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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新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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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新政策

第1篇:税法新政策范文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保险公司;税收;政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812.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8)09-0015-02

2008年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行以后,原对保险公司执行的两个主要的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即国税发[1999]169号和国税函[2000]906号都已废止,如何制定新的适合保险公司的企业所得税配套政策,这是新企业所得税制实施后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保险公司纳税人的界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章第50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与之相配套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也已正式出台,在这项配套政策中,对居民企业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采取“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处理原则,也就是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分公司,先需要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然后,年终再由总公司进行全年的汇算清缴,当然,该管理暂行办法中也规定了几种情况下可以不实行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包括不能分开核算、内部服务机构、总公司为小型微利企业、当年新设立分公司等。这一点改变了原来对内资保险公司按是否独立核算来判断是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大多数保险公司都会在全国各地设立分公司或分支机构,这项政策就会对这些分支机构和分公司的纳税地点产生影响,也就是说,从2008年开始,所有的分公司和分支机构都需要汇总到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部分分公司和分支机构需要在当地预缴一部分所得税。这一政策变化对内资保险公司将会有利,因为,内资保险公司在全国设立的分支机构或分公司有的盈利,有的亏损,那么,实行汇总纳税以后,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可以盈亏损互抵,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如果总公司是设立在可以享受特定低税率地区,如过渡期低税率优惠等,那么,甚至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的利润也可以总公司的低税率。而且,内资保险公司还可对照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在资产总额、经营收入、职工工资等方面尽量做到不独立划分清楚分公司资产、收入、人员,这样还可以避免分公司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保险公司税率及税收优惠的界定

新企业所得税法除了过渡期优惠税率以外,共有三档税率,基本税率为25%,小型微利企业税率为20%,高新技术企业税率为15%。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可以享受的低税率包括过渡期优惠税率、小型微利企业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对于大多数的保险公司而言,将会适用25%的基本税率,少部分中小型的保险公司,如果能满足小型微利企业条件,将会面临20%的税率,另外,部分外资保险公司,原来享受15%的税率优惠的,将会在过渡期内逐步过渡到25%的税率。

新企业所得税法中直接针对保险公司的优惠政策基本没有,和保险公司相关的优惠政策包括:

(一)对国债利息所得继续给予免税。因为保险公司的收取的历年积淀的保费收入在投资方面,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有专门的要求,一般主要的投资途径是国债,保险公司的投资收益中主要来源也是国债利息。但是,保险公司在国债二级市场买卖的差价收入不属于免税范围。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间股息收入免税。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符合条件的解释为除了持有上市公司一年以内股权。由于保险公司可以有一部分资金投资进入股市,所以,只要持有期达到一年以上的股权,其收到的股息可以享受免税待遇。这对于保险资金进入股市提供了良好的税收政策的支持。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保险公司税基的界定及影响

在税基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和提高了很多限制性费用扣除规定,特别是计税工资的取消,这对内资保险公司而言无疑会有利。除此之外,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和保险公司特别相关的费用扣除还有下面几个项目。

(一)关于保费取得成本。国际上对保费取得成本有的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采用递延法,将保费取得成本与保费收入之间进行配比,也有一些国家按照现金收付制原则,将保费成本直接在支付的当期直接扣除。我国目前采取后一种方法,即保费取得成本在支付当期扣除。但是,我国对保费取得成本的扣除总量实施了限制。即对保险公司佣金支出要求在不超过保费收入5%比例以内扣除,对于保险营销费用不超过保费收入8%的比例限制扣除。在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建议我国借鉴国际保险业处理惯例,按照谨慎性会计处理原则,允许保险公司据实列支保险营销费用和佣金支出金额。

(二)关于各项准备金的税前扣除。保险公司所涉及到准备金包括未赚保费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以及其他特定准备金等。其中未赚保费准备金又分为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长期责任准备金,前者是对于保险期限在一年以内的短期财产保险业务,而后者是对于保险期限一年以上的长期保险业务。而未决赔款准备金也分为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两类。

国家税务总局对于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允许按照月计提法或按日计提法进行计算,按计算结果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新企业所得税法一般情况下对此条款一般不会再作修改,对于长期责任准备金也允许按照保险精算的结果计提并税前扣除。

对于未决赔款准备金,原《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文件规定,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而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只能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计提列支。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实际提取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大大超过4%的比例,这样实际上造成保险公司提前缴纳了企业所得税,而且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未决赔款准备金里包括了理赔费用准备金,所以,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要么提高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的比例,要么增设理赔费用准备金。例如,以中国人保财险公司为例,根据历史经验,在无巨灾年份,未决赔款准备金一般占公司自留保费的14%~16%,这样就造成一大笔未决赔款准备金不能税前扣除。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10条规定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不得扣除。对于保险公司而言,上述各项准备金如何税前扣除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的核定才能税前扣除。因此,对这些准备金扣除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加以明确。

(三)长期待摊费用

新税法将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允许企业可以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摊销。而原国税函[2000]906号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办公楼、营业厅一次装修工程支出在10万元以上的,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在租赁合同的剩余期限内平均摊销。尽管摊销的期限没变,但是,在管理上,不存在需要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的程序。原文件规定,对于金融保险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可以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但最少不得短于三年。新税法要求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按照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并作为电子设备在不短于三年内计提折旧。

(四)关于呆账坏账及准备金扣除

呆账和坏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中国人民银行在《贷款通则》中,将不良贷款分为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通称“两呆一逾”,并要求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照呆账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账贷款。所以呆账是指金融企业难以收回的贷款本金,只有金融企业才可以提取呆账准备金。而坏账则是一个通用的财务名词,是指企业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对于金融企业而言,主要是指应收利息、应收保费等,坏账准备是所有的企业都可以提取的一项准备金。

企业所得税对坏账、呆账准备金税前扣除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13号)。通知规定,金融保险企业的呆账损失和坏账损失应以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报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取提取准备金的办法。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取消这两项准备金计提的审批程序。

金融保险企业会计上对损失处理可以提取三类准备金,即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投资损失准备金。但是,从前面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中可以看到,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只有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准备金,投资损失准备金会计上可以计提,但是在计算所得税时不能扣除,只有在实际处置相关资产时,可以按照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来确认资产损失。

按照国税发[1999]213号文件规定,金融保险企业呆账准备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提取的呆账准备金=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金的各项贷款余额×1% -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

而坏账准备金计提的公式为:当年应提取的坏账准备金=本年末应收账款余额×提取比例-上年末坏账准备金余额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计提坏账准备的年末应收账款是纳税人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金额。对于保险企业而言,还需要在呆账和坏账之间作出选择,比如,保险公司的应收保费,既是属于呆账税准备金的计提范围,又是属于坏账准备金的计提范围,那么到底是计提呆账还坏账呢?本文认为,税法不可能允许两者都计提,保险公司可以从中作出选择,一般而言,提取呆账准备金对保险公司会更有利。

(五)防预费和保险保障基金的扣除

防预费是指保险企业为了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保险标的采取的安全防御措施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原国税发[1999]168号文件规定,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据实扣除;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0.8%据实扣除。也就是说,原企业所得税对防预费是按限定比例据实扣除,这样不利于保险公司在防预方面投入更多,因此,对此项比例限制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也应当取消。保险保障基金是保险公司按照《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比例缴纳的一项强制性费用,因此,新企业所得税法也应当允许保险公司按办法规定比例上缴的,都允许全额税前列支。

参考文献:

[1]OECD,1999:Taxing Insurance companies,Committee on Fiscal Affairs.

[2]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国税发[1999]169号;国税函[2002]960号;国税函[2000]906号.

[3]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

[4]保险业税收政策要适应新会计准则要求[N].中国税务报,2008-03-17(9).

[5]吴金光,非寿险公司承保所得税制度的比较研究[J].兰州商学院学报,2006,(1).

第2篇:税法新政策范文

关键词:新三板;财政政策;税收政策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8-000-02

一、新三板发展的现状

新三板市场最早起源于STAQ、NET 系统剩下的挂牌公司和退市公司。2006年1月,国务院批准将中关村科技园区作为试点,允许园区内具有规定资质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转让系统挂牌。[1]2012年,证监会颁布相关规定,宣布扩大试点范围。2013 年1月16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即新三板)在京举行揭牌仪式。2014年新三板全面扩容,截至2014年12月31日,新三板挂牌数为1,572家,2014年新增挂牌1,216家,同比增加3.4倍。[2]进入2015年后,新三板又在规则制度和技术系统方面进行了进一步升级,包括全国股转系统首批指数、完成数据汇总业务相关技术系统通关测试等。随着新三板扩容至全国以及制度层面的不断完善,它的优势将会逐步发挥出来,挂牌企业会逐步增加,交易也会越来越活跃。

二、目前我国新三板财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财政政策方面

1.未设立新三板专项资金

目前财政投入的资金,基本是在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而对于新三板市场没有明确的专项资金。此外,各高新园区为了园区内的企业发展,虽然给了企业许多补贴政策,但是真正做到让企业改制,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服务,让资金真正起到引导作用,鼓励新三板企业的健康发展还有待完善。

2.财政扶持手段单一

随着新三板的扩容,政府也大力扶持新三板。比如给予新三板企业改制、挂牌资金补助,但补贴方式比较单一,使得成长初期融资渠道较少的企业,对政府形成依赖。此外,从政府角度看,虽然为鼓励企业发展,政府给予企业补贴,但补贴的效果不佳。由此仅靠单一的财政补贴方式来支持企业的发展,不仅不利于企业的发展,也不利于新三板长期的建设。

3.财政投入的资金管理不到位

进入2015年以来,新三板挂牌企业不断增多,随着新三板市场逐步壮大,也显露了一些问题,比如,在其运营过程中,投资者依然存有许多风险。国家针对新三板市场发展投入的资金未进行监督管理,如给予企业改制过程中的补贴,是否确保资金用来改制。在具体的资金使用过程中,事前没有进行具体的预算,资金的用途不明确,补贴资金还存在一定的不合理、不规范之处。

(二)税收政策方面

1.享受税收优惠的申请程序复杂

目前,政府给予新三板市场许多的税收优惠,但办理相关的税收优惠的程序过于复杂。比如,申请改制资助的企业、申请挂牌的企业都需要交各种复印件,这可能导致部分想挂牌的企业因为繁琐的申请程序,而不能及时享受优惠政策,加重企业运营负担,反而对企业的短期发展带来不利。

2.税收优惠目标不明确

目前税收优惠政策,只对高科技企业的利润优惠,给予减免,而对其发展高新技术至关重要的固定资产投资、无形资产发等,没有给予高科技企业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3]企业所得税法下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以税率优惠为主要方式,而间接优惠方式的运用不足。新三板企业并非都能享受我国现行的间接优惠方式。

3.各高新区成文税收优惠政策缺乏

目前,相当多的高新区已经有了政策,但是涉及保密的大部分文件没有公开,或没有成文,或者没有上传到开发区网站上。由现阶段,税收优惠政策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更没有形成专门的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法律法规。[4]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通过对税收法规的某些条款修订、补充而形成的,散落在各类税收单行法规或税收文件中,政策难以全面把握,执行起来容易出偏差。

4.税收优惠政策结构不合理

网上资料显示就高新园区公开的信息而言,越发达地区,资金越充裕,针对股份代办转让的政策越优惠,比如天津高新区的优惠政策就比较实惠。对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方面,现行的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的扶持手段也显得较为单一和乏力。

三、完善我国财税政策支持新三板发展的建议

(一)财政支持政策方面

1.设立新三板专项资金

政府应该设立专门的扶持新三板挂牌上市企业的低息贷款专项基金,或者建立专门的政府金融机构,按照统一的标准选择适合条件的新三板企业进行发放。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的创新,使直接补贴与激励引导机制相结合,减少新三板企业对政府补贴的依赖。设立新三板专项资金,从侧面表明国家对于新三板市场的支持力度,吸引更多的企业进驻新三板市场。同时,政府也应该随之出台新三板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使资金真正落到实处。

2.转变扶持方式

通过转变财政扶持方式使资金切实落到实处。首先实施导性扶持,在各园区政府应该大力增加财政可支配财力,对高新技术企业实施引导性扶持,吸引更多的社会投资。其次采取间接性扶持,政府采取间接调控,规范各园区内企业的行为,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对于新三板市场上发展比较快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促进企业的自主发展。再次进行政策性扶持,用好新三板企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让政府投资带动更多的社会投资和消费需求,使更多的资本流向新三板市场,落实好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关于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能够充分享受优惠政策。

3.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

政府要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财政资金管理。企业在资金的使用过程中应该尽量透明化,在企业内部可以设置资金监督管理岗位,专门负责资金的预算,使用等,尽量细化资金的用途,以便于在使用过程中对于资金的监管更方便。加大对资金的监管,才能不断完善企业的内部治理,使资金发挥更好的作用。

(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

1.简化税收优惠政策申请手续

现如今,既然已经出台许多优惠政策给予企业补贴,就应该简化相应的优惠政策申请手续,使补贴可以快捷,有效的落实到企业。现在是信息发达时代,网上建立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情况申请的系统,通过网络简化办事程序。这其中主要包括首次享受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再次申请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手续的简化,不代表质量的后退,为避免企业的风险,以及优惠政策的有效落实,简化优惠政策手续,加强申请过程中的监管,真正落实到新三板企业,使政策切实的促进新三板市场的发展。

2.明确税收优惠目标

“从经济发展和产业升级的要求看,各国税收优惠发展的趋势是弱化直接优惠,发展间接优惠。”[5]目前新三板市场上的各高新技术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多是直接优惠,应该丰富间接税优惠方式,多重优惠方式并用,加大税收优惠的力度提高税收优惠的公平性。[6]采取加速折旧方式,通过加快资金回收的速度,降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或者推迟企业的纳税期限,减轻高新企业税收负担。采取投资抵免,鼓励企业加快技术改造,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3.制定成文的税收优惠政策

制定系统成文的税法体系,选择适当时机提高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的法律层次。应该公开的相关文件应该及时的公开,加大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在园区网站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国家应完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系统性的法律,并根据这一法律的要求,对目前零星散布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归纳整理。[7]应注意,在制定优惠制度时,应不断衡量利益得失,制定恰当的优惠对象、优惠方式、税率等等,将税收优惠制度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降到最低;在运行优惠制度时不应过分干扰市场的经济调节作用,避免过多地影响企业的生产、投资选择。

4.合理调整优惠结构

对于比较发达的高新区,企业发展的比较好,而给予的补贴反而更多,能享受的税收优惠也更多。而那些欠发达园区的企业更需要税收优惠的支持,能享受的优惠却较少。应转变优惠方式,给予真正需资金发展的企业更多的扶持。对于比较发达的高新区,企业资金充足,企业内部资源丰富,国家政策主要应该发挥引导作用,让企业自主发展,依靠企业的进步吸取其他社会资本的支持,同时,较发达地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应该起到模范作用,利用企业多余资金扶持欠发达地区高新技术企业,使新三板市场的结构更合理。

此外,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本园区内企业的发展情况适当调整补贴额度,对于急需资金周转的企业应该给予更多的发展,不能单纯依据企业现有的情况来实施优惠政策,这会使得企业分级,使新三板市场的发展面临困境。为了使新三板市场的健康发展,应该合理调整相关的税收结构。

参考文献:

[1]狄芊芊.新三板市场:过去.现在.未来[J].财会学习, 2014.

[2]方庄玉.2014年新三板投资情况分析[EB/OL].2015[2015-4-20].http:///finance/2015/03/10/175245jsdq.shtml.

[3]韩霞.高技术产业公共政策研究[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

[4]尹中.中国新三板市场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 2012(25).

[5]Randolph Beatty and Padma Kadiyala.Impact of the Penny Stock Reform Act of 1990 on the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Market[J].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2003.4

[6]高培勇,毛捷.间接税税收优惠的规模、结构和效益:来自全国税收调查的经验证据[J].财政与税务,2014(4)

第3篇:税法新政策范文

[关键词]节能减排;财税政策;新能源汽车;研究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7.06.079

[中图分类号]F812.0;F426.4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7)06-0-02

1 新能源汽车的概述

新能源和传统能源相对,是传统能源形式以外的能源总称,也被称为非常规能源。在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新能源有很多,例如核能、水能、风能、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在我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可以解决我国目前能源紧缺和环境污染严重的难题。新能源汽车简单地说就是以新能源作为汽车的动力,通过对汽车动力、结构、技术方面的改造而形成的一种新式汽车工具。我国目前的新能源汽车类型有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汽车(油气混合、油电混合等)、燃料电池汽车等。

2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状及问题

2.1 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现状

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大力推进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开发,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是缓解能源危机和保护环境的重要途径之一。我国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对其发展高度关注,颁布了多项扶持培育政策,为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2015年7月,我国新能源汽车生产共计约2万辆,和2014年同期相比增长2.49倍。包括纯电动乘用车6 656辆,和同期相比增长78.9%;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生产5 689辆,和同期相比增长4.48倍;纯电动商用车生产6 395辆,和同期相比增长17倍,插电式混合动力商用车生产1 650辆,和同期相比增长145%。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进入到一个快速发展的阶段,2016年,各类插电式、纯电动乘用车年销量超过70万辆。

2.2 我国新能源汽车发展存在的问题

2.2.1 政策支持不足,管理部门混乱

新能源汽车在我国是一个新兴产业,对于该产业的规划和发展,政府给予的支持政策相对来说比较少,且系统的产业发展策略更少。另外,在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过程中,相应的管理部门比较混乱,存在着多个部门共同管理的情况,如财政部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环保部门、交通部门等都对新能源汽车产业有制定政策的权力,但是多部门联合管理会造成政策之间出现抵触,降低政策的有效性,也不利于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

2.2.2 新能源汽车的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善

在我国,由于新能源汽车起步相对较晚,人们对这一新兴的交通工具认识较少,使用量很少。但同时企业也不能忽视新能源汽车配套设施较差这一事实,具有充电功能的充电站、充电桩,甚至是可以充电的停车场在我国很少能见到,这些欠缺的基础设施,也限制了新能源汽车的广泛使用。

3 我国在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过程中财税政策的缺陷

2001年开始,我国启动了新能源汽车项目,在发展的过程中,相关的管理部门也分别从其各自监管的领域出发,出台了一些政策扶持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其中有些政策已经显现出了良好的政策效果,为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3.1 政策缺乏针对性、阶段性,财政资金利用效率低

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过程中,其阶段性的特点十分突出。如在前期的发展过程中,企业较多关注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技术问题,在中期的发展过程中,企业较多注意汽车制造的本身,在后期发展过程中,企业比较注重其商业的运行模式,这是符合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规律。但是我国的政策和资金支持却缺乏针对性和阶段性,造成了政府无论是在资金、补贴、政策上都投入了较大的力度,但是实际的政策效果却并不明显,因此,在制定政策时我国要因时、因事,对症下药,才能充分发挥政策的调节效果,才能高效利用财政资金。

3.2 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划与发展缺乏统一的管理

在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管理上,我国一直存在着多部门共同管理的局面。多部门的共同管理使各个部门出台的政策仅从各自监管的领域出发,缺乏整体、全面的发展规划,甚至有些政策之间会出现相悖的情况。新能源汽车产业作为一个我国新兴的产业,需要更多的政策支持为其发展保驾护航,这些条块分割的政策措施难以发挥功效。因此我国必须要改变这个局面,必须在各项政策制定之初,联合各个相关的管理部门,从总体角度出发,共同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

3.3 配套Y金不足也制约了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

新能源汽车作为一个新兴的产业,由于基础薄弱,需要大量的资金给予扶持。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推广、使用,不但需要中央政府的支持,也需要地方政府的支持,如在充电站、充电桩、充电停车场等的建设上,在对新能源汽车使用过程中给予的补贴等。而我国目前的情况是,很多地方政府财政资金有限,对新能源汽车的支持有心无力,这种情况导致新能源汽车无法在地方大范围的推广和使用。

4 推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

4.1 发挥政府在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过程中的主导作用

新能源汽车技术的研发是一项系统性、复杂性的工程,需要很高的技术水平和雄厚的资金投入,绝非某个地区或者某个部门、某个企业就能够独立完成的,它要求政府站在国家的高度,制定统一的技术研发路线,通盘考虑发展规划,各部门统一行动,破除地区、部门的束缚,充分调动全社会的科研力量和技术资源,推动新能源汽车关键性技术的自主研发和创新。

4.2 加大政府对研发环节的财政投入力度

首先,要将财政补贴的重点由购买环节前移至研发环节,加大对电池、电机、电控等新能源汽车关键技术领域的投入,突破产业技术瓶颈。其次,要采用政策性资金扶持的方式,成立专门的新能源汽车技术研发基金,鼓励技术研发实体进行申请,以获得充裕的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相关技术研发。此外,在政府采购招标的过程中,要将自主创新纳入评分指标,以此加大对新能源汽车企业的支持力度,促使其进行自主研发。

4.3 运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引导企业增加研发环节的投入

在企业所得税上,可以提高研发费用税前的扣除比例,对企业在新能源汽车方面引进的无形资产加速摊销,对有突出贡献的企业的研发采取免税的奖励等;在增值税上,对从国外进口的科研用品,建议免征增值税。还可以制定新能源汽车行业退税政策及对研发过程中的中间品减征增值税等。

4.4 通过政府采购,为新能源汽车提供销售途径

政府采购在推广新能源汽车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可以规定在各地每年的公务用车采购中按一定比例采购新能源汽车并制定新能源汽车采购标准,保证技术先进、性能优良的产品能够取得充足的市场份额,保障市场的公平性,另外,政府可以规定公共交通服务领域加大新能源汽车的使用比例,进一步加大新能源汽车示范运行效果。

4.5 制定售后服务及电池回收财税政策

与新能源汽车相关联的配套产业中,最重要的两项服务就是汽车的售后服务和汽车动力电池的更换、回收与利用问题。优秀的售后服务体系,对新能源汽车的市场推广大有好处。而对动力电池的回收再利用,则需进一步巩固节能减排的成效。政府应对售后服务企业以及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类企业提供政策支持,在其发展的初期予以3~5年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5 结 语

自2001年以来至今,我国新能源汽车的发展已走过了15年,在此期间,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财税政策,对新能源汽车的研发、生产、销售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给予了大力的支持,为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这一技术比较发达的其他国家相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政策的支持措施也不够完备。本文力图通过对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财税政策建议,以期国家通过实施高效的财税政策,使新能源汽车与传统燃油汽车形成比较优势,引导汽车消费的导向,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快速发展,从而有效缓解当前日益紧张的能源危机,并大幅降低尾气排放带来的环境污染,促进低碳环保、节能减排目标的尽快实现。

主要⒖嘉南

[1]孔晏.汽车消费领域促进节能减排的税收对策[J].税务研究,2008(3).

[2]王慧.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D].南昌:江西财经大学,2010.

第4篇:税法新政策范文

采用实证分析法、归纳演绎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行业协会、税务机关以及科技、经贸、金融等相关部门进行实地走访和抽样调查,归纳梳理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主要税收法规、政策,指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提出完善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体系的建议。

关键词: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发展思路;产业性优惠;国际税收竞争

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是调整经济结构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有利于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能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而税收作为国家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对经济结构调整具有重要的引导作用。当前,我国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还不完善,对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作用还有待进一步发挥。报告在充分调研及深入研究基础上,对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指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构建了相关税收政策体系的发展思路,提出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体系的建议,对我国制定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体系具有一定的实践和理论价值。

1税收政策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分析

税收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社会财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将税收政策作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措施,还需考虑其正当性,而决定税收优惠政策正当性的首要要件在于国家希冀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所达成目的具有公益性。其次,税收政策对产业发展的影响,主要是通过改变不同产业间要素收入的比价关系从而使供给或需求发生变动,最终影响体现在产业结构的调整上。具体表现在:税收优惠政策可以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进步的成本和收益提供一定的保障,能够促使大量的社会资本向战略性新兴产业转移;基于战略性新兴产业辐射性特征也将会带动一大批配套产业辅助产业的发展,形成产业集群效应,不但能为国家税收创造丰富的税源,同时也为制定更优惠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奠定了物质基础。

2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现状分析

(1)梳理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主要税收政策。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出台过许多优惠政策,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主要体现在税收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企业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文化创意产业、绿色食品发展、循环经济、低碳、绿色环保产业发展、地方传统优势产业转型升级、企业淘汰落后产品、产能等方面。此外,各地地方政府也出台过一些地方性的财税激励政策和措施。

(2)分析税收优惠政策的进展成效。系列优惠政策的出台和执行,有力地促进各类企业生产发展和技术创新,帮助企业应对了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为我国建立现代产业体系和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以广东为例,2010年广东(不含深圳)软件企业已落实增值税退税企业335户,累计退税金额为3.4亿元。另据对广东省东莞市的调查,东莞市软件企业自行开发软件产品、综合利用节能环保,仅2010年就有99户次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4528万元。税收优惠政策造就了软件企业创业初期主要利润的形成,也显著提高了企业的获利能力。据工信部最新统计数据,2010年我国共实现软件业务收入13364亿元,同比增长31%,产业规模比2001年扩大十几倍,年均增长38%。在全球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中,所占份额由不足5%上升到超过15%。

(3)总结存在的主要问题。①税收优惠立法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法律位阶低。当前我国现有涉及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散见于各类税收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税收规范性文件中,缺乏系统性。同时,现有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多数是税收规范性文件,法律位阶低,权威性、严谨性和稳定性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税收优惠作用的有效发挥。②税收优惠政策在范围、力度、制度等方面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窄、税收优惠政策受益对象存在偏差、税收优惠方式单一、偏重于事后奖励而事前扶持型优惠较少、税收优惠力度不够等方面。③缺乏配套税收优惠政策。缺乏鼓励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机构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贷款担保、保险公司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提供科技保险等税收优惠政策。④税收征管制度存在问题。协调沟通机制的缺乏导致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困难,税收优惠政策的审办机制效率低下。

3构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思路及基本框架

2010年10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确定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方向、主要任务和扶持政策,提出了以“完善税收激励政策”作为建立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体系的指导思想。调整和完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应确立公平、提高立法位阶、增强立法系统性、效率性、针对性等基本原则。要以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促进产业升级换代为目标,不断完善税收政策。提高税收优惠政策的法律层次,保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立法的稳定并适时调整,税收立法应与国家税制改革总体规划相适应,优化税收优惠政策,突出科学性,以产业性优惠为主,区域性优惠为辅,重视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与世贸规则相协调,减少国际贸易争端。基于上述分析,报告从系统制定税法、完善税收政策、完善税收征管三个方面提出了构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政策体系:

(1)增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税收立法的系统性和针对性。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特点,结合税制改革方向,从总体上考虑构建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税收政策体系。在梳理现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整合、改造,通过“修改”、“扩大”以及“增加新的优惠措施”,形成比较系统的优惠政策体系。

(2)完善税收政策的具体建议。①改革流转税税制,从我国目前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来看,优惠大多集中于所得税税种,而流转税优惠较少,这与我国双主体的税制结构不相适应,因此,需指定具体的税收政策增强流转税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改革流转税税制。②优化、改进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我国目前对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多体现在所得税税种上,但是政策存在着重事后优惠、忽视研发过程优惠,优惠手段较为单一,优惠门槛较高,政策设置并不十分符合产业特点等问题,因此需从各个方面进一步优化、改进所得税优惠政策。③建立创新型人才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制度,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少数几种类型,为了提高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科技人才的工作积极性,应建立针对新兴产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制度。④建立全面的房产税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制度,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企业研发环节会使用厂房和土地,而这些房产建造工艺较为复杂,原始价值高于一般经营用房。为了降低新兴产业的税收负担,应对其实行减免税。⑤完善激励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配套税收优惠制度,例如可以针对金融机构、担保机构、保险公司建立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优化风险投资税收激励政策以减少投资风险,吸引更多的资金向新兴产业投入;放宽我国民间资本准入条件,鼓励民间资本投资新兴产业的税收优惠。

第5篇:税法新政策范文

    关键词:新能源汽车产业;财税政策;财政补贴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迅速增加致使生态坏境日益恶化,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因此,循环经济、低碳经济成为这个时代的主流。在这种背景下,新能源汽车逐步进入人们的视野,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选择和汽车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一、新能源汽车的基本特征及发展现状(一)新能源汽车的定义及特征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告定义,新能源汽车是指采用非常规的车用燃料作为动力来源,或者使用常规的车用燃料、采用新型车载动力装置,综合车辆的动力控制和驱动方面的先进技术,形成的技术原理先进、具有新技术、新结构的汽车。新能源汽车包括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BEV,太阳能汽车)、燃料电池电动汽车(FCEV)、氢发动机汽车、其他新能源(如高效储能器、二甲醚)汽车等各类别产品。

    新能源汽车使用非常规燃料作为动力来源,具有排放小甚至零排放的优点,能有效降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对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发展现状我国在国家“863”计划重大专项的支持下,新能源汽车研发能力由弱变强,三类新能源汽车分别完成了功能样车、性能样车和产品样车试制,初步形成新能源汽车配套产业链。同时,新能源汽车的发展也存在着诸多障碍,主要表现为产业化的不发较慢,传统汽车关键技术落后的制约,持续开发投入不足,市场化扶植和激励政策不到位等。

    二、目前我国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税政策2010年6月1日,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出台《关于开展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的通知》,确定在上海、长春、深圳、杭州、合肥5个城市启动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工作。根据通知中的标准,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最高补助5万元/辆;纯电动乘用车最高补助6万元/辆;中央财政还根据试点城市私人购买数量和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

    2010年工信部牵头制定了《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规划(2011—2020年)》此规划清晰和具体的描述了中国新能源汽车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其中,在财政上要加大补贴力度,2011-2015年的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和以混合动力汽车为重点的节能汽车推广;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示范推广试点城市应安排专项配套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建设充电设施、开展电池回收,其中对私人购买新能源汽车的财政补贴比例,不得低于中央财政资金的50%。在税收上要加大减免力度,2011-2020年,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2011-2015年,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消费税和车船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享受国家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2011-2020年,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新能源及其关键零部件企业按研究开发费用的100%加计扣除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以上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为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构建了一个有利的财税政策环境,为促进汽车产业结构调整,推动新能源汽车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以及提升汽车产业核心竞争力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撑和政策支持。

    发展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财税政策建议(一)以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的形式推动新能源汽车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还不成熟,未形成具有规模的产业链条。而且新能源汽车研发费用大,成本较高,单纯依靠汽车生产企业的力量还比较薄弱,政府财政补贴就成为推动其规模化、产业化发展的有力武器。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私人购买、登记注册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实施直接价格补贴,对生产新能源汽车的生产企业进行补贴。

    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和技术等因素,依据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对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进行专项补贴,推动国内汽车企业积极参与新能源汽车的组织生产。

    (二)加大政府公务车采购力度,发挥政府采购的导向作用我国目前约公务用车数目较多,每年消耗经费较大,政府汽车采购每年递增的速度较慢,占政府采购总量的比例不高,而且采购的汽车多数为大排量汽车。因此,政府采购公务车拥有巨大的市场空间,新购公务车应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和清洁能源汽车,出台更有利的实施细则及标准,把新能源汽车列入政府采购清单中。不仅要采购新能源出租车和公交客车,而且要把新能源轿车纳入公务用车的采购清单中。

    (三)完善新能源汽车产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以免税、减税带动产业的发展首先,应出台促进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发展的所得税税收优惠,加大生产新能源汽车研发费用的税前扣除比例,在一定额度内实行投资抵免企业当年新增所得税优惠政策。其次,调整现行的消费税政策,提高大排气量汽车的税率,降低小排气量汽车税率,对节能减排效果明显地新能源汽车实施零税率,帮助提高新能源汽车的销售量和使用量。最后,完善车船税、车辆购置税等特定税种,免征纯电动汽车、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半征收普通混合动力汽车车辆购置税和消费税,对于新注册纯电动汽车和充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免征车船税,普通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等。

    [1]陈柳钦.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中国市场,2010,2.

    徐丽红.发挥政策功能推动新能源汽车发展.中国财经报,2010,11.

第6篇:税法新政策范文

【关键词】 新能源 税收政策 启示

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优质能源的出现和先进能源技术的使用。在当今世界,能源的发展以及能源和环境的关系是全世界、全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传统化石能源的消耗日益严重,对生态环境带来巨大的破坏,国际社会对温室气体减排的呼声越来越高。新的世界能源格局必然会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在未来的发展中造成制约,而我国又是传统能源的消费大国,因此新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将会成为解决我国传统能源枯竭和环境污染的重要法宝。税收政策是促进新能源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对我国新能源产品的研发、生产、消费等环节的税收政策扶持,可以加强企业在新能源产品方面的投资信心,使我国在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上快速发展。本文通过对当前部分国家新能源课税制度的分析,为我国改革完善新能源税收政策提供相关建议。

1. 我国新能源税收政策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我国现行新能源产业的税收政策

1.1.1增值税政策。目前,我国只是对部分新能源产品给予了增值税优惠政策。比如,人工沼气的增值税按13%计征;小水电的增值税按6%计征;风力发电的增值税按8.5%计征;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岩岩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60%的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50%;对经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在2011—2020年期间,企业销售新能源汽车及其关键零部件的增值税税率调整为13%。

1.1.2消费税政策。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免征消费税政策。在2011-2015年期间,中重度混合动力汽车减半征收消费税。

1.1.3关税政策。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鼓励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2012年我国将对730多种商品实施较低的进口暂定税率,平均税率为4.4%,这些商品中就包括了能源资源性产品、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所需的关键设备和零部件,如喷气织机、涡轮轴航空发动机、小轿车车身冲压件用关键模具等。

1.1.4企业所得税政策。我国目前在除统一规定将所有的新能源制造和生产企业视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外,更多地运用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和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手段促进新能源企业的研发,加速新能源产业的产业化发展。比如,产品属于新能源与节能技术(可再生清洁能源、核能及氢能、新型高效能量转换与储存、高效节能),资源与环境技术领域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将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率;对设在国务院规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可再生能源电力利用项目的,可以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目录中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资源,从而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1.2现行新能源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1.2.1新能源税收政策单一,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专门针对新能源的税种,散见于各税种的零星的、不系统的规定虽然有助于促进新能源产业的发展,但作用的范围和力度还远远不够。比如,我国对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限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消费税等个别税种,并且没有在新能源生产的各个环节形成一个税收优惠链,这样就会造成新能源产业链条上不同经济体的税收待遇差异,从而影响税收优惠政策的效率。

1.2.2新能源产业和产品的界定不明晰。我国应该对新能源产业和产品有个明确的界定标准,并且在实施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还应该对税收政策重点倾向的新能源产品予以明确。只有这样,才可以使政策有的放矢,才能更好地促进新能源产业发展。

1.2.3部分新能源税收政策与企业的实际情况不相适应。比如,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的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但是从新能源企业自身的营利发展特点看,最初几年难有盈利,因此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年免税期的优惠待遇。

1.2.4部分新能源税收优惠政策使地方政府发展新能源产业的积极性受挫。比如,风电场在建成后六年都是免税,这样地方政府在很长期间内将无法享受到企业带来的收益,从而就会挫伤其发展风电的积极性。

2. 国外促进新能源发展的主要税收政策

2.1美国

美国在支持新能源发展方面已形成完善、系统的财税激励政策,包括税收抵免、直接补贴、贷款担保等。这些政策激励力度大,较好地调动了各方投资和应用新能源的积极性,促进了美国新能源产业的迅速发展。

2.1.1税收抵免优惠。主要有:根据《2009美国复苏和再投资法案》,允许纳税人对新建装置可再生电力生产税抵免、投资税抵免以及联邦基金之间任选其一;对符合条件的用于可再生能源设备制造、研发设备安装、设备重置和产能扩大项目的投资,都可按照设备费用的30%给予投资税抵免;对新建的可再生电厂投入使用前10年中,每生产出1千瓦时电量可获得1.9美分补助;新型火力发电厂可以享受到不同种类的投资税收减免;根据《2005能源政策法案》规定,生产能力小于6000万加仑的小型燃料乙醇生产商和生产能力小于1500万加仑的小型生物柴油生产商,可以享受每加仑0.1美元的生产所得税减免等。

2.1.2直接减税优惠。主要有:对太阳能和地热项目永久性减税10%,但这一规定对电力公司是无效的;对风能和生物质能发电实行为期10年的产品减税,即每发l千瓦时减少1.5美分;对购买汽油-电力混合动力汽车的消费者减免税收;凡在国际能源节约规范(IECC)标准基础上再节能30%以上和50%以上的新建建筑,每套房可分别减免税1000美元和2000美元等。

2.1.3加速折旧优惠。主要有:根据美国《1979能源税法案》,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可以根据联邦加速折旧成本回收制度享受加速折旧优惠;根据《2008联邦经济刺激法案》,对一些符合条件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给予50%的额外折旧,可以一次性将相关费用的50%予以折旧,其余部分的折旧按照正常折旧程序操作。

2.2德国

德国的传统石化能源比较缺乏,政府制定了与之想适应的能源政策,其政策目标包括提高能源效率、发展替代能源、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在税收政策方面,德国的生态税改革是具有深远意义的。生态税改革主要是对矿物能源在征收消费税的基础上再加征生态税,从而达到抑制传统能源的开发,鼓励开发和利用清洁能源的效果。比如,对使用风能、太阳能等新能源免征生态税,对生物柴油的生产、销售予以税收减免,对不同能源产品和行业实行差别税率,对一些低赢利的环保行业给予税收优惠等。

2.3英国

面对传统能源的日益枯竭和随之带来的污染问题,英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可再生能源促进计划,旨在通过对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解决污染问题,摆脱对矿物燃料的过分依赖,建立一个多样化、安全和可持续供应的新能源产业。在税收政策方面,一是以工业、商业和公共等耗能部门为对象的气候变化税以替代化石能源税。气候变化税实行从量计征,其中,电力每千瓦0.43便士,天然气每千瓦0.15便士,其他燃料每公斤1.17便士。二是向供电公司征收矿物燃料发电税,用于补贴新能源的发电。英格兰和威尔士的税率为2.2%,苏格兰的税率为0.8%。三时对企业新能源技术研发支出给予税收抵免等优惠。

2.4日本

日本是全球能源消费大国之一,也是能源效率最高的国家之一,日本采用研发补助、资助企业和公共团体发展新能源、用户补贴、所得税减免等方式支持新能源产业的发展。2009年4月,日本开始实施“绿色税制”,其适用对象包括纯电动汽车、混合动力车、清洁柴油车、天然气车及获得认定的低排放且燃油消耗量低的车辆。前三类车被日本政府定义为“下一代汽车”,购买这类车可享受免除多种税负的优惠。比如,购买混合动力普锐斯可享受到的最高优惠为免除新车100%的重量税和取得税,个别车辆还有50%自动车税的减免。日本政府还规定,只要新车的排放水平比政府规定的2005年排放限值低75%,且油耗比2010年度油耗标准低25%或15%以上,即可减少75%或50%的机动车吨位税及机动车购置税。

3. 国外新能源税收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虽然上述各国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税收政策方式和内容有所不同,但是我们可以从中找出共有的特征,从而对我国发展新能源产业起到借鉴作用。

3.1新能源税收政策的系统性、全面性

即税收优惠政策从新能源产业的研究开发到最后消费的整个阶段是系统的,全面的。通过对技术研发阶段的税收优惠可以使企业在新能源产业科研投资方面的积极性加强,从而提高新能源产品科技含量。在消费方面的税收优惠,又会加大消费者在新能源产品方面的购买力度,从而推动新能源行业整体发展。因此,我国应该从研发、生产、市场、消费四个环节入手,构建全面覆盖新能源产业发展全阶段的税收政策支持体系。

3.2对新能源的激励政策和对传统能源的约束机制相结合

西方国家在通过税收优惠政策促进新能源研究、开发、生产、消费的同时,还注重抑制传统能源消费需求。如英国征收气候变化税和发电税,丹麦征收能源税和碳税等。通过降低新能源税负,同时增加传统能源税负,可以起到调整新能源和传统能源相对价格的作用,从而推动能源利用结构的转变。

3.3新能源税收政策的法制化

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非常重视通过法律手段将新能源税收政策予以规范化、制度化,在法律条文中对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作出详细的规定,从而使新能源税收激励措施具有确定性和可行性,防止新能源税收政策效力层次低、政出多门等现象。我国现行新能源税收政策的法律层级偏低 有必要加强立法。

4. 完善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4.1新能源产业投资阶段的税收政策

4.1.1对符合一定标准的新能源企业的生产用地,可以通过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等税种给予一定的免征或减征照顾。

4.1.2对企业发展新能源的固定资产投资允许加速折旧。

4.1.3对新能源产业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给予一定的减免。

4.2新能源产业产品研发阶段的税收政策

4.2.1对新能源技术、新能源产品、新能源工艺应在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项目中予以明确,使新能源企业可以享受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甚至可以对新能源产业“三新研发费”给予100%加计扣除。

4.2.2对从事新能源方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可以考虑减征或免征营业税。

4.2.3除统一规定将所有的新能源制造和生产企业视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税收优惠外,更多地运用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再投资退税等优惠手段促进新能源企业的研发,加速新能源产业的产业化发展。

4.2.4对新能源产业人力资本投资,如引进技术人才给予一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

4.3新能源产业产品生产和销售阶段的税收政策

4.3.1应视新能源产业的发展情况,对现行资源税、消费税的税目做一定的调整,扩大征税范围,对一些旧有资源或者不利于环境保护的资源课以重税,以起到寓禁于征的作用。比如,适当调整现行消费税的税率水平,提高大排气量轿车的消费税税率,适当降低小排气量汽车税率,对节能减排效益明显的新能源汽车实施零税率的消费税政策。

4.3.2可以借鉴增值税中对节约资源、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对特定类型或特定流程的新能源产品实行在一定期限内的增值税减免政策或即征即退、先征后返政策。

4.3.3在出口环节,对于我国向国外出口的新能源产品,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政策和产品标准的,可以考虑施行较高的出口退税率,提高我国新能源产品在国际市场中的竞争力,促进国内新能源产业的发展。

4.3.4通过对相关优惠内容的修改或对相关目录的补充,使新能源企业享受所得税减计收入或税额抵免的优惠。

4.3.5对受让新能源车、船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新能源车、船保有和使用环节的车船税优惠。

参考文献:

[1] 朱晓波.促进我国新能源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思考 [J]. 税务研究,2010,7.

[2] 廖奎,贾政翔.美国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的财税政策[J]. 中国财政,2012,2.

[3] 方海洲,胡研.促进新能源汽车快速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影响分析[J].汽车科技,2009,5.

[4] 范玲玲.国外开再生能源财税支持政策的做法及对我国的借鉴[J].市场周刊,200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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