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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资产证券化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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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资产证券化

第1篇:证券资产证券化范文

从早期的住房贷款、租赁款、汽车贷款,到后来的信用卡应收账款、物业费债权,再到现在的蚂蚁小贷、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已经越来越多样化了。

刚刚过去的“双十一”,蚂蚁花呗交出首份成绩单:支付交易笔数达6048万笔;占支付宝交易总量的8.5%。作为一款配备消费额度的支付产品,蚂蚁花呗对接的是蚂蚁小贷,这6048万笔消费放贷是通过资产证券化实现的。

自去年底由审核制转为备案制以来,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迅猛发展。数据显示,2015年前三个季度的发行总额达到人民币2494亿元。据权威部门统计,中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已位居亚洲之首。

在国务院“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盘活存量资产”的大背景下,资产证券化对于深化金融改革、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意义重大。

随着政策窗口的打开以及市场的不断成熟,特别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资产证券化在内涵、模式上或将有更大的创新。

由于相关制度设计尚不完善、法律欠缺,整个场内资产证券化尽管规模增幅相对可观,但尚处于初级阶段。在整个利率下行周期中,其基础资产收益开始下降,半路杀出来的公司债让参与者措手不及。与此同时,场外资产证券化的兴起收紧了市场空间。 创新不断

所谓资产证券化,通俗来说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可预期现金流收入的资产,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出售以获取融资,提高资产的流动性。

早在2011年,蚂蚁小贷(当时叫“阿里小贷”)就开始资产证券化的探索,是国内最早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小贷公司。截至现在,蚂蚁小贷已经成功发行近200期资产证券化计划。

据蚂蚁花呗产品负责人郝颖透露,通过资产证券化运作,蚂蚁小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余额已超400亿元人民币,不仅帮助100多万小微企业实现融资,也支撑了蚂蚁花呗用户的消费信贷需求。

粗略估算,蚂蚁花呗至少帮助整体支付系统成功率提升了2个-3个百分点,而每一个百分点的提升,意味着至少可以促进1.3亿元的消费。

证券化给互联网金融平台带来的效果不言而喻。除了扩大信用杠杆之外,通过向金融市场输出金融产品,从而打造了一种互联网金融的资产输出模式。

无独有偶,京东白条的ABS日前由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发行完毕,并于10月28日在深交所正式挂牌,成为资本市场第一个互联网消费金融行业的资产证券化项目。

根据发行方案,“京东白条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京东白条应收账款”债权,融资总额为8亿元。在目前资产配置荒的情况下,京东白条ABS火爆,一日售罄。

与此前蚂蚁小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不同,这次京东金融的基础资产并非是针对企业的小贷资产,而是针对个人消费金融的京东白条,也就是C端的分期付款和赊销。

资产证券化首单融资8亿元,虽然对京东来说金额不大,但相当于打通了融资渠道。“通过资产证券化,互联网机构便有了造血功能。”京东白条ABS项目负责人郝延山告诉《财经》记者,京东后续将有更多的项目在交易所挂牌。

在业内人士看来,京东金融此次在白条资产证券化上的尝试,对整个互联网金融市场都具有标杆意义。这或将激发更多的互联网消费金融机构采取资产证券化的方式融资。据《财经》记者了解,达飞金融、趣分期、分期乐以及多家P2P平台均已开始试水类资产证券化业务。

经过一段时间的野蛮生长后,很多P2P企业出于风险控制考量以及优良资产的缺乏,纷纷寻求业务转型或升级,而证券化是一条可行的路径选择。

随着互联网金融领域竞争的逐渐白热化,资产证券化正在成为互联网巨头之间对接和开辟资本市场的重要工具。而通过互联网,资产证券化在内涵、模式上均有较大的创新和发展。无论是在基础资产汇集、破产隔离、增信评级、发行与交易等各个环节都呈现与传统资产证券化不同的特点。 政策放宽

与美国相比,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时间不长。自2005年开始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但2009年受美国次贷危机影响,试点一度处于停滞状态,直到2011年才恢复试点。2013年国务院决定扩大试点工作。

作为新金融的一个切入点,在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的背景下,资产证券化有利于盘活信贷存量,支持实体经济、带动GDP增长。随着市场的不断成熟,资产证券化的政策窗口不断打开。

去年11月20日和21日,银监会和证监会先后颁布《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备案登记工作流程的通知》和《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标志着中国资产证券化正式开启备案制时代。

此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从项目实施到最终发行,往往要经历五个月以上的时间,有的产品的“初始起算日”与发行日相距八个月之久,池内部分贷款已经到期的情况也不少见。

而在券商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行政审批取消之前,券商上报资产证券化产品方案往往要经过材料补正、两轮意见反馈等多个环节,从申请材料到产品获批,多数产品至少需要两个月才能落地。

信贷类和企业类ABS备案制的双双落地,资产证券化的市场空间开始被打开。

随着发行流程的加快和信息披露的提高,中国资产证券化呈现井喷式发展态势。数据显示,前三季度,信贷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为2512.66亿元,企业资产证券化发行规模为920.55亿元。这使得中国跃居为亚太区最大的资产证券化产品新发行市场。

目前,国内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三大类:第一类,对银行而言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第二类,对证券公司、基金子公司而言的企业资产证券化(ABS);第三类,对保险公司而言,多为资产支持票据。

而与之相应的,国内资产证券化有三个市场:银行间市场、交易所(包括新三板以及券商OTC柜台市场)和私募(场外)市场。其中前两者可以统称为公募市场,也是主流的ABS市场。

相关数据显示,2005年以来,在已经发行的7000亿元左右的资产证券化项目中,以商业银行为主,汽车金融、资产管理、金融租赁为辅的金融机构发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超过5000亿元,占比大概是四分之三,绝大多数是在银行间市场发行,企业的资产证券化不到1500亿元,是以交易所市场发行为主。

在国外,资产证券化的动力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但是中国金融银行业一枝独大的局面,决定了在中国,银行是最大的原动力和主要的发起人。目前,中国的四大商业银行流动性充足,出表动力不足。中小商业银行虽然需求强烈,但空间不大。博人金融CEO宋光辉告诉《财经》记者。

从国际经验看,保险资金是资产证券化产品最主要的投资者。由于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与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期限短、收益率低,保险资金实际投资占比很少。2015年上半年的数据显示,投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和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总共289亿元,占保险行业总资产的0.25%。

今年8月25日,保监会印发《资产支持计划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资管资产支持计划业务进入常态发展阶段。资料显示,自2013年4月保险资产支持计划试点业务启动,截至目前,全行业有9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参与业务试点,共注册22单计划,累计注册规模812.22亿元。

“银监会和人民银行监管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制度相对比较成熟,监管规定也比较细。证监会在机构、责任划分方面规定较宽松,保监会的监管规定介于这两者之间。目前基础资产没有公布负面清单,创新空间比证监会要宽。”接近保监会的一位相关负责人告诉《财经》记者。 机构抢滩

面对资产证券化的蓝海,券商、信托、基金子公司等机构纷纷迅速布局。

不同机构展开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各有侧重:就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而言,业务体量最大的主体是券商,基金子公司刚刚开始发力。而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目前受托机构全部为信托公司。

目前,以券商、基金子公司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作为SPV(特殊目的载体)的资产证券化,无论是发行数量和金额上,占比仍较小。申银万国预计,未来企业资产证券化和信贷资产证券化有望齐头并进。

对券商、基金子公司来说,规模更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很难涉足,只能以承销商的身份参加。据悉,此前证监会曾专门研究券商、基金子公司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可行性,但后不了了之。

“整个ABS的大头是银行,但是目前银行没有很强的动力出表,这是现实情况。企业ABS占比相对较低,但竞争异常惨烈。”嘉实资本副总经理王艺军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

“其实,整个企业ABS规模之所以偏小,是因为现在最有可能大规模展开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BT项目不在范围”。王艺军说。

事实上,地方政府融资平台BT项目作为基础资产的企业ABS项目,其基础资产现金流稳定,收益率亦相对较高。地方政府透过ABS将大型基建项目转让出去,引入社会资金亦符合政策导向。但监管担心银行将这部分资产出手后,又为地方政府带来更多融资规模,导致地方债务大举扩张。

基金子公司集中发力资产证券化业务主要是基于其数十万亿的市场空间以及传统通道业务的萎缩。

今年10月16日,嘉实节能1号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成功设立,这也是国内首单央企环保领域资产证券化产品。王艺军告诉《财经》记者,自2012年开展私募类资产证券化业务尝试,嘉实资本已在债权、收益权、商业地产等多个领域展开布局。

富诚海富通董事总经理、ABS项目负责人翁江告诉《财经》记者,公司很看好资产证券化业务,已将ABS作为公司的战略核心。截至目前,富诚海富通累计发行的资产证券化产品达35亿元,在所有基金子公司中排名第二。细分到租赁行业ABS产品上,管理规模在全市场亦位列前三。

“不同于传统资产管理业务,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需要更多投行的经验和积累,券商更有优势。”王艺军告诉《财经》记者,在资源积累方面,券商有更多项目经验沉淀,比如此前承销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的项目更容易转化或衍生出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先天优势。

不过,在王艺军看来,资产证券化的市场蛋糕本身十分大,有足够的空间和时间给基金子公司去弥补这块短板。 监管挑战

其实,资产证券化在美国比较成熟,已成为其固定收益市场的重要品种,尽管在次贷危机后有所下降,但目前占比为25.35%,相较而言,国内的资产证券化占固定收益的比重不到5%,仅为2.7%。可谓刚刚起步,潜力巨大。

“虽然前景广阔,但眼下问题很多。其中,最突出的莫过于流动性问题,这一直是资产证券化的痼疾。”宋光辉说。

据Wind资讯统计,2014年资产支持证券的二级市场交易为16.06亿元,且主要集中在证监会监管的企业资产支持证券,仅占全年债券总交易量的0.004%。

目前发行规模最大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主要集中在银行间市场,投资者主体仍然是银行业机构,往往都是持有到期,基本没有流动性。

“从根本上看,还是银行业在金融市场优势地位太强,其它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发展相对不足,整个机构投资者的群体不够丰富和多元化,影响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市场流动性。”宋光辉说。

由于资产证券化的过程相当复杂,其创立、发行、交易各个环节涉及到不同的监管部门。但现在的多头监管体制使得资产证券化发行成本大大提高,也造成了资源错配。与此同时,在资产证券化的发起、审批和运作操作过程中,信息分散在各个监管部门,造成了发行主体在监管部门当中套利。

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副董事长李剑阁曾撰文建议,各监管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增强合作,尽早实现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的互联互通,使资产证券化的供需两端都得到有效释放。这样既能有效地分散风险,又能使各类投资者方便参与两个市场的投资,从而增强流动性。

在李剑阁看来,推动资产证券化发展,对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提出挑战。

“其实,不只是监管体制,整个制度的顶层设计以及法律环境的完善都是必须的。现在国内资产证券化相关的法规层级太低,法律效力不高,制约业务发展。”保监会资金部罗桂连博士在一次论坛中称。

罗桂连建议,应该推动研究制定统一的资产证券化法等基本法规,明确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主体地位,解决资产独立、破产隔离等关键法律问题,修订完善相关配套法规政策。在他看来,立法是资产证券化制度建设的核心,从国外的经验看,立法亦能够对资产证券化发展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

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资产证券化相关的税收政策也应进一步明确。

上交所理事长桂敏杰近期表示,有关部门应参照国内外资产证券化税收体系,结合中国税收法律环境,明确企业资产证券化税收政策,给其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同等税收优惠政策。

正是由于制度设计尚不完善、法律欠缺,所以尽管公募ABS市场的政策利好不断,整个交易所场内资产证券化规模经过初期的增幅后开始放缓,与此同时,场外私募资产证券化已经稳步发展。

与公募ABS相比,私募类ABS门槛低、流程快、效率高,入池资产的范围也更加广阔。事实上,很多机构、地方金融交易所已经开始了私募ABS的探索。平安集团旗下的陆金所做的信用卡应收帐款资产证券化,已然很成规模。

郝延山亦告诉《财经》记者,京东后续相关项目可能会考虑以私募的方式来做。“与公募相比,私募发行时间较短、结构设计灵活。”

由于资产证券化的大宗个性化交易、定价复杂的特点,更适合在监管成本较低、适合一对一询价的场外市场发行。在发达国家,高度灵活的场外市场才是资产证券化发行的主要场所。

第2篇:证券资产证券化范文

从专业角度看,资产证券化的确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涉及会计、税收、信托、银行等方面。但就个人投资而言,我们面对的主要是资产证券化的前台成品(Assets-backed security,ABS),即债券或信托凭证。这类金融产品与其他证券大体一致,我们投资它的目的也是为了使我们的资产保值增值。但与其他一般债券相比,这种金融产品又有其独特之处。

投资者的一道防火墙

我们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首先是银行将其发放的住房抵押贷款(每月都有贷款人偿还的本金和利息现金流收入)出售给特殊用途信托实体,然后这个特殊用途信托实体再将所有收购来的住房抵押贷款归类整理,以此发行证券,投资者选择购买。

2005年,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也开始了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试点工作。此举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可供选择的储蓄替代型投资工具。对投资者而言,资产证券化的优点显而易见。仍以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为例。一是收益稳定。投资人购买的证券都是以银行原有的住房抵押贷款为基础发行的。由于房屋贷款人每个月都会交纳月供,所以,该项贷款具有稳定的预期收益。而且该证券可以流通,投资人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卖出。二是贷款发起人是银行,违约风险小。银行在我国属于信用级别较高的金融机构,投资者可以信赖。加之,实施资产证券化有一个必要的步骤,即信用增强。就是通过信用级别更高的机构提供担保,或者设计储备账户或利差账户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这样,投资者的利益就得到了双重保障。三是破产风险隔离。即如果贷款发起人(银行)一旦破产,其出售给特殊用途信托实体的住房抵押贷款可以不作为其清算的财产,它所产生的现金流仍要支付给投资者。这无疑又为投资者筑起了一道防火墙。

探悉资产证券化产品生产线

要想真正了解资产证券化金融产品,我们必须了解该产品的整个“生产”过程。让我们用下面的“生产线”解构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吧!

整个“生产线”上有三个重要参与者,即借款人、发起人和特殊用途信托机构。

第一参与人提供收益保障

借款人是流水线上的第一参与人,没有他们就不会有资产证券化。借款人就是那些向银行贷款的人,如买房子时向银行申请了抵押贷款的借款者,信用卡透支消费的消费者,基础设施(交通、码头等)项目的借款人等。

我们购买的证券都是以银行原有的住房抵押贷款等长期贷款为基础发行的,都是以抵押贷款的利息收益作为投资回报的。房屋贷款人会按期交纳月供,所以该项贷款具有稳定的预期收益流。加之该证券可以上市流通,投资者在必要时还可以卖出。

第二参与人提供信用保障

这些贷款少则三年五年,长则十年八年,甚至超过十年或者二十年。拥有此类流动性不好的资产有一个最大的风险,那就是它无法在你急需现金的情况下帮助你实现立即兑现的愿望。就银行而言,没有必要的现金支付意味着“银行挤兑”的发生,这是谁都不希望发生的事情。于是流水线上的第二位人物出场了,它就是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银行。

20世纪70年代,华尔街的一群思想敏锐的金融家们想出了这样一种“变通”方式,就是银行可以将这些缺乏流动性、但是具有预期现金流回报(贷款利息回报)的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包或资产池,然后出售给愿意购买的人。

发起人是银行,使其违约风险大大降低。因为在现阶段银行依然属于投资者可以信赖的、信用级别较高的金融机构。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的发起人就是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我们投资此类证券,基本上不必担心蚀本。

第三参与人提供双重保障

这个愿意购买资产包的人就是流水线上的信托机构,也是我们投资者直接面对的证券出售者。它的加入使得这个金融产品与众不同。

信托机构在发售证券之前必须进行一个步骤,即信用增强。就是通过信用级别更高的机构提供担保,或者设计储备账户或利差账户等方式进一步提高发行证券的信用级别。这样,该金融产品的信用等级几乎与国债相同。

第3篇:证券资产证券化范文

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及其优势

资产证券化的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首先是住宅抵押贷款证券化,始于20世纪60年代末的美国,资产类型只有住房抵押贷款;其次为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欧美发达国家开始出现,所涉及资产有汽车、计算机贷款、信用卡应收款、其他商业贷款;最后为其他公司应收款资产证券化,在20世纪90年代初发达国家和部分新兴市场出现,类型遍布很多领域,如基础设施收费、贸易公司应收款、消费品分期付款等。

资产证券化是直接融资的一种,除了具有一般直接融资特点外,还融合信托等制度的特点,形成了自己独特优势:第一是对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的引入。SPV可以是发起人内设机构、子机构,也可以是独立第三方;SPV可以享受税收优惠,通过真实销售可以一次性变现发起人的资产池,实现破产隔离,最大限度地减少遭到清偿的法律风险。第二证券化资产池和所发行证券的标准化程度远高于其基础资产。低流动性、个别化的基础资产经过证券化,转变为高流动性、标准化、大量投资者共同参与的投资工具。第三信用增级技术的广泛使用。多样化的信用增级技术保证了证券化证券违约风险的最小化,提高了证券化证券的信用评级,使得证券化可以适用较低的利率水平,通过设立SPV在资本市场进行证券化融资可以获得比担保债权融资更低的融资成本。最后资产证券化具有较高的透明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经过真实出售、打包形成资产池,与原始债权人实现了破产隔离,其结构清晰;信用增级技术和标准化发行更进一步提高了资产证券化的透明度。

二.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对资产证券化的定义,是通过对金融工具即“资产证券”的界定来进行的:“资产证券指的是由一个特定的应收款资产池或者其他金融资产池来支持,保证偿付的证券。这些金融资产的期限可以固定,也可以循环周转。根据资产条款,在特定的时期内能产生现金流和其他权利,或者资产证券也能由其他资产来保证服务或保证按期向证券持有人分配收益。”

资产证券化可以分解为一级证券化和二级证券化。在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上发债或股票筹资,为一级证券化。其主要的金融工具包括商业票据、企业债券、股票。它动摇了银行作为传统资金提供者的地位。二级证券化是将信贷资产和应收账款资产集中起来,将资产的现金流重新包装组合或者分割后,用以支持新的证券,即资产证券,出售给市场投资者。信贷资产和应收账款等成为基础资产,资产证券是建立在基础资产之上的衍生资产,是一种衍生金融产品。

三.我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模式:

我国商业银行有大量信贷资产,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对银行还说是一种不错的途径。2005年4月20日,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颁布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标志着我国的资产证券化从理论探讨转向实际运作。《试点办法》对资产证券化的核心要素进行了详细的规定。这些核心要素主要涉及发起机构、资产池、特殊载体(SPV)、证券的发行与交易,实现破产隔离和真实销售。

《试点办法》对资产证券化的运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1.各个交易主体间的法律关系。该办法采取了资产证券化的SPT模式。其核心法律关系是信托,发起机构是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是受托人,投资者则是受益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银行将债权作为信托财产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信托财产作为基础,以此来发行证券,投资者作为受益人持有证券。在2005年12月建行发行首例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信托,通过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推出该项信托。在该项目里来看中国建设银行为委托人、而中信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则为受托人,对其产品购买的投资者就是受益人。

第4篇:证券资产证券化范文

华尔街有句名言,“如果你有一个稳定的现金流,就将它证券化。” 2005年3月,经国务院批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正式启动。十几年间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几度经历暂停、禁止,重启、开放,可谓几经周折。8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被业内看作是我国深化金融改革的又一重要举措。资产证券化业务常规化、多元化发展已成为大势所趋。

多位接近银监会的消息人士证实,银监会正筹备新一轮ABS试点,规模约2000亿。知情人士透露,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扩容、对接等技术层面已基本没有障碍。参与主体的门槛大大降低,券商、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均有希望“分一杯羹”。

证券化引券商抢滩大战

由资管发行的东证-阿里巴巴2号在8月中旬向机构投资者发售。这款以阿里小贷信贷资产作为基础资产的资产支持证券在一日内便完成了全部5亿元规模的发售。“东证资管-阿里巴巴1号-10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系列产品是资产证券化重启以来,证监会批准的首单小贷资产证券化项目。

东证资管-阿里巴巴产品的热销引得其他券商分外羡慕,不少券商对信贷资产证券化跃跃欲试。不过,在实际的项目物色上似乎并不理想。

“我们一直想做这块的业务,目前也在积极寻找符合条件的项目。”深圳一位券商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说,东证资管-阿里系列其实只能算是小微企业信贷,属于通俗意义上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一小类。

据了解,在信贷资产证券化项目上,无论银行还是券商的第一要求都是资产项目有比较好的现金流支付能力,如旅游景点门票收益、桥梁隧道收费权益等。而由于风险承受能力不及银行,券商对项目要求更高,主要侧重两类项目:第一类是有政府支付流动性的BT项目,第二类是主体资质较好企业剥离出来的项目。

而券商在寻找上述两类项目的过程中,也面临诸多困难。第一类项目多被打包进了地方政府搭建的融资平台资产包中,很少单独拿出来再卖;第二类企业本身不缺钱,即使缺钱银行贷款也乐意放贷,而且利率还有折扣,而将资产拿出来做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利率都会高于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尽管目前券商信贷资产证券化规模不大,但却很有前景。”深圳某券商资管部负责人说,一方面是基于银行利率市场化后利率的自主变化,另一方面是市面上投资者投资收益预期的下调,券商可设计出相应的信贷产品,在拥有绝对优势的中小投资者群体中销售。

农发行首发CLO力挺证券化

9月25日下午,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招标发行2013年第一期发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CLO)。这是农发行历史上首次试水信贷资产证券化,同时也是近半年来首只问世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25日,中国货币网的信息显示,农发行通过中信信托,以完全招标方式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规模为12.74亿元的2013年第一期发元信贷资产证券化信托资产支持证券。

据了解,包括民生银行、浦发银行、中信银行等在内的7家银行也获得了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试点额度,同时北京银行、哈尔滨银行、台州商业银行可能入选。其实,各家银行的积极性不仅于此。此前,各家银行在申请额度时可谓“狮子大开口”,一般大型银行申请额度在200亿元上下,中小型银行也在100亿元左右,各家银行的额度总和已经接近2000亿元。

“去年9月信贷资产证券化重启,首期额度为500亿”,某银行人士向记者表示,“农发行此次发行规模并不大。”

某证券高级债券分析师表示,“盘活存量”政策未变,下半年信贷资产证券化或成为一个趋势。然而,目前我国信贷资产证券化还只是处在试点阶段。

目前银行存贷比渐接近上限,不良贷款也有所增加,商业银行需要用信贷资产证券化来降低贷款规模,减少风险。

目前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的银行主要以政策性银行为主,因为发行产品不低于5%的次级档硬性指标对商业银行吸引力大打折扣。监管部门对银行必须持有的资产证券化的次级档部分提出不低于5%的限制,对银行来说很难实现节约资本,也是银行不愿发行过多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原因。

非银机构抢食证券化蛋糕

其实,不止是商业银行对此兴趣较大。据了解,此轮资产证券化重启,由于制度方面的放宽,会有更多非银行机构参与进来,发行主体呈现多元化,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机构有望继银行、保险等机构之后抢食资产证券化的“蛋糕”。

据媒体报道,“信贷资产证券化未来的市场空间非常大,但眼下实行的额度管理制度令相关业务很难大面积开展。”尽管如此,信托公司还在积极地争取。某信托公司高管称,“我们一直在跟很多商业银行商谈相关的合作机会。”

日前,多家信托公司的相关人员表示,监管部门现已批准了十余家信托公司发行ABS产品的申请,数家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上报了发行计划。预计不久,参与ABS发行的金融机构将超过20家。由于参与主体的增加,ABS发行竞争也会日益激烈。目前监管部门要求参与该业务的信托公司签署行业自律协议,即通过确定最低收费标准以确保信托公司利益。

在目前的制度框架下,信托公司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的主要职能包括从发行金融机构处接受待证券化的信贷资产,组建隔离资产池,与信用增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证券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相关合同。此外,信托公司还要完成证券化信贷资产的尽职调查、证券分层、评级、会计、税收等相关工作,同时负责对外持续披露证券化信贷资产的信息。

对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行业的部分上市公司来说也带来了机会。如隧道股份、华侨城等均已抢先布局了资产证券化。前者6月8日公告称,公司拟以项目公司大连路隧道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应收专营权收入为基础,设计资产证券化方案,拟资产证券化涉及基础资产金额约5.52亿元,资产证券化的发行规模不超过5亿元,期限不超过4年。

第5篇:证券资产证券化范文

8月28日,国务院总理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表示,将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后,中国人民银行表示,试点扩大后,将在尊重发行人自主选择发行窗口的基础上,引导大盘优质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在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跨市场发行。

此外,多头监管下能否放开交易所上市亦不明朗,规则细则尚未出台。此前不久,银监会与证监会共同研究,推动券商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一旦政策放行,银行的信贷资产可以作为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y)的基础资产向券商转让,而券商设计的专项信贷资产管理计划产品初期可能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目前资产证券化已形成三种模式,包括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券商专项资产证券化债券和银行间市场发行的资产支持票据三类,存量仅463.5亿元,但这三个市场之间不能互通。

显然,这种市场情况不利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进一步扩大。不仅如此,现行的规则对于券商、信托等非银机构接手信贷资产有不少限制,以及这些潜在的交易对手对风险把握及承受能力存在不足,这些问题若不能很好地解决,信贷资产证券化进一步扩大将面临诸多障碍。 借助信贷资产证券化,银行可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并分散经营风险。 时机成熟

所谓“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流动性不丰、但有未来现金流的银行信贷资产,经过重组形成资金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予以出售。借此,银行可改善信贷资产结构,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并分散经营风险。

因可在不增加基础货币的基础上,改善金融系统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被视为盘活存量资金,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的重要手段。

腾挪信贷额度、转移不良资产的内在需求,驱动银行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目前银行系统多经由银信通道、银证通道出表,即影子银行,但风险仍滞留在银行内部,并未实现真正隔离,反而欲盖弥彰。经济下行预期下,债务风险累积,银行亟须管理其资产负债表,对存量金融的再定价、释放沉淀的流动性显得尤为重要。

监管层正逐步限制通道业务、驱赶非标资产回表,资产证券化发展正临最好时机。某券商资管高管对《财经》记者表示,此前监管机构不停地堵,金融机构不停地绕,通道业务简单地规避监管规则。相较之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一条通途。

某国有大行投资部人士对《财经》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利于银行调整资产结构,如银行在某些行业贷款集中度过高,可能优先选择进行证券化。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始于2005年,并集中于银行间市场范围内。2005年至2008年底,共有11家金融机构成功发行17单,共计667.85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金融危机爆发后,监管层暂停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于2012年5月重启,目前已进行了两轮试点。

已发行的79只信贷资产支持证券的规模达896亿元,占同期人民币贷款余额不到0.2%,远低于美国60%的水平。例如国开行在2012年9月发行的“开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规模高达101.66亿元,涉及43名借款人向国开行借用的49笔贷款。

国内还进行了企业资产的证券化试点,即以券商为主导、交易所为平台开展,各家券商以小贷公司信贷资产、公共设施收费权、政府基建项目等为基础资产的各类项目,如通过国泰君安证券发行,隧道股份(600820.SH)将大连路隧道专营权收入进行的资产证券化。

即便如此,资产证券化的规模与其对应的基础资产相比仍微不足道。截至7月末,各类贷款余额68.78万亿元,加上应收账款、未承兑汇票、融资租赁资产等理论上可供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估摸约为100万亿元左右。

经华泰证券测算,未来3年-5年内包括信贷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在内的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的资产证券化市场空间在3万亿元以上。

新一轮不超过3000亿元的试点规模中,国开行获得1000亿元额度,其中至少500亿元用于铁路贷款等基础资产;五大国有银行有望合计分得1000亿元额度;剩余1000亿元额度分配给农发行、进出口银行等金融机构。华宝证券分析师胡立刚预计,新一轮基础资产将以优质的公司贷款、基础设施项目和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为主。 多头监管

信贷资产证券化一直以商业银行间互相转手为主,风险仍积累在银行体系。

监管机构间一直在寻求合作,希望引入券商,来实现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大发展。虽然计划已久,但迟迟未有具体政策出台,监管机构的评估和斟酌一直没有停止。

3月15日,证监会《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券商资产证券化业务正式由试点业务转为常规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由央行和银监会监管,券商参与该项业务并未实际开闸。

银监会系统下的商业银行和证监会系统下的券商、交易所平台,目前也仍然没有将要打通的迹象。

某大型商业银行金融市场部副总对《财经》记者表示,资产证券化在国内发展不快,关键在于养老金、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参与不足,仍在银行间市场打转。

由于监管机构有意将信贷资产风险导出银行体系,因此通过券商的专项计划实现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可转移和化解影子银行风险。银行信贷资产的体量巨大,若能与券商对接,对券商业务也是利好。

监管难度同时加大,对银监会和证监会皆是挑战。真正大规模操作后,银行是否会惜售优质资产、而将风险较大的资产流出,券商的风控能力能否处理,都是值得监管层审慎考虑的。

要实现跨监管部门融合,修改现行法规也是当务之急。例如,银监会2010年底曾经发行《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的通知》,部分银行自身照此细化制定的《信贷资产转让管理办法》连交易对手也有严格规定,需为经监管机构批准具有贷款业务经营资格的国内金融机构,将券商排除在外。

迄今为止,券商唯一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上的尝试,是2013年8月中旬,东方证券资管发行的东证资管—阿里巴巴2号,该产品主要向机构投资者发售,规模为5亿元人民币。9月18日,该专项计划于深交所挂牌上市。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在挂牌仪式上称,为拓展资产证券化创新,已在交易机制、风险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等方面做好准备。

业内人士指出,该产品与信贷资产证券化相比只是“形似”。一位券商资管高管介绍,只有承担风险,才能获得相应的对价。资金来源和资产都来自银行,券商仅作为通道,并不承担实际风险,是银证通道费率低的根本原因。因此,阿里小贷并没有做到真实交易、破产隔离,风险未真实转移之前,券商仍被视同通道,不是真正的资产证券化。

此外,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涉及中介机构较多,导致中间费用偏高,如阿里小贷资产证券化产品预期收益率在6%左右,而阿里小贷的年化贷款利率在18%以上。

据悉,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分两类,债权类和收益权类。按照现行法律,债权类资产可实现真实销售,破产隔离;收益权类资产,由于相关受益依赖于原始权益人正常经营,与原始权益人难以完全独立。

债权的转让与收益权的转让有本质区别。收益权的转让仅是现金流的转让,而非产权;而债权的转让才伴随着附带风险的转让。适用于信贷资产证券化,则意味着贷后管理、不良的违约风险,是否由下家全然接手。

是否真正将风险买断,不兜底,不隐含任何回购安排,是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否做到真实交易、破产隔离的分水岭。 风控隐忧

银行对自己的信贷资产质量十分了然,是否愿意拿出优质资产进行证券化,为信贷资产证券化能否进一步扩大留下悬念。

总体而言,银行体系的风控严实,其资金池内的资产经千挑万选,因此银行并不舍得向外出售资产,而是因为各项指标限制不得不出表。

一旦经济下行,银行坏账风险加剧,关注类贷款增加很快,银行扩大此类贷款的证券化规模,无疑会增加交易对手的风险。

民生银行行长助理林云山认为,发行人应择选优质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通过分级设计严控风险,虽然可能压低收益率,但有助于逐步将个人投资者纳入,资产证券化市场才有可能像前几年的理财产品步入快车道。

此前商业银行试点信贷资产证券化,仅数百亿元规模,多选取优质公司贷款涉水尝试,即便涉及不良贷款,也进行了充分的信用增级安排。

前述大型国有银行投部行人士说,根据监管要求,新一轮试点延续之前的做法,即要求优质信贷资产,这取决于外部评级的高低。

2008年1月,建设银行曾向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27.7亿元的不良贷款支持证券,其中获AAA评级的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向市场发行,次级资产支持证券向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定向发行,且在优先级偿付完毕前不得转让。

某券商资管高管对《财经》记者表示,如果未来银行选择优先出售素质较低的资产,必须通过市场定价,银行的交易对手在承担较大风险的同时,要获得与之匹配的收益。

在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产品销售中,券商、信托等机构的风控能力成为产品规模能否扩大的关键。

例如,券商打包资产证券化产品,最终销售给客户。在此过程中,券商需对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这就要求券商对第三方资产有一定的把控,如评估和定价等,与商业银行相比,券商目前的能力略显不足。

非银金融机构与商业银行相比,对信贷资产的风险认识程度相差甚远。对信贷资产的风控体系需要学习。

券商、信托等承担风险的能力、对贷后管理的能力也都面临考验。“无论券商还是信托、基金子公司等任何其他业态与商业银行相比,贷后管理都不是一个数量级的差别,这个差别将决定未来的走向。”某券商资管高管对《财经》记者表示。

商业银行对贷款对象的控制能力,较其他金融机构要好很多。银行与企业合作经年,无论银行账户、贷款账户、企业授信等尽在掌握,若卖给券商等交易对手,其对贷款对象的约束力大减。

目前资产证券化在其过程中,通过外部增信、分级、期限结构重新安排等产品设计对产品的风险进行重新定价。

资产证券化产品通过信用评级机构的评估之后分级,将风险和收益分出更多的档次,出售给不同的投资者。如中信证券将欢乐谷门票收入打包成资产证券化产品,其优先级据期限不同划分五档,而劣后级由原始权益人全额认购,从而降低了投资者的风险。 机构争食

面对信贷资产的巨大蛋糕,信托和券商同样跃跃欲试。

目前券商和信托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中扮演的角色有别,信托扮演SPV(特殊目的载体)角色来承接资产包,而券商负责承销。

9月3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首期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设有优先A档优先B档、次级档三档,分别为9.45亿元、1亿元和2.29亿元。农发行作为发起机构和委托人,中信信托是受托机构和发行人,而中信证券(600030.SH)与中金公司担任联席承销商。

信托和券商从事信贷资产证券比业务,各有优劣势。信托从业人员多脱胎于银行体系,对其业务更加了解,对银行融资项目的把控比券商更熟悉。而券商则拥有投行、资管、研究等系统性的条线支持,中后台系统也相对强劲。信托自2005年始参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但信托无承销资格,且目前获得SPV资格的信托数量十分有限。

“海外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问题,通常都是由投资银行来帮助解决的。”某券商资管高管对《财经》记者表示,信贷资产证券化若一直徘徊在银行间市场,从一家银行倒到另外一家银行,资产和风险一直在银行体系内打转,那资产负债表的问题永远解决不了。而依赖券商体系,是较好的出口之一。

券商专项资管计划并不能真正做到风险隔离,法律上存在瑕疵。

专项资管系委托关系,受托人的权利比起更为紧密的信托管理来说,要小得多,例如信托关系可以对抗第三方诉讼,而委托关系中的质押并不能优先于法院冻结资产。

要做成真正的资产证券化,实现破产隔离,必须是信托关系。据悉,正在修订中的《信托法》,有望将券商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视同信托关系。

第6篇:证券资产证券化范文

1.关于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根据会计规范的演进,大体有三种模式:风险与报酬模式、金融成份分析模式和后续涉入模式。风险与报酬模式通过分析某要素未来报酬及所蕴含的风险由谁承担,显示权利之所在,从而判断一个实体通过某项交易是否获得或放弃了一项资产,从而决定应否确认。金融成份分析模式承认以合约形式存在的金融资产具有可分割性,各组成部分在理论上都可以作为独立的项目进行确认,在分析金融资产转让中以资产的控制权来决定其归属。后续涉入模式同样认为金融资产是一系列合约权利的集合,因而是可分离的,但是,如果出让人对已转让资产存在后续涉入,则只有无条件转让的部分符合终止确认的标准,而将存在后续涉入的部分作为负债核算。

我国对于资产的终止确认始终没有明确的提法,只是在《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对收入的确认做出了相关的规定,实际上是以对“风险与报酬”的分析为基础的。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还处于起步阶段,业务结构还并不复杂,资产上的控制权和与其对应的风险、报酬发生分离或者基础资产上的风险与报酬被分解为若干性质的风险和报酬的情况还不多见,所以这些规定的不足还没有完全凸现出来。

在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会计还没有起步的情形下,建立关于金融资产转让的专门会计规范是当务之急。有了直接相关的规范,发生资产证券化业务时,我们再不用从那些间接、笼统的规范中揣测是应用“风险与报酬模式”还是其他。

再者,建立规范的同时,需要借鉴国际准则演进的经验。虽然风险和报酬的分析是判断金融资产应否终止确认的基础,但是从国际会计准则的演进及分析,不难看出,以控制权是否转移来判断资产应否继续确认,比单纯看风险、报酬的归属更加科学。而且针对复杂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对后续涉入等情形进行更加详细的规范,不仅丰富了控制权的含义,增强了它的可操作性,同时也有利于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健康发展。所以,要承认我国现在确认和终止确认模式的落后,在新的规范中与国际上最先进的成果链接。

此外,后续涉入模式在理论上的优势,需要到实践中证实。具体到不同国家、不同的业务处理,一种理论也会衍生出不同的结果。因此,建立了以先进理论为基础的规范,还要关注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走向,根据情况适时调整。

2.关于SPE的合并,FASB给出了一个合格特殊目的实体(QSPE)的概念,如果一个SPE符合QSPE的标准,不应被纳入发起人及其附属机构的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IASB强调的则是视控制权决定应否合并。在第12号解释公告(SIC12)———《特殊目的企业的合并》中就指出:“如果公司与特殊目的实体之间关系的实质表明特殊目的实体是由公司控制的,则公司应合并特殊目的实体。”解释公告中还谈到“对另一实体拥有控制权需要具备指导或支配其决策活动的能力,无论这种权力是否确实被使用。”

我国在《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企业会计制度》以及《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合并问题的观点与IASB是相似的,按照中国的规定,任何被视为由发起人控制的SPE均需要被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对于控制权的界定,我国的准则、制度中并没有给出详细的说明或示例,因而虽然在理论上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近,但实际操作起来却有相当的难度。

考虑到今后的发展方向,现有的“控制权”取向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因为这样既可以保持合并理论的完整性,也有利于各种实体合并业务操作的一致性。从我国有关合并的准则中,我们分析合并的条件,得出以“控制”来确定合并范围的结论。实际上,对于SPE这个自身定位尚不明确的事物,在什么情形下应当合并也仍然是我们从一般到个别的一种推测。所以首先,应当在即将出台的合并会计准则中,将SPE或可以应用于资产证券化的类似的实体纳入准则适用范围,使这个题目的解决有章可循。

再者,我国把“实际控制权”作为应否合并的判断标准,在理论上与国际会计准则是一致的,但在操作层面上,确实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在准则中,可以借鉴国际准则中列举案例的做法,补充有代表性的案例并加以分析,使抽象的字面落到实处,遇到具体的情况能够有所参考。总之,要注重准则的实用性,缺乏了实用和操作性的准则,理论上再完备,也不过是一纸空文。

资产证券化会计的规范模式

不论经济发展到哪个阶段,会计核算都需要进行规范,规范主要是针对信息的提供,但同时也就必然的涉及到了规范交易和事项的整个会计处理过程。其原因在于会计核算或财务会计具有一个重要特点:会计信息提供者不是主要的信息使用者。

资产证券化在中国已经走了一段长路,已经从最初的不了解到设想,又到了实践的层面。可是,到今天,我国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系统的会计规范,可以说仍然是一个空白。虽然在我国现有的会计制度或准则中,有些内容是和资产证券化业务相关的,如财政部1995年颁布的《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2001年11月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等等,但这样零散的相关规定,与资产证券化复杂的结构安排、多变的适用模式相比,显然有些力不从心。

1.制度还是准则

第7篇:证券资产证券化范文

[关键词]融资,资产证券化,权利质押,担保法

资产证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金融创新,在发达国家已有一些卓有成效的实践。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手段,我国法律界与经济界开始关注这一问题,并在某些领域开始实验。尽管经济学家认为,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现状已基本具备了实施资产证券化的条件,但法学家们依然担心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环境是否成熟?其立法与司法如何规范与调整这一新型的金融活动?现行法律制度对推行资产证券化是否存在阻碍,如何进行修改或废除?这些问题的提出成为近年来法律界关心的热门课题,其论著和讨论日益增多。本文试图从一个方面探索与资产证券化最为相关的担保制度中的权利质押问题,并着重对一般债权是否可以担保进行初步分析。

一、资产证券化中的权利质押

从法律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主要是应收帐款,即发起人拥有的对其他人的债权。发起人凭借手中的债权担保来进行融资,这种权利担保一般采用质押形式。

通说,权利质押是质押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以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立。一般认为,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而作的债权担保是权利质押的基本属性。因此,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是:私法上的权利、可让与的财产权、以及有权利凭证或有特定机构管理的财产权。我国《担保法》对可以质押的权利作了列举式规定(第75条第1款规定的四种形式),但对第4项“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未作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对“其他权利”的界定颇有争议。倾向于扩大解释的“肯定说”认为,只要符合可出资权利的一般特性要求,所有的财产权均可以出资:“否定说”认为,应严格遵守法定质押原则。如果没有法律上的规定,

其他权利均不得出资;第三种观点认为,符合出资权利一般特性要求的权利原则上可以出资,但如果权利本身不具有商业上的稳定性,又不能控制的,则不宜作为质押的标的。在资产证券化中,用于债权担保的权利质押除了具有上述权利质押的一般要求以外,还必须符合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性。其一,这种权利质押是以可预见的现金流为支承的。可预见的现金流是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前提,也是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投资的依据。最早的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便是住宅房屋抵押贷款,以后又出现了信用卡应收账、汽车贷款应收账、版权专利费收入等。其二,这种用于质押的债权应该具有同质性,以便组建资产池。同质性是指,某些资产应具备标准化的法律文本,以便发起人将不同的债权集合成资产池。例如,银行取得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其权利凭证是贷款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这类合同都是标准化的文本,发起人可以将不同银行享有的住宅抵押贷款债权集合成资产池,进行证券化。

二、一般债权、股份作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

学界与立法都把权利质押作为质押的一种,并与动产质押相提并论。但事实上,权利质押的成立方法和实现方法与动产质押有很多不同,尤其是债权和股票作为标的物的权利质押,其担保作用类似于抵押。这种特殊性在资产证券化中就显得十分突出,我们以债权和股份为例。在债权作为权利质押的情况下,由于质权人仅占有权利凭证或仅在登记部门登记,其权利本身的真实性与权利凭证上记载的权利可能存在差异。因此,在权利质押后,如果发现权利不存在或权利落空,对质权人就会带来损害。此外,我国现行法律没有要求权利质押一定要通知权利的义务人,所以出质人在出质权利后还可以采取欺骗手段从权利义务人处取得权利,或放弃权利,甚至使权利消灭。在资产证券化交易过程中,资产由原始权益人将资产组合后转移给SPV(特殊目的载体),这种转移在法律上表现为一个契约。如果前面所提到的权利的真实性有问题,那么将直接导致后面的契约的合法性。当资产出售后,SPV会确定一个服务商负责向原始债务人收取款项,还要委托一个信托机构负责对服务商收取款项进行管理并向债券投资者进行支付。这一连环流程都会由于权利不存在而带来一系列法律纠纷,所谓“皮之不存,毛之焉附”的逻辑在这一流程中可见一斑。由此,一般债权作为权利质押,尤其是用于资产证券化的权利质押,在法律操作上应该有更明确、严格的规定。从担保法的角度,对自始不存在的权利出质的处理,司法实务的做法是先确定质押合同无效;如果出质人的行为构成民事qz的,对债权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何避免这一问题,涉及到债权证书和公示性这两个环节。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一般债权的质押程序作出相应的规定,担保法仅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也就是说,一般债权并不一定要表现为证书形式。问题是,一般债权如果没有证书证明,作为质押的安全性和担保性就较弱了。因此,对没有证书的一般债权,如果用于资产证券化中的权利质押,还必须强调先制作债权证书,再交付占有,否则质权不能有效成立。

第8篇:证券资产证券化范文

论文提要: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资金成本、改善资本结构,从而有利于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财务状况,为投资者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可以多样化投资产品,分散投资风险。但是,资产证券化存在着许多风险,尤其在我国,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市场环境及中介机构,资产证券化的运行会蕴涵着更大的风险。必须充分认识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才能使我国资产证券化得以顺利进行,促使我国金融业健康、良好地发展。

一、资产证券化概述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项目(包括未建项目和已有项目)所属的资产为基础,以项目所能带来的稳定预期收益为保证,通过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一种融资方法。资产证券化有多种形式,主要有抵押支持证券化(MBS)和资产支持证券化(ABS)。

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通常由发起人将预期可获取稳定现金流的资产组成一个规模可观的“资产池”,然后将这一“资产池”销售给专门操作资产证券化的特殊信托机构(简称SPV),由SPV以预期现金收入流为保证,一般经过担保机构的担保和评级机构的信用评级,向投资者发行证券、筹集资金,并用“资产池”产生的现金流来对投资者付息还本。资产证券化主要参与者为原始权受益人、SPV、证券承销商、托管行、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对发起人来说,可以降低资金成本、改善资本结构,从而有力于资产负债管理,优化财务状况。对投资者来说,提供了一种新的投资工具,可以多样化投资产品,分散投资风险。资产证券化可以引导储蓄转化为投资,有助于国民经济的发展。

二、资产证券化风险

资产证券化可以使作为原始权益人的企业和银行获得新的融资来源,缓解初始债权人的流动性风险压力,有利于盘活金融资产,改善资产质量,降低融资成本;有助于提高融资体制的完备性,改善金融结构,促进金融发展,提高金融安全。但同时资产证券化也存在诸多风险。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够发达,金融、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再加上我国金融体系的不够完善,相关中介机构的缺乏,使得我国资产证券化存在着更多的风险。因此,要使我国资产证券化顺利地进行,必须充分认识这些风险,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降低风险,才能使我国资产证券化得以顺利进行,促使我国金融业健康、良好地发展。

1、政策、法律风险。由于我国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资产证券化正处于探索和试点阶段,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与金融实际相结合缺乏经验,有关资产证券化市场的政策和法规建设很可能滞后于金融市场的发展,政府也必然会根据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发展的状况相应地调整有关政策。因此,政府政策对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发展会产生很大的风险,特别是在提供制度保障,如法律、税收、利率、监管、投资者保护等方面。而且,政府的政策导向也很重要,比如商业银行盘活内部不良资产问题,如果不良资产可以轻而易举地被证券化并出售,商业银行实际就可通过这种手段将贷款的风险转嫁给市场上的投资者,那么商业银行可能会比以往更加不关注贷款者的资信状况,甚至故意降低贷款者的信用门槛,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从而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制造出更大规模的不良资产,进一步加大投资风险。

我国在资产证券化实践中的法律风险还可能发生在资产转让过程中优先权益的确定和真实销售的鉴定以及在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证券定义、税收、会计、产品交易、信息披露等方面。在我国短期内难以修改现行法律或为资产证券化单独立法的情况下,目前只能采用一种折衷方案,即通过部门规章的形式来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但因为部门规章的法律层次较低,难以解决现存的一些法律问题。以不尽完善的部门规章来规范资产证券化交易,将使资产证券化业务面临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风险。2、信用、道德风险。资产证券化产品属于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产品,产品的信用评级是产品的重要特征之一,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收益能否得到保护与实现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证券化资产的信用保证。因此,在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中,需要信用提升来提高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级别,信用评级机构的介入为投资者设定了一个明确且易于了解的信用标准及严格的评级程序,以利于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然而,资产信用评估在我国属于新兴行业,由于资产本身历史记录的原因和对资产信用评级标准的缺乏,我国目前信用评级机构的服务还远远不能满足资产证券化发展的要求,既专业又诚信的评估机构少之又少,信息不对称情况突出,资产的评估会受到很多人为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信用风险。

信用问题往往关系到道德问题,在我国,像过去发行很多的公司债一样,有能力偿还但故意拖欠不还,再配合虚假信息的披露等,使投资者的利益受到侵害。资产证券化由于其多样的融资结构、多方协调运行的机构体系,更应加强对其信用的监管。因为投资者即便有了充分的信息,有了资产稳定的现金流,但是发行机构不按照约定的承诺支付给投资者,投资者最后还是得不到收益,这会引起投资者对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失去信心。因此,我国资产证券化制度创新的关键是创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尤其要注意道德风险的防范。

3、其他可能的风险。由于资产证券化流程的复杂性、资产证券化交易的多样性,在资产证券化操作过程中,投资者还会面临如下风险:(1)资产证券产品设计风险。由于产品设计上的不成熟导致风险与收益不匹配,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价不合理,造成证券发行不成功,给发起人带来经济损失。(2)混合现金流风险。指如果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与发起人兼服务人的自有现金流相混合,导致SPV在发起人破产时处于一般无担保债权人的地位,从而给证券投资人带来损失的可能性。(3)实体合并风险。如果SPV被视为发起人的从属机构,其资产、负债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视同一个企业的资产、负债,在发起人破产时被归为发起人的资产、负债一并处理,从而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4)利率波动所引致的风险。如果利率下降,会导致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因为借款人可以用较低的利率从市场上借到资金用于偿还抵押贷款,这样会影响到稳定的现金流收入。中国外汇市场发展相对落后,市场发展不够深,跨境交易中可能会出现利率错配、外汇错配的问题,这样也会加大资产证券化的风险,最终给证券投资者带来损失。

第9篇:证券资产证券化范文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信用度提高政府支持

资产证券化是近几十年来国际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一种金融创新,它以完善的创新设计安排突破了法律、会计、税务的监管障碍,促进了金融市场向非中介化方向发展。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尚处于试点阶段。本文拟从资产证券化的本质要求出发,来探讨资产证券化的信用提高问题。通过分析本文认为资产证券化顺利发展的关键在于信用提高,而在试点阶段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信用提高需要政府支持。

资产证券化的本质

资产证券化实质上就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使之成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从而融资的过程。资产证券化与传统证券化(即股票、企业债券融资方式)的最大区别在于后者是以整个企业的信用为基础进行融资,而前者仅是以企业的部分资产为基础进行融资。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以企业的部分资产为基础进行融资,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就是使这部分资产与企业的其他资产隔离开来,使投资者的收益完全来自于这部分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而不受到企业整体信用状况和风险的影响。这就需要通过设计一定的交易结构来实现,因此资产证券化在本质上是一种结构融资。

资产证券化与一般的融资方式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破产隔离。特设交易实体购买资产组合是一种真实销售,在法律上不再与发起人的信用相联系,是一种有限或无追索权的销售活动。实现了破产隔离,即证券化资产组合在发起人破产时不作为清算资产,从而有效保护了投资人的利益。

规避风险。证券化汇集了大量的、权益分散于不同债务人的资产,从而降低了资产组合中的系统风险;通过资产的真实销售,证券化将集中于发起人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转移和分散到资本市场;通过划分优先证券和次级证券,将不同信用等级的证券分配给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人。

信用提高。信用提高使得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状况与发起人、特设交易实体的信用状况分离开来,从而使本身信用等级不高的组织通过信用提高,也有可能从资本市场获得融资。

资产证券化过程中信用提高的重要性

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本质决定了被剥离资产能够在市场上出售和流通是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所在。从资产证券化的理论流程来看,其实质就是发起人把被证券化的金融资产的未来现金流收益权转让给投资者,即归根到底是一种发债行为。投资者所购证券的质地、价格、收益等就成为这一行为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于是风险因素便是制约被剥离资产能够在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关键因素。

资产证券化最大的风险就在于证券化的资产价值和实际价值的差异。万一借款人还不了款,将把资产进行拍卖还给债权人,但资产拍卖时很可能会缩水,这就可能会使投资人遭受巨大的损失。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则在于实施信用提高,通过信用提高既使得资产支持证券可以摆脱发起人的资信,以低成本发行,同时又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在发展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试点阶段客观上尤其要注重做好信用提高。这是因为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发展对促进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意义重大:

对于资本市场上的资金需求者而言,由于我国对上市公司的资格审查较为严格,大多数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一旦其经济状况下降,或者缺乏有效的抵押物而无法从银行获得信贷支持,就会被排除在正常的社会融资体系之外。资产证券化为他们提供了新型的低成本的融资渠道。

对于资本市场上的投资者而言,我国的资本市场尚不健全和完善,缺乏多种多样的投资渠道满足投资者不同偏好的投资需求。面对不确定的市场环境,即使在存款利率很低的情况下,居民也不得不将其大部分金融资产以银行存款的形式保存。投资者急需一种风险明确、收益稳定、能满足不同投资策略和风险偏好的投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相当于一般证券风险小,相对于银行存款和国债又有收益高的性质,正好满足了这种需求。

对于国内商业银行而言,随着房地产贷款的迅速增加,银行的长期贷款迅速增加,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快速下降,同时,货币市场基金的迅速增长以及外资银行的大量进入,会加快分流国内商业银行的存款,这些潜在的危机使得国内商业银行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尤为渴求。

我国资产证券化信用提高的风险分析

结合我国发展资产证券化投资者关注的风险来说,投资者关注的风险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打包的资产

按照国际上通用的分类标准,资产证券化产品可以分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和信贷资产证券化(ABS)。其中,无论是住房抵押贷款,还是信贷资产中的优良资产,都承担了商业银行主要的利润来源,可以是银行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首选目标,投资者也是乐于持有这些证券化产品的。

但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商业银行实际上是不情愿将这些优良的资产证券化的,而是希望通过资产证券化的手段将手中大量的不良资产分散转移给众多的投资者。从对资产证券化多年来的讨论看,更被看作是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就我国国情而言,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形成既是一个漫长而复杂的过程,也是特殊背景下的特殊产物,而且评估难度大,即使是经过专业机构公正评判,也很难准确预测将来数年产生的稳定现金流。可以想象,要投资者对这些拟证券化的不良资产进行研判和做出最终的投资决策,其困难无疑是巨大的,而这也正是证券化所具有的特定的风险与收益重组与分担机制的本质。进一步说,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要具有很强的风险识别能力和承受能力,需要具备相当高的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才能避免成为商业银行风险转移之后的最后接棒者。而事实上我国的投资者还不够成熟,一旦出现问题,很可能无法理性面对,而对政府造成压力。

(二)打包资产的评级与定价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一般原理,无论是相对优质的住房贷款,还是劣质的不良资产,要想实现真实出售、资产隔离或破产隔离,很重要的一个环节就是对这些资产进行打包定价,然后出售转移给SPV。有些情况下,还需引入信用提高,借以提高证券化后资产的信用等级,吸引投资者。而无论是打包资产的定价,还是信用提高,都需要有一个相对完善有效的市场环境和足够多的具有权威公信力的资产评估或信用评级机构。也就是说,资产证券化产品是信用敏感的固定收益产品,信用评级报告是该产品信息披露的最重要组成部分。但是,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我国现阶段这些市场中介机构的发育还很不成熟。就信用评级而言,存在制度不完善、运作不规范、透明度不高、标准不统一、市场秩序混乱、公正独立性不够、投资者认可程度不高等缺陷。

培育一个成熟的评估、评级市场对于资产证券化的成功实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具有强大游说能力和处于垄断地位的商业银行是否会利用市场环境不成熟、信息不对称等有利条件谋求不当得利,使投资者置于价格博弈中的不利地位,确实值得投资者关注。否则,投资者自身利益很难得到保证。

(三)投资者能否及时取得现金流

根据资产证券化的原理,证券化资产在出售以后,原始权益人不再承担管理该资产法律上的义务,但作为贷款服务管理人,仍要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贷款的后续管理,主要是将借款人的还款交给资金托管银行,并向受托人提供服务报告。但是这种安排实际上是存在着一定的道德风险的。最关键的是贷款服务管理人既然已经不再承担管理证券化资产法律上的义务,因此也就丧失了忠实履行贷款服务管理人的动力和积极性,而这对于投资者按时足额收到稳定的现金流却是至关重要的一个环节。还有,由于信贷资产(包括所谓优质资产)已经被彻底转移到SPV,其原有的借款者很可能产生不按时偿还贷款的道德冲动,而确保贷款按时回收,贷款管理人的地位和作用是其他任何人都不能代替的,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很可能面临一定的投资风险。

以上三个方面的问题都涉及信用提高。这些问题在当前我国市场化程度还不高,市场信用体系发展滞后的现实情况下要能够得到有效解决,没有政府的支持显然是不可想象的。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