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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改革;综合制;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7年3月25日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概况
目前,世界上针对个人所得税主要有三种征收模式,分别是分类课税制、综合课税制以及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课税模式。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属于分类课税制,将应纳税所得分为11种,分别征收,各个清缴。工资薪金所得以3,500元作为扣除标准,实行七级超额累进税率;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所得在扣除各自的必要扣除之后,实行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以800元或者收入的20%作为扣除标准,实行三级超额累进税率;稿酬所得以800元或者收入的20%作为扣除标准,适用20%的比例税率,并对应纳税额减征30%……11种收入适用的计征方法和税率不尽相同。这就是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我国个人所得税历史较短,1980年开征。自开征以来,1994年历经一次税制改革,其间又经历过几次重大调整,于2011年将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上升为3,500元。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工资水平的大幅度上升,3,500元的扣除标准显然已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简单的3,500元的扣除标准使个人所得税沦为工薪阶层的负担,相反,高收入人群却承担了较低税负,不能体现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作用。此外,据统计2011年扣除标准的上升,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纳税人数,仅有5,000多万人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6年过后,目前包括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员工也仅有1亿人符合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身份,相对于中国的人口基数,这个数据实在微不足道。最后,相比发达国家,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比重较低,在各大税种中仅排第六位。个税所占比重较低,不能发挥出调节收入、进行收入二次分配的作用。相对应的是,个人所得税作为直接税,是发达国家税收的最主要来源。
二、现行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一)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个人所得税出台的目的应该是为了平衡居民收入,维护均衡,但现行的个税制度却不能完全体现这一初衷。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时忽略了家庭总收入以及个人收入来源的多元化的影响,产生了税收不公平现象。首先,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类征收制,以个人作为单位,忽略了家庭总收入,可能会导致同等收入的家庭税负不尽相同,有失公允。假设甲家庭夫妻扇嗣吭鹿ぷ市浇鹗杖敕直鹞6,000元,夫妻分别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45元,所以甲家庭每月总共缴纳个人所得税290元。再假设乙家庭是单职工家庭,仅一人工作,月工资12,000元,每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145元。甲和乙两个家庭总收入是一致的,但是税负却不尽相同;其次,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开拓了人们的思路也创造了很多新兴就业机会,居民收入来源趋于多样化。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征收制,忽略了收入来源多样化对税负的影响。假设甲收入来源单一,每月收入全部来自工资薪金,每月收入6,000元。所以甲每月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145元。再假设乙月收入来源组成多样化,总收入6,000元,其中3,400元来源于工资薪金,1,000元是房屋租赁所得,800元是劳务报酬所得,800是稿酬所得。3,000元工资薪金部分,因为低于免税额,所以应纳个人所得税额为零。而1,000元财产租赁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0元。800元劳务报酬所得和800元的稿酬所得的应纳个人所得税额均为零元。总体来看,乙当月应纳税额为40元。甲和乙每月总收入均为6,000元,但是甲的税收负担更重。由此可见,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分类征收制存在问题,同等收入的家庭税负不一致,同等收入的个人税负也不一致,不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
(二)费用扣除标准过于单一。虽然我国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征收制,11种收入分类征收,但是每种收入的扣除标准过于单一化,忽略了家庭的负担并且容易造成纳税人偷漏税现象,存在不合理性。个人所得税针对全国所有自然人征税,每个纳税人的费用扣除标准一致。比如,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统一以3,500元作为扣除标准;而劳务报酬和稿酬统一以4,000元为界,收入大于4,000元的,扣除费用标准为收入的20%,收入小于4,000元的扣除标准为800元。首先,这种单一的扣除标准忽略了每个家庭的独特性。每个家庭的赡养和抚养义务、房贷负担是不同的。家中长辈有无养老基金以及退休金直接影响到赡养支出,显然长辈有养老基金和退休金的家庭的赡养支出要少于长辈无养老基金和退休金的家庭。而随着我国二胎政策的放开,两个孩子的家庭进一步增多,抚养两个孩子的支出也是要高于抚养一个孩子的支出。有房贷负担的家庭压力也是大于无房贷家庭的。因此,把来自不同家庭的纳税人按照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失公允;其次,费用扣除标准单一可能会造成纳税人的偷漏税现象。个人所得税分为11类征收,每种收入的扣除标准和税率是固定的,纳税人可以通过核算对比出来按照哪种收入交税税负最小。同时,每种收入的界限也比较模糊,更方便了纳税人对自己收入所属项目的内部调节,造成纳税人偷漏税的不良行为。由此可见,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过于单一,忽略了通货膨胀、家庭负担等因素,缺乏弹性,甚至可能助涨偷漏税行为。
三、个人所得税改革建议
(一)综合制和分类制相结合。近年来,关于提升工资薪金扣除标准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是我国目前的情况并不适宜简单的提高工资薪金扣除标准。前面已经提到过,按照目前3,500的扣除标准,我国能达到这一标准的纳税人并不多,如果再继续提升扣除标准,只会导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减少。因此,个人所得税改革不能仅仅是简单的提升工资薪金扣除标准,而应该考虑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个税政策。具体来说,首先,可以考虑把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所得三部分合并,视为劳动报酬所得,进行综合课征;同时,把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合并,实行综合课征;剩余部分仍然适用分类课征制。其次,11种收入进行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改革的同时,费用扣除标准也应相应的与之匹配。针对继续执行分类制的收入,可以延续现行的费用扣除标准。针对综合征收制部分,需要制定新的费用扣除标准。在制定新的费用扣除标准时应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均的问题,对贫困地区适当降低标准;还应考虑到纳税人家庭负担,对于双子女家庭、有赡养负担以及一套房房贷负担的家庭适当降低标准。最后,税率的制定也应适用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新税制。分类征收的收入可以继续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综合征收的收入应设定新的税率模式。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稿酬这三种劳动收入可以与国际接轨,将税率等级降为5级,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税率等级的减少可以使个人所得税税制更为简单,提升效率;而降低最高边际税率,可以在保证纳税人劳动积极性的同时,保证税收。
这种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课征制度,可以改善目前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综合制将部分收入合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改善相同收入的纳税人因收入来源不同而税负不同的问题;减少了高收入者因为收入来源多样化,可以多次抵扣费用扣除标准,少交税的情况;也减少了纳税人通过将自己收入在多种收入之间转移,偷漏税款的行为。
(二)加强税收征管和信息化建设。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模式,需要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的收入、财产以及家庭负担等情况,这样才能完整准确地对纳税人进行税收征管。因此,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税收征管模式需要社会各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第一,针对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应建立纳税人身份制,加强税收征管。具体来说,可以借鉴国外经验,在纳税人办理身份证的同时应当办理个人经济身份证,两个身份证的证件号码一致,方便管理。第二,个人所得税综合制与分类制相结合的税制模式的建立,需要纳税人的涉税信息在务机关与各金融机构以及其他涉税部门之间及时、准确的传递。应当对税收征管平台进行法制化建设,将其上升到法律高度,明确各部门的责任,实现个人纳税信息高效流通,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化建设。第三,建立信息化征管平台提升征纳双方办事效率。一方面通过信息化征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便捷的纳税服务,简化纳税流程,降低纳税人成本;另一方面注重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熟练应用新的信息化征管平台,提升工作效率。第四,通过信息化建设,实现纳税人信用评价系统。信息化的建设,可以使纳税人的纳税信息在各部门之间流通,监管纳税人的纳税情况。将个人纳税情况与信用评级相联系,起到督促纳税人纳税的作用。一旦纳税人有偷漏税现象,将会影响到纳税人后续的贷款、养老保险、旅游等行为。第五,税务机关还应加强税制宣传,提高居民纳税意识。普及税法知识教育,使纳税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与义务,纳税光荣。同时,也应宣传我国对偷漏税行为的惩罚措施,使民众自觉纳税。我国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通过税制宣传,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防止税收流失。
主要参考文献:
[1]王树锋,徐晗.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建议[J].商业会计,2017.2.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模式转换;分类与综合相结合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模式转换的必要性
(一)国际趋势
鉴于其重要地位,个人所得税不仅成为许多发达国家的重要税种,而且也是各国税制改革的主要切入点。世界各国的个人所得税模式一般分为三种,即分类所得税模式、综合所得税模式和二元或混合所得税模式。尽管不同国家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宽窄不同,但从整体上,个人所得税都采取了综合或分类综合课征模式,而且征税对象即应纳税所得的范围相当的广泛。而分类所得税制最大的弊端在于不能真实充分地反映纳税人的综合纳税能力,有悖于税收公平原则,因此,个人所得税制模式改革也是势在必行。
(二)纳税目标定位不准,调节功能彰显有限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设计上可能把重点放在了方便征收的纳税目标上。但随着人们的收入逐渐增多,形式也不再单一。高收入者由于收入来源多样,逃税和漏税的现象也较多见。只有工薪阶层收入来源单一,征收简便,个税已经沦为“工资税“的尴尬境地。工薪阶层群体承受巨大的民生负担。因此,人们的收入差距依然很大,个税的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作用日渐弱化。
(三)费用扣除不尽合理
从1994年至今个人所得税进行了6轮税改,费用扣除也由800元提高到3500元,但仍不断受到各个阶层民众的批评。每个人家庭结构的差异造成的支出都没有在法定的费用扣除中体现;此外,通货膨胀带来的问题对工薪阶层也形成一种压力,而税法并没有做出在通货膨胀环境下费用扣除的调整的规定,缺乏指数化机制的费用扣除标准。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模式转换须具备的条件
(一)社会条件
1、建立个人所得税档案号制度
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识别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惟一档案号制度。2005年7月6日出台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国税发[2005]120号文件)已经明确提出了税务机关“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以及“逐步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的要求,但在实践中仍未落实。
2、实行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与现金管理,居民收入的显性化
个人的收入与账户信息可以在税务部门与银行间传递与共享。就我国目前的状况,首先,虽然银行实行开户实名制,但仍然存在瑕疵,税务部门与银行的合作层次较低;其次,个人收入以现金形式获取的较多,居民收入很难达到显性化;最后,信息共享机制尚需建立,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共享。
3、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建立,更加健全的社会协税护税网络
(1)需要建立以信息化为依托的个人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即个人收入银行监控系统、个人纳税申报管理系统、代扣代缴申报管理系统等;(2)社会税收网络的协作水平主要体现在:一是国家行政信息网络的联网和共享程度;二是有关信息网络对税收的支持程度。《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明确了个人所得税制度建设、信息化建设和管理的八个方面要求,其中建立“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其关键在于社会各部门的协调配合。这是改革个人所得税模式必须解决的课题。
4、全民较高的纳税意识,构建起社会普遍的社会税法遵守环境
全民较高的纳税意识的社会环境是推行自行申报模式的社会基础。纳税人的纳税遵从水平主要体现在个人纳税意识的强弱和社会和税务部门对纳税人的约束水平。我国长期以来绝大多数是源泉扣缴的形式,纳税人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主动纳税意识的培养,所以也导致了纳税意识整体薄弱;税务部门对纳税人偷税漏税的处罚力度不够,此外,社会的监督制约和现实还相差甚远。
(二)征管条件
1、完善实质有效的征管方式
充分利用长期以来人们习惯的源泉扣缴制度的优势,并继续推行该制度。改进当前自行申报制度,笔者认为可以适时引进或以试点的形式推行夫妻联合自行申报,对自行申报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退税鼓励,对低收入群体实行免予自行申报制度,给予相当的税收鼓励和优惠措施。此外,还需要加强对高收入和收入多元化的群体收入的监督和监控,尽可能减少税源的遗漏和流失。
2、适应新模式的征管业务条件的具备
首先,亟需构建全国范围联网的计算机网络征管系统,在这个系统中,纳税人有一个个人所得税档案号码,单位向员工支付报酬都体现在这个征管系统中,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登记、代扣代缴、申报征收、催缴稽查等业务和数据都在这个系统中处理,使个人的收入与纳税情况都在征管监督下;其次,建立、完善上述提及的与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与海关、银行、工商等相关部门实现系统联网,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与协作,这是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得以顺利实行的信息与技术前提。此外,也要求税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与执行力度有所提升与改进。
三、我国实行新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具备的条件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国际趋势下,人们对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也展开了激烈的讨论与展望,目前实行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新个人所得税模式有以下有利条件:
1、国家税务总局对税收征管的重视,推行了其开发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已在全国逐步推行,这也使得税收信息化水平得到改善好和提升。
2、现行的个人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办理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为新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有助于建立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源的重点监控。
3、西方国家进行税制改革以来,国际中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成功经验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4、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收入比之前都大有增加,收入结构和收入形式也发生很大变化,个人所得税改革以加大收入分配的调节的呼声日益高涨。人们对其改革及模式转换寄予期望,为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模式有一种思想准备。
四、结语
进行个人所得税模式转换必然是我国在个人所得税制度上迈出的有重要意义的一步,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和技术的支撑,虽然我国暂且有一定有利条件,但是改进的地方仍然很多,例如细化税前扣除、费用扣除指数化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形成、征管水平、信息化建设等。个人所得税改革是关系到国计民生,应该本着以人为本的理念,将实际与创新相结合,制定出一套符合我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征模式。
(作者单位:云南财经大学财政与经济学院)
参考文献:
[1] 陈工,陈伟明.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若干问题探讨[J].税务研究,2011,(6)
[2] 张明.我国个人所得税分类税制转向综合税制分析[J].税务研究,2008,(1)
[3] 付伯颖.外国税制教程[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4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征收模式 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160-03
近年来,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已成为各专家学者研究的热点,从税制模式的探讨,到具体费用扣除标准和税收征管体系完善的建议,足以表明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在等待一个契机,以完成税制模式的改革。
本文通过对个人所得税的基本介绍及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费用扣除、征收管理方式和其他方面所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结合综合个人所得税制度征收特点,分析我国当前已具备改革的条件,提出完善费用扣除标准、增强信息共享、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设想等合理化建议。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模式,实现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状
1.税收收入结构不平衡。在西方发达国家大多采取以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据统计,目前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平均比重为18%左右,个别发达国家达到40%以上,而我国仍处于发展中国家以间接税为主的税收制度。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构成我国税制结构的主体,也是我国税收收入主要来源{1}。虽然近年来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在逐年提高,但是并没有改变其在在整个税制结构中所占的比重,不利于政府筹集财政收入和分配居民收入。
2005年至2008年,根据国家统计局数据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分别为7.27%、7.05%、6.98%、6.86%;2009年至2012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分别为6.63%、6.61%、6.75%、5.78%;2013年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总收入比重下降到5.91%;2014年,我国国内税收总收入为119158.05亿元,个人所得税为7376.57亿元,占总税收收入的6.19%,虽然个人所得税总税收收入增长幅度较大,但其占总税收收入的比重维持在5%~7%,甚至有下降的趋势。与间接税(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占了税收总收入比重产生鲜明的对比。这种间接税在总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高于直接税所占比重,直接说明了我国税制结构的不合理性。
2.个人所得税自身缺陷。
(1)纳税人身份界定不科学。我国采用以居民个人为课税单位进行源泉扣缴税款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度。忽视了现实中以家庭为生活单位的社会背景。即使收入相同的家庭,其生活必须支出也不尽相同,甚至由于赡养老人、抚养孩子等原因而存在极端差异。
如图2、3所示,甲家庭和乙家庭有着相同的生活基本支出,赡养老人费用为1000元,抚养子女费用为2500元,家庭基本开支为1500元,但很明显可以看出,甲和乙的收入结构有着明显的差异,这是由于甲家庭收入为6500(4000+2500)元,而乙家庭的收入为11000(4000+7000)元,扣除基本生活支出后,则甲家庭可动用的收入结余1500元,乙家庭的可动用收入结余为6000元。从图2和图3对比中,很容易发现两个家庭的收入分配结构的比重差异,很直观地体现了两个家庭生活水平的差距,但是,甲和乙却承担着相同的个人所得税额,如果在后期没有其他的方式进行调节,这种征税方法无疑会不断加剧两个家庭的生活水平差距,无法实现对个人及家庭收入分配的调节,更违背了个人所得税实现社会公平的原则。
(2)费用扣除不健全。一是在费用扣除制度上,我国实行分次分项的定额和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扣除制度。这种制度无法考虑到纳税义务人实际家庭人口数量、是否残疾、是否属于孤寡老人和其他因素的影响,同时,也不能准确测算出教育、医疗、住房和其他费用,所以直接导致无法准确预测纳税义务人实际的纳税负担承受能力。二是费用扣除标准偏低。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的所得征税,而个人的所得是在一定的支出或者说费用基础上的,简单地来说,要扣除每个人的基本生理需求(如吃、穿、住、用、行等)的费用,课税对象应是纯所得。所谓纯所得,即净收入,指个人总收入减去为了获得未来收入而发生的必要费用以后的所得。
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费用扣除项目采取定额扣除的形式,自个人所得税开始实施以来,费用扣除标准从800元提高到2006年的1600元,到2008年的2000元,再到2011年的3500元,经历了三次调整。虽然扣除费用的宗旨是维持生计,但没有具体考虑到同一收入水平的纳税人的不同家庭负担问题,如家庭赡养和子女教育问题等。
同时,费用扣除的标准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了物价上涨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压力,但却也不是很充分。如图4所示,我国2009年物价水平比1980年增加了4.58倍,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只增加了3.38倍,比物价水平的增长是偏低的。此外,高收入者通常受物价变动的影响很小,低收入者则面临较大影响。又税收减免覆盖面较小,更偏重于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如救济金、奖金补贴、军人转业费等等。本来应该得到重视的大部分处于温饱线的个人来说,却并没有得到国家的照顾。因而,我国个人所得税的部分费用扣除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失公平的。
(3)征管机制落后。一是征管模式复杂。在分类个人所得税制下,税务机关就纳税义务人的各项应税所得收入项目进行征收,我国的个人所得应税项目分为11种,税率自2011年改为7级累计税率,如此不同类型个人收入的税收处理方法和税率的确定均不同,分类征收虽然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税款的源泉扣缴,但无形中加大了税务机关的工作强度。同时,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发展,新的经营方式、经营收入不断涌现,而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系统有待更新和完善。此外,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相应的职工薪资和其他收入也不断提高,税收机关必须加强对这部分收入的税收监督,这又是对税务机关的税务征收管理的一大考验。二是代扣代缴的方式难以有效进行征管。由于对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导致应税项目的代扣代缴责任难以落实,助长了逃脱扣缴义务的动机{2}。同时,每项应税收入均采用定额、定率的简单扣除法,无法对纳税义务人的各项应税收入实行累计的、综合的计量。纳税人可以利用征税模式上的缺陷,将收入分解、转移等,达到避税的目的。
(4)分类所得税制走入困境。我国现行的分类征收重点关注有连续稳定收入来源的单项所得,而忽视了纳税义务人的真实的纳税能力,已经不能实现其缓解贫富差距,并且违背了个税“多得多征,公平税负”的原则。诚然,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简便清晰,但其更适用于开征个人所得税的初期,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收入的差距不断扩大,调节贫富差距成为当务之急。而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调节作用,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成为2014年“两会”代表、委员们的热议话题。
二、我国实行综合征收模式具备条件与措施
目前,我国人均GDP已超过4000美元,但现阶段基尼系数已超过0.45,收入差距不断拉大,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越来越被各位专家学者所热议。随着我国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以计算机网络发展为依托的税收征管体系不断健全,加之社会各界的持续支持和关注等等,为我国个税综合征收提供了有利条件。
1.部门间信息共享程度提高。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已有30多年的发展历史,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完善,税务部门与地方税务局以及一些金融机构间建立了信息共享关系。
目前我国在计算机技术上基本不存在瓶颈,全国有22个地区的国家税务局和17个地区的地方税务局实现了网上申报纳税,税务部门与金融机构联网,通过网络直接访问纳税人的银行账户,并可实时扣税。延伸至居民个人金融账户信息的收集,可通过各地税务系统的纳税人申报信息集中至省级税务局,在集中至国家税务总局,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对地方税务部门纳税信息的查询。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也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有权了解、收集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银行存款、大额资产信息,金融机构应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本单位掌握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财产信息,这为税务机关{3}。
此外,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建立的个人征信系统,目前已收集了8亿自然人相关信用记录,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和公用信息等32项信息内容,为税务机构个人所得信息监管提供了强大支持。
2.财产实名为支撑。财产实名制包含存款实名制和房产、股票实名制两个层面。
存款实名制于2000开始推广,需要通过有效身份证件的确认才能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有利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金融机构获得的收入进行扣缴。
2013年3月29日,我国政府部门公布,将在2014年6月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从登记的本质来说,主要依赖于身份证制度,将身份证信息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形成的财产实名状况可以达到支撑综合个人所得税的改革的目的。
3.完善税收征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暂行办法》中对各种税收违法行为进行了规定,但其具体处罚范围过大,其第六十三条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50%至5倍的罚款是一个很大的范围,具体数额由税务机关决定,容易使纳税人滋生侥幸心理,因此,要以法律的形式明确具体的严厉的处罚规定,并从严执行。鉴于税收对国家财政收入的重大影响,可以考虑设置专门的处理违反税法规定事件的法庭,只要国家足够重视,在各个部门的配合下一定可以是税收在纳税人中引起足够的重视,从而达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筹集财政收入的作用。
4.完善费用扣除标准。
(1)在生计费用扣除方面,要充分考虑纳税人的家庭因素,也充分地保障了纳税人必要的生活支出。在改革初期,我国可以保留现行分类所得税制的费用扣除和宽免额,在从整体出发平衡各项扣除标准,逐渐过渡到真正意义上的综合汇算清缴与综合费用扣除。
(2)教育费用的扣除。教育费用一直是家庭中的最大支出,尤其是现在,除了学校内的教育费用外,学生的补习班费用,特长班费用更是逐年增加,结合我国教育现状,国家的投入远远不能满足教育需求。特别是较高的高等教育费用,是大多数普通工薪家庭的一大负担。因此,将教育费用列入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项目中,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家庭支出的压力。
(3)医疗费用扣除。建议采取据实扣除的方法,纳税人只有提供正规医院和门诊病历与费用单据,才可以进行税前抵扣,并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结合,避免由于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所带来的城乡居民和不同行业的职工等所享受的医疗保障存在的差异。
总的来说,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已不存在技术上的瓶颈,但基于我国人口众多的国情,兼顾到每一个纳税人实际收入状况和家庭收入结构是很困难的。所以,可以从部分发达地区进行试点,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改进和完善,实行点到线到面的方式,逐步完成个人所得税从分类到综合税制的改革。
三、结语
综上所述,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已成为当前的一个热点问题。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的比重较低,采用分类征收模式已不能很好地发挥其调节收入差距的功能,而且在费用扣除、征管方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日益显露。因此,我们应该结合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经验和趋势以及我国国情,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标准、增强信息共享,建立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模式,从而实现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
注释:
{1}王川.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模式研究[D].吉林:吉林大学经济管理学院,2011
{2}汪昊,许军.美国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的特点[J].涉外税务,2007(12):5-6
{3}郭剑川.个人所得税结构设计与征管机制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0
{4}崔志坤.中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1
一、选择合理的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
世界各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制一般有三种类型,即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这三种税制各有所长,各国在设计税制时均需根据具体情况加驻运用。我国目前实行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由于对不同性质所得采取不同的税率,不具有累进调节作用,所以被认为是公平性较差的税制,而且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在我国的实践已经表明这种模式与我国的经济发展不相适应,因而改革势在必行。考虑到我国的国情,为了既增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又具有操作上的可行性,近期内较佳的选择应是采取综合所得课税为主要分类所得课税为辅的混合所得税模式,即在继续普遍实行源泉代扣代缴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金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5个项目实行综合申报征收,对其他所得则仍实行分类征收。同时要改革按月和按次征收的方法,实行以年度为课征期,更符合量能纳税的原则,实行混合个人所得税制既有利于解决税收征管中的税源流失问题,又有利于税收政策的公平。得出分类征收向分类综合征收过渡应将一些经常发生和易于控管得归为综合所得,先分类预征:年终按应纳税所得额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其他少数项目实:厅分类课征,在条件成熟后,再改为综合税收。
二、促进个人所得税税收法制不断完善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的发展,个人取得收入的渠道不断增加,个人之间的收入差距会不断扩大,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增加财政收入中的作用会明显加强,这自然要求不断完善税收法制:使征税有法可依,税法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小税法、大细则,税法过于原则,弹性过大,不够健全,难以执行等状况将得到改变。在个人所得税具体制度改革上应重新设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结构,对分类征税项目应继续采用比例税率。对综合征税项目则应当采用超额累进税率,实行“少档次、低税率”的累进税率模式。维持观行低税率的5%部分:使各类所得的低所得纳税人都可以接受;在高税率部分:将45%下调至40%,构建一组5%~40%的累进税率,税率档次设计以6级左右为宜,这也是符合世界个人所得税变化的趋势。同时费用扣除标准将进一步规范,法定扣除办法会保留,但会根据纳税入赡养人口的状况和当地物价水平的不同,确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并根据条件变化适时调整。同时,对个人的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的征税标准将有一定的差别,在充实费用扣除内容和规范标准的条件下:税收优惠待遇将逐步减少。改革费用、扣除费用扣除应综合考虑个人赡养人口状况以及近年来教育支出、自费医疗支出、房屋购置支出增多等因素,并设置费用扣除随物价变动而相应调整的办法。此外,由于家庭情况不尽相同,相同收入的纳税人承担着不同的家庭负担:却缴纳相同的税款,这显然有悖税收的公平原则在目前失业人口增多,弱势群体进一步扩大,家庭成员收入差距拉大的情况下,实行家庭联合申报个人所得税,可以解决一些因收入相同而人口结构不同以及赡养人口多寡不同所引起的问题,更直接地调节社会成员的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平衡不同项目税负对目前劳动所得和非劳动所得倒挂的税率予以调整,对劳务所得实行同等课税,避免对同性质所得实行税率上的歧视。
三、扩大个人所得税税基范围
两方发达国家20世纪豹年代中后期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一个基本趋势就是扩大税基,把原先一些减免的项目纳入了征税的范围,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税源的流失,杜绝征收漏洞凸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征税制度的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的税目将会增加,征税范围会进一步扩大。首先,加入WTO后,我国的税制将进一步与国际税收惯例接轨,我国居民的划分标准,在时间上将由目前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一年改为半年,将有更多的自然人成为我国的居民。其次,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农业产业化水平的提高,农产品商品化的程度将加大,农业中的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的经营收入将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也将随之扩大。此外,适应个人收入来源多样化,应调整应税项目,即合并性质相同的项目,适当增减免税项目。
四、扩大课税范围,适当提高免征颧,优化税率
1.随着社会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的种类的个人牧入以及部分免税收入纳入课税范围内。
2.高免征额,可将免征额适当提高,但免征额争取全国统一,以利于调整地区收入差距。
3.优化税率。减少税率,拉大税率级距,提高边际税率。
五、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
强化对高收入的调节尺度,更好地发挥其“社会稳定器”的作用。
首先,要规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制度,并建立纳税人财产登记制度。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制度包括纳税人的登记编码制度、适用不同的申报表以及纳税人自行填写申报表等。我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那些能够傲到如实记账正确计税的可以区别对待,并且提供税收上的优惠建立纳税人的财产登记制度,可以界定纳税人的财产来源的合法性及合理性,将纳税人的财产公示,还可使税务机关加强对财产税、遗产税等税源控制。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家庭为单位 分类综合计税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现状分析
我国自1980年开征个税以来,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总收入中所占的比重也稳步上升,已经成为我国的第四大税种。随着人们的收入水平的提高,收入结构的变化,现行的个税税制逐渐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显露出很多弊端。
目前,我国个税采取的是分类个人所得税制模式征收办法,即“针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规定不同税基和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进行课征”。纳税人需纳个税的项目有十一项,主要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等。
二、我国以个人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横向不公平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以个人为单位征收的分类所得税制,即“将所得按性质划分为若干类别,针对不同性质的所得设计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不同类别所得的应缴税额”。采用这种征收办法的优势在于可按照不同性质的不同所得进行源泉扣缴,征管方便,可以降低征纳成本、提高征收效率。
但是,这种征收模式没有全面衡量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和其整个家庭的经济状况,会造成的个税征收的横向不公平性。不利于发挥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二)分类征收范围不合理
在过去的个税征收过程中,由于人们的经济行为较为单一,工资、薪金的收入成为人们的主要经济来源。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的分类范围已不能适用经济行为多样化、收入多元化的发展趋势。
三、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势与难点
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相对于以个人为单位而言,不仅体现了税收公平原则,而且更能准确地反映经济社会的纳税主体。因此,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税的综合税制应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方向,这样才能从根本上缓解我国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
(一)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势分析
以家庭为单位的个税制度更符合税收公平原则。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是指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以家庭成员的合并收入为计税基础,并以家庭为单位确定适用税率、费用扣除标准、税收优惠和应纳税额。
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制度是以个人为单位的分类所得税制,这种税制只考虑了单个人的收入水平及纳税能力,没有考虑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家庭成员构成、社会医疗保险及教育程度等基本情况,显然有失公平性,也难以实现个税的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由于受传统文化的影响,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更加体现我国的传统观念。将个税的征税单位改为家庭征税后,更加体现家庭财产的共有性,同时也是我国传统观念的发扬。
(二)以家庭为单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难点
首先,纳税单位的范围无法明确界定,同时也可能会引发其他社会问题。一方面,由于家庭的概念比较模糊,很难明确一个家庭到底是一对夫妻和孩子的三口之家还是两对夫妻的三代五口之家,这使得按家庭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和管理更加复杂。同时,还可能存在着人户分离的现象,使得税收征管部门根本找不到纳税人,从而形成体制性漏税。
其次,我国还没有明确的费用扣除标准。目前,我国的个税实行的是分类征税制度,要做好分类征税和家庭综合征税的衔接工作就要充分的考虑到家庭的具体情况。
四、我国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改革思路
在家庭课税制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借鉴欧美日等国的成功经验,我们合可以有计划、分阶段的逐步完善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针对我国家庭综课税存在的难点,逐步推进,从而促进我国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
(一)建立分类综合计税模式
目前,世界各国所采取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模式可以分为三类:“分类所得税制、分类综合所得税制和综合所得税制”。
因此,在以家庭为单位课税制度下,我国应采取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模式,即“对同一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不同种类的所得分类课征所得税;纳税年度终了时,再将本年度的所有所得加起来,按照累进税率计征所得税,平时所缴纳的分类所得税,可以在纳税年度终了时应缴纳的综合所得税中扣除”。
(二)合理设定申报主体
作为经济社会的主体,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申报主体的确定,要将我国纳税人的家庭结构状况考虑在内。
我国可以学习和借鉴美国可进行自主选择的“单身纳税人、已婚单独申报的纳税人、已婚联合申报的纳税人、以户主身份申报的纳税人”四类申报主体。在设定纳税单位时,我们要确定纳税人的家庭结构状况。纳税人的实际税负能力与家庭成员的数量、年龄、健康状况和消费水平密切相关,合理的设定纳税主体可以更充分和更加公平地衡量一个家庭的实际纳税能力。
(三)完善税前费用扣除制度
借鉴美国和日本的成功经验,我国的税前费用扣除制度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改革,一是对费用扣除进行指数化调整,二是细化费用扣除项目。
(四)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申报制度
要想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个人所得税纳税制度,必须有比较完善的税收征管体制,否则不仅没有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还有可能产生大量税收流失,财政收入减少以及新的不公平问题。目前我国税收征管体制还相对落后,应在完善个人纳税申报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以家庭为单位的纳税申报制度。公安部门可以将登记在同一个户口簿下的家庭成员作为一个家庭纳税主体,掌握纳税人的真实情况。
参考文献:
[1]马伶俐.重构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收体系[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2,(19).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预付税款法;税收指数化
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征收的一种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开征的税种。在欧美发达国家,该税种取得的收入占税收总收入的近一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实现收入的公平分配,筹集财政资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目前的个人所得税偷漏严重,大大弱化了个人所得税对分配的调节作用。造成这种情况有很多原因,包括个人所得税法规不完善、征管手段落后、公民自觉纳税的意识不强等。本文拟就个人所得税制本身进行探讨,并提出进一步完善的设想。
一、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的弊端
(一)课税范围狭窄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模式,它只对税法上明确规定的所得分别课税,而不是将个人的总所得合并纳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由11项应税所得组成,除此之外的其他所得概不征税。这些应税所得从形式上看,包括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个人收入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不仅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劳动性所得成为个人的重要所得,而且利息、股息和红利等资本性所得也渐渐成了居民个人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此外,还有财产继承所得、股票转让所得等。从所得形式看,不仅有现金、实物和有价证券,还有减少的债务和得到的服务等形式。为此,只规定11项所得和3种表现形式为征税对象已显得过于狭窄,不仅影响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也不利于国家对人们收入水平的调节。
(二)税负不甚公平
1.等额收入,税额迥异。同一收入水平的个人因其收入来源渠道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最终负担水平也不相同。如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居民甲和乙,每月收入均为1200元,其中,甲的收入额仅为工薪所得一项,乙的收入额由工薪700元和有规律性的劳务报酬500元组成。按照现行所得税制的规定,甲该月应纳税额为20元,乙该月不需要纳税。甲的收入只有一项工薪所得,并达到纳税标准;乙的收入由两项组成,每项收入都没有达到各自的纳税标准。假设乙居民的工薪所得不变,只有当有规律性的劳务报酬为900元时,应纳税额为20元〔(900-800)×20%〕,税负恰好与甲相同,而此时乙月收入总额为1600元,工薪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者均为劳动性所得,性质相同,税负却相差甚远。
2.税率复杂,税负不公。我国个人所得税多种多样的税率形式不仅增加了税制的复杂性,也损害了经济效率,引起了纳税人的诸多不满。具体表现在:第一,工薪所得适用9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有9级,最高边际税率达45%,在这种高边际税率、多档次的累进税率结构中某些级次的税率形同虚设,并无实际意义;第二,工薪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同为纳税人的劳动报酬所得,但两者适用的税率形式和实际的税收负担却存在较大的差别,由于劳务报酬所得的适用税率为20%,且一次性收入畸高时,还要实行加成征收,致使多数时候劳务报酬所得的税负重于工薪所得;第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5级超额累进税率,与其他各项应税所得适用的税率又不相同,不仅有违税收公平原则,而且更增加了征管操作的复杂性。
3.费用减除标准不尽合理。首先,扣除标准的设计依据不充分。我国各项费用减除标准设计都是针对收入者个人而言的,没有充分考虑纳税人是否结婚,是否有赡养人口以及赡养人口的多少,是否有老人、残疾人,以及相关的医疗、教育和保险等费用,定额减除标准一经确定就多年不变。例如,我国对工资薪金征收所得税时,在实行定额扣除法中,国内人员每月的免税扣除额是800元人民币,而外籍人员和在境外工作的中国公民个人每月的扣除额却是4000元人民币,这势必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国内人员和外籍人员的费用扣除标准不统一,不符合税收上关于国民待遇的公平原则;二是没有根据不同开支情况来区别对待;三是没有根据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适当调高扣除标准。其次,扣除方法不一致。关于费用扣除有两种方法:一种是按月扣除,如工资薪金所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另一种是按次扣除,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等。两种方法同时存在容易产生税负不公的问题,如对劳务报酬所得,税法规定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类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假设境内工作的某一居民甲一年中每月获得800元的劳动报酬,其无须纳税;而另一个在境内工作的居民乙在一个月内取得了9600元的一次性劳务报酬,其他月份没有任何收入,乙则需缴纳1 536元〔9600×(1-20%)×20%〕的税款。两个人虽年度收入相同,但乙的税负远远大于甲的税负,这种结果会引导纳税人分解收入,合法避税。
(三)应税所得额的确定滞后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居民的消费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消费者的消费品选择行为,如消费者对住房、汽车、家用电器、通信设备、旅游、教育等的消费偏好明显增强,国家为刺激消费积极出台一些相关政策,使消费信贷进入千家万户。伴随消费贷款的出现,个人的利息支出已成必然,当纳税人获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时,仍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允许扣除利息支出,纳税人有可能在没有得到任何净收入的情况下也要纳税,这显然不是我国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
(四)宏观调控能力弱,对经济变化的反映缺乏弹性
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难以根据实际通货膨胀率来进行相应的指数化调整。因为对不同的所得项目采用的是不同的征税标准,而不同的纳税人有不同的所得来源。这样,即使对所有扣除项目进行指数化调整,也不可能消除因收入结构的差异而产生的税负不均。
(五)征管方法存在漏洞
从征管制度方面看,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税采用两种方法,即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由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代扣代缴,此办法在实际操作中没有得到严格地执行,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难以对员工的各种所得项目实行源泉控制,导致大量税款流失。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由于国家尚无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法规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银行现金管理控制不严,社会上大量的收付行为通过现金形式实现,导致人们的收入除了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收入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此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的应纳税款按年计征,分月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实际上个体工商户基本上无账可查,对其所适用,的税种和税率在征收中难以划清,难于操作。
二、完善个人所得税制的设想
(一)实行分类同综合相结合的混合型税制结构模式
从税制模式上看,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征税原则的应是综合课征制。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和征管手段等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较大差距,所以,分类综合课征制应是我国现阶段个人所得税制的较好选择。实行分类综合所得税,对某些应税所得如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等实行综合征收,采用统一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对其他的应税所得分类征收,或者对部分所得先分类征收,再在年终时把这些已税所得与其他应税所得汇总计算,凡全年所得额超过一定限额以上的,即按规定的累进税率计算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并对已经缴纳的分类所得税额,准予在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内抵扣。此种征税制度,兼有分类所得税制与综合所得税制之长,既能覆盖所有个人收入,避免分项所得税制可能出现的漏洞,也较符合我国目前的征管水平。
(二)合理调整应税所得额
随着住房分配制度、医疗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纳税人用于住房、医疗及社会保障方面的支出会明显增加。为此,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应在这方面作出相应调整,尤其是要增加对子女教育费的特别扣除和对纳税人购买住房等财产所支付的利息费用的特别扣除。如为适应住房制度的改革,广泛发展消费信贷,促进居民消费,个人所得税法应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允许扣除的借款利息支出是指纳税人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用于购买住房、汽车、家用电器等耐用消费品所发生的利息支出。若是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如纳税人之间的相互拆借,其利息支出按照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有效调节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既易被纳税人接受,又可鼓励其借款消费,拉动有效需求。
(三)实行税收指数化调整
通货膨胀对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扭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构性收人问题,即在通货膨胀时期纳税者所得到的收入,事实上并不反映其实际购买力的真实水平;二是收入级别的自然提高问题,即由于通货膨胀所导致的纳税人名义收入的增加会使纳税者自然地进入较高的收入级别,从而受制于较高的边际税率。通货膨胀的这两种扭曲无疑给个人所得税带来了制度上的不公平。为了消除这一不公平的影响,自20世纪70年代中后期,各发达国家都普遍采用了“税收指数化”形式将通货膨胀因素从现行税制中剔除出来。其重点放在税率结构和税负减免这两个方面。对税率结构的指数化而言,各国一般都根据“消费物价指数”对所有收入级别实行指数化调整;对税负减免而言,各国的普遍做法是对纳税人扣除等实行指数化,并对受通货膨胀影响较大的生计扣除等予以相应调整。
(四)适当修改税率
我国应顺应世界税制改革“低税率、宽税基”及税制简便的浪潮,在统一各类应税所得适用税率的基础上,减少税率级次,降低边际税率,以减少税制的复杂性和纳税人偷漏税的可能性。参考美国及世界其他各国的所得税税率,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劳动所得和经营所得应采用相同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级次可削减为3~4级,最多不能超过5级,最高边际税率也应向下作适当调整。
(五)有效控制个人收入源泉
从根源上堵塞偷逃税漏洞,首先要限制或缩小现金支付的范围,然后由金融机构进行身份控制。在实名存款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经验,实行纳税人编码制度,为每个纳税人制定一个终身不变的专用号码,用于参加保险、银行存款、就业任职及申报纳税,并利用网络统一管理,便于税务机关高效控制税源。
(六)实行预付税款法
预付税款法有两种形式,一种是预扣式,另一种是预估式,我国主要采用预扣形式。对有扣缴义务人的应税所得,将现行按月按次申报的办法,改为逐月或逐笔预扣,年度终了,双方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个人所得以及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情况,清算后多退少补。这种方法使得个人所得的支付方和收入方之间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科学机制,一旦双方申报的数额相差较大,就能够立即发现问题,防止税款的流失。同时,采用预扣方式,在纳税人得到其收入的时候,已由支付方按照一定标准扣掉所得税部分,一边取得收入,一边缴纳税款,对纳税意识相对薄弱的纳税人来说身不由己,对税务局来说可以提早收到税款,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及时、完整地入库。
(七)完善征管方法
在完善征管方法方面,代扣代缴始终是一个行之有效的征收方式。现在要做的是明确代扣代缴的法律规定,代扣代缴义务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很好地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怎样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促进这一制度的完善。在全面落实代扣代缴制度的同时,要突出高收入人群中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主要是金融、保险、演出市场、广告市场等行业和部门的个人所得税的课征。这些人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与社会各方面有着广泛的接触,影响面大,其收入也易引起社会上的关注。因此,认真抓好这部分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可以克服人们的观望态度,求得心理平衡;也体现了税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带动一大批人自觉地执行税法,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为此,税务机关在基层要建立必要的信息渠道,掌握辖区内高收入者的基本情况,对高收入者逐步实行自行申报纳税,并对同一纳税人的自行申报情况和扣缴义务人的申报扣缴情况进行交叉稽核。
近几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征收额增长速度较快,随着国民经济持续良好地发展,它将成为一个很有发展潜力的税种。随着公民纳税意识的增强和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将进入社会成员的个人天地,成为政府调控经济生活及组织收入不可或缺的杠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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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制;税制模式;免征额;征收管理;改革措施
1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的问题
1.1税源隐蔽,难以监控
个人所得税在我国被人们看作是“中国税收第一难”,其根本原因是个人收入多元化、隐蔽化,难以监控。这主要是因为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较过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最明显的特点是国民收入分配向个人倾斜,使个人收入来源渠道增多,收入水平显著提高,收入结构日趋复杂。目前个人收入除工资、薪金可以监控外,其他收入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许多隐形收入、灰色收入,税务机关无法监控,也监控不了,造成个人所得税实际税源不清,加之纳税人多、面广、分散、流动、收入隐蔽等,且主要是现金直接支付,可能无帐薄、凭证可查。在这种情况下,税务部门很难掌握其真正税源,以致大量的应税收入悄悄地流失掉了。
1.2公民依法纳税意识难以树立
我国公民依法纳税的观念淡薄,从客观上看是由于我国过去长期以来,一直实行低工资制度,人们的工资用于生活必需品支出后,所剩无几,没有纳税的资金来源,因而无纳税的条件和意识。随着分配体制的改革,人们的收入水平越来越高,除基本生活费用外,收入剩余较多,但人们仍没有树立起纳税意识,加之税收处罚的力度和税收宣传的深度远未适应新的经济发展的需要。西方国家普遍采取严格执法、严厉惩处的措施,以威慑违法者。而我国目前的税收征管对偷、逃税款的行为虽然也有处罚措施,一般按偷税金额处以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以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与发达国家相比,罚则过轻,同时在税收征管中还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往往以补代罚,以罚代刑,致使法律威慑力不强,仅仅触及违法者之皮毛,难以起到惩戒作用。客观上拉大了税收征管与自觉纳税之间的距离。从主观上看,由于个人所得税是个人掏钱交纳的税种,属于直接税,税负不能转嫁,纳税人纳税以后必然导致其收入的直接减少,受经济利益的驱使,人们得过且过偷税漏税的情况时有发生。这种畸形的观念对于加强税收征管、推行依法纳税无疑是一个极大的障碍。
1.3税制模式难以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制设置上某些方面缺乏科学性、严肃性和合理性,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的要求,也是造成税款流失的重要因素之一。
2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目标与原则
2.1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现阶段目标
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是:适应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完善税制,提高税收征管水平,重视实现调节分配和财政收入职能,更有效地发挥个人所得税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积极作用,逐步将个人所得税建设成为主体税种。
2.2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应遵循的原则
(1)调节收入分配,促进公平。
促进公平应是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的首要原则。现阶段,我国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问题已经很突出。我国政府目前确有必要尽快制定相关政策并采取各种措施,加大对收入再分配的调节力度。从理论上说,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再分配方面有着突出的作用,所以理当成为调节收入的主要手段。
(2)与国际惯例接轨,适当考虑国情。
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必须改变现行税法中不符合国际惯例的做法,通过与其他国家税法的国际比较及参考各国的成功经验等,全面与国际惯例接轨。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接轨并非意味着“全盘西化”。改革必须适当考虑我国国情,要与我国现阶段的收入水平和征管能力相适应,同时体现一定的超前性,使改革的先进性和税法的稳定性有机地结合起来,建立既向各国普遍做法靠拢,又具有中国特色的个人所得税制。
(3)重视发挥财政收入职能。
从所得税的职能角度看,财政收入职能是基础,也是发挥调节作用的必要前提。只有税种收入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才能较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分配的作用。3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度
3.1从税制上看应减少税率级次,扩大级距
我国应大大地削减税率级次。在减少级次情况下扩大级距的经济涵义并不在于简化税制,其在税负公平及增加财政收入方面的意义是深远的。首先,我们把最低收入级距列为第一级距。处于较低收入的纳税人数目是大多数,远多于高收入纳税人的数目。这样,如果第一级距的宽度相当大,足够覆盖大多数较低收入的纳税人,从公平的角度考虑,由于大多数人的个人收入波动不足以越过这一级距,从而使不公平现象消失。从财政收入角度来看,由于这一级距相对扩大,而其税率下降幅度较小,从而总财政收入将可能增加。从最高级距来看,由于最高收入级距的纳税人比例和税收收入相对都比较低,而且收入增多多是低收入阶层,而高收入阶层增加收入较难,因而,这一级距的级距宽度和税率的较大程度的变动对总税收收入的影响将因为纳税人比例相对较小而减弱。所以,此级距下限可以较大幅度下调或上升,以适应效率、公平原则,而不太影响总税收收入。税率可以较大降低,以体现效率原则,同时高累进税率又能进一步体现公平原则。
3.2建立有效的个人收入监控机制
我国个人所得税税款流失严重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税源不清。因此,抓住税源的监控是管好个人所得税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在这方面我国可参照美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方法,实行“个人经济身份征”制度,即达到法定年龄的公民必须到政府机关领取身份证或纳税身份号码,两证的号码是一致的,并终身不变。个人的收入及支出信息均在此号码下,通过银行帐号在全国范围内联网存储,并和税务机关征税联网,税务部门直接通过其银行自动扣税,使每人的每一笔收入都在税务部门的直接监控之下。同时,也要求每个单位都要在银行开户,并且,每一笔收入和支出都要在银行转帐。这样,就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有效的税务监控机制,促使公民必须依法自觉纳税,使偷税漏税没有可能,逐渐形成人们的自觉纳税意识。
3.3提高税务征管人员的素质,改善征管手段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公民个人收入水平的逐步提高,交纳个人所得税的人数会越来越多,在目前人们还没有完全树立自觉纳税意识、全国还没有建立自动监控机制的条件下,要求税务机关充实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量,培养一批忠于职守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征管人员,加大个人所得税的检查力度,完善举报制度,进一步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代扣代缴制度,而且,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落实代扣代缴的税源控管上,主动争取税源比较集中的单位的支持和配合,加大税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的力度,使纳税意识深入人心,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3.4加大违法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偷逃税款行为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费用扣除
上个世纪末,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职能逐渐转变为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差距。2008年全球金融风暴以来,我国外贸出口受到影响,因此国家开始着手出台政策拉动内需,改变经济增长方式,缓解现在及将来外贸出口减少可能给经济增长带来的影响。然而,物价上涨、社会福利制度的不完善和人们实际可支配收入的减少等一系列因素使得消费市场没有出现政府所期望的效果。由此,很多人将这一现状的改变寄托于个人所得税的改革上。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的现状
我国目前采用分类所得税制,使用分项扣除、分项定率、分项征收的模式,将个人收入项目划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等11类。在现行税制下不同收入种类所得采用不同的税率和费用扣除标准分别计算征税。这种课税模式其立法依据在于,对不同性质或来源的所得规定不同的税率,达到使其承担不同税赋的目的。但没有考虑纳税人总体的负担能力,不能充分体现公平税负、合理负担的原则。在我国的运用实践表明其协调性较差、缺乏弹性、加大了征税成本,导致纳税人不同类别收入的税负不同,不利于调节收入差距,也容易造成纳税人有意识的把自己的收入在不同类型收入间进行转换,多次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达到不缴税或少缴税的目的。
1.我国个人所得税总量的变化及占税收收入的比重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总量从1994年税制改革后开始快速增长。199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72.67亿元,2008年达则到3722亿元,年平均增幅达到48%,增长了50倍,其增长速度远远大于GDP、税收收入的增长速度。
个人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从1994年的1.42%,提高到2007年的6.98%。199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占我国各税收入的比重为1.42%。1994年以后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每年增幅均高达30%以上,1999年其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上升至3.87%, 2000年达到5.25%, 2003至2006年连续四年保持在7%以上, 到2007年该比率为6.98%。
2.我国个人所得税各项目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比重
我国个人所得税11个分项目收入中,按工薪所得征收的占首位,且比重逐年提高。1994年根据工资薪金所得计征的税收收入占个人所得税税收收入的42.87%, 2007年该比率提高到54.97%。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收的位于第二位,但其所占比重变动较大,最高于2001年达到34.94%, 2007年降至24.94%。按个体工商生产、经营所得征收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第三个主要来源, 1994年达到20.12%,此后该项目收入所占比重逐年降低,到2007年只占12.56%。2007年上述三项个人所得税收入合计占92.47%,其余各项合计不到8%,这是现行中国个人所得税主要特色之一。
二、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
1. 分类所得税制容易产生制度性的漏洞。纳税人可以通过分解收入、转移收入类型等方式,达到多扣除与减少应税所得或降低税率的目的,形成偷、逃、避税等现象。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将个人所得划分为11个具体项目,对每一种所得按各自独立的计税方法进行计税,目的在于根据相应的纳税能力标准分配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有各种来源所得,可将所得分成各个独立的部分,即税基“分割”,不仅难以实现公平的预期目标,反而容易导致新的不公平。
2.费用扣除简单化。采取统一的扣除标准,必然会在相同收入的纳税人之间造成税收负担的不一样,扭曲横向公平原则,“量能负担”成为空谈。以我国的工薪费用扣除额为例,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凡取得工薪者每月固定扣除生计费用3500元。对于一个赡养三口之家的纳税人和一个单身纳税人,同样扣除3500元以后征税,显然是不公平的,这种表面上的平等,结果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3.税率结构设置制度缺陷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根据不同的征税项目,对工资、薪金所得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以及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分别适用9级和5级超额累进税率;对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等适用比例税率;对于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在实行比例税率的基础上,再加成征收或减征。这样,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有3种税率,还有减征和加成征收。这些规定,既不便于纳税人掌握,也不利于税务机关征管,同时还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转移分解所得数额、变换所得形式以适用低税率的动机。如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可以相互转化;发放奖金与分配红利,可以选择确定,这种将不同所得区别对待的做法,容易引起税收歧视和税负不公。
4.工薪收入累进级次多、边际税率过高。我国现行工薪所得的45%税率已明显高于周边国家,9级超额累进税率也使得级距过多,计算复杂。近几年来,由于个人工资收入的增长以及税务机关加强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等,工薪所得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来源项目,约占个人所得税收入的50%左右。工薪所得的超额累计税率级次多达9级,一部分税率很少使用。据相关资料统计,我国工薪收入阶层的应纳税所得适用范围主要为5%-25%和30%,30%以上的税率用的很少。另外,45%的高边际税率容易抑制人们工作的积极性。
5.征收方式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对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相比,我国采用了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两种方法。但我国主要是通过源泉扣缴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申报的范围相对较小: (1)年所得额超过12万元以上的; (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6.收入监管体系落后,税款流失现象严重。目前,个人取得的收入呈现多元化、隐性化的趋势,而税务部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企业等没有统一的联网制度,而且如果个人取得的收入采用现金结算办法,税务部门很难真正掌握个人的全年收入情况,偷、漏税现象严重。
7.没有全国统一的纳税人税号。我国没有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税号,实际征管中是由主管税务机关对本辖区内的纳税人自行设计纳税编码。无法对每一纳税人建立个人纳税档案,将会影响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几点思考
1.考虑实行混合税制,设定综合征税项目。将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经国务院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等8项列为综合征税项目,比如将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3项并入“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通过综合所得统一调节大部分个人收入项目,促进税负公平。
2.增加费用扣除项目。依据费用扣除要确保维持纳税人本人和家庭成员的生活基本开支的原则和公平税负原则,费用扣除项目和标准可根据国家财政的承受能力做以下调整:
(1)适时调整免征额标准。参考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做法,可规定当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累计上涨一定幅度时,适时调整免征额标准。
(2)增加单项扣除。考虑近年来增加个人支出的各项改革措施陆续出台,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扣除以下单项费用扣除项目,如必要的抚养费、赡养费支出,必要的子女教育费支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金之外的医疗费支出。
3.适当降低边际税率,调整级距,提高偶然所得的税率,主要原则是“力求保护低收入者,适当照顾中收入者,主要调节高收入者”。现行税法对工资、薪金所得等进入综合所得的个人所得项目分别规定了不同的超额累进税率或比例税率,合并为综合所得后,适用同一税率表,可以现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表为基础,参考周边国家税率水平和国际减税趋势,并结合未来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将现行45%的最高边际税率降低。同时,将9级超额累进税率简化为5级或6级。我国现行政策是鼓励发明、技术创新,所以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维持原来的20%税率不变。随着社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稿酬收益不断提高,稿酬所得减征30%的优惠可以取消,统一执行20%的税率;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为了鼓励私人投资,还应维持原有的20%低税率。
4.调整居民与非居民的居住时间判定标准。将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的居住时间判定标准与国际接轨。要全面掌控纳税人应纳税所得,应从以下三方面采集信息:1)纳税人自行申报的收入;2)扣缴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所得;3)第三方掌握的个人投资、劳动就业、支取收入、经营交易等情况。为确保税务机关通过上述三条渠道及时掌握个人的收入信息,参考其他国家的做法,在修改后的税法中应补充规定,单位和个人有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向税务机关提供与纳税人相关资料信息的义务。
5.建立纳税人识别号。可考虑依据个人身份证号码建立全国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并在涉税事务中强制使用。纳税人识别号后有助于有关部门利用全国税务机关信息网络,归纳汇总某个人来自于全国各地的收入,评估其是否足额纳税,促进税收征管规范化和税源监控。
6.采取必要的征管措施。要使现行的混合税制有效发挥作用,必须借助必要的征管措施:(1)建立全国联网的信息化系统,以方便快捷地处理众多纳税人的申报表;建立个人收入、纳税档案;给每个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2)与其他部门建立信息共享系统,以适应市场经济中个人多渠道、多种类收入监控的需要;(3)调整个人所得税收入在中央、地方政府间的分配办法,以解决综合征税必然面临的补税、退税问题。
7.建立个人纳税情况与享受社会保障挂钩的制度。北欧等国对纳税人上年缴纳个人所得税达到一定数额标准的给予奖励。我国也可以学习这一做法,调动公民的纳税积极性,提高其纳税意识。例如:在医院看病时享受一定费用折扣的优惠,或者实行纳税多少与个人的养老金挂钩等优惠办法。
参考文献:
浅谈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设想段爱芳 2010年6月第12卷第3期(前言)
个人所得税法费用扣除制度完善之研究艾朝霞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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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效应分析付广军经济研究参考2009年第56期(数据)
中国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问题探讨 黄国龙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3期
收入分配差距是市场经济的必然产物,适度的收入差距有利于促进竞争、提高效率。但过大的收入差距则会带来诸如贫困、社会冲突、社会动荡,妨碍整个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等一系列后果。目前我国的收入差距悬殊主要体现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行业之间和阶层之间。据统计,2005年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为3.2:1。2007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786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140元。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不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西部地区和东部沿海地区的国内生产总值1980年是1:1.87。到2000年扩大到1:2.82,到2005年底。我国上海城镇居民家庭每人全年可支配收入达到18645元。是全国最高的地区。而最低的新疆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只有7990元;1978年我国最高行业和最低行业的工资比是1.38:1。2007年我国职工平均货币工资收入最高与最低行业之比为4.88:1,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可能在5至10倍;阶层之间,10%的最低收入家庭财产总额占全部居民财产不到2%。而10%最高收入家庭财产总额则占40%以上,2000~2005年。城镇居民中10%最高收入组与最低收入组的收入之比从4.6倍上升到9.2倍;我国居民个人可支配收入的基尼系数由1978年的0.330上升到2000年的0.458,2007年中国居民基尼系数已扩大到0.47,总体基尼系数已超过了国际公认的0.4的警戒线,如果再将灰色收入的因素考虑进去,中国目前的基尼系数应在0.5以上。
二、我国收入分配税收调节机制的缺陷
收入差距问题是构建和谐社会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税收是国家调节收入差距,实现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作用,主要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消费税来调节。这些税种对调节居民个人收入差距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间接税比重过大。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比较少,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个人收入的税收调节机制,而且,消费税、个人所得税制不完善。财产税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税缺位现象严重。由于税收调节不到位。社会保障机制不健全,过高的个人收入得不到有效调控,过低收入者得不到基本生活保障。不仅如此。在经济转轨过程中,由于法制建设滞后和监督机制不健全,使得少数人获取大量非法收入。进一步拉大了收入差距。由于我国收入分配的税收调节机制的构建一直处于滞后状态,分配制度的不合理和税制的不完善,使得税收对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小,调节效果不佳,使收入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
(一)现行的税制结构不合理,对居民收入差距的调节力度不够
一般来说。直接税较之间接税具有更大的调节作用;间接税较之直接税则具有更大的收入作用。而我国现行税制的格局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间接税比重过大,2007年流转税占到了全部税收收入的40.8%左右:直接税比重小,2007年所得税占全部税收收入的26.2%。特别是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比较少。除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税外,没有形成一个科学的个人收入调节体系。这种税制格局虽有利于取得财政收入。但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等方面的作用却相对较小。而且,个人所得税在我国不是主体税种,对调节财富再分配的作用小。现行的累进税率制度也没有起到调节高收入的作用。根据累进税率制度,收入越多,边际税率越高。但由于我国的个人所得税主要适用于工薪收入。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并非来自工薪,而是其他所得。特别是资本所得,从而使累进税率制度没能发挥其调节贫富差距的功能。税收调节机制的不健全。在客观上导致了一些不合理收入的形成,从而加剧了贫富悬殊。
(二)调节居民收入分配的税种设置不科学,调节手段单一
目前,我国对个人收入的调节主要依靠个人所得税,其他对调控收入分配有重大影响的税种严重缺位,特别是对居民个人所拥有的动产、不动产缺乏系统的调节手段。主要表现在财产税制不健全;反映社会公平的税种——遗产税、赠与税和社会保障税缺位,并未纳入调节体系,无法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1财产税制不健全。
(1)房产税和车船税改革滞后,内外不统一,税负不公。弹性较差,调节功能较弱,很不适应新的经济形势的发展要求。
(2)遗产税和赠与税缺位。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私人财产得到进一步累积,特别是我国高收入阶层拥有巨额财富。而现行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有限,使得高收入者少缴税的现象十分突出。为了实现公平税负原则,要求在最后的财产转让和继承环节进行必要的调节,而我国目前仍未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削弱了税收对个人收入调节的功能。
2社会保障税缺位。
目前,我国的社会保障基金筹集缺乏刚性,主要通过社会统筹和个人缴费来筹集。相当于行政性收费,缺乏法制性,规范性和约束力差,造成社会保障基金征收难度大,企业欠交现象十分普遍,筹资成本高。因此,笔者建议尽快开征社会保障税,发挥税收对低收入者的调节作用。
3个人所得税的调节功能乏力。
目前。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所得税制,存在着课税模式不合理现象,在实践中产生了许多问题。(1)费用扣除标准不尽合理。对生计费用采取预定标准综合扣除的方式,扣除额标准过低,与当前的实际不符,未考虑纳税人的家庭人口、赡养系数、家庭总收入、物价上升等因素对个人开支的影响。(2)计征办法不科学,产生了新的税负不公。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实行分项课征。免税额规定过低,造成所得来源渠道多和隐蔽性强、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渠道少、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多纳税,而且,纳税人可以通过“化整为零”多次扣除费用,达到逃税、避税的目的。这也说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在调节方向和调节力度上存在问题。(3)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比重偏低。2004年个人所得税虽然已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但其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仅有6.75%。2007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完成3186亿元,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7%,不仅远低于美国、德国、日本等发达国家(40%左右),也低于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如印度、印尼等国家为8%至10%)。主要原因是我国个人所得来源多样化和隐蔽化,尚未建立健全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使得个人所得税税基的确定复杂化,税源监控难度大。而且,我国个人所得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偏低。制约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作用的有效发挥。(4)税率设计不科学。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计征模式下的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两种类型。边际税率过高,级次过多,税率设计过于繁杂,操作难度大,税率结构未体现出对收入调节的重点。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纳税人偷逃税款的意识。(5)在征管方面。个人所得税征管制度不健全;征管水平低下;纳税人纳税意识不强;国家对纳税人偷逃税行为惩罚不力;自行申报纳税制度不健全;对个人应税收入缺乏行之有效的监控手段。税务部门征管手段落后,未建立一套高效的科学的现代化的计算机征管系统,税收流失严重。
4消费税不完善。
消费税是国家对特殊消费品和某种特定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税。其目的是为了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间接调节收入差距。1994年实施的消费税共选择了十一类产品为征税范围。根据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情况,2006年,国家对消费税税目、税率进行了调整,新增了成品油、实木地板、游艇、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木质一次性筷子等税目。取消了护肤护发品税目,对小汽车、摩托车、汽车、白酒等税目进行了调整。但是。对一些新出现的高档消费项目如高档娱乐设施,健身类、保健类设施,高档住宅仍未列入征税范围。消费税因税目不合理或者征收范围的局限而使得其调控能力十分有限,削弱了消费税对高消费行为和收入差距的调节作用。
(三)税收征管薄弱,难以对个人收入状况起到有效的监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