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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使用寿命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该固定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2、税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中的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时间超过12个月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3、差异分析
两者在固定资产的界定和确认方面从理论上看是基本一致的,但在实务中,税企双方会因为“使用期间”的问题而产生分歧。
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因生产需要会采购各种物资,而某个物资到底是作为存货核算还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单纯从固定资产准则的简短描述中会计人员也并不好把握。例如,对于大型钢铁企业而言,会用到各种型号的风机,尽管有些风机价值很高,可因为在使用过程中磨损严重,它们的使用寿命并不一定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既然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使用期间”是企业预计的期间,这其中就存在很多的主观判断,会计人员在咨询设备专业人员以后,或者计入存货作为备件核算,或者计入固定资产进行管理。由于处理方式的不同,就会给企业的当期利润带来较大影响。所以有些企业就会利用这种定义的模糊性而有意调整利润。在企业效益不好的时候,就会把大量的物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通过分期计提折旧的方式延期计入当期损益;而在企业效益好的时候,就会把相同的物资作为存货核算,一次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处理不仅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中的可比性原则,也给税务机关对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带来困扰。
税务机关在税务稽查时,会重点审核备件与固定资产的确认问题。由于“使用期间”在实践中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税务机关就会凭借自己的判断,认为企业计入备件的物资应该计入固定资产。在全面实行消费型增值税以后,尽管不存在进项税抵扣的问题,但是也存在企业所得税的税前扣除问题,作为存货核算时是一次性在使用当期的所得额中扣除的,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时是分期从所得额中扣除的,这就会导致作为存货核算时当期所得税少而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时当期所得税多,所以由于“使用期间”界定的模糊性,税企双方认定的不一致性,这种税前扣除的暂时性差异就会给企业当期的现金流量带来影响,从而也违背了企业对于现金早收晚付的管理要求。
在实务中,为了减少税企双方矛盾,建议对于固定资产的处理原则规定得更加具体。对于现在仍然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94,笔者认为有很多不适合现代企业的状况,而且也不适合所有的企业,建议按行业出台固定资产的标准,使得这个标准执行起来更具有可操作性。当然,在没有更具有可行性的规定出台之前,税企双方一定要搞好关系,企业在“使用期间”上尽量说服税务机关,合理延迟缴纳税款。
二、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与计税基础
1、会计规定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
(4)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5)对于特殊行业的特定固定资产,确定其初始入账成本时,还应考虑弃置费用。
2、税法规定
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5)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6)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支出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3、差异分析
(1)预计弃置费用
在会计上,固定资产的弃置费用应折现后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确认预计负债;每期按市场利率计提预计负债的利息费用计入财务费用。
税法规定的固定资产原值不含预计固定资产弃置费用的现值,除税法另有规定外,一般企业不允许预计弃置费用在税前扣除。
预计弃置费用属于永久性差异,以弃置费用的现值计价的固定资产按会计准则规定计提的折旧费用和按市场利率计提的利息费用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会计上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融资租赁时承租方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计入固定资产成本。
税法规定,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这里规定的“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是指未折现的金额,在数值上等于长期应付款金额和初始直接费用金额的合计。
会计上的初始账面成本和税法上的初始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为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未确认融资费用按实际利率法分期计入财务费用,税法上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金额包括在计税基础内,按折旧进度分期计提折旧,但是两者摊销期限是一样的,所以会产生暂时性差异。
三、总结
实务中,尽管会计和税法存在一定差异,但是会计人员在进行固定资产核算时一定要遵循会计准则,而税收政策是国家进行税款征收的法律依据,会计人员也要及时掌握税法的相关规定,把握在税款缴纳过程中的主动性,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参考文献:
[1]2010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教材
[2]财政部会计司编写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人民出版社.2008.12
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最终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以税法和会计准则为前提的,依法开展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企业和社会都有重要意义。
一、税法和会计准则在纳税筹划中的重要性
1、税法和会计准则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基础。众所周知,会计准则是企业财务工作的基础,税法是企业税额计算的基础,而纳税筹划是一项涉及上述两项工作的活动,关系着企业财务工作和税额的计算清缴,所以在纳税筹划中把握税法和会计准则及其差异就显得特别重要。分析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不仅能提供纳税筹划的基础知识还能有助于企业避免重复或多交税款。
2、研究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能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纳税筹划风险是指纳税人在开展纳税筹划活动时,可能出现的筹划方案的失败、偷逃税罪的认定及其所带来的各种损失。风险发生的原因在上文也有提到,主要有两点:一是不能准确把握具体情境下应采用的筹划方法;二是对税法和会计准则及两者差异的掌握不够准确。研究税法和会计准则及其差异能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在纳税筹划中具有重要意义。
3、税会差异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警示并创造筹划空间。研究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有助于规范企业在纳税筹划中过失性的少缴、不缴税款,为纳税筹划提供风险警示。另外,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中还蕴藏着节税的途径和方法,为纳税筹划开拓了空间。所以我们要去研究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不仅仅是为了利益,还为了更好地规避风险。
二、举例说明:固定资产折旧费在纳税筹划中的具体应用
在折旧方法的规定上,会计准则和税法有较大差异。会计准则允许企业采用的折旧方法有两类四种:一类是传统的折旧方法,包括工作量法和年限平均法;另一类是加速折旧法,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选择较合理的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而税法规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直线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固定资产,税法才允许其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或缩短折旧年限,此类固定资产包括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高腐蚀强震动状态的固定资产。
根据税法的规定,一般性固定资产应根据企业生产情况选择年限平均法或产量法。年限平均法是把折旧费在折旧年限内进行平摊,而产量法是根据企业年产量的大小分摊折旧额。通常,企业产量在初始几年较高,釆用产量法分摊的折旧额也较多,从而在初始几年较多地冲减了税基,达到了递延纳税的效果。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年限平均法有最低折旧年限的限制,而工作量法因按工作量计提折旧,使用年限可能会短于最低折旧年限,进而加速了折旧的抵扣。对于那些属于允许釆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因为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初始年份提取了较多折旧,减少了企业当年的所得税额,相当于使企业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种折旧方法的筹划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有用,企业在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考虑收益的分布情况。在我国现行税制环境下,如果企业的收益较均衡或早期收益后期亏损,则采用加速折旧法有利于企业节税;但如果预期企业早期收益不佳出现亏损,后期才实现收益,这种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会比加速折旧法节省所得税支出。
2、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税收的减免期内,折旧费用的抵税效果会被减免优惠全部或部分的取消,因此应选择减免税期折旧少,非减免税期折旧多的方法。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应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尽量选择较低的使用年限,但这不是绝对的,还应注意企业受益分布情况及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三、开展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探讨是针对税法和会计准的具体差异展开的,它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其他理论和方法的补充,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仍是纳税筹划的核心。虽然基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差异开展纳税筹划能减少企业某方面的费用,但我们不能忽视财务管理的目标,它要求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以企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纳税筹划作为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一种途径,更应该遵守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实务操作中,我们不能仅仅针对个别税种、业务或期间开展纳税筹划,片面追求低税负而忽略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连带性,所以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可能引起其他收益的变化,结果就可能出现税负最小的方案却不是最好的方案。另外,纳税筹划本身也包含着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我们在估算各方案的优劣时要考虑这些成本。总之,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时要从整个企业的角度综合考虑各方案的效益,不能片面追求税负最小化。
2、注重提高企业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基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差异开展纳税筹划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财务管理活动,它要求筹划人员不仅深入了解相关专业知识而且要对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略知一二。因此,企业若想提高纳税筹划的质量,就应重视内部筹划人员的培养。企业和筹划人员对纳税筹划质量的提高都有推卸不了的责任。如企业可为员工提供学习培训的机会,逐步提高筹划人员的素质;筹划人员也需要自己努力,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充电学习。此外,企业还需通过一系列方式定期对纳税筹划人员的素质进行考核,进而从根源上保证纳税筹划的质量。
3、理解并遵守法规。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税法赋予其纳税筹划的权利。但企业享有纳税筹划权利的前提是不违反税法的规定。纳税筹划是利用税法的不同规定或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省税负,它绝不等同于偷税漏税的投机行为。纳税筹划是国家税法予以提倡的,而偷税漏税是国家税法予以严厉打击的。基于此,企业应该认识到以纳税筹划的名义进行偷税漏税的行为将会带来的严重性后果。所以企业筹划人员需要对税法的规定熟练掌握,从而明确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的界限,以免企业违规操作而受到严厉的惩罚。理解并遵守法规的思想应贯穿在纳税筹划的整个过程中。
4、把握不准的差异要适时咨询专家人员。企业执行的纳税筹划方案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方案的合法性能否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同。所以在企业基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差异幵展纳税筹划时,对于筹划方案的合法性不确定时,可以适时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资深人员或相关财务公司的专家人员。资深的专家经验丰富,能给企业提供合法合理的建议。此外,基于税法规定中往往具有一定的弹性区间,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就相应具备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税务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的特点,纳税人凭借自己的力量很难准确把握,这就要求企业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关系,在互动中了解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进而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筹划活动,降低纳税筹划风险,获取相应的节税利益。
5、差异的利用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纳税筹划具有很强的情景性,每个成功的纳税筹划案例都是筹划方法与特定条件结合的产物。本文虽然列举了那么多差异利用的筹划方法,但鉴于每个企业所处的实际环境和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同,企业切不可直接照搬上述方法。聪明的筹划人员应从企业实际出发,在充分了解自身情况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筹划方法,选择一项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陈明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意义与企业税收筹划的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3).
关键词:会计;税法;差异;方法
中图分类号:F239.1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0)023(C)-0136-01
引言: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对我国的会计行业、资本市场产生了较大影响,而新税法的实施无疑是税收领域一项的重大变革,将对企业的税务处理带来很大影响。会计制度与税法同属规范经济行为的专业领域,但二者分别遵循不同的规则,规范不同的对象,且存在诸多的差异。会计要素中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在核算内容、涉税事项处理方法上均有不同之处。而这些差异必然会增加纳税人遵从税法和会计制度的成本,加大税务人员、中介机构、财会人员理解和执行具体政策规定的难度。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
(一)遵循的原则不同。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的差异不是从来就有的。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二者之间没有差异,因为当时是由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决定财政政策,再决定税收政策和财务政策,并且税法与财务制度、会计制度三位一体,甚至在很长的时期内,企业利税不分,企业会计核算的核心指标是产值而非利润。随着市场化进程的推进,投资人和征税人不再是同一主体,投资人关心的是企业的盈利能力,而征税人关心的是企业的纳税能力。因此,由于财务会计和税收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服务于不同的对象,所以也就决定了税法与会计之间必然存在不可调和的差异。
(二)目的不同。会计核算是在遵循一般会计原则的前提下,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其目的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投资者、债权人和企业管理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税法是以课税为目的,依据有关的税收法规,确定一定时期内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税法从根本上保证国家的税收收益,而会计制度则是保证生成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
(三)确认、计量标准不同。企业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差异的产生主要在于收益、费用和损失确认、计量的标准不同。会计核算照会计制度规定对各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形成税收的各项损益依据税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原则
(一)规范性和一致性原则。近年来,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度和会计制度和税法时,缺乏政策法规应有的相对稳定性和规范性。凡是一个新的法规出台,往往会随后几十个,上百个补充规定,而且补充规定之间也往往存在着矛盾之处,给执行者和相关执法者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加大了协调税法和会计制度差异的难度。因此,无论是会计制度还是税法,在协调过程中,有必要进行修改时,应当十分慎重。要经过周密的调查、研究、论证,并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以保证会计制度和税法的一致性和规范性。
(二)成本效率原则。在对税法与会计制度协调时,必须把握好差异程度。既不能片面强调缩小差异,简化会计核算工作,便于税收征管,而忽视会计信息失真可能给投资者决策带来的影响;也不能一味强调扩大差异,而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更加灵活,忽视可能造成的大量避税和偷漏税款现象,给税务部门征管增加难度,进而影响财政收入和提高税收额外负担及征税成本。同时还应当平衡降低税负涵养税源关系,以利于企业自身发展和经济与税收同步增长。
(三)政策的可行性原则。协调税法与会计制度差异的时候,必须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结合实际问题进行处理。一方面,大量的国有企业还处在改制适应期,政府需要对这些企业进行政策引导和扶持;另一方面,政府出于鼓励私营企业的发展的动机,会计制度改革既要扩大企业理财自,又要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同时着眼于我国的经济建设,特别是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大量的财政支持,国家加强宏观调控也需要强大的财力作保证,税收必须在保证财政收入、调节经济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此外,我国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的素质都普遍较低,必须循序渐进,立足现实,充分考虑可行性。
三、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协调
新税法与新会计准则的关系是求同、存异,但两者却能相互协调。求同是两者改革的趋势,存异是客观存在,有其必然性;两者的协调需要税法、会计准则制定部门和实施部门共同努力。
新颁布的税法准则就是专门为新税法的税务处理量身定做的规范。新税法准则将企业按会计准则确定的资产、负债项目金额称为账面价值,将按税法确定的资产、负债项目金额称为计税基础,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差称为暂时性差异。新税法准则从会计立法的角度正视了两者的差异,规范了企业税法的会计处理,从而使新税准则与新税法在新的经济条件下达到了协调。
作者单位:重庆金纽带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参考文献:
[1]廖文龙.论我国会计信息化发展趋势[J].商场现代化,2008,(01).
[2]任海燕.会计信息化――新时代企业成功的关键因素[J].企业科技与发展,2009,(04).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法;协调
一、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差异产生的原因
1 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标不同。会计制度的目标,是对会计的计量、确认、记录和报告给出相应的标准和指南,确保企业为会计信息的使用者(投资人、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政府部门以及其他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信息。我国会计制度在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国情做了修订和完善,其目标呈现多元化的特征,但其根本点仍然应该是为投资者提供足以了解企业资产真实性和盈利可能性的有用信息。而税法的目标主要是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税法遵循的有利原则,要求税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足额取得财政收入,有利于发挥经济杠杆的作用。
2 会计制度与税法依据的原则不同。由于二者的目标不同,所遵循的原则也必然存在较大的差异。无论是会计核算还是税款征收,原则都会决定方法的选择,甚至是进行职业判断的依据。原则的差异会导致会计制度和税法对有关业务的处理方法和判断依据产生差别。实际上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基本原则有相通之处,税法会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是,基于税法保全税收和体现政策导向的要求,税法与会计制度在某些基本原则上产生了背离。
3 会计制度与税法遵循的假设不同。会计核算的四项基本假设包括: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会计核算对象的确定、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数据的搜集等都以会计核算的基本假设为依据,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目标的不同导致两者在遵循这些假设时也存在差异。
二、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相互协调的具体措施
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协调是一个相互协调的过程,会计改革与税收改革总是相伴而来,会计和税收都要适应经济发展和经营的现实需要而各自作出相应的调整。从我国的现状来看,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之间是可以通过一定的办法进行协调的,不能片面强调各自的独立性,否则会产生较强的负面影响,所以我国应积极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对会计与税法差异进行协调,具体有以下几方面:
1 相关政策制定部门应加强沟通。会计和税收的制度制订和日常管理分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两个不同的主管部门,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取向的不同,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收在规制上进行协调的一个重要保证。
2 改革与完善税收与会计制度。税收和会计制度与市场经济靠得越近,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就越有协调的基础。对会计制度而言,要加快会计制度与会计准则趋同并轨的步伐,缩小“税会差异”,要使会计在客观真实地反映市场行为主体活动的前提下,在收入确认和纳税扣除方面尽量减少差异项目,真正体现会计对税收的基础作用。就税收制度而言,制定税收法规应尽可能地减少对市场行为主体的扭曲作用。当然,税收法规的制订仍应以努力保持税收收入的稳定入库为前提。
3 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和相互宣传的力度。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企业披露的会计信息,并且应加强会计制度的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以提高税务机关的税收征管效率。同时我国还应加强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在会计界和税务界的相互宣传力度,结合实际情况,把会计知识与税法知识的培训、宣传纳入日常工作,组织单位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人员、办税人员及广大经济工作者认真学习,搞好会计制度和税法的宣传工作,加深对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认识,为进一步深入贯彻会计和税收改革与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调的有效性。
4 选择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协调发展的混合模式。结合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这几年我国会计改革的步伐较快,2006年新颁布的会计准则已基本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会计国际化是一种不可逆转的趋势,也是我国发展的需要。因此,目前税制的改革和完善应借鉴国际惯例,从保护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需要出发,从更高层次地体现国家利益与企业利益,社会成员的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科学结合的需要出发,税法要主动向会计准则靠拢,有限度的允许企业进行职业判断和会计政策选择,逐步采纳会计准则的一些精神。另外,对于我国会计处理还不规范、甚至存在规制空白点的业务类型,首先要规范和完善会计制度的建设,并同时考虑与税收的协作问题。
一、设置“企业所得税备查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我国现阶段的会计模式已经采用了国际通用的“税会分离”模式,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与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存在差异,从而加大了企业申报纳税和税务部门税收管理的难度。为此,本文认为企业设置“企业所得税备查簿”既十分必要又非常可行。
(一)设置“企业所得税备查簿”的必要性
会计利润是企业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核算的一定时期内的财务成果,财务会计核算只需遵循公认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要求,当会计政策规定与税法规定相抵触时,按会计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应税收益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的计税标准确定的应税所得。企业一定时期计算的应税收益是以会计账簿确定的税前会计利润为基础,并按照税法规定,通过加、减纳税调整项目来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即: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项目。应税所得额的计算要受税法的约束,具有强制性、客观性和统一性,当会计政策规定与税法规定相抵触时,必须按税法的规定进行调整,以保证应纳税款的准确性。
由于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别越来越大,需要作纳税调整的项目越来越多,导致了企业计算应纳税款时要进行一系列复杂的调整,从而影响了申报纳税的准确性,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本文认为既要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要求,正确核算企业的会计利润,又要单独设置能够准确反映和监督应税收益与会计利润差异的辅助账簿,以达到方便查询、正确计算申报纳税的目的。这样只要在编制纳税申报表时,根据税法规定和辅助账簿的资料将财务会计收益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可。
(二)设置“企业所得税备查簿”的可行性
尽管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别很大,但是企业发生的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额之间的需要进行纳税调整项目只有两类,即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因而企业需要设置的“企业所得税备查簿”只需要分别设置“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类辅助账。
企业设置的“企业所得税备查簿”,一方面具有核算内容清楚,便于登记,便于检查和管理的优点;另一方面其工作量不大,还可以避免漏申报和重复申报,更重要的是可以降低企业的纳税风险。
二、“企业所得税备查簿”的设置和登记
(一)企业所得税备查簿的涵义
本文所指的企业所得税备查簿是指为准确反映按企业所得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与按会计制度核算的会计利润之间的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而建立的一套具有备查性质的辅助报表。辅助报表包括税务调整核对清单、永久性差异计算明细表、时间性差异计算明细表、差异汇总表及填报说明。
(二)税务调整核对清单
企业可根据税收法规和企业实际情况编制税务调整核对清单(如表1),列出企业所涉及的所有差异项目,并实时补充。
(三)永久性差异计算明细表
永久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额之间由于计算口径不同而产生的差额,这种差额在本期发生,并且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扣除。永久性差异主要有:税法规定不允许税前扣除的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计税工资和业务招待费以及业务宣传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借款费用、超过规定标准的佣金等等。
当前企业发生的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永久性差异,除了会计上可以全额列支而税法上只能限额列支的费用项目外,还包括国债利息收入、税法上视同销售的项目(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自产货物用于职工福利、自产货物用于捐赠等)、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等。
根据永久性差异发生后以后不会转回的特点,可以按下列方式设置永久性差异按月调整表(如表2)和永久性差异按年调整表(如表3)。
(四)时间性差异计算明细表
时间性差异,是指企业一定时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其发生是由于有些收入和支出项目计入纳税所得的时间与计入税前会计利润的时间不一致所产生的,如折旧时间不同的差额、广告费结转以后年度、开办费摊销时间不同的年度差额等等。时间性差额发生于某一时期,但在以后的一期或若干期内可以转回扣除。
当前企业发生的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时间性差异主要包括:计提八项准备、预计负债、权益法下确认的投资收益、资产折旧和摊销时间不同引起的差异等等。
根据时间性差异发生在某一会计期间,但在以后一期或若干期内能够转回的特点,可以按下列方式设置时间性差异按月调整表(如表4)和时间性差异按年调整表(如表5)。
(五)差异汇总表
表6中数据可设置取数公式,从上述差异计算明细表中得到。
关键词:财务会计;税收会计;差异性
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都是会计领域的重要分支,两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但是随着我国的税收制度和会计制度的不断改革,两种制度之间的差异性越来越显著,为了更好地确定各项会计制度,一定要加强对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之间的差异研究,才能促进会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在宏观角度的差异
1.两者在工作目标上的差异
财务会计和企业的经济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而税收会计和国家的财政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因此,从工作目标上来看,两者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差异。财务会计主要是为了企业服务的,体现的是企业的经济经营活动,财务会计的工作目标是保证企业利益分配的公正性和会计计量的准确性,同时为企业的领导者已经相关部门的领导者提供重要的会计信息,保证财会信息的客观性和全面性,加强企业的领导者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了解。而税收会计的工作本质是为国家服务的,主要是为了实现国家税款征收的及时性,保证税收的数量,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以保障国家税款征收的顺利进行。税收会计工作的本质是国家政府实行统治权利的一部分,能够反映国家的意志。因此,税收会计工作者应该从国家的角度看待问题和思考问题,从国家的利益出发,制定明确的税收范围和税收策略,工作的信息资料都是为国家税收部门提供服务的。税收资金的所有者是国家政府,其他部门、个人以及税务机关都不能支配和使用税收资金,税收资金同时也是一种不需要周转和偿还的资金,没有增值问题,因此对于税收会计来说,不存在着亏损和盈利问题。而财务会计的资金所有者为企业,企业的领导者能够支配和使用这些资金,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还能够对这些资金进行有效控制,合理规划,在资金管理中,存在着增值和资金周转问题,最主要的目标是为企业的经营活动带来更大的效益[1]。
2.两者在原则方面的差异
由于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的工作目标不一样,因此在工作原则上也是不一样的。财务会计主要是根据财务会计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工作程序开展工作,要将税法作为大前提,在税法的指导下开展工作。而税收会计是根据税收核算原则开展工作的。从这个方面考虑,可以认为税收会计包括财务会计,因此财务会计产生的相关原则规范和财务信息等都能够适用于税收会计,而税收会计产生的原则和信息等却并不一定适用于财务会计。(1)从权责发生制的角度来看,税收会计是立足于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基础上的,为了实现工作目标,保全税收和征收管理等,税法会相应的接受全责发生制,而财务会计是给予权责发生的基础上的。(2)从历史成本的角度上考虑,税法有明确的原则,并且一直坚守这这一原则,即使会计准则对这一原则有所放弃,主要是由于税款的征收是法律行为,只有保证其合法性才能开展法律行为,因此历史成本为税收行为的合法性提供了支持和依据。从资产真实性反映的程度来看,公允价值优于历史成本原则,但是从可靠性的方面来看,历史原则具有更大的优势,其能够为涉税诉讼提供可靠的依据。从这一方面来说,财务会计则有所不同,会计准则是为了保证财务信息的准确性而存在的,因此需要进行大量的纳税调整[2]。
3.两者在信息处理时间和信息处理依据方面的差异
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在信息处理依据和信息处理时间方面也表现出很大的差异,在财务会计工作中,会遇到会计分期假设的问题,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为了获得更好的发展产生的经济业务,可以根据个人在某一个阶段的业务进行划分,划分期间就为会计期间。企业在对这些期间进行划分时,是自行决定的,企业本身具有自,按照划分原则进行划分。对于会计期间的划分在时间上可以是不等的,也可以是相等的。通过划分会计期间,能够有效提高对信息的处理质量和处理效率。很多企业都以12个月作为会计年度,我国规定会计年度不可以和公历年度一致。正是由于会计期间划分,导致企业在对外财务报表进行编制时,时间间隔和会计期间之间具有紧密的联系。税收会计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企业必须要遵守税法所要求和规定的内容。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的分离已经是一个必然趋势,并且是不可逆转的。
4.两者在依据法律法规方面的差异
财务会计是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制度》来对各项事务进行处理的,对于不同的经营对象、经营方式以及管理制度,可以采用采用不屠龙的会计处理方法,具有自主性。税收会计是以国家的税收法令和条例为依据开展工作的,其工作的出发点为实现稳定的税收收入,因此需要采用统一的税收制度制定计税标准,按照会计处理原则对各项纳税义务进行处理,具有强制性。随着我国税法的不断完善,出发纳税业务的方式也在不断改变。税收会计体现的是宏观的经济发展要求,而财务会计主要是从满足企业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的需求实行的,反应的是微观需求[3]。
二、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在微观角度的差异
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在微观角度也体现出很大的差异,从微观角度来看,税收会计能够反映企业的综合经济活动情况,是针对企业的资产负债核算、查清,是对企业的服务,在这个前提下,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都是为企业服务的,但是在具体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原则方面也具有很大的差异。
1.在会计工作中,要想促进会计工作的健康持续进行,财务会计必须要秉持谨慎性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在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中,所有的工作者不仅要加强对企业财务状况的分析,还应该为企业规避风险作出努力,才能确保企业稳定经营,这个过程可以充分体现谨慎性原则的重要性。在企业的实际财务会计工作中,对于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的事项计提预计负债、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都是为了实现企业稳定持续发展进行的,通过对企业资产的真实反映来规避风险,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但是税务会计对谨慎性原则则是保持否定的态度,因为在实际的会计工作中,企业可以利用谨慎性原则产生避税和逃税的行为[4]。因此从谨慎性原则来看,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存在着巨大的差异。
2.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在计量属性的选择上也表现出巨大的差异。税务会计是按照税法进行工作的,由于税法中规定以历史成本为计价的方式,因此在实际的对手续资产进行调整和计算的工作中,就应该严格按照税法中规定以历史成本为计价的方式进行。而对于财务会计,将历史成本入账,通过公允价值、现值、可变现净值和重置成本等方式进行计量,由于不同计量之间的属性是不一样的,因此选择也不一样,但是不同的计算之间最终的目标都是实现会计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3.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在形式原则和实质原则的重要性方面也表现出巨大的差异,财务会计主要是通过不同业务反应的真实的信息进行记账的,才能防止企业出现财务会计风险,因此其主张实质原则重于形式原则。而税务会计更加注重“以票控税”,因此主张形式原则重于实质原则[5]。因此两者在形式原则和实质原则的重要性方面表现出不一致。
三、结语
在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财政收入制度在不断调整和完善,与国家财政密切相关的会计工作也需要进行不断革新,为了顺应这一国际经济发展趋势,导致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的分离,因此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从宏观角度来看,税收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工作目标、工作原则、信息处理时间和信息处理依据方面以及依据的法律法规方面存在着巨大的差异,从微观的角度来看,财务会计和税收会计在谨慎性原则与实际发生原则之间、计量属性的选择以及形式重于实质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方面具有巨大的差异。
作者:刘海波 单位:锦州嘉华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王莉均.基于增值税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处理差异分析[J].财政监督,2014,17(17):57-60.
[2]朱萍.税收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差异性分析[J].经营者,2015,29(9):154-155.
[3]卢向东.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差异与协调分析[J].企业家天地下半月刊:理论版,2014,19(1):114-115.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对策
对于企业来说,所得税涉及的内容相对比较广泛,工作比较复杂。在新的企业所得税的要求下,企业要努力做好所得税的核算工作。企业所得税能够影响到企业的可支配收入,对于企业的投资具有重要的影响。同时企业所得税也是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经济增长具有直接的影响。目前在企业所得税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对于企业财会人员来说应当认识到会计核算和税法中的差异和不同,做好企业所得税核算工作,这对于促进企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企业所得税简介
1.企业所得税概念。企业所得税所征收的对象是从生产经营所得以及其它所得的纳税人,其中生产经营所得主要指的是事产品生产、服务以及物流运输等商业活动所获得的租金股息等收益以及营业外的收益等。企业所得税的范围是指在我国境内的企业以及其它组织所获得的资产收益收入,一般按照按照登记注册地和实际管理机构地进行缴纳。按照注册地的不同,可以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两种形式,其中居民民企业主要是在我国境内所成立的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非居民企业是指登记注册地不在中国境内以及其实际管理机构也不在中国境内的,但是在中国境内设立了相应的管理机构或者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但是在中国境内有所得的企业,也应当承担所得税义务。
2.企业所得税的意义。企业所得税遵循多得多缴,少得少缴以及不得不缴的原则,其征税方式和核算比较复杂,需要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企业所得税涉及到了政府、企业以及职工的多方面的利益,所得税对于改善我国企业的经营环境,以及国家的经济结构改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通过征收合理的企业所得税,特别是确定合理的所得税税率,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新兴企业发展壮大,对于我国企业创新和创业都具有重要的帮助。同时所得税也能够调节居民的分配机制,合理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提高职工的待遇,从而达到促进消费、增强市场活力的目的;对于政府来说企业的经营压力减轻,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改善就业市场,从而使税基变宽,政府能够得到更多地税收,提高了政府的财政能力。
二、企业会计核算中所得税问题分析
1.会计准则与所得税之间存在差异。所得税和会计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税收也是会计的基础,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不同的计算方法会影响到当期损益以及税收所得等。在企业所得税计算的过程中和会计准则要求存在一定的差异,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时间上和永久性两个方面。时间上的差异是会计准则与税法中关于企业受益、费用以及损失中时间确认上的不同,并且由此所导致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所得税额的差异。永久性差异在本期发生,例如在会计中对于超支的工资、福利支出以及税收罚款等;暂时性差异能够在在会计期间进行转回。目前在会计准则中引进了计税基础,用暂时性差异来替代时间差异。在得到资产时计税成本作为取得资产所支付的成本,这和会计上关于初始价值的情况相同,资产在保有期间按照税法的要求已经在税前扣除的金额是指在资产持有期间,企业所得税计算时已经税前扣除的累积金额。
2.费用列支不准确。部分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核算中没有严格遵守相关的会计准则和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导致相关费用范围的列支出现误差比较大的情况。例如部分企业会计人员没有明确相关费用的范围,但是在会计准则中对各种费用的列支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部分财会人员在税前税后的费用列支中出现了前后颠倒的现象,例如有企业将贷款利息支出列入到了财务费用中,将购买固定资产列入到了费用中以及将固定资产进行分解列入费用。在进行资产损失核算的过程中没有及时报告税务管理机构,将其列入到了企业营业支出中。在费用列支时,没有经过税务管理部门的同意就将相关新技术开发费用列支在税前。部分企业没有将补贴收入计入到所得额中,而且直接列入到了盈余公积中。还有一些企业故意隐瞒企业的收入,在销售货物时不按时入账,部分企业将收入纳入到个人账户中。部分企业在进行返利销售的过程中,企业按照相应的要求返还现金以及其它产品,企业在收到相关现金产品之后不入账,这些行为的存在都降低了所得税会计核算的准确性。
三、完善企业所得税核算的对策
完善企业所得税核算应当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1.熟悉新的所得税准则下资产负债表的核算方法。在新的会计准则中对于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应用提供了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也提高了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的效率。因此企业财会工作人员要充分地认识到资产负债表的重要意义,掌握资产负债表债务法的核算方法,特别是加强其相关核算方式的学习。企业财会人员应当正确区分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的不同,只有在纳税时才按照税法规定的要求来进行核算,在企业财务活动中的计量、报告等应当按照会计准则进行。企业要严格遵守新的会计准则中关于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以及应纳税差异之间的不同,使企业所得税的会计核算能够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
2.加强对所得税会计核算的监督。在新的会计准则的要求下,企业应当加强内部所得税的核算管理,要保证新的会计核算准则能够应用到所得税的计算中。要提高会计人员的风险意识和法制意识,严格按照税法以及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企业所得税核算。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核算的有效性,企业应当加强新会计准则下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降低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中的风险。要加强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审计,及时发现企业所得税会计核算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使会计核算能够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履行企业的纳税义务。
3.加强对会计核算人员的培训。在新的会计准则和企业所得税的要求下,对财会人员的工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企业要重视对会计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近年来我国的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财会工作人员要按照相关要求自觉提高自己的工作技能,加强自己的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企业也要认识到培训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对财会人员的培训来提高会计人员的税务水平,从而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税务支出。财会工作人员要正确认识到会计核算中相关规定的不同之处,通过加强培训掌握正确的所得税核算方法。只有假期对企业财会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税法教育,才能使财会人员在工作中树立牢固的法律意识,财会人员只有懂法才能守法。此外还应当重视财会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使财会人员树立正确的工作信念,特别是不做假账,遵守基本的道德规范。
四、结束语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在企业日常经营中所涉及到的商业行为也越来越复杂,因此企业应当加强对所得税的核算和管理。特别是要认识到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做好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的核算工作。同时企业还应当做好所得税的筹划工作,通过采取综合性措施使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方法能够不断规范。在所得税会计核算中企业要大胆借助现代管理工具,对所得税进行信息化管理,提高会计核算的效率和水平。(作者单位:十堰广播电视大学(十堰教育学院))
参考文献:
[1] 佟贺.浅析中小企业所得税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2,(6):111-112.
第一,把握审核关。根据单位资产清查损溢的申报材料,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清查专项核查报告和经济鉴证意见,逐一审核批复,但涉及有关方面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一是单位与财政部门发生的往来。如对行政单位在暂存款核算的,事业单位在借人款项、其他应付款等中核算的财政周转金借款、单位申报的减少数都不应予以批复核销;应缴预算款、应缴财政专户款,单位申报的减少数也不能批复核销。二是货币资金损失。对有确凿证据证明货币资金发生了损失,如现金被盗、贪污涉案确实无法追回等,可以批复核销外,对因长期白条抵库、不合法的支出发票抵库形成的则不能核销。三是基建工程完工后未及时入账形成的固定资产盘盈;建筑承包商到税务部门开具建筑安装工程结算统一发票时要交3%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有建筑工程发票的可确认批复,无建筑工程发票的不能确认批复,防止偷税漏税等。
第二,把握调账关。根据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结合近年部门决算报表的编报要求,对于确认批复的资产清查的损溢按下列方法调账: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要相应该增减固定基金,对外投资的增减,调整事业基金投资基金,对于债权债务、货币资金、存货、无形资产等增减,行政单位调整结余,事业单位一般调整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但要确保调整后的事业基金的一般基金余额不能小于零。当事业基金中一般基金不够冲减时,不够冲减的部分,卫生院等执行医院会计制度的单位要调整结余分配待分配结余,其他事业单位则调整事业结余。
第三,督促单位做好批复后的工作。对于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实物资产损失,其残值应变现,作为其他收入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要认真加强管理,要求单位建立“账销案存”的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继续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单位之间发生的债务,经批复核销后,要求单位与对方单位办理必要的手续。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探析
一、新所得税准则的理论基础变化
(一)我国所得税会计准则发展历程新准则颁布之前,我国会计制度主要是参照1994年财政部的《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及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等旧制度来对所得税进行会计处理;2007年新准则颁布后,对所得税会计的处理规范逐步过渡到《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
(二)资产负债表法核算企业所得税费用对企业所得税费用的核算,主要有两种方法:资产负债表法和损益表债务法。旧所得税费用的核算方法包括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其中纳税影响会计法又分为递延法和损益表债务法。新准则中采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收益表债务法注重时间性差异,可计算当期的影响,但不能直接反映对未来的影响,不能处理非时间性差异的暂时性差异。而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注重暂时性差异,可直接得出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能直接反映其对未来的影响,可处理所有的暂时性差异。
新准则以资产负债表法取代损益表债务法的原因有两点:(1)收益确认基础的转变。资产负债观基于资产和负债的变动来计量收益,而收入费用观则通过收入与费用的直接配比来计量企业收益。按照收入费用观,会计上通常是在产生收益后再计量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减少;按照资产负债观,企业的收益是当期净资产的净增加额。我国会计准则在与国际准则接轨的过程中也接纳了资产负债观,并以此为原则制定了所得税准则。(2)所得税费用的跨期分摊。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核心问题是所得税费用的跨期摊配,如果以每期应付所得税作为本期所得税费用,则无跨期分摊问题;如果以每期会计利润计算的所得税影响数作为所得税费用,则因会计上的收入可能在其他年度课税,其费用也可能在其他年度抵减应课税利润,即产生跨期分摊问题。此外,确认的所得税费用与税前会计利润缺乏关联,使所得税费用与产生所得税的项目无法配比,不符合配比原则。所得税跨期分摊时,暂时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数应列为所得税费用的一部分,并将该影响数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上。根据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的情况,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由两个部分组成: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这既体现了配比原则,又公允真实地反映了资产负债表中的会计信息,能够更加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需要。
二、新准则中所得税会计实务处理的变化
(一)暂时性差异概念引入所得税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税法为依据,而会计利润要依据会计标准计算。由于税法和会计标准不同,导致应纳税所得额和会计利润不一致,两者之间的差异就是所得税会计差异。旧制度基于收入费用观,将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两种,而新准则是基于资产负债观,以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取代时间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增加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递延所得税负债的差异;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将导致使用或处置资产、偿付负债的未来期间内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由此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差异。
时间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有着明显的区别。(1)确认基础不同。会计核算强调权责发生制和配比,而税法对收入费用的核算则强调收付实现制,因此会计上所提供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与税法所确认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不可能完全一致,表现为差异。按照对差异的确认、强调的基础不同可分为暂时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时间性差异强调的是差异的形成与转回,而暂时l生差异强调差异的内容。某一期间可能存在暂时性差异,但不一定存在时间性差异,如果存在时间性差异,则必然存在暂时性差异。(2)包含的内容不同。时间性差异是由于对收益、费用和损失项目的财务会计确认和税法确认的期间不同造成的,包括同一期间确认金额不同、分布期间长短不同;而暂时性差异是由于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不同造成的,这使得时间性差异范围小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包括时间性差异。
(二)所得税账务处理在新准则中规定了较多不同于以往的会计科目,对这些科目的熟悉与掌握将是正确核算所得税费用的前提。这些新科目包括:应交税费用——应交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企业应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薄”,详细记录发生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销期限、已转销数额等。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在确认之后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利用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的账面价值。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时,借记“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时,借记“所得税费用”,贷记“递延所得税负债”,“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转回时应计入相反的方向。
(三)亏损弥补所得税处理新准则要求企业对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应税利润为限,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未弥补亏损虽不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同产生的,但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具有同样的作用、均能够减少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而减少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会计处理上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与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会计处理上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所得税费用”。
(四)首次执行新准则处理企业首次采用新准则时,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要求,重新确认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对以前期间的交易和事项不进行追溯调整,而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
三、新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变化
新企业所得税法做到了“四个统一”,即内外资适用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税前扣除办法和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对企业经营活动规范的重点不一致,导致两者之间必然存在一定差异,这也是所得税会计存在原因。
关键词:税务会计;财务会计;关系模式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07-0179-02
会计工作的发展经历了古代会计、近代会计和现代会计三个阶段。自从进入20世纪中后期以来,会计实践、会计理论都进入一个新的、更快的发展阶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税收与会计目标的根本分歧是人为的作用所不可弥合的,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离成为一种必然。本文在探讨税务会计产生的原因、税务会计原则、并与财务会计原则对比、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分析后,对如何构建符合国际化发展趋势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关系做出思考。
1 税务会计分支产生的原因
1.1 经济发展是会计分支产生的根本原因
20世纪中叶,成本会计的出现和不断完善,以及在此基础上管理会计的形成和与财务会计相分离而单独成科,是现代会计的开端。企业税务会计逐渐从企业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中分立出来,成为相对独立的会计分支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美国开始的。进入20世纪80年代以后,企业税务会计被人们当作一门学科加以研究。
1.2 我国设立企业税务会计的必要性与迫切性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确立,随着会计改革和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已为税务会计独立成科创建了客观条件并提出了内在要求。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税务管理得到加强。增值税凭专用发票抵扣税额方法的实行,使应纳税额的核算逐步走向规范化。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财政税收体制逐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逐步规范,企业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分工越来越明确,这对税务会计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提出了必然的要求。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分离必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
2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
税务与会计是经济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两个分支,税收是会计的环境因素之一,税收制度的改革完善,对会计核算内容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反言之,会计核算同样也是税收制度的实现基础,各种税收规定的最终落实都离不开会计核算。税务和会计共同影响着企业的经济核算。
2.1 两者的联系:
税法条款对会计概念和会计技术的采纳,表明了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有着相互依存的基础。计算税金的程序大多模拟会计方法,如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就类似于会计利润的核算;计税依据一般地取自会计记录。可以说,税法是借助了会计技术才得以实施的,税收管理因采用了会计方法才日趋成熟。但是,从另一角度而言,税法也对会计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它使会计实务处理更加规范化、法制化,有时也制约了会计对某些核算方法的选择。
2.2 两者的区别
(1)目标不同;(2)法律依据不同;(3)核算基础不同;(4)会计要素和会计等式不同。
3 税务会计原则与财务会计原则的比较
3.1 历史成本原则的比较
税法对历史成本原则最为肯定,税法坚持历史成本原则的原因在于税款的征纳是法律行为,其合法性必须有可靠的证据做支持。与公允价值相比,历史成本原则确实在某些情况下不能真实地反映资产等要素的价值,但是它的可靠性强,在涉税诉讼中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因此,税法一般不会接受公允价值而放弃历史成本,除非历史成本不存在时。而财务会计则不然,会计准则、制度在多处引入现金流量现值、可收回金额等公允价值概念,以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可靠和真实,这就必然带来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
3.2 权责发生制原则的比较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而税法却是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的结合或称修正的权责发生制。按照权责发生制,企业必须以经济业务中权利、义务的发生为前提进行会计处理,这与税法确定纳税义务的精神是一致的,因此,税法对权责发生制总体上持肯定态度。这在所得税上有明显表现――应纳税所得额就是在财务会计利润基础上调整的;而在另一方面,权责发生制带来了大量的会计估计,税法对此持保留态度。当权责发生制不利于税收保全时,税法不得不采取防范措施。
3.3 相关性原则的比较
财务会计的相关性原则是指财务会计信息应对使用者的决策相关,即对财务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强调的是其“有用性”;而税务会计中的相关性原则完全是出于政府征税的目的,强调的是在所得税计算时,税前扣除的费用应该与同期收入有因果关系,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其取得的收入相关,两者根本不是一回事。
3.4 配比原则的比较
配比原则是费用确认的基本原则,涉及到大量的职业判断和会计选择。所得税法中对配比原则基本上是认可的,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其应配比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但税法也做了许多限制以防止税款流失。
3.5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比较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项重要原则,财务会计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正确运用,关键在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是否可靠,而税法中对任何涉税事项的确认、计量则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必须有据可依,不能估计,税法对该项原则的解释更强调的是“实质至上原则”其目的是防止纳税人滥用税法条款。
3.6 谨慎性原则的比较
财务会计根据谨慎性原则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可以使企业的“虚资产”变实,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企业的虚盈实亏、遏制企业的短期行为等,即有利于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但它违背税务会计原则,因为税法对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的基本原则是“据实扣除”,即任何费用(或损失)除非确属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
4 构建符合国际化发展趋势的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关系的思考
建立我国税务会计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4.1 税法原则
企业税务会计所反映的企业的税务活动是否合法、正确的标准只能是国家税法。因此,在企业税务会计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税法中有关计税依据与会计处理的规定,这些规定涉及到账簿、凭证、会计基础、会计年度、计算单位和申报制度,特别是涉及到资产会计处理“,这方面的规定更加详细。企业税务会计活动的全过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规。
4.2 灵活操作原则
这里所说的“灵活操作”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指企业在进行税务会计活动中,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重要的会计事项,应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力求准确;而对于那些与企业纳税关系相对次要或无关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纳税资料真实性的情况下,则可适当简化或省略。二是指核算与监督相结合。因为纳税申报期一般是在企业会计核算终了之后,如“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在每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报送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报送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表。”因此,企业既要在日常的会计活动中正确核算各种应纳税金,又要做到核算和监督相互配合,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不符合税收规定的行为,以免企业遭受处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3 寻找适度税负原则
税务会计的一项重要目标就是为企业管理人员、投资者及债权人提供准确的纳税资料和信息,以促进企业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对此,企业的税务会计人员应深刻理解现行税收规定的有关精神,在符合或不违反的前提下,进行税收筹划。国家的税收政策是根据全国的经济情况制定的,具体到某一地区、行业、产品、项目时,可能因主、客观原因而使经济状况相对悬殊,有的可能获得推迟纳税期或减免税照顾,有的就可能不予照顾。企业一方面要综合权衡各种投资方案、经营方案与纳税方案,使其形成最佳组合,从而达到利润最大化或每股收益最大化的目的。另一方面,企业税务会计活动,从企业经营收入的取得到利润的形成以及计税、纳税都要真实反映、正确核算,不允许任何隐匿收入和利润的现象发生,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及时、足额地向国家缴纳税款。
4.4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即会计核算总体上的客观性、可比性、一贯性原则,会计资料信息质量方面的相关性、及时性、明晰性原则,会计修订方面的谨慎性、重要性原则。它们体现着社会化大生产对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是对会计核算基本规律的高度概括和总结。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两类”原则的差异呈增大之势,如何协调“两类”原则的差异,如何构筑“两类”原则的和谐关系,从而降低企业的制度转换成本、税收成本和纳税风险等,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总之,笔者认为,由税收原则主导、体现的我国税收核算原则过分从征管方的角度考虑,体现其征收便利原则而非纳税人便利、确保政府收入而非纳税人税收利益,较少考虑纳税人的利益。目前,我国的税收远未达到法定主义标准,与会计准则、制度的差异过大且不规范,增加了纳税人诸多的不可预期性。因此,也难以形成比较明确的、完整系统的税务会计原则,而财务会计原则已经是比较成熟、比较公认的原则。新一轮税制改革过程中,应该尽可能吸收财务会计原则,以减少不必要的差异。只有在两者差异不大的情况下,目前我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混合模式(相互依存模式)才能体现其优点。如果目前的差异增大之势不能尽快得到遏制,大量的纳税调整事项给会计工作带来不能摆脱的、无穷无尽的烦恼,势必会降低财务会计信息质量。正如国家税务总局总经济师董树奎所言:“差异造成的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由此增加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也将是巨大的”。因此,可能“导致纳税人不得不为资产等项目设置不同的账簿。”若果真如此,那将是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两者的各自独立会计模式,但我们又不完全具备英美法系国家的会计环境。因此,加强协调、缩小差异,保持目前的混合模式,应是明智而现实的选择。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2]董树奎等.税收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差异分析及协调[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