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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改制上市公司;企业资产评估;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2-0-01
一、改制上市公司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
在资产评估产生的十几年时间里,资产评估为我国产权市场的生成和发育提供了必要条件,有力地维护了上市公司资产业务各方的权益,为国家实施宏观经济管理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由于资产评估行业的发展时间较短,上市公司的资产评估过程中还存在不少的问题,这严重影响了上市公司资产的质量和资产评估行业的健康发展。资产评估是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由于资产评估结果是资产重组各方对资产进行定价的主要依据,因此资产评估的重要性得以显现。然而,从近年来有关证券媒体的报道来看,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质量却不容乐观,表现在不少公司的资产评估行为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充分、评估结果缺乏公证性。改制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信息披露、市场结构和评估质量三个方面的问题还较为突出。
二、提高对改制上市公司资产评估的对策措施
1.加强资产评估中间机构的独立权威性并减少行政干预。行政干预过多,影响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必须减少行政干预,加强资产评估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独立性、权威性。减少对资产评估的行政干预,将评估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能分由不同机构来行使。资产评估协会是政府与评估人员的桥梁,但从根本上应代表广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合理利益。在发达国家,评估协会是民间组织形式的行业自律组织。而我国的评估协会政府色彩较浓,民间倾向相对较弱。无法及时、有效地掌握和反映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要求,很难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资产评估协会应该具有独立于政府的独立性、以及资产评估界内的权威性。资产评估作为对外合作中不可缺少的中介环节,也必须适应国际通行的行业规范,加强资产评估协会的独立性、权威性。因此,减少行政干预,加强资产评估协会的独立性、权威性,是提高上市公司资产评估工作质量的必然要求,也是加强经济交流与合作、促进我国资产评估业与国际接轨的必要措施。
2.建立完善符合国情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目前,我国完整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尚还不存在,导致评估工作缺少统一规范的制约,所以必须借鉴国际先进的评估理论和方法,加快制定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本文建议:(1)在内容上,应该包括技术要求、职业道德要求、质量控制要求、后续教育要求四个部分,从各个方面对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提出规范。(2)在体系上,我们要保证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科学性、实用性,使其适应经济实践发展的需要。兼顾普遍性和针对性,稳定性和灵活性。既要有适用于所有评估活动的基本要求和共性要求,又要有专注于某一方面问题的具体要求。在保证评估准则稳定性的基础上,也要适应评估实践的不断变化,根据需要,成熟一个设立一个。
3.遵守规律运用科学公正的资产评估方法。由于收益现值法容易造成企业粉饰财务状况,并且吞噬未来利润,使上市公司无法形成超额利润,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因而应限制收益现值法的使用范围与条件,以真实体现企业资产的价值。对于企业的整体评估,本文认为不宜使用收益现值法,而应将被评估企业视为一个生产要素的组合体,评估其每一构成要素的价值,将各要素价值之和加总,以得出企业的整体价值。无形资产的评估中,对于专利权、专有技术、版权、土地使用权、商标权的评估,如果有可以参照的市场价格,应采用现行市价法;如没有可参照的市场价格,则可以采用收益现值法。商誉的评估一般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但是,对无形资产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时,应当注意遵循谨慎和科学的原则,充分考虑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防止过分乐观,高估资产。
另外,值得提出的是在评估时几个具体问题值得关注和引起注意:(1)对于不可再生资产不适用于重置成本法,如不能复制的土地、矿藏和不因时间推移而具有贬值性的资产如古董、文物等;(2)评估时如选用现行市场法,应充分考虑质量因素和市场供求关系对资产现行市价的影响;(3)评估时如选用市盈率乘数法对上市公司整体资产进行评估,其前提必须具有高度发达的证券交易市场,要有众多的上市公司作为备选参照物,否则不宜单独采用此法,只能作为验证评估企业整体价格的辅助方法。(4)运用重置成本法评估机器设备时应注意,对车辆成新率的确定,通常采用行驶里程法测算,对单位价值较高或进口的车辆采用加权平均法测算。对待修理设备应按修复的状况评估,再将预计修理费作为负债扣除。对评估中扣减机器设备功能性贬值因素,要根据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不是所有机器设备都应扣减功能性贬值的因素。(5)各种评估方法的配合使用问题。每一种评估方法都各有其特点和互补性,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情况复杂、受多种因素影响的评估对象,应从不同角度用不同计算方法进行评估,并对评估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差异原因,然后对估价进行调整,确定重估价格。当然在运用多种方法时产生的计算结果一般不相等,必须注意考察它们之间差异程度是否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最后,在资产评估后,为了防止某些经营乏术的经营者利用资产评估调账粉饰会计记录、掩盖经营实绩,除资产发生重大的永久性增值或贬值外,一律不得调整账簿、报表,只在报表附注中披露其评估值。当然也要有效防范信息批漏。注重对信息、公布的严密性和对称性。
4.持续有效提高资产评估人员整体综合素质。(1)提高评估人员的整体业务素质。从规范评估师的执业行为入手,建立一套与之相适应的技术准则,保证评估结果的质量。同时,增强评估人员在执业过程中的质量意识和风险意识。对于没有能力完成的项目,不应接受;对于没有经过现场勘察、分析的项目,不能出具评估报告;在评估具体项目时,严格按照评估准则执业,认真撰写评估报告,充分利用信息披露,合理规避风险;(2)提高评估人员的整体道德素质。加大资产评估职业道德的教育宣传力度;规范相关的职业道德准则,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加强处罚力度;(3)加强后续教育,提高评估人员的整体水平。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资产评估职业教育培训体系,制定一套科学、切实可行的培训方案。把评估人员的后续教育法律化、制度化的同时,要注意后续教育的科学性、系统性。
企业合并后,对于合并双方的不同法人以前年度的亏损弥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下称财税[2009]59号文)做出了特殊规定,明确被合并企业的亏损可在合并企业实行限额弥补。其中在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0年第4号,下称4号公告)进一步明确,弥补亏损的限额不是总额,是在税法允许的期限内每年可弥补的金额。合并方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申请所得税亏损弥补,填写的《企业合并业务申请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资产和负债计税基础明细表》(以下简称“计税基础明细表”)时,需要确定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公允价值,并按资产、负债的科目明细分别填列。如果不能按照要求填写,则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财会[2014]6号)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净资产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进行了原则性规定。对可辨认资产、负债以及净资产的公允价值,需要由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相关原则进行评估确定。根据会计平衡关系,资产-负债=净资产,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公允价值等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中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等相关准则、指南的规定,确定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时,一般是以企业整体为目标,选用合适的评估方法来确定。确定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是按照资产、负债项下各具体类别的特性,分别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来确定的。
二、不同评估方法差异辨析
按具体类别分别确定的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依据会计平衡关系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以企业整体为目标评估确定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二者在数值上可能存在三种关系,即相等、大于或小于。如果二者相等,意味着企业整体全部由可辨认资产、负债组成,并且二者在确定公允价值的评估方法上也一致。如果二者是大于或小于的关系,意味着企业可辨认资产、负债的组合价值与以企业整体为目标的净资产价值在构成范围及价值计量上存在差异。构成范围的差异表现在,企业整体价值中包含了不可确指、但与整体盈利能力不能分离的无形资产和商誉等价值,因为其不符合会计相关定义,没有包括在可辨认资产、负债组合中。价值计量的差异是由于在对资产、负债项下各具体类别的公允价值进行的评估,其实是属于部分资产评估,与采用收益法或市场法对以企业整体为目标的净资产评估,选用评估技术方法不同而形成评估结果的差异,本质上仍是由于构成范围不同造成的。对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净资产公允价值差异的处理办法,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的处理原则,对于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吸收合并,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按照评估确认的公允价值计量,净资产公允价值与计算的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如果是正数,单独做为一项资产—商誉处理,列入合并方账户。如果是负值,则作为合并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合并方取得的可辨认资产、负债在入账时,仅限于被合并方账面上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的范围和账面价值,不增加新的资产和负债,不采用公允价值的计量。在合并方进行所得税务申报处理时,对于被合并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可辨认公允价值的差额,无法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规定,也不宜借鉴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的处理办法,即净资产公允价值大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形成的正差额做为一项商誉资产列示,负差额则计入当期损益处理。以上已经分析得出公允价值差额的产生原因,是由于构成范围差异及由此引起的评估技术计量差异造成的。从构成范围上看,净资产公允价值中包含了不可辨认且与企业整体不可分离的无形资产价值。而可辨认资产、负债项各具体类别,在按其特性选用不同的评估技术分别计量时,并不考虑影响企业整体盈利能力、但不可确指和辨认无形资产的因素。二者在构成范围上的差异以及由此采用评估技术方法上不同造成了公允价值的差异。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从内涵上小于净资产公允价值,这种内涵上的差异是由于附着在企业整体上不可确指也不可分离的无形资产,无法在可辨认资产、负债的组合中反映造成的。基于这种认识,应当采用一种合理方法,将该差额分摊到可辨认净资产的组合中,使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与净资产公允价值在内涵上趋同,可辨认资产、负债分摊后公允价值与净资产公允价值符合会计平衡关系,满足所得税亏损弥补申报的需要。对公允价值差额进行分摊时,应考虑可辨认资产、负债项下各具体类别的流动性属性和价值内涵,以确定分摊对象和分摊基础。《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对公允价值计量及层次划分有相应的规定,对于流动资产及非流动资产项下的长期投资和各类负债项目,一般都有比较确定的金额或客观的市场价格,以此为基础确定的公允价值比较可靠,在公允价值层次也属于较高级别。对于不包括长期投资的非流动资产,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存在相同或同类资产活跃市场报价的,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评估结果,没有现存市场价格的单项资产,采用重置成本法确定其评估结果。无论是市场报价还是以重置价格确定的评估结果,都是基于卖方出售价格或买方购建成本的基础来确定的,没有考虑到也无法计量资产组合在购建完成后,在最佳用途下带来的协同效应。而非流动资产作为企业整体经营能力承载体的投资组合,没有考虑其最佳用途及协同效应,而仅以购建为基础分别确定、并加总得出的评估价值作为其公允价值,显然不能反映其真实价值内涵。从公允价值层次上讲,估值技术计量属于较低层次,可靠性也较差。因此,对于净资产公允价值差额,应以不含长期投资非流动资产为分摊对象,以其各构成部分的评估价值为基础按比例分摊,才能真实反映该类非流动资产组合的公允价值。在分摊后,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将消除,使得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公允价值符合会计平衡关系,也满足了税务处理的要求。
三、实务案例说明
关键词:企业整体出包经营;资产;财务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6-0-01
当前,我国部分企业采取整体出包经营的模式来强化资产管理,相比于企业自营或者部分出包经营,整体出包具有自身的优势,但这一过程中必须合理的确定承包金,并加强资产与财务控制,达到既维护发包方的利益,又保障承包方有利可图的目标。
一、企业整体出包经营的基本内涵
当前,我国企业采取整体出包经营模式运作的项目较多,如林场资源可以采取整体出包的方式,再如酒店、物业等资产也可以采用整体出包的模式,这种模式有其自身的优劣势。
1.整体出包经营的基本概念
整体出包经营即企业将其可分割的资产作为一个整体对外发包,由承包人进行经营的一种管理模式。从发包的标的来看,既可以是一个企业,如某子公司,也可以是一种可分割的业务,如企业物业管理等,因此,不能将整体出包等同于将企业所有的资产全部对外发包,也不能认为企业任一业务对外发包就是整体出包,而是要求出包的业务具有较为独立的形态,能够单独管理和运作。
2.整体出包经营的优劣势
首先,从优势来看,整体出包经营可以将企业非核心资产特别是一些企业不擅长、盈利能力不佳的资产进行剥离,通过邀请该行业内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雄厚的经济实力的主体参与经营,提高出包经营资产的盈利能力,这既保证了企业资产所有权,又能够帮助企业集中于核心业务,从而可以提高企业整体竞争力。其次,从劣势来看,整体出包经营后,企业转让了一定时期内该资产的支配权,如果市场环境等发生重大变化,则企业可能难以享受这种变化带来的收益。此外,如果承包人由于经营不善或者受外部市场环境的影响而出现经营亏损等问题,则可能将这种影响一定程度上传导给出包人,表现在出包人受合同约束无法立即解除合同等。
二、整体出包经营承包金的确定路径
整体出包经营承包金的确定路径主要包括承包金的支付模式、计算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1.出包人对承包金的测算与评估
无论采取哪种方式对承包人进行筛选,都不可避免地要先做到“心中有数”,即出包人对承包金要有一个主观的测算与评估过程,这样才能在筛选承包人时有的放矢。首先,要有效的对整体出包资产进行评估,即利用资产清查等方式了解资产的价值,并利用贴现法等方法进行评估。其次,要从机会成本的视角出发,对承包金进行合理的调整。在评估的基础上,要根据整体出包资产以往的经营情况、根据市场中同类型资产的经营情况,评估资产对外承包的机会成本,并与评估值进行比较,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未来市场的预测,确定承包金的基本范围。
2.整体出包经营承包金确定的基本方式
当前,几乎所有企业采取整体出包经营模式时都是采取招标的方式进行,因此,承包金的确定也主要是由招标方式来确定,一般而言可以采取综合评标法或者高价中标法,在综合评标法模式下,通过对承包人的投标价格、承包经营方式等指标进行评分,并确定不同指标的权重综合计算最终得分来确定承包人。从高价中标法来看,主要是先对承包人的基本条件进行审定,确定符合条件的入围者,再从中选择投标价格最高者作为承包人。无论采取何种模式,都并不一定是价格最高者获得承包权,而是要综合考虑其资产经营能力、预计采取的经营方案等,这样可以有效的规避对行业并不精通,没有完善的经营方案的主体承包,并进而给资产安全带来威胁。
三、企业整体出包经营模式下资产和财务安全控制策略
企业整体出包经营模式下,出包人必须要保障自身的资产安全,并获取一定的收益以维护自身利益,而承包人则必须利用好这些资产,尽可能的实现资产的保值增值,以获取足够的利润,因此,无论是出包人还是承包人都需要积极行动以强化资产和财务安全控制。
1.出包人要建立完善的资产和财务安全控制体系
首先,出包人要通过合同条款明确非正常状态下资产保全方案,特别是在承包人采取可能威胁资产安全的行为,或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出包人可以采取积极的举措进行干预,以此维护自身的利益。如承包人在出现严重亏损确实无法履行合同时,出包人有权要求提前终止合同。其次,出包人要明确承包人的资产保全责任,规定除正常的使用等导致资产减值外,承包人对资产的保值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切实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资产减值。再次,出包人要明确处罚措施控制财务风险,对于未按期支付承包金、未足额支付承包金等行为,出包人要提前通过合同等明确处理方法和模式,以此规避财务风险。
2.承包人要积极作为保障资产和财务安全
首先,要通过制度建设保障资产和财务安全。要按照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在资产使用维护等方面建立责任到人的制度。这一过程中主要是要对资产进行合理的分类,如划分为房屋等不易损耗的固定资产,机械设备等会由于使用而存在损耗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资产,明确不同资产保全的目标,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其次,要完善承包人购置的资产的管理方式。在承包期间承包人势必也要投入部分资产,如添置部分设备、对房屋进行装饰等,要明确这种资产在合同到期后的处理方式,如是归于承包人所有还是发包人所有,并明确双方在资产安全方面的职责。
3.促进信息交流强化资产和财务控制
首先,要建立定期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出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利用年度联席会议、重大事项决策联席会议等方式实现双方信息的交流,特别是承包方,要积极的向出包方汇报生产经营情况,促进双方的互动与交流。其次,要创新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如承包方可以邀请出包方委派专门人员跟踪承包人的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时更是如此,以便于出包人动态的掌握信息。信息化条件下,承包方还可以通过共享财务信息等方式帮助出包方了解出包资产运营情况。
参考文献:
一、知识型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法知识型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著作权等,均以知识为价值主体,其评估的公正性体现在投入知识价值的客观计量上。按照重置成本评估方法,其价值总量包含历史成本的折现值,使用过程的投入积累和对于被淘汰技术成分的价值剔除。
1、历史成本的确定
对于外购无形资产,如专利、专有技术等,除了直接反映其购置费的账面价值外,对于在培训、消化、改进等试运行过程中的投入也应计入历史成本之中。因为这些投入保证了被引进技术能够适应生产环境,发挥效能,使得无形资产价值得以确立。对于自创无形资产,其历史成本则一般包括开发研制费中的研制人员的工资、奖励费用、物资消耗费、仪器设备使用费、技术培训费、信息资料费、调研咨询费、评审鉴定费、试运行费等等。由于开发研制费中通常还包含设备购置费,这部分费用经资本化转为固定资产价值,因此应从自创无形资产的初始投入中剔除。
2、使用投入的确定
这类投入分布于从初始购入(或自创)至评估时的全过程,可考虑分不同的阶段予以确定。比如在重大的技术改造、设备更新、产品升级过程中,将容易计量的有形的固定资产投入从总体投入中分离出来,而将剩余部分作为无形资产处理。实际操作可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①技术投入维护。为保持专有技术的先进性和垄断性而投入的技术维护费,可从设备更新改造和产品更新换代的总投入中予以分离,分离的比例可视其技术难度和水平而定。②开拓功能维护。依据设备状况而对原技术资产予以改进,从而拓展其功能。所增加的资产价值,可以拓展功能的实际投入为基础予以确定。③适度规模投入。在生产规模扩大过程中,为使专有技术适应新的规模,必然伴随知识和物资的投入,可以参照规模扩大的比例予以确定。以上所有的价值量,最终都要转化为评估时的现值。
3、使用过程中的损失
它包括技术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其中技术性贬值是指技术进步中出现了性能优越的新资产,使得原有技术部分或全部失去使用价值而造成的贬值;功能性贬值是指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发现自制或购买的无形资产如专有技术存在功能,或与现有设备水平难以匹配,无法实现预期功效而导致的价值损失。
二、整体型无形资产重置成本法
整体型无形资产,是指以企业整体为荷载的无形资产,如商标、商誉等等。它们可以为企业提供未来的经济利益和超常的预期收益。之所以能够这样,是由于企业具备多方面的优越条件,包括有利的经营关系,良好的管理方法,优良的职工素质,和谐的内部关系,优越的地理环境,完善的销售网络,畅通的资金渠道,高度的企业声望等。而这些条件的获得来自于诸多方面超常投入的长期积累,既存在物资的投入,也包括知识的投入,如广告宣传、职工培训、调查研究、收集情报、建立销售网络、开辟信息渠道等。
1.商标
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其价值变化量包括产品宣传、企业形象、质量检测、管理咨询、市场调查、战略研究等项耗费的累积。同时,企业收益的增长率,还将影响企业商标的价值增量,如果由于某种原因,企业整体声誉受损,市场占有率萎缩,企业经济收益降低,则商标的价值应当从投入价值中扣减适当的份额。因此,商标价值应等于历史成本折现值与使用过程中价值变量之和,其中,历史成本可用企业开办费和产品试制费予以计量。
2.商誉
关键词:企业价值评估;问题 ;对策
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并撰写报告书的行为和过程。企业价值评估是将一个企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依据其拥有或占有的全部资产状况和整体获利能力,充分考虑影响企业获利能力的各种因素,结合企业所处的宏观经济环境及行业背景,对企业整体公允市场价值进行的综合性评估。从我国企业价值评估业的发展看,企业价值评估实践产生于经济转型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需要,虽然理论界与实务界不断进行探索,但由于理论研究的滞后、评估人员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以及市场环境的制约,企业价值评估在实践中尚面临评估方法不科学等诸多问题。
一、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存在的问题
1.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研究相对滞后
企业价值评估概念的歧义与多解增添了实务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企业价值取决于其未来盈利能力。企业的盈利能力又取决于企业资产的数量和质量,通过权衡资产未来收益能力与可能承受风险的大小,投资者或资产评估师就可对企业价值大小作出评估。由此观之,企业价值是指企业的内在价值,它等于企业资产未来收益的贴现值。根据 MM 理论,企业价值是指企业的市场价值,等于债券价值与股票价值之和。不过,企业内在价值决定了市场价值。从产权交易、企业并购的角度看,企业价值评估是指股权价值评估,是企业部分价值的概念,它等于企业资产价值与负债价值之差。从企业破产角度看,企业价值评估是指资产价值评估,是企业整体价值的概念。2004 年 12月 30日,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从评估实务的角度指出 :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注册资产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因此,关于企业价值评估概念的认识还是有差别的,这对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制定和实务操作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2.传统价值评估方法应用存在局限性
在传统价值评估方法中,存在重“成本法”,轻“收益法”和“市场法”的情况。成本法具有客观、便于操作、评估风险小、评估成本低等优势的优点,因此成为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实务常用的方法。但其也存在缺陷:忽视了资产之间的协同效应及表外资产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忽视了企业未来成长机会对企业价值的影响,具有静态性;其适用于破产企业价值的评估,适用范围较窄。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目前我国仍主要采用成本法对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尽管现行评估操作规范要求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时,除采用成本法外还要运用收益法进行验证,但由于收益法在运用中存在参数值预测难度大、对评估人员专业水平要求高等原因,实际上就很少使用收益法。同时还存在某些评估方法假设的前提条件不适合我国目前资本市场的现状等,传统价值评估方法应用存在的局限性提示着迫切需要完善价值评估方法。
3.评估人员的自身素质良莠不齐
企业价值评估是一项需要运用多种知识和经验进行价值判断的工作,评估人员的能力直接关系到评估的质量,而待评估企业面临的客观环境总是在不断变化的,评估人员的知识和经验积累需要一个过程,并且总会有一定限度,因此即使对一个长期从事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的评估人员来说,也可能因为情况的变化和待评估企业的复杂性而出现判断失误而产生风险。如果评估人员在从事企业价值评估过程中责任心不强或缺乏职业道德,没有尽责地完成评估项目,或者丧失了应有的独立性、公正性原则,违反了评估法规和准则的要求,做出了错误或不实的判断,就会增大企业价值评估的风险。
二、改进或完善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的对策
1.加强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研究
理论上,中国目前缺乏一套比较成熟的企业价值评估概念与方法体系,应充分发挥政府、协会、评估机构、高等院校的作用,组织人员对此进行研讨,形成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接受的企业价值评估概念与方法体系。同时,为改善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理论研究相对滞后的局面,提高评估在行业中的地位、促进资产评估的有序发展、以及提高资产评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有关部门要尽快出台更为可行的《资产评估法》,为企业价值评估提供法律依据。
2.逐步完善企业价值评估方法系统
根据评估目的和对象的不同,选择与之相适应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随着资本市场、产权市场的发展与完善,资产评估市场日渐成熟,企业价值评估概念及其方法会越来越被理解和接受,企业价值评估理论与准则体系将逐渐成熟和完善。片面理解企业价值评估概念及方法将成为过去,但要实现这种转变还需要做很多工作。理论上,需要对企业价值评估概念及方法进行进一步研究并形成一套比较成熟的资产评估理论体系 ;实践上,需要进一步修正和完善企业价值评估试行办法,形成企业价值评估准则,进一步规范三种评估方法的适用范围、使用条件和程序,以及评估假设、数据基础、影响因素等。
3.进一步提高资产评估师的综合业务素质
企业价值评估是一项综合性知识和技能要求很高的工作,要求资产评估师不仅懂得资产评估、会计等专业知识,还要懂得财务管理、金融、经济学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我国资产评估师之所以偏好成本法,和许多资产评估师的会计出身有关。但成本法可能与评估目的、对象不相符合,并不能真正满足委托人的需要。因此,应加强和规范资产评估师的后续教育,拓宽资产评估师的专业知识面,通过案例教学来提高资产评估师的综合业务素质 ;改革资产评估师考试制度,增加综合测评考试环节,有针对性地考核考生的行业分析、企业战略、财务分析、资本市场等方面的知识 ;修订和完善高校资产评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对此,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可以提出一个有指导意义的资产评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参考文献:
[1]张鼎祖. 企业价值评估的市场法研究[D].中南大学,2009.
[2]石桂峰. 企业价值评估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0.
一、资产评估与会计的联系
1.资产评估中大量运用现代会计计价方法
资产计价有历史成本法、重置成本法、未来现金流入现值法、现行售价法、可变现净值法、成本与市价孰低法、标准成本法等多种方法。其中,历史成本法是传统计价法,其它方法简称现代计价法。历史成本法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长期以来各国的会计准则中绝大多数非货币性资产都规定用历史成本计价。但在通货膨胀严重动摇币值不变假定下,历史成本法暴露出越来越多的弊病,现代计价法虽然在理论上能更好地反映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由于下述原因,却一直不能在会计实务中得到推广运用:
(1)未来现金流入现值法适用于整体资产的计价,却不太适用于单个资产,而且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率、收益期限的估计带有明显的主观性。
(2)重置成本法基于假定的购置或替换,会计人员很难及时掌握所有资产的现实市场价格,更难适用于专有资产和季节性、特殊型号的资产。
(3)现行售价法及可变现净值法基于假定的出售,而且必须假设存在管制的市场和稳定的价格,对于专有资产、在产品、半成品等也无现成市价可循。
(4)现代计价法可操作性差。我国目前推广这些方法,会计处理会失去统一的计价基础,财会人员如根据主观意愿随意变动资产价值,会导致资产计价的混乱。再者,会计信息的质量成本也太大,不符合成本效用原则。
基于上述原因,现代计价法在会计实务中目前还行不通,但在资产产权发生交易、变动时,却有使用现代计价方法进行资产评估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在于资产评估时,必须以资产公允的现时价值作为产权变动的交易价格或底价,而帐面历史成本显然不能满足要求,必须采用现代计价方法更为精确真实地评估出资产现值;可行性在于资产评估中只是对部分产权变动的资产或少数企业的全部资产采用现代计价方法,实施难度和操作成本比在会计实务中全面推广要小得多。处于中介地位的评估机构是为当事人双方服务,对双方负责,为保护自身声誉,客观公正是其基本原则,因此能较规范地使用现代计价方法。产权交易时,接受方以在评估基础上形成的交易价为原始成本入帐;出让方要把用现代计价法评估的资产从帐上转出,帐上剩余记录仍符合历史成本原则,所以与会计上采用历史成本记帐的要求没有冲突矛盾。
正是由于上述必要性和可行性,现代计价法成为资产评估的主要方法,如指数法、功能计价法、直接计价法、统计分析法、成本和生产能力关系法是重置成本法的运用和发展;市场法、预期收益法由未来现金流入现值法而来;现行市价法也来源于会计中的市价法。
2.会计数据是资产评估的重要依据
由于我国尚未形成充分发育完善的资产市场,对资产未来收益额的预测还存在条件上的限制,目前国内评估中使用最多的是重置成本法。而重置成本法是把资产现时状况、价格变动和技术变革对历史成本的影响加以量化,在帐面历史成本基础上修正得到的,因此,大部分资产的评估要以会计数据作为基础性资料。即使采用收益现值法和市价法进行评估,某些帐面记录也可作为最主要的依据,因为现金入帐是以票面金额计价;应收帐款在报表上列示的净值是估计的可变现净值;短期有价证券也可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计价,这几项资产评估的结果只需在帐面记录的基础上稍加修正即可。
二、资产评估与会计的区别
1.资产评估结果较会计具有多样性。同一资产,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会产生不同的评估结果,但会计上符合客观性的标志是在查证相同的数据之后,基本上能得出相同的计量结果和结论。如座落在繁华商业区和位于边远山区的完全相同的两个建筑,由于前者的市场价值大,评估值要高于后者,但会计将严格按构建成本计价,得出相同的结果。又如,同一资产在继续使用前提下的评估值也会明显高于准备清算前提下的评估值。
2.资产评估较会计重视资产的贡献性。辅资产或资产某一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在整体资产中发挥的作用,是资产评估的一个原则,如果缺少这一资产或部分,将会对整体资产造成很大损失,就应从贡献性出发而不是从取得成本出发评估其价值。我国会计准则规定,对于各种财产物资均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3.资产评估较会计强调资产的整体效益。在进行总体资产评估时,是把整个企业资本化,注重单项资产集合所产生的整体效应,不仅要评估有形资产和可确指无形资产,还要评估不可确指无形资产。以商誉为例,包括商品在内的资产价值才是整个企业的评估值,但会计制度规定:“除企业合并外,商誉不能作价入账”。可见,会计力求各项资产价值之和与企业整体资产价值的一致性,而忽略了其间的效应差异。
4.资产的评估比其会计核算更复杂,对人员素质要求更高。资产帐面值都是以已成既定事实的费用价格为基础核算出来的,因为成本核算的基础资料也是各种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购进价格,因此,资产核算相对简单。资产评估要考虑资产现时状况、价格变动等一系列因素,不仅要从资产占有单位,还要从外部世界搜集大量相关信息,进行加工处理,最终确认出资产的现时价值。因此,评估是多门学科相互交叉的边缘科学,评估人员应是多方面知识和能力的人才。
5.资产评估所依据的标准和方法比会计具有更大的可选择性。我国会计规范体系对各会计事项作了较详细严格的规定,只有少数业务具有方法上的可选择性,如实际成本计价法下存货发生的核算、折旧的计提、坏帐准备的提取等。评估的标准和方法是由评估机构依法确定的,但具有更大的可选择性,如存货成本与市价孰低法中范围、幅度及比较资料的掌握;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和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免税进口设备评估值含税与否;坏帐准备的计提方法与坏帐的实际判定;递延性资产、收益和损失的摊销处理等,除现金外几乎评估标准和方法都有不同选择。
6.资产评估较会计易受政策变动的影响。会计是在会计法和“两则”、“两制”为主的规范体系下进行的,其它配套政策和规范如税法、公司法、各类商法基本上是通过影响上述规范体系来影响会计核算。资产评估则直接处于财政金融、财会税收、物价商贸等政策法规的规范之下。由于会计改革一方面要适应国内需要,一方面又要与国际接轨,改革步伐较大,目前较其它配套改革具有一定先行性。资产评估面临的各种政策法规进度不一,力度不一,深度不一,地区和地区之间不一,变动也较快,这些都给评估带来较多的影响。
7.资产评估要考虑竞争原则、替代原则、最佳利用原则等,会计则不考虑这些因素。
三、几点建议
1.资产评估中大量运用现代会计计价方法,但其与会计之间又存在易被忽视的区别,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在很多方面还无法直接满足评估这一特定目的的需要。实际工作中如对这些差别认识不够,直接引用某些会计数据,会影响评估的科学性。因此,应加强评估理论和财会知识的学习,深刻理解资产评估与会计的联系和区别;评估机构中应配置相当数量精通现行会计制度的人员,以充分并正确地运用会计信息为资产评估服务。
论文摘要:资产评估是对资产价值的评定估算。资产评估方法是实施资产评估工作的技术手段。在多年的资产评估实践中,形成了资产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通过对三种方法的比较研究,能够在以后的评估工作中选择最合适的评估方法,以便对被评估资产作出最合理的估算。
资产评估,顾名思义,是对资产价值的评定估算。资产评估方法是实施资产评估工作的技术手段。这项工作既有客观性,既要考虑资产客观存在的现实状况,又有主观性,即评估人员要评估对象的现状及其获利能力进行分析判断。这种客观性和主观性的结合,要求资产评估具有一套与其他工作或学科不同的特定方法。在多年的资产评估实践中,形成了资产评估的三种基本方法,即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实际上在资产评估实践中评估人员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因此,有必要对三种方法进行比较分析,以便于区分不同情况下应该选择适当的评估方法。
一、收益法与成本法的比较
(一)计价标准的比较
1、收益法的计价标准
收益法的计价标准是收益现值标准,即是以收益现值来衡量资产评估价格的计价标准。把企业或其他某种具有完整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的整体(或单项)资产投入流通,是本金的流通,他的计价应该是对于其获利能力的计价,使用收益现值标准。在本金的流动中,资产可以按照他的预期收益的现值来评估,也就是说,他的评估依据不是收益现状,而是与其在未来正常经营中可以产生的收益。所以,适用收益现值标准的前提之一是资产的投入使用。“投入使用”的含义是企业持续经营,他所产生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能够满足和适应社会的需要,并从中产生受益。显然,只有在投入使用的前提下,资产才能带来剩余产品的价值,才能带来收益,才有适用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基础。
2、成本法的计价标准
成本法的计价标准是重置成本标准,即用重置成本来衡量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计价标准。重置成本是指以现行市价重新计算的购置某项资产所需要支付的全部费用。资产的重置成本与原始成本不同,主要表现在计价所依据的市场物价水平不一呀,原始成本所依据的是当初构建该项资产的市价水平,而重置成本所依据的是当前的市价水平。资产的加价固然有该项商品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的,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社会历史范畴,它随着在生产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特别是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资产的历史成本和重置成本差异很大。会计核算以原始成本为依据,折旧计提偏低,就会产生资产价值补偿不足、产品成本核算偏低、企业经营收益虚增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以重置成本对资产进行评估,并以此为调整会计账目的依据就比较符合实际,因为它能随着物价上涨使资产的价值损耗得到相应的补偿,保证经营收益的正确实现。所以说,以重置成本为计价标准,对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克服了历史成本计价对于物价和技术变动的不适应性。
(二)适用范围的比较
1、收益法适用的业务范围
(1)企业股权变动。企业股权变动所涉及的资产是企业的整体资产,它比单项资产要素的加总具有更丰富的内涵。因它是作为所有者权益在流通,所以它的价值评估只能用收益现值法。
(2)房地产及资源性资产。房地产价值一般表现为交换代价的价格,同时也可表示为使用和收益代价的租金。房地产价格与租金的关系,犹如本金与利息的关系。在工商领域里,房地产产权的变动实际上涉及地租收益的转移,其价值尺度是按照地租来度量的,因而适用收益现值标准。
各类资源性资产,如矿藏、草原、水源、森林等天然资源,其价值是通过收益来实现的,因此适用收益现值标准。
(3)无形资产转让业务。对于知识性无形资产,作为劳动成果,它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但对于有形资产,这类无形资产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它的运用可以使有形资产的收益能力产生很大的增量,它所带来的追加收益可以单独评估。并且,无形资产具有高度的垄断性,所以它的价值往往以由他带来的追加收益来衡量,适用收益现值标准,这是单项无形之产于单项有形资产买卖所具有的根本区别。
2、成本法适用的业务范围
重置成本标准对于一切以资产重置、补偿为目的的资产业务都是适合的,如资产的抵押、保险与赔偿,以及我国的清产核资工作。由于我国充分发育的资产市场尚待建立和完善,应用其他计价标准的客观条件不成熟,所以单项资产买卖的价值评估广泛地采用了重置成本标准。即使在企业整体转让的场合,也要应用重置成本标准队分项资产进行估价,提供重做资产负债表的基础价格资料。
(三)决定评估价值的基本因素比较
1、在适用收益法的场合,资产的评估价值取决于预期收益额的本金化率。在资产评估中,收益额可以分为净利润和净现金流量,期间又有税前、税后、息前、息后之分。从投资回报的角度看,净利润是所有者权益,利息是债权人的收益。企业的资金来源按照性质可划分为两类:一类是负债,一类是所有者权益。如果被评估的企业资产是含长期负债在内的全部投资,它的收益现值就要按扣税利息加上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作为收益额计算。如果被评估的企业资产仅仅是所有者权益,如产权接受方承担全部债务,栽植需要购买所有者权益的场合,它的收益现值所依据的收益额只能按照净利润(或净现金流量)计算。总之,明确收益的边界和内涵,对于收益法来说是极为重要的。
本金化率是受益于资产之间的比率。在资产评估中,适用本金化率的选择与确定,必须按照一定的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从根本上说,适用本金化率取决于社会平均本金化率,在具体测定时,一是要考虑投资的无风险利率,它相当于投资的最低机会成本,在我国一般可采用国库券利率。二是要考虑该行业和该企业的风险因素,即风险报酬率。
2、在适用成本法的场合,资产评估的价值取决于重置净价。重置净价是重置全价扣除贬值后的余额。重置全价又称为完全重置成本,在资产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它可以分为复原完全重置成本和更新完全重置成本。复原完全重置成本是在原资产购置的全部成本核算资料基础上,按照现行价格和费用标准的重置价值计算的,它仅考虑物价变动的影响。更新完全重置成本是指利用新材料、新工艺,以现时价格构建相同功能的全新设备所需的成本。这里,不仅考虑了物价水平变动的影响,还考虑了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提高对重置全价的影响。
(四)收益法与成本法的区别与联系
收益法和成本法适用的资产评估业务属性分别与两大市场——要素市场和本金市场相关,所以收益法和成本法是两大根本不同的股价标准,不得任意混淆两者之间的区别。
收益法是反映本金市场等价交换特征的计价概念。本金的流通,其产出是收益。在收益法的应用中,评估的是资产的产出价值,即资产未来获利能力的折现值。而重置成本作为投入过程的资产计价,反映的是资产作为生产资料在再生产条件下的价值。从投入过程看,资产价值包括资产购置价值,采购费用、安装调试费用,即维持资产在用状态所发生的一切成本均是决定资产价值的因素。
但是,收益法和成本法也具有内在联系,这种联系既反映在价值基础上,以反映在资产业务的关联上。因为从全社会的范围看,收益现值总额总是与相应的资产的重置成本净值总额相适应的。个别企业的收益现值与重置成本之间的差额时有超额利润或经济性贬值引起的,亦即可以根据企业资产的重置净价和超额收益,评估企业收益现值。
另外,在运用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时,尤其是对于产权变动的各项业务,都要同时提供资产重置成本清单,为折旧、保险等业务服务,或为其他配套工作服务。
二、收益法和市场法的比较
(一)市场法的计价标准
市场法的计价标准是变现净值标准。变现净值标准是用变现净值来衡量被评估资产价格的一种计价标准。变现价格是指要素资产在公平市场上的交易价格。例如,机器设备在生产资料市场上正常流动,它的现行市价就是变现价值。非公平市场价格,如迫售价格或优惠价格尽管也是变现,但不能算作“变现价格”。
此外,对于企业或整体资产买卖,也有公平市场和公平市价,但它属于本金市场的业务范围,其价格在本质上与要素市场不同,所以也不能称为“变现价格”。总之,在资产评估中,变现价格特指要素资产在公平市场的先行价格。
变现净值与变现价格属同一范畴,它是变现价格扣除费用后的余额。变现费用是指为使资产变现而发生的全部开支,包括资产拆除费用,按照出售需要进行整理、装修和包装的费用,运输费用以及销售费用。
由此可见,变现净值取决于变相价格和变现费用。变现价格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首先受资产再生产价值的影响。资产再生产价值即指在现有生产条件下,相应功能的资产所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这是与重置成本一样要考虑的因素。其次是受自产自己的功能状态和损耗情况的影响。但更重要的还是受市场条件、供求关系情况的影响。所以说,变现净值的评估是高度的市场化的评估,直接受市场的检验。这就是市场法与收益法在计价标准方面的主要区别。
(二)市场法适用的业务范围
适用市场法评估的资产,要求其余有一定的通用性或可售性,不但在市场上存在潜在的买主,而且在市场上能够搜集到具有可比性的同类或相似资产的交易资料。因此,适用市场法评估的资产业务,主要是单项生产要素的交易,如买卖设备、原材料,用单项生产要素做投资参股、合作经营等。在课征财产税和遗产税方面,一般也以现行市价为水急。而收益法适用的前提是被评估资产必须能带来收益,这就是市场法与收益法在适用评估业务方面的区别。
(三)决定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基本因素
决定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因素,主要是收益额、本金化率等。而决定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因素是一个公平市场,一个活跃的资本市场。这里的公平市场首先是指各经济主体之间平等地交换商品、平等的参与各种市场竞争,没有超越经济的行政特权的任意干涉,没有垄断,没有对市场的分割和封锁,没有拉关系走后门的干涉的市场。其次是指买卖双方都要有充分的时间,买方有充分的时间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卖方也有充分的时间选择适当的买主,以使资产价格更高一些。而活跃的市场,就意味着被评估的资产具有一定的通用性或可售性,要有市场,不仅要有潜在的买主,而且要有可比的对象。
(四)收益法与市场法的联系和区别
由于收益法是将被评估对象作为一种获利能力而确定其价值的一种方法,因而它是用于企业整体作为评估对象的资产评估。以企业整体参加以下活动,如企业经营评价、股份经营、联营、兼并、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应采用收益法;但项资产在可以单独计算预期收益时也可采用收益法。
收益法是一种着眼于未来的评估方法,它主要考虑资产的未来收益和货币的时间价值,以主要优点是:l能够较真实、较准确地反映企业本金化的价值。2在投资决策时,应用收益法的得出的资产价值较容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其主要缺点是:1预期收益额的预测难度较大,受较强的主观判断和未来收益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2在评估中适用范围较窄,一般是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市场法是在公平市场条件下,通过对被评估对象和在市场上出售的、与其相同或相似的资产的异同比较,调整差额,进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概括地说,迄今本思路是就是参照市场类似资产价格;爱萍古代评估资产。
由于市场法是以同类资产销售价格相比较的方式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重估价值的,因此。运用这一方法时一般应具备两个先决条件:一是要求市场发育比较健全,经常有类似资产的交易,市场所反映的资产价格信号真实、准确、正常;二是要有与被评估资产相同或相似资产近期交易价格作参照物。参照物不能是单一的,一般应在三个以上。运用市场法评估资产,其重估价值一般较为准确,但是,市场法要求市场发育比较健全,并以能够相互比较的资产买卖在同一市场或地区经常出现为前提。而我国目前生产资料市场尚在建立和完善之中,资产交易并不多见,故资料收益较为困难,因而市场法的实际运用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将受到一定的限制。
市场法是从卖者的角度来考察被评估资产的
35变现值的。资产重估价值的大小直接受市场的制约,因此,它特别适用于产权转让或重组时数据充分可靠。市场活跃的资产。
市场法的优点,在于充分考虑了市场变动因素,比较真实地反映了评估时的市场价值;市场法的缺点是,考虑的因素不够全面,而且须存在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需要有公开及活跃的市场作为基础,如缺少可比参照物及其对比数据,这种方法就难以运用。
企业折现现金流法是将企业资产在未来所能产生的自由现金流根据合现的折现率予以折现,得到企业的经营价值,然后减去所有非权益资本价值后计算权益资本价值的方法。其基本模型为:
其中:FCF:经营性资产自由现金流;非营业性资产价值:如现金、流动性强的金融资产、不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等;WACC:加权平均资本成本;t:估值年限;非权益资本价值:债务价值、优先股价值等。
二、折现现金流法在权益资本价值评估应用中的问题分析
(一)正确区分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并采用不同的价值评估方法
在评估时,企业首先要将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性资产进行恰当归类,即经营性资产的自由现金流不应包括任何来自非营业性资产的现金流,非营业性资产的价值应该单独计算。这主要是因为,对于经营性资产而言,其当前价值主要依赖于未来产生的现金流量,而非营业性资产其当前价值的计算采用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不合理。一般来讲,企业的非营业性资产可以分为两大类:一大类即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流动性较强的金融资产(如交易性金融资产),因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这些资产的计量属性均采用的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而不是现值计量属性,因此在计算其价值的时候,一般应采用最新公布的资产负债表的信息,而不采用折现的未来现金流量。至于对不同企业进行评估时,到底哪些列入经营性资产哪些列入非营业性资产,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这有赖于企业管理当局的持有意图。第二大类即缺乏流动性的投资(如不进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由于对于不进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来而言,对于母公司价值评估可利用的信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处理的规定,其可利用的报表信息取决于持有股权比例的大小,但如果对子公司的投资采用折现现金流,其折现率的选择应选择与投资风险相当的资本成本,与经营性资产折现所选择的折现率不相一致,因此对这类投资最好也应单独计算其价值,而不应将其列入经营性资产。
(二)对历史财务报表进行分析调整后预测经营性自由现金流
自由现金流量(FCF)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扣除资本性支出的差额,即扣除新增投资后公司核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反映了在不危及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前提下可供分配给股东和债权人的最大现金额。它是企业折现现金流量法估值的基础。由于自由现金流受收入增长和投入资本回报率的约束,因此,在预测未来自由现金流之前,企业需要先考查公司的历史财务绩效,重点关注对自由现金流产生决定性影响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与收入增长上。此外,由于投入资本回报率和历史自由现金流无法直接从公司的财务报表中计算出来,因此需要首先对历史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将其调整为经营项目、非经营项目和资本结构区分开来的新的财务报表,在此基础上,利于调整后的财务报表来计算历史自由现金流量以构成未来预测的基础。在预测未来自由现金流量时,从价值评估的实践操作而言,短期来讲(一般1―5年),可以从会计报表的所有项目入手,如毛利、销售费用、应收账款、存货等。对于中期而言(通常为5―10年),由于具体的分项目预测涉及到太多的不确定性,而且预测准确性难以有效把握,因此可把预测的重点放在企业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上,如营业利润、调整税率等指标。再对于长期而言(一般10年以上),逐年预测企业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对于价值评估没有太大意义,计算长期以后的现金流量就要利用连续价值的计算方法。
(三)选择合适的折现率
要计算经营性资产的价值,就要对预测的自由现金流按照时间和风险进行折现。由于自由现金流对所有的投资者都是可得的,因此自由现金流的折现系数必须代表所有投资者面临的风险。由于加权资本成本(WACC)综合了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要求的基于市场目标价值的回报率,因此折现现金流法模型在企业价值评估时折现率选择加权资本成本比较合理。
(四)评估企业整体价值(即经营价值+非营业资产价值)
在对未来期间的经营性自由现金流进行预测的基础上,通过选择合适的折现率(WACC)对未来自由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即评估得出企业的经营性资产的价值,再通过对现金、流动性较强的金融资产及不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的价值进行单独估值,就可以评估得出企业的整体价值。
(五)分项目评估非权益性资本价值
根据前面的分析,把企业的经营资产价值和非经营资产价值相加就得到企业整体价值,用企业整体价值减去所有非权益性资本价值,就可以评估得出权益资本的价值。企业一般常见的非权益性资本价值主要包括负债、经营性租赁、或有负债、少数股东权益等。在对这些非权益性资本价值进行评估时,要结合不同项目的特点采用相应的方法评估其价值,比如对于一般负债而言可以采用市场价值,如果不满足这样的条件,就应当按照预计未来支付债务所要偿付的本息选择合适的折现率予以折现,当然有些情况下,利用账面价值作为价值评估值也可能是一个合理的估计值。
在分项目评估非权益性资本价值并将其相加后,将前述已评估出的企业整体价值减去非权益性资本价值即可得出权益资本价值。基于这样的原理,在评估权益资本价值的基础上,价值评估人员还可以将这种方法用于公司股价的评估。
三、折现现金流法的固有缺陷及其他估值方法的选择
一是作为折现率具有可便于理解性及操作的简单性,但缺陷也非常突出。如果把资本成本作为一个常数来对未来所有的现金流量进行折现,实际上相当于假定企业是以固定的负债比率目标管理其资本结构的。但实际上这种假定与实际情况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背离。
二是折现现金流法还有一个固有的缺陷,在注重公司绩效考核的现代企业管理体系中,单纯依赖现金流的信息很难对公司的绩效做出准确判断。因为自由现金流的减少可能缘于公司的绩效不良或公司的新增投资减少。
关键词:电力企业;资产评估;质量;体系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01
就目前而言,我国电力企业在资产评估中方法较为单一,评估工作随意,评估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评估结果真实性较低等问题,其主要原因是由于电力企业资产评估需求的缺乏、质量监管体系的不完善、资产评估攻击失效以及产权交易的非市场化。针对上述问题,需要通过政策导向,提高对高质量资产评估的需求,同时要求相关利益者加强对资产评估质量的重视;引入竞争机制,培养高质量的评估团队,不断提升资产评估的信息化水平,同时还需要不断完善评估质量监管体系,全方位提高电力企业资产评估质量水平。
一、资产评估的概念及特点
(一)资产评估的概念介绍。资产评估即专业人员根据某种目的,以企业资产当前的状况作为基础,根据其功能、使用效益和企业生产水平和经济情况,按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程序,运用科学的手段,对某个特点时间点的企业资产价值做出评定和估算,提出专业意见的过程、在实际经济生活中,资产评估工作涉及多种行为,例如:产权转让、破产清算、资产纳税等等,都需要将资产的价值作为参考的依据,其资产价值并不是指账面的历史价值,而是企业资产在某个特定时间点的市场价值,为了对现行市价进行判断和估算,就需要进行资产价值评估工作。
(二)资产价值的特点。其一:现实性。将评估基准日作为参照时间,根据这个时间点企业的资产状况对资产进行评估,由于资产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每天都处于不断的运动和变化中,其数量、结构、价值不可能长期处于相同的状态,其评估工作不会受到历史业务及其记录等约束。其二:市场性。资产评估是一项专业的中介活动,它来源于市场,并且服务于市场,它的根本目标是根据不同的资产,通过模拟的市场条件进行资产的估算和评定,估算的结果需要得到市场的检验。其三,公正性。其公正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需要按照相关准则和规程进行的,需要具备公允行为规范以及业务操作规范,这是保证其公正性的基础;第二:评估工作人员和企业资产业务无利害关系,这是公正性组织的建设基础。
二、电力企业资产评估质量的现状
我国资产评估监管部门为了有效地提高资产评估质量,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在2001年制定了资产评估准则,为企业开展评估工作起到了指导作用,同时多年来对资产评估人员进行统一的考核,培养了大批优秀人才。
电力企业的资产类型包含: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以及投资等。对电力企业资产进行评估需要从整体和局部来考虑,从整体进行评估时,可以采用现行市价法和收益现值法,从局部进行资产评估时,通常采用重置成本法。但是在实践的过程中,重置成本法还是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该评估方法需要将企业的资产化整为零。形成独立的单项资产,在对这些单项资产的成本进行重置,电力企业具有资金、技术密集的特征,对于其中一部分资产,需要人为的分割才能进行评估,所以容易常出现遗漏和重复的现象,针对含阀门等材料的管道系统和包含电缆、照明器材等材料的电气系统而言,有的时候却很难进行分割,甚至无法进行分割,若将企业整体资产分割成多个单项资产来评估,其结果出现失真现象是比较普遍的;第二,重置成本法中功能性损耗和经济性损耗很难做到量化,特别是经济性损耗,它受到内部、外部、现实及未来多种因素的影响,难以进行估量;第三,针对有价证券和无形资产中土地的使用权等,不宜使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三、提高电力企业资产评估质量
(一)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对电力企业的治理和完善具体事项起着关键作用,良好的内部控制能够制衡公司内部权力,企业应该不断完善内设控制体系,强化治理结构,促进资产评估质量工作和治理结构的互动。
(二)改善财务治理手段。在一个企业中,控股权和控制权是不同的,财务控制权与这二者又有不同,如果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缺乏合理的体制和机制,那么股东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财务控制主要是对财务决策、财务监督以及财务激励机制进行治理。反映了“股权―资本”的控制关系。同时还反映出“委托―”的控制关系,同时,还体现了内部会计对会计人员的控制和监管。
(三)培养评估人员的资产评估意识。想要有效的提高企业资产评估质量,其关键是要提高利益相关者的资产评估意识,针对大多数领导的资产评估意识低下的问题,应该加大对其资产评估教育工作,可以从三个方面开展教育工作。其一:提高全民资产评估意识,为评估需求打下良好的基础,借助媒体对资产评估进行大力宣传,并做到及时有关资产评估的信息及取得的有效成果,加深大众的资产评估意识;其二,资产评估人员不仅需要认真对待评估工作,同时还需要向其他工作人员宣传评估工作的重要意义,扩大其社会影响;其三,开设专门的资产评估教育课程,提高电力企业资产管理部门及资产评估人员的理论基础以及道德水平,增强其实务能力。
综上所述,要想提高电力企业资产评估质量以及解决资产评估的供求失衡状况,需要从思想上提高电力企业领导的资产评估意识,提升高质量评估的需求;引入竞争机制,建设专业的资产评估团队,提高资产评估的信息化水平,促进资产评估质量的供给;完善资产评估体系和相关法规,追究资产评估结果失实责任,无论是企业领导、财会人员、办事人员还是评估人员的失实责任,都需要严格进行追究,同时还需要不断加大资产评估协会的监管力度,从而有效的提高资产评估质量,为资产评估工作创造良好的运行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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