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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的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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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的法律法规

第1篇:房产纠纷的法律法规范文

2011年光熙门北里南社区在香河园街道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在广大社区居民的大力支持下,在全体社区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在社区法律建设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成绩。2011年的社区法律工作,坚持以党的xx大和xx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区为目标,以弘扬法治精神,提高居民法律意识为重点,以社区法律服务机构为依托。广义的社区法律服务工作包括人民内部矛盾调解、法律宣传教育、法律服务以及重点人员帮教几个方面。社区2011年在这些方面的工作都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首先,社区总体上继续保持和谐稳定,没有发生破坏安定团结的重大事件;第二,社区开展了多常法律宣传活动,法制化氛围进一步形成;第三,在法律服务室的硬件建设等方面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第四,“律师进社区”工作进一步开展起来,社区律师服务已经成为常态化机制;第五,社区两类人员情况继续保持平稳,没有出现重点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的情况。成绩是来之不易的,这里面凝结着街道领导的心血,也凝结着社区居干们的劳动。具体而言,社区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好法律服务工作。

第一, 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召开专门的工作会议,部署相关工作要求。

与2011年相比,2011年是法律工作常态化的一年。2011年为配合国庆六十周年等重大政治活动,社区在矛盾调解、维护稳定等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并且也取得了很好的成绩。进入2011年以后,法律服务、人民矛盾调解等工作进入了常态化状态,不再有重大政治活动等事件。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产生麻痹大意的心理,而这正是工作中的大忌。

为此,在2011年年初,社区就召开专门的法律服务工作动员部署会,对今年一年的工作任务、工作重点进行了部署。社区党委书记毛雪峰同志在会议上强调,大家一定要克服思想上的麻痹大意情绪,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把今年的工作做好。与前几年相比,今年光南社区将法律服务工作上升到将政治的高度来看待,要求所有社区居干都要以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和政治责任感来对待这项工作。毛书记在会议上表示,虽然今年没有奥运会和六十年大庆等重大活动,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大家更要保持清醒的头脑,防止在工作中出现麻痹情绪,防止工作态度简单粗暴。同时,随着我国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以及外部国际大环境等因素的影响,一些矛盾纠纷有抬头的趋势,如果处理不慎,极易引起破坏社会安定团结的重大事件。因此,社区要求居干们要妥善地对待和处理涉及到居民具体利益的矛盾纠纷,及时做好居民的稳控工作,防止矛盾发生激化。

在年初,社区还专门召开了物业纠纷协调会议,邀请社区内三家主要物业公司(华燕物业、方建达物业和金岛花园物业)的代表参加。会上,社区党委书记和居委会主任充分肯定了长期以来物业公司对社区工作的支持和贡献,并请大家进一步做好今后的工作。社区主任表示,今后希望物业公司进一步配合社区做好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共同维护社区的和谐稳定。社区党委毛书记则表示,目前涉及到物业的潜在矛盾纠纷隐患主要有两个:一是光熙门北里8号楼居民反映燃气集团咨询公司和燃气集团第二分公司的员工经常在小区内驾车快速行驶的问题,部分居民认为此问题影响到居民出行的安全;另一个是柳芳北街九号院居民在光熙家园穿行的问题。应该说,这两个问题都是历史遗留问题,短期内无法彻底解决,但社区一定要做好与社会单位的协调工作以及对居民的说服和解释工作,物业公司也要尽到相应的责任,做好小区内秩序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二, 建立专门的支部机构,负责社区矛盾排查调处、法律宣传教育以及两类人员帮教等具体工作。

目前光南社区共有矛盾调解工作小组、物业纠纷工作调解小组、法律宣传教育工作小组、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工作小组以及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小组等机构。这些共组偶小组的成员以社区居干为主,由社区领导担任小组领导。矛盾调解工作小组则由社区积极分子和居干共同组成,目前拥有四个调解小组,组员35人,并配有纠纷信息员48名。物业纠纷调解小组由社区干部和三家主要物业公司的负责人组成,目前有成员九人。同时,2011年社区还成立了和谐促进员分会和居民事务协调委员会。社区目前有和谐促进员110余人,居民事务协调委员会委员15人。社区专门设立了律师接待日、物业接待日和人大代表接待日,由专人接待居民来访。

2011年,纠纷信息员共为社区提供纠纷隐患信息16条,经社区排查,发现价值信息10条。根据这些信息,社区及时介入调解矛盾纠纷,避免了矛盾的激化。社区和谐促进员帮助调解矛盾7起,起到了良好的作用。这些和谐促进员在居民中威信比较高,所以在调解工作中有一定的优势。借助这些优势,帮助社区做好工作,这是今年以来社区探索的人民调解工作新方法。

矛盾排查调解要放手发动居民,走矛盾调解的“人民战争”路线,这是光南社区一直强调和坚持的。实践证明,这一举措是切实可行的。今后,我社区将继续把这一工作方法坚持贯彻下去,以维护社区稳定。

第三, 切实开展矛盾排查和调处工作,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好社区的和谐和稳定。

光南社区坚持每月至少系统排查一次辖区内矛盾,遇到重大节假日和政治活动期间则开展临时性排查。2011年,社区在上海世

博会召开前、国庆节前夕,xx届五中全会召开前夕等重点时期开展了临时性排查。截至2011年11月,社区共排查和调处矛盾22起,调解成功19起,调解成功率86%。同时,今年以来,社区加大了对人民调解协议书签署的重视,在调解成功的19起矛盾中,有16起签订了调解协议书。协议书的签订为协议的履行奠定了基础,也增强了社区人民调解的威信。

2011年比较突出,牵扯社区精力较大的矛盾有两起。一起是光熙门北里16号楼3门402居民孙丽华反映楼上502家漏水的纠纷,以及柳芳北街九号院4号楼1704居民夏哲反映隔壁1705居民曹长增家空调室外主机安装到自己家窗户下的纠纷。在调解这两起纠纷时,调解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做好双方的牵线搭桥工作。为了照顾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调解员满峰和赵洋还利用周六日的休息时间约双方座谈,为双方调解。经过调解员的辛勤工作,这两期矛盾都得到了妥善的解决,当事人也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示感谢。

截止到目前为止,社区还有一些未能完全解决的矛盾。矛盾未能解决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是需要相关部门的协调。因为作为居民自治性支部,居委会没有行政执法权,对纠纷当事人只能以说服和教育为主,当单纯的说服教育不能解决问题时,社区在解决纠纷时就会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目前比较突出,需要社区关注的问题是光熙门北里16号楼5门203居民刘桂清反映103居民张淑珍私自盖房,影响到自己家生活的纠纷。针对这起纠纷,社区在第一时间请双方当事人和香河园城管队的工作人员一起进行了协商,当时城管队要求张淑珍停工并去办理相关手续。第二天,张淑珍从城管队办理完手续后继续施工,并于一周后搭建完成。针对此事,社区一方面向司法所和矛盾调处中心书面说明情况,另一方面做好刘桂清的思想工作。目前事态比较平稳,社区将继续关注此事。

第四, 开展法律宣传和法律讲座活动,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

2011年,社区共开展法治宣传活动12次,平均每月一次。今年是“五五”普法的验收之年,同时也是文明城区的创建年。结合这两个主题,社区开展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这种法律法规。同时,今年我社区注重探索法律宣传的新形式,力争突破以往的单传以橱窗式宣传为主的居民,积极动员居民参与到宣传活动中。今年3月,社区支部居民收看了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栏目中关于《侵权责任法》的专题系列节目,并支部居民进行了讨论,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同时,社区还举办了“五五”普法正文活动,收到居民普法征文五篇。

今年以来,社区还开展法律讲座四场,每季度一场。讲座分别为《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讲座、《国防法》讲座以及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讲座。在法治学习讲座中,我们也注意探索形式的多样化。例如,在青少年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活动中,社区请青少年朋友来扮演司机、行人、交警等角色,模拟马路上的实际情景。通过这种形式生动的活动,青少年朋友对交通安全法规有了一个很好的了解,也实际体验到了遵守交通法规的重要性。活动后,社区还邀请交通队的民警对活动进行了点评,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五, 做好法律服务室的建设工作,进一步推动“律师进社区”工作的开展。

2011年,在上级部门的关心和帮助下,社区法律服务室的硬件建设有了长足的进步。区司法所为法律服务室配备了电脑,实现了法律服务室的信息化。社区法律服务室的工作人员、工作制度等实现了上墙公示,进一步规范了服务室的建设。今年5月份,在街道司法所的主持下,社区与鑫泰洋律师事务所续签了服务协议,继续由该律师事务所为社区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2011年,律师共在社区提供法律咨询40余人次,获得了良好的效果。今年7月,律师徐春江在社区接待一来访居民后,又在后来抽时间去居民家中与居民详谈,而这一些都是义务的。同时,我们也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本人的电话提供给需要咨询的居民,让他们随时能够找到律师。从内容上看,咨询的主要问题涉及房产纠纷、劳务纠纷以及婚姻家庭纠纷等。其中尤以房产纠纷最为突出,占整个咨询量的80%以上。

除律师进社区外,2011年光南社区还开展了人大代表接待日工作,由地区人大代表高宏刚同志每个月最后一个星期五上午在社区接待居民。其中,柳芳北街九号院的北京市铁路局退休工人向高宏刚反映了退休待遇的问题。高宏刚听了大家反映的情况,并表示一定会向区里、市里反映。

第六, 认真做好社区矫正、安置帮教人员管理工作,避免重点人出现脱管、失控。

第2篇:房产纠纷的法律法规范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化解社会矛盾为目标,以创新调解机制为动力,以健全调解制度为保证,针对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的特色规律,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政法综治部门牵头协调、调解中心具有实施、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形成多种手段综合运用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解调格局,及时发现、及时控制,使各类矛盾得到有效调解,为经济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通过开展此项活动,网络进一步完善,各类调解组织健全,调解范围覆盖社会每个角落,调解能力进一步提高,做到一般矛盾纠纷不出村,复杂矛盾纠纷不出镇,无赴省进京上访事件,和“民转刑”案件的发生率大大降低。80%以上的行政村、达到“四无”,(即无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无民间纠纷引发的自杀案件、无群体性械斗事件、无群体性上访案件)。人民群众安全感明显增强,对矛盾纠纷调解的认可率达到95%以上。

人民调解,即以人民调解委员会为主体,充分发挥适用范围广、形式灵活、便利及时的优势,遵循国家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主动运用平等协商、说服教育、规劝疏导的办法,使群众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化解纠纷的协议。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及时把大量的民间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人民调解工作的重点是: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为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积极调解婚姻、家庭、邻里、宅基地以及其他民事侵权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紧紧围绕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参与改革发展过程中矛盾纠纷的调解;做好重点时期、重点区域民间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工作;严防矛盾纠纷激化。

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建设。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三项基本原则:坚持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及社会主义道德进行调解;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调解不成的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要按照规定规范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进行。建立健全纠纷登记制度、共同调解制度、回访制度、纠纷排查制度、信息反馈制度、统计制度、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严格的调解纠纷程序,主要包括纠纷受理方式、调查取证、证据分析、主持调解、提出方案,达成协议、制作调解书等程序。建立健全民间纠纷的预防机制和防止民间纠纷激化机制。及时把纠纷消灭在萌芽状态。按照“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式,积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在排查中,属于人民调解工作范畴的,人民调解员、司法助理员按照纠纷的难易程度,涉及面的大小确定专人进行调解;对于不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范畴的,应及时分流到有关部门。人民调解工作要做好纠纷受理登记,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方法,进行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互谅互让、消除隔阂、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中可以邀请公安派出所、妇联、团委等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调解工作。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经调解的纠纷,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或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员要严守工作纪律,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履行职责,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得收费。

提高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各村人民调解员的选任,可以采取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等办法,把村内懂法律、有专长、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作为选择对象,不断优化人民调解队伍的结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要成立人民调解员联合培训领导组,加强对各村人民调解员的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要逐步向制度化、规范化的方式发展。对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培训每年不少于15天,于其他人民调解员的培训不少于10天。

按照《条例》和《规定》要求,保证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到位。要把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硬件建设作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为其订购必要的业务用书、报刑资料。

行政调解,即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

行政管理产生的矛盾纠纷,对与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民事纠纷,积极依法进行调解和疏导,尽可能把行政纠纷化解在诉讼之间。对有重大影响和涉及全局的矛盾纠纷,要在党委领导下,发挥镇政府的行政职能,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增强行政调解理念。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要重视调解工作,充分运用协商、调解的办法化解矛盾纠纷。强化调解职能,明确责任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负责涉及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调解工作。工作任务重的部门,要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明确专人负责,作好本系统、本部门、本单位的行政纠纷调解工作。各级政府及其行政部门要通过决策咨询、公开听证、领导接访、联合接访等途径,从源头上避免和化解矛盾纠纷。

镇综治办要与法庭、司法所、公安派出所单位建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健全矛盾纠纷联席会议、情况通报、复杂疑难纠纷联调等制度,及时排查掌握本地社会矛盾纠纷,分解矛盾纠纷调解任务,督促引导有关部门切实履行各自职能,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对违法治安管理行为包括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纠纷,因使用、变更公、私房产纠纷,移交当地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强买强卖、欺行罢市,集贸市场摆摊设点等发生的纠纷,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食品、医疗、医药发生的纠纷,移交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因污染环境发生的纠纷,移交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其它涉及政府有关部门职能范围方面发生的纠纷,移交该有关部门处理。对于跨区、跨部门、跨单位的纠纷,应当列入重点纠纷范围,根据有利于化解矛盾纠纷的原则,指定其中一个单位主要负责,其他各有关部门协助配合调,要加强对各村、矛盾纠纷调解中心工作的指导,形成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合力。积极推广先进人民调解员的调解经验,建立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互动交流、灵活多样的调解机制。

建立健全矛盾纠纷处理衔接机制。各村各部门各单位在接到群众的矛盾纠纷申告时,要认真做好咨询、登记、分析、处理工作。对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及时送达双方当事人签收;对依法应由其他机关或部门受理的,要出具介绍信,畅通群众解决矛盾纠纷的渠道。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矛盾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可提请县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办公室协调有关部门共同解决。

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调解组织和行政调解机构通过调解解决的矛盾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必须符合相关的文书规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不得违公共利益,不得违主义道德公序良俗。

为了确保这项工作顺利进行,并收到实效,镇专门成立矛盾纠纷调解中心领导组:

组 长:__

副组长:__ __

办公室主任:__(兼)

办公室副主任:__

成 员:__ __ __

__ __ __ __*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各村民委员会、驻地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矛盾纠纷调解工作”是推进平安建设,建设和谐繁城的需要,是维护群众利益,巩固执政基础的需要,是创造良好环境,保障科学发展的需要,把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当作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站在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去抓紧抓好。要加强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这项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和进行。

(二)加强指导,注重落实。在健全完善村调解组织的基础上,矛盾纠纷调解中心作为调解工作的平台,对社会矛盾纠纷实行“一站式”管理、“一条龙”调解。镇、村两级矛盾纠纷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要统一登记受理,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按照“属地管理”、“谁负责”、“分级管理”,“归口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到相关部门和单位。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分流任务和要求,认真调处,并及时反馈调处结果。二是协调调度。对重大疑难和管辖不明矛盾纠纷,要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合调处、明确主办、协办单位和责任要求,协力完成调处任务。三是检查督办。对分流指派、协调处理的矛盾纠纷要及时了解掌握调处进度和调处结果,进行必要的检查、指导和督办。四是管理监督。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调解工作要加强跟踪检查、管理和监督,对因调处不力造成矛盾激化的单位和个人,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第3篇:房产纠纷的法律法规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的房产经营管理,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建设的房屋(含其他建筑物和地面附着物,下同)出售(包括预售)、出租、抵押等房产经营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青岛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的房产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工作;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的房产管理部门及高科技工业园的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房产经营活动的行政管理工作。

青岛市东部开发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房产经营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东部开发指挥部负责办理。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均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在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从事房产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护。

第五条  在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的房屋出售(预售)、出租、抵押,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出租、抵押。房屋出售(预售)、出租、抵押的期限,不得超过其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期限。土地使用权期满,该土地使用权及地块上的房屋按有关规定无偿收回。土地需继续使用的,使用者(房屋购买者)应依法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房屋预售与出售

第六条  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的房屋,在竣工验收之前,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房产管理部门注册批准后方可预售:

(一)除用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总投资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

(二)建筑物设计地坪以下的基础工程已经完成的;

(三)青岛市政府批准的。

第七条  拟预售房屋,须由房产经营人或其委托人向房产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预售对象、拟预售房屋的位置、面积、预售价格等内容。

房产经营人或其委托人提交预售申请书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证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经批准的《开工报告》;

(二)与工程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的房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

(三)银行或注册会计师出具的证明达到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投资额的文件资料或质量监督部门签发的房屋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单;

(四)房屋预售计划;

(五)房屋使用管理维修方面的文件资料;

(六)按规定应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八条  房产管理部门须在收齐前条所列文件资料之日起十日决定批准或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预售人。

第九条  预售房屋,当事人双方应签订房屋预售合同。

房屋预售合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十条  房屋预购人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前,不得将预购的房屋转售。

第十一条  房屋预售人不得将已预售的房屋重复预售。

房屋预售人按预售合同规定所收取的预售款,必须优先保证该预售房屋的建筑费用。

第十二条  房屋竣工后,房产经营人或其委托人应报请建设工程质量验收部门验收。在取得验收合格证书后,已经预售的房屋,当事人应按预售合同的规定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并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手续,未预售的房屋,其房产经营人或其委托人须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后,方可出售。

第十三条  出售房屋,买卖双方应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买卖合同除其他必备条款外,必须规定房屋使用管理维修的条款。

房屋买卖合同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第十四条  房屋购买人应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手续。

第十五条  被出售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转让中增值的,房产经营人应按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转让增值费。

第三章  房屋出租

第十六条  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的房屋可以出租。

第十七条  出租房屋,出租人与承租人须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房屋承租人应在签订租赁合同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租赁监理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房屋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承租房屋转租他人。

第十九条  出售已出租的房屋,在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内,承租人的承租人的租赁权不受影响,但承租人同意终止租赁合同的除外。房屋购买人和承租人应依照原租赁合同的有关条款签订新的房屋租赁合同。

出售已出租的房屋,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但租赁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房屋抵押

第二十条  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地块上的房屋可以抵押。

房屋抵押,可凭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预售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办理抵押手续。

第二十一条  以共有房产设定抵押权,须取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按份共有的房产设定抵押权,须书面通知其他按份共有人,并以抵押人所有的份额为限。

第二十二条  以已出租的房屋设定抵押权,应书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抵押人应就保证执行抵押合同与承租人达成书面协议。

第二十三条  房屋抵押,应按有关规定签订抵押合同、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抵押人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

抵押合同不得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房屋预售、出售、出租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  抵押人不按抵押合同规定偿还债务或在抵押合同有效期内宣告解散或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房屋及土地使用权,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第二十五条  因处分抵押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应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过户手续。

第五章  处罚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签合同无效,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可视情轻重给予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价款、罚款。罚款额度为房屋预售或出售款额的5%─20%。

(一)未经批准预售房屋的;

(二)将已预售的房屋重复预售的;

(三)房屋预购人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之前转售房屋的;

(四)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出售房屋的。

第二十七条  房屋出售(预售)、出租、抵押后,不按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警告、罚款。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据《行政复议条例》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房屋出售(预售)、出租、抵押合同,按有关规定需经公证的,当事人应办理公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  因房屋出售(预售)、出租、抵押等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申请房产纠纷仲裁机构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青岛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4篇:房产纠纷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农村妇女,婚姻家庭权益,问题,建议

妇女作为我国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然而,在与男子的对比中,妇女仍然处于劣势地位,尤其在农村,妇女的家庭权益保障还存在很多问题,本文结合当前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

一、当前农村妇女婚姻家庭保障存在的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立法保障体系的日趋完善,总体来看,我国妇女的经济地位、社会地位、家庭地位比以前均有了很大程度的提高。然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据,近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在我国农村以及一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保障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 生育自由权。妇女拥有自由决定是否生育以及何时生育的权利。我国对此有多处立法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 “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也对此做了明确规定: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农村及偏远地区重男轻女思想依然盛行,甚至把妇女当成了传宗接代的工具,使妇女心理上、身体上承受着巨大的痛苦,而完全丧失了妇女的生育自由权。

(二) 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即一个人为了控制和支配与之具有或有过某种亲属关系的另一个人所使用的任何暴力的或者欺辱。广义的家庭暴力包括夫妻之间、父母与子女之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狭义的家庭暴力仅仅指夫妻之间的,尤其是丈夫对妻子的施暴行为。本文的研究主要限定在狭义范围内。家庭是社会的组成细胞,家庭和睦温馨,社会才能安定、文明、进步。家庭暴力危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侵犯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尤其是农村家庭暴力,己成为我国社会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也成为新农村建设中不容忽视的社会难题。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速度的加快和人们法制意识的逐步提高.这种情况虽然有所改观,但仍然不容乐观。

无论是数据调查,还是实地访谈,都无一例外的反映出.针对农村妇女存在的家庭暴力,其消极影响无论是从个人、家庭还是社会的角度来说都是显而易见的。

1.农村家庭暴力的广泛存在严重侵犯了受害妇女的人身权利。家庭暴力显而易见是严重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侵害的人身权益包括受害人的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等。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常见的有捆绑、殴打、讥讽、辱骂、恐吓、不予理睬、待、性暴力等。这些行为无一例外都是侵犯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权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甚至构成犯罪。

2. 农村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农村妇女的精神摧残。在农村,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稍神的双重伤害。而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攀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识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逐渐就会丧失自信心和安全感,严重的导致心情抑郁或梢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许多农村妇女只好采取回娘家或离家出走等方式逃避,有时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有些妇女甚至因此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3. 农村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家庭和社会安定,阻碍了农村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一方面,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农村妇女,由于其生命、健康、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必然会影什么响她们参与社会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或间接地阻碍了农村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势必严重地危害农村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一个充满暴力的家庭不仅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阴影,而且在他们成人之后如果得不到及时的心理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从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 婚姻自由权与“隐性不自由”。婚姻自由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原则,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改革开放后,我国自发婚的比例逐年上升,中介婚慢慢减弱,包办婚姻已经寥寥无几。在各大城市中,自由恋爱婚姻所占比例高达 70% 以上,婚姻自由原则在实践中得到了体现。但在一些偏远地区,仍然留有抢婚、买卖婚、包办婚的现象,这严重侵害了妇女对于婚姻选择的自由意志和权利。有学者表示,风俗与非科学以及父母的不正当干预等都可能是造成侵害婚姻自由权的原因,但不能也不应以保护民间习俗、科学研究等理由对此无视无睹 ( P294) ,而应当依法坚决予以禁止。另外,我们应该注意到,中国妇女的婚姻自,很多是在父母、家人及他人的认同下实现的,并非完全出自个人自由意志。但是,此“认同”的力度远远小于上面提到的“家长强制性的干预”———它并非直接的、强制的、物理性质的干预,而是间接的。它所造成的心理压力最终使得认同等同于变相的“干预”,这可能会造成表面上看来是自自由意志的婚姻其实存在“隐性不自由”的可能性。一些外国的立法中对此问题有更为具体的规定,而我国婚姻法等立法中并未对这一问题有具体区分,也未作出更加深入具体的规定。

(四)与婚姻相关的财产问题。最新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 三) 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房产分割条款一出,立刻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有人提出“一方父母买房,离婚后另一方没份”,其实是对在婚姻关系中相对弱势的女性权利的损害。也有人认为这样的条款会扭转“傍大款”、“无房不婚”的婚恋观。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赵晓力对此条款持批评态度。他认为关于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按份共有”的规定,是把“谁投资、谁受益”的资本原则,引入到了原本由伦理亲情主导的家庭财产领域,称之为“从人身关系法,变成投资促进法”。也有学者认为,该解释对净化婚姻伦理有促进作用,它通过一定程度上解除婚姻的财产功能,让婚姻的缔结更注重感情基础。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一庭庭长杜万华表示司法实践同样会对维护善良风俗和道德起到推动作用。

笔者认为,该条款对“离婚房产纠纷”这一经常在离婚诉讼中出现争端的热点问题给予了明确的解释,使得在司法实践中有法可循。至于具体是否会导向新的婚恋观甚至改变下一代人的婚恋状态,尚有待实践考证。然而,从妇女权益保障的角度考虑,该条款确有不足。如我国现有数量不少的“全职太太”,在该条款下,一旦离婚,则可能会出现解除婚姻关系后“净身出户”的问题,其作为“全职太太”对于家庭的多年非经济贡献可能完全得不到补偿。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仍需要进一步考虑妇女的婚姻家庭权益保障等问题。

二、对农村妇女家庭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 (2001—2010 年 )》指出 ,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分享经济资源的权利,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提高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及决策的水平;保障妇女获得平等的受教育机会,普遍提高妇女的受教育程度;保障妇女享有基本的卫生保健服务,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坏境和生态坏境。二千多年的封建残余观念的沉淀, 当然不可能在短时间里被清除。在保护妇女权益的道路上,依旧任重道远。针对当前甘肃农村妇女权利状况,本文认为:

(一)健全国家制度体系,尤其使社会保障制度体系

主要包括使医疗保障体系覆盖全民,养老保险制度尽快可以形成国家统筹,推进农村住房环境改善,提升生活质量。

1、立法上,健全维权制度和改善机构设置 ,建议颁布 《禁止就业歧视和性别歧视法》、《反家庭暴力法》。 另外目前妇女权益保护服务站已经在全国很多农村开设, 甘肃农村地区也可以借鉴开设,议由甘肃省政府出台部门规章,对维权服务站的地位加以肯定,并规定细则,以更好的为农村妇女的婚姻家庭权利的保护服务。

2.司法上,调解民间纠纷是司法行政部门的职能之一,发生在乡镇社区的矛盾纠纷中,婚姻家庭纠纷约占到三分之一,因此,建立乡镇社区专职调解员制度成为必要。对涉及到妇女遭受权益侵害的矛盾纠纷,在接到纠纷调解申请后,要在充分掌握情况的基础上,联合多方力量,在调解过程中注重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调解员可针对妇女遭受侵害的实际情况, 联合村委妇女组织主动上门做工作,对家庭成员进行积极的情绪疏导和法制教育,妥善处理好家庭内部矛盾, 促进矛盾纠纷友好协商解决。

3.执法上,对于家庭暴力类的执法 ,应该以调解为主,强制执行为辅助,避免家庭矛盾的进一步恶化。 传统观念上对簿公堂被认为是不好的事情,特别是边远山区和农村地区,一旦上了法庭,事后

将长期无法和睦相处。我国法律在农村地区的执行方式需要变通, 如一味的按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执法,将可能引起农村地区不稳定因素的产生,更不适合保护农村地区妇女的权益。

(二)改进维权宣传机制。

不仅仅是权利保护教育,主要是思想观念的教育及转变,让现代权利理念深入人心。 建议对落后地区的乡镇农村妇女定期的举行一些维权讲演,并邀请维权实践者献身讲解。 另一方面,对农村男性也需要举行一系列的普法教育,对其侵害妇女婚姻家庭权利的行为进行列举讲演,可以邀请公安机关人员一同参与普法教育, 以达到一定的震慑效果。广泛开展与妇女维权有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及案例

讲座, 邀请部分维权案例中的当事人献身说法,以鼓舞妇女维权士气,加强其信心;张贴宣传图片,发放宣传资料与法律知识读本等。以此来营造妇女学习法律维权知识的良好氛围,也为广大妇女学法提供便利的条件。

(三)加大农村教育资源投入,尽可能改善农村女性的受教育条件。

当前,广大农村地区的普法工作中存在太多的形式主义,只追求表面上的轰轰烈烈、热热闹闹,不注重实效,把功夫放在应付上级检查评比上。由于普法工作不力,使得广大农民无法受到真正意义上的法制教育。因此,当务之急是要求各级政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多种渠道,采用“以案说法”、“图片解法”、“旁听审判”、“现身说法”等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深入的进行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村民法制观念。针对农村妇女婚姻家庭合法权益屡遭侵犯的现状,要加大对《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帮助广大农村妇女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自觉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苗苗.婚姻法新司法解释中关于房产的条款引热议[N].人民日报,2011 -08 -17.

[2]邹晓红.中国妇女权利研究[D].吉林大学博士论文,2006.

[3]巫昌祯,程深,郑小川.妇女权益的法律保护[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

第5篇:房产纠纷的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房产测绘;测绘面积;质量管理

房产测绘工作作为后期房产项目竣工必须履行的一项重要环节,它的工作质量直接关系到房产交易双方的合法利益。因此,在每一个房产建筑项目竣工后,房产开发商都有义务和责任去委托专业的测绘机构单位去展开测绘面积实际工作,测绘单位需严格按照国家房产测绘的相关标准规范,根据委托方提供的设计图科学合理的计算出房产的实际面积。由于当期我国测绘行业市场化程度偏低,各项测绘技术有待完善,测绘机构必须通过不断提高测绘面积的工作质量,来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1.房地产测绘及其重要性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房价的日益上涨,房产面积测绘工作变得尤为重要。测绘的工作质量直接决定了房屋建筑的实际面积大小,一旦存在较大误差就会造成房产交易双方的严重经济损失。因此,房产测绘机构必须坚决履行自身的社会和法律责任,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进行测绘作业,对于每一个测量环节都要做到精确性、科学性。产权人的房产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护,关键还要看房屋面积测绘工作的质量,房产测绘的结果往往是作为房产纠纷的有力凭据,是保护产权人切身利益的重要证据[1]。一个国家的房地产产业发展是否科学合理,其中一个重要的判定指标就是房产面积规格大小。在房产测绘工作实践过程中,由于房屋大小和规模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普通人员根本无法正确判断房屋的准确面积,部分不良开发商为了谋取利益,会选择偷换房屋建筑面积概念,致使购房者遭到严重的经济损失,这种问题严重阻碍着我国房产市场稳定健康持续的发展。因此,通过不断提高测绘的质量管理工作,能有效避免上述问题发生,保证房产交易双方切实利益。

2.房产测绘中测绘面积的质量管理

2.1前期的资料质量控制。在房产测绘面积实际中,为了进一步确保房产测绘的质量,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不断加强对前期各项资料的质量控制和审查[2],特别是在房产建筑面积预测算过程中,必须获取设计好的施工图纸交给规划部进行严格审批。测绘机构在测绘房产面积过程中,必须保证得到了委托方提供的已经合格通过审批的建筑施工图纸,一旦在过程中出现了变更事项,应当及时获取变更详单.相关工作人员必须保证图纸的完整性,它的主要内容涵盖了房产的剖面图、平面图、立体图、阳台大样以及楼梯的样图[3],图纸的完整性直接关系到测绘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方便在实际测绘中及时的查阅各种尺寸数据。例如,当测绘工作人员发现阳台的实际护宽度标注不清楚,就可以通过去查阅阳台的大样图,确保测绘工作的精确性。2.2面积计算部位认定准确。房产测绘机构要想保证房产测绘总面积的准确性,就必须在测绘工作展开之前,明确房产的全面积、半面积以及不算入计算范围面积的部位。测绘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颁布的《房产测量规范》规定,明确出房屋各个面积的计算部位。测绘人员要根据以往的经验,高度重视部分房产开放商为了增加卖点,会造成实际设计图中的注释与《房产测量规范》的规定不一致[4]。例如,开发商会在设计图纸上加入阳台花园或者飘窗等。因此,测绘人员在实际的测绘面积工作过程中,应当从房产建筑的实际结构特点出发,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向委托方索要详细的设计图纸说明,保证设计图中的内容是和国家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的,这样才能计算出正确的房产面积。2.3面积计算公用分摊科学。测绘人员在保证房产计算面积、套型以及边长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5],就要去高度关注到接下来面积计算和共用面积的合理分摊问题,房产面积分摊计算作为测绘工作的核心所在,直接关系到购房者的自身利益,所以测绘人员必须保证房产分摊面积的准确性。由于当前我国房产测绘软件尚不完善,测绘人员使用软件也不太熟练。所在在实际的操作测算过程中,往往会造成某些面积计算错误的现象发生。根据这个问题,测绘机构在对公用面积进行分摊计算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颁布的《房产测量规范》以及当地的《房产实施细则》进行合理操作,如果存在部分的公用面积分摊不明确,可以通过组织委托人、技术人员、测绘人员以及质检人员共同商讨确定,确保分摊面积计算的公平性、准确性。2.4控制外业测绘质量。房产外业测绘作为提高测绘整体工作质量的重要基础,理应得到测绘人员高度重视。外业测绘质量控制的内容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保房产权界线示意图的用地范围和调查表中的用地略图、房产权界线以及相关诠释符号和房产设计图上保持一致;二是房产测绘的最后结果是否合理规范,各项内容是否完整;三是房产测量的各项要素是否完整准确。2.5管理内业数据处理。测绘人员在管理房产内业的数据处理上要严格做到以下几点:一是保证房产各项要素表述的完整准确,符合国家防测绘要求;二是检查房产设计图的规格尺寸、表述内容以及技术要求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三是房产测绘最后结果是否合理规范的归档保存。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房地产行业要想得到稳定持续的发展,就必须充分认识到房产测绘中测绘面积工作的重要性,为了有效解决各类房产面积测绘问题,测绘人员必须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严格按照国家测绘制度规定,根据房产测绘技术文件展开房产面积的测量计算,保证房产面积测绘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从而推动我国房产行业健康的发展。

作者:甄帅 单位:渭南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参考文献:

[1]张闻宇.分析房产测绘面积中存在的问题及质量控制[J].科技信息,2011(8).

[2]丁巧林.如何做好房产面积测绘工作[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2(26).

[3]宋爱祥.对于加强房产测绘面积质量控制的几点看法[J].科技经济市场,2010(13).

第6篇:房产纠纷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事关民生的民族宗教档案信息建设的重要意义

为有效化解民族矛盾、宗教房产纠纷等敏感性、复杂性等重难点问题的解决提供最大帮助,民族宗教领域的民生档案工作一方面要以维护民族和睦为主线,尊重少数民族的和风俗习惯,加大服务力度,依法保障他们的正当权益。另一方面要以促进宗教和顺为主线,深入落实《宗教事务条例》,在档案信息资源的收集、整理、开发、利用过程中,做到保护合法,制止非法,抵御渗透,打击犯罪,为各种宗教活动规范、有序做好服务工作。

对此,要进一步提高对民生档案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必须绷紧“民族宗教无小事”这根弦,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在具体工作中体现“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的工作理念,真正做到察民情、了民意、贴民心,用真心、动真情、见真爱,使民族宗教档案形成过程的每一个细节,体现出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扎实做好民生档案的建立、管理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民族宗教领域民生档案的资源优势。

二、以“以人为本”、“关注民生”为着力点,多渠道、科学合理地收集、整理和开发利用民族宗教领域民生档案信息

(一)把服务民生作为民族宗教档案工作基本方针,多渠道收集整理民生档案信息

要与时俱进,本着以改善和服务于民生为重点的民族宗教工作开展到哪里,民生档案工作就延伸到那里的原则,深入挖掘、不断整合现有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的民生档案信息资源,依法履行民生档案的收集、保管、移交、利用工作。

一要创新档案收集方式。针对民生档案管理兼职管理的现状,为保证民族宗教领域民生档案的收集完整,要采取收集多层次工作机制,即:实行各业务科室分头收集,档案管理人员集中整理的方式,使有归档价值的资料得以及时存档,不断拓宽档案收集面,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准确。

二要创新档案管理技术。充分发挥档案应用信息技术,拓展档案管理的发展空间,不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档案管理,依靠数字化手段,加强文档信息库建设。力求做到归档文件随办随归,除密级件外全部实行档案管理数字化,并建立电子文档目录。从而基本实现档案管理网络化、电子化,确保工作效率大大提高。

三要创新服务方式。抓住信息化建设契机,积极与有关部门特别是档案部门的配合,搭建起查阅涉及民族宗教领域的民生档案平台,并将查询终端拓展至广大群众。

(二)科学合理地收集、整理、开发利用事关民生的民族宗教档案信息资源

首先要创建适应新形势、科学合理的民生档案信息资源新模式。一方面坚持从“三个围绕”入手,全方位展开民生档案信息的收集整理、开发利用等工作。即:一是围绕领导收集、整理民生档案,为领导了解民情、开展决策服务。二是围绕群众关心的问题开发档案资源,为公众服务。三是围绕本单位中心任务提供档案,为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服务。各级民族宗教部门在档案信息管理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及时、完整、准确、系统归档。

另一方面把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切身利益的有关业务工作纳入民生档案监管的重点。要收集、整理齐全如教堂、清真寺等各宗教活动活动场所的房产权属、改扩建图纸;各宗教团体机构沿革、核发登记手续及宗教教职人员审核备案登记;信教群众人员信息库;少数民族成份变更原始记录等涉及民族和宗教领域历史性、群众性、敏感性问题的依据。

三、建立健全有效的民生档案管理运行机制,推行必备软件、硬件设备支持,促进民族宗教民生档案信息服务惠及百姓

一是建立健全一套行之有效、规范有序的民生档案管理制,强化对涉及少数民族群众和信教群众等有关的文件材料的管理力度,依法及时收集与归档。另外档案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和部门,对涉及民族宗教领域的民生档案加强监管,完善指导、监督检查。通过执法检查,增强各级各有关部门的档案意识,确保民生档案的齐全完整、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

二是加大档案工作软件、硬件设施配备力度,逐步建立民生档案公共服务体系和档案开发利用体系。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对民族宗教领域民生档案工作的管理,设立机关综合档案室、购置档案管理专用软件、计算机、专用档案柜和符合“九防”要求的档案库房。另一方面要坚持以人为本,转变重事轻人、重物轻人、重典型人物轻普通人物的传统观念和认识,重视所有涉及人的档案的价值,建立覆盖面向群众的民族宗教档案信息资源体系,为广大群众获取民生档案信息提供便利。除国家规定不宜开放的档案外,公民持有合法证明,可依法利用涉及自身权益的民生档案。

三是领导重视民生档案建设,不断激励民族宗教领域档案工作者的工作热情

各级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一方面要将民族宗教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作日程。明确各责任科室的任务,分工落实,提出明确要求,确保民族宗教档案信息建设不断完善。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视档案人才队伍建设,对他们的工作和生活要给予关心、支持和帮助。要尽力创造条件,为他们提供参加业务学习培训机会,鼓励岗位练兵、开展学术研讨、联合攻关等档案业务交流活动,以增强他们在具体工作中的三种意识,即档案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激励他们具备三心,即热心、细心、耐心;做到三勤,即脚勤、手勤、口勤。

四、采取措施,依法推进民族宗教领域民生档案信息建设

科学、合理地整理开发事关民生的民族宗教档案信息资源,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采取以下三项措施。一是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注重民生档案建设的业务指导,以民生需求为导向,以丰富民生档案资源为手段,将民生档案业务指导作为民族宗教档案管理工作的重点,在专业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情况列为年度档案业务检查的重要内容,按照专业规范和档案业务要求双重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解决,确保民族宗教领域民生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依法、规范、有序。

第7篇:房产纠纷的法律法规范文

一、房产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性

随着城市建设的步伐加快,过去的房产管理主要是建立在产品经济基础上,而现代房地产管理主要是建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从这个角度进行分析,可以将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这样房和地都能够成为商品。所以住房成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政府有责任帮助社会成员获得居住条件,尤其是对于低收入者,具有一定的福利性。

在过去的房地产管理工作的业务范围比较小,仅限于直属企业和直管公房中,而目前的房产管理业务逐渐扩大,到现在为止,房地产已经成为开发、经营、管理以及服务等多种经济活动于一体的综合性非常强的行业,所以房地产的管理已经成为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相结合的部门。

二、房产管理现代化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加强档案的管理

随着城市建设的迅速发展,房产管理作为政府服务窗口的部门也逐渐认识到在房产管理工作中档案管理的重要性,档案管理不仅是健全管理机制,也是规范房产市场的重要的组成部分。加强档案的管理也是促进房产管理的现代化的重要途径。第一,加强档案管理首先应该建立目标责任书,把档案工作的管理目标作为房产管理的重点内容,在实施的过程中为了保证目标任务能够顺利完成,把档案管理的责任书作为档案业务的建设、计算机的管理以及服务利用等方面。并且应该把档案管理工作完成的目标作为年度考核机制,使档案管理作为房产管理中一项重要的内容;第二,加强对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全面提高业务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并且档案管理人员应该定期进行培训,积极参加档案管理部门岗位培训,保证房产管理人员应该持证上岗,在对档案业务管理人员培训的过程中还应该积极鼓励档案管理人员参加各种教育学习,从而不断提高档案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综合能力;第三,在房产管理中实施档案现代化管理不仅能够提高工作效率,而且对提高档案管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连续性以及完整性等具有重要的作用。目前房产档案的计算机管理水平日趋成熟,不仅能全面快捷的实现计算机查询,而且能够使房产档案管理逐渐实现科学化、规范化以及现代化的要求。比如住房资金的管理中心为了能够达到档案管理现代化的要求,一直坚持规划的超前性、管理重点突出以及全面推广等房产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并且在房产管理中实施基金管理和房改的管理。从而使房产档案管理走向现代化,不断提高房产管理水平。

房地产档案管理在维护房产市场运营中发挥着重大作用,但随着房地产飞速的发展,档案资料量的增加等诸多问题为我们的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增加了很多繁重的工作负担,在客观上影响了市场运转效率。那么如何采取相应的措施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而最大力度的加大档案管理的力度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房产档案,是城市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登记、调查、变更及转移等房屋权属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做好房产管理的档案管理工作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二)产权登记管理

产权登记管理,是房产管理部门行政管理中最基础的工作,产权管理规范化对于落实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限购、限贷政策,对于实施差别化的税收政策,对于住房保障政策的落实和保障对象的界定,对于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职能都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上市审批,房产测绘成果认定、使用及管理,商品房面积违法行为管理,新建商品房屋的转让、抵押、确权的审核与审批等;内容繁多,操作流程复杂。因此,制定、实施严格的审核与审批制度,保证各项工作业务开展的合法性,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减少房产纠纷等就显得至关重要。通过推进规范化建设,实现预售许可、网上签约、权属登记管理一体化,不断拓展系统管理功能,实现预售、中介、租赁、测绘等房地产管理的一体化和全覆盖。把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有关要求体现到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中,推动房地产管理的全面规范化,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起到很好的作用。

以商品房预售为重点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从规范预售许可到规范预售行为延伸,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无证售房、规避限购政策、虚假信息和广告、不在售楼处公示相关信息,不实行明码标价等行为。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依法严肃查处未经备案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行为 ,对于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成交的,在办理交易过户时要提交房地产经纪人员签名的合同。加强商品房预售行为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大整治房地产交易秩序力度,不断深化和拓展登记规范化管理工作的内涵。保护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为实现“安居工程”项目,我国依据有关政策,开工建设了大批经济适用房。对于经济适用房,国家减免税收,由地方政府投入土地,开发企业不超过3%的利润,使经济条件较差的顺利住上了楼房,逐步实现了居住楼房化,大踏步地向城市现代化迈进。快速发展的房地产业有效拉动了我国GDP的增长,优先发展房地产业成为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的万能药。但房地产业的发展也不是十全十美,从我国当前经济社会发展中,存在着两种明显的性质完全不同的城市房地产发展模式。第一种,以北京、上海等大城市为代表,由于其特殊的政治、经济背景,这类城市房地产业发展,可以吸引大量国内外资金,众多投资中多以高质量投资为主,有效增加了此类城市经济含量,增大了城市发展的辐射作用。典型的现象是,纷纷在这类城市中设立办事处,甚至较高层次企业发展到一定程度,将主要办事机构转移至此类城市,进一步促进了该类城市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而在另外一些城市,也可以称为二、三线城市,房地产业的迅速扩张可能会取得截然相反的效果,出现不良反映,彼此之间的关系不是相互支撑而是相互制约,应引起房产管理部门的重视。在二、三线城市逐步建立与房地产为发展相配套的工业、商业,合理引导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房产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房产的管理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做好房产的管理工作不仅有利于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也有利于整个房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优化服务,提高管理水平

房产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为人民服务,所以在房产管理现代化建设中首先应该以人民的利益为重,在房产管理中,我们坚持“想住户之所想、记住户之所急”从而为住户解决住房问题,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在房产管理中我们通过进行制定服务公约、以制度提高管理人员的为人民服务的意识,不断加强职工的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这样不仅能够提高房产管理的综合水平,而且还极大减少房产管理部门和住户之间发生的矛盾,同时也极大地减少住户欠费的现象。通过不断的优化服务,加强房产管理,而且对提高房产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实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