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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管理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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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管理制度

第1篇:污水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防治饮用水源污染,保障居民身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实行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污染饮用水源的行为。县政府对保护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县政府按照《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地划定的相应水域、陆域,采取措施予以保护,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

本办法所称集中式饮用水源是指县地表水厂的取水水源(城关镇**闸上游500米处)。

第二章保护区的划分

第五条县城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

(一)一级保护区:正常水位下自取水口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

(二)二级保护区:正常水位下自一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3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上游至**职中和**电站附近);

(三)准保护区:正常水位下自二级保护区上界起上溯5000米的水域及其两侧纵深各200米的陆域(上游至山西庄闸附近)。

第六条县环保局对划定的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确定地理界限,设置警示牌,并在一级保护区设置醒目的隔离标志,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标志和警示牌,或擅自移动警示牌位置。

第七条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控制。

第三章环境保护及要求

第八条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各级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以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

(二)不得毁林开垦或者采石、采砂、取土;

(三)不得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四)不得使用炸药、毒药捕杀水生动物;

(五)不得新建、扩建化学制纸浆、印染、染料、制革、电镀、炼油、农药、化肥和其他污染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企业;

(六)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排放、倾倒工业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含放射性物质的污水以及其他废弃物;

(七)不得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等;

(八)装载有毒有害物质的船舶和车辆通过保护区必须有防渗、防溢设施。

第九条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三)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四)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

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条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第九条的规定外,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向水体排放污水;

(二)从事游泳、水上训练、人工养殖和其他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

(三)停靠机动船舶。

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已设置的排污口,由县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限期治理。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有关乡镇及部门应当根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目标,按照各自职责,制定本地本部门保护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环保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环保局应加强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的环境状况监测,并根据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环境保护目标,制定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区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在污染物排放超过总量控制时,依法责令超标排污的单位限期治理,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立项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征求县环保局的意见。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否决的项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立项、征地手续;

县水利局应当科学制定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的规划,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加强对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源的管理和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水资源;

县市容局负责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区内排放或倾倒生活污水、粪便和垃圾的监督管理;

县怀洪新河管理局负责对**以西至**湖水面和两岸环境的监督管理;

县淮河河道局负责合理调度水资源,开闭分洪闸,并对分洪闸以西至**沿岸圈堤环境进行监督管理;

县林业局应加强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提高水体自净能力;

县卫生局负责一级环境保护区内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的水质卫生监测和卫生监督管理,参与保护区的划定和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制定等工作;

县农委应当加强对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区内农药、化肥的施用和畜禽粪便处理的监督管理;

县畜牧水产局负责监督检查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畜禽及水产养殖行为;

**省怀洪新河管理局**闸管理处负责**闸的开闭;

县海事处负责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环境保护区内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应及时处理以上各单位发现的和群众反映的问题。

第十二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在保护区从事养殖活动,必须依法办理养殖许可手续。

第十三条在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污染严重的项目,由县政府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者转产、搬迁。

第十四条县环保局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第十五条因发生突发性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生活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责任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排除或者减轻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并立即报告县环保局和县卫生局,接受调查处理。

县环保局接到初步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县政府和市环保局报告,由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污染,同时启用备用应急水源,保证正常供水,并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进行处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环保局根据《**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生活垃圾的;

(二)向水体排放、倾倒含有高、中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三)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溶洞排放、倾倒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它废弃物的;

(四)利用储水层孔隙、裂隙、溶洞及废弃矿坑储存石油、放射性物质、有毒化学品、农药的;

(五)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它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的;

(六)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环境保护区内,设置垃圾、粪便和易溶、有毒有害废弃物集中堆放场或者转运站的;

(七)在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水上训练、人工养殖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停靠机动船舶的,由县海事处责令其驶离,并可依法予以罚款。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的,或者改建项目未削减污染物排放量的,由县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内,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处罚款;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盗伐、滥伐、毁坏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由县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中、、、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奖励和表彰

第二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县政府给予奖励和表彰:

认真执行本办法,积极防治水污染,成绩显著的;

在饮用水源监测、监督管理、宣传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保护水源地植被、林木成绩突出的;

检举、控告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功的;

第2篇:污水管理制度范文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制度,又称纳税登记制度,是纳税人在开业、歇业前以及生产经营期间发生有关变动时,在法定时间内就其经营情况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基本制度。建立税务登记制度,对加强税收征管、防止漏管漏征、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观念,具有重要意义。

(一)税务登记的范围

1.凡在我国从事生产经营,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的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及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都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除税务机关规定不需办理税务登记者外,应当自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成为法定纳税人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境外企业,以及外籍人员、无国籍人员和其他境外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建筑、安装、装配、调试、修理等工程作业和提供咨询、培训、管理以及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或其他劳务活动的,应当自签定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外籍或无国籍人,应当自入境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主办商品交易会、订货会、展销会、展览会、交流会以及其他经营性业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主办文艺演出、体育表演及其他文化艺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在正式开始之前,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知照的情况,定期相税务机关通报。这是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新增加的内容,目的是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税务机关的配合,促使纳税人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为,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2.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如有的纳税人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3.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4.外出经营的纳税人,应于到达经营地之日,持原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向到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报验登记。

另外,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代扣代缴或代收代缴税款凭证。具体办理范围和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二)税务登记的内容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应当提出申请登记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

纳税人在填报登记内容时,应当根据不同情况相应提供有关证件和资料。

(三)税务登记证件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查、经营的纳税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号。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账户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此项协助义务是2001年《税收征管法》针对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多用户开户、逃避税源管理的问题而新增规定的。这有助于提高税务登记证件在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同事有助于加强税收征管。

纳税人领取的税务登记证和扣缴义务人领取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凭证,不得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仿造。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二、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凭证是纳税人记录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经济核算的主要工具,也是税务机关确定应纳税额,进行财务监督和税务检查的重要依据。因此,加强账簿、凭证管理,不仅是保证纳税人正确计算应纳税款、严格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也是打击、查处偷漏税的有效途径。因而是税务管理的重要内容。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应该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

这里所指的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账簿。根据合法、有效的凭证记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导账簿。

(二)财务、会计制度及其处理办法的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及时报送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相抵触时,应依照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应为税款、代扣代缴和代收代缴税款。

(三)账簿、凭证的保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按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保管期限妥善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一般地说,账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至少要保存15年;私营企业的会计凭证、账簿的保存期为15年,月、季度会计报表为5年;年度会计报表和税收年度决算报表要永久保存。

账簿、记账凭证、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损毁。

(四)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

为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水平的提高,加强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建设,以强化税收征管,2001年《税收征管法》修订后新增规定,国家根据税收征管的需要,积极推广使用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不得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目前国家推广使用的税控装置主要有税控收款机、税控计价器等。

三、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按照规定期限和内容就纳税事宜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的一种法定行为。广义上的纳税申报还包括扣缴义务人发生扣缴义务后,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法定行为。纳税申报既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和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法定手续,也是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核定应纳税凭证的主要依据。

(一)纳税申报的范围

根据《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依法确定的纳税期限或扣缴税款期内,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及其他应税项目,或无论有无代扣、代收税款,均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即便是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免税期间也应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的内容

纳税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纳税申报表的主要内容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额,税款所属期限等。

扣缴义务人办理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时,应如实填写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并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合法凭证及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新晨

(三)纳税申报期限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一般来说,以1日、3日、5日、10日、15日为一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后5日内申报缴纳税款;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应于期满后10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确有困难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经核准延期办理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款的结算。

第3篇:污水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管理,确保安全供水和优质服务,根据《**市供水管理条例》、《**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本规定所称供水调度、水质是指在自来水的原水取水、制水、供水过程中的调度、水质;贸易计量是指供水企业之间、供水企业与用户之间的原水、自来水的贸易计量。

本规定所称供水企业是指自来水供水企业、原水供水企业。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县)所属供水企业的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水务局(以下简称市水务局)是本市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给水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给水处)负责实施日常的监督和管理。

区县(区)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区)所属代水企业供水范围内的供水调度、水质、贸易计量管理,业务上受市水务局领导。

第五条(供水设施、设备保护)

供水企业负有保护供水调度设施、水质监测在线仪表和贸易计量结算仪表完好的责任,确保通讯设备完好率、在线仪表完好率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二章调度管理

第六条(调度原则)

运用科学手段,优化调度措施,确保调度指令贯彻落实,实现统一调度;扩展调度监控网的开发利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在确保供水安全的前提下,逐步引入竞争机制,实行竞价上网。

第七条(调度机构及其职能)

**市市供水调度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负责调度临近系统的统一规划和管理,负责信息管理系统(GIS)和决策支持系统(管网建模)管理;负责本市中心城区供水管网运行的监控和组织实施应急调度,编制指导性月调度计划,协调≥DN1000自来水管网阀门的启、闭操作。

原水公司调度室负责原水供应调度,根据自来水供水企业的要求,编制并组织原水调度计划,满足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原水的需求。

区(县)(区)自来水公司的调度机构负责本地区自来水供水生产和日常调度。

第八条(协调调度)

监测中心应当组织市属供水企业召开月供水调度例会,统计分析上月供水调度情况、调度监控网运行状况以及管网服务压力合格率、调度指令保证率、通讯设备完好率和在线仪表完好率情况,根据各供水企业提出的调度计划,制定下月供水调度的全市指导性调度计划。

监测中心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区(县)供水企业召开供水调度例会。

市属供水企业之间在日常调度中发生争议,可能影响正常供水的,由市给水处协调处理,并由监测中心下达调度指令,市属供水企业应当执行。

第九条(应急调度)

市和区(县)供水企业应当制定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发生时的应急供水预案。

中心城区内因发生重大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日常调度无法正常实施时,市属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应急供水预案进行处置,同时报市给水处,并由市给水处报经市水务局同意后下达应急调度指令,监测中心组织供水企业实施,供水企业必须服从,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

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县)供水企业供水范围内重大突发性事故等紧急情况的应急处理。

第十条(供水压力)

原水供水企业供应原水的进厂水压力企业、自来水供水企业管网水的压力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

自来水供水企业的测压点应当按照供水面积每10(Km)2不少于一个、10(Km)2以内设二个的原则设置,并应当确保城镇供水管网干管末梢压力≥0.16Mpa,管网压力合格率≥97.0%。

第十一条(就地取水限制)

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根据与原水供水企业签定的产销合同用足原水供水企业供应的原水,严禁擅自就地取水。因电机设备防潮运行需就地取水时,每泵每周运行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市属自来水供水企业遇到咸潮入侵、建设工程等特殊原因需就地取水时,由市给水处协调并报市水务局批准。

第十二条(供水量编报)

在高峰供水期间,市属供水企业应当每日一次将供水量和有关低压(准低压区)情况报市水务局,同时抄送市给水处,区(县)自来水公司应当每周一次报市给水处。

第三章水质管理

第十三条(水质监测)

市给水处应当定期组织监测中心对市和区(县)供水企业的供水水质、净水原材料以及涉水产品的监测。

监测中心负责指导本市自来水供水企业水质管理;编制**供水水质监测报告;受供水企业的委托进行水质检测。

第十四条(水质检测)

供水企业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建立从原水、出厂水到管网水全过程的检测和控制体系,确保供水水质。

原水公司对提供给自来水供水企业的原水水质应当每4小时一次检测4项指标,并及时将检测情况传递给相关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原水取水口的原水水质每日一次检测18项指标、每月一次检测30项指标,并定期编写原水水质综合评价报告报市给水处和监测中心。

市属自来水供水企业应当对原水每日一次检测18项指标、每季度一次检测30项指标。

浦东新区、嘉定区、宝山区(以下称近郊)自来水公司对取水口原水水质每日一次检测6项指标、每季度一次检测30项指标。松江区、金山区、青浦区、南汇县、奉贤县、崇明县(以下称远郊)自来水公司对取水口原水水质每日一次检测4项指标、每半年一次检测30项指标。

(二)出厂水与管网水检测

市属自来水供水企业对出厂水水质应当每小时一次检测2项指标,每4小时一次检测5项指标,每日一次检测不少于18项指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每2万人设一管网水质采样点,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当不少于二次,每样品检测7项指标,每月一次检测35项指标,每半年一次检测89项指标,水质合格率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

区(县)(区)自来水公司应当对出厂水水质每日一次检测7项指标;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每2万人设一管网水质采样点,每一采样点每月采样检验应当不少于二次,每样品检测7项指标。近郊自来水公司每月一次检测35项指标,每年一次检测51项指标,**年起每年一次检测89项指标;远郊自来水公司每季一次、**年起每月一次检测35项指标,**年起每年一次检测51项指标,**年起每年一次检测89项指标,水质合格率应当达到规定的标准。

水质检测项目及频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水质检测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第十五条(制水材料和涉水产品)

自来水供水企业使用的制水原材料和涉水产品必须持应有产品合格证和**市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外省市产品还必须持有该地省级卫生管理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

市给水处应当组织监测中心定期抽查制水原材料和涉水产品使用情况,抽查结果由监测中心定期公布。SPANlang=EN-US>

第十六条(水质信息)

监测中心应当组织供水企业定期召开供水水质例会,公布并分析供水水质监测情况。在原水受到污染或者咸潮季节,及时互通信息,协助做好水源调度。

第十七条(水质报表)

市和区(县)供水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原水、出厂水、管网水水质报表按时报市给水处。

监测中心应当根据建设部要求,汇总城市供水水质检验报表,经市给水处审核,市水务局批准后报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监测中心。

第四章贸易计量管理

第十八条(水表强检机构及其职能)

监测中心根据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授权负责本市水表的强制检定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水表强制检定)

水表的强制检定按照“首次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的原则实施。

水表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向监测中心或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水表强检机构(以下简称水表强检机构)申请水表的强制检定。

水表的强制检定应当按照规定的检定程序进行。水表使用单位必须在使用前将水表送至监测中心或者水表强检机构进行首次检定;已经安装使用的水表应当限期使用,到期轮换。不能到期轮换的,可以采用现场检定的方法过渡。监测中心应当定期抽查水表检定、轮换和现场检定工作。

采用现场检定方法过渡的,水表使用单位应当向监测中心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供水企业应当将在装水表统计报表、水表检定计划报表每月一次报监测中心。

第二十条(计量结算)

原水供水企业与自来水供水企业之间的原水贸易和自来水供水企业之间的馈水贸易应当实行计量结算。原水贸易以原水供水企业流量计为计量结算仪表,原水供水企业无流量计的,以自来水供水企业进水端流量计为计量结算仪表;自来水供水企业之间的馈水贸易以供水边界处的流量计为计量结算仪表。

原水供水企业的流量计应当设置在自来水供水企业厂区外100米的范围内。

自来水供水企业与用户之间的贸易以用水水表为计量结算仪表。

区(县)原水供水企业与自来水供水企业的原水贸易和区(县)自来水供水企业之间的馈水贸易计量结算参照上述规定。

第二十一条(流量计的校准与修复)

流量计应当每年校验一次。

流量计发生故障应当由可能性单位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修复。

第二十二条(计量规定)

原水贸易计量结算仪表故障检修期间,原水水量以自来水供水企业分路原水计流量量数总和计算;无分路原水计量仪的,第一个月按照自来水供水企业供水量总和的103%计算,超过一个月仍未修复的,按照自来水供水企业供水量计算。

原水流量计设置在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范围之外的,可以原水流量计读数的95%计算。

馈水计量仪表故障检修期间馈水量的计算,以前一个月的平均日馈水量乘以停役检修的天数计算;前一个月无馈水的,则以修复后一个月的平均日馈水量乘以停役检修的天数计算。

第二十三条(协议和认定)

供水贸易计量结算时,有协议约定的从其约定;无协议约定的,按前条规定计算;发生纠纷的,由监测中心提出处理方案,经市给水处审核,市水务局批准后,认定最终贸易结算值。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违反供水水质规定的处罚)

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供水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水质检测规定的处罚)

未按规定进行水质检测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水压规定的处罚)

供水管网干管末梢的供水水压<0.12Mpa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PANlang=EN-US>)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供水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未设水质采样点的处罚)

未按规定设置水质采样点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停水规定的处罚)

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按规定采取应急供水措施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供水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计量规定的处罚)

未按照规定安装计量仪表或者未按表计量的,由市水务局或者区(县)供水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供水管理条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500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条(违反报表规定的处罚)

未按规定上报水质报表的,由市水务局根据《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未按规定申请水表强制检定的处罚)

第4篇:污水管理制度范文

二、接待原则

(一)归口管理的原则:市局机关的接待工作统一归口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管理,并具体承办接待工作。

(二)对口接待原则:外省、外单位与市局机关各单位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人员,原则上由市局机关各单位对口接待,由服务中心按统一标准安排。

(三)事前审批原则:所有接待事项,必须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

(四)勤俭节约的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五)定点接待原则:分别不同接待对象,确定不同的接待地点进行定点接待。市局要与定点单位订立接待协议,明确各自责任,规范接待管理工作。

三、接待范围

(一)国家税务总局领导和各司局领导以及总局机关各单位工作人员。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税局领导及其他相关人员。

(三)前来我局检查工作的各类检查组工作人员。

(四)省党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领导。

(五)本系统到市局办理公务的国税干部职工。

(六)市局领导决定需要接待的有关人员。

四、接待标准

来宾接待就餐实行“基本餐加迎送餐”制。

(一)国家税务总局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

1、总局领导来检查指导工作,由办公室和机关服务中心安排行程及食宿地点,送局领导审批后,接待费用据实列支。摘自wenmi.net

2、司局级领导及随行人员: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元以内标准(含酒水,下同)由局领导出面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司局级领导每人每天XX元以内,随行人员每人每天XX元以内。

3、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250元以内。

(二)外省(区、市)国税局客人按以下标准接待:

1、副厅级以上领导及随行人员: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副厅级以上领导每人每天XX元以内,随行人员每人每天XX元以内。

2、处级及处级以下干部:基本用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另按XX元以内标准宴请一次。住宿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以内。

(三)接待前来我局检查工作的各类检查人员,由相关单位根据检查内容、时间、人数以及接待标准提出接待预算,经服务中心主任或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执行。

(四)省党委、省政府及有关单位、部门领导的接待标准比照总局领导的有关标准办理。

(五)本系统来市局办理公务的国税干部职工,由相关处室通知机关服务中心在市局指定的饭店安排食宿。住宿按一人一床安排。用餐安排工作餐,工作餐标准为每人每天XX元(早餐10元、中餐和晚餐各30元)。

五、接待程序及要求

(一)市局机关各单位所有接待对象必须先填写“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并按规定标准提出经费预算。

(二)服务中心根据接待单位填报的“市局机关公务接待审批单”,核定接待费用。凡在定点单位接待的,其接待审批单由服务中心按规定的标准和原则掌握审批。一次接待费金额在XXX元以内的由服务中心主任审批。一次接待费金额超过XXX元的,由办公室主任审核后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在定点单位以外的接待开支,由办公室主任和分管局领导审批。

(三)各单位要严格控制陪同人员,陪同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

(四)在接待工作中要严格按标准控制费用开支,接待用烟用酒原则上只能是本地产烟酒。

(五)除接待国家税务总局人员外,市局接待的其他客人由机关服务中心安排定点饭店住宿。除副厅级以上干部外,其他人员的住宿只负责为每人提供一个床位,需要包房的,超出的费用由客人自理。

第5篇:污水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市城区内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城区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直接或间接向城市排污管网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生产、生活污水及废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对离休人员和未终止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可以免征污水处理费。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行维护成本,结合排污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合理拟定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和调整方案,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报省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自污水处理费开始征收起,取消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收的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再向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单位征收排污费,但对超标准排放污水的,仍应依法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五条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征收。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应当代征其用户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负责代征自建设施供水或直接从天然水体取水的单位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

第六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的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计量标准和征收标准,按月向为其供水的企业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七条对自建设施供水或直接从天然水体取水的,采取“据实核定水量、按月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污水处理费。自建设施供水或直接从天然水体取水的单位,应当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签订污水处理费征缴协议,按协议约定的数额、期限缴纳污水处理费。

第八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代征污水处理费,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

第九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严重亏损的企业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经市建设、经贸部门初审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可以缓缴但不得减免。

第十条城市自来水供水企业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应当在每月15日前将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全额划转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财政专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按规定比例提取代征手续费,交负责代征的供水企业和机构,用于弥补其开展代征业务的支出。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费纳入专项资金管理范围,专项用于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市计划、财政、建设等部门应当拟定污水处理费年度使用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计划要求进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或者拨付给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计划组织实施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并投入运行。

第十二条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障设施的完好和正常运行,确保经处理的污水水质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十三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经营管理单位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或者擅自拆除、闲置污水处理设施,致使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恢复正常使用或者限期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十四条市计划、财政、建设、审计、价格、监察等部门,应当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依纪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6篇:污水管理制度范文

摘 要 在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现代企业之间的竞争日趋激烈,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更多的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市场,若想保持高速的发展态势,国内企业必须注重自身综合实力与竞争力的提升。在现代企业的管理工作中,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作用、意义是不容忽视的,所以,国内企业必须对现行的管控模式、制度、方法进行有效的改革与完善,从而促进企业的健康、稳定、和谐发展。

关键词 现代企业 财务管理 内控制度 管理水平

在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背景下,对于现代企业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的实际效率、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是实现企业综合实力与竞争力稳步提升的重要基础。为了顺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潮流,国内企业要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加强行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从而构建科学的企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满足企业的实际发展需求。

一、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的意义

在国内现代企业管理学的研究中,将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列为企业的基本管理项目,其所具有的实际意义是不容忽视的。特别是在新的社会、经济、贸易环境下,加强企业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现实意义更为凸显,笔者总结了以下两点:

1.迎接国际挑战的迫切需要

从世界经济的发展趋势而言,各国之间的竞争形势已经发生了根本的转变,由传统的资本、技术竞争逐步向管理竞争的方向发展。特别是在我国正式加入WTO以后,随着国内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以及外国各类企业的相继入驻,加强我国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而且是迎接国际挑战的迫切需要。另外,在我国企业管理工作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只有实现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的国家化、现代化、高效化,才能逐步缩短与发达国家在企业管理方面的差距,进而赢得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

2.企业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

自我国全面推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国内企业的改革力度不断加大,对于各项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更为具体、严格的要求。特别是在国有企业加快公司化改革的背景下,企业原有的优势已经逐渐减弱,所以,适时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对于促进企业的深化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在国内企业深化改革的新时期,企业的管理模式和战略发展目标有了很大的转变,而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则是现代经济社会和企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

二、强化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的策略

目前,国内企业普遍认识到加强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的重要性,并且采取了有效的管理与控制措施,但是由于受到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和限制,导致其实际效率和质量不是十分理想。针对国内企业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中存在弊端和问题,结合笔者多年企业财务工作,提出以下具体的强化策略:

1.提升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意识

在现代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内控活动中,会计人员是相关规章、制度的主要制定者,也是具体执行者和监督者,所以,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意识直接关系到各项财务管理和内控活动的实际效果。在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制定中,必须将会计人员的岗位职责和相关监管制度列为重点项目,特别是在企业各项经济业务活动的开展中,应对会计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督,以防止部分会计人员出现严重的违规或违纪行为。另外,在企业定期组织的岗位培训和教育中,应注重会计人员专业素质的培养,并且通过各种法律、法规、制度的宣传,增强会计人员的道德意识,从而满足新时期的经济业务活动管理需求。

2.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中,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是提高总体财务管理水平的关键,也是保障企业各项经济业务有序开展的先决条件。针对国内企业在财务管理中长期存在的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注重财务管理制度的构建:1)统一企业的财务管理战略,即将企业现行的各种财务管理制度和管理目标进行科学的整合,从而指导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开展,并且促进企业各项资金的均衡流动,防止企业出现严重的财务管理缺陷;2)健全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的基本制度与治理结构的相关要求,在实现财务管理制度统一性、协调性的前提下,对其可信性进行具体的研究,从而减少财务管理活动出现漏洞的几率3)企业在财务管理制度的制定中,应注意结合企业的自身情况,以及各项业务、经营与管理活动的特点,实现各项财务管理制度的配套性与系统性。

3.明确内部控制目标

在企业的内部控制工作中,应坚持以《会计基本规范》中的相关规定为指导思想,确保内部控制的目标符合企业的实际发展要求,促进各项经营与管理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并且保证财务报告和相关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而有效提升内部控制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在现代企业内部控制目标的制定中,应将注重点集中于会计核算与监督等环节,以防止企业内部出现严重的侵吞财产或行为。同时,在进行企业内部控制目标的设计时,应综合听取各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意见,以保证其在符合企业总体内控原则的基础上,达到促进企业内部控制工作全面开展的目标。

4.实现财务管理与内控工作的信息化

目前,国际上知名的跨国公司都采取财务管理与内控工作高度集中的模式,并且借助先进的信息技术实现经济业务管理活动的高效化、全面化。国内企业虽然加快了信息化建设步伐,但是在财务管理与内控工作的实际应用却相对较少,这也是导致各项工作效率不高的主要因素。因此,在现代信息化社会的背景下,国内企业必须紧跟信息化社会的发展潮流,借鉴国内外大型企业的成功管理经验,在加强企业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提下,促进财务管理和内控工作的信息化发展。同时,在企业财务管理与控制工作的信息化建设中,还应注重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广泛引入各种先进的财务和会计系统、软件,促进我国企业财务管理、内控工作快速与国际接轨。

5.加强企业内控工作的审计

在现代企业内控工作的监督中,内部审计的作用日趋重要。为了强化企业内控工作的规范性、合理性,内控人员应定期进行物资采购、记账凭证、现金管理、产品销售、资金支付等项目的严格审核,以确保企业财产、物资的完整性和安全性,这也是保障企业各项经营与管理活动有序进行的基础。同时,在企业内控工作的审计中,审计机构应将会计账目的审核与稽查结为一体,并且定期对于内控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科学的评价,向企业管理层提交相应的报告,以实现企业内控制度的更加严密、完善。

6.建立健全的评价与奖惩机制

在企业的财务管理和内控活动中,应在实行全面经济核算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的经济业务活动评价与奖惩机制。对于企业的管理层,如:董事长、执行总裁、总经理、部门负责人等可以采取严格的经营与管理风险抵押金机制,以及股票期权、年薪等制度,从而对于管理层人员的经济决策和管理活动进行公证的评价,并且根据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惩罚处理。对于企业内部的普通员工而言,企业应逐步完善全员持股、薪金奖励等制度,应将普通员工纳入到企业利益的分配范畴,不但有利于调动广大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而且是促进各项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适时的基础。同时,在财务管理和内控制度的评价、奖惩机制构建中,还应加强对于各项工作的动态监督,将各部门或具体人员的业绩及时上报相关部门,这也是企业进行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邓子基,庄表峰,邱华炳.关于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问题.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80(02).

[2]孔祥桢.搞好企业财务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国民经济高速度发展.财会通讯(综合版).1980(01).

第7篇:污水管理制度范文

二、手工协查应设置委托和受托台帐(见附件一),记录案件编号、协查日期、案件来源、案件名称、发票数量、金额、税额、定性情况和查处结果以及结案时间、检查人员等综合信息。

三、协查案件的时限要求

对于省局转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严格执行省局设定的时限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取证、组卷、数据采集汇总、案件定性、结果反馈等协查任务。对于案情复杂、查处困难的案件,保证将已取得的证据资料归集并按时上报,待案件执行完毕后,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入库凭证复印件一并作为补充资料上报。

对于其它协查案件,如有时限要求就按要求办理;如委托方没有时限要求,在接到协查信息15个工作日内完成协查工作并将结果(包括协查报告、案卷资料等纸质资料)反馈对方。

四、协查案件如有取证要求,按照要求执行;如没有明确要求,按照《手工协查案件取证要求》(见附件二)执行。

五、对于市局交办的案件,各县(市)区稽查局每季度末将执行完毕案件的协查结果以《协查报告》形式上报市局,同时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税款、罚款、滞纳金的入库凭证复印件一并上报。

六、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委托协查,必须通过金税协查系统进行;对于其它类型发票(凭证)的委托协查,以手工协查方式进行。

七、发起手工委托协查,必须经主管协查工作的局长批准,使用全国统一的协查信函格式(见附件三)并加盖单位公章,将协查要求、发票明细清单、发票复印件附后。

八、确定虚开的案件,委托发出方必须给受托方提供《确定虚开证明单》;受托方必须按照委托方的取证要求取证,并将取证资料、协查结果以及入库凭证邮寄给委托方。

九、对于受托的发票协查,检查人员必须出具《协查报告》,内容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如注销,注明注销的日期;如走逃,注明最后一次申报日期;如破产,注明法院公告日期),发票是否领购(取得),发票是否申报纳税(认证或抵扣),是否有真实的货物交易,发票流、货物流、资金流是否一致(特别是货物的来源和运输方式,付款方式和方向,发票的来源等),发票的定性情况(如虚开发票,开票方必需明确是“票货不一致”,还是“票款不一致”;受票方必须明确是“善意取得”,还是“恶意取得”)和处理结果(入库税款、罚款、滞纳金的数额以及入库时间)。

十、对于省局转办或督办的重大案件,同时上报的除协查案卷、《协查报告》外,还有协查报表(见附件四),即《发票稽核检查情况明细表》(表一)、《发票稽核结果分类汇总表》(表二),如果省局下发报表式样,一律按省局要求执行;如果省局没有统一要求,一律按本规定附表样式执行。要求数据准确,逻辑关系正确,特别是“发票稽核结果代码”代表着发票的定性结果,必须确保准确无误。

十一、对于公安机关已立案的税务案件,必须由市级国税机关对案件明确定性后,由市级公安经侦、税务稽查部门联合报省公安厅经侦总队、省国税局稽查局后,按照相关要求联合对外委托发起协查。

十二、根据省局转发国家总局《重大涉税案件联合协查暂行规定》文件规定,上报省级公安经侦部门、税务稽查部门请求协查的案件,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主办地已经查证虚开发票、偷税、骗税基本事实,需要其他相关地区协查印证;

(2)虚开发票金额在2000万以上或者偷税、骗税金额在200万元以上;

第8篇:污水管理制度范文

关键词:内部控制;营改增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问题;策略

一、内部控制制度和税务风险管理相关概念

内部控制制度是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使各业务互相制约、互相联系的内部规范和措施。通过实施内控制度可以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提升工作效率,达到增强其核心竞争力的目的,能够促进企业合法合规的发展前行。税务风险管理属于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内部控制工作中关于税务方面的管控。其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第一,纳税行为与税法规定相冲突,没有及时缴纳或者少缴税款,使其面临罚款、刑罚处罚、名誉损坏、补税等风险;第二,企业没有对相关税法进行全面、深入的解读,日常运营不能准确适用于税法,使其难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增加了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二、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面临的困境

1.税务风险呈现出多样性

“营改增”的实施,使得部分企业的税务部门结构发生了一定的变化,面临的环境也有所改变,税务风险呈现出多样化趋势。首先,实际工作中,由于税务部门及人员没有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法规,无法理解征收流程,导致税务管理工作效率低下,甚至陷入混乱,相应的风险随之发生。其次,企业的会计科目发生改变,增值税纳税工作贯穿于生产运营的全过程,如果企业在处理上存在失误,那么将会面临较大的税务风险。再有,由于一些税务工作人员的影响,没有及时对增值税发票进行认证,使得企业无法享受抵扣优惠政策。没有在规定时期内申请税收优惠,致使企业税负压力增加。这些情况会导致多种税务风险的出现,使企业陷入税务风险之中。

2.内控环境建设需加强

内部控制环境的建设是“营改增”企业开展内控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主要包括组织结构、企业文化等。但是,实际的办公氛围并不是很理想。首先,营改增企业的税务工作相对较为复杂,具体有身份认定、纳税申报、发票管理等工作,一些企业并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开展该方面的工作,使其无法顺利开展。其次,相对营业税而言,增值税的征收管控更为严苛,相关的风险管控对于企业的组织结构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部分企业现有的组织结构较为繁杂,管理链条比较长,流转环节过多,使得潜在的风险增大,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再有,部分企业对有关内控工作开展的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及时展开相关的宣传工作,也没有将其融入日常工作之中,使得内控工作效率低下,效果不明显,难以发挥出对企业的促进作用。

3.监管力度存在不足

“营改增”企业切实开展内部控制工作,需要配备相应的监督管理机制。但是,目前很多企业的监管力度较弱,不能对相关工作开展进行有效的约束。由于企业在日常工作中对于税务风险认知存在缺陷,一些企业没有设置独立的审计部门,内控执行存在无人监管的现象,其效率低下,对于加强税务风险的防范作用不大。一些部门虽然设立了审计部门,却不能及时组织税务审查工作以及开展税务审查,相关部门形同虚设,实际意义并不大。再有,在“营改增”环境下,相关企业并没有按照监督流程将时间、把控点、范围等方面进行重新规范调整[1],控制点落实困难,责任难以具体到人,使得税务风险概率无法有效降低。同时,企业没有时刻关注内控工作开展情况,对于其中存在的问题无法及时发现,为企业带来潜在的税务风险,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持续发展。

三、营改增背景下企业基于内控制度优化的税务风险管理策略探讨

1.注重风险评估,避免税务风险

科学的风险评估工作,能够有效避免税务风险,特别是“营改增”企业的税务风险评估工作。对其发展至关重要。首先,企业应该定期对生产、销售、管理等各环节、各部门的工作进行全面、彻底的清查,对其中潜在的风险因素进行评估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风险,从而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例如,X公司在进行风险评估工作时,对自身的整体税务风险、增值税税务风险、所得税税务风险、出口退税税务风险、进项税额抵扣、资金管理等涉及税务风险的各个环节进行全面盘查,并成功找出其现存的税务风险点,帮助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风险防范工作,确保其得以落实。同时,企业应该对会计科目设置进行合理规划,并科学进行处理,避免由于处理失误引发的税务风险。再有,企业的税务工作人员应该及时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和优惠政策申请工作,从而有效减少企业缴纳的税款,真正享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好处,促使其经济效益进一步增长。另外,企业还应该选择科学的风险评估方法,一般税务风险评估方法包括SWOT分析法、风险度评价法、风险坐标图法[2]等,通过选择合适的方法,对企业的税务风险进行定量和定性的分析,保证有效识别潜在风险,推动企业进步。

2.构建良好税务内控环境,确保其顺利实施

良好的内部控制环境,是相关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保障,企业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加速构建起完善的内控环境。首先,应该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部门和人员,开展相关的认定、税务申报等工作,提高其工作效率,保证“营改增”企业内控工作的有序进行。再有,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对自身的组织结构进行优化调整,合理压缩管理层,简化管理链条[3],采用扁平式管理模式,减少税务风险发生的概率,并且将各部门及人员的职责进行明确划分,使其各司其职,共同促进内部控制工作的高质量开展。同时,企业可以积极开展内部控制相关内容的宣传教育,将其融入企业文化之中,并与日常工作相结合,为内控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文化氛围,确保其高效开展。

3.加强监管力度,保证工作效率

有效的监督管理工作是“营改增”企业顺利开展内部控制的重要保障,所以企业必须加强监管力度,保证其有效落实。在具体工作中,企业应该制定一套科学的具有针对性的内部监督制度,将各环节中关键控制点、开展时间以及范围进行合理规划,并设置专门的审计部门,派遣专业审计人员进行有关工作,并给予省级部门和人员相应的权限,确保其独立性和权威性,促使相关的监督检查有效开展。并且,应时刻关注各部门、各环节的具体工作,分析其工作效果,找出工作中存在的缺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应对策略,保证内控工作切实执行

4.培养专业人才,组建专业团队

企业的内控工作开展最终要落实到人,人员素质与工作质量息息相关,所以“营改增”企业必须注重高素质专业人才的培养。首先,企业可以定期开展内部控制和税务风险相关内容的教育培训,丰富相关人员的知识架构,提升其工作能力及效率。其次,在人才招聘方面,企业应该充分考虑应聘人员的学习能力、道德水平、相关经验、专业水平等各方面的素质,以企业需求为前提进行招聘,也可以与有关高校积极开展合作,吸纳校内优秀人才,并及时开展入职培训,确保其有效参与内控工作,从而推动“营改增”企业的发展进步。

第9篇:污水管理制度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范围内,池州市供水公司直供区域以外的供水企业的价格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供水价格是指供水企业的对外供水价格、管网配套费等。

第四条农村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类水价、管网配套费的制定和调整。

第五条农村供水价格遵循控制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同网同价的原则,逐步按社会平均成本核定水价。

第六条农村供水价格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也可以实行综合性水价。

(1)两部制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1、两部制水价=容量水价+计量水价;

2、容量水价=容量基价×每户容量基数;

3、容量基价=(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息)÷年制水能力;

4、每户容量基数=每户平均人口×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量;

5、非居民生活用水容量水价基数为:前一年或前三年的平均用水量(新用水单位按审定后的用水量计算);

6、计量水价=计量基价×实际用水量;

7、计量基价=[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年固定资产折旧额+年固定资产投资利息)]÷年实际售水量。

(2)综合水价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水价=(成本+费用+税金+利润)÷年实际售水量。

第七条农村供水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强化内部管理,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成本核算。

实行两部制水价的企业,还应当如实提供固定资产明细清单、供水区域内每人每月计划平均消费水量和每户平均人口数等相关资料。

第八条农村供水价格由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具体构成如下:

(一)原辅材料:指在制水过程中所消耗的净化剂、消毒剂等,按平均进货价格乘以耗用量列支。耗用量按行业标准执行。

(二)电力:按规定电价乘以吨水耗用量列支。消耗标准为每千吨水耗电量在600千瓦时内。

(三)直接人工:指在生产一线岗位上工人的工资。职工人数为:凡年售水量在20万吨以下的按照人均3万吨售水标准测算工人人数;凡年总售水量达20万吨以上的,其超过20万吨的部分按照人均4万吨售水标准测算工人人数。工资标准不超过全区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

(四)制造费用: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间接费用,包括拆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劳动保险费、生产车间的行政费用等。

(五)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指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行政管理、支付利息所发生的费用。

(六)税金:指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各种税金。

(七)利润: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根据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利润水平控制在净资产利润率8—12%之间;主要靠政府投资的企业净资产利润率不得高于6%。

第九条供水企业在实际输水、配水等环节中的合理水损可计入成本。

第十条农村供水实行分类水价,一般分为:居民生活用水、行政事业用水、工业用水、经营服务用水和特种用水。

第十一条管网配套费是指农村供水企业供水主管道以下至居民分户计量水表的设施设备款及安装工程费。管网配套费由农村供水企业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后,向用户一次性收取。

第十二条管网配套费按居民用户和单位用户分标准收取,居民用户实行同网同标准收取,单位用户可以按距离远近和口径大小核定标准收取。

第十三条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供水企业,其供水价格结合国家有关政策制定。

第十四条农村供水企业供水价格制定和调整程序:企业向区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价格主管部门在接到调(定)价申请后,进行成本审核,组织召开听证会或座谈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后审批。

第十五条农村供水价格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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