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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 监督管理 存在问题 对策
一、招投标监督与管理的对象及职责
招投标监督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委托专业招投标监督的机构依据《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对招投标过程进行执法监督检查,使参与到我国建设市场中的主体遵守招投标“三公”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公平交易竞争,从而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的对象主要包括:招标人、投标人、招标机构和评标专家。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关,是指经政府或政府主管部门授权设立的隶属于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办事机构。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机关主要有两方面职责:一是对招投标程序的监督,具体包括对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审定标底,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等;二是对交易各方行为的监督,具体包括对招投标活动中的矛盾纠纷进行调解,取消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对违反招投标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等。
二、当前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利用“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自我建设工程领域推行招投标制度以来,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日益健全,招投标的内容和形式逐渐丰富,招投标流程的透明程度不断加大,但仍有部分人利用陪标、串标、围标等非法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有的投标人通过拉关系、行贿、给回扣等手段拉拢招标管理人员,影响评标和招标结果,达到中标的目的;有的投标企业通过串通一定数量的投标单位来控制综合标底,或者以介绍多家投标单位“陪标”的方式增加中标概率;有的招标单位与投标人串通勾结,随意篡改投标规则,乱加条件,将工程招标进行一定限制,排挤部分有实力中标的企业,进行“虚假招标”;还有一些招标人在招标前就己内定施工队伍,为了掩人耳目和逃避法律制裁,大搞形式主义,甚至为达到使内定单位中标的目的暗中泄露标底。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地扰乱了市场秩序,使招投标成为徒具形式的空壳,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倒手转包和非法挂靠问题时有发生
有的企业中标后,将所承包的工程直接转包或违法分包给其他单位,以包代管,而对工程质量、安全不从事管理,不负责任。还有一些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体施工队利用挂靠单位的资质通过资格预审进行投标,在中标以后承担施工任务。这种倒手转包和非法挂靠的现象,使得一些资质不够,没有施工经验的企业,进入施工现场,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埋下隐患。
(三)专家评标机制存在缺陷
评标过程是决定招投标结果的重要环节,评标专家的水平决定了评标过程的公正性。目前全国各地市在土建、绿化、园林、消防等专业领域的评标专家仍非常稀缺,并且评标定标过程缺乏公正公开、科学合理的操作方式,评标过程随意性较强,很少用定量的方式,缺乏客观公正的操作细则。由于建设工程项目的投资总额一般都非常高,评标专家供给不足,在缺乏监管的情况下,评标专家很容易发生不公正的腐败行为,极大地影响了评标定标工作的顺利开展,给评标的公平公正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四)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违法违规处罚力度不够
目前,《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对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从而导致对招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纪现象执法监察力度不大。目前大部分省市采取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在一定时期内参加投标、评标的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等措施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但这些处罚措施主要对事,很少直接针对具体的责任人,而且在现实中取消投标、评标、中标资格等手段的运用并不普遍。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对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罚款的上限为中标项目金额的千分之十,因此,即便是罚款这种处罚方式,责任人违法违规后所付出的代价与所获的巨大利益相比,显然成本太低。监督不力和处罚力度不足造成对资质挂靠、非法转包、擅自变更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放纵,未能使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应有的处罚。
三、新形势下做好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的对策
(一)完善我国招投标监督管理法律法规
针对我国目前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相对零散、权责不明、操作性不强等问题,要通过修订法律条文、颁布具体实施细则等方式,进一步明确《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完善约束招投标人行为的条文,加强对招标人行为的监督,同时要进一步明确政府监督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招投标主体的法律责任,明确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方式和标准,提高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
(二)强化招投标监督机制的运行
招投标过程涉及到招标、开标、评标、定标等诸多环节,强化招投标监督机制的运行要从严把投标资格审查关入手,对投标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格、技术等级进行严格把关,建立投标单位诚信档案,对投标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在案,禁止有不良诚信记录的单位参与投标。其次要保证招标信息的公开透明,防止暗箱操作,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对招投标档案进行电子化加密管理,为投标人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另外,评标结果要经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并在国家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开监督。
【关键词】招投标 建设工程 管理制度 对策
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实施带来了建筑市场的繁荣,节约了工程投资。但是国内的招投标业务还处于初级阶段,建设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缺乏规范化运作,招投标管理亟须加强。
一、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及其制度概述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含义
建设工程的招投标包含招标和投标两个方面,两者相互对应。一方面,招标人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潜在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方的要求和意图提出合理的报价,选择合适日期公开招标,择优选择一个交易对象;另一方面,具有法律资格和投标能力的投标人按照招标人的条件和要求,经初步估算,填写投标书,提交报价,等待开标,最后由招标人决定是否中标的市场经济活动。
(二)招投标管理制度
招投标是特殊的市场经济交易方式,是市场资源的一种优化配置方式,其运作必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招投标过程中的一切活动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市场竞争的方式进行。第二,在招标采购项目买卖过程中,买方市场需求大于卖方市场。当买方市场需求大于卖方市场时,卖方多家竞争,采购项目买方主导市场,从而有利于以招标方式择优选取采购项目,确定中标者。
二、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招标单位存在的问题
1.规避招标。常见的规避招标方式有:第一,将本应该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由施工单位提前施工,造成既定事实,未来以罚代管。第二,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分拆成数个小的项目,分别报批。第三,将主体工程进行招标,附属工程直接发包,从而使得附属工程规避招标。
2.虚假招标。虚假招标,即名为招标实则暗定,多发生在国有投资建设项目中,在这种情况下,招标单位早已内定施工单位、供应商或设计单位,但迫于招标的规定,搞招投标的形式走过场,通过内定标外陪标、暗中偏袒、评标时暗做手脚、低价中标后续再变更合同等方式明招暗定,从而使得投标单位的中标在形式上合理合法。
3.将公开招标变为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一种规范、合理、公平、科学的竞争方式,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形式发出公告,邀请投标人参与投标。在公开招标方式下,扩大了招标人对投标人的选择范围,给予招标人充分的选择权,有利于招标人选择信誉好、报价合理的承包商。邀请招标,也可称为有限性招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组织投标。邀请投标,限定了投标人,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招投标市场竞争的作用。招标企业将公开招标项目变为邀请招标项目,从而可以控制招标结果。
(二)投标单位存在的问题
1.假借资质。为了承揽工程项目,一些不具备投标资质或达不到投标要求的施工单位,借用他人资质投标,如果中标会支付出借单位高额回报。一旦借用资质的施工单位投标成功,必然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引发重大问题。
2.围标、串标、陪标。围标,即一个投标者借用多个单位的牌子投标,表面上看,多个单位同时参加投标,实际上一个投标者进行操纵,不管哪个单位中标,最终都落入他的手中,从而失去了招投标的意义。串标,投标人相互串通,一家投标,多家陪标,事后再分配利益。陪标,招标单位早已将工程内定给某个施工单位,其他投标单位参与投标只是陪衬内定的中标单位。
三、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法律法规不完善
在我国建设工程领域中,招标单位处于主导地位,而法律条款又留给招标单位弹性空间,异常激烈的招投标竞争中,任何微小的弹性空间都会影响招投标的结果。现行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不强,在解决实际问题过程中的作用微小。例如,在对串标的认定时,标准笼统,给查处串标行为带来不小的困难。
(二)违规成本低
目前,我国工程项目承包利润偏高,因而为了承揽到更多的工程,施工企业不惜采用行贿、回扣等违法手段“攻关”。针对招投标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处罚,但是目前对对招投标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很轻,多数情况下也只是罚款而已。
(三)市场主体利益至上
第一,从招标人方面来看,很多招标人不愿招标,即便招标,也会在招标中千方百计实现个人意图和想法,抵触监管,借招标之机进行寻租或腐败的行为;第二,从投标人方面来看,一些投标人缺乏诚信,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获得中标不择手段,采取不正当竞争,违法乱纪现象丛生;第三,招标机构唯利是图,不敢违背招标人的意图,甚至与招标单位相互串通、违规操作。
四、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制度的对策
(一)完善招投标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加快制定招投标相关法规。我国从80年代建立并实行招投标制度,已经出台不少招投标法律法规文件,但招投标的立法依然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加快制定招投标的相关法规。招投标制度的推行,需要保持招投标规则的一致性,要能够与招投标市场保持一致。要提高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尽量减少上位法与地方法规的重复,以节省立法资源。增加对于审理招投标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二,减少法律法规中的相互矛盾。为了减少法律法规之间的相互矛盾,可以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找到冲突的规范,解决以下问题:是否设定地方保护规定;资格审查的规定有无违反招投标法;有关标底的规定有无违反招投标法等。第三,以法律制裁替代行政监察,提高违规人的违法成本。目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中,往往采用行政监察处理违规行为。行政监察通常适用于国家机关或国企工作人员,不能涵盖所有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当事人,这样就失去了对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参与招投标活动人员的约束。因而,应该讲法律制裁引入违法行为的认定和处理,提高违规人的违法成本。
(二)完善招投标的监管机制
其一,通过建立统一的建设市场,将所有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纳入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同时,将分散于多个行政机关的招投标执法监督职能,归并于一个行政机关,推进招投标统一监管平台的建设。这是完善招投标监督体制的关键一步,是有效预防和惩治腐败、建立竞争有序的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有力举措。其二,整合纪检、监察、审计等行政监管部门,在各自开展监督检查的同时,可以联合执法,综合监督,加强招投标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的监管,保证招标的法律效力。加大信息化建设的力度,借助网络媒介,建立监管信息快速传递平台,便于第一时间对外公开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其三,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发现有串标、围标行为的,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报告,经招投标监管机构复核确认后,依法取消中标资格,建设行政主管部依法对责任单位处罚,并记入信用档案。
(三)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
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体系,加强政府对招投标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有助于增强诚信意识,有助于招投标当事人了解真实的信息,有助于政府部门衡量招投标单位资质的好坏。建立信用评价体系,首先需要制定信用标准,界定失信行为,将招投标当事人在招投标阶段以及合同履行阶段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失信行为记录在案,向社会公开并接受查询,对于信用好的企业加大宣传力度,提升其社会信誉,针对不守信用的企业加以制裁,使信用评价体系的作用得以真正发挥。
(四)建立招投标投诉处理机制
早在2004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制定并实施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是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一大进步,既赋予行政监督部门法定职责,又保护了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践过程中还是存在很多现实的问题,诸如招投标当事人投诉没有及时解决,行政监管部门相互推诿等,要解决这些问题,一方面要提高政府部门及人员的服务意识,建立专门受理投诉的部门,便于当事人投诉;另一方面,要建立健全投诉管理机制,完善投诉程序,拓宽投诉渠道。更重要的,要建立快速应答机制,当发生纠纷时,在规定时间内快速应答,及时告知投诉人处理情况和结果,使得快速应答机制真正落到实处,避免纠纷产生浪费,同时树立行政监察部门的良好形象。
参考文献
[1]杨亦辉.我国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J].江西建材,2014(15).
一、存在原因
建设工程带资投标现象由来已久。随着《招标投标法》的实施、有形建筑市场的不断规范和完善,带资投标现象得到了治理,但仍然存在。其主要原因:一是招标单位的领导好大喜功,贪图政绩,脱离实际,热衷于搞工程建设;二是出于地方利益、部门利益,带资投标的做法能够得到招标方及其上级领导的认可和赞同,招标审批也就能够顺利通过;三是投标人出于对招标人的诚信和某种利益关系,自愿或不自愿的带资投标;四是责任追究乏力。对带资投标后招标方无法履约所造成的后果和损失,只要不是个人经济方面的原因,一般难以追究招标方领导的责任。
二、产生的危害
1、规避招标投标。一些招标人以没有建设资金为理由,将投标人能否自带资金、自带资金的多少作为投标条件,在法律法规之外人为设定限制条件,违背了公平、公正的竞争原则,为一些关系户中标寻找到了借口。
2、造成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中标人常常因自带资金困难或无法按时筹措资金,这样,一是工程难以按期完工,有的成了“半拉子工程”;二是中标人将经济困难转嫁给建筑民工,致使农民工无法领取工资,引发社会问题;三是中标人将经济困难转嫁给材料供应商,四处赊购施工材料,扰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
3、规避国家应有的项目审批程序和监管,造成违规工发、重复建设。因资金监管是国家主要的经济监管手段,而招标人因一时不需要国家提供建设资金,便擅自开工建设,使工程形成既成事实,扰乱了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4、违反群众意愿,增加群众负担。一些建设工程不按经济规律办事,脱离实际,超前建设,资金来源又没着落,招标人便利用手中职权,有的搞“三乱”,有的向农民伸手,结果“好心办成坏事”,遭到群众反对,党群干群关系紧张,不正之风蔓延。
三、治理对策
1、严把审批关。行政监督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监管,严格禁止任何形式的建设工程带资投标,对没有筹措项目资金或没有落实资金来源渠道的项目,坚决不准招标,严格把好招标审批关。对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审批带资投标的,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关键词: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风险;对策
煤矿建筑工程是属于高风险行业,一旦不慎,极其容易引发煤矿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少则受到一点经济损失,严重的就会影响煤矿建设工程的质量,甚至威胁到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必须高度重视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问题。
一、概述
煤矿建设工程是一项比较复杂的工程,也是安全事故频发的工程。煤矿建设工程造成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往往是比较复杂的。作为参与煤矿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往往被认定有着不可推脱的责任。当安全事故发生之后,如果说这与相关监理单位一点关系都没有,也是不符合情理的。作为监理单位,主要是做好两个方面的工作。一方面,监理单位必须做好工程的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这属于监理单位的主要,把好开工、工序交接、验收的质量关;另一方面,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理工程合同的要求,按照“专业配套、数量满足工程需要”的原则设置现场项目监理组织机构,按照工程监理要求规范地进行监理。监理单位一旦在自己职责范围出现了任何细小的疏漏,都可能给工程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同时也会因为未依法监理,履行职责不力,而承担安全事故的间接责任。
二、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风险问题
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在安全管理工作方面,具有极大风险性。从目前来看,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煤矿建设监理法律法规建设严重滞后
一是缺乏针对煤矿建设监理相对应的法律法规。一些现存的法律法规对煤矿建设监理的针对性不强,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起来困难重重,无法取到规范、评价、处理安全监理问题的作用,一旦出现安全事故,无法明确具体的责任,责任追究难以执行到位;二是煤矿建设监理相关的法律法规,特别是一些规范性资料标准,远远滞后于煤矿监理行业的实际发展。有的煤矿标准执行了10多年没有修订,与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不符合,不能很好地取到应有的作用。这都为煤矿监理的安全管理带来了极大的不便;三是煤矿建设工程监理企业的法律专业人才比较缺失。在处理安全事故方面缺乏法律专业的技术支撑,依法监理缺乏人力资源的有效保障。
(二)煤矿建设工程基础较差
一是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严重缺失。煤矿建设工程由于劳动强度大,风险高、待遇低等特点,导致中高级专业工程师、技术人员及工作经验丰富工人流失严重,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提高;二是煤矿建设工程管理机制不健全,有的组织机构不全,有的缺乏专门的人员,有的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缺乏必备资质或专业不对口,不能有效地监控施工;三是监理工作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的配合不够密切,加上地下地质条件非常复杂,如果仅仅依靠监理单位要做好煤矿建设工程的安全和质量管理,那是很难实现的。
(三)监理工作安全投入不足
一是监理安全工作的收费较低,主要是因为国家缺乏对监理市场的监管,监理市场的恶性竞争问题严重。这种问题直接导致监理单位工作积极性不高;二是监理收入过低,效益不大,导致监理工作的投入无法到位。由于监理企业的收入较低,无法吸纳和留住较优秀的专业监理人才,特别是像高级监理工程师一样的高级监理人才。因为监理企业的效益都不太高,不可能投入足够的资金对监理人员进行培训进修,所以,监理队伍建设仍然任重而道远。
(四)监理单位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还存在一定的阻碍
建设单位对监理工作存在较多干预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监理单位正常工作的开展。有的建设单位自以为管理力量强大,不注重监理的地位和作用,甚至将施工单位看作是建设单位下属的施工单位。有的干脆直接干涉监理单位的具体监理工作,无视监理单位工作的独立性。
三、加强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加强煤矿建设监理法规建设,加大依法监理的力度
一是建议有关部门应不断加强煤矿建设监理法规建设。特别是应修订或出台与煤矿建设监理工作息息相关的规范性标准文件,能够有针对性地指导、规范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行为,为其风险防范提供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和保障;二是建立健全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不仅要建立监理方面的责任追究制度,而且要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相关安全责任予以细化明确,一旦出现问题,可以根据调查的结果分别执行责任追究,以此提高安全管理意识,降低监理单位的责任风险;三是引进和培养监理法规的相关的专业人才,加强法律方面的人力资源的管理,为煤矿建设工程监理的提供法律服务,降低因为不懂法律而带来的风险。
(二)加强煤矿建设工程基础建设,夯实安全监理的基础
一是煤矿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应加大投入,引进和留住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提高施工质量和安全程度提高技术保障;二是完善煤矿建设工程管理机制,完善工程管理的组织机构,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的人员尽量配备具有相关资质的专业对口人员,确保实施有效地监控;三是加强监理工作与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之间的配合,共同做好工程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加大监理工作投入,降低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
一是提高煤矿监理的取费,限制煤矿监理企业低价恶性竞争行为,吸引优秀人才加入监理队伍,提高煤矿监理企业从业人员素质;二是设立监理安全管理工作基金,用于监理人员培训;监理单位成立煤矿安全咨询委员会,聘请高等院校安全领域专家客座监理企业讲学和指导;高瓦斯矿井和高突矿井监理合同签订前,应进行安全监理论证,编制转项安全监理实施细则,设置安全监理控制点。
(四)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理,降低监理的安全风险
施工现场是生产因素的集中点,其动态特点是多工种立体作业,生产设施的临时性,作业环境的多变性,人机的流动性等等,存在着多种风险因素。因此,施工现场系事故多发点。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施工现场风险管理的重点,也是预防与避免风险引发事故,保证施工生产处于最佳安全状态的根本环节。施工现场的风险监督就是要检查控制风险的规章制度是否得到贯彻执行,措施是否得到落实。当施工中因人、机、环或方案等因素发生变化时,控制风险的相应措施是否同时跟上,是否保障有力,当发现违章作业时是否及时纠正。比如对人的控制:在对人员的组织安排上是否根据人的技术水平,人的生理缺陷,人的心理行为,人的文化素质来控制人的使用:如对技术复杂、难度大、精度高的工序或操作,应由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人来完成:反应迟钝、应变能力差的人不能操作快速运行、动作复杂的机械设备( 如操作油机绞磨) ,对隐蔽工程工序(基础浇注〉或具有危险性的现场作业应采取旁站监理。
总之,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及对策分析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我们应不断加强对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探究,创新工作思路,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以便更好地开展监理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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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石宏广. 谈谈煤矿建设工程监理安全管理的风险及对策[J]. 中国科技信息, 2006.
关键词:建设工程 质量监管 探讨
中图分类号:TV523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工程质量监管的依据
用最低的成本和合理的工期来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量,并实现质量标准,这是工程质量监管的最终目标。开展质量监管工作的依据有: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规章以及标准规范的强制性条款。质量监管工作属于政府行为,具有一定的公正性、权威性及科学性。通过科学的方法和程序对建设过程进行检测检查,得到相关数据,对数据进行分析,查明问题的原因,最终得出正确的评价结果。质量监管工作是实现目标的手段,使质量问题得到正确的解决,同时向决策方提供科学的质量问题和发展趋势报告,为标准化管理部门提供标准的实施情况,对质量违法行为采用行政的、经济的和法律的处理措施等,使质量法规的强制性条款得到贯彻执行。
2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现状
当前,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包括代表政府和公众利益的政府质量监管,建设单位及其代表建设单位利益的监理单位等中介组织对参建主体质量行为和活动的督促监管, 以及直接参建主体的质量审核监管三个层次。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体系中, 三个层次之间有着相对独立、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关系。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管是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体系的核心, 它分别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等实施全面质量监管。监理单位是关键,它根据委托内容代表建设单位监管施工、设计的质量, 通过道道工序检查、层层把关签字, 使建设工程投资、建设、质量监管进入良性循环。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分包单位和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等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则是自身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控制的重要方式, 有利于按照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进行工程建设, 有利于实现工程质量要求。
2.2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
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 仍然存在不尽如人意的状况。具体来说,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立法不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多, 主要表现是: 立法层次过低。应该说《建筑法》是我国建筑市场的最高层次的法律, 但它只规定了工程质量管理的要求,没有规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管, 为此, 关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规定只能在第二层次即行政法规中有所规定, 甚至只能在更低层次的部门规章和一些地方法规或文件才有所涉及; 立法不健全。
(2)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存在随意性。目前我国正处在市场经济初期, 建筑市场机制发育不完善, 建筑市场混乱, 各质量责任主体行为不规范,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质量监管者见多不惊, 往往风声大雨点小。此外人情、人际关系的复杂性或者有关部门及其它职能部门的不正常干涉, 也导致监管的随意性。
(3)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渠道不畅通。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中,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具有重要作用。但是遗憾的是, 我国很多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尚未建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系统。由于各质量责任主体的组织形式、工作程序不一致, 因此没有形成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信息系统, 这种情况不利于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顺利进行.
(4) 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员素质不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员对参建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咨询单位、材料、构配件、设备供应单位质量行为实施监管, 应当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要求有多年从事设计、施工等方面的丰富专业经验, 比一般的建筑专业人员具有更丰富更专业的知识。但是, 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员主要来源于施工单位, 少量来自设计单位, 具有质量监管工程师资格的人员不多, 因此在素质方面存在较大问题。
3 完善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制的措施
3.1 完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法律法规
为了有效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 必须建立和完善一整套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它们是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法律准绳和规范依据。现行《建筑法》与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的实际要求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鉴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特殊性, 有必要从长远出发, 借鉴发达国家的成熟做法, 酝酿制定一部《建设工程质量法》, 并在此基础上, 颁布实施一系列与之相配套的法规, 从根本大法上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奠定一个更加坚实的法律基础, 合理确立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制度的法律地位, 明确规定建筑市场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责任, 严格界定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及其相应的惩处标准。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
3.2 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
改革现行建设工程技术标准, 实行“技术法规与技术标准相结合”的体制。所谓技术法规是由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制定,通过立法机构审议、, 强制执行的。在技术法规中可引用技术标准中有关强制性条款; 技术标准则是自愿采用的, 由专门的标准化机构或社会组织来制定。
3.3 完备建设工程市场准入制度
在市场经济模式下, 政府应该按照市场运作规律进行宏观调控, 国际上建设管理比较成功的国家, 无一不在建设市场的准入制度上大做文章。严格的注册专业人员许可制度和企业资质等级管理制度, 在有效约束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正当从事专业活动方面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然而,在从业组织和从业个人资质管理方面, 我国仍然存在不少薄弱环节。因此, 我国应当改革现行的企业资质管理办法, 制定合适的企业资质认证标准和管理办法, 统一协调管理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其他工程咨询单位的从业资质, 充分发挥专业人员作用, 高度强化个人执业责任, 形成企业从业资质与个人执业资格相结合的建筑市场准入制度, 推动建筑市场逐步走向成熟。
3.4 注重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才培养、考核工作
适应建设工程市场发展形势, 迎接国际质量监管的挑战, 作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才应当具备较高素质。为此, 必须重视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人才的培养, 要对有关人员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培训, 努力提高自身质量监管素质。建立和健全对质量监管人员的监管工作能力和绩效考核、考评制度, 不断完善考核、考评的指标体系, 把质量监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监管绩效同其工资、奖励待遇结合起来。此外还要建立良好有效的用人机制, 引进人才、培养人才和使用人才相结合, 设计有效管理激励机制,把具备工程、管理、金融、法律、外语等多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优秀人才吸引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岗位上来, 以高水平的人才资源优势, 培育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机构的技术创新能力和社会市场竞争能力。
3.5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
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信息化建设,运用现代科学手段, 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管理水平。为此要重视运用现代化网络信息技术管理监管、检测工作,充分发挥信息化管理在监管、检测工作中的作用。要重视将建设工程质量监管检查记录录入监管管理信息系统中, 及时将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备案, 竣工验收条件审查, 监管报告审查签发等工作在网上, 使有关人员能及时查询所监管工程建材检测结果, 对不合格报告及时跟踪处理等等。在信息化建设中, 为了及时向社会宣传贯彻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 公布监管工作信息、地区质量状况, 积极引导促进各责任主体单位对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 应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信息公示制度。
参考文献:
关键词:工程质量 监管体系 法律思考
一、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我国工程质量管理工作取得不同程度的进步,有关工程质量监管的法规和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相继完成了一大批高质量工程项目,质量技术进步取得新进展;全社会对工程质量的关注度和认同感;工程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意识普遍提高,企业质量管理水平明显提高以及质量监督管理机制不断完善,监督管理能力得到提升。然而,2007年6月15日广东江门的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同年8月13日湖南湘西凤凰至贵州铜仁大兴机场的二级公路堤溪段300多米长的沱江4跨石拱桥坍塌事件再次说明:建设工程的优劣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命的安全,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仍是十分重要的问题。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和城镇化快速推进,我国工程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难度越来越高,人们对工程质量已从单纯注重安全性上升到舒适性、建筑节能以及全寿命周期质量等全方位的需求。工程建设的现状给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新的压力和挑战,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完善势在必行。
二、我国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及其弊端
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建立的法律依据最早可以追溯至1983年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和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条例》和1984年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4]123号)文件。20多年来,围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问题,我国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增补、修订了大量的强制性技术标准。其中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的《建筑法》和2000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实施对规范市场行为,减少质量事故的发生,提高我国工程质量水平起了重要作用,更为现行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
目前我国现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纵向管理是国家对建设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它具体由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机构实施;横向管理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所建工程的管理。现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有效运行,对当前建筑工程质量的稳定和提高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现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还处于破旧立新的发展过程中,仍有待完善。
1、法律法规不完善
工程建设质量管理一直是我国国家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内容,有关工程建设质量的立法工作也一直为工程建设法规的立法重点。现行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其中第六章即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施行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建筑法》的配套法规之一,它对建设行为主体的有关责任和义务作出了十分明确的规定。此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也相继颁发了建设行政规章及一般规范性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工作规定》(1985年)、《关于确保工程质量的几项措施》(1986年)、《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1990年)、《关于提高住宅工程质量的规定》(1992年)、《关于建筑企业加强质量管理工作的意见》(1995年)、《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2002年)等。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对我国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建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工程质量监管的实践仍面临相关监管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不力和对法规执行缺乏有效的监督等问题,尤其是缺乏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的程序性规定。这种立法现状致使监管者的监管行为缺乏外在制约,被监管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受到不同程度的侵犯,极易发生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收受贿赂等违法犯罪现象,使工程质量受到极大的影响。 2、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
工程质量监管体系仍存在着政府主管部门不作为、滥作为、运动员与裁判员角色经常混淆不清,工效不高和分割管理,封闭管理,政出多门的状况;首长(政府)工程,献礼工程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不按科学规律和技术标准,盲目组织施工,经常以牺牲工程质量为代价,抢工期赶进度,造成了许多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全国各地的各类开发区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大多存在较严重的各自为政,封闭管理,自行管理,管理不严,存在隐患等问题。
3、监督管理体系不科学
如前所述,当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包括纵向管理和横向管理两个方面。一方面,质量监督管理机构实行多部门多专业管理,政出多门,相互间职能划分不清,看上去层层把关,实际效果却大打折扣,职责不清不仅造成了部门之间的扯皮掣肘,而且也给立法和监督执法造成了困难,还加重地方及企业负担。另一方面,统一的监督机构管理体系没有形成,各级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设立的工程质量监督站由于其编制、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技术装备等均由当地管理,人员配备不尽合理,各地发展不均衡,导致对其有效监控明显不足。没有自上而下对其统一的管理机构,不利于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
4、监督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工程质量监督是一项技术性、政策性都很强的工作。我国现有各类监管机构所配备的人员尚不能保证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首先表现在人员素质上,长期以来,由于编制和管理方式等原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中高质量、高水平的专业技术人员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与“既要对法律法规非常熟悉,又要对强制性技术标准非常熟悉”的要求甚远,级别较低的县级监督机构这方面问题尤为突出;其次表现在设备上,技术装备落后,缺乏现代化的检测手段,监督方法远远落后于科技发展水平,影响工程质量的监督力度和深度,难以适应当前建设工程发展的需要。所有这些直接削弱了政府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权威性,亟待改进和完善。
三、对工程质量监管体系的法律思考
工程质量是工程建设永恒的主题。为进一步改革政府质量监督工作,完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促进工程质量水平和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本文对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提出几点法律思考。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是指根据雷电及其灾害特征分析,对可能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程度与危害范围等方面的综合风险计算,为项目选址和功能分区布局、防雷类别(等级)与防雷措施的确定等提出建设性意见的一种评价方法。
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可分为预评估、方案评估与现状评估三种。
第三条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雷击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辖区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未设气象主管机构的县(市、区),由上一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和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防御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负责对承担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机构的监督。
(三)负责对各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及设计单位执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情况的检查、监督。
(四)负责对违反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依法查处。
第四条在市域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各级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以下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项目应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
(一)石油、化工、易燃易爆物资和危险品的生产、贮存场所。
(二)供水、供气、供电、供热等生命线工程。
(三)各类体育场馆、影剧院、大型商场超市、星级宾馆、医院,学校、汽车站、火车站等人员集中场所。
(四)各类发射塔、高耸观光塔、高层建筑、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建筑、通讯枢纽、码头泊位等特殊工程。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应当进行雷电风险评估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六条凡属第五条所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时应同步做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办理程序如下:
(一)建设单位到当地气象局填写“建设工程项目雷电灾害风险评估表”。
(二)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类型、类别在3个工作日内做出该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意见。
(三)需要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与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工作承担机构签订有关合同。
(四)建设单位将雷电灾害风险评估结果报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第七条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应由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技术机构实施;雷电灾害风险评估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知识和能力,并具有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
第八条承担雷击风险评估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雷击风险评估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并对评估结论负责。
第九条经防雷主管部门审查和认可后的雷电灾害风险评估方案作为防雷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依据之一,不得任意更改;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实际情况与评估时所提交的资料不符,应补充必要的资料,重新评估。
第十条各建设和设计单位应主动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击风险评估工作,自觉接受本行政区域内的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关键词: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我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存在的不足
(一)法规条例仍需完善
据统计显示,在1997年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与2004年所实行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我国建筑市场通过以法律性建筑建设管理法规条例的约束,从当时的时间以及市场角度去看,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我国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与质量问题,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但现今形势下,随着社会不断飞跃发展以及建筑行业市场规模的不断壮大,现有的法规制度、法规条例已然不能完全适应现在的建筑行业部门的规章制度与行业管理机制,从而暴露了不少弊端和不足之处,如建筑安全法规条例中的内容就只是从某一特定的人或某一特定施工工序来进行规范,并没有囊括建筑生产的全过程以及人员管理的相关具体法律法规;现行建筑施工法律法规体系并不健全、完善,而部门法律法规还存在着重复、交叉甚至两相矛盾的情形,这从一定程度上就抑制了建筑企业安全生产以及发展,因此,现行建筑施工相关法规条例仍需完善。
(二)生产为先,安全为后的意识普遍存在
虽然说企业法人是安全生产的首席负责人,但是企业在优胜劣汰的竞争环境中,同时又受到市场经济的影响,就会必然受到一定程度上的冲击。在这之际,有的企业领导为了“抓”自身政绩,片面性的追求生产效益,加大生产规模,只抓生产,只重效益,自身对安全生产意识不到位、本质上不够明确内涵,生产为先,安全在后,从而忽视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一味的下达生产指标,强调施工进度,而对安全生产防控、防范却忘在脑后,甚至挪动专项资金。有些重视生产,忽视安全,加强施工现场进度,一味的盲目指挥施工人员蛮干、乱干、抢工期,严重的影响了施工建设的客观规律,而在侥幸中求安全的完成施工作业任务;还有些现场施工人员紧急、野蛮施工,现场施工安全防范意识不够到位,保护意识、观念差,在模板工程、外架工程等的高危高空作业时野蛮施工,时常性发生安全事故,这种生产为先、安全在后、重视生产、忽视安全的思想意识为企业加大了施工安全隐患。
(三)检查力度与监督职能还需强化
做好建筑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企业应该做到严格自律并与政府监管实行相统一的监督管理执行原则,政府的监管原则基本上还挺还留在传统单一的突击性检查阶段,缺少日常性的监督、监理效用与有力举措,而现行的安全执法检查监督力度明显不足,只停留在形式,做好表面上的工作。作为政府检查监理执行部门,就应按照建设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行动下去,落实安全监管资金,不能运用落后的管理方式、手段,对于安全事故要客观、公正并尽快的解决处理,检查监管行动不能日常性的落实下去,就客观上使政府职能不能有效发挥出来,从而缺少了严肃性与权威性,在无形之中就助长了事故瞒报与不报行为的发生,致使了安全监督、监管人员不秉公执法,存在相互结党营私、的现象并故意虚报事故处罚标准,甚至是替建设施工单位逃避惩治责任。另外,政府在监督执行检查的时间方面,只注意到地区部门的安全局势,对辖区内的建筑项目的实际施工作业开展进度相结合,从而促使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出现监理失能,违背了监督与检查职能的深层安全意义。
二、施工安全管理的改革思路
(一)设立健全管理机制
近些年,我国对建筑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法律条例建设都已比效完善,内容也普遍囊括了安全生产的诸多环节,但是随着建筑建设行业市场的规模延伸、不断发展壮大,现有的建筑安全法规条例就更需要进一步对其细致化的结合现行实际生产施工特点进行改进完善,而《建筑法》的实施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具体的体系制度,并不是那么明确到位,这就需要设立以现行市场为主体的各种安全行为制度,明确违法事故行为的具体惩治措施,并加强建筑法律法规、安全标准以及管理规范制度的制订、修订,明确具体实施内容,如企业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法律规定的处罚措施等。
(二)施行有效安全经济政策,实现制度管人
根据建筑施工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建筑安全生产施工的经济政策,积极推行促进建筑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费用提取、施工过程风险抵押金、意外事故伤害险、工商险、以及意外安全事故死伤等的经济赔偿标准幅度,并依具体实际可操作情况再作出部署,以充分发挥政策的对施工安全过程的引导和促进作用,总之要不断借鉴法律法规,结合现行管理体制设立新的生产安全管理机制,同时要纳入具体的奖惩制度,实现人与人管理走向为制度与人的管理机制。
(三)强化现场安全管理,实现事后查处向事前控制的转变
建筑企业安全管理,项目是基层,现场是基础,应通过抓好项目,管住现场来实现安全生产的标准化管理。在施工现场管理中,充分发挥出监督职能,对施工的建筑质量要实行全面性控制,以确保施工过程安全、质量、规范、合理,最终完成质量标准建筑工程,全面预控建筑施工质量问题,降低安全事故的发生几率,从而降低施工成本,不延误正常施工进度、常规流程作业。另外,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尽职的监督和考核,以促进企业主体责任落实监督职能、防控到位、施工安全、控制质量保障等。
关键词:园林行业;事故;安全生产
1、法律法规影响事故的原因
建设工程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相关标准也需要完善。据统计,我国自建国以来颁布并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主要法律法规约280余项,内容包括综合类、安全卫生类、伤亡事故类、职业培训考核类、特种设备类、防护用品类及检测检验类等。但专门针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业的却没有。必须承认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已暴露出不少缺陷和问题。
与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的差距是:工程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差;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部份法律法规还存在着重复和交叉问题。绿化工程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管理人员缺少法律法规知识;缺少相关的绿化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标准,造成各责任主体单位忽视了绿化工程的安全生产问题。一些人为的安全隐患和可能发生的安全薄弱环节没能及时被发现并排除,也致使发生的安全事故无据可查。近年来随着一些城市开始发展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绿化将面临更多的安全问题,如屋顶载荷能力、防水层渗透问题、栽培基质问题、栽培植物选择、防风问题,处理不好将直接危及人类的生命安全。所只有实际问题出发,构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才是防范事故发生的根本办法。
2、主管部门监督因素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检查执法力度和方式需要改进和加强。一是我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执法检查监督的力量明显不足。二是,安全检查的方式还主要以事先告知型的检查为主,不是随机抽查及巡查,许多地方流于形式,部分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能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针对薄弱环节采取的事故防范措施不到位,安全生产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差,政府主管部门安全监管存在盲点;三是,未能合理组织利用建设系统各种管理资源和充分发挥各个管理层次、环节的整体效能,未能形成安全生产监管的合力;四是,安全检查中的违纪违法问题不能得到及时严厉的惩处,安全责任事故的法定损失赔偿标准偏低,“私了”现象普遍,建设工程安全事故瞒报、漏报。综上应进一步加强监管力度以防范事故的发生。
3、员工素质问题
建设行业,特别是园林行业整体素质低下,建设业是吸纳农村劳动力的产业。目前,全国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有3893万人,占全社会从业人员的5%,建筑业吸纳农村富裕劳动力为3 137万人,占全行业职工总数的80.596,占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总数近1/3。行业整体素质低主要体现在:一是在3000多万从业人员中,农民工比例占到80.5%,有的施工现场甚至90%都是农民工,其安全防护意识和操作技能低下,而职业技能的培训却远远不够。据统计,农民工经过培训取得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只有74万人。二是全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偏少。技术人员仅占5.3%,管理人员仅占4.9%。三是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更少,素质低,远远达不到工程管理的需要。所以企业应该加强从业人员专业培训,使每个从业人员都应该具有专业的安全防范意识与基本安全知识的掌握。
4、安全技术与管理问题
4.1绿化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科技含量相对落后。近年来,科学技术含量高,施工难度大和施工危险性大的工程增多,给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提出了新课题、新挑战。一大批高、大、精、尖工程的出现,都使施工难度、危险性增大。同时又缺乏指导性的绿化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专项技术方案,例如临时用电、机械设备、吊装等专业性强的技术方案,缺乏专家评审,没有审批,甚至有些施工单位完全评经验,造成了很多安全隐患。
4.2长期以来,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主要放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上。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非国有生产经营单位大量增加,企业总量、就业、各类运输工具等大量增加以及农民工和非法劳工大量地增加,由于大部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落后,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着相当大的缺陷,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差距。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基础薄弱,企业违背客观规律,一味强调施工进度,轻视安全生产,蛮干、乱干、抢工期,在侥幸中求安全的现象相当普遍。各方从业人员过分注意自身的经济利益,忽视自身的安全,致使在对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方面出现有章不循、纪律松弛、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管理不严、监督不力和违反劳动纪律事件处罚不严,加之当前各级机构改革使安全监督管理队伍发生较大变化,有些生产经营单位甚至取消了安全管理机构和专业安全管理人员,致使安全生产监督力量更加薄弱。绿化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基本上还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监管体系不够完善,资金不落实,监管力度不够,手段落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5、建立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5.1重生产轻安全的思想还较为普遍存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施工企业成为安全生产的主体,但目前各施工企业缺乏完善的自我约束机制,在一切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或多或少出现了放松安全管理的行为。一些施工企业领导的主要精力放在市场开发和投标方面,倾全力找关系投标、中标,对安全重视不足。现场项目经理更注重施工进度、质量和经济效益,把安全工作当作陪衬,作表面文章,重生产,轻安全,拚体力,拚设备,从主导思想上搞错了安全与生产的关系。建设工程项目出现工人死亡,许多管理人员认为“是运气不好”,片面强调妨碍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客观原因,忽视或开脱自己的主管原因和责任。
5.2保障安全生产的各个环境要素尚未完善。一是一些建设项目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游离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低价中标,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无资质单位挂靠、以包代管现象突出;二是技术装备水平较落后,科技进步在推动工程安全生产形势好转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三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领域的中介机构发展滞后,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缺少相应的机构和人员提供安全评价、咨询、技术等方面服务。
5.3安全管理经费投入不足,基础工业薄弱,企业违背客观规律,一味强调施工进度,轻视安全生产,蛮干、乱干、抢工期,在侥幸中求安全的现象相当严重。
5.4安全管理专业人员配置不足,很多施工人员是吸纳农村劳动力,全行业技术、管理人员偏少。
5.5绿化、景观工程项目建设中少有安全评估及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