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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依法纳税是我国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有力保障。作为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依法纳税的重要意义,克服作为公共服务机构没有营利、资金有限等实际困难,迎难而上,合理运用我国的税法有关规定以及税收的优惠政策,从而节约有限的资金,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的市场经济竞争力,有效促进事业单位全面健康发展。
一、税收筹划概况
1.提前规划
在税收的筹备与规划中,税收筹划就是在国家税收有关各项管理规定的界线内,符合国家税收的相关政策情况下,针对事业单位本身涉及税收的部分,实行超前筹备与规划,科学制定合理的纳税计划,做到超前预想,统筹安排[1]。
2.涉及面广
从财务管理的视角出发,合理对税收进行筹备和规划,不只是与财务部门有关,同时也需要负责人和其他各业务部门,不仅要对各部门进行协调配合,还要针对事业单位财务预算以及涉及各部门的税收部分进行统筹规划,从而保证科学合理的作出税收筹划安排。
3.合理合法
税收筹划的作用是充分利用国家有关的税收规章制度以及税收优惠政策,从而达到税后经济效益最大化[2]。但税收筹划有个重要前提,那就是必须符合国家税收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对事业单位关于税收部分超前进行筹备和规划,对国家相关的优惠税收政策要充分了解和运用,从而有效减少纳税或延迟纳税时间。
4.政策性强
事业单位在对本单位税收进行筹备与规划时,首先要充分理解和把握好国家税收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要求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人员有较强的专业技能,能熟练执行税收筹划的有关规定及操作流程。
5.灵活多变
我国对税务体制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改革,一方面,事业单位体制也发生了根本改变,这需要事业单位组织专业的财务工作人员,提前对涉及本单位的税收项目进行筹备与规划,来应对税务体制改革、事业单位依法纳税所带来的工作变化。另一方面,事业单位要对税收筹划工作高度重视,要时刻掌握国家对事业单位税收的各项规章制度与政策的变化,发现国家相关规章制度与政策发生改变后,事业单位要及时对本单位涉及的税收项目进行分析,提前进行税收筹划,来应对国家相关法规政策的变化。
二、基于财务管理视角事业单位税收筹划现状
1.政府体制下事业单位税收筹划意识薄弱
当前国家和各级政府都在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个主题,挖掘体制与市场潜能改革创新。事业单位也要紧紧抓住改革创新的历史机遇,迎难而上,增强事业单位的市场竞争力。由于事业单位通常都归属政府或政府职能部门领导,有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是政府的下属机构分支,事业单位一直处于政府体制下,没有经营收入,不以经济利益的获取为目标,事业单位的职能主要从事教育方面、科技方面、文化卫生方面等社会服务工作,事业单位的运营成本主要由国家公共财政支出,不实行经济核算,不存在着运营成本短缺或者资金不足等问题,依法纳税是我国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长期处在传统计划经济制度下的事业单位,对我国税务体制改革认识不高,造成部分事业单位没有对国家税收的有关规章制度进行认真学习理解,部分事业单位的职工纳税意识不高,认为事业单位税收工作意义不大,从而导致了部分事业单位对国家税收相关规章制度一知半解,对税收筹划的意识薄弱,从而造成了事业单位体制改了,观念没改,工作作风没改,导致事业单位的依法纳税与税收筹划工作存在着不少问题。
2.事业单位财务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
由于事业单位长期处在政府体制下,事业单位体制与企业体制存在很大差异,这就造成事业单位对从事财务工作人员的标准不高,财务人员专业技术素质偏低,事业单位财务人员对国家税收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学习和了解不够,仅仅掌握了大量财务理论,没有运用于财务工作实践中的经验,财务工作人员对于本单位税收筹划工作能力不强,从而无法对本单位的税收项目科学合理的筹备规划。近年来,事业单位根据我国税务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通过改制,成为独立的经济体,进入依法纳税阶段。事业单位所涉及税收的部分经过优化和业务梳理,需要事业单位纳税的部分也相对的逐渐减少,这就造成事业单位对依法纳税没有足够的重视。还存在着部分事业单位财务人员是从别的部门岗位调整到财务工作,还有部分财务工作人员由于编制与待遇没有得到解决,从而导致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人员工作热情不高,不重视对自身的财务专业技术的学习与提高,有关熟练掌握税收筹划的专业财务工作人才匮乏,从而为事业单位的税收筹划工作带来了不利影响。
3.事业单位对税收筹划实践能力有待提高
作为事业单位,如何合理运用我国的税法有关规定以及税收的优惠政策,从而节约有限的资金,促进事业单位增加市场竞争力,是事业单位依法纳税和税收筹划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事业单位普遍存在着没有从思想上和工作上高度重视依法纳税工作。财务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各部门的纳税部分协调不充分,对税收筹划工作的业务流程不够熟练,造成业务管理混乱。事业单位由以前的公共服务组织转变成了需要缴纳各种税费的独立经济体,依法纳税是事业单位应尽的义务。仍然存在很多事业单位没有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对税务改革以及国家税收各项规章制度缺乏学习与了解,过度依赖国家公共财政拨款,有的事业单位甚至对需要纳税的情况一知半解,躲避税收。由于对事业单位国家税收的各项规章制度缺乏认识,对税收筹划的重视不足,导致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还停留在以往,由于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人员对税收筹划专业技术不高,不能熟练掌握税收相关的业务流程,对本单位涉及的税收部分进行超前合理筹备与规划准备的不充分,事业单位没有从国家税收的优惠政策中充分受益,从而造成事业单位税收上的不利局面,影响了事业单位税收工作的有序进行[3]。
4.国家税务机关对基层事业单位的税收工作指导不够
事业单位进行税改之后,涉及税收部分要求更加细化和业务量比起以往逐渐增加,存在着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对税收筹划认识不清,对国家税收各项规章制度与政策学习和了解不足,同时由于国家相关税务机构未能对税务改革与各项规定以及政策进行加强宣传和指导,造成税务改革以来,事业单位的税收工作一直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还有部分事业单位对税务体制改革中,国家对事业单位给予的优惠税收政策不知道,导致部分事业单位本该拥有的国家相关优惠税收政策未能得到落实,还存在着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优惠政策已经结束,可仍然按照国家优惠政策纳税等问题时有发生,这进一步证明了国家税务有关机构缺乏对基层事业单位财务税收工作的指导,宣传与调研工作开展的不够,从而造成了事业单位税收工作未能达到税务体制改革要求。
三、基于财务管理视角加强事业单位税收筹划的措施
1.事业单位要转变观念增强税收筹划意识
当前,事业单位正处在抓机遇、促发展的关键历史路口,事业单位要进一步转变以往的落后思想观念,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积极配合和支持国家税务机构的工作,作为政府管理下的社会公共服务部门,更应该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强化事业单位的纳税意识,要切实从以往传统的管理观念中转变过来,改正事业单位纳税的意义不大、等靠政策公共服务拨款等错误观念,从事业单位负责人到财务具体工作人员,要提高对依法纳税的认识,从培养财务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入手,进一步增强税收筹划工作的专业技术能力,结合本单位实际,综合考量本单位各部门涉税部门的情况,做好研究协调,认真组织学习理解国家对事业单位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与优惠政策,高标准完成事业单位依法纳税与税收筹划工作。
2.增强事业单位财务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
事业单位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加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人员关于税收筹划专业技术的培训,税收筹划是一项专业技术含量很高的财务工作,并且具有很强的操作性。这就要求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人员不仅要对国家税收的相关规章制度与优惠政策有充分了解,还要熟练掌握税收筹划的专业技术与税收的各项业务流程。事业单位应该不断加强对本单位财务工作人员税收筹划工作的专业技术培训,组织本单位的财务工作人员对国家税收的相关规章制度和政策进行认真学习与研究,引进一批专业技术强、理论基础扎实,并能熟悉掌握税收筹划业务流程的优秀税收筹划人才,通过有效提高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素质,从而增强事业单位整体税收筹划能力,严格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以及税收相关的各项规章制度,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本单位依法纳税工作[4]。
3.优化财务工作体制提高税收筹划实践能力
事业单位应该进一步优化本单位的财务工作体制,从完善细化有关财务与税收筹划的各项规章制度入手,使本单位的财务与税收筹划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标准化,建立以提高本单位税收筹划专业能力为根本目的的人才选拔机制,着眼于未来,加强对管理能力、专业技术素质过硬的综合管理人才的培养,尽快形成一批专业技术过硬的税收筹划团队,培养出一批专业技术高超的优秀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者。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财务工作聘用制度,以专业技术水平作为聘用重要依据,优化编制与待遇机制,公正公平的开展争先创优活动,有效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热情,从而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人员税收筹划专业技术水平。事业单位还要不断加强和完善本单位对财务工作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奖罚考核办法,通过强化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核,对专业技术水平优秀的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人员进行一定奖励,对专业技术水平较差不能胜任财务工作的人员进行调整。同时,加强对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人员的培养,重视对本单位财务工作优秀人才的储备,保证财务工作优秀人才在升职、待遇等方面有相对应的提高空间,逐渐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从而杜绝事业单位财务专业技术人才的流失,通过领导高度重视,着重本单位税收筹划人才的培养,努力提高财务工作人员税收筹划专业技术水平,不断健全完善事业单位财务工作体制和各项财务工作制度,从而全面加强事业单位的依法纳税与税收筹划的管理工作[5]。
4.国家税务机构加强对事业单位税收政策指导
事业单位目前普遍存在着对税制改革认识不清,对国家税收各项规章制度与政策学习和了解不足,从而造成事业单位的税收工作一直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还有部分事业单位对税务体制改革中,国家对事业单位给予的优惠税收政策不知情,导致部分事业单位本该拥有的国家相关优惠税收政策未能得到有效落实,还存在着国家对事业单位的相关优惠政策已经结束,可仍然按照??家优惠政策纳税等问题时有发生。国家的相关税务机构应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增强对基层事位单位在税收工作上的指导,增强国家对事业单位税收各项规章制度以及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加强事业单位依法纳税意识,督促事业单位对税收筹划工作加强重视,阐明事业单位对国家税收不可推卸的责任与应尽的义务。国家税务机构可以结合事业单位的税收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必要的优惠政策,有效推动事业单位转变观念,从而进一步提高税收筹划的能力,确保事业单位依法纳税、税收筹划工作有序进行。
关键词:企业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
引言
年终奖是企业激励员工的重要手段,年终奖支付比例、支付时点和支付形式存在显著差异。受到个人所得税的税制改革,很容易造成年终奖的税负出现明显的偏差。要想有效降低税负,必须要提前做好纳税筹划,尽可能选择合理的年终奖支付方式,为企业和个人创造更多的优惠。在个人年终奖纳税的过程中要尽可能明确个税改革,对年终奖产生的影响进行全面分析,探究年终奖税收筹划的主要措施,确保年终奖筹划方式得到全面调整。
一、个税改革与年终奖税收筹划产生的影响分析
(一)综合收入划分
在新时期,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税收可以有效促进资源的二次分配,保证社会的公平性。在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背景下,可以确保劳动分配调节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通过个税调整使个人的税收征收范围有了更准确的界定,同时将保费电子商务经营收入和年终奖等多种新的收入途径,都纳入到征税管理之中,通过个人所得税的改革实现了个人与非个人观念区分,按照综合分类方式和部分分类方式,对个人所得税进行全面管理。在新税改背景下,通过将个人工资劳务报酬,薪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合并成综合税收,按照统一累进制度进行征收,可以确保个体商户的经营所得全面发展,对个体商户的生产实现累计差额制度,收入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也全部纳入到综合经营所得中。取消承包经营以及相关的税务,在目前的薪酬体系上,对税率进行全面改革,将原本每月3500元提高到了每月5000元。
(二)专项费用扣除
在个税改革的背景下,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利息、大病医疗等多个项目进行专项扣除,减轻青年人生活的压力。通过多种途径鼓励居民提高自己的合法收入,而这种新型的超额累进制税收方式,既能够有效减少个人逃税的问题,同时也可以模仿事业单位相关征收的方法,从而有效进行反避税。在个税改革的背景下,能够保证税收更加公平公正,推动居民不断努力创造更美好的生活。
二、年终奖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案
(一)36,000元与144,000元年终奖的个税无差异点
在不同情况下的差异。不发放年终奖时的年薪,如果纳税额度低于36,000元时则可以按月薪发放,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的条件下,年薪低于96,000元及以下时则无需发放年终奖。假设某员工a不含年终奖的工资为x,发放年终奖后,年终奖达到36,000元标准线,年终奖个税应为1080元。如果月度工资的个税税率为20%,则扣除16,920元,而最终发放年终奖达到144,000元时,个税为14,190元,原则扣除数为2520元,所以根据个税无差异点进行分析,年薪在36,000元以上,但低于263,100元以下则可以按照36,000元的年终奖发放。年薪高于263,100元,可以选择144,000元的年终奖发放。
(二)144,000元与30,000元年终奖的个税无差异点
假设某员工b不含年终奖的,全年工资为x,如果发放年终奖144,000元后,年终奖个税达到1,0004190元,而个税税率在30%,则需要扣除52,920元的个人所得税,当个人的年终奖发放达到30,000元时,年终奖个税则为58,000500.90元。每个月的月度工资纳税率为25%,所以当年薪在263,100元以上,但低于732,000元以下时,可以按照144,000元的年终奖发放,当年终奖高过732,000元后,可以选择30,000元年终奖作为临界点。
(三)30,000元与42,000元年终奖的个税无差异点
假设某员工c不含年终奖的工资为x,而年终奖发放为30,000元,则个税为58,590元,按照其月个税工资45%的计算扣除181,920元,如果发放年终奖数达到42,000元以后,年终奖的个税则为102,340元,只需要按照35%的月个税税率计算,所以在年薪为732,000元以上,但低于1,337,500元以下时,可以将30,000元作为年终奖发放临界点,年薪高于1,337,500元后,可以选择42,000元的年终奖作为发放临界点。通过对年终奖发放所得口径分析,能够明确在实际扣除各项基数时,需要根据集团的政策以及员工的真实情况进行随时调整,灵活运用个人所得税的规则。
三、年终奖税收筹划的具体方式
(一)敏感区调整
在企事业单位年终奖发放调整改进的过程中,要想提高年终奖对员工的激励作用,最主要的就是关注敏感区的内容,将工资薪金以及年终奖的区块化组合,通过多种配套方案,来根据员工的实际情况,选择不同的年终奖发放形式,从而有效降低年终奖适用的税率。也就是说,在企事业单位发放年终奖的过程中,要尽可能地根据临界点进行准确判断,确保年终奖税后收入达到最大。合理调整年终奖金的发放额度,避免收入增加一块钱,而导致多交好几百税费的现象。在必要的情况下,企事业单位还可以直接将年终奖计入月度工资之中,确保对薪资进行合理调整,保证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利益最大化。
(二)分段发放
通过大头小尾的年终奖发放策略,能够进一步确保年终奖筹划效率的全面增强,例如在没有实行新个人所得税改革之前,年终奖发放时可以采用在年尾一次性发放的方式,但是新的个人所得税年终奖改革之后,需要在年尾发放大部分奖金,而在2019年新个人所得税改革后,发放一小部分资金。通过这样的方式能够尽量减少按月发放的税率,同时也能够获得员工的高度认可,尽管有些员工认为延迟发放年终奖会感到不安,而且如果企业的规模过大不同岗位之间员工的薪资比例发生明显变化,这种发放方式很可能导致员工工作积极性受损,使得人力资源部门工作总量增加,甚至还会遗漏某些员工的年终奖。如果按照两次年终奖发放,会导致企业自身的预算管理工作量增加,使得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绩效管理人员频繁加班引起员工不满的情绪。
(三)福利替代
年终奖作为企业福利,可以利用其他方式进行代替,如可以直接将所需发放的年终奖转变为福利保障,按月发放给员工,当工资总额刚好处于税负临界点时,如果以年终奖的形式发放给职工,必然会导致员工所需缴纳的税收金额提高,所以企事业单位可以将原本发放的工资抽出作为福利,如夏季高温补贴、冬季低温补贴以及加班费用通过不同的福利方式转化,既可以帮助员工合理避税,还能够提高企业资金的整体利用效率,减少税负的风险问题。企业职工的福利费,包括为职工提供除工资奖金、津贴以外的各种费用,例如卫生保健、职工补助以及其他统筹外费用等等,灰色在个税改革的背景下,通过利用福利分流纳个人所得税,可以使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分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企业需要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为职工缴纳基本的养老费、医疗费、工商费等均予以扣除,所以在企业发放年终奖时可以将年终奖转化为福利费进行分流。
(四)期权转化
对于大多数企业而言,通过期权转化的形式,将所需发放的薪资以股票、债券等形式加以替代,而这种发放方式适用于大型上市公司或者大中型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对员工的激励,能够将工资薪金与综合绩效挂钩,确保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显著提高,而且还能够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为企业的全面发展作出自己的努力。税收筹划意味着纳税人通过税法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和税法未禁止的行动,最大限度地减少税负,实现零税风险的目标,并实现财务收益最大化,它应基于合法宗旨和审慎原则。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涉及合同经营、租赁经营、劳动报酬、作者的报酬、利息、股利、奖金、财产租赁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和企事业单位附带收入的个人工资薪金。这11项收入被视为应税收入。这些应税项目规定了不同的扣除标准,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税收计算方法,这为纳税人提供了足够的税收筹划空间。
四、结语
关键词:高校 个人所得税 纳税筹划
1.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我国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深化,政府对承担着培养高层次人才的高校建设发展加大了投入,高等教育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2011年全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数计显示,普通高等学校教职工达到215.66万人,比上年增加4.51万人,较1991年增加114.77万人。同时,通过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以及绩效工资等多项改革的推进,高校教职工的收入得到了显著的提高。200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中将高校纳入了重点征管的高收入行业。有鉴于此,作为高校财务管理人员,研究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具有较强的现实意义。尤其是2011年9月起开始实施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这意味着原有的一些筹划方法需要实务工作者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修改。
2.目前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2.1 对纳税筹划存在错误认识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第一,对纳税筹划的目的认识不足,即对纳税筹划应是在合法前提下的合理节税,认识不够清楚。一提到纳税筹划,就片面的认为将纳税最小化作为筹划的最终目的,忽视了随之带来的纳税风险。第二,对纳税筹划的管理部门存在误解,认为纳税筹划就应由财务部门单独承担。该认识忽略了财务部门作为学校决策的执行部门,无权也无法单独对学校的收入总量、分配制度等作出决定,因而无法独立完成纳税筹划的所有工作。
2.2 未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无法从全局对个人所得税缴纳作出合理的筹划
目前很多高校仍然是采用根据教学、科研的计划和进度来安排工资薪金及各类津补贴的发放,从而造成了薪酬发放的严重不均衡。例如:有的学校按照教师每月实际承担的教学量来发放课酬,造成有的教师每年实际发放课酬的月份数只有8个月。这样的发放方式导致在该时间段由于收入总量较高而需要多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另外的4个月却因为不发放课酬导致收入总量较低而缴税较少,有的甚至未达到免征额,从某种意义上说给教职工带来了损失。
3.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具体内容
通常情况下,高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在总收入中占据了很大的比例。同时,学校作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对工资薪金进行纳税筹划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因此,以下将以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为重点研究对象。
3.1 高校教职工收入构成分析
绩效工资改革后,高校教职工的工资薪金收入主要有以下几项:
①财政统发工资:包含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
② 奖励性绩效工资:包含课酬(教学人员)、岗位津贴(教辅行政人员)、交通补贴、误餐补贴、会议补贴、指导费(毕业论文、研究生、实习)、班主任津贴、科研秘书补贴、党支部工作补贴、加班费、年终奖、节日费等。
③不纳入绩效工资管理的其他各种津贴补助:科研项目评审费、成人教育课酬、引进人才奖励、科研奖励等。
3.2 高校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的目的和原则
按照税收筹划基本原理,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目的和原则分别如下:
①纳税筹划的目的。
在不违背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体系,并运用多种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和手段,实现教职工税后收益最大化,以及个人和学校的纳税零风险。
②纳税筹划的原则。
高校个人所得税筹划的原则应遵循税收筹划的基本原则,即合法性、前瞻性、成本效益性、适时调整性。
3.3 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的具体方法
按照税收筹划的基本原理和方法,以下将从计税依据、税率、税收优惠等几个方面筹划,具体如下:
3.3.1 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
《个人所得税法》及《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免征或减征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进行了规定。我们可以充分运用这些优惠政策降低税基,即减少应纳税所得总额,进而减轻税负。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从纳税义务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高校可以充分利用社保政策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合理增加医保、公积金的缴存数来减少工资总额,从而减少纳税。
3.3.2 建立科学的薪酬体系,工资薪金发放均衡
高校工资薪金收入除每月固定的财政统发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外,其他收入由于大部分学校都按照实际的教学计划、课时量来安排,造成发放的严重不均衡。收入的不均衡直接导致了税负的不均衡。
因此,高校应该在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制定出科学合理的发放计划,使工资薪金发放均衡。这样不仅有效的达到了节税的目的,对教职工合理安排每月的房贷还款、生活、教育等支出也有较大好处。
3.3.3 工资薪金福利化
把现金性工资转为提供非可现金化福利,既可满足教职工消费,又可减少个人所得税缴纳。由于为教职工提高的是非可现金化的福利,而非直接发放实物,从而不必纳税。工资薪金福利化主要可以通过以下形式:
⑴为教职工提供住所或承担房租。⑵提供免费的膳食。⑶提供办公用品和设施。⑷提供免费的交通服务。⑸为教职工子女设立教育基金。
一、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的现状
税收筹划,又被称为纳税筹划,盖地教授在其书中将税收筹划定义为“在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和国际公认准则的的前提下,为实现企业财务目标而进行的旨在减轻税收负担的一种税务谋划或者安排”。高校教师的个人所得税筹划指的是在遵守税法的前提下,教师运用纳税人的权利,通过对不同名目的个人所得在发放时间、金额和方式等方面进行规划,尽可能降低教师的税收负担、提高其实际收入水平的管理活动。
按照最新的规定,国务院于2011年公布了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实施条例》,明确指出个人取得的月工资收入按照七级超额累计税率计税,最低税率和最高税率分别为3%和45%。针对全年一次性奖金,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量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然后将该奖金的全部数额按照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个人所得税额;如果雇员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可以先将奖金补足月工资不足3500的差额,用余数按照上述方法执行。并且,在一个纳税年度,该计税方法只允许使用一次。至于雇员在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取得的其他奖金,如月度奖、季度奖、半年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算并纳税。
与别的行业相比,高校教师的收入有着显著的不同之处:一方面,作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教师的工资名目繁多,诸如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校内工资以及其他的各种补贴津贴;另一方面,教师的收入部分取决于教师的工作量,由于每个学期的教学任务量的不同,教师的收入水平也会发生变化,从而造成每个月的收入波动较大。针对以上的特点,本文首先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将教师的所有工资薪金收入依照计税方法的不同划分为两类,即月收入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因为税法在计算税额时针对应税收入是无需考虑工资名目,仅仅区分月收入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分别核算应纳税额;其次,由于高校的教学安排一般都是提前设计安排好的,这样高校教师第二年的工作量在之前一年一般都是可以衡量的,因此高校教师的总收入水平一般在之前一年的年末均已确定。另外,已经有很多文献均已证明,由于超额累进税率的特点,在总数固定的条件下,每月收入相等的税负比不均等的情况税负小。这样,高校教师工资薪金所得的税收筹划就可以简单概括为在总收入一定的情况下,如何将教师的收入在相等的每月收入与全年一次性奖金之间合理分配,使得教师承担的税负最轻。
二、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模型的构建
根据上文的介绍,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筹划的问题可以归结为满足一定条件下的求线性优化最优解问题。在分析的过程中,为了计算简便,本文不考虑高校教师缴纳的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可税前扣除项目,即假设高校教师每年的年收入扣除“五险一金”之后的余额是相对固定的,并用变量R来表示,同时鉴于国家将高校教师列为高收入群体,假设高校教师的月收入不存在3500元以下的情况,因为即使存在低于3500元月收入的情况,由于其收入水平较低,本身纳税金额较小,这样税收筹划也就失去了操作的意义,另外设定变量x为教师的月收入数额,y为教师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函数f(x)计算月收入的应纳税额,g(y)代表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算方法。
以上结果即为在高校教师年总收入固定的情况下,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筹划模型。这样,该筹划问题就彻底转换为运筹学上的线性规划问题,我们就可以使用Lingo软件进行计算求出最优解。
三、验证分析
对于上文建立的线性规划模型,本文使用Lingo软件进行分析,检验该模型的有效性。假设某高校一位教授年初预计的年收入总额为15万,我们将其应用到模型中,经计算可得到x=8000元,y=54000元,T=9435元,即若年收入为15万元,税收筹划的最佳方案是每个月发放工资8000元,同时在年底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54000元,该方法下全年共计纳税9435元。
从表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出,在最优解上下,无论是轻微浮动±10元,或是浮动±1000元,最终得到的T值均是明显大于最优解情况下的值。说明该方法能够达到使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税收筹划的目的,按照此方法合理安排教师的工资发放,能够降低教师的税收负担。
四、结论
本文采用运筹学中线性规划的方法对高校教师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进行了纳税筹划,计算得到了教师每月的工资收入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分配方法,使得教师负担的税收最轻。从中,我们得出以下结论:(1)税收筹划在教师个人所得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由于高等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迅速,高校教师收入不断提高,税负不断增加,合理的税收筹划可以显著降低高校教师的税负,提高教师的实际收入。(2)每月收入与年末一次性奖金应合理组合发放。从前面可以看出,每个月的收入和年末一次性奖励的组合方式不同,其纳税税额也不同,有的甚至相差很大,因此,高等学校在考虑给教师发放工资的时候,应将全年总的收入合并进行考虑,采用合理的组合进行发放,这样才能真正地为教师着想,提高教师的福利。(3)该研究模型可以有效推广。本文仅仅建立在高校教师的基础上分析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筹划,事实上,该模型具有很强的通用性,它不仅适用于高校,对其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也同样适用。
五、研究不足与展望
关键词:橡胶行业;税收筹划;财务利益
一、天然橡胶的现状
天然橡胶是一种重要的工业能源,被称为国家四大战略物资之一。根据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FAO)数据表明,世界的天然橡胶呈现递增的趋势。1990年至2008年,从523万吨增加至1022万吨,将近一倍。2009年,2008年的经济危机,下降至950万吨。到2010年,经济好转,产量达到了1000万吨。国际橡胶研究组织预测,2015至2020年,全球的天然橡胶的产量将上升30到50%,2020年将达到约1300万到1500万吨。从单单从地区上来看,中国、欧盟、印度和美国天然橡胶的消费量占世界的总产量的60%,亚洲成为全世界最大的天然橡胶的生产国和消费国,因中国和印度占45%以上。
橡胶行业关系到国家安全,其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受他国的限制;同时,橡胶行业为经济社会的发展提供动力,为国家的发展奠定经济基础。明确橡胶行业地位,才可以从税收筹划角度把握好橡胶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税收筹划不仅仅是从法律角度上的思考,更重要的是从总体的角度进行管理,注重总体效益的提高,合理合法的少缴税或递延纳税,实行企业最大的财务利益,为橡胶企业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基础。
二、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顾名思义,就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企业的经营或投资行为有计划、有系统地做出事先的安排,以达到尽量少缴税和递延纳税。
税收筹划有以下三方面的原则: 在法律方面上,兼顾合法性及规范性;在财务方面,注重财务利益的最大化,兼顾稳健性,从整体上规划,力求整体税负最低;在经济节约方面,强调便利性和节约性。税收筹划立足于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有助于公司合理安排支出。
税收筹划通过一系列的税收活动的调整可以帮助橡胶企业实现税后利润的最大化,也让国家达到税收收益最大化,实现橡胶企业和国家双赢。应该引导企业巧妙地选择对自身有利的税收条款,利用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请专业的人士合规地指导税收筹划,使企业有效降低自己的税负,引导税收筹划的健康发展,实现企业和国家双方共同利益最大化的目标!
三、橡胶企业相关税收筹划
1.增值税
(1)增值税一般规定
①橡胶企业可以利用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表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税款数额相同的增值率。若增值率高于该点的增值率,可以通过企业分立的方式成为小规模纳税人,若增值率低于该点的增值率,可以通过企业合并的方式设立一般纳税人。
②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原料生产天然橡胶,均适用于17%的进口增值税。向农业生产者个人和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橡胶原料的卖价和13%进行抵扣。
③如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购橡胶原料,则按照所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进行抵扣,税率为13%或17%。
④为适应市场的竞争,企业会采用不同的销售方式,需注意税后待遇的差别对自身税负高低的影响。企业在选择折扣销售时,应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写着同一张发票上,这样可以抵扣折扣额计缴增值税。
(2)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①对于拥有橡胶林、自产自销的橡胶企业和个人,按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免征增值税。
②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来看,再生资源从废旧轮胎调整成废旧轮胎、废旧橡胶制品,废旧橡胶的综合可利用产品包括:胶粉、翻新轮胎、再生橡胶,其产品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是国家对废旧橡胶行业的支持,也是橡胶企业发展的契机。
③如果要享受国家增值税50%即征即退优惠政策,必须要符合3个基本条件:a.产品原料95%以上来自所列资源;b.胶粉符合规定的技术要求;翻新轮胎符合(GB14646―2007)或(HG/T3979―2007)规定的技术要求;再生橡胶符合(GB/T13460―2008)规定的技术要求;c.纳税人必须通过相关ISO的认证。
2.关税
为推动对外贸易发展模式的不断转变,为支持橡胶产业升级,自2015年1月1日起,部分的商品的进出口关税进行调整,“技术分类天然橡胶”的税率调上幅度较大,从1200元/吨上调为1500元/吨,“烟胶片”建议从1200元/吨上调至1500元/吨。“天然橡胶乳”自2007年以来,一直执行“10%或720元/吨”的较低暂定关税,上调至900元/吨。
进口橡胶的关税高,且我国对外的依存度高达80%,推高了橡胶企业的运营成本,极大地影响了我国橡胶行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因此,做好橡胶企业的税收筹划尤为重要。关税负担的高低与单位定税价格有密切相关,成正比关系。因而大多数企业在对关税进行筹划时,一般采用的方法就是压低进(出)口价格。但每个企业在进出口时,不可能总是压低价格向其他企业销售货物。因此,为配合价格下调节省关税的筹划,企业可采取设立自己的子公司的方式,进行国际间转让定价的筹划。
3.企业所得税
(1)橡胶企业在企业设立初,要考虑到纳税主体和税收之间的筹划。从总体的税负角度考虑,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要比公司制企业的税负低,因公司制企业涉及重复纳税问题。
(2)随着橡胶企业的不断发展壮大,企业面临着设立分公司还是子公司的抉择。在投资期初,橡胶企业回收资金慢,发生亏损的可能性大,采用分公司的方式,其亏损额可以与总公司的损益额相抵,降低税负。当橡胶企业经营成熟后,可采用子公司模式,以充分享受所在地的各项税收优惠。
(3)推迟应收收入的确认时间可以延缓纳税,相当于使用了一笔国家的无息贷款。通过不同销售方式的选择,调整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收入所在年度,以此方式达到减税或延缓纳税,从而降低税负。
(4)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天然橡胶企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从事天然橡胶种植及初加工的国有农业企事业单位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西部地区经认定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按税法规定可减按50%缴纳企业所得税。
4.印花税
在橡胶企业中,大多数人认为印花税是极不起眼的小税种,常常忽略它,但是一年下来也是不小的数。
(1)对于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印花税,企业先针对营业账簿上登记数交纳印花税,之后的年度只就增加的部分计算交纳印花税,若没有增加的部分,则不需缴税。
(2)分项核算筹划。对于一个凭证上载有不同的经济业务涉及不同的印花税率,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3)利用不同的借款方式筹划。自我积累筹资方式的税负高于向金融机构贷款的筹资方式的税负,因金融企业的贷款利息可视为支出,能降低印花税的应税额,减少税负。
四、有关建议
1.发挥橡胶企业在自身税收筹划中的作用
橡胶企业最了解自身企业情况,借鉴其他优秀企业的成功的税收筹划经验,并结合自己企业的具体实际,选择最经济的方式和方法进行筹划,实现企业财务收入的最大化。对于不断调整的税收政策,要时时关注,找寻对自身最有利的税收安排,为橡胶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助力。
2.重视橡胶协会在橡胶企业税收筹划中的作用
现今社会不仅仅强调的是企业自身的税收筹划的同时,还突出强调政府税收筹划。其重要表现在突出强调天然橡胶协会的工作,因天然橡胶产业涉及面广,企业规模大,从业人员分散,与政府也难以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纳税人的信息和行为。天然橡胶协会作为两者之间沟通的桥梁,积极沟通,促进政府与天然橡胶行业资源共享,实现双赢。
3.增加对橡胶行业的扶持力度
在现实情况下,国家对橡胶行业的税收扶持政策远远达不够。橡胶企业面临着技术推广;规模扩大;投入减少等诸多困难,而现行的税收政策并未给橡胶企业提供应有的扶持。国家应增加对橡胶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橡胶企业的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为中国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发展动力。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橡胶企业要想走在发展的最前沿,必须牢牢的抓住税收筹划,为企业节约更多的现金流,为企业的进一步的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中国的橡胶企业的国际化贡献一份自己的力量。
参考文献:
[1]农业部农垦局热带作物处.我国天然橡胶进口关税政策研究[D].2012.
[2]傅新.我国天然橡胶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探讨[D].云南财经大学,2010.
[3]孙福栋.我国农产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研究[D].山东大学,2013.
[4]许晓霞.从企业沉浮看避税和税收筹划[D].山东财经学院财税与公共管理学院,2013.
关键词: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5-0-01
一、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它的征收体现着一个国家在其管辖范围内与居民和非居民的一种征纳关系,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征税制度。本论文所指的工资、薪金,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二、税收筹划的概念
税收筹划概念自20世纪90年代中叶由西方引入我国,译自 tax-planning 一词,也译作税务筹划、纳税筹划、税务计划等。税收筹划是一门涉及多门学科知识的新兴的现代边缘学科,在西方发达的国家里,从事税收筹划的专家学者有很多,但是对于税收筹划尚无权威、统一的定义。综合而言,国内外学者对这一概念的表述大体如下: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了少缴税而采用的各种各样的方法,但是也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合法性是税收筹划中最基本的特点,也是区别于逃避税收行为的基本标志。因此,税收筹划只能在税法及其相关的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若是在税法及其法规之外,逃避税收负担,则属于偷税漏税行为。
在经济活动运行机制中,纳税人的纳税义务通常既有滞后性,这就为纳税人更好的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因此纳税人应该从实际出发,对自身的经营、投资、理财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使税负最低,获得最大的税后利润。
税收筹划最主要的目的,归根结底是要使纳税人的可支配利益最大化,即税后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人财务利益最大化除了要考虑节减税收外,还要考虑纳税人的综合经济利益最大化,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现在的财务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未来的财务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短期利益,还要考虑纳税人的长期利益,不仅要考虑纳税人的所得增加,还要考虑纳税人的资本增值。
三、工资薪金所得税的筹划意义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越来越高,其中工资薪金占其绝大部分,目前,我国对工资、薪金实行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当收入达到某一档次时,要求支付与该档次税率相适应的税负,于是人们也越来越关注工资薪金的税收筹划。如何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缴纳更少的税收,正确引导工资薪金的税务筹划对我国纳税人及税收经济发展具有比较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一,有利于激励纳税人增强纳税的意识,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初衷是为了少缴或缓缴税款,但纳税人的这种安排采取的是合法或不违法的形式,这不仅“钻”了国家的财税政策空子,而且学到了财税政策及相关的法规知识。第二,税务筹划可以节减纳税人的税额 ,税务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税负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的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第三,税收筹划有助于国家不断完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税收筹划是针对税法中未明确规定的行为及税法中优惠政策而进行的,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经济政策的反馈行为。充分利用纳税人税收筹划行为的反馈信息,可以完善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和改进有关税收政策。从而不断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法和税收制度。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其他所得。它是目前我国绝大多数居民家庭收入的主要来源,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重要来源,如何有效进行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自然是大家非常关心的问题。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调整为 2000元,仍采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的税收负担就比较重。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纳税的比重就大得多。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类所得的筹划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工资薪金即月工资、季度奖和全年一次性奖金。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的收入额减除允许扣除的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45%的超额累进税率,对工资薪金的发放方式作出最好的选择,可以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增加个人的可支配收入。
所谓年终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员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员工发放的一次性资金。当然也包括我们俗称的年终加薪以及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等。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等,由于纳税人的收入是一定的,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筹划能更加合理的降低税负。如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由于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不同,因此利用税率的差异进行纳税筹划是节税的一个重要思路。
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用其所得进行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额的30%以内可以扣除,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此规定进行税收筹划。捐赠额超过扣除限额时可以分期捐赠。假设实际捐赠额=I ,第一步:工薪收入捐赠的税前扣除限额=A,税前扣除限额=B;第二步:如果I>A+B,则需继续运用分期捐赠等方法进行税收筹划。如果I
对于适用累进税率的纳税项目,应纳税的计税依据在各期分布越平均,越有利于节省纳税支出。
《中华反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5年修订)第9条第二款规定: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05年修订)第40条的规定可以知道,这些行业是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以及财政部确定的其他行业。因此,这些行业的纳税人可以利用这项政策使其税负合理化。但在实际生活中并不仅是这些行业的工资起伏比较大,故当纳税人在其他行业遇到每月工资变化幅度较大的情况时,就可以借鉴该项政策的做法,即将每月收入平均分摊,这样就可以少缴纳税款,获得一定的经济收益。
参考文献:
[1]高金平.税收筹划操作实务[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54-65.
【关键词】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税务筹划的定义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编写的《税务实务》对税务筹划的定义:“是在遵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时,为实现最小合理纳税而进行设计和运筹,税收筹划的实质是依法合理纳税并最大限度的降低纳税风险。”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目前房地产开发成本高、投资较大、周期较长,而往往房地产企业资金成本都很高,且一旦投入,资金流动性很低。但不论在取得土地还是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或者是保有等环节,房地产企业在每一个不同的环节中都会涉及税负。其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税率为5%;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60%的三级超率累进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税收负担较重。因此,房地产企业非常有必要进行税务筹划,合理地减轻企业税负。
房地产开发建设阶段主要是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采用代建、合作建房等方式来进行相关税务筹划。
代建房屋又称委托建房,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委托方)通过招标等方式将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给专业化的项目建设或管理企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受托方),由其在承接后寻找适合的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建造,并在建成后移交给建设单位或投资主体指定的使用者或经营者。根据相关规定,代建工程必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委托方取得了有关部门批复,即委托方立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列明合理代建管理费;受托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垫付资金。
合作建房主要是指由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合作建房的方式,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
三、相关案例分析
(一)背景简介
Y公司为某市一家企业,其拥有一块未经开发的土地,现该企业想要对这块土地进行开发,修建一栋电梯公寓为员工提供福利房。X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该市的一家中小型企业,公司是集合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管理和服务等于一体的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主要经营业务包括:规划设计、房产建造、征地拆迁、经营销售、物业管理等。
(二)项目介绍
Y公司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为3500万元,评估机构估价为4725万元,目前尚未进行任何开发活动。现Y公司已与X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一定的合作意向,双方都表示愿意相互配合采用最合适的办法进行运作。
那么,他们有以下三种合作方式:
(1)X房地产开发企业代Y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后Y公司向X公司支付代建管理费。
(2)Y公司直接将该土地使用权卖给X公司,成交价格为 4725万元,X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直接进行房产开发,待房屋建成后Y公司再以市场价买回。
(3)采用合作建房的方式,由Y公司出地,X公司出资金,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且在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
(三)项目开发阶段的税务筹划分析
(1)税负计算。X房地产开发企业为Y公司进行代建。在这种情况下所涉及的各项税金及税额如下:
X房地产开发企业为Y公司进行代建,应就收取的代建管理费征收营业税。假设管理费为100万元。
营业税应纳税额=100×5%=5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5×10%=0.5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0万元
所得税应纳税额=(100-5-0.5)×25%=23.625万元
X公司各项税负合计=5+0.5+0+23.625=29.125万元
Y公司直接将该土地使用权卖给X公司,成交价格为4725万元,X 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直接进行房产开发。在这种情况下,Y 公司转移了土地使用权,且不属于投资、联营的情况,土地增值税与营业税都要缴纳。其中:
营业税应纳税额=(4725-3500)×5%=61.25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61.25×10%=6.125万元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4725-3500)×30%=367.5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4725-3500-61.25-6.125-367.5)×25%=197.53125万元
Y公司各项税负合计=61.25+6.125+367.5+197.53125=632.
40625 万元
采用合作建房的方式,由Y公司出地,X公司出资金,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且在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所涉及的各项税金及税额如下:
该方式下不涉及到营业税应纳事项。
营业税应纳税额=0 元
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此时暂不征收。但如果建成后转让的,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0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4725-3500)×25%=306.25 万元
Y公司各项税负合计=0+0+306.25=306.25 万元
一、避税行为的特征
1 合法性。合法性既是税务筹划的前提条件,也是区分避税与偷、漏税的方法之一。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责任和义务,税务机关的征税行为也须受到税法的规范。这种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法是规范征纳关系的基本准则。纳税人为规避和减轻税负而置法律于不顾的偷逃税行为显然应受到法律制裁。在纳税人有多种合法的纳税方案可进行选择时,纳税人可选择低税负方案。这正是税收政策调节引导经济,调节纳税人经营行为的重要作用之一。
2 超前性。超前性亦称前瞻性,是企业税收筹划的重要特征。即在纳税前,对投资、筹资、经营中涉税行为进行相关的规划、设计和安排。
3 收益性。收益性,即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获取税收利益。有两层意思,一是选择低税负,即选择税收成本较低的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不是不按照税法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欠税行为)。纳税期的合法推后,可以减轻税收负担,降低资金成本。该性质还隐含税收筹划的预期性,即事先就知道大概能节税多少。
4 综合性。综合性,是指企业税收筹划应着眼于自身资本总收益的长期稳定增长,而不是着眼于个别税种税负的轻重。这是因为,一种税少缴了、另一种税可能多缴,对企业而言整体税负不一定减轻。对于集团型企业来讲,着眼于整个集团的税负水平,集团税负降低是主要目的。同时,综合性还指企业在税收筹划时,除考虑税收这一主要因素外、还需考虑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中的其他因素,应综合考虑以达到总体受益最大的目的。
二、避税的思路及避税技术
1 常见的避税思路
(1)转让定价法。所谓转让定价法是指利用关联企业之间商品劳务等的转让价格来调节不同纳税主体之间的利润水平,而节约企业的总体税负成本。这其中包括原材料价格、固定资产价格、产品价格、运转费用、无形资产、劳务费用、贷款利息等。如贷款利息,提供巨额无息借贷给关联企业,回避了正常借贷产生利息所得税的税负。同时,作为该企业的关联企业,也因巨额借贷在账目上表现为负债而规避了大量所得税。
(2)经济合同法。经济合同法是在订立经济合同时,通过对一定的涉税因素条款的调整来达到节税目的的方法。我国的“以票控税”制度,并不能完全解决纳税义务发生的问题,经济合同在许多情况下成为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义务是否发生的重要参与依据。但是通过对合同条款的设计,可达到有效税务筹划的目的,因此经济合同法成为最成功的避税方法之一,为企业带来巨大的税收利益。
(3)重组法。重组法是利用资产、股权、债权、组织机构及业务重组进行节税筹划的方法,甚至于上一个ERP系统都可以达到目的。其主要方法有企业核算形式由独立改变为非独立,新设节税公司,利用企业的组建、嫁接、兼并、合并等。
(4)政策优选法。我国税法的不完善,为避税提供了一块自由的空间。如,现在中国对消费税是按照出厂价进行征收的。于是,一些厂家便应势而动,成立了自己的销售公司,然后再用较低的出厂价把产品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以此来避税增加利润。
2 常见的避税技术
(1)免税技术。免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或是纳税人从事免税活动,或是征税对象成为免税对象而免纳税收的技术。其中免征人包括免税自然人、免税公司和免税团体机构。
(2)减税技术。减税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纳税人减少应纳税收而直接节税的技术。各国减税的目的有两个,一是照顾目的,例如国家对遭受风、火、水等严重自然灾害的企业可以减轻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针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优惠、针对非典时期受到影响的行业有关税收政策的优惠,这都是国家照顾性质的减税;另一目的是出于鼓励,例如高新技术的软件企业在获利年度后的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就是国家为了鼓励软件企业的发展。
(3)税率差异技术。税率差异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利用税率的差异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这里的税率差异包括税率的地区差异、国别差异、行业差异、企业类型差异等。
(4)分割技术。分割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得财产在两个或更多个纳税人之间进行分割而直接节减税收的技术。例如:个人承包经营甲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按照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合伙经营,全年应纳税所得均分后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降低,整体税负降低。
(5)扣除技术。扣除技术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扣除额、宽免额、冲抵额等尽量增加而直接节减纳税,或调整各级税期的扣除额而相对节税的技术。
【关键词】 高校; 涉税风险; 涉税管理
中图分类号:F23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4-0081-03
高校作为独立的经济组织,其纳税义务主体在法律上虽得以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高校的税收管理却存在诸多问题,一些学校的管理者及财务人员认为自己是事业单位,是吃财政饭的,依法纳税的意识不强,对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缺乏必要的学习和了解,对一些涉税事务未能及时正确处理。高校暴露的涉税问题日益增多,已引起税务部门的重视。
一、高校主要涉及的税收类型
为了弥补教学经费不足,充分发挥高校服务社会的功能,高校也会从事一些经营活动。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规则,依法纳税是每个单位、公民应尽的义务,高校也不例外,它涉及的税收类型主要有:
(一)营业税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高校涉及营业税的经济业务主要有举办的各类非学历教育、技能培训收入,横向科研收入,教师公寓租金收入,体育馆、会议室等临时性场地费收入,文化服务中心打字复印费收入,食堂对外营业小餐厅的营业收入等。
(二)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高校涉及增值税的主要经济业务有校学报对外销售的期刊、学报,文化服务中心销售的文化用品,一些实验室对外提供的有偿加工服务,食堂对外销售的加工食品等。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高校作为独立经济核算的事业单位,也属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范围。国家为支持高校的发展,给予高校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大部分收入为不征税收入,如财政拨款、按核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以及免征所得税收入,如学校收取的全额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培训班、进修班收入,高校服务于各业的“四技”收入(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因此,高校发生的经济活动,除不征税收入及免征收入外,取得前述营业税、增值税有关业务的收入以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都属于应该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
(四)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虽然是应由教师个人承担的税金,不作为学校的直接税负,但学校财务部门却负有及时代扣代缴的责任与义务,而学校教师的收入来源构成相对繁杂,除正常的工资性收入外,还有班主任津贴、课时费、超课时酬金、科研津贴、监考费、评审费、兼职讲课费等,扣缴不当极易对学校产生不良影响甚至风险。
(五)其他税种
高校涉及的其他税种主要有:(1)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这三项税费在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及营业税时才会实际产生,是一种“税上税”。(2)关税,是指国家海关根据法律规定,对通过其关境的进出口货物课征的一种税收。与高校有关的主要是进口教学仪器设备,属于关税的课税范围。 (3)房产税,它是为中外各国政府广为开征的古老的税种,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根据我国的相关税收政策,高校用于正常的教学、科研及其他教学配套用房产均免征房产税;而对外出租和校办企业使用的房产则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4)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土地面积为课税对象,向土地使用人课征,属于以有偿占用为特点的行为税类型。高校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若用于出租或经营用,则需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高校涉税存在的主要问题及风险
我国高校的主要业务是从事教学和科研活动,涉及的经营活动不多,涉税业务相对企业而言较少,但在税务处理上仍存在一些问题及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纳税意识薄弱,对涉税业务方面的问题把握不准
高校系预算拨款单位,其主要经济业务很少涉及税务处理问题,加之相关部门对高校税法宣传不到位、税收咨询不到位,致使高校不用纳税的观念根深蒂固,自觉纳税的意识薄弱。许多高校管理人员及教师也缺乏相应的纳税意识,除个人所得税外,认为高校的其他收入均不涉及税收问题,因此在承接一些课题项目、技能培训任务时没有考虑相关的税收成本,产生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对收入性质认识不清,票据使用不规范,存在混淆开票的现象
高校使用的票据主要是财政票据,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学生收费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凭证、捐赠专用收据等,也有因业务需要,从税务局购入的税务税控机打发票。有些业务人员认为只有开具了税务发票才会产生纳税义务,不开税务发票则无需纳税,于是存在对有些经营性收入开具财政票据,而不开税务发票的现象,孰不知纳税义务的产生与否不是看开具的票据种类,而是应分析收入的不同性质,区分是不征税收入还是免税收入,或是应纳税收入,正确使用不同票据,避免产生可能的税务风险。如学校举办的各类非学历培训,虽属于免税范畴,但税务规定必须先申报后退税,最终对高校不产生实际税负,有些财务人员就进行简单处理,直接开具财政收据,没有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极易被举报罚款,给学校带来风险。
(三)会计核算不清晰
目前高校会计制度仍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随着高校资金来源的多元化,收付实现制核算方式已无法适应其经济业务核算的需要。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是准确纳税申报的基础,也是税务部门进行税款征收与税务稽查的主要依据。高校现行的会计科目涉税科目用途模糊,不明确,不便于其他人员复核、稽查,一旦发生错误,旁人很难发现,可能发生多缴税或少缴税的情况,给学校造成负面影响及经济损失。
(四)财会人员涉税事务管理能力欠佳
高校财务多专注于教学、科研经费的管理与核算,涉税业务接触少,忽视了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加之我国税收法规、条例的复杂性与多变性,直接导致财会人员涉税事务管理能力欠缺。在处理涉税经济业务时,由于对相关税收政策理解上的偏差,以为符合规定,而实际已造成事实上的偷税漏税,给学校带来纳税风险。另外,财务人员若对税收政策关注不多,不能及时掌握一些相关优惠政策,何谈对学校税务进行科学合理的税收筹划?因此,财会人员涉税管理能力不强,缺乏必要的节税技巧,客观上也会加大高校的税收负担。
三、加强高校涉税风险管理的几点建议
为降低高校涉税风险,提高学校财税管理水平,推进高校财税工作的健康发展,本文提出以下建议:
(一)增强依法纳税意识,倡导诚信纳税理念
“意识指导行为”,高校应积极倡导遵纪守法、诚信纳税的理念,对高校相关领导及管理人员应进行必要的税法知识宣传与培训,财务人员在处理涉税业务时,也要对报销人员进行耐心解释与宣传,而不是简单回答不合格、要交税。可采取发放税法知识宣传单,对涉税业务较多的部门及教师进行专门讲座,告之不合规行为的涉税风险及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只有广大教职员工的纳税意识增强了,才能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实现遵从纳税、诚信纳税。
(二)设置税务管理岗位,提高涉税管理能力
随着高校收入渠道的扩展,应税项目越来越多,税务机关对高校的税收稽查也不断加强,因此在高校财务岗位中设置2-3个岗位(以保证工作的相互复核、审核)以处理涉税业务是十分必要的,税管岗位人员需定期参加税务机关及专业培训机构举办的税务政策解读及税务知识培训,梳理学校涉税经济业务,熟知涉税环节,承担学校的纳税申报、税款缴纳、涉税资料的准备与保管等,以保证涉税事项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降低学校的涉税风险,提高学校税务管控能力。
(三)区分收入性质,准确使用各类票据
我国是一个“以票控税”的国家,在税务稽查实践中,经常发现纳税人在发票使用、管理中由于不懂税务相关管控政策,从而补税、缴纳罚款等。单位使用的票据主要分为财政收据与税务发票,高校应分清各项收入的性质,正确使用各类票据。学校涉及的征税(含免税)收入项目,如技能培训、成教非学历短期培训收入、横向课题收入、场馆租金等,应使用税务发票;对不征税收费项目,如物价部门核定标准的学费、住宿费等应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准印的学生收费收据;学校收到的上级部门拨入的纵向科研收入,可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准印的事业性收费收据;单位内部结算、往来款项等则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准印的资金往来结算票据。
(四)重视税收筹划应用,减少税费开支
高校应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对其开展的经济活动进行合理的税务筹划,以达到降低税负,提高税后收入水平之目的。然而许多人简单地认为税务筹划是财务部门的事情,孰不知一项经济活动的涉税与否在它启动的那一刻就产生了。以个人所得税为例,在高校,教师的各项收入涉及的部门有:教务部门(负责核定教师的教学课时工作量)、科研部门(核定教师科研津贴标准、计算方法)、设备处(核定教学实验工作量)、各院系二级部门(归纳汇总每个教师的各类工作量)、人事部门(对学校的总工作量进行核定)、财务部门(负责具体发放等)。可见一名教师的收入牵涉多个部门,至于考核标准、计算方法、核定时间以及是按月预发还是每学期末考核发放,或是年终一次性发放,则需各部门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按月预发,教师的个人所得税负担低,但工作相对复杂;每学期考核发放则个人所得税负担重,考核工作相对简单。再如:对于各院系开展的成人短训、技能培训等,则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将全部收入上交学校(有些高校将这部分收入直接分配,余额上交学校),并作为预算外收入全额上缴财政专户管理,由学校统一核算并开具税务发票,此项免税收入税务会严格稽查,因此会计核算上也必须符合规定,以免被税务认定不符合规定,不作为免税收入,增加学校税费负担。
(五)加强校税沟通,减少纳税风险
高校正逐步成为税收监管的重点,作为高校应主动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交流,建立良好的关系,既有利于纳税人在最短的时间里获得切实可行的税务信息,如税收优惠信息、税务部门内部掌握的核定标准等,对于纳税人而言受益匪浅,又可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探讨,取得税务部门的支持从而最大限度减少税务风险。如果关系处理得当,税务人员还能为单位提供“免费”税务业务咨询,甚至可能在税法许可范围内打球,为学校税收筹划出谋划策,最大限度地实现学校税后收入最大化。
总之,高校在涉税事务处理时,要改变观念,善于学习与运用税收法律知识,安排专业人员处理业务,在知法、懂法、守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加强涉税事务管理,从根本上避免高校的税收风险,提高学校财税管控效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