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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人民银行法》规定,基层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是金融监管工作。本文就金融监管中存在的和如何实现监管整体工作标准化谈些浅见。
一、目前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目标多重性。在实际工作中,对金融监管目标存在多种认识:一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辖内金融秩序稳定,这无疑是正确的;二是通过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查处金融机构违规经营行为,创造良好的公平竞争环境;三是贯彻有关金融法规,监督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保障金融业健康运行;四是依据当期国家货币政策及有关政策,对金融机构进行适时适度监督管理,以适应经济的需要。以上认识都有一定道理,但是决定金融监管目标的依据是人民银行的职责而不是监管过程和手段,而且应一致起来,否则将导致目标不明,事倍功半。
(二)操作无序性。人民银行自单独行使中央银行职能以来,出台了金融监管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这为规范金融监管行为打下了基础。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更重要的是符合实际和具体细致的操作规范,如工作程序规范、档案管理规范等等,这些规范性的操作管理制度还没有真正建立起来,或不完善,或不细致,或不具操作性,或没有认真落实,造成金融监管工作盲目无序,整体质量不高。
(三)偏狭性。按照金融监管责任制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内容是宽泛的。但是,在具体工作中,由于人员少,头绪多,任务重,往往顾此失彼,而且一些工作或流于形式,或搁置不管,或无暇顾及,导致监管范围缩小。比如,在目前潜在风险突出情况下,集中大量时间、人力物力,对信贷资产质量和盈亏情况进行真实性检查,而对机构设置合规性及其退出、高级管理人员人品及其经营品业绩、政策性业务等缺乏有效的监管。凡此种种,使金融监管内容偏废狭隘,弱化了监管整体效果。
(四)再监督滞后性。再监督是落实金融监管责任制、提高监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监察与内审肩负着这一重任,而目前这一点金融监管工作存在着明显的不足。监察部门偏重于对行政违规行为查处,内审部门侧重于对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金融监管过程、执法尺度、效果及监管人员执行纪律等情况却监督甚少,或者根本没有履行其再监督职能。这种再监督滞后的状况不利于提高监管效能,必须认真并加以解决。
(五)行为随意性。在当前,金融监管工作最突出的问题是缺乏计划性,头痛医头,脚痛医脚,金融
“消防”特征十分明显。究其原因,一是基层人民银行人员紧张,无法有计划地实施监管工作,只能被动地搞突击应付;二是监管体系没有真正建立,科学地实施监管还缺乏条件,只得根据情况随时调整和确定监管行为;三是各种法规政策正在逐步出台和调整,具有明显的不确定性,决定了监管行为的非计划性;四是金融机构违规经营行为无可循,金融风险变幻莫测,实现监管计划性实属困难。
(六)查处软弱性。依法监管,从严查处,是强化金融监管应遵循的原则。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受执法尺度、查处原则、关系、个人感情、行政干预等因素的,常常使监管查处不能从严执法,或避重就轻,或删减问题,或久拖不决,不了了之,此类现象十分普遍且极不正常,削弱了金融法规的严肃性和人民银行的监管效力。
(七)形式单调性。金融监管是一项枯燥而又艰苦的工作,法规制度条文的限制、纪律的约束、数字的核实、问题的查证以及撰写报告的格式等,都有严格的规定和时间要求,在目前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导致不仅监管范围收缩,而且监管形式单调,主要表现:一是应付突击性任务多,主动开展工作少;二是辖内本地检查多,异地交叉检查少;三是现场检查多,非现场监管作用发挥不充分;四是人民银行监管多,金融机构自律性监管少;五是一次性检查多,跟踪监测监管少。这种机械单调的监管方式极易形成范围收缩甚至出现监管真空,影响监管工作的整体质量提高。
(八)手段落后性。在飞速的今天,作为人民银行最重要的职能——监管——仍然处于低层次的半手工操作状态:报表数据非自动传输汇总而是人工录入,生成指标非微机处理而是手工,资料报送非传输而是信件邮寄,非现场监管预警预报非电子网络监控而是通过人工报表处置,档案资料管理非电子化而是文本式等等,这些显然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
(九)重点模糊性。一些基层行明显存在着或被动应付,疲于奔命,失去重点;或面对任务,茫然失措,找不到重点;或平均用力,讲究均衡,没有重点;或东一榔头西一斧子,不要重点等等,以至于重点模糊。究其原因主要是有的弄不清当时的形势和背景,有的找不准选择重点的依据,有的吃不透监管政策精神,有的分不开轻重缓急,这种现象严重了金融监管的针对性和工作质量。
(十)绩效考核不确定性。运用合理的指标评价监管效果工作相当薄弱:一些行根本没有开展考核活动,仅仅满足于阶段性;有的听听汇报,下发个通报了事;有的甚至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或凭印象对监管工作进行评价;有的例行检查,听汇报,看资料,通过了解表面情况判断监管绩效。无论如何,目前的绩效考核都是局限于定性评价和对表面现象的判断,缺乏系统的、细致的、规范的、科学的、量化的监管考核指标体系,不仅影响考核效果,而且不利于调动监管积极性,也难以为监管决策提供准确依据。
二、金融监管标准化的设想
实现标准化管理是金融监管工作由粗放到规范、由低级到高级的必然趋势,也是基层人民银行切实行使央行职能必须解决的,而且要坚持前瞻性和现实性相结合、性和操作性相结合、普遍性和特殊性相结合等原则,制定出科学的监管标准。
一是目标统一化。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的目标由其地位和职能决定,根据《人民银行法》第十二、第三十条规定,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监管目标应该是:依法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努力防范和化解各类金融风险,维护一方金融平安,为地方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实现这一目标需要一些过程和手段来支撑,但它们并不是目标,应严格区别开来,保证目标的统一化。
二是操作规范化。(1)操作程序化。按照金融监管操作规程和责任制实施细则,依据层次管理和岗位负责制,一方面实施梯级管理,分工负责,另一方面分清先后顺序,渐次推进,逐项落实。比如,日常工作由岗位人员负责具体落实,但重大事项必须报告主要领导,通过集体决定;又如,某项检查从立项、发出文本通知到落实处理结果、文件资料归档等,必须按程序办事。(2)管理制度化。认真执行金融监管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坚持把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每一次活动都纳入制度规范之内,从严管理。(3)组织条理化。即按照监管及对象,合理分工,区别类型,动态管理,预警预报,分类处置,做到日常工作有条有理,按部就班,处理突发性问题闻变不惊,处惊不乱,分析情况,调整力量,果断处置。(4)任务具体化。即对每一项监管工作合理布置,落实到位,尤其是对于重点任务在时间、人员、方案、措施及质量等方面细致安排,予以保证。
三是范围最大化。基层人民银行的监管内容很多,但是不能因此而顾此失彼,相反,要相互兼顾,合理布局,实施全方位监管。在确保完成重点任务的同时,对日常性工作妥善安排,抓住热点,突破难点,扫除空白点,不留真空。为此,应在不断提高队伍素质的基础上,进一步转变思想观念,注重拓展监管范围,延伸监管触角,落实岗位责任。
四是形式多样化。要不断改进监管方式,提高工作质量。首先要在调查研究上下功夫,结合监管计划,深入金融机构网点和居民区,了解经营情况及对金融市场的反映。寻找实施监督的切入点,提高监管针对性;其次要加强分析预报监测工作,对平时收集的资料和数字信息认真分析,从中找出异常变化,及时会诊,快速反映,实施监督;再次要强化非现场监管,对重要指标定期测算分析,掌握动态,预警预报,妥善处置;同时要在以上基础上拟订方案,或有计划地进行全面检查,或有目的地进行重点抽查。上述诸法应相互配合,因时因地因情灵活使用,以实现监管形式多样化,有针对性地解决各类问题。
五是手段化。应建立监管系统,实现报表数据信息电算化和传输化,资料和指标监测、动态管理、文件处理电脑化,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预警预报系统,核查资料记录及分类整理应逐步脱离手工操作,档案资料应实现机管理和网络化。为此,基层人民银行要更新观念,舍得投入,并着力培养高素质的监管人才,全面提高监管水平。
六是计划化。(1)制定总体规划,即根据上级行监管工作指导思想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某一时期的监管总体思路、目标、步骤及措施;(2)制定年度计划,即按照总体规划和当期情况,确定本年度监管工作的项目表、时间安排、任务分解、目标责任及考核办法,逐项分步实施;(3)编排项目顺序,即依据年度计划,按轻重缓急对所有监管项目进行排序,按岗位责任和工作性质分工负责,落实任务;(4)确定项目方案,即对每一个项目特别是重点项目进行认真研究,确定目的、时间、人员、、可能遇到的与解决对策等,做到提前布置,科学安排;(5)突击临时任务,即当计划与变化发生冲突时,应在保证完成计划内工作的同时,集中力量突击临时任务,做到两不误,切忌顾此失彼。
七是重点突出化。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应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关键问题:首先是中小金融机构经营性风险监管,重点是防范和化解信用社支付性风险,立足“三农”,树立形象,扭转被动局面;其次是存款市场监管,依法从严查处非法金融活动和违规经营行为,净化存款市场,为金融机构营造公平竞争环境;再次是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严把任职资格关,突出对遵章守纪、经营业绩及道德品质等进行严格审查管理;同时对金融机构市场准入与退出实施规范性管理,确保机构合法合规。
八是再监督制度化。建立金融监管再监督机制,把监管工作置于再监督之下。完善和落实内控制度,充分发挥监察与内审的职能作用,定期对金融监管的操作程序、制度执行情况、责任制落实情况及执法情况实施再监督,并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监管工作依法合规进行。
您们好!首先感谢组织给我这次竞聘中师职务的机会。
我叫,现年31岁,年7月毕业于省财政学院,同年分配到,从事会计工作。年8月调入,年机构改革,先后从事稽核、金融监管工作,年被市行指定为监管组成员。年被聘为助理会计师,年考取了全国会计师任职资格。现在金融管理科工作。
下面我将任助理会计师以来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知识全面。
讲学习、讲政治是我始终不渝的追求和信念,是我提高思想认识和业务素质,做好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在任助师六年期间,本人尤其重视对金融、会计和经济理论知识的学习。年顺利通过了全国统一的会计师资格的考试。任职以来的学习和实践证明,过硬的政治素质、全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良好的职业素养为我做好会计工作和金融监管工作及提高自身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是突出金融监管重点,扎实有效地完成了各项工作。
1、高质量完成非现场监管工作任务。在非现场监管工作中,我担负着报表报送工作,非现场监管工作要求高,责任大。为此我认真收集被监管单位的报表、资料,逐项审核、汇总,并通过对报表的分析,形成有数据、有情况、有预测、有建议的分析报告,做到了数字准确、内容完整、上报及时,并且按季向被监管单位发出“非现场监管通报”。
一、提高中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重大意义
1.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是发挥金融监管作用的本质体现。从监管实践看,中国金融监管的行为目标就是要维护金融秩序,维护公众利益,促进金融业稳健发展。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通过及时采取监管措施,规范金融的经营行为,不但可以建立公平竞争机制,维护金融秩序,而且可以促使金融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有效提高金融企业的效益和社会效益。因此,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就是最充分地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实现金融监管的目的。
2.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根本保证。中国金融监管从最初的合规监管逐步转向国际通行的以风险防范为重心,这无疑是金融企业稳健经营和整个金融安全运行的“护身符”。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通过对金融企业安全、稳健形成最大风险的领域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管,不但可以识别、度量金融风险程度,而且可以监测和控制风险发生,制止风险蔓延,消除风险不利影响。因此,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必须切实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3.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是提高金融监管质量和效率的有效手段。金融监管的特殊性,客观上要求监管当局及其有关人员提高办事效率、加大工作力度,用最小的投入完成高质量的监管任务。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通过加强监管队伍建设,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管理手段,不但可以提高监管工作的及时性、效率性,及时有效制止金融企业不良行为,强化金融服务职能,而且可以大大降低监管工作差错,减少监管工作失误,提高监管工作水平。因此,要提高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必须提高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提高金融监管有效性的措施办法能有效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二、中国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的主要表现
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主要通过金融企业、监管当局和外部机构表现出来。概括起来,主要有三方面:
1.控制制度难以到位。这是监管效率不高,对金融运行过程控制不力的集中体现,是监管有效性不足在金融企业自身的反映。主要是金融企业内部管理各环节控制不力,政策法规执行不到位、不及时,违规行为屡禁不止。从银行方面考察,主要有高息揽存、违规开户、压汇压票等。从保险方面考察,主要有手续办理、制度执行不到位引起的差错赔付;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伪造单证,歪曲或掩盖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骗取保险赔款案;不规范或虚假引起的损失案件。从证券方面考察,主要有基金黑幕等操纵股市行为;证券交易操作员权力失控;对证券营业机构控制不严;高管人员得不到有效制约等。
2.信息反映严重失实。这是监管质量不高,监管有效性不足的综合反映。主要是金融数据信息不真实,情况反映不明晰,甚至差异较大、相互矛盾。具体表现,一是金融企业内部上下级之间,内部各部门间因信息反映的目的、利益的差异,致使反映结果人为因素较重;二是金融企业与监管当局信息反映标准不统一,宽严尺度掌握不一,致使信息反映差异悬殊;三是金融企业与其他部门因政策理解程度、执行政策的力度不一,导致信息反映严重失实。这将导致决策依据不准确,政策指导出现严重偏差或失误。从银行方面考察,主要有为完成任务,上下级间的弄虚作假行为;有意隐瞒业务财务信息,长期从事违规经营;数据信息经过“加工”处理,可信度差;数据之间因技术处理不当和技术差错事故导致失真。从保险方面考察,主要有不实宣传引起的误导和欺骗保险消费行为。从证券方面考察,主要有券商等机构投资者的虚假交易行为,信息披露不真实、不及时、不充分。
3、金融风险逐步显现。这是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在外部的集中反映。主要是系统风险长期潜伏,局部风险集中释放。具体表现为资产质量每况愈下,经济效益难以提高;支付困难、危机四伏;案件突发,损失惨重等。从银行方面考察,主要表现有信贷资产质量差,不良贷款居高不下;资产流动性差,不能适应支付变现要求;抢劫、盗窃、诈骗等突发案件时有发生等。从保险方面考察,主要表现有高手续费、高返还、低费率形成的偿付风险;保险资金运用不当引起的资产负债状况恶化;再保险行为不规范等。从证券方面考察,主要表现有券商资本实力。资产规模太小,违规融资和挪用客户保证金形成的政策风险和利益风险;因投资理念和预测未来发展趋势错误,恶意炒作形成的经营风险;证券公司违规经营形成的不良产权、债权、股权等。
三、监管有效性不足的原因
从监管涉及的内外因素分析,中国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的原因,不但有监管当局的作用发挥,而且有金融自身行为的规范问题,还有环境的深层。概括起来,主要是:
1.金融监管当局的主体作用发挥不到位。主要是,监管行为关系不明晰,区域意识影响全局效力;间隙性、分散性、片面性监管影响整体效力;监管的程序化、可操作性不强影响效力发挥;监管行为多元化,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监管合力;监管行为滞后,监管手段落后影响监管效力;少数监管机构及人员的舞弊行为影响监管效力。
2.金融企业非规范性行为对金融监管的负面影响。主要是金融企业对金融监管的认识不到位,形成恶意对抗意识;金融企业恶意规避金融监管,人为增加监管工作难度,使监管工作复杂化;金融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内控力度不够,管理环节有漏洞,致使管理失控;金融企业资本不充足、人才匮乏以及金融企业背负的政策性负担;金融企业盲目扩张,机构、人员的增长与业务的增长不相适应等。
3.社会、经济环境对金融监管的阻碍和制约。主要是:金融企业所处的人文、地理等环境影响,贫富差异、开放程度等导致的金融监管中的思想意识障碍和行为规范差异;区域经济、金融的异常要求及不良社会信用环境对金融监管的制约作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加快,中国即将加入WTO,内外资金融企业的相互渗透与竞争,使监管要求、监管难度加大;同时,由于金融产品的多元化、金融运行过程的复杂化、金融创新周期的缩短使监管效力不能及时发挥到位。
四、提高中国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对金融运行过程的规范管理
1.构建坚实有力的运行基础。金融企业要规范管理,必须要有坚实有力的运行基础。也只有这样,才能使金融企业不为简单再生产而违规操作。对此,金融企业要走“三化”道路:一是产权股份化。主要是对金融企业进行全方位的股份制改造,提高资本充足率,达到有效监管的先决条件,并加快上市步伐,使金融企业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二是资产多元化。根据金融市场的发达状况,金融企业的资产要保持恰当的证券化比例(增加政府证券、优质企业证券、特种证券等),增加投资品种,才能使金融企业既保持经营的安全性和灵活性,又能增强盈利性和市场应变能力,从而达到监管当局的流动性要求。三是内控规范化。金融企业处理内部各环节事务的、程序、原则和要求,是影响其运行规范与否的关键。因此,金融企业要建立健全规范化的规章制度,并通过贯彻实施这些制度米增强机构及其员工规范管理的自觉性。
2.建立明晰有序的监督机制。就是要在统一的监管政策原则下,对各类金融企业实施既政策统一又要求明晰、规范有序的分类监管体制,形成对金融企业的监管合力。对此,笔者提出“三化”监管机制。
一是监管机构一体化。我们认为,监管机构间的协调配合、监管机构内的合力形成、监管目标的一致性是实现有效监管的前提条件。从中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发展方向及中国传统文化的缺陷方面考虑,中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宜实行统一机构领导下的分责监管。这也是金融业相对不发达时期金融监管权力要相对集中的客观要求。方案有二:其一,分别成立银行、保险、证券三个监管局,由其实施分类监管,统一由中央银行管理。其二,分别成立金融。银行、证券。保险四个监管局,前者统管后三者,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制定实施货币政策和金融服务职能。
二是监管公开化。金融监管作为一种特殊的监督活动,其信息披露必须遵循层次分明、公开有度的原则。对需要全社会监督的内容,包括法规制度、各种系统信息等,要通过国际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进行充分披露,鼓励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对只需在监管机构之间(不同监管部门间、不同地区间)进行披露的信息,可建立一种金融监管信息网,定期不定期披露不同地区不同业务种类的监管信息,便于相互通报情况,统一掌握尺度,特别是对关联地区、关联项目的监管,通过提供及时、准确、有用的信息,能切实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对需要在金融机构间披露的信息,如贷款、账户、异常支付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资信、信用状况的信息,可建立一种统一的查询信息系统,通过及时提供咨询服务,防止恶意规避监管、逃废债务行为等的发生,提高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防范水平。
三是监管形式多样化。作为实现监管目的的手段,监管形式要不拘一格,多管齐下,建立健全四种监管评价体系:其一,监管当局评价体系。主要包括现场监管体系和非现场监管体系。根据不同时期的不同需要或需重点解决的,可有选择地重点采取现场监管或非现场监管形式。这是监管的主要形式。其二,中介机构评价体系。主要包括年审体系和专项评价体系。根据不同需要,可以由监管当局委托或金融自行委托进行。这是金融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对监管当局评价体系的必要补充。其三,专家诊断评价体系。根据金融企业存在问题的难易程度和解决某些问题的必要性,可由金融企业自行委托或监管当局责成金融企业自行委托有关专家对某一环节、某一技术难题、某一服务对象的风险、信用状况等进行诊断,提出专家诊治方案,供监管当局和金融企业决策使用。这是金融监管应当大力提倡并推行的监管形式。第四,金融企业自我评价体系。监管当局应要求金融企业定期开展自我评价;金融企业要建立健全自我评价体系,将自我评价作为加强其自律管理的自觉行为;监管当局要将其自我评价与其他评价进行对比,发现差异要及时采取相应监督措施。
3.要营造宽松有利的外部环境。金融运行要规范,必须要有既宽松又有利于金融机构的外部环境配合。首先,要大力整治信用。要通过、宣传等措施树立良好的社会信用观念;要动员社会力量监督社会信用状况;各金融机构要采取联合行动,打击逃废债、多头开户逃避监管等行为;要使用必要的行政手段,对恶意规避银行监督,造成国家资金财产损失的,给予严厉的处罚和行政处分;要运用武器,依法管理社会信用,严厉打击利用银行信用、骗取银行信用、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其次,要切实规范部门行为。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等各级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金融的特殊地位和作用,提高执行金融法规的自觉性;在制定有关政策、执行有关规定时,要尊重和维护金融机构利益;在处理部门、企业单位经济事务中,要主要联系和协调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处理好金融事务;要坚持以金融法规为一切金融活动的准绳,杜绝经济金融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避免随意性,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和小团体利益。第三,要坚决反对不当竞争。要合理界定各金融企业的业务范围和业务区域,引导必要的正当竞争,用行政手段防止恶意竞争;要合理确定金融产品的盈亏临界点,用汇率、利率、手续费比率等经济杠杆调节和管理竞争行为;要制定明确具体的竞争规划,包括竞争范围、形式、、幅度等,用制度规范竞争行为;要加大对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综合利用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打击不当竞争行为,使竞争既促其业务发展,又规范有序。
(二)加强监管体系与运行体系的协调配合
从我国金融运行的现状,金融监管体系逐步建立、完善,而运行体系构架滞后,发展不平衡,致使二者运行时空错位,各自行为目标不完全~致,从而迫切需要从法律、行政、经济等各方面作进一步调整。
1.法律关系的进一步调整。主要是进一步调整监管体系与运行体系的法律地位、职能作用等。一方面,要增强各自地位的明晰度。主要是彻底解决政企职责不分问题,明晰代表性质和主客体关系。从代表性质上看,监管当局代表国家、代表政府、代表社会公众利益,而金融企业行为只代表企业自身,只对其所有者负责。从主客体关系看,监管当局是监管的主体,金融企业是客体,要服从监管主体的监管;金融企业是金融运行过程的主体,监管当局是客体,要服务于主体,要通过监管与服务的共同作用使运行主体不致脱离正常的运行轨道,不随意干预金融企业的正常业务活动。另方面,要增强职责约束力。即通过法律调整进一步强化职责约束,解决两体系职资约束力不强的问题,使监管当局切实承担起执法的职责,金融企业切实履行守法的义务;并且,执守双方的职责权限不用行政手段规范,而用明确具体的法律条款来详细规定;双方职权一经确立,在相当时期应保持其法律效力。
2.行政关系的进一步协调。主要解决运行中人员、机构、业务的协调、持续和规范。首先,人才使用要市场化。,金融监管的突出问题之一就是按行政级别对等监管,而非投资产信用总量的大小来确定监管机构和人员。其根源是,占主导地位的国有银行、证券、保险没有取消其行政级别,其人员使用始终没能摆脱计划的束缚,这不但不符合市场经济原则,而且导致监管中监管者与被监管者在心理和行为上的严重失衡,给监管带来不应有的障碍。因此,金融企业必须取消其行政级别,实行真正的企业化人才管理。其次,机构设置要区域化。现行金融企业按行政区划设置,不但自主性少,行政色彩浓,不符合市场经济资源配置最优化原则,而且没有考虑某一地区对某种金融企业是否需要、需要多少、规模大小等客观要求,不符合经济核算原则,容易导致不同机构间因基本生存需要而进行恶性竞争;同时,这还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和行政不利干预,金融企业运行的稳定性和监管的有效性。特别是监管机构的区域化,需要金融企业的设置与之相适应。因此,区域化设置金融企业势在必行。第三,业务经营要集约化。金融企业的集约化经营,不但有利于金融企业降低经营成本,提高合规经营效益,避免或减少金融企业使用不当手段得利,而且有利于金融企业集中人力物力,加大合法经营的力度,降低经营风险;不但有利于金融企业更新金融品种,提供快捷高效服务,增强竞争实力,而且有利于监管当局减少工作层次和工作量,降低监管成本,使监管当局能集中精力,提高监管工作的有效性。
3.经济关系的进一步补充。主要是对监管体系和运行体系在管理形式、控制制度和方针政策上的差异性要求用经济手段进行调整。首先,管理形式上要分类调控。主要是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金融企业,分别制定实施不同的规范发展指引和违规处罚办法。指引要充分尊重经济金融发展,既全面具体,又规范明晰;违规处罚办法要充分体现区别对待,分类调控的原则,避免“一刀切”给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带来的各自不同的种种不利影响。其次,控制程度上要宽严适度。主要是用经济手段调控金融企业运行,既要充分考虑执行过程的难易程度,又要切实注意执行结果的影响力度。特别是对金融企业的惩罚性措施,既要考虑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企业的承受能力,又要充分考虑法规制度的严肃性和作用力。第三,政策选择上要重点突出。主要是在制定鼓励性或限制性政策措施时,要充分体现国家产业政策、金融发展方向和需求状况。对那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社会需求旺盛的金融产品及其金融机构,在利率、汇率、费率、税率等方面予以重点倾斜,给予相应激励政策(如浮动政策);反之,则应限制发展或不予鼓励。
(三)加快金融监管的化建设
现代金融体系的建立和发展,客观上要求金融监管的现代化。从金融监管的资源条件、基础设施等方面考虑,金融监管要从三方面着手进行现代化建设:
1.加快现代金融监管人才的培养。笔者认为,现代监管人才的多少、水平高低是金融监管成败的关键。要培养造就一支适应现代金融监管需要的监管人才队伍,必须建立完善三种制度:一是要建立完善监管人员素质的自我提高机制。就是要制订金融监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明确监管人员任职条件,鼓励监管人员自我完善,自学提高,促使监管人员限期达到规定要求。二是要建立完善监管人员的知识更新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监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进修。同时,要发挥高级监管人员和已培训人员的转培训作用,以扩大培训的覆盖面,增强培训的实效性。三是要建立完善监管人员的激励竞争机制,实行监管人员的优胜劣汰制度。对那些自身素质提高较快、业绩突出的监管人员,要给予精神的激质的和职务升迁等奖励;对哪些自身素质达不到规定要求、业绩平平甚至完不成任务的监管人员,要调离监管岗位或解除职务。同时,监管当局要给监管人员提供公平的竞争机制,实行监管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和监管人员竞争上岗制。这样不但有利于提高监管工作质量和效率,增强监管工作的有效性,而且有利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增强监管事业的发展后劲。
2.加大监管财力物力的投入。有效的监管必须依赖一定的基础资源的支撑,包括技术手段的改进和各类信息的利用。按投入产出原则,这些都需要增加监管成本,扩大相关支出:一是要配置先进的技术装备,包括音像设备、工具、机及其配套设备等:二是要引进和开发的技术手段,包括先进的管理技术、管理、计算机技术,特别是计算机应用于监管的技术等;三是要开发利用丰富的资源,包括共享的网络资源和各种专有的、特殊的网络资源,尽量用最少的成本支出获取最多的有用信息。
3.综合运用管理科学。笔者认为,有效的金融监管不但要有先进的监管措施,而且要有先进的监管理念。对此,应充分吸取其他科学的营养,建立和有特色的金融监管理论体系和理念,并以此来武装监管队伍,充分发挥监管人员的潜能。从理论体系角度考察,中国特色的监管理论体系不但要强调对“事权”的监管,而且更重要的是对“人权”的管理;与此相对应,金融监管体系要围绕“人”的管理开展“事”的监管。在此基础上,要建立和发展“以人为本”的监管理念。
(四)增强执法执纪的作用力
从金融监管实践看,监管的有效性不足,很大程度上缘于法规制度特别是处罚办法的作用发挥不到位。因此,必须从制度防止、过程控制和效力增强等方面充分发挥执法执纪的作用。
1.增强监管项目的连续性、系统性。为消除金融逃避监管的侥幸心理和行为,防止监管当局的工作疏漏(有意的或无意的),不但要从制度办法的制订上,而且要从组织执行上防止间隙式、非系统监管带来的不利,避免随意性。一是对所有金融企业要定期进行全面系统的监管检查;二是对重要监管项目要进行持续不间断监管检查;三是要对所有监管情况、资料进行归类收集、整理,建立健全每一金融企业的监管档案,并进行有效利用。
关键词:金融自由化;金融监管;冲击;对策
所谓金融自由化,是指20世纪80年代初西方国家普遍放松金融管制后出现的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充分经营、公平竞争的趋势。具体表现为价格自由化、业务自由化、市场自由化以及资本流动自由化。而金融监管则指国家依据有关法律,授权有关部门规定和颁布有关金融业的组织机构和业务活动的特殊规定或条例。这些法令和规定的目的,在于将金融活动纳入正轨,建立一个安全、健全的金融体系,公正、有效地为金融客户提供服务(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1987)。
在很多人看来,金融自由化与金融监管是一对矛盾,要实现金融自由化就应该放松监管,强化金融监管就会抑制金融自由化。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国际金融发展的历史证明,金融监管是金融自由化的基础和保障,严格监管下的金融自由化才是真正的金融自由化,反之将给经济与金融带来灾难性的影响。因此,监管当局必须十分重视金融监管。
金融自由化理论对广大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经济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由于推进金融自由化而忽视金融监管,导致金融风险大量累积进而爆发危机的案例不胜枚举。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金融自由化正逐步推进,同时我国已加入WTO,国内经济正逐渐与国际经济接轨,如何处理好金融自由化与监管成了目前我国经济与金融改革发展中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试图在分析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监管冲击和我国监管现状的基础上,探讨如何健全我国的金融监管制度,以保证金融业的健康发展。
一、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监管的冲击
金融自由化将对金融监管产生较大的影响,使被监管主体、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体制产生较大的变化,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 从被监管主体来看,金融自由化会增加监管对象,又会改变被监管对象的经营行为。具体说来,实现金融自由化,外国金融机构将从利润最大化、业务国际化的经营策略出发,更多地参与我国的金融活动,致使我国金融机构数目大量增加,金融机构的结构也发生相应变化。与此同时,大量金融机构的进入也会促使国内金融机构采取模仿行为,推出新的金融工具,开展新的金融业务,其经营行为也发生变化。
2. 从监管内容来看,金融自由化将使原有金融市场的外延有所扩大,金融创新不断推进。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诸如发行执照、审批业务、现场稽核、合规检查等,将不再行之有效。对于监管当局来说,要么实现从审批制向备案制转变,允许金融机构按照业务发展以及风险控制要求进行金融创新;要么抑制金融机构的创新动力,促使金融活动向境外转移,产生替代效应和溢出效应。
3. 从监管方式来看,金融自由化条件下,计划性监管方法效率低下。这是因为:一方面,审批监管方法,不利于金融机构开拓业务,因为金融机构每开办一项新的业务都需要实现经金融监管当局批准;另一方面,过度依赖现场稽核和检查,容易导致外部监管代替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弊端,不利于金融机构建立法人治理机构。
4. 从监管体制来看,随着不同种类金融机构业务的日益交叉,以及金融(银行)控股公司的出现,金融业综合经营、混业经营的趋势有所加快。在这样的金融环境下,如果仍采取分业监管体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往往需要经过多个部门的协调才能形成,从而发生较高的政策协调成本。同时,交叉性业务的出现,既可能出现重复监管,又可能导致监管缺位。
5. 金融自由化使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变得不可缺少。由于金融自由化条件下的金融中介活动具有国际化、专业化的特征,尤其是一些国际性金融机构(如集团公司)实行全球化战略,这样,仅靠单个国家实行金融监管不能有效控制其经营风险。因此,在金融自由化条件下,迫切需要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国际金融组织之间的合作,制定统一的风险监测和控制体系,提高各有关国家金融监管的效率,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总之,金融自由化条件下的金融监管有综合性、审慎性、有效性、独立性、前瞻性、历史性特点(钱小安),这就要求金融监管当局加强金融监管协调,防止出现监管重叠、监管遗漏或空缺现象。
二、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
自1995年有关金融“五法一决定”颁布以来,我国的金融法律建设日臻完善,金融监管体制逐步理顺,金融监管工作不断加强,对促进金融改革和发展、维护金融业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面对不断发展的自由化趋势,我国的金融监管仍很薄弱,表现为:
1. 偏重市场准入,没有形成持续性监管。首先,长期以来,我国金融业监管过分注重市场准入监管,而对风险监管还处于探索阶段,对金融创新工具的监管尤为不足。例如当前银行业普遍开展的“银证通”、“一柜通”等金融创新,怎样进行全方位、全流程监管,如何与国内其他监管当局协调配合,都缺乏深入研究。其次,我国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监管几乎空白,未建立起市场原则框架下的金融机构退出机制。如中农信、海发行、广国投等金融机构退出时最终还是以中央银行再贷款为代价才得以实施,这就削弱了市场惩戒的约束机制;而且金融机构易形成道德风险,使其审慎投资冲动弱化,更想追逐高风险的投机活动,最终形成较大的经营风险。
2. 偏重合规性监管,未将风险监管作为监管重心。过去,我国金融监管一直将其重点放在合规性方面,但随着金融机构的创新和变革,合规性监管的缺点不断暴露出来,如市场敏感度较低、监管措施落后于市场发展等。而风险性监管在识别、度量风险的基础上,按照审慎监管原则,提出防范和化解金融机构风险的监管措施。它更注重机构本身的风险控制程序和管理水平,能够及时反映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预测潜在风险。此外,信息技术在我国监管工作中的运用远远不够,从而出现成本与效率低的现象。
3. 监管缺乏内部控制。虽然我国已颁布了关于加强金融机构内控机制的指引,要求在监管中更加注重对金融机构管理水平的评估。但在很多国有金融机构产权监护人功能缺失的情况下,难以真正建立起金融机构内部约束机制,未能充分发挥其自身的风险管理作用,监管当局的风险监管要求无法转化成金融机构自身的风险管理要求。另一方面,在过于突出外部监管的重要地位,某些监管措施干扰了金融机构的正常经营。如,对金融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实行审批制,实际上是越俎代庖。
综上所述,在金融自由化条件下,目前我国金融监管还是存在相当多的问题的。
三、加强金融监管、促进自由化的对策分析
面对金融自由化对金融监管的冲击,如何加强金融监管、同时促进自由化便显得尤为迫切。
1. 监管重心由市场准入向持续性监管转移。监管当局应尽快将监管重心由市场准入向金融产品或金融工具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管理以及建立退出机制转移,特别是加强对金融机构往来业务的监管力度,督促金融机构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此外,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的大量进入,国外资本进入我国渠道将变得更为通畅,这对监管工作形成挑战,要求监管当局加强长期规划,强化监管工作的持续性和预见性,实现持续性监管。
2. 监管以合规性监管为主,风险监管为辅。考虑到我国国情,金融监管现阶段应以合规性监管为主,风险监管为辅。风险监管的优点主要在于它能准确评估和预警金融机构的风险,这就迫切要求我国的风险及预警系统,通过将软件的人工智能和专家的判断相结合,增强定量因素在风险检测和评估中的应用价值,由此产生金融机构准确的风险评估,进而确定哪些机构应当首先接受检查,哪些地区及其中的机构应重点检查。
3. 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合理界定监管职责。强化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关键在于强化治理结构。首先,必须设计独特的治理结构,赋予董事会更大权力,董事会成员必须都是专业精通和良好动机的人士,并从制度上保证董事会在人事上能约束管理人员。其次,在不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管理的前提下,政府通过正式或非正式的方法给予金融机构政策引导,如审计报告要求、不定期检查等。最后,加强对监管行为的规范和约束,建立对监管者的再监管机制。只有在市场失灵时,政府直接干预方可走向前台(斯蒂格利茨,1994)。有效的监管体制不仅要求监管对象依法行事,而且监管当局的监管行为也应受到有关法规的约束,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总之,在金融自由化的过程中加强监管是非常重要的,否则将会给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甚至毁灭性的打击。因此,必须建立一种能够适应环境变化的监管体系,在保证金融体系安全的同时促进金融自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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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全面开放;金融监管;金融服务;金融体系
文章编号:1003-4625(2007)06-0052-03中图分类号:F830.2文献标识码:A
加入世贸组织对于我国经济与金融来讲是一把“双刃剑”,既带来了机遇又面临着挑战,其影响是深远的。入世5年后的今天,外国金融机构将被允许在我国提供全面的金融服务,不受顾客、地域和币种的限制,享受国民待遇。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我们所面临的挑战是不可低估的。就我国金融业而言,这种挑战,除了中资银行要面对日益激烈的全面竞争外,还在于给整个金融监管体系的有效性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与冲击。为了更好地与国际接轨,实现有效的监管,笔者就全面开放形势下,我国金融监管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对策作初步探讨。
一、全面开放格局下,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
(一)中资银行面临外资银行的激烈竞争,经营压力增大,监管当局维护金融业稳健运行的任务加重
在加入世贸组织5年后,外资银行完全取得了国民待遇,中外资银行的竞争地位是平等的,但二者的竞争能力却有显著差别。中资银行的管理体制、经营方式、技术手段、人员素质、资产质量、盈利能力等方面与外资银行相差悬殊,外资银行在竞争中有较强优势,至少在全面开放初期是如此。外资银行在进入中国后,扩大市场份额、争夺优质客户、优质人才,争夺高附加值、高收益的中间业务及其他不占用资金但收益甚高的投资银行业务,以其先进技术、众多的金融创新品种、迅速快捷的优势,将吸引走中资银行更多的业务,将使中资银行特别是中小金融机构的生存空间受到挤压,经营难度、经营风险进一步增大。加之国内银行业原来存在的不良资产比例偏大、低层次竞争、内控机制薄弱等问题还来不及有效解决,双重因素的作用将使金融风险进一步积累和扩大,并给监管当局实施金融监管,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带来很大压力。
(二)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难度加大
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过渡期,我国境内外资银行数量不多,其业务的开展也主要集中在国际结算等中间业务上,外汇存贷款所占市场份额较小,人民币业务仍属试点阶段,因此我国的监管当局对外资银行的监管总体上压力不大。但随着入世5年过渡期的结束,外资银行获得了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它们可以全面拓展本外币业务。众所周知,外资银行与国际金融市场联系密切,交易国际化,服务多元化,技术手段先进,金融创新能力强,可以从国际市场引进品种繁多,操作复杂的新型金融工具,而长期习惯于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进行监管的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如何按照国际惯例对尚不熟悉的外资银行业务进行有效监管,将是一个崭新的课题。大量外资银行的进入及其业务的全面拓展,从监管的内容、范围、方法和手段上对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将提出更高要求,增大金融监管难度。
(三)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将受到冲击
近一、二十年来,随着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竞争的日益激烈,金融混业经营已成为国际金融市场的普遍现象。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一些原来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国家如英国、日本,相继放弃这一制度。甚至最早开创分业体制的美国也于1999年11月废除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结束了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的历史,在立法上正式允许混业经营。事实证明,混业经营可以使金融机构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为客户提供全方位服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
而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其局限性很明显。其一,限制了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空间。全球金融正呈一体化、综合化发展趋势,同样是商业银行,外资银行是混业经营,可以同时涉足银行、保险、证券等行业,从而相对于中资银行在资金调配、业务衔接、金融创新、运营成本等方面形成强大的竞争优势。而我国银行却因分业经营的体制,不能开展综合业务,难与外资银行平等竞争,使原来竞争力就弱的中资银行受到进一步挤压。其二,不符合国际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趋势,难以对混业经营的外资银行有效地监管。中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分业监管,而分业监管是适应分业经营而建立起来的一套体制,这样的监管体制如果用于混业经营的外资银行,其有效性和效率值得怀疑。因此,我国的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体制将受到冲击。
(四)金融创新日益频繁,给监管工作带来新难度
近年来,我国银行的金融业务创新也活跃起来,特别是中间业务和零售业务不断得到拓展,涌现出大量新的业务品种,例如:一卡通、理财咨询、个人消费贷款、教育助学贷款、网上银行等,今后金融创新的趋势将得到进一步增强。理由如下:一是全面开放后外资银行的示范效应。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已普遍发展成为“金融百货公司”(金融银行),金融业务品种资源十分丰富,进入中国后势必带入新的金融产品,以开拓市场,为客户提供多元化服务。中资银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和竞争力,必然要借鉴学习外资银行的某些经营手段和业务品种。二是随着我国客观上经济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入稳定增长阶段,以及金融机构数量的不断扩大,银行业传统的存贷款业务的增长空间已相对有限,而零售业务、中间业务方兴未艾,拥有广阔的市场需求,这将为金融产品创新提供巨大的空间。三是为了提高国内银行业的服务水平和入世后的竞争能力,金融管理部门在政策上鼓励银行进行业务创新。例如个人消费贷款、助学贷款、股票抵押贷款等业务的出现,都是政策直接推动的结果。四是现代计算机和信息通讯技术的高度发达,为金融创新提供了充实的技术基础,为金融业务降低成本,提高效率提供了极大便利。尤其是全球网络经济的兴起,使银行通过电子网络拓展业务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金融创新和管制是一对矛盾,过度的管制会扼杀金融业的活力,但金融创新本身是有风险的。从微观角度讲,一项新的金融产品推出时,由于人们对其作用和影响缺乏了解,缺乏有关数据,难以对它的风险进行准确的评价和控制。某些金融产品特别是衍生工具的交易隐含了巨大风险,由此而造成金融机构倒闭的事件在国际市场上已不是个例。从宏观角度来讲,大量的金融创新活动使监管部门难以获取准确的统计信息和银行报表数据,甚至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和金融体系的稳定。而且国外某些金融创新活动的直接动因就是规避金融管制。当金融创新产品层出不穷时,将对我国监管当局的监管方式手段和监管人员素质提出强劲挑战。
二、全面开放格局下,我国金融监管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中资银行的竞争力
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提高竞争力已成为中资银行在全面开放形势下,应对挑战成败的关键。近年来,中资银行推进各项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以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为例,一是进一步强化了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二是成立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剥离不良贷款,促使不良贷款数量和比例持续下降;三是中行、建行、工商银行进行了改制并成功上市等。但是我们应该看到,这与真正的市场化的货币金融企业相比,仍存在较大差距。如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不足,资产质量欠佳,盈利能力尚不强。因此作为监管机构要指导督促中资银行建立以市场化人力资源管理为核心的现代行员制和分配制度,重塑中资银行的激励机制;要促进中资银行调整布局、精简机构、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抗风险能力,从而保证中资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行,在“与狼共舞”的环境条件下永立不败之地。
(二)借鉴国际先进监管经验,加强和改进外资银行监管
全面开放后,随着外资银行的大量涌入,我国与各国金融市场之间的联系将不断加强,各种风险在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在所难免,如1997年7月东南亚爆发的危机就蔓延到许多国家,我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加强和改进对外资银行的监管工作,显得尤为重要。一是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有效地对外资银行监管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要参照国际惯例,尽快制定《外资银行法》、《合资银行法》、《外资财务公司法》、《外资金融机构违法经营处罚条例》等。对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资金实力、资本金标准、业务范围、内控制度、信息披露、违法处理等方面做出详尽规定,确保引进的外资银行为资金实力强,守法稳健经营的银行。二是借鉴国际先进的监管经验,建立起对外资银行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健全现场检查制度。要从以前的过分强调市场准入监管转为市场运营监管,强化对外资银行的全面风险监管。三是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外资银行母国监管当局的联系,沟通监管信息,积极参与国际或地区性的银行监管活动,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活动,及时掌握国际先进的监管准则、方式手段,并切实加强对外资银行监管人员的培训,尽快提高监管能力及水平。
(三)顺应“全能银行”的发展趋势,重塑我国金融监管体制
在当前金融自由化和全球化的国际大背景下,混业经营已成为全球金融发展的大趋势,如果我国依然坚持分业经营,则无法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还将丧失金融业运行的效率,束缚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因此,取消人为限制、实行混业经营、为国内金融机构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势在必行。为了使金融监管与之配套,必须对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加以改革。即我国可以尝试设立国家金融管理局,实行跨行业、跨市场、跨产品的金融监管。国家金融管理局设立后,履行监管各类金融机构的职能,其下设立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别对各种金融产品进行监管,从而可望构造一个“伞型”的在国家金融管理局领导下的多层次、有分工的金融监管体制,将金融监管权统一起来,为我国金融业走向混业经营、统一监管提供有力保障,为对外资银行的有效监管提供充分支持。
(四)加强金融监管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率
在当前我国银行业发展的诸多问题中,如何加快金融创新的步伐是较为突出的问题,金融创新是我国金融业发展的动力之源,是全面开放条件下我国银行业竞争力提升的主要途径。但是在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动态博弈过程中,由于现实存在的监管滞后等问题,严重制约了银行业创新的发展。因此,必须加强金融监管的创新,提高金融监管效率。首先,要加强监管理念的创新,做好两个转变: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的转变;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银行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的转变。其次,是实现金融监管体制的创新,即建立符合国情又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混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再次,要加强金融监管方式手段的创新。一要量化金融市场的准入和退出标准,实现动态监管和现场监管的有机结合,应结合我国目前金融监管的实际,对金融机构从市场进入到退出进行持续实时的全方位动态监管。应规范现场监管的程序,增加现场监管的透明度,随着金融业务的发展,不断改变现场监管的内容,以保证监管的准确有效。二要建立金融监测、预警机制及金融风险防范化解机制。增强金融监管的前瞻性,及时发现金融运行中的问题,并采取相应对策,及时化解金融风险。三要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金融监管方式手段的创新。要适应金融电子化、业务创新及加入世贸组织全面开放框架的需要,提高监管工作的科技含量,形成现代化的金融监管方法系统,加强金融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及快速反应能力。四要制定和完善对金融监管人员的再监督措施,实行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由于监管人员不作为或滥用权力,会影响金融监管的效果,因此要建立监管人员的再监管机制,对监管人员的违规和失职行为实行终身责任追究,不断提高金融监管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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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工作是财政经济工作的基础,会计账簿又是会计工作的基础。加强会计账簿监管,对规范会计工作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促进税收监管和源头治腐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建账监管改革的现状。建账监管改革是以督促各单位依法建账为中心,以推动会计法规制度贯彻实施、规范财经工作秩序、促进税收征管为目标,以中小经济组织为重点,以会计专管员为保障,以信息共享平台为依托,以记账为补充,对各单位会计账簿实行定期审核的一项监督管理措施。实际上是对各单位会计建账情况每年定期进行专项送达检查的一项监督管理措施。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会计账簿年度结旧转新时,须到所在地财政会计管理机构办理建账审核手续。各级财政、工商、民政、国税、地税、审计、监察等部门,在从事财政管理、财务审计、办照验证、征管稽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均以进行建账审核后的会计账簿为依据。为了确保建账监管改革实施到位,政府相关部门联合出台了相关方案,建立了四项制度。一是建立会计专管员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配备一定数量的会计专管员,负责分片包户开展会计建账监管工作。财政、国税、地税、工商部门应相互提供专管员名单及划片情况,加强联系,及时通报信息,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共同做好建账监管工作。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制度。财政局开发建账监管信息管理软件。各有关部门应(含县市区和乡镇分支机构)设立建账监管信息管理员,定期与各自分片负责业务管理的人员交换信息,并根据各自的职责在授权范围内分别录入、更新和查询单位的基本情况、年检注册情况、建账情况、税务登记情况、违法违规情况、主要财务数据等信息。三是建立考核评价制度。相关部门应对涉及建账监管的宣传发动、调查摸底、上门服务、督办检查、信息共享等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开展建账监管工作专项考核,并纳入单位和个人年度考核内容。四是建立联系会议制度。各部门应定期召开联系会议,交流和分析建账监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拟定下阶段建账监管工作措施。
第二,建账监管改革的环境缺陷。一是社会会计诚信意识缺失。诚实守信,本是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的职业操守,但全社会不讲诚信、弄虚作假现象较为普遍,会计领域尤为突出。一是部分单位不建账、账外设账。虽然建账监管改革推行多年,但仍有部分单位不建账。二是财政部门改革基础缺实。建账监管改革主要由财政部门组织实施,但从调查情况来看,财政部门推行改革的基础不实。思想认识不够统一。部分基层财政部门认为推行建账监管改革任务重,难度大,存在畏难情绪。会计专管员业务不够精通。财政部门开展建账监管工作主要依托乡(镇、街办)财政所配备的会计专管员。三是相关部门整体配合缺位。《会计法》、《税收征管法》、《公司法》、《社团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依法建账均提出了明确要求,实施建账监管是财政、税务、工商、民政等部门的共同责任。只有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多管齐下。建账监管改革才能顺利推行到位。但从调查情况来看,受客观因素的影响,部门间的整体配合还没有完全到位。现行的税收征管方式和现有的征管力量与建账监管改革的要求不适应。税收征管主要采取以票控税、企业自行申报纳税等方式,当怀疑企业纳税申报不实或接受举报时才检查企业会计账簿。加之征管力量有限,税务专管员不可能深入每一户企业检查会计账簿。工商部门的政策局限与建账监管改革的要求不协调。《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企业接受年度检验时提交的财务会计资料仅包括部分会计报表,不含会计账簿,所以工商部门不能要求企业提供会计账簿而增加前置审批条件,否则违反《行政许可法》。建账监管改革未与金融监管相结合。会计造假的目的之一是获取银行贷款。在企业申请贷款环节,金融部门帮助把关守口,是推行建账监管改革的有效措施,但建账监管办法中均未明确金融部门职责。社会中介机构监督乏力。新《公司法》规定,所有企业接受年度检验时应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第三,建账监管改革环境的改善途径。一是构建社会会计诚信考核体系,营造建账监管改革氛围。社会会计诚信缺失是建账监管改革推行难的首要障碍,构建社会会计诚信考核体系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措施。对单位可进行会计信用等级评价尝试,信用等级评价包括单位负责人重视支持会计工作情况、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情况、依法建账情况、建立和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情况、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性情况、执行财税法规情况等内容,并将会计信用等级评价纳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金融信用等级评价的主要内容。二是构建财政部门考核激励机制,夯实建账监管改革基础。财政部门是推行建账监管改革的主导力量,其改革基础不实,势必影响改革的顺利实施。要构建财政部门建账监管改革考核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其推行改革的积极性,夯实改革基础。三是构建会计账簿管理基本框架,形成建账监管改革合力。建账监管改革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仅靠财政部门的力量是很难将改革推行到位的。要形成财政主抓、部门配合的建账监管工作格局,构建会计账簿管理基本框架,形成改革合力,让账外设账、私设“小金库”、不建账、建假账等违法建账行为没有生存的土壤。要巩固和完善会计账簿“身份证”制度,实行一套账管理;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打击会计造假行为。财政、工商、国税、地税、审计等部门要成立联合检查专班,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对发现的会计造假行为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别对单位、单位负责人和会计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同时,各部门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发现的会计违法违规行为,要借助建账监管信息共享平台相互通报,实行资源共享。通过联合执法,震慑会计造假单位和个人,提高全社会会计守法意识;建立相关部门履行建账监管职责的督办机制,强化部门责任,将建账监管改革列入源头治腐工作规划和行政效能监察范围,由监察部门负责建账监管改革的督办协调工作,对相关管理部门贯彻实施建账监管办法,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考评。四是加强记账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记账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是履行社会会计监督职能的重要力量,但其执业质量不尽人意;修订完善办法,将建账监管与金融监管有机结合。
一、如何认识金融监管的作用
各国金融业发展的实践表明,金融监管对于维护良好的经济金融秩序、优化资金配置、提高金融运行效率、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金融监管能否确保金融机构永远不会陷入支付危机和破产的处境呢?笔者认为,中央银行的金融监管在防范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方面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严格和完善的金融监管并不一定意味着能保证每一个金融机构未来有足够的经济偿还能力。在防范金融风险方面,金融监管能起到预警作用,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尽可能降低风险造成的损失,而不能确保每一个金融机构都不出现支付危机和破产境况。
由于金融业属于高风险行业,金融体系存在着内在的不稳定性、脆弱性和波动性,使得金融监管具有客观必要性;而金融监管作为稳定金融的一种手段,起作用的程度受到客观的制约,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针对我国在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金融监管基础薄弱、监管措施不力、监管效率不高的现状,加大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力度,完善监管措施,堵塞监管漏洞,充分发挥金融监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作用既是当务之急,又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与此同时,还应该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约束和控制机制,健全金融机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增强信息的透明度,使之成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发挥作用的微观约束基础,从而使金融监管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二、分业监管与混业监管
对银行、证券、保险实行分业监管还是混业监管,世界各国也没有统一的模式,西方发达国家大都经历了一个从金融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的过程。进入90年代以来,全球经济金融日趋一体化,信息技术飞速发展,金融产品、金融工具极为丰富,金融管理体制日趋完善,这一切都为各国金融业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奠定了基础,但也使我国的金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体制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事实上,我国政府已开始对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政策进行了适当的调整,银行、证券、保险三业出现了相互渗透、共同发展的趋势。1999年8月19日,中央银行制定并颁布了《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允许符合条件的券商和基金管理公司进入银行同业市场,从事同业拆借和债券回购业务。同年10月27日,证监会和中国保监会又一致同意保险基金进入股票市场。2000年2月23日,中央银行和中国证监会又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这三条措施,使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长期隔离的状态被打破。目前,分业经营的界限也有所突破,如光大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现,允许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并上市招募股本金,银行与证券公司、银行与保险公司业务的,资产管理公司的混业运作等等。业务的创新和业务分业经营的突破,表明我国金融业有着内在的混业经营的冲动。
尽管如此,我国监管模式从“分业监管”到“混业监管”,还有一个很长的过程。这是因为,我国规范化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还远未建立起来,金融机构的内部约束机制都很不健全,我国的金融运行还没有真正走上依法经营、健康有序的发展轨道。现阶段的分业监管是为更高阶段的混业监管奠定基础和积累经验。目前,银行、证券、保险“三驾马车”的监管格局,对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内在冲动,只能通过“三方”的定期协商、信息共享、联合、相互、业务创新的措施来协调。同时,为了提高监管效率,必须如强对金融监管工作的领导,调整和理顺中央银行金融监管体制,加大集中监管力度,改进金融监管的组织和监管的方式,提高风险预警能力。
三、金融监管与货币政策的关系
这里需要探讨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货币政策的实施是否需要金融监管的配合;二是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职责由中央银行来承担或者分别由不同监管主体来承担,哪一种模式更符合我国的实际?
实践证明,在我国体制转换过程中,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必须要求监管紧密配合。1985年和1988年前后,我国经济生活中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中央银行主要精力放在如何实施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上,虽然个别金融机构也出现过支付紧张现象,但人们认为这种风险是过度投资引发高水平通货膨胀所导致的,对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性仍无足够的认识。90年代初我国经济过热,出现较严重的通货膨胀,同时非法集资、违章拆借又进一步助长了投资冲动,一些地区金融机构出现了严重的资产风险和支付困难。从1993年下半年开始,中央银行“约法三章”,以加强金融监管、整顿金融秩序为抑制通货膨胀的主要手段,采取一系列措施整顿金融市场,迅速扭转了局面。政府通过以加强中央银行监管职能为核心的宏观调控方式整顿金融秩序,规范金融行为,控制了通货膨胀。由此可见,在市场微观主体的自我约束能力较弱,行为不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混乱的情况下,为实现币值稳定,并促进经济的货币政策目标,必须严格金融监管,通过强化金融监管来保证货币政策的有效实施。
关键词:宏观审慎监管;金融稳定;系统性风险 一、引言
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迫使世界各国政府开始积极的探索新的宏观调控的工具和对金融系统发展中存在的系统性风险的防范措施。宏观审慎监管于上世纪70年代末被提出,主要是国际清算银行开始意识到过分关注个体金融机构的安全会导致对整体金融体系运作中监管的忽视。宏观审慎监管是对微观审慎监管的有效补充,它主要以一种自上而下的监管体系有效的防范金融系统的负外部溢出并最终实现维持金融市场稳定的目标[1]。
二、我国宏观审慎监管面临的问题
1.金融机构发展的不平衡
一直以来,由于对金融机构准入监管的不足和金融行业高利润的刺激,使得部分非法集资及银子银行长期在一些灰色地带存在并发展,对法定正规的金融机构存在竞争,不利于金融体系稳定繁荣发展。同时在目前的金融机构的投资中存在投资的盲目性及从众性使得投资产品的通货膨胀率较高,如对房地产市场的投资[2]。金融机构的实际获利甚少,银行资产负债较为严重,导致资金的流动性存在很大的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会试图通过资金转让或发放信贷类理财产品来规避风险。同时金融机构之间业务交流的加强和频繁的相互控股现象使得金融机构之间的紧密性强化,金融机构独立承担风险的能力有限,不利于金融行业的长期稳定发展。
2.金融危机以后我国的经济发展总体形势
我国的经济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呈现出快速增长的良好态势,主要归因于劳动力人口在人口总数中占有较高的比例,同时地方政府以GDP增速为动力积极主动的引导投资,推动了微观经济组织的发展,促进了投资。改革开放后对外贸易市场的发展,进口国对我国产品的消费也起了一定的作用。金融危机的发生以及人口老年化的发展导致国内经济发展市场上投资与消费的失衡,长期积累的产业结构不合理等经济结构性问题开始表现出来。
3.国际经济贸易市场上风险的加大
国际间经济贸易的快速发展已成为目前各国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的一个部分,国内及国外市场中不断设立的金融机构,都推动了各国之间金融业务规模的扩大。然而与国际经济贸易繁荣发展不相匹配的国际及国内对金融机构监管的力度不足,扩大了外贸对于国内经济发展的影响。同时由于金融危机的发生,各国将重点转向对国内经济的发展复苏上,使得国际间贸易壁垒及反倾销现象的不断发生,都加大了全球化大环境下各国的金融风险。
4.不健全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
对金融系统长期的微观审慎监管体质的集中,使得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指标及主体都不明确,在实际的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中,依然将监管工作的重点和理念集中于微观审慎监管。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缺乏具体的宏观审慎监管机构和监管方法,难以达到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职能要求。同时现阶段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呈现重复监管等监管问题,导致宏观审慎监管中执行效率较差。
三、完善我国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建议
1.加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的制度建设
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都是以防范和化解金融危机为目标实现金融系统的稳定,但二者在监管方式和监管重点上存在差异。在建设宏观审慎监管体系时,首先要转变以往以微观审慎监管为主的观念,微观审慎监管以个体金融机构为主要监管对象,而宏观审慎监管要求从全面的整体出发,因此,在完善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上要实现微观与宏观审慎监管的结合。其次,要加强对宏观审慎监管专业人才的培养,设立专门的宏观审慎监管机构并完善宏观审慎监管的规章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最后,对金融市场的宏观审慎监管需要现有的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核心的微型审慎监管为基础,密切与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和其他的宏观经济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境外金融监管机构的合作交流,以推进全球的宏观审慎监管工作。
2.推进宏观审慎监管工具的建设
在对金融体系内的宏观经济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和评估,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宏观审慎监测系统,以构建系统性风险评估系统和系统性风险的预警机制为主体,通过对宏观金融机构产品业务风险的评估了解金融系统的整体运行情况[3],同时也方便了对国际金融市场风险的掌握了解,有利于宏观审慎监管的有效开展。宏观审慎监管机构应在将国际金融系统监管标准与我国现阶段发展的现状结合的基础上积极开发新的政策工具,如对动态杠杆率指标工具的研究、严格的金融机构准入标准等。
四、结语
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主要以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核心,不同于微观审慎监管对个体经济实体的关注,宏观审慎监管是以整个金融体系对对象,通过全面的、逆周期的监管,实现对系统性风险的防范和规避。后金融危机时代,加强宏观审慎监管已经成为各方共识,自上而下的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和以逆周期资本要求、杠杆率限制、动态拨备制度在维持金融系统的稳定上有着更好的保障性。
参考文献:
[1]李建全.系统性风险新认识与我国宏观审慎监管探索[J].金融与经济.2010(8),52-55.
一、统计理念:统计信息是公共产品
统计信息资源不是由政府垄断的产品,更不是统计部门的私有财产,而是为全社会共享的公共产品。政府利用纳税人的钱生产出来的信息和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都属于全体公民所有,因此是一种公共产品,除少数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信息外,统计部门有义务向全体公民提供。强调银行业运行的透明度,包括不良债权在内的信息的公开披露已成为监管的一种趋势。树立统计信息是一种公共产品的理念,打破对金融统计信息的屏蔽,满足外部审计和公众机构查询的需要,不仅符合先进的统计思潮、国际惯例,更是银行监管的本身的技术前提。
二、统计制度:需求多层面的整合和观念的变迁
(一)依法界定监管者与监管对象在统计上的关系。树立调查者与被调查者法律地位上平等的新观念。从行政法律关系上,银监会统计部门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关系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但是它们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树立法律地位平等的观念要求我们依法规范监管统计工作,加强对统计监管者行为的规范和约束,银监会行使统计调查权力应减少随意性,尊重被调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权益。有法定填报义务的调查表都要有法律根据,要在调查表中注明法律依据,并且将统计调查制度通过一定的渠道向社会公布,统计结果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二)准确把握监管统计工作的核心。风险是监管工作的核心,揭示和控制风险就是监管的目的。监管统计工作要始终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和风险状况作为工作的基本内容和目标,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底数、风险指标变化情况、风险的关键部位和特征作为监管统计的核心,为真实的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盈亏水平,为全面评价银行业机构发展能力和风险状况提供基础数据。为此,构建一个既与国际接轨又符合我国监管实际,全面反映境内外、表内外、本外币的信息情况的监管统计体系是监管工作的基础。各项统计工作都要以风险统计为核心,必须以风险为切入点,全面反映银行业机构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情况以及银行自身对风险的抵御能力。这不仅意味着监管统计的统计内容、重点的变化,同时也意味着监管统计的统计方法的变化。
(三)丰富监管统计工作的内涵。现代的监管理念越来越强调商业银行的内控和治理。监管统计工作不仅仅是监管部门风险监管的需要,是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管统计以风险统计为核心,特别关注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资产质量,二是资金流动性,三是盈亏情况。这些内容也是银行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以及银行的投资者所关注的。全面、及时、准确地收集报送监管统计报表,也可以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资金流动状况和经营成果,本身就是进一步风险管理和经营决策的前提。对监管统计报表填报过程的信息收集和判断本身也应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加强内控的重要的手段,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也应是银行业内控的重要制度框架。这对监管统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监管统计指标和统计报表的设计要体现国际金融风险监管的最新发展要求,满足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风险评估的基本要求,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创新有敏感的反应。
(四)科学地建立合理有效的监管统计制度。
经济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提醒我们必须考虑资源约束,即必须认识到实施监管也是要耗费资源的,在追求理想的监管目标和设计监管法律制度时必须有监管成本的观念。这意味着我们的监管统计制度和方法上都要坚持科学和合理的原则。在新的制度和方法制定前,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被调查人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科学论证,既满足监管和各方面的需求又避免繁杂烦琐,做到科学、合理、简洁、规范。要做到这一点,统计观念的改变是必须的,要有开放的先进的统计理念,既运用成熟的统计方法,又借鉴先进的统计技术成果。
(五)完善监管统计的技术平台。统计信息化的核心,是用现代信息技术改造传统的统计生产方式和统计生产模式。既要建立与监管工作相配套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报表制度,同时也要建立与统计工作相配套的银监会独立的信息化工程。信息化始终是统计工作所必须依托的工具和载体。推进监管统计工作信息化其实质就是实现监管网络化统计。所谓网络化统计,就是指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完成统计设计、统计数据的采集、传输、加工、储存和等统计信息的生产和管理活动。
三、统计功能:银行监管统计目标实现的决定性因素
我们常说统计具有“三大功能”即信息、咨询和监督功能。银行业监管统计的基本功能也同样是信息功能、咨询功能和监督功能。信息功能是指统计部门根据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调查方法,系统地采集、处理、传递、存储和提供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信息,为银行业金融监管服务;咨询功能是指统计部门利用掌握的统计信息资源,运用科学的分析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深入开展统计分析和专题研究,为各项银行监管工作提供咨询建议和对策方案;监督功能是指统计部门根据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及时准确地从总体上反映银行业体系的运行状态,对银行业体系及单家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定量检查、监测和预警。
发挥监管统计的三大功能,必须从监管统计部门职能定位入手,使监管统计部门成为银行业监管的“数据库”和“资料库”,充分发挥统计的矩阵式管理功能,成为银行业监管的“信息中心”、“风险预警中心”和“信息技术支持中心”。监管统计的“数据库”是一个以描述银行风险为核心的一个有机协调的互为补充的数据集合体,针对我国银行业风险状况和风险控制技术的发展,这个“数据库”至少应涵盖以下几个子系统:非现场监管数据系统、现场检查数据系统、风险评价预警数据系统。所谓“资料库”是相对于“数据库”的数字形态而言的,是指和金融监管统计相关的反映金融机构运行状况和风险状况的各类经济、金融情况反映和分析报告。“数据库”和“资料库”的完备是监管统计发挥信息功能的基础。“信息中心”的建立就是要通过对“数据库”和“资料库”信息资源的开发,实现统计的咨询和监督功能。建立“风险预警中心”可以充分发挥统计的监督功能,及时地向监管部门通报和反馈预警统计信息,提示监管的工作重点和切入点,起到窗口指导的作用。建设“信息技术支持中心”是用信息化推动监管统计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信息技术支持中心不仅是监管统计功能实现的技术保障,它本身也是监管统计信息化、实现网络化统计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