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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年代初,国家开放了房地产市场,但最初几年一直处于摸索和调整的时期。到了97年,亚洲经济危机的爆发,使我国出口贸易出现严重的下滑,同时,内需也受到了极大的打击。为了刺激经济发展,从98年开始,国家开始致力于将房地产打造成为支柱产业,房地产开发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性越来越明显。据相关部门统计的数据显示,自1999年始,我国房地产开发投资始终占固定投资总额的25%左右,如果算上房地产行业带动的相关产业投资,这一比例已经超过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一半。可以说,自千禧年之后,我国经济就逐渐进入到房地产经济时代,经济的增长主要依赖房地产。随着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监管和调控的力度越来越大,加之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导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济利益越来越低。为了保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健康发展,应合理筹划土地增值税,为企业节省不必要的税费支出。据相关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地价和税费大约占据整体房价的一半左右,而国外的地价和税费只占据房价的20%,由此可见,较高的地价和税费是造成我国当前房屋市场价格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对其进行合理筹划,在当前时代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土地增值税简介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所谓的土地增值税,就是指单位或个人在转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以及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与附着物的过程中,取得的一定收入减去法定扣除项目,如开发成本及其它费用之后的差额,然后依法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在实际生活中,根据我国相关规定,依法继承的房产或者是被赠予的房产,都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而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前我国的土地增值税实行的是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也就是对土地增值率高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较高的土地增值税,反之,就少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没有出现差额或土地增值较少的不予征收(税赋征收率见表1),其中在第一级中,如果纳税人修建普通住宅后的利润低于扣除项目金额的20%,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我国相关专家预测,当前,我国房地产开发商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只要毛利率超过34.63%,都需要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纳避税筹划的意义
所谓的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税收规定允许的前提下,纳税人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在保证合法的基础上,尽可能降低应缴纳的税赋,从而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即纳税人对自身的生产、经营、投资以及理财活动进行合法合理的筹划管理,合理避税,有效降低税赋,帮助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行为就是避税筹划。正如笔者在前文所说,目前,我国地价和税费大约占据整体房价的一半左右,这一数额远远高于国外20%的比重,成为我国房价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其进行合理筹划,降低其在房价中的比重,能更好地调控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同时,这样还能有效减少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赋,减少其纳税负担,提高相关企业的经济收益,从而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纳税筹划的具体措施
1.根据征税范围进行纳税筹划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土地增值税征收有三个基本条件:一是国家掌握的所要转让土地的所有权;二是在转让的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都必须进行物权的转让;三是转让的行为能够获得一定的收入。只有同时满足这三个条件,才会被征收土地增值税。因为,房地产开发商对土地增值税进行避税筹划时,就可以根据收税的范围,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破坏征税的条件,以实现合法避税筹划。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采用如下几种方式:一是采用代为改造的方式,改变开发条件。即通过与业主签订合同,受其委托进行房地产开发。因为这种情况房屋产权没有发生变动,只能算作是一种劳务输出,从而有效规避了土地增值税的税收范围。二是采用合作建房的方式。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两个单位合作建房,由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提供土地,当合作建成房产后,并不进行房屋出售,就可以免于土地增值税的缴纳。三是修建普通住宅。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纳税人购买土地后修建普通住宅,其土地的增值额就会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额度,这样就可以获得免税。因此,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只要将土地增值额控制在扣除项目金额的20%以内,就能有效避税。通过以上三种方式,能无形中帮助企业节省大量的资金,从而提高其经济效益。
2.借助特殊扣除税费项目进行纳税筹划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步入发展的新常态,由高速度增长转变为高质量增长,加之政府在经济方面的研究日益深入,为了减轻纳税人的纳税压力,提高他们纳税的积极性,保证我国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国家在土地增值税税收方面出台了一系列的扣除税费项目规定。因此,房地产开发商目前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借助特殊扣除税费项目进行合理合法的避税筹划。例如:根据我国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期间费用,包括施工企业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其它经营费用,都是以利息是否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作为一定的条件,然后,根据房地产开发项目直接成本的一定比例进行扣除的。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就可以进行事前筹划,把期间费用转移到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直接成本当中。比如,施工企业可以将总部的一部分工作人员安置到项目工程的管理岗位,这样,这部分员工的工资、福利、办公费以及业务招待等方面的费用,就可以分摊到房地产开发的成本当中,以此增加企业房地产项目开发的成本,增加相关可以依法扣除的数量,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增加配套设施建设或公共绿化范围,从而降低土地增值税的税率,减少交税的额度,提高自身的经济收益,促使企业进一步发展。
3.利用分散经营收入进行纳税筹划除了上述两种纳税筹划措施以外,房地产开发企业还可以采用分散经营收入的方式合理合法地进行纳税筹划。因为我国相关税法规定:土地增值额是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减去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的收入越少,就表示土地增值额越小,自然缴纳的税赋就越低。在实际操作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分次单独签定合同。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的精装修房屋,市场售价约为1800万元(其中装修费用约为600万元),那么该企业就可以签定两次合同:当建成毛坯房后,可以先和业主签订l200万元的购房合同,然后,再签订一份600万元的装修合同,这样就可以依据第一份合同的金额缴纳一定的土地增值税,有效减少应纳税额,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摘要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如何合理有效的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来说十分必要,本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从可以选用的政策、条件、情形分析,包括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有两条;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和情形有两个;可以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有三种;还有一些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等,通过案例分析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及风险作简单探析。
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居民住房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房地产开发行业取得了长足的发展,房地产开发投资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贡献率明显提高,税收收入也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成为我国地税收入的重要支柱之一。因此对房地产企业来说,合理进行税收筹划,减轻纳税负担,规避纳税风险很必要,而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企业的税负构成中占有较大比重,如何有效地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来说十分必要。以下简单探析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并提供风险规避的几点建议。
一、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几点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目前可以选用的政策、条件、情形包括不征土地增值税的政策有两条;免征增值税的条件和情形有两个;可以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情况有三种;还有一些土地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等。以下简单探析:
(一)对不属于征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情形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转为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用途,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在销售形势不景气的时候,可以考虑将房产出租,取得租金收入,由于没有发生产权的变动,企业只需缴纳出租的房产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属于根据土地增值税免征条件情形的纳税筹划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对此,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具有较大的筹划空间,如果能证明项目是普通标准住宅,并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的20%的,就可以享受免征土地增值税优惠。所以房地产企业在项目规划时,应考虑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区分,分别计算增值额,在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超过20%的临界点时事先规划,可以通过适当降低销售价格,加大成本费用进行筹划,以获得免税待遇,提高税后利润。
案例分析一:某房地产控股集团的一分公司,开发某一楼盘,支付的地价款为1.88亿元,开发成本及税金利息等可扣除项目1.82亿元,该公司开发标准普通住宅又开发非标准普通住宅和营业用房,其中标准普通住宅收入3.6亿元;面积45500平方米,非标准普通住宅收入1.0亿元;面积10370平方米。
1.不分开核算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
增值率=(4.6―3.7)÷3.7×100%=24.32%
应纳土地增值税=(4.6―3.7)×30%=0.27(亿元)
2.分开核算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土地增值税,按实际测绘面积分摊开发成本。
普通标准住宅的地价款为1.53亿元,开发成本及税金利息等可扣除项目为1.48亿元。
增值率=(3.6―3.01)÷3.01×100%=19.6%
土地增值税=0(亿元)
非普通标准住宅按实际测绘面积分摊的地价款为0.35亿元,开发成本及税金利息等可扣除项目为0.34亿元。
增值率=(1―0.69)÷0.69×100%=44.93%
土地增值税=(1―0.69)×30%=0.093(亿元)
合计土地增值税0.093亿元。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分开核算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应交土地增值税0.27亿元,分开核算应交土地增值税0.093亿元,节税效益明显。
(三)利用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三种情况进行筹划
房地产企业要达到节税目的,可以从以下方面筹划:
1.改出售为投资联营节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产再转让的,应征土地增值税。这为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如果具备一定条件的企业或公司作为购买方,可以考虑以土地、房产投资入股,再以向购买方转让股权的形式达到销售房地产的目的,这样可免征土地增值税,从而为企业获得节税收益。
2.利用合作建房节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合作建房双方分得的房产均不含土地增值税,特别对于公司自用的房产,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建成后双方按比例分房,免征土地增值税,这样大大降低了房产的成本,节约税收负担,实现出资方和出地方的双赢,这也是一种土地增值税筹划的思路。
(四)利用代建方式节税
房地产的代建行为是指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在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一定比例代建收入的行为。对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所以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采用代建房方式,不仅可以减轻营业税负担,还可以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降低了税收负担,所以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此政策,在开发开始时确定定向用户,避免开发后再销售时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五)对借款利息费用进行筹划
房地产业开发周期长,专用资金量大,借入资金较多,利息开支较大。在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正确筹划利息支出是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的重要一环。
根据国税函[2010]220号第三条:房地产企业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从减轻增值税税负的角度,对利息支出的筹划思路如下:
首先要充分利用借款,避免全部使用自有资金,因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来说,开发周期长,资金量大,完全靠权益资本是远远不够的。所以企业要事先筹划,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利息扣除项目时要注意:房地产开发企业从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利息,如果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即使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按规定计入财务费用,也不能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利息支出不包含逾期利息和罚息。其次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需要权衡利息是据实扣除好还是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好。企业应该对整个项目的开支有大体的预算筹划,如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的金额与实际财务费用利息支出相比较,从而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扣除金额。
案例分析二: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一标准普通住宅取得收入6.5亿元,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2.03亿元,房地产开发成本1.35亿元,营业税金及附加税费0.364亿元,假设企业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企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为(2.03+1.35)×10%=0.338亿元,另外房地产企业可按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为0.676亿元,这样增值额1.742亿元,扣除项目合计4.758亿元,增值率=1.742÷4.758=36.61%,应纳土地增值税=1.742×30%=0.5226亿元。
如果企业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的利息支出0.54亿元,则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扣除金额=(2.03+1.35)×5%=0.169亿元,房地产企业可按财政部规定的加计20%扣除数为0.676亿元,这样增值额1.455亿元,扣除项目合计5.045亿元,增值率=1.455÷5.045=28.84%,应纳土地增值税=1.455×30%=0.4365亿元,企业应该选择据实扣除这样节税效果明显。
如果企业的利息支出为0.135亿元,增值额1.86亿元,扣除项目合计4.64亿元,增值率=1.86÷4.64=40.09%,选择据实扣除应纳土地增值税=1.86×30%=0.558亿元要大于不据实扣除的金额,所以企业要统筹规划利息开支,选择有利于节税的方案。
二、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风险防范的探析
对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同时,我们应考虑到根据国家有关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法规,要充分考虑节税的同时有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要建立合理有效的防范措施。
(一)要考虑纳税筹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制定纳税筹划方案中,必须全面了解税法和政策的相关规定,做出不同的纳税方案,研究适合本企业的节税活动,进行优化选择,做出最合理、最合法的税收筹划方案。
(二)纳税筹划应该具有超前性
土地增值税筹划应该从项目投资决策前开始纳税筹划,而不是等到项目结束才想到筹划,因为等到项目结束时,相应的纳税义务已经确定,往往没有可以回旋的余地。随着房地产企业的蓬勃发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对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三)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进行筹划
在以上所谈到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的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案中,这些思路首先要服从企业实际经营规划和策略,而且每个企业的差别很大,要根据实际情况,在合理和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纳税筹划,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实现企业利润的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2.
关键词:财务管理;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是指以盈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与服务的企业。房地产企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影响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与住房质量。纳税筹划是指各类企业在符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前提下,选择最合理的纳税方案,以此来减轻企业内部的经济压力,提高企业整体效益的一种纳税管理手段。我国目前税收种类繁多,纳税工作复杂。随着我国税收政策的改革,房地产企业面临着巨大挑战,因此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工作尤为重要。此外,提高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能力,能够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经济负担,提高房地产企业经济效益,对促进房地产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一、纳税筹划对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一)对财务管理对象的影响
财务管理对象主要是指企业的资金流动与运动。纳税筹划对房地产财务管理对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房地产资金流动方面。一方面,房地产企业按照国家税法规定,通过调节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或减少无形资产分摊年限,进而减少房地产企业整体利润,从而推迟房地产企业纳税,并将纳税时间调整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最大的年限。另一方面,房地产企业通过国家所颁布的免税、减税等相关政策,降低房地产企业纳税成本,进而减少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动。此外,房地产企业还可以选择不同形式计价方式,如分期支付等,减缓资金流动速度,提高房地产企业经济收入。
(二)对财务管理目标的影响
财务管理目标是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评价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准。房地产企业若想持续健康发展,就必须针对其自身特色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目标。房地产企业若想在现今市场经济环境下稳步前行,就应采取相应措施,降低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各类成本支出,如税收成本等。纳税筹划能够实现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目标,其作为一种规划手段,主要是围绕房地产企业管理目标而展开的,纳税筹划的优劣直接关系着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目标能否实现。当前房地产企业正处于巨大压力之下,其内部压力并不低于外界压力。因此,房地产企业在进行财务管理时,应注重纳税筹划的积极意义,深入挖掘纳税筹划的特点,兼顾企业发展的长久利益,制定符合企业自身特色及财务管理目标的纳税筹划方案,进而提高房地产企业的综合竞争力。
(三)对财务管理内容的影响
财务管理内容与纳税筹划之间是相互交叉关系。现阶段我国财务管理主要分为资产融入、投资、经营及收益四个环节。纳税筹划贯穿于这四个环节之中。首先,在房地产企业融资阶段,应充分考虑我国的房地产税收政策及税收法律调整范围,合理地制定纳税筹划方案,进而为房地产企业选择正确的融资方式奠定基础。其次,投资作为房地产企业的关键环节,关系着房地产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成功的房地产投资能够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平稳的发展,失败的房地产投资能够引发房地产企业破产等不良后果。纳税筹划在房地产企业投资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不仅能够降低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成本,同时也能优化房地产企业资金配置,控制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向,进而提高房地产企业经济效益。因此,房地产企业在投资前,应做好纳税筹划工作,充分了解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确定投资规模,进而实现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投资目标。再次,在房地产企业经营、生产、宣传过程中,应详细地计算每一个环节的开销,融入纳税筹划思想,进而选择更合理的生产经营、宣传模式。
二、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投资活动纳税筹划方法
(一)延迟纳税
房地产企业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需要有充足的时间获取货币,而遵循国家法规规定的延迟纳税,则会使房地产企业将所要缴纳的税款金额,优先使用到企业日常生产、生活及服务之中。房地产企业在此期间不需要支付高额利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房地产企业资金流通压力,从而扩大了房地产企业经济效益,提高了房地产企业综合竞争力。
(二)利用优惠政策
我国为鼓励房地产企业发展,颁布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例如:房地产企业在进行不动产销售过程中,增值税金额计算中可扣除土地使用年限费用、房屋拆迁等费用。此外,针对房地产企业经营而言,可以利用我国针对高新技术企业、节能产业等有利的增值税税收政策,拓展自身业务。
(三)利用税率临界点
现阶段,我国采取累进税率的方式征收土地增值税,国家会设置相应的税收临界点。房地产企业可充分利用该临界点,当其税率明显低于该临界点时,房地产企业整体税负压力减轻,有利于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动,提高房地产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当税率明显高于临界点时,企业将负担高额税负,极大地增加了企业税负压力。因此,房地产企业应利用税收临界点,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
(四)分解销售价格
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纳税的主要部分,其税率与房地产企业所得的增值税成正相关。因此,房地产企业可采取分解销售价格的方式,将房屋销售与装修分开,从而降低了房地产企业增值额,减少房地产企业所要承担的土地增值税。
三、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我们以某发展集团为例,结合该发展集团实际情况,阐述现阶段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承包项目性质并未明确
不同的业务模式、结算方式所涉及的纳税方式和纳税种类均不同,就该发展集团而言,政府工程是其承接的重要项目。目前,集团承接的政府工程是“代建”,还是“自营工程”性质并不明确。通常情况下,“代建”和“自营工程”存在增值税差异,不明确的项目性质致使集团无法及时地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安置房项目增值税缴纳存在问题
深入分析该集团现阶段采用的安置房项目缴纳增值税模式,可明显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该集团收到的超面积补差,通常按照5%缴纳增值税款,但在“营改增”后安置房项目的等面积部分并未申报增值税,通常是在税务局核算土地增值税时进行补缴。与安置房交付增值税的时间相比,税务局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时间相对滞后。此时,集团再补缴增值税会产生大量的税收滞纳金,便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企业纳税信用,增加了企业纳税负担。
(三)纳税筹划发票管理存在问题
目前,该发展集团在纳税筹划发票管理中,并没有明确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存在不同的增值税发票要求。其所采用的发票主要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一步对发票进行了认证。同时,也并未区分新老项目所使用的增值税计税方法,所有项目均使用同样的计税方法和专用发票,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该发展集团增值税负担。
(四)企业税务风险意识有待加强
就目前现状,该发展集团领导层、管理层、各部门负责人均能意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也具备一定的税务风险意识。但在税务风险发生原因、企业内部潜在的税务风险事件等方面关注度仍有待加强。同时,企业内部各级员工并没有意识到税务风险与自身的关联,往往认为税务风险与其无关,并未意识到税务风险的危害性。此外,该发展集团内部并未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监督评价机制,无法对税务风险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避免,严重增加了集团内部税务风险负担。此外,该集团在税务筹划管理过程中,并没有建立专门的税务筹划部门,税务筹划工作通常由财务人员完成,身兼数职的财务人员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中往往会出现纰漏。同时,集团内部负责纳税筹划的工作人员专业素养仍有待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应持续进行。最后,集团内部对纳税筹划的培训工作开展较少,致使许多工作人员无法掌握最新的税收政策,在开展纳税筹划工作时往往会出现错误,影响了集团信誉等级。
四、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措施研究
(一)明确企业承包项目性质,加快处理增值税进项税额
首先应明确该发展集团所承接的政府项目,是“代建”还是“自营工程”性质。按照国家税法上规定的“代建”应同时符合四个条件:一是该发展集团作为受委托方,其在开展立项等相关手续时应以委托方,即政府的名义进行办理;二是在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委托方、受托方二者间不可私自进行土地使用权、产权转移;三是委托方、受托方二者应签订“代建”合同;四是受托方即本发展集团在项目建设时不应垫付资金,不应以本发展集团名义办理工程结算,但该发展集团在工程结算中主要是以集团名义开展工作。由此可见,该发展集团并不符合国家税法“代建”规定第四条。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承包项目性质,该发展集团应展开相应工作。该发展集团应与税务机关展开沟通,明确受政府委托的工程项目性质,并以项目性质为基础,进一步开展纳税工作。若税务机关明确集团受政府委托的项目为“自营工程”性质,此时集团应将已认定的进项税额进行区分,明确进项税额的归属问题。若进项税额归属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项目,则应对其进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若进项税额归属2016年4月30日之后的项目,应按照自营项目增值税缴纳处理。值得注意的是,若将企业受政府委托的项目认定为“自营项目”,则会出现增加增值税税额的可能,在开展增值税缴纳之前,企业内部负责纳税的财务人员应与相关领导、相关部门商议后再做决定。自营工程增值税缴纳方法为,集团将收到的政府结算金额作为该工程项目的实际收入,2016年4月30日以后的项目应遵循增值税计算公式:项目取得收入/1.09×9%-项目进项税。
(二)安置房项目采用政府回购模式
为避免由安置房项目增值税缴纳问题而引起的集团税务风险问题,集团应进一步明确安置房项目增值税缴纳模式,降低企业税务风险。因此,该发展集团安置房项目纳税方式可选取政府回购模式,在增值税计算上,政府回购模式为政府确定回购价格从而进行增值税计算,在土地增值税计算上,政府除确定税后价格外,还具有确定收入等作用。若该企业在开发房地产的过程中将政府回购全部用于拆迁户安置,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从而减轻企业税负压力。
(三)加强对纳税筹划发票的管理
发票是在商品销售、购买过程中,企业经营活动的开具和收取,是我国税务部门管理的收付款凭证。由于国有房地产企业与常规房地产企业性质有所不同,国有房地产企业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其发票管理应在国家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进行调整。针对该集团纳税筹划发票管理存在问题,集团应进一步明确简易计税、一般计税对增值税发票的要求不同,以此作为切入点,进一步加强纳税筹划发票管理。增值税改革后,老项目与新项目增值税计税方式有所不同,老项目计税方式可依旧采取简易计税,即无需认证进项税,同时不用抵扣进项增值税。而新项目则应使用一般计税,即企业在成本支出时应尽量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减轻企业增值税负担。同时,集团内部增值税发票应指派专人进行保管,且每个月末均应对发票进行判断,确保发票上的数额与财务账本上所记录的数额相一致,应明确所有税务发票均应妥善保管,为集团今后的税务抵扣工作提供真实、可靠依据。
(四)提高企业税务风险意识
增强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意识,能够降低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事件发生概率。首先,房地产企业领导、高层人员应强化税务风险意识,定期组织各级各类人员学习税务风险知识,使税务风险意识深入人心。深入探讨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过程中潜在的税务风险,明确税务风险意识的重要性,让房地产企业各级员工认识到税务风险的危害性。其次,集团中负责税务的人员,应在纳税筹划前了解国家税务优惠政策,积极与税务机关沟通,了解税务机关行政标准为纳税筹划做充足准备。最后,集团应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监督评价体制,全面监控房地产企业内部涉税业务,参照行业内部纳税指标,制定符合企业实际的税务风险管理目标。通过多媒体、计算机技术对税务风险进行评估,制定相应的税务风险应对办法。同时,应将税务管理落实到集团内部的各个方面,根据事先了解的国家政策,制定合理的纳税筹划方案,严格监督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情况,预防税务风险事件,事后应总结纳税筹划方案实施经验,提升纳税筹划能力,进而保障房地产企业可持续发展。此外,集团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建立税务管理部门,指派专业人士从事税务管理,提高税务管理专业性。同时,加大税务管理人员招聘力度广纳贤才,招聘专业性强、税收管理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士。针对集团内现有的财务人员、纳税筹划人员应开展相关培训工作,积极学习国家最新的纳税政策,增强纳税筹划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提高其法律素养,确保纳税筹划工作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能灵活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实现纳税筹划工作与集团实际经营发展相结合。纳税筹划的内容包括五方面:一是避税。主要是指纳税主体采用不违法手段,进而获取避税筹划。此行为虽不违法,但也不应提倡。近年来国家对避税行为进行严厉管控,避免该现象发生。二是节税。是指纳税主体依照国家所颁布的税收优惠政策合理纳税,是纳税筹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国家提倡的纳税筹划手段之一。三是规避税收陷阱。主要是指纳税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要陷入税收条款中所被误认为的税收陷阱,从而加重纳税主体的经济负担。四是税收转嫁筹划。主要是指纳税主体通过对其所销售的商品进行价格调整,从而将税收转嫁给他人承担,进而减轻企业税负压力。五是涉税零风险。主要是指纳税主体在进行申报税务时,不会出现任何违法行为及纳税风险事件,通过该手段,纳税主体能够巧妙地避免纳税风险事件发生,进而减轻企业经济压力。
五、结语
总而言之,在经济发展的大环境下,基于财务管理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受多方面因素影响,只有选择正确的纳税筹划手段,才能合理地规划房地产企业资金流动去向,减轻税务为房地产企业带来的经济负担,保证房地产企业能够平稳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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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纳税筹款;新会计准则
一、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纳税筹划指的是在我国税收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纳税人为了达到减税、节税的目的,通过各种经营安排进行的一系列财务活动。对于企业纳税筹划来说,这种财务活动必须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合法性
一切纳税筹划都需要基于符合国家法律的基础之上进行,不能突破国家税收法律的框架和界限,否则就会转变成为偷税漏税行为。
(二)预见性
企业必须在履行责任义务之前已经安排好的纳税筹划活动,而不能够在企业经营活动结束之后,才通过各种方法和手段来达到减税、节税的目的,例如制造假账等等。
(三)成本性
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根本目的是通过减少赋税达到降低资金成本的目的,但是在筹划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带来资金成本的支出,当支出大于减少赋税的收益时,纳税筹划方案不予成立。
二、基于新会计准则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借贷利息的纳税筹划
目前,我国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项目资金都是通过借贷而来,这种借贷方式有着借款周期长、借款数额大、借款利息高等特点。此时,房地产企业就可以采取合理的利息扣除方式来完成借款利息的纳税筹划工作。第一,房地产企业可以在项目开发成本中计入房地产项目完工之前的借款利息费用。尤其是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还可以将土地使用权支出金额和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的总额加计20%扣除,从而达到增加扣除条目、降低增值金额的目的,通过税率和税基两个方面共同减轻企业缴税负担。第二,当房地产项目开发完成之后,其利息费用能够提供相关金融机构证明,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来计算的,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收据凭证扣除,但是不能超过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得出的金额数目;如果不能提供相关金融机构的证明,或者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来计算利息费用的,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费用计算方面,要按照土地使用权支出金额和房地产项目开发成本总额加计10%一下扣除。
(二)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延迟纳税筹划指的是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拖延房地产项目完工时间的方法,达到延缓企业缴税时间、减小企业资金压力的目的,这种方法实际上也能够体现了企业合理进行纳税筹划的良好效果。由于企业已经完成项目开发之后,就不能够按照计税毛利率的方式来纳税,但是,国税发[2009]31号政策文件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费用较低,基本没有任何所得可以进行所得税的缴纳,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按照政策文件内规定的房地产项目完工条件,尽量延迟项目的完工时间,这样既利用了我国税收法律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又可以达到合法延迟纳税的目的。企业还应该足额购买税收法律内规定的能够税前扣除的费用,包括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生育保险等等,这样使得企业在遵守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同时,又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的缴纳。
(三)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对于确定是否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有着明确规定,房地产企业可以根据我国税法的判定标准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关于房地产项目的代建行为是否进行征税这个问题,我国税法中有着明确规定,房地产项目的代建行为指的是由客户指定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代替其进行项目开发,当项目开发完成之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向客户收取一定的代建资金。对于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来说,由于其代建资金收入没有发生实际的房地产权转移,所以其代建资金收入属于劳务性质的收入,因此不在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内。我国税法中指出:当一方付出资金,一方付出土地,由双方共同合作完成房地产建设,待房地产建设完成之后按照既定比例分房自用的,可以暂免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待房地产建设完成之后进行实际转让,需要对其征收土地增值税。由此,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可以通过税法相关规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从而达到有效降低缴税金额的目的。
三、基于新会计准则的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纳税筹划需要多部门配合完成
企业实际纳税筹划工作中,计财部门只能够正确的反映出企业整个生产经营的过程,而纳税筹划、生产经营、投资集资等一系列具体业务也需要其他部门相互配合完成。房地产企业的房地产企业税负是在其生产经营的过程中产生的,企业的缴税与生产经营的具体业务密不可分,因此,纳税筹划要以房地产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作为起始,这也是在计财部门完成财务核算过程前的具体业务。由此,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需要企业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和有力支持,在进行纳税筹划工作之前,首先对企业业务流程进行严格规范,加强税务管理,促进企业各个部门之间的沟通合作。结合房地产企业实际纳税筹划经验来看,只有对企业业务流程的所有环节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才能够最终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二)纳税筹划应该防范风险出现
房地产纳税筹划风险包括企业在完成纳税筹划的过程中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最终导致企业纳税筹划的终止或失败的可能。因此,房地产企业应该不断加强我国税收政策的学习,提高纳税筹划风险责任意识;对企业纳税筹划负责人员进行专业课程的培训;企业领导层应该重视税企关系,加强沟通和联系。其中,企业纳税筹划负责人要有较高的知识水平,要熟知税务、财务、会计等多方面的技能知识,这样才能通过自身良好的职业素养为房地产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总结
综上所述,本文在基于新会计准则下,从三个方面介绍了房地产企业的纳税筹划,探讨了房地产企业在纳税筹划过程中应注意的部门配合和风险防范问题。随着我国税法的改革完善和市场经济制度的健全,相信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工作越来越有章可循、有理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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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房地产;纳税筹划;措施;意义
2013年2月20日出台的楼市调控“国五条”,这无疑给房地产行业的销售带来一定的影响。这时,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来减轻税负就显得十分必要。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在不同时期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但是,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必须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从企业整体上进行筹划,避免由于纳税筹划方案失误或失败而导致的财务风险。
一、房地产行业的财务特点
房地产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为国家的经济建设贡献了较大的力量。但这个行业有自身的特点,那就是房地产销售的投入很高,然而其见效是缓慢的,在生产的过程中,遇到的风险系数也很大,例如债务繁重。国家对于房地产业所征收的税种以及税费都是比较多的,主要的税种有营业税、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房地产业的经营模式有其特殊性,所以其资产负债率一般比较高、从事房地产业不仅需要较大的投入而且还要承担较为重的税。因而作为国家层面应该着重从减轻房地产行业的税来着手,使得企业自身的利润得到保证。
二、房地产行业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对于纳税筹划来讲较为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企业需要进行纳税筹划的话就必须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或者对现行的会计制度进行完善,以此来对企业的财务流程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得企业的管理者能够来通盘的对企业的管理进行考虑,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更加的规范化。
2、有利于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企业的财务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目前企业所面临的主要的问题还是经济效益不高,其发展还往往借助的是规模效益也就是规模化的发展来形成的企业效益,最为重要的体现就是在核算的过程中没有分开,因而这会使得企业所要缴纳的税费增加。作为企业可以选择合适自身的会计核算方式,企业的纳税筹划是企业完善其财务管理制度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
3、可以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对于从事房地产的企业来讲其最大的问题就是企业的税赋,这对于企业来讲是一个非常大的负担。早在2012年我国的房地产的几种税的税收就达到了10128元,这个额度比上年增长了23%之多,房地产在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中的比例甚至占到了17%之多,因而可以看到房地产业的税还是比较重的。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的筹划,可以使得企业能够减少大量的税,通过这笔钱就足够能支撑起房地产业的发展,这样才能够真正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
三、房地产行业主要税种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业的纳税筹划和平常所讲的偷税漏税不同,房地产业的纳税筹划是在符合我国税法的相关前提下进行的,通过对房地产业中涉税的业务进行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来形成较为科学合理的纳税的方案,从而能够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合理的减少企业的纳税,进而实现企业纳税减少使得企业的自身的利润得到保证。本文从房地产中较为重要的税种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三种税种来对企业的纳税进行筹划。
1、营业税纳税筹划
按照我国的税法的相关的规定,如果企业的投资是以无形的资产或者是不动产进行登记的,并且和主要的投资方进行利润的分配以及风险共担,那么这种情况就不需要征收营业税。房产地开发行业是资金密集型的企业,其每年的营业税是一项很大的开支,如果能够在营业税方面利用国家的减税政策来减税,对于企业来讲是非常有效的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的一种方式。以下来对营业税的延期缴纳进行分析:案例:某房产企业对外签署了一份销售合同,进行分期收款,在合同中,房产品总额为500万,共4次分付,首付25%,后面三次付款均为25%,需要缴纳的税率为5%。在首期付款完成后就进行商品房产权的转让。分析:A在首期付款后财务开始确认收入,应缴营业税:500×5%=25(万元)B若对分期收款进行分期确认,依次的营业税:500×25%×5%=6.25(万元)后面3次付款所交交营业税:500×25%×5%=6.25(万元)这种延期纳税是依据有关税策进行推迟延缓的纳税方案。在纳税款方面总额相同,但由于是分期缴纳,中间节省了一些利息。纳税依据为国税发[2003]83号,政策名称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纳税人建设出售的是普通的住宅,并且增值额度并没有超过规定额度的20%的话,就能够免除相应的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税部分超过规定规定的20%,那么就应该缴纳全部的增值额度。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既开发了普通的住宅,又进行了其他类型的房地产项目,那么对于两种不同的类型就要进行单独的核算;如果不对这两种类型的住宅计算增值额度或者无法确切计算增值额度的就不能够享受减税的政策。增值额的临界点为20%,因而可以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地产项目的类型不同来进行分别的核算通过纳税规划来有效的减少需要交纳的税费。案例:甲公司要购置房屋一栋,承包给某房地产公司建设。该房地产公司预计建成该房屋的售价为11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660万。甲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应如何进行合作规划纳税?这里有两套方案(单位:万元):方案1:由甲公司出资,房地产公司承建该项目。由此房地产公司纳税与收益情况如下:(1)土地增值税:(1100-660)/660=66.7%(2)应纳土地增值税:440*40%-660*5%=143(3)应纳营业税:1100*5%=55(4)应纳附加税:55*10%=5.5(5)所得税前利润:1100-660-143-55-5.5=236.5方案2:甲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由甲公司出资970万元,房地产公司出地,在房屋建成后甲公司会分得房屋95%的所有权,房地产公司会分得5%的房屋用作办公用,甲公司花费52万元承租房产的5%,租期为50年。根据当前的税收政策财税[1995]48号的第二条规定,则合作建房的一方出资、一方出地的,建成后自用的,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以及营业税。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公司纳税、收益情况是:(1)所得税前利润:970-660=310(2)应纳房产税:1*12%*52=6.24(3)应纳营业税及其附加:1*5.5%*52=2.86(4)甲公司减少支出:1100-970-52=78(5)房地产公司增加利润:310-236.5-6.24-2.86=64.4由此,甲公司和房地产公司通过合作来建设房屋,房地产公司可以节省纳税,对于甲公司来讲,也节省了78万元的支出。
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目前国家针对房地产业的税务的减免政策较少,对于企业的纳税筹划来讲就是通过对涉及业务统筹安排使得企业能够减少税额。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方向来进行。
(1)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最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律中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如果按照直线折旧法进行折旧的可以依法给予免除税务。所以对于纳税的筹划只能够从企业纳税固定资产的折旧的年限以及相应的预计残值来进行纳税的筹划。第一种方式是尽量减少纳税的年限。折旧对于企业的纳税筹划是重中之重,如果折旧的额度越大的话,那么企业所应该缴纳的税款中扣除折旧费用,能抵税,从而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少,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折旧抵税的纳税筹划的方式。通过将固定资产的折旧的年限进行缩短有助于企业能够迅速的回笼资本,使得企业在前期所能够预定的花费增多,但是企业后期的成本将会大量的减少,但是对于固定资产来讲所扣除的折旧的额度还是不变的;另外还要对残值进行合理的计算预测。新的企业税法没有对预计的净残值进行合理的名词解释,企业可自行对企业的净残值进行分配,只要该数值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就是可行的。
(2)对于销售环节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的税额一般可以分为按实际扣除项目和按标准的限额扣除的项目。如果房地产业企业能够合理的利用政策对二者进行纳税筹划,通过对限额扣除政策的有效的运用,那么企业的只能够在企业的纳税之后的政策就能够变为税前的限额的扣除。房地产的广告费也是较大的一项支出,其目的就是为了销售房产而进行的一种推广的行为。根据税法的规定,房产企业每年有15%的销售收入的广告费可予扣除,这是针对那些有子公司的房地产企业将广告费由总公司支付,无疑增加了子公司的纳税额。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竞争异常的激烈,作为房地产企业如果想要建立自己的品牌,那么如何赢得群众的信任就是最为关键的,如果想要实现这个目的,那么企业做一定的推广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企业最大的费用的列支是一个关键的问题,也是人们急切要求关注的问题。根据我国的税务法的相关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用于宣传支出的广告费如果不超过其收入的15%那么是可以在纳税的过程中进行扣除的。因而企业应该积极地申报自身广告费的支出,作为企业自身申请扣除的广告费和企业所赞助的广告费用应该严格的进行区分。由总公司进行统一广告费的列支会增加子公司的税费,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让企业的子公司来承担一定的广告费用,使得所有的广告费能够实现统筹规划尽量不超过15的限额。
综上所述,因而作为房地产企业来必须要学习和利用好国家的减税政策,使得企业的合法的利润得到保证,为其进一步的发展提供资金的基础。在各个地区房地产公司的项目开发过程中,通过财务纳税筹划,有利于将企业的财务会计水平进行提高,同时为房地产企业赢得政策调条件下允许的合法利益,这能有效提高企业的资本增值和增强竞争力。不仅如此,它还为国家的政策调控进行有力的发挥,配合大政策实现税收这种隐形的杠杆功能,为国内房地产企业走向国际大型企业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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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
一、营改增背景下对企业税收的影响
(一)税负不降反增
消除重复纳税、降低企业税负是营改增方案实施的目的之一,但是从近年来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情况来看,却出现了税负不降反增的现象。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营改增之后,房地产开发企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从表面上来看高于营改增之前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二是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设周期长、参建主体多,属于劳动密集型的项目活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企业很难在成本费用支出环节取得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企业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税收负担加重。三是营改增之前,企业享受营业税差额征收的优惠政策,税收优惠幅度较大,然而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纳税筹划更加复杂,并且税收政策的优惠力度不足。
(二)税务风险增大
营改增背景下,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环境带来了巨大变化,导致企业在税务管理中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因素,增大了企业税务风险,易给企业带来损失。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国家持续加大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力度,并将税收调控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若企业未能及时了解和遵循最新税收政策,则有可能使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偏离税收政策要求。二是增值税纳税筹划较为复杂,需要财务人员思虑周全,着眼于开发项目的全寿命周期进行筹划。一些税收筹划方案虽然能够降低企业税负,但与此同时也降低了企业整体利润额,所以会使企业面临更大的资金压力。三是由于税务机关与企业财务人员对同一税收政策的理解可能存在偏差,所以企业的纳税筹划方案未必能够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使企业面临着纳税筹划失败的风险。四是企业纳税筹划涉及多个税种,若企业在项目经营周期内调整经营策略,则会直接影响到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效果。
二、营改增背景下的企业纳税筹划方法
下面从营改增之后房地产企业主要缴纳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三大税种入手,分析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增值税筹划方法
1.调整销售策略。根据现行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销售精装修房产,并在买卖合同中注明精装修费用,无需视同销售。例如,A企业转让精装修房产,装修涵盖电器、家具、装饰等,其中电器、家具的购进价格为200万元,销售收入1000万元,那么无需对电器家具征收17%的增值税,只需要对1000万元销售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11%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这样一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仅可以通过销售精装房获得节税收益,而且还可以增加商品房的销售优势,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购房需求。2.优选合作方。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优选合作方,尽量与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劳务派遣公司合作。在项目合同中可约定甲供材料,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材料供应商,获取足额的材料采购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税额抵扣。在房屋销售环节,企业可委托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劳务公司销售房屋,获取6%的进项发票用于抵扣。若企业采用自己的销售队伍开展销售活动,则无法抵扣由此产生的人工成本。
(二)土地增值税筹划方法
1.合理选用定价政策。土地增值税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在项目开发成本一定的前提下,项目增值额越高,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就越高,对企业税后利润会产生直接影响。所以,企业必须要合理确定房地产售价,准确测算土地增值税和税后利润,选取节税收益最大化的定价策略。例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开发项目准许扣除的进项税额为3300万元,现有两套定价方案:方案一,房地产销售收入为4900万元;方案二,房地产销售收入为5000万元。方案一的土地增值额为4900-3300=1600万元,增值率为1600/3300=49%,适用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应交土地增值税1600×30%=480万元,税后利润为4900-3300-480=1120万元;方案二的土地增值额为5000-3300=1700万元,增值率为1700/3300=52%,适用土地增值税税率为40%,应交土地增值税1700×40%-3300×5%=515万元,税后利润为5000-3300-515=1185万元。通过方案对比可知,虽方案二的应交土地增值税较大,但税后利润却较高,所以应选用方案二。2.借款利息筹划。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若能够按照转让项目划分利息支出,且金融机构可开具相关证明的,准许在税前扣除。若企业不能在项目开发与其他生产经营之间准确划分借款利息支出,且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要按照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两项之和的5%作为利息扣除限额。所以,企业可在比较两种利息扣除方式带来的节税收益之后,最终确定利息扣除方式。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若房地产企业的开发项目定位于普通住宅,则可充分利用土地增值率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这一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例如,A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住宅项目,房屋销售收入为4000万元,允许扣除项目费用为3200万元。在纳税筹划之前,该住宅项目的土地增值额为4000-3200=800万元,土地增值率=800/3200=25%,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该项目适用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应交土地增值税=800×30%=240万元,税后利润=4000-3200-240=560万元。在纳税筹划之后,将房屋销售收入降到3840万元,允许扣除项目费用仍为3200万元,土地增值额为3840-3200=620万元,增值率为620/3200=19%,可以享受到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税后利润为3840-3200=640万元。经过纳税筹划的税后利润比纳税筹划之前多640-560=80万元。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
1.延迟纳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的基础上,充分利用现行税法对企业所得税可弥补5年亏损的这一规定进行筹划。为缓解企业的资金压力,企业可在相关文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采取推迟完工时间的方式延迟纳税,用以弥补企业项目建设前期的亏损。2.利用税前扣除项目。房地产企业要充分利用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用足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的抵扣限额,合法增大税前扣除项目数额,降低所得税计税基数。
(西安市房地产经营二公司,陕西 西安 710003)
[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房地产行业也得到了很大了发展,近年来,房价突涨,致使一些工薪阶层住房困难,房地产企业税负过重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而土地增值税又是其中重要因素。本文主要阐述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相关要点。
[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纳税;企业税;税率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住房需求的提高,我国房地产行业得到了很大了发展,近年来,房价突涨,致使一些工薪阶层住房困难,除了土地成本快速增长以外等因素,房地产企业税负过重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而土地增值税又是其中重要因素。
1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概念
土地增值税(land appreciation tax ),是指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土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用等支出后的余额。
2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现状
我国土地增值税自从开始征收到现在,虽然总额不是很大,但是增长的速度却是非常之快。据有关资料调查表明, 从1994 年到2006 年这十二年间,我国土地增值税的平均增长速度为每年百分之九十一。仅2006年~2008 年两年时间里,我国土地增值税收入就从原来的231 亿增长到537 亿元。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存在很大的弹性。在当前大环境下,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障碍重重,不少地方政府出于一些小的个人的利益而忽略了大局,他们只想着自己的政绩和效益考虑,所以在清算意愿和执行力度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另外一方面,土地增值税存在征管难度大、税收成本高的问题,对过往楼盘土地增值税历史追缴的问题尚不明确,导致土地增值税征管效果不甚理想,也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了很大的税收隐患。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近年来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出台了一些相关的税收政策,使得与房地产企业相互配套的税收法律法规日趋完善。特别是近些年政府不断出台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房地产行业的纳税行为,许多原来合法的筹划方案成为违法行为,使纳税筹划的空间进一步缩小。
(1) 众所周知,过去我国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都是采用设立项目公司方式进行经营,为了达到躲避税收目的,往往采用土地进行投资或联营。但是自我国于2006 年3 月颁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 号)法规,其中就有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也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2) 第二个普遍运用的筹划方式就是一些房地产单位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加计扣除的方式减少土地增值额。我国于2009年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根据规定,公司不能将借款费用作为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加计扣除的基数,应将利息支出从房地产开发成本中调整至开发费用,作为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
(3) 第三类房地产企业普遍采用的躲避土地增值税方式是将开发的一部分房地产转为自用或用于商业型地产之后,把该部分房产的产权通过关系办到自己名下,从而达到免交土地增值税目的。但是随着我国法律不断完善,我国于2006年又频法了相应的法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 号)的规定,对转作自用部分的商品房应作为视同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3我国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发展
在我国,企业的税收筹划活动还刚起步,一些理论还不够成熟,一些人士对税收筹划存在着一些不正确的看法和认识,总以为税收筹划等同于偷税。对一些概念的理解也有不同的看法和观点。同时,我国企业层次不均,企业财务管理水平也不一样,这些因素都使我国企业税收的筹划发展受到严重制约。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竞争能力的提高。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家税后体系的日趋完善,企业税收筹划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我国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多、税负重,税收的现金流及税收成本很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的利润,税收筹划也成为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另外随着跨国房地产企业不断涌入中国市场,这给国内房地产企业带来很大的冲击力,90 年代后期到本世纪初更是发展迅速。
在现代社会经济生活中,房地产业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增长和居民消费水平的不断提升,这为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一个机会。另一方面,在我国大环境的影响下,国家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的宏观调控也使我国房地产企业面临更加激烈的竞争,房地产企业暴利的年代已经一去不返了,所以运用税收筹划科学合法的降低税收负担,,通过科学的税收筹划避免企业财务风险和实现利润最大化,已经成为我国房地产企业在市场经济中加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
4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对策
4.1房地产企业应树立正确的纳税筹划观
将税收筹划认识贯彻到整个公司管理层,并上升到公司的决策层。房地产企业纳税应是企业领导层的一项决定,在纳税筹划过程更重要的是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过程。房地产企业领导在做决策时要注重规范性、战略性的筹划,千万不可为单纯追求节税收益的增加而导致开发或经营成本的上涨。因此,房地产企业在纳税筹划时,企业管理层和财务部门不仅要关注财务、税务方面的事项,而且还要关注企业经营和战略管理的各个方面。
4.2加强税务学习、做好培训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我们知道在大多数企业经营管理中都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并且都与税收有一定关系。在现代企业中,有一大部分员工对税法是有些了解的。可绝大多数企业职员并不了解税法。所以,这就要求我们企业要定期的对员工进行税法宣传和税务培训。根据经验,通常我们对职工进行培训要经过这三个方面:(1)针对全体财务人员要进行定期的税法培训,一般每季度进行一次,不断更新税法知识(2)针对企业管理层的税法培训,一般每年进行两到三次,强化管理层的税务理念;(3)针对企业全体员工的不定期的税法知识普及培训。综上所述,遵守税法,有法可依,依法办事,不仅仅是税务管理人员或者财务人员的事,而需要企业全体员工共同遵守,同时需要公司管理层的大力支持,才能有效的贯彻税务筹划。
4.3树立依法纳税理念
以法律为准绳。现代房地产企业应该在国家法律条文的允许下结合相关税收法规政策根据自身的情况进行合理筹划。房地产企业必须具有风险意识,注重税收筹划风险管理,同时要依法树立税收筹划理念,我们一般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条件下,要通过对自身经营方式和投资方式等涉税事项作出事先安排,一般在企业纳税行为发生之前进行财务预算,正确计算税额以及合理规划完税期间,以达到少缴税或递延缴纳以实现企业税后利益最大化企业,强化税收筹划不是进行偷税,而是尽可能做到不多交税、不重复缴税,进而达到合理避税的程度。
5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特征及土地增值税筹划的重要意义
因为土地增值税税额较大,如果不能合理规划成本,尽可能增加成本扣除比例,或者合理确定销售价格尽量减少增值额,从而降低税率,合理规划缴税期间,企业将会负担很承重的土地增值税及资金成本。近几年来,国家为控制地价过高、投资过热、房价疯涨等问题,相继出现了一些宏观调控的政策,在这样的大环境影响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环境差、投资成本大,融资难,许多小型的房地产企业因为资金链断裂已经破产,产生了许多新的烂尾楼项目,形成了许多呆坏账,给社会带来了一些新的不安定因素。那么如何规避纳税风险,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通过合理的税收筹划,增加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热情,使得房地产企业即能增加利润,实现利润最大化,又能依法纳税,承担社会责任,使得企业良性发展,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具有更重要的现实意义,因此房地产企业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变得非常重要。
参考文献: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策略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开发、建设、销售房地产为主营业务,土地增值税是其主要税负之一。土地增值税是指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取得增值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增值多的多征,增值少的少征,无增值的不征,最低税率为30%,最高税率为60%。
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增值额小,计税额就小,适用的税率也低,土地增值税税负就轻。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
一、开发方式的纳税筹划
(一)合作建房
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税法规定,企业可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实现双赢。假如A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繁华地段拥有一块土地,拟与B实业公司合作建造办公大楼,资金由B实业公司提供,建成后按比例分房。对B实业公司来说,分得的办公楼不含土地增值税,会降低购置成本。对A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作为办公用房,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可节约大量税负,降低房地产开发成本,增强其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这样就实现了出资方和房地产企业的双赢。
(二)代建房
税法规定:代建房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虽取得了一定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根据税法规定,如不采用代建房方式开发,则房地产属于该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时既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又要缴纳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利用代建房方式减轻税负,但前提是在开发之初就能确定最终用户,实行定向开发,从而避免开发后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扣除项目的纳税筹划
(一)利用利息支出的扣除规定
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的利息支出,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即: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即: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根据税法规定,房地产企业据此可以选择:如果企业预计利息费用较高,开发房地产项目主要依靠负债筹资,利息费用所占比例较高,则可计算应分摊的利息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据实扣除;反之,主要依靠权益资本筹资,预计利息费用较少,则可不计算应分摊的利息,这样可以多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假设某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一个房地产项目开发,为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金额3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为500万元。
如果该企业利息费用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其他可扣除项目=利息费用+(300+500)×5%=利息费用+40(万元);
如果该企业利息费用无法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或无法提供金融机构证明,则其他可扣除项目=(300+500)
×10%=80(万元)。
对于该企业来说,如果预计利息费用高于40万元,企业应力争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取得有关金融机构证明,以便据实扣除有关利息费用,从而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反之同理。
(二)利用代收费用并入房价减少税基
税法规定: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可予以扣除,但不允许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相应地,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代收费用就不得在收入中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不动产时,经常要代其他部门收取一些诸如城建配套费、维修基金等费用。目前,纳税人有两种收取方式:一是将代收费用视为房产销售收入,并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二是在房价之外向购买方单独收取。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楼房,售价5 000万元,准予扣除项目金额为3 000万元,代收费用500万元。
两种方案的具体纳税情况见表1。
从表1中可以看出,将代收费用并入房价向购买方一并收取对房地产的增值额是没有影响的,但会增加其扣除项目金额,从而对房地产企业较为有利。
三、销售的纳税筹划
(一)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
通过控制和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来减轻税负的方法,其局限性在于往往要求企业制定稍低的价格,而扣除项目的提高也受到诸多因素的限制和制约。若企业将自身的销售部门分离出来,设立独立核算的房地产销售子公司,先将房地产销售给子公司,子公司再将其对外销售,在向子公司销售房地产的时候可以将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这样这个环节就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而只就对外销售征收土地增值税。
假设某房地产的成本是100万元,方案一:直接以200万元对外销售;方案二:先以12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子公司,子公司再以2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
两种方案的具体纳税情况见表2。
从表2中可以看出,方案二可以分解降低增值率,合理减轻企业土地增值税负担。
(二)将销售与装修分开核算
在现实中,很多房地产在出售之前已经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和维护,并安装了一些必备的设施。如果将房地产的装修、维护以及设备的安装作为企业单独的业务独立核算,则可以一举两得。一是可以合法地降低房地产的销售价格,控制房地产的增值率,从而减轻企业所承担的土地增值税负担;二是原本计入房地产价格的装修、安装等业务收入需要按照5%的税率计算缴纳营业税,分开核算后适用3%的税率。
如某套精装修的房产总售价为100万元,在签订销售合同时分别签订房屋出售合同80万元及装修合同20万元,假设准予扣除项目总额为60万元。
两种方案的具体纳税情况见表3。
从表3中可以看出,方案二能形成纳税的最大化节约。
(三)确定适当的房地产销售价格
房地产销售价格的变化,直接影响房地产收入的增减,在确定房地产销售价格时,要考虑价格提高带来的收益与不能享受优惠政策而增加税负两者间的关系。目前房价飞涨,公司是否应该跟着提高住宅的售价呢,是不是房价越高企业的利润越大呢?
对于普通住宅的房价,因为当增值率不超过20%时,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提高房价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收益,但必须保证增值率不超过20%;对于豪华住宅,虽然没有免税政策,但还是有涨价的空间。当然,应该仔细地测量这个空间,如果房价涨过了购买力,就会造成房产空置。
企业在确定房价时应该仔细测算利润率,结合市场的承受能力,再决定升价与否,升多少或降多少才能使企业的利益最大化。
四、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既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又进行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享受免税优惠。
根据税法规定,这方面纳税筹划的关键就是通过适当减少销售收入或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这样做的好处有两个:一是可以免缴土地增值税;
二是降低了房价或提高了房屋质量、改善了房屋的配套设施等,可以在目前激烈的销售战中取得优势。但是如果没有控制好普通住宅的增值率,就会出现多缴税的情况。
例如: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8年商品房销售收入为1.5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销售额为1亿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5 000万元。税法规定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1.1亿元,其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8 000万元,豪华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为3 000万元。根据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
增值率=增值额÷扣除项目金额×100%=(收入额-扣除项目金额)÷扣除项目金额×100%
应纳税额=增值额×适用税率-扣除项目金额×速算扣除系数
方案一: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不分开核算。
增值率=(15 000-11 000)÷11 000×100%=36%
应纳税额=(15 000-11 000)×30%=1 200万元。
方案二:普通住宅和豪华住宅分开核算,但没有控制好增值率,使其超过了20%,则:
普通住宅:增值率=(10 000-8 000)÷8 000×100%
=25%;
应纳税额=(10 000-8 000)×30%=600万元;
豪华住宅:增值率=(5 000-3 000)÷3 000×100%
=67%;
应纳税额=(5 000-3 000)×40%-3 000×5%=650万元。
两者合计为1 250万元,此时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税金50万元。这是因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25%,超过了20%,还得缴纳土地增值税。但如果能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则可大大减轻税负。控制普通住宅增值率的方法是降低房屋销售价格,销售收入减少了,而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增值率自然会降低。当然,这会带来另一种后果,即导致销售收入减少,此时是否可取,就得比较减少的销售收入和控制增值率减少的税金支出的大小,从而作出选择。
假定上例中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不变,仍为8 000万元,要使增值率为20%,则销售收入从(a-8 000)÷8 000
×100%=20%中可求出,a=9 600万元。此时该企业共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为650万元,节省税金600万元,考虑减少的400万元收入后仍可节省200万元税金。
假定上例中其他条件不变,只是普通住宅的可扣除项目金额发生变化,使普通住宅的增值率限制在20%,那么可扣除项目金额从(10 000-b)÷b×100%=20%,等式中可计算出,b=8 333万元。此时,该企业仅豪华住宅缴纳650万元土地增值税,可扣除项目金额比原可扣除项目金额多支出333万元,税额却比不分开核算少缴纳550万元,比分开核算少缴纳600万元。净收益分别增加217万元(550万元-333万元)和267万元(600万元-333万元)。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途径很多,但是在增加房地产开发费用时,应注意税法规定的比例限制。税法规定,开发费用的扣除比例不得超过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总和的10%,而各省市在10%之内确定了不同的比例,纳税人需注意。
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的市场空间很大,理论空间更大。每个纳税人都应该加强对纳税筹划的关注,以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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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临界点筹划法
我国税法规定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并出售普通标准住宅时,若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若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则应按规定对全部增值额计缴土地增值税。此处所说的“20%增值率”就是指“普通住宅计缴土地增值税的临界点”。基于以上规定,如果出售的普通标准住宅增值率在临界点20%以上,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合理控制出售价格或适当增加可扣除项目金额的方法,使项目整体增值率降低到20%以下,从而达到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目的。一般地,采用这种方法的前提是纳税人项目的增值率在临界点附近,如果纳税人项目的增值率与临界点相差太大,将不利于实际操作,这时就需要分析成本收益,测算筹划是否有利,避免得不偿失。
2.税收优惠政策筹划法
税收优惠政策筹划法是风险最小,成本最低的税收筹划方法。对于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要综合考虑,谨慎选择。我国税法明确规定,房屋建成后如果是按比例分房自用的,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建成后需转让,则需要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此外,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满足以下条件时,缴纳营业税的税目为“服务业-业”,从而可避免缴纳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开发初期就可以确定最终用户,符合代建房条件;反之,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代建房条件,则应按“销售不动产”全额缴纳营业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充分利用我国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实现税收的最优筹划,提高企业在行业内的市场竞争力。
3.两次销售房地产筹划法
房地产销售缴纳的税种主要包括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其中,土地增值税采用超率累进税率,也就是说房地产增值率越高,所缴纳的税率也就越高。针对这种情况,可采用两次销售房地产筹划法,通过分解房地产销售价格,提供税收筹划的实施空间,降低房地产增值率,从而大大降低房地产销售所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在出售时如已进行过简单装修,可将简单装修作为单独的业务进行核算,借助两次销售房地产筹划法减少土地增值税的缴纳。
4.资金筹措筹划法
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融资的两种主要方式。这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于:股权融资不允许税前扣除股息,而债权融资可税前扣除利息。因此,当财务风险可控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通常优先选择债权融资的方式。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债权融资而言,又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和项目长期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的利息支出通常计入当期损益,能够在税前扣除;然而,项目长期贷款的资金成本一般直接计入项目的开发成本。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有以往年度的亏损可予以抵扣或企业在本年度处于亏损状态时,应将利息支出进行资本化;如果处于盈利年度,则应将利息支出进行费用化,从而最大化成本费用。
5.递延纳税筹划法
递延纳税筹划法即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尽可能地分期或者是延迟缴纳税款。在我国,税收收入的主要税源由增值税、营业税两大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组成。其中,流转税以收入为税基,所得税以收入减去可扣除项目后的应纳税所得额为税基。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合理安排经济业务,将纳税期限向后推迟,实现资金的货币时间价值。这种做法并没有减少缴纳税款的数额,但是延后缴纳税款的时间,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相当于得到了短期无息贷款,获得了相对收益。因此,递延纳税筹划法的本质是推迟确认收入及纳税所得额,同时尽早列支费用并及时入账使其能够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
6.会计政策选择筹划法
我国会计准则规定,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具有可选择性,选择的会计政策不同,形成的财务结果也不同。对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其折旧和摊销方法是采用直线折旧法还是加速折旧法,存货计价方法是采用先进先出法还是加权平均法,均会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损益,进而影响其应缴纳税额。通过合理计提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减值和坏账准备,企业可以合理控制损益项目的列支和扣除。
二、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