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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公共场所 卫生监督 问题 对策
公共场所的卫生状况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是公共卫生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面临着新的挑战,为此,我们必须全面分析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以求更加面面俱到地进行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保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1.存在的问题
1.1制定法律法规滞后,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
目前施行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1987年颁布的,而与之配套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自1991年颁布,一直到2011年2月14日才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于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的时间较早,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相继出现了很多新的服务行业和场所,因此有些规定已经不合时宜。如根据《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包括七大类28项,但近年来涌现出一些新兴行业,如网吧、足浴、按摩院、美甲、婚纱影楼、证券交易厅等人群聚集、与健康密切相关的场所未包含在内,与之相对应的管理规定、卫生标准缺乏,这些场所在我们的卫生监管中处于空白监管地带。而此类公共场所的卫生隐患比较突出,并可能造成各类传染病的传播,成为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主要隐患。另外,新《细则》对公共场所某些常见的违法行为却没有相关的规定,如:新《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但对于公共场所已进行卫生检测,而报告中提示有卫生指标不合格的,1991年版的《细则》有明确行政处罚条款,而新《细则》却没有相关的处罚条款。出现这样的情况,就难以起到对违法者的威慑和震撼作用,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降低了卫生监督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不利于公共场所卫生状况的改善和发展。
1.2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任务繁重,执法形式严峻
根据深圳市南山区资料,目前南山区共有各类公共场所2221家,而具有执法证的卫生监督员仅有24名,平均每人管理93户,卫生监督员数量与卫生监督的工作量不相适应,日常卫生监督的任务十分繁重,工作负荷量大。同时,繁重的监督任务占据了监督员大部分时间,以致他们没有精力去钻研学习专业知识和相关知识,再加上经费有限,多数卫生监督员在工作中很难有机会接受专业技术的继续教育,专业知识和执法水平难以提高。随着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公共卫生执法的要求和标准逐步提高,而卫生监督队伍整体水平和执法能力却不高,已成为影响卫生监督执法水平提高的重要因素。
1.3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守法意识淡薄,制约卫生质量提高
在实际监督过程中发现,由于公共场所涉及行业较多,集中培训不能面面俱到,且缺乏合适教材,公共场所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法律法规培训不到位或缺失是导致从业人员卫生法律法规知识缺乏、法律意识偏低的重要原因。大部分个体经营者法律意识和卫生知识缺乏,对卫生守法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工作存在随意性,严重影响了公共场所的卫生质量和正常监督工作的开展。
一般来讲,在现有法律法规和评价标准的制约下,多数大、中型公共场所在卫生制度和管理措施、卫生设施等方面比较健全,从业人员受到的培训比较正规,且有一定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而像一些规模较小的旅店、美容理发店、浴室等公共场所,规模小,流动性大,从业人员多为流动人口且文化程度低,卫生知识和法律知识严重缺乏,难以管理,“两证”持有率较低,卫生问题比较突出,成为卫生监督监测的难点和薄弱环节。
2.对策与建议
2.1进一步完善《条例》及《细则》相关规定
进一步使公共卫生监管有法可依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应通过立法途径,进一步修订和完善《条例》和《细则》,使之更符合当前工作实际和公共场所卫生现状,扩大应监督监测的场所范围,将新出现的公共场所纳入监管范围,同时修改罚则,更加明细处罚条款,使违法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从而提高法律的严肃性和威慑力。
2.2加快卫生执法体系改革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应加快卫生执法体系改革,加强执法队伍自身素质的建设,呼吁政府加大对卫生监督的经费投入,增加人员编制,配备足够的交通工具,以提高卫生执法整体功能及工作效率。通过定期组织学习与培训,提高监督队伍业务水平及执法能力。此外,加强内部管理,提高卫生监督质量,健全约束机制,加强上下级卫生监督机构之间的业务指导,包括执法程序规范化、法律文书书写等,及时掌握了解有关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新法规、新信息、新动态、新进展,从根本上杜绝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漏洞,维护国家卫生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2.3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
加强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的管理人员及其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他们的遵法、守法意识。在这部分人员中大部分人员文化素质低,流动性大,卫生知识薄弱,因此,应制定切实可行的从业人员卫生知识、法律法规培训制度,加强监督执行和宣传力度,通过监督部门、用人单位、社会监督三方面的力量共同促进。从而使他们懂得依法经营,持证上岗的重要性。为消费者提供卫生合格的服务,使得疾病的预防和控制落到实处,确保人民的身体健康,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2.4完善卫生监管机制,实施卫生监督良好分级管理
继续深化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根据《条例》及《细则》的要求,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许可审查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的量化评价,按评分高低进行分级,并按等级决定卫生监督的频率,以做到有的放矢,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关键词:城乡规划;现状问题;决策依据;策略
中图分类号:TU984文献标识码: A
新时期,伴随着国民经济的不断上升发展,城市的快速发展带动着我国城乡建设的稳步发展。对城乡来说,资源总是有限,没有良好的规划决策就会产生资源的浪费。如果在决策中没有城乡利益相关方的积极参与,那么城乡规划就容易产生“负规划”。因此,城市规划应该突破某些精英规则,打破上层决策者决策的框架,尽可能让利益相关方来“把持”城乡的发展方向,做到城乡规划决策最优化的途径。
一、城乡规划的现状及问题
(一)城乡规划现状分析以及问题的思考
在城乡规划决策中,很多问题不可避免,比如市场的压力,任务量大,市场过度的竞争,设计周期的不确定性等;环境的压力,审批把关不按照法律法规,不够严格,“学阀”现象严重,盲目自大,搞“小圈子”固步自封等;权利的压力和汇报方案,建议方案都向权利靠拢,无法做到真正的公平公正。主要的原因就是规划决策中自身的原因,在城乡规划中,影响规划决策和设计质量最大的主体就是规划设计人员,设计单位。虽然客观的因素很多,设计人员自身的因素一定不能忽视,甚至是主要原因。主要体现在几点:首先,为了追求经济效益,片面追求眼前利益,无视行政管理规划,职业道德观念薄弱,不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实施,抄袭严重,粗制滥造。其次,很多设计单位没有专业的质量管理,没有专门的制度(设计单位由于受市场化影响,质量管理不足,制度保障不健全),决策成果的审核程序不符合规划决策制度。
再次,职业道德的下滑,设计师是高尚的职业,为公共利益对整个城乡的形象负责,责任重大。学习的积累不够,规划决策,规划设计的过程需要灵感,需要创作激情,灵感来源于天赋和积累,能够反映出工作的水平。天赋是先天的,难得可贵,但是积累来源于后天的学习,更加重要,先天不足,后天补充。这些都不是与生俱来的,源于积累,在于借鉴学习。
最后,规划设计中缺乏高端人才,由于发展条件,经济环境的客观原因,规划决策和设计行业人才流失国外,特别是高端人才的流失,导致规划和设计中自我能力成长受到极大的影响,高薪外聘国外精英人员也往往起到挂名而已,起不到人才培养,经验知识传递的效果。
二、城乡规划决策所依据的原则
持续发展性。城乡的规划决策要有高度的可持续发展性,做到低碳、人文、生态、科技、有特色。
科学性。规划编制高水平、高标准、高起点,坚持穷建设、富规划,加大在规划中的投入。决策过程民主化、(阳光行政、依靠专家、依靠群众)、法制化(讲程序、依照法律法规行政),要经过充足的科学论证,保证规划决策的科学性。
严肃性。城乡规划是关乎民生的大事,所以必须要经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决策,一旦确定,不能随意修改。如果确实需要修改,必须严格按照规划法要求履行程序,制止因为领导,专家等越权行为的诞生,保持规划决定的高度严肃性。
创新性。可用适度的超前原则,能够把握住行业的发展趋势,加强学习,紧跟时代潮流,瞄准科技的前沿,不断提高创新能力,体现规划决策的创新性。
权威性。技术上,树立权威的规划,依靠权威的规划决策,强调规划的权威。水平低的规划成果是经不住时间检验的,所以会反复修改,影响民生,要增大技术含量,引用技术上的专业人才;行政上,严格按照规划的法律法规,违法必究,执法必严,强烈打击滥建私建的行为,违规乱建的现象,加强规划执法监察力度。
三、实施策略
从根本上说,城乡的规划必须要本着实用性,可行性和科学性等原则,经过科学的论证,充分的听取民意。在这样的基础上,城乡的规划建设才会彰显出科学的完美设计,才能更好的体现以人为本。但是过去的一些城市,城乡的规划透明度和公众的参与度都十分低,公众往往在事后被告知已经设计好的城乡规划。在城乡的规划中几乎都是由少数专家说了算,但是因为专家的考虑不全面,甚至有些还是闭门造车,所以在一些公共设施――比如马路标识,公共厕所等关乎老百姓身边切身利益的小事上没有考虑市民的需求,而常常导致城市的规划缺少人性化的关怀。因此城乡规划需要有明确的行政决定,严厉禁止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利。
自由裁量权应该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遵守法定程序、城市规划、设计规范、严守“合理性”的原则,逐渐完善规划技术标准法制化。将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和我国的城市规划法律法规相衔接,处罚违法行为。这样可以有效的阻止在决策审批过程中的随意性,制止不按科学的程序越权,进行决策审批的行为。
建立科学的合理的规划决策委员会,可以由专家、学者、居民、公务员以及非公务人员等组成城乡规划委员会成员,实现对城乡规划的科学管理。委员会意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解决在规划重大问题中,某些地方领导决策的随意性,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保证城乡规划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城乡的土地利用,都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统一的纳入城乡规划管理,强化城乡规划管理的综合职能,这样才能保证城乡协调的运转和合理的发展。充分运用好法律的管理手段,是切实做好城乡规划决策工作的有效保证。这就要求相关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不断完善法制建设工作,完善城乡规划决策的法律法规,真正的能做到有据可查,有法可依、犯法必究、执法必严,有效的保证城乡规划决策的实施。
首先,充分了解城乡的居民需求,切实关照城乡人员实际需要,从城乡整理利益出发,有序,合理的进行城乡资源配置,提高运作效率,确保城乡发展的可持续性,建立完善的引导机构与控制规划,确保各项规划与城乡的发展目标一致。
其次,逐渐完善规划决策中的管理体制,在城乡规划决策中,要确立城乡规划管理应坚持政府组织,专业人才领衔,公众参与,部门配合,科学决策的城乡土地使用配置以及空间的组合设计。
保障规划的管理机制,严格执行规划决策,综合调控资源配置。强化城乡规划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的管理监督。严格实行问责制度,及时制止乱建设,乱占地、乱变更等违法现象。在规划的决策中要能够集思广益,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弥补政府在公共决策方面的局限性,提高城乡规划决策,项目决策等的科学性,让城乡规划决策更贴近公众,符合公众利益。
四、结语
城乡规划决策的好坏关系者城乡能否健康,持久的发展,对当代和几代人的生活质量都息息相关,事关重大,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虽然城乡规划决策只是行政决策的一部分,但是依然要不管的研究,积极实践,用于探索,找到最适合我国城乡实际情况,符合我国城乡规划工作特点的最佳决策途径。
参考文献:
[1]李华山. 低碳环保视角下对城乡规划的几点思考[J]. 现代经济信息.2010(23).
[关键词]国际邮件 报检 种类繁多
一、前言
目前,我国与全球所有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通邮关系,与154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邮件总包直封关系,国际邮件互换局和交换站总数达到了56个,国际邮政速递业务可以通达200多个国家和地区,邮路的畅通使进境邮件业务量迅速增长。邮政渠道作为一个快速方便,且成本较为低廉的特殊入境渠道,正受到越来越多个人和企业的青睐,前景十分广阔。通过邮政渠道入境的邮包快件具有批次多、批量少、体积小、渠道宽、时间紧、世界区域跨度大、名目繁多、来源广泛、敏感物多、疫情复杂、潜在风险高等特殊性。随着国际邮件的增加,有害生物传入的风险也日益增加。
截止2012年6月底,苏州局邮件办共受理入境报检347批,查验入境邮件175835件,开包查验入境邮件4907件,包括3C实物验证、旧机电产品查验252个批次。累计截获各类疫区动植物产品、植物种苗、生物制品、活体昆虫、废旧电器等违禁物643批,同比增长193%。销毁各类违禁物总计459.61公斤,退运不合格邮寄物45件。为了防止人类和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危害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外来有害生物随着入境邮寄物传入我国,实施及时有效的入境邮寄物检验检疫监管是当前检验检疫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邮件报检中出现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入境邮寄物种类的增多,国际邮件中邮寄植物及其产品、特殊物品、废旧物品等各种物品种类也越来越多。需通过检验检疫机构做检疫处理的邮寄物也琳琅满目,邮检工作面临许多新的问题。
1.贸易方式申报混乱
因为邮寄物的数量较少,金额也相对较小,通过邮件入境的物品中私人物品较多。又由于邮件的快捷方便,很多公司在购买或者交换少量的物品时通常采用邮寄的方式入境。在这些邮寄物中有很多物品是需要经过法定检疫的。检验检疫机构在接受这类单证的时候经常能遇见这样问题。例如,有企业不愿意或者确实不需在此类买卖活动中进行付汇,他们都选择不需付汇的贸易方式(如样品、其他非贸易性物品、外商投资、退运货物等)面对这种混乱的贸易方式,给检验检疫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2.贸易方式混乱影响计费的准确
由于邮寄物不同于大宗货物,其入境数量较小。在邮件报检中企业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与手续,贸易方式的混乱,直接影响了计费的准确。如有些邮寄物金额超过需法定检疫的费用不多,为了减少报检过程中产生的检验检疫费用,其申报的贸易方式往往为其他非贸易性货物或者样品。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及收费工作手册》出入境样品、展览品等非贸易性物品按照规定不实施检验和鉴定。而根据《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样品、礼品、非销售展品和私人自用物品免予检验,应实施检疫的,按有关规定实施检疫。但企业无法拿出正规书面材料证明此物品准确的用途,因此也无法准确地判定此类物品的应计收费。
3.邮件报检工作可依照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近年来,邮寄物进境的批次、数量、种类越来越复杂多样化。而邮检上可依据的法律法规却并不多。仅《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针对邮件报检业务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只能按照一般的大宗货物入境方式报检。而邮件报检与大宗货物的报检相比有其特殊性。故而完善邮件报检的法律法规刻不容缓。
三、完善和推进邮检工作的建议
随着邮寄物入境报检的种类越来越多样化与复杂化,完善邮寄物报检手续的程序越来越重要。针对目前遇见的不同问题我认为应该从这几个方面入手。
1.建立和完善出入境邮寄物相应的法律法规
目前,国家对以贸易方式入境的化妆品、食品、家用电器、玩具等都有相应的规定和要求。但对从邮寄渠入境的上述商品,目前为止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因此,有必要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时废止和修改过时、表述不清、有异议等不适用的法律法规及文件,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有效性。从而加强对此类商品的监管,做到有法可依。
2.加强邮寄物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守法意识
广泛宣传邮寄物检验检疫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大众遵纪守法意识。只有公民的意识提高了,才能遵纪守法保证邮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关键词】企业 会计信息质量 问题与对策
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是企业领导层进行科学决策的重要条件。一旦企业的会计信息失真,企业领导层就无法了解企业真实的运营情况,更不可能制定出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决策,最终影响到企业的持续发展。因此,相关从业人员只有科学的分析自身企业在会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的改进措施,努力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才能增强企业的竞争力,实现企业的良好发展。
一、当前企业会计信息存在的质量问题
近年来,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现象越来越现状,会计信息失真所引起的经济损失也越来越大,经分析,笔者认为当前企业会计信息存在的质量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会计制度不完善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要求企业与政府应尽快建立并完善与之相适应的会计制度。然而,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中的部分定义具有不确定性,再加上会计准则本身的严肃性,一经制定后,往往在短期内不会随意的变更,而现实发展中新情况和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开始渐渐的超出会计准则的适用范围,很多会计业务没有与之相符合的会计标准,很大程度上虚弱了会计制度的作用,导致部分会计工作不能依据一个规范的流程来进行,最终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虽然我国近年来已经修订了《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但由于部分经营者法制观念薄弱,相关规定与实际情况不契合,对违规犯纪者惩罚措施不严格等原因,导致很多会计法规制度没有得到严格的落实,使得企业在管理方面存在真空,助长了不法分子的不规范行为,使会计信息渐渐偏离了正常的轨道,很多问题都只是稍作惩戒或罚款了事,严重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
(二)企业会计管理机制不健全
大多数企业的快捷人员都是企业的正式职工,他们的薪资待遇等都要依赖所属单位,受到单位领导的严格控制,使得会计人员在工作室很难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虽然新的会计制度对企业负责人有了系的责任规定,然而这一问题并没有得到根治,在工作中坚持原则的会计人员往往在企业中“混不好”,受到排挤甚至打击报复,还有很多会计人员认为自己的所得是跟企业效益挂钩的,因而心甘情愿的做假账,上述种种原因也都导致了会计信息质量的下降。此外,会计工作是一门技术性、原则性都很强的工作,工作人员必须在熟练掌握专业技能的基础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而很多单位的会计人员专业水平都较差,文化水平也不高,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更是不足,在技术上和心理上都没有与工作相适合的水平,严重导致了跨级信息的失真。
(三)经营者对利益的追逐
当前,很多企业的管理者为了追求企业利益,罔顾法律法规,有的企业为了完成盈利指标,为企业、个人争取荣誉称号,要求会计工作人员虚报利润,虚报产值,还有的企业管理人员生活堕落,公款吃喝,要求会计人员为其建立私人“金库”,还有的企业为了获取银行贷款,粉饰其财务状况,还有的企业为了逃避税务,甚至要求会计做两套甚至多套账目,掩饰企业财务问题。以上种种现象都导致了企业会计信息的失真。
二、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措施
(一)优化会计控制环境
首先,国家应完善与会计信息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会计信息管理。利用现代化的管理手段,加强网络技术在会计管理中的应用,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同时,企业也应为会计信息的收集与处理创造良好的环境,重视企业会计控制,使企业文化与经营理念深入人心,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其次,企业应完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手段是会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人事制度、监督制度,强化内部监督,成立专门的监督部门,定期进行财务检查。此外,国家还应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完美结合,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企业管理制度推进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
(二)完善会计监督机制
企业在加强内部会计控制的同时,还应建立相关的内部稽查与财务检查制度。首先,应严格依据企业会计核算的程序来开展工作,健全企业各项资产与财务的审批制度,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嗲宁良好的基础。其次,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其作用,维护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第三,应充分发挥社会相关机构的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监察体系,推行财务会计报表审计制度,未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均不具有法律效力。第四,加强对会计人员的监督,明确其法律责任,促使其不断提高自身的道德水平与职业素质。
(三)加强企业会计工作队伍建设
首先,应提高企业会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思想与法制观念,要求会计人员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必须遵守原则,杜绝。其次,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近几年来,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增值税、无形资产等新的核算内容,对企业会计人员的业务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也带来了一定的工作难度,因此,加强会计人员的职业教育,提高其从业素质,是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途径。
三、总结
总而言之,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与真实性是企业掌握自身运行情况的客观需要,也是国家对企业经营状况进行宏观管理的需要。在新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想长期持续发展下去,就必须重视会计信息质量,相关人员只有客观的分析会计质量问题出现的原因,正视其危害,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才能将会计信息用于企业的决策,是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更大的优势,为经济社会的发展做出更多的贡献。
参考文献:
一、当前海事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海事行政管理体制不顺,多家管理
我国目前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主管机关是海事部门,但又分为地方和部直属海事部门,管理中存在着权限交叉的问题,尽管交通部有相应的管辖权的规定,并且对海事管理体制进行了调整,但在实际工作中还是存在着一片水域多家管理的现象。这种管理体制上的不顺,在实际中不仅给船户加大了负担,带来诸多不便,而且给水上交通安全及行政管理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2.海事行政立法滞后
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是国家海事部门的职责,同时也是关系到国家、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的一项重要的工作。自我国建国以来,我国陆续完善了海事法规规章,使海事执法逐步有法可依。但在管理的过程中发现,相对其它国家的海事法律法规而言,我国的海事法规体系还不是很完善。
3.海事行政执法行为中的不规范
(1)海事行政执法中轻教育、重罚款。一些海事执法人员在发现违章行为后往往以罚款为主,而忽视了对违规者的教育,不能使违章行为得到改正,周而复始,从而造成恶性循环。
(2)一些海事执法人员在执法时程序不规范,不按规定填写执法文书和罚款票据。少数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甚至在处罚时只开罚款收据,而不填写任何法律文书。
(3)海事执法行为的不规范。近几年来,在长江沿线,各地海事部门成立了多个检查点,对航行中的船舶进行拦截检查,这一行为严重的影响了水上交通秩序,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危害。水上交通和公路交通一样,船舶或者车辆在正常航行或行驶中,没有明显违章现象或署名举报,执法人员就没有权力进行拦截检查,如果进行了拦截检查,就严重的损害了公民的通行权及生命权。长江中因为海事部门拦截检查而造成的沉船事故,也时有发生。
二、形成海事行政执法弊端的原因分析
1.对海事行政执法的认识不够
(1)对海事行政执法理解上的偏颇。海事行政执法的相对方往往由于知识程度较低,有时对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往往不能理解。但由于船舶管理要与国际接轨,必须要按国际上的标准来严格要求,这些认识与国家的有关法规有着强烈的冲突。
(2)为了狭隘的部门利益。海事行政执法部门由于体制问题对水上交通进行交叉管理,形成了部门分割,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有的行政执法行为除了是为履行各自职责外,还有一个原因是为了各自的部门利益。
2.海事行政立法滞后的原因
社会经济的发展问题快于法律法规的建设,海事行政立法滞后是水路运输业发展的必然结果,我国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是1983年颁布的,已经有近30年没有修改、调整。这期间海事的名称、职能、隶属关系都作了重大的调整。《海上交通安全法》、《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基本法律法规的立法滞后原因则在于:海事行政执法机关的重复、无法进行完整的行业管理,各级海事行政执法机关因为职权和自身利益的问题难以调整,从而影响了统一性的水上交通法规的颁布及法规的执行。
3.产生海事行政执法中不规范行为的原因
(1)海事行政执法机关往往把罚款与执法经费、补助、福利挂钩,实行罚款分成。导致了部分执法人员追求部门和各人利益,形成行政执法中重罚款、轻教育。就目前的管理体制而言,部直属海事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而地方海事则是自收自支,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将海事执法与吃饭问题联系到一起,从而影响到海事执法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2)海事行政执法机关未从源头上把好进人关。由于各地情况不同,海事行政执法机关新录用人员时没有严格按照交通部的录用条件把关,致使一些不够条件的人员进入海事行政执法队伍,因为部分执法人员的自身素质问题,造成了执法过程中出现了不公正公平的情况,影响了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严肃性。
(3)法制教育不深入,执法行为的法律严肃性不强。虽然海事行政执法机关经常组织各种开工的法律培训班,但由于思想认识不到位,一些基层、一线人员就是不去听课,或者是听课时不认真。有的单位自学时只是象征性的找一份资料读读,未能深入学习和理解,加之海事行政处罚和甜言软语且制作文书相当繁杂,故而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不少不按程序执法,不按规定填写执法文书的问题。
三、解决海事行政执法问题的对策
1.建立新型的海事行政执法管理体制
新型的水上行政执法管理分配制度应该是一种打破部门分割,有利于水路运输业发展,服务于运输业户,保障水上交通安全畅通的体制。这一体制应融统一性、系统性、高效性、服务性于一体。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管理模式,总结他们的经验,执照归口管理,实行大交通管理模式。这将有利于解决水路交通行政执法中的执法交叉问题,也将有利于水路运输业在统一的系统中进行高科技、信息化等方面的研究和开发,促进水路运输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带动我国经济的高速腾飞。
2.加快水上交通立法的步伐,完善法律法规体系
行政执法首先要有法可依。海事行政执法是管理和规范水上交通市场,必须要求行政机关综合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只要建立了符合水上交通运输市场发展需要的较完美的水上交通运输法规体系,才能保障和促进水上交通运输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使海事行政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法可依。在海上有《海上交通安全法》,但内河还没有一部完全意义上的法律,要早日解决立法严重滞后的问题。同时要做好法律、法规的配套、协调工作,建立起一个层次分明的水上交通法律法规体系,使海事行政执法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可循,使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不偏离法律法规的规定。
3.开展法律宣传教育活动
要同时抓好海事行政执法人员与管理相对人的法制宣传和教育。一方面,我国要把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人作为搞好海事行政执法的一项所需要措施来抓,通过各种媒体和宣传教育活动,使每个海事行政执法人员增强法律意识,正确执法。另一方面,要做好管理相对人的法制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增强他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依法运输的氛围。
4.提高海事行政执法的水平
(1)把好人员录取关,提高海事行政执法人员的文化水平。按照交通部规定的录取条件,各地海事行政执法机关新录用人员必须达到大专以上学历,从源头把好人员录取关。对目前在岗的海事行政执法人员,要通过函授、自考等形式学习,按交通部的要求2006年前,45周岁以下海事执法人员必须全部达到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2)海事行政执法要求制度化。海事行政执法首先要求健全制度,要实行海事行政执法责任制和以目标管理责任制为龙头,建立健全执法过程中的廉洁奉公、文明执法以及执法监督等制度,并在实际执法中严格执行。其次要规范执法程序,严格按照具体的行政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罚,严格禁止程序执法,甚至不按法律规定进行执法的行为。
(3)提高海事执法人员运用法律手段的能力。由于立法和体制方面的原因,海事行政执法的手段相对于国家公、检、法等部门而言没有很好的强制措施,这就要求我们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行政执法手段,在具体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规定办事,不能触犯法律,造成工作被动。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严格依法办事,必要时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要求其他相关部门配合。
5.加强海事行政执法的监督
一、健全档案法律体系,修订并补充档案法律法规
要有效提升档案行政执法效果与效率,就必须要健全档案法律体系,解决档案法规间存在的冲突与矛盾,同时结合执法实践情况修订并适当补充部分内容。首先,结合修改后的《档案法》以及《档案法实施办法》清理并修改不适用的档案行政规定以及修改部分条款,如消除《档案法》第24条里针对“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里”的约束,增加“中央关于主管部门颁发的档案工作规章或是标准规范需要通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审定”的规定;处理好档案法律法规同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关系,尽量减少法律法规间的冲突与矛盾。其次,落实立法补充,如明确档案行政执法的执法程序以及标准界定,拓展档案行政处罚权利;依照档案行政执法过程中显现出来的法律新问题做好立法补充工作,如完善《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完善《国防科技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2]。
二、规范执法,强化档案行政执法效果与效率
有效规范档案行政执法,理清以往档案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足与问题,提出相应对策,实现行政执法工作的深化与拓展。首先,严谨执法程序,尤其是针对部门时间概念,如检查结果的告知与复查时间、处罚决定告知书的下达时间与送达时间的有效衔接等。其次,规范执法细节,如在现场检查工作时,应统一现场检查记录重点和顺序的格式,统一并整理调查记录相应要素,避免因为调查记录问题而导致失误。再次,在调查的时候要注意用语、行为、举止、礼貌、态度等方面的规范,将良好的执法风气贯穿执法工作始终,将执法过程提升为建设和谐稳定社会的实践活动,树立良好的档案行政执法队伍形象。最后,在执法时应将执法工作同宣传、教育等紧密结合,将执法现场转变为良好的宣传阵地以及业务培训阵地。
三、不断丰富执法方式,有效强化执法力度
结合实际改进档案行政执法方式,将原则性和灵活性紧密结合,使档案行政执法方式更加丰富和多样化,有效提升执法效果。如进行档案登记;行政许可以及非许可审批备案;及时征集与征购具备保存价值的非国有档案;积极接收在进馆范围里的档案等等。在行政执法检查的时候,使用综合跟专项结合、定期跟不定期结合等多样化的检查方式,合理制定行政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根据档案工作的热点、难点以及重点问题,有针对性、方向性的展开相应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修订《档案法》,确保其有效性
结合当前信息化建设的发展需求,强化对电子文件以及档案的管理工作;能开放的档案积极对利用者开放,有效改善档案信息长时间封闭的问题,并更加细化保密档案规定,拓展档案的开放度;强化档案“三个体系”建设工作,实现对新行业以及新领域档案的高效、高质管理;更加细化档案法律责任有关规定,强化对档案违法违纪行为以及案件的查处力度与打击力度,强化档案法制的威信与震慑力。
五、完善档案法规,强化档案行政执法同外部有关法规的关系
在新时期环境下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暴露出了同《档案法》有关规定的矛盾与冲突,同时也凸显了一个问题:在谨遵法律法规稳定性与严肃性的基础上,强化对《档案法》有关内容的修订十分迫切与必要。这就是说,必须不断完善档案法规,强化其与外部有关法规的协调关系,使《档案法》具备更好的协调性、包容性以及前瞻性,才能增加《档案法》的活力,为档案事业的健康、稳定、长久发展提供保障。
六、完善档案行政执法和档案行政处罚的相关制度
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程序合法、行为规范是档案行政合法和行政处罚决定生效的要件之一。为规范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档案行政执法合法进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制定相关配套的规章制度,制发统一的档案行政执法文书,制定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流程及档案行政处罚程序,使档案行政执法行为和执法活动有章可循,提高档案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水平。以《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为依据,重点突出对《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自由裁量的细化,用规范的行为、严肃的法律、准确的处置方式来解决档案违法违纪行为,尤其是对重大档案违法案件的查处,必须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七、强化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
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是档案行政管理的重要途径和手段。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切实转变观念,由权力导向型向规则导向型管理转变,由主要依靠行政管理向依靠法律管理的转变,切实加大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力度,以执法检查促进档案法律法规的实施,促进各单位档案工作的改进和加强。在档案执法检查中,要将档案行政执法检查与业务指导相结合,把业务指导工作中的难点作为执法检查的重点,提高执法检查的实效性,同时要把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反馈给业务指导部门,进一步增强档案业务指导工作的针对性。
1水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1.1公民水法规意识不强,违法现象多
根据多年来执法情况看,违法现象主要表现在:一是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现象普遍存在。尤其在农村,“权”大还是“法”大的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有些领导干部越权管理水资源、河道,出现只收费不管理的现象。每遇到违法案件,水利执法人员前去执法,他们不积极配合,声称这是经政府或某领导批准的,谁也不能管,给水行政执法工作设置障碍,导致水事案件有增无减。二是违法乱搭乱建现象严重,特别是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查管理上存在的问题较多。有些部门、公民水法律意识不强,常常以“招商引资”“重点工程”“惠民工程”等为借口,不配合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工作,导致水行政执法困难,以致受阻。特别是对一些国家级或市级的重点工程如铁路、高速公路等,在河道管理方面违法行为屡屡发生,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的查处,在社会上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影响了水行政执法形象。从近几年的涉河建设项目审批情况来看,每年我们涉河建设项目审批率只有40%~50%。三是水利规费征收不到位。由于人们水法律法规意识差,对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很多干部群众思想转不过弯来,想不通,认为农业灌溉、人畜饮水是天经地义的,无需批准,无需缴费,致使水法规得不到全面实施,依法收费不到位。
1.2水行政执法相对难度大
由于水法规宣传不到位,执法难度大。主要表现在:一是行政干预。由于受过去“人治”传统思想的影响,水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常常遇到不合法的行政干预,以“处好厂地关系”“保纳税大户”等为理由,推诿说情,干涉水行政执法人员办案,使许多案件不了了之。二是缺乏协调。各执法部门之间围绕“管辖、审批、收费”三权,争执不休,各说各的法,各发各的文,各自为政,缺乏全局观念、法治观念,缺乏沟通协调,导致对权力利益互相争夺、出现问题互相扯皮,并且水利执法力度与有关部门相比明显不足,水利执法步履维艰。
1.3水利执法队伍薄弱,执法水平低
水利执法的第一线是在市级水利部门,而恰恰在这一重要环节上编制太少,市水利部门配备4~6人,市直属水利管理部门配备3~5人,有的只有1~2人。从水行政执法状况看,有机构无队伍,显得势单力薄,大量的执法任务落到市级水政机构少数人的肩上,普遍感到心有余而力不足,执法力度不够。多年的实践证明,目前的水行政执法队伍不适应水利执法工作的需要,缺乏一支强有力的水行政执法队伍。由于执法力量薄弱,加之执法人员素质差,造成执法水平低。在执法中,工作方法简单,服务质量差,怕得罪人,怕碰硬,执法随意性较大,这些现象直接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2加强水行政执法工作的对策
2.1创新水法的宣传形式,深入开展水法规宣传
针对当前水法意识淡薄这一普遍存在的现象,要搞好水法规宣传,创造良好的法治氛围。好的宣传方式,可获得事半功倍的宣传效果。首先建立长效宣传机制,做到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相结合、城市宣传与农村宣传相结合,特别是要加强对农村、灌区等基层的水法规宣传,搞好法律咨询服务。其次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注重宣传实效。采取报纸、网络、电视台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水法宣传活动。我们以《滨州日报》、滨州电视台、滨州水利网为载体,开设水利普法专栏,制作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水行政执法专访节目,从各个层面、各个角度宣传水法律法规。在水法宣传中,将抽象的法律条文生动化、具体化,让人们认识到水法的重要性和严肃性,认识到违法的严重后果,使水法对其产生威慑性,使其因畏惧违法的严重后果而不敢轻触法律。
2.2建立健全水行政执法规章制度,推行水行政执法责任制
根据水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滨州市的执法现状,借鉴其他地市的一些执法管理经验,本着简洁、有效、适用的原则,建立完善的水政监察、责任追究等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职责、范围、权限、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规范和约束执法人员的行为,让执法人员心中时刻树立起“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思想意识。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制度严格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严格执行《水法》《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亮证执法,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取证及时准确。办案过程中,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和案件处理公正。结案后,积极开展执法评议考核。
2.3建立一支高素质的执法队伍
要适应水利执法的需要、维护水利行业的权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就必须建立一支集执法、管理、收费于一体的高效快捷的水行政执法队伍,解决目前水行政执法队伍薄弱的问题。第一,严格选聘程序和条件,严把选聘关,优先选聘学历层次高、熟悉法律法规、工作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同志作为水行政执法人员。笔者认为,必须做好以下工作:市水利局成立10~15人的水政监察大队,列编为行政单位,隶属市水利局水政科;市直属水管单位成立8~10人的水政监察中队,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水行政执法工作;统一着装,配备必要的执法工具。这样,上下形成较为完善的水行政执法体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依法行使执法、管理、宣传等职能。第二,加强政治教育,更新执法人员的思想观念,树立起公正、严明、廉洁、服务的执法形象,解决执法人员素质差的问题。第三,加强业务学习。既要学习本行业的法律法规,又要学习公共法律知识。不但熟悉本行业的法律条文,而且要吃透法律条文的内涵和外延,在执法中正确把握法律法规的尺度,提高办案质量。第四,建立读书学法会、定期召开案例分析会,让水行政执法人员充分交流、探讨水行政执法中的经验做法,并有效地解惑答疑,切实提高水行政执法人员的办案水平。
2.4加强水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
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水行政执法是保障水利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武器和有力手段,所以必须加强对水利执法的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应摆正水利发展与经济工作的关系,切实把水行政执法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一是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法委要重视支持水利执法工作,帮助水利部门排除干扰,进一步打开水利执法新局面。二是帮助水利部门协调好各方面关系。由于水法规颁布时间相对滞后、水利执法起步较晚,加之水行政执法工作牵涉面广、关系复杂,执行难度大,所以由党政领导出面帮助协调各单位的关系更为有力。特别是协调各执法部门协同一致,形成合力,共同促进依法行政。三是水利部门要经常向党政领导汇报、宣传水政工作,积极争取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四是各级领导都要把水行政执法作为硬指标列入岗位目标责任制,作为政绩严格考核。只要各级党政领导重视,水行政执法工作就一定会展现出新的局面。
关键词:消防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理念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7.070
1 消防执法中存在的常见问题
1.1 法律条款理解不到位。适用范围存在错误
一是对法律条款掌握不准确,引用条文存在错误,针对违法事实错误的适用了法律条款;二是法律文书中填写具体条款时,描述不清晰,条款项不全;三是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相混淆,很多应说明具体技术规范条款的,只是阐明了法律法规的条款,例如:法律法规说明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相关法律文书中完全未体现出具体技术规范的条款;四是法律文书使用不当,人为增加或减少法律文书,还有的仍然使用过期法律文书。
1.2 证据意识不强。调查取证不到位
一是不重视现场证据的收集、固定和保存,未按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等相关设备,造成证据灭失;二是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制作不规范、重点环节存在缺失;三是取证不按规定的程序进行,常常事后再进行补充,造成证据的证明力不足;四是监督检查不能正确填写相关法律文书,屡屡出现填写错误、漏签字等情况。
1.3 忽视执法程序。执法随意性大
一是立案、调查取证、告知、裁决、执行不按照程序规定进行,往往忽略前期程序直接裁决,裁决后又久拖不执行;二是违反办案二人执法原则、一人履行全部程序,并常常有代签字的情况;三是行政处罚中不按规定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四是忽视法律文书送达环节,或是不按程序送达,或是送达后未按规定填写送达回证。
1.4 时限意识薄弱。拖延程序造成执法缺位
一是《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下发后到期不按时复查;二是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等行政许可项目不按时限要求出具书面意见,给申报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三是对到期未履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人为拖延,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 消防执法存在问题的剖析
2.1 对消防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力度不足
消防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主要是指消防部门内部上级对下级、单位领导对单位执法监督人员依照程序规定进行执法情况的监督,这种内部监督由于机制不健全、程序不严谨,造成监督不力或者个别存在一定的包庇,导致消防行政执法内部监督远远未跟上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
2.2 群众法制意识淡薄。外部监督缺乏
在现阶段,法制意识的淡薄是社会中存在的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消防法制观念的淡薄源于消防法律知识的贫乏,使群众不懂得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这就造成对消防行政执法的外部监督大大缺失,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很多具体问题就没有及时纠正的动力。
2.3 消防执法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一是系统培训不够。很多监督人员仅满足于对原有法律法规的掌握,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理解不深、不透,对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的程度不高,达不到在执法实践中熟练应用的程度;二是法制意识淡薄。少部分监督干部的执法理念扭曲、责任心不强,受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造成徇私枉法、。
3 提升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3.1 不断加强和完善消防执法的监督工作
一是建立和完善执法责任体系。造成消防行政执法出现问题的一个原因就是对执法内部监督不足,通过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执法责任体系,形成良好监督机制,确保监督人员自觉抵制不符合规定的行为,坚持严格执法,认真履行自身执法职责。二是将执法质量考评结果列入绩效考核。在执法监督制度的框架之下,细化完善执法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定期进行执法质量考评并对突然问题进行通报,每次执法质量考评的结果进行打分和排名,并列入绩效考核。三是健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坚持消防执法公开化,将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全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对消防执法程序的监督,做到被监督事项“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不断减少执法程序漏洞,全面提升执法质量水平。
3.2 强化学习培训。端正执法理念
一是强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实际工作,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深刻领会“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理念,在各项执法工作中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二是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建立并落实集中培训、定期培训、日常学习和考核评比等制度,实际执法工作中严格实行执法资格和持证上岗制度,提升监督人员的对法律法规综合运用的水平。
关键词:国计民生;数据质量;统计执法
统计数据质量是统计工作的生命,这是所有统计人都明白的一个道理,也是我们搞好统计分析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颁布以来,各行业对统计法认识都有普遍提高,统计数据准确性、及时性、全面性日趋提高。统计执法是统计法制工作的中心环节,也是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和统计工作整体水平的有效措施。近年来,成武县统计部门在统计执法方面做了一些积极探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由于统计执法的各种措施和制度还不够完善,如何为高质量统计数据提供强有力保障的作用还没有发挥出来,新形势下如何摸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统计执法之路,推进县级统计事业向更高层次迈进,是迫切需要我们解决的现实问题。
1 当前统计执法工作的开展情况
1.1 不断加大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力度。成武县统计局定期精心组织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不断提高每个社会公民的统计法律意识,印发统计法律法规宣传手册,发放到各镇(办、区)及县直各单位。结合 “十进”、“十联”活动,利用农村自然集会的时间,在集市街头和县委机关门口举办统计法律咨询活动,共接待咨询人员近1500人次。2013年成武县统计局利用三经普这次契机,对《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了广泛的宣传,达到了全县每个村庄全覆盖,有效增强了社会公民的统计法制观念,为进一步提高源头统计数据质量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2 强化学习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成武县统计局每年至少组织两次统计执法培训活动,组织局全体人员、乡镇统计人员,特别是统计执法人员,认真学习新《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就新《统计法》的特点、亮点进行了讲解,使全局干部对新《统计法》有了更进一步的认识,提高了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能力。
1.3 深入开展统计执法大检查活动。为进一步提高统计数据质量,夯实统计基础,摸清基层单位在贯彻执行《统计法》、《山东省统计管理条例》中存在的问题,查清当前影响统计数据质量的原因和表现形式。成武县统计局抽调各股室业务骨干,每年开展两次统计执法检查活动。重点检查统计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情况,各单位各部门组织学习和宣传统计法律法规情况,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建立情况。严肃查处日常统计报表中存在的统计违法行为,重点检查各单位上年度劳动工资、工业、贸易业、投资年报和本年度定期报表活动中存在的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等统计违法行为。近两年来,共检查单位256个,立案23个,结案23个。
1.4 认真做好经济普查执法工作。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对于全面准确掌握我国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结构和效益,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具有重要意义。去年以来成武县统计局高举依法普查旗帜,严格执行《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严肃查处普查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根据经济普查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认真分析可能出现的矛盾和问题,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解决办法。抓住单位清查和普查登记这两个关键环节,集中力量开展执法工作。对妨碍、阻挠、不配合普查人员清查、登记、拒绝接受普查任务的、提供不真实、不完整普查资料等行为,坚决依照《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了处理。在经济普查执法工作中,始终坚持教育为主、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切实履行好普查中的各项告知义务,使广大普查对象明确自己在普查中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增强如实及时配合普查工作的自觉性。对于普查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区别情况,分类进行了处理。属于认识不足造成失误的,通过批评教育,及时予以纠正;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其改正;对于故意违法,或者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以及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严格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坚决予以了查处。同时,强化执法监督,加强案件审查、备案工作,保证规范执法、公正执法。
2 执法检查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对统计法的认识不到位。在执法过程中,有些基层单位领导及统计人员认为《统计法》是“豆腐法”,约束力不强。统计系统中的个别工作人员自身对《统计法》的学习不够,底气不足,主要表现为对不按时报报表或报送统计数据不负责任、敷衍了事的单位一味迁就,不敢拿起法律武器。
2.2 统计执法不到位。有的执法人员怕查处案件影响了单位间的关系,有的执法人员总觉得执行起来不如税务、工商、公安部门令人生畏,执法力度不够。
2.3 统计普法宣传不到位。统计普法对象不仅是统计部门,还涉及到社会各个部门单位、调查对象、自然人等,统计部门的报表、国民经济核算等项目需要各级各层面的协作和配合。而对《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还没有覆盖到所有企事业单位、农民、工商户、居民等社会各界。
3 强化统计执法,提高数据质量的几点建议
3.1 勤学。我国已逐渐走上依法治国的道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政府职能也在不断改变,由管理型向服务型方向转变,统计工作也要跟上形式,与时俱进,走上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的轨道。每一位统计工作者必须用法律法规知识武装头脑,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行为。建议把统计法的学习纳入县党校领导干部培训课程,强化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领导统计法律知识水平。
3.2 善用。统计系统全体工作人员首先要带头转变观念,善用《统计法》这一“尚方宝剑”,坚决维护统计法律法规严肃性。如对抵制统计数据上报、虚报瞒报数据的单位及时发出《统计报表催报通知书》或《统计检查查询书》,并一一记录在案,对情节较重者坚决依法查处。深入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定期对各镇(办、区)、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的数据质量、报表报送时效性等情况进行统计执法检查,一经发现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坚决依法查处。
3.3 多宣传。大力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努力营造良好的统计氛围。充分利用电视、报栏等宣传媒介,大力宣传《统计法》所规定的统计调查对象和统计部门的法律义务、责任和权利。深入到各企业等单位,面对面宣传讲解,说明统计部门对调查对象负有的保密责任,打消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对如实上报统计资料的思想顾虑。
总之,加强统计执法,切实提高数据质量不是一朝一夕之事,统计法律法规的完善、统计管理体制的理顺以及统计队伍的建设都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我们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正视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和统计基础建设,在发展中逐步解决存在的问题乃是正确选择。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