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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资质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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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资质管理办法

第1篇: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理论价值;实践意义

一、引言

2012年6月8日中国银监会公布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是近年来对银行监管领域最严格的规范措施。对于中国银行业来说,新办法不仅体现了更严格的监管规则,更树立了监管当局宏观审慎管理和微观审慎管理相结合的监管理念。

20世纪90年代以来,全球资本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加剧了金融危机的传染性。发展中国家由于金融危机造成的损失比发达国家更高,且金融危机表现最集中的领域就在银行业,所以政府要加强对金融体系质量的监管和法制程度的完善。[1]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催生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的新标准――《巴塞尔协议Ⅲ》的出台。《巴塞尔协议Ⅲ》是对《巴塞尔协议Ⅱ》监管漏洞的补充,如针对次贷危机中银行过度信贷行为导致的顺周期性要求银行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缓冲。[2]新办法体现了《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核心内容,在中国银行业与国际接轨的大背景下,研究《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是十分必要的。

二、《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特点

(一)严格明确资本定义。新办法明确了核心一级资本、一级资本和其它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的具体内容,如商业银行采用权重法计量信用风险加权资产,超额贷款损失准备可计入二级资本;规定了各层资本充足率监管中资本的具体组成部分和扣减项内容,如提取的超额资本缓冲只能由核心一级资本补充。新办法还为不合格的二级资本工具设定了每年递减10%,为期10年的递减期。这三个举措将商业银行资本严格划分,有利于资本数量和质量的提升及商业银行之间的同业比较。

(二)完善资本充足率监管体系。新办法中明确说明了资本工具的合格要求,并提出了四层资本充足率要求,具体包括最低资本要求、逆周期资本和储备资本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和第二支柱资本要求。[3]这一资本监管要求覆盖了银行的预期和非预期损失,涵括了银行的系统性风险和个体风险。作者统计了我国16家上市银行2005年以来的平均资本充足率水平,发现2007-2012年间我国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的总体水平均在10.5%以上,2007-2008年高达15%以上。这说明我国上市银行资本缓冲水平在总量上满足逆周期资本监管的要求。但相较于欧美银行业资本缓冲水平,我国银行业存在资本富余,有资本浪费的现象。

(三)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明确了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新办法将风险加权资产细分为三个部分,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市场风险加权资产和操作风险加权资产,其中操作风险的资本系数为18%,高于《巴塞尔协议Ⅱ》中15%的规定。新办法细化了各类资产风险权重体系并对风险权重进行了调整。如将国内银行债权的风险权重从20%上调至25%,将个人贷款和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等项目的风险权重从100%下调到75%。这些举措目的是引导银行风险管理创新,扩大对小微企业、个人的扶植力度,以便商业银行能够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的发展。

(四)监管指标要求更为严格。新办法改革的目标是加强金融体系的稳健性,预防危机的发生,这意味监管当局将实行更严格的资本和流动性监管标准。《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规定我国的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5%,高于《巴塞尔协议Ⅲ》对国际银行业4.5%的要求。杠杆率水平要求为4%,高于《巴塞尔协议Ⅲ》提出的3%的要求。类似的高于国际标准的监管要求,能够有力的约束银行体系的高杠杆运作行为,提高银行的抗风险能力。在对银行合规的监督上,除了市场监管,内外部监控三方联合监管的方式,新办法还要求银行主动披露信息,提高银行业的透明度,加强市场约束。尽管成本会提高,但其社会效益远高于给单体机构带来的成本,也就是说加强监管的长期效益远足以抵消短期成本,严格监管行为利大于弊。

三、《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理论价值

(一)将《巴塞尔协议Ⅱ》和《巴塞尔协议Ⅲ》进行了有机的融合,形成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相统一的监管体系。《巴塞尔协议Ⅲ》是《巴塞尔协议Ⅱ》的延伸与完善,主要针对发达国家在金融危机中出现的系统性风险问题。目前我国银行业一级资本主要由普通股覆盖,资本充足率较高,银行主要靠净息差为主的盈利模式也比较稳定,有利于银行业对系统性风险的防控。然而正是这种以信贷为主的业务模式要求银行业更加注重微观层面收益和风险的匹配。因此,中国银行业在推进《巴塞尔协议Ⅲ》的实施过程中,要同步推进《巴塞尔协议Ⅱ》。

新办法体现了国际监管新规,又符合我国银行业实际的资本监管制度。此次颁布的新办法中按照《巴塞尔协议Ⅱ》确定了资本覆盖风险的范围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方法等微观范畴的指标体系。另外还将系统性风险纳入了资本监管框架,参考《巴塞尔协议Ⅲ》引入逆周期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即提升了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定性,又增强银行业整体抗系统性风险的能力。

(二)体现了监管标准的统一性和个体差异性。不同银行在资产规模、国际化程度、风险管理能力方面存在差异,这一特点不仅表现在不同国家和区域的银行之间,也表现在同一国家不同层次的银行之间。新办法实施后,监管机构将针对部分资产组合提出特定要求,并针对单家银行实行特定资本标准以满足第二支柱要求这样即统一设定了适用于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标准,又根据不同机构的情况设置差异化的过渡期安排,确保各类金融机构向新监管标准平稳过渡。又如,新办法要求银行业统计进行风险加权资产计量,单对计量方法的选择上可以体现个体化差异。2012年11月,我国五家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招商银行申请成为首批使用资本计量高级方法的银行,计量方法的改进有利于银行节约资本,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三)形成了我国银行业目前最大的监管理论框架。

新办法借鉴国际资本监管的标准,形成了目前我国银行业的最完备的监管标准,从该办法的内容看,包含了对资本的严格界定、风险的计量和监管工具的运用,对于我国研究银行业的监管机制具有指导作用。与旧的方法相比,新办法在一些指标体系的标准、计量、评估和披露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更加强调精细化的计量和控制,这有利于银行的内部风险控制和资产负债结构管理的研究。另外,新办法覆盖的范围更广,不仅适用于商业银行还适用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公司及其它金融机构。

四、《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的实践意义

(一)对银行业稳健性的影响。

宏观审慎监管的主要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风险。[4] 新办法中的资本监管策略体现了监管机构宏观审慎监管的要求。银监会公布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末,中国商业银行整体加权平均资本充足率为12.19%,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95%,拨备覆盖率达282.7%,可见我国银行资本金比例从质量到数量上均远远高于欧美银行同期指标。因此从短期来看,我国银行业基本满足资本充足率的水平,增强了单个银行吸收损失的能力,避免银行间流动性危机的相互传染。另外,新办法重视了银行业“大而不能倒”的问题,提高了对系统重要性银行的监管标准,要求系统重要性银行多提取1%的资本缓冲。目前我国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评定办法尚未出台,中国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均被巴塞尔委员会纳入全球29家系统重要性银行中。

(二)对银行资本补充渠道的影响。

充足稳定的资本金来源是银行满足监管要求的基础,在新办法的约束下,银行要提高资本充足率,从分子策略来说就是要增加资本,建立良性的资本补充机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资本补充主要来源于银行利润,而银行利润主要来源于存贷利差,银行业务多元化程度较低,对风险的控制水平不高,为了达到监管要求,上市银行面临资本补充的巨大压力。如2013年以来余额宝、理财通等互联网金融产品的出现抢占银行部分存款,2014年1月银行存款减少9447亿元,而同期仅余额宝规模就增加了2000亿元。另外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脱媒现象的冲击导致银行存款成本的提升。所以面对冲击,商业银行要积极探索和创新资本的补充工具和渠道,尽快完善内源性增长为主、外源性融资为辅的资本补充机制,建设应急资本机制,进一步提高资本质量。

(三)对银行业务发展方向的影响。

在新办法的监管要求下,中国银行业的发展将面临更严格的资本约束。因此,我国银行业应主动调整业务模式,在新办法的指引下进行金融创新。比如权重法下风险权重的设置明显体现了政策倾斜,发展小微型企业和个人业务可以降低信用风险加权资产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如工商银行向小微企业推出的信用贷款――“小额便利贷”业务。我国银行业应借鉴欧美银行业先进的产品创新和盈利模式,提高风险定价水平和金融资源配置能力,加快战略转型。当前,利率市场化的金融环境以及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的日益拓展给银行业务发展提供了契机,我国银行业应在监管约束下转型。如银行可以加强金融债券市场的发展,适时推出一些类似于2003年商业银行开始在一级资本之外发行附属债的债务型的资本工具。另外银行可加强理财产品的优化升级,如工行2014年2月在江浙地区试点推出的“天天益”,具有1元起购,可24小时购买和赎回的特点。

(四)对银行风险管理的影响。

传统的商业银行业务结构模式以经济资本管理为主,在风险覆盖范围、计算结果准确性等方面设计并不合理。从国内金融现状来看,随着利率

市场化的冲击,银行以存贷利差

为主的业务收入模式将给银行盈利造成巨大影响。新办法

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从微观审慎管理的层面讲,新办法将操作风险纳入风险加权资产的计量,覆盖风险的范围更加广泛;允许商业银行自主选择风险计量方法,鼓励银行采用内部评级法等高级计量方法。这个过程本身也会促使银行全面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如目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五家大型银行内部评级法覆盖率平均约为71%,自行估测自身的PD、LGD及有效期限等参数值,可以更好的衡量风险、节约资本。从宏观层面讲,新办法明确了监管主体以及监管范围;防治高杠杆率并抑制顺周期性;建立了信息采集及共享机制并要求银行计提超额资本缓冲,以应对系统性风险。

参考文献:

[1]武力超.金融危机前后金融体系结构变化和制度因素分析[J].国际金融研究.

2013(2):85-96.

[2]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第三版巴塞尔协议[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11.

第2篇: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益气养血升血小板方难治性慢性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临床观察中医

doi:10.3969/j.issn.1007-614x.2012.31.198

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ITP)是因血小板免疫性破坏导致的外周血中血小板减少的出血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是临床常见出血性疾病,其属中医“紫斑”“虚劳”“血证”“葡萄疫”等范畴。近年来,采用益气养血升血小板方治疗慢性难治性ITP,取得了较好的临床疗效。现总结报告如下。

资料与方法

一般资料:2010年1月~2012年4月收治明确诊断为慢性难治性ITP患者68例,均符合慢性难治性ITP诊断标准[1,2]。

方法:采用中药治疗,益气养血升血小板方由黄芪、花生衣、当归、牛角腮等8味药物组成。所需中药由中药房统一代煎,统一分装成袋,每袋含益气养血升血小板方煎液约为200ml。每人每日2袋,早晚各服用1袋。

疗效判断标准:根据第二届全国血液学会议拟定的ITP疗效标准[2]评定。①显效:无出血,血小板计数恢复正常持续3个月以上;②良效:无或基本无出血,血小板升至50×109/L以上或较原水平上升30×109/L以上,持续2个月以上;③进步:出血改善,血小板有所上升,持续半月以上;④无效:出血及血小板计数均无改善。

结果

本组患者68例中,显效10例(14.7%),良效41例(60.3%),进步12例(17.6%),无效4例(5.9%),总有效率为94.1%。

讨论

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为免疫机制障碍性疾病,涉及到细胞免疫、体液免疫等多个环节,目前研究显示血小板抗原结构改变,引起自身抗体直接作用于巨核细胞和血小板,导致血小板生成较少和消耗加剧,其中T细胞的比例失调可能在ITP的发病中起某些作用[3]。临床症状以出血为常见,主要表现为皮下出血、牙龈出血、鼻衄、月经过多、脾大。依据ITP的临床表现、发病情况和病因病机,西医药治疗方案以打破免疫功能紊乱为主,但疗效不稳定。ITP属“血证”“紫斑”等中医学范畴。急性期热邪灼伤脉络,以血热为主,迫血妄行,病程日久,耗伤气血,致气血两虚。慢性ITP多责之脾气虚,脾虚不能统血,气虚不能摄血,以致血溢于脉络之外而为紫癜。另有学者认为ITP病变部位主要在肾,起始因素尤以肾阳不足,肾精无以化生血小板。肾阳不足,无以温煦脾胃,脾之统血失司,气不摄血,则血溢于外。又因脾主四肢,故多见四肢出现紫癜,尤以下肢为重[4]。ITP患者常表现为皮肤黏膜紫斑、舌质紫黯等症状与“血瘀学”的瘀阻之说基本相符。依据离经之血亦是瘀血之说,即认为瘀血应表现于ITP病变的始终[5]。血小板减少症多属于中医的“气血不足”等范畴,以选用党参、黄芪等补气;当归、花生衣等养血,使气血生化有源。药理研究证实,花生衣、牛角腮等有增加外周血小板数目、提高血小板聚集性、黏附性及加速血小板内促凝物质释放,促进血小板伸展伪足的作用[6]。本方经临床使用,有效地提升血小板的数量和功能,疗效较好。

综上所述,益气养血升血小板方在治疗难治性慢性ITP疗效显效,有良好的临床疗效,显示出中医中药在该领域的广阔的应用前景。本次临床观察研究,试探索益气养血升血小板方对难治性慢性ITP所致血小板减少症的治疗作用以及中医治疗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1George JN,Woolf SH,Raskob GE,et al.Idiopathic thrombocytopenic purpura:a practice guideline developed by explicit methods for the American Society of Hematology[J].Blood,1996,88:3-40.

2张之南,沈悌.血液病诊断及疗效标准[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8:281-282.

3陈灏珠.实用内科学[M].第11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2:2223-2224.

4田胜利.姚万中运用温肾填精凉血活血法治疗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经验[J].上海中医杂志,2007,41(6):12-13.

第3篇: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 归脾汤;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

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是一组因外周血中血小板减少而导致皮肤、黏膜及内脏出血、骨髓巨核细胞发育成熟障碍,血小板生存时间缩短及抗血小板自身抗体出现为特征的疾病,分为慢性和急性二型。自2005年11月至2010年2月我们采用归脾汤治疗慢性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疗效满意,现报告如下。

1 临床资料

1.1 一般资料 本组共33例,男10例,女23例;最大年龄65岁,最小年龄18岁;病程10个月~24年,平均6年;均为慢性病例。血小板(10~30)×109/L 7例,(30~50)×109/L 15例,(50~70)×109/L 11例。所有患者均有不同程度的皮肤黏膜出血,紫癜色淡红而稀疏,时隐时现;女性有月经经期延长;部分患者还可见头晕乏力、心悸气短、自汗、活动后诸症加重、舌淡苔白、脉沉细无力[1]。同时排除继发性血小板减少症及其他引起血小板减少的疾病。

1.2 治疗方法 基本方:炙黄芪50 g、党参30 g、龙眼肉24 g、白术18 g、茯苓18 g、酸枣仁15 g、阿胶(佯化)15 g、木香12 g、当归9 g、仙鹤草24 g、茜草24 g、炙甘草5 g。加减:有发热者加金银花12 g,连翘9 g;牙龈出血者加藕节18 g;女性月经淋漓不止者加山萸肉12 g、五味子9 g。每日1剂,水煎服,早晚分服,3周为一疗程。

1.3 疗效标准[2] 无出血,血小板恢复正常,持续3个月以上,1年以上无复发为基本痊愈为显效;无或基本无出血,血小板升至50×109/L,或较原来水平升高30×109/L以上,持续2个月为良效;出血改善,血小板有所上升,持续15 d以上为进步;出血及血小板计数均无改善为无效。

2 治疗结果

显效15例,良效9例,进步6例,无效3例,总有效率为90.9%;33例患者中至少服药3周,最多11周。有效者血小板上升时间为治疗第6~27 d,平均14.1 d。其中16例患者血板小恢复至100×109/L以上的时间为治疗第15~59 d,平均27.8 d。

3 病案举例

李某,女,23岁,工人,2009年3月25日初诊。半月前出现头晕,时有齿衄,经期延长,月经淋漓不止,舌淡苔白,脉沉细,血常规示血小板为68×109/L,西医诊断为“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本例属中医“肌衄”“发斑”范畴[3],中医辨证为气不摄血,治宜补气健脾摄血,方用归脾汤加减:炙黄芪50 g、党参30 g、龙眼肉24 g、白术18 g、茯苓18 g、酸枣仁15 g、阿胶(佯化)15 g、木香12 g、当归9 g、仙鹤草24 g、茜草24 g、藕节18 g、山萸肉12 g、五味子9 g。炙甘草5 g。每日1剂,水煎服,早晚分服。服上方11剂,患者头晕减轻,齿衄止,继用该方20剂,诸症消失,复查血常规示血小板为102×109/L,随访1年未见复发。

4 讨论

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ITP)是一种自身免疫性疾病,其特点是皮肤黏膜出血,血小板减少,出血时间延长,血块收缩不良,骨髓巨核细胞发育成熟障碍,出现抗血小板自身抗体。慢性病例多见于女性,临床上一般常用激素、输血及免疫抑制剂等方法进行治疗,其疗效往往不确切,并且可能会引起很多副作用。ITP的病因和发病机制与免疫因素、感染及遗传因素等有关,与中医“血症”之气血两虚型症状、原因等基本相符合[4]。归脾汤的主要作用益气健脾、养血止血;方中黄芪、党参、白术甘温益气健脾,以资气血生化之源;当归、龙眼肉、阿胶补血养血;茯苓、酸枣仁养心安神;木香行气使补而不滞;仙鹤草、茜草止血;炙甘草调和诸药。本方大剂量用黄芪,现代中药药理学研究证明,黄芪对机体免疫系统有广泛的影响,是一种免疫调节剂,既能促进低免疫反应,又能抑制亢进的免疫功能[5],而补气养血的中药方剂能够使造血调节水平提高,有促进巨核系祖细胞的增殖、分化、成熟,抑制抗血小板抗体和提升外周血小板等综合作用[6]。归脾汤对慢性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治疗有效,值得临床进一步推敲及应用。

参 考 文 献

[1] 刘锋,麻柔.中西医临床血液病学.中国中医药出版社,1998:327-335.

[2] 叶任高,陆再英.内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4:662.

[3] 王志慧,窦晶晶.仙连升板汤治疗慢性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30例.河南中医,2007,27(3):47-48.

[4] 赵继康.归脾汤治疗特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59例临床分析.Chin J Convalescent Med,Sep.2010,19(9):828.

第4篇: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总体部署,全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

(一)统一思想认识。创业是劳动者通过自主创办生产服务项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市场就业的重要形式。劳动者通过创业,在实现自身就业的同时,吸纳带动更多劳动者就业,促进了社会就业的增加。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就业形势依然严峻,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有利于发挥创业的就业倍增效应,对缓解就业压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是实施扩大就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是新时期实施积极就业政策的重要任务。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鼓励和扶持更多劳动者成为创业者。

(二)明确指导思想。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从创业意识、创业能力和创业环境着手,逐步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工作新格局。坚持政府促进、社会支持、市场导向、自主创业的基本原则,强化创业服务和创业培训,改善创业环境,加快形成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不断激发劳动者的创业激情,增强创业意识,鼓励更多的城乡劳动者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三)突出工作重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紧密结合地方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制定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和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积极采取措施促进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创业。力争用3到5年的时间,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基本形成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二、完善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

(四)放宽市场准入。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和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在法律、法规规定许可的范围内,对初创企业,可按照行业特点,合理设置资金、人员等准入条件,并允许注册资金分期到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扩大政府采购范围,制定促进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优惠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以及返乡农民工创业的市场准入条件。

(五)改善行政管理。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交费登记卡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严重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对创业者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政府部门要及时受理,公平对待,限时答复。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强化政策扶持。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扶持劳动者创业。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细化操作办法。多渠道筹集安排资金,支持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展开。要针对经营成本上升以及政策和市场环境变化的情况,兼顾行业稳定发展和结构调整升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扶持、保护创业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鼓励创业企业扩大就业规模。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劳务输出地区要积极探索完善相关扶持政策。

(七)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创新,支持推动以创业带动就业。积极探索抵押担保方式创新,对于符合国家政策规定、有利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项目,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提供融资支持。全面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创新管理模式,提高贷款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并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发展适合农村需求特点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创新农村贷款担保模式,积极做好对农民工返乡创业的金融服务。建立健全创业投资机制,鼓励利用外资和国内社会资本投资创业企业,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各种形式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和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与发展。

三、强化创业培训,提高创业能力

(八)加大培训力度。建立满足城乡各类劳动者创业的创业培训体系,扩大创业培训范围,逐步将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劳动者纳入创业培训。加强普通高校和职业学校的创业课程设置和师资配备,开展创业培训和创业实训。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参加创业培训的创业者,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创业培训的,其按规定享受的职业培训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开支。

(九)提高培训质量。从规范培训标准、提高师资水平、完善培训模式等方面入手,不断提高创业培训的质量。定期组织开展教师培训进修、研讨交流活动,加强师资力量的培养和配备,提高教育水平。采用案例剖析、知识讲座、企业家现身说法等多种方式,增强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根据不同群体的不同需求,开发推广创业培训技术,不断提高创业成功率。

(十)建立孵化基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优先保障创业场地。可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建设创业孵化基地,为进入基地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增强创业企业的经营管理和市场竞争能力,提高创业稳定率。

四、健全服务体系,提供优质服务

(十一)健全服务组织。依托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健全创业指导服务组织,开发创业指导技术,完善创业服务功能,提高创业服务效率,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服务和实施责任。充分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推动创业咨询服务工作的开展,建立由企业家、创业成功人士、专家学者及政府工作人员共同组成的创业服务专家队伍,逐步形成创业服务指导专兼职队伍。

(十二)完善服务内容。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建立创业信息、政策平台,搭建创业者交流互助的有效渠道。建立政府支持并监管、企业与个人开发、市场运作的创业项目评估和推介制度,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制度。通过上门服务、集中服务、电话服务等多种形式,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开业指导和咨询服务。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提供及时有效的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注重对创业失败者的指导和服务,帮助他们重树信心,再创新业。

(十三)提供用工服务。为创业者、新创办企业及其所吸纳的员工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指导创业企业结合生产经营需要,落实职工教育经费,做好职工的岗前培训和在职培训。组织各类培训机构按照用工需求开展定向、订单培训,为创业企业提供合适人才。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符合条件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推进社会保障制度和户籍制度改革,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为创业者及其招聘的劳动者提供社会保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职称评定等方面的政策便利,吸引人才去新创办企业工作,扩大创业带动就业的规模。

五、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开展

(十四)强化政府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促进创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摆上就业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落实扶持政策,改善创业环境,推广经验典型,积极推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全面开展。重点指导推动工作基础较好,条件相对成熟的城市,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实施以创业带动就业相关扶持政策,在组织领导、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和社会参与等方面积极探索,率先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体系,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

(十五)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区要发挥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制的作用,建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中小企业管理、教育、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商务、银行、税务、工商等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工作小组,共同研究制定和实施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和工作计划。把优化创业环境、完善落实创业政策以及提高创业培训效果、创业服务质量、创业初始成功率、创业稳定率、创业带动就业率等作为衡量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主要工作指标,列入当地就业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工商联、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带动就业工作。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加强创业教育,提高创业意识,建设创业文化,使更多的劳动者乐于创业、敢于创业;发挥社会各方面支持和推动创业工作的积极作用,营造全民创业的社会氛围;加强舆论引导,弘扬创业精神,树立一批创业典型,特别是面对失败不屈不挠成功实现再创业的典型,营造崇尚创业、竞相创业、褒奖成功、宽容失败的和谐创业环境和良好舆论氛围。对在创业带动就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

第5篇: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一)区建设局是全区建筑业的行业主管部门,承担本辖区建筑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全区城市次干道、支路、道路综合整治和背街小巷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红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杆线迁移等)中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监管;负责全区建筑工程和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建筑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行政管理;负责土地收购、整理、储备范围内建筑拆除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区建筑施工企业、市政施工企业、装饰装修企业、建筑制品企业、建设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招标机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设计审查机构等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工作;配合安监部门进行拆除施工安全事故处理。

(二)区城中村改造管理办公室负责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建筑拆除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三)区城管局负责全区拆违活动中建筑拆除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四)街道、乡和社区(村)委员会负责辖区内居(村)民自建房拆除活动(非房屋拆迁)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二、建设单位(拆迁人、发包人等)、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承包企业)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依法承担建筑拆除施工的安全生产责任,并根据建筑拆除施工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易发生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严密监控。同时制定各项建筑拆除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特种作业人员要按规定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严禁违章、野蛮施工和不文明施工。

三、当建筑拆除施工达到危险性较大规模时(如爆破作业,六层以上、高度超过20米和特殊结构的建(构)筑物、或达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的等),应实行施工安全监理。工程监理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建筑拆除施工的安全监督,并对建筑拆除施工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四、建筑拆除施工单位(承包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条件,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禁止转包建筑拆除施工工程,严禁拆除施工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越级承揽拆除施工。

建设单位(拆迁人、发包人、受委托有资质的拆迁单位)将建筑拆迁施工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单位施工的,造成安全事故的,与承包方(施工单位、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6篇: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保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以下简称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业务。

第四条申请监理资质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注册资金和工程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五条水利部负责监理单位资质的认定与管理工作。

水利部所属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有关的监理单位资质申请材料的接收、转报以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监理单位资质分为水利工程施工监理、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和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四个专业。其中,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三个等级,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两个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暂不分级。

第七条各专业资质等级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堤防2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堤防3级)以下各等级水利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利工程等级划分标准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0)执行。

(二)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Ⅱ等以下各等级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丙级可以承担Ⅲ等水土保持工程的施工监理业务。

同时具备水利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和乙级以上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担淤地坝中的骨干坝施工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水土保持工程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二。

(三)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专业资质

甲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各类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乙级可以承担水利工程中的中、小型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制造监理业务。

适用本办法的机电及金属结构设备等级划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专业资质

可以承担各类各等级水利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监理业务。

第三章资质的申请、受理和认定

第八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应当具备"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标准"(附件一)规定的资质条件。

监理单位资质一般按照专业逐级申请。

申请人可以申请一个或者两个以上专业资质。

第九条监理单位资质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受理时间由水利部提前三个月向社会公告。

监理单位分立后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以及监理单位申请资质证书变更或者资质延续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条申请人应当向其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但是,水利部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水利部提交申请材料;流域管理机构直属单位独资或者控股成立的企业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的,应当向该流域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转报水利部。水利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一条首次申请监理单位资质,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登记证明;

(三)验资报告;

(四)企业章程;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六)《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资格证书和申请人同意注册证明文件(已在其他单位注册的,还需提供原注册单位同意变更注册的证明),总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造价工作人员资格或者职称证书,以及上述监理人员、造价人员的聘用合同。

申请晋升、重新认定、延续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原《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中所列监理工程师的注册证书;

(三)近三年承担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以及已完工程的建设单位评价意见。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水利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决定予以认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不予认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水利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水利部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

水利部应当制作《水行政许可除外时间告知书》,将评审和公示时间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包括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为5年。

第十五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内,监理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工商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水利部提交水利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变更申请并附工商注册事项变更的证明材料,办理资质等级证书变更手续。水利部自收到变更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监理单位分立的,应当自分立后3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以及分立决议和监理业绩分割协议,申请重新认定监理单位资质等级。

第十七条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监理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个工作日前,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向水利部提出延续资质等级的申请。水利部在资质等级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八条水利部应当将资质等级证书的发放、变更、延续等情况及时通知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并定期在水利部网站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水利部建立监理单位资质监督检查制度,对监理单位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水利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客观、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发现监理单位资质条件不符合相应资质等级标准的,应当向水利部报告,水利部按照本办法核定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监理单位被吊销资质等级证书的,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被降低资质等级的,两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受其他行政处罚的,1年内不得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申请表、受理凭证、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不予受理告知书等文书格式由水利部统一制定,《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由水利部统一印制。

第7篇: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一、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坚决遏制并有效扭转我市建筑安全事故频发的不利局面

七月份以来,我市安全生产形势非常严峻,我市县区和开发区安全生产发展不平衡,事故频发,特别是最近在东县发生了一次死亡3人的恶性事故。下半年,我们要采取强有力的切实可行的措施,坚决遏制住我市安全事故频发的不利局面,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不断提高我市安全监管水平。坚持把实现安全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健康作为关系全局的重大责任,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来抓,全面加强和落实建设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促进安全生产与城市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相协调,全面推进我市建设行业安全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强化质量监管,坚决遏制我市较大的工程质量事故的发生

下半年,我们要进一步强化有关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责任制的落实,从设计施工图审查开始,坚决防止有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施工图纸出现在施工现场,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建设各方工程质量保证体系,进一步加强对质量检测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确保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有了进一步提高。进一步落实监理企业的质量安全责任。督促监理企业完善监理规划中对质量安全的监控措施,严格审查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质量安全专项方案。对因监理单位未履行质量安全监理职责,导致工程项目发生等级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对监理单位和有关监理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强化装饰市场和装饰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开展全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整顿工作。重点加强对装饰、幕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力度,通过“网络化”监管模式,排除质量安全隐患,杜绝重特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大对各类违法装饰装修行为的查处力度,逐步规范和净化装饰市场。指导三县装饰市场管理工作。继续做好装饰工程安全和纠纷投诉受理和处理工作,做到件件投诉有登记、有回复,办结率100%。严格市商品砼搅拌站企业资质条件审查把关,切实加强对商品混凝土生产和应用过程的动态监管。形成企业保证,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的管理格局,积极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调整商品混凝土供需合同文本部分内容,增加相关质量控制技术参数;定期和不定期对商品混凝土的生产过程进行巡检和突击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企业的资质管理挂钩,定期公布监督巡查结果,对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生产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企业,坚决予以曝光,直至撤回甚至取消资质证书,为大建设提供坚强的保证。

三、进一步优化企业结构,促进我市建筑业升级进位做大做强

采取更加积极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我市建筑业发展的步伐,全面实施建筑强市战略,不断提高服务本领,拿出服务实招,进一步加大对建筑业企业扶优扶强的支持力度,引导并扶持真正有实力、有潜力的施工、监理企业升级进位,逐步改善目前我市企业级别结构比例严重失衡问题,努力打造和扶持一批全省乃至全国的“品牌”企业,积极引导我市建筑业企业走多元经营、自主创新、产学研一体化的发展新路子,高度重视人才培训、吸收、培养,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和增强参与国内、国际建筑市场和与国内外大企业竞争的综合实力。确保两家企业年产值50亿元的本地企业,确保10 家企业年产值达到15亿元,确保10家企业年产值达到10亿元。继续加大力度引导和帮扶建筑业企业升级进位,确保一级企业数量达到65家(含省属企业为88家)。确保再有2家监理企业晋升为甲级资质。选择1-2家有实力的监理企业走项目咨询管理公司和集监理、造价咨询、招标、技术服务和质量安全评价等一体化的综合发展的路子,为做大做强建筑业,增强本地企业在建筑市场中的竞争力,加快建筑业健康有序、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保证。

四、积极搭建系统平台,进一步完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首先要加快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新系统平台的搭建进程,为贯彻落实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和《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奠定基础,抓紧完善出台新的我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的实施意见,8月份印发《市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信用记录管理办法》和《市总监理工程师信用记录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与此同时各监督机构应按照差别化、动态巡查的监督方式,切实加大对那些管理薄弱、事故不断、秩序混乱、体系不健全的企业和工程项目的监督执法力度,对监督执法过程中查到的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问题以及拖欠工程款等各种不良行为,在门户网站上建立良好行为与不良行为红黑榜。畅通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的收集、记录、汇总、上报以及渠道,实行不良行为定期制度,对被记录不良行为的单位和责任人进行约谈制度,对创造良好业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张榜公布,并在招投标入围和评优评先时给与优先考虑,有效实现市场与现?的联动管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失信惩诫制度,强化施工许可证的监管,促进建筑市场秩序得到进一步好转。

五、强化“两场”联动,进一步整顿规范我市建筑市场秩序

第8篇: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效,减少城市噪声和粉尘污染,改善市容市貌,降低能耗,根据《*省建筑节能管理办法》和商务部等七部门的《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预拌商品混凝土,是指按工程施工标准和要求,将水泥加入其他建筑辅料,经集中拌制后,以商品的形式供给建设工程使用的混凝土。

第三条在本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运输和使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州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关于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在全州的推广和应用;

(二)编制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预拌商品混凝土发展的宣传教育、职工培训、信息交流和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推广和应用;

(四)依法制止和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县、市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环保、国土资源、*、工商、交通、质监、物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发展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工作。

第二章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使用和供应

第五条本州县、市城区范围内的下列建设工程,应当全部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

(一)按规定纳入施工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和道路、桥梁等市政建设工程;

(二)砖混结构建筑工程的混凝土基础部分,以及上部结构中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部分分项工程;

(三)混凝土框架结构的建筑工程以及一次浇捣混凝土量在10立方米以上的构筑物、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

第六条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但建设施工单位应当事先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因不可抗力因素无法满足使用单位需要的;

(二)因道路交通原因,运送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专用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三)因建设工程的特殊需要,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无法生产的;

(四)其他确需在施工现场搅拌的。

第七条按规定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设计、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在拟订计划任务书、扩初设计、编制概算、上报计划、确定投资、编制预算(标底、标函)时,必须以预拌商品混凝土的价格为依据。属招标的工程,还须在招标文件上予以明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将此类建设工程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情况作为监理内容。

第八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市场指导价格,由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参照国家、省、州有关部门的计价标准、现行的材料预算价格和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适时拟订。

第九条对于应急工程所需的预拌商品混凝土,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服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调度,保障供应。

第十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对原材料、半成品进行检验,向使用者出具产品合格证明。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具有合格证明文件的预拌商品混凝土。

第三章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立

第十一条凡在本州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的企业,应当先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再到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资质初审,并经省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方可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的生产经营活动。

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核准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对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设置,进行合理规划布局。

第四章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确保预拌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承担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环节的质量责任。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承担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运输环节以外的浇筑、养护、检测等环节的质量责任。

第十四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将样品送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

第十五条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混凝土强度的检验评定,仍以现场取样、制作、养护的标准试块和同条件养护试块为依据。

第十六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接受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散装水泥管理办法》的规定,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五章罚则

第十八条对应当使用预拌商品混凝土的建设工程,擅自在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资质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企业资质证书而从事预拌商品混凝土生产经营的;

第9篇:监理资质管理办法范文

一、主要工作措施

(一)因地制宜,注重实用,科学规划

镇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地处丘陵,地势陡峭,地形复杂,沟壑纵横,道路崎岖,农业基础条件极其薄弱。我们在广泛宣传,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把开发的重点确定在灌溉、排水和修路上,三项资金总投入占总资金比例达到90%。项目建成后能有效改善灌溉条件,提高复种指数,减少水土流失,方便交通。

(二)因势利导,做好结合,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

目前,省三联家电莒南联锁店总经理庄国明在此流转土地1000亩作为蓝莓示范区,成立了产业区蓝莓种植专业合作社,使蓝莓走向农户+基地+合作社+公司的路子。这里的梯田通过中低产田改造:上水、修路等,土层深厚肥沃,环境优雅。土壤酸碱度最适宜蓝莓生长。示范区通过辐射基地、带动农户、培训农民,并结合旅游观光和科普宣传,将有助于提高农民文化科技素质,提升农民文化品位。

(三)项目实行五制

1、项目法人制

对开发项目实行分级承包,以建设单位为项目法人,层层签订承包合同,明确目标和责任,建立建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项目工程的量化管理。

2、招投标管理制

全面推行招投标制,在项目建设初期,成立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区的骨干工程进行公开招标,按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择优选择有资质、技术力量雄厚、信誉好的施工企业进行项目建设,为创优质工程打下坚实的基础,并且树立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阳光工程”的良好形象。

3、实行项目监理制

为保证工程建设质量、进度、工期,区财政局委托有监理资质的天平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作为项目的监理单位,并与之签订监理合同,细化量化监理职责和范围,由其全面负责工程的质量和工期,对建材质量、施工程序、施工工艺等各个环节进行全方位监理。确保把农业综合开发工程建成优质工程、放心工程。

4、资金管理和项目资金公示制

按省市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和区县级报帐提款制度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到专款专用。对项目与资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严格审批程序,建立完善工程质量、工程监理、资金拨付、工程审计四权分离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安全。严格按报帐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手续进行报帐,实行县级报账制,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力度,确保项目资金及时到位,保证项目建设任务顺利完成。

5、检查验收制

根据国家有关规范和验收标准,工程验收采取阶段性与集中验收相结合的办法,对照设计由工程技术组对工程逐一认真核对、测算,进行阶段性验收,并做好验收检查记录;在阶段性验收的基础上,由开发办、财政局、开发镇及中介机构组成验收小组,对竣工工程进行集中验收,并以此作为结算依据。

二、存在问题

我区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于2011年11月开工,计划于2012年3月底全面完工。由于年前施工晚,一些主题工程年前没完成,年后由于天冷开工晚,部分项目还没完工。

三、下一步打算

1、加大工作力度,采取有力措施,加快工程施工进度。

2、强化资金报账进度。严格按照区级报账制的要求,强化项目的报账拨款进度,加快对已完成工程量的收方验收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