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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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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1篇: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一、建设合同中出现的适用法律问题

(一)非法转包的合同

相关建筑管理法规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将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是合法的,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完全将工程承包给其他单位,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就是不被允许的。有的单位非法将工程转包,只为坐收渔翁之利形成了有关工程承包合同最终无效的局面。对于这些在法律上无效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的处理方式,应采取相关法律手段,根据有关规定,对无效合同的财产后果以及责任方进行处理。相关的处理方式大致分为三种,其中,经济处理方式上还包括了赔偿、返还和追缴。在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认定为无效之后,由于所涉及的当事人众多,较为复杂,还有财产后果严重这一缘由,在处理这类案件之时,必须要在运用了上述原则的前提下,注意如下的:第一,要小心谨慎运用返还这一原则,建筑安装工程的承包合同项目是动态的,有时相关的合同虽己无效,但部分甚至全部都己履行完毕,己建工程再重新返还是无法完成的。在这里,除了相关租赁的设备以及提前收取的作为预收的工程款项可以返还之外,其他的项目要对所采用的赔偿方式引起注意。第二,赔偿金额的计算要按照实际原则,赔偿款项的额度应包括实际的与可以得到的利益的减少的数量。建筑过程中,工期效益是承包人最为看重的:施工进度的快慢与质量的优劣是人去完成的,不会成为财产的表现形式,在计算赔偿额度之时,不能把可得利益的损失忽略掉。

(二)在经营范围之外的承包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要严格按照审定后的企业等级所规定的范围内承包项目工程,接受后的工程项目的分包单位,也不能再自行进行分包处理。四级以及四级之内的承包工程需要按照所在企业的资质范围之内进行承包。相关建筑个体商户,也必须在核定后的营业范围内进行施工,不能进行扩建以及改变房屋结构。如若合同约定违反了以上规定,则视为该建筑企业不具备承包能力,合同则无效。承包人在经营范围之外的承包,在法律上是不被允许的。

二、如何处理建设合同纠纷中出现的问题

(一)建设工程期间的合同终止纠纷的管理

若承包人违约,使业主被迫终止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关系时,承包人需承担因此产生的额外的增加的费用和合同中所列出的其他费用。业主有权暂停与承包人之间的合作,并停止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项,在工程缺陷责任期满后,再通过监理工程师查明承包人施工和完成此项工程与修复缺陷应结算的费用,经过确认后,方可生效。若业主违约,使承包人与业主终止了施工合同时,业主应向承包人支付在终止日期之前完成了的全部工程的费用及相关承包人应获得的费用。

(二)施工合同的管理

业主方面,要全权负责提供施工图纸、组织技术交底,并要敦促设计单位派出相关技术人员进行技术服务,来解决建筑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问题。承包人在接收合同之后,要仔细检查核对后,合同就自然形成有效性,合理性。承包人应全面了解合同内容,业主要严格按照合同的条目进行管理工作。

(三)国家干预,依法管理

有关部门应根据我国国情和社会现状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程项目管理的重要过程之一,所以在建筑工程纠纷中,有关司法实践问题的讨论是至关重要的,违规者,有关部门要根据法律条文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或取消合作意向,终止合同。同时,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管理职能,实行国家干预,需要对不合理的项目进行依法制裁。应当提出对于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这一事项的有针对性的司法实践建议。在审理案件之时,国家应加大对建筑合同纠纷此类案件的审理力度。应秉承公平公正地原则,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

第2篇: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市局工作要求,创新合同工作方式,规范企业合同经营行为,减少旅游业合同纠纷,提高旅游业合同履约率,促进旅游业信用体系建设。

二、工作目标

结合合同示范文本推行,加强宣传,进一步提高全县旅游业合同意识,实现合同示范文本使用率不低于__%,全县旅游业合同履约备案率达__%,合同履约率达__%,合同纠纷不高于_%。并通过旅游业合同履约备案形成合同履约工作模式在其他重点行业予以推广。

三、工作措施

_、加大宣传,营造氛围。采取设立专栏、拉横幅、发宣传单、上门等多种方式宣传《合同法》、《××*省合同监督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合同意识,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举办全县从事旅游经营的企业和系统内干部职工合同法律法规以及县局《旅游业合同履约备案办法》培训,使系统内外都能熟练掌握合同履约备案的范围、程序、须提交的材料等,为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夯实基础。

_、加强领导,成立专班。为做好全县旅游业合同履约备案工作,县局成立合同履约备案工作领导小组,副局长××*任组长,商广合股、法规股、消保股、公平交易分局、登记注册分局及各基层分局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县局商广合股下设办公室,××*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此项工作的部署协调督办。同时县局成立了_个工作专班,即××县城区_个_人工作专班,分别从注册、公平、××*、××××*_个分局抽调骨干力量组成。基层乡镇_个工作专班,分别是:××*、××*、××*、××*四个基层分局,每个分局分别设立_人工作专班。

_、制订方案,规范备案。县局制订《××*工商局旅游业合同履约备案办法》,该方法从七个方面对全局开展此项工作进行了规定:一是规定了此项工作开始的时间。二是规定了备案的范围。三是规定了备案的程序。四是规定了主动备案的原则。五是规定了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六是根据便民、就近属地管理原则,明确授权四个乡下基层分局对辖区内从事旅游经营的企业代表县局行使备案权。七是规定了对不切实履行合同履约备案企业的惩处。

_、摸清情况,突出重点。县局对全县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进行调查摸底,全县共有__户从事旅游经营的企业,经实地调查比较,××*旅行社有限公司等_户企业每年签订履行的旅游合同较多。通过调查摸底县局决定以这_户旅游企业为重点开展旅游业合同履约备案工作。

第3篇: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购买方 (以下简称乙方)

双方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后信守下列条款,共同严格履行。甲方向乙方销售如下产品: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及规格

单位

单价(元)

数量

金额小计(元)

·口

24186

l

合计人民币(大写):

贰万肆仟壹佰捌拾陆元整

小写(合计):

小写(合计)¥24186

相关条款:

第一条 合同必须填写工整,不得涂改,并经甲、乙双方指定有关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否则合同无效。

第二条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第三条 付款方式:

第四条 质量保证与验收:甲方所货物保证原厂正货,原厂包装及未使用过的新货,享受厂家承诺保修,否则乙方无条件退货。乙方在验收中如发现产品品种、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与本合同规定条件不符,须在产品到货后七日内提出书面异议和处理意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

第五条 保修: 。

第六条 违约责任约定:

第七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双方协商或调解不成由提起诉讼方所在地的法院裁决。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交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

第4篇: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一、现阶段建筑工程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的不规范性

根据当前众多的合同来看,许多合同乍一看没有问题,但是每一条的说明却经不起仔细推敲,这种情况在大多数建筑企业签订合同时都有出现,比如:合同权责不明确、对于合同一旦出现违约所产生的的后果以及应该如何处理都没有具体的条例说明。与此同时,还有这种情况的出现,各种因素导致业主与承包方的地位不平等,一些合同重点强调对于承包方的权责信息,而对于业主的制约条款信息则提及甚少,特别是在违约、理赔方面,条文描述模糊,权责不明确,这就对承包方的权利产生了相当大的冲击。

建筑市场要维持良好的运行,健全的法律法规也是不可或缺的,它是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根本,是合同产生效力的根本保障。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使工程施工从头到尾有一个系统的依据,从源头上根除掉项目实施中可能出现的不平等条款是制定相关法规的根本目的。另外,我国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造成对理赔工作的重视不够,中、小企业想要持续稳定的发展,就必须要深刻的认识到理赔对于企业的重要性,在签订合同中,可能涉及到的关于理赔方面的问题都必须有相应的条款进行制约,以便为后续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根据。

(二)合同管理体系不够全面

作为一个建筑工程企业,合同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十分重要,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相当一部分企业对于这方面的认识并不全面,合同管理没有条理性,对于合同的具体实施的实时情况漠不关心、知之甚少,合同管理中结算的控制、分级管理等方面都存在着相当大的缺口。合同欠缺系统化管理,一些必须的审查、评估以及合同的监管都没有做到。

(三)项目合同管理工作人员缺乏专业性

在国外许多发达的地区和城市,工程合同的管理一般都有专业的人员进行处理,因为工程项目合同有其技术性、专业性,不但要求从事人员有法律法规方面的知识,还需要对于工程方面有相当深入的了解,这样在合同订立中才不会出现原则性的错误,一旦发生纠纷,也会有相应的法律知识作为支持。但是,在我国现阶段,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没有专业的管理人员,实际进行合同管理的人员缺乏专业性,没有系统的知识体系作为支撑,对于法律方面的知识知之甚少,这样就会产生出现问题不能有效解决的局面[2]。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建筑方面也面临着国际上的挑战,所以在项目合同管理上,我们不仅要了解国内相关规定,对于国际通行的制度也要有一定的了解。

二、合同管理中存在问题的应对策略

(一)规范化合同

完善合同订立的法律法规,使建筑工程企业在出现合同纠纷时有迹可循,制定工程项目的法律法规,必须着手实际情况,从工程最初的可行性方案审核到最终工程竣工后的验收,贯穿于整个工程运行中。规范工程建设工作,对于市场行为的规范化,增强建筑工程方面工作人员的法律观念也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另外,像建筑市场的信用问题和合同履行问题,可以从这些方面入手,有效的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建筑市场中这种不良的行为及时遏制,如果出现新的问题也要不断健全机制,及时规范,使建筑市场的发展逐渐走向规范化,更好的实现项目合同管理优化。

当前的建筑工程行业,大部分项目合同条款都是针对承包方制定的,对于其所要承担的责任义务极尽说明,反之,涉及业主方面的条款却不够完整,特别是违约方面的条例,缺乏相应的规范。与此同时,由于建筑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等一系列因素,造成了承包方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处于被动地位,业主方面在这种情况下甚至会向承包方提出一些不平等的条约。针对这种情况的出现,国家也提出了相关的规定对其进行约束,明确双方的权责、风险,加强行业监管力度。

(二)合同管理体系的完善

合同管理体系的完善首先要做到,对合同管理实施进行实时监管,要求各部门如实向合同管理部门报告本部门当前情况以及近期工作的计划,从而方便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实施动态管理,对临时出现的状况做出合理的决定。其次,针对各个项目小组分工的不同,向其阐述清楚所负责的具体工作内容,做到责任到组到人,明确个人、小组的职责范围,积极的配合各部门实施合同的管理工作。最后补充合同制度的建立也是相当重要的,在合同实施工程中,不排除出现一些意外情况或者工程发生一些变化,这就要求及时的核算变更对于工程施工以及费用的影响,并且通过沟通进行相关的补充条例的签订。

(三)合同管理人员专业技能的提升

针对我国建筑工程方面合同管理人员总体专业水平低下的现状,我们需要从人员和相关培训两个方面进行改善,首先,合同管理人员的选择,必须是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才能从事相关管理工作,具体可以通过考核以及招聘的形式进行人员的选拔,在试用过程中坚持优胜劣汰的使用原则,将岗位留给最适合的人才。另外,在职人员的不断学习也是必不可少的,随着行业的不断发展,合同管理也需要根据实际的市场变化而变化,相关人员在工作的同时深入研究相关专业知识,做到与市场、行业共同发展。企业还可以通过定期选派人员去相关院校进行学习,完善管理理念,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更好的利用相关理论指导实践。

第5篇: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论文摘要]建设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对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起总控制总协调作用,是项目建设管理的核心。业主应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行为,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一、概述 

 

新疆某水利枢纽工程属自治区重点建设项目,为大(ⅰ)型工程,国家投资占工程总投资的52%,是在“十五”期间建成的新疆又一座大型水利枢纽工程。主要建筑物由拦河坝、表孔溢洪洞、中孔泄洪洞、深孔排沙放空洞、发电引水洞、电站厂房等组成。水库淹没搬迁人口11466人,安置区涉及4个县。是一项工程投资大、技术接口多、社会影响面广的复杂系统工程。该工程按各个里程碑计划如期实现,并一次通过蓄水安全鉴定,现以投入正常运行,并发挥效益。就合同管理方面,该工程建设单位制定了详细的合同管理办法,保证了工程的顺利实施。以下谈谈我们的做法和体会,与同行进行交流。 

 

二、合同管理办法 

 

(一)合同管理定义。合同管理是指对业主与其他法人、自然人、经济组织之间所签订的合同依照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指导、审查、监督、控制等一系列职能活动的总称,包括合同签订前的准备工作(合同文件编制、谈判、会签等)、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纠纷处理及合同文本的归档等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工作。 

(二)合同管理各部门。该工程建设单位就工程管理共下设计划合同处、财务物资处、工程技术处三个业务处室,另外还成立纪检监察室,监督合同的正常执行。合同管理实行计划合同处统一归口管理,并建立健全合同管理的相关制度。 

(三)合同的立项。合同的立项是指工程技术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项目需求,编写立项报告,论证项目实施的必要性,明确项目建设目标,对项目实施步骤、办法和承包方式及承担单位提出建议,提出估算工程量或估算费用,由项目分管局领导或局长批准实施的过程。设备、材料采购类的立项报告还应有市场调查情况,并明确采购数量与标准。 

所有需要对外签署合同的项目,均应按照要求进行项目立项审批。经批准的立项报告,未经批准立项不得办理合同,相关业务部门不得提前进行项目实施。招标项目的招标报告等同于立项报告,按立项程序经项目分管局领导或局长批准后上报主管部门。 

(四)合同的签订和审查。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合同法、招投标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凡项目金额达到规定数额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对一些不进行招投标的零星工程,必须坚持比价择优选定承包方和合同会签审批制度,坚决杜绝暗箱操作。合同签订前业务部门联合组成资信审查小组,对合同方的资信、经营范围、履约能力等进行资信审查。资信审查小组在完成审查后,提交由成员签名的资信审查报告,并按资格预审流程报项目分管局领导审批,计划合同处存档备案。资信审核合格后由计划合同处和业务部门参照国家行业管理部门合同示范文本、立项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合同文件编制,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会审。计划合同处对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及合同价格进行审查;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合同的可行性、技术要求、质量要求、工期要求、材料供应、提交成果等内容进行审查。合同编制修定完毕后由计划合同处会同各相关部门与合同方进行协商谈判,最终达成一致。 

(五)合同的履行。工程技术处对合同执行的全过程负责,并及时向项目分管局领导或局长报告合同执行情况。 

合同付款应严格按合同付款条件执行,支付审批手续应按程序办理,工程进度结算由财务处审定后支付即可,竣工结算必须由分管局领导签批后支付。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现遗漏、偏差等问题,工程技术处与计划合同处联系,及时与对方协商,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合同的顺利执行,在此过程中签订的任何书面资料均与正式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合同的变更、解除。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由工程技术处受理。变更、解除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双方的信件、函电、传真等),不得采用口头形式。变更、解除合同未经双方书面协议前,原合同继续有效,仍应履行。因变更、解除合同而使当事人的利益遭受损失的,除法律允许免负责任的以外,均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在变更、解除合同的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同合同签订,必须采取各部门会签审批。 

(七)合同纠纷的处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纠纷的,应按《合同法》及双方签订的合同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可采用协商、调解、仲裁及诉讼的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处理由工程技术处负责,并通知计划合同处、财务物资处等相关部门派员参加协助解决。双方已签署的解决合同纠纷的相关资料应妥善保管,并及时存档。 

 

三、合同管理体会 

 

(一)建立合同管理台账尤为重要。水利工程涉及勘测设计、工程建设、科学试验、咨询等方方面面,合同种类繁多数量较大,建立合理清晰的合同管理台账尤为重要。该工程属大(ⅰ)型水利工程,由计划合同处建立以合同编号为核心的管理台账,合同编号编制方法与概算挂钩,项目分类参考概算编制方式,内容包含合同名称、合同单位、签订日期、合同金额、招标方式、支付情况、责任人等,通过台账可以随时掌握某一合同的执行情况,还可以时时掌握整个工程概算执行情况,为工程投资控制提供时时资料。 

(二)合同管理信息化有助于建设管理水平的提高。该工程参建单位200余家,签订合同700余份,为了加强工程管理,建设单位引进了三峡工程项目管理系统。该系统的实施实现了集成的合同、成本、进度、物资、设备、文档、质量等应用的共享信息资源库,建成了以合同管理为核心,适宜该工程建设管理业务需求的统一工作平台。通过系统的使用,人工无需再对大量的数据存储、计算、处理、传递进行操作,均由系统完成,减少了人工工作量,提高了数据处理的速度、准确性、一致性。该系统的合同管理模块,由合同定义、细项维护、变更处理、支付申请、支付审核、合同查询、支付统计组成,系统用户可以随时查阅合同签订、变更、支付信息。与此同时,系统概算管理模块根据合同数据的录入更新同时更新,随时显示概算执行情况,为投资控制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使建设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四、结语 

 

建设项目管理中合同管理对项目的进度、质量、投资起总控制总协调作用,是项目建设管理的核心。业主应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合同管理责任制度,规范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的行为,及时解决合同纠纷,保证工程顺利实施。 

 

第6篇: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1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自身经营未依据法律的规定履行企业义务,行使企业权利,或企业没有及时根据法律的变动及时调整经营理念而使企业的经营管理与法律规定相悖的现象,企业如果对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很可能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法律责任,有时甚至决定企业的生存。因此,建立健全的法律风险处理体系是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企业实现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一、当前电力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法律风险意识薄弱

受过去政企合一的管理模式的影响,不少电力企业在经营管理中仍然沿用传统的思维方式来管理企业,对法律认识不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识十分薄弱。电力企业缺乏法律风险意识最为突出的表现便是不正当竞争与电力设施的验收不规范。很多电力安装业务是由电力企业分离出的其他企业来完成,这些企业大多是与电力企业地位平等的实体,与电力企业之间的关系十分微妙,不少供电企业要求用户到指定的企业去办理电力设备的安装业务,这种行为很可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电力法》。电力企业法律风险意识的淡薄还表现在对法律了解不足,当前,民事法律风险是电力企业面临的最多的法律风险,随着电网规模的扩大,各种触电事故也逐渐增多,据相关统计,全国的电力企业每年对触电人身损害的赔偿高达十几亿人民币,在进行司法判定时,司法部门往往为了保护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令电力企业承担无过错责任,使得电力企业在处理纠纷时十分被动,也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2.合同管理水平较低

合同纠纷也是电力企业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之一,合同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现代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大多是以合同的形式进行的,因此,合同管理是现代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由于电力行业在市场上长期处于强势地位,很多电力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职工都没有树立正确的合同意识,对公司所签订的合同也没有进行妥善的管理,使得企业在履行合同时存在很大的风险,甚至在合同出现问题之后也没有进行及时的总结,为企业的发展埋下了不小的隐患,增加了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随着电力企业作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工作岗位也渐渐增多,很多电力企业都雇佣了大量的临时工和合同工,由于历史原因,很多电力企业在这些人员的聘用和解聘上的规定可能存在违背劳动法的内容,可能引起纠纷,为电力企业带来未曾预料到的法律风险。

3.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

当前很多电力企业的管理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但从法律角度上说,很多电力企业内部哈存在权责不清,分工不明的现象,再加上监管的不利和制度的缺陷,电力企业法律风险大为增多。电力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缺失很可能导致职务犯罪、企业资产流失犯罪等重大劳动罪责,随着我国法律体系的逐渐完善,电力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管不力很可能引起刑事纠纷。

二、电力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

1.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

电力企业要将法制宣传作为重要工作之一,同时开展对内与对外的法制知识普及。对外是指通过教育与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用电意识和合法用电意识,减少触电事故,降低电力企业的法律风险,同时,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打击窃电及不规范用电的行为。对内法制宣传是指加强企业的法制化管理,使企业职工能够依法展开工作,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利,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

2.实行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具有专业法律知识,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才。由于电力企业的特殊性,企业既需要懂得生产经营又掌握法律知识的人才,电力企业在依法治理的过程中,应大力培养专业素质过硬,思想作风正派的法律人才,并将法律人才的管理纳入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体系中,鼓励企业职工学习法律,取得法律顾问资格,从而建立起一整套健全的法律顾问体系,有效的规避法律风险。此外,电力企业还应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充分落实政企分开的规章制度,使电力企业的管理能够在法律框架内有序运行,还应推动触电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的完善,当前,对于触电事故处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存在很大的不足,电力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往往是败诉的一方,因此,应积极推动此类法律的完善,明确事故双方的责任,保护电力企业的合法权益。

3.健全合同体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不断完善,加强合同管理成为电力企业提高管理水平,规避企业风险的重要途径,如果电力企业对合同管理不加注意,流于形式,必然会给企业的发展埋下重大的隐患。电力企业应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建立健全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归档制度,合同监督制度等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弥补为中心的合同管理体系,使电力企业的签约更加规范化,弥补遗留的管理漏洞,降低法律风险。

三、总结

总而言之,在新的市场经济形式下,随着国家法律体系的逐渐健全,电力企业所面临的法律风险也大为增加,为企业的运行造成了不小的潜在威胁。电力企业只有加强管理人员与职工的法律意识,完善自身的法律风险规避机制,积极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才能有效的降低自身的法律风险,为企业运行与社会发展做更多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刘宇晖.对我国电力法体系的构想――以构建和维护竞争性电力市场为价值目标[J].河北法学,2008(07).

[2]江汇,褚景春.中国不同历史时期电力发展与电力体制改革关系的理论思考[J].华北电力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1).

[3]文合生.融会贯通电力法律法规全力维护电力企业权益――横县供电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企业利益,实现依法治企的体会[J].广西电业,2009(05).

第7篇: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预约合同;合同特征;合同成立;合同效力;违约责任

中图分类号:DF52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08-0157-02

随着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社会实践中预约合同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在民间资本借贷、车辆购买、房屋预售等商业领域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违反预约合同后的相关法律责任以及预约合同本身,在我国的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当中,预约合同纠纷也逐渐的成为司法工作的难点。在此,笔者拟就预约合同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希望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一、预约合同的含义及特征

在罗马法中最早的出现了合同的概念,将合同定义为“为法律所承认的债的协议”,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所达成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而在民法理论中,合同又可以分为本约与预约。预约是相对本约而言的,是指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契约。

罗马法中并没有预约合同的概念,近代各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对此也少有规定,只是有些国家在某些情况下会有一些相关的具体规定。概因预约合同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成立的情形复杂的,不可一概而论。但是预约合同的应当具备如下特征:(一)预约合同是诺成的。预约合同不是实践合同,不受要物的约束,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后,所形成信赖利益是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二)当事人订立预约合同要早于本约,在时间上应具备预先性。(三)预约合同内容是关于订立本约的相关规划(四)预约合同应当具备书面形式。(五)在预约内容上,要明确具体。(六)预约合同具备一定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违背了预约合同条款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守约方的损失。

二、预约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合同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相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拟就合同的内容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后,合同即应成立。合同的成立也是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判断,须有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当事人各方意思表示一致,特殊条件下,或可依交易惯例确定,或依据当事人特别约定来确定合同成立要件。当然,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有效,只有在当事人缔约时具有缔约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标的确定可能,且并不违反法律规范及公序良俗的情况下,合同才会生效,才会具备法律效力,有时在特殊情况下,还需具备特别生效要件。预约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在法律上也具有债的效果。

预约合同与一般合同的标的不同,因此其合同效力也应有所不同。根据合同标的的不同可以分为“必须磋商说”和“必须缔约说”两种观点。“必须磋商说”观点认为,预约合同一旦缔结,双方当事人就负有在未来某个时候进行本约的磋商义务,也就是说,只要当事人履行了本约磋商的义务也就完成了预约的义务,最终本约是否能够达成达成,则与预约合同无关。而“必须缔约说”的观点则主张,双方当事人必须在未来达成本约合同,否则就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这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反映了当下法学界的法律价值观念,也体现出政府在未来的不同立法倾向。“必须磋商说”侧重本约的磋商谈判过程, 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买方的利益,买方只需要进行善意的磋商谈判,就是履约的表现,即使最终无法达成本约也无须承担法律责任。

预约合同的效力应当根据内容的不同,而有所变化。在社会实践中,预约合同的表现形式往往是多种多样的。有的预约合同内容详尽,将未来本约应该规定的内容都进行了约定,有的预约合同内容简单,仅仅表达了当事人之间有在将来订立本约的意思表示,至于将来本约会约定什么内容则待以后磋商时再做决定,所以预约合同订立是采用“必须缔约说”还是“必须磋商说”,应当依据订立预约合同时的具体情形,而不是人们的凭空想象。如果订立的预约合同内容简单,需要进一步磋商决定本约,那么采用“必须磋商说”就是合理的。如果订立的预约合同内容详尽,甚至无需本约磋商,那么采用“必须缔约说”就能够更好的保证守约方的利益。

三、违反预约合同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又称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一般违约责任形式包括实际履行、损失赔偿、支付违约金等。预约合同作为合同的一种,其当事人亦有承担违约责任之义务。预约合同违约责任形式与缔约过失责任是有区别的,那么,预约责任的承担是否适用一般违约责任形式呢?目前,学界关于预约合同的违约合同违约责任形式还存有争议,有两种主流观点,分别为“必须履行本约说”和“实际损害赔偿说”。

(一)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了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产生于合同订立的过程中,其所违背的是一种“先合同义务”。相对于缔约过失责任,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虽然也产生于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但它是一种基于当事人约定而产生的意定责任形式, 与缔约过失的责任形式实质不同。虽然二者表面上来看宗旨一致、功能相似,都可以归属于“先合同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实践中,如果当事人最终欲订立的合同未能成立或生效,在存在预约合同的情形下,优先适用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按照双方的约定条款进行处理,只有在没有预约合同的情形下,才可依据法律规定以缔约过失责任处理。

(二)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

不同国家的立法实践中,预约合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形式也是不同的。但主要违约责任形式有两种,分别为“必须履行本约说”和“实际损害赔偿说”。必须履行本约说主要是指,当预约合同订立之后,如果其中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则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强制其履行义务及承担责任。在目前各国司法实践中,有些国家承认必须履行本约说,另有一些国家则主张采用定金罚来代替必须履行本约。从社会实践来看,用必须履行本约作为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形式是不合理的, 首先,必须履行本约的直接后果是强制双方当事人签定本约,这就违背了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不考虑当下实际履行合同环境,而过分强调对本约的实际履行,也是一种不公平责任的体现。其次,当事人必须按照预约成立本约,这就意味着,预约与本约在责任效力上的相同,也就违反法律限制某些合同成立的初衷。最后,强制履行的适用有严格的条件限制,如果当事人一方由于实际不能而违约,那么强制履行将成为一纸空谈;而如果采用定金罚或者约定的违约金的责任形式,那么定金罚和违约金的额度也应当进行相应限定。因为守约方的实际损失是基于信赖利益,所以应当限定于信赖利益的范围之内。信赖利益而导致的实际损失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因信赖本约将会订立而为准备履行本约所发生的支出或遭受的损失,二是因信赖本约将会订立而放弃其他订约机会所遭受的机会利益的损失。

四、完善我国预约合同立法的建议

我国民法中虽然没有关于预约合同的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上却有着规制预约合同的法理基础和相关法律依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同时规定了诚实信用和尊重社会公德的基本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这一弹性条款,是我国立法技术成熟之表征。基于我国民法理论中预约合同的法理基础,笔者认为,我国在完善预约合同立法时,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预约是订约的过程,是当事人对未来交易的初步规划,存在于当事人意思自治领域,重在当事人间的信用,应当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中,由信用交易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法律应充分保护当事人间为订立正式的协议而作出的种种安排。

第二,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或者合同法的完善中,应当对预约合同作出明文规定。基于对预约合同性质的正确理解和把握,明确预约合同的地位,指明订约谈判的方向,廓清当事人所承担的义务,把它放在债编总则或者合同法的总则部分中进行规定,弥补在要物契约和要式契约上达成的合意缺乏法律价值的漏洞,并且使意思自治的私法观念贯彻契约法的始终。

第三,立法中必须承认预约合同的效力,促使预约合同当事人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尽最大努力公平谈判,缔结本约。同时,预约合同的效力的承认也可以丰富契约概念的内涵,完善契约法体系的内部结构。在发达的市场经济社会中,由信用交易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必须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护,否则,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信用制度的建立。

参考文献:

[1] 曾隆兴.民法债编总论[M].台北:三民书局,1999:18.

[2] 孙森炎.民法债编总论(上)[M].台北:三民书局,1999:45.

[3] 郑玉波.民法债编总论[M].台北:三民书局,1990:33.

第8篇: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关键词:合同管理;原因分析;解决途径

一、合同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

1.生产经营活动的规范性要求必须进行合同管理

企业在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其管理主要涉及产、供、销三个环节,而这三个环节都是由合同来连接的。合同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运营,因此合同的合规性与合法性显得尤为重要。以唐钢不锈钢公司2012年的合同业务量为例,物料采购合同量占32.64%,销售合同占34.56%,设备采购合同29.65%、其他合同3.15%。

2.法律风险的可控性要求企业必须加强合同管理

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的重要区别就是法律风险具有可控性。根据引发法律风险的不同原因,可以将企业法律风险分为外部法律风险和内部法律风险。外部法律风险是由市场、客户、国家政策等外部因素引起的,企业对其发生无能为力,所以,企业的外部法律风险是不能完全规避的。然而企业的内部法律风险,是由企业自身的原因引发的,企业管理对内部法律风险的发生起到了决定性作用,而且企业通过采取措施可以控制其发生,合同管理作为内部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引发企业内部法律风险的关键因素,因而通过加强合同管理,构建以合同法律风险防范为核心的现代管理体系,把合同法律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成为现代企业规避法律风险的重要途径。

二、企业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合同管理制度不健全

合同管理制度应该包括合同管理组织机构及其职责分工、合同签订和合法性审查、法人授权委托办法、合同专用章管理办法、合同履行及合同争议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管理人员培训、合同管理监督考核机制等方面,但是在企业合同管理过程中,合同管理制度不是内容欠缺,就是制度形式化,以致不能切实的执行。具体表现为管理职责不明确、合同管理人员缺乏法律素养、变更协议不断增多,系统性的合同管理缺乏,监督机制不完善。

2.合同条款约定不严密

合同执行的过程中难免发生争议,一份完整的合同,不仅约定内容要全面,而且约定条款必须严密准确。如:在签订合同时,约定双方产生争议,需向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讼,表面上看去,合同约定了争议解决条款,但在仔细阅读全文后,发现合同中并没有注明合同签订地点,导致在双方发生争议时,对管辖权问题产生争议。

3.合同纠纷处理不及时

合同纠纷处理的及时性是由法律的时效性决定的。在企业经营的过程中,合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在合同纠纷发生后,企业对纠纷不能快速做出反应,导致经济损失进一步加大。如作为债权人,碍于情面对债务人怠于行驶追索权,也未通过法律途径请求公权力的保护,错失了调查取证的良机,甚至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失去了法律最有效的保护,造成企业的经济损失。

三、解决合同管理存在问题的主要途径

1.提高合同风险防范意识

加强宣传,提高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合同管理是一项全员性的工作,涉及到与合同有关的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合同管理本质上是一项全岗位、全过程管理工作,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出现合同争议,将使公司陷于诉累境地,这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管理,而且可能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此必须提高合同风险防范意识,加大宣传力度,使干部职工树立合同风险意识,维护企业合同利益。

2.增加合同培训,提高法律素养

加强合同法律知识和技能培训,定期对企业合同承办人员和合同审核人员进行合同法、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以及典型合同案例的培训,通过专项培训,增强合同法律意识,促使合同管理人员熟知合同管理实务中应注意的关键点,掌握合同管理过程的技巧,提高合同管理人员的业务能力,增强职工的使命感。

3.加强合同档案的管理

合同档案的管理并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合同原件管理,它既包括签约前的有关招标文件,又应该包括签约后的有关验收单、完工证等。合同档案的保管在合同管理过程中是非常重要的,它是合同履行过程中最原始的证明,更是纠纷解决过程中最直接最有力的原始凭证。假如企业丢失了最原始的证据,那么诉讼中的地位将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从而造成非常被动的局面。再者一些合同的内容是企业不愿意公开的,而合同内容会涉及到商业秘密,因此合同管理人员必须对生效的合同按照类别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并在保管期限内妥善保管合同档案。

4.多措并举解决合同纠纷

在合同纠纷出现后,企业应迅速采取措施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恶化,并坚持自愿平等原则,积极与合同对方进行协商,针对合同争议的内容进行充分的沟通,互谅互让,而通过协商自行解决合同纠纷是合同当事人的第一位选择。在协商的同时,企业要根据纠纷的性质和纠纷的内容,积极做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准备,搜集相关证据。在紧急情况下,可以财产保全提出申请,从而减少企业的经济损失。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寻求法律保护是有时效的,如举证时间、上诉时间等,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以防范法律风险为准则而进行的合同管理工作,企业的全体员工必须树立了全面、全过程、全员的风险管理理念,树立较强的风险意识、竞争意识。将合同管理工作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工作相结合,经过层层审核把关,对企业最有益的价格签订销售合同、买卖合同,从而降低了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并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修改合同管理办法,使管理程序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促进企业基础管理水平的再提升。

作者:姬文双 单位:唐山不锈钢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田振英.论合同档案管理[J].机电兵船档案,2015(,5):49-51.

第9篇:合同纠纷的相关法律法规范文

(一)建设工程合同体系不完备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体系是以下四个合同文本为核心的示范合同体系,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标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工程总承包合同》(GF-2011-0216)。这四个合同文本的内容仅涵盖了施工、承包、招标及设计四个方面,远远不能满足各种工程类型的需要,不适应建设工程的多样性。

(二)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人员业务水平低一方面,许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仍然习惯“一言堂”,对建筑施工领域的相关法律法规如《建筑法》、《合同法》、《招标投标法》没有深入了解,没有使合同管理成为经营管理的必备因素,容易导致在企业经济往来中产生一些不必要的合同纠纷,为此耗费企业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又不重视对合同管理人才和团队的培养,使企业缺乏专业的合同管理人才。另一方面,注重合同静态管理,忽视动态管理,合同履行监控不足。?企业在签订合同后容易将其束之高阁,容易导致合同在中期和后期履行阶段出现较多问题。一般来说,施工企业管理层对投标、签约工作还比较重视,但对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统计、考核、奖惩等缺乏有效的措施和方法。?

二、完善建筑施工企业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建设领域的立法和执法建设工程有多方主体参与,利益关系相对复杂,只有完善的法律体系和规范的市场监管才能保证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顺利实施,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一方面,国家要完善我国建设工程领域的立法,建立健全规范的法律体系。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国家应主要通过制定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来引导建筑合同的管理,明确立法、执法与政府管理之间的关系,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抑制建筑市场中的无序竞争。第二,加强对建筑市场执法和监管,规范建筑行业各方主体的行为。我国法治建设起步晚,基础薄弱,执法机制还不够健全,仍然习惯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命令手段干预市场行为,契约意识和法治观念仍有待进一步加强。同时,减少不恰当的行政干预行为对正常的经济活动造成严重的影响。一些不恰当的行政干预行为给我国建筑合同制度的实施带来很大困难,与国际市场不接轨,不利于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二)建立和完善建设工程合同体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向国际市场。例如被誉为“高铁第一推销员”的总理极力向国外推荐我们国家的高铁技术和设备,这让我们国家的建筑施工企业尤其是中铁集团这类专业铁路建设企业走向了更广阔的国际舞台,因此国家应当采取措施促使企业与国际市场更好地无缝衔接。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应当是以合同文本为基础和依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我国建设工程合同与国际市场接轨的重要一步。但它只是业主与承包商之间的合同示范文本。由于合同缔约方的不同,应当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系统和完整的合同体系,除了业主与承包商还应当包括其他的参与主体,如总承包商与分包商、承包商与供应商等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承包方式还应当走国际化路线。国际上已经产生了如设计-采购-施工模式(EPC)、项目管理(PM)、阶段分包方式(CM)、建造-运营-移交模式(BOT)等多种承发包模式,而我国目前建设领域采用的合同方式主要是施工承包,很少有其它的承包形式。但也有类似尝试,例如北京奥运会多个场馆即采用了的BOT模式。i因此,我国建筑行业迫切需要吸收引进国外先进的承包、发包方式,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国际建筑市场的发展需求。

(三)培育现代化的合同管理机构现代化的合同管理机构或者专业团队应当包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法律顾问或专门的法务部门、项目经理。这些人由于长期与合同打交道,他们的合同管理业务水平的高低决定了合同签订、履行的效果。因此必须采取多管齐下的措施,培育现代化的合同管理机构。在我国民法上,法定代表人的基本含义是法人的负责人,即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人。?所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实施经营管理过程中应当提高法律素养,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合同管理工作,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负责人,则首先应当加强对《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其次应当重视对合同管理人才和团队的培养。目前通行的做法是由企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或组建专门的法务部门统一管理合同。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顾问事务中的一项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简单的要约、承诺、签约等内容,而是一种全过程、全方位、科学的管理。企业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要全面参与企业合同管理的工作,从谈判协商到最终履行均需参与进去,并及时了解企业合同执行的相关情况。一旦有违约情形,法律顾问或法务部门要视具体情形,以维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经济损失为出发点,及时采用协商和解、仲裁或诉讼等不同方式解决纠纷。基于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分散施工的特点,目前大多企业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是项目建设及其管理的核心人物,对企业决策的执行效果起着重要的作用,影响着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对项目经理的选拔和任用应当尤为慎重。除了对相关合同管理人员法律知识需要加强培训和学习外,还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的“充电”,使其能够适应市场变化,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

三、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