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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安全培训 长效机制 创新
中图分类号:D41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3)06-0216-02
0、引言
安全生产培训是一个老话题,也是一个常提常新的话题。分析企业发生的各类事故表明,职工不懂安全知识,不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屡屡出现“三违”现象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虽然企业每年都开展了安全生产培训,但效果为什么总是打折扣,没有实现预期的目标的呢,其根本原因在于培训方式、方法、内容等比较陈旧,没有实现职工“要我学”到“我要学”的转变。只有通过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提高人的安全意识和素质,人人重视安全,人人懂得安全才能保障企业的生产安全,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才能真正构建企业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1、安全生产培训存在的问题
对安全培训重要性认识不够。一些企业领导缺乏对安全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没有将安全培训摆上重要工作日程。不少企业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无视有关安全培训法规的规定,非法用工,造成事故时有发生。
1.1 安全培训法规制度尚不健全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政府监管机制的变化,企业现有安全培训法规制度已暴露出不少问题:首先是有些法规修订滞后,造成安全培训职能交叉,加重了企业负担;二是立法迟缓,可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三是法律、法规或标准存在空位,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需要进一步完善。
1.2 安全培训覆盖面不足,安全培训严重缺失
本身没有培训能力的企业安全培训工作十分薄弱,流于形式。对企业员工安全培训缺失,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峻挑战。
1.3 安全培训投入严重不足
近年来,由于企业成本高企,无力保证安全培训的投入,很多非公有制企业又不愿意在安全培训方面进行投入,没有按规定提取安全培训经费,导致生产经营单位的整体安全素质和安全意识偏低。
1.4 培训针对性不强
当前,安全培训多以课堂教学、理论灌输为主,缺少必要的案例剖析和师生互动,没有真正按照企业需求、学员需要和特点优化培训方案。
1.5 监督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
目前全国安全培训网络体系已基本形成,但培训的监督管理机制相对滞后,对机构的约束不够,培训考核欠规范。同时,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的监督检查也明显缺乏力度。
2、安全生产培训创新的几点思考
2.1 安全生产培训的种类要创新
安全生产培训有很多种类型。要按行业分种,按培训分类。按行业可划分为矿山、建筑、化工、机械、电子、电力等多种,按培训学习可划分很多类型。按岗位的性质可分为一般岗位培训和特种作业岗位培训;按从业人职工作时间可分为新职工培训和一般职工的培训;按上岗时间可分为上岗前的培训和上岗后的培训;按培训内容可划分安全技能培训、日常工作经常性业务的技能培训、事故案例培训、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新标准培训等。总之要根据各行各业的特点组织培训。什么行业办什么行业的培训,什么种类办什么种类的培训。
2.2 安全生产培训的形式要创新
安全生产培训要根据情况制定具体的培训方案、培训时间、培训内容等,依法开展多种多样、生动活泼有针对性的培训。有针对性就是根据从业人员的情况而确定培训。新从业人员是熟练工,就按传统的3级管理的要求培训;如果是特种工,就按特种工技术的要求培训;是从事建筑高危行业的人员就按建筑高危行业的要求培训,在注重针对性的同时还应该注重实效性,真正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由于企业职工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应选择以实际操作培训为主,通俗易懂、一看就会、生动活泼、灵活机动、以师带徒等培训方法。培训是形式,效果是实质,经过培训达到了规定要求,这也是硬指标。实践证明,有培训和没有培训,认真培训和走过场培训效果大不一样。依法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就是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依照《安全生产法》的法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安全监管部门不一定非组织安全生产培训,但一定要监督安全生产培训。一定要按培训标准要求,达到要求的可依法发证,达不到要求的继续培训。一些企业由于工程的时间限制,工人只要愿意干不经过培训就直接进入施工作业现场,结果在施工过程中大小事故时常发生。通过施工作业人员进行现场教学,讲解施工中应注意的安全常识、安全帽的佩戴、事故的防范和自救措施、生命的价值、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等,就可以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情况下,让培训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从而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事故。
2.3 安全生产培训的范围要创新
现在大多数人认为安全生产培训只是一线生产工人的事,这是不全面的。安全生产是一个整体,互相关联,作业人员重要,管理人员重要,企业法人更重要。人是社会生产生活综合管理的主体,安全生产培训的对象是人,人又包括各个层次,决策层、管理层、执行层。领导不懂安全又如何安排生产,杜绝“违章指挥”就成了一句空话。随着社会的文明进步,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需要不断的知识更新和补充,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所以要根据自己所从事的工作,人人都需要不问断地学习培训。要分期分批让全员参加学习,根据职工不同需求,为职工提供在线培训、大课堂、单机操作演练等组合式的培训套餐,拓展全体干部职工的知识面和安全技能。
2.4 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要创新
虽然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培训的内容和要求不相同,但有一点是相同的,那就是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必须了解和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法律法规中包括着许多安全的内容,它是企业搞好安全生产的工作指南和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一系列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是各行各业安全生产培训的必修课;其次是必须掌握有关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知识。企业自己根据自身特点,结合实际制定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这些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法律法规的具体化,是工作的准则、行动的指南、安全生产培训的纲领。认真学习掌握这些纲领,掌握这些与生产有关的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才能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保证人员本身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从而减少和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其三是学习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和自我防范保护能力,在可能导致生命危险的紧急情况下,应当了解掌握有关事故的应急救援措施,使其身处险境而不惊,遇到险情而不慌。才能杜绝那种硫酸洒在皮肤上不知道用水冲洗而去找医院、找医生的教训不再发生,才能杜绝那种一旦发生火情不会使用并打不开灭火器的教训。
惨重的代价,血淋淋的教训已使许多企业尝到了不安全生产,没有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苦头,有些企业不得不关门停产,有些企业领导甚至被绳之以法。但是目前仍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仍然抱着事故防范上的侥幸心理,嘴上说一套,实际做一套。抓安全防范和培训在资金和时间上合不得一点投人,没有弄懂在安全生产培训上多投入一点,多抓紧一点,就可以少一点生产事故,少一点人员伤亡。不真正明白安全就是生命,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生产力。由于在主观上没有把安全生产培训认识到位,在客观上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依法对其要求安全生产培训时,他们就采取左推右磨,实在推不过去的情况下,就减少培训人数,趋于应付状态。严重存在着“严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现象。这就为安全生产埋下了极大的安全事故隐患。必将引起每一声事故的警笛,都将打破和谐的音符,每一起惨痛的事故都将留给亲人永远的伤痛。安全生产牵动人心,安全生产培训是社会的呼唤。为了科学的发展,为了社会的和谐,为了职工的幸福,也为了自己事业和企业的壮大,安全生产培训工作一定要坚定不移地、认真地、迅速地、持久地抓起来并落到实处。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引导全市广大职工积极投入到这次安全生产知识电视教育培训活动中来,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的普及教育活动,进一步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不断提高职工的自我防范能力,有效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减少各类工伤事故的发生率,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从2007年到2009年,用三年时间,使全市各类生产经营企业职工接受一次安全生产知识电视教育培训。使参加培训的职工熟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事故防范意识明显增强,职工的安全生产技能和事故防范能力明显提高,职工的“三违”行为明显减少,各类工伤事故得到有效控制;建立职工安全生产培训长效机制。
(三)工作重点。2007年以煤矿、非煤矿山企业职工培训为重点,2008年以建筑、危险化学品行业企业职工培训为重点,2009年以机械、冶金、建材、电力、道路交通等行业的企业职工为重点。通过培训,到2009年底,力争使全市所有生产经营企业的职工经培训考试达到合格。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教育培训活动的组织领导,建立市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教育培训活动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总工会牵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建管委、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以下称市职工安全培训办公室),具体负责培训活动的组织实施,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市总工会副主席曹和家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各县(市)区、市有关部门和中央、省在黄大型企业(由市职工安全培训办公室确定名单)要比照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所属企事业单位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教育培训活动的组织领导。
三、培训范围和对象
(一)培训范围。境内的所有生产经营单位。
(二)培训对象。生产经营单位中除法律法规规定由政府安全生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培训考核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需取得安全生产培训资格证以外的企业单位其他各类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临时工。
四、培训和考试内容、方式
(一)培训内容及方式
培训内容:全市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教育培训统一使用《全国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教材》(该教材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教育培训光盘,二是与光盘配套的书本资料)和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进行培训。各单位可结合各自实际,增加职工必须了解和掌握的行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及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等内容。
培训方式:市职工安全培训办公室负责指导各地、各系统和各单位的培训和考试工作。培训主要以企业为单位,通过组织职工观看全国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教育培训光盘、学习配套教材的形式进行;各企业可根据企业自身特点,采取多种有效培训形式结合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40个学时。
(二)考试内容及方式
考试内容:全国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教材(占70%),行业和企业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占30%)。
考试方式:按照省职工安全培训办公室的统一部署,统一提供试卷,设定专门考场,组织对参加培训的职工进行闭卷考试。对参加培训的农民工,可采用开卷方式进行考试。对考试成绩合格者,报经省职工安全培训办公室审核后发给统一制作的《湖北省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教育培训合格证书》。不合格者可重新考试一次;仍不合格需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
五、实施步骤
(一)制订培训计划。各县(市)区、各系统和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市职工安全培训办公室的要求填报《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教育培训活动组织机构成员名单和培训实施方案》(附件1),制订出三年详细的培训计划和方案,自本意见下发之日起十天内,报市职工安全培训办公室。
(二)组织报名。各县(市)区、各系统和各单位要按照市职工安全培训办公室的要求填报《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教育培训活动报名汇总表》(附件2),统一向市职工安全培训办公室报名。市职工安全培训办公室根据各县(市)区、各系统、各单位报送的培训计划和报名情况,统一向省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培训办公室报送并征订培训教材。
(三)培训、考试及发证。每年的5月至11月,为职工培训、考试的阶段。市职工安全培训办公室将对各县(市)区、各系统、各单位开展培训活动情况进行指导,统一安排参加培训的职工进行考试。具体考试时间另行通知。对考试合格者由各县(市)区、各系统、各单位将职工的电子档案资料(包括姓名、性别、文化程度、职称、单位名称、从事工种、身份证号码、培训单位、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和考试成绩)报送市职工安全培训办公室,由市职工安全培训办公室上报省职工安全培训办公室。经省职工安全培训办公室审核后,发给统一制作的培训合格证书。鼓励职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鉴定合格者由劳动保障部门核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特有工种由相关部门鉴定后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总结表彰。每年底市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对全市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教育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对培训活动优秀组织单位、优秀组织工作者和优秀学员给予表彰。总结表彰办法另行制订。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各部门和中央、省在黄大型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教育培训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建立健全培训组织机构,制定实施方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二)大力宣传,广泛发动。各级、各部门和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职工安全生产知识电视教育培训活动的目的和意义。要通过宣传和发动,在全社会营造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知识的良好氛围。
在正式培训前,我讲两点意见:
一、举办这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重要性
一是举办这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是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法定要求。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第三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这些规定,是我们开展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交通行业管理部门和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尽的义务。因此,一方面我们负责培训好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员,另一方面企业要负责培训好企业员工和所有从业人员,这是法定要求。
二是举办这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是在国内安全生产形势下的警钟长鸣。今年以来,在国家十分重视的情况下,国内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重特大事故频繁,相当大的比例是出在人为因素,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范围和力度正在加大。事故在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同时,也警示着我们要深刻吸取血的教训。虽然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各有不同,但究其原因,都存在一个安全意识、安全素质跟不上经济高速发展需要这一基础原因。正是为了提高大家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我局把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纳入了年度工作目标,分层次、行业、工种、职能开展多形式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现在强调,经济社会要坚持好字优先,又好又快发展,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生产要发展,安全是前提。安全是企业的根本、安全是企业的基础、安全就是是效益,这是汲取若干血的教训最终得出的结论,需要我们对此警钟长鸣。
三是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是做好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客观需要。今年以来,我局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青岛市交通运输委的统一部署,开展了集中专项整治和隐患排查综合整治工作,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不断加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但从多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情况看,有些单位安全工作十分重视,工作比较扎实,还有不少单位存在:思想不够重视,制度不够健全,责任不够落实,投入和具体工作不够到位的文秘杂烩网情况,安全隐患客观存在,整改不够及时有力,麻痹和侥幸思想有所表现,同时,安全素质需要普遍提高。举办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就是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居安思危,防患未然,提高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的自觉性,提高发现隐患消除隐患预防事故的能力,全面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从道路运输行业的实际考虑,举办这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班十分需要。
二、参加这次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学习的几点要求
一是要以正确的态度参加培训学习。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自古人命大于天。安全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政治稳定、社会和谐发展的大局,也事关各级领导,尤其是我们企业主的政治生命甚至是身家性命。法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国家《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并对其职责做了详细具体的规定。因此,大家要以正确的态度,变要我学为我要学,积极主动参加培训学习。
二是要珍惜机会保证参训学习时间。正确处理好日常工作、正常生产经营与培训学习的关系,做到两不误两保证。培训就两天时间,大家要集中精力,保证按时听课,不要请假不要缺席不要代替,保证参训学习时间。
三是要以求知、求学、虚心的学生角色,认真听课,做好记录。课堂外是领导是老板,课堂内做学生。上课时,不随便讲话和喧哗,手机放在振动档,接打电话到会议室外,尊重教员,认真听,认真记,虚心学。
四是要坚持学以致用,注重学习效果。学习的目的全在于运用。大家要把学习到的知识技能,运用到生产经营安全管理上,进一步完善好各项安全制度,健全安全管理机制,规范生产操作行为,执行好保障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落实好各项安全预防措施,做好排查隐患、整治隐患、消除隐患的长效管理,以保障安全生产长治久安的实际,检验培训学习的成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鲁发[2008]17号文、鲁政发[2010]77号文、鲁政办字[2010]200号文、滕发[2009]25号文、滕政发[2010]84号、滕粮字[2013]1号文为主线,围绕全市粮食安全中心任务,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全系统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为全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提供思想基础、精神动力和良好舆论氛围。
二、重点工作
(一)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1、围绕重点工作目标,扎实抓好信息宣传。各单位要以“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为载体,以安全生产“三规范、两办法”、“4D工程”、“四项建设”、“专家查隐患”、“执法监察”、“应急处置”、“职业健康”、“宣教培训”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活动,大力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措施,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的意义,大力宣传本单位在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形成全系统各层面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宣传安全生产法制,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持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与执法监察工作相结合,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别是新颁布实施的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普及宣传工作,进一步强化对安监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强化依法行政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3.强化“安全生产月”宣传,提高全员安全意识。把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与“安全生产月”活动紧密结合,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创新内容、注重实效,围绕活动主题,组织好“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抓好安全生产知识进企业、进车间、进班组活动,利用多媒体平台,在企业播放安全警示片,将安全常识、安全操作规程、防灾避灾知识等,制作成通俗易懂、易于掌握的影视资料、读本等,或运用文艺表演、巡回演讲、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普及安全知识,使“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增强识灾、辨灾和防灾能力,提高全员的安全素质。
4、深入开展“三项创建”活动,推动基层安全文化建设。一是开展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和优秀班组长创建活动,按照各级工会、安监、团委关于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要求,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建设,积极参与省里组织的优秀班组和优秀班组长评选活动,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作业,激发广大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二是扎实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按照《关于创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意见》、滕安办发文和滕安发号文件要求,在通过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培育指导,加大标准宣贯力度,完善优胜劣汰推进工作机制,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深入健康发展。
(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1、抓好领导干部安全培训。把《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重要内容,充分利用专题讲座、各类会议和市局组织法律考试等形式,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培训学习,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安全发展领导能力。
2、抓好安监执法人员培训。根据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采取集中培训、自学考试、交流学习等方式,切实做好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执法监察实务等方面的培训,拓宽市局安监中队执法人员的视野,努力提高安全监管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
3、抓好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包含专职安全员、车间主任、班组长等)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发挥组织、管理、检查的作用,是领导的助手和参谋。按照省、市要求,进一步加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规模以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以及个体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其持证上岗。
4、抓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等要求,进一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切实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组织工作,确保应训人员按时参加有关安全培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按时抓好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组织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连续性和证件的有效性。
5、抓好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各单位要把企业全员安全培训纳入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要内容,要制定详细的安全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到全程重视、全员参与、全部覆盖、全面落实。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档案资料,凡不建立档案资料的,一律视为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未落实。
6、抓好安全信息员安全培训。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生产“4D工程”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年内对各单位上报的专兼职安全信息员,普遍进行一次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安全信息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7、抓好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积极做好全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管监察和管理能力,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效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是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安监队伍素质,从根本上减少生产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搞好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搞好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对安全生产工作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各单位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宣传培训重要性的认识,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地、有操作性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方案,于4月15日前上报市局安监中队。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一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二条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四条 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 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七条 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坚持以考促学、以讲促学,确保全体从业人员熟练掌握岗位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完善和落实师傅带徒弟制度。
第二十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安全培训的,保证安全培训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培训计划。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自任职之日起6个月内,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并如实记录的情况;
(五)对从业人员现场抽考本职工作的安全生产知识;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的有关人员不得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检查中发现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落实不到位、有关从业人员未经培训合格的,应当视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三)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为认真贯彻落实各级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当前各项工作,根据上级2012年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的安排部署,现就全市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以贯彻落实国发号文为主线,围绕全市安全生产中心任务,以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为载体,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力度,努力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广大从业人员安全素质,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的进一步稳定好转提供思想基础、精神动力和良好舆论氛围。
二、重点工作
(一)安全生产宣传工作
1、围绕重点工作目标,扎实抓好信息宣传。各级各部门要以“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为载体,以安全生产“三规范、两办法”、“4D工程”、“四项建设”、“专家查隐患”、“执法监察”、“应急处置”、“职业健康”、“宣教培训”为重点,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活动,大力宣传国家、省、市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和措施,大力宣传开展“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深化年”活动的意义,大力宣传本单位在开展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和做法,增强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注,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2、充分发挥媒体作用,加大安全宣传力度。
一要加强与主流媒体的沟通、协调与合作,积极争取他们的支持配合,争取新闻工作者关心、关注安全生产,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二要积极配合媒体做好安全生产宣传和采访报道,力争在国家、省、市媒体上有份量有深度的宣传报道稿件。
三要发挥各级安监局网站的作用,做好宣传工作,及时准确反映全市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使全市安全生产宣传做到电视有图像、广播有声音、报纸有文章。
3.宣传安全先进典型,增强正面舆论引导。
一是正确把握安全生产形势宣传的基调,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
二是大力宣传党和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在安全生产上采取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取得的成果,鼓舞士气、凝聚力量。
三是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先进人物事迹,号召安全生产领域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先进,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奉献意识,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保驾护航。
4、宣传安全生产法制,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坚持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与执法监察工作相结合,做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特别是新颁布实施的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普及宣传工作,进一步强化对安监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强化依法行政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5、强化“安全生产月”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把安全生产宣传培训与“安全生产月”活动紧密结合,制定方案,精心组织、创新内容、注重实效,围绕活动主题,组织好“安全生产月”宣传咨询日活动,抓好安全生产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的“五进”活动,利用多媒体平台,在企业播放安全警示片、在校园播放校园安全片、在社区放映安全教育片、在农村放映安全宣传片,将安全常识、安全操作规程、防灾避灾知识等,制作成通俗易懂、易于掌握的影视资料、读本等,或运用文艺表演、巡回演讲、公益广告等形式,广泛向市民普及安全知识,使“安全发展”的理念深入人心,增强识灾、辨灾和防灾能力,提高全民的安全素质。
6、深入开展“三项创建”活动,推动基层安全文化建设。
一是开展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和优秀班组长创建活动,按照各级工会、安监、团委关于加强企业班组安全建设的要求,加大宣传贯彻力度,在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优秀班组建设,积极参与省里组织的优秀班组和优秀班组长评选活动,发挥典型引领和示范作业,激发广大职工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的积极性。
二是积极推进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按照上级关于推进安全社区建设工作的要求,市里将选择2-3个安全生产任务重、基础比较好的镇街,开展安全社区创建试点,明确目标,强化措施,落实责任,加强激励引导,积极进行培育,建立持续改进的创建工作机制,把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提高到新水平。
三是扎实推进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按照《关于创建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的意见》号文件要求,在通过三级以上安全标准化验收的生产经营单位中,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进一步加强培育指导,加大标准宣贯力度,完善优胜劣汰推进工作机制,推动企业安全文化建设深入健康发展。
(二)安全生产培训工作
1、抓好领导干部安全培训。把《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纳入领导干部理论学习重要内容,充分利用市委党校理论培训、名师送教、专题讲座、各类会议和市组织理论考试等形式,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培训学习,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和安全发展领导能力。
2、抓好安监执法人员培训。根据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采取集中培训、自学考试、交流学习等方式,邀请有关领导、专家学者进行授课,切实做好安监执法人员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执法监察实务等方面的培训,拓宽全市安监执法人员的视野,努力提高安全监管理论水平和业务技能。
3、抓好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包含专职安全员、车间主任、工段长、班组长等)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发挥组织、管理、检查的作用,是领导的助手和参谋。在重点抓好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企业、规模企业、各重要岗位管理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同时,按照省安监局2011年的非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和《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控制标准化规范》两个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委托安全培训中介机构抓好非高危行业企业、规模以下企业、人员密集场所、批发市场以及个体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确保其持证上岗。
4、抓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按照新颁布实施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对照特种作业目录,进一步明确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切实做好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组织工作,确保应训人员按时参加有关安全培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按时抓好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组织工作,确保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连续性和证件的有效性。
5、抓好企业全员安全培训。各镇街、各有关部门和经济开发区要把企业全员安全培训纳入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重要内容,督促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把全员安全培训纳入本年度安全工作计划,要制定详细的安全培训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到全程重视、全员参与、全部覆盖、全面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和能力的,自己组织实施;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省安全生产培训质量控制标准化规范》有关要求,建立健全企业全员安全培训档案资料,凡不建立档案资料的,一律视为全员安全培训工作未落实。’
6、抓好社区村居安全监督员安全培训。根据社区村居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及时组织好社区村居安全监督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努力提高社区村居安全监督员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安全监督员的作用,为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7、抓好安全信息员安全培训。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安全生产“4D工程”建设的意见》的要求,年内对镇街、部门、办事处、规模企业、村居上报的专兼职安全信息员,普遍进行一次业务技术培训,提高安全信息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8、抓好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安全培训。按照《市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要求,积极做好全市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讲授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管监察有关知识,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管监察和管理能力,推动作业场所职业健康安全监管监察工作有效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工作。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是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安全技能的重要手段;是提高安监队伍素质,从根本上减少生产事故发生的有效途径;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搞好安全生产的治本之策;搞好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对安全生产工作将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各镇街、各有关部门、经济开发区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宣传培训重要性的认识,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地、有操作性的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方案,于4月1日前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关键词:安全生产;建筑施工;教育培训
一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在施工活动中,施工企业和工程项目部组织安全生产的全部管理活动,通过对生产要素的具体状态进行控制,使施工中的不安全行为和状态减少或消除,不引发事故,尤其是不引发使人受到伤害的事故,使项目的效益目标得到实现。然而,目前我国在安全管理中还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解决,建筑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教育培训现状尤为堪忧。
二 农民工教育培训差的原因
首先是农民工的文化知识水平低,接受能力较差;其次是农民工流动性较大;第三是有些建筑施工企业和专业(劳务)承包队伍,受利益驱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安全意识淡薄,放松了安全管理,特别是在对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在经济上和时间上不舍的投入,导致作业工人安全技术水平低下,特别是对新进场或转换工种的农民工没有接受过任何安全教育就直接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不懂本工种操作规程,不掌握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这些人完全没有安全防护意识,缺乏自我保护能力,有的农民工上班没几天就死于工伤事故。由于以上这些现状的存在,导致建筑业企业伤亡事故时有发生。
三 关于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培训教育的措施
(1)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建筑法》第46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为加强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建设部印发了《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对建筑业企业安全教育培训提出了具体实施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内容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同时各级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法,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特别是对农民工的培训进行监督,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才能确保建筑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实效性,才能够实现安全生产。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的执行力度
1)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责任制,明确安全教育责任,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首先要明确施工现场各级教育培训的责任,确立安全教育培训的实施责任人,同时明确现场安全教育接受者的主体――施工现场全体人员;其次要加强对责任主体的监督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任人进行换岗或清退;第三要注意培养安全教育实施责任人的职业素养和责任感。2)建立健全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和安全技术交底制度,明确安全教育内容、学时,加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在每一位新工人入场(或转换工种)后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中相关要求做好每一级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真正做到先培训、后上岗。3)实行安全教育登记制度和考核制度,对每一位工人建立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卡,实施一人一卡制度,主要包括需要培训内容、学时、培训人、时间、地点以及考核成绩等。对每一位经过培训的工人进行安全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自我保护意识。4)建立安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制度,在安全生产措施费中将安全教育培训费单独列项,并对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张榜公布,做到专款专用,为安全教育培训提供资金保障,确保安全教育培训教材等培训费用的资金投入。
(3)完善安全生产培训知识的内容,增强培训内容的针对性
新工人入场后,要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中相关要求做好各级培训教育工作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同时,也要在施工过程中对工人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在教育的过程中,必须确保教育内容的针对性,真正达到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的目的。
三级安全教育的内容主要包括:第一级公司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第二级项目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第三级班组安全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安全技术交底的主要内容是施工项目的作业特点和危险点、针对危险点的具体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发生事故后应及时采取的避难和急救措施等。目前,许多建筑企业安全教育工作往往忽视了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知识考核,结果造成作业人员对施工现场、本工种的安全生产知识技能和安全注意事项一知半解,达不到安全教育培训的目的,导致工人由于安全生产技能、知识的贫乏而酿成事故。因此,应该严格执行考核上岗制度,根据工种进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的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提高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操作技术水平、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参考文献
[1] 梁进坚.对建筑行业农民工安全管理的探讨[J].现代装饰(理论).2011年04期.
[2] 孙将平,杨洁,邹胜勇.建筑施工业安全生产体系研究[J].科技传播.2011年15期.
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但是建筑工程的安全事故还是经常发生。如脚手架倒塌、塔机失稳事故;高空坠落及触电事故等等。这些事故的发生,都明显存在违反操作规程、安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现象。其实,上述所言的现象也只是一个表象。其根本在于安全工作不是靠单一的部门和个人管理的工作,它应该是一项社会化工程,是一项系统化的工程。只有企业领导和全体员工高度重视,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安全知识和业务技术的学习,实事求是地按照客观规律、扎实的工作才能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建立健全完善的规章制度和安全组织机构,不断提高企业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尤为重要。
一、企业安全组织机构与规章制度
安全组织机构在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中是一项最基本的也是最重要的工作。组织机构的设置要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也就是说企业第一责任人同时也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企业安全工作重大问题的组织研究和决策。主要安全负责人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施工企业的性质决定,企业必须设立安全职能部门,负责日常安全生产工作管理监督和落实。安全组织机构的设置应体现高效精干,既有较强的责任心又有一定的吃苦精神;既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法律意识又有丰富的现场实践经验;既有一定的组织分析能力又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安全机构不能仅是框架,不能是迫于形式要求的一个设置机构。安全组织机构人员要熟知国家法律、法规知识,并贯穿运用到企业生产实践中去。要负责修订和不断完善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负责组织学习、培训企业在职人员安全管理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负责监督、检查、指导企业的安全生产执行情况;负责查处企业安全生产中违章、违规行为;负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及相应处理。在企业安全组织机构建立完善的同时,层层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要融入到单位、部门和岗位。
安全规章制度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俗话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实现制度化管理是一项重要课题,安全制度的制定依据要符合安全法律和行业规定,制度的内容齐全、针对性强,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应该更体现出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反映企业性质,面向生产一线,让职工体会并理解透彻。一部合理、完善、具有可操作性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有利于企业领导的正确决策,有利于规范企业和企业职工行为,有利于指导企业生产一线安全生产的实施,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加强企业的安全管理,最终实现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为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生存与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企业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与培训
职工的安全教育在施工企业中应该是一堂必修课,而且应该具有计划性、长期性和系统性。安全教育由企业的人力资源部门纳入职工育、培训计划,由安全职能部门归口管理和组织实施,目的在于通过教育和培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生产知识,有效地防止不安全行为,减少人为失误。安全教育培训要适时、适地、内容合理、方式多样,形成制度,做到严肃、严格、严密、严谨,讲求实效。
1.进单位教育
对于新进单位的职工和调换工种的职工应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准上岗。一般企业对于新进单位的职工实行三级安全教育,这也是新职工接受的首次安全生产方面的教育。企业对新职工进行初步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劳动保护意识和任务的教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安全知识的教育;企业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各部门对新分配来的职工进行安全教育的内容包括: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技术操作一般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律和文明施工要求;工程的基本情况,现场环境、施工特点、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班组对新分配来的职工进行工作前的安全教育,内容包括:从事施工必要的安全知识、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教育;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班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基本要求和劳动纪律;本工种容易发生事故环节、部位及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要求。
2.特种及特定的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除按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按照《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划》的有关规定,按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规定进行特种专业培训、资格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上岗。再针对季节性变化、工作对象改变、工种变换、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以及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后,应进行特定的适时的安全教育。
3.经常性安全教育
企业在做好新职工进单位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各级领导干部、安全管理干部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同时,还必须把经常性的安全教育贯穿于安全管理的全过程,并根据接受教育的对象和不同特点,采取多层次、多渠道、多方法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经常性安全教育反映安全教育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长期性,有利于加强企业领导干部的安全理念,有利于提高全体职工的安全意识。更加具体地反映出安全生产不是一招一式、一朝一夕,而是一项系统性、长期性、社会化公益性工程。施工现场的班前安全活动会就是经常性教育的一个缩影,长期有效的班前活动更面向生产一线、贴近职工生活,具体地指出了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该怎样做,注意哪些不安全因素,怎样消除不安全隐患,从而保证安全生产,提高施工效率。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防范伤亡事故,减轻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安全培训的从业人员包括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
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全国安全培训工作,依法对全国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本行业安全培训工作,并按照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指导监督检查全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培训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技术、职业卫生等知识;
(三)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及职业危害的调查处理方法;
(四)应急管理、应急预案编制以及应急处置的内容和要求;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必须依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制定的安全培训大纲实施。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必须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实施。
第十二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发给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认定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章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六条厂(矿)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二)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三)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
(四)有关事故案例等。
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厂(矿)级安全培训除包括上述内容外,应当增加事故应急救援、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及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车间(工段、区、队)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环境及危险因素;
(二)所从事工种可能遭受的职业伤害和伤亡事故;
(三)所从事工种的安全职责、操作技能及强制性标准;
(四)自救互救、急救方法、疏散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
(五)安全设备设施、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维护;
(六)本车间(工段、区、队)安全生产状况及规章制度;
(七)预防事故和职业危害的措施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
(八)有关事故案例;
(九)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八条班组级岗前安全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二)岗位之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与职业卫生事项;
(三)有关事故案例;
(四)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十九条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和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章安全培训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的煤矿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省属生产经营单位及所辖区域内中央管理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的分公司、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和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所辖区域内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市级、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除中央企业、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
生产经营单位除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外的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第二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煤矿井下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及其持证上岗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安全培训制度、计划的制定及其实施的情况;
(二)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的情况;
(三)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持证上岗的情况;
(四)建立安全培训档案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定严格考核和颁发安全资格证书。考核不得收费。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责考核、发证的有关人员不得和。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的;
(二)未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的;
(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本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
(三)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未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发现煤矿未按照本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三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吊销安全资格证书,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编造安全培训记录、档案的;
(二)骗取安全资格证书的。
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在考核、发证工作中、的,由上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或者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矿务局)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生产经营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