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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2015年1月16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以第77号文予以印发,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了贯彻落实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进行了修改,现决定:
一、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规章的名称修改为:“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二)删去第二条第二款。
(三)在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资料或者由于财务、税务部门无法核定等原因致使有关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难以确定的,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主要负责人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以上10倍以下计算;
(2)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上一年年收入,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以上5倍以下计算。
(四)将第十一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后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处上一年年收入100%的罚款;
(2)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迟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80%的罚款;漏报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60%的罚款;
(3)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至100%的罚款。”
(五)将第十二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有《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0〕137号)等规定给予罚款。”
(六)将第十四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事故负有责任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且有谎报或者瞒报事故情节的,处50万元的罚款。”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造成3人以上6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6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7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较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100万元的罚款。”
(八)将第十六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造成10人以上15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7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7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15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7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7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有谎报或者瞒报情节的,处500万元的罚款。”
(九)将第十七条修改为:“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1)造成30人以上40人以下死亡,或者100人以上120人以下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1?2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造成4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者120人以上150人以下重伤,或者1?2亿元以上1?5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000万元以上1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3)造成50人以上死亡,或者150人以上重伤,或者1?5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处1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发生单位对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万元的罚款:
①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②瞒报特别重大事故的;
③未依法取得有关行政审批或者证照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4)拒绝、阻碍行政执法的;
(5)拒不执行有关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备或者设施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6)明知存在事故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
(7)一年内已经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或者1起重大以上事故,再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
(8)地下矿山矿领导没有按照规定带班下井的。”
(十)将第十九条修改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未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下列规定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以罚款:
(1)发生一般事故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发生较大事故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发生重大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1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一)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在第一条中的“依照”后增加“《安全生产法》”。
(2)在第二条中的“有关责任人员”后增加“依照《安全生产法》和《条例》”。
(3)删去第三条第二款:“其他生产经营单位的厂长、经理、局长、矿长(含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中的“、投资人”。
(4)在第十三条中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后增加“《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后增加“下列”。
二、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作出修改
(一)删去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
(二)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或者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三)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查封或者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最多可以延长30日,并在查封或者扣押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1)对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非法财物予以没收;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依法销毁;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十六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24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修改为:“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六)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15日内举行听证会,并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七)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之一,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1)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2)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的经费;
(3)用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
(4)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的规定给予处罚。”
(八)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
(2)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九)将第五十五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公民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4)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主动投案,向安全监管部门如实交待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6)具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处罚幅度的中档以下确定行政处罚标准,但不得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下限。
本条第一款第四项所称的立功表现,是指当事人有揭发他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查处其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阻止他人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行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十)将第六十二条改为第六十三条,修改为:“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一)将第六十三条改为第六十四条,修改为:“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十二)将第六十四条改为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以5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吊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十三)将第六十七条改为第六十八条,删去第二款。
(十四)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将第九条中的“构成犯罪的”修改为“涉嫌犯罪的”。
(2)在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款中的“停止使用”后均增加“相关设施、设备”。
(3)在第二十七条中的“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后增加“原因并签名”。
(4)将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的“3万元以上”均修改为“5万元以上”。
(5)将第三十一条中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修改为:“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6)将第三十二条中的“1万元以上”修改为“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上”修改为“5万元以上”。
(7)在第四十三条中的“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后删去“《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增加“《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
(8)在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的“设施、设备、器材”后增加“、危险物品和作业场所”。删去第七项、第八项和第九项。将第十项改为第七项,修改为“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下达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9)在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后增加“,但不得超过罚款数额”;在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中的“设施、设备、器材”后均增加“和危险物品”。
三、对《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
(二)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职责,根据各自的监管监察权限、行政执法人员数量、
监管监察的生产经营单位状况、技术装备和经费保障等实际情况,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监管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并按照执法工作计划进行监管监察,发现事故隐患,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三)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履行下列行政审批或者考核职责:
(1)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2)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
(5)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
(6)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和金属冶炼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操作资格认定;
(7)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的核发;
(8)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认可;
(9)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资格、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和注册;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设定的其他行政审批或者考核职责。”
(四)将第八条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年度安全监管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计划、现场检查方案,对生产经营单位是否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下列事项:
(1)依法通过有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的情况;
(2)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考核情况;
(3)建立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的情况;
(4)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经费,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的情况;
(5)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
(6)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配备或者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的情况;
(7)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受到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及其教育培训档案的情况;
(8)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及按规定办理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情况;
(9)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情况;
(10)对安全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11)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的情况;
(12)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13)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14)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15)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督促整改安全问题的情况;
(16)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治理,以及向从业人员通报的情况;
(17)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18)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19)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2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五)在第九条第五项中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后增加“相关设备、设施”。
(六)将第十一条修改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有权依法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
(1)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2)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四、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规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
(1)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2)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4)金属冶炼建设项目;
(5)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三)删去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四)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五)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初步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六)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第四项修改为:“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
(七)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八)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方式之一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
(1)对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按照不少于总数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2)在实施有关安全许可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进行审查。
抽查和审查以书面方式为主。对竣工验收报告的实质内容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核查。工作人员应当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如实记录在案。”
(九)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八条,修改为:“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2)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3)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2)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报告的;
(3)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4)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十二)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1)将第五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修改为“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2)将第二章名称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3)在第九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后均增加“和化工建设项目”。
(4)将第十二条中的“建设项目安全专篇”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第三项中的“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修改为“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第七项、第八项中的“情况”均修改为“要求”。
(5)在第十三条第一款中的“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后增加“、第四项”,第一款第四项中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修改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关键词】安全管理;高层建筑;监督模式
前言
从高层建筑当前的安全生产现状可以发现,不论是建筑企业内部管理或是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均存在一定的安全管理问题,这严重制约了我国高层建筑的安全工作的开展。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高层建筑的安全生产管理,积极解决安全监督企业与管理部门中存在的监督与管理问题。
1、高层建筑中存在的安全生产管理问题
1.1对高层建筑的安全认识不足,使安全生产管理流于形式
为了保证政治的与经济的发展和稳定,必须要提高对生产安全的认识。但部分高层建筑企业的领导,并未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的认识,上升到对人民高度认真负责的思想觉悟上来,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采取消极怠工的态度,安全生产管理过于形式化,而在实际操作中则变得可有可无。甚至由某些不懂安全工作管理的人员来协调和领导该方面工作,致使安全管理工作流于形式,仅为应付工作任务,致使在这一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与资质管理、质量管理脱轨、落后;部分高层建筑企业项目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位置摆放不对,缺乏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落实工作责任制,仅体现在书面上或摆放在墙上,或者长期锁在抽屉里,成为空谈;还有部分企业的代表人或项目经理根据不懂任何安全生产知识,以致重大伤亡事故的产生,也有企业人员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临时抓现场管理与安全生产工作,过后则故态复萌。
1.2不合理的安全监督队伍,专业的技术人员的素质较差
当前我国大多地区已形成了建筑安全的监督管理网络,但尚存在人员专业素质较差、专业不对口、不合理、监督人员缺乏一定的施工经验、监督队伍不合理的人员构成等问题,以上原因均是造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困难的主要因素。同时很多地区监督经费未得以落实,无法保障职工的工资,使监督人员工作缺乏一定的积极主动性。监督机构没有必要的监督检测仪器和设备,既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科学化和现代化更是无从谈起。
1.3安全监督模式不合当前的生产形势的发展
监督人员通过分片跑工地方式实现建筑的安全监督管理,在安全监督的起步阶段是较为有效的管理方法。在经济形势、社会发展的推动下,这种代企业实行安全监督管理方式应当属于越权管理,同时也造成了企业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困难,不利于企业的自我约束、自我激励、自我负责和自我管理。不但加重了监督人员的工作量,使监督工作主次不分,由于监督人员缺乏、施工项目进度较快,仅在施工时监督人员才能检查一次,而在第二次检查尚未开始工程就已经竣工,而在事故发生时,难以分清责任。
1.4落后的安全生产的管理机制
高层建筑企业多采取“事后型”和“经验型”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因此,企业对经验的过分关注,企业安全管理闭合体系尚未形成,使安全管理时紧时松,各类事故难以预防。可以通过安全检查的手段来实行安全工作,但该方法是治标不治本,无法防范于未然。因此,就按住企业应当擦爱娜、借鉴先进国家的安全管理模式和先进经验。
2、强化高层建筑的安全生产管理
2.1建设完善的安全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的法规建设
各国经验可证,经济形势与经济的快速发展造成了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现象。我国在加入WTO之后,经济发展形势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因此,企业应当顺应时代的发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建设、不断进行国内外的法律法规的研究。就是因为缺乏建筑安全方面的法规的全方位建设,致使安全生产管理依据严重不足。假如在处理重大的事故隐患时,并没有明确的建筑的安全规范标准和处罚条文加以规范。严格执法操作起来较为困难,监督管理力度严重受限,不相容工作职能相交叉,职责划分困难,不利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因此,企业应当尽快完善建筑安全方面的法规,使安全生产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明确进行职责划分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各个方面的工作有法可依,有标准可循,执法依据更充分、更具体,责任更加明确,并通过法规约束建筑企业保证安全生产的投入,设置安全管理部门并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技术人员、促进安全生产均衡发展。
2.2提高企业领导对安全生产管理的认识 ,加强与国际间的联系
企业领导对安全管理工作的认识是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关键。首先要要加强对企业各层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加深企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标准、政策、和法规了解,将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其次采用安全生产的一票否决权,并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和工程招标、安全资格、安全生产与领导的政绩业绩相挂钩。加强对违规生产的处罚力度,使建筑企业领导将安全工作纳入重要的工作日程,并“安全第一”的正确理念贯彻到底,从行动上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推行OHSMS认证,化被动为主动,是企业安全生产保持在最佳程度,加强与国际间的联系,增强企业市场竞争能力,并获得间接与直接的市场经济效益。
2.3高层建筑的完善和改革安全监督的管理方法
更新建筑安全理念,紧跟当前经济形势变化,改革、完善高层建筑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采用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工作方式和职能,引导和指导建筑企业遵照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工作规范标准来进行生产工作,充分发挥行政职能对监督管理的作用。以行业监督管理为主,将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充分应用到具体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工作中实现对施工项目的宏观监督。第一,将监督重点放在企业的安全保证体系工作当中;第二,以工程进展与现场人机的环境变化为依据来实行预控监督;第三,推广或曝光典型案例,实现企业、项目之间均衡的安全生产发展,提高企业的总体水平。
结束语
总之,高层建筑企业应当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重要的工作方针,对于部分企业对安全生产的认识不足、安全投入较低的现象,项目领导应明确企业效益和安全之间的关系,完善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的保证体系,使企业的效益和安全生产得到保证,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我自2010年4月16日至4月25日在大岭山接受安全主任培训学习,除去20号周日一天休息未上课,其余总计培训九天时间,培训学习业已结束并考核完毕,现对本次培训学习情况作以下报告:
一 培训课程的大致内容
本次共培训三大课程,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知识》;《安全技术基础知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
在《法律法规知识》课程中主要针对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劳动法》,《消防法》,《广东安全生产条例》等进行培训学习,并在本课程中学习了注册安全主任制度的相关知识。在本课程中,学习到我国安全生产的方针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从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从危险识别,从生产条件,从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和安全操作,从生产的安全保障等阐发了安全第一的内涵,从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从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素质,从加强和完善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等阐发了预防为主的内涵,并学习了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等。
在《安全技术基础知识》课程中主要学习了防火防爆,职业卫生,机械安全,电气安全相关知识,主要是从技术层面上分析事故造成的各种直接间接原因,接合我公司实际情况与去年的所发生的几起工伤和火灾事故,本章知识内容与我公司有着密切联系。
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课程中主要学习了安全生产的基本观点,安全生产制度管理,安全生产检查,特作业人员管理,现场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伤亡事故管理等相关知识,本章主要从管理和制度层面上对安全生产进行了学习。
二 对培训课程几项重点概括
1 从国家和企业各类伤亡事故案例中可以得出安全生产十分重要这一结论,因为事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事关企业的生产与效益。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不是对立的而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不能简单的分割,要统一看待。应树立和运用系统,预防,科学的观点开展安全工作和管理。所以加强各级干部的思想态度的转变和全员技术与知识的学习,是一项十分必要和重要的工作。
2 注册安全主任制度是由广东省借鉴英国新加坡等国和地区的经验于1994年率先在深圳试行的一项制度。制度的意义在于配备专职安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解决“没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通过专职人员使企业全员增强安全法制观念,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安全生产技术,学习和运用安全生产知识,推动和开展各项安全生产相关工作,诸如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工作档案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3 我国对安全生产的新格局是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企业安全生产由主要负责人负全责,国家以法律形式对企业负责人和注册安全主任的职责和法律责任进行了规定。安全生产的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的实质是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因此公司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应在主要负责人带领与指导和安全主任的推动与牵头及全员参与全面进行。
4 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有:(1):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3):完善安全生产条件;(4):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5):开展安全生产检查;(6):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生产管理;(7):做好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工作。接合公司实际情况,上述内容将是我公司今后开展安全工作的重要方面和主要方面。
5 引发安全事故的直接因素有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间接因素是管理的欠缺。人的不安全行为有违章违纪操作,思想上麻痹大意,技术上薄弱,知识上缺乏,上岗未经培训考核等,物的不安全状态有安全设施装置的缺陷,物体放置工作场所的缺陷,防护用品的缺陷,设备工具方面的缺陷等,管理的欠缺主要是对人对物的监管不力,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控制,及时处理等。
三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现状和不足
根据安全培训学习的三大课程内容,我个人认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现状还不够理想,从制度建设从人员管理从现场管理从技术环境方面都有待进一步的加强。公司领导虽在一定程度上引起高度重视,但未能就安全管理工作作以深化强化,使之系统,规范,细致。结合公司现状,安全生产管理存在的不足概括起来主要有:〈1〉:各级干部的安全生产意识较为淡薄,安全法制意识较为淡薄,安全生产管理的专业知识,专业知识技术比较欠缺,不能有针对性有目的的全面性的对员工安全生产工作正确的加以教育培训,指导疏引,监督检查,管理控制等。〈2〉:公司对员工的三级四新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不大,日常性持续性安全教育培训,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对事故案例对特种作业人员的专项教育培训工作力度不大,工作员工不具备或很少具备或具备很少本工种本岗们所必需的安全生产相关知识相关技能而直接从事相关工种相关岗位的工作,未经培训并考核合格后上岗,特殊岗位人员未能持证上岗,这是导致事故最直接的因素和隐患所在。〈3〉:干部自身素质和员工自身素质诸如学习能力,理解能力,实操能力,管理能力,沟通能力,思想品德,文化知识,理论修养,遵章守纪,创新变革等方面存在着不足。〈4〉:公司安全生产管制度和安全文化方面的不足,主要存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的模糊,相关安全生产责任,操作规程,教育培训,检查监督,危险作业,安全会议,应急预案,现场管理,档案管理,奖励处罚,值班报告,事故追究等制度的欠缺,员工在公司安全目标,安全价值观,安全意识,安全行为准则,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认识认同与遵守执行方面的欠缺。《1》
四 个人建议
建议公司从上至下应对安全生产和安全生产管理高度重视,针对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加强生产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做好事故预防和事故处理工作。
建议公司自行开展或由辅导公司开展对我公司中基层干部进行相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进行培训学习并进行考核。
建议公司在制度的建立健全上应下功夫将其完善起来,并将管理干部对制度的执行作为奖惩,绩效,晋升,调薪等一项重要依据。
通过本次培训学习,使我对安全生产的相关理论知识,思想观念,法律法规等都有了直接的全新的了解,自我感到受益很深,但由于培训时间较短,培训内容以前接触较少,加之知识总量较大,个人在学习,认识,理解,接受上存在一定的限度,所以对培训内容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加深自身学习,以期比较全面比较牢固的掌握相知知识,以更好的为公司服务。
关键词: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问题;对策
1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存在的问题
1.1无可操作性强的法规细则
国内目前除安全生产法之外,再无其他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界限模糊。没有可操作性强的法规或细则,很容易出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无抓手、内涵把握不准确等问题,从而导致工作中出现出力不讨好,甚至被误认为是在“推诿”的现象。
1.2无清晰的工作职责界限
监管界限不明导致开展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时,相关部门有时候很难清晰地界定各自的职责,或者是明确各部门具体负责的事务。这方面主要表现在:没有清晰明了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范围,本应由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与处理的工作最终归于安监部门来解决,使得安监部门承担了很多不归其监管与承担的工作。
1.3无相匹配的综合监管权威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着保障安全生产的重大责任,但却没有与之对应的综合监管权威性与地位。这易出现综合监管责任范围相对较大,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职权相对较小、机构不健全、人员配备不足等现象。
2做好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的对策
2.1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让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有法可依
2.1.1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有较为独立的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标准,有与各行业(领域)专业相适应的监管队伍。安监部门具有综合性、协调性以及权威性的特征,为提高安全工作效率,发挥整体优势,可以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如联席会议、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等。2.1.2制订操作性强的细则或标准,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有规可依。加强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建设,制定安全生产条例和实施办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及行业标准等,实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从而规范各部门的监管责任及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2.2明确职责,厘清关系,努力形成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良好局面
各地应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监督制度的制定和实施,明确安监部门与有关部门在监管工作中各自的职责、工作范畴,制定安全生产责任清单。2.2.1坚持“三要三不要”。“三要”分别是:认识要到位,履职要到位,落实要到位。认识要到位指的是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提升自身责任与危机意识。履职要到位是指工作必须认真严谨,不可有一丝一毫的懈怠和粗心。落实要到位则是需要相关的安全生产职能监督管理部门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管理措施及规章制度,结合实际生产中的行业特点和安全生产要求进行适时性及针对性的调整,组织、领导、实施强有力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三不要”分别是:工作上不要缺位,不要越位,不要错位。不要缺位是指该管的事要管好管实,做事前先思考、策划,把握时机主动出击,而非被动应付。不要越位是指不越权,按权责办事,落实“两放”。不要错位是指不能取代其他部门所承担的监管工作,注意保持各个安全监管职责部门的独立性。要突出生产经营单位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越权干涉其责任范围之中的安全生产工作。2.2.2树牢观念,认真履职。安监部门要始终牢固树立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做好综合监管工作的观念,找准自身位置,认真履行好综合监管的职责,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对于安全生产工作中具有全局、普遍、倾向性的问题,需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提出针对性解决措施,从而帮助政府部门及时有效的地解决问题;对于政府部门出台的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以及方针,需要及时进行贯彻落实,同时根据实际生产的特点、实际安全生产的要求进行适度的调整,务必保证管理方针、措施能够满足当地安全生产的需求;进行安全生产综合性政策的制定及出台,并将此作为安全生产管理的行为规范;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出现的任何问题进行协调处理,成立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各成员要做好带头引导作用,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便可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进行统计分析、事故报告及安全生产的信息等工作;对相关部门承担的监督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尤其要做好重点行业及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对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行为严格处置。
2.3提升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水平
2.3.1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比如尝试出台相应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施方法,在企业及安全监管人员甚至行政部门管理人员中推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通过考核表彰优秀单位与个人,并以全部或是部分扣除风险抵押金的形式处罚出现事故且事故超标的单位。风险抵押金制度能加强各级管理部门及各企业的安全生产风险责任意识,提高安监干部的责任感及其使命感,带动企业及安监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2.3.2强化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和企业“黑名单”。安监部门需层层分解安全生产各项指标任务,落实到基层,并按照规定进行考核,对未达标的政府和部门实行“一票否决”,对未达标的企业严格实行“黑名单”,通报国土、发改、银监等部门,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的全封闭,通过考核带动及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激发与调动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应真正落实到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以月促季、以季促年,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项工作。
3结束语
随着国内信息化进程的加快,还可对各企业实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网络化管理,建立各级政府、部门、企业的安全责任体系,使隐患的治理与重点部位管理责任更加明确,动态监管隐患的治理和重点部位的管理,构建安全生产网络化动态管理的长效机制,降低事故发生率。
作者:苏永春 单位:福建省南平市应急救援中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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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安全 管制 职业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随之逐渐显现出来,安全生产问题就是我国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据统计,2002年我国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100万起,死亡14万人,2006年全国共发生各类安全事故60万起,死亡11万人。据统计,我国每年因安全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初步测算在1000亿元以上,加上间接损失达2000多亿元,约占GDP的2.5%。由此可见,安全生产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颗毒瘤,对于当前社会经济发展而言,这一问题的解决已显迫在眉睫。
一、中国安全生产管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据统计,我国自建国以来颁布并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同时国家还制订、颁布了100余项安全卫生方面的国家法规和标准。此外,各地区、部门也出台了一系列配套的法规。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管制制度框架已初步建立,并对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伤亡事故起到了积极作用,但这种体制存在的缺陷与不足也日益显现。
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
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时间较短,虽然国家颁布的法律基本覆盖了安全生产的所有层面,但仍存在较大的缺陷。我国专业立法发展缓慢,直至2002年才颁布建国以来第一部安全生产管制工作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立法还有待遇进一步发展。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多为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差;各单项法规标准各自为政、单兵作战,有些法规还存在着重复和交叉;职业安全与健康标准也不健全。此外,执法过程中存在比较普遍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使得安全生产的法制效果大打折扣。
2.政府安全生产管制机构力量薄弱。
长期以来,我国实施计划经济体制,安全监察机构、监督管理模式变化比较频繁,造成我国政府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存在一系列问题。首先,我国缺乏安全管制权威机构。美国职业安全与健康监察局,集立法、执法、技术管理于一体,具有很高的权威性。而我国,政府机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来管理安全生产,许多措施无法落实。其次,安全生产管制职能分散。我国的职业安全监察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部、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等几个部门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沟通和协调。这就造成安全生产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程序不规范,多头管理、多头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
3.安全监察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手段
目前我国安全监察缺乏有效的技术保障手段,安全生产信息、宣传、培训、应急救援等体系极不健全,安全检测检验、安全评估和鉴定、安全标识和安全防护用品管理等尚未在全国各行业普遍、有效地推行,安全生产监察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二、完善中国安全生产管制的对策和建议
1.完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虽然实施了《安全生产法》,但目前我国法律还未形成以其为核心的体系。因此在构建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时,应以《安全生产法》为核心,其他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制度为骨架,形成多层次的、专门具体的食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尽可能减少和避免立法和执法上的相互冲突,确保法制的统一性、完整性和权威性。同时应从我国国情出发,学习借鉴国外经验,尽量与国际劳动公约接轨,以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
2.设立权威的国家安全生产核心机构、完善安全生产机构体系
安全机构涉及到多各部门,要进―步深化安全生产监察体制改革,需要建立完善的组织体系。这首先需要建立一个权威的核心机构,如美国的OSHA,能够立法、执法、管理于一体,从而能够协调各部门运作,明确各部门职责,改变当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上存在的职能交叉、职责重叠、多重多头执法、权威性差的状况,解决安全管理与安全监察不分和机制不顺的问题,做到既不脱离我国的实际,又能使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有效进行。建议设立直属国务院的权威、高效的国家安全生产监察机构,实行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两级监察,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责任区、省以下垂直监察的安全生产监察体制。
3.加大国家和企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
国外发达国家重视生产安全,每年都投入大量的经费,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监察局的经费预算一般都超过五亿美元。2002年美国联邦政府预算中直接分配给国家职业安全研究院和事故伤害控制中心的经费为4.1亿美元,而我国每年直接用于安全科研和事故预防的经费不足2000万元,约为美国的二百分之一。多年来投入资金不够,使我国的安全生产在整体水平上和重大关键技术方面远不能满足安全生产工作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政府应加大安全生产管制投入力度,并像我国环保治理那样列为中央预算。
4.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体系
安全管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生产过程中存在信息不对称,增加了导致工人收到伤害的几率。因此完善安全管制信息体系至关重要。首先,要建设一批安全生产行业性基础数据库,如煤炭、化工、冶金和建材企业的技术参数信息库,为信息加工、分析、预测提供基础数据。其次,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使企业工人了解更多安全生产信息和相关法规,减少生产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让工人能够更好的保护自己。
5.加强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许多企业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根本原因是为了获得超额利益,因此,加大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能够有效生产安全。加强惩罚力度一是要针对各种违法行为规定具体处罚标准,二是对受害的工人给据赔偿,这种赔偿不仅包括身体损害,还应包括精神损害。
参考文献:
关键词:政府监管;安全管理;执法;效果
全面实行劳动安全监察是安全管理工作发展的必由之路。在国家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大前提下,安全法律法规大量出台。政府部门集中力量集中优势做好各项安全立法的执法工作,才能把安全实体法的强制力真正体现出来,以实现安全生产。纵观世界工业发达地区和国家,如西欧、美国、日本等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一套完整的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一、我国安全监查的现状和几点问题
(一)安全监查的现状
我国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工作依旧存在着许多问题。如监督与管理理念较为落后,效率不高,监督力度不够,监管手段单一,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对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制约措施等等,严重影响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本文以政府的角度探讨安全监督管理的被动局面,为我国构建科学高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模式提供建议。
(二)安监工作的几点问题
1、安全督查开展不全面。安监机构建立以后,尤其是2002年后,各地政府加强了监管力量,人员编制增加了几倍,这体现了政府对安全工作的重视。于此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的数量大增,客观上给安全工作带来了新挑战。各级安监机构怎样设,人员怎样定,装备怎样配备,职能怎样理顺,尚无统一论定。从理论上来说,国家不可能无节制地增加安监人员的数量。这就导致了有些企业在一段时间内得不到检查,一旦发生事故牵连甚广。
2、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落实。安全是与生产经营活动共生的。企业是利益的获得者,也是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者,当然是安全生产责任的客观载体和责任主体。企业要想获得最大利益,就必须组织好安全生产经营活动,在生产经营的全部过程中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而政府的监管责任是依法履行行政职能,不是代替企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如何使责任主体承担相应责任,从而迫使其重视并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是现有的一大难题。
3、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实施情况不到位。从发证意图看,它是在企业设立之初履行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的一种方法,其对提高企业的安全准入门槛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企业的安全生产是动态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作用有限。从具体程序来看,企业对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认识不到位,安全欠账多。企业认为补齐了设计方案和安全评价报告等就可以取证,存在侥幸心理,对许可证条件理解不深掌握不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不够。
二、政府在安全生产监管中的职责分析
(一)政府应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安全生产工作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是各级政府应尽的职责。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成为独立的单元,政府不再去干预企业内部的生产经营活动,但企业的安全生产问题,则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命,也关系到社会公共安全,必须要由政府来发挥监督管理的作用。但政府也属于一种利益集团,有些地方政府为了追求自身利益,不能正确处理发展经济与保证安全生产的关系,重产值、利润,轻安全,对当地一些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疏于监管,甚至搞地方保护。针对这类情况,《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应负的领导责任。对不履行其法定职责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政府应当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政府所属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负有领导和督促的责任;包括乡、镇人民政府在内的各级地方政府对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三)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一些重大问题,例如,关闭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问题,淘汰安全隐患较多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的问题,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抢救组织工作及事故的调查处理问题等,仅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自身还难以解决,需要由政府出面,统筹协调,依法解决。
(四)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的主要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有关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批、验收,把住市场准入关;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组织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完善政府监管手段,科学管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依法监督企业加强安全生产是政府的职能。这种行政职能是通过组织、制定、实施安全工作方针政策,实施工程技术措施,执法监察等若干活动来体现的。世界各国政府通常都把保护工人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作为安全管理的最终目标。1970年,美国的W.G.Johnson提出企业职业安全管理水平可分为5级:不能满足有关法规的最低要求;仅能满足有关法规的最低要求;能较好运用有关手册和标准;在大型企业中广为提倡的先进安全管理方法;以系统安全管理为主,建立安全系统的方法。对于处于不同安全管理水平的企业,政府应当综合运用各种手段进行安全管理。为了实现安全管理目标,政府安全管理的主要手段大致可以分为以下4种:法律手段、经济手段、文化手段、科技手段(见图1)。
图1政府安全管理的主要手段
(一)健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
任何工作的落实都是靠人来实现的,在人们的工作中,同一种工作,由于受各种因素的综合影响,其工作质量并不相同,这就不可避免地提出了一个工作质量的问题。就安全工作而言,同样也要求在工作中确保各项安全工作的质量,这种工作质量的保证是要求用规范去固定,用标准去衡量,这样才可能保证质量的持续稳定性。因此,可以采取以下对策:第一,借鉴美国、香港的经验,在法律中明确规定,一旦发现企业违反了法规标准的要求而且可能造成伤害事故的,对企业处以罚款。改变我国现行的做法,即首先要求限期整改,没有整改才采取罚款措施。这样可以较为有效地避免企业的侥幸心理,促使企业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加强安全管理。第二,细化处罚条款,确保罚则的公平性;细化安全事故的量刑标准,制定重大事故处罚实施细则,强化行政法规与刑法的衔接。
(二)依托保险市场,运用经济利益导向性
在国外发达国家,保险市场十分发达,各保险公司的竞争非常激烈。法律明文规定了建筑企业必须参加的强制保险险种。因此,在发达国家,企业十分重视安全生产,否则就会被市场无情淘汰。需要大力培育和规范我国保险市场,完善保险立法,促进保险市场的竞争。强制企业必须为其所有雇员办理工伤保险,否则不能取得开工许可,保险公司依据项目情况及企业安全业绩实行弹性保险费率。利用市场杠杆,形成一种良性的市场运行机制,使安全业绩良好的企业获取实实在在的利益,安全业绩不良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逐渐被淘汰。
(三)加强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宣传教育
文化手段属于内在动力,可以改变企业对安全问题的价值观和基本标准,从而完全自愿地去管理安全。文化手段能够从本质上改善建筑业的安全状况,但是,安全文化的形成需要较长的时间。事实上,安全作为一种人的根本需要,能否保证每个人的安全是一个涉及伦理道德的问题,应该受到人们的足够重视。如安全教育是搞好安全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是发展弘扬企业安全文化的需要。安全管理主要是人的管理,人的管理的最好方法是运用安全文化的潜移默化的作用。只有安全文化成为企业安全生产的思维框架、价值体系和行为准则,企业才能在自觉自律中按正确的方式生产。
(四)依靠科技手段,突出监管的实效性
我国监管部门缺乏政府相应的支持,监管设施设备严重缺乏,这也是造成安全水平低下的一个原因。若政府监管机构拥有足够的技术能力,能以较低的成本完成检查,企业主体为避免受到处罚而蒙受更大的损失,则会主动改善生产中的负效应。
政府监督管理必须加大资金投入,以新兴的信息技术为支撑点,实现监督管理手段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提高监督管理技术的装备能力,提高查证概率和政府监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适时性,从而带动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水平。
建立建筑安全监管信息化系统,逐步实现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备案、事故报告等计算机管理的信息对接,通过现代化工具提高安全生产数据信息的采集、交换、统计和分析能力,从而使监管工作做到有的放矢。目前,工业发达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都努力通过政府信息化来提高管理效率和透明度。
四、结论
安全监查是政府行政能力的体现。政府部门集中力量集中优势做好各项安全立法的执法工作,才能把安全实体法的强制力真正体现出来。通过健全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运用经济利益导向性,加强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宣传教育,依靠科技这些手段,逐步提高政府安全管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才能把安全生产地主体责任落实到企业,并通过企业的自主承担和贯彻实施取得良好的执法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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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保持我镇安全生产的良好状态,根据县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做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进一步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执法力度,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努力保持全镇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二、成立组织
镇调整成立安全生产工作领导组,其组成如下:
组长:*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姚传珠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地点设在镇经济发展办。
三、加强基础管理,认真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
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全面落实生产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私营投资者以及村(居)委会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全面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排查、报告、整治、清除安全带事故隐患,提高单位和职工抢险自救能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投入机制,不断发送安全生产条件。
2、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各企业、单位、村(居)委会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配备一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名单于5月10日前由企业、单位、村(居)委会以文字形式报送镇安全生产领导组办公室。
3、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以及其他重要工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持证上岗,生产经营单位要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堆积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4、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各类企业要按照国家颁布的重点行业领域安全技术规范和安全质量工作标准建立各生产环节、各岗位和安全质量责任制和完整详细的安全生产台帐,加快建立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和行为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的要求,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和制度化。
四、健全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1、严格执行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制度,对生产安全事故要依照有关规定,严格调查程序准确定性,从严处理,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
2、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要依法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成立以副镇长*为成员的道路交通人员密集场所监管责任组。成立以副书记王德斌为组长,龙宏喜、顾承新、余晓明、叶忠福为成员的建筑施工监管责任组,成立以副书记孔庆勇为组长,副镇长齐庆凯为副组长,施正芳、郝军、龙宏喜、姚传珠、陶政、丁永辉、余晓明、叶忠福为成员的企业、特种设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达不到整改要求的,责令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坚决予以关闭。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企业负责人或业主,要依法实施经济处罚。发现非法生产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生产场所,及时给予严厉的打击取缔。对企业或村(居)委会的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加强领导,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各村(居)委会、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三项”制度,即:四项报告制度(重大隐患适时报告制度,安全检查定期报告制度,日常工作分季报告制度,专项整治分月报告制度),督查督办制度,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确立指导思想,明确管理目标
1、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用安全发展科学理念引领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和“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考核力度,不断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牢固树立“生命、健康、卫生、环保”的管理理念,为公司稳定发展服务。**年我们工作的原则是:“加强领导、健全体系、明确责任、突出重点、强化监管。
2、安全目标
a、无重大火灾、工伤设备、沟通事故,无影响社会和集团稳定事件。
b、千人重伤率:**‰
c、千人负伤率:**
d、争创各级文明、标准化安全生产现场
二、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安保体系
1、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各级领导、部门以及各岗位员工在管理和生产过程中的安全职责,是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手段,是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
2、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新的形势对企业的安全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安全教育培训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使之更加制度化、规范化,以提高全体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也是企业长期发展的需要。
3、完善安全生产奖罚办法。制定合理的奖罚办法是为了更好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4、完善职工伤亡事故管理办法。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制度和处理办法。
5、充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在总经理的领导下开展各项安全管理工作,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安全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安全重点部门应指定兼职人员负责安全工作。
三、加强学习宣传,全面提高认识
1、各级领导要进一步学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提高认识,在工作中做到依法办事。
2、各岗位员工要通过对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学习,理解和掌握相关条款,明确自己的安全职责。
关键词: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优化措施
影响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机器、人和工作环境。(优化及)强化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农业机械安全事故发生。
一、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
据统计,2014年全国累计报告在国家等级公路以外的农机事故1744起,死亡300人,受伤556人,直接经济损失1450.04万元,可见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形势之严峻。1.农民安全生产意识淡薄。从现阶段农业机械使用情况来看,农民安全生产的意识非常淡薄。部分农民文化科学知识低,缺乏农业机械使用知识,无法完成对现代化农业机械的标准化操作,在实际使用过程中,频繁出现违规操作农业机械的情况。同时,由于缺少安全生产意识,部分农民甚至直接略过农机设备安全检测环节,给农业机械生产埋下了重大安全隐患。2.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缺失。目前,我国针对农机管理已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如《农用拖拉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基本构建起了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框架。但随着大农业、新型农业时代的形成和发展,很多早期制定的法律法规已无法满足新形势的需要,甚至严重制约了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面对新的农业生产形势,现有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重缺失,对此,必须确保立法工作与时俱进,以适应新的农业发展需求,促进农业机械事业的健康发展。3.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力度不足。在实际生产过程中,有些农业机,械设备如收割机、拖拉机等存在年度质量检测不达标的情况;有些农民没有接受过专业培训,属于无证驾驶农业机械。在不具备现代化农业机械驾驶资格的情况下,农民无法正确操作农业机械,不但造成农业机械生产效率低下,也很容易导致人身安全事故。例如,2014年1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村民潘某,驾驶小型多功能拖拉机,司乘人员共10人,在拉砂途中,拖拉机从之字弯上方公路翻下约20米高的下方公路,造成4人(3男1女)当场死亡,6人(5男1女)不同程度受伤,拖拉机严重损毁。4.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较少。部分地区为了获得更大经济利益,盲目缩减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资金投入,造成安全管理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管理设备非常落后,难以满足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需要。与此同时,农业机械安全管理组织网络建设不到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严重不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难以落实,造成很多不必要的安全隐患。5.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宣传工作不到位。目前我国各地区不太重视对农业机械操作员的培训工作,对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的宣传工作也很不到位,缺乏面向人民群众的长效宣传服务机制,即便一些地区开展过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宣传活动,也往往只注重形式,没有起到深度宣传的效果。在使用农业机械的过程中,操作员安全生产意识不强,很容易造成安全生产事故。
二、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的优化对策
1.提高农民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必须提高农民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努力构建机械化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彻底转变农民随意操作、敷衍应付的农业机械生产理念。与此同时,还要加强对农民农业机械操作技能的培训,在提高农机操作能力和技巧的情况下,提升广大农民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意识。2.完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首先,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现有法律框架进行修订、补充与完善,要求各地方在制定《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的同时,还应出台与之配套的政策法规,如《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办法》、《农机驾驶员档案管理工作规范》、《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等;其次,完善相关控制措施,结合农机安全隐患特点,从农机生产源头严把产品性能和质量关,防范安全隐患发生;最后,制定相关措施,确保法律政策执行到位,重点加强私有农机管理,针对目前公安警力不足的情况,可通过立法形式授予农机监理部门相应的行政路查权、扣车权、处罚权,为农机安全监理提供明确法律依据。3.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力度。一是加大对农业机械安全隐患的排查力度,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我国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时间不长,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和新问题同时存在。对此,要进一步强化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找准安全生产隐患的症结所在,抓住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不断加大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力度,切实提升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水平。二是严格做好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防范工作,积极构建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预防机制,逐步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农机安全隐患做到防患于未然,把各种安全隐患彻底消灭在萌芽状态。另外,还要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从而提升农机安全生产责任意识,以及制定农机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开展演练,不断提高农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和应急救援能力。4.增加农业机械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一方面要通过多种渠道吸收资金,让更多资金投入到农业机械生产项目中来,切实响应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号召。另一方面,加大对机械使用者和农业机械的审核力度,确保农业机械得到及时的养护和维修,不断提升农业机械“本质安全”水平。外,加大培训教育经费投入,确保宣传教育常态化和长效性。5.加大业机械安全生产宣传力度。针对目前人民群众安全生产意识淡薄、农民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的现状,首先要强化农机安全生产宣传工作,结合重要农时季节,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群众性农机安全文化活动和“六个一”、“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等活动,大力宣传农机安全法律法规,推动安全知识、安全常识进农机作业组织、进社区、进村组、进学校、进农户,切实提升农民的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其次,完善培训教育制度,加大对农机生产人员的培训、复训、教育力度,普及农机安全生产和驾驶操作知识,不断提高他们的农机操作技能,保证规范操作、安全生产。此外,加强源头管理,比如强化农机安全设计,加强农机挂牌、年检、驾证等方面的管理,从根本上提高农机安全生产能力。6.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只有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才能保证各项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到位,从而提升管理工作水平。因此,地方政府应结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县、乡、村专门的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并制定行之有效的地方规章制度,从维护农民利益出发,切实保障农民财产和人身安全。相关监管机构在加强对农民安全教育的前提下,必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根本上保障农机生产安全,规范农机生产秩序。
三、结语
随着农业现代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机安全生产隐患也逐渐暴露出来。为保证农业机械生产安全,应当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大对农机安全生产管理的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在保证农机安全生产的前提下,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推动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文献:
[1]狄荣杰,张荣阁,董春杰.刍议我国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农业与技术,2015(5).
[2]宋晓峰.对如何加强农机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思考[J].农民致富之友,2015(7).
[3]王泽成,张仁峰,李宛凝.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管理现状与对策[J].南方农机,201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