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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产评估师在评估报告中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既是提高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有效手段,也是从事某些特定业务时相关法规的要求。一方面,尽管相关评估法规和准则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但由于评估项目和评估对象的复杂性,使得某些特定评估业务涉及的专业知识超出了注册资产评估师的专业能力范围;另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评估职能的部门分割,使得某些评估业务必须根据相关法规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虽然一些评估法规和准则中对引用其他专业报告进行了相关的规定,但这些规定要么过于原则,要么对相关的概念没有进行清晰的界定,使得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缺乏有效的指导,甚至带来误导,导致注册资产评估师滥用其他专业报告。因此,如何从程序上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行为非常重要。
一、现有准则中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规定及存在的问题
《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从事评估执业活动,应当具备专业胜任能力。但同时也规定,评估执业中可以利用其他专家工作,并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其他评估准则,包括无形资产准则等,均有相关条款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进行了规定,见表1所示。
分析现有评估准则的相关规定,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对专业报告的内涵没有明确的界定,没有区分利用专家工作与在执业过程和评估报告中引用其他报告之间的区别。二是对在什么情况下才能引用未作明确说明。一方面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执业时应当具有专业胜任能力,同时又规定执行某项特定评估业务而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时,可以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或专业机构协助工作,对其意见或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并予以恰当引用。这使得实践中无法判定专业胜任能力与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之间如何平衡,一旦发生评估诉讼,容易导致分歧。三是对引用其他报告的程序和内容,以及在评估报告中如何说明和披露等没有明确的规定,可能导致判断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失去客观的标准,一旦发生评估诉讼,难以明确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从而产生潜在的风险。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程序分析
目前的相关准则对如何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只作了非常原则性的规定,使得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引用专业报告时,对于什么情况下才能引用、什么样的报告可以引用、采取何种方式引用,以及如何披露引用内容等系列问题缺乏指导,产生了诸多问题。资产评估作为一种专业服务,如何从程序上保证评估人员执业的专业性和评估质量非常重要。以下针对当前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对引用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专业报告的界定
现有的评估准则中,对引用的其他专业报告没有给出明确的界定。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中,把专业报告与利用专家工作联系在一起;评估程序准则中只是指出评估资料包括专业报告;机器设备评估准则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利用专业机构的检测结果,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对机器设备进行技术鉴定;工作底稿准则把其他专家鉴定及专业人士报告作为评估资料的内容;不动产评估准则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利用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评估报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中则同时出现了“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和“专业报告”两个术语,并专门对引用“土地估价报告”和“矿业权评估报告”进行了规定。由于对专业报告的概念没有明确的界定,在实践中就容易引起混乱。除了其他专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外,实践中,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的报告还有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以及公开的咨询、研究机构或个人的研究成果等。如果上述报告均被认定为专业报告,会导致专业报告与评估人员应当收集采用的评估资料的范围界限模糊,法律责任难以划分。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缩小专业报告的范围,把专业报告界定为与资产评估机构存在非聘用关系的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并把专业报告与利用专家工作形成的专家意见和报告、评估人员收集采信的其他公开的报告资料区别开来。这样有利于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行为。
(二)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条件
注册资产评估师作为专业执业人员,承接评估项目时,应当确认自身的专业胜任能力,因此,只能是基于特定的条件,有利于恰当评估、形成可信评估意见和结论的需要才能引用其他专业报告,而不是在缺乏专业胜任能力的情况下,通过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弥补专业胜任能力不足,或减少评估工作量。笔者认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决定是否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应当确认是否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是否是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等强制性要求引用其他专业报告,例如,目前我国资产评估管理存在部门分割的情况下,有些评估项目必须引用土地估价报告;(2)评估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某些超出评估专业能力要求的环节;(3)是否是同其他中介机构合作工作服务于同一评估目的。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引用专业报告的作用领域通常包括:(1)对某一特定资产价值的评估;(2)对某一特定资产质量或属性的鉴定;(3)涉及法律法规和合同的法律意见;(4)对某一特定会计信息的审计鉴定。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必要审核
现有的评估准则中,涉及注册资产评估师利用其他专家工作或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均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对引用的专家意见或专业报告的独立性与专业性进行判断,恰当引用。例如,不动产评估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利用其他评估机构出具的不动产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其不动产评估结果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断,合理加以利用;评估程序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收集的评估资料进行必要的分析、归纳和整理,形成评定估算的依据。但是,什么是必要的分析和判断,相关准则并未给出规范。我们认为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至少应当作出以下判断和分析。
首先,是对出具所引用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个人进行必要的审核,确信该机构和个人与评估项目是相独立的,关注该机构和个人的专业资格和执业许可证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关注机构或个人在其专业领域的经验和声望。其次,是对所引用的专业报告本身进行必要的分析和判断,关注所引用报告结论的必要假设前提、依据、过程、特殊事项和时效,如果是其他中介机构的评估报告,还应当保持所引用报告的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评估基准日、评估的价值类型与所评估项目的一致性,同时,为了保持评估结论的可信,还应根据需要对所引用报告的结论进行必要的补充分析、测算和调整。即使由于相关法规或客户的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选择是否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无法选择所引用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个人,注册资产评估师也应执行上述分析和判断,并进行沟通和调整,在无法进行调整的情况下,可考虑采取特别假设,对该引用对评估结论的影响作出披露和提醒。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披露问题
在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时,如何进行合理的披露,既关乎评估报告使用者能否获得必要的信息对评估结论进行可信分析和正确使用评估报告,也关乎一旦发生评估纠纷,能否为清晰界定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采信依据。在评估程序准则中,第二十六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说明特别事项可能对评估结论产生的影响,并重点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予以关注。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对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应当披露的内容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例如,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价值评估中,应当说明的内容包括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所涉及的资产类型、数量和账面金额(或者评估值);第二十九条规定,如果引用其他机构出具的报告结论,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所引用的报告应当经相应主管部门批准(备案)的,应当将相应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准(备案)文件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评估说明”编写指引的第四部分《资产评估说明》第十九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含固定资产——土地)评估时,引用土地估价报告评估结论,应当说明引用的土地宗数、面积、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性质、原始入账价值、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说明所引用土地评估结论的地价定义、评估方法、评估结果及调整使用的情况。矿业权评估时,引用专业报告确定评估参数,应当说明专业报告的名称、形成时间、结论等主要情况。引用专业报告参数进行调整确定评估参数,应当说明其调整确定过程。引用矿业权评估报告评估结论,应当说明引用的矿业权名称、矿业权取得方式、性质、原始入账价值、摊销政策、摊余价值等。说明所引用矿业权评估结论的价值内涵、评估方法、评估结果以及引用处理情况,同时说明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及价款缴纳情况。
上述规定,仅对引用其他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时,应当披露的信息作出了规范,更多的是注重对引用格式内容的规定。笔者认为,由于引用的其他专业报告类型的多样性,应当对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披露作出原则性的规范。首先,应当陈述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原因;其次,应当说明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前,对出具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个人,以及所引用专业报告本身的必要分析和调查;再次,应当披露所引专业报告的假设条件和采取的方法;最后,应当说明所引结论对评估报告及结论的影响。在符合上述披露原则的基础上,根据评估的具体项目的特点和所引用报告的类型,选择合理的披露信息项目。
三、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责任
目前,在实践中,由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而产生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一旦发生评估纠纷,如何界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承担的责任。关于这一问题存在相当大的争议。美国的评估准则对这一问题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例如,USPAP的第10-3条款的注释指出,“如果签署声明的评估师依赖了其他评估师和其他未签署声明人士的工作,签字评估师对其作出的依赖其他人工作的决定承担责任。签字评估师应当有合理依据相信这些人士工作的专业性。签字评估师应当确信这些人士工作的可信性。”职业道德规则的行为部分指出,“评估师不得使用或提供误导性或欺诈性的报告……”。笔者认为,应当把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和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行为区别开来,把专业报告界定为与资产评估机构存在非聘用关系的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因此,在利用其他专家工作的情况下,就评估报告而言,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是出具报告的评估机构和签字评估师,专家不就评估报告以及报告中采用其意见的部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但可以通过与所利用的专家签署相关协议来界定双方的责任。
在我国,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又应当区分不同情况。由于相关法规或监管机构要求必须引用其他专业报告,而且根据客户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无法就所引用报告的出具机构和个人作出判断和选择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根据自己的分析和判断,在报告中进行披露和提醒,这时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并进行了必要的分析和判断,对评估结论所引用报告的影响方面的责任应降低。否则,注册资产评估师的责任应当根据以下原则来判定。首先,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履行了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所应当遵守的必要的程序;其次,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是否是基于恰当评估、形成可信评估意见和结论的需要;最后,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结论后,能够对主评估报告的结论进行可信的分析。
四、结论
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行为在实践中引起了一系列问题。本文通过对现有评估准则关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相关规范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针对实践中面临的问题,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的专业报告的内涵进行了界定。根据本文所界定的专业报告内涵,文章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条件、应当进行审核的内容、在主报告中进行披露的原则等问题进行了讨论,并进而就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责任问题进行了分析。
本文认为,专业报告应当界定为与资产评估机构存在非聘用关系的其他专业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从而把专业报告与利用专家工作形成的专家意见和报告、评估人员收集采信的其他公开的报告资料区别开来。注册资产评估师只能基于特定的条件,有利于恰当评估、形成可信评估意见和结论的需要才能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并就出具所引专业报告的机构和个人,以及专业报告本身进行合理性和可信性审核。由于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的其他专业报告类型的多样性,应当对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披露作出原则性的规范。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必然导致相应的责任界定问题,根据我国目前评估行业管理和相关法规的要求,应当区别注册资产评估师是否能够自主选择所引用专业报告,以及是否遵守了相关法规准则的规范来判定其责任。因此,如何根据目前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分割的现状,加强各评估管理部门的协调,制定更为系统的评估指南对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行为进行规范,这既有利于提高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活动的专业性,又可为判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引用其他专业报告的责任进行界定。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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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资产评估;国际评估准则;影响因素;实现途径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29-0126-02
1 资产评估国际化的实质
资产评估国际化的本质是资产评估准则体系的国际趋同。资产评估准则不仅可使评估行为日趋合理化、合法化、有效化,同时也可促进评估费用的降低、提升评估结果可靠性、控制公司结构的合理性。是约束和指导资产评估行为的相关标准。资产评估准则的国际化意味着各国在制定颁布评估准则和处理具体评估业务时均需遵循国际统一评估惯例,从而提高评估结果在不同国家的一致性、可理解性与可比性,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对资产评估行业的需求。当前使用的国际统一评估惯例主要指《国际评估准则》,准则国际化的本质与国际评估准则的制定宗旨是吻合的,即国际评估准则旨在统一世界各国的资产评估准则,使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和新兴工业国家在制定本国准则的需求得到满足,促进资产评估师执业规范化、其他领域理解资产评估师和资产评估的作用。笔者认为评估准则的国际化主要包括国际趋同化、协调化和统一化。
1.1 资产评估准则趋同化
国际评估准则是一种公共学习产品,供相关人员来借鉴、利用和学习,其成本远远低于制定和研究成本,因此,各国评估准则具有收敛的趋势。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经过20年来的不断努力,已经渐渐掌握了评估与世界经济发展间的内在联系和发展规律。
目前,发达国家和主要发展中国家均加入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中,该委会现已成为公认的国际专业评估组织。其《国际评估准则》被资产评估界广泛接受,遵循或支持国际评估准则的成员国高达53个;其中罗马尼亚、澳大利亚、马来西亚、英国、新西兰等国家已将《国际评估准则》纳入本国的资产评估框架体系。
1.2 资产评估准则协调化
评估准则协调化是指将不同的制度进行归纳,将多样化的评估实务与结果相融合,从而减少评估差异的产生。其目的是通过有序结构降低评估结果差异性,提升评估结果的可比性。数年来,为削减评估差异使参与国家均能接受准则,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将工作重心投入到国际性评估准则的协调中,并取得了很大成效。
例如,美国评估促进会与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于2006年签署了相关文件,双方承诺协调今后的准则制定计划,促进美国评估准则与《国际评估准则》相一致和兼容。
1.3 资产评估准则统一化
资产评估准则的国际性统一是世界评估机构通过吸收各国评估实践精髓,制定的可供实施监督的、各国均共同遵守的通用评估准则,准则国际统一化的实现可有效提高评估的结果可靠性,在国际范围内实现财务报告透明化。《国际评估准则》自1985年第一次颁布以来截至目前共经过七次修订,该准则现已成为、指导性、国际性、综合性于一体的评估准则文件。《国际评估准则》经过三十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际评估界的统一标准,当前很多国家已不再制定或实施本国的资产评估准则,转为采纳《国际评估准则》。笔者认为,趋同并不是评估准则国际化的最终目标,制定出一套高质量的、统一的准则并广为应用才是准则发展的未来趋势。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产评估准则国际化已成为必然趋势,其国际化的实现需要采取协调作为手段,趋同作为过程,最终达到统一的结果。
2 影响评估准则国际化的因素
评估准则国际化不仅需要技术支持,同时还受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准则国际化是各国政治博弈、经济利益、历史文化的综合产物,因此政治寻租、经济利益、文化冲突是影响资产评估准则国际化的三大影响因素。
2.1 政治寻租
随着资产评估准则国际化的发展,不同国家间利益会产生重新分配。因此,资产评估准则的国际化是一场经济战争,而推动经济发展需要政治的因素。依据寻租理论,资产评估准则的国际化进程实质是一个政治改变过程,各国为了避免其利益受到侵害,将会尽可能减小本国评估准则更改幅度,同时对国际评估准则的实施加以影响。各国均希望将资源集中到本国,所以,资产评估准则的国际化本质是各国间进行的政治博弈过程。
2.2 经济利益
随着经济发展资产评估作为各国资本流动的载体,其准则发展对各国利益的实现具有极大影响,因此评估准则会产生经济后果。其经济不仅在资产评估准则的人员培训、制定颁布、政府管理等方面大幅度提升成本,同时也造成资本的跨国流转。资产评估准则的发展属于一种经济行为,其本质是一部“社会契约”,即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需求更多的经纪人应如何进行资源分配以及依托何种机制进行分配。所以,最终的国际评估准则将更多代表较强集团的经济利益。
2.3 文化冲突
各个国家都具有资产评估准则沿袭传统的问题存在,因此文化差异也是影响评估准则国际化的主要因素。以中国为例,资产评估改革开放初期,为评估国有资产价值而产生的。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中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对评估实务的发展却远优于评估体系的构建。
由此可知,评估文化受国家传统文化的影响,评估路径有明显的依赖性,其评估特征和结果也具有明显文化色彩。文化的差异性会导致冲突的产生,各国文化差异导致各国评估准则的差异冲突,所以评估准则的国际化是一个连续出现冲突的进程。
3 实现资产评估准则国际化的途径
依据自增强理论,在无外界输入能量的前提下,一国的评估系统将长期保持一种低效率的状态。系统本身的经济、文化、政治因素均是能源的来源,这使得系统长期保持“锁定”状态。评估准则的国际化即帮助各国评估体系进行协调和趋同,从而将“劣等均衡”转变为“优等均衡”。
3.1 增强法律强制性
各国法律存在多样性,同时法律又影响着各国贸易往来,影响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准则国际化的实施前提是法律的区域化或国际化统一,同时国际化评估准则的制定和执行间接影响现有法律,因此,各国对本身法律框架的强化应与资产评估准则的执行应同时进行,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应综合各国现有评估法律体系,使资产评估准则的国际化发展具有法律保障。
3.2 加强评估文化的统一性
纵观历史,文化冲突的结果往往是矛盾体的融合进而形成新形式。各国应摒除文化冲突所带来的弊端,将本国“特色”的资产评估实践经验与理论经验分享给估计评估界,促进《国际评估准则》的创新和发展。资产评估准则的国际化不仅是各国准则向国际准则的靠拢,也包含利益等其他方面的交流融合;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应与各国资产评估准则制定颁布机构达成共识,明确各方关于资产评估国际化发展的方向、基本理论观点与实现路径。
3.3 准则制定以使用者需求为出发点
资产评估准则虽最大程度的维护资产评估师的权益,但准则的本质是维护社会和公众的集体利益。因此,准则改革必须衡量预期收益和成本二者间的均衡,用社会接受程度来衡量准则是否真正可行。《国际评估准则》以“为公共所需、为公众所信”为目标,以减少差异,提升公众决策能力,提高通用性与一致性为原则,致力于制定并颁布一部高质量的国际评估准则。在资产评估准则的国际化发展过程中,在重视发达国家的基础上,国际评估界将更注重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评估准则的需求,使国际评估准则成为评估界的翘楚。
3.4 构建专业的组织机构
资产评估准则的国际化是将不同国家的现有评估准则进行归纳梳理,进而协同的过程。由于国际评估准则具有普遍适用性,国际评估准则势必会与各国评估准则产生差异,因此会导致变迁成本的存在。在《国际评估准则》中,哪个国家掌握制定准则的主导权,则国际评估准则将更大程度的体现其利益。因为,在制定《国际评估准则》的过程中,制定者会尽可能减小国际评估准则和本国准则的差异,从而减小准则的变迁成本。准则国际化的制定中需要组织与制度的互动,各国均应为《国际评估准则》的制定贡献力量,共同构建科学合理的、公正的、为世界各国所接受的、兼顾各国利益的组织机构。所以,资产评估准则的国际化进程不仅需要发展中国家等国家的评估准则制定部门的配合及合作,还需要在国际上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国际组织参与监管和认可。
4 结 语
随着近些年《国际评估准则》评估体系质量的提升和评估界的发展,全球加快了资产评估准则的国际化发展。中国经济飞速发展,中国经济不断与世界经济体系相融合,因此,中国目前迫切需要一部国际认可的、与全球经济接轨的、易于操作的资产评估准则体系。《国际评估准则》的制定过程中,中国作为主要的借鉴者与参与者为准则国际化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中国不断接受《国际评估准则》,其程度和速度远超过国际社会的意料,“协调”、 “借鉴”、 “一致”已经成为中国评估界的主要意识形态。
为适应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从2001年开始,我国经过吸收、归纳、融合,已经颁布了多项评估准则,例如基本准则、业务约定书、工作底稿、机器设备评估、评估程序、评估报告、价值类型等多项评估准则。随着《国际评估准则》的不断发展,我国应密切关注评估准则委员会的活动动向,并积极参与资产评估准则国际化发展相关活动,加快准则体系的建立与完善;积极参与相关评估协调组织,介绍中国当前的政治、文化、经济发展与格局,促进准则的双向协调;争取在国际评估准则委员会中掌握重要地位及主导权,以便参与国际评估准则的编制,为我国争取更大的权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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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无形资产评估风险是指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评估结果严重偏离资产真实价值或客观价值,乃至误导交易方而引发纠纷的可能性。无形资产评估风险主要分为评估对象风险、评估方法风险、评估机构和人员的执业风险、评估结果使用风险和评估管理风险等五类。防范无形资产评估风险,就要完善评估规范细则,选择科学评估方法,建立评估监督机制,同时还要对资产评估人员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党的以来,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大量引进外资和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使国内的生产力水平迅速提高,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科技进步,缩小了我国与世界上科技先进国家的差距,为加速四个现代化建设的进程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引进的项目中无形资产为主的项目不足20%,我们应当更新投资观念,改变引进技术的结构,形成以无形资产投资为主的局面。同时,无论是企业界、科技界还是政府部门,也应该加大对无形资产的开发研究力度,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但是,无形资产提供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垄断性、交易中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可分离性等特点,决定了无形资产的投资与有形资产相比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特别是在无形资产的评估方面存在一些风险。
一、无形资产的评估风险
无形资产评估风险指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使评估结果严重偏离资产真实价值或客观价值,乃至误导交易方而引发纠纷的可能性。无形资产评估风险主要可分为评估对象风险、评估方法风险、评估机构和人员的执业风险、评估结果使用风险和评估管理风险等五类。(一)评估对象风险资产评估的首要工作是界定评估范围,明确评估对象。资产评估中的无形资产可分为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和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是商誉,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专有技术、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矿藏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商标权、版权、计算机软件、地质矿藏勘探成果资料等。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出现了一些诸如期权价值、控股权价值、客户价值、营销网络、企业形象、企业文化、企业综合人力资源、企业管理水平、网址和域名权等新型资产,这些资产也都具有无形资产的特性。若以此类资产对外投资、转让或对企业整体资产进行评估时,不予考虑这些新型资产的价值,必然会使转让方的机会成本得不到补偿,从而使其蒙受损失。评估对象风险还表现在各类无形资产之间的交叉重复。如海尔商标是对海尔商品的质量、性能、服务等因素的标识,综合反映出海尔企业的生产经营水平,融合了海尔企业的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营销网络、客户价值、管理水平等多项无形资产。根据《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采用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不能将其他资产带来的收益估算到无形资产的收益中”。即在运用评估法评估海尔商标时,必须将上述多项无形资产所带来的超额收益进行分割,逐一确定单项无形资产价值。那么,如何进行组合无形资产的价值分割?目前尚无明确的评估参照依据和专业标准。各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在实际操作中各行其是,导致无形资产评估水分极大。(二)评估方法风险评估方法是确定资产现时公允价值的手段和途径。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主要有三种: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评估方法的选择一般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理化状态及市场上可资利用的资料等有关。从无形资产的评估目的看,无形资产评估主要以对外投资和转让为目的,这种对外投资和转让不同于一般实物资产;一般的实物资产转让的是实物,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让渡,而无形资产转让的是收益能力,其使用权和所有权具论文格式有可分离性。因此无形资产的交易价格主要取决于它所创造的相对超额收益。从评估对象和市场条件看,无形资产的投入产出具有强弱对应性,账面成本具有不完整性和虚拟性,研制与开发耗费也具有非标准性,这些特征都限制了成本法和市场法在无形资产评估中的应用,而使收益法成为评估无形资产的首选方法。采用收益法评估无形资产必须确定三个基本指标: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抗现率。收益额是指由无形资产直接带来的未来超额收益,而非过去的收益,它是通过对无形资产未来效能的判断得出的现时价值。无论采用超额收益形式或利润分成方式获得的收益额都只是一种预测数据,难免带有主观偏差。无形资产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功能特性:对应用环境的附着性。即同一项无形资产在不同环境与用途条件下,其发挥作用的大小及为企业创造效益的多少会有较大差别。因此无形资产实施的客观环境(如企业资产经营规模、质量、效益等)对无形资产收益预测有重大影响。同时,由于这种收益是无形资产带来的超额收益,分析企业所处的外界市场环境和行业竞争程度也是预测无形资产收益额时不容易忽视的环节。而目前我国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极不规范,这无疑也会加大收益预测的风险。与收益预测密切相关的是收益期限的确定。无形资产收益期限实为无形资产具有超额收益能力的时间。确定无形资产收益期限的理论依据是无形资产的无形损耗,即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在当今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的时代,无论是参考法律保护期限,还是企业合同或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都必须以无形资产能持续发挥作用为投资者带来超额收益能力的合理预测为基石,来确定无形资产的收益期限。显然这一预测过程也具有很大的风险。折现率是将来收益还原或转换成评估基准日现值的比率。折现率本质上是一种平均收益率,通常由三部分组成:无风险报酬率、通货膨胀率和风险报酬率。将这三部分累加确定折现率的方法理论上可行,但在实务运作中存在种种缺陷。首先从我国目前金融体制改革的情况看,无风险报酬率并不是一个定数,而是随经济发展的总体水平上下浮动;其次,我国金融统计数据还很不完善,缺乏国际资产评估中普遍采用的相关指标,特别是风险报酬率的确定多是由各评估机构主观判断,这就为准确量化收益风险及测算折现率带来较大困难。而折现率的微小变动,会带来评估结果十倍的差异。合理确定折现率是运用收益评估无形资产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三)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执业风险执业风险主要指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在执业中业务素质未达到专业要求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评估人员因此而承担诉讼或仲栽及赔偿责任等风险。无形资产,尤其是知识技术无形资产,本身具有很强的学科专业内容,不了解有关知识就无法进行评估。而且无形资产种类多,相互间可比性低,像非专利技术和商业秘密还是严格保密的,信息资料和技术经济参数的收集比较困难,加之各项无形资产发挥功能的环境制约因素不同,技术经济飞速发展也使相关信息需要不断更新。这些情况的客观存在,都增加了无形资产评估工作的复杂性和困难性,也要求从事无形资产评估的执业机构和人员具备较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否则就有可能发生执业风险。我国目前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阶段,各种统计数据对无形资产评估工作并无多大参考价值,且缺乏行业统计资料,评估中所需的数据都来自于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使评估结果的真实性大打折扣,严重影响了评估行业的社会形象和声望。(四)评估结果使用风险评估结果使用风险是指因无形资产评估结果使用不当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此类风险一般是评估工作结束后,外界各种相关因素出现并发生变化而引致,具有滞后性和潜伏性。无形资产未来收益的预测主观性较大,市场因素则变数更多,但其实价值是由市场供求关系决定的。因此无形资产评估值是在较严格的技术性能鉴别基础上,在较多评估假设条件下,借助于某些数学模型测算出一种模拟价值,而且是以评估基准日为时间参照,按照无形资产实际状况对其进行的评定估算。正是基于无形资产评估的时效性和现实性特点,评估报告书都约定了评估结果有效期。按照《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评估结果有效期为一年,即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要以评估结果作为底价或作价依据。如果评估报告书的使用人未按约定范围使用或使用了超过有效期的评估的评估结论,均会引起评估结果使用风险的发生。(五)评估管理风险评估管理风险是指国家授权的职能部门在实施对无形资产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监督、审查等职能时承担的风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产业务活动频繁,评估工作多、面广、量大,政策性、时效性强,评估动机、具体行为复杂,关系着当事各方的切身利益,而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水平、素质又参差不齐。如果缺乏正确的组织指导和有效的协调、监督与审查,对问题与纠纷不能及时公正地处理,就不能建立正常的评估工作秩序,不能保证评估的质量,导致评估管理风险的发生。当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无形资产评估管理法规和无形资产评估专业标准,加上无形资产的“无形性”,使对无形资产评估很难达到客观、公正。虽然近几年在全国开展可资产评估业的清理整顿和脱钩改制工作,但行业和地方垄断仍较普遍,仍有一些机构明脱暗不脱或挂靠行政权力垄断业务,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扰乱了评估市场的正常秩序,违背了资产评估的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损害可资产业务有关当事方的合法权益。由此涉及到评估管理部门,就会形成评估管理风险。新晨
关键词:成效为本法;高等教育;课程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4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5)03-0207-03
高等教育旨在培养社会经济发展所需的高层次、高素质人才。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普遍采用以教师为中心、以教学任务为导向、以考试成绩为目标的教学模式,教学过程中,任课教师往往从完成教学任务的角度出发,根据自己的教学经验、知识背景及对课程的理解开展授课工作。在教学关系中本应居于主导地位的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知识的灌输以及试卷的考评,由此导致学生学习兴趣低下,出现平时懒散、松懈,考前加班加点以应付考试的现象。加强教学方法改革,切实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已经引起了社会多方关注,教育部于2012年3月16日颁布的《教育部关于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若干意见》(教高〔2012〕4号)明确提出“创新教育教学方法,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改革考试方法,注重学习过程考查和学生能力评价”,因而如何以学生为中心,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成为当今高等教育中亟需解决的问题。借鉴成功经验不失为明智之举。作为一种创新教育模式的成效为本法已经在许多教育理念先进的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应用,2011年7月,笔者有幸在香港中文大学接受了有关“成效为本法”方面的培训,全面学习、深入领悟了该方法体系,并在随后的课程教学中加以尝试,取得了非常满意的结果,在此,笔者结合自己的教学实践,探讨成效为本法在高校课程教学中的应用问题。
一、成效为本的方法体系
1.成效为本法的产生与发展。成效为本法(Outcomes-based Approach,OBA)也称成效为本教育(Outcomes-based Education,OBE),关于其定义,不同学者有不同的表述,世界著名的成效为本法研究、推广者William Spady将其定义为“在教学体系中,围绕学生经过教学过程应该取得哪些关键成效而开展相关教学工作”。成效为本法的思想与理念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当时一些学者开始注意到教学目标在教学过程中的重要性,并强调应确定准确的教学目标。其后,成效为本法早期的思想和理念如标准参照评估、精熟学习等开始产生与发展。到20世纪90年代,成效为本的方法体系趋于成熟,并开始在教学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目前,美国、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家均尝试和推广成效为本法,均取得了理想结果。2005年,香港大学教育资助委员会(University Grants Committee,UGC)开始在香港高校中推广应用成效为本的教学思想和理念,以期望成效为出发点和归宿点,着重引导学生取得期望学习成效。而在此之前,包括香港中文大学在内的一些香港高校已经对成效为本法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广泛应用于教学实践。
2.成效为本法的实施流程。成效为本法可以应用于大学、学院、系部、课程四个层次的人才培养活动中,在具体应用时,虽然四个层次有所不同,但指导思想、基本方法是相同的。香港中文大学设有“学能提升研究中心”,研究与推广先进的教学方法,就包括成效为本法。目前该方法在香港中文大学主要应用于课程设计与教学之中。成效为本法提供了一个使教与学活动更加明确和透明的平台,该方法要求在课程教学中,课程内容设计、教师施教活动、教学成效评价都围绕期望学习成效展开,同时根据针对教学活动的反馈,改善教与学当中的相关环节,从而在未来的课程教学中更好地达到期望的学习成效。成效为本法的实施主要包括明确期望的学习成效、设计教与学活动、教学成效评价、教学活动反馈四个环节,如图1所示。
①明确期望的学习成效。成效为本法的首要任务是明确期望的学习成效,而出发点则是学生的学习需求,即学生需要哪些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课程教学的成效既是知识的获取,更是一系列能力的培养。在知识经济时代,各种能力培养显得尤为重要,香港政府以及用人单位特别强调学生处理事务的内在能力的重要性。香港中文大学认为,大学课程教育应该注重六个方面能力的培养。在智力能力范畴内包括自主学习能力、批判性思考能力、解决问题的能力和适应能力;在团队合作能力范畴内,包括沟通能力和人际交往能力。因此,课程教学的期望成效就在于六个方面能力的提升,当然,不同课程有各自的特点,提升能力的侧重点也会有所不同,与此同时,上述六种能力并非包罗一切,其他能力如创造性思维能力也非常重要。②设计教与学活动。设计教与学活动主要是课程规划,具体而言,也就是围绕所明确的期望学习成效来设计可行的丰富多彩的课堂教学活动,包括教学内容的组织,教学资源、教学环境的利用以及教学方式的采用等。授课教师应合理界定自己的角色,明确学生的行为,突出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将学生的“学”置于整个教学活动的中心,为学生能力的开发创造条件和机会。教与学活动包括三个方面的因素,施教活动、师生关系、学生间关系。施教活动要求活跃、积极,教学主题能够让学生很好地领会,教学内容有机组合在一起,同时每次教学结果要及时评价。师生关系要保持良好的互动,比如通过分组讨论的方式,在学生进行批判性思考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教师进行点拨、引导;学生对教学活动加以反馈以促进教学活动改进等。学生与学生之间,应保持良好的互助合作学习关系,这也是培养团队合作以及人际交往能力的重要手段。③教学成效的评价。老师的施教活动以及学生的学习活动是否达到期望的成效需要通过一系列的评价活动来进行检验。学生受考评驱动,学习方法通常与考评要求相一致,因此,对教学成效的评价包括评估方法、评估内容等也应该与期望的教学成效相吻合。期望成效涉及多种智力能力、团队合作能力的提升,相应的评价活动也是多维度、多层次的。至于评价方法,考试并不是唯一的方法,还可以采用项目报告、小组项目合作、案例分析等。就中文大学许多获教学奖的老师而言,他们并不太喜欢试卷考试这种方法,在教学实践中,他们往往根据课程性质和教学要求,采用合适的教学成效评价方法。比如,涉及管理能力培养的专业课程中,仅仅考核学生对管理理论掌握的程度就没有太大意义,老师常常通过情境模拟的方式,针对一些突发事件,考察学生的应对处理方法和过程,从而评价学生所具有管理能力的大小。④教学活动反馈。教学活动反馈是成效为本法实施流程中的关键环节。授课教师根据学生、同行、教学主管部门对教学活动的反馈意见,调整课程设计,改进教学方式和方法,从而改善教学效果;同时,根据反馈意见,及时调整期望教学成效以及教学成效评价工作(如有必要的话)。授课教师获得反馈的方式有多种,比如问卷调查、与学生座谈、同行教师听课反馈等。
3.成效为本法的特点。作为一种创新教育模式,成效为本法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①以学生为中心。授课教师围绕学生展开教学工作,学生需要学习哪些知识、技能,如何组织课堂让学生学好相关知识和技能以及如何以合适的方式对学生学习成效进行评价等,均从学生实际出发,而不是授课老师从自我出发,“我教授什么,学生学生什么”,或让学生围着老师的指挥棒转。②具有明确的教学目的。课程教学是要让学生取得清楚的、看得见的、可证实的成果。老师在授课之前,首先要明确的是,学生通过课程学习需要取得哪些成效,包括知识的积累和能力的培养,为了让学生取得期望的学习成效,自己的授课计划如何进行合理设计和实施。期望教学成效是授课老师教学活动的出发点,也是最终的归宿点。③强调评价标准的科学性。评价标准是否科学直接关系教学成效评价结果的准确性。评价标准用来检验学生通过教学活动所取得成效的广度和深度,由于期望学习成效具有多维度、多层次,因而,评价标准也是一个多层次、多指标的框架体系,并且指标体系力求具体量化、清晰易懂、可操作性强。④注重动态调整。授课老师并非机械地执行事先制定的课程设计,而是在教学活动中根据学生接受情况、学生和同行对教学活动的反馈意见不断进行动态调整。
二、成效为本法在《资产评估学》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鉴于成效为本法先进的教学理念以及在教学实践中所取得的显著效果,笔者从2011年9月开始,尝试将这一方法应用于资产评估专业的《资产评估学》课程教学。
1.课程教学期望的成效。《资产评估学》是资产评估专业的核心课程,也是学习其他专业课程的先行课程。课程教学的期望成效必须与人才培养目标相吻合,笔者所在学校将资产评估专业人才培养定位于:培养具有坚实经济管理与资产评估理论基础,具有较强资产评估执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的复合型、应用型高级专门人才。根据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以及课程性质,笔者将《资产评估学》课程教学的期望成效确定为两个方面:其一,让学生掌握扎实的资产评估知识,包括资产评估理论和资产评估方法;其二,培养资产评估执业所必须的能力,包括评估理论和方法的应用能力,评估问题的分析和解决能力以及团队合作能力。
2.课程教学活动的设计。围绕期望教学成效,笔者在注重“教”与“学”互动的基础上,采用多种教学形式设计教学活动。对于课程中的评估知识,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主,通过生动、活泼的多媒体,将各章节的知识要点展示出来,对于学生缺乏感性认识的知识点,则通过视频来演示。比如,讲授机器设备贬值的时候,放映评估现场拍摄的机器设备视频及相关的评估环境视频,学生很快就掌握了机器设备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的含义、形成原因及相应的评估方法。对于资产评估执业能力的培养,则以学生为主,通过各种课堂内、课堂外的学习项目来实现。比如,为了培养学生应用评估理论和评估方法的能力,笔者让学生收集评估案例,在课堂上向大家讲解各种资产是如何评估的;模拟资产评估项目,让学生应用所学评估知识对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选择评估案例,以小组形式进行分析、汇报;等等。
3.课程教学成效的评价。为了评价学生对评估知识的掌握情况,笔者在每一章授课结束后,花15分钟左右,让学生完成一次基础知识的小测验,学期结束时,则通过期终考试检查学生对课程整体知识的掌握程度。至于学生知识应用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情况,笔者主要通过学生提交的评估项目分析报告,学生对评估案例的课堂演讲,综合性思考题的解答来进行评价。
4.课程教学活动的反馈。在课程教学过程中,笔者与学生之间保持良好的信息沟通,经常组织学生面谈,通过电话以及电子邮件交流,及时了解学生对课程教学的意见和建议;让专业老师及督导老师听课,听取他们的反馈意见,从而改进课程教学效果。比如,有学生提出在课程教学中,增加一些资产评估实务知识的介绍,笔者认为所提建议很有道理,于是,就在教学过程中聘请实务界的评估人员,结合评估项目讲解评估实务操作,很受学生欢迎。
三、成效为本法应用启示与展望
从过去三年的教学实践看,笔者在高校课程教学中应用成效为本法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效果。首先,教学活动从注重过程转变为注重成效,教学过程服务于教学成效,从而使教学资源在人才培养中得到充分利用,并尽可能得到最大回报。其次,师生之间建立了融洽的互动关系,教学效率大大提高。再次,学生课程学习的目的性更加明确,学习的主动性显著改善,专业知识掌握得更加扎实,专业知识应用能力得到显著提高。总结、分析成效为本法在课程教学中的实践,笔者得到如下启示。
1.成效为本法对教与学的主体即师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于课程教学老师而言,必须准确把握课程教学的定位,深入了解所授课程在人才培养中的地位和作用,合理确定课程教学期望达到的成效;同时,在课程教学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能够采用有效的教学手段和方式,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以达到期望教学成效。对于学生而言,则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与授课老师建立良好的双向交流、互动关系,以积极的姿态吸收知识和应用知识。
2.教学效果评价方式必须多样化。由于课程教学往往需要取得多项期望成果,单一评价方式难以全面、准确地评价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相关技能的培养情况,特别是期末一纸试卷的评价方式远远不能说明问题,卷面成绩好可能是学生突击强记、强背的结果,而且卷面成绩好并不意味着应用能力强。这就要求授课老师综合运用多种评价方式,对课程教学效果做出客观的评价。
3.教学过程中要重视反馈并及时加以完善和调整。无论是课程教学期望成果,还是课程教学组织和实施以及教学效果评价方式,都需要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同时也需要根据授课对象的不同做出相应调整。授课老师应采取各种方式,充分获得来自各种渠道的反馈信息,认真分析和思考,及时对成效为本法相关环节做出完善和调整。
成效为本法强调教学的目的性以及学生的主体性,是具有科学性的教育理念,符合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方向,尽管在国内普遍推广还面临着一些问题,但随着对该方法认识的不断深入以及在教学实践中的不断探索,相信这一方法必将对促进我国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起到积极的作用,也必将会受到越来越多师生的欢迎。
参考文献:
[1]Spady,W.G.(1994).Outcome-based Education:Critical Issues and Answers.Virginia:American Association of School Administrators
[2]朱翔.成果为本教育的发展与实践[J].价值工程,2010,(20):172-173
[3]Orsmon,P.,Merry,S.,& Sheffield,D.(2006).A quantitative and qualitative study of changes in the use of learning outcomes and distractions by students and tutors during a biology poster assessment. Studies in Educational Evaluation,32,262-287.
【关键词】 重组; 咨询; 服务
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业务――审计服务市场已经相对成熟,市场份额比较稳定,竞争日益激烈。如何发展多元化服务,成为当前我国会计师事务所扩大规模、提高竞争能力、增强服务水平亟待解决的一个问题。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应在传统审计服务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开展各种咨询服务。笔者曾参与国内某投资公司对外收购、兼并、改制重组其他企业的财务咨询业务五年多,深刻体会到注册会计师在企业重组中担负着重要的职能,具有越来越大的作用。
在企业资产重组中,注册会计师既可以扮演审计查账的角色,又可担负购并双方财务顾问咨询的职能。注册会计师充当财务顾问,可以把重点放在协助企业制定改制重组方案、购并双方的账务处理、税收筹划、重组后新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建立等咨询方面,这些咨询业务,注册会计师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具体来说,注册会计师在企业资产重组中可以在以下九个方面发挥其重要作用。
一、为企业并购和重组提供全程咨询服务,协助相关人员做好各项工作
企业并购和重组涉及的法律、法规相当广泛,包括市场营销、财务规章、特许经营等等,而企业在进行并购和重组时往往经验不足,很难全面地了解并购和重组过程中的法律、法规,有些企业聘请律师参与解决并购和重组中的法律问题,但苦于很多律师对企业财务会计方面问题以及财务会计涉及的法律、法规不太熟悉,很难提供全面的咨询服务。因此,市场需要既熟悉法律又精通财务会计的人参与企业并购和重组的全过程,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全过程的辅导、培训,许多高水平的注册会计师可以胜任这一工作。协助企业财务会计人员对有关经济事项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规范的业务进行账务调整,协助企业和律师制订时间表。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在市场经济日益发展的今天,仅仅精通财务会计方面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除了本专业以外,至少还应当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并进行充分的运用。某权威调查机构曾预测,在21世纪,既懂财务又懂法律的人才将非常抢手。
二、帮助企业进行重组前的准备工作
企业重组需要进行相当长的准备工作,这一阶段,注册会计师首先可对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资产重组方面的培训,使其对资产重组和并购有一些认识,同时规范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这也为注册会计师在往后的重组中顺利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其次,可协助企业拟定或独立完成重组方案,重组方案是企业重组工作的主线,之后的一切重组方面的工作都应以方案为中心,所有资产的进入或剥离均要围绕方案来进行,所以在制订方案时要多与企业沟通,充分考虑企业的重组思想,同时考虑法律上的可行性、财务税收上的可操作性;最后,协助企业收集资料,整理上报企业重组申请报告,重组申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公司重组方案、资产和负债的划分及债权债务的处理、有关效益及利税测算数据、公司重组计划及时间安排等。
三、帮助企业完成重组的可行性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企业对资产重组变得越来越慎重,一旦操作不当,可能背上沉重的包袱,所以,企业在进行重组前均要进行经济上的可行性分析,该部分工作可完全由注册会计师来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结构和具体内容如下:1.重组前相关企业概况,包括机构设置与人员构成、资产配置及资金来源、企业主要经济指标分析、企业财务状况分析、近几年企业经营业绩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等;2.相关企业的现状和存在问题;3.相关企业发展规划和投资需求、资金投向和效益分析;4.重组成本和效益分析;5.筹资方式的比较和选择;6.重组方案及结论。注册会计师在制作经济可行性方案时,要多考虑技术上的可行性,比如:被并购企业有无生产瓶颈问题和技术改造问题,企业的分析是否具有准确性、必要性,注册会计师还应当充分利用专家的工作,听取专家的意见,这与可行性分析密切相关,否则,可行性分析是不准确的。
四、协助被收购方制定改制重组方案
由于改制工作的法律性和政策性很强,注册会计师可以发挥其熟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优势,协助被收购方制定改制重组方案。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应根据被收购方的具体情况,确定方案的内容。一般来说,注册会计师可从以下方面协助企业制定改制方案:
1.了解改制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了解:(1)企业名称、企业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金、主办单位或实际投资人。(2)企业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净资产、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及税后利润。(3)职工情况,包括现有职工人数、年龄及层次结构。
2.分析企业改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必要性包括企业的业务发展情况及阻碍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和问题。可行性包括企业改制所具备的条件和改制后给企业带来的正面影响。
3.确定企业重组方案。(1)业务重组方案,注册会计师可协助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并结合企业改制目标,采取合并、分立、转产等方式对原业务范围进行重新整合,确定业务重组方案。(2)人员重组方案,注册会计师可协助企业根据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的规定,解决企业职工的安置问题,包括职工的分流、离退休人员的管理等。(3)资产重组方案,注册会计师可协助企业根据改制企业产权界定结果及评估确认额,确定股本设置的基本原则,包括企业净资产的归属、处置,是否有增量资产投入,增量资产投资者情况等。(4)拟改制方向及法人治理结构,注册会计师可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协助企业确定改制后所选择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及其职权。
4.摸清下属企业情况。根据“企业改制,其下属企业资产列入改制范围的应一并办理改制登记”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协助企业摸清下属单位的数量、具体名单、经济性质和登记形式,如下属单位有两层以上结构,还要详细列出层次、结构。并提醒企业对其全资设立的法人、非法人及与他人共同设立的联营企业都要一并参加改制,其改制方案中应包含这些单位。
五、注册会计师可就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咨询、评价
资产评估是指对资产价值的重估,它是在财产清查的基础上,对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的价值进行重新评估,以保证资产价值与实际相符,促进实现资产价值的足额补偿。企业在进行改制时,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选择并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的有关工作。这对维护各方利益、提高重组质量作用极大。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评估人员的业务能力和素质较差,不能严格遵守相关的评估法规和标准,加之受许多因素的制约,造成评估价值高低随意性非常大。为了维护购并双方的利益,由注册会计师对资产评估价值的公允性再进行咨询评价就显得非常重要。一方面有利于维护购并双方的利益,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提高净资产价值的可靠性、可信性。
六、为购并双方协商谈判充当顾问,并为确定收购价格提供咨询意见
在购并双方进入谈判阶段后,注册会计师如果未执行审计等鉴证性业务,则可以向购并双方提供咨询,为双方谈判充当专家顾问,并以被购并方经评估后的净资产价值为基础,结合对被购方各项资产质量、品牌价值、市场前景、企业发展潜力的分析,为双方提出公正、客观的收购价格方案提供咨询意见。
七、为购并双方的账务处理和重组后新公司的建账提供咨询意见
新的会计准则对企业的并购和重组有着严格的规定,并购和重组至少涉及到“债务重组”、“长期股权投资”、“非货币易”等新的企业会计准则,而企业的财务人员由于平常接触这些业务较少,账务处理难以规范。此时,注册会计师可充分发挥其财务专长,指导企业财务人员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此外,企业改制重组后,会涉及到一系列的账务处理问题,比如企业改制时,评估基准日与被评估企业的调账日不一致时如何进行处理,评估基准日与被评估企业调账日之间的净资产变动如何处理,购并方如何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等。由于改制重组业务在企业中较少发生,所以一般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业务发生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并不熟悉。注册会计师可利用其掌握的国家有关资产重组的法律法规等专业知识,为购并双方的账务处理、新公司的建账、购并方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等提供具体的财务咨询意见。
八、为企业重组业务提供税收方面的咨询意见
关于资产重组中的税收问题,国家制定了相关的税收政策,这些政策总的原则和精神为:股权转让应计缴企业所得税。如:合并分立时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资产,计算资产转让所得,缴纳所得税的,合并企业接受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反之,须以原企业原账面价值为基础确定。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整体转让被视作企业产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注册会计师应认真学习掌握这些政策,为购并方进行税收筹划,对减免税、资产置换、停息、减息等方面提供税务咨询意见,使企业能够用好、用足国家的税收政策,做到会计处理、税务处理合法、合规。
九、重组实现后,可为企业经营发展提供全面的管理咨询
经过重组成立新公司后,作为对企业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业务,注册会计师可为企业提供全面的管理咨询,比如可提供企业经营战略咨询,通过预测企业环境的未来变化,指明企业经营活动的方向;可提供市场营销咨询,帮助企业增强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可协助企业做好并购后财务与会计的管理整合,包括财务政策管理整合、企业税收政策的管理整合和会计政策管理整合;此外,注册会计师还可以协助企业制定一系列的内部管理制度,使新公司实现规范化管理,步入良性发展的轨道。
综上所述,注册会计师在资产重组中的咨询作用,可以促进企业对外收购、兼并、改制重组业务的规范健康发展。但这就要求注册会计师要不断提高专业水准,遵守职业道德,具备渊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熟练掌握国家有关资本市场、资产重组的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税收规定以及企业管理、金融、外汇、市场营销、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以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领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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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财政部企业司.企业改制重组运作与管理[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
[3] 于延琦.验资:理论与实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
xxxx信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是通过福建省房地产价格评估管理委员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从业行为年度检查的评估公司。公司拥有一批具有丰富实战经验及理论知识的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资产评估师、高级会计师等优秀人才。公司业务范围是房地产评估与土地评估。
在实习中应用的主要技能,如对房地产知识的熟悉,判断其年限,结构,区位等各方面因素。对xx房地产趋势的了解和判断。拍照的技术及与客户如何进行对话。如何有效率的完成工作。如何与同事相处的技能。实习中,开发了自己的实践能力。如在一些仪器设备的使用,还有wordexcel等办公软件的操作。新学到了房地产评估的专业知识。还有关于抵押贷款等内容。现场勘察地形的步骤及技术。
在短短的实习期间里,我看到了自己求知及好奇的心态。能够端正自己的工作态度,并认真及时的完成工作,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能在指导教师耐心的指导下掌握有关房地产评估的知识及实践操作的技能,能很好的运用办公软件以较高的工作效率对待工作。但同时发现了自身的不足。如具备的专业知识不够。理论知识的欠缺、不扎实。没有时刻关注身边及其房地产等有关方面的讯息,信息不够全面。经验不足,不善于与客户进行沟通,达到有效的合作意向。对于一些问题的处理,不沉着和果断。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4号》第3条规定,在合并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股权应当按照该股权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其理论依据是因为多次交易分步实现了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后,企业取得了足以决定被投资方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拥有控制权决定了对被投资方的投资已经实现了从量变走向了质变,对于投资方而言此项投资的风险和报酬都已经处于另外一个环境和层次中,因此投资方在编制合并报表时需将控制权的取得作为一个“重大经济事项”。当投资方发生该类重大经济事项时,在合并报表中对于购买日之前持有的被购买方股权如果仍按账面价值反映,则不能完全与该项投资的风险及报酬水平相适应,唯有使用公允价值计量才能更好地反映该项投资的风险与报酬水平。重大经济事项的提出有其合理性,包括由该条规定同时产生的商誉的计算与原规定的“合并成本累积模型”下商誉由多次交易日产生的商誉之和相比,也有其可信服之处,真正明确了商誉的初始确认时点,但是问题的关键是“重大经济事项”与个别报表无关吗?个别报表上只能按照原先的账面价值计量吗?个别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同样实现了从不具备控制权到执掌控制权的实质性转变,同样构成了一项“重大经济事项”,因此亦可以对所取得的全部股权按照最新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除非公允价值的相关数据无从取得,但是既然编制合并报表时能够取得公允价值的相关信息,那就没有理由排斥个别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也使用公允价值。当然个别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其价值变动的差额与合并报表中计入“投资收益”的处理不同,应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因为此时的价值变动损益仍属于未实现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核算原本属于本期的损益,即最迟应在每年年末转入“本年利润”账户,但是企业通过多次交易分步实现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的个别报表中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则会出现跨年度的情况。鉴于此,建议在“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下分设“本期”和“跨期”两个明细科目,分别核算归属于本期的公允价值变动的损益和会影响到以后年度的公允价值变动的损益。同样的原因,丧失控制权后个别报表中对于剩余股权也可以按照公允价值重新计量,而不是仅仅是在合并报表中才如此。
计算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份额不可行且无必要
在解释第4号第4条规定中,计算合并报表中计入丧失控制权当期的投资收益,需要使用从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价值,该价值是如何产生的呢?它是在购买日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基础上再考虑购买日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或减值而导致的后续损益的变化。另外还要考虑以后期间被投资方由于实现利润或亏损、发放现金股利等而导致的净资产的变化,以及被投资方由于持有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变化而产生的净资产价值的变化等。可以看出该计算过程相当繁琐,不仅要关注子公司的利润或亏损,还要关注子公司所持有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化,也要关注子公司资产评估发生的增值或减值,母公司对子公司要像看小孩子一样随时绷紧神经,或者要求子公司一旦发生什么情况要及时报告给母公司,但是我国目前的法律文件尚未有此方面的信息报告或交换制度。相关数据计算越复杂,越是容易发生差错,相应的也是越不可信,这与会计信息质量的相关性要求是背道而驰的。从另一方面分析,从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的价值既不是被投资方在购买日或丧失控制权日直接的账面价值,也不是被投资方在任一时点的公允价值,这个数据本身的合理性值得怀疑。我们认为在购买日既然能够取得子公司公允价值的数据,那么在丧失控制权日同样可以取得相关公允价值的信息,完全可以不采用“从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价值”这样一个指标;从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价值中会用到资产评估增值或减值的数据(如固定资产评估增值等),此处的评估增值始终是以购买日的信息为参照物的,是一个静态的考察指标,如果后续期间该固定资产价值再次发生变化,可能与之前相比不仅没有增值而是发生了减值,或者相反,那么即使从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净资产价值很准确,也没有意义。综合以上分析,建议以丧失控制权日被投资方股权的公允价值取代从购买日开始持续计算的被投资方净资产的价值。
合并报表层面的投资收益计算的规定不全面
论文关键词:知识产权;权利质押;中小企业;融资
论文摘要:中小企业尤其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普遍存在的难题。科技型中小企业一般都是依托某个知识产权建立起来的,一般有无形资产但缺少有形资产。在我国现有的金融体制下,以无形资产做担保在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基本是行不通的。因此,积极探讨将知识产权质押引入信贷实践,为企业融资开辟新途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概念
现代《民法通则》认为,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由债权人占有,以其作为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质押的本质特征在于转移占有,这是区分质押与抵押的根本标准。在1995年的《担保法》中,质押被确立为一种担保方式,并规定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个质押种类。
权利质押是指以特定权利作为担保物的质押形式。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的只能是财产所有权以外的具有交换价值的财产权。知识产权质押是权利质押的一种形式,我国《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知识产权质押作为担保物权的一种重要形式,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它不仅是知识产权自身价值的体现,同时,从整个担保与融资市场上来看,它还具有担保价值与融资价值。
二、我国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现状及制约因素
多年以来,为加快经济发展,扶持技术含量高、经济效益好的知识产权项目,促进先进技术的实施转化,一些地方纷纷出台了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操作办法,有关部门还制定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专门调整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管理,增强《担保法》规定的知识产权质押的可操作性。但由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受其本身的特点和现行法律、政策和体制的制约,还远未能成为一种重要融资手段。
(一)知识产权质押立法体系不完善
一是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尚不完善,存在知识产权的权属争议和权利的不稳定性。同时,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登记制度原因,存在知识产权实际权利人的权益不确定性。
二是我国知识产权质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仅仅有《担保法》及三部主要知识产权分支部门法,而关于专利权质押、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质押、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质押的具体操作规则,主要是一些部门规章或地方的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办法大都仅具有操作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知识产权质押如何进行法律保护则少有涉及。
三是《担保法》对知识产权质押特征的界定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担保实践的发展。《担保法》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但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并无允许使用权转让的明确规定,也不可能在同一知识产权上设置多个质押。这个重大限制使得一些颇有价值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无法借此获得多个融资渠道。
(二)知识产权登记制度不完善
知识产权质押设定方面规定了几个不同的登记机关,如商标专用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专利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中国知识产权局,著作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商号权出质的登记机关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等。各登记机关所的登记程序内容不相一致,其登记期限和费用也各不相同。如果出质人以两项以上的知识产权共同出质,其登记机关更为复杂。从成本与效率的角度来考虑,这种登记制度会加重质权设立的成本,降低质权设立的效率。
(三)知识产权质押评估难,不利于信贷操作
知识产权质押最重要的环节是价值评估。自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知识产权评估在我国逐渐活跃,通过资产评估确认知识产权的财产价值,从而促进知识产权交易,保障知识产权所有人和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但目前我国还缺乏完善的知识产权评估制度,我国虽然制定了无形资产评估准则,但其可操作性较弱,特别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及版权等各类知识产权也没有各自具体的评估准则。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其价值评估是一个复杂的技术问题,需要经过市场调查、市场分析、市场预测等程序,才有可能使得知识产权评估趋于大致准确。此外,我国在无形资产评估方面,还存在着评估人才缺乏、执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权威评估机构不多、评估市场混乱等缺陷。因此,如何建立科学规范的知识产权评估体系,显然已经成为知识产权质押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
(四)银行对出质的知识产权不易控制,导致风险防范难
传统的银行贷款要求借款方提供第三方担保或有形资产担保,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往往只能以未来预期现金流作为担保,不确定性较强,银行明显感到贷款风险与收益不对称。此外,在具体的知识产权质押运用中,出质人出于自身利益考虑,经常会出现有偿、无偿转让,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势必导致知识产权价值下降,质权价值的下降必然损害贷款银行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且,贷款银行也很难了解质权人的包括转让、许可在内的大量日常经营行为。
(五)用于质押的知识产权处置难,影响银行信贷的积极性
银行发放不动产质押贷款积极性较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其所对应的债权逾期时,能够通过拍卖等形式较便利地获得及时足额的补偿。与不动产抵押相比,知识产权的流动性相对较差,质押物处置起来相当困难。目前,国内知识产权意识还比较薄弱,知识产权转让市场不大,评估和转让程序复杂严格,都会耗费银行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成本,处置成本过高。
三、发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政策建议
(一)进一步健全知识产权法规和知识产权质押信贷制度
一是健全知识产权相关制度。重点是要建设有利于科技型企业成长的大环境,严格知识产权评定,提高知识产权的质量,切实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简化登记手续,允许质押双方当事人在知识产权部门的地方分支机构办理质押手续。二是建议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部门牵头制订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信贷指引或操作规程及实施细则。建议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等部门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研究,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试点推进。
(二)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交易、公示等配套服务
一是知识产权局应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向商业银行推荐专利产业化项目,协助商业银行完成专利评估、专利质押合同登记等专利质押贷款流程中的程序,做好专利维权方面的服务?鸦二是通过建立高效率的知识产权服务平台,建立知识产权成果交易新机制,完善技术转移所需相应配套的服务?鸦三是设立统一的知识产权登记机关及规范的质押登记查询系统,统一登记公示程序,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可以研究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增加相关质押物权证编号及评估价值等信息的可行性,为商业银行开展专利质押贷款业务提供良好的环境?鸦四是建立专门或专业的仲裁机构,以便解决相关各当事方出现的纠纷,最大限度地保护相关各方的利益。
(三)多方联动,构建多样化的(下转第35页)(上接第28页)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金融机构要建立符合无形资产质押贷款的信贷管理机制,准确评估风险,选好项目以及对贷后质押品的动态监测。二是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托科技发展基金,建立企业自主创新的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和担保基金,按市场化运作,为发展前景良好的企业提供贷款贴息,给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企业作前期启动补助资金。三是鼓励民间设立投资风险基金,让民间资金更多地流入技术创新领域,提高整个社会创造自主知识产权、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意识及能力。四是尽早成立专门服务于无形资产的信用担保机构,既可以由政府财政、金融机构和科技企业共同出资创立科技企业贷款担保基金,还可以鼓励由企业联合投资成立会员担保机构,发挥联保作用,鼓励各类商业银行增加对企业技术创新活动的信贷支持,以引导和带动金融业加大对技术创新的支持。五是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密切关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发放情况及贷款潜在的风险,积极跟踪、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对商业银行进行风险提示和窗口指导。
(四)大力推动金融工具创新
对重大科技专项资产实行证券化,综合运用票据贴现、税款返还担保、保单、债券等有价证券抵押,进出口押汇与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相结合的多种融资手段形式,进一步强化金融服务工具创新,同时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从结算到开户、签证等多方面的优质服务。
关键词:公路经营权;转让;建议
一、提高认识
积极澄清政府部门中存在的一些模糊观念。在科学规范的基础上提高推进公路经营权转让的思想认识。收费机制是公路(尤其是高等级公路)商品属性的重要体现,是市场经济中吸引社会资金,加快公路建设步伐的经济基础。收费项目过多过滥和公路的收费机制之间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合理规范的经营权转让并不影响违规收费项目的清理整顿。相反,收费项目立项与审批的规范运作反而有助于推进公路经营权的转让。传统的单纯依靠财政资金、交通规费和信贷资金的筹资模式已无法支撑新世纪大规模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必须不断拓展筹资渠道,积极吸引社会资金的参与。而经营权转让是目前条件下吸引社会资金参与交通建设最为方便可行的途径。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对合理范的公路经营权转让予以积极的引导与支持,为推进公路的经营权转让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二、规范审批程序
针对公路经营权审批中存在的多头审批,环节过多,时间过长,程序不够规范,标准不一致等问题,各省市应从本地的实际出发,由省市政府牵头,由交通厅会同物价局等有关部门着手制定公路经营权转让的具体管理办法。希望通过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与实施,尽快解决公路经营权转让审批过程中的诸多问题,为推进公路经营权的转让提供便捷的工作条件。
三、定好政策
优惠政策的出台要考虑可行性和延续性,投资环境的改善需要政府的长期支持。吸引社会资金进入基础设施领域,需要政府的积极引导与大力支持。但是政府在制定优惠政策时,要考虑政策在较长时期内实施的可行性和延续性,避免地方性政策与国家宏观政策及法规的冲突,避免入世后与“国民待遇”等有关国际惯例的冲突,要综合权衡政策实施后可能的收益与代价,慎重对待长期实施某一政策的财力基础和社会影响,尽量减少因政府换届而产生的政策变化。同时,各地政府还应对基础设施投资环境的改善予以高度重视和长期支持,注意倾听社会投资者的呼声,维护其合理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预,杜绝损害社会投资者的政策和行为。
四、加大改革力度
积极推动交通系统运营管理体制的改革,尽快理顺项目业主与收费,养护单位的关系。交通系统运营管理事业体制的企业化改革是大势所趋,交通部门应积极推进本系统运营管理的体制改革。通过改革,精简机构,提高效率,降低费用;通过改革,打破收费管理、道路养护等业务传统的体内循环,推动这些业务对外开放,走向市场,逐步提高自身的竞争能力。同时,在这一过程中,尽快理顺经营权转让后项目业主与收费管理及养护单位的关系。公路经营权(收费权)作为一种特许经营权,和一般的经营权一样,与管理权紧密相连。经营权转让后,管理权也随之转移,项目业主拥有对项目收费的管理权,也拥有项目养护单位的选择权。考虑到目前公路收费管理与养护工作的现状,在已进行了经营权转让的项目中,项目业主至少应与原交通系统的收费、养护单位形成一种委托关系,通过合同与计划进行管理。
积极推进交通投资体制的深化改革 努力控制公路项目的建设成本传统体制中的一些弊端造成了公路项目过高的建设成本,已成为制约公路经营权转让的重要因素。深化交通的投资体制改革,应从新项目开始,遵循“谁投资,谁决策”的原则,落实投资者的主体地位,使投者在项目决策期就能对工程投资进行应有的控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实实在在地推行项目法人制和项目资本金制,尽快落实投资主体对项目建设的投资管理权,形成由投资主体对项目筹资,建设与运营管理全程统一负责的投资建设体制,尽快形成切实有效的成本控制机制。同时,采取措施调动地方政府用土地入股参与高等级公路建设的积极性,多方控制项目的前期成本,提高项目的投资回报,为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权转让及其市场化运作奠定良好的经济基础。
五、借鉴成功经验
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采用适当的相关政策,力求部分地锁定投资风险。公路项目投资大,回收期长,不确因素多。因此,能否在一定程度上锁定投资风险,是影响经营权转让的重要因素,显然,以固定回报或变相固定回报的方式已不可取。但鉴于社会资金难以凭借自身或中介力量对公路项目未来的交能量作出较准确的预测,而交通部门在可行性报告中的交通量预测又可能有相当程度的失真,加之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诸多不确定因素,也使得交能量的准确预测确有较大的难度。因此,公路项目的投资风险在某些情况下的确较难把握,需要政府采取一些变通的政策与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锁定投资风险。如可借鉴国外的一些成功经营,适度地采取以下政策。政府可以给经营权受让方一个最低的交通量标准及其项目下的收费收入。但考虑到通货膨胀的因素,政府可给予受让方一定的收费标准调整权,原则上与国家颁布的通货膨胀率相适应;在转让公路经营权时,可将高速公路沿线服务设施经营权及其它可以和受让方合作的项目优先照顾受让方;今后当新的高等级公路项目立项时,应改变长期以来一直由政府有关部门(交通厅局)完全按政府意志负责项目可行性的做法,而应由负责项目筹资、建设、运营及收回投资的投资主体,负责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应客观、严谨、规范地进行交通量预测及投资回收期测算等工作,既为项目决策又为项目建成后的经营权转让提供科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