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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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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与税法的差异

第1篇: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范文

摘 要 本文阐述了会计税法差异,分析了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发生差异的原因,并探讨了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表现为两者的协调。

关键词 会计 税法 差异 理论分析

会计准则是国家以法规形式制定的,用来规范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进行核算和反映会计管理活动的依据。税法是调整国家和纳税人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法律依据。回顾我国会计和税法改革历程,体现出一个明显的特征:会计与税法逐步分离,税法和会计准则的一般关系表现为两者差异的必然性,同时两者表现为一定的协调性。

一、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内在根源

会计与税法具有不同的目标和不同的评价标准,并建立在不同的原则之上,其区别如下:

(一)目标不同

会计目标为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反映管理当局受托责任;税法目的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调节经济活动,创造平等竞争环境。

(二)原则不同

会计原则为权责发生制原则,收入实现原则,配比原则、谨慎性原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税法原则为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划分经常性收入与资本性收入原则,应税收入与可扣除预测原则,利润或损失不能预测原则,修正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三)评价标准不同

会计评价标准为可靠性,相关性,重要性,及时性,可比性,明晰性;税法评价标准为公正性,中立性,确定性,经济性。

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在于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目标与税法目标的分离。

我国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制定税法的总体目标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通过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并运用税收调节经济活动的运行。由此可见,会计目标与税法目标之间存在本质的不同。同时会计与税法所站的立场不同也是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之一,会计规则作为一种社会性选择的规则,是一定历史条件下集体博弈的结果,主要是站在企业个体的角度考虑如何满足不同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以及组织企业个体的会计核算;而税法是站在社会利益实现与否的角度,考虑全社会的收入分配公平和效率,对经济活动起调节和促进作用。

二、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发生差异的原因

(一)永久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是某些项目在一种计算中事宜于包括在内,但在另一种计算中却要求除外所形成的差额,也就是由于会计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差异。永久性差异只影响当前会计利润或应税利润,不会对以后期间的会计利润和应税利润产生影响。

永久性差异有以下基本类型:

1、有些收入在财务报告中确认为收入,但不纳税。如国债利息收入等。

2、有些费用在财务报告中确认为费用,但税法不允许扣除。如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超标准支付给职工的福利费以及纳税人发生的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以上的公益性捐赠等。

3、税法允许扣除,但会计规则不能确认为费用。如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永久性差异不会在将来产生应税金额或可抵扣金额,不存在跨期分摊问题。对永久性差异不必柞财务调整处理。

(二)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与其资产负债表账面金额的差额。一项资产或负债的计税基础是在计税时归属于该资产或负债的金额。

暂时性差异可能是以下两种之一:

1、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即在未来期间不考虑该事项影响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基础上,由于该暂时性差异的转回,会进一步增加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交所得税金额。在该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2、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认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该差异在未来期间转回时会减少转回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坚守未来期间的应交所得税。在该暂时性差异产生当期,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当收益或费用被包含在某一期间的会计利润中但被包含在另一期间的应税利润中时,就会产生一些暂时性差异。这种暂时性差异通常称为时间性差异。

(三)营业亏损抵前和抵后

营业亏损抵前是指用当年发生的亏损,去抵销以前年度报告的应税利润。营业亏损后是指公司用当年发生的亏损,去抵销以后年度的应税利润。营业亏损抵前和抵后都会给公司带来所得税利益。

(四)税收减免

国家为了鼓励某些投资或为特殊情况提供税收优惠,如税法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等。虽然税收减免并不造成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的差额,但却导致了所得税费用与应付所得税的差异。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表现为两者的协调

税法和会计的协调表现为在税法和会计必然存在差异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税法和会计之间的差异。税法和会计的协调主要基于以下需要。

(一)税法与会计的协调体现全球经济一体化基本发展趋势

从全球经济一体化背景角度分析,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一国制度的简便易行。可以为企业占领市场、吸引外资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也不例外,它们都是我国经济法制度体系的组成部分。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和我国加入WTO,对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提出了挑战和更高的要求。我国的会计标准就基本方面必须与国际会计惯例一致,使外国投资者更好地了解我国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发展潜力,同时有利于我国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筹资;同时,税收制度必须贯彻公平、效率的原则,为中外投资者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既要保障国家的财政收入,又要使企业的税负适度,促进企业发展。

(二)税法与会计的协调可以减少制度性税收流失

从宏观角度分析,同一类别制度的相对同一性是减少效率损失的关键。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同属于经济法的范畴,都和企业日常经营业务有关,会计准则和税法具有相对同一的前提条件。因此,如果在既有会计准则的前提下,税制设计得过于复杂,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过大,将导致纳税人进行税款缴纳和税务部门在税款征收时,由于对复杂的税制无法准确理解和操作,造成税款缴纳和征收错误。因此,在税收制度设计时只有减少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才能降低纳税人无知性不遵从,减少制度性税收流失和税收效率的损失。

(三)税法与会计的协调可以降低税收成本

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协调可以减少纳税人纳税成本和利益损失。对纳税人而言,企业所得税制度与会计准则的差异过大,将增加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利益损失。其一,在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过程中,企业会计制度在日常核算时处于核心地位,而税收制度在涉税业务中与企业会计制度多有交叉,纳税人在经济事项发生时,要按照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进行涉税业务处理时,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会计和税法的差异进行调整,这就增加了财务核算成本和涉税业务核算成本。其二,在实际业务处理时,纳税人由于对会计准则和税法的认识和操作错误,会形成纳税人无知性不遵从,从而面临着缴纳税收滞纳金或者被处罚的风险,增加纳税人利益损失。

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协调可以降低税务部门征税成本。对税务部门而言,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差异过大,加大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对纳税人经营信息掌握的不对称,造成税务部门的征收成本增加。

(四)税法与会计的协调表现为税收实体法建立在现行会计体系的基础上

从税收实体法的制度设计角度,税法与会计的协调表现为我国现行开征的税种的税制设计是建立在我国现行会计准则的基础上,最为典型的税种为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此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基本含义包括:其一,企业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计算;其二,企业会计处理与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一致的,以会计核算的结果为企业所得税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其三,企业所得税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业务,会计核算的结果为所得税相关业务处理的依据。

从税收实体法实际操作角度,税法与会计的协调表现为纳税人纳税义务的确定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在税法的框架下,在涉税具体业务的处理时,相关信息及数据来源于企业会计核算的结果,而企业会计核算是依据会计准则进行的。

参考文献:

[1]沈群.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协调及税务风险防范.铁道运输与经济.2010(10).

第2篇: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范文

会计制度的设计和税法的制定必须结合我国的市场经济的发展情况。从会计准则与税法会计形成差异的原因谈起,并分析了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涉及纳税调整的内容,说明了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差异的会计处理方法。

关键词:

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差异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01015102

会计利润是按照会计有关规定计算出来的,而应税所得是按税法有关规定得出的,因此两者之间在指标上是有差异的,弄清产生差异的原因并正确处理这种差异,对于企业的会计工作非常重要。

1会计准则与税法会计形成差异的原因

会计准则与税法会计形成差异主要有两点原因。

第一,处理方法不同。会计准则规定必须在“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中选择一种作为核算基础。而税法是核算的基础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结合,既要保证纳税有钱支付税款,又要税款有及时上缴的必要性,还要考虑征收管理方便。

第二,目的和内容不同。会计制度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其核算内容同时也是纳税的主要依据,要求注重会计核算行为规范,要求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的及时取得财政收入,对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约束和控制,体现出社会财富在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一种再分配。

2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涉及纳税调整的内容

(1)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存在差异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对资产的计提减值准备确认情况的不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除了应对应收账款以外,还需要对存货等资产计提减值准备;但税法规定,在核算税前扣除项目时,除对应收账款计提的坏账准备外,对其他资产计提的准备金不得核算在内,其结果往往造成应税利润大于会计利润。而在进行纳税核算时,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对报表中的会计利润进行调整,以免企业少交税而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第二,对改扩建后固定资产入账价值的确认。会计制度规定,固定资产经过改扩建后,入账价值变成,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加上改扩建净支出(改扩建支出减去该过程中变价收入)。税法则规定按固定资产账面原价而不是账面价值,加上改扩建净支出作为入账价值。这项不同的规定虽然按会计制度计算的折旧费与按税法计算的折旧费是相等的,但会计制度的规定更为合理,更能提供真实有用的会计信息。

第三,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对投资收益的确认。会计制度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规定,被投资企业当年实现的净利润而影响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投资企业应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而税法则规定,无论什么情况,确认投资企业投资收益的时间应是在次年而不是当年。但投资过程中确认费用却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所以,相应地确认收入也应该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故而投资企业的收益的确认时间应该在被投资企业赢利的当年而不是次年,这样做,既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有利于简化会计核算的过程,又有利于确保税收收入及时上缴,不会导致税收的制度性延迟。

第四,企业发生的税法不允许列支的项目或超过税法列支标准的支出。这里有两种情况,第一是不允许列支的项目,只能在留存收益中列支,而不能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如各种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滞纳金、非公益性质的捐赠、赞助支出等都在此之列;第二是超过税法列支标准的支出,在发生当期会计核算时可以全额列支,但在年末计算纳税调整时,却应将超标准部分全部转入留存收益中列支。如超比例的公益救济性捐赠、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超标准的利息支出等都在此之列。对于这两类情况,企业在纳税时,应该将原来按会计制度核算的会计利润调整成按照税法规定的应税利润,以确保国家税收不会出现流失。

(2)永久性差异是指在某一会计期间,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由于核算方式不同而形成的差异。这种差异产生以后,将永久存在,以后也不可能调整一致。形成永久性差异一般有以下两种情况。

第3篇: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范文

关键词:小企业会计准则 税法 分析 协调

自2013年1月1日开始《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小企业范围内实施。为适应小企业规模小、经济业务简单、专业会计人才缺乏的特点,财政部在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过程中,在遵循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充分参照《企业所得税法》政策规定,在资产、收入、成本费用(扣除)、利润(应纳税所得额)计量处理与计算的许多方面与税法取得趋同,减少税会差异,大大减轻小企业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的工作量,减少因税会政策处理差异造成在会计处理与纳税申报方面的差错。但是由于两者制定目的不同,两者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仍有不同的规范要求,存在着一些无法消除的差异。

一、《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已取得的趋同

(一)在资产确认与计量方面取得的趋同

1.采用历史成本计量。税法贯彻确定性原则,不承认市场行情对持有资产的影响,不确认公允价值变动产生的损益。《小企业会计准则》采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取消了以公允价值计量的方法,不再计提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资产减值损失、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生物资产减值准备及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也不再根据资产公允价值调整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使得小企业资产成本的会计处理与税法政策规范相趋同。

2.折旧(摊销)方法和使用年限规定趋同。首先,《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按照年限平均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小企业的固定资产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因此,除税法中“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特殊规定外,其折旧方法与《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相一致。其次,《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并考虑税法的规定,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与预计净残值的处理与税法实现了趋同。第三,《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无形资产摊销期限的确定方面,依据税法的规定,明确无形资产的摊销期自其可供使用时开始至停止使用或出售时止,有关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规定或约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小企业不能可靠估计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的,摊销期不得低于10年。这与税法的规定完全一致。

3.资产后续支出处理方法趋同。首先,在日常修理费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都明确规定,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次,两者都明确,符合条件的大修理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按受益年限进行分摊,并且两者需符合的条件完全一致。第三,对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处理规范,《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一致。

(二)在营业收入确认与计量方面取得的趋同

在营业收入确认上,《小企业会计准则》参照税法“以收取货款或取得索款权利凭证为确认标准,并根据结算方式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的规定,要求小企业应当在发出商品,或提供劳务交易完成,且收到货款或取得收款权利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或提供劳务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就几种常见的销售方式明确规定了收入确认的时点,并明确了同一年度内和跨年度提供劳务收入的确认方法,减少了会计关于风险报酬转移的职业判断。在营业收入计量方面,《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以购买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金额,这与税法的规定相一致。

(三)其他收入确认与计量方面的趋同

除营业收入以外,小企业还存在与企业日常活动的主营业务无关的收入,如对外投资收入、企业非日常活动所形成的利得、资产处置收入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公积的核算内容仅为资本溢价部分,不再核算其他内容。除对外投资按照成本法核算,以宣告股利发放、计息期及出售投资来确认投资收益外,《小企业会计准则》将小企业包括利得、资产处置收入等其他收入全部计入营业外收入(政府补助收入虽通过“递延收益”核算,但最终计入“营业外收入”)。不再有《企业会计准则》下长期股权投资权益法核算办法的税会差异,也无复杂“资本公积”账户的核算,实现了《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其他收入确认与计量方面的趋同。在政府补助收入处理中,《小企业会计准则》“递延收入”核算与税法规定“不征税收入”处理实质也是一致的。

(四)在成本费用及损失支出方面的趋同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成本、费用及资产损失处理规范上也尽量与税法相趋同或趋近。如折旧费用、修理费用处理的规定与税法相一致。《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应收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长期股权投资损失确认条件与处理按税法的规定处理,这大大减少了纳税调整的内容及因税会差异发生差错的可能。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

《小企业会计准则》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税法的政策规定,协调趋同了大量的资产、收入、成本费用计量处理的规范。但是由于制定《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目的是为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而税法的制定是为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组织,规范收入分配,并客观上起到营造公平纳税环境和利用税收杠杆调节经济的作用。因此,两者对同一经济行为与事项做出的不同规范要求,不可避免存在处理规范上的差异。对两者的差异可概括为相关概念界定的差异及应纳税所得额与税前会计利润(利润总额)的计算差异。

(一)相关概念界定上的差异

1.收入界定的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入,是指小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和提供劳务收入。税法上的收入,是指企业来自各种来源的收入,按收入的表现形式分类,分为货币形式收入和非货币形式收入。货币形式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现金以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其他收入共九类。

《小企业会计准则》是按照基本准则的要求,将收入作为一项要素,从收入的性质角度即与负债、所有者权益相区分的角度,对小企业的收入作了定义。因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除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出租固定资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出租周转材料取得的租金作为营业外收入核算)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以外,税法规定的收入不作为《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收入来认定,而是通过资产与利润等要素的章节规范,通过“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核算。主要原因在于,两者对收入的分类基础不同,企业所得税法按照收入的来源分类以体现税收政策待遇的不同,《小企业会计准则》按照收入的稳定性和经常性分类以反映小企业盈利能力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2.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小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利润总额,是指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后的金额,而营业利润是指营业收入减去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加上投资收益(减去投资损失)后的金额。税法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小企业会计准则》侧重于企业收入的经常性及可持续性来反映企业盈利能力,而税法侧重于区分收入税收政策不同,考虑企业支付负担能力,保障财政收入稳定性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二)《小企业会计准则》在确定利润总额与税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

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在制定目的及相关要素概念上的差异,使得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存在难以调和的差异,具体可分为暂时性差异与永久性差异。

1.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是指税法与《小企业会计准则》在确定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的差异。主要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或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暂时性差异具体包括以下情况:

(1)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税法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作为当期收益;或按照税法规定应当在以后确认为收益,而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当期确认收益。例如小企业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或试车收入冲减在建工程的成本。《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建工程试运转中形成的产品、副产品的收入和成本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发生某项费用,按照税法规定不应在当期确认,不得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但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在当期确认费用。例如税法规定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及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再如,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开办费,按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而《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应当在开始生产经营的会计所属年度确认为管理费用支出。

(3)企业发生某项费用,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都可在当期确认,但税法限定额度,超过部分须结转以后年度扣除,如除烟草、白酒企业之外的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2.永久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由于《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利润总额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能在以后各期转回。永久性差异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免税收入。一些项目的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列为收入,纳入利润总额,但税法却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有: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免税项目的所得。

(2)非会计收入而税法作为收入征税。即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不确认收入或冲减收入,但税法作为收入征税。例如,小企业将货物或劳务用于捐赠、赞助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劳务,应当确定收入并计算补交所得税。又如小企业发生销售退回或折让时,若未取得合法凭证,则税法不予认定,仍按销售收入征税。

(3)不得税前扣除的费用或损失。有些支出在会计上列为费用或损失,但税法却不予认定。因此在计算应税所得时,应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主要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金、各种非救济公益性赞助支出。以上项目在《小企业会计准则》中都列为营业外支出,但税法规定不可税前扣除。

(4)税法上限额扣除的费用或支出。在会计上作为费用或损失的项目,税法上可作为扣除项目,但限定了税前扣除的标准限额,超限额部分不允许扣除。主要有:利息支出、职工工会经费和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公益及救济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费等。上述支出或费用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计算会计利润时可以全部扣除,但是税法却规定只允许扣除相关规定范围内的支出或费用,超过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三、协调《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建议

《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实现了与税法的协调趋同,这有利于减轻小企业纳税调整工作量,降低企业涉税风险,有利于提高小企业的会计信息质量,完善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机制和评价体系。由于制定规范的目的不同,两者仍然存在不少差异,因此为更好协调《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一是进一步缩小《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如对在建工程的试运行收入,可按《小企业会计准则》讨论稿,试运转收入直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营业外收入,不冲减在建工程成本。对折旧直接按照税法的规定来执行,即对除房屋、建筑物外未使用固定资产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进一步减少税会差异,方便小企业的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的申报。

二是加强应用《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的培训学习。对《小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之间不可消除的差异,企业应及时掌握,进行纳税调整,并且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增加纳税调整的说明,披露存在差异的纳税调整过程。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小企业会计准则释义[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S].2007.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S].2007.

5.杨梦蕾.小企业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差异浅析[J].观点,2012,(9).

第4篇: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范文

关键词:国际会计准则;会计透明度;税法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1)35-0167-03

一、概述

随着世界资本市场一体化,企业应按照世界通用的会计准则制作财务报告。因此,包括欧盟国家在内的100多个国家以国际会计准则作为本国的会计准则或者逐步采用国际会计准则。在1997年外汇危机后,为了提高企业经营环境的先进化和透明性,韩国借鉴和引进了多种国外先进制度和法律――为了改善企业的管理结构,采用了外部理事制度和监察委员会制度;为了提高企业财务信息的可信度,采用了证券集团诉讼制度;为提高企业会计的透明性,采用了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所有上市公司从2011年全面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上述制度和法律上的规定如果被有效地贯彻的话,韩国企业经营环境的先进化和透明性将达到世界先进水平。

本文的研究目的是分析韩国企业和税务相关人员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以及国际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认识,为修订税法提出建议。为此,本文从国际会计准则对于会计透明性的影响、国际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差异性、税收遵从成本的增加度、税法中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必要性等方面综合分析了韩国企业和税务相关人员的认识水平。

研究对象包括一般纳税人和税务人。一般纳税人为韩国首尔、京畿一带的纳税人,税务人是以首尔、京畿一代为中心在韩国从事税务的税务师和公认会计师。向被调查对象详细说明问卷的目的和作答方法后,问卷由被调查者直接作答。问卷调查在2011年5月1日到5月15日进行,总共分发300份问卷,收回239份,回收率为79.7%,除掉5份问题问卷,剩余234份有效问卷的基本信息如下:从职业分布来看,17.9%的被调查者是个人企业代表,13.2%是法人企业代表,46.6%是个人企业税务人员,16.7%是法人企业税务人员,5.6%是税务师和公认会计师。

问卷中对态度的测量采用5分尺度,1为非常不同意,5为非常同意,中间值3为无所谓。在分析韩国企业和税务相关人员对国际会计准则和韩国税法差异性的认识时,本文使用SPSS软件进行了频率分析和单因素方差分析。

二、实证分析

(一)对国际会计准则影响的认识

2011年起上市公司全面实施国际会计准则,国际会计准则的实施将会对企业会计资料的透明度、会计资料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反映、合理的纳税文化的形成、会计监察的实效性和平衡性、会计资料的可信度等方面产生积极的影响。韩国企业和税务相关人员的认识见表1。

研究结果表明,国际会计准则后,企业会计资料可信度得到提高(3.63),会计资料的透明度得到提高(3.52),企业会计资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反映程度得到提高(3.58)。国际会计准则后,企业的合理纳税文化形成(3.50),会计监察更有实效性和平衡性(3.47)。组间差异分析结果显示,对会计资料透明性的认识、会计资料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反映程度问题认识上存在显著差异(p

(二)对于存货计量差异的认识

存货成本的计量方法,国际会计准则和韩国税法在借款费用资本化问题上存在着差异。存货资产的计价方法,国际会计准则允许选用后进先出法,韩国税法不允许采用后进先出法。

表2所示,存货成本的计量中借款费用资本化的差异,韩国企业认为这个差异比较重要(3.46),有必要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税法(3.46)。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修改税法的话,也不会对税法的目的和体系进行造成重要的破坏(3.46);维持现行税法的话,税收遵从成本将会提高(3.35)。组间差异分析结果显示,对国际会计准则和韩国税法差异的认识上存在着显著差异(p

对于存货资产的计价方法,国际会计准则不允许后进先出法;相反,韩国税法允许后进先出。如表3所示,韩国企业认为这个差异认为比较重要(3.33);维持现行税法的话税收遵从成本将会提高(3.36)。被调查者对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税法的态度比较肯定(3.37),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税法也不会对税法造成重要的破坏(3.38)。组间差异分析结果表明,各组不存在显著差异。

(三)对于固定资产计量差异的认识

在固定资产成本计量范围上,国际会计准则将报废成本和重置成本计入企业固定资产成本内,税法未将报废成本和重置成本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内。在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上,国际会计准则允许重估,税法不允许重估。国际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内容、残值变更等问题上也存在着差异。

如表4所示,国际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固定资产成本范围的差异,被调查者认为比较重要(3.47);维持现行税法的话,税收遵从成本将会提高(3.21)。被调查者对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税法的态度比较肯定(3.32),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税法也不会对税法造成重要的破坏(3.55)。组间差异分析结果显示,对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必要性、妥当性的认识上存在显著差异(p

表5展示的是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中是否允许采用重估差异的认识。被调查者认为比较重要(3.50),如果维持现行税法的话,税收遵从成本将会增加(3.41);对于韩国税法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的必要性(3.44)和妥当性(3.56)态度都是比较重要。组间差异分析结果表明,各组认识不存在显著差异。

国际会计准则和税法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内容、残值变更等问题上存在着差异,如表6所示,被调查者认为比较重要(3.44),维持现行税法的话税收遵从成本将会增加(3.41)。税法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的妥当性认识(3.54)最高,采纳国际会计准则的必要性(3.49)次之。组间差异分析结果表明,各组认识不存在显著差异。

(四)对于无形资产计量差异的认识

国际会计准则和税法在企业无形资产的计量范围、后续计量、减值与转回等内容上存在着诸多差异。

表7展示的是无形资产计量范围差异的认识,韩国企业认为比较重要(3.45),对修订税法的必要性的态度是比较肯定(3.48),修订税法的妥当性的认识也是比较肯定(3.50)。维持韩国现行税法的话,税收遵从成本将会增加(3.39)。组间差异分析结果表明,各组认识不存在显著差异。

在无形资产的后续计量方法、减值与转回方面存在着差异,如表8所示,被调查者认为比较重要(3.40)。维持现行税法的话,税收遵从成本将增加(3.41),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税法的必要性(3.41)和妥当性(3.46)的态度也比较肯定。对税收遵从成本增加的认识,各组之间存在显著差异(P

三、结论

采用国际会计准则为提高韩国会计的透明性和降低企业资本周转费用提供了契机。国际会计准则和韩国现行税法存在很多差异。本文分析了韩国企业和税务相关人员对国际会计准则影响的认识和国际会计准则与税法间差异的认识程度。

研究结果表明,被调查者对国际会计准则的影响持肯定态度,对国际会计准则和税法差异、修订税法的必要性和妥当性、现行税法对税收遵从成本的增加等问题持肯定态度。但是组间差异分析表明,在某些具体问题上各小组之间的认识存在显著差异。

在国际会计准则对企业会计资料的透明性影响的认识中, 法人企业税务负责人和税务师、公认会计师间,法人企业代表和个人企业税务负责人间的认识不存在显著差异;个人企业代表的认识最低,法人企业代表和个人企业税务负责人的认识最高,存在显著差异。在国际会计准则会提高会计资料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反映程度的认识中,个人企业税务负责人、法人企业税务负责人、税务师和公认会计师间的认识不存在显著差异;个人企业代表的认识最低,法人企业代表的认识最高,存在显著差异。

在对国际会计准则和税法中借款费用资本化与否差异的认识中,个人企业税务负责人与税务师和公认会计师之间、法人企业税务负责人和法人企业代表的认识没有显著差异;个人企业代表的认识最低,法人企业税务负责人和法人企业代表的认识最高,组间存在显著差异。

当从固定资产范围差异分析修订税法的必要性的认识时,法人企业代表与个人企业税务负责人的认识没有显著差异;税务师和公认会计师的认识最低,个人企业税务负责人和法人企业税务负责人的认识最高,组间存在显著差异。

当从固定资产范围差异分析修订税法的妥当性的认识时,法人企业代表、个人企业税务负责人、税务师和公认会计师的认识不存在显著差异;个人企业代表的认识最低,法人企业税务负责人的认识最高,组间存在显著差异。

当从无形资产后续计量、减值与转回差异分析维持现行税法对税收遵从成本增加幅度的认识时,法人企业代表、法人企业税务负责人和税务师、公认会计师的认识不存在显著差异;个人企业代表认识最低,法人企业代表、法人企业税务负责人、税务师和公认会计师的认识最高,组间存在显著差异。

因此,本文的研究结果跟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税法将会提高企业的会计资料的透明性,这跟其他研究者的研究结果一致。为提高企业会计资料的透明性,韩国企业应全面采用被世界广泛承认的国际会计准则,这个准则在实施中还需要监察和监督体制。韩国上市企业在全面采用国际会计准则的同时,需要韩国政府按照国际会计准则修订税法。后续研究中,需要分析各组认识的差异,纠明认识差异的原因。

参考文献:

[1] Bhattacharya U, Daouk H, Welker M. The World Price of Earnings Opacity[J]. The Accounting Review, 2003(78):641-678.

[2] Moon-chul Kim, Jun-gyu Lee. Necessity of Amendment of Corporate Income Tax Law for the Int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J]. Journal of Tax And Accounting Research, 2008, 9(2):155-185.

[3] Young-han Lee. A Study on Effect of Tax Law Application in the Introduction of International Financial Reporting Standards[J].

Journal of Tax Law Research, 2007,13(3):189-228.

第5篇: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范文

要 为了进一步深入的理解制度,同时结合企业日常的报税工作,有必要将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政策进行比较,找出处理的差异,对理解和实际操作都大有益处。

关键词 企业会计制度

税法 差异比较

1 资产折旧、摊销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1.1 固定资产的差异

1.1.1 折旧年限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经理会等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

税收政策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为:房屋、建筑物为20年;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也就是说,如果企业根据会计制度规定的折旧年限低于上述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在企业所得税时要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1.1.2 折旧方法

新制度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会计报表附表中予以说明。

税法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7条规定,企业所得税中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对促进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1.1.3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提取的固定资产折旧计入成本费用。2002年12月31日前的税收政策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不得税前扣除。2003年1月1日后的税收政策规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1.1.4 资产评估增值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

税收政策规定,企业已按评估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企业在计算申报年度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可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须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费用项目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

1.2 无形资产的差异

1.2.1 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和外购商誉

会计制度规定,无形资产从开始使用之日起,在有效期内摊销,计入管理费用。2002年12月31日前的税收政策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和外购商誉的摊销费用不得税前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税收政策规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税前扣除。

1.2.2 摊销年限

会计制度规定,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摊销年限不应超过10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23条规定,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1.2.3 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会计制度规定,特许权费收入包括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及专门技术等方面的收入。其中属于提供设备和其他有形资产的部分,应在这些资产的所有权转移时,确认为收入;属于提供初始及后续服务的部分,在提供服务时确认为收入。

税法对无形资产使用费收入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可以借鉴国税发[1997]191 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超过一年以上的租赁期,一次收取的租赁费,出租方应按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分期计算收入,承租方应相应分期摊销租赁费”。这里将“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视为一种租赁费收入。对于使用费收入,税法要求按合同的有效期分期确认收入,这基本和会计的规定是一致的。但税法不区分是否提供后续服务,一律按使用期分期确认收入。

1.3 递延资产的差异

1.3.1 开办费摊销

开办费是指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自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制度第50条规定,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如果企业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4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 (而不是当月),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赊。因此,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当月一次性摊销的开办费应从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分5年扣除。纳税人应建立“开办费税前扣除台账”或备查登记簿,为今后准确税前扣除(调减)额打好基础。

1.3.2 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大修理,大修理费用可以采用预提或待摊的方式核算。大修理费用采用预提方式的,应当在两次大修理间隔期内各期均衡的预提预计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并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计入有关的成本、费用。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固定资产日常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成本、费用。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以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必须资本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尚未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可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并适当延长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对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不短于)年的期间内平均摊销。对于经营租赁租入的固定资产,因为资产的所有权归出租方,承租方发生并承担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只作为递延资产处理。

2 坏账损失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2003年1月1日以后,税法与会计制度并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 [2003]45号)第8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 号第46条规定,企业可提取0.5%的坏账准备金在税前扣除。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3 广告支出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可全额计入营业费用。

税法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 (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2001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自200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对于保险企业,行业财务制度规定,不得列支广告费。税法规定,金融保险企业也可以按2%的比例税前扣除广告费。

税法规定,企业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须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4 公益救济性捐赠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捐赠支出在会计核算时,不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税收上应区别情况处理: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允许扣除。

纳税人(金融保险企业除外)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金融、保险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支出在不超过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的1.5%的标准以内的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予以扣除。

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向义务捐赠、向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向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可以全额税前扣除。

5 税前弥补亏损会计制度与税法规定的差异

5.1 亏损额的确认

会计上,无论是盈利还是亏损,期末一律将“本年利润”科目的余额结转“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这里的“本年利润”余额是指扣除所得税费用后的净利润。

税法所指亏损的概念,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

第6篇: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范文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收法规差异协调

中图分类号:E232.5 文献标识码: A

正文:

税收从产生之日起,就与会计联系在一起。随着人类社会经济的发展,税收与会计的联系更加紧密,它们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并成为经济学的两个重要分支。会计制度与税收的处理不仅是税务部门与企业的重要工作,而且对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如何处理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关系,既是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设计的理论问题,又是征纳双方确定征纳税额和反映会计信息的实践问题。

一、会计准则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

会计制度就是“处理会计业务所必须遵循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总称,是从事会计工作的规范和标准”,即凡是与会计有关的规则都应列入会计制度范畴。

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定义中可以看出,导致其产生差异主要是因为两者的目标、要求和原则不同。

1、会计准则和税法目标不同

会计准则和税法产生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二者的根本目的不同。新准则第一句话就是“为了规范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因此其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投资者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的可能性。而税法则是以课税为目的,要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足额、及时的上缴。同时它也发挥一些调节经济、促进公平竞争的作用,还要为方便征收管理考虑。

2、会计准则和税法所遵循的要求和原则不同

(1)谨慎性要求

会计核算时应遵循谨慎性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对可能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应当合理预计。而税法的确定性原则要求可扣除费用是已经发生的,金额是确定的。会计对收入的确认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努力抬高门槛;而税法却对收入划出一个尽可能广阔的范围,防止漏网之鱼。

(2)实质重于形式要求

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要求就是企业应当重视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税法却是尊重业务实质但更看重其法律要件。

(3)相关性要求

会计核算的相关性就是要求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税法相关性的含义是与纳税相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的应税收入相关,不相关则不得在计算应税所得前扣除。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协调的建议

二者的协调是主张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相互借鉴,促进两者的自身完善,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从而实现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的双赢。

1、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协调的基本原则

(1)合理性原则

由于会计准则与税法所依据的理论基础的不同、制定目标的不同、规范形式的不同、核算原则的不同等,强求二者一致是不切实际的。要求二者协调,要考虑协调是否合理,在具体操作中,即要对会计准则、会计制度进行审视,又要对税法进行研究,分析二者的不足和不相适应处,并加以研究,寻求可协调点。

(2)成本效益原则

在对税法与会计制度协调时,必须把握好差异程度。既不能片面强调缩小差异,简化会计核算工作,便于税收征管,而忽视会计信息失真可能给投资者决策带来的影响,也不能一味强调扩大差异,而导致企业会计核算更加灵活,忽视可能造成的大量避税和偷漏税款现象,给税务部门征管增加难度,进而影响财政收入和提高税收额外负担及征税成本。

(3)实用性原则

我国的税收收入占 GDP 的比重与发达国家相比较低,并且,我国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的素质都普遍较低。确定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分离程度必须充分考虑这些因素,循序渐进,所有的政策法规制定必须立足现实,具有可行性。

2、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协调的一般思路

对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差异的协调,应该尽可能减少对实现会计与税法目标影响小的差异,在制度的制定上应尽可能趋同。

(1)会计政策与税法的制定过程应该多方参与、反复博弈

目前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在制定过程中,虽然引入一些专家学者参与,但依旧是以政府为主导,缺少公开征集意见的程序,各方利益的协调和权衡有所不足。为保证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得到充分的博弈,有必要在起草阶段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公开讨论并组织评审,以此对制度的草拟进行监督。评审委员会拥有一定的否决权,评审委员会的人员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只有加强理论界、实务界、以及政策制定部门信息交流,反复博弈,这样才能使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纳什均衡得以实现。

(2)会计准则制定时应考虑税法的要求

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制定分属两个部门,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与利益取向的不同,容易造成企业陷入“囚徒困境”而选择不遵从。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制度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无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助于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可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

a.在会计目标确立中应充分考虑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要

我国的资源配置是以市场为主,辅之以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对于资源配置影响深远,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杠杆,其对会计信息的需要理当受到重视。这种重视,目前应充分体现在坚持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主动与税法保持一致,以简化所得税核算。

b.在会计制度选择时应考虑不同性质企业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要求

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规模企业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是不同的。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应在承认税法目标与会计目标存在差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税务部门的实际需求,进一步缩小会计政策和方法的选择,以建立“适度分离”的税会模式。这样做,不仅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性,也有利于缩小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不合理的差异。对于大中企业而言,会计信息的目标与上市公司有所不同:其中由于税务征管部门对财务报告的高度依赖并且没有其他途径获取所需的会计信息,因此成为重要的信息使用者之一。企业会计制度的制定应完全以受托责任观为目标,充分考虑税法中的有关规定,建立“适度融合”的税会关系模式。对于小企业,税务部门是唯一重要的外部信息使用者,编制财务报告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纳税,应建立“高度融合”税会模式。对于众多的小型企业,在不违背会计核算一般原则和会计要素确认与计量原则的前提下,可以严格按税法的规定限制会计方法的多样化选择,以避免纳税调整。

c.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

会计制度除了加强业务处理的规范,还有必要加强会计信息的披露,以便会计信息得到充分、全面的揭示。如在企业会计业务处理中不能完全体现出来的事项,通过会计信息进行披露,便使会计报表使用者更易理解,也便于税务机关查核。这是对税收征管的支持,同样也是企业发展的必要。

(3)制定税法时应考虑会计的要求

a.税法应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技术进步的加快,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实物形式上的磨损和技术上的无形磨损都迅速的增加,会计制度在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上给予了更多的选择性。但是,税法对于企业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限制性规定过死,如规定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0 年,折旧方法一律采用直线折旧方法。这些规定是与“涵养税源”的观念相违背的,不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增强竞争力,同时也增加了会计工作的难度。税法目前应降低对折旧年限的规定,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而达到调节纳税的目的,可以规定当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并且一经确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变更。

b.税法应有限度地许可企业对风险的估计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是无处不在的,会计上充分估计各种风险,采用计提准备金、暂不确认收入等方法,都是企业抵御风险可能带来损失的有效手段。税法如果无视企业风险的存在,而一味强调保证财政收入,其结果只能是进一步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最终伤及税基。因此,税法必须从增收与涵养税源的辩证关系出发,客观地认识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不是一律加以排斥。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风险估计有意进行偷漏税款和延迟纳税,应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从而也可以缩小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减少纳税调整事项。

三、结论

在我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趋同、税收制度逐渐适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同时,其两者的差异成为会计人所关注的热点,也是会计人产生疑惑的难点。本文通过对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的比较,对其产生的主要差异从会计和税法两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探讨,并提出了对差异进行协调的方法。但由于会计和税法的差异点很多、很细,涉及面也非常的广,只能选取会计人最易产生问题疑点、讨论的热点进行分析、探讨。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局.中国税务.2008(12)

[2]中国会计学会.会计研究.2009(1)

[3]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财务与会计.2009

第7篇: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范文

1 概念上的收入的差异

从会计准则角度来看,收入指的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引自《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06)

但是与此不同的是,对于收入还有一个这样的定义:“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和其他收入”。(引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收入为企业日常活动所得收益,在这一点上我们国家税法上对于收入并没有做强调,同时税法上也没有严格区分收入以及利得,这也就是说,收入这一概念实际上在税法上是包含着会计上的收入以及利得这两个方面的。这也主要是将我们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会计与税法的完善程度纳入考虑的结果。

2 收入确认原则差异

以会计作为基准来看待收入的话,收入则是为了将企业的财务情况及其经营所得的成果等等更加真实并且全面和准确地进行反映,重于实质的原则,谨慎性原则以及客观性原则是确认收入的主要原则。但是,倘若我们以税法作为参照角度且由税法的本质属性作为决定性的因素的话,其侧重点主要在于实现收入社会价值,这也就是说企业的具体的实际经营活动到底有没有形成社会价值。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的实现是税法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在税法当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及权责发生制原则无疑是收入的确认原则。

虽然说,不论是会计抑或是税法都以权责发生制为收入确认原则,但是二者又有着具体的不同。比如,税法明确要求了企业在进行进项税金抵扣时(增值税税务处理中),一定要认证专用发票,只有认证通过后才可以抵扣,不是在发生的时候就抵扣的。与此同时,虽然会计以及税法都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加以了应用,但是我们不可忽视的是,会计准则不是着重于外在法律形式而是着重于发生经济业务实质内容的强调。诸如,用法律的形式来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承租方不享有固定资产的所有权,但是若以实质的内容来讲,企业完完全全控制了这一资产并且享有全部使用权。在会计上,实施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的判断主要是依照会计人员的职业能力来进行的,但是,税法已完全以法律来作为实质的衡量依据,税务人员是不可以对业务的实质进行自行认定的。

3 收入确认条件差异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规定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

一是企业完全不需要承担关于商品所有权的风险和报酬,由购货方负责。

二是企业已经完全不对已经出售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了。

三是收入的金额可以实现有效的计量。

四是企业可能已经获取了相关的经济利益。

五是可能发生的或者已经发生的是可以被计量的。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相关条例规定,企业销售商品必须满足以下几个条件才能确认收入:一是签订了商品销售合同,企业把相关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买方;二是企业已经完全不对已经出售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了;三是可以有效的计量收入的金额;四是能够有效的核算已经发生的或者即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

“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指的是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引自《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

经由上述的规定,是不是有经济交易完成的法律以及是不是取得交换价值是确定税法上应税收入的基本参照条件,主要是注重劳务的提供以及发出商品的强调,与此同时,对价款凭据进行收讫,较为强调交易完成的形式条件,注重形式上的完成。

4 收入确认范围存在的差异

相关规定这样指出,企业于日常的活动当中所形成的并且会增加所有者权益的,无关于所有者投入的资本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即为收入。收入包括了销售商品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以及提供劳务收入等等在内。由此我们可以知道,会计准则是明确的将确认准则进行了提出的。

相关的细则还这样规定了,纳税人所提供的应税劳务以及转让无形资产抑或是销售不动产所取得的全部价款抑或是价外费用是营业税的计税参照。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以下行为可以看作是销售货物:

一是销售代销货物。

二是把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三是把货物交给其他个人或者单位代销。

四是把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五是把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六是把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等。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看作发生应税行为:

一是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二是单位或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三是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规定的其他情形。

另外相关法律还规定,如果企业把资产移送给了他人,比如用于股息分配、职工奖励或福利等,此时由于资产已经不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其所有权属已经发生了变化,应该依照规定当作是销售确定收入。

5 收入确认时间的差异

税法法律和会计准则在收入确认时间上存在较大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情况中:

一是企业销售中分期收款的情况,面对这种情况,税法法律一般会按照合同规定的收款期按全部应收回货款进行收入的确认,而会计准则会依照发出货物时的现值确定收入,两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

二是委托代销的情况,两者面对这种情况处理的方式基本上是一样的,都是按照收到的代销清单进行收入的确认的,不同的是增值税要求不能超过180天的期限。

三是售后回购的确认时间,税法法律和会计准则在售后回购的确认时间上存在很大的区别,税法规定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而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在售后回购中,收到的款项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

第8篇: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范文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 新会计准则 差异比较 协调

随着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进程,我国会计制度和税务制度的改革有了实质性的突破:200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和2008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就是显著的标志。新准则与新税法的差异依然明显,我们只有充分认识两者的差异,才能实现二者的相互协调,从而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一、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差异的原因

深入探究差异,笔者发现两者的不同主要体现在目标、针对主体和发展方向的侧重点上的差异。

1.目标不同

新会计准则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包括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等。在这里,税务部门只是会计报表使用者的一小部分。而税法的目标在于课税,通过公平税负、公平竞争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利用税收杠杆进行宏观调控,调节经济和社会发展。使用者各自目的不同,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也各有侧重,会计准则与税法分别满足使用者的需要。

2.针对主体不同

新会计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新税法中的组织范围很广泛,不仅适用于企业,还适用于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等,对非居民企业中不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税法也可依照规定对其征税。

3.发展方向的侧重点不同

随着经济改革的深入,我国资本市场迅速发展,会计制度改革应该适应经济发展的国际化的趋势。新会计准则体现了与国际接轨的发展方向,既要为投资者、债权人及政府等利益集团服务,同时又要兼顾国家、企业及相关利益集团的利益。然而我国税法的制定虽然需要参考吸取别国的立法经验,但要立足国情,更多的从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服务,为实现国家财政收入服务,为进一步促进经济的和谐发展、可持续发展服务,具有典型的中国特色。这必然注定两者在发展目标上的分离。

二、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差异的主要内容比较

1.差异的基本内容比较

(1)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

新会计准则的会计基础是权责发生制,即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反之亦然。新企业所得税法没有专门条款规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这是因为考虑到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在一定的特殊条件下,个别条款或规定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即是以收到或支付的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等的依据。

(2)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

新会计准则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概念,并规定在金融工具的使用、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等方面的具体应用。而新企业所得税法,依然不承认公允价值模式,对历史成本原则最为肯定。这是因为税款的征纳是法定的,它必须以原始交易凭证、记录作为依据, 具有客观性和可验证性,历史成本能够更好的凸显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不过税法也有吸收公允价值的思想,如固定资产盘盈,税法规定的“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而“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从本质上来说是重置时点的公允价值。

(3)会计基本原则与税法课税原则

新会计准则在会计信息质量方面提出了8个方面的要求,这些要求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课税原则很多方面都是相通的,如:可靠性、可理解性、可比性、重要性、及时性等,但在其他方面也存在较大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①谨慎性原则和据实扣除原则

新会计准则中谨慎性是要求企业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和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应当加以合理估计。这是企业稳健经营、规避风险的客观需要,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的计提正充分反映了这一点。而新企业所得税法彻底贯彻真实性原则,任何费用(或损失)除非确属真实发生,否则申报扣除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偷税行为,这种做法可以有效防止企业滥用准备金项目避税,保证税收的稳定性。

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法定性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涵是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新所得税法在此方面的规定有很大共同点,如对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两者都将其视为企业的资产,允许企业计提折旧并在税前扣除。但是,在税法确定计税依据时,又有很多情况下重视发票、索款凭据、合同等形式,这是考虑到若将会计人员专业判断的结果作为计税依据,税法就不能保持其应有的严肃性和税收的稳定性。税法考虑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的处理,也凸现税收的强制性特征。

2.差异要素的分类比较

(1)资产负债方面

固定资产: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对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基本一致,但是对固定资产的后续计量存在很大差异,如新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由企业自主确定,并允许企业计提减值准备;新的所得税条例考虑到企业设备更新的实际,对折旧有所放宽,允许因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方法计提折旧,但就每一类固定资产的最低年限做了规定,而且仍然不认可计提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初始计量上,新税法针对内部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在开发阶段的支出处理做了调整,承认了新会计准则“符合资本化条件后发生的支出可计入无形资产成本”的原则,一般情况下计税基础不存在差异。对于享受税收优惠的研发支出,还允许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时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计税基础应当在会计上入账价值的基础上加计50%。在后续计量中,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差异来源于摊销和减值准备的计提,处理方法与固定资产相似;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新准则口径上不予摊销,但持有期间每年进行减值测试,而税法口径上计税时按照税法规定的摊销额允许税前扣除。

金融资产:新准则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应用了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但新税法中对资产持有期间的公允价值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一并计算。

预计负债:按照或有事项准则规定,企业对于预计提供售后服务将发生的支出在满足有关确认条件时,销售当期即应确认为费用,同时确认预计负债。如果税法规定,与销售产品相关的支出应于发生时税前扣除,即因该类事项产生的预计负债期末的计税基础为零,存在差异;如果税法规定对于费用支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定税前扣除时点,则所形成负债的计税基础等于账面价值。

应付职工薪酬:新准则规定,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给予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均应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未支付之前确认为负债。新所得税法中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允许扣除,强调实际发生与收入有关与合理性,并明确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职工福利费、职工工会费等支出,分别可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和2%的部分内扣除),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入成本费用支出的金额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2)收入费用方面

销售商品形成的收入:新准则对收入实现的确认注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实质条件,而税法侧重于货款的结算和发票的开具等形式条件。例如,新会计准则规定分期收款销售商品,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而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而且税法不接受公允价值的做法。

投资收益:新准则中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的投资性房地产,都确认为因公允价值变动造成的损益,但税法坚持历史成本原则,待处置时确认投资收益。

税收优惠:新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中明确规定企业的一些收入为免税收入。以国债利息收入为例,新准则将其计入当期投资收益,税法规定其属于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仅就处置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新税法也就可以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收入的条件做了相应规定。

资产减值损失:对所有计提了减值准备的资产,会计上确认资产减值损失,但新税法规定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捐赠支出:新会计准则不分公益、救济性捐赠和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发生时均计入营业外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内的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非公益、救济性捐赠,非广告性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罚款、罚金及滞纳金:新准则规定发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则规定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纳的罚款、罚企及滞纳金,不得税前扣除。

开办费:新会计准则规定,开办费应当在首次执行日后第一个会计期间内全部确认为管理费用。新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从费用发生的次月起, 分期摊销, 摊销期限不得少于3年。

三、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法差异的协调

由于新会计准则与新所得税法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必然会造成会计实务工作与税务部门成本增加,加大了企业涉税风险,容易出现偷漏税行为。因此,正确处理两者关系的目标应当既有利于税收征管,又能够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还能够简化会计核算手续,提高会计和税收工作的效率。

1.财税适度分离

在税法与会计模式的选择上,若以税法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若以会计核算的收入和利润作为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将会弱化税收职能。因此,目前的会计与税法既不能完全分离,也不能完全一致,应当尊重差异,采取财税适度分离的模式是合适的。企业在报送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针对会计与税法的差异项目做好纳税调整,并将调整过程通过申报表的明细项目予以反映。

2.充分体现公平

会计准则主要是为投资者服务,税法是为国家财政收入服务。现阶段对于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一方面沿各自基本目标独立发展,另一方面应当努力追求最佳的协同效应,使会计和税法相辅相成,充分体现对服务主体的公平性。

4.加强财税合作

会计与税法虽然隶属于不同的部门,但也有不少授权性的规定,比如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明确指出:“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这为财税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通力合作,加强协调,尽量减少会计与税法在实际操作上的差异,减少摩擦,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5.严格把握政策

新会计准则和新税法的内容较原来都有明显变化,具体操作时需要认真把握。比如新会计准则对公允价值的运用设置了诸多限制条件,只有准确把握,才能准确的应用和有效的实施监管,有效避免企业操纵损益的危险和会计信息的混乱。可以说,对会计与税法差异及其变化的准确把握,是实施过程中相互协调的关键和基础。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M].2007

第9篇: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范文

【论文摘要】 新会计准则规定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与新所得税条例对三项费用的纳税处理差异较大,年末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需逐项分析差异,作出正确的纳税调整。本文从分析企业三项费用主要项目的会计准则与新税收条例的差异入手,剖析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条例存在的差异。

新《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规定:“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在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中,通过会计科目对企业的费用设:“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三个会计科目。企业三项费用处理的新会计准则与新税收条例存在较多的差异,这造成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税所得偏离较大,突出表现在纳税调整项目增多。

一、管理费用的差异比较

会计准则界定的“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发生的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咨询费(含顾问费)、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究费用、排污费等。凡属于管理费用的支出,按会计准则规定应全额列支计入损益,但按税法规定某些费用只能按限定标准扣除或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除固定资产折旧、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等项目外,尚有以下几个主要项目:

(一)工资、薪金支出

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资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是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会计与税法对工资处理的差异的关键点是:税法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据实扣除。

(二)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标准为: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表1)

(三)社会保险费

1.按照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五险一金”,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2.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商业保险费准予扣除。3.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四)业务招待费

业务招待费又称交际应酬费,按会计准则规定,根据实际发生额列入管理费用。但按税收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五)租赁费

租赁固定资产分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经营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可直接记入管理费用或制造费用;融资租赁固定资产发生的未确认融资费用,通过“未确认融资费用”科目核算。按税法规定,纳税人以经营方式从出租方取得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六)上交管理费

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企业上交的各种管理费用应全额记入损益。按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七)公益性捐赠支出

1.公益性捐赠含义: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2.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3.税前扣除方法。(表2)

(八)技术开发费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财会[2006]3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而国家鼓励企业技术创新在税收上给予优惠,规定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88号)。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二、销售费用的差异比较

会计准则界定的“销售费用”科目,核算企业销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保险费、包装费、展览费和广告费、商品维修费、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运输费、装卸费等以及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含销售网点、售后服务网点等)的职工薪酬、业务费、折旧费等经营费用。商品流通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所发生的进货费用,按照新准则规定计入采购成本,不属于销售费用。销售费用方面的主要差异项目有广告费与宣传费、佣金和回扣等。

(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一般是指企业为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而进行的宣传推销费用。会计上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应按实际支出列支。税收上按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佣金和回扣

会计上佣金和回扣支出一般按实际支出列支。但按税法规定,佣金的扣除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有合法真实凭证;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财务费用的差异比较

会计准则界定的“财务费用”科目,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损益以及相关的手续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或收到的现金折扣等。从性质上说,财务费用属于短期经营性借款费用,按企业会计准则规定,不论贷款人及借款利率如何,企业支付的财务费用均应全额记入损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综合举例:某工业企业为居民企业,假定2008年经营业务如下:

(1)取得销售收入2 500万元。

(2)销售成本1 100万元。

(3)发生销售费用670万元(其中广告费450万元);管理费用48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5万元、技术开发费20万元);财务费用60万元。

(4)销售税金160万元(含增值税120万元)。

(5)营业外收入70万元,营业外支出50万元(含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向贫困山区捐款30万元,支付税收滞纳金6万元)。

(6)计入成本、费用中的实发工资总额150万元、拨缴职工工会经费3万元、支出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29万元。

要求:分别计算该企业2008年度的会计利润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的企业所得税。

【答案】

(1)会计利润总额=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税金(不包括增值税)-营业外支出=2 500+70-1 100-670-480

-60-40-50=170(万元)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调增所得额

=450-2 500×15%=450-375=75(万元)

注: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会计账列支450万元,而税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5%。

(3)业务招待费调增所得额=15-15

×60%=15-9=6(万元)

2 500×5‰=12.5(万元)>15×60%=9(万元)

注:业务招待费会计账列支15万元,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4)捐赠支出应调增所得额=30-170

×12%=9.6(万元)

注:会计账簿列支30万元,税法规定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5)“三费”应调增所得额=3+29-150

×18.5%=4.25(万元)

注:三费会计账列支3+29万元,税法规定职工工会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职工教育经费为工资总额的2.5%、职工福利费为工资总额的14%。

(6)技术开发费加扣=20×50%=10(万元)

注:技术开发费会计账簿列支20万元,而税法允许加扣50%。

(7)应纳税所得额=170+75+6+9.6+6

+4.25-10=260.85(万元)

(8)2008年应缴企业所得税=260.85

×25%=65.2125(万元)

从答案可以看出:会计利润总额170万元,而应纳税所得额260.85万元,两者相差270.85-170=90.85万元,这体现了会计与税法之间对该企业三项费用处理的差异额。

【参考文献】

[1] 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3]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2006]第33号.

[4]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