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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境外资产管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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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境外资产管理

第1篇:加强境外资产管理范文

[关键词]对外承包工程;资产管理;境外资产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5.08.025

[中图分类号]F27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5)08-0037-02

我国对外承包工程在近年来取得了巨大的发展,主要表现在领域和规模的扩大,其结构也表现出多元化、复杂化特点。中国承包商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越来越受关注。因此,有必要通过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来做好境外资产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

1 对外承包工程的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是企业经营发展的基础,只有科学合理地管理资金才能保证对外工程项目的安全有效运行。资金管理还要根据当时的经济情况对资金流动做合理有效的管理和规划,保障企业的正常运作和经营。资金周期长的建筑企业更应注意工程款项的回收管理。现场资金流的安全问题,在对外承包企业中也极为重要,从资金使用安全的角度考虑,必须制订长远的适应企业国际化发展的管理方案;同时,要关注外汇汇率的波动,建立相应的应对体系。

1.1 合理购置固定资产并制定科学的标准

目前,购置固定资产主要有以下几个途径:一是在第三国采购;二是在国内购置并出口到对外承包企业所在国;三是在所在的国家自行建造。由于购置固定资产途径的不同,应制定合理科学的标准,目前,我国规定单价在2 000美元(5 000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以上的,并且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的机械设备、房屋建筑、运输设备、生活以及管理设施或者单位价值在5 000元人民币或等值美元以下,使用年限已经超过了1年的生活设施在作为固定资产时应一并核算,且不能放松管理。

1.2 科学计价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的记账方式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定,一般采用以美元和当地货币在账面同时反映的复式记账法,在所在国经济发展持续稳定,汇率变动幅度不大时也可以采用单笔记账法。

2 对外承包工程的外汇风险管理

外汇风险主要是由于外汇汇率变动而引起的其价值的上涨和下降,对外承包工程一般涉及多个币种,币种的增多使得外汇风险的管理难度增加。因此,对外汇风险的管理也极为重要。它是一个综合项目准备、合同执行、收回合同款的过程,还包括项目初期的外汇风险分析、合同谈判期间的外汇风险预防和合同执行阶段的外汇风险防治,这几方面贯穿于风险管理的全过程。安全科学的外汇风险管理是对外承包工程的基础保障。在对外承包工程中,加强外汇风险管理的具体措施如下。

2.1 在准备阶段进行风险分析

外汇风险要控制在项目准备阶段,重点做好外汇风险的分析,并且将其作为整个外汇风险管理的重要环节。时间和货币对外汇风险分析起主导作用。

2.2 在合同谈判阶段做好风险预防

工程项目周期长,整个过程都会有外汇的收付,风险存在于项目的整个过程中,企业要从成本出发,做好现金流量的估算,做出外币币种对风险的受险金额。做好了风险分析后,在合同谈判阶段就要对风险有一个有效的预防。大型的工程承包合同要根据项目性质、可能存在的主要外币以及次要货币加以区别考虑和对待,制定合适的处理方针和对策。主要的计价外币建议选择总体上比较稳定的国际硬通货,主要是以美元、日元、欧元、瑞士法郎为主。这些货币汇率不会有较大的波动,而且这类货币金融衍生业务丰富,在外汇风险规避操作时可以有选择空间。

2.3 合同执行期间最重要的是要防治外汇风险

外汇风险管理战略可以是被动的也可能是主动的。企业只有在合同中有完备的保值条款时才可以使用被动战略,购买汇率风险保险是一个不错的被动战略,企业只需要支付保险成本,当风险发生时风险由保险公司来承担。当外汇汇率变动已经不在企业预设的区间时,可以通过调价公式调整合同的金额来控制外汇风险。被动战略相对来说比较简单,不需要制定太多的风险措施。主动战略的方式有提前或拖延收付、保理、贴现、借款法、投资法、远期外汇买卖、掉期、外汇期权及外汇期货等。使用主动战略本身也是有风险的,对操作者对当时经济环境的判断能力有很大的考验。操作失误不但不能规避风险还可能造成额外的损失。实施主动战略的同时,也会发生一定的成本。两种战略也可以同时实施。

3 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税收管理

对外承包工程税务管理比较复杂,主要影响因素有工程项目时间的持久性,国际环境的不确定性,需要财务管理人员不断学习,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措施。

3.1 采购环节的税收问题

采购环节税收问题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的《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成交价格是指买方向供应商支付的并按照规定调整后的总额,海关完税价格应当包括在境外进行的生产进口货物所需的工程设计、技术研发、工艺以及制图等相关服务。买方向卖方或者其他的有关方支付的无论间接或者直接的特许使用费用都应当计入设备的完税价格。同时,应该从估价方法以及OECD的规则协调等方面来判断该缴纳的关税和所得税,不应同时产生。

3.2 施工环节的税收问题

施工环节因为考虑到当地法律的要求以及其他一些不确定的因素,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施工单位时,许可实际施工单位应用其特殊施工工艺收取一定的特许费使用费。此时的交易更加类似于一般的特许权使用费用交易。

4 对外承包工程的财务管理

4.1 财务管理应该解决的问题

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的资金管理,确保资金流通安全。财务管理能完善税收管理和成本管理。财务管理对于改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内部管理有很重要的意义。建立对外承包工程有效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体系能有效促进财务系统的建立和完善。

4.2 财务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首先要做到资金管理合理有效,避免资金分散、流动紧张等带来的风险和利益损失,最有效的方法是资金集中管理。应建立适合经营项目特点的资金运行和管理机制,还要根据当地经济情况、法律环境在各地设置分支机构,制定合理的资金运行模式。企业要对工程的进度款进行及时的收取来实现相应工程项目的有效管理;同时,提高资金流动的速度,缩短流动周期。制定职责分明的管理制度,明确财务决策程序,强化海外项目的内控管理。

4.3 制订合理的应对措施

复币记账应及时对单笔记账的固定资产进行还原,呈美元账面价值;对于折旧的美元账面价值应以复币记账方式还原;用复币计算还原后的固定资产、累计的折旧账面价值,进行汇兑损益调整。若发生当地币作废要转化为本地币。为保证短期内能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应采用工期提取法;同时,为了防止累计折旧发生贬值要设立折旧专项存款。

5 结 语

目前,我国的对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发展领域越来越多样化;同时,企业队伍不断扩大,实力越来越强,多元化发展也越来越稳定。对外承包工程的境外资产管理工作越来越复杂,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只有加强境外资产管理,才能在国际市场中立足。

主要参考文献

[1]宋阳.对外承包工程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研究[D].北京:北京邮电大学,2009.

第2篇:加强境外资产管理范文

外资参股首先意味着所有权的改变,合资证券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也将会改变。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变将从根本上推动境内券商的兼并重组,冲击证券公司业务品种单一、资本金小且经营模式趋同的现状。随着外资先进的投资管理技术与理念的运用,中国的券商将有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学习国际证券市场的运作模式,最终外资参股公司的收益和风险控制水平都会提高。

具体而言,在发展战略与业务结构方面,合资公司将在我国证券与基金业中率先建立一种新的盈利模式。外资参股有利于其通过境外券商的业务渠道拓展国际市场,为境内券商参与国际证券市场的竞争引路。从证券业发展的国际潮流来看,业务和收入的多元化是其重要趋势。资产管理、投资顾问、理财等业务收入在境外券商的财务报表中所占的比重很高,而在境内券商中,这部分利润的比重通常较低。随着佣金下调、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设立门槛的降低,券商依靠垄断经营获取超额利润的特权已失。在市场主体日益多元化的趋势下,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不能继续依靠既有的经营模式获利,而需要寻找新的利润源泉。可以预见,外方在新兴业务方面的优势将是合资机构产生利润的重要来源,中方与外方股东的组合将有助于推动和促成合资机构的战略与业务转型。外方擅长运用现代管理技术,例如ERP、CRM、CreditReporting等技术支持手段有效整合资源,实现其战略意图。辅以合作中方对本地市场的认知,则合资机构在战略管理上的优势相当明显。境内最早的中外合资券商中国国际金融公司的发展就是一个例子。中外股东的组合既为中金公司提供了全球资本市场的管理理念,证券分销经验与网络,直接投资管理经验,又储备了境内渠道与网络。

中外证券机构合作意义深远

经过十余年的高速发展,中国证券市场的渐进性开放已经具备充分的可行性。中国的证券与基金行业发展到目前阶段,不仅在规模上需要进一步提高,更重要的是提高内在的管理和服务水准,而循序渐进的对外开放是提高的必由之路。当行业自身的推动力已经不能更好地促进行业高速成长的时候,引进外资机构不失为一条加快发展的有效之举。

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作为多家机构看好的合作项目有重要的优势。外方在基金产品设计、基金销售手段、人员培训等方面,可以提供很好的支持,可以为跨境基金服务提供技术、渠道和经验。中方在境内基金发行和营销方面可以提供自己的客户源和适应本土游戏规则的营销网络。

其次,合资机构在管理技术、研究与人才交流上存在潜在优势。外方的管理技术经验是境内同业规范化发展的方向;外资证券机构通常都拥有庞大的研究部门,其研究方向比较全面和贴近市场;合资机构的品牌与资金优势则有利于吸引人才,尤其是海外人才的加盟。

对外方合作者的价值获取更高收益

作为新兴资本市场的中国证券市场,有持续高速增长的中国经济作后盾,具有强大的市场潜力,也具有融资方便等特点。对外资证券机构而言,可以分散风险,通过区域投资获取更高的单位风险收益。

站在外资公司的角度上看,他们希望参与中国的大市场,分享中国经济持续高增长的成果。但在证监会公布“两规则”之前,外资要想进入中国的证券领域没有任何渠道。“两规则”出台后,参股中国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将成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的主要途径。今后,通过合资公司的形式,外资能够慢慢接触和了解中国市场,并获得投资中国的机会。由于外资在资产管理业务等方面比较成熟,合资机构在资产管理业务方面的互补性将强于竞争性,因此将受到外资股东的重视。而大量外资企业在中国证券市场的上市已经是必然,这无疑会为那些熟悉外资机构的外方证券、基金公司提供大量潜在的客户和巨额的利润空间。

合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对策

治理结构、组织结构、决策制度方面的挑战

外资参股将会改变境内券商所有制单一的本质缺陷,新的股权结构将对经理层形成有力的约束和激励机制,进而对公司的组织结构、决策制度、业务战略等产生深刻影响。但是新的股权结构的划分正是合资双方谈判中遇到的主要阻碍,因为中外双方在事关切身利益的股权比例上存在较大的分歧。有报道称,摆在众多外资金融机构面前的关键问题是:中方合作伙伴在出让手中公司股份时要价太高。作为变通的方式,很多外方合作者在谈判时要求把政策进一步开放后外方的股份、权益、管理职位等纳入附加协议。

股权比例的确定将最终取决于合资双方各自的战略意图、合作意愿以及实力。在确定外资股东的持股比例时,中方的首要考虑因素是,能否吸引到愿意与境内券商在业务上开展充分交流与合作的较有实力的外资股东。而不论外资参股的具体比例是多少,对中方而言,集团化和国际化应当是证券机构做大做强的发展思路。实施证券集团化战略,组建外资参股的证券业务子公司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以此为平台推进人才、机构和业务的国际化。并在中方处于控股地位的阶段,借助合资公司的平台迅速成长起来,以更快更好地实现证券业与国际资本市场的接轨。

组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的基本思路是:首先将现有境内券商改组为证券集团,证券集团下设投行、资产管理等业务子公司;其次分步拿出部分子公司与境外券商共同出资设立中外合资证券公司。目前法规允许成立经营证券承销业务的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和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境内券商应当依据自身的业务优势成立子公司,再根据自己的特长去寻求国际合作方。这种强强联合的合资方式有利于改变境内券商没有单项业务特长的现状,在国际证券市场上初步建立相对竞争优势。

中外合资证券机构组织结构的设立,首先要符合现代企业制度三权分立的组织原则,在此基础之上考虑中外企业经营理念的差异和对权益的要求。例如,对股权较为分散的证券公司而言,为维护控股股东的权益,可以考虑采用董事分批改选制,以防御恶意收购者通过大幅度更换董事会成员取得公司控制权;而应慎用累积投票制,以减小非控股中小股东对董事会人选的发言权。此外,合资证券机构组织结构的设置应当充分体现其业务特性,发挥其国际融通的特长。

业务战略的合作与竞争是股权之争的焦点

业务战略的合作与竞争是合资机构股权之争的醉翁之意所在。合资机构的业务与中外双方股东的业务战略存在既合作又竞争的关系。因此,合资机构对业务领域的选择,将不仅取决于单项业务的盈利能力与市场深度,而且受制于双方股东各自对该项业务的既有战略与控制力。中外双方可以达成优势互补,而非激烈竞争的那些业务将是开展合作最成功的领域。

基金管理、资产管理和投资银行业务这三个领域,不仅是目前国内证券市场最具赢利前景的业务,而且是中外双方可以在不同程度上形成优势互补的领域。

基金管理与资产管理在境外证券集团的财务报表中占有重要比例,而我国券商的这两项业务规模尚小,在券商经营收入中所占比重很小。但是这两项业务在中国极具潜力。自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的企业、财务公司等获准进入股票市场以来,国内资产管理业务的市场空间得以体现;在社保基金、商业保险基金行将入市的背景下,定向募集基金和开放式基金的管理都具备极大的市场潜力。因此,中外合资证券机构可考虑开拓基金管理与资产管理业务来培育自己的核心利润增长点。中外合资的背景有利于其运用国外先进的投资管理技术,并结合中国市场特定的运作机制、风险收益特性等,设计开发出富有竞争力和盈利能力的产品与管理模式。在中国资本市场尚未实现完全的对外开放,外汇流动仍然实行严格管制的前提下,中外股东在资产管理与基金管理业务上基本不存在竞争压力,而是可以在优势互补的基础上合力培育合资证券机构的业务特长。

中外合作对投资银行业务是双赢。一方面,随着中国经济的外向型发展,越来越多的“航空母舰”在海内外上市,大宗证券化产品的发行与交易,中国企业通过重组并购走向世界,这将为合资双方提供“中内外外(中方主导国内企业、外方主导国外市场)”的合作空间,也将为外资企业在国内的融资业务方面提供“外内中外(外方主导外资企业、中方主导国内市场)”的合作方式。

境内证券机构的风险控制方式亟待健全

目前境内券商在业务操作控制、授权批准控制和实物安全控制等方面有较高的管理水平,而在内部稽核控制、组织结构控制、风险的评估与执行等方面仍存在较大的差距。境内的基金公司由于成立较晚、运作较为透明,所以通常拥有更健全的风险控制体系。因此,面临对外开放挑战的境内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亟待建成与国际接轨的风险控制体系。

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是券商执行风险控制目标的最大阻力,内部人控制的法人治理结构是追求短期利益的主要原因。引进境外股东将有助于优化合资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与风险控制成本相匹配的是公司的长期竞争力与市场信誉,而非当期经济效益。所以,风险控制引起的显性和隐性成本不应当根据短期内的损益情况来约束,而应配合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来规划。境内券商更应当在风险评价和控制手段方面发挥外方的优势,通过运用VAR分析法、场景分析法等评估方法,在运营中加强对日常事务的监管与稽核,及时通过预测宏观的政治、经济发展动向来定期评估与制定风险控制策略。在风险控制的执行手段上,学习境外券商通过运用充实资本金、提高资产流动性、用衍生产品规避风险、合理配置资产结构等措施,综合提高风险防范能力的经验。

外资进入短期影响不大

“两规则”的出台,将对证券、信托类上市公司的外部环境产生非常大的影响,并进而推动其二级市场走势;也将对银行类上市公司的市场预期,起到积极作用。但由于在中外合作中涉及的股权结构、业务战略等利益十分复杂,所以合资影响的实际兑现仍然有假时日,短期内不会造成大的冲击。

有利于提高券商的业务水平

按照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留给中国证券公司“练好内功”的时间仅有五年。未来五年是中国证券公司发展中关键的五年,通过设立中外合资证券机构,引进境外券商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先进的管理技术、创新能力和管理经验,重建境内券商的管理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业务拓展能力和创新能力。例如,目前我国券商很少涉足海外业务。我国许多面向国际市场的投资银行业务只能拱手让给境外券商,如H股及红筹股业务以及在国际市场发行债券等,境内券商都未能承接。面对国际化发展趋势,境内券商迫切需要学习国际金融机构先进的管理技术与经验,提高风险控制水平,中外合作为之提供了契机。

有利于促进证券公司集团化的发展

近年来,通过增资扩股和扩大资产规模,境内证券公司的总资产规模已由1996年的1590亿元增加到2001年的3000多亿元。但是与境外大券商动辄上千亿美元的资产相比,境内券商的资本与资产规模还是太小,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较差。与境外同业竞争的压力,使得境内证券机构在再次增资扩股之际,考虑通过兼并重组、战略联合和集团化运作等方式,实现资本、资产规模的乘数递增。《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已经将控股公司作为中国证券公司集团化的方向,因此“两规则”的出台将会加快证券公司集团化的发展,拓宽境内证券公司的发展空间。

将对市场中长期资金供给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基金管理业务将直接吸引增量资金入市。境内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运作时间不长,规模普遍较小,管理经验与风险控制水平都不能与外资机构相提并论。因此,外资参股证券机构对市场的号召力不容忽视。其独特的品牌与信誉、规模优势以及成熟的运作经验,将吸引增量资金进入市场。其次,外资参股证券机构的设立,将通过推动境内机构的重组与改革进而间接改善证券市场的中长期资金供给。中外合作证券机构的运作会对境内券商及其他投资机构产生经营压力和推动作用,境内证券机构的资本资产规模将可能通过兼并重组进一步扩大,从而对整个市场的资金面提供支持。将引进新的投资理念

引进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也就引进了境外先进的投资管理技术与经验,引进了成熟市场的投资理念。金融服务行业将会有越来越多的海外企业进入,中国证券市场的主流投资理念将同国际证券市场理念趋于一致,市场开始树立真正的投资观念。这已为亚洲其他地区证券市场开放的历史所证明。

博弈复杂化、合资机构可能本土化

目前我国正在超常规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证券市场正从庄家对中小散户的博弈快速转变为机构对机构、机构合规资金对机构不合规资金的博弈。从机构投资者控制的股票市值与资金实力看,2002年我国证券市场开始进入机构博弈时代。新的投资理念行将树立,证券价值的重新定位酝酿着新的市场机会。随着“两规则”的颁布与实施,国际股市成熟的理论和技术在成长期中国股市的适用性将不断被检验,机构投资者将在不断的研究和试错中本土化。

前景展望

入世五年之后,我国将允许外资获得证券类机构50%以上的控制权。随着资本市场逐步走向成熟,对外资的开放程度必然加大。这一阶段,中外券商将在相对平等的条件下竞争。

中外证券机构在中国入世的前三至五年内的合作过程与合作成果如何,直接影响到入世五年后外资证券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方式与程度。外资参股证券机构的成功取决于两个要因的成立:一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的有限度开放;二是中外股东在业务战略上的优势互补。从目前券商、基金合资谈判的过程与进度来看,实践中的进展速度估计达不到议定书中所承诺的时限。需要解决的问题,首先是合资双方如何协调合资机构的发展战略和管理权限,如何形成业务优势互补,如何分配投资收益;其次是中国证券市场目前的市场环境、交易制度、市场结构、立法与监管能否适应国际化运作的要求;第三是如果中国证券业有厚利可图,那么中外股东势必都十分强调自己的控股地位,谈判的进度与合资后的磨合会相对艰难,海外大的证券机构宁可选择QFII或独资券商的方式;而如果中国不能在三至五年的有限度开放时期内建成符合国际惯例的证券市场综合环境,那么外资对境内证券行业将在较长时期内采取静观待变的态度。

第3篇:加强境外资产管理范文

境外国有资产的特点及监管现状

“走出去”战略实施以来,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发展迅猛,但由于中国企业在品牌、技术、管理、资金、语言等方面的劣势,与世界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相比,仍存在明显的差距,带有发展中国家企业国际化初级阶段的明显特征。一是境外投资总量小,截至2004年底,我国累计实际利用外资5600多亿美元,同期对外直接投资仅为370亿美元,对外投资只占吸收外资的1/15; 二是投资规模以中、小型为主,发达国家单一目的跨国投资的平均金额是600万美元,发展中国家为450万美元,而我国境外企业中方投资 100万美元以下的占90%;三是主要以周边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为主,从总体方面看,我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地区分布仍相对集中在亚太经济区、非洲国家和拉美等发展中国家。据统计,我国企业有近80%的投资项目位于亚洲;四是海外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较低,据有关部门调查显示,境外投资项目盈利、持平和亏损各占1/3,一部分基本持平或亏损的企业实际上处于“休眠”状态,没有多少经营活动。其尚未撤资、注销的原因是项目报批成本很高,投资者宁可勉强维持,也不愿轻易放弃海外的“窗口”和据点。

与国内的国有资产相比较,境外国有资产监管的难度更大。一是在地理位置上,由于境外资产“天高皇帝远”,在管理模式、人员配置、监控机制等方面,特别是在经营初期,往往是“因陋就简”,很难像境内企业一样健全到位。二是在法律政策上,境外国有资产具有双重管理的特点,即境外国有资产必须同时接受投资国(母国)和投资所在国(东道国)的双重管理。目前,境外许多国家的法律对于外国公司和外国个人在该国设立公司所要求提供的文件和申请程序是不同的,个人在外国设立公司的程序相对简单,而且有的国家(如德国等)只允许外国资本以个人的名义设立公司。因此,许多国有企业均采用以公司的某个个人名义在国外投资注册公司,以规避复杂的申请和审批程序。但是,由于国内企业不了解外国法律,操作程序和法律文件相当不规范,存在相当大的法律风险和国有资产监管风险。三是在管理环境上,境外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受到更多外部环境因素的影响,如投资所在国的政治环境、社会环境、投资政策、汇率制度、税收制度、文化传统等。

境外国有资产经营中存在的监管问题

境外国有资产不能保值增值的原因很多,有的是因为项目立项决策失误,有的是外部环境变换的影响,有的是因为管理不善,有的是机制不到位,甚至还有一些是主观恶意的国有资产转移。下面,笔者将从经营的角度结合中国境外投资和境外工程,谈一下境外国有资产和工程项目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中国境外投资最常见的问题是决策管理不够科学,合作伙伴的选择不尽理想。我国有些企业在从事境外投资的过程中,对东道国各方面的情况缺乏全面深入的考察和论证,就盲目地定项目,结果导致投资决策失误。目前有不少企业在选拔境外投资项目考察团成员时,没有将以后负责境外企业经营管理或项目实施的人员吸收过来,有些出国考察团组由于受到经费和时间的限制,在国外停留的时间较短,而需要调查的内容和落实的环节又较多,因此走马观花在所难免,给境外企业投产后留下隐患。

其次,投资目标管理不够明确,具体考核指标不尽合理。我国境外企业由于种种因素的制约,投资目标不够明确。有些国内母公司急于到境外设点,只是着眼于短期业务需要;有的仅仅是为了在境外开设一个“窗口”;甚至有的企业到境外投资的动机是扭曲的,偏离了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一些境外企业由于缺乏明确的投资目标,看见什么挣钱就搞什么,导致投资的盲目性很大。境外企业投资目标管理不明确,与国内母公司对其下达的考核指标不合理有内在联系,现在国内母公司对境外企业的考核内容主要是上缴利润和经营规模两项指标,而对资产损益、市场开拓、产品开发、技术创新等方面则无人考核和监督。

其三,内部管控机制不完善,“以包代管”的问题较普遍。境外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国有资产流失现象,一是缺乏境外资产管理责任体系,有的经营人员权责不对称,决策和执行层的权力过大和过于集中,而承担的责任却极为有限;二是不注重依法经营和规范经营,有的经营人员法律观念淡薄,既不懂得用法律保护企业,又难以用法律手段进行事前预防和规避风险,甚至有的违规违法经营;三是企业内控制度不够健全,没有严格的程序,风险防范意识不强,未将风险管理融于企业管理和业务流程之中,对投资、财务、客户信用等风险缺乏完善的内控机制和有效防控措施;四是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报告和审计制度不落实,有些境外企业在财务上搞“账外账”,利用经营上的一些不规范行为,把“账外账”转为自己的小金库,用于不正当支出,随意挥霍,更有甚者给贪污公款开了方便之门,还有些财务分析报告制度和审计制度不落实或不及时,公司总部不能动态掌握所属境外企业的财务状况,也不能经常性、普遍性地就地开展审计,使很多问题不能及早发现并采取有效措施,而多是造成较大损失。

从我们目前境外企业的管理方式看,实行承包经营制的较多,这主要是由于境外企业距离较远,境内投资单位鞭长莫及,加上缺乏管理境外分支机构的经验,不得已采取了承包的管理方式,以包代管。由于这种承包制往往是在产权关系不明晰的基础上实行的,因而难以合理界定和保障出资人权益与承包人经营自,反而导致境外负责人的内部寻租行为增多,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和企业资源的浪费。

最后,境外企业人事管理体制不健全,现有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偏低。由于缺乏规范的、制度化的用人机制,没有采取竞争择优选派人员,使派到境外企业的某些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目前派往境外企业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尚有待提高,尤其是缺乏政治可靠、业务过硬、熟悉国际市场经济惯例和法规,通晓专业技术知识和外语,富有竞争意识和创新精神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由于缺乏对驻外人员,特别是主要管理者及业务骨干在外长期稳定工作的激励机制,导致其只关心企业在自己三年任期内的情况,无心从事长期投资经营,造成境外企业的短期行为;我国境外企业往往过多地使用境内派出人员,不重视雇佣当地人员为本企业发展服务,尤其是在高级和中级管理人员中缺乏高素质、高水平的外国人,当地化经营程度很低。

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的对策

首先,认真进行境外资产投向战略分析,选准国有资产进入的地域、领域和行业。建议准备“走出去”企业,特别是主要业务面向境外的外经企业,要逐步在境内总部建设战略决策和战略投资中心,研究国有资产在境外的行业走向、保值与增值的途径,实现投资决策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尽可能地规避政治风险、汇率风险等各种潜在风险,不进入国家法律法规所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不进入不能形成有效监控的境外市场,不进入在一定时期不能形成规模效益的境外市场。

其次,从产权关系和管控体系入手,以所有权为中心,把握境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重点,不在于实物量而在于价值量和股权。所以规范境外国家所有权管理的基本内容包括:1、所有权界定,必须根据国际、国内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科学的界定;2、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并确认境外国有资产占用单位的经营权;3、产权变动审批,凡涉及到境外产权变动的,均应报请有关部门审批;4、产权报告制度,必须建立境外国有资产的存量与分布、增量与变量、投资与效益、净资产与负债的产权报告制度;5、产权交易商品化,国际市场是高度商品化的市场,境外企业产权交易均应通过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依照国际惯例和当地法律,切实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

境外国有资产是属于其境内总公司的,归根到底是属于国家的,因此,已经以个人名义在国外注册公司的企业要检查一下与此相关的法律文件,审核与此信托行为有关的法律文件是否齐全,信托法律文件不齐全或者不规范,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补签信托协议或者信托申明。对于信托责任的违犯,当事人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第4篇:加强境外资产管理范文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宣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向外资金融机构开放人民币业务。这是我国继允许外资银行在上海、深圳、天津、大连经营人民币业务之后,第二批开放的城市。

据统计,到2002年9月底,外资银行在华共有营业机构181家,其中45家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外资银行人民币资产总额为477.97亿元,其中贷款总额为385亿元。央行规范银行业竞争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了《关于规范银行业市场竞争行为的通知》。《通知》要求,各银行机构严格执行法定的存款利率,不得向储户、单位存款的经办人和关系人支付除利息以外任何名目的费用或馈赠物品;坚决撤销各种对存款进行单项考核和奖励的办法,不得对非存款部门下达存款考核指标,不得把存款考核分解下达到职工个人,并以此作为对个人奖励的依据;严格执行法定的贷款(含贴现)利率和业务收费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贷款利率浮动范围发放贷款。央行公布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公布了《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中发现假币,有四种情形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并将扣留的假币移交公安机关处理。这四种情形包括: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以上、假外币10张(含)以上;属于新版假币;属于连号、重号假币;有其他制造贩卖假币线索。央行规范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公布了《人民币同业借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规范商业银行人民币同业借款业务。《办法》规定,同业借款的期限为4个月至3年(含)。同业借款可展期一次,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同业借款期限的一半。同业借款的利率水平与计结息办法由借出人双方自行协商确定。除利息之外,借出方有权向借入方收取一定比例的承诺费,收取方法由双方约定。央行统一中外资银行结售汇管理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公布了《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共分七章,四十六条,明确了结售?正业务市场准人和退出、结售汇周转头寸管理、结售汇业务会计核算、外汇指定银行自身结售汇业务管理、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结售汇业务管理等内容。

《办法》对中外资银行的结售汇业务实行统一的管理政策。凡是符合条件的中资银行和外资银行,都可以申请经营结售汇业务,取得外汇指定银行资格。因公出国个人自费购汇标准上调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日前宣布,上调因公出国供汇标准,以方便因公出国(境)人员在境外的正常用汇需求。

此次调整标准为,自2003年1月1日起,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在有出国(境)任务的每一公历年度内,每人每年的个人购汇标准由原来的200美元提高到400美元。为此,外汇管理局也相应调整了供汇标准。中外合作资产管理公司首次获批

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日前宣布,经外经贸部批准,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同摩根一斯坦利投标团将成立第一家联合资产管理公司。

该合作公司从华融接收部分不良资产,进行不良资产处置,但不吸收存款,不进行发放贷款和办理结算等金融业务,也不从事华融公司从事的特定的债转股业务。合作资产管理公司在外汇、税收等方面享受优惠。港金管局与欧洲结算系统联网

香港金融管理局负责管理的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2002年11月25日与欧洲结算系统直接联网。这项完全自动化的即时联网安排启用后,香港及亚洲其他地区的投资者可以通过本身在中央结算系统所设的账户,持有在欧洲结算系统内的国际性债券。

此次直接联网安排,将大大提高亚洲投资者与国际性证券及交易伙伴的联系,并可在安全稳妥的环境下,以即时券款对付的方式结算国际性证券。上证所规范场内交易

上海证券交易所从2002年12月2日起正式推出《场内日常交易指南》。

此次推出的《指南》在对场内交易大厅业务进行全面梳理的基础上,设计了更为科学合理的业务流程,涉及到交易大厅的业务咨询、场内席位、应急备份、交易员注册及管理业务等。同时,该《指南》进一步增强了服务内容,提高了月盼质量,月艮务层次也大大提高。证监会与三国同行签约合作

近日,中国证监会相继与南非、荷兰、比利时的监管机构签署了《证券期货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至此,中国证监会已与19个国家(地区)的20个证券(期货)监管机构签署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通过双边备忘录,中国证监会与这些监管机构在信息分享、跨境执法协助和经验交流等方面进行有效的合作,这将进一步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对外开放与合作,促进双方市场的健康、健全发展。证券来协会分析师委员会成立

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委员会2002年12月13日召开第一次工作会议,宣布证券分析师委员会正式成立。

本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工作规则,明确2003年要积极协助协会制订证券投资咨询行业自律规则,草拟证券投资咨询行业执业标准,积极推动和参与监管部门制订有关投资顾问管理的法规。投资银行业委员会成立

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银行业委员会近日成立。它是继证券经纪业委员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委员会后设立的第三个专业委员会。

投行业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审议通过了工作规则,并确定2003工作计划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组织力量对有关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如通道制、规范行业收费标准、改善行业业务结构等专题进行研究。逾70家会计师事务所获证券业务许可证

截至2002年12月2日,我国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共有71家。这些会计师事务所比较集中地分布在北京、上海等地。上海期货交易所加快国际化步伐

上海期货交易所日前宣布,已获准正式加入国际性同业组织期货业协会(FIA)。此外,上海期交所还与香港交易及结算有限公司在香港签署了关于交换业务及管理人员培训的合作谅解备忘录。根据协议,上海期货交易所和香港交易所将在公司治理、市场监管、技术系统、金融品种和衍生产品开发、人力资源管理、投资人教育与培训、市场推介与市场服务等方面开展合作培训。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期货部日前了对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工作规范指引。根据指引,期货经纪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报材料应包括: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的初审报告、报送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申请、期货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免试的申请、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期货经纪公司董事会选举或聘任事项决议原件、从业经历证明、拟任人员推荐公司董事会的鉴定材料和推荐意见等16项内容。保监会取消58项行政审批项目

中国保监会日前公布了首批取消的58项行政审批项目,其中包括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资格审批、保险公司在境外运用资金审批、保险公司购买中央企业债券额度审批、保险公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比例核定等。首家车险新条款费率获得批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自主制定的机动车辆保险改革方案,日前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

人保新的车险条款体系包括按照客户种类和车辆类别划分的家庭自用、非营业、营业汽车条款,按车辆类型划分的特种车辆、摩托车、拖拉机专用条款,不同客户群和车辆类型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以及附加险,同时还设定了单独的第三者责任险,充分体现了差异化经营思想。保监会加强对航空意外险规范管理

中国保监会近日提出一揽子关于航空意外保险的改革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改革方案中,各保险公司可联合制定航意险的条款、费率,共同使用;财险公司经保监会核准也可经营以往由寿险公司经营的航意险。此外,保监会还鼓励开发定期乘坐交通工具的意外险种以替代航意险。《反倾销、反补贴规定》出台

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继2002年10月1日《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后,出台的有关人民法院审理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关的另外两个重要司法解释。新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将推行

据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透露,从2003年1月开始,中国将全面推行新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新的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系统具有两个显著特点:进出口商品配额数据的录人工作由原来的各发证机构承担改为进出口商品的配额主管部门办理;各发证机构无须再驻留发证程序及发证数据,只需通过互联网浏览器的方式进入许可证系统界面,即可按照操作程序签发许可证。境外投资2003年实行年检和绩效评价

外经贸部、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的通知》,从2003年起全面开展年检和绩效评价工作。外经贸部有关负责人指出,开展年检和绩效评价,旨在保障我国境外投资业务的健康发展。今后,国家将逐步改变现行管理手段,减少行政审批,向登记备案制度转变,从而建立起宏观监管体制。2002年国债共发行5929亿元

第5篇:加强境外资产管理范文

我国券商国际业务能力分析国内券商开展国际业务从目前水平看仍属初级阶段,从海外机构设置看,一是在海外设立机构的证券公司只占证券公司的极小部分。二是在海外设立的机构数量少。三是布点地域窄,目前主要集中于香港特区和新加坡。对于海外上市股票承销业务以及发债融资业务,由于国内券商缺乏分销网络、缺少经验、缺乏人才以及实力不济,大都被外国公司所垄断。同时,由于目前我国的券商尚缺乏开展国际业务的整体规划,所开展的国际业务主要是资金的单项交流、项目融资和企业的海外上市等,业务开展处于相对被动状态和探索性阶段。从券商的国际业务部看,数量在萎缩,从业人员在减少,新增盈利点明显匮乏。造成这种现状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国际业务目前的主营业务是B股,而B股市场长期低迷。国内券商国际业务的长足发展必须依赖国内业务的充分发展和我国企业的成长壮大。国内券商开拓国际业务的真正优势在国内,即充分依托国内资源,在现有的项目上开拓新的金融品种,迅速寻找到适合自身的业务增长点。国内券商的海外业务要以国内客户为中心,随着国内企业的发展而发展。企业发展到哪里,券商的服务就跟踪到哪里。只有我国出现一大批重量级的世界性企业,国内券商才有可能成为世界性的券商。

经过连续数年的高速发展,国内券商的研究工作整体上了一个台阶,证券研究对证券公司的支持作用得到充分体现,证券研究部门日益成为券商的战略性部门。未来券商的几乎所有业务领域都必须有强大的研究力量的介入才能顺利开展,研究品牌在开展业务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新崛起的券商,往往是证券研究力量较强的券商,即能够通过研究力量对业务部门的渗透来培育核心竞争力的券商。但与国外券商相比,国内券商的研究质量、研究水平相距甚远。国外大券商从拓展业务的初期对目标国家的宏观经济、市场状况的调研,以及其后的产品设计、业务创新,无不以强大的研究实力做后盾,可以说研究能力无论在开展国内业务还是国际业务都已成为第一竞争力。

从加强产品创新与业务创新看,目前我国券商的产品大同小异,没有形成差异化服务,而争取客户的关键是提供个性化服务。通过中外合资合作证券公司我国券商可以开展新业务,诸如为境内客户的外币资产做投资顾问,结合为境外客户境内投资,进行全方位的资产管理,或是加强对全球证券市场发展的最新研究,结合我国国情,不断设计开发注重实务性的金融新品等等,增强在国际市场的竞争力。同时创立自己的特色服务。国外券商开展国际业务数十年的实践证明,全面出击的做法是不可取的,是低效率的,券商应当宏观判断自身的优势和不足,根据各项业务的进入成本和投资回报,相应调整向不同业务领域的投入,力求达到最佳的业务构成,突出自己的经营特色。

外资进军我国证券市场模式综观国外大券商的发展史,可以发现其拓展国际业务的一些显著特点:

(1)立足国内,放眼世界。国外券商首先在本国金融中心确立地位,通过内部发展和外部战略性收购建立起强大的服务能力,增强公司综合实力;然后以国际金融中心或区域性金融中心为重点,设立境外分支机构,实施全球化发展战略。

(2)拓展国际业务,研究先行。上述各大券商成功拓展国际业务的一个关键因素是他们都拥有一支强大的研究队伍,并以某个领域独具一格的研究特色而知名。美林证券在全美证券公司研究力量的排名中位居首位;投资研究则是高盛公司增长最快的业务,来自证券分析师、经济学家、战略家的意见赋予了公司巨大的销售力;摩根斯坦利同样具有独立和优秀的研究力量。券商的专业研究机构的研究成果反映了券商的专业水准。这些券商在开拓国外业务之前,广泛收集有关目标国家的宏观经济、市场状况与产业前景等方面的资料,在此基础上派遣相关专家前往当地进行调查研究。

(3)创新贯穿始终。各大券商在拓展国际业务时,无论在初期还是后期,无论是开展业务的方式、策略,还是在具体的运作过程中,都渗透着业务创新与产品创新;而业务创新与产品创新提高了服务客户的质量,扩大了服务客户群体,也就往往导致国际业务范围的扩大与程度的加深。

(4)从开展国际业务的方式看,收购兼并起着主要作用。开展国际业务有两种形式,一种在国内开展国际业务,另一种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开展业务。随着金融服务业全球化的推进,各大券商认识到,公司不但应具有强大的跨国服务能力,同时也必须在全球各地直接设立分支公司,以减少环节,降低成本。综观国外大券商设立分支机构的过程,我们可以发现,设立分支机构最有效最快捷的方式就是进行购并。

(5)拓展国际业务服从全球战略。券商在拓展国际业务时,首先制定了一个合理可行的全球发展战略。以公司的长远利益为目标,以业务拓展为导向,加强对国外资源的购并整合。各大券商拓展国际业务并非单单为了扩大规模,其每一次扩张、每一次购并都服务与服从于其全球发展战略。而公司的各业务机构和各业务层次也都服从于该战略,相互配合与协调,达到资源配置的优化。

(6)在拓展国际业务的同时,保持自身的鲜明特色。国外大券商根据自身的优势和经营风格,重点发展特色业务。这些老牌的投资银行尽管大力进行国内外的兼并活动,以便扩大经营范围,增强服务能力,但与此同时,他们也出售部分非核心资产,使主要业务更加突出,重点业务领域仍然十分明确。

(7)在扩展国际业务时密切注意防范风险。券商业务国际化的过程,同时也是其加速成为“金融百货公司”的过程,业务的多元化导致了收入来源的多元化与分散化,有利于券商风险的分散。但是,经营的国际化与业务的多元化本身也导致新的风险。

根据外资拓展国际业务的特点,故外资进入我国证券行业可能采取两种策略:一方面与大的、市场占有率高的券商进行技术性合作,广泛收集我国的宏观经济、市场状况与产业前景等方面的资料,并派遣相关专家参与合作研究,对我国市场进行深入的调研,了解我国的宏观经济、资本市场情况,制定发展战略。

另一方面,与中小券商进行合作的目的是为了物色目标进行战略性收购。外资券商设立分支机构最有效最快捷的方式就是进行购并,但目前由于我国政策上有所限制,故国外大券商在正式开放前,先物色目标进行前期合作,一旦机会成熟,即加强控股,进行兼并收购。

外资进入带来的发展契机外资进入后虽然带来了很多不利的影响,但同样给国内证券商带来了发展的契机。外资的加入必将导致证券服务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和资源重新优化配置,这就为国内证券公司拓展业务和进行各种创新活动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空间。

国内证券公司进行兼并、重组的机会大大增加。外资进入后,国内券商行业的竞争将会加剧,经济实力差、风险管理能力弱的证券公司将可能被淘汰,证券业重新洗牌,市场集中度会进一步提高。国内证券公司经过新一轮兼并、重组之后,无论在规模、专业化经营或是风险管理能力上均会得到极大的提高,这对它们走向国际资本市场的大舞台,加入到世界范围内的市场竞争中去奠定了厚实的基础。

国内券商和境外金融机构交流与合作的机会进一步增加。国内券商和境外金融机构交流与合作的机会将进一步增加,通过与境外金融机构联手组建中外合作基金、境外金融机构参股国内证券公司,将有助于加强国内券商的竞争力和风险管理能力,有利于后者更好地借鉴和掌握国际金融业先进的经营方式和风险管理经验,及时了解和掌握国际金融业的发展情况和金融创新情况,加快我国金融创新的步伐;组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可以提高国内证券公司的总体业务经营水平;提供国内证券公司走向国际资本市场的有效途径;增强国内证券公司的综合竞争力。

外资进入为国内券商进入国际证券市场提供了契机。根据对等互利原则,我国证券业在对外开放的同时,外国证券市场也将对中国证券机构开放。将根据对等互利原则,我国证券业在对外开放的同时,外国证券市场也将对中国证券机构开放。对我国而言,证券业的市场规则、金融品种、公司运作、信息披露、股权结构等逐步将要依照国际市场的惯例和规则进行,这有利于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对接。证券业将向着市场化、规范化和多功能化的国际证券发展大趋势挺进。可以预见,随着国际市场对我国股票需求的迅速提高,预托凭证业务得以进一步拓展,这就为国内证券经纪业务提供了一个走出国门的机会;同时,加入WTO后,国内企业筹资的空间将进一步拓宽,证券境外发行业务也越来越多,也为国内券商走向世界提供了更多的机会。

国内证券公司面临拓展业务提升竞争力的大好机会。我国证券业在组织体系上将直接定位于“公平竞争”的市场格局,从而彻底打破地域界限和行政呵护的传统行业模式,有利于国内券商管理体制的更新,管理水平的提高,券商技术手段、业务方式和服务品种的创新以及券商研究水平的提高和研究方法的改进,促使国内券商更新观念,以市场需求为直接取向,不断优化重组,步入规模化、集约化的国际发展轨道。同时,入世将促使国内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因而会有更多的国内企业可以选择到国外上市和发行债券,而国外的企业和国内的外资企业也可以选择到国内资本市场进行上市融资和债券筹资,再者,国内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也将得到发展,为国内券商拓展业务提供了大好机遇。从长期来看,外资进入国内资本市场后,证券市场的规模将进一步扩大,将大大促进各类创新业务的发展。

国际化进程中的策略选择在合资中注意控制权和品牌由于有关政策限制和国内市场成熟度不够,“入世”后外资机构将首先以金融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进入证券市场,短期内海外金融资本大规模进入我国证券市场的可能性很小。海外券商进入我国市场后,有的无偿向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有的赞助国内各类证券研讨活动,有的积极与国内券商合作提供技术支持,有的则以纽约、香港等国际和地区性金融中心为基地,积极争取国内企业的并购和上市项目。国外券商在中国的这些活动虽然短期内不会有利益回报,但长期看,每一项活动都是有目的并且具备潜在商业价值的。因此,在将来合资证券公司当中,控制权问题将成为双方讨价还价的焦点,谁拥有更多的控制权,谁的积极性就越高。在合资的初期,中方拥有控制权,但三、五年以后,外方肯定会要求增加管理控制权。到时,中方可根据合资企业的运行状况、双方合作的和谐程度、国家的产业政策、证券行业的发展状况等因素审慎作出决定,也可以在初始的合资合同中对这一问题给予明确的规定。另外品牌也非常重要。一个企业要持续发展,并在行业中保持领先地位,必须拥有核心业务,即品牌优势,而且要不断对其品牌赋予新的内容。证券公司的发展壮大,亦要走品牌之路。世界著名的券商,尽管经营广泛,但都有一项或几项独具特色的业务,在业内有非常大的影响力,他们靠自己的品牌赢得了客户的信赖,获得了良好的经营效益。

慎重选择合作对象按照区域划分,境内券商选择合作的外资券商可分为三类,即欧美券商、日本券商和港台券商(包括中银国际等有中资背景的券商)。

欧美券商,特别是大券商,数量多、规模大、实力强,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处于领导地位。他们可以根据客户需求,提供多样化、专业化的商品和服务,并且有全球的客户来源和销售网络,还具备强大的新产品开发能力,对金融衍生产品及金融工程的运用非常成熟,可以根据客户的需求提供完整的金融服务。选择欧美券商合作,可以学习国际资本市场上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有利于合资公司的市场化运作,提高境内券商的市场竞争力。但在文化观念、价值观念上可能会产生比较大的摩擦和冲突,合资公司的内部整合相当困难。

日本券商的规模和实力与欧美券商相当,日本文化与中国文化也容易沟通,但日本的主要证券业务长期被野村证券、大和证券、日兴证券等几大券商垄断。大券商通过集团化(如野村的相模会,大和的七星会,日兴的亲兴会),将中小券商纳入自己的系列内,大多数的中小券商业务空间十分狭窄。境内券商可以选择的合作伙伴只有野村、大和、日兴三家,选择的余地比较小。

大陆券商与港台券商合作,双方易于沟通,在合资公司的内部整合上相对比较容易。港台券商与欧美和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券商相比,实力仍然相当弱小,台湾所有券商的资产总额,尚赶不上美林证券一家。证券市场上的新金融产品也只有认股权证、股指期货、可转换债券、开放式基金等品种,与欧美和日本相比有相当大的差距。港台券商的业务范围以台湾、香港为主,兼顾大陆(大陆业务主要是B股和大陆企业在香港创业板上市)在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的业务网络很小,国际金融操作经验不足,知名度不高。因此,对于国内的一些大券商,由于他们积累了相当的国际化经营经验,在海外已经设立了一些业务网点,他们应该选择欧美和日本的大券商进行合作,对于大量的国内中小券商来说,由于自身实力的限制,可以选择港台券商进行合作,也可以选择有单项业务(如经纪、承销、基金管理等)优势的欧美证券经营机构进行合作。注意合作方式的选择可能的合作方式有三类:一是技术合作,包括信息技术、业务指导、管理咨询和人员培训等内容。二是管理合作,中方让出部分或全部管理权,直接聘用外方职业经理人员,建立新的管理和经营机制,聘请外方代为经营各项业务。三是股权合作。股权合作就是组建中外合资证券公司,是一种更加紧密的、深层次的合作。

根据合资层次的不同,股权合作可进一步划分为三种方式:①总公司层面的合资,②单项业务层面的合资,③组建全业务合资子公司。总公司层面的合资是在总公司层次引进外资股东,这样有利于增加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和资金实力;或者总公司原有股东出让部分股权给外方,这只是股东结构的调整,不会增加资金实力。单项业务层面的合资是券商分拆一部分业务及相关资产,与外资共同组建一家新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证券公司。全业务合资子公司是国内券商和外方各出一部分资金组建一新的可开展全面证券业务的子公司。

一般而言,先进行技术和管理方面的合作后进行股权合作较为合适。因为一是需要待政策明朗;二是双方了解与磨合需要一个较长时间。

进行单项业务合资更为可行和有利。目前我国券商的股权较为分散,不少券商最大股东的股权比例一般都不超过20%,因而,如果在总公司层面上引进股权比例超过25%的外资股东,很难获得中方股东的认可。如果组建单项业务子公司,则很容易解决这一问题;如果组建全业务合资子公司又必将导致母公司与合资公司之间同业竞争,而且所需投入的资金量较大。

合作的重点可放在投资银行业务、证券咨询和基金管理业务。投行业务、证券咨询是最具有国际性的业务,且除证券发行承销以外,收购兼并、财务顾问、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均没有发展起来,通过与实力较强的外资券商合作可开拓这一领域的业务。基金管理业务刚刚兴起,也有必要借鉴国外经验。目前,我国尚没有开放A股的经纪业务,组建合资经纪业务公司的可行性不大。

合资方数量不宜太多。引入较多的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合资方,有可能实现多方的优势互补,有利于开拓多方市场,但过多必然会大大增加管理、协调和磨合的难度。不同券商根据自身条件,确立不同的发展策略(1)经纪类券商重点发展专业化业务、网上业务证券经纪业务目前由买方市场全面进入卖方市场,随着佣金自由化的趋势、证券监管的加强、长期投资理念的确立、机构投资者逐步占据主导地位、混业经营的趋势和IT行业的介入的一系列变化,传统证券经纪业务运作模式面临挑战。经纪类券商的业务模式也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从粗放式经营向专业化、细分化经营的业务模式过渡。在服务对象上以面向特定客户为主,在市场细分的基础上对特定客户群实现专业化服务,重点发展乡镇等市场。在交易方式上以采取现场和非现场交易结合,交易手段上重点发展网上交易,从有形化向虚拟化转变。在服务方式上以满足客户资产增值为目标,使客户获得与经济增长相匹配的投资回报。在这种市场细分、服务专业化的业务模式下,针对成为券商经纪业务生存的基础,交易手段多样化成为生存的手段。

第6篇:加强境外资产管理范文

一、个人理财业务

个人理财已成为国际活跃银行业务领域重要的组成部分。个人理财,分为面向富豪阶层的私人银行服务和面向一般富裕阶层的贵宾理财服务。前者的门槛较高,如摩根大通的私人银行服务开户金额为500万美元,瑞士银行为50万美元。2002年,汇丰亚洲私人银行的目标客户为300万美元,低于300万美元的客户交给零售银行的“卓越理财服务中心”。

2002年9月,伦敦的Datamonitor公司调查后发现,亚洲富裕人数正以每年6.3%的速度增长。中国内地的富裕人士人数增长最为迅速。相较 1997年,富人人数增长了14.9%,而他们所拥有的流动资产的数量增加了20.4%.波士顿咨询公司预计,2001-2006年,富裕家庭净投资资产年增长率有望达到7.9%,其中中国市场的增长率为 13.8%.正因如此,各主要外资银行都把个人理财业务作为自己在华业务拓展的重点。

汇丰银行北京分行设有“卓越理财服务中心”。加入汇丰的卓越理财,可以享受到三种特别的服务,一是可以享受汇丰专业的理财服务,二是可以获免个人账户存取款的手续费,三是可以享受全球范围所有卓越理财中心及专柜提供的便利。但是享受卓越理财服务要提供至少5万美元或等值外币的存款。汇丰对于非卓越理财的客户,提取外币现钞要支付0.25%的佣金。

渣打银行深圳分行设有个人理财中心。深圳本地居民只要拥有1美元或20港币,就可在该中心开设一个外币账户,而不用交纳账户管理费和最低余额费。客户可选择优先理财或综合理财服务,包括本外币储蓄业务及本外币按揭贷款业务。针对深圳及周边地区中小企业多的特点,该中心设立了商业理财中心,专门为中小企业提供全面的理财服务。该行还设立了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回答客户关于产品、服务、账户余额以及交易记录的任何问题。渣打银行北京、广州分行也设有个人理财中心。

东亚银行也在其多个分行开有“显著理财”服务。个人理财账户的门槛为20万港元(或等值的其他外币)。荷兰银行上海分行也设有贵宾理财中心。

花旗银行未设个人理财中心,而是通过贵宾服务提供财富管理服务。轰动一时的所谓“花旗银行帮助内地居民违法进行海外投资”就是一项颇具创新意义的理财服务。

二、外汇资金业务

1.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FDI(外商直接投资)适用中国的资本项目管理法规,主要如《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关于加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资本项目收入结汇暂行办法》、《关于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通知》等。国家外汇管理局 (SAEF)有专门的一套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支局、外汇管理部(以下简称“外汇局”)核定最高限额的FIEs(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内的外汇资金。入账外汇资金必须符合外汇局核定的资本金账户收入范围;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只能用于投资项目的正常生产经营开支。FIEs的注册投资以及以后增资都要通过这一专门的资本金账户管理。过去,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外汇局逐笔审批,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结汇。2002年6月,改由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授权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外汇局通过被授权银行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

2003年1月,东京三菱银行等10家在沪外资银行,获准在上海开办审批投资项下的外汇资本金结汇业务。

2.因私购汇业务。自2003年10月1日起,中国允许境内居民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境(用于境外经常项目支付)限额提高为:出境时间半年以内的,每人每次可购汇等值3000美元;出境时间在半年以上的(含半年),每人每次可购汇等值 5000美元;而且,居民个人出境后超出购汇金额的经常项目消费或支出,在居民个人能够证明其确属经常项目用汇前提下,允许其回国入境后办理补购外汇手续。随着2003年6月达成的CEPA (“中国内地与香港、澳门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诸多条款的逐步细化,特别是个人可直接申请进入香港,内地到香港的外汇流量必将大幅增长。由此,使得因私购汇业务规模快速扩大。

2002年8月,因私购汇业务全面放开。国家外汇管理局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了“境内居民个人购汇管理信息系统”,并规定,凡是符合条件的中、外资银行都可向外汇管理局申请开办个人售汇业务。自此,原来由中国银行独家办理此业务的局面被打破。2003年,东亚、汇丰、花旗银行等挤入对内地居民开办的境内居民个人购汇业务。

三、外汇存贷业务

1.外汇存款。外币结构性存款是由银行提供的与利率或汇率挂钩的存款,投资者通过承受一定的利率或汇率风险来提高资金收益。即在存款期内,如果特定币种(如人民币、欧元、港币等)的特定汇率(或利率)始终在特定区间内运行,则投资者将得到较高收益;否则,投资者只能得到较低收益或不能得到收益或承担本金损失。

外币结构性存款,即提供不同程度本金保证、与汇率挂钩的结构性存款。如:99%本金保证,则收益率(年利率)2.30%;98%本金保证,则收益率(年利率)2.85%;97%本金保证,则收益率 (年利率)3.4%;96%本金保证,则收益率(年利率)4.5%.也就是说,投资者选择不同本金保证的存款品种,可以在挂钩汇率达到要求时获得不同的收益。对照中国人民银行小额存款利率表,3个月定期美元存款利率仅为1.1625%,远远低于 1.825%的100%本金保证存款,也仅为96%本金保证存款收益的1/4左右。

花旗银行还推出一项外汇定期存款与外汇货币期权的组合产品——优利账户。

2.外汇贷款业务。银团贷款一直是外资银行参与中国大型建设项目的主要贷款形式,且多邀请中资银行参与。2003年7月,汇丰银行及中信资本作为牵头安排银行,并由汇丰银行担任独家账簿管理人,组建了包括汇丰银行、中信嘉华银行、工商银行(亚洲)、新加坡华侨银行、荷兰合作银行、交通银行、东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大丰银行、意大利联合信贷银行及永亨银行等11家金融机构参加的对“天津发展”发放一笔1.1亿美元的5年期银团贷款,贷款利率为LIBOR+80BP (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80基本点)。2003年9月,法国巴黎银行作为牵头安排银行,组建了包括交通银行珠海分行、中国银行昆山支行等5家银行参加对台湾长兴集团旗下的珠海长兴化工、昆山长兴电子及广州长兴电子的一笔6230万美元的银团贷款。

2003年,外资银行还创造出一种外汇—人民币转换贷款。2001年9月外汇利率实现市场化后,外汇存贷款利差已缩小至0.9%,仅相当于人民币存贷款利差的28%.2003年6月,美元短期贷款利率大约是2.2575%的水平,而人民币短期贷款利率为5.04%,相差2个多百分点。外资银行贷给三资企业外汇贷款,后者将之结汇成人民币,即实现了以低的外汇贷款利率借得人民币贷款。即使加上5%0的结售汇手续费(双边报价)支出,通过上述操作的成本还是要低于直接人民币贷款利率2个百分点左右。但中资银行的外汇贷款不能结汇,则不可如此操作。

四、信用卡业务

按照国外的一般经验,在人均年收入达到 2000-5000美元时银行卡业务发展将处于大幅增长的好时机。目前中国的沿海地区和一部分社会群体已进入这一区间。因此,中国银行信用卡业务发展潜力十分巨大(信用卡业务的主要利润来于年费收入、用卡消费手续费和透支利息收入,其中信用卡透支年息高达18.25%.而银行1年期短期贷款利率则5.31%)。以国内最大的发卡行工商银行为例,截至2002年底,其牡丹卡发卡量达到7946万张,其中核心产品贷记卡66万张,比年初增长了4倍多,准贷记卡432万张;信用卡透支余额14亿元,比年初增长55%;牡丹卡直接消费额685亿元,同比增长22%;外卡收单交易额34亿元,同比增长34%.贷记卡、准贷记卡经营总收入 21亿元,比上年增长28%,卡均收入达到398元,信用卡不良透支仅占3.2%.信用卡的互联互通工作也取得了很大进展。到2002年底基本上实现 300个以上地市级城市各类银行卡的联网运行和跨地区使用,在100个以上城市实行各类银行卡跨行使用,在40个以上城市普及全国统一的“银联”标识卡。外资银行十分看好中国的银行卡市场。而行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卡管理条例》将允许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和其他外资发卡机构进入银行卡市场。

受人民币业务逐步开放的限制,外资银行只能先申请向境内公民发行外汇贷记卡和借记卡。根据国家旅游总局的测算,仅2002年,中国出境旅游者的人均花费就达到了1100~1200美元,目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的总支出已达120亿美元。国际卡业务很有潜力。目前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和招商银行已发行国际卡。

2003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告,允许香港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正加紧开展内地人民币银行卡到香港使用,香港银行亦发行人民币银行卡并在内地使用等工作,内地与香港人民币银行卡联网业务即将开通。届时,内地居民持“银联”人民币卡,可在香港贴有“银联”标识商店的POS机上消费支付,在香港贴有“银联”标识的ATM机上提取港币现钞,并在内地以人民币还款。同时,香港发行的“银联”人民币银行卡可在内地32万多台贴有“银联”标识的POS机上刷卡消费,也可在内地5.4万多台贴有“银联”标识的ATM机上提取现金。这样,设在香港的银行就可以发行人民币银行卡,并进入内地使用。

2003年,花旗银行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合作成立信用卡中心,同时拟经营人民币贷记卡和外币贷记卡业务。预计先由浦发银行发行花旗和浦发的联名人民币卡,然后再发行国际卡。在政策允许后,双方将会组建合资的信用卡公司。汇丰银行和上海银行也已申请推出联名卡。

汇丰银行也在积极准备发行信用卡。东亚银行已把银行卡中心、数据中心、后期服务中心移师广州。沪、港、台的三家“上海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商业银行和上海商业储蓄银行)也准备在2004年针对内地台商联合推出“上海通卡”。

五、证券及投资银行业务

1.QFII(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2002年,《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颁布实施。根据QFII规定,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应当委托境内商业银行作为托管人托管资产,委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商业银行获得央行批准从事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后,方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获得托管人资格。自2003年1月,花旗、汇丰和渣打三家外资银行获批从事 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后,目前已有15家外资银行(东亚银行等)获得QFII托管行资格。

QFII托管银行提供的服务包括:为投资者申办QFII资格;代客托管资产组合;提供兑换外汇,人民币资金结算,证券及现金结算;监督合格资格投资者客户的投资运作;向监管机构汇报合格投资者客户的投资活动,收付汇款,兑换外汇,收取本金及指定;人民币户口的活动情况;提供财务报告服务,并遵从公布所规定的一切申报要求。

资金结算和托管的经验成为外资银行竞争潜在QFII客户的利器。汇丰银行称,汇丰是中国境内惟一提供B股结算托管服务的外资银行,汇丰在亚太区有许多机构投资者客户,而大基金一般都会倾向于用一家资金托管和清算银行。汇丰可以由目前的B股结算托管服务,扩展到A股市场。汇丰银行在中国内地的托管服务,数次被国际权威期刊《全球托管人》(Global Custodian)的新兴市场服务评比给予最高评级。花旗银行是主要的跨国资产托管银行、一流的全球清算银行,以及存托凭证、和信托服务方面公认的领导者。目前,花旗银行在世界范围内向2500多个机构客户提供证券服务,托管金额超过5万亿美元。渣打银行则强调了其在亚洲共拥有16个托管中心,在中国内地,其深圳分行是深圳B股的惟一外资清算银行。

汇丰银行已夺得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高盛公司的QFII托管行业务。依照程序,QFII委托汇丰银行上海分行,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申请开立一个证券账户以及人民币结算资金账户,用于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资金结算。花旗银行夺得了德意志银行的QFII托管行业务。中国建设银行夺得了汇丰银行的QFII托管行业务。中国工商银行则夺得了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CSFB)和大和证券SMBC公司的QFII托管行业务。

2.QFII业务。到2003年11月,获批QFII投资额度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将达10家,累计获批 QFII额度达到17亿美元。这10家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分别是:瑞士银行有限公司6亿美元,野村证券株式会社5000万美元,花旗环球金融有限公司 2亿美元,摩根士丹利国际有限公司3亿美元,高盛公司5000万美元,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 1亿美元,德意志银行2亿美元,荷兰商业银行1亿美元,摩根大通银行5000万美元,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香港)有限公司5000万美元。

QFII可以在中国投资股票、债券和基金。 QFII必须在3个月内将资金汇到在托管银行建立的账户中。根据外汇管理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单个合格投资者申请的投资额度不得低于等值5000万美元的人民币,不得高于等值8亿美元的人民币。”

3.不良资产管理及抵押贷款证券化。2003年11月,花旗集团旗下的花旗环球金融亚洲有限公司购得中国银行18亿美元巨额不良贷款组合资产,支付5~6亿美元。该不良贷款是中银香港 2002年为上市准备时,转移到中银开曼公司的。中国银行的这笔贷款组合资产中,包括发放给香港和内地约450家公司的贷款。

2.003年1月,德意志银行与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签署了资产证券化和分包一揽子协议。信达公司将与德意志银行通过在境外发售资产支持债券的方式,合作处置由20个项目组成、涉及债权 25.52亿元(本金总额15.88亿元、应收利息3.47亿元、催收利息6.17亿元)的一组不良资产。信达将成立一个信托机构,这个机构将运作这部分资产,以该资产作为支持发行债券,资产未来现金流的一部分将用于还本付息。信达公司将证券化后的资产处置工作分包给德意志银行,由德意志银行对资产进行处置。引入德意志银行的全球资源,包括资金、管理与技术、战略投资者等,提升资产包的价值,实现资产包后续的现金回收。根据资产回收情况,信达向德意志银行支付相关费用。资产证券化项目正式启动后,由德意志银行主持在境外发债,但价格、项目、投资者由信达和德意志银行共同商定。

4.中资企业海外融资业务。中资企业海外融资,包括首次公开发行(IPO)和发债,都是外资银行争夺的业务。

中资企业境外上市,根据上市公司注册地的不同区分为两类: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和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是指在境内注册、境外上市的公司,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是指在境外注册、中资控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对于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通常又根据上市地点将其称为H股(香港)、N股(纽约)、L股(伦敦)和S股(新加坡)等。在港上市的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通常称为红筹股——意即公司的利润规模上有超常规的增长。两类境外上市公司的共同特点都是上市在境外,营运主体、业务收入主要在内地(中银香港等是例外)。

1993年7月15日,第一家H股青岛啤酒在香港联交所上市。此后经历了1994年、1997年、2000年、2002年四个国有企业境外上市。截至 2003年8月,共有82家境内企业(含非国有企业)在海外证券市场上市,流通市值为3776.2亿元。其中,仅在香港上市的有66家,同时在香港、美国上市的有12家,同时在香港、伦敦上市的有3家,仅在美国与仅在新加坡上市的各1家。以上数据只是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对于境外中资控股上市公司,一份2000年的统计资料认为有60余家。

六、国际结算清算业务

1.国际结算业务。信用证、托收等基本国际结算业务,外资银行都可以提供。部分外资银行利用离岸结算业务,政策的灰色地带,通过离岸账户办理国际结算,中转费用少、资金在途时间短,很有市场竞争力。

国际保理业务(International Factoring),指出口商以记账、承兑交单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保理商买进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资金融通、进口商资信评估、销售账户管理、信用风险担保、账款催收等一系列服务的综合金融服务方式。2001年全球保理业务量超过5700亿美元,比5年前增长2倍;经济发达国家和地区,国际保理基本取代信用证。中国保理业务量已从1996年的1200万美元上升至2001年的12亿美元。中资银行迄今为止只有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加入了国际保理商联合会(PCI),能够开展该业务。由于尚无保险公司为商业银行开展“无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转让”业务提供保险,商业银行必须独自承担可能出现的信用风险。外资银行则在保理业务方面有丰富的经验,又或多或少地从事混业经营。汇丰银行2000年的保理业务量已达到20亿美元。

第7篇:加强境外资产管理范文

4月26日,中资美元债市场又迎来发行大单。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总金额为10亿美元的双品种美元债券完成发行,同日国家电网公司也在市场发行四品种美元债券。

火热的中资美元债市场已经从去年延烧至今。全球金融数据提供商Dealogic的数据显示,截至4月24日,中资企业在海外已发行美元债95只,规模达到687.7亿美元,发行规模已经超过2016年全年发行规模的一半。

在人民币贬值预期未消之际,越来越多中资企业逆势出海融资。除了中资美元债市场的长期参与者――中资银行之外,更多房地产企业和城司也加入其中。

在这股市场热潮背后,监管层放松企业海外融资政策,从而鼓励外汇流入的态度已经被市场欣然领会。同时,境内充裕的美元流动性通过银行和高评级非银行金融机构,最终流向高收益债券的“中国买盘”趋势也逐渐清晰。

但是,发行人和投资者都高度同质化的风险却被市场严重忽视。有业内人士提醒,监管部门的政策调整非常容易影响发行人和投资者,从而对中资美元债市场造成影响。另外,随着更多倾向将资金回流境内使用的城司出海融资,发债企业的外币债务敞口和汇率风险也不容忽视。 供需两热

中资美元债规模的持续冲高主要来自于中资金融机构和房地产企业,其中金融机构债券占比接近六成,原因在于金融机构单笔发行规模较大。在中资美元债市场,银行长期以来是最活跃的市场参与者,其资金募集主要用于支持境外业务扩张。

另一方面,在国内受到融资限制的房地产企业也在近期加码海外融资。据Wind数据统计,今年以来国内房地产企业已发行27只美元债,规模达到113.1亿美元。其中,恒大集团在3月份的一周之内发行了总计25亿美元的3只美元债,并称其所募集资金将用于债务再融资。其中10亿美元的七年期美元债票息率达到9.5%,但是有市场人士认为,考虑到其投机级评级,这样的融资成本仍然太低。

c火热的海外融资市场相比,近期国内信用债市场有些冷清。Dealogic的数据显示,今年一季度国内债券市场仅录得942亿美元发行规模,较去年同期(2501亿美元)相比降幅高达62%。穆迪大中华区信用研究分析主管钟汶权对《财经》记者表示,近期国内市场流动性比较紧张,促使更多企业到流动性较好的海外市场发债。而且国际投资机构大多选择在年初重新配置资产,所以一季度也是有利的融资窗口。

面对激增的中资美元债发行规模,市场需求又是怎样的?某券商投行部负责人对《财经》记者说:“大多数中资美元债都被超额认购,有些境内发行人甚至在海外路演之前,(债券)就被国内机构投资者认购完了。”

据业内人士估计,接近八成的新发行中资美元债被中资投资机构购买,尤其是城投美元债的绝大部分投资者是中资机构。钟汶权认为,这是因为国际投资者对城司不熟悉,其他国家并没有类似的公司。而且从回报角度来看,对于以美元计价的国际投资者来说,很多投机级城投债的定价并没有吸引力。

根据瑞银财富管理统计的数据,2014年,46%的中资美元债券为美国的资产管理人所持有,如今这一比例下降到了7%左右。

标普最近的研究报告指出,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和大中型券商等中资非银行金融机构是境外中资债券市场的最活跃买家。中资银行也参与这样的交易,中资美元债是其外币理财产品的主要投资标的。

标普认为,境外中资债券市场已经形成“中国买盘”趋势。而这一市场趋势背后的两个关键支持因素就是,境内充裕的美元流动性和中资机构实施套利交易。为了对冲人民币贬值风险,境内企业和居民将更多人民币存款转换为美元存款。同时在持续的人民币贬值预期下,境内美元贷款需求下降,导致境内银行系统的美元流动性过剩,大型中资银行倾向将其投资于海外高评级的中资债券。这些高评级的中资发行人――即包括不良资产管理公司和大型中资券商在内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再将所募集资金投向高收益债券实施套利交易。

有资深从业人士对《财经》记者解释称:“有些金融债发完就用来买债券了,简单来说,就是高评级债券发行人买低评级债券。”

标普认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即是此类操作者。“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通过境外市场积极发行美元票据和债券,我们相信它们将很大一部分募集资金投资于高收益债券。”

据标普统计,中国华融在1月份分别发行了11亿美元的三年期美元债和15亿美元的永续债券,中国信达也在3月发行了总计30亿美元的美元债券。

对此,中国信达相关负责人向《财经》记者否认存在套利交易的现象。中国华融相关负责人则表示其发债募集资金绝大部分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及项目投放,“在已购买的部分债券中,发行人主要为公司优质客户,虽债项评级本身低于投资级,但发行主体本身属国有商业银行及行业龙头机构,债券违约风险低,主要投资动机为维护公司大客户及丰富公司投资组合品种。”

另外,标普还认为,公募基金也是高收益债券一级市场的活跃投资者,但是其部分投资可能是承接国内中小银行的大量委外资金,再通过跨境固定收益投资配额为这些银行执行投资。 政策“催熟”

在人民币贬值预期尚未全消之际,为什么中资企业仍然热衷于海外发债?业内人士对《财经》记者分析称,一方面是部分中资企业有强烈的跨境投资并购需求,另一方面则来自政策的鼓励,也就是监管层对于跨境资本“扩流入”的努力。

多位业内人士均认为,在资本外流压力尚未缓解的情况下,监管层的基调仍是鼓励企业借入外债,从而增加外汇流入。因此,监管层自2015年下半年不断松绑企业海外融资和资金回流渠道。

2015年9月,国家发改委“2044号文”,取消企业发行外债的额度审批,实行备案登记制管理,并鼓励资信状况好、偿债能力强的企业发行外债。有市场人士认为,该政策的出台直接刺激了2016年城投美元债的井喷行情。

随后在2016年5月,央行宣布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试点扩大至全国范围内的金融机构和企业,允许微观主体在与其资本或净资产挂钩的跨境融资上限内,自主开展本外币跨境融资。6月,外管局“16号文”允许境内企业外债资金按照意愿结汇方式办理结汇,意味着境内企业可自由选择外债资金结汇时机。

分析人士认为这些举措可以理解为在短期资本外流背景下,监管层对于跨境资本“扩流入”的努力。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高级研究员管涛此前对《财经》记者表示:“在2015年下半年资本流出压力加大后,中国放宽了资本流入和结汇的限制。从国际收支平衡表上看,企业到海外融资可以增加资本流入,抵消部分资本流出,进而减少外汇供求的不平衡。”

在政策鼓励下,更多国内房地产企业和城司出海融资,并将大部分募集资金回流境内使用。Dealogic数据显示,在城投美元债的带动下,2016年中资美元债发行规模达到创纪录的1112.6亿美元,甚至超过了处于人民币升值周期的2014年。

有业内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在资本外流压力下,地方政府对外资渴求强烈,很多开发区城司海外发债部分是为了完成引入外资的指标。

海通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姜超则认为,除了政策的放松,面对国内城投债监管加强的趋势,城司也有拓展融资渠道的需求。

随着发债规模不断冲高,监管层也逐渐放松资金回流政策。外管局在今年1月26日新规,一改此前对担保项下的外债资金不准回流国内的态度,明确“允许内保外贷项下资金调回境内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此前面对人民币贬值压力,很多中资企业选择提前偿还外债,这也被认为是2014年-2015年资本流出的主要因素。由于外债规模相对较小,企业去外债规模在2016年以来已经显著下降。据中金公司研报分析,外债偿还带来的“流出”已从2015年的1667亿美元降至2016年的196|美元。另外,在政策鼓励下企业重新开始借入外债,中国外债余额自2016年二季度以来已累计增加了1738亿美元。 风险暗藏

除了宏观层面的外债规模有所回升,火热的中资美元债市场也暗藏风险。

中资机构占据投资主导地位已经引发了市场的担忧。上述资深从业人士认为,投资者的严重同质化本身已经构成风险,尤其是中国监管部门的政策调整容易给中资机构占主导的整个市场造成影响,而投资主体多元化显然可以规避单一国别政策所带来的市场风险。

多位分析人士均认为,政策调整是中资美元债的主要风险。姜超指出,在人民币贬值压力仍存的情况下,资本管制措施可能对未来偿债资金出境造成障碍。

标普则认为,目前“中国买盘”趋势是市场流动性造成的,与信用基本面脱节。如果监管层决定严控境外市场债券融资渠道,发行人又无法通过境内资本市场融资,那么再融资风险就有可能大幅上升。而且,目前无评级债券发行量的上升趋势也反映出“中国买盘”过分强调回报、而忽略风险。

2016年以来,城司海外发债出现了很多投机级别,11月以来甚至出现无评级发行债券的情况。随着政策的放松,发债主体资质有所下沉,很多国内AA级甚至AA-级城司出海融资,地级市甚至县级市城司也明显增多。而且,海通证券研报指出,部分低评级城司海外发债利率已经高于境内。比如江苏新海连2016年初发行的三年期美元债票面利率6.2%,而同期国内发行的五年期中票只有4.8%。

市场已经注意到越来越多投机级债券出现,据彭博统计,今年已有61亿美元投机级债券发行。有市场人士预计,国内债券市场流动性收紧将促使更多低评级公司转向海外市场融资,未来将会出现更多高收益债券。

对此,监管层已有所反应。

2016年呈现井喷态势的城投美元债在近期发行规模锐减。据Wind数据统计,2016年累计发行36只城投美元债,融资105.2亿美元,尤其是11月-12月有16只城投美元债集中发行。但是今年以来,只有不到10只城投美元债发行。据多位业内人士向《财经》记者透露,今年春节后城司海外发债的意愿仍然很强烈,但是发改委减少了向城司发出备案函。面对发行主体资质逐渐降低,发改委正在考虑出台政策规范城司海外发债。

3月深圳市发改委也通知,要求申请外债额度的企业必须提交国际评级机构出具的投资级别评级报告作为辅助证明材料。但是市场也开始担忧无法获得国际投资级评级的企业未来在境外发债是否会被全面限制,从而引发即将到期的存量债券的再融资风险。

另一方面,从发债的微观主体来看,房地产企业和城司到境外融资所承担的汇率风险也不容忽视。标普指出,很多利用美元债市场融资的中资企业,外币收入很少甚至为零。但是为了获得更低的融资成本和流动性,部分企业不惜增加财务风险,扩大外币债务敞口。

而且,由于对冲汇率风险的成本很高,较少城司使用对冲工具。上述券商投行部负责人表示,由于三年期套期保值产品不多,一年期产品成本又很高,大部分城司索性选择不锁汇。

第8篇:加强境外资产管理范文

概 况

我国上市公司的外资并购大体上经历了四个阶段:

萌芽期(1995年7月-9月):在此阶段,我国并没有制定关于外资并购上市公司的法规,但是一些外资机构已经在中国市场上有所行动。典型的案例是1995年7月的“北旅法人股转让”,这是外资并购中国上市公司的第一个案例。随后,在1995年9月,美国福特汽车公司以4000万美元认购江铃1.39亿新发B股,占江铃发行后总股本的20%,成为江铃的第二大股东。

限制期(1995年9月-1999年8月):1995年9月,国务院《暂停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的通知》规定,在国家有关上市公司国家股和法人股管理办法颁布之前,任何单位一律不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家股和法人股。外资被明令禁止进入中国A股流通市场。由此,悄然兴起的上市公司外资并购停止。

复苏期(1999年8月-2001年11月):1999年8月,国家经贸委颁布了《外商收购国有企业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外商可以参与并购国有企业,政策又重新放开,上市公司的外资并购活动又重新开始活跃。本阶段发生外资并购的案例已经从汽车行业拓展至电子制造、玻璃、橡胶、食品等行业。例如,2001年3月法国米其林轮胎橡胶并购案。

快速发展期(2001年11月至今):为了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相关的政策由限制全面转为支持,《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资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等一系列相关的法规不断出台。这一系列法规的出台,被视为中国市场终于对外资并购全面放开了。

动 因

首先,国内外经济发展形势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从全球的经济状况来看,近年来世界经济增长均呈现趋缓态势。“9.11”事件以及伊拉克战争加剧了以美国为首的全球经济衰退。从中国目前的经济状况来看,尽管不可避免地受到整个全球经济大环境衰退的影响,但总的说来,近几年中国的经济仍然保持着较高的增长势头,即使在遭受了非典的强烈影响后,依然保持增长,因而备受外资的关注。

其次,全球的游资充裕,为跨国并购上市公司提供充足的资金。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测算,目前国际游资大约在7万亿美元左右,国际资本市场上的日交易额达到数千亿美元。目前涌入我国证券市场的国际资本达到近400亿美元,还有很大的潜力空间。

再次,中国内部政策的放开,推动了外资并购的迅速发展。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过渡期的逐步结束和中国涉外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外国资本进入中国的领域和范围更宽广,政策更宽松。2001年11月,《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资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2年7月1日《外资参股证券公司的设立规则》、《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规则》正式实施;2002年10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出台;2002年11月4日《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11月7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11月8日《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2003年3月7日《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暂行规定》出台;2003年5月28日,颁布《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至此,一个较为完整的外资并购的政策法规体系初步形成。

最后一点是上市公司的并购已经形成了一定的氛围。2000年以来,我国每年并购重组的数量都突破100家。截至去年年底,我国证券市场共发生上市公司收购事件500多起。外资通过各种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权已呈加速状态,据统计,仅2003年10月份就达到50多起。

主要方式

1.定向增资式收购。即国内上市公司向外资定向增发B股。B股增发是上市公司向外资转让股权的重要探索。2003年11月,上工股份向选定的9家特定境外机构投资者增发B股的申购工作结束。上工股份成为B股市场近三年来首例向外资融资的公司。

2.间接收购。外资通过收购上市公司的母公司或与上市公司母公司合资的方式,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成为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如,2001年10月,阿尔卡特通过增持上海贝尔有限公司的股权,因此成为上海贝尔的间接第二大股东。

3.直接收购。主要是以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方式为主。如,格林柯尔收购科龙电器,三星康宁收购赛格三星成为其并列第一大股东,花旗收购浦发行原股东部分股权成为其第四大股东等案例,均是外资通过协议收购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实现参股、控股上市公司。

4.合资、合作方式。即外资企业与上市公司合资组建由外方控股的合资/合作公司,然后由合资/合作公司反向收购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从而达到并购的目的。例如,轮胎橡胶股东与法国米其林公司共同投资成立一家合资公司并出售轮胎橡胶部分资产给该合资公司。

5.债转股方式。即通过购买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以债转股方式直接或间接进入上市公司。对于允许外资进入的产业领域,外资可以通过购买、承接债权的方式进入上市公司,并牵头对上市公司进行重组。2001年底,摩根士丹利公司就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手中购得巨额的债权。

相关问题及建议

第一是法规可操作性问题。目前,虽然有一系列的外资并购的法规不断出台,但大都是基本性的原则规定,具体的可操作性不强。比如,根据《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受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的外商,应当具备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较好的财务状况和信誉,具有改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和促进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的能力”。那么,究竟什么样的条件才能符合这一原则性的界定呢?显然这种表述方式标准未明,缺乏操作性,所以具体的操作细则还有待于不断完善。操作细则应当包括多方面的内容,如转让股权的定价方式、主体的界定、透明度问题等等。另外,细则还应当对一些具体审批问题,如申报材料的报送、审批程序、审批时间等作出详细规定。细则的制定既要体现公开透明,又要按照相关法律要求,减少程序,提高效率。

第二是资产评估问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有些目标企业因急需资金,根本不作具体评估,仅以帐面资产净值作价参股,不仅违反了国际上以资产的市值为准的惯例,同时也使企业的资产无谓地流失。二是我国企业现在通常使用单项成本加和法估算企业的整体价值,这种资产评估的方法存在弊端。三是资产评估时,有些中方企业无视无形资产的价值,仅将有形资产作价入股。四是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因过多的行政干预,难以按市场规律进行核算。为解决以上问题,应建立作为企业并购中介机构的有权威的资产评估机构,按市场规律和国际惯例办理;采用收益现值法替代传统的单项成本加和法,进行科学的资产评估;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办法》的规定,强化评估工作,防止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尤其要加强并购过程中对无形资产的评估。

第9篇:加强境外资产管理范文

首先,对参与离岸银行业务的主体范围界定过窄,造成内资、外资金融机构不平等的待遇。《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离岸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允许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范围均未包括外资银行,2006年颁布的《外资银行行政许可办法》中也未规定外资银行申请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实质条件和审批程序。因此,从目前的立法似乎可以得出外资银行不得从事离岸银行业务的结论。但实际上,目前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有相当一部分在从事离岸银行业务。这种外资银行开展离岸银行业务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造成了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的不平等待遇。

其次,监管机构职能相对单一,与离岸金融监管要求相距甚远。离岸银行业务所涉及的内容不仅包括外汇交易,还包括银行的内部经营管理,所以,对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不应当只局限于外汇方面,而应当涵盖银行业务监管方面。事实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离岸金融监管机构均具有复合的监管职能,而在我国,根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是离岸银行业务的监管机关,而其职能却只是监管我国有关外汇事务。监管机构职能与国际上通行做法的不符,对我国构建离岸金融市场将构成阻碍。

再次,监管法规之间存在不一致性。尚未形成统一的离岸金融法律监管体系。我国目前对离岸银行业务监管的法律文件有多个,这些文件存在着对同一问题有不同规定的现象。这种政出多门。各个规定内容不相一致的现状,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我国离岸金融业务的开展。

最后,我国现有的监管文件中缺乏一些国际上通行的监管标准,不利于与国际接轨。对离岸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和风险资产管理应实行量化标准、建立离岸金融业务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建立风险防范补偿体制和风险预警体制等,这些做法都是值得我国在构建离岸金融市场过程中借鉴的。

二、完善我国离岸金融市场法律制度的设想

首先,应当对我国开展离岸金融业务制定一部完备、系统的法律。鉴于发展离岸金融业务是全球金融自由化不可阻挡的步伐,加之离岸金融业务与国内金融业务的显著差异,我国应由级别较高的立法机关制定一部完备、系统的法律来对离岸金融业务施行监管。

其次,应将监管主体范围扩大至外资银行,解决实践中外资银行从事离岸金融业务而对其却无监管的尴尬局面。在制定新的法律时,应将外资银行纳入监管范围之内:在业务经营监管上,对内外资银行实行统一标准,除此之外,还要注意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的差异所在,对外资银行从事的离岸金融业务可以实行一定的限制,从而达到适当保护本国金融机构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