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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规范其投资运作,鼓励其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主要从事创业投资的企业组织。
前款所称创业投资,系指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主要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方式。
前款所称创业企业,系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第三条国家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凡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
第四条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管理部门分国务院管理部门和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两级。国务院管理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管理部门备案后履行相应的备案管理职责,并在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务院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五条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符合相关条件,可以享受本办法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的相关政策扶持。
第二章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备案
第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法律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形式设立。
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委托人和人的法律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申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依法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第八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国务院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在省级及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创业投资企业,向所在地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第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经营范围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三)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或者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在注册后的5年内补足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
(四)投资者不得超过200人。其中,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者人数不得超过50人。单个投资者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不得低于100万元人民币。所有投资者应当以货币形式出资。
(五)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投资管理责任。委托其他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顾问企业作为管理顾问机构负责其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顾问机构必须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其承担投资管理责任。
前款所称“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经理及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第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向管理部门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章程等规范创业投资企业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投资者名单、承诺出资额和已缴出资额的证明。
(四)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由管理顾问机构受托其投资管理业务的,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管理顾问机构的公司章程等规范其组织程序和行为的法律文件。
(二)管理顾问机构的工商登记文件与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三)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简历。
(四)委托管理协议。
第十一条管理部门在收到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备案申请文件是否齐全,并决定是否受理其备案申请。在受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备案条件,并向其发出“已予备案”或“不予备案”的书面通知。对“不予备案”的,应当在书面通知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
第十二条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第十三条创业投资企业不得从事担保业务和房地产业务,但是购买自用房地产除外。
第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全额资产对外投资。其中,对企业的投资,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是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其他资金只能存放银行、购买国债或其他固定收益类的证券。
第十五条经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第十六条创业投资企业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总资产的20%。
第十七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章程、委托管理协议等法律文件中,明确管理运营费用或管理顾问机构的管理顾问费用的计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约束机制。
第十八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从已实现投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业绩报酬,建立业绩激励机制。
第十九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事先确定有限的存续期限,但是最短不得短于7年。
第二十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
第二十一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二条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股和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国家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增加对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税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创业投资企业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被投资企业回购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完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
第五章对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遵循本办法第二、第三章各条款的规定进行投资运作,并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管。
第二十六条管理部门已予备案的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管理部门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业务报告,并及时报告投资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系指:
(一)修改公司章程等重要法律文件。
(二)增减资本。
(三)分立与合并。
(四)高级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变更。
(五)清算与结业。
第二十七条管理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5个月内,对创业投资企业及其管理顾问机构是否遵守第二、第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在必要时,可在第二、第三章相关条款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投资运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对未遵守第二、三章各条款规定进行投资运作的,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在30个工作日内改正;未改正的,应当取消备案,并在自取消备案之日起的3年内不予受理其重新备案申请。
第二十八条省级(含副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管理部门报告所辖地区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报告已纳入备案管理范围的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运作情况。
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宗旨
引导基金是由政府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主要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引导社会资金进入创业投资领域。引导基金本身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业务。
引导基金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的供给,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特别是通过鼓励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处于种子期、起步期等创业早期的企业,弥补一般创业投资企业主要投资于成长期、成熟期和重建企业的不足。
二、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资金来源
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创业投资发展的需要和财力状况设立引导基金。其设立程序为:由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提出设立引导基金的可行性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设立。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和不断完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由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
引导基金应以独立事业法人的形式设立,由有关部门任命或派出人员组成的理事会行使决策管理职责,并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益和承担相应义务与责任。
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财政性专项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与担保收益;闲置资金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所得的利息收益;个人、企业或社会机构无偿捐赠的资金等。
三、引导基金的运作原则与方式
引导基金应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扶持对象主要是按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备案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设立与发展的过程中,要创新管理模式,实现政府政策意图和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市场原则运作的有效结合;要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决策、考核机制,有效防范风险,实现引导基金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引导基金不用于市场已经充分竞争的领域,不与市场争利。
引导基金的运作方式:(一)参股。引导基金主要通过参股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二)融资担保。根据信贷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对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的创业投资企业,可采取提供融资担保方式,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增强投资能力。(三)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产业导向或区域导向较强的引导基金,可探索通过跟进投资或其他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发展并引导其投资方向。其中,跟进投资仅限于当创业投资企业投资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创业企业投资,但不得以“跟进投资”之名,直接从事创业投资运作业务,而应发挥商业性创业投资企业发现投资项目、评估投资项目和实施投资管理的作用。
引导基金所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其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等法律文件中,规定以一定比例资金投资于创业早期企业或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高新技术等产业领域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应当监督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按照规定的投资方向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干预所扶持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管理。引导基金不担任所扶持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的受托管理机构或有限合伙型创业投资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不参与投资设立创业投资管理企业。
四、引导基金的管理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国家有关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外部监管与监督制度。引导基金可以专设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也可委托符合资质条件的管理机构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
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资质条件:(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其管理团队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管理水平;(3)最近3年以上持续保持良好的财务状况;(4)没有受过行政主管机关或者司法机关重大处罚的不良纪录;(5)严格按委托协议管理引导基金资产。
引导基金应当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对引导基金支持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以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评审委员会成员由政府有关部门、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以及社会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单数。其中,创业投资行业自律组织的代表和社会专家不得少于半数。引导基金拟扶持项目单位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成员参与对拟扶持项目的评审。引导基金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对拟扶持项目进行决策。
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
五、对引导基金的监管与指导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对所设立引导基金实施监管与指导,按照公共性原则,对引导基金建立有效的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
引导基金理事会应当定期向财政部门和负责推进创业投资发展的有关部门报告运作情况。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及时报告。
六、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应通过制订引导基金章程,明确引导基金运作、决策及管理的具体程序和规定,以及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相关条件。申请引导基金扶持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其高级管理人员或其管理顾问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已经取得良好管理业绩。
引导基金章程应当具体规定引导基金对单个创业投资企业的支持额度以及风险控制制度。以参股方式发起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可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事先通过公司章程或有限合伙协议约定引导基金的优先分配权和优先清偿权,以最大限度控制引导基金的资产风险。以提供融资担保方式和跟进投资方式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引导基金应加强对所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的资金使用监管,防范财务风险。
引导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以及投资形成的各种资产及权益,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应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的运作要求,确定退出方式及退出价格。
一、我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运营状况
2006年3月起实施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与地方政府可以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我国政府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由此正式拉开了序幕。2007年7月,国家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正式亮相,并公布2007年投资预算为1亿元。各类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出台不久,我国创业资本规模与投资总t呈现井喷式增长。2007年,共有109家创业投资公司扩资或蓦集新的基金,筹资金额达89338亿元,是2000年新筹集资金额的4倍以上。在本土创业资金中,来自于政府资金的比例由2006年的74%提高至34.57%。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作用已初显成效。
二、调整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法律制度及存在的问题
从国际经验看,美国、以色列等国家创业投资业之所以发展迅速,一条很宝贵的经验就是通过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有效地引导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这种高风险领域。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是指一种主要由财政出资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旨在引导社会资金设立创业投资企业的政策性基金。当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已为各级各地政府所普遍推行,并取得了初步的示范效应,但鉴于这种模式仍然存在着不少法律制度障2007年7月,财政部、科技部联合制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成为了目前国内规范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主要法律政策。而在地方层面,北京、天津等各级地方政府纷纷出台关于本地区引导基金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从而形成了不同层级、各具特色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法律体系。尽管各级政府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热情甚高,但一些引导基金的设立与运作却不够规范,出现了包括资金规模过小、直接从事创业投资、大部分投向成长期和成熟期的企业等问题。究其原因是我国现阶段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的。国家尚未制定调整引导基金的法律法规,引导基金内涵、基本原则、设立程序、组织形式、投资对象、政府作为发起人的权利义务、受托机构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监督管理等问题都没有予以明确。科技部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属于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对地方引导基金只具有示范性而不具有约束性。而各地出台的地方性引导基金管理规定又存在较大差异,直接影响了引导基金的运行效果。总之,这种立法滞后的状况严重束缚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示范与引导效应,制约了我国创业投资业的运作和发展。
1.为避免以公司或合伙等企业形式运作引导基金容易引发新的通
过财政出资设立企业所带来的诸多问题,同时为便于引导基金对所扶持创业投资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或融资担保人的法律权利和承担相应责任,《指导意见》要求引导基金应由设立该基金的政府机关确定受托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与运作等事务”,并规定了受托管理机构的条件。鉴于目前已经设立的一些政策性引导基金,由于委托商业性盈利机构管理,在运作中普遍难以避免运用引导基金直接从事创业投资的冲动,容易使政策性引导基金蜕化为商业性盈利基金,《指导意见》要求“应当优先考虑由非营利事业法人作为引导基金管理机构”。
2.为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指导意见》要求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独立的评审委员会。
目前已设立的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一般都设立理事会或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组成成员一般为政府部门的官员和当地金融部门负责人,有些地方还聘请专家担任独立理事。会长或主任一般由分管付省长或付市长担任。引导基金理事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相关具体事宜。同时设监事会,负责引导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的风险监控。一般由政府财政、发展改革委、科技、商务、金融办等部门对引导基金实施监管、指导。引导基金理事会原则上不参与引导基金支持并参股设立的创业创业投资基金的日常管理与运作,但一般拥有其投资决策委员会参股比例的投票权。
3.为确保引导基金运作的公开性,《指导意见》还要求引导基金应当建立项目公示制度,接受社会对引导基金的监督。
当前已成立的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一般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4.引导基金的直接管理分为政府直管或委托管理。
政府直接管理分为不成立机构,直接由政府主管机关和财政审核如福建,有成立事业法人机构如重庆市科技创业引导基金管理中心、陕西省,有成立公司法人机构,如嘉兴市创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财务开发公司。大多为委托管理。委托管理又分为委托政府事业单位和政府投资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民营的投资管理公司。如北京中小企业引导基金委托北京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管理,苏州工业园创业引导基金委托银杏资产管理公司(国有的苏州创投集团全资子公司),北京房山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委托中科招商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还有安徽、武汉、内蒙古等均采用委托制。
5.对于申请引导基金的创业投资企业和要求风险补偿和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部分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中也给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对于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对外投资也作出一定限制,如不得控股所投资企业,不得投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投资已上市企业和单笔投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20%。并规定了对初创期企业的投资比例等。
二、我国已成立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指导意见”出台后,各级政府也陆续出台了各级政府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管理办法。各地引导基金在管理方面应该说也制定了详细的规定。我们通过调研和比较认为当前我国自上而下的推进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做法是积极的,对于推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促进中小科技企业的发展具有较好的作用,同时对于政府改变原有直接补助企业或直接投资的模式,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吸引民间资金用于中小企业发展具有较好的现实意义。但由于我国创业投资的历史还较短,许多地方政府虽然热情较高,但对于创投引导基金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偏差,地方性创投引导基金管理中还存在诸多问题。
1.引导基金在设立与运作中普遍不够规范和专业。
从部分地区引导基金的调研看,运作较成熟的引导基金管理机制还较为完善,但运作不太成熟的引导基金管理规范和专业相对欠缺,对于创投引导基金如何提高使用效率及可能存在的政府官员思想不纯等原因而导致不仅没有起到引导社会资金的作用,而且由于难以建立有效的收益激励机制与风险约束机制,使财政性资金的风险加大;
2.引导基金规模小。
引导效果不明显。目前有些地方政府多头设立创投引导基金,使有限的财政资金难以形成有效引导社会资金的合力,并因为多头管理导致管理混乱。在调研的19家省级引导基金中,平均规模在5亿以下占比42.11%,10亿以上占比仅为21.5%。
3.引导基金的决策机制尚待完善。
当前引导基金决策是通过理事会方式进行表决的,但因理事会人员的构成多数来自政府官员,对创业投资的认识不足或不专业,这样的理事会决策是否可行和有效值得推敲。从面上看决策委员会来自各个部门,比较全面和公正,但实际上创业投资是一个专业要求较高的行业,这些来自各个部门的领导作为决策委员能否正确判断业务和有无精力和时间来分析业务是个疑问。
4.引导基金管理机构人才不足,监管尚待加强。
由于引导基金的管理要求高,专业性要求强,引导基金机构普遍反映管理人才缺乏,导致管理能力不足。大部分管理公司操作主体不具备专业的投资管理能力,难以识别合适的基金管理人才和监管子基金的运作能力,最后可能导致财政资金的投资损失。
5.引导基金考核激励机制尚未建立,人员积极性难以调动。
我们从多数政府的引导基金的管理办法中可以发现,设置引导基金的绩效考核的条例少,即使有也是笼统和不具体,没有具体标准和说明,无法操作。考核激励不足,人员积极性难以调动,必然导致人员能力和管理水平无法提高,从而影响引导基金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力的发挥。
三、对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改进的建议
1.不断规范引导基金的管理,提高引导基金的运作水平。
建立全国性的引导基金合作机构,以指导规范各级政府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对于在资金运用上,建议主要应以参股方式支持民间资金新设商业性创投企业,对资信良好的已设创投企业,也可提供融资担保,支持其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增强投资能力。为促进所参股创投企业建立有效的收益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同时降低引导基金的风险,引导基金作为股东宜以优先股方式参股,其所适用的股息率可参照同期国债利率,但其优先于民间投资者收回本金和股息。
2.各级政府应统一归口管理引导基金,拓宽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渠道。
创投引导基金的来源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政府资金,来自于政府各个部门,如科技、发改委、商贸、财政等;二是国有资本及国有资产变现的资金,来自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大型企业集团;三是金融资金,来自于银行、保险机构和信托等金融机构资金。为做好引导社会资金,分散的引导基金应归口到一个部门统一管理,以做大引导基金规模,做大影响力,引导不同所有制的资本实力雄厚的企业和民间资金进入创业投资基金,促进国民经济发展。
3.明确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各方职责,提高引导基金决策效果。
创投引导基金是由政府授权代表政府管理资金和向民间创投基金提供引导性资金,通过权益、优先股投资、提供融资担保等方式,实现政府促进各类早期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目标。为避免引导基金演变成盈利性机构或寻租地带,宜成立非盈利事业法人机构负责日常事务管理,其管理人才进行公开招聘。为确保引导基金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公开性”,应设立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由具有创业投资经验的专业人士。同时成立由财政部门、创投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相关专业部门等政府部门和创投协会等社会机构共同组成的决策监督委员会,对引导基金的参股支持方案进行的独立决策进行有效监督。为加强引导基金对所参股创投企业的监督,同时又确保所参股创投企业的市场化运作,引导基金应当派员参加所参股创投企业董事会,并可在重大决策上可行使一票否决权,但是引导基金不得干预所参股创投企业的投资决策和具体经营。
4.加强人才选拔、培训和培养,提高引导基金经营管理水平。
从调研情况看,看凡是做的好的,都是引导基金的管理人员对创业投资有深刻理解的,都是对创业投资如何募集资金和运用资金,如何考察项目和考察团队等一系列创业投资运作方法掌握较好的引导基金管理机构。要做好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关键点还是人才的培养。所以建议出台相关政策吸引海内外创业投资人才,同时大力培养和选拔懂得运作创业投资的人才,推进该项工程的顺利开展。
5.建立行至有效的绩效考核机制,促进当地创业投资和地方经济发展。
摘 要 重庆市从建立风险投资公司开始,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已取得很大的成就,然而,还存在很多问题。重庆市近几年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速度明显加快,但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资金短缺问题日益突出,发展重庆创业投资仍然十分紧迫。本文分析了重庆市创业投资的现状,在这个基础上针对问题,提出了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 重庆市 创业投资 政策建议
一、引言
创业投资是指向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为其提供经营管理和咨询服务,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展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实现高资本增值收益的资本运营方式。创业投资是高新技术产业化的“助推器”和“催化剂”,对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培育高技术产业和加速知识经济体系的形成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是连接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的一条重要纽带,为寻求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大力发展创业投资是十分重要和必要的。
重庆市1997直辖,在直辖之前的1992年重庆市第一家创司――重庆市科技风险投资公司成立,注册资本为1300万元。1998年,重庆市又先后在“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科技兴渝”等战略决定和政策措施中提出鼓励发展创业风险投资的意见。2000年8月,重庆市政府增拨1 亿元,联合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清华控股,对重庆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进行了增资扩股,资本金增至2. 26亿元。2004 年以来,重庆市相继出台了《推进高新科技产业化若干规定》、《创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草案)》等一系列政策和规定,并设立了高新产业贷款风险担保资金和重大高新产业创业投资资金。2005年3月,《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成立了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计划每年投入1.2亿元资金用于引导、扶持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创业和发展。截至2006年8月,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已向重庆神州龙芯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前沿生物技术有限公司、重庆重邮东电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6个企业进行了创业投资,合计投资2.28亿元。目前,重庆市创业投资资金总规模近8亿元,投资项目500余个,累计完成投资6个多亿,创利税3000多万元。
二、重庆市创业投资的现状及问题
重庆市高技术产业保持较快增长速度与重庆市创业投资的快速发展是必不可分的。2008年,国家发改委数据表明,1-9月,重庆高技术制造业增长速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个百分点,高于西部平均水平8个百分点,高技术产业完成投资额仅低于四川省和陕西省,处于第三位。高技术制造业完成投资35.7亿元,新增固定资产4.3亿元(见表1)。
2008年1-9月,重庆市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18296万美元,同比增速25.7%。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的蓬勃发展也能从侧面看到重庆市创业投资的贡献。
然而,虽然重庆市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速,创业投资备受重视,但是,2008年1-9月,重庆市高技术产业新增固定资产同比增幅低于四川省、陕西省和广西自治区,不仅如此,重庆市的创业投资行业还存在着下列几个方面的问题。
1.缺少税收方面的鼓励与优惠
国内外创业风险投资业比较发达的地方,都制定了税收或行业扶持等优惠政策,但重庆还没有专门针对创业风险投资业的鼓励与优惠。重庆的创投机构存在着税赋过重、双重征税、不能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及现行财务制度不允许创司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弥补投资性亏损等问题。
2.创业投资资金中,政府供给资金比例较大,行业限制较多
重庆市的创业投资公司中,政府投资占65%,民间占8%,非上市国有企业占8%,其他创业投资公司占6%,银行等金融机构占5%,高校占4%,证券公司占2%,上市公司占2%。可以看出创业投资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财政拨款,其他方面的资金投入很少。目前,重庆的创业风险投资只能以入股方式进行单一的股权投资,国际惯用、国内一些地方已采用的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投资方式还不能进行。
3.创业投资制度不完善
创业投资作为一种特殊的投融资活动,需要有相应的制度进行调整和规范。但重庆市还没有形成完善的制度来促进创业投资的发展,主要体现在:
(1)目前重庆的创业资金投入仍然沿袭主要靠政府拨款的机制,资金来源比较单一,社会化程度低下,难以建立起有效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
(2)创业投资资本的组织形式和制度安排归结起来大体上可以分作三类,即合伙制、信托基金制、公司制。这三种制度中,效率最高的是合伙制,其次是信托基金制,再次是公司制。而重庆的创业投资机构目前还是清一色的公司制,未能通过移植采用高效率的合伙制、较高效率的信托基金制来加快创业投资发展。
(3)得到创业投资支持的企业往往是没有任何业绩的新创企业,而且投资取得的股权缺乏流动性。在投资回收以前,投资者往往还必须持续不断地增资。
4.创业投资退出难
创业投资本身就是资本运作,它的最大特点是循环投资: 投资―管理―退出―再投资。一个顺畅的退出途径的意义表现在实现收益和资本增值、完成资本循环、吸引社会资本加入风险投资行列。投资家只有明晰的看到资本运动的出口,才会积极的将资金投入风险企业。而重庆的创业投资退出不顺畅,尤其是创业投资的非上市退出渠道严重滞后。如重庆科技风险投资公司这些年就囤积了大量项目,几十个投资项目中,仅通过转让、回购方式退出了5、6个。在投资项目中,持股年限5-8年的占29%,8年以上占45%,还有些项目持股年限已有10年以上,远远高于目前全国同行85%的项目持股时间不超过5年的平均水平。
5.专业人才缺乏
国内外的经验和实践证明,人才是决定创业投资发展的规模、速度和效率的一个关键因素。目前重庆不仅创投机构太少,而且非常缺乏既了解国情、市情,又有科技、金融运作水平和管理能力的独具特色的创投人才,这已制约了创业投资的发展。
三、推动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政策建议
1.在政策上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激励与扶持
世界各国创业投资发展的经验都表明:有效的政府政策激励机制能促进资本向高技术企业流动,推动创业投资发展。在制约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诸多因素中,税收政策无疑是关键因素之一。重庆应建立主要通过财政贴息和税收优惠政策来有效引导并扶植创业投资的政府调控机制,尽可能加大对创业投资的激励与扶持。根据自身的实际,加紧制定相关的税收优惠措施。可考虑在重庆高新技术开发区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如果其投资收入的70%以上来源于对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则由企业申请,经高新区管委会审核认定,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允许创业投资机构按其投资额提取不超过3%的风险准备金,用于补偿投资性亏损。同时,制定配套的激励政策,如利用政府资金为重庆市的创业投资公司提供担保;通过政策倾斜,鼓励重庆市单位购买市内高新技术产品。
2.积极引进国外创业资本
引进外国资金,促进海外资本跟进,有利于创业资本的规模扩大和结构优化,应积极发展国际合作伙伴,加入国际创业投资协会等国际组织,学习国际上企业孵化器的运作方式和运作规则:第一,可与海外投资机构建立紧密型合作关系,定期或不定期的互通信息、培训、参加国际会议等加强相互间的沟通;第二,与海外交流建立国际上的姊妹园区关系,聘请国外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人员或者有关专业人员担任本土风险投资机构的管理人员,也可将我们的管理人员送到那里参与管理学习;第三,合资或者独资建设海外扶助基地。
3.建立多元化风险投资退出渠道
在目前我国退出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重庆创投业应灵活多变,打破成规,结合国情和市情,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拓宽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
(1) 调整并购、出售政策。从风险资本的购买和出售两个方面进行政策调整,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从购买方来说,可考虑是否允许并购高技术企业的并购支出相应抵减所得税征税额,投资于高科技企业股权所获得的股权收益是否可以适当降低税率等。从出售方来看,可考虑增设特种财产转移税取代营业税,提高创业投资机构提取风险准备金比率,采用不同于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计算方法等。
(2) 鼓励海外创业板上市。放宽对国内企业到海外上市的各项审批条件和有关限制性规定,证监会和有关部门应对境外上市企业按国际通行的准则去引导和监督创业企业,实行严格审查和鼓励相结合的方式。
(3) 简化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目前有关部门已经制定了有关清算运作的程序和管理办法,但企业清算除了需要合作双方在利益(损失) 的分配上进行谈判协调外,还牵涉到诸多方面,是一项复杂费时的工作。所以应改善清算条件,简化清算手续,加快企业的破产清查工作,以利于创投企业尽快收回投资资金。
4.加强创业投资人才培养,建立人才交流平台
创业投资的发展离不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为此要抓紧制定重庆市创业投资相关人才的培养计划及有关优惠政策,创造条件,吸引人才,要努力营造能够充分体现人才自身价值的环境,吸引包括出国留学人员和国外从事创业投资业务的精英,来从事创业投资事业。结合创业投资中介市场的创办,建立一个专门推介创业投资人才的创业投资人才交流中心,通过优惠政策,招聘国内创业投资发展比较早的地区富裕的创业投资专业人才来重庆工作。加强重庆创业投资职业经理人队伍的培养。要充分发挥现有复合型专业经营管理人才的作用,要有计划地对一批技术专家进行企业管理、资本运作等金融投资方面的培训,使其知识结构能够达到创业投资管理的要求。
参考文献:
[1]付剑峰.对中国风险投资业的思考.商场现代化.2007.2.
[2]郝宁,王婧.哈尔滨创业投资发展思考.地方经贸.2007.2.
[3]梁伟.完善重庆创业风险投资业的政策构想.重庆大学学报.2006.12.
[4]张淑慧,章新蓉.发展西部创业风险投资的对策研究.集团经济研究.2006.
[5]王宗萍,邹湘江.重庆创业投资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企业经济.2008(4).
[6]吴丹,陈茹冰.重庆市创业投资现状及对策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08.1.
一、建立创业投资(风险投资)机制,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投入
(一)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补助资金。按照政府引导、有限参与和重点扶持的原则,建立创业投资补助资金,引导引国际金融机构、国内外风险资本、上市公司、国有及个人等社会各类资金及专业创业投资企业,形成一定规模的元化风险资本,拓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融资渠道。
补助资金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助、投资保障等多种形式,重点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及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
补助资金的阶段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跟进投资可按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50%以下比例,每个项目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风险补助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5%,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投资保障对“风险投资辅导企业”投资前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投资后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二)落实有关创业投资企业的财政税收政策。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凡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
(三)建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企业持续的资本金补充机制。引导和支持重点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尽快充实注册资本,达到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引导基金”需注册资本1亿元的基本条件,并逐步达到国内外创业投资企业的资本金水平。国有独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必须专注于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不得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四)完善国有风险资本的投资机制。开辟绿色通道,畅通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对高新技术企业投入的进退渠道,提高国有创业投资股权挂牌转让的审批效率。创新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机制,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采取“基金的基金”模式,吸引海内外各种社会资金,共同建立创业投资公司或合伙基金,形成多元化创业投资格局,积极引导民间资本投资。
二、鼓励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一)加强政策性银行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支持。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重大技术创新专项、重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重点技术创新项目的规模化融资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高技术产业项目、引进技术吸收项目、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项目,政策性银行应给予重点支持。
国家开发银行四川省分行应依托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化器)、生产力促进中心、特色产业基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高科技投资公司等科技中介机构,建立和完善科技中小企业贷机制。通过科技投融资体制建设,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创业期成长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积极争取中国进出口银行政策性贷款,加大对高新技术出产品、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和高新技术出口园区的优惠贷款支持度;争取特别融资账户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争取外汇管部门支持,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所需核心技术和关键设备的进口支持力度。
农业发展银行应进一步开展好农业科技贷款工作,对属于《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05)44号)明确提出的农业科技发展优先主题领域的,经国家有关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鉴定或批准的科技成果转化或产业化项目,实施倾斜支持政策。
(二)引导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信贷支持。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政策,银行业机构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改善和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6)94号)的相关规定,对承担《四川省高新技术产业实施方案》确定的战略产品、重点产品、培育产品开发任务的企业;对承担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和科技成果商品化及产业化较成熟的企业;对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成长性行业的企业;对产品技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具备良好的国内外市场前景,市场竞争力较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且信用良好的企业;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科技含量较高、创新性强、成长性好,具有良好产业发展前景的经过省级以上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三)鼓励银行积极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各类银行业机构应积极探索和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如出口退税质押、股票质押、股权质押、保单质押、债券质押、仓单质押和其他权益抵质押等。尽快制定四川省无形资产管理办法。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评估的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在创业投资补助资金中设立科技贷款贴息资金,对取得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项目给予贴息支持。贷款贴息额不超过上年实际发生利息额的50%;同一项目贴息时间不超过3年,贴息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授信,可以由借款人提供符合规定的企业资产、业主或主要股东个人财产抵质押以及保证担保,采取抵押、质押、保证的组合担保方式,满足其贷款需求。商业银行对融资需求较大的高新技术项目,还可通过组织银团贷款等方式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四)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提供支持。完善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登记制度,通过税收优惠、风险补偿、奖励政策和担保费补助等方式,引导各类担保机构为技术创新或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提供担保服务。指导高新技术企业成立会员制担保机构。鼓励资本金充足、运作规范的担保机构开展风险投资业务,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免征3年营业税。
(五)充分发挥科技保险的作用。保险公司应充分发挥专业优势,进一步创新开发适合高新技术企业实际需求的保险产品,积极为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开发创新和科技成果转让提供多层次的风险保障服务。积极推动成都市、绵阳市进入国家科技保险试点城市。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都营业管理部应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国内外贸易,根据不同的方式,提供进出口短期信用保险、国内贸易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来华和海外投资保险等业务。通过国内外买家资信调查、资信评估、对外担保、应收账款追收等服务手段,提高企业防范风险能力,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场开拓。通过信用保险项下的贸易融资、融资租赁等业务降低企业融资门槛,提高企业资金使用效益。为投保信用保险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惠保险费率和保险条件,按最低成本价计收资信调查费,并为投保的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承保和理赔绿色通道。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都营业管理部应积极争取总公司支持,将成都作为信用保险支持科技金融发展的试点,努力探索创业投资保险、知识产权保险、联合信用担保等新兴金融模式,加大信用保险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
三、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多渠道融资
(一)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融资。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培育试点工程,集成重大科技专项和产业化专项、创业投资等资源,加强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的合作,加大宣传和培育力度,支持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主营业务突出、规范运作、成长性好的高新技术企业,根据其自身条件,分别到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即将推出的创业板上市,或到全国股份代办转让系统进行股份代办转让挂牌。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板上市资助计划,引导和推动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完成股份制改造、进入上市辅导期和上市成功的高新技术企业,可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奖励。
积极支持成都高新区、绵阳高新区进入股份代办转让系统挂牌试点园区范围。继续加强与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的协调沟通,为区内企业争取挂牌工作提供政策指导。
(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积极争取国家的支持,组织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捆绑式集合发债。鼓励成长性好、持续盈利能力、风险控制能力和偿债能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统一冠名、分别负债、统一担保、集合发行”的模式,积极参与“中小企业集合债”发行。
(三)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的互保和“联保贷款”制度。运用市场机制,完善管理措施,支持企业依法规范建立融资互保组,推行“联保贷款”制度。互保组中的企业申请贷款时,应交纳一定比例的担保金,并由其他几户企业提供担保,企业按期还贷后,其担保金应按规定退还。省直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金融机构加大监管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加入互保组,切实为高新技术企业融资创造条件。
(四)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创业期与成长期的支持力度。加大现有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投入力度,支持创业期与成长期科技型企业的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研发及中试放大等阶段提供必要的无偿资助;对具有一定水平、规模、效益和银行已经贷款的技术创新项目进行贷款贴息,引导民间资金、创业投资等各类社会资金给予支持。
依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落实国家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优化高新技术产业金融投资环境与服务
(一)建立高新技术企业综合评估的工作机制。整合政府、银行、保险等机构的资信信息,充分发挥和利用各种信用手段,广泛宣传政府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支持措施。探索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和管理办法,为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奠定基础。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与品牌效益、信保机构对企业应收账款保障和关键交易对象的资信评估机制,利用综合授信提高企业信用等级,降低企业融资门槛。
(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尽快出台我省《高新技术企业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加强产权交易基础平台建设,完善高新技术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监管服务体系及产权经纪人制度,逐步建立并培育高新技术企业产权交易市场,共享市场信息和市场资源。
(三)组建多种形式科技金融服务中心。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融资能力为主要服务目标,按照政府引导、企业化运作的原则,集成金融机构和金融、管理、法律、财务专家等优势资源,组建多种形式科技金融服务中心。吸引并积聚海内外创业投资机构、金融中介组织、会计和法律等中介服务机构,为高新技术企业和各种金融机构提供专业化、高效率的中介服务,使之成为连接企业与金融机构的桥梁,成为信息资源交流、咨询辅导与人才培训的平台。新晨
(四)成立创业投资同业协会。支持创业投资及相关担保、咨询、服务机构、创业企业以及创业投资领域的专业人士,按照自愿的原则,组建行业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加强与国内外创业投资界的合作与交流,严格行业自律管理,推进创业投资行为规范运作,促进创业投资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加强科技金融工作创新研究。推动科技金融研究中心和重点实验室建设,充分发挥有关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在研究科技金融政策、探索科技金融工作新模式方面的作用,把科技金融当作一个重大研究课题,通过跨机构、多学科的密切合作,促进科技金融理论和科技产业发展实践有效结合,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
[关键词] 创业企业;创业投资;创业投资企业
【中图分类号】 F8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3)12-232-2
本论文通过分析宁夏创业投资的现状,总结其存在的问题,对宁夏创业投资的发展提出合理建议,这对宁夏创业投资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应用价值。
一、创业投资及其体系的基本内容
创业投资,系指对具有高增长潜力的未上市创业企业进行权益资本投资,并通过提供特有的资本经营等增值服务,培育和辅导创业企业成长,以期在所投资企业发育成熟后即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高资本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创业投资的现状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投资企业基本情况。截止2013年3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投资企业包括投资管理公司、投资咨询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投资集团等共计1016家,其中与“创业投资”紧密相关的企业包括创业投资发展集团、创业投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企业等在内共有23家,23家中正常营业的有17家,吊销的有5家,注销的有1家。目前正常营业的17家中,从成立时间上看,仅有2家在十部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出台以前成立,2005年至自治区2007年中旬提出全民创业之间成立了1家,2007年中旬至今,陆续成立14家创业投资企业;从规模上看,注册资本在1000万以下(不包括1000万)的有3家,占到17.65%,1000万到5000万(不包括5000万)的有8家,占到47.06%,5000万到l亿(不包括1亿)的有5家,占到29.41%,1亿以上的有1家,占到5.88%,也就是说宁夏有超过一半的创业投资企业资本在5000万以下,投资能力十分有限。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孵化园区(基地)。据统计,宁夏回族自治区五年累计建成各类创业园区(基地)221个,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园区(基地)32个,其中中国穆斯林国际商贸城等5个园区(基地)为自治区一级创业孵化园区(基地);银川北方国际物流城物流创业孵化示范园等8个园区(基地)为自治区二级创业孵化园区(基地);宁夏荣恒集团“塞上凝聚力”商业集群等19个园区(基地)为自治区三级创业孵化园区(基地),实践证明,这些创业孵化园区共培养小老板3.4万人、小企业1.5万个,创造新岗位18.5万个,一些形成规模的企业,不仅创造了就业岗位,而且带来了税收。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创业投资的政策性文件。自治区先后出台《自治区创业与就业促进条例》、《关于大力推进全民创业的意见》、《关于进一步推动我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的意见》、《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等10多部政策性文件,促进创业的政策体系得到进一步完善。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产业划分及创业投资青睐产业。宁夏回族自治区的产业分为以下三种:①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是新能源、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生物工程、节能环保和新一代信息产业;②优势特色产业,重点是精品羊绒、高端枸杞、高端葡萄酒、马铃薯、中药材、清真食品及穆斯林用品和新型纺织产业;③传统产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新一轮技术改造的化工、冶金、建材等产业。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政府认识不足、政策不足。由于创业投资以及其涉及到的股权投资基金概念对我区来讲是新生事物,政府有关业务部门对此缺乏必要的了解和认识,影响决策、政策制定和业务办理。比如,铸龙公司到自治区有关部门办理基金备案、争取相关政策等业务时,都需要先向这些部门解释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常识。
(二)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规模小。宁夏目前大部分创业投资企业资金规模小,均在一亿以下,实力比较弱,只能支持一些耗资少、风险低的短平快项目,无法进行组合投资,缺乏风险保障。这样一来,资金难以增值、回笼,形不成产业规模,非但不能帮助更多创业企业,一旦投资的某一项目失败,自身的发展也岌岌可危。
(三)创业投资运作过程不规范。随着宁夏创业投资机构数量的增多,竞争加剧,有不少创业投资企业为了对其股东和债权人有所交待,就违背创业投资企业的初衷,将一部分资金投入房地产市场或证券市场。
(四)创业投资专业人才匮乏。搞创业投资必须要有具备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的创业投资人才,然而宁夏早期成立的创业投资企业以政府做后盾,职业管理人员也主要是顺政府、社会需求转行而来,相对创业投资所需的专业人员,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术、丰富的管理经验及创新精神。
(五)创业投资退出机制不健全。我区创业投资企业退出案例还没有,但不难推测,IPO退出的可能性非常小,因为我国股权流动市场本身存在很多缺陷,相对全国走势,我省的创业企业更是缺少一个股权流动的市场,使创业资本回收十分困难。
四、对宁夏回族自治区创业投资发展的建议
(一)制订有关法律,鼓励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活动、创业企业进行创业活动。政府要努力结合自治区的实际发展情况颁布实施我们自己的的创业投资地方性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规范我们自己的创业投资体系。
(二)对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清理不合理收费,免收注册登记费,建立健全促进小型微型创业企业、创业投资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完善和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农民工、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的税收政策,鼓励企业吸纳各类群体就业。
(三)政府出资成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参与创业投资。为了扩大宁夏自治区创业投资产业的整体规模,克服单纯通过市场配置创业投资资本的市场失灵问题,撬动自治区更多的资金用于高科技型、创新型新兴产业,促进自治区经济发展,政府应积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或参与创业投资。
(四)要拓宽筹资渠道,走多元化道路。目前,宁夏创投企业融资就限于政府、上市公司、金融机构这些渠道并对它们过分依赖,我们需要拓宽融资渠道。具体方法有:①搭建方便快捷的创业融资平台。②积极稳妥发展创业投资等融资工具。③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建立各类投资机构,为中小创业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等。
(五)健全资本市场体系,提供多渠道的退出方式。创业投资的退出机制是创业资本流通的关键,它既是实现过去资本增值的终点,又是新的投资的起点。在我国创业投资逐步完善的大环境下,宁夏应该在十二五规划、西部发展、中阿论坛的浪潮中紧跟脚步,探索和建立更多的创业投资退出方式。
(六)建立高效率的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平台。宁夏自治区政府应建立一个高效率的创业投资综合服务平台,具体实施见下:第一,联系技术人才合理设计平台,使其明晰、可理解、易操作,并通过网络、报纸、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网址和相关操作程序;第二,网站管理人员及时与需求双方沟通,了解和相关信息,进行日常系统维护;第三,大力发展宁夏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专利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创业投资提供会计审计、法律咨询、专利调查等专业服务,并进行在线咨询;第四,从自治区层面整合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信用评估系统,建立健全统一的企业信用等级评估体系,解决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
(七)充分认识人才的作用,加大对创业投资人才的培养。人才是创业投资行业最为核心的竞争要素,人才结构及人才质量直接决定创业投资企业的服务能力和竞争水平,而目前我自治区人才结构却相对单一,专业人才较少,因此政府应做好推广和宣传工作,鼓励人才创新。
(八)积极支持创业投资企业研究开发活动,提供创业投资增值服务。宁夏自治区创业投资中涉及的各类主体应认识到增值服务的重要性,积极参与创业企业研发活动。
(九)立足宁夏地方优势和主导产业发展创业投资。立足地方比较优势和主导产业,政府指导创业投资企业对重点发展区域提前介入,跟踪办理,支持区内中小创业企业跨区域、跨所有制开展收购、兼并、重组和联营,发展企业集团,开展集约化经营。
参考文献:
[1]陈业化,李忠盛,张倩.我国创业投资退出途径选择[J].科技进步与对策,2012,(04).
[2]魏蔚,风险投资的退出机制及财务风险控制研究[J].金融经济,2012,(02).
[3]王政.创业投资中的政府支持问题研究[J].探索前沿,2011,(07).
[4]陈逢文,徐纯琪,张宗益.我国创业投融资渠道拓展研究[J].山东社会科学学报,2012,(06).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7-0250-02
一、风险创业投资组织机构的主要形式
全世界的风险创业投资组织形式有多种,从结构特点与法律制度来考虑,主要可以分为公司制与有限合伙制两种。
风险创业投资采用公司制是指:透过定向或发行股份向公众筹集资金,成立专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规范当事人的是公司章程、《公司法》《证券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融资基本上是按照公司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方式和程序完成的,投资人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公司本身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公司设置股东,董事,经理和监事,权力和各机构的职责是确定的,分工十分清晰。他们的职责,既相互合作与协调,也相互制衡。治理结构是非常相似的与普通的公司。
公司制的另一种结构形式:设计基金公司,基金公司委托第三方投资顾问公司或者投资管理公司,具体负责投资经营业务,包括:项目的选择、尽职调查、签订投资协议、提供增值服务、PE退出工作等;基金公司委托给基金管理公司或者投资顾问公司全部的资金或部分自己进行投资获得收益。基金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参与具体的投资经营活动;而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具体运营委托资金,每年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并按照比例分配和基金公司共同分享投资收益。基金管理公司承担的损失和责任风险资仅限于自身的那部分资本。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都是独立的法人,在分享投资收益的过程中,这两家公司都需要单独缴纳所得税。
风险创业投资的有限合伙制:它是合伙公司的一种,由两类合伙人组成:一类是普通合伙人(GP),由有着丰富经验的创业风险投资经理人担任,负责公司的运营,是经营者,对公司运营风险承担无限责任,仅仅象征性地投入少量资本(通常不超过总资本额的10%);另一类是有限合伙人(LP),是合伙公司风险资本主要的提供者,一般只负责基金的投资,但不直接干预资金的运营管理,起监督作用,并以出资规模为限对有限合伙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制起源于美国,是美国目前最流行的风险创业投资组织形式。在我国,有限合伙制是在2007年《合伙企业法》修改后慢慢发展流行起来的。它设置的法律基础主要有:《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法登记管理办法》《外国企业或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等。
二、我国风险投资现状
中国的风险投资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全国各地的风险投资公司共建立了一百多家,所有这些公司70%是政府出资设立的,注册资本约约80亿人民币,不足10%的实际投资,约8亿元,加上海外市场在中国投资约2亿美元,总和不超过3亿美元的总金额。相比最高至480亿1999年美国风险投资基金,规模上的差距是显著的。客观地讲,造成这种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缺乏风险资本的制度设计,导致了大量的创投机构只能采取公司制的形式,而风险投资企业的资本财务状况不符合独特的严格规定企业的财务风险的投资要求,如中国的《公司法》第15条规定,要对至少50万元人民币,在三年多的开盘时间上市公司的公司股票的总股本5 000万,且最近连续三年盈利,这对初创公司说是一个难以逾越的高山。此外,《公司法》第24条和第80条规定的技术贡献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是在一些高新技术开发区的特别规定不得超过35%。这些法律制度对追逐高科技,高风险高回报的风险投资企业不啻于一个紧箍咒,风险投资的发展举步维艰。因此,呼吁修改现行《合伙企业法》增加了有限合伙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大。事实上,我国目前1997年的《合伙企业法》已考虑有限合伙制的内容,但在最后的审查时被删除。原因之一,是中国目前并没有实行这种形式的企业,似乎并不需要这种形式的企业。这只能表明,《合伙企业法》的发展是缺乏法律的广阔视野,而不是在理论上有限合伙的深入研究,立法可行性缺乏广泛的调查,缺乏前瞻性的立法势必后来成为制度性障碍,经济发展。现在风险投资基金的规模和数量不断增长分别以每年50%和45%的增长,反映了市场需求巨大,如果立法没有给予相应不可避免地挫伤了投资者的信心需要冒险进入该领域的积极响应,延迟发展中国的风险投资业。
目前,国内颁布有限合伙制的只有《中关村有限合伙管理办法》等一些地方性法规。填补了国内空白的立法,为有限合伙制开辟了道路。但是,因为这些法规与现行法律的立法冲突,在实践中很难获得官方的认可。事实上,我们通过调查也发现,没有一个风险投资公司根据这些当地的法律成立有限合伙制企业。究其根源,仍然是缺乏自信明朗的政策。不久前,中国第一个有限合伙制企业天绿创投的夭折是一个很痛苦的例子。由于相关政策的不确定性,投资基金砸在了手里,并不能找到合适的项目或项目,或者尽管有适当的项目,但由于投资方式和组织形态并最终无法达成协议。所以,如果在国内没有正式立法,中国的风险投资行业是不可能有任何突破性的发展。
三、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组织模式的创新与发展探索
国内有关风险投资组织模式的辩论已经很长一段时间了,许多学者呼吁在我国推行有限合伙制,他们认为有限合伙制企业形式更有助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然而,在中国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面临着许多障碍。单从激励机制上讲,有限合伙制是风险投资机构的一种有效形式,但它需要一定的法律环境和市场环境,以及我们目前的有限合伙企业不具备实施的社会环境。除了法律障碍,产权制度,信用体系,不完善的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短期更是难以改变。如果过分强调了有限合伙制的优点,相关的配套制度及环境无法及时跟进,也会使企业的有限合伙制变得没有生命力。
在中国台湾省,风险投资行业较为发达,该地区并不流行有限合伙制,受限法律层面原因,有限合伙制没有得到大面积推广。而是大面积采取了基金委托管理方式。因此,风险投资体系的效率并不仅仅体现在有限合伙的特殊治理结构和激励机制,关键在于整体的制度安排与特定产业创新模式相结合。认识到这一点,我们就可以跳出争论风险投资机构的具体形式,深入思考创新型企业的融资模式内在本质特征。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创业投资
中图分类号:D922.2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8—96 —02
近几年,我国股权投资市场发展迅猛,2011年2月22日,国家发改委正式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六大要点,其中要求资本规模在5亿元以上的股权投资企业必须申请备案并接受备案管理。业内人士分析指出,这意味着我国正式启动对股权投资基金的强制备案管理,对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开始迈入新阶段。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范的证券投资基金相比,有两个大的区别,一是资金筹措渠道不同,二是投资对象不同。前者通过私募筹措资金,后者一般通过公募筹集资金;前者主要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通过企业股权上市而获利,而后者主要投资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因此,对于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而言,与证券投资基金也有着很大的不同。
我国发改委起草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中把产业投资基金定义为“一种对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和提供经营管理服务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制度,即通过向多数投资者发行基金份额设立基金公司,由基金公司自任基金管理人或另行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资产,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从事创业投资、企业重组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等实业投资。”由于股权投资基金在运作和资金筹措上和一般证券投资基金不同,因此,如何对其监管成为立法者考虑的重要问题。
二、我国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探索
我国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经历了较长时间的酝酿,第一个阶段是从1996年到2001年,一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行备案管理,同时又进行产业投资基金的试点。该办法确立了创业投资企业的备案制度,备案并非强制性要求,凡遵照该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当接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投资运作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享受政策扶持。未遵照本办法规定完成备案程序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受创业投资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不享受政策扶持。而且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社保基金只能投资到在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投资资金。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开展产业投资基金(即股权投资基金)试点的同时,还根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自2008年6月开始,先后在天津滨海新区和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开展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的先行先试工作。从效果看,备案管理的模式,符合私募股权投资行业的发展特点,得到业界积极评价。2009年年底以来,国务院又先后批准武汉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江三角洲地区也可享受股权投资企业备案先行先试政策。
2011年1月份国家发改委了《关于试点地区股权基金试点和备案的通知》,这是我们国家第一部关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基本性法律文件。现在由天津、北京、上海、江苏、浙江、湖北、四川、重庆、湖南等省市的股权投资企业,都可以到国家发改委备案。该文件从六个方面了提出了规范性要求:(1)规范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资本募集与投资领域。要求股权投资企业应当遵照《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有关规定设立,且只能以私募方式向具有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的特定对象募集资本,不得通过公告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不特定的公众进行推介。股权投资企业的投资领域限于非公开交易的企业股权,投资过程中的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2)健全股权投资企业的风险控制机制。包括实行适度的分散投资、对关联投资实行投资决策关联方回避制度、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等。(3)明确股权投资管理机构的职责,以规范其管理运作行为。(4)建立股权投资企业信息披露制度。除应向投资者披露投资运作信息外,还应向备案管理部门提交年度业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发生重大事件的,应及时向备案管理部门报告。(5)完善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程序。除按照“抓大放小”原则,明确了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范围外,还明确了股权投资企业的备案程序,以及应当提交的文件和材料。(6)构建适度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三、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存在问题分析
总的来说,我国股权投资基金方兴未艾,正以越来越快的速度向前发展。但是,对其规范不力、监管不严、规范性文件立法层次低的缺点也越来越得到暴露。实践中,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往往存在这样一些问题:(1)资本募集不规范。目前我国一些股权投资企业通过举办论坛和变相广告的方式进行募集,使一些不具备基本风险鉴别能力和承受能力的公众投资者也被卷入其中。(2)管理运营不规范。股权投资作为一种长期投资方式,需要建立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以激励管理团队勤奋敬业,并保障投资者权益。但是,目前股权投资企业的业绩激励机制和风险约束机制普遍不够健全。(3)投资运作不规范。一些股权投资企业介入了证券投资和房地产投资,蕴含了一定的潜在风险,也有不少股权投资基金涉足高利贷。更有不少机构假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4)从现实来看,地方政府往往重视对给予股权投资机构种种优惠以达到招商引资的目的而对已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和机构往往放任不管。
四、加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对策研究
针对实践中出现的众多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提升股权投资基金法律层级、提高效力、完善监管、增加透明度、落实优惠等方面着手,提升对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水平。
首先,由于目前我国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的规范性文件全部是部委规章,法律层次太低,因此,要尽早出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笔者认为,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监管应尊重客观现状。在私募股权基金的立法监管方面,我国有关部门已经出台了《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办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并有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的配套税收立法。如果强行把私募股权基金纳入《证券投资基金法》,必然面临和现有立法的冲突和衔接问题。因此,私募股权基金不宜放在证券投资基金法里,而更宜单独立法。
其次,应尽快设立全国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向行业协会登记备案,定时报告有关基金运作的财务资料,接受其检查、监督,最终以构建证监会统一行政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协会自律监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自我监管三方面结合的立体监管体系。
再次,要重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我国企业诚信文化建设相对比较滞后,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又具有非公开的特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和道德风险难以防范。因此,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信息披露制度非常必要。
从各国实践来看,政府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扶持和优惠也相当重要,目前,我国的政府部门对股权投资基金的扶持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税收优惠;2、提供引导资金;3、分担投资失败形成的亏损。目前,由于股权投资基金仍然属于一个新生事物,政府对其扶持往往还体现在书面上,有必要通过实践来进一步深化和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