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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与贸易链接中的人权保护现象反映着国际贸易法制的社会化治理发展趋势。欧美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是这种链接现象的典型案例。通过对此案的分析,可以看出贸易与人权问题在国际法领域内既分立又沟通、既存在冲突也存在协调的可能。面对这种国际法的链接现象,我国必须平衡好遵守国际义务与维护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
时代的发展与变化自然会不断地推进着特定社会的转型,也在催生新的社会治理模式。“法律既是社会生活的调整工具,也为社会生活所决定、反映着社会生活的内容。”{1}国际人权法与国际贸易法相链接的现象的出现根源于国际社会生活的变化,反映着国际法从以国家为本位的权威治理转向“人本主义”导向的社会治理,集中表现为隐身于各种摩擦和争端中的制度冲突。
一、焦点与隐患一贸易与人权保护的链接
(一)贸易与人权保护链接的典型事例—欧美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
1.欧美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的案由。1997年,欧盟以安全为由禁止进口美国的转基因玉米。1999年7月,欧盟决定无限期延长对转基因农产品的进口禁令。2001年欧盟通过一项法案,要求给所有转基因产品贴上标签,标明这种食品曾以某种形式使用过转基因技术。这一决定引起美国的极大不满,指责欧盟的决定毫无科学根据,是为了保护欧洲农业设立的贸易保护壁垒,并在加拿大、阿根廷的支持下于2003年5月向WTO提出申诉,认为欧盟对于转基因农产品的“事实上的禁止”违反了WTO《SPS协定》、《TBT协定》、《农业协定》及《GATT1994》的相关条款。{2}2003年8月,DSB决定成立专家组;2004年3月4日,本案专家组正式组成。我国申请作为案件的“第三方”参加了案件的审议工作。
2004年5月,欧盟取消有关转基因食品销售的禁令,允许9种转基因食品在其成员国市场上销售,但同时期颁布了两项有关转基因食品标识的法规,即《转基因食品及饲料条例》(欧盟议会及欧盟理事会法规第1829/2003号)及《转基因生物追溯性及标识办法以及含转基因生物物质的食品及饲料产品的追溯性条例》(欧洲议会及欧洲理事会法规第1830/2003号)。第1829/2003号条例规定:对转基因食品和转基因成分含量大于0.9%的转基因产品从农田到餐桌中的各环节进行标识,保证转基因产品的可追溯性。这种更趋严格的进出口管理制度,必定导致转基因产品的生产、加工和销售各环节成本的增加,从而遭到转基因产品生产大国美国的抵制。此外,部分欧盟成员国仍坚持对转基因食品实施进口禁令。为此,美、阿、加三国维持向世贸组织提起的申诉。
2006年2月9日,WTO“欧共体一影响生物技术产品的批准及销售措施”案的争端解决机构专家组在经过长达22个月的审议工作之后,终于将专家组“中期报告”发至案件的争端当事方。“中期报告”认为:欧盟1999年6月到2003年8月延缓进口转基因产品的决定违反了国际贸易规则,作出不利于欧盟的裁定。专家小组还同时裁定,奥地利、法国、德国、希腊、意大利和卢森堡对转基因食品设置的禁令违反国际贸易规则。有媒体说,这是世贸组织做出的最冗长,或许也是最复杂的裁决{3}。
2.欧美转基因食品贸易争端的影响。随着欧盟转基因产品管制立法的更新,欧盟对转基因产品的准人申请已解禁,此案的最终结果对于欧盟来说仅仅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但是,该案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转基因农产品种植大国和以欧盟及其成员国为代表的“预防原则”来对待生物技术及其产品的之间长期对立的结果,也是WTO争端解决机制审理的有关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第一个案件,该案的结果影射着国际转基因农产品贸易的未来走向,预示着贸易链接议题在WTO新的一轮谈判中的前景,当然对于发展中国家构建本国食品安全、生物安全体制也是意义重大。
由于该案的起因、诉由及“中期报告”的内容主要是涉及对WTO《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简称《SPS协定》)及《贸易技术壁垒协议》(简称《TBT协定》)有关条款的理解及适用、涉及WTO多边贸易体制对待多边环境协定(简称 MEAs)的态度,所以被视为WTO体制下与贸易链接的环境问题的典型案例。但是必须看到: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实际上是源起于公众对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怀疑,涉及人的健康权;转基因产品所致的环境问题直接影响到人权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权的实现;对转基因产品的标识则关系到消费者的知情权。因此,欧美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案实际上也是一个典型的贸易与人权相链接的案例。
(二)贸易与人权保护链接的外观反映—贸易摩擦
近年来,尽管直接起因不同,但国际间所产生的贸易摩擦越来越多地与人权问题相关联,而且关联程度不断加深。以中国对外贸易中所发生的贸易摩擦为例:2001年以来,我国先后颁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安全管理的举措不断深入。这些法规一出台,即引起了美国等转基因农产品出口国的不满。他们认为这是中国以确保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为由制造的贸易壁垒,意欲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指控中国。{4}此案与欧美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案极为相似。2004年和2006年,美国劳工联盟和国会产业组织两次向美国贸易代表提出了以劳工权利为主要内容的申诉,认为中国政府的某些有关国内工人的法令、政策以及做法是不合理的,违反了美国贸易法301条款,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加重了美国贸易的负担,要求进行调查并采取措施{5}。此案虽然最终以遭到美国贸易代表的拒绝而终止,但其直接将贸易与人权保护挂钩的做法令人警醒。
(三)贸易与人权保护链接的内在成因—制度冲突
“制度冲突是指各法律制度单元间在互动发展过程中,由于存在制度性差异,导致它们在体制上相互孤立、在规范上的相互冲突和在功能上的相互损伤,并集中表现为各自追求其偏爱的价值和目标,由此形成国际法内在体系上的不和谐状态”。[1]特定的社会制度总是生成于特定的社会形态,同时又是对该社会形态特征的一种反映。与生成于民族国家的国内法律制度不同的是,作为国际法的“内在”冲突,制度冲突是无权威政府、无统一价值的国际社会形态的产物。国际社会是一种“国家间的社会”,至今没有一个凌驾于国家权威之上的世界性政府,所以不会产生一个以权威等级体系为基础的统一的法律体系;国际社会的基本成员是国家,每个国家均有自己首先要维护的利益和价值观,多元化的价值体系无法为国际法提供统一的思想基础。因此,“没有统一的‘国际立法者’、国际组织和国际司法机构来制定和执行法律,国际法律体系是去中心化的”,“就国际法规范来说,诸多原因导致冲突更频繁地发生。”{6}
当前国际经济全球化运动更是使得制度冲突集中爆发。制度冲突是国际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如果国家之间的相互依存度低,国际制度冲突产生的机会也较少。但是,在经济全球化下,“空间和时间对人类相互关系的限制已经被彻底压缩,形成一张相互关联、相互依赖的网,这张网以前所未有的有效方式将世界整合在一起。”{7}国际法的发展由此出现一些新的态势,如:国际法发展的节奏加快,国际规则在短期内大量产生;国际法与国内法趋向一体化发展,使国内主权“保留范围”与国际社会所关注事项的界线逐步消失。“事实上,在各国相互依赖关系不断加深的情况下,各个国家的法律规范和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之间亦相互作用、互为补充、交相融合。”{8}同时,各国国民之间的频繁交往加剧了相互生存的依存度,使得民意以各种形式和途径更多地进入到国际法层面,从而促使传统的核心体现国家意志的国际法向人本化、社会化迈进。“正如通常所见到的,由于国际人权运动,国际法已经在一些基本方面沿着超越国家自治和不可渗透性的方向发展。”{9}当前国际法中的制度冲突不仅表现为冲突数量的剧增,也表现为冲突类型的多样化。贸易与人权保护的链接,不过是国际法规则丛林中制度冲突冰山之一角。
欧美转基因产品争端的法律争议焦点,也是一种制度冲突。具体来说包括两种:一是国内或区域性的转基因产品管制法与WTO法之间的冲突,也就是欧盟及其成员国的90/220/EEC指令、2001/18/EC指令以及258/97/EC指令与WTO法之间的冲突,这也是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定的对象;二是WTO相关法与其他国际性规范特别是多边环境措施协议之间的冲突,即WTO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协议》及《贸易技术壁垒协议》与《生物多样性公约》、《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之间的冲突。
二、分立与沟通—贸易权与人权的关系之辩
(一)国际法职能主义下贸易权与人权的分立
尽管当代贸易和人权体制都是战后的产物,但从一开始它们就沿着平行、独立和有时甚至相互矛盾的轨迹发展。贸易坚持的是效率、国家利益标准,而人权则坚持的是正义、个人主义标准。随着贸易与人权各自在制度建设上逐渐取得了显着的进展,两者的制度性分立之势在二战后便明显地表现出来了。由于职能主义在当时的盛行,国际贸易最终与联合国的支配脱离,转而构建专门的制度和组织;而人权保护仍然依托于联合国,并在其主导之下建立起了国际人权保护体制,贸易与人权由此开始走向近乎绝对的制度分立时期。
从辩证角度看,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正处在难得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的时期。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一些各类群体性事件,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妥善调处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纠纷,成为政法机关日益迫切的一项任务。社会管理、经济管理等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的因素的客观存在,都提醒我们,政法机关防范、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任务长期而艰巨。与此同时,随着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的不断提高,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求日益增强,对政法机关公正执法的能力和水平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明显增强,国际地位明显提高,人民生活明显改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深入发展,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利益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化。在我国经济充满生机活力的同时,市场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在这种情况下,政法队伍难免受到影响。政法干警思想上的任何偏差和动摇,都可能使执法目标和方向发生错误,手中的执法权力都可能被错用和扭曲,给党和人民的事业造成损失。
总体来说,改革开放以来,经过坚持不懈地狠抓队伍建设,政法队伍的总体素质不断提高,政法干警为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也应当看到,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往往与一些干警执法理念出现偏差有直接关系。应对新挑战、适应新要求,需要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干警头脑。
多年来,同国外法律制度和思想的接触,一方面使我们有效地借鉴吸收了其有益的部分,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西方各种法治思想给我们的法治观念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在执法实践中,有的简单套用西方的一些“法律术语”,造成执法思想和执法活动的混乱;有的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从我国国情出发,主张全盘照搬照用,甚至对一些建立在资本主义本质基础上的基本法律制度和思想,如“三权分立”、“政治中立”等,也丧失了起码的政治鉴别力。还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企图打着依法治国的幌子否定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打着司法改革的旗号否定社会主义制度,利用个案炒作诋毁政法机关和政法队伍形象,企图在政法意识形态领域制造混乱和影响,以实现其政治图谋。
论文摘要:《福乐智慧》是维吾尔族历史上的一部文学名著,书中蕴含着丰富的伦理思想,而和谐观是贯穿全文的一条主线,具体体现在和谐、有序、知识、知足等四个方面。这些伦理思想对我们今天构建和谙社会仍然具有重要意义。
《福乐智慧》是维吾尔族文学家、政治家优素甫·哈斯·哈吉甫在公元十一世纪我国历史上的喀喇汗王朝时期用回鹊语(古代维吾尔语)写成的一部古典文学名著。《福乐智慧》集中概括反映了当时深刻的社会现实,为当时的统治者提供了一部治世方略。但又不局限于此,其中所蕴含的丰富的伦理思想至今规范影响着维吾尔族的社会生活,道德生活。在当今构建和谐社会的背景下,重新挖掘《福乐智慧》中蕴含的与构建和谐社会一致的伦理思想内涵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福乐智慧》中蕴含的伦理思想
(一)和谐共处
构建和谐社会蕴含着丰富的内容,提倡多种文化的和谐共处、各阶级之间的和谐共处无疑是最根本的,而这种和谐共处的思想在《福乐智慧》中是有所表现的。
首先,从《福乐智慧》的成书来看,《福乐智慧》是在吸收多元、异质文化的基础上形成的。当时喀喇汗王朝政治文化中心喀什噶尔是多元文化汇集的中心,作者优素甫就生活在这里,在这里受到伊斯兰文化、中原文化等异质文化的熏陶,写成了这部著作。品格开放善于吸收异质文化,绚丽多彩的维吾尔族文化正是在这一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福乐智慧》就是当时维吾尔文化与异质文化和谐共处的果实。
其次,从文章的具体内容来看,和谐相处的思想在文中体现的更为丰富。作品中的四个人物形象个个都是道德的典范象征,相互之间的交往象征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坦诚,他们的友爱是十分纯洁的。《福乐智慧》中在提到国君应具备的条件时说:“态度要和谐,语言要甜蜜,性格要温善,行为要端正,心胸要谦虚,出手要大方,对人民要慈惠宏仁。”这些品质都是强调国君要处理好与大臣、臣民等各种人之间的关系。
(二)有序
构建和谐社会是要求社会处于一种有序运行的良性状态,这种有序的思想在《福乐智慧》也有体现。这与我们所倡导的和谐社会理念也有相同之处,笔者认为和谐社会应该是一个规范秩序健全,人与自然、社会和人与人和睦相处,社会休系内诸要素总体上处于稳定的态势的社会。
首先,从成书的背景来说。喀喇汗王朝时期社会处在不安与动荡之中,为追逐权力和财富而导致的战争和动乱,以及贯穿其间的阴谋离间、凶杀背叛等各种各样的丑行使国家丧失了正常的秩序。这种混乱状态使人民生活无法保障,当时维吾尔族思想家把这一切都归罪与人品质尤其是统治者的品质,所以他们设想追求一种以伦理为纽带,以法律为支柱的制度来整治喀喇汗王朝的社樱,傅使整个社会处于有序运行的状态,《福乐智慧》正体现了这种理想与要求。
其次,从实现有序的凭依来说。要想维持社会的秩序,法律无疑是根本保障。《福乐智慧》强调首先必须确立社会公认的法制,再而要公正严格的执行法制;最后应该诚实地服从法制。即要做到有法、执法、守法三者相结合。《福乐智慧》中指出法律是支撑整个社会的支柱“明主啊,你若要国柞长久,须推行良法,保护黎民。”
(三)智敖、知识
和谐社会是一个提倡发展科学文化知识、充分实现了各尽其能、人尽其才的社会,没有对知识和人才的尊重构建和谐社会是不可能的。人尽其才不仅是构建以人为本的和谐社会的保障,也是其目的。
而知识正是《福乐智慧》一书中讨论最多的又一个话题,书中阐述了知识与个人品质,知识与国家法制,知识与人生,知识与社会、生活的关系等等。如:“智慧使人高升,知识使人高大,借此二者,世人方能非同凡响。”书中始终在强调不论是国君还是臣子都要凭借智慧和知识才能成为一个有道德的人,才能治理好国家,并将知识与智慧作为法律和道德规范得以实施和推行的保障。
作者这种提倡学习知识,重视智慧的思想在书中就具体体现在重视人才。作为一本为统治者提供治国方略的著作,作者希望国君能近贤者、远小人,尊重、珍惜人才。作者在书中还依次论述了侍臣、秘书官、外交大使等应具备的条件,反复说明高尚的品行、廉洁奉公、忠诚可靠、知识丰富应该是上述这些人具备的主要品行。
(四)知足
构建和谐社会与人的心理状态息息相关,一个物欲横流的社会不可能和谐的,所以构建和谐社会要提倡“知足”的理念,“知足”不是指消极意义上的不思进取,而是一种对个人的欲望的节制。
要想实现优素福所勾勒的和谐的理想社会,“知足”这种伦理道德也是必不可少的。社会要安宁,要维持正常的秩序,仅靠国家法律的强制力是远远不够的。和谐是整个社会的和谐但也必然是具体到每个个人的和谐,对单独的个体来说,要保持身心的和谐,没有过多贪欲尤为必要,所谓“知足常乐”,作者由此提出了“知足”的伦理思想。
“要知足,知耻,态度和蔼,语言和举止要正大光明。”那么如何做到“知足”呢?《福乐智慧》中认为“智慧”是人类行动的最好制约。书中要求从君王到大臣必须有理智,对感情、情绪等采取节制的态度,对自己的言行要慎重。“处理诸事要凭借知识,知识能使万事有美满结局。”
书中有一人物就是“知足”这个理念的代表人物,那就是“觉醒”。“觉醒”因看破红尘,以理抑制欲,才远离人世,他以为今世的生活只是虚伪的享乐。
二、《福乐智慧》体现的伦理思想对构建和谐社会
以上主要论述了《福乐智慧》中作者优素甫·哈斯·哈吉甫为实现他所希望的理想社会而提出的最重要的几种伦理道德即和谐相处、有序、公正、智慧、知识和知足,作者认为要实现和谐的理想社会这些伦理思想是前提。而这些伦理思想对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也是有重要意义的。
《福乐智慧》中提到的和谐相处与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根本内涵是相同的。也就是说社会同一切与自身相关的事情都保持一种协调状态,包括社会与自然环境、政治文化之间的协调,更具体一些说也就是社会的各个群体能够实现良性的互动,整个社会能够表现出一种公正的状态,社会能过实现安全的运行和健康的发展。
中央政法委决定2006年对全体政法干警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这是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促进政法干警公正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治本之策。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当前检察机关的一件大事。我个人认为,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旨在全面提高检察干警政治素质、队伍素质、业务素质,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的重要举措。要想达到预期目的,就要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
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所谓“理念”,实际上就是人们的一种观念、认识和信念,或价值观。司法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司法权实际运作的价值观和理论基础,因此,在行使司法权的过程中,司法理念是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的。检察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每一种检察制度都蕴含着一种司法理念,司法理念通过检察制度得以具体的体现,并在这种制度的实际运作中得到贯彻。其次,每一位检察人员在行使检察权中,都会按自己对法律制度的理解、对检察制度和诉讼制度的理解、对法律的本质、社会的观念甚至对人性善恶的理解,通过行使检察权来表现出他们的司法理念。再次,司法理念在社会上的推行或拥戴的程度可以直接表现为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的内涵、大小和强弱,从而关系到全社会守法、护法、爱法的程度,影响到国家的法治化的进程和检察改革的成败。因此,司法理念已深深地熔入检察制度之内,成为其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有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检察制度。而有什么样的检察制度,也会引导人们形成什么样的司法理念。下面我想谈一下对公平正义的粗浅的理解。在百姓的眼里,检察官是国家和法律的化身,是国家检察权的行使者是社会正义和社会良知的象征。检察官要不负人民的期望、不辱法律的使命,就必须成为一个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法律专业知识深厚的、司法技能娴熟的、职业道德高尚的人,要具有较高的文化和道德素质和较娴熟的业务能力。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制化的进程,需要建立相应的检察制度来作保障,同时还要求检察人员必须具备现代司法理念,而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就是符合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检察官要树立公正的理念才能够保证其所行使的职权不失公正性。因此,公正的理念应当成为每一位检察官进行行使检察权的精神和灵魂。检察干警应当牢固树立 "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宗旨,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检察工作永恒的价值追求,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人民满意不满意、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作为检验我们工作的根本标准。执法为民,服务社会,执法人员要学会善于和正确运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努力做到及时化解矛盾、息讼宁人,努力减少和消除社会对抗,促进社会稳定,以公平促和谐,以稳定促和谐。如何做到公平正义严格执法是基础,所以说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活动中必须要严格遵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如果法律的平等原则不能遵守,则法律将形同虚设,其应有的公平和正义价值也不可能得到实现。如果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中具有超越法定职权的权力,就很有可能在正义的幌子下从事非法的行使检察权活动。所以检察官在办理案件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正确运用实体法作出公正的处理。在严格遵守实体法的同时也必须严格按照程序法办事,检察机关按照诉讼程序办理案件,本身就是实现法的公正价值的要求,同时严格遵守程序才能保障行使检察权的公正。只有按照公正的程序行使检察权,才能实现行使检察权的公正和程序的正义。但不可忽视的是,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甚至执法犯法现象,在政法队伍中还不同程度地存在,有的还相当严重。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一些干警的执法理念不正确。所以,非常有必要从端正政法干警的执法理念入手,通过广泛深入的思想教育,让大家真正弄明白、解决好权从何来、为谁掌权、为谁执法、如何执法等重大思想问题,从而进一步提高政法队伍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高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能力。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无疑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契机。
因此,我们每一名检察干警要珍惜这个机会,通过这次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切实提高自己的政治、业务素质,端正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树立现代的执法理念,扎实地履行好权利与义务,把检察职能落到实处,经得起党和人民的检验。
关键词:和谐;法治
正文:
一、社会和谐的理论依据
(一)什么是和谐?
这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从不同的立场、角度出发,可以得出各种各样的结论。
首先,和谐属于评价性语言,和谐概念应归于评价论范畴。既然是对事物或者现象进行价值评价,必然离不开评价主体的价值立场。对一个单位团结协作干好工作,我们评价这个单位很和谐,对一个犯罪团伙狼狈为奸干坏事,我们就不会评价他们很和谐,而这些犯罪同伙们却自以为他们是和谐的。
其次,和谐具有多维属性。和谐属于评价论范畴,正如认识论涉及各个领域一样,人类对世界的评价同样涉及各个领域。例如:认识论涉及到事实领域、实践领域、价值领域,同样评价论也涉及到这些领域。从这样的角度来论述和谐,或许有助于解释一些重大理论问题。例如:和谐论与矛盾论的关系,我们一方面说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又一方面说要构建和谐社会,这两种说法是否有冲突?实际上和谐与矛盾并不是一种对立的关系,我们在说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源泉的时候,这里的矛盾指的是矛盾机制,属于事实领域,而在说构建和谐社会的时候,和谐属于评价性语言,是对未来价值理想的一种描述,应当归于价值设想范畴,即和谐的社会理想。和谐不仅仅属于价值范畴,也涉及到事实范畴,我们可以用和谐来评价事实领域的矛盾——和谐的矛盾即事物内在矛盾机制运行的和谐性。和谐还涉及到实践范畴,我们可以用和谐来评价实践领域的方法——和谐的方法,从这个角度可以论证和谐与科学发展观的关系。从以上论述可以看出,和谐概念具有多维属性。它具有价值属性、事实属性、实践属性。
第三,人类社会的和谐与自然界的和谐不同。抛开人类的价值立场看,自然界有自己的发展规律,自然界的和谐以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实现优胜劣汰。在人类的价值立场介入以后,当自然界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触犯人类的利益时,这就是不和谐了。人类社会的和谐以有利于人类的生存发展,有利于每一个人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为原则,具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充满活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等六大特征。社会和谐的内在本质是民主。
(二)社会和谐是否可以实现?
实现社会和谐的客观依据。自然世界本身是和谐的。自然界万物都有自己发生、发展、消亡的规律,自然界按自身规律演化运转。人类社会的发展也有自己的规律,人类的显著特点是有意识思维能力,可以意识到自己的需要,并想办法满足需要,可以能动的反映、认识、改造世界与自身。社会和谐的表现是社会各阶层之间、人与社会之间、人与人之间、人与自身的和谐。社会和谐的基因来自于人个性与群性相统一的人性基础,人性的根源是需要。人是群体动物,人与社会并存。每一个个体为了自己的生存与发展,在考虑个体自身需要的同时,也会考虑社会需要,并且会根据客观实际不断调整自己的需要。每一个个体都具有利我的一面,也具有利他的一面。每一个个体的需要都是多维多层统一的系统,虽然个体无限的需要与世界有限的资源是一对无法克服的矛盾,但每一个个体的需要都是不尽相同的,与世界无限的维度与层次相联系,构成了社会和谐的事实基础。
实现社会和谐的主观依据。世界是一个多维多层统一的巨系统,人类可以认识世界,未来的认识可以无限的接近真实的世界,但以前与现在的认识都有局限性。每一个人的角度、立场不同,所认识的世界也不完全相同,每一个人认识的世界都只是世界的某些维度和层次,正如古诗所言“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而且,即使身在山外,也难以看清庐山真面目。但对他而言,这可能就是他所看到、感觉到的真实世界,因此每一个人的观点都是值得尊重的。我们生活在同一个世界,尽管我们眼中的世界不尽相同,我们的人种肤色、民族习俗、宗教信仰、政治派别各不相同,但只要我们相互尊重,就不妨碍我们和谐相处。社会和谐是可以实现的,世界和谐是可以实现的。
二、社会和谐如何实现
一个社会是否和谐关键要看是否民主。民主一词源于希腊字“demos”,意为人民。其定义为:在一定的阶级范围内,按照平等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来共同管理国家事务。
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途径。法治的基本含义是依法治国。法是事实、价值与规范的统一。是在认识掌握世界客观规律基础之上,为了改造世界实现人类社会的价值理想,而对人类行为进行规范的实践活动,法在本质上属于实践论范畴。法治是管理社会的有效手段,但并不是所有的法治都能实现社会和谐。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等阶级社会里,法律只代表极少数特权阶级的意志,不代表多数人民群众的意志,多数人的意见和利益得不到尊重,这样的法治是无法实现社会和谐的。在社会主义社会,法律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社会主义法治能使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利益得到尊重,所以能够实现最大程度的社会和谐。和谐要求尊重每一个个体的意见,并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办。如何确保每一个个体都能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又如何确保能按大多数人的意见办,这就是法治的根本任务。法治要与法制区别开来,这里的法治是与民主联系在一起的,法治是用来保障民主的实现,其出发点是维护民众的利益。法治与法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制的含义常常指的是法律制度,是执政阶层管理的工具,其出发点是维护统治阶级的利益。还有,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要区别开来,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治到完备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法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关键词: 历史与社会教学 质疑能力 培养方法
古人曰:“学起于思,思源于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要善于质疑,质疑是正确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先导。爱因斯坦曾说:“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为重要,因为解决一个问题也许是一个数学上或实验上的技巧问题。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看旧问题,却需要创造性的想象力,而且标志着科学的真正进步。”实践证明:带着疑问学习的学生,求知欲望和好奇心比较强,往往能更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学习中去,在质疑的同时,还能对问题提出不同的见解,学习兴趣高,学习效率高。但是,不少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常感到无“疑”可“质”,不知道如何质疑。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培养学生的质疑意识,提高学生的质疑能力,有意识地培养他们发现问题的能力,让学生学会如何思考问题,如何学习,进而开发创造性学习的潜能,在教学中尤为重要。
历史与社会学科本身就需要学生有透过现象看本质的探究意识,需要学生有更强的好奇心,有敢于质疑、乐于质疑、善于质疑的学习意识,那么,在历史与社会学科教学中教师如何培养学生质疑的能力呢?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营造宽松的教学氛围,让学生敢于质疑
1.激励勇气,引导学生对自己充满信心和希望。
心理学研究成果表明:自信,就是信任自己,就是对自身发展充满希望,对自己投身社会参与竞争持乐观态度,面对种种困难,能够始终保持顽强意志和必胜信心。学生有了自信心,才能产生学习的愉悦感,发挥内在的潜能,才能一步步进入较高的发展阶段,才能获得学习的成功。因此,历史与社会课教师必须重视加强对中学生信心的培养,为每一个中学生的发展创造条件,搭设舞台,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让每一个学生都能扬起自信的风帆,驶向理想的彼岸。我们常常会发现,一个学生如果因提出一个问题而受到老师的赞扬和鼓励,那么他会更积极更主动地提出各种问题,激起更大的学习欲望。在教学实践中,教师要及时地用激励性的语言评价学生的发言,使每个学生都能感受到老师的尊重和认可,从而充满自信心。对于善问者,当然要及时表扬,使其有舒畅的心情,获得成功的喜悦,思维处于积极状态,才能最大限度地让学生在轻松的课堂教学氛围中质疑;对于不善于提出质疑的同学及那些基础差、胆小的同学,一旦能够提出疑问,就应首先称赞其勇气,再帮助其分析,这样有利于树立其自信心,调动积极性;对于好疑但总是提一些毫无价值问题的学生,不能轻率地予以否定,而应耐心引导,制止其他学生的嘲笑、讽刺,这样才能彻底消除学生的“害怕”心理,才会敢于提出质疑。
2.建立平等的师生关系,重视课堂上师生间的情感交流。
在课堂教学中,有时会出现老师左诱导右启发,课堂依然一片沉寂,或者只有几个思维最活跃的学生提几个零星的问题,大多数学生依然张不开嘴,很少有学生对所学的内容向老师质疑的情况。难道是学生无问题可问吗?当然不是。学生不向老师提问是因为不敢提,不愿意提,或是因为他们怕在课堂上提出质疑会影响教学程序,挨教师的批评;或是因为怕提出的质疑不成问题而成为同学的笑料;确实有部分学生懂得太少,无从问起。因此,教师要放下架子,把课堂的主体地位归还给学生,允许学生针对某个问题发表个人见解,允许学生进行讨论,把课堂变成“百家争鸣”的“群言堂”,自己变为学生学习活动的组织者、合作者、参与者。因此,我努力建立平等、民主、亲切、和谐的师生关系,营造宽松、愉悦的课堂氛围,使学生敢想、敢说、敢问、敢争辩、敢大胆探索。对此,在课堂上,我常用商量的语气和激励的语言,激励学生探索和创造。如“你从中学到了什么?”“你有什么不同的想法吗?”“谁还有与众不同的答案?”“你的看法很独特”……往往一石激起千层浪,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提高了。此外,我还通过自己的语言、手势、情感给学生以亲切、信任、平等的感受,使学生感到老师是与我们平等相处,一起探索、研究的。长此以往就培养了学生乐于质疑、勇于质疑的好习惯,营造了一种良好的质疑氛围。教师要使学生认识到不敢质疑就是放弃进步,学生一旦具有这种意识,就会消除自卑心理,勇于质疑。
3.多给学生提供独立思考和发言的机会,让学生真正参与学习的全过程。
课堂教学本身就是“设疑—解疑—质疑—答疑”的过程,新课程强调以学生为中心,因此,教师要勇于改革课堂教学模式,注意为学生创造质疑问难的宽松环境,尊重学生的思考、鼓励学生的质疑至关重要。要培养学生的问题意识,必须尽可能地给学生多一些思考的时间,多一些自我表现和交流的机会,多一些尝试成功的体验,让学生自始至终积极参与教学全过程。学生没有想好的问题允许再想,不明白的问题允许发问,答得不完整的问题允许补充,答错了的问题允许重答,有不同意见的允许争论,老师错了允许提出意见。只有参与了学习的全过程,学生思维的大门才会洞开,思维才会闪烁出智慧的火花,课堂才真正是学生的课堂,学生的精彩才是真正的精彩。
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乐于质疑
培养质疑能力,激发质疑兴趣尤为重要。“知之者不如好之者,好之者不如乐之者。”(孔子《论语·雍也》)兴趣是学习之母,没有兴趣是学不好任何一门学科的。培养学生学习兴趣是学生进行主动学习的前提条件。心理学研究表明:兴趣是学习的动力。有了学习的兴趣,就能产生积极的学习情趣,学生的学习才是主动的、积极的、热烈的、高效的。反之,学习没有兴趣,将成为一种沉重的负担,课堂教学缺乏生机,变得机械沉闷。学习兴趣是学习动机中最现实、最活跃的成分,是使学生乐于获取知识、技能和不断探索、发现客观规律的一种宝贵的心理因素。针对初中历史与社会课信息量如此大的课程,在日常教学中,教师就应抓住本学科特征,积极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让学生乐于质疑,为学生的主动性学习打好基础,从而提高教学的有效性。
1.创设质疑的情境,培养质疑的兴趣。
巴尔扎克说:“打开一切科学的钥匙都毫无疑义是问号。”教学过程是一个“设疑—解疑—质疑—答疑”的动态过程。好的问题能诱发学生的学习动机、启迪学生的思维、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对于历史与社会教科书上的内容,学生基本能看懂,如果照本宣科,则学生必然会感到索然无味,提不起兴趣。因此,我努力通过设置疑问,创设情境,诱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在讲“秦朝一统”时,我提出了这样的问题:“秦王朝为何能统一六国建立第一个中央集权帝国?”“它为巩固中央政权采取了哪些措施?”“秦王朝为什么会如此快地灭亡?它的灭亡给我们带来怎样的启示?”“假如你是秦始皇,你会如何让自己的朝代存在得更长久?”问题一提出,学生的眼睛一亮,思维立刻就活跃起来,有翻书寻求答案的、有紧锁眉头沉思的、有同学间相互交流探讨的,课上讨论的气氛非常热烈……课后有学生说:“今天我才感觉到学历史挺有意思的。这样上课不仅掌握了知识,更重要的是懂得了一些道理。”还有的说:“我有点儿会学历史了。”学生在热烈讨论的过程中,学会了思考,学会了体验与感悟,逐渐懂得了学习历史的意义。
2.拓展质疑的空间,培养质疑的兴趣。
一个善学的人,疑将贯穿其学习的全过程,而一堂课的时间是有限的,如果不能使学生将其“疑”提出来并加以解决,那么长此以往,学生质疑的兴趣会大大降低。怎样保持学生质疑的兴趣呢?笔者认为必须扩大质疑的空间。不仅可以在课堂上质疑,课外也可以质疑,不仅可以对老师质疑,学生家长、亲朋好友也都可成为质疑的对象,不仅可以对历史与社会所学内容质疑,而且可以对相关知识、相关学科质疑。还可以利用学科本身的特点扩大质疑的空间,如:使用具有文学色彩的语言创设情境;观看历史、地理的纪录片或图片的感受真实;也可以让学生进行社会调查了解历史、自然环境和社会热点问题等,并用多种方式阐释历史的真实、分析地理形成的原因和当今社会的热点问题,从而激发学生多渠道(书本、课堂、课外书、网络媒体、社会实践等)地学习历史与社会知识的兴趣。扩大质疑空间,引发学习探索的内驱力,培养质疑的兴趣和能力。
三、引导学生进行探究性学习,让学生善于质疑
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每个教师都应该充分认识到,让学生学会某一个具体的知识点只是学习的初步,而让学生会学才是目的。我们要让学生敢疑、乐疑,更应该让学生善疑。要使学生认识到不会问就不会学习,会问才是具备质疑能力的重要标志。因此,教师应该教会学生善于寻找疑点,使学生有疑可问,逐步提高学生的质疑能力。教师要教会学生在课题和标题处、学习过程的困惑处、教学内容的重难点处、情景材料的展示处、社会生活的热点处等进行质疑。
如:在教学《母亲河——黄河》时,可首先利用多媒体展示黄河图片和文字的情景材料,乘机切入问题,促使学生的思维随着问题层层推进,意在突破重点和难点。出现黄河流经我国地势的三级阶梯的情景时,设计以下问题:滔滔江水在穿越崇山峻岭时会形成什么样的特征?启发学生理解多峡谷急流形成的原因;接着顺势提问:在峡谷间穿行的江水,沿着三级地势直落而下,可见黄河中上流的什么资源一定很丰富?学生就自然会想到是水力资源。接着展示黄河下流“地上河”和滚滚黄泥水的图文情境,继续追问:黄河特别容易出现什么灾害呢?下流“地上河”的成因是什么?其大量泥沙来自哪里?黄河治理的根本任务是什么?这样学生在具体情景资料的启发下,利用资料层层递进进行设问,提高质疑能力。
现在学生的知识面相对都比较宽,教师不仅要指导学生阅读材料,而且要善于引导学生联系社会生活实际,把课本知识与社会生活热点联系起来,引导他们质疑,辨别是非或补充知识。再如,复习九年级社会热点问题时,利用西南干旱的新闻进行质疑,可设计以下问题:①西南5省位于我国第几级阶梯,以什么地形类型为主?(四川、重庆、贵州、云南、广西)引导学生掌握行政区划、地理位置、地形特征等;②该地大部分地区属于什么气候类型?启发学生理解季风气候的特征及其对降水的影响;③阅读材料,结合所学知识找出出现干旱的原因有哪些?(自然的、人为的)提高学生质疑、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还可结合思政学科设问:④党和国家高度关注民生问题,说明了什么道理?⑤你能列举一些党和政府为解决民生问题所采取的其他惠民措施吗?⑥怎样才能更好地解决民生问题?体现了党怎样的执政理念?等等。通过对情景资料、社会热点新闻的展示,引导学生进行探究性学习,系统化架构历史与社会学科知识体系,促使学生有问可提、善于质疑。
综上所述,面对新课程改革,在教学中培养学生的质疑能力尤为重要。因此,教师在教学实践中,要强化学生的问题意识,打破惯常思维,促使学生养成积极思维、大胆思维、认真深思、反复多思的好习惯,逐步培养质疑问难能力。应该通过多种形式,让学生敢于质疑、乐于质疑、善于质疑,使学生由被动质疑逐步转向主动质疑,适应教育改革的需要,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爱因斯坦.物理学的进化.
目前我国还没有建构起一个统一的价值观体系,但是在实践中,其恪守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以“仁爱”作为价值观基础社会工作起源于西方早期的宗教慈善活动,所以基督教所宣扬的“博爱精神”成为西方社会工作专业价值观的基础,并成为西方文化传统中成长起来的社会工作者投入专业助人活动的精神支柱。与西方的宗教传统不同,中国的助人活动是以儒家的“仁爱”思想为价值观基础的,一方面,“仁”所强调的是血缘纽带关系,即要求要关心爱护自己家里的人;另一方面,以“仁”为基础的爱不仅要求爱自己的家人,而且要求以宽广的胸怀善待和帮助全天下的人。“仁爱”之说成为协调家庭关系与社会关系的原则,也成为许多社会工作人士热心于救济贫困、无私助人的基本信念。(二)对“助人自助”理念的高度认同从社会工作实践的角度来看,社会工作者的工作是以服务为本的。在工作过程中,社会工作者不仅要提供救助和帮助,而且要特别注重服务对象能力的发展,即所谓的“赋权”增能,从而通过受助者能力的增强使其能够更加有效的面对困难,这就是“助人自助”的理念,也是国际社会工作的基本要求。我国社会工作的产生和发展都受到了国际社会工作的重要影响,对“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也有高度认同。
二、社会工作价值观在管理创新中的意义
(一)使社会管理的目标更加贴近民众的需要并得到民众的接受与认同社会管理创新中的“社会管理”并不是简单的“社会问题管理”或“社会危机管理”,而是“社会问题管理和社会服务”的综合体,因此,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在实践中不应该局限于政府对社会的控制,而应该是将社会公共服务和社会的自制逻辑贯彻到社会管理中,正如社会工作中所强调的“为服务对象提供平等的服务”、“尊重个人的尊严与选择”“、责任心”,秉持这些伦理原则,社会管理中的举措、规划才能贴近人们的生活,才能避免社会管理中只见组织不见人的政策,也才能得到人们的接受与认同。(二)加速社会管理者思维方式与工作习惯的变革随着民主社会的建设,人们关于自身的主体意识逐渐加强,越来越难以接受政府以往依靠行政手段调配资源、以刚性手段实施管理的方式。而且长期以来,服务对象自身的尊严常常被忽略,使他们在接受管理与服务的过程中,自身的能力没有得到增强,自身改变不足,以至于“有问题找政府”的依赖期望更高,这使得政府部门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引进社会工作专业价值理念,认识社会工作伦理守则,有助于社会管理人员价值理念与工作手法的转变,例如,社会工作中蕴含的“以人为本”、平等、接纳、差别化的理念,使社会问题的解决中更关注其背后的成因,避免了政府刚性管理的缺陷;在社会救助中,社会工作更注重能力建设与平等发展机会,这就避免了社会对弱势群体的冷漠,更体现了对社会变迁过程中公平合理分配社会资源的需求的回应。
三、部门管理创新需要价值观建设
关键词: 社会福利;利他主义;利己主义
中图分类号:C 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23X(2013)01004008
对于福利会有从不同视角的争论,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的论述由来已久,但究其伦理学基础则更多地与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联系起来,即提供与获取福利的动机有着差异。前者强调再分配机制,而后者则主张责任与义务对等,并使福利带有改变受助者行为的意味,体现在政策实践领域,既有“蒂特姆斯式”的制度型福利,也有强调个人义务和责任的“剩余型福利”,尤其在福利国家调整阶段,随着新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的兴起,福利对象的责任和义务被强调,并使得利他主义受到广泛的质疑并调整。而随着中国进入社会政策时代,社会福利体系得到快速发展,集体主义的利他精神被培养起来,但仍旧考虑到经济发展的阶段适应性,中国只是追求“适度”普惠利而不是福利国家式的全面福利。同时中国带有东亚社会的发展型特点,从一开始就将福利与劳动力市场之间联系起来,在福利领取中附以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等条件,以避免福利依赖或冒领,以促进福利对劳动力市场和受助者行为的改变。究其原因,除了经济约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福利领取者的利己动机。可以说,由福利的利他和利己而产生的争论一直伴随在福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并且在中西方由于不同的文化基础和历史发展阶段而具有差异性的表现。如此,从历史角度来对福利领域的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的争论进行阐释,对廓清福利发展的内在发展机制有着重要意义。
一、福利的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
争论的由来 “利他”最初由孔德提出,他认为“利他”代表着对他人的一种无私行为。泰弗士(Trivers)和威尔森(wilson)都曾将利他界定为一种对别人有利而不利于己的零和行为,而丹尼尔·巴塔尔(Bar-Tal)则认为“不期待任何精神和物质的回报”是利他主义的最重要特征,[1]但对于这一点社会伦理学家却并不认同。其认为可能存在不以外部奖赏为目标,却可能存在来自于利他主义行为者内部的自我奖赏(如做好事的感觉),[2]这就可能形成威尔森关于利他主义的两种情况:无条件的利他主义(纯粹利他主义)和有条件的利他主义(互惠利他主义)。[3]同样,在利己主义方面,也存在合理利己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分化,前者虽然赞同利己,却并不认为个人自身能够实现利己,恰恰必须依靠社会通过手段来实现;而后者则认为凡是以依靠社会和他人为手段——不论是损人还是利人——的行为,真正讲来,都有害自我、不符合道德目的,因而都是恶;只有以依靠自我为手段,亦即既不给予也不索取、既不利人又不损人地单纯利己,才真正有利自我,才符合道德目的,因而才是善的。[4]正是基于这种区分,梅德林(Brian Medlin)将个人主义叫做“个人利己主义(Individual Egoism)”,而把合理利己主义叫做“普遍利己主义(universal Egoism)。[5]
显而易见,利他和利己主义在伦理学基础上相互对立,尤其体现在无条件的利他和个人利己主义方面,但在某些方面又形成交融,如有条件的利他主义在某种程度上构成“合理利己主义”。威尔逊认为,人类存续的本能使得亲属之间存在“无条件利他”,而对于其他人则是“有条件利他”。[6]或者说,利他最初存在于近亲和种族范围内,相互之间的回报构成最早的社会契约。这种契约和规则的更大范围内的扩展就构成整个社会层面的利他,但是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这种有条件是由于个人的自利。合理利己主义则采取利他性手段,其结果是利己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其手段的选择又的确会产生利他性的结果,这就使得利己和利他行为的辨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价值判断的基础。
建立在一定价值判断和意识形态基础上的社会福利,其最初目的是缓和工业化带来的个人和社会、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以一种集体利他的形式来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存问题,即满足的是整个社会的存续问题,但在社会不同群体之间又可能会有牺牲的一方。他们是否应该为了社会整体利益而“无条件利他”,有没有道德基础?如慈善捐赠;或者是“有条件利他”,如某个历史时期领取救济者意味着自动失去公民权;又或者认为个人与社会利益是一致的,而赞同“有条件利己”,如工作福利;而对于受益者来说,利用制度安排来满足自身利益,依靠社会手段来利己,是不是一种“恶”?
要回答这些问题,就必须首先确定制度设计中福利的基本目的是什么。是培养和鼓励利他主义情感,还是通过促进公共利益来达到自我改善?前者主要体现为减少不平等,而后者则表现个人基于理性动机会追求较多的福利满足,从而使得需要对其进行控制并施以适度的奖惩。迪肯在《福利视角——思潮、意识形态及政策争论》一书中对于福利的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如此的表述:前者表现为福利的任务在于重新分配资源和机会,由此提供一个鼓励和表达利他主义的机制;后者则将福利视为追求个人利益的一个渠道,福利的任务在于提供激励机制,并在促成公共利益的过程中引导自我改善愿望的实现。[7]可以说,对人们行为动机的利己还是利他的考量已经深深渗透在福利制度的设计中。
二、福利的利他和利己主义
争论的思想基础 (一)宗教伦理在利己和利他思想上的变迁
福利的早期发展史要追溯到中世纪基督教会的济贫时期,救济穷人成为当时基督教会一项最重要的工作,它把救济穷人视作信徒的义务。由于当时国家还没有介入济贫工作,教会成为社会救济的主体,“基督徒帮助贫困信徒的活动也被称作caritas,它也成了基督教慈善、救济的代名词”。[8]穷困被认为是一种上帝的安排,他们给予富人表达善和救赎的机会。同时物质的贫困在某种程度上代表着纯洁高尚,他们被认为是精神上的富有者,而对于富人财富反而成为他们救赎的障碍,因而赈济穷人被当成自赎的一种途径,从而使得中世纪的济贫活动带有很强的利己主义精神,即济贫的本身是为了获得自身的赎救。这种对财富创造者在宗教伦理上的轻视而对贫困的尊崇,使得托钵乞讨者的数量剧增,在很大程度上加剧了广泛的社会贫困问题。这其中不仅包括了老弱病残,也包括了很大一部分的有劳动能力者,这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后来宗教改革的社会原因。宗教改革使得济贫观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贫困者不再拥有宗教伦理上的优势,并逐渐受到质疑,而富人也无须将济贫与自我赎救联系在一起,从而使得济贫的强制色彩大大减弱。济贫成为一种宣扬基督“上帝之爱和兄弟之爱”的方式。从中世纪的注重互惠到强调爱,济贫与上帝之爱行为的本身联系起来,变成人与人之间表达爱的一种自愿行为。这样捐赠和济贫行为也从利己式的自利变成不求回报的利他。
在宗教伦理上,从利己到利他主义的变迁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动力,但也带来强烈的消极效应。马克思·韦伯在《新教资本主义伦理精神》中论述了新教与资本主义发展之间的关系,新教所体现的清教徒精神和禁欲主义将经济活动中的逐利行为合理化,并将俗世中取得的经济成就看成上帝眷顾的体现。但这种清教徒精神和济贫行为的自愿性在资本主义发展中,逐渐演变为资本主义逐利行为的无止境和贫富分化的持续扩大,利他逐渐失去了宗教道德的高尚性,最终走向完全的世俗化,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成为资本主义社会道德的价值基础。
(二)经济学的利他和利己的争论
利他和利己包含着一种利益的衡量,自然成为经济学所研究的重要问题。古典经济学时期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操论》和《国富论》两本著作所包含的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被德国历史主义称为的“斯密问题”,充分体现了经济学领域关于利己和利他之间的纷争。陈岱孙认为,前者涉及广泛的社会道德问题,后者涉及的只是较为狭窄的人类经济行为的问题。[9]这也构成了关于这个主题的两条路径:经济学意义上的和道德规范意义上的。亚当·斯密认为,自私是人的天性,每个人都是利己主义者,并且力图使自身利益最大化,在这个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实现全社会的利益。功利主义代表边沁在《道德和立法原理导论》中进一步阐释了最大幸福原理和自利选择原理,认为个人一切行为的准则是以幸福的增进为导向,并且对快乐的追求和痛苦的本能避免使得个人是自我幸福的最终判断者,也使得个人追求自身幸福能最终达成社会普遍福利的提高。古典自由主义和功利主义这种哲学深深地烙在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形态中,经济模型的精细化使得利己主义思想渗透于西方工业经济的每一个角落。
当然,经济学也需要处理利他的问题。个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得损害他人利益,从而形成彼此利益上的尊重和互利,“无论一个人在别人看来有多么自私,但他的天性中显然总还是存在着一些本能,因为这些本能,他会关心别人的命运,会对别人的幸福感同身受”[10],即“道德人”问题,个人之间的关系不仅仅是经济关系,也体现为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和义务。主流经济学主要是以经济上的得失作为衡量标准,而忽略了荣誉赞扬、尊重和责任等的回报,这在20世纪下半叶开始为赫伯特·西蒙、贝克尔、阿马蒂亚·森等经济学家所关注。利他主义并非象传统所界定的那样必然带来个人损失,而是“个体理性选择的结果”:一是人们可以从利他行为中直接获得幸福或快乐,从而自身的效用得到提高;二是人们可以间接从利他行为中获得物质利益,即从受惠者的回报或未来的交易中获得收益。[11]这种个体理性在某种程度上支持了“合理利己主义”,即经济学在追求利己利益的过程中需要寻求利他的手段或者形成“主观为自己,客观为他人”的非自愿的利他性结果,但终究不会改变经济学关于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人在本质上是追求自利的。
(三)社会政策领域利他与利己主义的争论
利己主义在资本主义自由经济体系中由来已久,“经济学的帝国主义”使得在很长的时期里社会政策长期服务并屈从于经济政策。这也使其被打上了经济效率的烙印,即社会政策除了维持自身的运行效率,也需尽可能减少社会支出,以致对福利领取者施以惩罚性的领取资格和条件限制,这从斯宾汉姆兰制度的取消和济贫思想的长久维持得以证明。利己主义倾向于认为,福利领取者的“经济人”特性会使自身福利最大化,从而产生福利依赖或欺骗行为,不主张发展再分配经济,而认为经济增长的“滴漏效应”最终会惠及到穷人,并改善其在社会结构中的地位。这种福利利己主义的倾向与个人主义传统很长时间内在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然而,社会政策作为规范性学科更加强调公平、正义和平等,鼓励社会范围内利他主义的形成,并努力通过再分配的形式来减少不平等。作为利他主义的代表,蒂特姆斯对英国福利论述在学科内的长久影响,使得社会行政的道德基础和价值目标成为主题。其主张通过资源的再分配来减少不平等,并努力实现社会整合和伙伴关系的形成,拒绝家计调查的可行性而主张福利的非判断性,反对对于贫困的个人化归因,主张社会权利的普遍化,并努力促进福利对于工业化伤害的补偿机制。他在《赠与关系》一书中证实了国家输血服务比商业化获取更为有效,从而表明“国家不仅有权威和资源去有效满足社会需要,它的介入还有客观的道德影响:便于利他主义的表达,加强团结,促进社会弥合并且培养同情心。”[12]可以看出,蒂特姆斯非常强调国家从制度化的基础上来促发集体主义利他机制的形成,但其从道德共识上对利他主义的论述也遭到了后继者的批评。安东尼·克罗斯兰(Anthony Crosland)并不认同蒂特姆斯的道德主义,认为根本不能严格区别正确和错误的道德观点,而仅仅是个人的承诺和情感偏好,人们更为倾向利己而不是利他,但他并不反对不平等的减少,主张通过扩展公共服务来最终实现集体层面上的利他。[7]
这种思想为20世纪70年代的经济危机所加强,经济增长而不是道德共识被认为是社会再分配的基石。这在很大程度解释了在英美等发达国家社会投资和工作福利政策的推行,卫生、教育和工作培训被赋予特殊的价值而重点发展,即它们在不损害其他人的基础上帮助了穷人。如此,福利再分配手段被施以各种条件性附加,福利被要求与工作和责任挂钩,如何节制福利依赖和福利过度利用,成为福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福利被作为一种奖赏与工作以及个人行为密切联系起来。在英国,工党宣称走向超越左和右的“中间道路”的政治哲学,强调投资型国家和“积极福利”,支持“无责任即无权利”,鼓励个人自立和自主发展。这种撒切尔主义的产物在很大程度上强化了个人对自我福利的责任,同时又体现工党自身的价值需要——政府在负有为弱者提供福利责任的同时,也努力促进机会和价值的平等,以促进个人和社会道德感的统一。利己和利他主义在“复合集体主义”的框架下“把集体主义当作社会福利的政治和道德源泉,提倡互助合作中的人的独立性, 在个人与集体的互动中实现社会福利的目标。”[13]这种复合集体主义的哲学希望能够达成一种个人和社会、利己和利他的平衡,但实践中利己和利他主义往往随着经济周期的波动性,呈现于向利己和利他两端的摆动而不会趋于平衡。因此,利己和利他的争论也持续地存在于个人生活和社会政策当中。
三、福利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
争论的主要焦点 (一)福利是否需要奖惩机制
利己主义认为福利是对市场竞争的一种补偿性机制,那么福利本身须有一定的奖惩机制,否则就会形成“负向激励”,工作的价值就不能体现出来。同时,主张要建立规章制度以奖励那些值得鼓励的活动和行为,还要惩罚那些应制止的方面,福利应该鼓励形成个人对自我生活负责以及正确行为的发生机制。政策实践中存有的“福利依赖或福利被滥用”,因为由于没有导致正确行为的发生而成为自由派攻击的口实,从而主张通过强有力的管理对福利本身进行干预,以促使个人行为的合理性和社会福利使用的有效性。例如,查尔斯·默里激进地认为,应该取消或削减福利,像美国的“向贫困宣战”这样的福利计划并没有减少贫困,反而促发了夫妻家庭的衰落和穷人工作水准的下降,同时福利并没有被用到目标对象身上而相当一部分被贫困线以上的人口使用。[14]而法兰克·菲尔德强调,政策制定者应该承认人们对私利的追求,以鼓励那些社会政策合理的目标和行为,他对家计审查津贴随着收入增加而逐步减少持批评态度,认为这惩罚了理应值得鼓励的行为。[15]可以说,对于利己主义者,福利需要通过奖惩机制来引导受助人的经济理性。
利他主义则认为,福利不应该带有惩罚性,虽然其主要致力于减少不平等,但并不主张将贫困对象与其他群体区别开来,对于贫困对象仍旧秉持人性上的美好,而且更多把致贫的原因归为社会因素,如技术进步、经济转型等,因而在政策实践中更多强调再分配,以代替“市场经济中的生产力和表现的原则”[16]。其关注点是如何实现财富的社会效用,而不关心个体的内在公平性,社会补偿机制的广泛建立应成为利他主义的主要考虑方面。例如,对于美国黑人在教育政策方面的倾斜,就是一种补偿的体现。对于福利依赖和福利欺诈的存在,利他主义认为是少数,并且认为通过合理的制度可以避免。
(二)福利是否需要附加条件
利己主义认为,人的利己倾向会使得个人对福利的过度使用或形成福利依赖,所以对福利要施以附加条件,以对福利领取者和非领取者之间形成区别。利己主义坚持认为,绝大多数人都将为改善自身和家人的效用而采取理性行动,也必将追求公共福利对自身的最大化满足,所以要划定贫困线或规定领取资格并附加条件,如接受家计审查的义务等,参加社区劳动和公益服务,提交财产证明等;同时要加强对福利领取者的管理和甄别,避免福利滥用和福利依赖,这一点尤其表现在二战后。基于公民权利的全民普惠性保障体系在欧美等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建立起来,尤其在北欧国家“去商品化”的再分配经济使得福利领取非常慷慨,福利依赖和滥用现象较为普遍。随着新自由主义的上台,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经济理性工具重新被启用,如负向所得税制,福利领取也重新被附加各种条件,如参加技能培训或到公共部门就业等,激励人们的工作动机,并努力使其成为负责任的公民。
利他主义则认为,福利不应该辅以任何条件,避免对贫困者产生“污名”效应或贴上“失败者”的标签。寻求福利本身对于社会利他情感的表达机制,并努力通过再分配的制度性安排积极实现群体间的融合;同时,基于一种社会权利,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契约关系使得获取国家帮助并不以责任和义务为前提,附加条件容易变成权利的“剥夺”将某些符合资格的个人排斥在福利制度之外。
(三)福利采取普惠型还是补缺型
利己主义通常与个人主义相联系,其反对政府通过再分配形式干涉个人选择的自由,主张国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而反对普惠型福利。国家这种制度性安排打破了市场的原发秩序而不可避免地“走向奴役之路”,同时普惠型福利由于个人的自利倾向而出现搭便车现象,将引发从经济到社会道德层面的瓦解。利己主义坚持个人是自我利益的最好决定者,国家的过度干预容易使得个人自由被国家“武断的”制度性安排所代替,从而使得个人失去对自我福利的判断力。因此,倡导补缺型的福利,国家作为最后的“兜底”对象对国民提供保障。
利他主义则坚称福利必须是普及性的,而不是判断性的。[7] 国家有责任通过再分配形式向国民提供普及性的福利,这种制度应该是包括社会各个群体的广泛利,以实现群体之间良好关系的达成。蒂特姆斯认为,不排除少数人的贫困是因为自身行为导致的,但更多地认为贫困是社会原因,那么必须建立一种补偿性的社会机制来对贫困者进行救助,普遍性的福利能够帮助社会群体形成良好的合作关系而不是分裂。如英国国民健康保险制度,国民普遍享受该项权利,其“鼓励利他主义、互惠和社会责任感的自我表达”[17],并有助于实现所有公民的社会和道德潜能。蒂特姆斯并非支持社会政策妨碍工作和家庭责任,并且反对不考虑道德行为的权利,但仍旧“保持了人性上的乐观,更多的强调国家对于个人的义务而不是责任。”[18]
在这里要补充说明一点,就是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是否必然与普惠型和补缺型福利对应的问题。补缺型福利中,家庭和社会组织的作用都在某种程度上宣扬了利他精神。然而对于国家来说,补缺型意味着个人和家庭自我保障的责任,容易把贫困或失能等内化为个人原因,个人的一切行为都归为利己主义,这也无法在社会层面上培养普遍的利他精神。而非判断性的普惠型福利避免了不同群体和阶层的分化,有利于普遍性利他的形成,从这个意义上普惠性和补缺型福利与利己主义和利他主义保持着一定的对应性。
(四)福利在个体和群体之间分配的前提是基于原子式的还是伙伴关系
对于极端利己主义者来说,他们倾向于个人与社会之间是相互区分的,其有着独立的道德、法律和社会主体性,是真正平等意义上的国民,但这种国民是以个体意义出现的,因而个人主义的出现是不可避免的。[19]个人主义削弱了人们的公共精神,使得他们缺乏对于公共事务的参与性,人们之间呈现出一种原子式关系。对于福利分配,利己主义主张在不损害他人的基础上追求个人的利益。福利分配应不损害个体利益,他们赞同将福利与劳动力市场挂钩,并通过社会保障和制度性支持实现个人能力的提升,依靠个人市场价值来获取个人福利。对于“普遍利己主义”来说,他们承认个人与社会的联接,个人利益需要借助社会来实现,但对于福利分配也是基于收益大于支出的期待。当这种收益不能兑现时(如经济危机),普遍利己主义者并不愿意继续对政府的承诺保持耐心,这一点不仅体现在个人与政府之间,也体现在不同工会和群体之间,其原初伙伴式的关系在不断弱化。
利他主义则认为,个人与社会之间是一种伙伴关系,福利则需要为鼓励和促进伙伴关系的达成提供条件。他们主张福利是非判断性的,避免将领取救济或福利者从群体中排斥出去,强调群体之间的合作和互助。同时,个人和社会不是对立关系而是相统一的,福利作为一种制度手段可以促进利他主义的社会情感,通过再分配形式促进社会整体效用的达成,促进群体之间的合作和融合。
如上所述,利己和利他主义的争论在福利领域将一直存在,同时由于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与西方自由主义经济体系一脉相承,在某种程度上还占据上风。随着福利国家的转型和社会政策的独立发展,强调个人能力和原子化的利己主义,将不得不面对全球化带来的系统风险,而强调再分配的福利国家,也需将个人责任纳入到社会政策中来,通过以“复合的社会”形式在自由市场和福利保障达成可接受的平衡,[20]来化解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在集体层面的冲突,在最大可能不影响个人自由独立的情况下,实现集体层次的利他精神的培育。而在个人层面,利己和利他的宗教和文化因素交织在一起,其争论也将持续地反映在社会生活中。
四、福利的利己与利他主义在中国
中国传统的儒家社会一直强调集体主义利他的价值观,“以利己为特征的西方文化和以利他为趋向的儒家文化,构成了中西文化迥然不同的价值走向。”[21]但不得不提出的是,其区别于西方式的“团体格局”,在人际关系上表现出差序格局的特征,这使得其在资源分配的过程中,是按照关系的亲疏远近来分配的。这种中国特有的文化基础,使得西方福利的争论在中国正处于转型社会的过程中尤为复杂,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得集体主义利他在发展中不断被消解。中国作为后发国家在“适应性学习”西方经验的过程中,西方福利中的利他和利己主义的冲突也充分地体现出来。
随着在20世纪90年代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社会福利从计划经济的“单位制”中解脱出来。社会福利社会化的过程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政府和企业的包袱,但也使得很大一部分人被抛离到社会福利体制之外,而陷入生活困难。90年代后期进行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三大改革,作为国企改革的配套,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缓解市场经济冲击发挥政治稳定的功能。这也使得这一时期的福利带有很强的工具性,而在社会支出方面带有很强的西方福利国家调整阶段的特点。1999年开始实施的低保制度初期,对福利对象的资格带有很强的条件性限制,如低保对象须进行严格的家庭经济审查,家庭不得有奢侈品和宠物等苛刻条件,并通过张榜公布、参加社区公益劳动等对领取者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说一开始就要求福利领取者在享受福利的同时,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且带有很强的“污名效应”,以防止福利冒领和滥用,同时附加领取条件注重于将福利领取与参加就业登记或就业培训联系起来,保持低保金与最低工资之间的较大差距,着力发展责任与权利对等的社会保险项目。这都在很大程度上考虑到福利对象的“经济人”特征,即倾向于利己主义的以获得自身福利的最大化。从实践调查中也确实发现冒领低保金的现象非常普遍。这种利己式的行为势必使得低保制度在很长的时间里都会带有附加条件。
另一方面,社会福利在培养利他精神方面收效甚微,即使在政府层面上,近年推进适度普惠型福利和创建包容性社会,以通过扩大社会福利的覆盖面,缓和群体间的分化,减少社会排斥。但制度性的利他在实践中除针对高龄老人的津贴制度外,其他项目往往都带有普遍的社会争议,如强调责权利对等的社会保险项目。由于制度的碎片化和群体受益标准的差异,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群体分化,在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之间,福利客观上起到了分层效果,而这种分层与贫富分化不断加剧的联合使得社会群体之间的统一基础在削弱,因此,也呈现出制度层面对弱势群体和对劳动人口的不同社会效果。另外,基于自愿性的社会捐赠和志愿服务发展缓慢,利他主义和社会奉献精神的价值观被市场经济的金钱观所代替。而反观欧美社会,则呈现出多缴多得的社会保险制度和慈善志愿服务的利他主义齐头并进的局面。
这不仅关涉到福利发展的文化基础,更多有赖于从广泛的经济和政治制度方面去解释。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使得我国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然而也使得道德文化、社会等方面渗透着浓厚的市场主义价值观。一切向钱看,个人主义和利己主义横行,社会的所有方面都被统合于经济效率的唯一性和金钱的可衡量性。从社会福利制度本身看,其作为经济改革的配套一直作为经济政策的一部分。虽然在2006年以来社会政策逐渐开始独立化,但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点和周期性波动,社会政策的发展要远远落后于经济增长的目标。社会福利呈现“补缺型”特征,对初次分配领域的严重贫富分化难以起到消除作用,反而因为社会福利在不同群体之间的不平等分配,进一步加剧了社会的不平等,从而更大程度上削弱了集体主义的福利观;另一方面,受制于经济发展,社会福利也呈现出渐进的特点,将不同群体之间置于先后次序性的实现路径,使得社会政策从一开始就在不断削弱共同体的利益基础,而同时由于在中国缺乏福利权利的道德文化基础,也使得社会福利的获取永远附加着义务和责任。另外,社会福利的“碎片化”特点,使得群体之间和个人之间的联接随着阶层贫富分化的加剧而呈现出原子化的特征;在个人生活方面,市场经济强调个人能力以及市场价值的导向以及儒家文化强调差序的人际关系,往往缺乏西方“团体格局”式的社会整体观,使得个人关系也呈现出原子化倾向,相互之间互惠和利他精神表现还不够充分。
可以说,西方利己主义的经济伦理深刻影响着中国的福利实践,而其利他主义的社会价值却被中国对经济增长的极端推崇和在一定的文化基础上选择性抛弃,同时制度的缺失导致中国对利他行为激励的缺乏,这种福利制度在某种程度上还在深化这种价值的缺失。当前,由现代性带来的挑战一直影响着中国社会福利的实践。急迫的是如何重建个人信用和社会信任,化解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冲突,建立伙伴式的集体主义利他型社会。对于福利制度本身,则需要考虑如何重新设计其目标,怎样从制度层面来强化集体主义精神和利他行为的激励,以更好地维持整个社会系统的存续。
五、结语
社会福利领域的利己和利他在制度演进中,作为伦理和社会基础一直伴随着福利发展的历史。利己主义倡导严格的福利领取者条件,施以奖惩制度,将福利与就业结合起来,在某种程度上认为个人在社会中是原子式的存在,而在资本主义社会的自由主义体制中与个人主义的价值观保有很大的契合性。在现代化转型中的中国,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以及对西方福利的适应性学习,使得中国福利发展也延续了利己主义的福利特征,比如,倡导责任与义务对等。同时,由于缺乏社会权利意识,使得利他主义传统在制度层面和社会层面上构建不够,以致在中国福利结构中倾向于强制性的社会保险项目。个人原子化的状态也使得社会信任和社会凝聚缺乏动力。十七大倡导“和谐社会”,在很大程度上谋求扩大社会团结的基础,以在社会层面重建联系纽带,这也将有利于重建福利的社会和文化基础,使得福利的利他本质含义能够得到充分体现。这也要求在中国的福利结构中,要重视家庭、社区和志愿者组织的主体作用,鼓励发展志愿性的捐赠和服务活动,以形成社会层面崇尚利他主义的广泛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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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徽区域经济发展问题
安徽区域经济发展是理论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与会代表基于不同的研究视角对如何促进安徽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卫教授从创业环境的角度提出了安徽省城市创业环境评价及其优化政策设计:基于GEM框架的实证研究。他运用GEM研究框架将创业环境综合为金融支持、政府政策、政府项目、教育与培训、研究与开发转移、商务环境、市场开放程度、有形基础设施、文化与社会规范等九大因素,并运用回归方法分析了创业环境因素对创业机会的影响,最后,提出了优化安徽省城市创业环境和创造创业机会的政策建议。唐根丽老师利用GEM专家问卷调查数据,对安徽省芜湖、合肥、亳州等三个城市创业环境进行了实证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改善创业环境、缩小城市间创业环境差异性,进而推动中小企业成长的政策建议。刘冬华博士从不同利益相关者对城市创业环境的评价差异性比较分析入手,对安徽省创业环境问题进行了探讨。
万红先副教授从新型工业化水平测度指标体系研究出发,提出了建立一套适用于安徽地区经济发展特点的新型工业化评价指标体系,并根据该指标体系采用层次分析法,测度了安徽新型工业化发展水平现状,提出了进一步促进安徽新型工业化快速发展的战略措施。
马慧敏老师按照我国第三产业的分类标准,选取了14个有代表性的指标,对安徽省17个市分别进行了聚类分析和因子分析,通过对各市第三产业的发展状况进行分类和排序,反映了各市第三产业的现状,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调整的方向。
秦超副教授对安徽省1985―2007年实际利用外资的状况进行了定量分析,总结了安徽省“十五”以后实际利用外资金额的现状,提出了利用外资促进安徽省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的政策建议。
胡登峰博士在分析了汽车产业集群发展必要和充分条件的基础上,结合苏皖浙沪三省一市汽车产业发展态势,运用“区位熵”、“积聚经济效应”、“关联效应”比较分析了这三省一市汽车产业集群情况,最后,提出了发展对策。
二、安徽中小企业发展问题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安徽经济腾飞的一个新的增长点。如何加快安徽中小企业发展,与会代表分别从中小企业外向国际化、融资以及信息化等方面提出了各自的观点。
冯德连教授认为,安徽中小企业外向国际化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国内经济发展水平、企业家素质、税收优惠、东道国潜在消费数量、国内政策扶持和企业资本运营能力等,促进中小企业外向国际化成长的对策主要有健全与落实中小企业外向国际化的政策体系、健全中小企业外向国际化的服务体系,以及鼓励企业家创业和中小企业吸引国际化人才等。
孙君老师分析了安徽省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困境及其存在的原因,并结合国外中小企业融资的经验,提出了解决安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的对策。
程昔武副教授分析了安徽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的现状和趋势、信息化过程中中小企业面临的内部控制问题以及信息化对内部控制五要素的影响,提出了中小企业信息化进程中基于COSO内部控制的安全对策,并引入IT治理模式,致力于促使安徽中小企业借助现代信息技术发挥核心竞争力,从而实现更好更快地发展。
三、安徽金融市场发展问题
安徽经济的兴起离不开金融市场的改革、发展和完善,构建科学的金融生态环境是促进安徽经济发展的重要步骤。
潘淑娟教授以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为例,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绩效进行评估,结论是,农村信用社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种成效是表面的,并没有达到改革预期的理想目标,而是沦为了主要相关利益主体博弈的工具,也不符合农村金融的需求。因此需要把握好进一步深化改革的方向,另辟蹊径,建立真正的农村合作金融组织。
曹强老师指出,安徽省的民间金融在弥补正规金融供给不足、满足弱势群体对资金融通需求等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各种形式的民间金融所隐藏的金融风险和由此引发的各类社会问题也不容忽视。因此建议采取切实有效的对策,进一步规范监管民间金融行为,完善安徽省金融体系,使其健康发展。
郑瑞坤老师用单积自回归移动平均模型(ARIMA)对安徽房地产开发投资总额进行了时序数据分析,为安徽房地产投资提供了较为准确的预测结果,对于预测未来、分析安徽房地产投资状况提供了较为可靠的参考依据。
虞文美老师在借鉴中国社会科学院编制的衡量金融生态的九个通用指标评价方法的基础上,按照数据的可得性和便于比较的原则,对安徽省金融生态环境的现状、困难和主要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提出了加强安徽省良好金融生态环境的政策建议。
四、安徽经济社会环境和谐可持续发展问题
安徽省已正式展开了“生态省”建设工作,研究安徽省经济、环境和能源系统的协调发展状况,对加快建设“生态安徽”的步伐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与重要意义。
鲁峰教授提出了适宜低洼地生态经济发展的几种模式,以及借助自然力,改变沿淮低洼地生态面貌的新思考;协调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修复和重建低洼地生态系统;提高低洼地的自然生产力、经济生产力、景观吸引力、可持续发展力,完成土地功能的转变;低洼地景观开发应与旅游开发充分结合,二者相互促进。
李超老师提出了基于AHP的安徽省经济―环境―能源协调发展能力的测度与评价理论,他在对安徽省近十年(1997―2006)“经济、环境与能源”的相关数据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构建了安徽省经济、环境与能源系统协调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利用层次分析法(AHP)建立了系统层次结构评价模型,根据AHP评价结果计算出各系统间的协调度,对安徽省历年的经济、环境与能源的协调发展能力进行了测度与评价。
张士杰老师对安徽省构建和谐社会与优化能源结构进行了相关分析,提出建立完善的能源评估体系、制定符合和谐社会的能源战略、降低能耗,建立节约型能源系统以及发展多元能源结构是解决和谐社会中能源问题的必由之路。
五、科学兴皖的法治保障及其他问题
为了有效实施科学兴皖战略,与会代表还就科学兴皖的法治问题、新农村建设、促进合作经济发展以及和谐社会构建等方面展开了讨论。
关于科学兴皖的法治保障问题,胡建老师认为,和谐社会不是没有纷争的社会,而是具有一套良好的纠纷解决机制能尽量减少纠纷并使社会长期处于和谐状态的社会,仲裁制度就是其中一种较为重要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相较于诉讼和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仲裁因其具有突出当事人意思自治、简便快捷、分散和制衡司法权等制度价值而在化解民事纠纷,构筑与维护社会和谐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有必要从理论和制度两个层面进一步完善我国仲裁制度。
梁家贵教授指出,新时期农村宗教发展迅速,出现民众信仰呈多元化趋势、宗教种类以基督教为主、极易出现异化、不同信仰存在潜在矛盾、境外势力加大宗教渗透等五个特点,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要加强管理、切实关心和保障广大农民利益,铲除腐败,努力营造良好的农村社会风气。只有如此,才能有利于构建安徽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安徽经济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