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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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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

第1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融资

中图分类号:F8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3544(2006)03-0014-03

中小企业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创造就业岗位、增加财政税收、推动技术创新、促进出口以及保持经济活力都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然而,中小企业的发展受诸多因素制约,尤其是融资难最为突出,探索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缓解这一状况的有效途径。近年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研究逐渐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提出了大量富有启迪性的观点、思路和主张。我们尝试对该领域内主要贡献者的观点进行归纳,并梳理其理论逻辑,力求为国内相关研究提供一般性的理论基础和开启更广阔的思路,创造比较借鉴的可能条件。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可行性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亦即由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当某中小企业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由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代偿,即承担该中小企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一般将其理解为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结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为,可以排除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担保品不足的障碍,补充中小企业信用的不足,改变资本供求双方的利润流和剩余控制权配置结构,分散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促进融资交易的发生,进而优化金融结构。国内外经济学家一般认为,信用担保是扶持中小企业最有效的措施,对金融机构来说具有更强的操作性。韩国行业经济和贸易协会联合韩国信用担保基金共同完成的研究显示,无论从效用上看,还是从操作性上衡量,信用担保都被认为是所有政府提供给中小企业的政策中最为行之有效的政策工具(朴昌日,2004)。

当然也有许多学者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可能造成的风险感到忧虑。国外有学者就曾经提出这样的问题:政府担保是否会诱发另一种危机(米什金,1998)。国内也有学者表达了同样的观点:除非贷款担保机构有动力和能力对使用担保的中小企业进行甄别和监督,否则,担保方案没有改变上述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实质,仅仅是将风险从商业性金融机构转嫁到国家身上,其结果很可能造成损失或担保方案的失败(林毅夫,2001)。更有学者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本持否定态度,认为在我国现有的制度环境下,支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理由并不充分,在实践中也并不成功,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政策思路源于对中小企业信贷困难成因和信用担保机构优势的错误理解,我国不应盲目仿效发达国家建立规模庞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其建设应该规范和谨慎(董彦岭,2003)。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确定贷款利率和落实担保要求成为现代商业银行设计贷款契约的两个必备要件,而利率和担保在影响借款者行为选择方面可以发挥不同作用(Stiglitz,1981)。现代经济学和金融学关于利率问题的研究已相当深入,相比之下,关于信用担保问题的研究则起步较晚。经济学和金融学理论界真正把信贷融资担保作为专门研究课题来考察是最近二三十年的事(梁鸿飞,2003)。目前,国内外学术界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所表现出的特殊性进行了多角度的分析。

1.市场失灵说。有学者认为资源配置功能的市场失灵促使政府成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必然投资主体。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相比在信贷市场上往往信用不足,如果仅靠市场看不见的手的自发作用,其结果必然造成资金配置的“马太效应”――大企业容易获得资金而发展得更快,中小企业难以获得资金而发展得更慢,从而使本已不公平的竞争态势进一步恶化,形成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抑制。另一方面,若通过市场机制下的民间投资为中小企业融资进行担保,则由于风险较大也受到一定的限制(管晓永,2002)。这种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市场失灵必然要求政府看得见的手给予必要的干预,即通过政府投资为中小企业融资实施信用担保来弥补中小企业信用的不足,以实现资源的再配置,使之趋于合理和有效(Stiglitz,1997)。

2.交易成本说。巴罗较早地提出了关于信贷融资担保的交易成本理论(Barro,1976)。巴罗模型主要说明了担保在决定贷款市场利率中的作用。由于存在贷款违约的可能性以及与转移担保品所有权相关联的交易成本,在借款者的预期利率、实际利率和贷款者的预期利率之间就会出现差异。国内有学者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拥有“专业化经济”优势的角度分析,认为它能够降低金融交易中的交易费用特别是内生交易费用,再加上“长期互动”假说和“共同监督”假说 (Banerjee,1994)的共同效应,进一步降低了金融交易中的内生费用(杨大楷,2003)。也有学者从信息成本的角度揭示了中小企业融资的根本困境在于,其特定信息结构所对应的边际信誉成本低于大企业,解决的途径在于引入专业化的信用担保机构。专业化信用担保机构的作用不仅仅是简单地转移风险,也不是单纯地弥补中小企业抵押不足,从而与银行共担风险,而是通过专业化的经营信息资源、专门人才的利用与培训以及专门技术的研究与开发,降低信息搜集与处理成本(彭磊,2003)。

3.准公共产品说。有学者认为,中小企业在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整个社会都具有很强的收益外在化效应,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措施的信用担保就自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这种观点认为,信用担保的目的是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增强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这将有利于增加就业机会、增加税收和出口创汇,也有利于提高技术进步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改变经济增长方式。同时,担保产品具有以下特点:(1)担保的收益与所承担的风险不对称;(2)担保的风险是保险上的不可保风险;(3)担保产品的外部效益的承受者是企业和政府。由此看见,担保产品是具有外部效益的混合产品。因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作为一种准公共品,由于存在搭便车问题,生产者的成本得不到补偿,市场供给不足,低于最佳数量,将产生效率损失。因此应采取公共方式提供,以弥补因供应不足导致的效率损失(张胜利,2001)。

此外,有学者运用马克思的信用理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进行了剖析(杨蕾,2003)。有的从专业分工的角度认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出现,是现代金融市场分工细化的表现,因此对改进中小企业信贷融资市场的结构和效率是有利的(陈乃醒,2002)。有的运用博弈论原理,对商业银行、信用担保机构和中小企业在中小企业申请信用贷款过程中的博弈行为进行分析,认为结果应是三方共赢的局面(聂建平,2004)。

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管理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担保业中一个特殊的领域,它以固定的收益承担类似风险投资的风险,是国际公认的高风险行业。风险是必然的,无法回避的,因此如何解决其管理和控制问题,就成为我国刚刚起步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它关系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生存和发展。

鉴于信用担保是担保机构的核心业务,开展企业信用评价,控制担保机构风险,对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行有着重要意义,从一定程度上说,担保机构可以看成是一个专业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构(梅强,2002)。

专门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是一个较新的课题。在国外,过去银行为解决这个问题,是利用分行与客户建立的关系架构来熟悉中小企业,再利用客户经理的主观经验,建立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及借款条件分析。但是到了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金融机构因合并和直接融资盛行而导致竞争结构发生变化,以致关系网络被打破,传统授信机制难以为继,促使银行将其在消费信贷信用风险管理方面的经验,应用于中小企业授信上,并在内部及外部信用信息的充分整合下,衍生出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制(Ely and Robinson,2001)。国外机构通过对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机制调查,认为中小企业会计制度较不健全,财务状况不透明,故其财务变量可能失真。因此,信用评分中财务变量的权重不宜过高,且应搜集如负责人信用评级、银行信用往来记录、资本额与营业额成长及相关经营管理与企业展望等资料变量,并提高其权重,促使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更趋实际与客观(Corporative Ex-ecutive Board,2000)。我国学者也开始主要侧重理论层面进行研究。有学者基于中小企业的发展特点遴选了28个评价指标,并运用隶属度分析、相关分析和鉴别力分析对评价指标进行实证筛选,进而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范柏乃,2003)。有学者采用模糊数学中的综合判别方法,建立了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方法相结合的信用担保风险综合评审模型(何祖玉,2002)。有学者运用灰色聚类评估法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状况进行了评估(关伟,2004)。

此外,风险的分散和内控机制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有学者初步分析了市场准入制度、资本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政府监管制度(罗昕,2003),同时指出建立贷款银行、受保企业与担保机构共担风险的机制,除了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还要强化中小企业的风险责任,如强制要求业主或法人代表以个人财产提供反担保措施(谭中明,2002)。有学者首创了再担保的概念,并建议设立中国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中国惟一的一家全国性再担保机构,以再担保方式支持各地担保机构,发挥其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中国信用再担保制度课题组,2003)。有学者把再担保看成是一种市场行为,所有担保机构均可以经营再担保业务,所有从事再担保业务的机构均可以称为再担保机构,但现在由于不具备从事再担保业务的条件,因此,目前开展再担保为时过早(陈国伟,2002)。更多的学者把再担保看作是上一级次担保机构对下一级次担保机构的补贴,实际上是通过间接方式建立的政府财政补偿机制。

四、发展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路径选择

对于我国建立什么样的担保体系,学术界已进行了大量的探讨,大体可以归纳为三大类型: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导、以商业性担保为主导与以互担保为主导。

在早期的理论研究中,基本上都是坚持以政策性担保为主导构建我国的担保体系。中小企业融资难是一个带有普遍性的世界性问题,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世界各国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通行做法。各国政府都较重视运用信用担保这一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根据各自实际情况,以政府为中心建立了自上而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于我国来说,研究与借鉴国际经验,根据我国财政、金融和中小企业管理体制的特点构筑具有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将有利于中小企业调整结构,转换机制,促其发展。具体的思路为:国家成立专门负责扶持、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行政管理部门;由国家财政出资,组建国家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总公司,各省和市级财政出资同时吸收当地其他成份资金组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省级公司和市级公司,国家公司为独资公司,省、市级公司为股份制公司,省、市财政所出资金应由国家根据其财政收入状况,规定比例强行划拨,其在省、市级公司中所持股权全部归国家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拥有;对现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通过增资扩股、重组、并购等措施积极进行重新优化组合,并入全新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体系中(汪玲,2005)。其实,早在1999年,原国家经贸委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中就提出按照“支持发展与防范风险相结合的原则,政府扶持与市场化操作相结合的原则,开展担保与提高信用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一体两翼”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一体”指试点模式的主体,即政府试点设立的专业担保机构;“两翼”指在城乡社区中以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互助担保机构与商业担保机构。然而,在以后的实践中有逐渐偏向以商业性担保为主导的倾向。

坚持以商业性担保为主导的学者主要从两个方面展开论述,一是政府出资组建的担保机构先天带有种种弊端。政策性担保作为行政的产物,它与市场的隔阂是多方面的。从体系安排来说,风险分散主体单一,形式僵硬;从产权形成来说,财政投入比例过高,对民间资本视而不见;从市场格局来说,人为阻断竞争形成,各地担保机构以邻为壑;从激励机制来说,投资回报不相适应,政绩观远远强于获利冲动。总之,行政任命的不确定性,对未来预期的不可知性,以及政策性负担所产生的道德风险的屏蔽,使得政策性担保机构的经营水平更多地依赖于经理人的良知而非硬性的约束,致使有些地方政策性担保机构甚至成了地方政府帮助下属亏损企业套取银行救济贷款的工具或招商引资的诱饵。因此,它不应该成为信用担保体系今后发展的主流(葛丰,2002)。二是从资金来源、服务重点、经济性质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来看,商业性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间接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比政策性担保机构具有更大的优势:遏止寻租现象滋生;减轻财政支出负担;淡化政府的非市场行为;化解非对称信息下的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因此,他们认为商业性担保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应成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组织取向(王素莲,2005)。再加上地方政府一般偏好以商业性担保为主体组建担保体系,认为建立信用担保机构扶持中小企业,政府只是引导作用,信用担保体系应以民间资金为主体,完全实行市场化操作,无形中也加强了这种观点。

也有学者提出以互担保机构为主体的观点。互担保机构服务企业范围广,基金来源广泛,获取会员信息的成本低、担保费用低、贷款利率低。同时,互担保机构可以有效地运用各种正式和非正式手段对会员的无形资产进行控制,为会员提供担保和服务也更为积极。因此,应以互担保机构为主体,政策性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补充,以地市级、省级与全国三级再担保机构为支撑,建立我国的信用担保体系(苏旺胜,2003)。

五、简评

综上所述,学术界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方面作了大量的研究,无论是揭示的问题,还是提出的富有启迪性的思路和主张,对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改革实践向前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不过,在我国,发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西方国家是在市场体制充分发挥作用的前提下,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作为弥补市场缺陷或市场失败的手段。我国的情况明显不同,首先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又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如何减少资源的行政性配置是一个重要问题,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正是在行政力量的退出、市场机制正在形成的条件下凸现出来的,这种市场体系的均衡运作似乎又需要行政力量的介入,好像陷入了一个怪圈。由此导致在截至2004年底,全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达2188家,共筹集担保资金总额657亿元,累计担保企业19万户,担保贷款3237亿元的情况下,仍然有很多学者提出否定性的看法。根本原因在于理论层面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与实践的检验,并由此导致提出了很多并不清晰、甚至针锋相对的政策思路。因此,进一步深入研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理论,充分立足于我国国情,积极借鉴国际经验,有效控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科学设计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未来发展的模式,是今后需要努力的方向。

参考文献:

[1](韩)朴昌日.韩国信用担保基金信用保证业务及对经济的影响 [J].中国担保论坛,2004,(10).

[2](美)米什金.货币金融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3]林毅夫,李永军.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 研究,2001,(1).

[4]董彦岭.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机构是必需的吗?[A].第三届 中国经济学年会入选论文[DB/OL].中国经济学教育科研网, 2003-12.

[5]梁鸿飞.西方信贷融资担保理论[J].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 2003,(1).

[6]管晓永.论中小企业融资担保的投资主体[J].科技进步与对策, 2002,(10).

[7]杨蕾,朱志荣.马克思信用理论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 构建[J].新企业,2003,(9).

[8]陈乃醒.中国中小企业发展与预测(2002-2003)[M].北京:经 济管理出版社,2002.

[9]聂建平,上官小放.从博奕论角度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 的重要性[J].金融与经济,2004,(4).

第2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国际经验借鉴

中图分类号:F832.1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4392(2006)07-0006-04

一、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设的国际经验

(一)国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特点

1、政府出资并提供优惠政策。首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大致有两种类型:一是由政府全额拨款。如美国为小企业提供的担保资金是由联邦政府直接出资,国会批准由预算拨入美国小企业局(SBA);日本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由中央政府全资拥有;加拿大中小企业贷款担保资金是由联邦政府直接拨款。二是以政府出资为主,金融机构及其他机构共同资助。如日本信用保证协会的担保资金由地方政府投入、金融机构捐助、地方政府和信用保险公库低息融资等构成;我国台湾地区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中,地方政府出资约占80%,其它由金融机构捐助。其次,政府为信用担保体系提供优惠政策。美国、加拿大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净损失均由政府财政补贴;奥地利小企业担保机构的担保损失也由政府财政支付,同时政府给予信用担保机构免税的优惠政策。三是政府部门不直接操作担保业务。如加拿大政府只设有管理机构,授权商业银行按政府制定的标准和原则进行操作,政府只负责检查商业银行在办理政府担保贷款时是否遵照了政府制定的标准。而日本和台湾则由政府设立专门的担保机构,如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具体操作担保业务,政府管理部门对担保机构进行监控。四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主要分为两种形式即一级担保体系,如美国和台湾实行的是一级担保;另一个是分层次担保体系,如日本设立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地方信用保证协会两级担保,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由日本中央政府全资拥有,对信用保证协会的保证予以再担保。

2、高度重视担保风险的防范、控制和化解。一是建立严格的内部控制机制。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实行分级负责制,对协会内部的各级管理人员规定了相应的审批决策权限,实行严格的审、保、偿分离制度;担保前进行严格的信用调查与担保审查,并加强放款后担保期内的项目跟踪管理。二是建立外部风险补偿机制。日本实行担保损失补偿金补助制度,当信用保证协会出现担保损失(保险公库的保险不能填补的部分)时,由地方政府向信用保证协会支付损失补偿金;设定低保费率的制度保证,地方政府向信用保证协会支付保证费补贴。奥地利财政担保公司和小企业担保银行的代偿金额都由政府补偿。三是建立内部风险补偿机制。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设立收支差额变动储备金。该储备金是在经营稳定时期预先设立的,协会将盈利部分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储备金,以备将来出现风险时使用,以此来保证对外信用。我国台湾地区的信用担保机构通过日常提取足够的风险准备金用来弥补代偿损失。四是建立风险转移机制。主要通过反担保或再担保措施转移和分担风险。如日本的信用保证保险制度,就是由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信用保证协会进行保证保险(再担保)。当信用保证协会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保证时,信用保证协会自动向中小企业缴纳相当于保证费收入40%的保险费,当担保的债务发生代偿时,由保险公库向保证协会支付代偿额70%的保险金,代偿后如果债权最终能够追回,协会再将保险金归还给保险公库。

3、重视处理好与银行的关系。担保机构与银行之间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共同分担担保风险。如美国小企业局制定的贷款担保计划,这一计划是小企业局为即将开业和现有的小企业提供各种长短期贷款担保的总称,那些不能通过正常贷款渠道以正常信贷条件获得银行贷款的小企业,通过参加小企业局的贷款担保计划,从与小企业局有合作关系的商业银行获得担保贷款,主要用于购买不动产、机器、设备和投资品,也可以用于流动资金需要,但不能用于投机。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75万美元,10万及其以下的贷款担保率为80%,超过10万美元的贷款担保率为75%,但是对于出口流动资金计划下的贷款担保率可以达到90%。贷款额在5万美元以上,利率一般不能超过由《华尔街杂志》公布的基本贷款利率2.75个百分点。流动资金的最长贷款期限为10年,固定资产的最长贷款期限为25年。在贷款担保计划之下,具体又可分为手续简化贷款项目、快捷贷款项目、出口流动资金项目、短期资本贷款项目等若干种贷款项目。由于小企业局提供了75%―80%的担保,为银行贷款提供了贷款安全保证。银行还可以利用资产证券化手段,以小企业局担保的小企业贷款组合作为抵押,通过在债券市场上出售债券加快资金回收,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银行向小企业发放贷款的同时,通常还可以提供信用卡、转帐等其它服务,从而有利于银行其它业务的扩展。当借款企业发生经营困难时,小企业局又会和银行合作,通过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注入流动资金、允许推迟还贷等措施,共同帮助小企业度过难关。

4、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是比较完备的法律环境。美国早在1953年就由国会通过了《小企业法》。加拿大依据《中小企业融资法案》构建了中小企业政策性担保体系。日本的《信用保证协会法》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明确了信用保证协会和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的职能、作用以及担保的规则等。二是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拥有运行有效的征信和信用评估体系,在制约信用行为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从而形成良好的社会信用基础,为开展信用担保提供了支持和保证。三是健全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一些国家和地区为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建立了社会化、专业化、网络化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服务体系提供的咨询、培训、信息等方面的服务,有效支持了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美国小企业局以融资担保为中心,建立了小企业发展中心、退休经理志愿者服务团、企业信息中心等多种服务中心或信息中心,对小企业家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管理能力,向他们提供市场信息,帮助小企业家们开创事业和站稳脚跟。台湾建立了涵盖财务融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研究发展、资讯管理、工业安全、污染防止、市场营销、互助合作、品质提升等十个层面的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帮助解决中小企业经营上的问题。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运行的通行做法

1、担保资金预算:一般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编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预算。担保资金纳入政府年度预算额最多的是美国,每年2亿美元。

2、担保放大倍数:担保资金(或承诺保证)的放大倍数一般在10倍左右。担保放大倍数最高的是日本,放大倍数为60倍,其次是美国,放大倍数为50倍。

3、担保机构和协作银行承担责任比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担保金额大部分为贷款额的70%左右,其余部分由协作银行承担。如法国是50%、日本是50―80%、德国是50―80%、美国是80%、加拿大是85%。

4、担保贷款期限:多数国家和地区都是对中小企业的长期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期限一般都在2年以上,美国提供担保最长的期限达17年。

5、担保收费: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担保收费标准不尽相同,美国的收费额为担保金额的4%左右、加拿大是3%,法国是0.6%、台湾地区和香港特区是0.5%左右。

二、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现状

(一)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现状

我国的中小企业担保业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业务规模和规范程度都比较低。天津市第一家担保机构成立于1999年,到2005年上半年发展到90家。共筹集担保资金 45.09亿元,累计担保额175.26亿元,现有担保余额98.88亿元。担保业的发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担保资金构成多元化。在45.09亿元担保资金总额中,政府直接出资3亿元,占担保资金总额的6.7%;企业出资32.14亿元,占71.3%;个人出资9.57亿元,占21.2%;其它来源0.38亿元,占0.8%。二是担保业务种类多样化。天津市信用担保机构办理的业务包括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履约担保、小额综合消费贷款担保、汽车消费担保、房产按揭担保、下岗职工再就业担保、法院执行担保等多种担保业务。三是在支持企业融资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截至2005年6月末,已累计为全市4000多户中小企业和个人的175.26亿元标的提供了担保。其中担保企业流动资金贷款144.12亿元,企业结算业务担保2.68亿元,企业履约担保、诉讼担保8.97亿元,个贷担保12.96亿元,其它担保6.53亿元。担保服务的主要对象是中小企业。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担保机构发展不平衡。从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看,天津市担保机构中注册资本金最高的为3亿元,最低的1000万元,平均注册资本50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下的55家,占61.1%;5000万元―1亿元的25家,占27.8%;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10家,占11.1%。从担保余额看,到2005年6月末,天津市90家担保机构中,担保余额超过10亿元的有1家,占1.1%;5亿元―10亿元约有3家,占3.3%;1亿元―5亿元的有14家,占15.6%;1000万元―1亿元的担保机构有24家,占26.7%;担保余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占53.3%。

2、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与控制能力不强,缺乏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一是担保机构业务操作程序不规范,不能严格落实风险控制措施。虽然担保机构基本上都制定了业务操作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但对一些关键性的风险控制措施执行不力。如有的担保机构在要求被担保客户提供反担保时,没有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有些反担保不具备可执行性,出现风险无法落实到位。二是缺乏风险分散机制。目前,国内只有少数省级信用担保机构探索性地开展了一些风险分担业务,风险分散机制尚未形成。三是缺乏有效的风险补偿机制。由于我国担保业尚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担保机构规模小,盈利水平不高,没有能力按规定提取相应的风险准备金,自身内部风险补偿能力很弱。另外,国家关于担保机构资本金补充、代偿追索等涉及担保金补偿机制的有关政策尚未出台,尚未形成对担保机构的外部补偿机制。目前,天津市财政只对其自己出资成立的天津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每年补充2000万元资本金,对其他政策性担保机构只是在筹建之初一次性注入资本金,没有后续补充。

3、尚末建立与银行合作的风险分担机制。目前,天津市只有一家政策性担保机构在与银行合作时,按照担保机构承担80%、银行承担20%的比例共同分担风险,其它担保机构在与银行合作时,均要承担全部风险。

4、担保业发展的外部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一是信用担保业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目前,我国涉及信用担保行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主要有《公司法》、《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部门规章。《公司法》未对担保机构作出专门规定,《担保法》也仅规范了担保行为,而针对专业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与退出、业务范围与种类、人员从业资格、财务及内控制度、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等问题尚无明确规定。二是中小企业信用不足制约了担保行业发展。在中小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会计制度不规范、诚信意识不强,甚至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现象。

5、缺乏专业素质较高的从业人员。目前,天津市主要担保机构从业人员中,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的仅占7.8%,具有本科学历的占32.3%,具有中高级职称以上的从业人员约占40%。从业务人员专业构成看,一部分人员具有财务专业背景,一部分人员具有银行信贷业务背景,特别是中高级管理人员大部分仅具有银行从业经验。

三、建立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发展多种形式的担保机构

考虑财政能力的制约和发挥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改革方向,发展担保业应采取以政府资金带动,以企业投资、民间个人投资、社会捐赠等为补充,积极发展多种形式担保机构。一是发展政策性担保机构,作为政府间接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扶持机构,不以盈利为目的,主要是作为国家政策的传导机制,按照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开展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有选择地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其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拨款、政府担保基金、再担保准备金等。分别由国家、省、地市级政府出资,建立三个层次的政策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国家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省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辖区互担保机构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为再担保服务对象并直接从事政策性担保业务。要坚持“政策化资金、法人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基本运作原则。二是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商业性担保机构由企业和个人出资组建,市场化运作,以盈利为目的,多元化开展业务经营。在开展担保业务的同时兼营投资等其它业务,通过增加相关投资和服务业务的所得作为担保业务的补偿准备。三是发展互担保机构,由工业园区、科技园区、专业化市场、农业产业化基地等地的中小企业出资入股组建,主要以会员企业为服务对象。

(二)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完善法律法规。由国家发改委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尽快制定并出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财务和内控制度、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和责任分担、维权和自律、监督和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使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有法可依,做到规范有序发展。

2、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加快建立以中小企业为主要对象,以信用记录、信用调查、信用评估、信用为主要内容的信用管理系统,加大失信惩戒的力度,改善中小企业信用状况,提升中小企业整体素质。

3、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政策优惠。参考国际经验,对担保机构实行以下优惠政策。一是可以对政策性担保机构减免营业税、所得税,减免的税收全部用于增补信用担保机构的资本金。对互和商业性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中按规定提取的担保风险准备金和上缴再担保的保证金部分实行免税;二是建立政府补偿机制,各级政府按照担保总额的一定比例设立担保业发展专项支持资金,用于对担保机构的代偿损失按一定比例进行资金补偿,提高担保机构抵御风险的能力。

4、建立健全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制度。由监管机构组织对担保机构进行定期评级,向社会公布其资信等级。对风险较大、资信等级较低的担保机构,要加强检查、督促整改。必要时,可采取暂停其开展新的担保业务,直至市场退出等处置措施。

5、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制定全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规划,提高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水平,培育和引导各类中介组织为中小企业提供信息、咨询、培训、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服务,加快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网络建设,满足中小企业的服务需求,逐步建立起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三)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银行的风险共担机制

一是按照国际惯例,对中小企业的贷款,由信用担保机构对其中的70%―80%提供担保,银行分担20%―30%的风险,做到利益共享、风险公担。二是加强银行和担保机构的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在双方独立审核的前提下,实现银行授信审查与担保机构担保审查相互印证,有机结合。

(四)推动行业龙头的建设和发展,树立优质担保品牌,整合担保业

鉴于我国目前担保业两极分化的问题,有很大一部分担保机构由于资本金规模小,不利于吸引优秀人才,不利于完善制度、降低成本和控制风险,业务规模小的担保机构将难以生存。因此,应支持大型担保机构运用已有的担保业务管理经验,加强品牌建设。监管部门应采用多种形式支持大型担保公司进行扩张,如采取特许经营、特许管理技术、特许品牌使用等方式,加速对现有小型担保机构进行资源整合,发挥大型担保机构的优势,提升整个担保业的水平。

课题组组长:朱志强

第3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存在问题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现状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不断增加,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收益的重要因素。但客观来说,无论从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来看,我国中小企业都存在较大的信用担保问题。事实上,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存在着起步慢、层次不一、经营运作不规范、经营风险大等问题。再加上我国目前的信用担保制度有所欠缺,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可担保资产的范围太窄且担保物权的设立过复杂于繁琐,导致贷款人只能获取小范围担保,这样无疑增大了中小企业的担保难度。目前中小企业存在的担保问题主要为:

(1)资金来源单一,担保力度不足。

虽然中小企业本身具有一定的资金,但中小企业规模小,仅凭生产经营获得的经济效益不足以作为信用担保中的经济保障,导致大部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只能依靠当地的政府财政资金,加上中小企业广泛分布我国各个地区,数量庞大、种类各异的中小企业所需要的企业信用担保也是各式各样的,仅仅依靠政府出资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远远无法满足中小企业的发展需要。从国家资金投入来看,地方政府的财政资金投入机构规模小,只能实行一次性投入政策,除了缺乏为资金不足而做出赔偿的政府机制,还缺乏相应的赔偿机制作为信用担保基础,导致信用担保力度不足,银行自然不愿意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

(2)政府信用担保意识薄弱,制度不完善。

一直以来,我国相关信用担保政策都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抵押担保过分要求,但对银行的信用放款则持怀疑态度,导致银行过于依赖信用担保,潜意识逐渐将自己当成“当铺”,但又不注意信用风险的消除,导致信贷文化被破坏。从近几年的信用担保实践来看,银行信用担保计划的实行给银行、借款人增加一定的道德风险,导致银行对贷款放松监控。此外,信用担保计划的启动需要很高的成本,这给贷款人、借款人、担保机构及政府增加了交易成本,风险很大,且银行过分依赖政府的补贴资助,需要不断的资金投入,无形造成了额外市场出现扭曲。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人才缺乏。

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近年扩张迅速,但缺乏专业的担保处理人才。信用担保机构担保人员综合能力的高低会直接影响信用担保的质量,但我国部分中小企业不注重信用业务人员的素质培养、专业知识培训,没有经过全面考虑就招聘一些缺乏专业知识、能力较低的信用业务人员,严重拖慢担保项目的进度,降低担保工作的效率。信用担保人员缺乏专业操作、专业技能,不熟悉担保业务流程,导致业务操作不规范,直接造成了机构的内部管理混乱。引起担保过程中人情担保、与信用担保无关的事情不断发生,严重降低担保机构信用度,加大了担保存在的风险性。

二、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战略性建议

(1)提高信用担保从业人员专业水平。

信用担保从业人员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作为一个信用担保人员,必须要有过硬的专业知识、认真的工作态度才能有效处理项目。这就要求中小企业要严格把关信用担保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首先,信用机构在招聘从业人员时,要综合考察招聘人员的专业知识,特别是对担保风险的综合性判断能力。同时要求他们具备一定的经济相关知识和法律知识。其次,可以通过不定期开办培训班,对从业人员进行专业培训,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邀请一些国内著名信用担保专家现场授课,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知识认识、市场应变能力及风险处理能力,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除此之外,信用担保机构还可以积极开展经验交流活动,让从业人员之间可互相分享各自的从业心得,取长补短,以实现从业人员队伍专业水平的提高。

(2)健全法律法规,加强信用担保管理。

为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政府应健全信用担保法律法规,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问题进行立法处理,并针对信用担保存在问题制定法律法规。此外,政府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管理机制,并切实执行。

完善管理体系先要从监管入手。首先国家要建立有效的担保资金补偿制度,加强法律执行力,并要求广大信用担保机构加强对企业信用担保的管理,呼吁广大群众参与社会监管中去,共同为中小企业营造一个良好的信用担保环境。在机构的管理体系方面,由于管理部门是实行监管工作的带头者,在监管中起着带头作用,因此,必须严格要求相关人员把管理任务落实到企业信用担保项目的管理工作中去。此外,国家相关部门设立监管员一职,多方面培养其学习有关技术技能,法律法规。定时到各地的信用担保机构进行现场查看,指出各机构存在的诚信隐患问题并找出控制问题发生的措施。

(3)加强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合作,创新担保模式。

首先,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可以通过商议把企业的资金进行集中托管,避免分散处理造成的不必要麻烦。实现资金集中托管后,银行与担保机构应落实各自责任,合理规划风险与责任,机构和银行要按照一定的比例适当承担一定份额上的风险责任。

其次,优化担保审批过程。银行对一些已有长期良好合作关系的担保公司,可尽量优化审批的复杂过程。此外是降低风险度。对于一些金额大的项目,银行可通过和多间担保机构进行分保处理,以有效地降低项目的风险度。另一方面,银行与机构共同协作。银行可通过设立一支专业队伍,在对担保项目进行审批及多方面调查工作进行上,与担保机构进行共同合作,一起开展担保业务,实现共赢。

除此以外,我国还应大力推行再担保业务。业务再担保源于国外发达国家,主要是指再担保结构为我国企业各类担保结构再提供业务保障,但再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的被担保人(企业或个人)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并不要求向其索取任何费用,只需担保机构根据商议的约定比例缴存风险保证金。通过再担保,既规范了信用担保机构的行为,又完善了信用担保体系。于担保机构而言,再担保不仅提升信用放大能力,还通过风险分担的形式减轻责任压力。我国在2002年开始已经实现了再担保机构的设立,在未来的日子我们必须继续推行再担保,不断加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市场化管理。

三、结语

总而言之,中小企业的发展是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其存在的融资难问题除了会对自身发展带来不利,同时也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因此,中小企业必须对担保机构的力量给予充分重视,在其信用担保过程中做好各个环节问题的处理工作,让每个项目都能得到有效处理,以保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质量。此外,为降低信用担保的存在风险,有关机构单位必须严格加强在信用担保过程中的管理力度,改正各方面不足,确保中小企业得以不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 周海稀.浅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J].新西部(下半月),2007.

[2] 崔社兴.临沂市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评价分析[D].中国海洋大学,2011.

[3] 翁舟杰.中国中小企业信贷配给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08.

第4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范文

[关键词]信用担保中小企业融资

一、引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中小企业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迅速发展。截至2007年末,我国中小企业总数达到4200余万家,中小企业创造的最终产品与服务价值、出口总额和上缴税收,分别占全国的58.5%、68.3%和50.2%,中小企业的发明专利占全国的66%,研发新产品占全国的82%,提供了城镇就业人口75%以上的就业机会并吸纳了75%以上农村转移劳动力,在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受行业风险高、企业信誉等级低等因素的影响,“融资难”现象普遍存在并制约着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为解决这个问题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应运而生。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结合在一起的金融中介行为,即由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当某中小企业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由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代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可以排除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担保品不足、信用的不足的障碍,分散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风险,促进资金融通,进而优化金融结构。下面本文对北京市信用担保业进行了分析。

二、北京市信用担保业概览:行业视角

1.担保业整体发展水平

北京市属于我国信用担保业起步较早的几个地区之一,其信用担保业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已初具规模,根据北京市信用担保协会统计,截至2009年上半年北京市共有担保机构76家,注册资本222.76亿元,平均注册资本2.93亿元。2009年上半年担保总额为1148.65亿元,平均担保资金放大倍数约为5倍。在这些担保机构中有54家担保机构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其中商业性担保机构35家,政策性担保机构19家。根据产业组织理论,前四名担保机构的担保金额占当年担保总额的46.15%,这说明北京市的信用担保业整体发展迅速呈现出垄断竞争的态势,市场正在被快速瓜分。

2. 担保机构的种类

北京市的信用担保机构通常按照注册资金的来源划分:一是由自有股东或筹集股东出资设立的,以股东利益最大化、风险损失最小化为经营目标的商业性担保机构。二是依靠国家或地方政府财政资金设立的,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和促进产业政策优化为目标的政策性担保机构,是为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主力。三是由会员企业募集资金形成的担保基金作为资本来源的互担保机构,为会员企业贷款担保。

三、担保业务的分析:企业视角

1. 传统业务模式

传统模式的担保业务主要包括融资担保、工程建设保证担保、司法担保、专项担保等,其优点在于开展时间久、经验丰富、易操作,不足在于担保机构承担了中小企业银行贷款的大部分风险,而担保收益十分有限。风险与收益的不对称导致担保机构不断提高担保门槛,造成担保机构“难担保”和中小企业“担保难”的窘境。政策性担保机构多采用传统业务模式,因为这些担保机构在发生代偿后可以获得一定的财政补偿,相对商业性担保机构代偿损失风险较低。

2. 创新业务模式

担保机构创新业务模式的主要表现是获取企业的股权:一是担保机构进行风险投资,直接为企业融资并获取企业股权。这种方式对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要求较高,适用于资金雄厚的大型担保机构。二是“担保换期权模式” ,是指担保机构要求企业一定比例股份期权作为贷款担保的条件,当未来企业价值增值时,担保机构可通过行权获取收益。这种担保模式不需要占用担保机构大量资金。三是引入适当的风险投资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从而有效分散担保机构的风险,降低担保机构的投资成本,而风险投资机构也可借此机会以较低价格获得目标企业的股份。总体而言,创新担保业务解决了传统业务中风险与收益不对称问题,有助于提高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的积极性。

综上所述,北京市信用担保业走了一条多元化的道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首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然而北京市信用担保体系刚刚建立起来尚未完善,尽快创建合理高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畅通中小企业融资渠道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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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晏露蓉 赖永文 张斌 朱敢: 创建合理高效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研究[J],金融研究,2007(10):152-165

[4] 李毅 向党: 中小企业信贷融资信用担保缺失研究[J].金融研究,2008(12):17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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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林毅夫 李永军: 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经济研究,2001(1):10-18

[8] 曹凤岐: 建立和健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J].金融研究,2001(5):41-48

第5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范文

随着时代的进步以及经济的发展,我国信用担保体系也取得了一定突破。但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信用担保体系依旧面临着一系列问题。本文从实际情况出发,对现存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并进一步提出了可使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得到革新和完善的相关措施。

【关键词】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问题;解决措施

0 引言

为对中小企业的发展进行扶持和帮助,世界各国政府都制定了相关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当前,全世界共有50多个国家以及地区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了建立。科学合理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为中小企业解决了融资困难的问题,并有效地促进了当地中小企业的稳步长效发展。另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对一国的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也是有极大促进作用的。

1 现存于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中的问题

1.1信用担保体系不具备完善的组织结构

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结构主要由两大类构成,一类是以美国为主的一级担保结构,其分布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由中央担保机构设置;第二类是以日本为主的二级担保结构,此类担保结构由地方担保机构和中央担保机构组成。对这两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结构进行对比分析可知,其主要出资人都是政府部门,国家信用以及中央政府为其提供了保障。

当前,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我国对“三层”的制度框架进行了确立。“三层”制度框架主要分为中央级、省级、地方市级,地方级主要对管辖范围内受保企业的承保内容进行负责,省级则对地方市级担保机构提供相应的担保,而中央级则为地方级以及省级的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不过到目前为止,国家级的再担保机制却并未得到建立。因此,担保机制在施行的过程中,就会面临国家财政支撑不足的问题,而中小企业也无法从中得到帮助。

1.2信用担保资金缺乏稳定的供给机制

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稳步运行而言,担保资金补充机制是关键因素。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随着业务量的增大,代偿资金也会随之有所增长,单靠利息收入以及相关的担保费,担保机构是很难进行正常运营的。在我国,政策性担保机构为非营利性组织,在收取担保费时受到了国家的严格制约。商业性担保机构虽然会通过提高担保费来对资金进行补充,但在扣除各种经费以后,所剩的担保资金也是非常少的。因此,受财力以及政策规章等因素的影响,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往往无法获得充足的资金支持。这样一来,担保机构的承保能力就会逐步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也得不到相应满足。

1.3风险分散机制以及控制机制的缺乏

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同时,担保机构也需面临一定的风险。当前,针对担保机构,我国并未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进行规范,国家级的信用再担保机构也未得到建立,因此在面对担保风险时,担保机构就无法依靠再担保方式对风险进行分散和控制。为了降低风险,担保机构就不得不依靠反担保措施,但第三担保人的缺失、自身信用低等问题恰好是造成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因素。从理论层面来说,运用反担保措施,担保机构的风险会有所降低,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依旧无法得到合理解决。

1.4相关法制规章不具科学合理性

对于信用担保企业的稳步发展而言,法制规章的完善是一大重要保障条件。在我国,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有关的法律主要有:《担保法》、《公司法》以及《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但针对担保机构,《公司法》并未进行明确规定;《担保法》也没有涉及到信用担保机构;而《中小企业促进法》主要是起理论指导作用,并未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完善提供可行的操作方法。由于缺乏完整有效的信用担保法律规章,因此在法律地位、运作规章、服务对象等方面,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都不具备明确的定位,而这也严重阻碍到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稳步发展。

2 使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得到完善的相关措施

2.1对中小信用担保体系的组织结构进行完善

2.1.1对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中央政府机构进行建设

在西方,针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央政府都设立了相关的管理扶持部门,而这也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制的完善和提升提供了保障。因此,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之上,我们就需对相关的中央政府机构进行建设,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制度进行完善和落实,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结构的各项工作进行管理和帮助。在给予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帮助的同时,中央政府部门还需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业务标准、绩效补偿工作、行业监督管理以及运行原则等进行管理。

2.1.2对多层次的再担保机构进行建设

在担保体系里面,对风险进行转移和分散的一大主要方式就是再担保。因此,我国信用担保体系就需结合实际情况对再担保制度进行建立,依靠再担保的方式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转移部分风险。在我国,再担保机构的建立主要可分为两个层次,分别是省级再担保机构以及全国性再担保机构。对省内各地担保机构的相关问题进行解决为省级再担保机构的主要责任,而对省级再担保机构的再担保问题进行合理解决就是全国性再担保机构的责任了。运用此种担保机制,一方面可使担保机构的担保规模得到扩大,另一方面还能使担保机构的部分风险得到有效减少。

2.2对科学合理的担保资金供给机制进行建立

为了对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进行建立,就需首先解决资金问题,使担保体系拥有充足的资金来源。当前,我国各级政府部门都不具备雄厚的财力,而在收入分配中,居民部门以及实体部门都占据了较大的份额。因此,在对资金来源进行组织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需从实际情况出发,依靠多种渠道对担保资金进行筹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还可以扩大对邮政储蓄、社会保障基金以及保险基金等的融资力度,进而对资金进行获取。倘若条件允许,一些商业性担保机构还可以运用直接上市融资的方法筹集担保资金。另外,政府可以依据一定比例从财政收入中拿出一部分钱对担保资金进行补充,或者从征得的中小企业税收总额中拿出一部分钱作为担保机构的补偿资金。最后,担保机构可以依据一定比例从年利息收入和担保费中提取一部分钱,用作风险补偿资金。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为了对担保资金的外部补偿进行实现,担保机构还可运用到上市募集以及私募资金的方法。

2.3对风险分散机制以及控制机制进行完善

2.3.1担保机构需和银行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业务以后,担保机构帮助银行减少了经营成本,使其信贷资金的安全性得到了提升。可见,担保机构的担保工作会为贷款银行带来直接利益。因此,协作银行就需依据一定比例对担保机构的贷款风险进行承担,帮助担保机构分散和避免风险。

2.3.2运用金融衍生品对风险进行分散

在我国,具有发展潜力以及核心竞争力的中小企业是中小企业担保机构的主要服务对象。因此,将合理的衍生工具,例如“担保换期权模式”运用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中,就可将中小企业的无形资产价值,即高增长潜力开发出来,使担保机构由之前的承担贷款风险变为资本增值承担风险,最终促使中小企业和担保机构完成风险共担。

2.3.3对动态的风险监控机制进行建立

在进行担保之前,担保机构需对相关的担保标准进行严格遵循,并在此基础之上对中小企业的资信情况做出全面审查,审查内容为融资企业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贷款申请、经营状况以及反担保措施等。在完成这一系列审查以后,才可决定是否为其提供担保。在担保的过程中,针对受保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运行情况等,担保机构需进行跟踪监测,旨在及时了解担保风险的预警信息,并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完成风险防范。一旦出现了担保风险,担保机构就可依靠法律途径对受保企业进行追偿。

2.3.4对法制环境进行完善

为了推进中小企业担保体系的完善和顺利施行,我国就需加强法制建设,对相关的法律规章进行完善。另外,我国还需对信用担保机构的相关法律进行调整,例如依据《中小企业促进法》,可对现有的《公司法》以及《担保法》进行整理,进而制定出《中小企业信贷担保法》,旨在对担保机构的补偿机制、性质、税收机制、资本金来源以及风险分担等方面进行明确,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顺利施行得到法律上的保障。与此同时,还需对相关的配套法律进行完善,例如制定出中小企业促进法以及中小企业信贷法等,使各级政府所需承担的责任得到明确,帮助信用担保机构在债权保护、企业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完整、有效的法律保障。另外,还需对涉及到社会信用体系的法律法规,即资信评估以及信用等级评定进行制定,最终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稳步发展。

3 结语

综上所述,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建设具有一定的复杂性以及系统性。因此,我们就需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对国外先进经验进行借鉴,将理论和实践结合起来,使信用担保体系得到革新和完善,进而为我国中小企业的稳步飞速发展提供帮助。这样一来,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必定会走上一个新的台阶,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巨大作用。

【参考文献】

[1]恽少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国际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 环渤海经济望. 2013(09).

第6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范文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是一个国际公认的高风险的行业,在各种错综复杂因素的交互作用和影响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运作过程中必然要面临多种风险。再加上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历史还不长,担保机构的风险分散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还没有很好地形成,与协作银行的利益共事、风险共担机制也不够到位,省级再担保机构还没有普遍组建,受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下,宏观经济运行中不确定因素增多,担保业潜在风险不断增加,因此,当务之急是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管理,有效地防范和控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可能产生的风险。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分析

(一)来自中小企业的风险

经营者素质和竞争力风险。很多的中小企业实行家族管理模式,在经营决策上往往集权力于一个人,缺乏长远打算和扩张能力,更缺乏科学性和计划性;有的中小企业甚至依靠不正当的竞争行为维持生存,低下的经营者素质往往导致中小企业脆弱的竞争力,使企业面临的竞争力风险和经营风险加大。

市场风险。中小企业面对一个充满竞争的市场,不仅中小企业之间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而且大企业也随时关注着中小企业市场的变化,一有机会或一旦发现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产品,大企业便会利用自己的资金与技术优势介入中小企业的竞争。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市场风险是不可忽视的,有时可能是经营失败的直接原因。

信用风险。良好的信用秩序是信用担保机构得以正常运行的基石。我国的经济运行由于受计划体制的影响,社会信用严重缺失,特别是中小企业信用观念淡薄,正常的信用关系被扭曲。一些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混乱,报表账册不全,内部控制不严,财务信息严重失真,这无疑会给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信用担保带来更大的风险。

技术风险。中小企业科技人员缺乏,生产技术和装备落后,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弱,由此带来的结果是中小企业技术含量低,缺乏市场竞争能力,即使具有某方面的技术,也往往由于后劲不足而无法形成长远的技术优势,技术风险对于中小企业也很突出。

(二)来自协作银行的风险

协作银行与信用担保机构没有建立起分散信用风险的共同体。担保机构的实质是为银行服务,分散银行风险。但目前我国协作银行还缺乏共担风险的意识和机制,协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愿承担义务,造成银保关系中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协作银行和信用担保机构没有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一方面,在信用担保活动进行之前,如果协作银行不愿或不及时把受担保的中小企业以前的信用状况提供给信用担保机构,这样就会使信用担保机构不能够对中小企业的资信做出准确的评估。另一方面,在信用担保活动过程中,如果协作银行不把中小企业的日常的资金流向、财务状况等及时反馈给信用担保机构,就会使担保机构不能很好地监管受担保的中小企业。

(三)来自信用担保机构本身的风险

资金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差。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担保机构的资金来源较单一。目前大多数担保机构的资金几乎完全来源于政府拨款,其它渠道的资金来源很少。二是自我积累少,消化风险能力不强。

没有建立规范的管理运作体系。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在担保过程中,对担保对象的选择上存在不平等现象,如存在人情担保、领导担保的现象;信用保证费的征收上不统一收取;不重视受保企业的信用调查等;担保机构的财务处理不规范等,这些现象的存在都影响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持续性。

未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中小企业融资中的各种风险并没有因担保机构的建立而消失,只是这种风险由银行向担保机构转移,因此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应想方设法防范这种风险。担保风险防范机制包括内部控制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风险预防机制。在内部控制机制上,许多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没有建立起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在风险预警机制方面普遍缺乏一套科学的风险识别和评估体系,对受保企业的资信调查主要借助于简单的财务报告和走马观花式的询问,缺乏真实准确的评判。在风险预防机制方面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存在体制定位不清,风险文化的制度建设不完善、组织框架交叠冗杂等问题。

未建立有效的风险化解机制。担保风险的化解机制包括风险转移机制、风险分散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在风险转移机制上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专业担保人,有效转移风险的反担保和再担保机制未得到全面有效的建立。在风险分散机制上,担保风险过分集中于担保机构,没有在担保机构与银行合理地分散,从而导致了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过高的现象。在风险补偿机制上我国中小企业担保机构无力提取足够的风险准备金,各级政府的基金补偿制度又没有建立起来。

(四)来自政府部门的风险

政府对中小企业政策的不稳定性。要使信用担保机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又离不开政府的各项政策支持,特别是财力上的支持,而这种财力支持力度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中小企业政策的稳定性。

政府部门的不适当干预。由于担保机构大多在政府支持下成立,政府作为审批人、出资人,其行为明显地影响着担保机构的运作,通常会以行政名义指定担保等各种形式和途径直接干预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活动,这些无疑加大了中小企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风险。

信用担保业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滞后。我国担保业相关法律建设滞后于担保行业的发展速度,目前国内还没有出台相应法律用以规范和保护担保行业,致使担保行业目前还没有准确的法律定位,尚未建立准入制度和规范的运行机制,没有建立统一的风险控制和分散机制和与之配套的社会保障措施。

三、加强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管理与控制的措施

(一)要建立健全信用担保机构内部控制度

首先要建立合理的规章制度,完善落实制度,规范操作。其次是要强化自身的经营管理。一方面要注重市场分析和研究,把握市场需求动态。另一方面要加强对资产和负债的管理,定期分析自身的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财务报表,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付能力。最后要建立内部审核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担保部门进行稽查审核。

(二)加强项目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的研究

为了有效控制担保风险和科学、客观地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进行评审,有必要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项目风险评价和预警系统的研究,建立起一套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信用担保风险评价体系。

(三)不断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自身的完善和发展

首先要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增强其风险承受能力。其次,要加强担保机构人员队伍建设。

(四)加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信用担保业的监管,为中小担保机构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降低其运行的外部风险

应进一步明确规定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限额与高级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等准入条件,明确担保机构的行业定位及职能,就担保机构的担保实施方式、担保比例、担保倍数、损失理赔及资本金来源、补偿机制、税收优惠等方面做出规定,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设立和运作有法可依。政府也需依法明确自己的功能和地位,限定规范自己的行为,不直接操作担保业务,真正做到政府性资金的市场化操作和企业化管理。

(五)建立与金融机构良好的合作关系来合理分担风险和分散风险

担保机构的建立实际上也分散了银行风险,因此双方应遵循利益共享、风险分担的合作原则。

(六)健全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强化中小企业信用观念

开展信用担保的目的是为了促使商业银行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而非为企业违约提供保障。信用担保是建立在企业信用基础之上的,只有企业按时还款,担保基金才能越做越大,担保机构才能降低成本,从而支持更多的企业,发挥更大的功能。因此要将各种与企业信用相关的社会力量有机结合起来,共同促进社会信用的完善与发展,制约和惩罚企业失信行为。

(七)建立和完善反担保制度和风险保证金制度等,降低企业违约风险和道德风险

一方面,对担保额较大或时间较长的被担保企业,要求提供反担保,就是要求提供反担保人或担保品,特别要注意对反担保抵押物的评估。另一方面,风险保证金比例由担保机构在信用评估的基础上,按照贷款担保期限和风险等级等因素与被担保企业协商约定。当合同履行完毕,风险保证金全额退还,如果违约,则履行担保合同时先以风险保证金抵偿银行贷款。

(八)建立再担保系统

第7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范文

【关键词】 中小企业; 信用担保风险; 风险控制

近几年来,我国信用担保业呈现快速发展势头,有效地缓解了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信用担保业毕竟是一个仅有十几年历史的新兴行业,缺乏成熟的经营模式和管理经验,加之作为其服务对象的中小企业信用缺失、与贷款银行的协作关系扭曲以及来自政府部门的不适当干预,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十分突出,有些担保机构由于遭受了严重的风险损失已难以为继。为此,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风险防范与控制十分必要。

一、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潜在风险

据调查,当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来自中小企业的风险

一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导致风险产生。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民营中小企业,这些企业大多实行家族化管理,所有者同时又是经营者,缺乏有效的决策监督机制,企业决策具有随意性,冒险行为难以避免。一旦冒险失败,就会危害担保公司的利益。二是贷款被挤占挪用,导致风险产生。中小企业挪用贷款现象较为普遍,有的企业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长期投资,新建厂房,购置设备,导致流动资金贷款不能及时偿还,担保机构被迫代偿。三是中小企业技术装备普遍落后,产品在市场上竞争力不强,与大企业相比处于明显劣势,加大了中小企业破产倒闭的风险。四是中小企业信用缺失。不少企业财务管理混乱,会计制度不规范,征信难度很大;有的企业资金使用混乱,提供虚假财务信息,监控难度大;有的企业缺乏还贷意愿,即使还得起贷款也是久拖不还,甚至千方百计地“逃、废、甩、赖”银行债务。目前A级以上中小企业所占比例很低,其中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根本达不到银行认可的信用等级。不良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企业信用水平,给信用担保业带来了潜在的风险,也加剧了中小企业自身融资的难度。

(二)来自担保机构自身的风险

一是担保机构资金规模偏小,抗风险能力较弱。我国担保机构的规模普遍较小,有些担保机构的注册资金仅有几百万元,担保收益非常有限,不足以完全解决代偿问题,一旦发生一笔代偿,则有可能抵销掉几十笔担保业务的收入,有的甚至是担保资金越赔越少,越担保越担心,直到丧失担保能力。二是担保机构缺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对每笔担保业务的风险控制、单个企业的担保额及担保放大倍数、代偿率的大小等问题没有进行明确规定,容易出现无序操作现象。三是许多从业人员来自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等非银行部门,缺乏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对担保对象判断不准,对担保条件把握不严,人为地为信用风险的产生提供了可能;还有少数从业人员在担保过程中违规操作,搞“人情担保”,有的甚至内外勾结骗保,使担保机构蒙受损失。

(三)来自协作银行的风险

协作银行的贷款对象选择是否正确,贷款操作是否规范,也直接影响着信用担保资金的安全。由于目前银保合作中担保机构承担了100%的风险,导致银行不认真履行贷款调查、审查职责,甚至为了扩大业务规模故意放松贷款条件,使本来不应获得贷款支持的中小企业进入信贷序列,从而给担保机构留下了巨大的风险隐患。

(四)政府部门不适当干预引发的风险

由于担保机构大多是在政府支持下建立的,政府作为审批人、监管者或出资人,其行为明显地影响着担保机构的运作,政府部门时常通过下指令、批条子、打招呼等方式直接干预担保业务,将信用担保资金变为中小企业的救济金,严重影响了担保资金的安全。

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风险管理的国际经验

目前全世界有一半的国家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其中,日本于1937年就成立了地方性的东京都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成为世界上最早开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国家,美国和德国分别于1953年、1954年开始实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形成了比较健全且各具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是世界公认的高风险行业,为此,各国都十分重视担保风险管理,对担保风险进行严格的防范与控制。

(一)政府进行有效监管,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

各国都制定有专门法律,严格行业准入制度,把担保机构纳入行业管理,规范信用担保机构的各项行为。健全的法制体系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比如,美国《中小企业法》和《中小企业投资法》对信用担保的对象、用途、担保金额和保费标准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日本《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明确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和担保协会的职能、作用以及信用担保的规则。

(二)注意避免政府直接干预造成的风险

虽然政府承担担保资金的重要来源,但是政府部门一般并不直接负责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不干涉具体的担保业务。在美国,小企业信贷保证计划由联邦政府的机构即小企业管理局负责执行和管理;而日本和台湾则是政府出资,由协会和基金等专门机构进行具体运作,政府管理部门加以监控;德国信用担保是由只允许做贷款担保业务的德国担保银行承担。

(三)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分担机制和风险补偿机制

担保机构并不承担100%的风险,而是运用多种途径分散和转移风险:一是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各承担一定比例的贷款风险;二是当担保机构发生代偿损失时由政府、再担保(再保险)机构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额;三是实行反担保,就是要求受保企业提供反担保人或提供担保品。风险补偿包括外部补偿和内部补偿,前者主要是政府以预算拨款的方式补偿担保机构的损失;后者主要通过担保机构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以风险准备金弥补代偿损失。

(四)形成了比较健全的风险内部控制制度

通过规范担保业务流程,严格担保审查程序,实行企业信用评级制度、运行监测制度、代偿及债务追偿制度等加强风险管理,减少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从而有效控制担保业务操作过程中的风险。如美、日、德、韩等国都建立了对中小企业和贷款银行的信用评价制度,将信用等级的高低与能否提供担保以及担保金额的大小直接挂钩。

三、借鉴国际经验,有效防范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风险

(一)完善担保业的法律法规,加强行业监管

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管理办法》,对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资质、设立与退出制度、内控制度、业务范围和操作流程、风险防范和损失分担机制、扶持政策、行业监管与自律等诸多方面做出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应该统一,将目前的分散监管合并为一个部门。担保机构作为金融机构,其监管部门应该是银监会。

借鉴日本等国家的经验,建立健全我国行业自律组织――担保行业协会,赋予它相应的职权。担保行业协会可以凭借其专业优势,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和业务规范,组织业务培训和信息交流服务,从而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同时还可通过联盟框架协议,发展担保公司彼此间的业务合作关系,实现行业间互惠互利,以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建立健全担保机构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操作流程

首先,为了增强担保业务操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操作的透明度,使各级管理人员相互制约,有必要建立审、保、偿分离制度。调查人员负责对申保企业的资信调查与评估;审核人员依据资信评估结果负责担保项目审核审查,审批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审批,检查人员负责担保项目的保后监测、代偿和追偿。其次,要建立担保限额审批制度。担保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担保项目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依据申保企业资信状况、担保贷款种类、风险大小等确定担保金额的审批权限。再次,实行内部稽核制度。稽核部门应定期对担保业务部门进行稽核,稽核人员既不参与对受保企业的检查与评估,也不参加日常担保工作。最后,建立担保业务报告制度。担保部门应定期将担保业务运作情况向董事会报告,报告内容应该包括受保企业资信状况、担保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及贷款使用情况、反担保措施等,以接受董事会的监督。

(三)加强对受保企业的监督检查

一是加强股东结构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分析,了解企业的经营模式和特点;二是要加强企业履约能力的评价,不仅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而且要对新产品进行可行性分析,对技术方案、市场预期、投资金额、资金筹措方案等方面进行评价;三是加强对企业现金流的分析和预期,对企业未来现金流的预测应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避免销售预测的随意性;四是充分了解贷款用途,防止挤占挪用现象。要分析贷款用途的合理性,建立贷款用途的监管机制,通过分期放款、建立监管账号等方式监控贷款用途。

(四)建立信用担保风险分散机制

一是尽快建立和完善再担保体系,适时组建作为“最后担保人”的全国性再担保机构,对担保机构开展一般再担保和强制再担保业务,有效地分散担保风险。二是建立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共担风险机制。为了谨防商业银行因为有了信用担保而放松对受保企业的贷款审查,担保机构应与贷款银行合理分担信用风险,真正实现“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按照国际通行做法,银行应承担20%-30%的风险责任,担保机构承担70%-80%的风险责任。三是采取严格的反担保措施。为了使受保企业增强使用贷款的责任心和还贷意识,担保机构应当要求企业提供反担保人或反担保物。反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反担保物必须符合“四易”原则,即易于变现、易于评估、易于执行操作、易于触动受保人利益。

(五)建立风险补偿机制

由于一些不可抗力、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致使担保机构在运用风险控制机制和风险预警系统后仍会发生一定的风险损失,因而必须采取一定的措施来补偿风险损失,否则担保基金势必逐渐萎缩,难以持续发展。弥补担保风险损失,一方面担保机构要严格按照财政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从担保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另一方面还应建立政府补偿机制,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补偿担保机构的一部分风险损失。从国外的情况来看,专业性担保机构代偿损失的补偿主要依靠政府。比如日本信用保证协会担保损失的70%由政府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给予补偿,英国担保机构风险损失的85%由政府赔付。这些做法值得我国借鉴。

(六)切实加强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

信用担保业是国际公认的高风险行业,它对担保机构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有很高的要求,其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业务风险管理经验,能够准确分析经营环境,并对担保风险有着较强的控制能力。同时,由于信用担保专业性强、涉及面广,需要金融、财务、法律、审计、项目评估等多方面专业知识,因此积极引进专业人才,并对在职员工加强培训至关重要。

【参考文献】

[1] 文学舟.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现状、问题及对策[J].科技管理研究,2007,(10).

第8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范文

关键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风险;控制

中图分类号:F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12)06-0073-01

信用担保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手段,已经被发达国家的实践所证明。信用担保实际上分担了传统金融机构的一部分功能,成为专业型的连接金融机构和企业的中介。担保公司通过对中小企业的专业评估、筛选,将自身信用传导给企业,提升企业信用同时降低了银行风险,从而满足银行等信贷机构对企业借贷的信用、质抵押物等要求,可以实现金融机构、企业、担保公司共同获益的结果。

1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

1.1 来自中小企业的风险

来自中小企业的风险主要是违约风险。信用最基本的特征是偿还性。如果债务人不能到期履约、偿还本息,不但债权人将遭受相应损失,担保人也将承担连带责任和相应损失。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普遍较低,A级以上中小企业寥寥无几。相当一部分中小企业信用等级、抵押物得不到商业银行认可。有的中小企业甚至采用虚报或瞒报的手段骗取贷款与信用担保;或者在获取贷款后,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进而使担保风险增大。不良的社会信用环境和企业信用水平给信用担保公司带来了潜在的风险。具体地说,很多中小企业存在内部治理结构不合理,财务管理不规范,缺乏核心竞争力,持续发展后劲不足,信用缺失等问题,这些都可能导致违约的发生。

1.2 来自协作银行的风险

协作银行操作是否规范以及是否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直接影响着信用担保公司的风险大小。如果协作银行审贷审批操作不规范、不严格履行审查、监督义务,放松对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审查与审批,不加强对贷款的管理,这无疑会给信用担保公司带来巨大的代偿风险。协作银行往往利用自身优势破坏双方的利益均衡基础,只追求贷款收益而不愿意承担贷款风险,即协作银行要求担保公司承担100%的贷款风险,造成银行和担保公司之间的权利与责任不对等;而且在保证方式选择上,协作银行会坚持有利于自身的保证方式,也加大了担保公司的协作风险。

1.3 来自担保公司的风险

(1)资金规模小,抗风险能力弱。

目前担保行业的准入条件没有统一的标准,进入门槛低;而担保业务具有高风险、风险滞后的特征,退出难度较高,也就是说担保行业形成了进入容易退出难的局面。因此,很多信用担保公司存在资金规模小、担保能力弱的现象,而这些担保公司只能解决小部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由于担保公司的担保能力弱,担保收入也非常有限,盈利能力较差,再加上盈利渠道较少,所以担保公司的抗风险能力弱。一旦发生被担保的中小企业不能履行偿债义务,担保公司必将承担连带责任,而有限的担保收入很可能不足以完全解决代偿,这时不但要消耗掉所有的担保收入,还有可能要消耗掉规模较少的担保资金,最终导致担保公司丧失担保能力而破产。

(2)经营管理不完善。

由于担保公司的行业准入门槛低,行业管理、财务制度等目前均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使得一些担保公司在缺乏制约的情况下,忽略自身的管理和规范运作。具体表现为:担保公司没有规范严谨的贷前调查、资格审批、资产管理、风险控制、债务追偿等规章制度和具体的操作流程,造成领导在审批时主观性很大,员工在操作时盲目随意,有的甚至恶意贪污、侵占、挪用担保资金;担保公司违反规定为公司股东担保,导致股东变相抽逃资金;有的担保公司不按照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有的担保公司与客户同流合污,通过客户套取银行信用。

2 信用担保公司风险控制的主要对策

(1)减少信息不对称,推进中小企业信用建设。

强化中小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和提高其信用的透明度,从而降低中小企业与信用担保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程度,建立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信用市场。一方面建立完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形成一整套科学、客观的评估标准和操作方法,保证信用担保资金的正常运作。具体可以包括经营者资信评级制度、企业总体资信评级制度、中小企业破产的预警系统等。另一方面担保公司委托社会信用中介机构对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开展信用调查、征集、评价,对信用优良的中小企业,实行银行授信审批、贷款期限、贷款额度、贷款利率等优惠政策;对信用差又拒不纠正的中小企业,向社会公布,使其得不到信用担保贷款。信用担保公司与银行要积极充分利用信用评级信息,降低成本和风险。对信用等级较高的中小企业,优先提供担保和支持,弱化担保风险。对信用等级差或没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坚决不能提供信用担保。对于发现的通过不正当手段骗取信用担保的中小企业,如会计信息造假、虚报、瞒报的情况,要追求法律责任,严惩不贷。

(2)完善有关法律制度,加强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协作。

银行同担保公司都具有扶持中小企业的社会责任。担保公司对银行具有重要作用和价值。从法律制度层面,使得银行与担保公司的协作关系建立在平等、利益均衡的基础上。也使得银行认识到,担保公司对降低其信贷风险和信贷管理成本,提高其信贷资金的安全性有重要作用。银行通过发放贷款给被担保的中小企业,可以调整信贷结构、盘活信贷资产、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因此,必须完善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关的法律制度建设,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出台扶持中小企业的法律。确立银行、担保公司和中小企业三个市场主体之间平等的法律地位,明确银行对信用担保体系的支撑作用和双方分担信贷风险的责任和义务;还可以帮助担保公司建立风险分散的社会机制,使担保公司和银行在融资担保业务操作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加强资金扶持,增强担保公司实力。

资金可分为外源资金和内源资金,内源资金成本虽然低于外源资金成本,但周期比较长,因此担保公司的资金来源应以外源资金为主,逐步增加内源资金,目前可采取多途径扶持。首先对治理结构、经营管理比较健全的担保公司,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如资金支持、税收减免优惠,把资质较好的担保公司扶持为行业龙头。其次,担保公司除了加强与银行的协作关系,还应与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获得银行的资金支持,从而提升自身的融资、担保能力。再次,担保公司可以通过拓宽盈利渠道,逐步增加自有资金,扩大资金规模。最后,可以探索建立再担保公司,对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实行再担保,帮助担保公司分摊风险,增强担保公司实力。

(4)健全担保公司治理结构,强化风险管理。

担保公司要健康发展必须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员工培训,协调各方利益,树立信誉。建立科学的规章和管理制度,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建立分级授权及评审制度,严格实行审保分离制度,从操作层面上全面控制风险,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面控制。具体来说,事前,担保公司应对申请担保的中小企业的资格条件进行专业、充分的调查和审核,对被担保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事中,担保公司应严格执行分级授权审批制度,并按照规范流程进行审批、合同签署等业务操作,严格实行审保分离,明确责任。事后,担保公司可以有限地介入中小企业,加强对在保项目的管理和监督,定期对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还款能力、项目进度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督,一旦发现风险加大,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信用担保公司要密切关注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资产处理等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或建议,确保被担保企业按时还款,保护信用担保公司的权益。

参考文献

第9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范文

论文摘要: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占据重要地位,然而目前融资难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西方发达国家的实践表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文章对中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进行了比较,以帮助我国尽早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指的是债权人为了降低中小企业融资的违约风险,由信用担保机构与债权人约定以保证的方式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当被担保的中小企业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由信用担保机构进行代偿,即承担该中小企业的责任或履行债务,其实质是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世界各国政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这一问题,纷纷建立起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本文主要对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和以美日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进行比较分析,寻找出我国目前信用担保中的不足。

一、信用担保体系的结构组成不同

目前,国际通行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结构分为两大类: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一级担保结构,由中央担保机构在各地设立分支机构;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由中央和地方担保机构组成的二级担保结构,其中中央担保机构为地方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这两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结构的共同优点是均以中央政府的强大财力和国家信用为后盾,能分散风险、为中小企业提供更大的资金支持。而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虽从立法上确定了“一体两翼三层”基本框架,由地市、省、中央政府三级担保机构组成,担保以地市为基础,再担保以省为基础,但是最重要的国家级的再担保机制尚未建立,这就使得在实践中出现国家财政和信用的支撑不足,无法统筹规划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支持。省级信用担保机构为辖区内城市信用担保机构提供再担保服务而产生的风险,主要由省财政来承担,无法依靠中央政府的财力进一步分散风险。

二、信用担保体系的资金运作不同

首先,担保资金的来源不同。各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资金往往主要来源于财政资金的支持。例如,美国中小企业信贷担保计划的资金主要由联邦政府直接出资,国会预算拨款;日本由中央政府财政拨款入信用保险公库,地方性信用担保协会的资金由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地方政府和金融机构捐助共同组成。政府在资金的供给上占主导地位,由此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充足的资金来运作。而我国政府财政注入资金只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中的启动资金,总量相对较小;大部分资金依赖于担保机构通过地方捐助、股权性投入和银行借款等方式取得。这种不稳定的资金流入渠道,往往使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无法正常开展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业务。从现有的担保机构来看,不少地方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甚至存在质量问题:有的以国有存量资产作为政府出资的主要形式,这种政策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不易变现,担保资金严重不足;有的商业性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数量有限,无法满足担保需要的资本额度;有的类似股份制的担保机构,只是订立了合同,而股金不能按合同规定到位,影响了担保业务的开展。

其次,担保资金的放大倍数不同。目前,世界各国信用担保的放大倍数约在10倍左右,最高的是日本(60倍)和美国(50倍),其强有力的担保给中小企业发展以有力支撑。而我国在实践中资金供需双方出于风险和收益的考虑,对信用担保资金放大倍数争论不一,这显然不利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发展。同时,由于资金来源受限,担保资金不足,必然使放大倍率降低,限制了担保信用的放大,由此发挥不了其应有的融资作用。

最后,担保资金的补偿机制不同。国际上,政府担保资金的补充方式有固定和非固定两种。采用非固定资金补充方式的国家较少,大部分国家采用固定方式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注入资金。美国和日本政府有固定的财政拨款来补充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担保赔付金主要用担保基金和担保收费共同支付。而我国政府担保机构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划入为主和担保费收入为辅为资金来源,但地方财政一次性的小规模资金注入以及收取的低额担保费用, 使政府担保机构缺乏长效的资金补偿机制。由于缺乏强有力的代偿资金做后盾,很容易陷入运营危机。

三、担保对象的选择不同

美日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对象均具有明确的规定,这有利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有序开展。美国对借款中小企业资格规定如下:一是符合小企业标准的企业;二是要求企业主动投入一定比例的资金;三是要求企业的现金流量不仅能够偿还担保贷款,而且能够偿还所有债务;四是要求借款企业有足够的流动资金保证企业正常营运;五是要求企业和业主提供一定数量的贷款抵押。而日本对可以得到其保证的中小企业资格规定为:一是规模限制,工矿业中小企业从业人数300人以下或资本金一亿日元以下,批发业中小企业从业人数100人以下或资本金3000万日元下;二是要具有经营实绩的经济实体。然而,我国目前专业性的担保市场处于供不应求状态,大企业的融资也需要可靠的保证,而担保机构对需扶持的中小企业并未制定一个科学的、可供遵循的客观标准,结果表现为盲目放贷和严格限制放贷两种现象。

四、社会信用机制发达程度不同

有效、成功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立依赖于以信用制度为基础的高度成熟的市场机制。美国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征信和资信评级制度,私人信用中介机构提供咨询和资信服务,专业化程度高。在个人资信服务领域,全美有1000多家地区信用局;在企业征信领域,主要是邓白氏公司,这是全世界历史最悠久和最有影响的企业征信公司,有其涵盖超过全球5700万家企业信息的数据库;在资信评级行业,主要有穆迪投资者服务公司、标准普尔公司等。在日本,以第一劝业银行、住友银行等为代表的金融机构在个人和企业资信信息的收集、整理、报告的形成、资信信息的运用上均各自形成了一套独特的制度和方法,而且有较科学的授信制度和信用评级制度。而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支持不到位,我国中小企业征信工作才刚刚起步,建立了中央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商业化的企业征信体系发育程度还相当低,缺少专门从事中小企业征信工作的机构。同时没有专门而权威的大型信用评级机构,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信用评估机构更是不存在。商业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进行信用评级时,往往采用的是与大企业相同的标准,而没有制定一套确定中小企业信用等级的理论和方法。因此,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缺少征信和信用评估两套相关体系的配合,缺乏科学性、权威性,难以发挥其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服务的作用。

五、信用立法建设不同

对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规范大体有两种立法模式。一是以日、韩为代表,以单行法律法规形式加以规范。例如日本的《中小企业基本法》贯穿于所有中小企业制度的设立和运作,与此相配套还颁布了《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协会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和《信用保证协会法施行令》等。二是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在中小企业法中直接加以体现。例如美国《小企业法》对信用担保计划的对象、用途、担保金额和保费标准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是对美国信用担保机构进行法律规范和保障的主要法律依据。由此可以看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的法律保证。而我国现阶段涉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法制建设滞后,缺乏专门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法律和具体操作规则。现有法律法规涉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的主要有《公司法》、《担保法》、《中小企业促进法》等,但《公司法》未对担保机构做出专门规定;《担保法》调整对象是一般企事业单位或自然人的非专业担保行为,对专门信用担保机构也没有涉及;《中小企业促进法》起的是宏观指导作用,缺乏配套的具体操作方法。基于此,担保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运作和市场退出整个过程处于放任状态,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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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邹丽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制度安排与政策支持[J].现代经济探讨,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