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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优惠政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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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税收优惠政策

第1篇: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西部开发;税收优惠;评估

中图分类号:F810.4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848-2006(04)-0064-08

西部开发战略的实施,具有明显平衡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的意图。中央政府采取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增加转移支付、以及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多种手段,以期实现战略初衷。在西部开发战略实施的五年多时间里,西部12省(市)在各方面也确实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开发后的五年,西部12省(市)GDP年均以10.6%的速度增长,远高于1999年7.2%的增长速度,人均GDP也由1999年的4283元提高到2004年的8029元,交通、水利、能源、通信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取得实质性进展,新开工建设60项重点工程,投资总规模8500亿元,商品进出口贸易年均以19. 5%速度增长,吸引利用外资近150亿美元,科技、教育、文化、生态环境建设也都有所改善。这些成绩的取得,无疑与西部开发战略(包括税收优惠政策)紧密相关。但是,还应该看到,经过近五年的发展,西部地区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与东部的差距未减缩却拉大了,从1999年至2003年, GDP年均增长速度西部比东部低0. 3%,人均GDP与东部差距扩大了2. 6%①。按照正常情况,落后地区后发优势的发挥,必须以比发达地区更快的速度发展,而现在西部地区经过近五年的发展,在中央政府的支持下,发展速度与东部又近一步拉大,这种状况的出现,与中央政府制定西部开发战略的初衷至少是相背的。究其原因,可能的解释有如下两点:一是西部开发战略是一项长期工程,需要“经过几代人坚持不懈的艰苦努力,到21世纪中叶全国基本实现现代化时,努力把西部地区建成一个经济繁荣,社会进步,生活安定,民族团结,山川秀美的新西部,实现国民经济的区域协调,稳定发展的良好局面。”②在短短的五年之内,政策功效没有完全体现出来,需要经过更长的时间,才能实现。二是现行西部开发诸项政策本身存在缺陷和不足,对西部的支持力度还不够,政策效能不足。

为了辨析上述问题,需要对西部开发各项政策做效果评估。但是,有关西部开发类问题的探讨虽汗牛充栋,但主要集中在实施的原因及建议等方面,即“为什么,怎么办”,对“是什么”、“是什么结果”问题深入细致的研究非常少,其中罕有政策评估类文章。有鉴于此,本文结合前人研究成果,从税收角度,就西部开发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效果实施评估,以期发现在经过五年开发后,为什么西部与东部差距不缩而扩的原因,并就税收政策本身效能问题进行研究。

一、西部开发税收政策汇总及效果表现

(一)西部开发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是以企业所得税为主,还涉及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等税种。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三个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2000]3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2001]7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其内容包括: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征或免征地方所得税。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给予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其中:内资企业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对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林(生态林应占80%以上),还草产出的农业特产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5.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建设用地,比照铁路、民航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西部地区公路国道、省道以外其他公路建设用地是否免征耕地占用税,由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6.西部地区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0年修订]》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执行效果

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质是给西部地区提供了一种税收竞争的手段①,它的效应主要表现在由于对某种税少征或不征,而对经济增长产生某种刺激性作用,提高地区竞争力。图1反映了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最主要实施税种―――企业所得税的变化趋势。

从图1看,基本与西部开发税收政策时限相吻合,呈现“倒U型”分布,以2001年为拐点,之前的几年该指标逐年攀高,之后的几年,由于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尤其是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实施,该指标大幅度下降。但是从政策落实效果看,虽然减征税额逐年增加,但是享受政策的企业相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来说,数量明显偏小,这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有大部分企业是不属于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所列行业的企业;还有部分企业虽然属于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所列行业,但由于是新办企业,在开始经营期间,处于亏损状态,而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企业享受政策是从生产经营日开始算起,并非获利之日,虽然有政策企业却享受不上。另外从优惠企业的行业类别来看,集中在国家大型能源行业,垄断行业、电信行业等,这些行业享受优惠,并在优惠政策的促进下,快速发展,但同时也带来了西部资源的掠夺式开采以及生态环境的恶化。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说明,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本身是有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有些方面并没有达到政策预期。

二、西部开发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一)对西部地区经济增长的影响

影响经济增长最主要的因素是资本、劳动力以及技术水平,由于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在所得税上的减免,从而通过资本要素间接影响经济增长。

1.税收政策对资本的影响

从1999年西部开发至今,西部资本形成发生了很大变化,尤其是2001年前后,资本形成比东部地区以更快的速度增长。表1和图2显示了全国各地区从1998年至2004年资本形成情况。

从表1和图2中,西部地区资本流入在2001年前后出现了明显递增趋势,而东部资本形成略微呈现“U”型变化,但从2001年后速度明显低于西部地区,中部基本保持不变,从2003年后略微上升,东北三省2002年后上升速度明显加快,至2004年基本与中部地区持平。从这几个地区资本变化的趋势分析,基本与国家政策引导相符,西部开发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等中央政府的制度安排确实起到了增加资本形成的作用。但是,由于在这几年的时间,国家为实现战略意图,通过大规模投资等方式支持西部地区,这些资本当中有多少是由于优惠政策自愿流入西部的?

为判断因税收优惠政策原因而自愿流入西部地区的资本,首先我们在西部资本形成中剔除掉来源于中央政府的预算内投资、贷款等,主要采用地方利用外资、自筹资金以及其他投资,这样做体现了排除国家投资带来的资本流入后,资本自愿流入西部地区的数额。

其次,考虑交易成本对资本流动的影响。如果将资本看作厂房和机器,它从一个地区移动到另一个地区是有成本的,如企业不得不了解搬入地区劳动力服务质量、商业氛围以及政府政策等。资本的自主流动是以税后利润率扣除交易成本后的大小为主导。Kangoh Lee[1]采用资本两期流动模型,认为在第二期资本由于转移成本和区位惯性而不能流动的情形,使地方政府在第一期会为资本流动展开更激烈的竞争。所以选取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合约风险、法律制度等[2]作为资本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如一个低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可能增加企业财产损失或知识产权受不到保护,因此资本必然投资于财产权保护相对完善的地区,为反映各地区上述指标,选取樊纲等[3]研究成果,以各地区市场化指数来间接反映。

第三,考虑地区公共服务水平以及其他不随时间而变的固定因素的影响。一地区公共服务水平越高,对资本的吸引作用越大;公共服务水平越低对资本的吸引作用越小。Tiebout[4]研究认为,为了吸引要素流动,地方政府将根据个人偏好提供公共物品,使消费者根据对公共品的需求选择政府,通过每个经济体充分表达他的需求,经济在公共品支出上达到市场最优。这里我们以地区财政支出占地区GDP比重间接作为一地区公共服务水平变量。如果假设成立,该指标应与资本流动呈正相关关系。通过上述指标,建立以下方程:

Capitalit=β0+δ0d2t+β1Taxit+β2VMit+

β3PSit+ai+μit(1)

其中Capitalit表示西部i地在第t期资本形成数额占GDP比重,表示资本形成,这里的资本形成剔除了资金来源于中央政府的预算内投资、贷款等,主要采用地方自主资金,这样做体现了排除政策性资本流入后,资本自愿流入西部地区的数额;d2t是当t期实施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时等于1而当t期没有实行时等于0的一个虚拟变量,它不随i而变,这里以它代表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与否,变量Taxit代表i地t期影响资本流动实际税率因素,等于(某地区所得税类收入/某地区生产总值);变量VMit代表i地t期的市场化指数;变量Psit代表i地t期的公共服务水平,用本地区财政支出占本地区GDP比重反映;ai则概括了影响Capitalit的全部观测不到的、在时间上恒定的因素,并且与每一个解释变量可能相关,Cov(xit,ai) =0并不完全成立,这表明模型(1)是一个固定效应模型。选取西部12省市1998年至2004年的数据采用固定效应法①进行回归,并进行了测算,结果如下:去时间均值后的数据,这样由于ai在时间上固定不变,所以非观测效应ai已随之消失。从结果看,拟合效果很好,我们主要关心的实际税率指标系数与假设相符,与资本流动呈负相关关系,实际税率每变化1%,资本流动逆向变化8.772%,市场化水平指标与资本流动呈现明显正相关关系, t检验值达到11.233,极为显著,市场化水平每提高1%,资本变化2.598%。上述回归结果中最重要的是设置的虚拟变量,我们将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前的年度设为0,实施后的设为1,实际在数据上反映了以2002年为分界点,虚拟变量显著性明显,系数为-0.176,也就是说给定同等的实际税率、公共服务以及市场化水平,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前资本流动为0.075,实施后为-0.101,没有上述指标差异,实施后比实施前资本要外流0.101,所以采取税收优惠政策,使实际税率存在差异,可以有效的保证资本流入,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资本流入有明显作用,在控制了市场化水平与公共服务水平的情况下,由于优惠政策使实际税率减少1%,可以使资本自愿流入增加8.671% (0.075-0.176+8.772)。公共服务水平与我们预想的不同,从回归结果看,公共服务水平每提高1%,资本流动反而下降0.457%,可能的原因是与所选择的指标有关,这里采用地方财政支出占GDP比重来反映地方公共服务水平,而西部地方政府由于财政困难,财政支出分项目中与改善地方公共服务水平有关的支出比重较低,更多财政资金是维持“吃饭财政”的局面,更谈不上用这些资金去改善地方公共服务水平,所以导致很多支出项目不具有公共财政性质。

2.资本对经济增长的贡献

资本形成对地区经济增长具有明显作用,我们简单做了西部地区和东部地区资本形成数与地区GDP值的回归,从回归结果看,两者具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西部地区资本形成每增长1%,地区GDP增长0. 933%,东部地区资本形成每增长1%,地区GDP增长1. 03%。也就是说东部地区资本形成对地区GDP的贡献大于西部地区资本形成对地区GDP的贡献。这也就是为什么虽然东部地区从2001年后资本形成低于西部地区,但经济增长率仍旧高于西部地区的主要原因。很多研究就资本形成对地区经济增长率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东部地区能够在获得同等资本或较小资本情况下,形成较高的经济增长率,很重要的原因与东部地区较为精细化的生产方式以及东部地区已形成产业聚集带有关,东部地区能够更有效发挥资本效用是经济增长率高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使实际所得税率降低1%,可以带动资本流入增加8. 671%,而资本流入增加1%,经济增长增加0. 933%,也就是说,西部开发使所得税占GDP比重每下降1%,经济可以增加8. 09% (8. 67* 0. 933% )。按照2001年

后所得税实际税率的下降幅度,我们测算了2002年至2004年,西部开发税收优惠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如表2所示。

从表2看,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资本自愿流入的影响,从而促进经济增长,在2002年为5.234%, 2003年为1. 755%, 2004年为-0. 2312%,也就是说在税收优惠政策开始实施的第一年(2002年)对西部经济增长的影响是非常大,但是到了2003年和2004年,这种影响却逐渐变小, 2004年甚至是负影响。我们认为,可能的原因是在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施初始,由于资本对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预期非常好,在这种预期的刺激下,资本向西部流入,从而刺激西部地区经济增长,但是随着时间推移,西部开发政策的功效性与预期并没有完全吻合,政策本身存在某些问题,从而导致了对经济影响的效应在不断减弱。资本流入增加也主要是2002年预期所致,形成了前面所分析的所得税占GDP每变化1%,资本流入增加8. 671%,但2002年之后政策实际效果与预期的差异抵消了资本流入的动机,也促使经济增长的速度放慢,综合了2002年的增长效应,从而使西部地区发展速度落后于东部地区。

结论1: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通过对资本的影响从而刺激经济增长,西部开发政策使所得税占GDP比重每变化1%,经济增长率变化8. 09%,但从2002年到2004年西部开发税收政策对西部经济增长促进效应呈不断下降趋势。

结论2:税收政策对西部经济增长的影响主要来自2002年的预期,但由于政策实际执行效果与预期的偏差, 2002之后逐渐抵消了政策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再加上西部地区为维持“吃饭财政”局面,难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等原因,导致经济增长速度与东部的差距未缩减而扩大了。

(二)对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影响

从前面的分析,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虽然对经济增长具有促进效应,但从2002年后这种效应在不断降低,政策本身的功效发挥不足。问题到底出在那里?本节主要从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出发,利用调查的西部某省享受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数据,就税收优惠政策本身进行评估分析。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以赢利为目的,提高资产利润率是其的主要目标之一。由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通过降低税率影响到企业的税后利润,所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可以作为税收的反映函数。这里分以下几步进行分析,首先评价享受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资产利润率的变化情况;其次就分行业、分所有制企业减免税与资产利润率做相关分析,得出减免税收对资产利润率的影响;最后进行分析。

为了保证数据的可得性,文中选取的数据主要来自当地税务机关的配合收集。首先,我们将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所得税率为15%的某省境内企业进行了汇总,从资产利润率变化情况看, 2002年257家企业平均为5. 8371%, 2003年393家企业平均为5. 3579%, 2004年506家企业资产利润率平均为6. 3327%,平均资产利润率逐年上升,说明能够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赢利水平在提高,但这种提高是否因为税收优惠政策缘故,还需要具体分析。这里我们选取2004年506家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并剔除掉由于弥补亏损,减免税额为零的企业,样本共计282个,将享受政策所得减免与企业资产利润率做回归,从结果看,效果拟合的非常好,政策所得税减免额变化1%,资产利润率变化0. 284%,这说明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资产利润率具有显著的正效应,可以有效的提高西部地区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

其次,我们将2004年享受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做了汇总,去掉一些数据上不全的企业,共计165户。这165户企业中,有51户因为亏损等原因,虽然享受了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但减免所得税额为0,另外114户减免所得税额大于0。我们将这165户中享受西部开发优惠政策减免额前10位企业做了汇总,如表3所示。

从表3反映的数据,至少反映了以下问题:一是所得税优惠集中在几个大企业上。从表中看仅第一户就占据了165户减免额的67. 92%,前三户合计占据了75. 53%;二是资产利润率普遍较高,从前十位企业的资产利润率看,平均为13. 32%,最高的达到35. 45%,前三位平均为25. 63%;三是行业类别上,能源采掘、矿业以及信息电力占据了主要位置。尤其是石油类开采,牢牢占据了第一的位置。四是在经济性质上垄断和寡头企业居多数,市场化企业居少数。

按照我们前面的分析,西部开发税收优惠的政策性减免对企业的资产利润率具有显著的正效应,政策性减免每变化1%,企业资产利润率变化0. 284%,但是按照表3反映出的数据,这些优惠政策基本上都是垄断企业、能源企业以及资源开发企业在享受,其他企业享受的很少,因而5年来税收优惠政策实质上是被个别垄断企业、能源企业以及资源开发企业所享受,而绝大多数需要支持的支柱产业不能享受到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利益,更谈不上支持地方经济的发展。

这些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很多属于垄断经营,资产利润率远远高于市场利润率,这种超额利润的获得与其所做的贡献是不相符的。从了解到的一些情况看,由于能源开发给予当地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是非常惊人的,对能源的浪费很多是让人触目惊心的,由于当前能源紧张,煤炭价格较高,为追逐利益,煤炭企业超设计能力开采成为普遍现象。某中央能源开发企业,在规划的100年矿藏量的开发中,经过几年的采掘,现在的矿藏量仅仅够维持20年左右,该企业的矿井之一,年设计生产能力600万吨/年,

① 以上数据均来自对该省某地区的实地调查。目前实际生产能力已达2200万吨/年,但同时矿井采区的回采率只有29. 7%①。另外,由于资源开发,当地出现地表下陷,地下水断流、饮用水遭到污染,植被破坏等等,严重影响当地人民群众生活。这些垄断性的能源开发企业在获得超额利润的同时,又给当地经济造成了很多难以弥补的损失,形成了“中央出政策,地方买单”的局面。

西部地区虽然是资源富集区,资源蕴藏量丰富,资源性产业成为新兴产业正逐步促进着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但资源产业有着不可避免的劣势,必须沿着资源初产、盛产到衰产这条道路发展,尤其是对不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西部地区过去一些支柱性产业虽然现在发展劲头弱了,但综合实力在全国仍然具有比较优势的,例如国有制造业、军工企业等,这些将是西部地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但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这类企业涉及的并不多,在我们调查的165家企业中,军工企业总计减免额只占3.54%,国有制造业也只占到2. 37%,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显然在这些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

结论3: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资产利

润率的提高具有显著的正效用,减免税额每提高1%,资产利润率增加0. 284%。但是由于政策涉及的垄断企业享受优惠多,非垄断企业享受优惠少;环境污染严重企业享受多,能源开发和资源开发企业享受的优惠多,有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企业享受少。优惠税额主要促进了大型能源开采垄断企业发展,对有利于建立节约型经济、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高新技术园区之外)以及军工企业等需要大力支持和发展的支柱产业支持很少,不利于“十一五”规划中提出的“形成合理的区域发展格局,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目标的实现。

(三)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来,西部地区财政收入以年均13. 19%的速度增长,如图3所示。这里既有经济增长的影响也有其他方面的原因。我们所关心的主要是: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

按照正常情况,任何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尤其是区域性优惠政策,将会带来地方财政收入的减少。虽然在图1中显示了所得税类收入呈现“倒U型”分布,在2002年之后占GDP比重有所降低,但这并不阻止西部地区财政收入的增长。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税制体系本身以流转税为主,所得税在地方财政收入的比重不高,地方财政并不主要依靠所得税收入;二是结合我们前面的分析,由于我国西部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是中央企业得到了优惠,地方企业享受的优惠非常少,在我们调查的165家企业中,地方企业优惠额仅占所有优惠额的1. 89%,不占主要部分,所以对地方财政收入影响偏小。三是地方财政收入的来源不仅仅靠预算内的税收收入,更多的是获得来自预算外或者制度外收入。

通过将涉及地方财政的西部开发主要税种以及地方财政主要大税种,增值税分成的25%,地方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进行汇总,可以清晰看到问题所在,图4、图5反映了2001年和2004年这些税种的相对比重。

从图4和图5反映的数据来看,从2001年到2004年,由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所得税比重西部12省市平均下降了12%, 2004年仅占11%;其它税收优惠政策涉及的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比重在实施前后均非常小;但是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并不主要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占地方财政收入比重则分别提高了5%和12%, 2004年分别占到29%和48%;另外,西部虽然自然资源丰富,但是从资源税所占比重来看, 2001年和2004年均为2%,而同期西部正在进行大规模资源开发,这至少反映资源税政策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意图之一变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相背。

所以,正如在本节第二部分分析的一样,由于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益主要由中央大型企业获得,地方企业并没有得到这些优惠,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起到支持西部地方支柱型企业的发展,培养税源的作用,地方财政虽然增长了,但是更多的不是靠税收因素,所以没有因为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而出现减收。但是地方财政收入虽然增长,却由于承担了过多的事权以及分税制设计和实施不到位,实际状况是地方财政困难重重,尤其是县、乡两级财政更是举步维艰。在我国5级财政体制下,仅有的一点财政收入,要维持中央、省、市、县、乡五级政府开支,地方政府是无法在预算内获得足够的财政资金,所以开辟了许多非税收入来源,导致地方财政收入的扭曲①。同时,由于地方财政困难,虽然在大的范围内对财政影响不大,但就具体地方而言,面对窘迫的财政局面,在优惠政策的执行和落实上,有的地方还存在明显阻力。

结论4:由于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对地方企业给予太多优惠,所以只是减少了地方所得税分成收入,并没有对地方财政收入产生太大影响,地方财政主要依靠非经济因素得以维持“吃饭财政”的局面,由于承担过多的事权,在地方财政举步维艰的情况下,地方政府更多的是通过扭曲性收入满足地方财政需要。所以,财政收入没有因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收,并不能掩盖问题的实质。

三、结 论

1.所得税优惠问题

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所得税优惠,从前面的分析,虽然所得税优惠对提高资产利润率有着明显的效用,但由于优惠政策涉及的面比较窄,享受西部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各省凤毛麟角,并且主要的优惠由中央企业享有,地方企业没有享有,垄断企业享有,市场化企业没有享有,对环境污染大的企业享有,属于支撑西部可持续发展的支柱产业没有享有等,都影响了西部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的功效。

2.优惠目的方式问题

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最主要目的是通过提高西部地区企业自我发展能力,从而促进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但是由于在政策设计上直接优惠形式多,间接优惠形式少,多采取减免税、优惠税率等直接优惠方式,大多是企业获得所得之后采取的优惠措施,而加速折旧、税收扣除、税收抵免和准备金制度等间接优惠方式,可以在企业获得所得之前进行优惠的方式缺乏。另外没有对税收优惠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缺乏对优惠税额使用的监督和管理机制,影响了优惠政策实施的效果。

3.建议

一是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有增有减的调整,延长政策时限。改变现有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覆盖范围,首先,对垄断性行业取消优惠,加大对市场化企业的优惠;其次,取消对污染严重行业的优惠,加大对环境治理有贡献企业的优惠;第三,加大对地方支柱型企业给予优惠,尤其是对可以使地方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产业,如制造业、军工企业、高新技术园区外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第四,加快内外企业所得税两套税制的合并步伐,并在西部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的执行期限,将现行规定的内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的规定,也改为自企业获利年度起,与外资企业优惠待遇持平。第五,延长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时限。由于西部开发是一项长期工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摸索和完善,将实施时限加以延长,将有利于政策功效的发挥。二是提高资源税税率,调节计税依据,扩大征收范围,使资源税真正成为既能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功能,又能为西部地区资源开发筹集更多资金的一个税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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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科技税收优惠

    一、引言   

    关于“创新”一词,有多种解释,也有诸如“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和“技术创新”等多种提法。但就其本质来说,主要包括科学和技术两个层面的创新,科学创新主要是基础研究的创新,一般在高校和科研机构中进行;技术创新包括应用技术研究、试验开发和技术成果商业化的创新,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由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首先提出的“创新”指的是,把一种从来没有过的关于生产要素的新组合引入生产体系,包括五种具体的情况:引人一种新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例如建立一种垄断地位或打破一种垄断地位。可见,熊彼特所说的创新实质上就是技术创新,且这种技术创新主要是以企业为主体进行的,这也正是本文所要关注的。

    目前我国与“创新”相关的税收激励集中表现为一系列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是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科学创新税收激励以及对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税收激励的混合体。关于现有税收政策对创新激励的不足(即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已有较多的研究,为激励自主创新而提出的调整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建议亦有不少。但整体而言,现有研究仍存在以下几点不足:一是多数学者的研究模式是通过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提出促进自主创新的税收政策建议,但实质上二者并不等同;二是分析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缺陷的理论依据不是很充分,多数结论是根据经验判断或归纳其他学者的观点得来的;三是很多研究是从国家整体的自主创新角度切入,部分涉及技术创新的内容,而直接进行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激励政策研究的则较少。

    基于此,本文从企业技术创新的角度,阐述了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理论依据,并结合企业技术创新各阶段的特点,分析了现有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与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税收政策的缺陷,最终提出了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体系的原则和具体建议。

    二、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   

    在税收政策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中,技术创新是主体,税收政策是用来促进技术创新的,因此,对技术创新的深入分析是解决税收政策如何促进技术创新的关键。虽然国内外学者对技术创新并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但其核心内容主要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根据系统科学的观点,强调技术创新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系统过程,包括新思想的产生、研制开发、试验和试产、批量生产、营销和市场化的一系列环节,每一个环节都有不同的特点,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许多意想不到的情况,因而只有每个环节都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才能保证整个创新活动的成功;二是重视技术创新的成功商业化,认为商业化过程是技术创新的显着特点,也是技术创新区别于纯技术发明的根本之处,因而技术成果的转化机制就异常重要。因此,税收政策促进技术创新就要根据技术创新各个环节的特点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技术创新的阶段主要包括研发阶段、成果转化阶段和产业化生产阶段。

    首先,在研发阶段,企业需要大量资金购买生产设备、进行产品开发研究和建立销售渠道,但由于企业规模小,产品技术又不稳定,这一阶段的投资风险是最高的,同时又较难获得规范的银行贷款,而且由于技术创新的准公共品性质,企业没有积极进行技术创新的动力。因此,政策重点是激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投入和实践,政府加大财政拨款、财政补贴、财政担保贷款等力度。另一方面,应制定并广泛宣传技术创新投入资金的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大部分高科技企业在创业初期基本上都没有利润,享受不到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待几年后科技创新成果的产业化实现了经济效益、有了利润时,又大都过了优惠期,结果造成一些企业实际上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其次,在成果转化阶段,企业虽然进行了一些研发活动,但研发活动的大部分资金一般都是由政府资助的,而且企业对研发成果的价值判断仍不明确,企业仍然受到研发成果进入试制阶段但无法实现商业化的风险威胁,对是否进行进一步的试制活动持观望态度。因此,政策重点是保证企业的研发成果顺利进行试验和试制,政府应对企业转化活动给予财政拨款、政府担保贷款等政策支持,还需要对转化成果给予税收上的低税率、减免等政策。但相对于税收优惠政策,此时政府对企业的财政支持政策仍是至关重要的。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中期,应大力加强财政补贴、财政担保等支持力度,积极促进企业成果转化,并配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

    最后,在产业化生产阶段,企业要为新技术寻找市场并进行大规模的批量生产,需要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入新技术的生产活动,或新技术投入生产的产品能够有确定性的销路。因此,政策重点是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与产业发展结合,着力引导社会资源向风险投资、创新型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倾斜,确保新技术产品在市场上顺利销售。相对于财政支持政策,此时企业对税收优惠政策和政府采购政策更敏感,税收优惠政策能引导社会资金投人新技术产品的生产过程,而政府采购则能为新技术产品提供确定的销路。因此,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的后期,侧重税收优惠和政府采购的支持会大大增强政府激励的效果。

    因此,技术创新活动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不同阶段具有不同的特点,税收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各个阶段都有一定的激励作用,但在不同阶段其作用是不同的:在技术创新的研发阶段与产业化生产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更强,而在技术创新的成果转化阶段,税收政策的激励作用则稍弱一些。因此,制定税收激励政策应针对技术创新具体阶段的特点,对不同阶段分别制定力度不同的政策。

    三、现行企业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   

    1 宏观层面的不足

    首先,我国现行的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中,以企业为对象的技术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数量最多、占比最大,但是与以科研机构、高校及个人等为对象的税收优惠政策相比,在绝对数量和占比上均相差无几,基础研究固然重要,但以企业为主体的应用研究才是科技创新的核心,因此,现行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突出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核心地位,这是现行税收政策激励企业技术创新存在的一个首要问题。

    其次,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中,企业间存在不平等现象,主要体现在不同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不同产业的企业之间。这种税收优惠的失衡形成了一种不公平的税收环境,必然会在一定程度

    上扭曲企业技术创新税收政策的激励效果。

    如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但实施细则中对这类高新技术企业的标准作了严格的规定,这就导致真正能够享受到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较少,而国有、集体大中型企业由于其资金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在享受优惠政策时占尽了先机。

    在与技术创新相关的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中,现行税法只对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制定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如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而对于其他产业的企业技术创新,则仅局限在“国家规划布局”和“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的范围内,缺少针对其他新兴产业和特殊产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2 微观层面的缺陷

    我国现行针对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针对企业整个技术创新过程而设计适当的激励,这与税收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机理是不相符的。

    首先,长期以来我国技术创新的税收优惠重点一直放在支持企业创新的生产和成果转化应用方面,即取得了科技创新收入则可以免征或少征税款,或只有已经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才能享受税收优惠,而根据企业技术创新阶段的特点,研发阶段最需要支持,处境最为艰难,急需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解除资金不足和投资风险的顾虑,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恰恰是对企业技术创新研发过程的激励不足,仅仅对新增的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政策:“盈利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在10%以上,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而且由于研发投入与一般的经济性支出不同,逐年平稳增长10%以上的要求不符合实际情况。

    其次,在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比较完善,如税法明确规定企业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实行税收减免优惠,对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或产品,进行“三免两减半”,经认定拥有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实行“五免三减半”优惠等。但激励技术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与其前后两个阶段的税收优惠政策缺乏内在统一性,并未将三个阶段的税收激励政策有机连接起来。

    最后,我国现有的科技税收激励政策偏重于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的税收扶持,而对技术创新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则支持不够,仅对企业发明、设计、试制等过程给予优惠,而对技术的产业化、产品化、商品化几乎没有考虑。如对高技术产业发展极为重要的风险投资的相关税收激励制度仍未建立起来。

    四、构建激励企业技术创新的税收政策体系   

    1 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第3篇: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一、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月日至月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是指:1.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2.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3.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以上所称的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即厂办大集体企业)是指20世纪70、80年代,由国有企业批准或资助兴办的,以安置回城知识青年和国有企业职工子女就业为目的,主要向主办国有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劳务服务,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包括在国有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企业下岗职工。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再就业优惠证》不再发放,原持证人员应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换发《就业失业登记证》。正在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继续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至期满为止;未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原持证人员,申请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截至年月日

(六)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审核认定,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年月日至年月日,以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之日起作为优惠政策起始时间。税收优惠政策在年月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在年月日未执行到期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第三条第(五)项、第四条所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是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8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3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财税[]10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第4篇: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导致东西部差距拉大的原因无疑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就现行税制和税收优惠政策而言,存在诸多诱使东西部发展差距拉大的因素。

构建公正和谐的税收优惠理论、加大国家对西部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建立有效的资源税权责体系、强化生态税费功能等等,是推动西部大开发获得真正实效的必由之路。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确定,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倾斜性的优惠政策,支持西部人实现富裕的梦想。在这些系列化的倾斜性优惠政策中,促进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最引人注目。

然而,以“减税”为主要特征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给西部发展带来预想中的实惠,反而减少了西部地区的相对财政收入,加剧了西部地区的财税收入矛盾,使西部地区原本就窘迫的财政状况更加尴尬和困难。而且从长期看,这些优惠政策极有可能进一步加剧东西部的发展差距,继续降低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背离西部大开发的战略意图。

现行税制条件下的西部困局

西部地区最大的优势是自然资源,西部要发展要富裕,最直接的途径就是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

按照现行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对开发不可再生资源的企业同样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期。这意味着这些企业可以在优惠期内加大开采力度和速度,从品位高、易开采的矿点下手,在最短的时间内获得丰厚的利润,同时又不缴所得税。而一旦优惠期满,他们又可以换一个地方开采。其结果是,地方税收没有收上来,资源却已经被滥开采,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按国家《煤炭工业技术规范》的要求,矿井采区的回采率最低不应小于75%,而陕西榆林地区的神东公司只有29.7%,地方小煤矿只有25%。而且,由于目前能源紧张,煤炭价格不断上涨,一些煤炭开采企业为了赚钱,超设计开采现象十分普遍。

然而,广大西部地区在将丰富的资源贡献出来的同时,并没有从中获得基本的回报。西部群众没有因为脚下的资源过上富裕的生活,反而却承担着过度开发留下的生态灾难与环境污染,持续面临着东西部差距不断拉大的尴尬局面。

除过资源优势,西部的另外一个优势就是“一五”、“二五”、“三五”建设时期国家在西部配置的项目资产。改革开放前,西部省市国家重点投资的老企业,特别是三线企业每年承担着国家科研任务,担负大量军品研制任务,为国家政治稳定和国防建设做出过巨大的贡献,但由于设备老化,包袱沉重,这些企业目前大多处于亏损状况,没有享受到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

由于税收优惠政策对西部扶持的针对性不强,大多采用的是直接优惠的方式,不利于西部地区企业的发展。直接优惠主要针对的是企业的利润进行,如降低税率、定期减免等,最适应于那些盈利快、见效快的企业,而对西部那些投资规模大、经营周期长、见效慢的基础设施、交通能源建设、农业开发等项目的投资鼓励则作用不大。同时,对吸引东部民营企业投资西部创业也缺乏明显的激励性政策,这同样会削弱西部大开发的招商引资力度,制约西部现有企业资本的存量激活。

众所周知,在现行宏观经济调控政策体系中,计划价格和价格政策还在发挥着重要作用。以石油、煤炭等资源类初级产品为例,目前还是由“中石油”、“中石化”等国有特大型企业垄断经营;从价格政策看,石油、煤炭等资源类初级产品的价格还是由国家统一定价,并没有与国际接轨,二者之间的价格差非常大。目前的税收政策,只对石油、煤炭等资源类初级产品征收很低的资源税,不但没有与国际通行的资源税税率接轨,而且在近十几年间资源税的相对税率大幅度下降了大约五到六倍。有资料表明,上个世纪80年代我国资源税的相对税率为3%左右, 2004年,则下降为0.6%左右,自然也就大幅度地减少了西部地区的财政收入。

据有关专家测算,如果资源输出价格低廉,必然造成国民收入分配向东部转移,如果资源输出价格与国际接轨,则会阻止国民收入分配向东部转移。

从产业发展的计划政策角度分析,由于“中石油”、“中石化”等国有特大型企业垄断经营,西部企业很难参与进去。人们很容易忽略的是,石油等资源类初级产品的价格虽然没有与国际市场价格完全接轨,但相应的涨价也增加至少1000亿元以上的石油收入,这些收入都归“中石油”、“中石化”等中央企业所有,而西部政府只能通过资源税参与分配,获得低值的收入。

税收优惠理论滞后与政策针对性欠缺

导致东西部差距拉大的原因无疑是多种多样的,但不可否认的是,就现行税制和税收优惠政策而言,存在诸多诱使东西部发展差距拉大的因素。

借西部大开发东风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理论准备明显不足,主要依据的是传统的减税增税理论。岂不知减税增税理论的使用是有一定的前提和条件的。前提条件不同,效果自然南辕北辙。具体说,税收优惠政策之所以当年在东部产生正效应,其根本原因在于,当年东部有自然条件优越的港口、公路、铁路等交通、通讯基础设施,与国际国内消费市场的距离近,产品运输成本低,高素质劳动力和人才多,有长期经商办企业的传统,与西方发达国家来往频繁等优势。所以,一旦开放后,在优惠政策的促进下,很快迅速形成了资金流、信息流、技术流、人才流的政策“洼地”。但在东部已经高速发展和积累的今天,且不说广大西部不具备当年东部的诸多优势,就是有,也会因为时空的变化,难于产生当年的政策效应。在当年的历史背景下,东部可以说“给点阳光就灿烂”,但发展到今天,对西部而言,就是阳光普照,也难言灿烂,获得当年的政策效应。

其实,国家先后出台的一系列促进西部大开发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是把东部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克隆”给了西部,因此,最多只是拉平了东西部地区之间原有的政策差距。但由于西部目前的基础设施、政府效率、市场化程度等与东部的明显差距,西部现有资本凝聚力仍然很小,西部大开发吸引资本的政策效应并不明显。

实现“第二个大局”战略,必须有清晰的思路。然而,由于理论准备的不足,表现在出台的具体税收优惠等政策上,显得思路模糊,针对性欠缺,自然不可能解决西部大开发中的深层次问题。比如,现行税制忽视了东西部纳税人的实际税收负担能力,在税收政策上采取了无差别的“一刀切”的原则,无论是东部还是西部的“税负”都统一,致使东部省份的名义税负高,实际税负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而且,由于税收政策优惠主要局限于企业所得税方面,税收政策优惠范围狭窄,力度小,实际的政策效果就不明显,致使所得税的优惠对大多数西部企业来讲只是空欢喜。

税收优惠政策思路模糊和政策单一的具体表现是配套优惠政策滞后,既增加了政策具体执行的难度,也使政策效应正负抵消。比较集中的表现是对西部地区因为减免税形成的财政收入减少,没有根据西部的实际给予及时的抵补,客观上影响了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效应的发挥;扶持重点不突出,区域核心竞争优势没有充分关照,也导致西部地区的资源优势和产业优势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相反,由于现行税制和税收优惠政策的缺陷,加剧了西部地区发展的矛盾,成为阻碍西部发展的障碍。

期待与梦想

广大的西部,几亿生灵赖于生存的西部,每时每刻都在盼望着期待着编制着属于自己的梦想……

梦想一:有公正和谐的理论指导

公正是社会治理的根本原则,是和谐社会构建的前提。一切促进西部大开发、落实“第二个大局”的各项优惠政策,都必须坚持公正的原则,这是西部的基本梦想,也是最迫切的梦想。

做公正的梦,就是希望一切支持促进西部大开发的优惠政策,第一要在基本权利分配层面,保证东西部有同样的生存权利和发展机会,通过转移支付等配套政策,保障西部起码的基本的生存权、利益表达权等基本权利;第二,按照比例分配的原则,奉行按现实贡献大小来分配财富的原则;第三,奉行补偿原则,要求过多地利用了社会共同资源发展的地区再从他们的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收入,补偿弱势群体。

就税收政策而言,就是要将现行的共同优惠政策从全面优惠改为特定优惠原则;就是要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降低西部地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而且,应当加大资源产品价格市场化的步伐,提高资源税税率等等。

梦想二:加大对西部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西部最羞于启口的是财政,但又不能不张口,这也是捉襟见肘的财政状况的被迫。西部财政的承受能力普遍脆弱,各地财力不足,这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最需要通过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来支持西部,保障西部政府的正常运行,更需要中央的财政转移支付来抵补税收减免导致的财政缺口。

所以,西部梦想着国家能够建立以财政支援为主、税收优惠为辅的促进西部开发的税收政策激励体系,持续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财政投入力度,把重点放在西部的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产业,以及西部的教育、医疗、卫生等方面。

同时,西部还梦想着,国家能对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实现税收优惠管理制度的创新。对此,专家邱滨建议,国家在削减以至取消对东部地区税收优惠的情况下,必须加大对西部地区政策倾斜力度,以形成有利于西部地区的“政策落差”,并实行多税种相结合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方式,在中央加大对西部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的同时,还应考虑在流转税上制定切实有效的税收优惠政策,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吸引外地(外国)资本、技术的流入。

梦想三:建立有效的资源税权责体系

西部最大的优势是资源,变资源优势为发展优势,是广大西部的最大梦想,也是最现实最可能实现的梦想。因此,他们首先渴望国家要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把矿产、水、森林、土地、草地、地热等资源列入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当前,西部最迫切的愿望是开征水资源税,保护西部的水资源;将现行的资源性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也并入资源税。第二是渴望国家改革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大幅度调高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变现在的资源税以销售、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为以开采数量为计税依据,从根本上抑制乱采滥挖、挑肥拣瘦的资源开发行为,防止对资源的掠夺性开采。而且,应当对不可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办法,达到对资源保护性开发的目的。第三是渴望大幅度调整资源税税率,对导致污染严重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课征重税,大幅度增加其有害行为的成本。第四是渴望国家限制资源类产品的出口,取消或降低国内资源(原材料、初级产品、半成品)的出口退税率;取消对煤炭、原油、柴油实行出口退税的政策;取消对煤炭生产企业的免、抵、退税政策。

其次,西部还梦想着,加快技术创新及高新技术在资源优势转化中的运用,实施资源开发、利用的集约化发展,由过去单一的资源型原材料及初级产品生产向自然资源的深加工和资源的综合利用转变。要对自然资源开发企业给予特殊的税收优惠待遇。可借鉴国外的做法,对从事地下采油和天然气以及矿产开发的公司,在计算其应税所得时,可以为矿藏的消耗提取一笔“消耗”津贴,即采取一种叫做“资源折耗宽让”的优惠办法。国外的实践证明,这种“资源折耗宽让”比以折旧方法来处理资源折耗的待遇更为优厚。而且,要在“折耗宽让”之外,对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勘探费用,作为费用开支一次性扣除,不必作为资本投资以折旧方式分次扣除,从而进一步减轻自然资源开发企业的税收负担。

再次,西部也梦想国家对资源性产品实行最低保护价政策,从根本上改变历史上遗留下来的资源性产品价格过低的局面,从指导思想上,对农产品、矿产品等资源性产品的价格管理与加工产品、服务产品的价格一视同仁。并应当制定出台资源性产品最低保护政策,保护所在地区的利益。对于西部的矿产、油气等资源税,国家应实行全部返还政策,交地方财政,监督地方政府用于资源保护、环境污染的治理等。

最后,西部还梦想着,国家能尽快建立适合西部经济状况与环境的税收体制,开征以资源税、生态环境保护税(基金)为主体的地方财政税收税种,降低增值税等流转税收,加大所得税优惠政策力度,对西部地区新办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工业企业施行一定的优惠政策,加大中央财政返还和转移支付的财税体制与政策,保障西部财政,调节资源开发企业收益,保护西部脆弱的生态环境,降低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税收负担,实现与东部地区及本区域内大企业在税负上的公平竞争发展,实现东西部地区的协调发展。

梦想四:强化生态税费功能

西部丰富的自然资源如果缺乏基本的保护措施,可能更多带来的是西部的生态灾难。因此,为了遏制西部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和环境污染的趋势,西部的梦想是,国家能尽快开征西部生态环境建设补偿税,征收范围限定在资源开发企业或者污染企业,将收入的60%给予西部地区,40%归中央统一调配。西部希望对现有的环境污染费、矿产资源使用费等地方性收费以环境保护税的形式固定下来,同时扩大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并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将环境保护税收入作为西部地方政府综合治理的专项基金。

西部也梦想着,国家能对有利于西部地区生态环境保护或治理恢复生态环境的项目给予税收优惠,鼓励发展生态环境整治、污染治理、资源综合利用、农业综合开发的项目;对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不仅不给予税收上的支持,还应当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予以制止。同时剔除现行税制规定中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的政策规定。

梦想五:注重区域产业特点

在第一轮促进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施以后,新一轮税收优惠如何制定,这是西部编织新梦想的重要方面。

西部梦想着,新一轮税收优惠政策,国家能对在西部地区投资的企业,借鉴国外做法,实行投资税收抵免政策,对企业在8年或更长时间内的固定资本新投资,按其价值的7%在应纳税款中扣除,而对服役期限在4到6年的企业按其价值的7%的三分之一在应纳税款中扣除。

西部梦想着,尽快在西部实施增值税转型,减轻西部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将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等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提高运输费用、购进农产品抵扣率等。西部梦想着,国家能对西部地区的基础产业、生态和环保产业、支柱产业、资源开发等产业给予较大的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

西部梦想着,国家能出台促进西部大中型企业转制、转轨的税收优惠政策,扩大西部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覆盖范围,将企业所得税税率调低到15%,同时规范、合并各项所得税优惠,对技术改造、更新等国有企业,提高固定资产折旧率,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快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对小型企业的转轨、转制为民营的企业,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扩大一般纳税人的范围和规模,降低税率。放宽并规范税前列支标准,取消“计税工资”规定,按实际支付的工资金额税前列支;取消对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限额,准予税前列支;取消国家银行贷款利率标准列支利息的限制,对不违反现行法规的融资利息支出,准予税前列支;对转轨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的业务收入实行营业税免税优惠;建立发展基金,对提供基金的企业实施免税优惠。

西部梦想着,国家能改变军工企业定价模式,采取军工民品市场定价;对军工民品企业,比照国有企业转轨税收优惠政策给予优惠;对军地结合,应用军民两用技术,可建立军地合作“虚拟园区”,比照高新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

西部梦想着,国家能出台更多的促进西部地区科研成果转化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技术开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全额抵扣所得税;对技术成果应用方所购买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所支出的资金,如果比上年改造资金增10%以上的,还可享受加计抵扣50%的优惠;对高校科研院所、个人转让科研成果,不论其是否超过30万元,免征个人所得税。

梦想六:加强配套改革

西部梦想着,国家支持西部大开发的综合配套政策的尽快出台,通过配套性的机制建设,营造有利于西部大开发的系统性政策环境,提高西部企业的科技含量;国家要加强财政支出政策与税收政策、金融政策的密切配合与协调运作,互相补充,形成配套的政策优势;要改革中央与地方分税制财政体制,增加地方发展循环经济的财力;要设立专项基金,授权省一级政府对资源性企业和污染型企业征收能源专项基金;要实施税款返还的政策,对节约型、环保型和资源综合利用型企业,按一定比例返还税款或者退税,降低这类企业的成本和风险,提高利润空间,鼓励、刺激企业增加环保技术投入;要注重公共产品效能的提高,加大对循环经济“公共产品”的投入力度,直接投资建立功能齐全的工业园区,将用地、道路、交通、供电、供水等基础公共设施提供给资源型、环保型和资源利用型的企业使用,充分发挥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

第5篇: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技术进步;税收优惠政策;财政政策

    一、 发达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发展历程

    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经济信息化、全球化的基本趋势下,美、日、欧等世界主要经济体竞相凭借自身在技术方面的优势,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并加大对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力度。在新技术革命的影响下,信息产业、生物医药工业、金融服务业等新兴产业获得了快速发展,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不断提高。通过科技进步基础上的产业结构转型,有力地支持了经济的持续增长。

    作为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技术进步主要依靠市场力量的推动,但政府财政在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也是极其重要的。在发达国家,在每一特定的历史发展阶段,政府都有一个明确的产业技术政策,并通过研发补助金、委托费和政策性融资等财政手段确保产业技术政策的贯彻落实。为了推动本国的科技进步,西方发达国家都特别注重加大对科技进步的投入力度。如美国、日本于1999年政府用于R&D财政投入占当年全国R&D总投入的比重分别为27%和22%。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联邦政府用于生物技术方面的研究经费每年都维持在10多亿美元的水平。根据经济成长、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所处阶段的不同,西方国家财政对科技进步的支持的范围和手段也会有所不同。在经济发展初期,财政一般主要通过补助金、开发委托费、政策性贷款和优惠税收政策等形式重点支持主导产业的技术开发。进入知识经济时代,政府财政政策的重点主要转向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政府通过资助各种基金会、研究院所和产学研联合体等进行产业技术开发,并通过知识产权的转让,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在技术进步的产业化和规模化环节上,西方国家一般通过政策性融资和税收优惠政策予以扶持和引导。如日本政策性投资银行根据政府有关政策意向,向民间企业提供低息贷款、担保、购买企业债券,对民间金融机构进行补充融资和奖励。在西方国家,财政对技术进步的扶持和引导,一般都是以项目为核心,以客观标准为尺度,实施非专向性补贴政策。

    二、 发达国家对中小企业具体优惠政策

    在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支持方面,美、日等西方国家都有专门针对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政策、法律和政府职能部门。美国政府通过政府采购等手段对中小企业予以扶持。具体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在对高新技术产业实施税收优惠政策的环节与方式方面,西方发达国家支持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为事前扶持与事后鼓励相结合,将对科技开发的重视与对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重视有机地结合起来。基本的做法是:

    一是对企业投入的研究开发经费给予优惠允许企业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或全部抵缴所得税。如法国政府规定,凡研究开发投资比上年增加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按增加额的50%抵免所得税。

    二是普遍实施加速折旧政策。目前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固定资产的平均折旧年限仅10年左右,年折旧率为11%~12%。通过加速折旧政策的实施,以加快技术设备的更新。

    三是建立科技发展准备金制度,即允许企业按照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科技发展准备金。如韩国税法规定企业可按销售收入的3%(技术密集型企业为4%,生产资料产业为5%)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并允许在3年内用于技术开发费、技术信息和培训费及有关技术革新计划资金等方面。

    四是注重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结合。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委托大学或科研机构进行基础研究,所支付的研究费用的65%可以从所得税中予以抵免,并对新产品的中间实验产品给予免税优惠政策。在科技税收优惠的税种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公司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增值税三大税种上。发达国家一般都将公司所得税作为科技优惠的重点。在增值税类型的选择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一般都选择消费型增值税。在个人所得税方面,对个人获得的科技奖励、特许权使用费收入都实施优惠措施。

    西方发达国家科技财税优惠政策的具体做法,对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型的中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近年来,随着国内投资环境的不断改善,跨国公司已经开始将中、低技术向我国转移,在部分领域,高端技术也开始向我国转移,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开始将具有一定技术水平的制造业转移到中国。从我国国内企业的现状来看,整体技术水平还较为低下,受技术开发力量、技术开发经费等的制约,企业技术开发能力还相对弱小,技术创新严重不足。在加入WTO和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

    三、 发达国家财税政策对我国的启示

    1. 要充分利用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在3年过渡期内继续保持原有的有关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的同时,应逐步建立一个以政策性银行的低息贷款、向研究型机构的R&D活动提供财政资助和特别财税政策为主要内容的促进技术进步的政策模式。3年过渡期满后,政府贷款利率或贴息水平必须控制在WTO相关规则允许的范围内。财政的资助必须是非专向性的,并不超过工业研究成本的75%或部分前技术开发活动成本的50%。  2. 进一步加大对技术进步的投入力度。鉴于长期以来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的严重不足,可以考虑规定一些硬性的指标,要求政府研究与开发投入占GDP的比重及财政收入的比重必须达到规定的目标值。安排的科技经费要集中用于加快发展高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以推动新兴产业的崛起,培养新的经济增长点;另一方面,要用于我国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使传统产业能够焕发出新的活力。在科研经费的使用方面,要引入竞争机制,通过严格的招投标制和课题负责制,确保政府科技经费的有效使用。同时,政府科技经费的使用应坚持有偿使用与无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凡基础性研究,政府应实行无偿投入,应用研究及实验发展方面的经费投入以坚持有偿使用为原则,政府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以贷款的方式向科研机构、大学、企业及其他机构提供资金,这些相应机构必须用自身的科研成果转化的收入来还本付息。

    3. 财政扶持项目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在政府财力相对有限的情况下,运用财政扶持和引导技术进步必须要突出重点,讲求效率,而不能遍地开花。根据我国目前的国情,技术改造项目应重点选择关系国家安全的产业、公益性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竞争性产业。

    4. 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提供支持的制度体系,建立和完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的法律法规,为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提供制度保证。政府财政可通过税收优惠、财政投融资及政府采购等手段,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的扶持力度。为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还可从信息、技术人员培训及其他服务等方面为中小企业提供支持。

    5. 必须通过各种财税政策手段的综合运用,加快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在财政政策手段的运用方面,首先必须充分运用好财政贴息这一手段。高新科技产业是高投入、高风险的投资领域,对这一领域,除国家进行少量的直接投资外,可以借助于财政贴息杠杆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该领域。财政贴息向高新科技产业适度倾斜,加大对该产业的政策扶持,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推动该产业的发展,并相应带动其他产业的发展,使整个产业结构能从低级化状态向高级化状态转化。在传统产业部门,通过财政贴息手段的运用,使企业在技术改造缺乏资金的情况下,能够以国家信用作支撑,获取金融机构的贷款,充分调动企业进行技术改造的积极性。

    6. 必须改变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优惠由区域倾斜转变为向产业倾斜。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要能体现和贯彻落实国家产业政策的基本要求,对高新技术产业、以及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及其他需要积极鼓励发展的产业,应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在流转税方面,除实现增值税的转型外,应对高科技产业在增值税政策方面实行适度倾斜,使高科技产业增值税整体负担率能大幅度降低。对进出口税收政策要做出适当的调整,改变目前进出口环节大面积实施税收优惠的做法,应只局限于对高新技术及设备的进口,视不同的情况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应按照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特别是在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上要尽快统一。统一后的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充分体现产业发展的客观要求。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技术改造,可实行减免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在运用减税、免税、低税率和零税率等直接税做优惠的同时,更要特别关注加速折旧、纳税扣除、税收低免、投资抵免、税收饶让等间接税收优惠方式的运用,实现科技税收优惠方式的多元化。

    7. 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作用。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推广实施,政府采购规模将越来越大,政府采购的范围也将日益扩大,相应地政府采购活动对国民经济总量及国民经济结构所产生的影响将越来越大。为了扶持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在政府采购方面,必须尽可能地多采购本国产品,对国内高新技术产业实行倾斜。只有在国内不能提供或技术性能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下,才可考虑采购外国生产的产品。

    参考文献:

    1.刘群,李倩.发达国家科技税收优惠政策的运用.经济日报,2002-11-19.

第6篇: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全面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以及多层次的涉外税收优惠格局的确立,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有目共睹的巨大推动作用。

    ――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从无到有,蓬勃发展。从1979年至1995年,签约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总计为258788个(年均15223个),总金额达3958.8亿美元。其中,1994年和1995年的签约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分别为47549个和37011个,外商直接投资金额分别为826.8亿美元和912.82亿美元。外商投资企业已经成为保证我国经济高速增长的一支举足轻重的重要力量,在整个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涌入,在我国,先是纺织行业继而家电等轻工行业蓬勃发展起来,诸如电脑零配件等的生产亦从无到有成为高新技术产业的增长点,汽车工业也因此起步。由此刺激了一些工业迅速地更新换代,甚至直接带动建立起某个或某几个全新的产业。

    ――作为市场经济原则贯彻的最为彻底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成长,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设提供了一个现代企业的参照物。这种参照的示范效应,使国内企业的改革具有了重塑微观基础的动力。

    ――尤为重要的是,对外开放局面的形成和扩大,也在相当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催化了市场经济体系的发育。建立市场经济体系框架,最核心的问题是确立市场配置资源的主体地位。对外开放,意味着我国经济实体要在世界范围内进行贸易和运作。这种根据国际惯例配置资源的机制不断向国内传递,由此带来了我国为适应对外开放而进行的一系列市场化的改革。

    二

    然而,如果说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市场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步伐刚刚启动,各方面的条件都待改善,而通过全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和多层次的涉外税收优惠格局,可以在吸引外资方面取得立竿见影的短期功效的话,那么,随着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对外开放度的日益扩大,这种全面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和多层次的涉外税收优惠格局的功效不仅已经趋于减弱,而且面临着越来越严峻的挑战:

    ――市场经济的灵魂之一是公平竞争。市场经济条件下各经济行为主体之间的竞争,必须是有规则的、平等的竞争,不能因所有制、隶属关系或投资来源的不同给予差别待遇,使它们处于不平等的境地。我国现行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显然与上述的要求相违背。比如,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目前虽然名义上同为33%,但设在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减按15%、24%,甚至减按10%的税率征税。同时,给予内资新办企业的减免税,一般是从开业之日起,减免1或2年(或前1年免税,后1年、2年减半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则是从获利年度开始,前2年免税,后3年减半征收(甚或前5年免税,后5年减半征收)。其结果,整个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负,不到内资企业所得税实际负担率的1/3。差别如此悬殊的税收负担,妨碍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也妨碍了内资企业在大体同等的条件下同国外进行经济交往,甚至导致一些冒牌的外商投资企业不断出现,严重损害了国家的权益。

    ――在给予外商投资企业普遍税收优惠的基础上,又将侧重点放在不同的区域,按“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其他特定地区――同地一般地区”实行不同层次的优惠。由于层次多,地理界限难于划清,既影响了地区间的生产力布局,也给实际管理工作带来一些困难。特别是我国的中西部地区客观条件差,基础设施簿弱,信息闭塞,本来就存在着经济发展的不利因素。相对于中西部来说,东部地区则交通便利,信息灵通,本来就具有相当的发展优势。在涉外税收优惠政策上向东部沿海地区的倾斜,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拉大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的负效应。这种负效应,不仅不利于各地区间的均衡发展,而且,从政治上考虑,长此以往,亦有可能加剧地区间的贫富差距,给国家的长治久安带来负面影响。

    ――过多的税收优惠,从两个方面带来了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一方面,大量的税收减免,严重侵蚀税基,直接减少财政收入。另一方面,各种复杂的税收优惠项目也给纳税人(特别是外商投资企业)钻政策空子,逃税、避税提供了土壤,致使国家税收出现大面积流失。

    深一步看,由过多的税收优惠所带来的国家财政收入流失,在各方面政府支出增势迅猛、财政收支存有较大“缺口”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出于弥补财政收支缺口的需要,不得不以收费的形式另辟财源。并且,自收自支,游离于预算管理之外,进而在全国范围内形成了一股自定收费项目的浪潮。由于这类收费规范性差,透明度低,其趋势的蔓延和规模的扩大,又进一步冲击了税基,加剧了国家税收的流失状况,也使政府收入机制以至整个国民收入分配机制因此陷入了不规范状态。

    ――税负高低只是外商投资环境的因素之一,而非它的全部。除此之外,基础设施状况、政府部门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准以及法律规章是否完备等等,都是决定外商投资能否盈利或盈利多少的重要因素。因此,单纯地把主要注意力放在税收优惠上,寄希望于以税收上的优惠待遇来吸引外资,即使可以取得短期的效果,但从长远来看,由于税收优惠的作用终归有限,最终肯定会妨碍大规模地吸引外资目标的实现。无论从哪方面说,这些年来,我们对税收优惠的作用多多少少是存在着一种夸大倾向的,在客观上也多多少少忽略了其他诸方面因素的建设。可以说,基础设施建设、法制建设、政府机关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因素的相对滞后,已经在相当意义上成为制约我们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的“卡脖子”工程。

    三

    说到这里,作出如下论断可能是适当的:以给予外商投资企业全面的税收优惠和地域性的多层次税收优惠为主要特征的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已经成为有碍于市场化取向改革进一步深入和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的因素之一。因此,重塑并规范目前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格局,是非做不可的一件事情。

    问题是如何来做?

    ――80年代中期以来世界性税改呈现的“中性化”浪潮,带来了人们对涉外税收优惠作用认识的巨大转变,也在世界范围内降低了人们对税收优惠作用的期望值。我国今后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取向应当是,“适当”地把握税收优惠,把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控制在“适当”的水平上。这里所说的“适当”,包含两层意义,其一,从发展的方向看,我国的涉外税收政策要逐步向国民待遇原则靠拢。就这个意义来说,过多、过滥的税收优惠同国民待遇原则的要求不相符。应当加以严格清理和坚决压缩。其二,向国民待遇原则靠拢并不意味着要完全废除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因为,国民待遇原则的基本政策精神,是在国内税费的征收和有关方面,给予外国产品(企业)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产品(企业)的待遇。就这个意义而言,保留、设置一定的涉外税收优惠,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

    ――在低调处理涉外税收优惠的前提下,将优惠的重点转向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的轨道,做到优惠方向、目标、范围、内容、形式和方法诸方面的统一。今后的涉外税收优惠政策取舍,应当以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为基本依据,逐步改变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全面优惠和对特定地区实行地域性的多层次优惠的办法。在对待不同产业的发展上,可以体现效率优先,采取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把外商投资的重点引导到那些急需发展、应当鼓励发展的产业上来。

    ――清楚地评价涉外税收优惠作用的效果,统盘考虑外商投资的整体环境建设。前面说过,外商投资的整体环境包括诸多方面的因素,而且,各个方面的因素彼此依存,缺少了其中任何一个方面的因素、外商投资的环境都不能说是良好的。目前我们的当务之急,是在重塑、规范涉外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努力改进其他方面的工作。特别是要在转变政府观点、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强法制建设以及培育市场体系上下一番功夫。从某种程度上说,在当前,对与外商投资环境有关的任何一个方面工作的改进,其对外商的吸引力都有可能超过单纯的税收上的优惠。

    ――把吸引外资与发展民族经济有效地结合起来,在对内外资企业采用同一套税法的基础上,改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全面优惠为特定优惠。鉴于内外资企业之间不平等竞争,特别是国有经济单位经营困难加剧的现状,应当尽快采取措施,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创造内外资企业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与此同时,对外商投资企业采取按某些特定项目给予不同程度的适当的税收优惠的办法,加强税收对投资方向的引导作用。

第7篇: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为了更好地发挥税收政策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进一步保障残疾人的切身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并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同意,决定在全国统一实行新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一)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二)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月退还增值税,本月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年度(指纳税年度,下同)内以前月份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退还。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月减征营业税,本月应缴营业税不足减征的,可结转本年度内以后月份减征,但不得从以前月份已交营业税中退还。

(三)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上述营业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提供“服务业”税目(广告业除外)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提供广告业劳务以及不属于“服务业”税目的营业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

单位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四)兼营本通知规定享受增值税和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单位,可自行选择退还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

(五)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下岗再就业、干部、随军家属等支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

(六)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对安置残疾人单位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一)单位支付给残疾人的实际工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并可按支付给残疾人实际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单位实际支付给残疾人的工资加计扣除部分,如大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扣除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超过部分本年度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亏损单位不适用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单位在执行上述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办法的同时,可以享受其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本条所述“单位”是指税务登记为各类所有制企业(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体经营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六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第三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四、对残疾人个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四十四号)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142号)第十六条的规定,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单位的条件

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和其他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均可申请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二)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低于25%(不含25%)但高于1.5%(含1.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5人(含5人)的单位,可以享受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不得享受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增值税或营业税优惠政策。

(三)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四)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五)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六、其他有关规定

(一)经认定的符合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单位,应按月计算实际安置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平均比例,本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暂停其本月相应的税收优惠。在一个年度内累计三个月平均比例未达到要求的,取消其次年度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39号)第一条第7项规定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是指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上述企业只要符合第五条第(二)项条件,即可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类企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

(三)在除*、*、*、*、*以外的其他地区,*年7月1日前已享受原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凡不符合本通知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关缴纳社会保险条件,但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暂予认定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位。上述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尽快为安置的残疾人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年10月1日起,对仍不符合该项规定的单位,应停止执行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四)对安置残疾人单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各项条件实行年审办法,具体年审办法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制定。

七、有关定义

(一)本通知所述“残疾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二)本通知所述“个人”均指自然人。

(三)本通知所述“单位在职职工”是指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应当签订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的雇员。

(四)本通知所述“工疗机构”是指集就业和康复为一体的福利性生产安置单位,通过组织精神残疾人员参加适当生产劳动和实施康复治疗与训练,达到安定情绪、缓解症状、提高技能和改善生活状况的目的,包括精神病院附设的康复车间、企业附设的工疗车间、基层政府和组织兴办的工疗站等。

八、对残疾人人数计算的规定

(一)允许将精神残疾人员计入残疾人人数享受本通知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仅限于工疗机构等适合安置精神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具体范围由省级税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民政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规定。

(二)单位安置的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及有关规定的劳动年龄的残疾人,不列入本通知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安置比例及第一条规定的退税、减税限额和第二条规定的加计扣除额的计算。

九、单位和个人采用签订虚假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伪造或重复使用残疾人证或残疾军人证、残疾人挂名而不实际上岗工作、虚报残疾人安置比例、为残疾人不缴或少缴规定的社会保险、变相向残疾人收回支付的工资等方法骗取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外,其实际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内实际享受到的减(退)税款应全额追缴入库,并自其发生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年度起三年内取消其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十、本通知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民政部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和安置残疾人基本设施的认定管理办法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商财政部、民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十一、本通知自*年7月1日起施行,但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通知第二条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规定自*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第一条第(九)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5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利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111号)、《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1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调整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税〔*〕135号)自*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

第8篇: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关键词]税收优惠 龙头企业 影响

就各国的情况来看,尽管各国税制有所不同,但是都制定了有利于农业发展的各种优惠政策,其中也包括对涉农类生产和流通企业的各种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都是保护本国农业、提高农产品竞争力的重要措施之一。

一、龙头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基本概况

税收优惠政策的实质是政府通过制定有利于龙头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把政府的部分税收收入让渡给龙头企业,从而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成本和收益,从而促进了龙头企业的发展和社会效益的增强。国家对龙头企业的发展制定出了包括财政、税收、金融等在内的一系列优惠政策,根据《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的意见》,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国家将在基地建设、原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扶持。这些税收优惠适应了龙头企业农产品初加工部分利润低、科技投入较大、一些设备常需从国外进口的特点,被称之为龙头企业“量身定做”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是通过国家税式支出制度的安排,给予龙头企业各种税收上的优惠待遇。以次来减轻龙头企业的负担,促进龙头企业的发展,进而带动农民增收的一种特殊政策措施。与其他行业的企业相比,涉农类的龙头企业在资金规模、技术水平、盈利能力等一些方面都存在着明显的差距。这样,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的作用和影响就显得更为灵活和快速。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在促进龙头企业发展方面更具特殊效应。

龙头企业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减免、出口退税和其他税收优惠政策。除了国家的优惠政策以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也纷纷出台了相应的各种优惠政策,来支持龙头企业发展。

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的影响和对一般企业的影响其在作用原理上是相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会触及到龙头企业的生产、销售等各个环节,对龙头企业的资本融资、投资、劳动力投入、产品营销和企业内部管理等环节产生重要的影响。企业通过投资规模的扩大、技术水平的提高,使自身实力不断增强,通过与农民连接成的各种形式利益共同体,带动农户共同发展,从而更好的促进农民的致富增收。

二、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的影响

1.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生产活动的影响

按劳动价值论来解释,税收作为价值体是商品价值的构成部分。由于价值必须通过价格来实现,因此商品的价格中必然包含税收的价值而不论什么税种。龙头企业出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是由生产成本、纳税、税后利润三个部分组成,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对龙头企业主要通过税收减免额度的大小来影响所获得税后利润,从而影响龙头企业的商品生产数量。此外,税收优惠还对龙头企业的生产结构也必然存在着影响。如果生产不同商品的税收优惠额度不一样,在价格即定和生产要素流动性可能的条件下,就会促使生产者减少高税赋产品的生产而增加低税赋产品的生产。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影响了龙头企业产品的生产数量和结构。

2.税收优惠对龙头企业投资行为影响

企业的投资行为取决于投资的收益与成本,龙头企业增加投资,直至最后一单位产品的边际收入等于边际成本。那么,投资行为满足下列关系式:

Ct= Pt×MPKt (1)

在t期中,Pt表示龙头企业生产的产品单位价格,MPKt表示资本的边际产出水平,Ct表示资本使用成本。

税收可以增加资本使用成本。因此在t期中,假定资本的获取价格为Pkt,资本使用成本包括该项资金的使用价值(Pkt 与利率rt的乘积)和资本的折旧(Pkt 与折旧率ηt的乘积)和税收额度(税基Yt和税率T的乘积)三部分组成。

因此,在不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时,龙头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如(2)式表示:

Ct=PKt(rt+ηt)+YtT (2)

考虑税收优惠政策:

考虑优惠的税率T*(T>T*),此时龙头企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额度为Yt(T-T*),税收优惠直接影响到了龙头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Ct。此时龙头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为:

Ct,=PKt(rt+ηt)+YtT* (3)

考虑税基的抵扣,新的税基为Yt*(Yt> Yt*)此时龙头企业享受到的税收优惠额度为(Yt-Yt*)T,税收优惠直接影响到了龙头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Ct。此时龙头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为:

Ct,,=PKt(rt+ηt)+ Yt* T (4)

因此,根据(3)、(4)式,龙头企业的资本使用成本会根据税收优惠政策的变化而变化,资本使用成本会随着税收优惠额度的增加而降低,随着税收优惠额度的降低而增加。

下面用弹性资本存量调整法来分析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投资行为的影响。引入柯布-道格拉斯生产技术,可以得到第t年的预期的资本存量Kt,即:

Kt=α(PtQt/Ct) (5)

在(4)式中,α代表产出对资本的弹性,Pt表示产品的价格,Qt表示第t年的产量。龙头企业是将各期预期资本存量的变化作为增加投资的决策。此外,每年提取的折旧就也相当于对现有资本的重置,也包括在投资需求模型中。因此,龙头企业的总投资就包括现有资本的重置和各期中预期资本存量变化值的加权平均。假设龙头在时期t内将进行n次资本存量预测,则第t期的总投资It为:

第9篇: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范文

“但是客观讲也要看到另一面”,王国山表示,“我们承认这么多年来各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税收政策的时候,所掌控的灵活性太大,甚至一些优惠政策泛滥,政策一放开好与坏的情况都会出现了。”

该对谁优惠

虽然对这次“62号文”的出台大家莫衷一是,各基层政府等待观望,企业不知所措,大多数专家则站在宏观角度表示赞成。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研究院院长王雍君表示,国家大力清理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在于完善地方征税体系,为地方经济长期的发展夯实基础。限时清理税收优惠政策,能为地方税体系创造一个重要支柱,包括为营改增改革创造积极条件。

王国山告诉记者,其实并不是完全反对清理优惠政策,只是希望国家在制定政策的时候,应该进行定位思考,比如科技型企业,其产品的技术含量比较高,具有核心竞争力。国家在面对这样的企业要怎么做,而不是“一刀切”的清理。换句话讲,在制定政策时候,不同类型企业要有不同政策,不同领域要有不同政策,企业发展的不同时期要有不同政策。

就现实来看,在推进技术进步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进程中,各国政府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而在政府可利用的诸多经济政策中,税收优惠政策又是独具特色的政策工具。具体来看,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只是对已形成科技实力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已享有科研成果的技术性收入实行优惠,对技术落后、急需进行技术更新的企业以及正在进行科技开发的活动缺少鼓励措施。使企业只关心科技成果的应用,而不注重对科技开发的投入。另外过多地出于对财政收入上的考虑,致使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的动作不大、力度不够。

随着我国对科技型企业的不断重视,是不是在税收优惠政策上更要扶植这样的企业。王国山说:“对企业来讲,税赋是否增减要取决于这个企业的生存成本。比如资源型的企业和烟草企业,税赋再增加也能顶得住,原因就是这样的企业成本较低,利润较高。但是比如高科技企业在初创时期,根本没有收入来源,如果向其征税就会把企业限制住,成为企业发展的瓶颈。相反我们国家可以对上市企业加大税收力量,因为税收越多越被市场看好,这也是上市企业发展的一个指标。但是对初创时期企业和科技型企业,就要更多的在税收上给予优惠,特别是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对科技企业的助推经验,这是国家应该考虑的。”

不仅税收要弄清向谁优惠,更有重要的使命,是通过利用大数据,及时进行税收政策调整。与其关停企业,来抑制高污染企业的发展,还不如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调整,这样可以倒逼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因此政府要重在疏导,不断调整。

总之,国家还是要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鼓励和发展高科技企业,只要政策支持,企业自然就会去这个地方落户。

该被谁取代

有人认为这种优惠政策迟早会变成政府的财政压力,形成长期的债务负担,所以这种方式,在中国可以有一段时间,但是不可持续。如果不可持续,那么税收优惠该被谁来取代,后者具有哪些优势?

王国山坦言,税收优惠确实会变成政府的压力,所以现在国家提倡地方政府发展产业引导基金,政府产业引导基金是对中小型企业,特别是科技企业的助推支持。自己所在的武清科技园区属于国家级科学技术开发区和国家级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园区正在着手发展产业引导基金,以便支持高新产业。只要加大政府引导基金力度,那么银行和风投就愿意把资金投进来。银行嫌贫爱富是尽人皆知的事实,我国中小型企业贷款难,融资难,是因为他们没有可抵押的资产,银行不会投资这种有风险的企业。但是政府如果表示引导支持某个产业,就减弱了银行的投资风险,那么这样企业的融资成功系数就比较高。

从政府层面分析,通过让企业展示自己的技术,并经过充分论证,能够让真正的好项目脱颖而出。所以现在地方政府则更多的是通过政府引导基金来吸引企业,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奖励资金,而不是靠税收来解决招商引资。税收优惠仅仅是对地方政府的招商有好处,对于中央政府来讲,税收的总盘子则是不变或是减少了。

因此,税收优惠只是类似于地方交易,对当地经济的发展是一种刺激,但确实不能持久。如果一个地方经济发展不是靠自身创新来争取,只是想拿其他地方的成熟企业来充数,换句话,就是用政府的财政资金来买这个企业,那么这种税收优惠就是短视,就应该被清理。

该如何改变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曾康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虽然肯定了税收优惠的重要性,但是也对不合规的税收优惠问题提出深层次的思考。他认为税收优惠是一种税收激励措施,就是政府通过各种减少税收政策的实施,刺激企业的投资和生产。所以,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实施税收优惠政策,其根源在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或者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每一任领导都要出多少税收,多少GDP,这是政绩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