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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设影视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势在必行
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小微企业占90%以上,80%以上的小微企业依靠民间借贷发展。据银监会测算,银行对企业的贷款覆盖率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差异巨大,大型企业为100%,中型企业为90%,小微企业为20%。小微企业贷款难,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不到位,主要归于小微企业可抵押资产少、经营风险大、银企信息不对称、传统信用评价模式不全面这几个因素。
近几年我国掀起文化产业发展热潮,传媒业最受投资者青睐,但是融资成功的大多是大型传媒企业,小微企业鲜有案例。影视小微企业主要依靠内源融资,影视业融资需求较大,外源融资不足,融资规模受到限制。影视小微企业很多都是以工作室的形式存在,缺少房屋、土地等可抵押资产,而且经营风险大,很多工作室的生存时间并不长,金融机构在影视小微面前更是“惜贷”。传统的信用评价模式以财务报告为核心,以财务比率来判断一个企业的信用状况,难以对影视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进行有效评价。影视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评价应考虑其特点,影视小微企业缺少固定资产,传统的信用评价模式并不能准确地评价影视小微企业的信用风险,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造成影视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不到位。
小微企业对影视业的发展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由于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传统信用评价模式不适合小微企业信用风险评价,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分散在各个部门,没有进行有效整合、共享,造成银企之间信用信息不对称,金融支持影视小微企业发展举步维艰,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在金融支持文化产业发展中显得更加重要。
二、浙江横店影视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现状及原因分析
目前,金华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成立金华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在信义金华网站中设企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网站中设信用建设、信用动态、信用公示、信用服务等专栏,在网站中可以查询企业信用,还可在信用公示专栏中查询市场监督局、国税局、环保局、安监局、法院报送的黑名单企业,并可链接到国内信用网站、省内信用网站及本市信用网站。然而在横店并没有专门设立相关网站、企业信息信用公示平台,相关信息需要在省公示平台和金华市公示平台查询,相关信用信息并不全面,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尚未建设,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企业自身不够重视信用建设,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区内入驻企业超500家,只有少数企业将诚信建设和承担社会责任纳入企业文化建设,2015年度金华辖区15家企业荣获“中国质量诚信企业”,却没有一家企业是浙江横店影视产业实验区区内影视企业。
各部门信息资源不能共享,金华市企业信用公共服务平台实现了工商、质监、环保、国税、安监、法院五个部门的数据报送,初步实现了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然而对于横店而言,这些信息并不具有针对性,区内很多企业的信用信息在市信用公共服务平台中无法查询。各部门掌握的信息有的在政府网等网站上公布,有的不予公示,这样就形成了信息孤岛,信息难以归集。
奖惩机制不够健全,对于守信企业的奖励幅度不大、优惠政策也不多,而对于失信企业而言失信成本过低,金华市目前正在加速推进“黑名单”制度建设,使得失信企业“一处违法,处处受限”,但收集的企业信息覆盖面不够全面,影视实验区内的企业并未能真正受到这些奖惩机制的制约。
信用评价体系不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在发达国家已较完善,美国的市场主导式模式、欧盟的政府主导式模式、日本的政府特许经营模式,无论哪种模式都特别注重征信机构的建设,由专门的征信机构归集信息,并设置系统的信用评价体系,对于信用体系建设至关重要。目前,横店银行贷款还主要依靠传统信用评价模式,以传统的财务指标作为贷款的标准,显然使得小微企业贷款难。
三、省内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经验借鉴
创建于2002年11315全国企业征信系统是国内首家第三方大数据征信平台,公众可以通过平台查询企业信息,平台帮助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帮助企业修复信用。2014年3月中央文明办等多部门联合印发《“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对信用惩戒的对象、内容、范围、实施方式等内容进行具体规定。2014年6月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并连续推出各项举措要求各省各市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2015年4月,央行副行长潘功胜关于2015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征信工作进行一系列部署,建设社会统一代码,重点推进实验区建设,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同年8月,国家发改委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文,同意将浙江省内的三个城市作为全国首批创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包括杭州、温州和义乌,这三个城市近年来信用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创建于2014年9月,并于10月1日正式上线运行,整合了杭州市27个部门83个门类的6亿多条信用信息,各部门、企业和个人可以实时查询全市法人和自然人的信用信息。杭州市发改委运用财政专项扶持资金启用公共信用信息记录查询,对存在失信行为的企业“一票否决”。继获批为全国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后,杭州《创建全国信用示范城市工作方案》,根据《方案》,运用大数据在互联网金融领域运用信用信息,着重做好完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构建失信惩戒和守信机制联动机制等多项任务,推动“信用杭州”建设。
温州民间资本数量庞大,信用体系建设取得较大成果,自2005年起连续获得金融生态等级最高城市的称号,全市有46家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6个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行业。此外,温州出台了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办法、信用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多部信用管理制度,联合法院等部门定期建“红黑榜”制度, 开发民间金融监管系统。温州金改后,建立全面的信用查询评价机制,形成政府部门、人民银行、民间三方参与的全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全国首个地级市征信分中心的人民银行温州征信分中心,除了可以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外,还致力于建立涵盖企业信用信息、企业信用评级信息及民间金融信息的征信系统。在温州,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也是建设最早、覆盖面最广的城市之一,走在了全国前列,二期平台将工商、税务等35家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归集整合,为每个企业建立信用档案,并具有信用统计分析和预警功能,并对企业自动信用等级分类,企业的失信信息通过温州信用网进行公示,起到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作用,并致力于打通企业信息平台和个人信息平台,通过企业信息平台可查询企业法人信用信息,通过个人信息平台查询个人名下的企业信用信息。此外,2015年9月份温州市府办下发《2015年温州市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其中明确指出在12月底前完成小微企业名录库建设,建设小微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形成企业经营、银行贷款、部门审批三位一体互动机制,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方案》另外要求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建立全市统一失信黑名单,实现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共用。
四、影视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策
金华市信用体系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而横店更是经验不足,应抓住机遇,借鉴信用体系建设走在前列的温州、杭州等经验,加速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影视产业作为横店三大产业之一,小微企业占绝对多数,应探索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破解融资难题。借鉴温州等经验,以信用信息归集、评价、监督为主线,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应至少做出三方面的努力。
一是搭建小微企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各部门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一方面公众可以通过该平台查询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各部门报送的失信黑名单企业,另一方面,各部门将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报送到该平台,实现各部门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共建、共享,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库,探索建立涵盖企业信用信息、信用评级信息、金融信息在内的综合信用信息数据库,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研发统计分析技术,自动形成企业信用档案,解决各部门为政、信息孤岛、信息不对称问题。
二是建立信用评级机构,使用信用报告制度。以政府为主导,适应市场化发展需求,利用财政专项资金建立信用评级机构,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该领域,借鉴芝麻信用、腾讯信用等商业评级机构,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互联网金融对信用信息数据库归集的信用信息对企业信用进行评级,并形成信用报告,以信用为资本,改变以往的以财务报告为主的信用评价体系,以信用报告作为评价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依据,银行根据信用报告决定是否提供贷款,使得小微企业的信用状况得到全面评价,解决因银企之间信息不对称、小微企业固定资产缺乏等因素造成的融资难题。
关键词:信用评级;发展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03-0106-03
在现代金融市场中,信用评级市场的发展对于维护投资者的权益。保障政府监管工作的实施以及金融市场的平稳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伴随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通货膨胀、企业财务恶化、金融市场日益复杂的局面开始显现,以信息不对称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投资双方利益冲突的存在和加剧,使得投资者需求依靠评级结果来提供决策的依据和支持。信用评级用最简单直观的方式向市场参与者揭示可能的风险,便于其根据评级做出决策。可信度高的信用评级市场有利于协助政府监管金融市场行为,防范风险,客观评价企业,淘汰不良企业。因此,中国有必要大力发展信用评级市场,建立一批具有高可信度的专业的评级机构,进一步完善信用评级市场。
一、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发展现状
中国的信用评级市场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最早的信用评级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组建,隶属于各省市的分行系统。随着1987年《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的颁布,中国正式开始构建独立于政府的信用评级市场,此后,伴随着国内信用评级需求的逐步扩大,信用评级市场得到了较快的发展。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国的信用评级行业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市场的历练中陆续涌现出一批评级机构。特别是2005年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在推动短期融资债券市场建设的同时,也积极扶持了上海远东资信评估公司等五家市场评级企业。这些企业借助庞大的市场需求,知名度与实力不断提高,发展潜力巨大。同时,信用评级市场的业务范围逐渐扩大,目前已经包含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贷款企业、证券公司债券评级等众多业务,发展前景良好。
国家对信用评级市场的监管体系也在进行不断地调整与完善,现已逐步形成了中国人民银行为主管机构,多个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体监管系,法规与制度不断完善。2000年以后,面对信用评级市场迅速发展壮大,各类监管机构陆续从业务角度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监管范围,基本方式为出台相关的规章制度,对各评级机构及其业务进行监督和规范。
在人员素质方面,信用评级企业培养出了一批学历高且经验不断提升的分析师队伍。目前,评级机构从业人员中已有超过70%拥有硕士学历,15%左右拥有博士学历。不断优化经验使其成为信用评级机构成长的基石。不仅如此,国内评级机构与世界重要评级机构的合作也在加深,不断有跨国评级机构参股中国评级机构。例如穆迪49%参股中国诚信国际信用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惠誉49%参股联合资信评估公司,标准普尔49%参股上海新世纪资信评估投资服务有限公司。
二、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存在的问题分析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信用评级市场成长迅速,在积累了大量的经验的同时,也在宏观市场环境和行业内部两方面展遇到了一系列的问题。
从宏观市场环境看,主要问题集中在缺乏针对性法律法规、监管体系繁杂、审核与评价机制不完善等三个方面。
首先,现有对评级市场的规范,主要是人民银行下属的征信管理局出台的多项管理办法,以及《证券公司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规,不足以对迅速壮大的市场产生强制约束力。信用评级市场缺少针对其设立的基础性法律,相关的约束只在一些通用的法律如《证券法》中提及。
其次,信用评级针对的产品面向多个部门与交易场所,包括银行间市场、交易所等,而国家实行的监管策略主要是针对这些部门或交易场所设立监管部门。因此,对信用评级市场的监管产生了多个监管部门共存的状态,这些部门之间监管标准不统一、监管范围存在重叠,缺乏有效的协同监管机制,从而令监管效率下降。
第三,市场的膨胀超出预期,随之而来的是信息安全、不正当竞争行为、执行缺乏规范等一系列的问题的出现,信用评级行业缺乏有效的惩罚机制和退出机制,这样的情况助长了侥幸心理的产生,同时引发短期行为的集中出现,这极大地损害了整个信用评级市场的声誉。虽然中国人民银行出台相关规制对行业行为进行规范,但无论是约束力还是可操作性都不强。
从行业内部来看,主要存在技术水平较低、行业竞争不规范、垄断巨头的渗透等三个问题。
第一,信用评级市场是智力密集型市场,而评级技术是各个评级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中国评级机构由于经验相比国外评级业巨头有较大差距,机构数据库与知识库的建设相对落后,因此在评级过程中对量化指标数据的计算与检验方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在面对不同评级企业与债务工具时,如何更准确地表现其风险特征成为各个评级企业共同面临的难题。这也进一步限制了评级机构业务范围的拓展,对于资本市场不断涌现的金融工具,国内评级机构只能望洋兴叹。
第二,虽然国家出台相关规章制度对信用评级行业进行规范,但行业内无序竞争情况依然存在。这些竞争引起了机构内部控制能力失衡,迁就客户、买卖人情关系等行为扰乱了本该进行的公正客观的评级行为,从而造成评级稳定性差、信用评级趋同等问题依然突出,引起了了公众对信用评级行业专业性和独立性的广泛质疑。
第三,2006年以来,美国信用评级业巨头纷纷开始大规模地进入中国市场。目前,全国性的信用评级企业大多已被外资企业收购。这些公司一方面故意压低对中国信用评级和国内企业的信用评级,为美国的金融机构在华赚取高额垄断利润,一方面,操控中国信用评级行业,建立中国经济数据库,广泛渗透各行各业,对中国信息造成威胁。
三、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存在问题的成因分析
究其问题成因,笔者认为信用评级行业环境与市场监管体制是两大主要因素。
从行业环境看,信用评级市场业务主要局限于信贷与债券评级业务,业务规模整体较小,且由于非市场化现象的大量存在更使得债券评级的认可度下降;其次,国家在企业债发行定价上实行利率管制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收益和风险之间的关系,同时也降低了信用评级行业的市场存在意义。中国甚至一度施行强制担保制度,这也是导致债券的信用等级的趋同,市场缺乏差异化的成因。同时,受限于各机构的技术经验与能力,在日新月异的金融衍生产品面前,无法有效参与新的金融产品的评估;从流动性上看,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分割,大量的市场参与者不能自由选择交易场所,债券的流动也受到极大限制,而更重要的是,一种债券的流通价格在两个市场间是存在差异的。在国内信用评级市场发展初期,各省市纷纷建立本地区评级机构。由于历史原因,当前中国信用评级市场在不同程度上还存在着行业割裂与地方保护主义,对国内统一市场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此外,信用数据的积累量也不能满足信用评价模型的使用需求,基于国情的自主化本土信用评级模型需要检验与修正的时间,而暂时还不能满足实际应用。
从行业监管角度,中国评级机构监管是多部门共同管理,但问题在于还没有形成协统计值,国家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发改委等部门都涉及监管信用评级业务,但无主导部门形成对评级机构的排他性的监管权;同时,国家对该市场的立法层次过低,证监会、人民银行出台的规章制度受限于监管权限,仅适用对本部门范围业务的监管,缺乏从国家层面对各信用评级机构监管的权威性。而且大部分的立法显得过于简单,缺少指导建议和实施细则,大多数规章制度仍是缺乏统一标准的原则性规定;此外,中国对评级机构的监管还存在多头管理的问题,权力划分存在空白、交叉重叠或的缺陷,一方面降低监管的效率和效果,另一方面各部门的立法充斥着部门利益色彩,同时有分割市场的倾向。
四、推动中国信用评价市场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信用评级市场的议价能力显著影响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但也应该注意到国内信用评级业的水平与迅速壮大的经济实力并不匹配,因此应当从培育良好的宏观市场环境入手,加强对行业的监管与自身建设的力度。
一是推动信用评级市场规模的扩大。目前中国的信用评级市场依然相对较小,业务领域依然主要聚集在债券、银行贷款以及企业信用等领域。因此应当首先推动信贷市场信用评级,并以此为基石推动和壮大中国信用评级市场。政府在金融行业的改革中应注意率先在经济、金融、投资、监管决策中利用信用评级信息,通过国家制度安排拓展市场需求,以此为基础在全国范围内建立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数据库。
二是完善监管体系。《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由证监会于2006年颁布,是迄今为止信用评级行业最高规格的法规。但该指导意见仅适用于人民银行对其下属各机构在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从事金融产品信用评级、借款企业信用评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业务的管理和指导。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中国越来越需要出台更有针对性、更具约束力的法律法规,在借鉴国外成熟经验、考虑国内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具有较强实践意义的相关法律规范,打造一个适于信用评级市场发展的制度环境。
三是改进信用评级技术。中国的自主信用评级机构应在借鉴国际巨头成熟经验的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加强对市场的研究,开发出系统完整、科学有效的信用风险管理模型,将中国的信用评级业务与信用评级体系建设紧密结合。积极开展对利差、违约率、信用迁移矩阵等数据的专项研究,对信用评级的一致性进行检验并提高其有效性,建立机制保障用户信用评级信息的一致性、稳定性和可比性。相关部门应当重点加强对机构知识库的建设,对系统的设计、数据与信息的录入到知识库的管理都要考虑全面,并保障其长期持续的可维护性,为获得长期发展优势奠定坚实的软实力基础。与此同时,有关监管部门和官方权威机构也应积极参与到知识库的建设当中。
参考文献:
[1] 聂飞舟.信用评级机构法律监管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1.
[2] 金克茂.中国信用评级业的发展状况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12.
【关键词】 中小企业; 应收账款质押; 风险分析; 风险防范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作为一种新的担保融资方式,可以有效解决企业由于应收账款积压而造成的流动资金沉淀与流失问题。对应收账款余额日趋增加的中小企业而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已成为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重要途径。基于应收账款资产的特殊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风险控制难度大、管理成本高,加之融资机构与融资企业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性等,众因素导致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进展缓慢。建立健全中小企业征信体系,构建中小企业征信平台,增强中小企业信用透明度,提升企业信用价值,完善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机制,降低融资机构信贷风险及信贷成本,改善融资机构信贷结构,提高融资机构信贷效益,是促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重要内容。
一、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分析
我国企业征信体系建设从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起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初步建立了企业基本征信体系。作为企业风险承担能力的评价标准,现行的征信体系有利于大企业的信用评级与融资。对实物性资产匮乏、应收账款居高不下、信用管理滞后的中小企业而言,其征信环境现状难以满足应收账款质押风险控制要求。
(一)信用意识薄弱,缺乏信用价值观念
市场经济实质是信用经济,信用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信用意识不仅体现在交易付款方面,还体现在诚信经营、产品质量、生产技术、客户服务等多个方面。从目前的市场表现看,许多企业的信用意识依然非常淡薄,“以诚实守信为荣”的意识尚未深入人心。合同违约、偷税漏税、债务拖欠、商业欺诈、假冒伪劣等失信行为时有发生。“守信受益、失信惩戒”的信用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失信的经济成本及社会成本依然偏低,多数中小企业缺乏信用价值观念,信用意识滞后,信用管理粗放。作为企业融资重要依据的信用信息,在披露方式上,缺乏必要的业务流程及制度规范;在披露内容上,缺乏专门的信用分析评价报告及信用评价标准;在信息披露质量方面,未能满足信息全面性、及时性及可靠性要求。
(二)缺乏专业而全面的征信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征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尚处于探索和起步阶段,落后于西方等发达国家,难以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在欧美日等征信业比较发达的国家,与征信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已成为征信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包括征信数据的采集、存储、核实、处理、加工、传播及使用,征信的全流程均做到有法可依。以美国为例,涉及征信管理的相关法律有16项,包括公平信用报告法、平等信用机会法、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公平信用结账法、诚实租借法、信用卡发行及公平信用和贷记卡公开法、电子资金转账法等,各项征信法规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信用法律体系。我国尽管也出台了一些与征信关联的法律法规,如《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票据法》、《合同法》、《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但在法规体系及法规条文方面,缺乏与征信行为直接关联的内容条款,致使在征信数据采集、信息披露、开放与使用等方面无法可依,无法通过法律手段对各种失信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与制衡。征信法律法规的缺失使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呈倍增效应,成为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发展的法律瓶颈。
(三)企业征信平台建设的一体化程度低
我国已于2006年建成了由政府主导,全国联网,统一管理的企业基础信用信息中央数据库,即企业征信系统。覆盖各金融机构的征信系统,逐步解决了商业银行与企业之间信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在防范及控制融资风险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在如何处理好中央数据库与地方、行业关系,区别大中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征信管理等方面仍困难重重。地方政府及各级行政部门各自为政,建设独立的、非共享的地方性征信平台,形成了许多的“信息孤岛”。各行业内部组建的征信数据库,缺乏不同行业信用信息的联动和共享。征信平台的多头建设,导致多个征信机构对同一主体进行重复的信息采集及信用评级,使信用评级的可靠性大打折扣。尤其在中小企业征信管理方面,缺乏针对不同类型、不同经营特点的征信标准与评价办法,导致中小企业征信信息不完整、透明度不高,难以对中小企业信用做出客观真实的评价。征信体系发展滞后使应收账款质押管理决策的不确定因素增加,风险控制的难度增大。
(四)企业征信平台建设水平低、管理滞后
通过征信平台对企业守信经营及个人诚信行为进行全面、连续、及时、真实的记录,并进行信用考核和信用评级,是征信平台管理的重要内容。目前,我国征信平台基础数据库涵盖能力及辐射能力不足,系统缺乏兼容性,信息更新速度慢,信息处理水平低,平台运行效率差。尤其在企业征信系统与个人征信系统协调方面,未能实现资源叠加效应。在征信信息管理方面,企业虚报财务数据、征信信息更新不及时、信用记录不够全面、信息智能化水平低、查询功能服务不健全、信息录入及归类统计不完整等多方因素,直接影响到征信数据的质量,增加了应收账款质押风险评估难度。
(五)企业征信管理的社会化程度低
根据西方等发达国家信用管理经验,由于征信中介机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属性,可实现对企业信用进行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评级,具备较强的公允性及权威性。因此,征信管理服务的社会化已成为各国征信体系建设的主要途径。目前,我国征信机构主要包括政府主导和行业设立两种方式。前者包括了由政府主导的,以商业银行为主体的银行信贷征信系统,负责信贷记录及根据信贷记录对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此外,政府主导的征信机构还包括以工商税务、海关检验检疫、质量监督及主管机关等行政部门为主体的征信系统。后者主要是指以行业为主导的社会化的信用中介组织。由于我国信用中介机构规模小、征信业务流程不规范、信用评价标准不统一、监管力度不足、竞争力不强、地区发展不平衡、缺乏行业自律机制等因素,导致征信中介企业发展滞后,征信产品及服务缺乏专业性和权威性。培育专业化的权威信用评级机构,提升征信管理水平,加快征信行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应成为我国征信体系的重要内容。
(六)政府在征信建设中的错位与缺位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主要承担市场调控与市场监管的职责,并通过健全的征信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全社会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严格监督信用履行情况,确保征信的可靠性和开放性。由于我国处于市场经济体制转型期,对市场经济认识不足,政府在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建设方面存在错位与缺位现象。如政府直接从事征信活动,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违背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加之在中小企业征信管理方面,由于政出多门,政策多变,部分地区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浓厚,为追求地方利益最大化甚至纵容地方企业的失信行为,通过破产、重组或转制逃避债务。征信监管不力,助长了失信的泛滥,增加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
二、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防范
优化信用环境,加强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风险管理,构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已成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迫切要求。
(一)树立信用效益意识
增强信用经济意识,加快征信法制建设是构建中小企业征信体系的基础前提。提高信用意识,应提升对信用经济的认识,加强自身信用体系建设,将信用价值纳入企业重要的发展战略。通过信用建设提升企业形象和自身竞争力,提高企业的社会影响力和自身的经济效益。加快征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尽快出台适合中国国情的《征信管理条例》、《政府信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企业、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征信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征信管理权属;确定征信企业的准入标准、运作方式及法律责任;确认征信数据的收集范围、征信对象,征信产品的传播路径、传播范围;规范信用信息采集、分析、整理、披露及使用等征信工作流程;明确融资各方在征信管理体系建设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明确征信机构及其业务的市场准入、退出机制等。通过立法,保障征信企业公平、合理地采集和使用信用信息,为征信管理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标准体系
信用标准是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是进行企业信用考评的依据,也是衡量企业及社会成员守信经营及诚信行为的标准。统一的标准体系,有利于统一信用评价和对比基准,使不同信用主体具有可比性,促进各级、各类征信数据的交流与共享,发挥数据整合的规模效应与质量优势。尤其是建立适应中小企业征信建设的信用标准体系,发挥信用标准的制约和规范作用,对及时准确、全面系统了解中小企业信用状况具有重要意义。
构建中小企业信用标准体系,应做好五方面工作。一是信用基础标准,包括规范信用、信用信息、征信等与信用有关的信用数据元,形成对信用界定和信用规范的统一认识。二是信用技术标准,主要规范征信数据采集、加工、使用、披露过程中的技术以及安全环境,保障信用信息系统的联通与共享。三是信用产品标准,主要规范征信服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信用调查报告、信用评级报告等信用产品的格式、内容和质量等,提高信用服务水平。四是信用服务标准,主要规范开展信用服务活动时必须遵循的执业规范、技术标准、行为准则等,促进信用服务行业合法经营、健康发展。五是信用管理标准,主要规范信用监管部门在资质审批、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等方面的履职行为,加强对信用服务市场的监管。
(三)搭建中小企业征信信息平台
在西方发达国家,企业征信数据库模式主要有两种,即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两者的相同之处是:信用中介机构根据征信法律法规要求,接受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通过政府免费提供的工商信息、纳税登记、信用记录、法院诉讼等信息,结合新闻媒体、公司财务资讯披露等方式,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和测试模型,全面客观地搜集、整理、分析、判断及评价企业信用状况,对融资企业进行信用评级。中小企业可通过即时查询,随时了解自身信用状况。两者不同之处在于美国模式是典型的商业化运作模式,征信体系主要以具有良好法人治理结构的第三方征信公司为主体,通过少数几家有国际影响力的大联合征信公司完成企业征信的评级工作,政府的职责是提供立法支持及对征信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欧洲模式突出政府和中央银行的主导作用,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征信机构,强制性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信用数据,并通过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
我国征信体系建设的主要任务是要建成一个标准统一、覆盖全国,为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服务的涵盖企业和个人征信的中央征信数据库。建立全国统一的、开放式的数据共享平台,为企业信用评级提供及时全面、客观可靠、功能强大的技术支持和征信服务。
(四)优化征信系统功能与结构
从理论上讲,征信体系可以被视为实物抵押或担保之外的一种“信誉担保”。因此,征信体系可适当降低金融机构对融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条件,帮助应收账款质押人通过信誉担保实现融资。就银行征信系统而言,银行间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可以消除征信独占而存在的“信息租金”现象,促进借款人为维护自身信用等级而守信履约,最终达到降低违约率的目的。
为完善银行及质押人的借贷契约机制,须进一步优化现有的征信系统结构,完善其功能,提高系统运作的效率。对现行的征信系统优化与完善包括:一是要保证征信系统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加快信息的更新速度。二是加大非银行信贷信息采集,满足金融机构和其他查询者的需求。三是优化系统功能,采用网络智能技术,增加明细清单、模糊查询功能及贷款卡年审功能,放宽征信查询权限,提高数据导入频率,简化信用评估异议处理程序。四是改进录入模板,增加自验和试算平衡功能,提高系统工作效率。
(五)完善企业失信惩罚机制
国际上对失信的惩罚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通过法律手段,失信企业须承担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二是实施道德制衡,通过将企业的失信行为公之于众,设立不良信用行为企业“黑名单”,增加失信企业信用成本。西方发达国家的征信体系采取立法和监管相结合,实行全国联网的失信惩戒制度,一旦企业或个人有不良信用行为发生,将招致严厉的惩处。失信行为结果不仅会使失信者短期利益受损,对其长期利益的伤害更是难以估量。失信的高成本,震慑了企业及个人的违约及失信行为,规范了市场经济秩序。
我国失信惩罚机制尚不健全,企业及个人的失信成本总体偏低,在“失信收益”大于失信成本曲扭效应下,诚信变成了一种稀缺资源,失信却成为普遍现象。因此,必须加大立法和执法力度,完善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引导鼓励企业守信经营。在立法环节,要提高惩罚标准、加大处罚力度。在执法环节,要切实解决行政执法软弱无力及以罚代管的问题。在信用道德建设方面,要增加失信者的经济成本和道德成本,对失信者实行“四不”政策,即不开立新账户、不发放贷款、不提供结算和现金服务,运用征信网络平台建立企业及个人失信档案,完善失信者违约信息披露机制。对严重的失信犯罪行为,如破坏征信建设,篡改、窃取信用信息,贩卖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应通过刑事立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提高征信管理社会化水平
解决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难题,关键是要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和信用不足两方面的难题。扶持专业化征信机构发展,提高征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应成为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和信用不足的重要手段。
在扶持征信机构的发展措施方面,一是可以借鉴吸收国外经验,通过特许经营模式,引进外资征信机构,学习消化国外征信企业的先进经验,形成市场良性竞争机制,实行征信服务的规模化经营。二是加强征信市场监管,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提高征信服务的质量与效率,加强人才培训,提高征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三是确保征信机构以合法方式及时取得全面、系统、连续、客观的企业基础征信数据,保障征信企业的有效有序运行。四是征信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征信服务的质量和水平。五是加强征信服务特色建设。尤其在信用评级、人才培养、中小企业信用管理指导等方面,各征信机构应结合自身特点,为融资企业提供定制化的个。
(七)健全多元化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
目前,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均有较完整的企业信用登记制度,并实现了不同金融机构间的数据联网与共享。金融机构信用系统对融资企业按时还贷,防范信贷风险起到较好的监控作用。但仅仅依靠银行单方面的监管,还不足以防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系统性风险。应建立由征信专业机构主导,工商、质检、税务等部门参与,多方协同的企业信用监管及评级组织,对不同类型企业进行信用评级,实行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披露制度,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融资企业的信用评级确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授信额度及信用政策。
【参考文献】
[1] 陈晶.企业信用体系的建立与中小企业融资[J].财经界,2006(4):27-28.
关键词 :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失信惩戒
招投标市场信用体系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信用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招投标制度建设的核心内容之一。《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以来,招标投标办法逐步被社会接受和认同,被各行各业广泛采用,取得很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但因惯性使然,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仍存在许多不尽如人意的现象,如围标、串标、弄虚作假、中标后不兑现承诺等。这些现象归根结底反映出的都是企业的诚信问题。随着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一般规律开始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起决定性作用,信用在市场中的重要性逐步显现。因此,彰显和保证货物招投标的公平公正性,探讨建立货物招投标信用体系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的意义
1.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是一种探索
2002年,南京市政府制定下发了《关于开展“建设信用南京城,做诚信南京人”工作的意见》,提出通过加快诚信道德体系建设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政务、商务和社会诚信建设。此后,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行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体系建设上进行了有益探索,并取得重要进展。目前建设工程、交通行业等由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信用评价结果已在招标投标中得到采用,对招投标行业的信用体系建设起到促进作用。但建设工程和交通工程招投标涉及的企业主要是本行业内的施工类企业,货物招标投标中更多的是制造商、零售(贸易)类企业,因数量庞大、类型多样、企业管理水平参差不齐,信用管理难度较大,目前还不具备全部进入招投标信用监管的条件。如果把这部分企业的信用全部纳入到招标投标信用管理体系中去,会有效扩大招投标企业信用管理范围,有利于提升整个招标投标市场企业信用度。从建立社会信用体系角度看,货物招投标体系只是冰山一角,是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
2.南京建立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条件具备
建立招标投标信用体系首先要有政策支持和保障。南京建设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政策保障条件已基本成熟。2007年9月,江苏省先后颁布实施了《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信用服务机构备案办法(试行)》《关于建设政府部门对企业失信行为联动惩戒机制的意见》,对全省行政区域内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加工、使用及监督管理作出规范。强调要在各类招标项目中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把企业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作为信用信息,有效地降低了招标风险。
2013年省政府办公厅又颁发了《江苏省行政管理中实行信用报告信用承诺和信用审查的办法》《江苏省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行政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用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方面实施信用管理制度,其中包括信用报告、信用承诺、信用审查等。信用管理制度对失信企业、企业法人失信行为等进行了分类并制定了惩戒措施。
2013 年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2013年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明确提出要推进政府部门示范应用信用信息和产品,要求相关单位制定信用产品在工程(货物)项目招标投标中的应用措施,完善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并明确责任单位和完成期限。
3.南京货物招标投标市场呼唤信用体系建设
南京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已开展多年
运行比较正常,但也存在不少问题。(1)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投诉投标人失信比重较大。对近10年货物招标投标投诉情况分析表明,投标人弄虚作假中标比例较高,约占总比例的20%。弄虚作假花样繁多,比如,在资格条件、检测报告、产品数据上弄虚作假;其中串标、围标最多,约占12%,包括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或围标、投标人与机构串通投标。这还不含中标后不兑现承诺及未被发现曝光出来的中标项目。企业的失信行为不仅给国家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制约和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正常发展,造成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更是对公平公正诚信底线的公开挑战。例如,投标人串通投标抬高标的额,使中标价比工程实际造价高出一倍甚至更多。在设备招标投标中一经发现利用假检测报告参与投标并中标,一定作取消中标资格处理,原项目需重新招标。这一过程不仅对其他投标单位造成不公平,重新招标也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因此,新形势下更需要研究如何加强货物招投标信用体系、行业诚信建设,严厉打击和制裁虚假和违法行为的方法和手段。
(2)企业期待公平竞争的招投标环境。由于失信成本较低,守信又得不到鼓励,许多企业竞相选择用失信行为来非法获取标的。不仅使严肃的招标投标的竞争机制流于形式,非法获利也使企业在提高自身竞争力上失去动力。在经济学中这是一个低效率的纳什均衡。如果投标企业在信息不对称的招投标市场中,都按照利益最大化原则做出选择,不惜失信甚至违法犯罪,最终陷入不讲信用的恶性循环中, 就会形成效率低下的纳什均衡[1]。绝大多数企业对弄虚作假和失信行为是不齿的,他们希望在一个公平公正、高效的竞争环境中发展,凭自己的硬实力名正言顺地参与竞争并夺标,用自己的诚信行为演绎企业的精彩,提升企业的声誉,获取企业的正当利益。
(3)招标人希望选择信用良好的中标企业。招标人作为项目的发起者、设备材料的采购主体,不仅希望中标单位报价合理,更希望中标单位能按承诺供应高质量货物,并能享受到良好的售后服务。但在招标投标实践中,中标单位违约情况较普遍。有的甚至以低价中标,实际供货时以次充好或不履行当初的承诺。或中标后不践约而使标的重新招标。这么做不仅严重影响了招标项目质量、进度,也占用了招标人大量的人力物力,增加了成本。近年来,招标人意识到考察了解投标企业信用状况的重要性,在招标项目资格、评标办法中增设了投标企业信用条件。但目前由于对投标企业信用没有权威评估标准,招标人设定的信用条件很不规范,甚至与《招标投标法》要求相悖。招标人希望能有规范的投标企业信用评估标准作参考判断依据,在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环境获得双赢。
二、招标投标信用建设的尝试和探索
我国提出和推广信用建设较迟,目前在理论研究和制度建设上尚处于探索阶段,无完善的体系模式可借鉴。一些地区勇于尝试,积极探索,积累了较多实践经验。各地信用建设模式大体可分为政府主导模式和市场化模式两种。
1.政府主导模式
政府主导模式。信用评价的主体为政府相关部门,比如,招投标监管部门、资质管理部门等。企业的信用等级由相关监督部门根据了解掌握的企业财务状况、业绩、从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等作出综合评价。企业只能被动接受政府部门的信用评级结果,无法主动改变或提升自己的信用等级。在交易中,如果采购人在参与资格上设定了信用等级条件,未达此信用等级的企业将被拒之门外。这种模式以苏州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比较典型。
主要做法是,由建设部门牵头建立建筑市场信用体系,以建筑市场掌握的各方责任主体资质(资格)管理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建立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以网络监管系统为主要载体,建立信用信息记录系统;以“苏州市建设领域信用信息网”为窗口,建立信用信息系统。由苏州市招标办对招标机构公示考核结果,招标人将结果作为自选委托招标机构信用资料的参考依据。在投标资格审查阶段,苏州市招标办提供投标企业信用档案及财务状况、业绩、从业人员和不良行为记录,供招标人查询或咨询。
2.市场化模式
市场化模式信用评价的主体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信息的采集、评价均由信用服务机构实现。该机构为招标人提供投标企业信用信息服务。在交易中投标企业需向信用服务机构购买信用调查报告或资信评级报告,采购人通过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调查报告或咨询评级报告了解对方的信用情况。政府部门的主要作用是通过立法,制定相应的“游戏”规则,对征信、资信评级、信用交易等进行规范管理。浙江省的市场化模式比较典型。2008年,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用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共资源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机构联合发出《关于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应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要求在全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域推行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实施五年来,行政区域内投标企业信用状况明显提升,AA级企业由原来的70%上升到79%,BBB以下的企业数量明显下降。
三、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存在的问题
1.招投标信用体系不够完善
政府主导模式的不足表现在:一是由于受行政成本因素影响,行政主管部门主要收集企业资质、执行建设程序、投标、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及文明施工、工程造价计价、科技进步、建筑节能等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综合评判企业的信用度和信用等级。所设定的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不可能细化到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难免挂一漏万,影响企业信用评价的全面性。二是评价依据主要是企业生产经营中所公开的信息,对大部分没有公开记录的信息难以收集,对收集到的信息难以甄别,影响评价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三是这种模式忽略了项目业主对相关企业的主观评价。
市场化模式的主要问题表现在政府部门监管和指导的滞后,市场信用服务机构以赢利为主要目的,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一些企业用金钱左右或影响无良机构评价和定级,信用评级报告质量和真实性无法得到保证[2]。
2.信用服务市场需求与供给双重不足,迟滞了信用体系建设步伐
目前, 以信用服务机构为评价主体的市场模式下,企业不具有通过使用信用信息产品达到减少交易风险、降低交易成本的意识。有些企业甚至盲目认为购买信用信息增加了成本。由于认识不足,导致社会对信用产品的需求不旺,限制了信用评价服务机构的发展。从信用服务供给上看, 国内有实力提供高质量信用产品的机构极少,信用市场规模小,经营分散,行业整体水平不高。信用服务机构没有能力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 从而难以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企业信用评价报告,影响了社会对信用产品的信任,陷入信用需求双方互相制约的恶性循环。
3.法规缺失,奖惩措施不能有效实施
对企业的不良行为,目前都只采用曝光、与资质资格升级挂钩、进行招投标的标前提示等手段予以惩戒。但这些措施在法律层面缺乏支持。国家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遏制市场各方主体的失信行为。行政监督机构也缺乏相应的监督手段和措施,在企业隐私保护与信用信息曝光关系上,法律上还是一片空白,急需通过完善信用法律法规加以解决。
四、建设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的实践
1.完善政策法规,落实监管责任
建设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需要完善的政策法规引导和保障。在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2013年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明确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办公室(简称市货招办,下同)为“深化工程领域和招投标领域信用治理”的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和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发出了《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实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的通知》,明确在全市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中实行企业信用报告制度,并由市货招办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和指导督查。2013年市货招办积极推进货物招投标的信用体系建设,在信用产品的应用、信用服务机构的管理、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应用于招标投标实践。
2.建立信用评价标准,科学规范信用评价
要使社会全面、客观、便捷地了解企业的信用状况,就必须建立一套客观、公正、统一的评价标准。市货招办根据货物招标的实际情况和近年来的实践,建立了南京货物招投标领域信用评价标准指标体系,评价标准指标采集主要遵循四个原则:一是信用信息的有效期限原则,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规定合理期限;二是信用信息的量化原则,能量化的全部量化;三是评价结果自动生成原则,采用数字化技术自动合成结果,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四是市场化原则,评价采用市场化模式,将最终的评判权交给市场。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信用评价标准指标的科学性、合理性,有效规范和引导了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评级工作。
3.加快引导和培育信用产品市场
信用产品市场的主体是招标人和参与竞标人,即信用产品的供求双方[3]。引导和培育市场的关键点在于满足双方对信用信息的需求。其中规范和管理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的信用服务行为至关重要。企业信用报告由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出具,这个服务机构必须按市货招办制定的投标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标准,作为招标投标领域投标企业信用评级依据,统一评级内容和标准。同时又要按信用信息评价指标,收集投标企业的相关信用信息,以保证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权威性、合法性。
市货招办在引导和培育信用市场中的作用,一是为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提供企业信用评价的规范性文件。目前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已出台了材料设备制造类、批发零售(贸易)类、施工类三个行业标准,基本涵盖货物招标中可能涉及的各种企业类型。二是制定市场活动规则,管理市场交易行为。制定出台企业信用报告中信用等级标准,招标人可对照标准设定准入等级门槛。明确规定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中必须使用规范的信用报告,明确规定企业信用等级列入资格审查条件和评标因素等。同时,制定了对守信企业的激励机制,对信用等级高的企业招标中给予加分奖励,招标人可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企业。
4.鼓励信用服务机构有序发展
我国信用制度建设起步较晚, 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也处于初始阶段,存在运作不够规范、信用评价标准杂乱、信用中介机构发展空间窄、定位不准确等诸多问题。信用服务机构的健康发展是培育信用市场的关键因素。南京货物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中采取政府引导、吸引社会多元化投资、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方式积极培育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对进入南京信用市场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做出须经有关部门备案;机构人员、资质、条件设施要达到专业化信用评级机构要求;信用服务企业自身的业务流程、信息采集、信用评级、信息、档案管理要符合相关管理要求;所出具的企业信用报告必须公示等准入前置条件规定。以规范准入条件、控制发展速度、有序推进发展形成信用服务业的良好竞争,鼓励发展高质量信用服务机构,提高行业服务能力和水平。
5.建立健全招标投标失信惩戒机制
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失信惩戒机制是保障活动正常健康开展的重要措施。市货招办在建立货物招标投标体系中,重视并建立完善的失信惩戒机制。通过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充分运用网络信息传播的独特优势,宣传诚实守信的先进典型,加大对严重失信行为的打击和惩戒力度,强化对重点项目和招标投标中突出问题和重点问题的信用监管。使失信行为个体间的矛盾上升为失信者与全社会的矛盾,依靠市场经济内生的力量,实现全社会对失信者的联防惩戒[4]。利用失信惩戒机制威慑失信者,使其提高失信成本,从而促使投标企业重视企业信用,规范企业信用行为,诚实参与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高效、诚信的招投标市场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易从艳.工程招投标诚信问题探讨[J].经营管理者,2011.
[2] 邹利.信用体系建设与信用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大庆社会科学,2008.
[3]孙鹏.我国建筑业信用体系规划[D].上海:同济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
关键词:信用体系 中小企业 融资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5-252-02
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为此,各级政府联手银行系统采取了包括行政、法律和经济在内的多种手段,但中小企业贷款难的问题依然存在。究其根本原因,主要是银行与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信用信息不完备,银行控制贷款风险的成本太高,存在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破解这一问题的根本途径就是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提高企业的信用等级,使银行愿意给那些既有发展潜力又有偿款能力的企业贷款,实现双赢。
一、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信用法律法规建设不完善。山西省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但至今还未出台一部真正意义上的地方性信用法律法规。由于信用法规立法滞后,信用信息开放程度较低,信用机构不能依法对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和使用,也无法为社会提供有效的信用服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信用中介机构的发展,影响了信用体系建设的进程。
2.信用有效需求不足。当前,山西省信用信息的需求主要来自商业银行,其用途也仅限于贷款的审核。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需求只是在担保机构和与之发生担保关系企业的信用评级以及贷款的审核方面。与国外庞大的信用需求相比,该省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有限,相关信用服务手段缺乏,服务活动较少,服务产品不多,服务领域较窄,市场化的信用服务机制尚未形成。拿信用评级业务来说,全国信用评级行业营业收入不超过3亿元人民币,而同类型的美国机构一年营业额在十几亿美元以上,与国外差距可见一斑。
3.信用信息资源分散,信用基础设施重建、浪费现象严重。山西省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分布在工商、银行、税务等行业部门。“信用办”的成立旨在打破条状分割,将各行业信息整合起来。但现在存在的问题是“信用办”的这套系统与银行的信用系统以及中小局、担保机构和信用服务机构系统,这三者之间的资源还未建立有效的信息共享渠道,信用信息资源有待进一步整合。
4.信用体系的标准化建设滞后。目前,山西省数据库所采集数据在信用数据格式、内容、指标和标识标准以及数据库技术支持软件方面存在较大差别。该省的资信评级公司都是国内较大资信评级机构建立的分公司,由于其母公司评级标准不一就造成该省的资信评级公司评级指标也不统一,对同一家企业,多家机构评级结果不一,甚至相差很大。
5.企业自身信用管理体制建设滞后。山西省的中小企业对自身的信用管理意识还不够重视,很少有企业建立了完善的企业信用记录档案和科学的信用交易风险防范制度,企业失信行为屡有发生。中小企业自身信用管理建设的滞后不仅使企业对风险的控制能力不足,也使得整个体系建设的根基不牢,制约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快速发展。
6.现代信用意识宣传和教育落后。由于山西省属经济欠发达的内陆省份,金融服务行业发展也相对落后,信用卡消费还不普遍,普通居民接触现代信用消费的机会不多,人们对信用建设没有太直观和直接的理解。这直接导致了现代信用意识在人们头脑中还只是一个模糊的概念,企业和个人对于信用体系建设的巨大作用还并未深刻了解。从专业信用管理教育来看,目前全国专门开设信用管理专业的只有几家知名大学,而该省还没有一所高校开设这个专业。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所需专业信用管理人才缺乏。
二、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的思考与借鉴
从经济理论上讲,信用问题产生的根源是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通常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越高,信用问题会越严重。在现实中,除了信息不对称以外,交易的方式、交易品的特性和价值以及失信成本的高低都对信用问题的严重程度产生影响。现代市场经济之所以信用问题那么严重,就是因为现代的交易大都是跨地区甚至跨国交易,而且大都是陌生人之间的交易,交易方式和手段又多样化、复杂化,这种情况下,失信者的失信行为很难被其他企业发现,失信成本较低。因而,破解这一难题的关键就是信用体系的建设。
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中政府所起作用至关重要。一般来说,国外的企业信用体系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信用服务机构由私人建立的市场型信用体系,一种是信用服务机构由政府部门建立的政府型信用体系。两种模式中政府的作用虽有所区别,但在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政府都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前一种,以美国为典型。政府在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主要是靠相关的信用法规制定和严格的监管进行推动的。另外,政府在推动信用消费方面也起作用,政府每年都从信用服务机构购买信用信息,如联邦政府每年向邓百氏公司购买企业税务等信用信息。后一种,则以德国、法国和比利时等欧洲国家为代表。它们的信用体系建设是由中央银行推动的,信用信息服务机构是被作为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建立,而不是由私人部门发起设立。商业银行每月要依法向中央银行建立的信用风险办公室或信用信息局提供所要求的信息,而且是一种强制行为。对信用信息局的监管通常主要由中央银行承担,有关信息的搜集与使用等方面的管制制度也由中央银行提供并执行。
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信用体系的建设还很不完善,信用服务行业也仅有近20年的历史,仍处于初步发展阶段,距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相差甚远。如果单纯依靠市场作用,要在短时间内建立起完整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是不现实的也是低效率的。在国外信用机构不断向我国扩张的压力下,我国必须加快信用体系建设的步伐,在政府的大力推动下,发挥后发优势,实行赶超战略。
从国外经验和信用问题产生的根源看,政府应在积极进行信用立法,建立失信约束和惩罚机制并监督信用行业的规范发展等方面发挥作用,而不参与主办信用服务机构,否则就失去了信用管理服务的中立、公正性质。从我国实际情况看,我们特别应向欧洲的信用体系模式学习,人民银行要在信用体系建设中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事实上,人民银行当前已有一套运作较为成熟的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在这个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我国的企业信用体系会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政府还有必要大力扶植和监督信用中介服务行业的发展,积极推动这方面的立法,并保证政府各部门的公共信息向社会开放,让大家平等地取得和使用。同时监督保证市场经济主体间依法公平、公正地披露信息和取得使用信息的义务和权利得以实现,保护公平竞争。政府必须有效地解决信用执法过程中的地方保护主义问题,维护市场执法的公正性。
三、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战略与路径选择
随着中国信用市场的逐步开放,国外信用中介机构的不断进入,在国内发展需要与国外竞争进入的双重压力下,尽快壮大信用服务体系、建立独立的信用体系应成为“十二五”目标之一。因此,山西省在“十二五”时期要把握信用体系建设的战略大局,选择合适的发展路径,抓住机遇,把全省的信用体系建设推向新台阶。
1.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发展战略。借鉴国内外经验,综合山西省实际情况,考虑到将来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方向,建议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采用以下发展战略:将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融入山西省政府信用、企业信用、个人信用三大信用体系建设之中。加强政府的推动作用,完善企业信用管理制度,鼓励信用协会的建立,加强中小企业与银行的合作。整合发挥两套信用系统的优势,以建立统一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为基础,以法律法规建设为保障,以信用宣传教育为先导,以搭建信用体系平台整合信用信息资源为工作重心,建立全省统一、标准化的,嫁接全国的,公开、开放、规范的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
2.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路径。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工作,要使这一工作稳步扎实推进,其路径选择必须有可行性、前瞻性和全局性。从这一基本要求出发,根据山西省前期信用体系建设的经验和国外经验的借鉴,笔者认为,应该采取“点、线、面”结合的发展路径。
这个“点、线、面”结合的发展路径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点、线、面代表企业自身管理、行业信用体系和社会企业信用体系,这样一个由微观到宏观的发展路径。另一层含义是点、线、面代表以太原市等中心城市为突破点,以资信评级服务业发展为线,带动全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面的建设。
“点、线、面”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企业自身的信用管理是信用体系建设的基础,太原市中小企业信用服务工作是试验田和排头兵,点的突破可以起到对各个城市的带动、辐射作用,同时行业信用体系和信用服务业“线”的发展带动各行业信用市场的蓬勃发展,最终由“点”成“面”,形成牢不可破的信用服务网络、纵横交错的网络线条。
四、推动山西省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发展的政策建议
1.出台相关法律,规范信用市场,拉动信用需求。具体有以下三点:一是制定规范类法规。山西省在这方面已出台了《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今后应进一步出台相关规定,规范全社会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行为。二是推广信用需求方面的规定。积极促进政府在经济管理中使用信用中介机构的评级和信用评价结果,协调政府部门在对企业提供相关政策扶持、资金支持或在采购、招标时,把评级结果作为扶持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三是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正确运用政府行政职能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建立守信、失信企业奖惩机制,使守信企业得到实惠,失信企业付出代价。
2.加强银行对中小企业存贷款的信用管理。山西省应积极参加国家银行系统进行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增加和完善全省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记录。组织商业银行有关人员参加针对中小企业贷款的信贷管理培训,改善商业银行的信用调查、信用决策和信用管理水平,提高其业务开发能力,使商业银行不再在中小企业市场面前望而却步。同时,对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比例提出一个具体的要求,使商业银行向中小企业的贷款比重每年都有所提高。
3.联合主要信息资源占有部门,进行信用信息资源整合。建议推进两套信用信息系统在行政上、业务上的整合,达到技术上、网络上、信息上及人才上的共享。其一,行政上的整合,将各类征信机构合并,组成专业征信的部门。其二,业务上的整合,初期由有关机关牵头,把工商、税务、质检、海关、贸易、交通、银行、证券、保险、公安、法院、药监、环保等方面的信息和数据集中起来,交由新成立的征信部门归集使用。其三,引进民间资本及外资进入信用服务行业,特别鼓励国际上著名的信用公司投资入股,从而推动全行业的良性发展。
4.鼓励企业加强自身信用管理。督促企业要大力提升自身的信用水准,建立科学的信用交易风险防范制度,建立企业的信用记录档案,运用科学的信用管理手段,科学授信,做好应收账款管理及信用风险转移和逾期应收账款追收管理,在资格信用、经营信用、守法信用等方面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加强自律,坚决杜绝一切失信行为;鼓励企业运用信用管理服务业及其信用产品的支持。学会利用征信数据库开拓市场,将信用管理的外部技术支持条件引入到企业的信用管理中来。为达到以上目的,企业须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职能部门和技术支撑机构。
5.加快信用服务的标准化建设。信用标准化建设既是国际惯例也是我国信用体系建设的发展方向。今后山西省信用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第一,制订全省统一的信息采集技术标准,实现数据库建设的标准化、专业资信评级指标的标准化和信用报告文本的标准化。第二,制定相关的标准。包括行业的标准和企业的标准,及考虑如何与国家和国际的标准去协调。
一、有效利用“两个系统”,提高征信服务水平
目前,全市人民银行对征信数据分析利用不够充分,影响着“两个系统”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为此,全市人民银行要继续按照总行提出的征信体系建设要“逐步把工作重心从注重系统建设转移到系统建设和服务并重的轨道上来”的要求,下功夫提高征信系统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
(一)继续加强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管理。一是坚持做好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日常总量核对工作,按月逐机构、逐项目核对信贷业务入库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数据或入库率低、报送不及时的情况要及时反馈金融机构,督促纠正。二是以贷款卡年审为契机,认真审核被年审单位的各类信贷数据和信息并及时反馈,确保企业系统数据、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三是按照xx中支征信管理处的要求,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扎实做好每半年一次的个人征信数据明细核对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促进提高数据质量。四是继续督促、组织基层农村金融机构采用手工录入方式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同时按照xx中支的要求,在实现系统对接的基础上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及时、完整的报送数据。
(二)强化贷款卡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全市人民银行要在严格落实贷款卡管理各项规定、按程序依法做好贷款卡审核发放等日常工作的同时,采取在媒体刊发年审公告、在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张贴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继续加大贷款卡年审宣传工作力度,引导企事业单位按时自觉参加贷款卡年审,丰富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内容。要以政务公开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贷款卡服务工作规范,以方便、快捷、周到、细致的服务,增进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对贷款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严格贷款卡资料收集、录入管理,确保企业征信系统基础数据资料的准确、完整。
(三)认真做好征信异议处理工作。要进一步优化异议处理工作程序,提高异议处理工作效率。对需要通过总行征信中心协查解决的异议申请,在受理的第一时间向征信中心提交;不需要征信中心协查解决的,在辖内快速组织协查,督促金融机构尽快修改错误信息;对确认属于金融机构原因形成的异议信息,在按程序进行协查时,协调异议发生银行为异议申请人出具真实情况证明,以便当事人正常申请信贷业务。在异议处理中,耐心细致地做好异议处理流程、征信系统运行原理等宣传解释工作,及时消除异议申请人的各种误会,化解矛盾。同时,要利用多种形式引导金融机构正确使用信用报告,关注信用报告中的“异议标注”与“本人申明”,客观分析和对待信用报告上显示的不良记录,提高信用报告应用水平。
(四)提升征信系统的服务作用。一是促进扩大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在严格落实总行有关征信数据使用管理规定、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协调解决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金融机构在查询使用征信系统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征信系统更好地服务金融机构信贷决策和业务发展。二是对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积极给予申报。三是鼓励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在商业活动、项目采购、招投标及各类资格审查中使用信用报告,发挥征信系统在促进辖内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四是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充分利用总行征信中心新开发的企业征信系统统计分析功能,按季对分行业、分产业、分企业规模、分经济类型的各种信贷业务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监测贷款大户、关联企业、集团企业、异地贷款、资产质量等情况,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信息服务,并为行领导提供金融数据支持。五是要围绕金融改革、经济金融运行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利用征信系统查询统计功能提供的线索,进行深入调查分析
(五)加强对执行系统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要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认真执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各项规定,完善内控制度,全面加强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强化沟通协调,下大气力开展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
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既是全市人民银行的重点工作,也是征信工作的难点所在。为此,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高度重视,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力求使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有所突破。按照各县人行确定的采集项目以及中支提供的非银行信息采集模板和数据接口规范采用手工录入的方式,加强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和信息的及时上报。一是继续强化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大力开展法院诉讼信息(企业和个人)、养路费征缴信息、企业和个人欠税信息、房屋及车辆抵押登记信息、行政执法等信息采集工作,力争下半年有大的突破。二是协调已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做到准确、完整、连续报送。同时,在采集非银行信息过程中,要重视做好移送数据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发生泄密事故。
三、推动开展信用评级,加强征信市场管理
要结合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资信评级工作,结合实际制定辖内《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考核办法》,在争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的支持与配合的同时,认真做好中小企业资信评级的考核工作,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考评结果,服务地方信用体系建设。
认真履行管理信贷征信业职责,密切关注和及时掌握辖内征信市场、征信机构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最新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中支报告。
四、继续深入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要按照“科学组织、实事求是、稳步推进、扎实见效”的原则,继续把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全年征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及早安排部署,抓好组织落实。上半年完成了对20xx年12月31日时点已建档中小企业全部数据项的信息更新,同时,要动员和引导商业银行利用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挖掘优质客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积极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发展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组织农村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农户信用知识的宣传工作力度,倡导“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社会风气,教育广大农民诚实守信,珍惜信用记录。依托深化农村信用村(镇)创建工作,继续组织农村信用社做好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工作,扩大建档覆盖范围,丰富档案信息内容,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提供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户信用档案信息内容,建立农户信用评价体系。
五、继续深入开展征信宣传教育活动,注重宣传实效
(一)坚持做好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宣传。为了理顺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关系,争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人民银行征信工作的支持,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和征信管理工作意图、取得的主要成效,同时借助各种平台,采取专题报告、报送信息、邀请地方领导现场视察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理念及征信体系在促进经济金融发展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充分了解和认知人民银行征信工作,并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依托,加快推进地方信用体系建设。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特别是普通借款人的宣传。坚持在贷款卡服务窗口和金融机构营业柜台、信贷网点常年摆放《百姓征信手册》等宣传材料,组织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在日常信贷工作和收集中小企业信用档案资料中耐心解答客户征信问题,并发送宣传材料,主动宣传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促使人们诚实守信,自觉珍爱信用记录。要按照xx中支在全省范围集中开展大规模的征信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我们联合商业银行举行了“征信宣传月”活动,采取悬挂横幅、播放征信小短剧、张贴“珍爱信用记录享受幸福人生”海报、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咨询等形式,促进提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社会影响力,增强征信宣传的渗透力。
六、高度重视做好征信调研信息工作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起步阶段,征信体系建设和征信管理工作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很多,因此要特别重视和加强调研信息工作。上半年,全市人民银行征信调研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围绕加快征信立法和征信行业标准建设,加强相关理论研究,为推动出台《信贷征信管理条例》、《信贷征信管理办法》、《非银行授信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制定《征信标准体系框架》和征信术语若干标准,修改已颁布的征信法规制度提供建议;二是结合工作实际,在解决难点问题上下功夫,继续加强对“两个系统”推广应用、信贷市场评级、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非银行信息采集、征信宣传等实务研究,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促进工作,同时为上级行决策提供政策建议;三是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征信市场发展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及时做好信息反映工作。
【关键词】小微企业 融资 困境
一、研究背景
小微企业在资本规模还是市场占有率方面都与大企业相差较远,竞争力较弱。但是小微企业占我国企业总量的97.3%,小微企业不仅能提供大量劳动就业岗位,有效完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还有助于丰富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对整个社会体系的进和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
然而,小微企业在我国普遍面临融资困境。资金的短缺,使得小微企业扩大规模、更新设备、产品创新、项目投资等需求受到限制。加上企业本身不具被规
模优势,一旦出现风险,各方面资金无法及时回笼,很容易出现资金链断裂。这也是小微企业破产倒闭率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提出要着力解决小型微型企业融资问题,十二五期间,帮助小微企业走出融资困境是一项战略任务。
二、我国小微企业的标准及资金需求特征
为贯彻落实《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家四部委于2011年6月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第一次将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3种类型,具体划分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主要由涉农企业、工业企业和商贸服务业三类构成。
在资金需求方面,小微企业在融资期限上,多为临时性周转资金需要,对短期信贷需求较多;在融资额度上,单笔所需资金不大;在抵押担保上,缺乏土地等传统抵押物,期望获得金融机构的信用贷款;在产品种类上,对产品的个性化需求较多;在融资时效上,对融资时效的要求很高。
三、影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的因素分析
(一)影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的内部因素有
1.企业内部融资水平低
由于小微企业的利润空间普遍不大,初始规模小,在盈余资金有限的条件下,能够进行内部融资的总量很低。
2.小微企业信用风险大
一方面,小微企业抵押担保能力有限,初创期的小微企业,资金、设备贫乏,一般靠租赁土地或房屋经营,很难达到抵押担保要求,无法得到贷款支持;另一方面,小微企业还款的拖欠率普遍较高,当缺乏制度对行为的约束时,企业主的信用对贷款的安全性尤为重要。这也就导致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信心不足,影响其放贷的积极性。
3.小微企业融资管理水平低
大部分小微企业对融资的用途和规模没有量化概念且财务管理水平落后,这很难使其融资需求得到金融机构的认可;大部分小微企业都将银行贷款作为唯一的融资途径,不擅长于综合运用多种融资方式。
(二)影响我国小微企业融资的外部影响因素有
1.我国金融体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地方性和区域性的中小银行仍然偏少。虽然银行机构多根据国家要求都设立了小企业部,但还远远难以满足小微企业的实际需要;资本市场方面,尽管2004年5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建了中小企业板,但对小微企业所,基本没有现实的操作意义;对非正规金融机构,由于在我国并没有得到合法的地位认可,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和监管体系,没有任何政策性支持。
2.适度从紧的货币政策
面对银行的卖方市场,小微企业基本没有议价能力。
3.担保机构作用没有全面发挥
我国目前的担保机构并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作用。担保登记制度较为混乱。信用单担保和抵押体系尚在起步阶段。虽然国家近年为了解决小微企业融资困难,制定了相关政策,但对抵押担保条件限制较多,费率很高,业务进展较慢。而且,我国目前还没有针对小微企业特质,如多以设备、存货抵押的专业评估机制和评估机构。
4.现行信用制度不健全
我国有关征信的管理法规尚属空白。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公信力和市场认可度较低。商业银行至今无法通过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掌握企业的实际信息或动态信息。我国商业银行对现行社会信用评级机构评价结果的不完全认可,影响了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信用状况的客观评估。
四、我国小微企业走出融资困境的路径选择
(一)强化小微企业的自身建设
小微企业的自身素质和市场形象是企业融资的关键。小微企业要着重处理产权结构不清晰和注册资金不到位情况,保证企业融资运作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在各项财务指标细化的基础上,构建新的人才机制,提高财务人员和会计的业务素质,确保企业财务制度的完善,财务报表的清晰;加快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树立诚信的企业形象;积极了解对国家的融资政策及现行的融资渠道和方式,在符合政策的基础上,对融资渠道和方式多种组合,灵活运用。此外,可以通过形成小微企业商圈,增强小微企业的规模实力,形成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提升整体的市场效益。
(二)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服务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
1.积极推进国有大型商业银行的信贷机制改革
大型国有商业银行在对小微企业开展业务时应根据其特点,与传统公司业务区分开。应建立小微型企业特色产品研发小组,针对小微企业经营特点,开发符合小微企业需求特点、适销对路的专属产品,加快探索微贷模式,积极开发微贷市场。
2.拓展融资租赁业务
在我国,融资租赁业尚处于起阶段。在缓解小微企业多种形式和期限的融资需求方面,融资租赁业务应该被列入重点发展项目。应对融资租赁进行行业规范和政策规范,对租赁公司进行有效整合。确保租赁公司的资金实力,完善业务流程和风险监控环节。同时,要打通融资渠道,尽快形成规模效益。还要大力培养供货商的合作关系,政府应加强对融资租赁的引导和政策的公开力度,确保融资租赁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3.合理引导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
民间的非正规金融机构融资不在国家金融机构序列,但己成为不可忽视的金融力量。对满足社会的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方面作用巨大。如何能够进行正面的合理引导,使其能保证金融秩序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有效补充银行等金融机构体系,就成为亟需重视的问题。在现阶段,应由政府立法,对民间金融机构的准入和行为进行规范,适当的降低建立小型金融机构的门槛,适度放开民间资本进入或设立中小型金融机构的壁垒,充分调动民间资本。例如,2012年3月28日,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称,要培育地方资本市场,决定设立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要求制定民间融资的管理办法,允许民间资金发展新型金融组织,如村镇银行等。
(三)优化小微企业融资环境
1.完善和落实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政策法规
针对小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弱势地位,应建立健全促进小微企业融资的法律体系,实现以立法形式对小微企业及其融资扶持予以保护。在《中小企业促进法》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类似《小微企业融资促进法》、《小微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等全方位、多层次的小微企业金融扶持法规体系;对现有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租赁、典当及股权融资等相关立法及时予以完善。对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各级政府应不断完善和有效落实。
2.建立健全小微企业融资中介服务体系
建立完善小微企业融资中介服务体系,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结合小微企业各种融资渠道进行制度完善,深化信用担保业务,健全国家、地方多级的小微企业再担保体系;大力发展为小微企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包括各类经济鉴证类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工商联合会、咨询机构、科技服务中心等,并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进入;成立由银行、担保机构和小微企业等联合组成的小企业信用互助协会;完善担保机构资金补偿机制、风险分散机制,合理分摊担保机构和银行之间的风险比例,并配合相关财税政策,综合运用资本注入、风险补偿和奖励补助等多种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加快涵盖小微企业的社会征信体系建设,实现信息资源的互通共享。
3.完善小微企业信用体系
在我国,信用制度尚未建立。征信体系不健全。建立可靠的,全国共用的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势在必行。在小微企业自身建立信用文化的基础上,国家应进行信用立法,对征信集的方式、范围,和信息披露范围给予规定。减少信息不对称情况,并保护企业商业信息安全。人民银行可增建小企业数据库,对有借款需求、资产状况优良,有发展前景的小微企业或产业特殊,有信用培植潜力的企业进行筛选并对商业银行给予信息提示。同时,开发相关的信用评估系统,提高评价水平。鼓励商业银行使用信用评级结果,提高授信风险控制能力。
(四)加大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传统的股票市场,门槛比较高,对小微企业来说,是难以逾越的屏障。2009年5月,中国的创业板市场开始运行。但是,我国目前的创业板市场远远难以达到国际标准要求。相关法律体系空缺,尚未引进其独特的市场定位和先进的交易方式,没有严格的风险控制和监控系统。而且从国际上看,全世界成功的创业板数量并不多,创业板尚属探索中的新生事物,在发展过程中都存在着这样那样的问题,如,企业小,风险大等。创业板作为发展中的概念,应以发展的眼光积极看待,逐完善,终将能够承担市场基础作用,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中发挥积极的影响。
(五)强化政府在小微企业融资过程的作用
从国际经验来看,政府在化解小微企业融资难的过程中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和无法替代的重要地位。应设立责任明确的小微企业管理机构,帮助协调金融、财政、税务及其他相关部委,理顺小微企业政策事权关系,促进小微企业各项相关法律法规、扶持政策落实,对小微企业提供资金、技术的指导与监督,强化政府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过程中的执行力;建设以政府资助为基础,以市场为导向的融资支持平台,通过政府资金以杠杆作用撬动社会资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形成小微企业支持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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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建立深圳市的企业信用制度,增强企业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规范企业信用征信和评估活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征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开展企业信用评估、咨询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指的企业,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的法人或非法人营利性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市建立以政府设立的企业信用信息中心和市场化的评估机构为主体的征信机构体系,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对社会开展企业信用信息查询,并由评估机构开展企业信用评估等服务活动。
第四条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不得征集和披露妨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信息。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维护企业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企业的商业秘密、竞争地位和其他合法利益。
第五条企业信用征信和信息披露活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征信机构不得征集或者披露虚假信息,提供信息单位不得提供虚假信息。企业信用评估活动应当遵循市场经济的规律,按照独立、公正和审慎的原则开展活动。
第六条征信机构、提供信息单位和企业信用信息使用人及其工作人员对征集、利用企业信用信息过程中获得的企业信息,除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外,应当保密,不得超越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及工作职责范围利用所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
第七条政府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内部信用管理,防范企业自身风险,预防客户信用风险。
第八条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征信机构、企业组成企业信用征信及评估监督委员会,负责对企业信用征信及评估业务的监督管理。企业信用征信及评估监督委员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由市政府另行规定。政府鼓励评估机构建立行业组织,进行自律监管。
第二章征信机构
第九条市政府设立深圳市企业信用信息中心(以下简称信用中心),依照本办法规定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并对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条设立评估机构应当采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设立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公司法人的一般条件;(二)有与信用评估业务相适应的具有档案管理、数据处理、数量分析能力的专业人员;(三)有严格的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保密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依法成立的评估机构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主动或者接受委托开展企业信用征信活动;(二)依据所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为企业提供信用评估服务;(三)提供所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的查询服务;(四)为企业提供信用管理咨询服务;(五)其他企业信用评估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信用中心按有偿原则为社会提供有关信用信息服务,但对通过互联网查询公开披露的信用信息的,不得收费。信用中心的具体收费范围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其收费标准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核定。评估机构的收费由其按照市场原则自行定价。
第三章信息征集
第十三条信用中心征集本市企业的下列信用信息:(一)本市政府机关、司法机关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二)本市金融机构在金融活动中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三)本市行业组织、公用事业单位及中介组织在开展服务活动中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四)市政府授权征集的其他企业信用信息。
第十四条评估机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征集企业信用信息:(一)向信用中心征集企业信用信息;(二)直接向被征信企业或被征信企业的交易对象征集企业信用信息;(三)从公开媒体的有关报道征集企业信用信息;(四)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评估机构征集未依法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被征信企业的同意。
第十五条政府机关、司法机关有义务向信用中心提供本办法规定的企业信用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除外,具体信息目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金融机构可以向信用中心提供企业信用信息,但涉及企业逃废银行债务的信息必须提供。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自身经营活动中获得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信息,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征信机构在征信活动中应当保持提供信息单位所提供信息内容的原始完整性。提供信息单位对其向信用中心提供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提供信息单位为政府机关的,其所提供的信息直接来源于企业的,信息的真实性由企业负责;评估机构对其自行征集的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信用中心向政府机关、金融机构征集、传输企业信用信息应当通过政府专用网络传输,经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利用公众互联网传输数据。
第十八条征信机构应当负责对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系统和资料进行维护和管理,根据征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及时更新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信用中心接受、传输企业信用信息时,发现有错误的,应当及时告知提供信息单位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征信机构应当向被征信企业提供本单位信用信息查询,被征信企业凭本企业的工商执照向征信机构查询。
第二十条被征信企业认为本企业信用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更正申请。征信机构接到企业要求更正的申请后,应当进行核对,经核对与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原信息不一致的,应当即时更正;与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原信息一致的,应当告知企业向提供信息单位申请更正。企业应当自征信机构告知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向提供信息单位提交信息更正书面申请,提供信息单位应当自接到企业信息更正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对企业向提供信息单位申请更正的信用信息,征信机构按提供信息单位的书面答复处理;提供信息单位逾期不答复的,企业仍认为信息有错误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提交书面异议报告,征信机构应当将异议报告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征信机构在企业申请更正信息期间,不得对外该异议信息;企业逾期未向提供信息单位提交信息更正要求的,视为无异议。
第二十二条征信机构应当对企业信用信息被使用的情况进行记录,并自该记录生成之日起保存2年。企业信用信息的使用记录应当包括企业信用信息被使用的时间、对象等情况的完整记录。
第四章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信用中心征集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或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开披露:(一)企业基本情况: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类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二)企业报请政府审批、核准、登记、认证、年检的结果;(三)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刑事、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和商事仲裁裁决记录;(四)对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没收等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信用中心披露被征信企业因偷税漏税、走私骗汇、逃废银行债务、经济诈骗等违法活动而受到刑事、行政处罚的信息应当包括被处罚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违法事项、处罚日期和具体处罚。
第二十四条信用中心征集的下列企业信用信息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本市有关政府机关披露:(一)企业的经营财务状况;(二)企业用工情况;(三)企业的纳税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四)企业报请政府机关审批、核准、登记、认证时提交的有关资料;(五)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经历、学习经历等基本情况。信用中心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披露前款规定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征得被征信企业的同意。
第二十五条信用中心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将每个企业的信用记录单独披露,不得将不同企业的同类信息集中披露。信用中心披露企业信用信息时,应当平等披露,对所有企业信息的公开披露应当按照统一的标准披露。
第二十六条政府机关向信用中心查询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出于以下情形之一,并经所在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一)依法对企业进行有关审批、核准、登记、认证等活动;(二)依法查处企业违法行为;(三)依法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管必需查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政府机关通过互联网、新闻媒体或其他途径自行披露依法可以公开披露的企业信用信息,应当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但同一政府机关的同一次行政行为涉及多个企业的情况除外。未经批准,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将本机关掌握或通过信用中心获得的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披露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二十八条评估机构可以向被征信企业的交易对象或拟交易对象披露被征信企业的信息,但被征信企业要求保密的信息除外。评估机构披露被征信企业要求保密的信息,应当征得被征信企业的同意。被征信企业对评估机构的征信委托,视为前款所指被征信企业的同意。
第二十九条企业可以自行决定本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范围和方式,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披露,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行业组织可以行业公约的形式约定行业组织成员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的范围和方式。
第三十条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的最长期限依照下述规定执行:(一)企业被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记录为5年;(二)企业破产记录为10年;(三)企业逃废债记录为10年;(四)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主要股东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被处禁止从事某行业的处罚记录,为禁入期限届满后2年;(五)行政、刑事处罚记录为3年,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企业信用信息的披露期限,除前款另有规定之外,自该信息被首次披露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信用评估
第三十一条评估机构可自主或根据企业或者其他人的委托,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或者评级。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本机构的评估标准客观、公正地作出企业的信用评估报告。信用中心不得对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评级或作出其他主观性评价。
第三十二条评估机构的评估标准应当按照科学、公正的原则确定,制定评估办法并向被评估企业解释或说明。评估机构的评估办法应当包括评估程序、评估标准的说明和信用等级的评级、复议、跟踪制度等内容。
第三十三条评估机构做出的信用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评估企业的基本情况;(二)被评估企业信用状况的评价或者以数字或字母形式表示的企业信用等级;(三)评估所依据的评估办法;(四)评估所依据的主要信息;(五)评估机构信用评估标准要求的其他内容;(六)委托评估企业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评估机构可以接受个人或企业的委托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评估机构受委托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估,未经被评估企业的同意不得使用被评估企业未公开的信息进行信用评估,但被评估企业为委托企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评估机构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对某类市场主体、某一行业、某一地区或某企业的信用状况,根据本机构的评估标准进行信用评级或作出相应的信用状况宏观分析报告,但必须依据已经合法公开的信息。
第三十六条评估机构受委托作出的信用评估报告的披露,按照评估机构和委托方的委托协议规定进行披露。评估机构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作出的信用评估报告可以自行决定有偿或无偿,但对被评估主体、行业、地区或企业应当无偿提供相关报告;有偿使用报告的企业或者个人不得将信用评估报告提供给其他企业或者个人使用。
第三十七条评估机构作出的信用评估报告仅供报告使用人参考。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信用中心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由市监察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规定,征集和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的;(二)擅自对企业信用信息进行修改的;(三)拒绝被征信企业查询本企业信息的。信用中心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造成企业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评估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一)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擅自从事企业信用评估业务的;(二)未经企业同意征集企业非法定公开信用信息的;(三)擅自对提供信息单位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内容进行修改的;(四)未经企业同意披露企业非法定公开信用信息或信用评估报告的;(五)披露未经证实或虚假的企业信用信息的;(六)违反评估办法,改变企业信用等级的;(七)拒绝被征信企业查询本企业信用信息或拒绝向被评估企业提供评估报告的。
第四十条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或提供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对受损害的企业或征信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信用信息使用人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泄露企业信用信息或超越使用范围使用企业信用信息的,应当对受损害的企业或征信机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企业信用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监察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予以通报,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计算机安全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进行处罚:(一)未经批准利用公众互联网传输所征集企业信用信息的;(二)未制定并执行信息数据库安全管理措施的。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为:(一)征信,是指依照本办法采集、传输、存储、加工、整理企业信用信息的活动;(二)征信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的信用中心和评估机构;(三)评估机构,是指依照本办法设立并开展企业信用征信,为企业或者个人提供企业信用管理、咨询和评估等服务的法人中介组织;(四)企业信用信息,是指企业的基本登记信息、商业信用记录及对判断企业信用状况可能有影响的其他信息。
一、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必要性
1.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是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基础。从征信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一个国家信用体系能否迅速健康发展,关键在于该国有关信用方面的信息和大多数数据能否比较“透明”,能否通过合法的、公开而有效的渠道被合法的征信机构及社会各界、市场主体所取得。也就是说,征信机构能够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公开地获得用于完成企业信用调查报告和个人信用调查报告的数据,社会各界、市场主体能获得市场活动所需的信用信息,是信用体系健康发展的基础。
2.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可推动地区经济增长。从经济学角度看,在不确定的环境中,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可以从节省信息和交易成本、降低风险、动员储蓄、创造需求、促进交易等多个方面推动经济增长。
3.信用经济是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发展的必然选择。据国家工商总局统计,当前合同交易只占整个经济交易量的30%,履约率也仅有60%左右。另据我国一些学者的测算分析和保守估计,中国市场交易中由于缺乏信用体系,使得无效成本占GDP的比重至少为10%至20%。正是由于经济转型中缺失信用,使得交易成本的增加,企业和市场风险增大,经济运行的速度和效益降低。而在经济体制转轨时期逐步形成适应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社会信用体系,使信用成为企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力量,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从而地方经济也得以实现信用经济转型。
二、南京市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成效
南京是我国长江下游地区重要中心城市之一,从2002年开始,为了促进南京市各项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南京市加大了各项信用制度建设,推动公共信用信息资源的归集和应用,业已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政府积极推动,形成了良好制度环境,自2002年开始,南京市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就颁布了一系列涉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律法规,明确了南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具体目标。如2002年5月10日印发的《市政府关于开展“建信用南京城,做诚信南京人”工作的意见》,强调通过建立全市的社会信用体系和社会信用道德规范,明显改善市场经济秩序,基本上健全地方信用管理法规和运行规则,逐步培育诚信政府、诚信企业、诚信个人和诚信中介机构四类诚信主体,在全社会形成“诚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并在全国树立起南京市守信用城市和最佳投资创业城市的品牌形象。其后又相继出台了《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办法》、《南京市财务会计信用等级管理试行办法》、《南京市统计信用评级及管理工作实施方案》、《政府公共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试行办法》等一系列政策规定与规章制度。
组织体系上则成立了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挂帅,税务、工商、法院、物价、劳动局等十八个部门组成的“建信用南京,做诚信南京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政策和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并形成了每季度一次的工作例会制度。
2.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工作已形成正常工作机制,根据《江苏省企业信用征信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2010年成立了南京市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具体负责市“一网三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草拟了《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联合征集指标项》和《市公共信用信息交换机制》,并按省里的有关要求进行的任务落实。从09年底开展数据征集工作以来,共收到20家部门上报的相关信息708621条,经过整理成功入库的信息56190条。
3.联合监管应用已初见成效。政府应用部门由2005年初的4.5家,增加到29家:应用方式由简单的信用信息查询应用,逐步拓展为将信用数据全面嵌入本部门业务系统,与实际职能紧密结合、与分类监管挂钩的深度应用。通过联建共享联合征信平台,政府应用部门提升了业务综合管理能力,创新了分类监管、联动监管和综合监管机制,提高了社会公共服务质量。税务部门应用信用数据库,提高了综合征管能力。公安、物价、人力社保、环保、南京海关等部门或系统分别在经侦、价格管理、劳动、环境、进出口等领域开展应用,并成为政府应用的新亮点。
三、南京市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存在的问题
1.社会信用意识淡薄。有效供需均不足。从宏观层面看,由于近代市场经济发育不充分,加之建国后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使得市场信用交易发育较晚,社会信用关系普遍薄弱,无论是政府、企业还是个人,都未充分认识到信用资源的商业化价值。在经济活动中,对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级、咨询的需求意识不强。整个社会没有真正树立起“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信用道德评价标准和约束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社会信用资源的普遍化开发和利用,
从微观层面看,随着全社会信用意识的逐步增强,面对广泛存在的信用缺损现象,市场主体渴望通过特定的工具判断交易和投资对象的资信状况,信用服务行业的潜在需求旺盛。但当前的市场主体依然较多地关注于对方的规模或人情关系,实际使用信用产品不多,信用商品化的概念还没有完全形成:加之政府有关部门对信用需求的引导不够,在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审批等领域尚未开展示范应用。信用服务市场潜在需求巨大而有效需求明显不足,导致信用服务市场启动困难。另外。南京信用服务市场尚处于发展初期,完整而科学的信用调查和评价体系尚未建立,信用服务产品的结构和质量均需进一步调整和提高,有效供给的短缺使其对潜在需求的刺激乏力,抑制了有效需求的扩张。
2.信用规模扩张对地方经济增长的推动效率在明显下降。根据国内外的相关研究,在信用经济条件下,信用总规模与GDP之间存在着较为密切的联系,GDP的增加往往伴随着信用总规模的扩大,而信用总规模的扩张也往往会带来GDP的提高。也就是说,信用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可以通过促进地区信用活动和信用交易的水平,来推动地区经济增长,但现实中,我们通过对南京市的研究发现,随着信用规模的扩张,其对经济增长推动效率在明显下降,
研究中考虑当前国内地方经济特色以及便于数据获取,本文选择年末金融机构贷款余额(金融信用)作为地区信用发展水平的指标。同时我们以国内生产总值GDP作为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增长的指标。
我们以南京市1985年至2009年数据为样本,首先对金融信用规模和GDP
水平做一统计描述(见图1)。图1中横轴代表年份,上方曲线为南京市金融信用规模,下方曲线为南京市GDP。从该图可以看出,1985―2009年,南京市的金融信用总额逐年上升,从1985的61.87亿元,增长至2009年的9120亿元,25年间大约增长了147.4倍。就其增长趋势看,信用规模基本呈指数增长,从长期看,信用规模的增长率呈上升趋势,这与其社会信用体系的逐步完善发展是紧密相关的。从图中可以看出南京的GDP水平也是逐年上升的,从1985年的109.28亿元,增长至2009年的4170亿元,约增长了38.2倍,也是呈指数型增长的,且增长的速度也是越来越快。
我们把金融信用规模与GDP这两个指标放到一起,来考察这两条增长曲线之间的关系。可以发现:1985―2009这25年间,信用规模与GDP同方向变化,均持续增长;但1985―1996年间,信用规模和GDP的增长几乎完全同步,基本呈1:1的增长关系:而从1997年起,信用规模与GDP的增长曲线开始分离,信用规模曲线开始陡峭,而GDP曲线则相对平缓,二者之间的距离逐年拉大;特别2000年之后,两条曲线之间的距离是越来越明显,两者之间的差距极为显著,且从趋势上看,信用规模的增长速度还在加快,GDP的增长则相对平稳,因此,二者之间的差距继续扩大的势头还会继续下去,
其后,我们以南京市1985年至2009年数据为样本,对与金融信用规模和GDP水平相关的变量作一元线性回归分析,进一步考察这两个经济变量相互关联的密切程度,以及地区金融信用规模的扩张对GDP增长的作用。回归分析结果见图2和图3,
通过观察金融信用规模与年度GDP这两组数据的散点图,我们发现可以拟合一条直线来代表图中这些点的趋势,以前一期的金融信用规模和前一期的GDP作为解释变量,把当期的GDP作为被解释变量,用最小二乘法进行一元线性回归的方法,假设二者之间的线性回归模型为:Y=βO+β1 X+β
方程中Y表示某年GDP较上年增长的值,X表示同年信用总规模较上年的增长额,β为随机误差。利用EXCEL统计软件作回归分析,分别得到1985-1996年间和1997-2009年间的回归方程,
y1=1.2793x1-19.369
y2=0.4636x2+141.35
这两组方程清晰说明了南京市的信用发展对于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的变化,即1985-1996年间,南京的金融信用规模每多增长1亿元,将带动CDP平均多增长1.2793亿元,而在1997-2009年间。则降低为0.4636亿元。
以上分析说明对于南京市而言,目前单纯地扩大金融信用的规模对于地方经济增长的推动效率在逐渐下降,这就需要通过政府和银行征信机构合作,加快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开发更多信用产品,扩大个人信用、中小企业信用以及商业信用等的规模来填补其中的空缺。
四、南京市信用信息资源有效利用的发展对策
当前,南京市正处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市场发育状况和社会整体信用环境还有待改善,因此实际工作中就必须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具有南京特色的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模式。
1.完善制度,充分发挥政府的引领作用。针对现阶段信用缺失严重、急需建立信用体系的南京来说,政府的强力推动是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必要动力,
首先,政府部门要带头使用信用产品,形成“政府用信用、企业创信用、社会重信用”的良性循环和互动氛围,据了解,上海、四川等地都在政府招标、政府采购、特许经营、建筑施工、银行贷款等方面,强制规定了使用企业信用报告的做法,使企业信用状况的好坏真正与其生产经营关联起来,形成一种制约。江苏省则出台了《江苏省交通行业与产业项目招标投标信用档案管理办法》,南京市也在2006年了《政府公共管理中使用信用产品试行办法》,这对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大利好。
其次,要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参与征信系统建设的积极性。建设实时交换的数据管理与应用平台,利用数字证书身份认证技术,为各部门提供直接在网站上信用信息的人口,从而保证成员单位能够及时了解最新的实时的信用信息,为政府监管服务。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督促各相关政府部门及时进行信用信息数据交换。
2.培育良好的信用信息服务市场,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以信用征集、信用咨询、信用评估、信用担保和信用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中介服务体系,培育和发展种类齐全、功能互补、依法经营、有市场公信力的信用服务机构。作为信用信息交流和共享的市场中介,信用中介机构是进行信用信息开发利用的有力推动者,而信用中介机构要生存和发展首先就要有信用信息的正当来源,同时,要有市场需求。
南京市首先可以通过完善政务公开工作,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确保国家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加大信用信息的开放力度,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和公共服务机构掌握的信用信息依法公开。在科学划分企业信用等级的基础上,依法定期经过科学认证的市场主体诚信信息。同时,在行政审批、政府采购、资质认定管理以及周期性检验、日常监督、评级评优等工作中。按照授权和规范流程,查询企业信用报告或要求企业提供信用报告,扩大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培育和形成信用信息的产品需求。
其次,在信用服务领域,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国内民间资本或私营企业投资信用中介服务领域。信用中介服务行业是一个知识密集型的竞争行业,既需要在数据收集、信息分析、经营管理以及市场信誉等方面进行长期的积累,也需要大量资本的支持,以加快技术进步和整合市场中巳具有的优势资源,以取得信用服务的权威性和规模效益。
3.促进银行和政府信用信息资源有机结合,推动全社会的信用产品开发。南京市信用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下一步应考虑怎样与银行征信系统相衔接。由于银行是信用信息的主要提供者和主要使用方,银行征信系统就成为整个联合征信的关键部分。如何处理银行征信系统与联合征信示范工程的关系,如何处理银行征信系统与中介机构发展的关系就成为必须解决的问题。由于银行征信系统“只是像记事本一样如实地记录客户原始的信用信息,然后不加任何主观判断地汇总生成信用报告……供全国所有的银行查询”(新华社报道),不涉及信用产品增值服务,信息也不全面,也不属于第三方征信,这就为银行与外部系统的合作提供了可能,也为信用中介机构的开发多种信用产品提供了生存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