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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及其基本原则的重塑
邱一川*
[内容摘要]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从对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角度出发,将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杂糅成一个学科进行调整,其症结在于混淆了“法学分科”与“法律运用”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用法律运用的综合性替代了法学分科的严整性。本文将国际经济法重新界定为“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并从新的视角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了梳理,以此佐证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
[关键词] 国际经济法 学科界定 基本原则
一、 广义国际经济法的“水果拼盘说”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 ,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
这一学说的立论基础在于,对某一涉外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既要涉及调整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又要涉及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其法律渊源既包括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国际习惯、国际惯例等国际法规范,也包括涉外民商法、涉外经济管制法以及冲突规范等国内法。 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由此得出结论:国际经济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是“国际经济法律关系本身极其错综复杂的忠实反映;也是科学地调整这种复杂关系,对其中的法律症结加以‘综合诊断’和‘辨证施治’的现实需要。”
由此可见,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最大的特点在于,它从对某一类社会关系进行共同调整的角度出发,认为凡与此相关的法律规范便足以独立地形成一个法学门类。wWw.133229.COm这一学说立足于实用主义,对于解决现实问题确实可以发挥一定的作用。但是,广义说的观点将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调整,将不同性质、不同部门的法律规范杂糅在一起,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 造成这一问题的症结何在?笔者认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混淆了“法学分科”与“法律运用”这两个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因而在立论基础上存在严重缺陷。
诚然,国际经济关系涉及的主体繁多,错综复杂,的确需要对其中存在的各种法律症结进行综合诊断与辨证施治。但这是法律运用层面的问题,而不是部门法学分科层面的问题。我们并不能由法律运用上的综合性要求必然地推论相关的法律规范应当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不同法律部门的综合运用并不等于相关的法学分支就应杂糅成为一个独立学科。
事实上,在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不仅会涉及到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中所述及的各种法律规范,相关国家的刑法规范(如一国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规定)也可能在特定情形下得以适用。如果按照广义说的论证逻辑,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刑法规范岂不是也应纳入广义国际经济法的范围当中。
以此类推,内国经济关系虽不如涉外经济关系复杂,但同样有必要对其中的法律症结进行综合诊断与辨证施治。对内国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也会同时涉及内国民商法、内国经济行政法和内国经济刑法等法律规范。试问,按照广义说的理论逻辑,这些相关的内国法律规范是否也应混合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呢?
再进一步而言,我们必须从深层次来探讨如下一个问题,即法律运用的综合性能否替代法学分科的必要性和严整性呢?也就是说从法理的角度而言,法学分科的意义何在?尤其是在学科界限日益模糊、例外情形层出不穷的新情形下,传统的法学分科的是否仍有必要?笔者认为,某一部门法学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内部具有本质上的共同性,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通过法学分科可以形成一种严整的知识体系,便于认识、分析、运用和预测。学理通说上以独立的调整对象作为划分部门法学的标准 ,“独立调整对象”不仅要求以某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作为调整对象,而且要求这一特定领域的社会关系必须具有质上的共同性。试以民法为例:平等主体之间物权法律关系、债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婚姻法律关系和家庭法律关系虽然相对独立,但上述各种法律关系仍然可以抽象出其质上的共同性,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形成民法总则中的各项内容。不仅如此,民事法律关系中最为核心的精神又可以抽象出民法的基本原则。析微而知著,一个严整的法学分支必须能够形成“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我们并不是为了刻意追求逻辑体系的完整性,而是因为只有这种“从抽象到具象”、“从一般到具体”的逻辑体系才是真正有助于我们便捷地认识事物、分析问题和预测发展的,尤其是有助于我们把握事物发展的本质和规律。人类创设各种各样的学科,其目的就在于此。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认为其以跨国经济关系作为调整对象,似乎具有独立的调整对象。但事实上,诚如广义说自己所承认,跨国经济关系既包括跨国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跨国经济管制关系,而这两类社会关系在性质上殊有不同。广义说将经济流转关系和经济管制关系这两类不同的社会关系放在一起进行调整,既无法进一步抽象出两者之间的共同性,无法形成学科的总论,也无法真正提出学科的基本原则,难免带有人为拼凑的色彩。由此可见,我们决不可因为法律运用中的综合性否认了法学分科的价值。这或许并不是学术领域纷争的问题,而是人类认识事物规律的本质要求。
诚然,随着“公法私法化”、“私法公法化”、国际法与国内法相互渗透等趋势的出现,传统法学分科的界限日益模糊,学科界线周边出现了许多“灰色区域”。但我们认为,决不可因为灰色区域的存在而否定法学分科的必要性;相反,例外情形的存在更有助于我们在一个新的角度上认识事物的本质。理论是清一色的,泾渭分明;但是社会关系却是模糊的,黑白之间存在诸多灰色的过渡。学科分类时必须在这一灰色区域中厘定临界点,因此种种例外情形的存在在所难免,不足为奇。对于灰色区域中的例外情形,可以个案处理,也可以作为例外情形以特殊的方式予以解决。但正如我们不能因为有了萘李、骡子等杂交品种后便否定门、纲、目、科、属、种等生物学分类;同样道理,我们亦不能因为法学分科中一些特殊情形或例外情形的存在而否认了法学分科的价值。任何科学都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百分之百地贴近现实,也不可能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完全正确的结论;科学的作用只是通过初略的分类为我们认识事物提供基本正确的结论。
综上而言,部门法学的分科应当是严整的,但在部门法学的运用上却应当是综合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虽注重了法律运用的综合性,却忽略了法学分科的严谨性,将法律运用和法学分科这两个问题混为一谈。广义说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犹如一个水果拼盘:从营养结构和口味搭配出发,人们食用时需要的是各种水果相互搭配的水果拼盘;但我们却难以承认水果拼盘是另成一类的水果,更不可由此而否认水果分类的价值。
二、 国际经济法的学科界定
那么,如何对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进行学科分类呢?笔者认为,如下两点论断是我们分析的出发点:
(1) 国际经济关系当中既包括横向的经济流转关系,也包括纵向的经济管制关系;
(2) 对国际经济关系进行法律调整,既涉及各国的国内法规范,也要涉及各种形式的国际法规范。
由此出发,我们可以将所有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成四大部分(如下表所示):
经济流转关系 经济管制关系
国内法规范 (1)冲突规范/民商法 (3)经济行政法
国际法规范 (2)国际商法 (4)国际经济法
表:调整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分类示意图
(1)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内法规范是各国的冲突规范(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八章“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规定)及其指引的内国民商法(如我国的新《合同法》);
(2)调整跨国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是作为统一实体规范的国际商法(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3)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内法规范为各国的经济行政法(如我国的《对外贸易法》);
(4)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则构成国际经济法(如《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
上述四个部分配合在一起,共同对跨国经济关系中涉及的不同层面的法律问题进行调整和规范。在这四个部分中,国际商法可以通过优先直接适用成为成员国国内国民商法的组成部分;而国际经济法规范则通过间接适用,转化为成员国的内国经济行政法。
上述分析中亦可看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将上述四个部分糅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水果拼盘,貌似完整,却忽视了每一部分各自的特点,无法形成一个真正的、严整的独立法学学科进行研究和学习。
同时,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并不是简单地回归到狭义的国际经济法学说 。本文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与狭义说所主张的国际经济法有如下两点区别:
(1) 部分学者主张,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是狭义国际经济法的组成部分 。但是,经济流转关系与经济管制关系在性质上殊有不同。笔者认为,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应独立地构成国际商法体系,与内国民商法对应,而不宜纳入国际经济法的范畴之中;
(2) 本文所界定的国际经济法是建立在对跨国经济关系的法律调整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的,同时也汲取了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关于法律运用综合性的观点。
因此,至多而言,我们只能说本文对国际经济法所做的学科界定是在一定程度上、在一个新的视角上对狭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回归。或许人们对事物的认识总是一个“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的过程。
有的学者在批判广义说的基础上,提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国间经济协调关系以及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体系”, 认为国际经济法包括“经济的国际法”(本文上表中第(4)部分)和“涉外经济法”(本文上表中第(3)部分)两大部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从调整对象的同质性出发将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作为一个整体予以研究,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但是,国际法与国内法毕竟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其在调整对象、制定、效力、实施等方面均存在显著区别。因此,调整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与国内法规范虽然具有一定的相关性,但两者仍不可同日而语。否则,内国涉外民商法与国际商法在性质上也有共同性,是否也应把各国的涉外民商法纳入国际商法的范畴当中呢?
综上,笔者认为,应将国际经济法界定为“调整跨国经济管理关系的国际法规范”较为妥当。同时我们亦主张,在解决一个具体的跨国经济问题时,不仅要运用国际经济法,还要综合运用内国冲突规范、内国涉外民商法、国际商法、内国涉外经济管理法等不同法律部门或不同法律部门的分支。
三、 国际经济法学科基本原则的重塑
诚如前文所论及,一个真正的法学部门应当能够形成“基本原则—基本法律关系—具体法律关系”的逻辑体系。换言之,无法提出学科基本原则,这一“法学部门”并不是真正意义的法学分支学科。
从法理学的角度而言,“原则”是相对于“概念”和“规范”而言的法的三种要素之一。与一般原则相区别,基本原则应当贯穿于其调整对象内的各个领域,贯穿于其法律关系的始终,用于指导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串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持广义国际经济法理论的学者提出了“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等作为广义国际经济法学科的基本原则。 如果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的理论是严谨的,这些基本原则就都应贯串于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国际经济法分支领域,都应当既适用于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法律规范,也适用于调整国际经济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但事实上,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所提出的这些原则都难以真正满足作为法学基本原则的要求,因此也难以发挥基本原则对于整个学科的指导作用。试举一例说明:甲、乙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双方签定某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产生纠纷。试问,甲乙双方的这一跨国经济关系与一国的经济主权有何直接关系?与不同国家间的公平互利有何直接关系?与南北合作和南南合作又有何直接关系?
由此可见,目前“公认”的广义国际经济法学基本原则似乎无法满足作为部门法学基本原则的要求,广义说理论无法提出大一统的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由此亦可佐证,广义国际经济法难以真正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门类。
以下,笔者将就本文所界定的国际经济法,即调整国际经济管制关系的国际法规范,提出指导这一学科的三大基本原则:
(1) 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自由化原则要求各国在管制跨国经济交往中应当逐步降低关税,取消非关税壁垒,为外国资本、技术和服务提供市场准入;应当逐步扩大外国资本的准入;应当逐步开放本国资本市场,允许资本自由流动。经济自由化原则的经济学基础是大卫李嘉图在国际贸易领域提出的“比较利益理论”(theory of comparative advantage)。这一理论主张各国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不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并且得出国际贸易将提高各国的福利水平这一重要结论。
(2) 经济公正化原则:经济公正化原则有四重内涵:其一,一般情形下,要求各国在管制国际经济交往时应当符合“非歧视(non-discrimination)”的要求。一方面要求各国要平等对待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最惠国待遇”,另一方面还要求一国应平等对待本国人与外国人,给予外国货物、资本和服务“国民待遇”。其二,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对他国政府和企业的扭曲自由经济的措施采取对应措施(counter-measure),例如允许一国针对他国企业的倾销行为或他国政府的补贴行为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等。其三,允许一国在管制跨国经济活动中,针对危及本国根本利益的事项,临时采取一些限制经济自由交往的措施,例如wto协定中关于保障措施的规定,关于一般例外和安全例外的规定等。其四,由于历史上西方列强对殖民地国家的侵略和掠夺,由于各国现实经济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尤其是发达国家与发展
强烈的诉求。经济便利化与自由化既有联系,又有所区别。经济便利化不仅要求在执行非关税措施措施时程序应简化和协调,不应有过多的文件要求;而且各国有关涉外经济管理的各种程序应当具有透明度,政府应当采用信息技术等现代化设备,政府各部门之间应当有效配合。
综上而言,经济自由化、经济公正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成为三股重要的潮流,推动和指导各国的跨国经济管理行为。之所以将上述三项原则确定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基于如下三个方面的考虑:
(1) 上述三项原则是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蓬勃发展为背景所提出的。虽然存在种种质疑和批评,但是经济全球化的潮流势不可挡,这已无庸置疑。20世纪90年代的10年间,全球gdp的年均增长率仅为2.3%,而全球贸易额年增长率却达到7%,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总额已达到全球gdp总额的29%。 与此同时,跨国直接投资迅猛增长,从1990年的2,060亿美元上升到2000年的12,700万亿美元。据统计,在2001年,全球6.3万家跨国公司,其年销售额超过14万亿美元,几乎控制了近50%的全球产出、60%的世界贸易、70%的技术转让和90%的国际直接投资。 经济自由化、经济一体化和经济便利化正是在这样的国际经济发展背景中提出的,旨在协调各国外经贸管理行为,使其顺乎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
(2) 上述三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国际经济交往的内在诉求。部门法学基本原则的提出,应当从其调整对象出发,应当体现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诉求。平等、公平、意思自治、诚实信用以及公序良俗之所以成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根本缘由在于它们都体现了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本质,是市民社会健康运作的内在诉求。经济的本质是无国界的,经济全球化要求各国管制跨国经济交往的行为必须在维护基本的经济公正的基础上,促进经济自由而便捷地开展。由此,经济自由化原则、经济公正化原则和经济便利化原则应运而生。
(3) 上述三项原则是真正从法的价值层面提出的法律原则。笔者认为,部门法学的基本原则必须从法价值学的层面来概括,才能真正发挥对具体规范的统率和指导作用。部门法学在逻辑体系上总是从调整对象中汲取其价值层面的精神实质,并将其法律化为法律的基本原则,再由这些基本原则来统率具体的法律规范。以目前研究最为成熟的部门法学——民商法为例,前述平等、公正、意思自治、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基本原则,其实都是自由、正义、效率等法价值在部门法学的具体体现。将经济自由化、经济公正化和经济便利化确立为国际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其实也正是自由、正义和效率这三个层面的法价值诉求在这一学科的体现。
反观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所提出的一些基本原则:公平互利原则亦是从法价值层面提出的原则,其在同一调整对象范围内可以纳入本文提出的经济公正化原则当中;但全球合作原则则是从手段上提出的,无论南北合作还是南南合作其实都是实现经济自由化、公正化和便利化的方式,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法律原则似乎有所不妥。学者在研究wto规则时,提出将非歧视、互惠、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市场准入、关税减让、取消数量限制、公平贸易、透明度等作为wto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其实均可以经过整合,纳入贸易自由化、贸易公正化和贸易便利化的框架之中。
本文没有将经济主权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但这并不是说经济主权无关紧要,也不等于我们主张在国际经济管理中放弃经济主权。毋庸置疑,经济主权始终是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基石。
一、随机行走的世界
对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宇宙的认识和思考,一直以来吸引着各个时代思想家们的智慧。我们生活的这个宇宙本质上是什么样的呢?是以一种有序的、有规律的方式在运转还是无序的、杂乱无章的运转?这种运转能否为我们的智慧所认识?人们对这些关于宇宙问题的渴求正是造就了人类自身的智力进化和卓越品质的重要动力之一。
在我们今天的视野所及的范围,我们知道对这些问题思考的最有影响力的思想是由18世纪的思想家们做出的。18世纪的思想家们建立了近代最有影响力的哲学体系,他们设计了一个“有序的”世界。在某种程度上,他们的世界观是一种“决定论”的世界观,坚信这个世界正在按照某种已经设计好的秩序在运行。持有这个“决定论”观点的人包括诸如牛顿、爱因斯坦等最伟大的自然科学家。这个体系的科学性则是由牛顿定律和对牛顿体系进一步思考的数学定律所保证的。当然,自然科学家们这种关于宇宙的信念和洞见不可避免的影响到了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思想家们,其中也包括经济学家。
经济学的创始人,亚当•斯密的思想根基也是源于这样的一种信念。他把这种自然科学的有序世界的观点应用到人类社会里,形成了一种从看似“无序”到“有序”的观念,提出了一个“和谐的经济系统”的观点。这种和谐的经济系统的动力则是人的自利动机。
我们决不应该低估这种关于世界的观点的影响力和洞察力。事实上,我们一直在这种“决定论”的世界观下生活并做出各种与我们自身息息相关的决策。一种对于人类经济社会的“完美和谐”的信念直接导致了大家对政府干预经济的效果的质疑,并且主导了许多关于政府问题的争论。这种“决定论”的观点在很大程度上支撑着我们对于自由经济的信心和我们对于世界的信仰。
但是这一体系在历经几个世纪之后,遭到了怀疑。对于这种“决定论”的世界观的挑战来自于统计观点,尤其是概率论的成功。我们可以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这二者对于世界的看法的分歧。比如我们说,消费函数是,其中,是自发消费,是可支配收入,c是边际消费倾向。进而我们可以把消费函数写作是可支配收入的函数:。这个消费函数是更加广泛意义上的数学若干函数中的一个。这个函数明白无误地说明,居民的消费量将精确地取决于可支配收入、自发消费和边际消费倾向。这种函数关系是一种确定性的关系。但是,我们知道,这种关于居民消费的断言在现实中毫无疑问是会受到质疑的,居民的消费量并不是精确地取决于这几个因素。在很大的程度上,这种消费关于自发消费、可支配收入和边际消费倾向的关系是不确定的,或者说是随机的,有着概率分布的。这就是二者之间的差别,持有决定论观点的人依据一种确定性的函数关系认为,这个世界将会精确地按照数学定律所描述的那样运转。而持有统计观点的人却认为,即使是知道了这种关系,消费与其他几个因素之间仍然是一种偶然的,不确定的,有着概率分布的关系。
我们把后一种对于世界的观点叫做统计观点,正是这种统计观点,打破了原来思想家们头脑中的有序结构。但是,这二者之间的分歧似乎是让人迷惑的。因为,当我们在利用统计方法的时候,我们却得出了一些几乎完全可靠的定律。而且,统计总体越是偶然、紊乱,就越能更好地表现出统计规律和必然性。比如,我们投掷硬币,当我们投掷的次数足够多的时候,我们发现,出现正面和反面的概率竟然惊人地各是0.5。再比如,我们对于某种考试成绩的统计发现,如果样本足够的大的话,成绩分布将会呈现一种正态分布。并且,人数越多,成绩就越呈现标准正态分布。更加令人惊奇的是,看起来我们做事情可能犯错误的情况也是有规律可循的,人几乎不能随意地犯错误!总之,某些看起来是无迹可寻的东西,似乎又都可以找到规律。这样,决定论和统计观点二者之间又有什么差别呢?事实上,二者之间的差别仅在于,统计观点认为不存在绝对的定律,任何所谓的定律其实都是有着某种概率的“可能的”情形。在这个意义上说,没有什么事情是确定无疑的。也就是说,这个世界是随机行走的,各种情况都有可能发生。尤其是在人类社会中,如果我们相信独立于人的意识而存在的物质世界都是随机行走的,那么人类社会也会表现出这种随机性看来并不是不可以接受的。
但是,这并不就意味着随机行走的世界会因为其不确定性而无法认识,即使这种随机行走的世界确实可能形成一种混沌状态。我们能够在“决定论”和关于世界的“统计观点”那里架起一座桥梁。那就是:我们相信,我们可以得到一些定律,这些定律是对某些事情本质的一种最好近似,即使这些事情的本质可能并不是一元的。或者说,这个世界会从无序走向某种程度上的有序。对这些统计定律的发现,在我们的专业范围内,就是计量经济学的任务了。
二、随机行走的世界与计量经济学的任务
事实上,统计的成功应用在很早就已经开始了。大约在17世纪,有一位叫做格兰特的英国商人就通过研究注意到:因事故、自杀、各种疾病而死亡的人的百分比是固定的。这几乎叫人感到惊奇!而且也是统计学的成功使得人们日益认识到,一个国家的定量材料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无论是经济学家还是政府决策者,都应该思考数据。
计量经济学就是为了在一个随机行走的世界中探讨统计性规律!因为只要知道了这个规律,我们就可以在某种程度上认识这个世界。但是要记住这种认识肯定是不完全的。而且根据需要,我们还可以根据这个规律来进行预测。进行预测是我们关心规律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更加值得称道的是,计量经济学在推断统计规律时所用的方法和理念。因为,我们对于这个世界的认识永远是不会完全的,我们只能根据部分“样本”来推断这个世界的整体状况。可以假设这样一种情况:如果我们能够对这个世界的方方面面进行完全的观察,我们就期望可以得出一个关于这个世界本质的定律。可是,我们不能把这个世界的方方面面都观察到,也可以说,我们认识的局限是不确定性的来源。能否由样本近似地认识整体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我们没有一种坚信可以由样本来推断整体规律的信念的话,我们就不能建立这门学科。
这种由样本来对整体进行推断的方法是计量经济学的主要方法。我们要通过一种叫做回归分析的技术来达到这个目的。“回归”这个词最先由F.加尔顿(FrancisGalton)爵士引入。加尔顿研究发现,父母和孩子的身高有这样的一个趋势:父母高,儿女就高;父母矮,儿女也矮。但是高个父母的儿女们在同龄人中并不像父辈那样在同龄人中显得那样高,儿女辈的平均身高将“退化”到或者说“回归”到全体人口的平均身高。这也叫加尔顿的“普遍回归定律”。加尔顿在智力遗传的方面也得到了类似的结果:一般来说,天才是要遗传的。但是天才的后代却要比他们的父辈们平庸,也就是他们的智力水平将“回归”到中等水平。但是,对于这种回归背后的动力分析可能已经超出了计量经济学这个学科的研究范围,即使这种研究也许会导致一种有意思的哲学的建立:所有的有机组织都将趋于标准状态!
回归的现代意义则稍微有点不同。现代意义上的回归是指,一个叫做因变量的量和其解释变量之间的依赖关系。也可以说是一种相关的关系。实际上,回归和相关是两个极容易混淆的概念,容易混淆的原因既是因为这两个概念的相近性,更重要的是因为这个世界的复杂性。哲学上宣称,这个世界是普遍联系的。这个宣称的深刻性在于确认了世界上没有什么是完全独立的。比如,我们可以发现在现代社会死于癌症的人逐渐增多,这二者是相关的。但是我们并不能就此认为,是现代社会导致了更多的人染上癌症。再比如,这也经常被用来反驳统计结论,一个国家的经济繁荣的情况可能和这个国家一个时期的太阳黑子出现的情况存在一种相关关系,但是这种相关关系却不能作为我们行动的任何指导。在这个问题的区分上,就是计量经济学和统计学之间的分歧了。计量经济学讨论的是回归关系,这种回归的特点在于,我们试图根据某些变量的数值来估计另一个量的数值,我们要依据这种关系进行预测。比如,我们试图通过研究父母的身高来估计其孩子的身高。这种估计就要依赖于我们所关心的两个量之间存在的一种理论上的联系。而相关关系则充斥着统计学的各个方面。并且因为世界的普遍联系性,相关关系是一种常态。
基于上面的差别,在回归中,我们要求解释变量是确定的,可以控制的,但是被解释变量(因变量)可以是随机的(被解释变量正是我们要估计的)。但是在相关关系中,这二者并不加以区分。之所以说这两个概念容易混淆是源于这个世界的复杂性,是因为,这个世界本质上就存在一种难以言明的精密联系。我们实在不能够足够自信地认为我们可以确定哪些变量可以控制,哪些变量之间可以精确地被认为是一种回归关系。比如,事实上,我们也可以找出一种机制使得癌症和现代社会之间存在一种回归关系,就像我们可以发展一种理论来说明,太阳黑子的活动和一个国家的经济繁荣存在着回归关系。这个世界的复杂性要求我们必须对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能力保持谦虚。同时请记住:具有回归关系可能并不必然地意味着具有因果关系。在判断因果关系时,我们必须要很小心。因为,这个因果关系很不好说,也许看似因果的两个事件,实际上可能是互为因果的。就像佛经中认为的那样:因果是循环的。
我们讲了这么多关于计量经济学的性质,实际上是为了表达我们这样的信念:我们可以在一定的层次上认识世界,我们坚信这个世界存在着某些统计规律,应用这些规律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的错误”的前提下认识和改造世界。计量经济学可以帮助我们达到这个目的。我们可以借助近似地描述了具有相关关系的变量间联系的函数,主要是回归函数,来描述这种关于世界运行的定律。
但是,计量经济学在得到这个回归函数时所使用的复杂的数学推导可能会让我们在特定的时段感到计量经济学的混乱和无序,即使在最后我们坚信可以实现一种理解上的有序。但是,过程中的痛苦可能会让很多人驻足。这里,我们想提前接触一下,那条驾驭计量经济学研究内容的灵魂。
因为,认识世界的理论的建立来自于对世界本质表现出来的现象的分析。有两种对现象进行分析的方式:一种是对现象直接进行操作。这种操作极其便捷,简单而且有洞察力,但是对天赋的要求非常高。其不利之处在于这种对现象的思考得出的结论可能广受争议。另一种方式则是对现象的属性——数据来进行操作。过程中要遵循严格的科学方法。第二种方法就是计量经济学的方法了,这种方法因为是用数据说话,可能争议较少。但是,不利之处却是,这种分析结论却要严格的依赖于数据的质量,也就是说,这种方法得出的结论的质量不会比数据的质量更好。
尽管有这样的困难,我们还是推荐计量的方法。因为,数据的质量可以通过统计手段和统计工具的完善加以解决。并且,根据我们的概率知识,即使这种有误差的数据,其误差也是有规律的,误差情况总是会表现为正态曲线。那么如何来对数据进行操作呢?计量经济学的思路通常是这样:最简单的情况下(双变量回归),在一个坐标平面上画出散点图,发现其大致的规律,通常我们可能发现,我们关心的两个简单量之间呈现一种类似于线形的关系(当然,也可能不是线性的,这种情况下需要更高深的数学工具)。把这种线形的关系利用解析几何的知识转化为直线方程并不困难。获得了这样的一个直线方程是一个极大的成功。因为,这个方程,就是在“某种程度的错误”的前提下的一种描述世界如何运行的定律。事实上,计量经济学的任务在很大的程度上,就是发现这样的关于世界如何运行的定律。
但是,在从数据那里获得一些关于变量间“规律”的方式也可以通过另外的方式来进行。也就是在使用数据之前,通过对先验的知识进行演绎和推理从而得出一系列“定律”。这就是我们在数理经济学中所看到的那些数理方程式。这些数理方程就是我们对世事认识的理论,这种理论能够给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以指导。尤其是在确定我们所考虑的变量之间的可能具有的关系时很有作用。但是我们是否可以应用这些方程式来指导我们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活动并没有得到证明。计量经济学提供了一种这样的证明。我们可以利用数据来检验这些先验的定律是否符合实际,或者得出一种明确的可以应用于实际的形式,从而对数理方程做出了适合实际的修正。尤其是在不同的国家中,因为不同的文化等隐性的制度因素,这些定律可实施的情况是完全不同的。事实上,始于一种对世界认识的先验的推理,建立一种解释世事的假说并用以改造世界,是每一个学者的虚荣心。
因此,计量经济学的研究的思路或者说计量经济学的灵魂是:通过先验的演绎和推理得出理论模型,最好是数理模型。数理模型中会有参数,那么利用数据对这个模型的参数进行估计得出一条回归方程,并通过假设检验来确认这个方程式。如果这个方程式满足了理论建立时的要求,那么就证明了那个先验的理论是正确的并且能够利用这种理论进行预测。接下来的计量分析就是在这些思路下进行的技术探讨了。
对计量经济学这套思想方法和其技巧的同时掌握,是掌握这门学科并加以实际运用的重要素质。尤其是计量经济学的技巧,是一个计量人的必备素质。因为我们一直坚信,伟大的思想来源于熟练的技巧。就像武侠中的“打狗棒法”虽然只有十八路,但是,一个使过无数次“打狗棒法”的丐帮帮主足可以因这十八招而笑傲江湖了。但是,如果过于沉迷于高级计量的数学推导,我们就很可能失去欣赏这门学科所固有的魅力的机会,并且因为数学知识的缺乏而造成的沮丧可能会阻碍对其进一步的学习,从而失去了领悟计量经济学所蕴含的大量关于生活的智慧的机会。因此,这篇文章里,我们不对计量经济学的技术过多的论及,而主要是看其蕴含的智慧之美。
三、计量经济学:智慧之美
最能让我们感受到美感的就是计量经济学这种从样本推断整体的思想。如果能够认识到我们生活的这个世界的复杂性的话,我们对这种思想可能会更加珍视。比如,如果我们有一种信念,比如相信我们能够通过努力成为一个书法家。那么我们能够怎么做呢?计量经济学和书法家们都会这样建议你:先选取几十个字来,集中精力把这几十个字练好,最好是临摹以往大师们的作品。这样,你就几乎能够发现写好字的要领。因为,我们不能够把这个世界上的字都练习到,我们只能够由“样本”来推断所有字的写法。并且,我们坚信这些“样本”蕴含了足够多的关于写字的要领或者说是写字规律的信息。这就是计量经济学的智慧之一。从这个角度出发,我们几乎将这种计量经济学的思想推广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并且可以指导我们成就卓越。无论是学习、应试、还是搞艺术,甚至想要成为武林高手,都可以应用这种思想。“样本”往往是我们窥看世界本质的窗口!有心人自会从这里得到无尽的启发。
计量经济学就像从一个古老的神谕里蹦出来的智慧精灵,它几乎全面的改变了我们对于脚踏实地的看法!掌握一种过硬的分析数据的能力,无疑会全面的改变你的工作方式和效率。这在一个人的职业生涯中是极其重要的。经济理论经常地被认为是一门空洞无用的理论,这是在未有数据之前做出分析的常见批评,先验和演绎的方法,很多人认为,不能够对社会科学的研究有什么意义。但是,有了计量经济学就完全不一样了,我们就可以从数据出发来进行我们的分析和预测,这种工作方式无疑会培养我们踏实做人的人品。并且因为处理问题的独特技巧和思维,掌握计量工具的人会得到青睐——来自上司和运气。
在我看来,计量经济学还对我们的人生哲学有着指导意义。人的一生其实只是一个短暂的瞬间,就好像那滑过天际的流星,留下的只是瞬间的美丽。这瞬间如何解释?采用一种什么样的方式来度过这一个瞬间?
人不过是苍茫宇宙中的一粒尘埃,如果这个宇宙尚且遵循着从无序走向有序,那么我们是不是可以将这个信念加以演绎到我们每个人的人生中呢?!其实我们每个人的人生也只是在一个随机行走的世界中的随机行走过程。
我们永远不会知道,在下一个时段,我们会经历什么、会遇到什么,甚至我们对于我们未来的规划都是不确定的。这个过程是随机的、紊乱的、偶然的和无序的。但是,这种无序和紊乱最终会走向有序。用计量经济学的说法,我们会从这些紊乱偶然的样本中得到一个回归方程。这个回归方程就是我们的人生轨迹!
当然我们对于这个轨迹的认识永远是后验的。我们不可能在这人生的每一个阶段之前就得出一个回归轨迹作为我们人生的预测,这种东西没有预测意义。那么这种有序的观念究竟能给我们什么人生启发呢?
那就是:我们实在没有必要对于发生于我们周围的看起来是好事或者坏事的东西耿耿于怀,我们实在没有必要太过挑剔上天对我们的似乎是不公正的待遇,中国自古就有“福祸”的智慧之言。以一种应有的宽容心态来对待我们的人生无疑会让我们感到快乐。甚至我们的职业追求也是如此,没有什么绝对的好或者不好,我们的人生轨迹在我们某些年里需要紊乱和无序,根据计量经济学的思想,越是紊乱和无序的样本,我们就越容易得出稳定的统计定律——一条稳定的人生轨迹!假如大家去看看人物传记就可以发现,在那些人的人生里,他们可能做过记者,参过军,被抓到过牢里,看起来和其最终的路径有了很大的背离,可是这些背离最终回归到这条路径上。事实上,我们并不好确定,是不是这种每个阶段的紊乱和无序最终造成了他们稳定的人生轨迹?!
人生需要这种随机性。并且如果我们要想有一条稳定的人生轨迹,依照计量经济学的理念,我们还要让我们的人生经历这一样本足够大。如何让自己的人生经历更多?如何让自己的人生有更多的随机性?那就是:我们要过主动追求的人生。当我们在生活中有意识地主动去追求时,我们就在客观上丰富了自己的经历,并且扩大了自己的人生经历样本。因为,在你主动追求的时候,才能够发现惊喜和奇遇。消极和封闭的人生态度不利于扩大自己的人生经历样本,样本不具有变异性,就难以得出好的回归方程。我们都应该学学“苍蝇的哲学”,苍蝇的四处乱撞让苍蝇即使在被困的时候也有机会逃脱。这也许是更有含义的古语的一句话的意思吧:树挪死,人挪活。但是,在我们的追求中,因为,我们应该珍视随机性,因此,对于得失就不必太让自己负累。得失是随机的。我们在生活中得到了什么、失去了什么,也许在这冥冥之中的东西面前,可能只是一个慈悲的玩笑。太过于在意也许是失去了更多。
参考文献:
[1]古扎拉蒂.《计量经济学》(第三版)[M],林少宫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罗伯特S.平狄克,丹尼尔L.鲁宾费尔德.《计量经济模型与经济预测》[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1998.
摘要:英国经济学家梅纳德凯恩斯在1936年创立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这一经济学的创立开辟了现代意义上的宏观经济分析。在20世纪的很长一段时间里,凯恩斯主义经济学被西方国家奉为圣经,一直是西方政府在制定经济政策时候的依据,但是随着“滞胀危机”等一系列事件的爆发,凯恩斯主义经济很大的不适应性,但凯恩斯经济理论也得到了发展。
关键词:凯恩斯主义挑战;理论发展;新凯恩斯学派
一、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突破以及核心理论
20世纪三十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瞩目的经济危机,在这一经济危机下,传统的新古典经济学显的无能为力。其中新古典经济学中有关自由市场可以调节经济危机的论调更是得到了彻底的破产。在这种情况下,1936年《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问世。在这本书中,他抛弃了新古典经济学所认为的自动调节理论,采用了全新的总量分析法。他通过对国民经济活动的分析,为资本主义国家干预经济提供了理论的依据。
凯恩斯对于传统经济做出了突破性的观点,这一突破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传统经济学尤其是以萨伊为代表的学派奉先“供给自动创造需求”的定律,他们认为经济危机并不真实存在,只会出现局部的经济失衡。而凯恩斯明确否认了这一观点,他认为现实世界中确实存在因为生产过剩而造成的经济危机。第二,传统经济学认为自由市场是万能的,任何经济问题都可以通过自由市场机制进行调节。而凯恩斯在其经济理论中明确否认了这种看法。他反对自由放任,主张进行强有力的政府干预。在具体的政策主张上,凯恩斯提出扩大政策的财政支出,通过提高预算、发行公债、来应对当前的经济危机。而在货币政策方面,凯恩斯对货币数量理论进行了革新,提出了全新的货币理论第三,凯恩斯认为经济危机来源于有效需求不足。他从就业、生产的根本性因素进行考察,创立了被称为凯恩斯三大基本心理规律的有效需求原理、资本边际效率、流动性偏好三个基本规律。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传统经济学试图从外部寻找经济危机的方法。
二、凯恩斯理论的核心
凯恩斯经济学的核心首先是就业理论,而就业理论的基础或者核心则是有效需求。有效需求一般理解为均衡状态时的需求。这里的均衡状态指商品的需求和供给相同或者在需求―供给图中表现为两条曲线相交叉之值。需要提醒的是,有效需求的对象并非指单个行业甚至企业,而是整个社会。一般来说,需求决定了就业量;需求不足由就业所造成。另外,从就业、收入、消费这三者的关系来看,存在着这样的规律。消费和就业的增加会带动收入的增加;反过来,收入增加也会引致消费的增加。进一步的分析,凯恩斯提出了针对有效需求的三个心理定律。这三个定律无疑是凯恩斯有效需求理论中的关键。它们从资本效率、消费倾向、流动性这三个角度阐述了影响有效需求的因素。这对于传统经济学无疑是很大的发展。这三个心理定律的解释了无疑是全方面、多角度、多层次。以流动性偏好定律来说,它引出了货币量和利息,并解释清楚了它们和消费的关系。因而它也成为了凯恩斯有关有效需求的三个定律中的核心。凯恩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展他的理论。
传统经济学认为,社会中的就业量不需要人为干预,会自动达到平衡。这一看法的基础是就业量会随着工资率的变动而变动。但是凯恩斯并不同意这种看法。他认为,工资的变动会影响总需求,减薪虽然对企业产生有利影响。但货币工资率整体降低会影响总需求,从而使按比例减少。因此,从长远来看,更大的生产和就业能保持只有当增加总需求,因此,与减薪换取利益的做法是不好的政策。凯恩斯主义的理论价格在分析需求和变化,增加货币数量之间的价格水平的总变化之间的复杂关系是首先降低利率。由于利率降低,利润率将提高,因此企业投资扩大和增加投资物业及在国民收入随之增加的需求,同时也由于增加国民收入,通过乘数效应,对消费品的需求将增加。需求增加,刺激生产,供应也将增加。虽然增加的需求使价格上涨,但供应量将降低价格扩大。当需求和供给达到均衡价格,而不增加货币相同的比例。凯恩斯主义价格理论还包括:缺乏时,当劳动力供给,不应该增加货币量,否则会导致真正的通胀。当非自愿失业普遍存在,如果不增加货币量,降低利率,刺激有效需求,将形成失业的压力,阻碍产量增加。由于资本主义社会里往往是失业,因此,增加的货币量来刺激有效需求,从而提高价格,这成为凯恩斯达到“充分就业”的重要方法之一。
三、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挑战
(一)理论假设遭到了挑战
凯恩斯理论首先遭到的挑战是其理论的假设前提。众所周知,凯恩斯的宏观经济学模型的重要假设前提是工资和价格表现为刚性。新古典学派认为凯恩斯并没有对这一假设前提进行很好的解释。即凯恩斯所认为的工资刚性和价格刚性导致市场机制无法自动调节实业的原因。新古典学派的观点中经济社会不存在非自愿失业这一现象。同时新古典学派认为凯恩斯理论的前提假设忽略了两大假设。首先是经济人在市场活动中会追求自身的利益最大化。其次就是理性预期。它是有效利用在长期平均经济变量的前提下,所有的信息说最准确的,但符合利用经济理论,模型的预期。而凯恩斯理论中理性预期的缺失造成了其模型中个人行为的不一致。
(二)政策作用遭到了挑战
凯恩斯理论产生的背景是在应对经济危机的情况下,因此其提出的有效需求不足理论对于经济危机的分析是很正确。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通过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和利用货币政策的方式确实起到了一定作用。但是从长期来看,凯恩斯的政策并没有发挥出应用的作用。因此可以这样认为,凯恩斯理论只是应对短期经济问题才有效。事实上,对于经济危机的问题早在19世纪的时候,马克思就进行了精辟的分析。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根源在于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生产的社会相互冲突。因此提高人民的普遍收入、进而解决消费不足的问题是解决经济危机的关键所在。
(三)政策的传导机制遭遇到了挑战
凯恩斯认为,货币政策发挥作用主要是通过两条途径,其一是货币与利率之间的关系,即流通性偏好的途径;其二为利率与投资之间的关系,即投资利率弹性的途径;财政政策主要通过乘数效应来达到目的。这一政策传导机制是凯恩斯政策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正如卢卡斯所指出,凯恩斯没有考虑到政府决策中的私人依赖性。事实上,私人的经济决策会发生变化。这样凯恩斯经济学对于政策的效果就产生了高估,政府的政策不一定会达到其所要设定的宏观调控目的。
四、凯恩斯主义经济的发展
(一)新古典综合派的发展
以美国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为代表的新古典综合派在结合马歇尔对于经济活动的微观分析,以及当时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基础上对凯恩斯经济学进行了发展。这一发展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新古典综合派对于凯恩斯在有效需求理论基础上所建立的就业理论进行了改进,他们提出了更为具体的政策,增强来凯恩斯经济学的政策适应性。第二新古典综合派改进了凯恩斯经济学对于经济分析只注重静态分析的方法,在经济分析中引入了动态机制。新古典综合派同时提出了一些政策主张,诸如在经济衰退是扩大政府开支和货币供给,在经济繁荣是通过削减政府开支、减少货币供给。但是新古典综合派的主张对于经济危机的防止上仍然显的无能为力,因此受到了一些经济学家的批判。
【关键词】保险产品定价 保险精算学 保险经济学
精算一般是指运用数学、统计学、金融学、保险学以及人口学等学科知识和原理,定量解决工作,尤其保险经营管理中的实际问题,进而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精算和保险的结合形成保险精算,保险精算是精算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经济学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运用经济学原理来分析、研究关于保险领域问题的一门学科。从微观层面来看,保险经济学研究个人、保险人、保险中间人、保险监管者在市场中的行为决策,如何在有限资源下达到效用最优。从宏观层面来看,保险经济学研究保险在整个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及影响。在这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学科中,保险产品定价是它们共同的重要内容,究竟这两门学科中保险产品定价有何异同,这正是本文所要尝试探讨的问题。
一、保险定价的数理基础
(一)保险精算学中保险定价的数理基础
大数定律在保险定价中所起的作用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利用贝努里大数定律和泊松大数定律来估计风险损失发生的概率;二是利用大数定律来分散和降低风险;三是大数定律是衡量保险公司财务稳定性的数理基础;四是大数定律也是再保险的数理基础。
保险精算一般分为寿险精算和非寿险精算,它们具有不同的数理基础。寿险保费的计算涉及的数理基础主要有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人口数学、利息理论和生存模型等。非寿险保费的计算比寿险保费计算更为复杂,因为非寿险中损失次数和损失额都是随机变量,其涉及的数理基础主要有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信度理论等。
(二)保险经济学中保险定价的数理基础
保险经济学的建立与发展有赖于不确定情况下的经济分析工具的发展。金融定价模型,如投资组合选择模型、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最佳证券投资理论、跨时期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套利定价理论、期权定价理论、折扣的现金流模型等,在保险定价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也是保险经济学中保险产品定价的重要的数理理论基础。将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应用到保险业后可以发现,均衡保险价格反映了保险经营中的不变风险。如果保险风险和金融市场风险没有统计相关,那么均衡保险价格是以预期索赔成本的现值厘定的。如果它们是统计相关的,那么均衡中会出现正的或负的保险附加费。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一个主要局限在于其没有考虑诸如有限责任及不对称税收计划等要素引起的非线性影响。
(三)保险定价数理基础的差异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保险精算学中定价的数理基础是纯数学的、概率统计的,而保险经济学中定价更多的是基于金融数学、随机过程。尽管二者都采用了数学分析手段,但各自的侧重点不相同。
二、保险定价的基本原理
(一)保险精算学中保险定价的基本原理
保险精算学中保险定价的核心内容是厘定纯保费,用E表示。纯保费厘定的基本原理是收支平衡原理,厘定结果为精算公平纯保费,即纯保费与保险人未来预期保险责任赔款损失相等。用L表示保险人在签单生效时的损益,表示保险人未来预期保险责任赔款损失现值,X表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缴纳的纯保费的现值,则保险精算学中保险定价的收支平衡原理可以表示为E(L)=0,即E(Z)=E(X)。尽管寿险精算和非寿险精算所处理的风险性质不相同,但是纯保费厘定所适用的原理都是一样的,只是在具体的厘定纯保费模型上有差异。给定了预定死亡率(非寿险为预定损失率)、预定利息率(非寿险是短期险,一般不考虑)、预定费用率以及安全加成或利润因素等,采用收支平衡原理厘定毛保费。在保险精算中,这些预定的定价因素是从保险公司(或再保险公司)以往经营中得到的经验结果,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不同的保险公司之间可能会存在个体差异性。
(二)保险经济学中保险定价基本原理
保险经济学中保险定价和保险精算学中保险定价的不同之处在于,保险经济学定价在保险价格的决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市场的作用,应用了经济学中的均衡价格决定原理。因此,保单价格应该是风险和收益的一种均衡。相对而言,保险精算中的精算保费模型是从供给方面着手,它假定价格由保险人单方面决定。在保险经济学中,由精算学者和金融经济学者共同发展的保险金融定价模型成为了保险定价的主流趋势。在保险经济学中,在不同的保险市场和经济条件下应用经济学理论来考察保险定价。在完全市场模型下,认为由竞争决定的长期均衡保险费即公平保费与索赔、销售费用、所得税和其他成本,包括税收以及资本成本等的预期现金流的风险贴现值相等(Myers and Cohn,1986)。保险经济学者也在资本冲击、价格管制等经济条件下来考察对保险定价的影响。
三、保险产品定研――保险精算学与保险经济学研究比较
通过上面的分析,对于保险精算学和保险经济学中关于保险定价的一些联系与差异,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探索性的结论:
(1)从数理基础上看,保险精算学偏重于纯数学的、概率统计的的数学工具,而保险经济学侧重于应用的、随机过程的、和金融市场结合紧密的数学工具。
(2)从定价的基本原理上看,保险精算学立足于计算公平保费,使用的是收支平衡原理。保险经济学立足于计算市场均衡保费、最优保险保费等,充分利用了经济学原理,如供求均衡原理、效用最大化原理、市场结构理论等。而且,在保险经济学中,保险被看成是一种金融产品,在其价格确定时,也充分利用了金融产品价格确定的金融数学模型。
二、观点阐述:贾孝敏、刘剑在《波普尔证伪主义与西方经济学方法论》中说,波普尔证伪主义基本思想主要分为三部分:一、反归纳。自休谟以来,归纳法的合理化和有效化被肯定,所有归纳主义者认为,科学知识之所以真实可靠,因为已经被经验所证实。而波普尔彻底否定归纳法,经验告诉我们的只是个别知识,我们不能通过逻辑导出个别普遍性论断。二、证伪原则。波普尔认为,一个证实只能肯定个别经验事实,而一个证伪却能够整个否定科学原理或定律。三、划界标准。他认为科学只能被证伪不能被证实。科学与非科学的划界标准就应该是经验证伪原则:一切知识命题只有能够被经验事实证伪才是科学的,否则就是非科学。
经济学和哲学联姻的必要性。从波普尔哲学思想对经济学产生的广泛影响来看,哲学与经济学的互相合作可以成为科学进步的新的突破,经济学方法论作为经济学发展演化的重要基础和必要的衡量尺度,直接影响和推动经济学进步,而科学哲学就是它方法论的基础。我国经济学方法论研究比较落后,更加迫切需要经济学方法论来指导和推动经济学发展。
三、波普尔哲学对西方经济学的影响:钟群英认为,证伪主义哲思对经济学方法论的影响,波普尔理性主义是一种深入的对人与世界关系的思考,读他的书总带给我们一次次思想解放。波普尔证伪主义对当代国际金融思想的影响巨大。量子基金创始人索罗斯是波普尔的学生,索罗斯手波普尔影响,在金融危机来临时,能够很好的控制这种不确定性的风险。韩永进认为,波普尔哲学进入西方经济学方法论的研究,对50年代西方经济学方法论争论的影响,在哲学上对波普尔也是突破。刘军大认为,波普尔为西蒙有限理论提供了理论基础,为决策科学的发展给予了方法论的支持。贾孝敏、刘剑认为,最早将波普尔证伪主义方法论引入经济学的是经济学家哈奇森,随后经历了萨缪尔森、弗里德曼、奥地利学派的哈耶克,马克.布劳格和利普西,波普尔证伪主义影响深远,把经济学方法论的研究带到了从未有过的繁荣时代。
一、微观经济学理论建设的重要意义
自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我们国家的经济政策理论研究部门,就已经将微观经济作为经济发展战略研究的重点,提出了一些符合经济发展规律的重大宏观调控计划。由于微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是时下的市场化经济,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微观经济学的主要研究内容是在资源总量利用程度已经基本确定的条件之下,推行各种有效的资源配置计划,实现生产资料和资金流向的最优配置。由于市场上的劳动力资源,各种商品等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市场的调解来实现的,市场的调解是“一只无形的手”,它摸不着、看不见,却能够有效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达到市场条件下供求关系的相对稳定和平衡。
二、微观经济学统计工作的重点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微观经济学研究,需要对市场中的额各种经济要素开展一系列有理有节的分析工作,经济学家主要针对市场经济中的“需求关系”“供给关系”“需求弹性”和“供给弹性”,进行深度调研和透彻分析,从而制定出符合市场需要的商品均衡指导价格。这些微观经济的相关理论研究内容,和一系列市场经济逻辑分析,便是基本的微观经济学的结构。
由于市场化经济基础建设工作,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因此,需要国家的经济统计分析部门的高层领导者统筹兼顾,协调好市场内部的各项经济管理和调研工作。国家经济机关的执行单位层人员要全面处理好市场化生产与销售之间的关系,在进行生产和扩大再生产之前要,通过进行精准的市场定位,初步厘清市场的产销动向。从而,生产出适销对路,通过向市场供应商业附加值大的产品,提升经济市场的经营效率。
三、微观经济学内容展示
经济自由度概念的产生与与人们进行抽样调查密不可分,在微观经济学的调研过程中,往往采用抽样调查的方法,而抽样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能够解决全面调查无法解决或者较难解决的问题,然后对想要研究的市场竞争性对象进行调查。虽然在许多定律和假设条件中受到限制,为了降低判断微观经济学市场统计中的失误和调查不全面的情况,可以采取提高总体样本和抽样样本之间的相关性措施,在抽样样本数据的形成上必须慎重对待。基于满足总体和样本之间的约束原因,通过对部分变量和元素的调整以达到实现抽样调查的准确性的目的,因此竞争性市场效率分析的概念产生主要原因,就是样本在选择过程中的为满足相关条件进行的优化,从局部均衡达到一般均衡。
四、微观经济学的结构探讨和建设要求
(一)在微观统计学中的理论建设中,立足于《经济法》进行深入调查
国家经济部门事业单位的统筹管理人员,在立足于《经济法》进行微观经济学市场调查的过程中,必须要坚持将市场经济的配套管理与财务统计分析工作相结合,建立科学的经济内部分析和管理制度,形成一套高效的“经济风险测度”“风险偏好”“预期效用函数”“风险的防范”、“风险资产”和“资产组合”的科学结构调查方式。微观经济学必须遵循从“局部”到“一般”的逻辑规律,通过深入论证“市场看不见的手”原理,体现微观经济学中竞争性市场的效率问题。
(二)重视市场需求曲线变化,科学控制经济"膨胀”和"通缩”节奏
在市场化经济的浪潮中,地方政府想要进行更有效率的市场经济建设,本地商圈想要获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就必须要重视微观经济学研究,开展市场经济的相关内部控制,将市场经济水平调控到合理的水平,科学控制经济膨胀和通缩节奏。因此,国家经济工作人员,在开展基础经济行为调研和市场量化管理工作时,应该将其当做一项比较严肃且重要的工作来抓。
(三)对经济统计工作的人员配比及处理方法进行细化
对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统计工作的处理方法进行细化和明确,增强其市场调研的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用严格高效的程序来避免部门统计操作人员的行为,影响了整套市场调研工作的有序展开,用制度的固定性来提高经济内控措施的力度。确保成本与效益达到合理比值,达到国有资产市场经营的最大化。
五、结束语
关键词:知情同意 法律经济学 权利配置 替代决定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2)11-053-03
上世纪60年代,作为生命医学伦理四原则之一的尊重患者自主原则,逐步取代医疗领域的父权主义思想,成为医学伦理的核心内容。该原则是指医生在为病人提供医疗活动前,先向病人说明医疗活动的目的以及可能后果,然后征求患者意见,听由并尊重病人的决定,除非病人的决定超越了法律所容许的范围或有悖公序良俗,否则不得加以干涉。这一原则在医学伦理学上确立之后,逐渐扩展到法学领域,其核心内容就是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制度。心智健全的患者或其他知情同意主体在此基础上,在非强制状态和充分理解的情况下有自主作出选择的权利。最早因未履行知情同意而发生医疗纠纷的案例是1957年美国加州上诉法院的Salgo诉Leland Stanford University Board of Trustees一案。该案判决不但为美国其他各州所接受并“输出”到国外,使得“Informed Consent”成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
一、知情同意制度的本土化特色
知情同意制度是医学研究和临床实践必须贯彻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具有其产生的特定的文化土壤。美国文化作为西方近代思想的交汇点,以“个人主义”价值观为其文化核心,并以其特有的创造性法院判例创造并发展了知情同意制度。“个人主义赋予个体比赋予团体更高的或社会更高的道德价值,因而它提倡个人随心所欲地做他们认为最有益于他们自身利益的事。”在各国的知情同意制度的实践中,又会打上沉重的历史与文化烙印。与美国不同,儒家文化在中国传统社会取得长时期的统治地位,并渗透到中国社会的各领域。儒家文化以宗法家族为背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以家庭利益为目标,强调个体服从于群体。家庭主义的文化价值观所折射的权利观更为强调家庭甚至是家族权利。中国传统文化在现代社会中延伸,集体主义成为我国社会意识形态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当生成于西方个人主义文化背景下的知情同意制度传入我国之后,因较大的文化差异和路径选择,面临种种尴尬境地。
我国的知情同意制度不是“源发性”的,而是社会发展进程中强制性的制度变迁。即首先在法律制度中引入,而后贯彻到医疗实践当中去。中国现阶段规范知情同意制度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1条、《执业医师法》第26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62条,《临床输血技术规范》第6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14条、《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14条、《品、处方管理规定》第14条、《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19条等。就权利主体来看,法律文件之间并不协调,有的规定为仅是患者,有的规定为患者及其家属,或者患者及其关系人,有的规定为患者或其家属。就法律规定来看,这些法律文件强调了通常情况下中国知情同意权的主体的二元化:即患者及其家属,这区别于西方国家权利主体的一元化现象。因此,我国传统文化所倡导的家庭主义及现代社会所倡导的集体主义,决定了知情同意制度必然打上中国特有文化的烙印。这与知情同意制度的本意即强调患者本身的自具有一定的矛盾。就我国医疗实践来看,不论是医生的说明义务还是医疗行为的决定上都赋予家属广泛的权限。知情同意决定权问题是知情同意理论的核心问题,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其本质是为了在患方利益和社会利益之间找到平衡点。本文以权利主体为分析视角,以法律经济学为分析路径,探讨知情同意制度的权利配置与替代决定之制度设计。
二、法律经济学对于研究知情同意制度的意义
随着20世纪70年代法律经济学理论的诞生,该流派因其理论体系之不断完善,方法之独特、视角之新颖和实际的运用价值,在西方当代法理学界的地位日益提高,影响不断扩大,出现与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这三大主流法学派相抗衡的趋势。正如美国当代法理学家庞德所指出:“在以往50年中,法学思想方面发生了一种转向于强调经济的变化。”法律经济学的核心思想是“效益”。它认为法的宗旨是通过价值得以最大化的方式来分配和使用资源。一切法律制度和法律活动都是以有效地利用资源,最大程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它主要运用微观经济学的方法和观点来分析和评价法律的功能和实效,并力图以效益最大化的目标来改革法律制度。由此确立了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教授科斯(Ronald Coase)提出的“科斯定理”对这一分析方法作了具有奠基性的理论概括。它是由两条具体的定律构成。第一定律的表述方法是:如果市场交易成本为零,则不论法定权利的最初配置状态如何,不会影响经济效益。这一定律说明,只要法定权利界定明确,权利可以自由交换。主体积极合作,则无论权利归属于谁,权利的配置都会发生有效益的结果。然而,实际的交易成本不可能为零,这时应该适用第二条定律:如果存在实在交易成本,有效益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下发生。此时,理想的法律规则是选择那些使交易成本降至最低而使效益导致最大化的规则。法律经济学理论的一大特色和魅力就是其方法论上别具一格。它运用微观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来对法律进行分析,尤其是对法律进行实证性经济分析,具有明显的定量分析优势,它使人们的思维更加趋于准确。科斯的上述理论不仅适用于产权的配置,也适用法律价值的选择,法律权利的配置。对于解决知情同意制度下的权利冲突具有重要的方法论意义。
就法律制度而言,重要的不仅是承认权利,更在于如何恰当地配置权利。“知情同意”作为患者的一项权利,是由患者的自和生命健康权共同派生而来的,两者都是公民人格权的体现。患者通过自由意志的选择、决定,来表达其价值观和维护个人尊严,并使其生命健康权得到保障,两者是紧密联系、同等重要的。当患者具有充分的决定能力,很好地理解了医疗相关信息、医疗决定的后果,并基于自己的生命健康自愿作出医疗决策时,其实现了自和生命健康权的统一。但自和生命健康权有时也会出现权利冲突,即只要保护一种权利时,实质上必然侵犯另一种权利。这种权利冲突可能发生在不同的主体之间,比如患者权利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患者的权利与家属权利的冲突,也可能发生于同一主体即患者身上。由于文化、宗教、道德、伦理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不同主体的价值取向是不同的,从而作出不同的决定而不利于自身生命健康权的实现。运用法律经济学的研究视角解决上述权利冲突将会取得更加具有说服力的研究结果。
三、医患双方权利配置的法律经济学考量
1.肖志军案件的思考。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看,在医患关系中,患方最后决定权对医方权力是一个最好也最有效的制约。此处的患方是指患者本人及其家属所形成的共同体,医方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2007年11月发生的肖志军案件触动了很多人的敏感神经,许多媒体和学者反思、质疑了手术知情同意制度以及医院坚守这一制度的正当性。很多人都道貌岸然地指出人的生命高于一切,医方应当强行救治。甚至有一些专家建议修改法律。学者们引用最多的是《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本案中,患者李丽云当时清醒、有行为能力,但她授权肖行使知情同意权;肖作为李的同居者或者胎儿的父亲至少可以“关系人”的身份并且有能力签字,但肖令人不解地签字拒绝了手术。此处我们需要认真考量是否属于该法条中的“特殊情况”。尽管肖的举动很反常,但按照法律解释的同类规则,当一法条列举若干情况之后跟随以及“其他”的字样时,这一“其他”只能包括未列举的同类情形而不能包括不同类情形;签拒与无法获得签字显然不同类。前者若手术将直接违背患方明确表达的意志;后者仅仅是真实表达缺位,手术不直接对抗,相反,符合推定的患方意思表示。因此,肖的签拒(注意不是拒签)行为不属于“特殊情况”。医方的措施并无不当。
2.法律经济学对于医患双方权利配置的意义。虽然上述事件的发生是一个悲剧,有人建议修改甚至废弃这一制度。但是根据法律经济学的理论进行理性的分析,应该充分理解知情同意的制度意义。制度的存在目的是处理常规问题,而非像本案之类的特例。制度化治理是现代法治社会治理的基本方式,而制度化的核心是处理社会常规问题。由于具体问题千差万别,任何制度都不可能也不应当事先一一规定所有可能发生的情况。因为无论从经验上看还是从理论上看,规则一旦复杂繁多,即使看起来严格全面,也会留下更多漏洞,容易被人上下其手,追求不正当利益。因此,尽管世界各国都强调严格依法,但实践中总是试图而且必须平衡法律的细密和粗略。法治追求以简单规则来应对复杂世界。否则整个社会的运行成本会大大提高,不符合效益的原则。这就是为什么时至今日上述法律条文仍然没有废弃也没有修改。该案应受到追究的是作为家属或者关系人肖志军的责任,而非制度本身或者是严格遵守该制度的医方。
坚守知情同意制度,对于当下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利大于弊。尽管每个社会都会通过各种非正式制度,包括道德、职业伦理甚至社会的意识形态激励医生以患者利益为重,但医患双方在实践中仍不可避免地具有利益冲突。上述非正式的制度措施都不足以保证医方任何时候都以患者利益为重。唯一的出路在于强化患方的知情和最后决定权,防止并制约医方牺牲患者利益,从而从根本上改善医患关系。
四、患者知情同意替代决定的法律经济学考量
基于法律经济学的观点,患者“知情同意”决定权的享有者应是患者本人,因为一般情况下,患者本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代表者与归属者,但有时基于实现患者个人权益最大化或维护社会更大多数人利益的考虑,由患者以外的人替代患者行使决定权恰恰是更符合效益要求的。但应该对替代决定作出严格的限制,避免其滥用和过度膨胀。笔者认为,在以下五种情况下“知情同意”决定权的主体发生转移符合法律经济学的效益价值理念:
1.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患有特定种类的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与及其密切接触者,都应当依法接受隔离治疗、留验等。另外,对精神病人、吸毒人员进行强制治疗时,此类病人也不得以自己享有知情同意决定权加以拒绝。因为此时需要权衡的是患者利益与整个社会利益,而不仅仅是患者个人权益能否达到最大化,价值取向应以社会利益为重,但强制治疗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
2.患者不具备同意能力时的替代决定。不具备同意能力的患者一方面是指没有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以及处于发病状态的成年精神病人,他们的“知情同意”决定权一般由其监护人行使。关于替代决定人的顺位可以参考《民法通则》中有关监护人的设立的规定。另一方面是指无意识的患者,国外法律较为合理的解决方法是利用先前预嘱或委托医疗人的方式,希望尽量通过患者在有意识时的指定来解决其无意识时的难题。如果当患者无任何指定时,则由法院代其指定一名医疗人,由医疗人来代患者进行知情后的决定。此时,由相应人员来替代决定有利于实现患者利益最大化的效益原则。
3.患者具有同意能力时家属的替代决定。在现代医学模式中家庭本身并不受到尊重,家庭的完整性和利益总是次于患者的利益。在这种模式当中,医疗被假定为应该满足患者的利益,家庭成员的利益被认为与医疗决定毫不相干,至少不应优先于患者的利益。如前所述,就目前的法律规定和医疗实践来看,大多数情况下医疗决定在患者本人具有同意能力时应由患者本人和家属的共同作出,甚至很多情况下由家属单方面作出。因为东方文化倾向于以整个家庭为病人作出医疗决定,并不认为这种方式是剥夺患者的医疗决定权,相反,家属的介入被视为是代替患者承受了作出决定的负担,而这种负担对于患者往往是难以承受之重。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这也符合患者利益最大化的要求。因为,患者并非所有情况下都如病患自主理论所预设的前提一样是一个自由且理性的选择者,通常情况下,患者家属最为了解患者的情况及利益诉求,会选择最有利于患者利益的决定。从博弈论的角度,由患者及其亲属组成的群体因其具有一定医学知识,为同医师平等协商参与医疗决策提供了可能。另外,在我国目前的财产制度与医疗保障体制之下,对于大多数人而言,一旦面临严峻的病患风险,家属往往是其医疗成本以及医疗后果的直接承担者。当医疗决定牵涉到家庭成员的重大利益时,患者自应该受到家属决定权的制约。当然,家属的替代决定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此不赘述。
4.医方医疗干涉权的行使。在特定情况下,医生需要限制患者的自利和家属的决定权,以达到完成医生应对病人尽义务和对病人根本利益负责的目的,这种权利即为医疗干涉权。有的学者称之为医生特殊干涉权。
笔者认为,医疗干涉权作为一种权利让渡的结果,具体存在于下列情形: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精神耗弱的情况下,无法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又无家属及关系人在场;或有家属或关系人在场,但其不具备意思能力。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自己无法理解医疗行为,无监护人在场,或虽监护人在场但其不具备意思能力。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监护人在场,或虽监护人在场但其不具备意思能力。第四,患者自主决定权的滥用。作为权利的一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也可能存在滥用的情况,如拒绝治疗。一般认为,患者具有拒绝医疗的权利。前提是医师应向患者说明在是否接受治疗时所需要的一切信息。但这种拒绝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医方要考虑患者自身的利益,同时要考虑到拒绝治疗对社会和家庭产生的影响。第五,家属决定权有害于患者的生命健康。在特殊情况下,患者的生命健康权可能完全由家属决定。但如果家属认知能力、判断能力低下或出现心理障碍,就会对患者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威胁。如果家属有恶意倾向,其危险性就更大。
5.医方采取保护性医疗。保护性医疗制度是根据前苏联巴甫洛夫学说而建立起来的,已在医疗界实行多年,它指在一些特殊情况下为了避免对患者产生不良条件反射的因子,而向患者隐瞒部分病情,其基本精神是使患者的身体和精神完全处于轻松愉快的自然休养环境中,从而提高医疗和康复效果的一项措施。如对患者进行必要的病情保密、为患者保守个人隐私及保证病情不外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都规定:向患者告知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等时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1970年美国在夏威夷州Nishi V.Hartwell案确立了医疗特权的标准。即只有从医学角度看,告知患者治疗的危险会带来对伤害患者的威胁而使告知不可行时,适用医疗特权才是适宜的。并指出,即使可以适用医疗特权,医生也必须向患者提供与治疗有关的对治疗无害的信息,并对其家属作出说明。
[基金项目:本文系山东省高校人文社科研究计划:《医疗干涉权制度研究》(项目编号:J10WB02)的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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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为经济学旅游者旅游决策
旅游决策是指一个旅游者或一群旅游者(如家庭等)通过仔细评估一组旅游目的地和旅游服务的各种属性,理性地选择最能清楚解决可察觉需求的其中一种,同时使花费的成本最小。传统微观经济的分析让我们看到了旅游者在整个旅游活动中,确定各类旅游选择与进行各类旅游决策的理性因素。然而,旅游者的这些决策行为既具有理性成分,也具有非理性成分,因此,非理性因素的行为经济学分析是对传统微观经济学的重要补充。本文就是从行为经济学和心理学的角度来看一下旅游者在旅游活动过程中消费与决策的一些非理性因素,以期对旅游者的决策行为特点有一个更加全面的把握。
行为经济学视角下的行为决策
对于行为经济学来说,大脑的四个方面很重要:第一,有限理性,即大脑及其各模块的有限信息处理能力;大脑富于感情和感觉,是一个可估价的程序;有几个行为规律将影响制度的绩效;大脑是一个开放系统,人类在不断地学习。大脑的两个特点决定了人们行为与决策的范围。一个特点是有限的信息处理能力。人类行为富于目的性,但这种目的性具有一定的限度。通常人们的行为过程具有理性,并利用了各种推理能力,但需要了解的是,从考虑俱全的角度来说,它们实质上是不可能理性的。另一个特点是大脑的各个模块,即大脑的不同组成部分具有某种独立地影响人类行为的能力。也就是说,大脑并不是一个单一的整体,且内部不一定是一致的。
在心理学快速发展的基础上,行为经济学通过将心理学的研究成果引入经济学分析,对人类的实际行为(特别是不确定条件下的行为)决策进行研究,并取得了一系列研究成果。其中卡尼曼和特沃斯基于1979年在大量社会学、心理学实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充分展示人类决策行为复杂性的预期理论(prospecttheory),为行为经济学奠定了新的决策理论框架,该理论对传统的风险决策理论做出了修正,证明了许多不确定条件下的判断和决策都系统地偏离了传统的经济学理论,特别是偏离了期望效用理论。他们另一项杰出的贡献就是发现了在不确定条件下进行判断与传统经济理论所假定的那种理性发生系统偏差的机理,形象地说就是人们在做判断的过程中,会走一些思维捷径,这些捷径有时帮助人们快速地做出准确的判断,但有时会导致判断的偏差。
从行为经济学分析旅游者非理性决策
大部分旅游者在出行前对选择目的地、选择旅行社过程中并不具备足够的认知能力,他们难以正确衡量目的地能带给他们的满足期望值,难以准确把握某一旅行社对自身旅游期望的理解,难以确切得知某一包团是否真的如其所愿提供可靠的旅游服务,而只能依靠广告、口传等媒介,通过非专业的判断来进行主观分析,这就很容易产生心理学中所涉及的一些认知的偏差。这种认知的偏差使得旅游者在出行之前无法对旅游目的地、旅行社以及包团做出完全正确的选择决策,而只能是在现有认知水平基础上做出尽可能理性的决策,这种认知的偏差使旅游者的效用很难达到最大化。(一)可得性造成的偏差
可得性启发原则表明人们在判断中容易受到记忆效应的影响。人们对概率分布的判断取决于得到信息(尤其是一些范例性信息)的难易程度。人们在判断过程中,通常给予一些容易得到的、容易记忆的信息以很高的权重却不管这个信息是否正确,由于人们比较容易获得它,大多数人会逐渐接受它。
在旅游者选取旅游目的地与旅游产品的时候,由于可得性造成偏差也是经常出现的。对旅游者来说,如果周围的大多数人对某旅游目的地或旅行社进行正面评价,周围的人普遍选择该目的地与该旅行社,他们可能就会萌发同样的选择念头;反之,同样出于从众心理,社会大众即使认可了某旅游目的地或旅行社的产品与服务,也可能因为消费的人较少,因而拒绝消费选择。
当然,我们不能排除旅游者在旅游目的地与旅游产品的选择过程中表现出的“从众行为”具有合理性,因为“从众”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旅游者自身在信息和判断力方面的不足,但是必须指出的是,这种从众行为未必符合消费者效用最大化的原则,他们有可能因此丧失了独立判断自身需要的能力,从而不能挖掘出自身潜在的旅游需求特点,也就不容易做出“效用最大化”的决策。
造成可得性偏差的另一个信息来源就是广告,由于旅行社或旅游景区(点)对自己的旅游线路与旅游产品进行广告宣传,这些宣传又经常见诸于报刊、电台等大众媒体,这就使这些信息拥有了很高的可得性,无形中让游客在做旅游决策时产生选择偏好。由于旅游决策者难以判别这些信息的可靠性,一旦这种偏好压倒了信息本身的真实性时,游客的旅游决策就具备了非理性的特征。
虽然在有的情况下,有些认识不足是由于客观因素造成的。这可以用“信息不对称”原理来分析这些问题。但不管用“可得性偏差”还是用“信息不对称”的原理来分析这一问题,结论都是类似的,那就是,旅游者并没有能力充分地认识所选旅游目的地、旅行社以及包团的真实情况,因此,处于认识上和信息上的劣势。
(二)锚定现象造成的偏差
1973年,卡尼曼和特沃斯基指出,人们在进行判断时常常过分看重那些显著的、难忘的证据,甚至从中产生歪曲的认识。例如,医生在估计病人因极度失望而导致自杀可能性时,常常容易想起病人自杀的偶然性事件。这时,如果进行代表性的经济判断,则可能夸大极度失望病人将自杀的概率,这就是人们在判断中存在的锚定效应。
旅游者在选取旅游目的地的时候经常会考虑到安全性问题。如果某旅游者选定了一个旅游目的地,但在出行前听说自己的一个朋友或同事在目的地曾经遭遇抢劫,那么他就会认为目的地的治安有问题,而不管这一事件的个别性和这一目的地的其它指标,进而很有可能放弃了选择该地作为自己的旅游目的地,尽管该目的地的实际治安状况良好,而且该目的地确实能为旅游者提供超值的旅游体验满意度。虽然旅游者选择放弃该目的地并不是完全非理性的,但至少可以看出,旅游者在旅游决策时确实存在锚定现象。
旅游者的锚定效应表明,旅游者在进行判断时常常根据一些典型特征或过去的经验对这些事件的发生产生某个锚定值,虽然会根据情况做一些调整,但是调整的范围仍然在该锚定值的临近领域,这就导致在判断中过分夸大或缩小事件的发生概率,出现旅游决策的非理性倾向。
(三)“小数定律”造成的偏差
通俗地说,小数定律是指人们认为一个小样本将具有与大样本近似相同的概率分布,即人们认为一个小样本的均值也是以平均值为中心分布的,这就导致了人们对事件的过度估计。其实现实生活中许多时候旅游者在做旅游决策时都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小数定律。
一般来说,旅游者都倾向于对游客造访量大的的旅游点进行旅游活动,在他们的潜意识之中,这样做有利于降低风险。所以当一个旅游者观察某旅游景区的业绩表现时,如果发现该景区或该目的地连续两年的旅游业绩表现超过平均水平,旅游者就会推断该景区具有很强的旅游吸引力,从而做出旅游决策,但事实上的情形也许并非如旅游者所想象的那样,因为景区或旅游目的地可以通过各种手段来制造声势吸引旅游者,并以此增加游客量,而实际上景区的旅游产品与旅游服务质量本身却很低劣,景区实际上并不能很好地满足游客的旅游期望。因此由于“小数定律”造成偏差也是旅游者作出非理性旅游决策的重要原因。
结论
从上文的分析中可知,由于可得性造成的偏差、由于锚定现象造成的偏差、由于“小数定律”造成的偏差,都会让旅游者在旅游决策过程中出现不完全理性的行为。
参考文献:
关键词:G函数;税率;转移支付率;国民收入预期
中图分类号:F2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2670(2014)04-0036-07
一、引言
为充分就业而实施的财政政策,最终必将作用于国民收入(GDP),而且,它的最终效果应该能以国民收入的相应变化反映出来[1]。美国经济学家C.布朗(C.Brown)在1956年就提出了有关的概念――充分就业的预算盈余(Full―Employment Budget Surplus),该指标可以真实地衡量或测度满足充分就业时的政府预算的盈余状况。也就是要用这个概念来测度充分就业的政府预算在预想的国民收入水平上,或者说在潜在的国民收入水平上所产生的盈余。若这个盈余为正值,那么,就是充分就业的预算盈余;如果这个盈余为负值,那么,就是充分就业的预算赤字[2]。这个盈余不同于实际的预算盈余,其测度应该是潜在的国民收入水平与实际的国民收入水平之间的差值。
布朗的充分就业盈余,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
这里,BS*是指潜在的政府净收入;t是指固定税率;y*是指潜在的国民收入;G*(.)是指政府购买;TR*(.)是指政府转移支付; f1是指充分就业决策变量1,针对政府购买的; f2是指充分就业决策变量2,针对转移支付的;BS是指实际的政府净收入;y是指实际的国民收入。
显然,(BS*-BS)的值存在三种情况:(1)BS*-BS>0,即潜在的政府净收入大于实际的政府净收入,意味着充分就业的政府财政预算G*(.)和TR*(.)是盈余的。若其余不变,这也就是,潜在的国民收入是大于实际国民收入的,即y*>y。那么,从实际的国民收入y的角度来看,这些预算的实际结果,对于预期的国民收入而言,是紧缩的,因而,就此可以把政府的财政预算视为是紧缩性的;(2)BS*-BS=0,即潜在的政府净收入等于实际的政府净收入,意味着充分就业的政府财政预算正好达到了潜在结果与实际结果的平衡。这样,相应的财政政策是不紧不缩的平衡着的;(3)BS*-BS
能够看出,布朗所阐述的这个概念是很清楚的,其之所以清楚,是因为人们默认了这里的y*是真实存在的。然而,因为这里的潜在国民收入y*,在以往的经济学范式里难以得到精确地预测和计算,因而,尽管这一概念得到了比较广泛的认可,但关于它的科学解释和精确的表示,却一直没有实现[3]。
随着经济学的科学进展,发现了经济的正则性(economic regularity)和固定替代弹性定律(the law of constant substitution elasticity)等,这些发现为对y*进行解释和测度,提供了更贴切的理论依据[4]。特别是,借助最新的经济学理论范式――有约束的利润函数(restricted profit function),即G函数,可以更容易地实现有关的初始描述,继之,可以顺利地运用有关引理和定理进行深入的分析,并得出精确的结果[5]。
二、因子间的固定替代与经济的正则运行
设显示财政约束条件的一般经济体,在G函数的框架下可以写为:
在(4)中,σpivi=ππpi-1-2πpiv1-πv1-1所示出的是政府购买增长率对价格增长率的替代弹性;σpiv2=ππpi-1-2πpiv2-πv2-1则是转移支付的增长率对价格增长率的替代弹性,i=1,2,...,I。
固定替代弹性定律证明,在经济运行中,也就是在经济的增长中,这些替代弹性是固定不变的。经济就是以它们为尺度,遵循正则性和约束条件的最小缩减率规律运行的。约束最小缩减率决定着经济运行过程中实际起着内在作用的那些约束条件的最优增长率,从而保证经济以正则状态来运行。反过来,从经济运行的角度来看,经济的正则运行,必定是遵循这种“最小率”法则的,从而在运行中维护并产生出新的“最小率”,构成最小扩充的经济容量[7]。
通俗地说,约束最小缩减法则就是,在没有其它外来干预的情况下,经济自身的约束条件会客观地依据固定替代弹性所给定的比率,自动地确定自己最小的被替代水平,从而以最放松的水平,保证经济的正则运行[8]。
从数值上来看,约束条件的最小被替代水平,就是最小的真替代减去最大的假替代所得到的差。
对于式(1),可以在给定的时间基准点(t=0)上,计算出约束条件v1(也就是政府购买)的最小被替代率为:
式(5)和式(6)所表明的是,在正则定律和经济容量最小缩减法则的作用下,政府购买v1的被替代率Δrv1(0)与直接决定它的第H个价格的增长率rpH(0)和第K个其他约束条件的增长率rvK(0)之间,分别存在乘数关系,相应的固定替代弹性值σpHv1和-σv1vK便分别是它们的乘数。同理,式(7)和式(8)所表明的是政府转移支付v2的被替代率Δrv2(0)与直接决定它的第M个价格的增长率rpM(0)和第N个其他约束条件的增长率rvN(0)之间存在的乘数关系,相应的固定替代弹性值σpMv2和-σvNv2便分别是它们的乘数。
式(5)-式(8)所给出的就是资源分配中关键活动和关键约束与经济容量之间的直接决定关系,它们之间的乘数或固定替代弹性值是经济结构进行调整的基础。它们可以成为宏观干预实施介入的参照,可以成为经济因子之间对干预作用实行传递的出发点[9]。并且,由此还可以看出,经济系统里的固定替代弹性值,便是经济因子之间相互由增长率传递为被替代率,或者反过来,由被替代率传递为增长率的乘数或移动系数[10]。
三、讨论与结论
为便于阐述,在进行下列讨论之前,有必要指出,被替代率指数的负数,便是增长指数。相应的,负替代指数的被替代率实际上就是增长率[11]。
在t=0时,若出现了充分就业,决策变量f1和f2分别决定的政府购买v1和转移支付v2的变化为:(Δrv1(0))=e-βv1(f1,0)和(Δrv2(0))=e-βv2(f2,0)。这也就是说,出于充分就业的考虑,导致政府购买和转移支付出现了变化,即分别有了增长。这里的e-βv1(f1,0)和e-βv2(f2,0)分别为各自的增长率,其中,βv1(.)和βv2(.)分别为各自的被替代指数。这也意味着,这时出现了对政府购买v1和转移支付v2的调控,有了调控值v*1和v*2,即有了: 也就是说,随着政府购买和转移支付的变化,与购买直接联系的这个价格pH和其余一个约束条件vK会即刻发生增长;而与转移支付直接联系的这个价格pM和其余一个约束条件也会即刻发生增长。
这些价格的增长和约束的增长,会在经济内部传递到其他价格和约束上去,这就是通过价格之间和约束条件之间存在的固定替代弹性发生变换,并根据正则规律进行选择。于是,有:
显然,有了式(10)和式(11),便很容易求解布朗的“充分就业预算盈余”方程了。也就是很容易得出国民收入预期了,并且,也可以很容易地得出有关评估值了。从而,也就可以对有关财政政策的实际效果进行比较精确的评价了。
综合上述,可以得出下列三点主要结论:
(1)宏观干预导致国民收入发生变化是一种真实的存在。要做出理论探讨,在以往的经济学范式里,虽可推断,却因为难以作出有效的初始陈述,而不得深入和精确,因此,只可默认其概念,而不能理解其规律。在最新的经济学理论范式G函数里,实现有关初始陈述已经是很容易的[12]。继而借助正则规律、固定替代弹性法则和Hotelling引理等得出有关测度,从而对这种真实给予精确地解释,也是比较容易的。
(2)事实表明,在现代经济管理工作中,财政政策已经成为日益重要的宏观干预手段之一,运用财政政策来调控经济已经越来越普遍,其效果也越来越明显[13]。然而,由于以往的经济学范式难以对此作出精确化的解释,致使对这种调控的预期效果,始终没有在理论方面得到有效的解释,更没有在计量方面取得实质性进展[14]。运用G函数继续进行探索,得出更加深入的理论解释和更加精确的测度,不仅会更有力地促进经济学理论的进步,还会更有力地推动有关计量技术的进展。
3)财政调控与国民收入是经济运行中的一对明显的对应,要使有关财政政策,例如出于充分就业而考虑到政府购买和转移支付应有所改变,那么,就有必要以预期的国民收入作为参照。而对这个预期进行精确化的分析,似乎更是必不可少。因为它的精确测度,不仅会清晰地揭示其本身,令人明了有关政策的方向;还会清晰地解释整体经济的结构变化,令人加深科学的认识[15]。这样的揭示和解释,对于经济学理论的发展和对于实际经济管理工作的开展,都是值得重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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