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税收征管范围如何划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内容摘要:分税制实行后,税收与税源的背离矛盾日益凸显,地区间税收分配问题变得日益突出。本文介绍了我国地区间税收分配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后果,并就如何解决我国地区间税收分配问题,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税收分配 分配体系 税收制度
分税制实行后,进一步加强了中央的集权和财力,然而随着跨区域经营经济形式的快速发展,税收与税源的背离矛盾日益凸显,由此伴生的地区间财政收入差距不断拉大和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更加剧了辖区政府间的税收分配矛盾,地区间税收分配问题变得日益突出。
我国地区间税收分配存在的问题
我国地区间税收分配存在的问题,既有宏观方面,又有微观方面,表现形式多样,归结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问题:
(一)税收收入归属与税收来源的不一致性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企业为使自身资源配置最优化和利润最大化,本着降低成本,发展自身的目的,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机构地址和机构设置方式。于是,个人独资、合伙、合作经营、合资经营、公司、集团公司等方式应运而生。企业在一个地区成立总公司(总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和控制,同时在其他地区设立分公司(分支机构)、生产车间、营销机构,负责生产、销售和其他具体业务经营。或者,公司注册在一个地区,而实际生产经营和劳务发生地却分属于另一地区或其他几个地区(这几个地区分属于不同省、市)。如此,该公司分属于几个不同地区。在这种情况下,按照现行税法规定,绝大部分税种纳税地在总机构所在地。公司所有相关税收上交给总机构所在地方政府,而具体生产经营、销售或实际劳务发生地方政府却得不到税收。由于税收来源于公司各个机构所在地,而税收却只归属于总机构所在地或机构所在地,表现为税收收入归属和税收来源的不一致性,其他各个地方政府均为该公司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发生了财政支出,却不能分享与之相对应的税收收入,造成税收在地区间分配的不合理。
(二)税收收入归属与税负归属的不一致性
在我国,税收收入归属与税负归属的不一致性主要表现在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制度的不合理上,其制度设计存在问题。如,我国增值税主要征税环节分属于生产、销售、批发、零售或提供劳务等各环节,其最根本特征是对生产环节创造价值和销售环节实现价值进行征税,表现为各环节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本环节增值额征税。而增值税为间接税,而且是价外税,其税负实际由消费者缴纳和最终负担。实际负担所有税收的是消费者,而征税的是增值税各个环节,由于消费者所享受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由其所在地政府提供,自然其税收收入应包括消费者实际负担的全部税收,而现实税制设计下消费者所在地政府只能分享销售给当地消费者这一增值环节所产生的增值税,造成税收收入归属与税负归属的不一致性。而且,由于生产环节增值额附加值远大于批发、零售环节增值额附加值,所以实际上消费者所在地政府只得到了很少的一部分税收,而绝大部分税收由生产地政府享有。这为地方政府出于财政动机盲目引资生产企业埋下了伏笔。
(三)税收收入归属与税收征管的一致性
地区间税收分配除直接体现为税收收入归属与税收来源的不一致性及税收收入归属与税负归属的不一致性外,在税收征管方面也存在问题,即税收收入归属地与税收征管的一致性,也就是说税收收入归属地和税收征管机构所在地同在一个地区,税收征管机构所征收的税收归属于其所在地。由于我国税收征管机构与行政层级联系在一起,基本上是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税收征管机构。我国税收收入归属与税收征管的一致性就会产生一个问题,即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就会很自然地将税收征收地与税收收入归属地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忽视税收来源地的税收利益。我国现行收入分享机制中也这样规定:以税收征收地征收的税款作为中央与地方政府分享和税收返还的基础。这种规定违背了税收收入归属与税收来源一致性的原则,造成了地区间税收分配的不合理。
我国地区间税收分配不合理产生的后果
(一)加剧了地区间税收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地区间的经济发展也越来越不平衡,而地区间的税收收入差距也越来越大。从统计数字看,中国各地区税收收入差距拉大的速度要大于经济发展差距拉大的速度,这种极不正常现象的产生与我国当前的税制有着内在的联系。地区间税收收入差距越来越大已成不争的事实,而其中缘由除了主要是由于地区间经济发展的极不平衡所导致的以外,地区间税收分配制度也在一步步拉大这一差距,地区间税收分配制度加剧了地区间税收收入差距的进一步扩大。
(二)助长了地方政府投资行为和投资规模的非理性膨胀
1994年分税制改革后,我国的财政管理体制发生了根本的变化,划分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税收,明确了地方政府的税源,从而把地方经济发展与地方财政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增值税收入、地方企业所得税收入作为地方政府收入重要的来源,地方政府必然要不断拓展税源。税收收入归属和税负归属的不一致性使地方政府更多地去扩大自身的税收而把税负转移到其他地区居民身上。
地方政府为发展地方经济,增加财政收入,对招商引资的重视已经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各地纷纷在“优惠条件”上做文章。在招商引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投资规模、经济产值、财政收入等,往往采取各种优惠措施招商引资,发展工矿企业,甚至不惜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三)造成了地方政府争夺税收征管管辖权的局面
由于目前税收收入归属和税收征管的一致性,进一步刺激了地方政府争夺税收征管管辖权的冲动。因此,各地区争夺税收征管管辖权的事件时有发生,而税收制度上的不合理和规定的模糊性、缺乏可操作性更加剧了这种现象的发生,造成我国税收征管管辖权呈现出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主要表现在:一是受计划经济遗留问题的影响,为平衡各自利益,仍保留了行政层级管辖和行业管辖等带有计划经济特色的管辖。二是中央税种与地方税种的征收混乱,如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视同销售和兼营行为的判断,虽然理论上明确了视同销售和兼营行为的一般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国税部门与地税部门争抢税源的现象,究其原因,主要是两者在具体操作中概念较模糊。三是不同地方政府对各自是否有权行使税收征管管辖权不明确。
解决我国地区间税收分配问题的对策
(一)长期对策
1.确立一套完整的受益税收分配体系。即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相匹配。我国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在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权时将受益原则作为划分中央税种与地方税种的一个主要原则,但在构建地方政府税收分配体系时,并没有过多地关注按受益原则来划分地方政府间的利益分配。因此首先应将税收收入在利益相关地方政府之间进行分配,以平衡不同利益主体有关的利益诉求。这种税收分配必须以地方政府对税源的贡献大小、提供公共服务多少等为依据。其次,利益相关地方政府之间进行的税收分配,必须以不侵蚀中央财政为前提。
2.进一步推进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改革,重构中央税与地方税体系。一是税基流动性。合理划分税种,必须正视税基流动这个问题,在税种划分过程中,应把税基流动性大的税种,如增值税等尽可能划归中央;把那些税基流动性小的税种,如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税等划归地方。二是受益范围。政府征税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弥补市场配置资源的缺陷,提供公共产品,满足公共需要。因此,可以根据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区域性和受益范围来确定税种归属。既然税源的产生与那一级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直接相关,就应该使该级政府在分配中获得一定的税收利益,这样更能体现经济的公平原则。
3.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弥补划分税收方式的不足。在财政管理体制中,如果单纯依靠税收划分和税收分割便可以轻易达到政府间事权与财权的最佳协调,税收划分无疑是一种理想的模式。然而,这种期望离现实还很遥远。其原因一是税收划分本身只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划分确定税收的归属,包括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分配,但要实现这些问题受很多方面因素的制约,如收支划分并未十分明确。二是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上讲,单纯的税收分配方式很难达到效率和公平的完美结合。在当今发达国家中,虽然其税收划分的方法和制度已经较为先进和健全,但在分税的同时,却又无一例外地都实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弥补分税方式本身的不足。
4.改革现行税制,消除税制内在的造成地区间税收分配不合理的机制。将目前在各个环节征收、以增加值为税基的增值税改为在最终销售环节征收、以销售额为税基的消费税。从作为消费者的社会公众,以及为当地社会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地方政府的角度看,增值税这样的流转税实际上是由消费者缴纳和最终负担的。按照这一思路,目前在各环节征收、以增加值为税基的增值税,应当逐步转变为在最终销售环节征收、以销售额为税基的消费税。在新的税制设计下,当地居民缴纳的税收中地方分享部分全部归属所在地方政府,用于对当地居民提供公共服务。这样,地方政府自然关注如何改善当地的居住环境,而不再去关注扩大投资规模,“铺摊子、上项目”。
(二)近期对策
1.借鉴国际上税收管辖权的概念,改革我国税收征管管辖权。参照国际税收管辖权行使的原则,笔者认为在我国税收立法中可以考虑实行国内区域税收管辖权,也可以分为两种:地域管辖权。即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只能对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域范围内发生的收入和所得行使征收权力。其征税依据,不是纳税人的身份而是纳税人的收入来源地。居民管辖权。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只能对其居民取得的收入和所得行使课税权力。
按照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规定,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可见,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制定过程中已意识到了这一问题。今后我国在修订《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等行政规章时要进一步明确税收征管管辖权。
2.在不改变税制的前提下,应尽快建立和完善地区间税收收入分配办法。按照提供公共服务与分享税收相对应的原则,跨地区经营企业缴纳的税收中地方分享部分也应当在各相关地区之间分配。在不改变现行税制的前提下,可以考虑通过建立税收收入的地区间分配制度,由财政部设立一个处理税收收入跨地区分配的专门机构,处理地区间税收分配问题,使地方政府能够分享当地居民负担的流转税和在本地经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这样,地方政府将不再要求凡在本地经营的企业均在本地注册,有利于企业正常经营发展。同时,由于在当地注册的企业,也可能会在其他地区开展经营,其上缴的税收相应地不完全由当地政府享有,也会弱化地方政府扩大引资的冲动。
3.改革目前的税收返还制度。目前的税收返还制度实际上是一种在保证既得利益基础之上的税收分配,与缩小地区财力差距的目标背道而驰。因此应当从一个国家制度的整体利益而不只考虑既得利益出发来设计我国的税收返还制度。建议将这部分资金和企业所得税增量部分一道并入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以均衡地区财力差异。
总之,分税制改革提高了中央财政能力,然而伴生了基层财政困难和地区间财政收入差距日益扩大等问题。跨地区经营组织形式的迅速发展引发了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税源掠夺,区域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日益凸显,因此如何协调地区间税收分配矛盾在当前尤为紧迫。
参考文献:
1.赵云旗.中国分税制财政体制研究[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一、立足浙江实际,努力夯实提升税源管理能力的基础
经济是税源的基础,经济发展是税源增长的基本前提。提升税源管理能力,必须立足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深入分析税源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查找税源管理工作的薄弱环节,不断提高税收征管水平,夯实提升税源管理能力的基础。
(一)浙江国税税源的基本特点。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经济快速发展,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2003―2007年,全省GDP均保持在12%以上的年增长速度,财政一般预算总收入、进出口总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等主要指标连年大幅增长。2007年全省GDP18638亿元,人均37128元,均居全国第4位。全省进出口总额1768.4亿美元,其中外贸出口1283亿美元。全省财政一般预算总收入3239.89亿元。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74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265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连续7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连续23年居全国各省区第1位,主要经济指标持续好于全国平均水平。
1.蓬勃发展的民营经济。20世纪90年代以来,浙江民营经济飞速发展,成为推动浙江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力量。据统计,2006年浙江省民营经济增加值为9898.85亿元,占全省GDP的62.9%。在2006年全国工商联公布的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浙江占203席,上榜企业总数已连续9年居全国首位。
2.发达的区域块状经济和完善的专业市场体系。改革开放30年来,浙江逐步形成了一批以区域特色产业为支柱、具有产业集群特征、与专业市场良性互动的块状经济形态,如绍兴纺织、义乌小商品、永康五金、海宁皮革、嵊州领带等区块,已经成为全国乃至世界相关产品的重要加工制造基地。同时,相当一部分块状经济已经开始转化为现代产业集群。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省共有年产值超过亿元的块状经济601个,总产值占全省工业总产值的64%,其中最大的绍兴纺织区块年产值超过1000亿元。与区域块状经济相对应的是发展完善的专业市场体系,2007年全省共有各类专业市场4096个,年成交额9325亿元,其中年成交额在亿元以上的市场574个,10亿元以上的市场133个,百亿元以上的市场15个。义乌中国小商品城、绍兴中国轻纺城2007年成交额分别达348亿元和332亿元,在全国名列前茅,其中义乌中国小商品城连续17年居全国工业品市场之首。
3.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经过多年的快速发展,浙江的中小企业取得了长足进步,部分中小企业做深专业化,成为“专精特新”的“小巨人”企业。统计资料表明,目前浙江企业中,绝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中小企业成了推动浙江经济发展和税收增长的主力军。
4.高速增长的外向型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的对外贸易持续高速增长,全省进出口总额从2003年的614.2亿美元增长到2007年的1768.4亿美元,增长近2倍。即使考虑人民币升值因素,2007年全省外贸依存度依然高达69.3%,比2003年上升了14个百分点,其中出口依存度为50.3%,比2003年上升了12.6个百分点。
(二)浙江国税系统加强税源管理的主要做法。近年来,浙江国税系统紧紧围绕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这一目标,着力推进税源管理“六化”工程。
一是管理机制一体化。通过推行税源一体化管理,加强税源管理、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各环节之间的联动,建立和完善各部门之间横向的综合协调机制和各层级之间纵向的任务分配机制,有效提高了税收征管的整体效能,减轻了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负担。
二是监控手段信息化。以综合征管软件V2.0为基础,提高集中数据的应用水平,建立定期数据分析制度,推广应用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征管质量监控查询系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监控分析系统、个体工商户计算机核定定额系统等应用系统,形成了对税源的综合有效监控。
三是纳税评估模型化。建立行业税源监控评估模型,根据行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投入产出规律及指标,测算出产品产出数量,并结合库存变化,计算出销售数量、销售收入及应纳税额,并与纳税人实际纳税额进行比较,对其是否足额纳税进行评估。实施纳税评估模型化,创新了纳税评估方法,提升了税源管理手段,实现了堵漏增收,促进了减负增效,降低了执法风险,推进了纳税评估的规范化和税源管理的精细化,为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理念带来了革命性的转折。
四是基础管理规范化。通过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建立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加强户籍管理,推行属地管理基础上的分类管理,税源管理的基础不断得到夯实。
五是管理协作社会化。通过推行部门间数据交换共享、国地税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评定纳税信用等级、税务工商“一窗式”办证等手段,加大部门协作力度,积极发挥社会中介组织、行业协会的协税护税作用,协同开展税源管理工作,形成了税源管理的合力。
六是管理创新制度化。紧紧围绕税源管理和纳税服务工作重点,大力开展管理创新活动,通过对创新成果的评审、宣传、表彰和推广,营造更加浓厚的抓创新、强管理、求实效的工作氛围,推动了全省国税系统整体征管水平的提高。
“六化”工程的有效实施,促进了税源管理能力的不断提升,推动了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显著提高,确保了国税税收收入的持续快速增长。2007年浙江国税征管质量主要指标继续保持较高水平,其中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分别为100%、99.73%、99.86%、-8.52%,滞纳金加收率按户次和金额均为100%,处罚率按户次和金额分别为99.81%和66.74%。全省国税收入从2003年的1139.61亿元增长到2007年的2525.18亿元,年均增幅达24.32%,远远高于GDP的增长速度。
二、当前税源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一多一少”、“一高一低”的矛盾比较突出。“一多一少”是指纳税人户数多而税收管理人员少,“一高一低”是指税源管理要求高而税收管理员整体素质较低。2003年以来,浙江省纳税人户数连续突破了90万、100万、110万和120万户大关。截至2008年6月底,全省国税系统共有各类纳税人122.74万户,税收管理员4300余人,税收管理员人均管户达280余户,部分区域经济比较发达的市县局人均管户甚至超过了700户,税收管理员的工作严重超负荷,致使管户工作难以到位。同时,目前的税收管理员队伍普遍存在年龄偏大、文化水平不高、经验不足等问题,与管理员的高要求不相适应。
2.税源管理的基础有待进一步夯实。从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情况看,一是税收管理员的工作职责不够清晰,工作规程不够规范;二是管户制度不够健全,分类管理的要求落实不够,“淡化责任、疏于管理”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仍然存在;三是作为税收管理员工作平台的税收征管辅助系统在地区之间应用程度不平衡;四是缺乏科学合理的税收管理员考核评价制度。从征管质量考核制度情况分析,现有的税收征管质量考核侧重于登记率、申报率、入库率、欠税增减率、滞纳金加收率和处罚率等“六率”,但“六率”并不能完全反映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纳税申报和纳税能力的真实情况、宏观税负和行业税负水平、纳税评估开展等情况。
3.税源管理的工具手段相对落后。一是漏征漏管户仍然存在;二是纳税评估不深、不细、不实的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三是普通发票管理手段落后,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四是征管信息化建设统筹性差,资源共享度低,数据管理和应用水平不高。再者,《征管法》及相关配套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
4.传统手段对新兴经济活动的税收管理相对乏力。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各种新兴经济活动不断涌现,用传统的税收管理手段对新兴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很难奏效。同时,各行各业经营业务创新层出不穷,给税源监控、税基确认、税法适用等带来了不确定性,特别是许多业务的创新和金融领域的创新交织在一起,使得税收事项更加复杂,加大了税收管理的难度。在组织形式的创新方面,随着企业经营规模的壮大及经营业务的多元化,企业集团越来越多,如何加强对母子公司、总分机构、连锁经营等形式纳税人的管理,成了税收管理的新课题。
三、紧扣发展主题,正确把握三个关系
(一)正确把握科学化与专业化、精细化的关系。科学化管理就是要从征管实际出发,不断探索和掌握税收征管的客观规律,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体系,与时俱进地应用各种先进的技术手段、管理理念和方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征管工作,提高税收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专业化、精细化管理就是要在科学化的指导下,把各项制度、办法落实到各级、各部门的职责中,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严格环节考核,避免大而化之的粗放式管理,实现税收管理的“零缺陷”。在强调按照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要求加强税源管理中,必须坚持以科学化为目标,专业化为途经,精细化为手段,本着“有利于加强征管、有利于优化服务、有利于方便纳税人和基层税务机关”的要求,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防止简单地将精细化理解为精耕细作,将精细化演变为繁琐化。通过目标的科学化、程序的专业化和考核的精细化,提高税收征管的整体效能,最终实现执法规范、征收率高、成本降低、社会满意的税收征管目标。
一、基本概况
红谷滩地税局成立于2004年12月,现为正科级单位,内设综合科、业务科、风险监控科3个职能处室;下设一分局、二分局、三分局3个基层分局,现有干部职工34人。主要负责红谷滩新区管委会下辖的凤凰洲片区、红谷滩中心区、沙井片区、红角洲片区、九龙湖片区及生米镇等6个片区175平方公里的税收征管工作。办公面积为1 200平米。
二、征管状况
1.辖区管户情况。
截至2015年6月30日,辖区内共有纳税户15 470户。其中企业户数为12 396户,个体户数为3 074户。按照“一户一档”的规定,红谷滩地税局税收征管基础资料档案就为15 470个。对于一个办公面积极小的区局来说,税收征管资料的存放是个大问题。
2.税收管理员管户情况。
从上面图表可以清楚的看到,红谷滩地税局现从事征管一线的税收管理员为11人。每个税收管理员的管户量极大。税管员管户量最多的为2 551户,平均管户1 406户/人。如此超强大的管户情况比较少见。可见每个税收管理员仅税收征管资料的收集与审理这项工作的工作量有多大。
3.近三年纳税户新增与注销情况。
从上面所列图表来看,近三年来红谷滩地税局新增纳税户11 512户,新增户占实际管户的平均比例为32%;注销户为566户,注销户占实际管户的平均比例为1.6%。新增户远远多于注销户,这从另一个方面可以体现基层税务员的管户压力急速增大。
4.新一轮完善系统征管资料的运行情况。
(1)采集、审核情况。2015年年初,为完善与校验征管系统中纳税人的相关信息,根据市局工作布置,新一轮税收征管资料纸质填报工作开始了,所有的企业资料均要重新填报征管资料。在为期五个月的通知、收集、校对、整理过程中,所有的税收管理员都忙的不可开交。电话、QQ、微信等通知手段全都用上;每天税收管理员都被来交征管资料的纳税人围的水泄不通。如此庞大、繁琐、重复的解说工作,税收管理员的感觉是头晕晕的;不想吃饭,只想睡觉;如此工作状态,可以想象一下工作效果是怎样的?纳税人排着长长的队伍等待税收管理员资料审核的心情又是怎样的?
(2)录入情况。所有的征管资料收集上来,又将消耗大量的人力资源去录入。资料一份份的审核、录入,耗时又耗力。这就是纸质征管资料的弊端。如使用税收电子征管资料,利用现代电子手段审核、录入,可极大的减轻税务人员负担,大大提高工作效率。
(3)存放情况。目前,江西省税务征管资料档案均采取纸质档案,就税收征管资料纸质资料的采集、审核、存放一系列工作就把一线税收管理员搞得筋疲力尽。而纸质税收征管资料的实用性到底如何呢?
历年来传统的档案管理一直处于封闭式管理之中,档案管理仅以保管为目的,以案卷不丢失为原则,致使目前征管资料的管理中存在着标准不统一、内容不齐全、查阅不方便、保管条件差等问题,保管、查找、使用要专人,十分不便,利用率低,不适应时展的要求,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影响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
在201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副局长宋兰同志在全国税务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上提出了“构建以明晰征纳双方权利和义务为前提,以风险管理为导向,以专业化管理为基础,以重点税源管理为着力点,以信息化为支撑的现代化税收征管体系”,征管资料电子化将真正实现在线共享、异地涉税审批、“同城通办”、征管监控,现代税收征管体系的确立将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
三、推行税收征管资料电子化管理的可行性
1.取材容易,采录便捷。对于税收征管档案电子化管理来说,需要的是将纸质资料转换成电子数据,目前日常税收征管中有许多资料已经是在计算机中操作,如Word文档和Excel表格可以直接使用,其它纸质资料可通过扫描仪扫描进入微机,只需要设计出实用的税务征管资料档案管理软件将它们组合、分类、存储起来,再配以适当的查询应用系统便可顺利运行。
2.投资不大,技术不难。税收征管资料档案电子化管理的难点是软件的编写,虽然一般单位缺乏熟练的程序员,但通过“借脑”的办法,结合本身税收征管档案工作的要求,借助外部技术先进人员的力量,可以成功地解决了这个难题。
3.容易普及,实用性强。软件的前台应用十分简洁,通俗易懂,先用扫描仪将纸质资料的扫描进机保存,再用档案管理软件将已保存的电子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然后便可按使用者的需求检索资料,使用方法十分简单。同时,网络版的征管档案管理软件,通过授权可以实现系统内网中的任何一台计算机都可以方便地检索和查阅征管档案资料,而不论你是在县局、分局还是在市局,实现真正的资源共享,根本不需要再到指定的档案室去,十分实用而又容易普及。其中工作量最大的是初期资料的扫描录入,但使用高速扫描仪可解决这一问题。
四、实现征管资料档案电子化管理的优点
1.标准统一,要求规范。将征管资料档案的范围、分类、收集、立卷、归档、使用等要求以软件的形式编制在税收征管档案电子管理系统中,不按规定流程整理便无法归档,从而使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标准统一,要求规范。解决了目前纸质征管档案资料管理中的标准不统一、内容不齐全、整理质量不高、整理的规格不统一等问题。
2.即时采集,随时归档。实行电子档案管理可以在纳税人涉税事宜办结后立即扫描录入微机,解决了有些单位平时不注意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造成资料散失遗漏的问题。同时,电子档案不需要装订,因此可随时编号归档,解决了纸质资料平时无法归档,必须等到年底才能整理归档的问题,保证了征管档案的归档率和完整率。
3.易于管理,查阅方便。电子档案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存储纸质档案资料,几百甚至几千本纸质资料用一张光盘便可轻而易举地容纳下,而无需固定的库房、档案架、防霉防虫等设施,节约了人力和财力,管理起来十分方便。联机后凡是在经过授权的微机上,都可以方便、快捷地查阅自己想要的各类征管资料,彻底改变了以前一些单位档案资料“拿出来一摊子,翻起来一片子,查起来没法子”现象,提升了税务机关的征管基础管理水平,解决了多年来一直处于封闭式的传统档案管理局面,提高了征管资料档案利用价值。
4.监控前移,方便考核。由于采用的彩色高清晰度扫描,纳税人的签名、章印、审核人意见、文书中的法律条款等,每一个细节你都看得清清楚楚,在微机中审核涉税资料,可以方便地找出哪些申报表未审核签字,哪些报表审核不认真,哪些税务登记表填写得不全等,将纳税监控工作前移到受理录入环节,有效地提高了各项基础征管工作的质量。同时为内部考评提供了新的途径和依据,想查基层征管书面资料情况直接在计算机上就可实现,无需再到基层分局检查。
5.科学管理,优化环境。对于办公面积仅为1 200平米的区局,征管资料的摆放就占用了300平米。而且摆放很难做到规范、整齐,这样就不利于征管资料的查找。如使用税收征管资料电子化,既有利于税收征管资料科学化的分类管理,又大大减少税收征管资料的占用面积,可改善办公条件,优化工作环境。
6.便民便己,绿色环保。在飞速发展的网络时代,税收征管资料的纸质报送显得极为落伍。税收征管资料采用电子报送,既减轻了税务基层人员的实际工作负担,又减少了纳税人纸质报送征管资料的不便,更为绿色环保增添一份色彩。
五、几点建议
税务征管电子化有如此之多的优点以及可行性,建议税务部门应该尽快实现以电子为主、纸质为辅的税务征管资料管理模式,切实为基层税务人员减轻工作负担。
1.依托CTAIS强大的业务信息量为基础,充分利用各地征管数据集中的优势,建立“一户式”的电子征管档案管理库,实现集数据采集、过程监督、流程控制和分析查询等功能于一体的“一户式”的电子征管档案库,主要由设置、采集、扫描、纸质、传递、入库、审批、调阅、查询九大模块组成。建立该系统应遵循以下要求:
(1)资料的采集遵循“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以及涉及征纳双方法律责任划分的文书资料”为原则,实时反映征管资料的原始状态,实现实时采集和上传征管资料,能够体现征纳活动的全貌。
(2)按照统一名称、统一标准、统一代码、统一数据,建立与征管流程一致的税收业务类别的征管档案资料指标体系,实现对征管档案的统一存储和综合运用。
(3)以征管档案归档业务为标准,明确各业务资料收集范围和职责,自动按照业务操作人员生成归档任务,并将其通过系统确定下来,有效避免多头收集资料,重复报送资料的现象。
(4)建立征管业务资料传递功能,对需要传递资料的各项征管业务数据结合征管业务流程和资料传递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关环节,解决目前资料传递手段落后,登记手工台账工作量大、效率低及出现问题责任不清的现状。
(5)系统设立档案三级审核制度,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实现对归档过程、归档结果进行有效的事前提醒、过程跟踪和事后监督,彻底解决基层征管档案归档存在的缺乏监督、责任不清的问题。
2.在税收征管法中进一步明确征管数据电子签名的法律地位,明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经过征纳双方认可的电子签名报送的各类电子资料,与纸质资料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对没有实现电子签名的各类资料且由纳税人签字盖章,并将具有法律效力的纸质资料纳入纸质档案管理。纸质档案主要是为税务行政诉讼提供必要的证据。
需对以下纸质资料实行延伸和查验管理:对文书、会统、稽查、出口退税、车购税档案按规定归档的纸质征管资料,作为征管档案的延伸,只将结果纳入电子档案库管理;对纳税人提供的由行政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实行查验管理,如工商营业执照、技术监督部门提供的原件等,不再纳入档案管理,如核实不清的,由相关部门提供。
关键词:税收征管;集中征收
“九五”期间,浙江省国税系统紧紧围绕“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新模式建设要求,坚持“探索、实践、创新”的精神,沿着实现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这一主线,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征管改革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初步形成了浙江国税的发展优势。进入二十一世纪,按照总局融会贯通地做好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新要求,立足浙江国税实际,再次提出以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建立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税收征管体制建设的新目标,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和探索。
一、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简要回顾
在“九五”期间的后三年,浙江省国税系统全面开展了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为主要特征,以规范税收执法、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税收成本、优化干部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征管改革,构建了具有浙江国税特色的“一项制度、四大体系”税收征管格局,在县市范围内基本实现了总局提出的征管新模式的要求。
1.建立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制度基本实现了由税务机关上门收税向全面实行以纳税人上门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电话申报等多种申报方式组成的自行申报转变。在税款缴库方式上,基本实现以预储账户纳税为主的纳税方式。2001年,全省68万户纳税人中,采用电子申报的纳税人已达189524户,其中使用网络申报78472户,电话申报111052户;通过“税银联网、实时扣款”方式缴库的纳税人已达553194户。
2.建立了“一体两翼”的集中征收体系浙江省国税系统在县市区域内撤并了所有的基层税务所(分局),建立征收、管理、稽查局。统一设置办税服务厅(或少数延伸办税服务窗口),全省、国税基层征收机构(场所)已从1995年的748个,减少到2001年的79个(其中征收局58个,延伸申报点21个)。系统人均征收税款从1996年的88万元上升到2001年的228万元。
3.建立了监督机制健全的一级税务稽查体系全省各级稽查局专职稽查人员已占干部总人数的30%.实现税务稽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的内、外分离,即选案由选案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征管部门)为主,涉税案件审理实行案件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法规部门)和稽查部门两级审理。规范了税务稽查行为,加大了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
4.建立了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税收监控体系实现县市为单位的集中征收,计算机依托作用得到加强。省、市、县三级DDN主干网全面建成。浙江国税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简称ZT97)全面推广,“金程工程”稳定运行,提高了税收征管的监控能力和干部的计算机应用水平。
5.建立了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税收服务体系通过脱钩、整顿改制税务中介机构,完善税务机关和社会中介组织相结合的税收服务体系。2001年,通过社会中介组织申报已达112547户,纳税人满意,社会中介组织也得到了发展。按照总局文明办税八公开的要求,在全系统统一推行政务公开,建立税前、税中、税后的义务纳税辅导与服务体系。
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的改革,实现了浙江国税税收征管改革的“第一次跨跃”,为我省国税系统“依法治税、从严治队”提供了体制和机制上的保障。
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探索
浙江国税系统在全面实现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以后,针对主要税源集中在县市城区、基层征收机构相对集中、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较高的实际,在提高税收征收集中度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试点
1.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提出。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的税收征管形式,与以往征管体制相比优越性明显,是跨越式的一大进步。但是,我们在总结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所取得成效的同时,展望当今世界信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展望未来的国税征管工作,特别是与总局新时期工作要求相比,仍有不少缺陷。这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制约税收征管信息化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表现在县市局需根据数据量配置不同档次的小型机、服务器,投入较大,电子申报、银税联网以及跨部门采集信息的接口比较分散,系统与数据的安全性不容乐观,在征收能力和纳税评估方面缺乏可比性,公平税负的范围和程度受到限制。二是税务行政效率有待提高。实行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以后,基本形成了小机关、大基层的格局,但由于受传统管理思维的影响,基层征收局、管理局和稽查局的内设机构、工作流程和服务窗口设置带有机关化的趋向。工作环节从经办人、征收或管理局工作部门、局长,到县市局机关科室、县市局长等,职能迭加,制约了税务行政效率的进一步提高。三是税务行政管理有待规范。以县市为单位集中征收,税收执法基本得到规范。但税收行政管理信息化程度不够高,人、财、物的管理仍相对独立和分散,且信息不够透明,有待进一步完善。四是纳税服务有待加强。需要统一规范和简化办税程序,同时在网络支持下,征收管理工作如何拓展服务领域、深化和完善管理措施,达到服务优化、管理强化的目的,在树立国税新形象等方面需要努力和完善。
2.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试点和改革方案的形成。按照省局提出的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思路,2001年初,衢州市局、丽水市局根据经济薄弱地区税源相对集中在县城的特点,率先开展了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试点。2001年7月省局在衢州市召开全省国税系统市地局长会议,对试点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交流,围绕在市地范围内实行税款集中征收、信息集中处理、人财物集中统一管理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在肯定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作出了扩大试点范围的部署。会后,嘉兴市局以试点单位的经验为基础,结合本地国税工作的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市局、县局机构设置、职能分工、人员配备以及征收、管理、稽查工作协调等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的方案。2001年10月,湖州、金华、舟山等市局也着手进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准备工作。2001年12月,省局再次召开由省局领导班子成员、部分市地局主要领导、省局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的座谈会,专题研究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有关问题。通过认真的讨论和分析,会议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明确了目标,对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方案中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职能调整、权限划分、人财物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的论证,提出了全面建立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新型税收征管和行政管理体系总体目标,从而为在全省范围内实现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的税收征管改革奠定了基础。
(二)以市地为单位集中征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当前征管与稽查之间存在的主要问题
1、征管、稽查互动不够
目前,征管与稽查系列的互动基本上仅停留在稽查处理情况反馈、稽查执行配合和管理移送稽查的浅层次上,仅满足于税务处理,提出税收管理建议的不多,即使提出也难以落实。对如何直接利用征管、稽查工作中第一手资料来切实强化税源税基的控管,不断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工作还远远不够,大量有效资源未能充分利用,管查合一的机制还未真正建立起来,信息交流共享的层次不高。
2、征管、稽查信息的增值利用水平不高
征管部门与稽查部门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不注重相互间信息交换。虽然在信息化管理平台中建立了一系列的功能模块,但基本上是单打独斗,缺少横向的比对稽核和自动监控。如何使数据信息“活”起来,发挥其应有的“以查促管、以管促查”增值利用水平,还远远不够,使属地局对稽查部门查处的案件缺乏了解,稽查局也对属地局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缺乏了解,不易有效地进行合作,导致征管、稽查难以形成合力,老问题依然故我,新问题不断产生。
3、征管、稽查配合的具体操作规范尚未建立完善
一方面稽查部门提出管理建议的渠道虽然已经建立,但在部门配合、建议内容、文书格式、反馈方式和时限、传递程序、监控落实等方面缺少详细的规定,使得多数管理建议难有落实,挫伤了稽查人员的积极性,以查促管的作用难以发挥;另一方面征管中发现的重要稽查线索仍靠人为主观确认后传递,缺少客观评价控制,随意性很大,未按规定移送稽查的现象普遍存在,特别是一些重点税源户。
4、税收政策执行的尺度和力度不统一
征管工作中由于税收政策执行的尺度和力度不统一,常常造成移送扯皮的问题。由于对政策理解不同,造成是否达到移送稽查标准的认识不一。稽查部门侧重执法打击职能,稽查工作必须按稽查的相关规定严格执行,难以达到管理部门只补不罚或少罚的期望值;征管部门侧重于税源蓄养及收入任务目标,加之考虑到日常管理型服务等方面因素,往往又怕移送,日常管理中发现的涉税问题可以通过纳税人自查自纠或纳税评估加以解决的,即使按规定达到移送标准的,也不愿移送,产生稽查与征管执法力度不统一的问题。
二、加强征管与稽查协作的对策
针对上述税收征管与稽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大力加强征管查各部门的协作力度,建立税务征管稽查工作新的格局。
1、应及时分析、总结征管和稽查的工作经验和教训,定期进行案例交流和管理工作研讨,共同分析征管、稽查工作中发现的带有普遍性、针对性的征管问题和征管中发现的带有倾向性、苗头性、大要案嫌疑的偷骗税问题,并找出规律、科学总结,形成征管查工作要点,切实加强联合管理,堵塞税源流失漏洞,打击偷骗税违法犯罪行为,构建惩防并举的管查互动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各自人力资源和专业资源的优势,拓展互动深度,实现稽查机制和管理机制的优势互补,取得互动机制上的深层次突破。
2、对征管、稽查信息进一步加以整合、加工,有效运用于日常税源管理和稽查工作中去,发挥管查信息的指导、预警、监控功能,提高管理的针对性和稽查打击的准确性。应进一步明确分工,细化职责,规定对管查信息增值利用的责任追究,建立可操作的增值利用质量考核办法,并纳入税收执法岗责体系,实施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从机制上、制度上调动各级、各部门、各责任人员增值利用管查信息的自觉性和责任心,保障管查信息及时得到充分运用,互动工作机制得到不断深化和完善,从而实现互动机制从静态信息向动态管理转变,实现税收征管查在效率、作风、技巧、水平等方面的全面提升,提高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实现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构建“以管理服务型为主,稽查打击型为辅”、以人为本的和谐征管查新格局。
3、整合信息化管理模块,发挥计算机管理系统客观、实时、高效的优势,提高税收管理的规范化、精细化水平。目前,稽查与征管的具体操作未能真正完全融合纳入一个系统操作,交流共享平台尚未完整搭建,亟须加以完善和改进。应将征管、稽查信息的客观评价、判断、交换和监控功能纳入信息化管理平台,实施机器自动管理,减少非正常的人工干预,通过税收执法责任系统实时监控和自动考评,规范征管查税收执法行为,从而不断提高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达到征管查互动双赢的目的。
4、进一步拓展管查相互协作的范围和渠道,建立和健全管查联评联查的良好性互动机制,充分发挥双方应有的职能,形成依法治税的内部合力。同时还应强化国地税、公安、工商、房产、土地、建设以及地方政府、街道社区等部门的互动力度,进一步提高部门协作进行税务管理的水平,有效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和各部门的优势资源,形成社会协税护税合力,形成“内外并举,综合管理”的工作思路,通过管查定期联合执法,进一步突破现有机构隔阂,盘活人力资源,提升税源管理水平和执法服务质量,提高及时预警和纠正纳税人涉税问题的针对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通过税务与外部门定期协作治税,拓宽税收执法的广度和深度,有效全面地共享社会涉税资源,扩大税收执法的社会影响,推动纳税人税法遵从度的不断提高,营造“诚信经商、诚信纳税”的良好税收环境。
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有什么区别?公安机关、审计部门为什么不能介入税收检查?多重检查、多头检查究竟错在哪里?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却往往是基层税收工作中的难点。本文试图从税收法定原则的基本要素入手,来解释以上问题。
税收法定是一项基本的税法原则。它要求税收行政过程当中所涉及的各方主体都必须依据法律事先确定的规范行事,在法定的范围之内履行各自权利义务。由于历史的原因,税收法定原则在税收检查领域并未得到很好的确立,在我国实行多年的财政、税收、物价大检查,使人们在习惯上把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的税务检查与审计、财政等部门涉税监督活动混为一谈,统称为税收检查。观念上的混乱,导致在实践中部门间相互越权,呈现出了多主体介入、多种法律关系混杂的局面。同时,在税务机关内部,稽查部门与征管部门关于检查权限的划分也是因地、因时而异,处在长期的震荡与不懈的探索之中。
形成以上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新征管法学习读本》一书中多次提及的“部门利益”之争之外,我认为,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对税务检查所内含的多种法律关系缺乏系统的、学理上的分析。本文拟以税收法定原则为基准,探讨税收监督权与管理权、以及税收合法性原则与诚信原则等税收检查所涉及的多项法律关系。
一、
从程序法定看课税调查与违法行为调查的区别
《税收征管法》赋予税务机关检查权的目的,一是为了复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申报行为是否真实,监督纳税人据实申报,依法纳税;二是调查有违法、犯罪嫌疑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无违法事实,为打击、惩处税收违法行为收集证据、依法追究违法分子的法律责任。因此,《税收征管法》中所规定的税务检查,包含了针对所有纳税人的普遍意义上的“课税调查”与针对税收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调查”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关系,前者主要是以确保依法征收为主要目的,而后者更侧重于对违法行为的惩处。
由于在《税收征管法》中,这两种性质不同的检查统一规定在“税务检查”这一章节当中,所以有的学者误认为,这两种调查适用相同的法律程序。其实,在现有的法律制度当中,尽管规定得不太明显,但二者的适用程序还是有所区别的。税收违法案件的调查是以课处行政处罚为目的,所以首先得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有关程序,并且,在《税收征管法》的第54条第6款和第58条,也单独就“调查税务违法案件”设立了不同于一般的程序和权限。
并且,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第11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义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以及《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条“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的规定,在税务机关内部,实施这两类检查行为的主体是相对独立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基础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国税发[2003]124号)对日常检查定义为“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核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是征管部门的基本工作职能和管理手段之一”。并且就实施检查的主体进行了以下原则性的区分:“征收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范围要按照以下三个原则划分:一是在征管过程中,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的日常性检查及处理由基层征收管理机构负责;二是税收违法案件的查处(包括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由稽查局负责;三是专项检查部署稽查局负责牵头统一组织”。由此可见,“违法行为调查”的案件查处职责,主要由稽查部门负责实施。
在手段的应用上,《税收征管法》对“调查税收违法行为”作出了持别的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违法行为调查时,除拥有了一般的税务检查时的诸多权限之外,还依法拥有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查询权和录音、照相等取证权。另外税务机关还可以依据行政处罚所赋予的调查权,同时也要受行政处罚法的约束。
对税收工作尤其具有重要意义的是,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例如在调查当中发现了违法嫌疑人私自记载的账外账、假发票、造假工具等等的物证,如果不及时控制,仍然留在违法嫌疑人手中,很可能被违法嫌疑人销毁证据,使得日后的行政处罚因证据不足而陷入非常被动的境地,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依据这一条款,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对这些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但必须注意的是证据保全的期限不能超过七天,税务机关必须在七天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正如有的学者误认为课税调查与税务违法行为调查适用相同的程序一样,在税务实务当中,确实存在忽视各条款的适用对象,错认为只要是税务检查,就可以把税务检查章节中的所有权限都拿出来行使的现象。这些问题的发生,固然与基层人员对《税收征管法》的理解程度有关,但更重要的是,在立法的当初未就课税调查与针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检查从行政目的、二者之间执法措施上的相互关系(比如课税调查当中的执法措施能否适用于税收违法行为的检查)、这两类税收检查的外在区分标准等问题作出清楚的规定,至少是在条文上区分不太明显。尽管在实际工作当中,我们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这样的内部工作制度对以上问题进行调整,但这种工作制度只能对内部的税务人员产生约束力,而不是约束纳税人和法官的普遍意义上的法,所以有必要通过修改《税收征管法》,对这一部分内容加以完善。
二、从主体法定看税务检查与刑事犯罪调查的区别
税务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事实所作的单方面强制了解的行政执法行为。它涉及面广,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和利益,因此,必须要有明确的法律授权,由法定机关遵守法定的程序进行。《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明确授权税务机关为法定的税务检查实施机关,因此,除税务机关之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依据《税收征管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扣缴行为进行检查。
税务检查与涉税刑事犯罪调查的区别。在涉税刑事犯罪案件和调查过程当中,公安机关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情况、扣缴税款情况拥有强制调查的权力,但公安机关所进行的刑事调查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进行,并且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税务人员所进行的税务检查是以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责任、保障国家财政收入为目的,而公安机关进行的犯罪调查是以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打击犯罪为目的的,所以这二者之间在执法主体、法律依据、适用对象、调查的程序、手段等方面存在很大的差别,不可相互替代。税务检查所适用的是纯粹的行政程序,检查中所收集到的资料只能作为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或课加行政处罚的依据,而不能直接作为刑事诉讼中判罪定刑的证据,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过程当中发现的可以证明当事人犯罪的资料,必须依法移交给公安机关,经公安机关依法核实后才可以作为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证据。
而税收犯罪调查是以追究违法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日的,调查取证围绕着怎样把偷税分子送上法庭、最终定罪判刑而展开,所依据的是刑事诉讼法,调查只能针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不能针对一般的纳税人。另外,审计部门顺进行审计过程当中也可能会涉及纳税人的税收问题,但同样这种活动也必须严格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不能把审计机关的涉税审计活动理解为税务检查。税务检查过程当中一些税务机关所独有的权限,比如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就只能由税务机关行使,公安机关、审计部门都没有这样的权力。
三、 从义务法定看越权检查
接受税务检查的相对人只在法定的范围内负有接受、配合检查的义务,超出法定范围的检查,当事人有权拒绝。《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在进行税务检查当中,拥有账簿、凭证检查权,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的实地检查权,邮政、交通企业的查证权,存款账户检查权、询问权,责成提供资料权,采取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权等多项权力,但在具体的检查过程当中,税务机关必须区别不同的对象依法行使这些权力。
《税收征管法》规定,账户检查权和采取税收保全与强制执行措施权就只能针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行使,而不能针对所有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个人储蓄存款的检查权就只能针对税收违法案件的涉嫌人员和个体工商户行使;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的托运、邮寄商品、货物查证权就只能针对纳税人行使,而不能针对扣缴义务人行使。
这些区别,尽管在《税收征管法》的条文上表现得非常清楚,但在实务当中,往往受到执法人员的忽略。不仔细区分对象,笼统地认为,只要是《税收征管法》所列出的,就是自己可以行使的执法手段,而不认真体会每一法条的立法宗旨。
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接受税务检查的相对人依法负有如实提供资料、如实回答有关问题、积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等义务。税务检查不同于征税行为或处罚行为,不直接对相对人的财产权利作出调整,但税务检查必然要求相对人在时间上、人力上、场地占用上给予配合,会对相对人的正常经营或其他活动产生重大的影响,在法学上把纳税人的这种配合称之为忍受的义务,既然如此,这种义务就必须是依法规定,并要有一定的限度。因此,相对人只服从依法拥有检查权的税务机关的检查,对其他不具有税收检查权的部门、单位或个人违法进行的“税务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等相对人有权拒绝。
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必须和被检查的纳税人之间存在法定的管辖关系,也就是说二者之间存在依照税法确定的征收与缴纳关系。有权实施税务检查的机关一般是指办理税务登记的所属税务机关及其上级税务机关和纳税行为发生地的监管税务机关及其上级税务机关。在特殊情况下上级税务机关根据工作的需要,有权指定检查机关,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多见的交叉检查,就属于因上级机关授权指定而发生的检查权的暂时转移。但交叉检查中非税收管辖税务机关取得的检查权来自于上级机关的授权,是临时取得的,只在上级机关授权的期间和授权事项的范围内有效,随着交叉检查活动的结束,非税收管辖机关就无权再进行检查,否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就有权拒绝。
四、 从诚信原则看多重检查
诚信原则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它在税收法律关系当中能否适用、或者能在多大程度上适用于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学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在日本的税法学研究中,有的学者认为,在税法领域,居于主导地位的是合法性原则,税务机关的使命在于严格贯彻执行税法、无权减免纳税人的税收。因此,即使是已经生效的税收决定,如果在事后发现是错误的,也应当立即纠正,而不能使在保护纳税人方面已经形成的合理期待或信赖有丝毫影响,从而使诚信原则在税收执法领域的存在遭受质疑。
而大部分学者则认为,诚信原则是一项公法和私法领域都应当遵从的基本原则。合法性原则与诚信原则是一对相互对立但又统一于税收法定原则之内的法律关系,是税收法定原则两个不同的侧面,都是服务于维持税收法律关系的稳定、保障良好的税收秩序、体现法律正义这一目的的。是否适用诚信原则,取决于在个案当中,合法与诚信这两大价值哪一方更能体现法的正义,更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税收秩序。
在我国的税法学说当中,也有类似的观点,认为为了保障公平正义,进行个别救济,可在个别情况下,对合法性原则的适用给予必要的限制,诚信原则优先适用。
关于诚信原则的适用条件,日本的一个权威判例指出,诚信原则的适用实质上是以牺牲其他纳税人在税法适用上的公平与平等为代价的,所以必须慎重,除非满足以下四点必要的、最低限度的条件,才能提及是否考虑适用。(1)构成纳税人信赖对象的是税务机关“正式的意见”;(2)纳税人因基于对该“意见”的信赖进行了相应的行为(作为或不作为);(3)随后税务机关所作的课税行为违背了先前表示的意思,并且该行为会给纳税人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后果;(4)在这一过程当中,没有任何可以归责于纳税人的事由。在满足以上要件的情况之下,税务机关的课征行为就应当对已作出的意见及规范不得更改,或者,如果要更改就要对由此给纳税人带来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诚信原则对税务检查的指导作用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限制多重检查,二是对检查结果的处理应当考虑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目前,我国税法学界关于诚信原则的讨论,主要是围绕信赖利益的保护展开的,关于这一点,尽管学者们参考外国税法的有关学说,提出了多种适用标准和原则,但按照我国《税收征管法》第52条及其实施细则第80条的规定,目前对纳税人信赖利益的保护仅以“不得加收滞纳金”为限,从原则上是否定纳税人以信赖利益为由对抗税务机关的征收权的。
与学术界所关注的焦点不同的是,官方对诚信原则的实践重点放在了如何限制重复检查这一点上。正如同一份文件所指出的“税务检查政出多门,多头指挥,互不协调,层层纵向检查,同级横向检查,各自为政,互不认可;检查缺乏规范性,工作方法简单,有的检查同一问题,结论各异,处理不同,甚至相互抵触”。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已经给税收工作带来了严重的危害,这种危害不仅仅表现为加重纳税人负担这样一种物质的损失上,更为严重的是,频繁的检查无疑会动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赖,使税收法律关系陷入一种长期的不稳定状态,这是与税收法定原则的宗旨相违背的。
正是基于这样一种针对现状的反思,政府部门逐渐认识到诚信是构筑良好经济秩序所必需的宝贵资源,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文件限制检查的次数。1999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以及国这有税务总局等10个部委,联合下文,要求“税务机关对同一企业的税务检查,每年不得超过两次。”2002年9月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85条也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严格控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检查次数”。
2003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文推行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提出要“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这可以说是第一次以法律文件的形式明确地把诚信原则作为税法当中的一条重要原则确定下来。并且该文件的第十一条规定,对A级纳税人,除专项、专案检查以及金税协查等检查外,两年内可以免除税务检查,把免除税务检查作为彼此诚信的主要标志。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我国税法对诚信原则的接受,主要是通过限制检查次数来进行普遍的,预防性的诚信保护。但这些避免多重检查的规定仅仅是税务机关内部的工作制度,它可以成为税务机关的义务(相对于上级机关的服从义务)性条款,但并不能由此成为纳税人的权利性条款。也就是说,对于纳税人来说,这并不能上升为法定的权利,纳税人并不能因为自己已经接受了两次检查,就可以抗拒第三次的、第四次的检查。而且,造成多头检查、多重检查的根本原因在于税务机关内部职责设计、税收任务管理等等体制性的因素,过错的责任很难定到某个税务机关或者是某个人身上。简单地说,在多个税务机关的检查都于法有据的情况下,这样的规定是不是有鼓励“先下手为强”之弊?
既然税收信用能够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那么,诚信原则对征纳双方的约束也就应该是双方的。如果纳税人的行为与诚信原则相违背,就会被取消税收优惠,或者受到行政、刑事的制裁,也就是说,纳税人遵守诚信的义务是由相应的法律手段来确保履行的。与此相对,我们也应当在税务检查中肯定纳税人的诚信利益,规定对同一事项,在纳税人申报之后经过税务检查的,在此之后的税务检查中除非发现新的可以归责于纳税人的原因之外,税务机关不得再作出加重处理的变更。也就是说,在纳税人无过错的条件之下,重复的税务检查只能意味着国家税收的减少。这样进行检查的税务机关事先就明白他所将要进行的最终不能有所“成果”的话,其检查的动机就会有所克制,选案工作因此会较为慎重。税务检查的行政目的在于确保税收秩序和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而决不能偏离这一目的无休止地探求合法的界限,因此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长期的信赖关系也是一项重要的执法资源。承认纳税人对第一次检查拥有有的诚信利益,是从根源上防止多重检查的“防洪堤“。
只有可诉的权利才是真实的。我们在看到限制检查次数的相关制度对于保护纳税人的诚信利益所起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更应当认识到,肯定纳税人对于初次纳税检查所产生的诚信利益,让诚信利益上升为可诉的权利,才是解决多头、多重检查问题的根本所在。
参考文献资料目录
1、刘剑文《税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9月第一版。
2、《新征管法学习读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1年5月第一版。
3、施正文著《税收程序法论——监控征税权运行的法理与立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5月第一版。
4、(日)北野弘久《现代税法讲义》(三订版),(日)法律文化社2001年出版。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税务检查计划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9]211号)。
关键词:农产品销售发票税收管理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免税农产品收购发票金额可按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开据和使用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由收购企业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第二种是:非农户企业、农场、林场、开发公司销售自产农产品或经过对农产品生间加工后销售农产品使用的货物销售发票。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是享受免税政策的,又是可以抵扣增值税的应税项目,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是由企业开据的,一些收购农产品的企业利用农产品收购发票偷漏增值税,虚开代开农产品收购发票,更有一些不法分子制造销售假的农产品销售发票,以谋取个人私利,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这也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如何规范、监管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已经成为增值税管理中我们巫待研究和解决的问题。
1.完辱农产品箱德发票的管理,区别两种发票的性质
一个农产品加工企业他既是免税农产品的采购者也是销售再加工农产品的销售者,农产品采购的发票是可以抵扣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经过加工后的农产品的销售是应税产品,是要交纳增值税销项税的,那么农产品加工企业自行填开农产品采购发票他的随意性非常大会出现如下问题: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开据发票过程中存在一处收购数家或数十家产品只开一张发票的现象,并且多为现金交易,收购业务的真实性难以核对也为虚开代开收购发票提供极大的可能,也给税务部门的日常管理及调查取证工作增加了难度,由于农产品收购企业手中持有发票,一些企业利用现行增值税进项、销项相抵的特点,采取提前或滞后的方式调节当期应税额,人为调整税款以达到少交税或不交税的目的,有些企业采取少购多开增加企业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使企业成本加大逃避企业所得税的征缴,有些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高开收购农产品价格,虚开农产品采购发票,使企业虚赠产量、加大出口销售额,以达到骗取国家出口退税的目的。把农产品收购发票交给企业自己管理很难能做到公平税负以法纳税,这如同法官给自己判案,缺少的是监管。
2.分析农产品收购发票存在问题的原因
农产品生产范围大而又零散,他的价格浮动也大,农产品质量也参差不齐,这给农产品收购企业虚开代开发票有了可乘之机,还有些企业在购进农产品时人为地低价高开,给税务部门的监管造成了很大困难,税务部门在稽查企业账载购入农产品数量、价格时由于人手少也无法一一查对库存原材料的数量和金额,这些问题的存在是我国现行税收的漏洞和税制的不完善,在工作中我们也发现有些不法分子利用假的自产木材林产品发票进行销售活动,使一些正常加工经营木材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在购入农产品木材发票入帐问题上很难处理,他们通过电话比对认证,甚至出差到发票开出地稽核发票的真伪。究其原因是我国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游离了我国增值税的征管范围,目前税务部门没有认证比对农产品销售发票的程序和系统,笔者认为既然农产品销售发票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并可抵扣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建议税务部门尽快开通农产品销售发票认证比对系统,做到与增值税发票一样进入国家金税工程,就是暂时不能开通农产品销售发票认证比对系统,也要在农产品发票防伪上多下点功夫,让不法分子没有可乘之机。
3.改革企业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方法。加强税收征管
【关键词】税收 管理 工作
一、目前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管理趋于粗放型,税收管理大户小户一把抓。重点税源分散在各个分局,加之管理人员能力有限,造成税源管理无法实现精细化。同时,当前税务队伍面临人员结构不合理,整体干部队伍老龄化,很多同志已经很不适应当前税收改革的步伐。
二是基础管理工作不扎实,漏征漏管现象比较普遍。主要原因是一线管理人员的工作分工不合理,人均管户量太多,管理区域太大造成的。在农村基层分局,有的区域划片太大,有些地方一个税收管理员负责整个乡镇的农村税收,涉及方圆几十平方公里,战线太长,管理人员的不少工作时间都花在路上,有效工作时间较少,工作效率不高。管理上只能顾及到目标明显、规模较大的纳税人,从而造成漏征漏管现象比较普遍。
三是监控管理工作不到位,税源底细不清情况不明。近年来,各级国税部门不断加大对办税服务厅的投入,完善了电脑等硬件设施,配备了精干人员。同时,征管网络互联等现代化征收手段的应用,“一窗式”、“一站式”服务的推行,大大方便了纳税人。纳税服务的优化,拉近了与纳税人的距离,但在某种程度上,管理部门与纳税人的正面接触则日益减少,管理人员放松了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和税源状况的监管。
二、如何实现税源管理专业化
(一)市级强化大企业管理
在市级税务部门设置大企业管理(科)局,将辖区内纳税大户、重点行业企业、外资企业、大型集团企业等重点大型企业统一由大企业管理(科)局管理,重新安排纳税服务、日常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和纳税评估等执法主体,积极扩大数据采集范围,在企业纳税申报和重点税源监控报表基础上,配合管理人员下户实地核查,切实掌握企业详实资料,并建立同行业企业对比数据库,制定同行业标准指标,对企业数据实时监控,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税款质量。
(二)县(区)局优化中型企业管理
中型企业是县域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各县(区)税务局以科学化、精细化管理为标准,建立企业分类管理底册,统一设立管理规则、流程。从企业办理税务登记证开始就跟踪企业生产经营情况,通过发票管理、利润核定、进项税额对比等多个方面数据对比并结合行业标准发现异常企业,对纳税异常企业实行管理员交叉评估和实地核查制度,运用微观税源管理办法优化中型企业管理。
(三)税务分局规范小型企业和零散税收的管理
将辖区内小型企业纳税人划分管辖范围,连同辖区内零散税收分配给各基层税收管理员。税收管理员对划定范围内的小型企业和零散税收承担税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纳税人税收底册的建立、日常巡查巡访、税收约谈、纳税评估、税事提醒及提供其他税收服务等工作。税收管理员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企业涉税指标进行测算,发现如税负异常、原材料库存异常、用电量异常等情况要及时进行检查,重新核定纳税人营业额。
三、税源管理主体专业化的要求
一是完善人力配备。将具有中高级专业等级、“三师”资格的人员以及高层级复合型人才等充实到大企业管理局,负责大企业管理、行业管理以及反避税等专业化管理程度高的岗位;加大业务培训,税收管理员平台、“六员”能手业务骨干等培训班,组织开展岗位达标竞赛;通过税收管理业务检测考试,选拔综合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充实到县区局税源管理层。把一些岁数偏大,计算机应用能力较弱,但是零散税收管理经验丰富的管理员充实到基层乡村分局一线,使大家人尽其能,发挥最大的潜能,调动大家的工作积极性。
关键词:税务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税务登记
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无形中造成了人们的“税不进校”观念根深蒂固。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复杂性以及税收政策宣传不到位问题的存在,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对该行业的税收管理出现了盲区。如何加强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切实堵塞税收漏洞,应当成为税务人员认真思考的问题。最近,笔者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及相关问题进行了学习和思考,现对有关问题作出粗浅的分析,以期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有所启示和帮助。
一、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现状
教育机构种类较多,按组织形式划分,主要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学校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企业组织。据统计,目前在虞城县范围内,登记注册且正常运营的教育培训机构共有557所,其中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非学历教育的6所。在从事学历教育的551所教育机构中,从事幼儿教育的有76所,从事小学教育的有438所,从事中学教育的有37所。在此范围之外,还存在提供教育培训服务的个体工商户、大量的未登记注册的无照培训机构和为数众多的家教执业者个人。
目前虞城县教育培训行业提供的主要有学历教育、学前教育、专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多种多样的教育培训服务,适应了不同的社会需求。根据有关规定,学校主要提供学历教育,其收费项目和标准较为明确,其他单位及个人则提供除学历教育以外的诸多培训,其收费项目和标准基本按照市场供需状况确定,存在一定自由度和伸缩性。
教育培训行业取得的收入涉及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是,对从事学历教育的学校(含政府办和民办)提供教育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税项目主要涉及税费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等。除税法规定的减免税项目收入外,教育培训收入均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其中应纳营业税主要涉及营业税文化体育业税目,按照3%的税率缴纳。
数据统计显示,目前虞城县的学校均未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缴纳的主要为个人所得税;其他教育机构有的虽然缴纳了营业税等,但与实际经营情况严重不符,税款流失严重;无照教育机构及个人未缴纳任何税费。
二、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教育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办学体制日趋多元化,各类教育机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公办教育、民办教育、公私合办教育等多种办学形式并存,使得教育行业税收成为社会和公众关注的热点。国家也相继出台了有关教育劳务的税收管理规定,明确了对教育超标准收费或接受捐赠、赞助行为等征税的规定。尽管如此,教育行业的税收征管工作依然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不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导致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不够扎实。税务部门不能参与各类教育机构的设立、考核、验收等各个环节,很难掌握详细税源情况和各类教育机构有关资产、资金、分配等方面的具体信息。各级教育部门在对待教育劳务税收问题上存在本位思想,不积极配合,不及时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税务部门很难从源头上进行控管。据调查,目前大部分学校、培训机构等都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税收征管的就更少了。另外,还有部分小型民办教育以培训班、辅导班形式出现,没有自有资产,办学设施全部是租用的,教师全部是聘用的,学制也不固定,有的全天授课,有的只是利用假期、节假日或晚上授课,流动性大,隐蔽性强,三证(办学许可证、非企业单位登记证、收费许可证)不全或根本没有,对这类教育劳务税收税务部门就更难控管了。
税务管理人员对教育行业的有关政策不理解,制约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提高。教育行业的公益性质,使人们“税不进校”的观念根深蒂固。加之教育行业有关政策的复杂性,客观上造成税务机关在该行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盲区。具体表现一是对教育行业的划分及登记管理有关规定不了解,直接造成了部门协作不畅、信息交流不通等,无法掌握教育行业的税源情况;二是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不了解,如对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收政策及有关的优惠政策不理解,直接影响了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造成了对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缺位。教育机构不按规定使用发票,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的难度。多年以来,教育机构的收费一直是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造成了大部分教育机构在收取国家规定规费以外的费用过程中,不按规定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有的使用白条,有的采用自制收据,有的使用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使税务部门对其收入情况不易掌握,这就加大了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难度。
从业者纳税意识淡薄。学校提供学历教育,享受一定的税收减免无可厚非,问题主要出在其他培训服务当中。各类机构提供了种类繁多的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并不低,但所缴纳的税款少之又少,原因是多数培训者没有纳税常识,未按规定设置账簿或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资料残缺不全,无法正确计算收入额和应纳税所得额。更有办班人受利益驱使,只为赚钱,对有关税收政策置若罔闻,不但不积极主动纳税,反而有意逃避纳税,纳税意识十分淡薄。
三、进一步加强教育行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对教育行业的税收管理工作,进一步堵塞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漏洞,消除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盲区,各级税务机关在教育行业税收管理工作中应注意把握并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加强教育行业的税务登记管理
熟悉教育行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标准,目前教育行业可分为六大类,一是学前教育,包括各类幼儿园、托儿所、学前班、幼儿班、保育院等;二是初等教育,主要指各类小学;三是中等教育,包括各类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教育、技工学校教育、其他中等教育等;四是高等教育,包括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含普通高校办的函授部、夜大、成人脱产班、进修班);五是其他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培训学校、就业培训中心、外语培训、电脑培训、汽车驾驶员培训、厨师培训、缝纫培训、武术培训等)及特殊教育;六是其他未列明的教育,包括党校、行政学院、中小学课外辅导班。为了表述的方便,笔者在此将“学前教育”“初、中、高等教育”“其他教育和课外辅导班”分别简称为“幼儿园”“学校”“培训机构”。
明确相关登记管理部门。根据《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其他有关的部门,主要包括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发展改革(物价)、财政、税务等部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
条例》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公办幼儿园属于事业单位;根据《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职业培训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规定,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也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各类公办学校应当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各类民办学校(学历教育范围)、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各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非学历教育范围)应当到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办学许可证》,到同级民政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另外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还应当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
加强税务登记管理。《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均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前款规定以外的纳税人,除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小商贩外,也应当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上述各项规定均明确要求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到主管税务机关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目前,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办理了税务登记,但仍有部分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游离于税务管理之外,这应当引起各级税务机关的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各类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税法宣传
开展教育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主要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该文件从四个方面规定了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解决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加强教育劳务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3号)又对教育劳务征收营业税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的明确。但由于《教育法》《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关于税收的规定十分笼统,征纳双方对教育行业的纳税问题均存在不少模糊认识。大部分学校对“教职工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比较认可,而认为学校本身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应纳税。据调查了解,持“税不进校”观点的还大有人在,甚至部分税务人员也认为幼儿园、学校不用纳税。可见,对教育行业现行税收政策的宣传确实存在不少问题。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税务管理部门应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比如在各学校及培训机构开展专项宣传,把有关的税收政策送进校门,送进课堂,使老师学生都能知税法、守税法;应定期召开学校及培训机构的法人代表、财务人员座谈会,对税法的严肃性做明确的说明。总之,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要深入到教育行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学校等单位,深入细致地讲解有关税收政策,切实提高各类教育机构相关人员的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以确保教育行业税收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三)加强教育行业税收优惠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对教育行业减免税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教育劳务免征营业税的范围、收费标准、会计核算、纳税申报和减免税报批手续,严格界定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范围。一是必须符合税收政策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区分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正确把握教育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控制教育行业的减免税范围。二是收费必须经有关部门(一般为财政、物价部门)审核批准且不能超过规定的收费标准。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收费以及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超过规定范围的收入,均不属于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收入,一律按规定征税。三是必须单独核算免税项目。各类学校均应单独核算免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单独核算的一律照章征税。四是各类学校必须按规定办理减免税报批手续,否则一律照章征收相关税收。
(四)进一步加强财政税务票据童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