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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识与技能目标
通过学习能学到什么知识,能解决什么问题,能具备什么技能是教学宗旨。以经济纠纷的解决为例,知识与技能目标就是让学生了解谈判、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各自的优点和缺点;掌握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掌握谈判的方式和方法(协商);掌握协议书、调解书、状的书写。
(二)过程与方法目标
方法是指教和学的方式。过程就是怎么将知识传授给学生以及学生在教师的教导下学什么。具体地讲,方法就是教师“教”与学生“学”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法,比如教师的讲授法、案例教学法、分组讨论法、情景模拟法、引导自学法等,学生的自主学习法、合作学习法、探究学习法等。以经济纠纷解决为例,任务驱动法的教学过程就是先用大情景引出经济纠纷解决方式有谈判、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六种,然后用流程图将这六种方式串联在一起,使学生清晰地看到六种方式之间的关系,接着对六种方式进行实训演练,最后总结实训过程中要注意的事项及六种方式的优缺点。学生学习的过程就是先学情景,然后由大情景联想出经济纠纷的解决方式,接着思考采取某种方式应具备的条件,最后选择最适合当事人的方式。教师的教学方法依次用到了案例教学法(或情景模拟法)、分组讨论法(或角色扮演法)、讲授法、总结归纳法。学生的学习方法用到了探究学习法、自主学习法。
(三)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情感主要指学生的学习兴趣,价值包括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以经济纠纷解决为例,情感目标就是培养学生自主学习和团结协作的精神,从而探寻解决纠纷的有效方式;价值目标就是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充分认识守法的重要性,树立以法律约束自己行为的世界观,同时感受到法律的威慑力,提高“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律意识。
二、任务驱动法实训模式构建
(一)大模块(整章)情景假设
在此,笔者将大模块情景简称为大情景,也就是能引起或串联整个模块知识内容的情景。在教学中,大情景应贯穿模块课堂教学的始终。对于大情景的选取主要采用两种方式:一是通过问题的层层设立,引出本模块学习的主要内容,接着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形式组织有目的学习,此即问题导入法;二是寻找生活中已有的典型案例,使学生由典型案例联想到生活中类似的一系列案例,然后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从而学得新知识,此即案例教学法。以经济纠纷解决为例,问题导入式:大家在出现经济纠纷时怎么办———唇枪舌战,拳脚相加/赔礼道歉/谈判协商/找第三者调解/打官司(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行政复议———以上方式是否都合法———结合自身条件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各方式的流程(怎么做)———总结各方式的优缺点。案例引入式:张三花费5000元在A商场买了一部苹果5s手机,销售人员明确告知他该手机为原装正版手机,可张三没用几天就出现了黑屏现象,他拿到苹果手机专营店进行检验,检验人员检验后告知张三该手机为山寨手机,只要花3000元就可买到。显然,此案例涉及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双倍赔偿”的知识,如果张三想退手机能实现吗?如果找A商场索要10000元是天方夜谭吗?如果张三想退手机或索要钱,他该用什么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理清子模块(各节)之间的关系
此部分内容重在系统地让学生了解通过本模块内容的学习,能“立体、纵向”地感受到大模块、子模块、子模块中的具体内容之间存在的脉络关系:透过树根(大模块标题)就能看到树干(各子模块标题),通过树干能看到整棵树上的枝条(各子模块具体内容)。这部分知识笔者采用流程图的方式予以表示,以明确各知识之间的内部联系。以经济纠纷解决为例,谈判、调解、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之间的内部联系(流程)是什么。
(三)子模块(各节)实训步骤
大模块是由子模块构成的,理清子模块知识,大模块知识也就清晰明朗。因此,子模块实训的构建是任务驱动法实训的关键。在这一实训阶段,教师和学生既要完成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又要将理论知识转化成生活实践,培养用理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1.认识子模块。
主要是对子模块知识的概述,使学生先从宏观上了解知识,然后重点讲解子模块的概念、特征、应具备条件。以谈判为例,就是讲解谈判是什么,谈判应具备的什么条件。
2.子模块情景假设。
通过子情景(案例或问题)引出子模块中所要讲解的内容,即子模块中的具体知识。以谈判为例,就是假设上例中张三想通过谈判的方式解决纠纷。
3.组织学生讨论。
学生在教师的引导和参与下讨论所要解决的问题,各抒己见提出多种观点,激发学生学习的兴趣。这一阶段,教师要给学生留出发挥自主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空间,为学生提供在不同的情境下建构知识、运用知识、表现自我的机会。学生所要完成的任务是:明确所要解决的问题———确定搜集知识信息的渠道、途径和方法———搜集知识———对搜集到的知识进行分析、整理———辩论———解决问题。以上述张三案例为例,需要讨论的问题是:如果张三想通过简单的谈判方式解决纠纷,他需要怎么做?谈判中需要掌握哪些技巧?如果谈判成功了,张三想通过协议书的方式将他们的谈判结果法律化,协议书怎么写?如果没成功,他还可以怎么做。
4.子模块所涉法律知识讲解。
通过上述的讨论,讲解所涉的法律知识。比如谈判条件、谈判技巧、谈判组织、谈判协议书的制作等。
5.分角色演练。
通过“组织学生讨论”和“子模块所涉法律知识讲解”,将学生分角色进行演练。以谈判为例,应将学生分为两组,一组代表商场A,另一组代表张三,两组学生展开激烈辩论。在这一过程中,学生能深刻体会自己怎么谈判,也能看到对方同学怎么回应,是一个双向学习的过程。
6.评价实训效果,强调注意问题。
教师应对“分角色演练”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评价,并指出在谈判过程中双方应注意谈判的技巧、对方立场等问题,以及制作协议书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比如张三的代表小组未注意到上场人员的情绪,谈判的技巧、调解协议书的制作、证据的收集、状的书写等。
7.作业布置。
作业的布置要坚持“高效、巩固、实用”原则,做到“适当、适量、适时”,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学生积极性和创造性。以谈判为例,布置一个作业题“假设张三和商场谈判成功,为其制作一份协议书”。
(四)大模块知识归纳总结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成因;解决途径
中图分类号:F323.3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8(C)-0144-02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所订立的承包经营合同。近年来,随着中央、省、市、区各级党委政府“免征农业税、实施“粮食直补”等一系列促进农民“减负增收”的新举措相继出台,粮食市场价格逐渐上扬,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空前高涨。与此同时,与农村土地承包有关的纠纷日益突现。这类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多为收入不高的普通老百姓,且常常涉及多人利益,在处理上稍有不慎,很容易引发,甚至危及一方的社会稳定。可以说,与农村土地承包相关的纠纷已取代农村财务问题,成为影响当前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现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成因和解决途径介绍如下。
一、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成因
(1)外出务工人员返乡要地引发纠纷。前些年,由于农民种地疏于管理,病虫害防治不及时,对良种选择、肥料、农药的施用没有掌握科学方法,种田效益比较低,提留负担重,农业生产条件差及部分青壮农民外出务工等原因,农民弃田撂荒现象比较普遍。但近两年外出的农户返乡后,要求收回原承包地,得不到解决的就开始越级上访。
(2)土地流转不规范导致的纠纷。土地是不可再生资源,随着人口的增加,占一点少一点,随着国家三农优惠政策的出台,农村土地越来越值钱。以前农村土地流转政策不完备、不配套,土地流转行为不规范而引发的土地承包纠纷逐渐浮出水面。以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委托为主要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为数不少,因此私下承包,甚至3方、4方连环转包、互换引发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大量存在。
(3)以结构调整为名违法收回承包地发包给第三者经营引起的纠纷。部分乡镇以结构调整为名,在建设示范园区、果蔬市场、烟叶种植区、开发渔池、板块建设等方面,违法收回承包地,发包给第三者经营。
(4)因土地被征用引发的纠纷。农民土地被征占后,不能按照有关政策和协议及时得到足额补偿和妥善安置,这些农民处于上班无岗、种地无田、创业无钱、社保.无份、生活无着的困境。不少被占用耕地农户纷纷提出重新调整土地的要求,不能如愿以偿就上访告状。
(5)少数地方二轮延包土地遗留问题多。少数村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存在面积不准、填证不规范等问题,相当一部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保管不善,被丢失或遗弃。
二、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
因为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具有群发性、复杂性、紧迫性和长期性的特点,也是农民种田积极性高涨时期的重要矛盾,因此必须采取积极的措施.及时化解此类纠纷。
(1)协商。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在自愿和相互谅解的基础上,依照法律规定,直接进行磋商,达成协议,自行解决争议。调解。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可以申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当事人在相互谅解让步的基础上,达成一致意见,解决纠纷。
(2)仲裁。即当事人之间发生土地承包纠纷后,不愿意协商,或者通过协商、调解方式不能解决纠纷时,申请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进行裁定。解决纠纷。这种途径具有简便、快捷、公正、合理等特点,是目前深受农民欢迎的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途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仲裁是一种特殊的经济纠纷仲裁,不适用于《仲裁法》对一般经济纠纷仲裁的规定。目前有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规定,主要是各地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已颁布实施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二条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仲裁制度和效力作了比较原则的规定,即“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这一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开展土地承包仲裁工作提供了全国统一的法律依据。有利于促进农村土地承包仲裁的顺利开展。
(3)妥善解决婚出婚入人口的承包地问题。农村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婚妇女户口已迁入现居住地,现居住地有地源的应予补地;在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承包地。已婚妇女不能同时在两地占有承包地。二轮土地延包时,已婚妇女已取得承包地,因离异到外村再婚,外村未分给承包地的,原村应保留承包地。
(4)妥善解决征用农村土地补偿问题。对拖欠农民的征地补偿费,要限期足额偿还。对补偿标准偏低或违规征占农民土地的,要进行纠正。今后,征占农村土地必须严格按章办事,规范审批程序和补偿标准。凡征占农村土地,必须征得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同意。征地补偿不到位或不符合补偿规定的,一律不予征地;手续不完备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
(5)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问题。客观公正地调解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农村土地流转矛盾纠纷千差万别,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逐一进行处理,先解决纠纷,后完善流转手续。对转包转让型纠纷处理一是要稳定二轮土地承包关系,依法保护原承包户的权利。二是看流转合同是否合规合法,符合法规的,围绕原流转合同条款做好工作,进行调解。三是对不规范的土地流转要及时做好矛盾双方的工作,以自愿为原则协商解决,并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四是土地流转必须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凡违背这一原则的流转合同部是无效合同。土地流转主体是农户,要确保原承包户得到相应的流转收益。五是要规范流转行为,引导流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订立土地流转合同,明确流转的时间、流转的用途、流转的补偿金额等。
(6)稳定承包,实事求是地解决机动地发包方与承包方的矛盾纠纷。一要稳定原承包关系。此类承包属专业承包,有的还是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包的,只要原承包合同合法,发包、承包双方必须遵守合同。二要实事求是地解决纠纷。鉴于农业税减免、特产税取消后,其他农户负担减轻的情况,发包、承包双方可以通过平等协商,适当降低承包标的,降标额度不夫于原农业税亩平负担额度,并签订补充协议,完善发包、承包手续,解决矛盾纠纷。
一、涉油侵权案件的基本情况
垦利县法院2002年共受理涉油案件18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10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55.5%。2003年受理16件,其中涉油侵权案件6件,占当年涉油案件总数的37.5%。在2002年审理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全部是原告,被告全是地方农民个人。2003年的涉油侵权案件中,油田单位作为的原告4件,占案件的66.6%,被告是地方农民的2件,占案件的33.4%。涉油侵权案件普遍表现出集群性、突发性的特点。参与纠纷的人数多,所有16件涉油侵权案件中有14件是共同诉讼案件,占总数的87.5%;当事人往往采取扣押车辆、阻拦施工等方式,且持续时间长,处置难度大,造成的损失大。如胜坨镇海西村村民非法阻拦油田施工致使油田20多辆车被堵7天;胜坨镇王营村王某扣押油田车辆达60多天;胜坨镇坨南村张某阻拦油田生产搬迁达8天。涉油侵权案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较大影响。
二、涉油侵权案件的成因分析
一是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方式方面的问题。长期以来,油田在征用土地补偿、污染赔偿等方面,由油田工农科与当地政府油区办协商处理。油田对所征土地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等往往通过政府或村委会转手补偿给当事人。但是这种赔偿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因为油田补偿损失是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应由油田和被征用土地、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包括赔偿的支付方式、支付途径、支付数额等。油田单方决定赔偿款,没有征求被赔偿人的意见,且没有直接支付给被赔偿人,这种赔偿方式容易引发矛盾。
二是村务不公开带来矛盾。油田赔偿款数额较大,群众相当关注。但是个别村庄村务不公开,群众即使拿到赔偿款也认为赔偿的数额少或者分配不公平。这种问题成为群众阻拦油田生产的借口,有的借此与油田单位发生纠纷,阻碍油田生产。
三是新油区群众不知如何处理油田赔偿引发的矛盾较为突出。随着油田生产开发范围的拓展,形成了一些新的油区村庄。这些新油区的群众对处理征地、污染赔偿款方面的方法、途径、赔偿计算方法、数额等不了解,容易造成矛盾。有的当事人“漫天要价”,有的村庄男女老幼都参与到纠纷中。如胜坨海西村以油田施工影响其庄稼排水淹灌了庄稼为由强行阻拦油田生产,有几百人参与了纠纷。
四是油田污染引发了新型的排污纠纷。如环境噪声影响纠纷案件。有的群众提出油田生产噪声影响了其养殖的家禽、牲畜的生长,而油田单位不接受该类型的索赔。群众往往采取阻拦油田生产、扣押车辆的方式来达到目的,使小纠纷引发成矛盾,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今年,垦利县法院受理了2件此类案件。
五是个别村委领导班子软弱涣散导致矛盾纠纷迟迟不能解决。涉油纠纷发生时,有的油区村庄村委不出面,任凭事态发展。参与纠纷的群众更没有统一、明确的处理意见,导致无法协商解决纠纷。
六是法律宣传针对性不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面向油区群众的普法宣传重点不突出,对涉油纠纷的处理途径、国家对征用土地、排污赔偿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宣传力度不够。
三、解决涉油纠纷案件对策
三、解决涉油纠纷案件对策
油地纠纷的解决,必须本着“防重于治”的原则解决,否则经济损失大,矛盾加深,诉讼成本也相应增加,应重点从以下方面抓起:
(一)理顺油区综合治理关系,成立专门处理机构。东营区政法委成立了专门处理油地问题的“油区治理指挥中心”,一切“涉油”问题均由其处理。可以借鉴东营区的做法,成立专门的机构,充分发挥统一的组织和协调功能,健全规章制度,逐步建立起处理“涉油”问题的长效机制。
(二)依法建立、健全、强化村领导班子。油地纠纷能不能顺利解决,有一个代表民意的坚强的村领导班子很关键,因此,应进一步加强群众民主政治建设,把那些有威望、有知识、有文化,识大体,顾大局的成员选进领导班子,并由有关部门进行指导,有助于涉油纠纷解决。
(三)加强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由司法机关帮助培训、指导人民调解员,提高人民调解员依法调解的能力和水平,发挥他们在调解涉油案件纠纷中的作用。对发生的涉油纠纷,有关司法行政机关应主动及时地帮助指导,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防止事态扩大。
(四)建立油地经济纠纷的新协商机制。改革传统的赔偿方式,在涉油经济纠纷经常发生的村庄,尽力促成群众选出代表,或有村委代表群众出面,建立一个油田和地方的对话协商机制,把纠纷摆在当面,说在明处,使双方在互谅互让中解决。
(五)继续深化村务公开制度。对群众关注的油污赔偿问题,由村委采取多种形式使村务公开、公正、透明。油地赔偿的协商,要有受赔偿人参加,村委成员可以提供协助。
(六)抓好宣传教育,重点抓好对新油区群众法制宣传工作。
油地双方可以对赔偿标准、赔偿范围、赔偿程序等问题,共同进行分析研究,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使各项问题规范化,有明确的依据,对征地、排污赔偿方面的知识重点宣传。在油田搞好开发建设前,必要的油污赔偿宣传工作更要走在前头。把法庭工作职责、工作制度打印成宣传材料,在农村集市上设立咨询台,分发宣传材料。组织干警深入到油田企业以讲法制课的形式进行普法宣传,使他们初步掌握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知识。
(七)对以身试法者从严惩处。在涉油纠纷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对妄图索取巨额赔偿,甚至借机闹事的,对触犯法律但没有构成犯罪的,可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锐意创新,大胆进取,建章立制促稳定。从以往油区中涉油案件发生纠纷的情况看,涉油案件往往是因污染、侵权、征用土地等而产生的纠纷,争议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协调,有的纠纷甚至“牵一发而动全身”,处理不好,会严重影响油区秩序的稳定。因此,法庭为适应油区案件的特点,采取以下工作方法:一、巡回法庭审理油区案件中,除特殊情况外,一律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周期要求简易案件一月内审结;复杂案件三月内审结;二是油区巡回法庭在工作中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解决纠纷,情况比较紧急的采取诉(庭)前处理的办法;三是从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角度出发进行诉前调解,四是关于无理妨碍油田施工的纠纷,可以按照“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予以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五是在施工准备阶段,经做工作当事人无理阻碍油田企业正常施工,可以按照“排除妨碍”的诉讼请求提起民事诉讼,并可以申请先予执行。通过采取以上方法,旨在更好的发挥巡回法庭的审判、服务职能作用,充分维护油田企业的合法权益。油区巡回法庭在成立后,针对涉油案件多次召开专场分析会,了解涉油案件的事件起因、特点、矛盾焦点,为顺利审理案件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涉油案件往往具有牵扯人数多,争议数额大,利益关系复杂、难以处理等特点,对涉油案件重点调度,明确干警职责,以稳定油区工作大局,促进油区经济发展为工作的重点,初步制定出“调解为主,判决为辅,主动处理,化解纠纷”的工作目标,审判员多年来在油区腹地从事审判工作,积累了处理油地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为充分发挥法庭职能打下基础。2003年,我庭严格按照我院制订的油区巡回法庭工作方针,认真审理涉油案件,慎处油地纠纷,力求既要保证油田的正常生产,又要不使矛盾激化。
油地经济互相促进,共同发展是几十年来双方形成的良好的传统,必须正确对待新的经济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油地经济密切结合,共同发展的关系只能加强,不能破坏,否则对双方都产生不利的影响。作为法院,更要全面分析涉油案件的新特点新情况,积极总结审判经验,以良好的审判促使经济的良性发展。
(作者单位: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
关键词: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依法清收
Abstract:Atpresent,our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arepuzzledb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and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isthemainwaytoachievethegoalofloweringnon-performingassetsproportion.InthepresentcreditandlegalsystemenvironmentofChina,state-ownedcommercialbanksshouldmaketheiradvantageofverticaladministration,improvecentralizedmanagementofeconomicdisputecasesbyintegratingmanpowerresources,exploretheinnovativeapproachesofspecializedclearingandrecovering,intensivemanagementandmarket-orientationmanagementandfindasolutiontothelowbenefitoflegallyclearingandrecoveringnon-performingassets.
Keywords:stat-ownedcommercialbank;non-performingassets;legallyclearing&recovering
不良资产清收管理是商业银行风险控制的重点、难点。近年来,随着各行新增不良资产涉法清收问题增多和存量不良资产清收空间逐渐缩小、难度增大,依法清收工作越来越重要。但是,在依法清收工作中,由于各行特别是基层行普遍面临着缺乏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在当地法院诉讼案件中地方干预多,在上级法院诉讼案件中各自协调、处理分散、效率迟缓,各行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胜诉未执结金额高、诉讼费垫支金额高、案件损失金额高而收回率低的“三高一低”状况,全辖依法清收的专业层次和整体效益亟待提高。对此,在管辖行层面上积极探索资产风险管理、不良资产经营、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相结合的清收路径,着力构建大经营专业化绩效拓展机制,充分发挥现有法律事务人员的专长作用,深层推进不良资产的专业化追偿,实施集中强化依法清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内涵
集中强化依法清收,是指在落实各行现行相关专业管理制度、要求不变的基础上,按照系统原理,以管辖行为主、当事行为辅,整合辖内法律人才资源,在特定层面、环节集中处理相应审级法院以银行为原告经济纠纷案件的不良资产依法清收模式和专业工作。
二、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组织机构
整合或依托管辖行法规、风险、资产经营部门组成经营性、服务性、专业性相结合的依法清收机构,集中本级辖内具有法律事务、风险管理、资产经营管理专长的人员,专业从事依法清收保全工作,提升资产风险防范和经济纠纷案件处理层次。案件量大且内部法律人才缺乏时可从本行律师库或所需专长人员中临时弥补。
三、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层次范围
根据银行相关管理制度,按照各行经济纠纷案件转授权限和人民法院系统民事案件管辖权限对称、结合的原则,相应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可集中以下四类属本级行管辖权限的经济纠纷案件。
1.超过当事行转授权限的经济纠纷案件。
2.超过当事行所在地法院管辖,在上级法院审执的经济纠纷案件。
3.当事行因原审判决不公需上诉、申诉至上级法院的经济纠纷案件。
4.当事行在本地法院执行不力,需提级执行或异地执行的经济纠纷案件。
符合上述范围的经济纠纷案件,在做好案件及诉讼费垫支清理的基础上,按拟诉、已诉两类分别集中、处理。
首先,当事行拟诉的案件。按规定经调查、审查、审批、移交后集中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全程处理。
其次,当事行已诉的案件。移交上级法院的遗留案件或须提级执行、异地执行的案件,应提供相关担保手续、保证期间执行期限的证明材料、审执阶段的法律文书、借款人及担保人现期财产状况、未审结未执结的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其中:①属内部员工案件,实行自愿移交,经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审查同意后接收。②属外聘律师案件,当事行移交需上报双方解除原《委托协议》的书面文件,或上报双方同意变更委托条款的补充协议或修改协议,并报审实施。
四、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程序
为全面、科学、规范、高效推进依法清收工作,对管辖行集中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实行以效益为目标的专业化、全程化、规范化、精细化和责任制管理,按以下程序运作:
1.拟诉调查阶段。由当事行根据管户信贷档案等负责调查、收集完成,向管辖行法规或风险部门报送《拟诉调查报告》并附全部证据材料。主要内容包括:诉讼时效、保证期间时效的证明材料(最后一次必须提供),担保手续的有效性、合法性,借款人、保证人的经营、财务、可供执行财产情况,预计可清收资产处置变现金额等。上报期以预警信号和诉讼时效、保证时效为限:债务人、保证人有逃废债现象的随时上报或先保全后上报;一般案件至少于诉讼时效、保证期到期一个月前上报;重大疑难案件至少于诉讼期、保证时效到期两个月前上报。
2.诉前审查阶段。由相应管辖行法规或风险部门完成,同级行依法清收机构前置介入,根据报送拟诉案件材料,从事实证据、法律法规、管理权限、预测效益等方面进行分析、审查,主要包括诉讼时效、担保时效,诉讼主体审查,证据是否充分,案件处理权限,诉讼成本及预测效益等,并按三种情况分类限期处理。
首先,对证据充分且具有可诉性的本级行权限内案件,自签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重大疑难案件20个工作目内完成审查审批。其次,对证据不全的上报案件,及时退回当事行限期补充材料,补报确认后同上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批。再次,对预测匡算收不抵支的无效益案件,暂采取非诉方式下达《法律事务提示函》、《法律事务督办函》提出指导意见,由当事行负责监测保全。
3.诉讼追偿阶段。由相应管辖行依法清收机构专业化追偿,全程精细化管理、市场化处置,当事行和相关部门搞好配合。
立案环节。依法清收机构自签收经审查审批后案件的7个工作日内完成。立案前应逐案研究制定诉讼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事实认定证据分析、法律适用、诉辩要点、法官选择、注意事项、结果预测等。立案时要积极联系法院缓缴诉讼费,以减少垫付资金的额度和期限。
审理环节。立案后依法清收机构应做好庭前准备工作,适时掌握案情动态,并按时提交证据,如有必要,当事行应派管户经理、风险经理或其他了解案情人员协助出庭。庭后要及时保持与经办法官的联系沟通,跟踪了解审理动向,在全力维护本行合法权益前提下促进法院快审早判。如有结论性意见(如一、二审判决书,调解书等)应及时联系,反馈当事行和本级行法规部门。
执行环节。是实现债权追偿、提高诉讼效益的关键。法院裁判的法律文书签收后,依法清收机构应适时申请执行,着力探索内外结合、上下联动、左右互补的专业化、全方位、立体型执行模式,加大对被执行人的执行力度:即对外联系法院实行专题部署、限期执行、提级执行、异地执行、定员集中执行,联系相关中介机构公开招标、风险委托执行等;对内启动责任追究、奖惩激励机制,促进当事行及相关部门、人员通力配合,进一步查找、收集借款人、保证人的财产线索。并视案情采取变更和追加被执行主体,主张优先受偿、提出参与分配、行使代位权等多种追偿措施,最大限度地清收保全本行不良资产。
处置环节。对集中依法清收的非现金资产依法清收机构应及时协调执行法院尽快评估、拍卖、清场;对执行法院暂未拍卖出的非现金资产,依法清收机构应建议执行法院扩大范围、渠道与有权行招商引资或联合评估拍卖;经上述程序仍未拍卖的非现金资产,依法清收机构应督促执行法院及时裁定为本行抵债资产,由有权行认可的中介机构评估后集中批量公开拍卖。
结案环节。案件终结后,依法清收机构应及时将所办案件全宗材料进行移交,由法规或风险控制部门、当事行按相关规定进行系统录入、档案管理等。
五、集中强化依法清收的配套措施
为降低诉讼成本费用,提高案件处理效率,解决以往各基层行在上级法院处理、协调案件及到管辖行进行案件报批、外聘报批、垫支报批等往返奔波、延时耗力的分散状况,统一采取对外以管辖行为诉讼主体办理案件,对内实行归并所属行“集中收支垫付,分别建立台账,逐案轧计损益,核拨清收资金”核算案件的综合提升经营管理模式。
1.集中收支垫付。依法清收机构集中办理各当事行案件发生的受理费、保全费、评估费、执行费等规费,暂由本级行财会部门在“垫付诉讼费”科目统一垫支,以法收回的货币资金先划入本级行“其他应付款”科目。
2.分别建立台账。管辖行财会部门统一在上述科目中对各发案行分别建立经济纠纷案件诉讼台账,明确专人管理,做好收支记账。
对仲裁的认知途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对仲裁的认知程度。问卷中有22家调查对象是通过两种以上的方式认知仲裁的,占调查对象的42.3%,有30家是通过单一方式认知仲裁的,占调查对象的57.7%;通过法律书籍成为33家调查对象认知仲裁的途径,通过实际接触到的仲裁案件成了22家调查对象了解仲裁的方式,还有21家调查对象是通过媒体报道的一些案例中了解到仲裁的;在对仲裁非常了解的有20份问卷中,有15份选择了通过实际接触到的仲裁案件了解仲裁这一认知途径。对于仲裁所具有的优势,有10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具有单一优势,占调查对象的19.2%,有15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具有二重优势,占调查对象的28.8%,27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具有三重以上优势,占调查对象的51.9%;对于专家仲裁在银行纠纷中的作用,2份问卷回答说不清楚,13份问卷认为专家办案对商业银行纠纷的解决无关紧要,9份问卷单纯认为专家办案能够有利于金融争议公正的审理,并提高效率,9份问卷单纯认为对案情复杂的金融纠纷专家仲裁有利于案件的解决,14份问卷认为专家仲裁既有利于金融争议公正的审理,提高效率,又有利于对案情复杂的金融纠纷案件的解决。商业银行对于仲裁的优势与专家仲裁的作用的认知是影响商业银行选择仲裁的重要因素,突出宣传仲裁的优势与专家仲裁的作用对于仲裁在商业银行纠纷中的应用至关重要。
二、仲裁在商业银行金融纠纷中的应用
在所有的调查对象中,有4家通常借助外聘的法律顾问处理业务纠纷,有13家是通过内设的法律事务部或专门熟悉法律工作的职员处理业务纠纷,有11家是通过内设的法律事务部与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处理业务纠纷,有7家是通过内设的法律事务部或专门的熟悉法律工作的职员与外聘的法律顾问处理业务纠纷,有10家通常是通过内设的法律事务部或专门的熟悉法律工作的职员与合作的律师事务所、外聘的法律顾问处理业务纠纷,可以看出,纠纷处理主体的多样化已成为商业银行的一种趋势。在解决银行业务纠纷的多种可选途径中,有7家调查对象选择了“协商”作为唯一的纠纷解决途径,有1家调查对象选择了“调解”作为唯一的纠纷解决途径,有1家调查对象选择了“仲裁”作为唯一的纠纷解决途径,有13家调查对象选择了“诉讼”作为唯一的纠纷解决途径,有1家调查对象选择了“协商”与“仲裁”作为的纠纷解决途径,有5家调查对象选择了“协商”与“调解”作为的纠纷解决途径,有6家调查对象选择了“协商”与“诉讼”作为的纠纷解决途径,其余14家选择了包括“仲裁”在内的三种以上途径解决纠纷。这一问卷的结果表明,目前诉讼是各商业银行解决纠纷的主要途径,并且对纠纷解决途径选择越少的调查对象选择仲裁的可能性就越低。这在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也说明了这一点。在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有37家调查对象在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提交法院,有14家调查对象在合同中列明诉讼和仲裁两个选项,由当事人选择。在52份问卷中,有15份问卷回答曾以仲裁方式解决过纠纷,占调查对象的28.8%,而在该15份问卷中只有6份问卷给出了近两年业务纠纷统计数据,数据表明仅有2010年一起金融纠纷通过仲裁结案。这表明仲裁在金融纠纷的解决中应用的比较少,这与仲裁作为一种主要的纠纷解决方式的地位是极不相称的。以仲裁方式解决过纠纷的15家调查对象中,选择仲裁理由不尽相同。10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是一裁终局,仲裁方式比诉讼方式成本较低,仲裁裁决书与法院的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申请强制执行,4家调查对象认为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仲裁机构,自主选定仲裁,1家调查对象感觉以前本单位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效果较好。
从认知层面来看,妨碍仲裁在金融纠纷中应用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33家调查对象习惯以诉讼解决金融纠纷,占调查对象的63.5%,可见,“诉讼定式”已成为仲裁在金融纠纷得以应用的主要障碍。上述思维定式的形成与调查对象的几种观念有很大关系,28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的保全、执行要通过法院是妨碍其选择仲裁的原因,15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机构的影响力不如法院,14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的“一裁终局”制不利于其选择仲裁,9家调查对象认为诉讼的“两审终审”制是诉讼相对于仲裁的优势,8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员素质影响其对仲裁的选择。从实践层面分析,商业银行未选择仲裁作为纠纷解决方式也存在几方面的原因,有17家调查对象明确表明不选择仲裁是因为上级行制定的格式合同文本中解决争议的方式不包含仲裁,有14家调查对象承认合同管理人员对仲裁法律制度不了解,有9家调查对象未选仲裁的原因是合同双方虽有仲裁约定但约定不明确,9家调查对象则是因为签订合同的对方不同意选择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方式,3家调查对象对以前本单位以仲裁方式解决合同纠纷的效果不满意,3家调查对象强调未选仲裁的原因主要是仲裁后的执行问题,认为目前仲裁裁决书比较尴尬,在法律效力方面不受认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不顺畅,1家调查对象认为诉讼的二审终局是仲裁不具备的优势。
三、目前商业银行对仲裁的定位
目前各商业银行在业务领域中所产生的纠纷类型因业务范围与规模而有所不同,总体而言,如前所述,目前商业银行采用仲裁解决金融纠纷的比例比较低。在选择纠纷处理途径时,银行所考虑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在所有的问卷中,有35家调查对象考虑到成本费用、时间长短的因素,有33家调查对象考虑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强度这一因素,有18家调查对象考虑处理机构的专业水准,有15家调查对象考虑争议标的额大小,有15家调查对象把与纠纷处理机构的关系纳入考虑,有12家调查对象考虑社会影响后果,还有8家调查对象考虑其他因素。
目前商业银行对宜于仲裁的金融纠纷类型也有明显的倾向性,有37家调查对象认为争议不大的纠纷适宜仲裁,有30家调查对象认为需快速解决的纠纷适宜仲裁,有18家调查对象认为涉及商业秘密及商业声誉的纠纷适宜仲裁,有13家调查对象认为银行与个人贷款纠纷适宜仲裁,有12家调查对象认为涉外纠纷适宜仲裁,有11家调查对象认为中小企业贷款纠纷适宜仲裁,有3家调查对象认为争议较大的纠纷适宜仲裁。这一结果表明,商业银行对仲裁的快速便捷有比较一致的认识,但是同时也普遍没有认识到其解决争议较大纠纷的作用。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法院的执行所存在的认识是影响商业银行选择仲裁的一个重要因素。在52份问卷中,商业银行对于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法院的有效执行有着不同的认识,有26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裁决不一定会得到法院的有效执行,占调查对象的50%,有20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裁决会得到法院的有效执行,占调查对象的38.5%,6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裁决能否得到法院的有效执行是个说不清的问题,占调查对象的11.5%。对于仲裁与法院审理金融争议在时间和费用上各自的比较优势这一问题,20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审理金融争议在时间和费用上比法院有优势,18家调查对象认为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但是同时9家调查对象认为这一优势对金融争议的解决影响不大,11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与法院审理金融争议在时间和费用上各有优势。如果应用仲裁解决金融纠纷,仲裁程序的选择是一个重要的问题。有21家调查对象认为应依照案件复杂程度来选择仲裁程序,各有15家调查对象在未置先决条件的情况下分别选择简易程序(1名仲裁员)与普通程序(3名仲裁员),另外有9家调查对象认为应当按照案件标的额来选择仲裁程序。如果采用简易程序审理金融纠纷,案件标的额是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有21家调查对象认为20万元以下的金融纠纷适宜采用简易程序,占调查对象的40.3%;有15家调查对象认为50万元以下的金融纠纷适宜采用简易程序,占调查对象的28.8%;有7家调查对象认为100万元以下的金融纠纷适宜采用简易程序,占调查对象的13.5%;有7家调查对象认为200万元以下的金融纠纷适宜采用简易程序,占调查对象的13.5%;有1家调查对象认为金融纠纷用简易程序不应当对标的额设限,占调查对象的1.9%。
采用仲裁程序审理金融纠纷,审理期限是仲裁效率的一个重要内容。有31家调查对象认为采用仲裁审理金融纠纷的期限应当不超过30天,占调查对象的59.6%;有14家调查对象认为采用仲裁审理金融纠纷的期限应当依照案件复杂程度确定,占调查对象的26.9%;有4家调查对象认为采用仲裁审理金融纠纷的期限应当不超过60天,占调查对象的7.7%;有2家调查对象认为采用仲裁审理金融纠纷的期限应当不超过90天,占调查对象的3.8%;有1家调查对象认为采用仲裁审理金融纠纷的期限应当不超过7天,占调查对象的1.9%。在目前商业银行对仲裁的应用与认知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对仲裁工作提出了不少的期望与建议。有35家调查对象建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与金融单位多交流、走访;有29家调查对象建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大仲裁宣传力度;有28家调查对象建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多吸纳金融行业人士担任仲裁员;有26家调查对象建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定期举办金融仲裁研讨会;有25家调查对象建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编纂案例汇编;有11家调查对象建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出版刊物。
四、总结与对策
(一)加强对商业银行的仲裁制度的宣传与普及
作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一种重要形式,仲裁制度具有专业性、公正性、便捷、快速、费用低、保密性强等特点,因而在民商事领域得到了广泛运用。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90%以上的经济纠纷是通过仲裁解决的。而仲裁在山东银行业纠纷中应用则是另一番景象。调查数据表明,在52家调查对象中,只有15曾以仲裁解决过纠纷,占调查总数的28.8%,这表明银行业普遍缺乏仲裁的实践经验。这一现象与银行业根深蒂固的诉讼习惯存在密切关系,数据表明,在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中,有37家调查对象在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提交法院,占调查总数的71.1%。从对银行业对仲裁的认知与评价上来看,有14家调查对象认为仲裁的“一裁终局”制不利于其选择仲裁,9家调查对象认为诉讼的“两审终审”制是诉讼相对于仲裁的优势,46.1%的调查对象并不认同仲裁的“一裁终局”的优势。这种倾向实际上隐含着调查对象对于仲裁裁决公正性与权威性的忧虑。调查对象对仲裁这样的认识不能不说“现行仲裁制度依然存在理想与现实之间比较明显的反差”,甚至于可以说“仲裁而临着在制度上和理论上被边缘化的双重尴尬境地”。根据调查问卷中调查对象的期望与建议,仲裁委员会应当通过各种方式提高银行业对仲裁的认识与认同,如与金融单位多交流、走访、加大仲裁宣传力度、多吸纳金融行业人士担任仲裁员、定期举办金融仲裁研讨会、编纂案例汇编或出版刊物,目的首先是促进商业银行在仲裁观念、态度上的转变;其次,进行相应的金融仲裁机制的建设,为仲裁在金融纠纷中的应用铺平道路;再次,推动仲裁机制在金融纠纷中的应用。
(二)建立独立的金融仲裁机制
金融消费者保护有研究指出,传统的信贷业务纠纷解决方式经历了“单一诉讼方式”、“或诉讼或仲裁”及“单一仲裁方式”三个阶段的变化,根据调查的情况来年,山东银行业纠纷总体上是处于“或诉讼或仲裁”这一阶段上,并且金融仲裁也没有从一般的商业仲裁中独立出来。从全国的经验来看,要促进仲裁在银行业纠纷中的应用,建立独立的金融仲裁机制是必经之路。首先,建立的独立的金融仲裁机制本身就是宣传仲裁的很好的机会,其次,建立独立的金融仲裁机制能契合解决金融纠纷实际需要。2003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颁布,该规则的创设标志着金融仲裁机制的实质性确立。在该规则的示范作用下,郑州、大连、上海、武汉、长沙、重庆、珠海、海口、杭州、广州、太原、南昌等各地仲裁委员会纷纷设立了专门的金融仲裁机构,广州、天津、上海、武汉等地的金融仲裁机构先后制定了独立的金融仲裁规则。建立独立的金融仲裁机制,一方面可以趁势进行仲裁宣传,改变原来存在于银行业中对仲裁片面认识,转变银行业所形成的“诉讼定式”思维,提高银行业对仲裁的认识与认同的程度;另一方面,这也符合了商事仲裁专业化、精细化的发展趋势。
(三)积极探索新的仲裁模式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相关规定,特签署本合同。
一、合同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要求: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要求: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要求:
二、合同金额:
共计人民币( 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 )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50%,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
2、项目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 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
四、责任与义务:
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相关设计和制作工作。
2. 乙方需在规定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并送交甲方签字认可。
3. 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因版权、文责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
五、产权约定:
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才享有著作权,否则,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
因设计和制作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经过大量调研工作的同时更需设计师的精心创作,乙方在开始着手设计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因此,甲方如提前终止合同,预付款乙方不予退还。
七、其他事项:
八、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果则提请法律途径解决。
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代表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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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石化企业;合同;困境;突破
市场经济的确立和不断发展,使契约经济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经济形式,而合同又是契约经济的主要标志,合同成为当前经济活动中的主要手段,基本所有企业的经济活动都要通过合同的形式来实现。由于石化企业自身的法律意识较差、合同文本和签订行为不规范、对合同的动态管理不够等,在合同管理中存在许多问题和困境亟待解决,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找到合同困境的突破口,才能实现企业的平稳、快速发展。
一、合同管理对石化企业的重要性
1、提高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率的重要保障
在当前不断发展和完善的市场经济背景下,合同对于企业的发展作用越来越大,石化企业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经营企业,对合同的依赖性也越来越强。在企业的管理工作中,制定较为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使企业的合同能够在科学、规范的制度下运行。保证合同的每一步都能顺利进行,及时发现合同中的问题并加以解决,并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制度执行,规范合同流程和实施程序,保证企业整体管理质量和水平,从而降低企业成本,提升经济效益。
2、能保证企业正常运行,避免经济合同纠纷
在当前的市场经济中,石化企业会因为合同变更、产品质量、不明确、盲目担保等情况引起经济合同纠纷,对企业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影响企业的正常发展。我们必须加强合同的管理工作,了解和掌握合同中的各项基本信息知识,在自觉遵守和执行合同的基础上,强化法制观念,对合同管理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加以预测和估计,保证合同的正常行使,减少经济合同纠纷,促进石化企业的科学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3、能提升石化企业信誉,促进企业长足发展
石化企业对于合同的依赖性越来越大,合同的内容对石化企业的制约和影响也不断加强,合同对于石化企业的生存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合同是企业各项经济活动的重要表现形式,对合同的履约情况会影响到企业的信誉状况,因此,石化企业要注重对合同的管理,注重企业信誉的维护。合同的履行是制定合同的主要目标,在合同中规定的各项内容和措施都要实施到实际行动中,合同才能生效。如果企业不能很好地履行合同义务,就会影响到企业的经营信誉,阻碍企业的长足发展,加强合同管理,是保证石化企业发展的重要措施,石化企业应不断重视和加强这方面的管理。
二、当前石化企业合同管理中的问题和困境
1、缺乏合同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
当前许多石化企业对于所签订的合同内容了解甚少,甚至还存在着不了解对方的信息、不审查对方的法人营业执照和授权委托书的情况,也有少数石化企业没有建立相应的合同管理制度,或是合同管理制度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在企业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的时候无法找到足够的证据来保障自身权益,对企业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还有一些企业没有完善的销售人员授权制度,造成销售人员授权不明的现象,从而引起合同纠纷。石化企业自身的法制观念和风险意识有限,缺乏足够的应对能力,对企业的发展有着较为不利的影响。
2、企业合同文本、条款缺乏规范性
有许多石化企业的合同并没有科学完善的文本制定规范,很多只是以“协议书”和“意向书”等样式作为企业的合同文本,缺乏科学性和规范性。这种样式的合同在法律上因其概念不同,其法律效力也有很大差别。一些石化企业在制定合同时,合同的相关条款非常简单,只是将意见和职责描述出来,对于条款的具体内容和意义要求缺乏针对性和明确性,对合同的签订地点也不明确,导致在发生合同纠纷的时候无法找到有效的约定依据。
3、没有完善的合同履行动态管理
石化企业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明确对方当事人的履约能力和相关信息,对其注册资本、履约行为、生产规模等加以审查掌握,还要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对签约、交货、验收和结算等各项要素加以审查,进一步掌握对方当事人的资信情况。同时,也不能只注重对方当事人的过去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忽视对合同履行过程的动态管理,这样会严重影响到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经营业绩。在具体的合同履行过程中,许多企业签订的合同,因为对合同的约束条款和内容不明确、职责安排混乱,导致双方当事人推卸责任或逃避义务的现象,造成严重的合同经济纠纷。
4、缺乏对待合同的严肃性
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在经济和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不存在主从关系,双方需要按照“等价有偿交换”的原则进行合同的签订和相关合同履行工作。在实际的合同工作过程中,许多合同当事人双方缺乏对合同的严肃态度,只关注到各自的经济利益,没有遵循合同的等价有偿原则,对合同的相关条款和要求不加重视,最终在造成经济纠纷时产生较大的经济损失。比如在一项工程项目中,一方在合同中承诺会对工程的各项资金予以提供和支持,却在施工过程中拖欠进度款,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而减少施工材料和采用质量不达标的材料等违约行为,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进度和质量,也会导致经济纠纷的发生。
三、石化企业合同管理的困境突破措施
1、建立和完善合同管理制度
石化企业的合同管理要从完善制度做起,使企业的合同管理有制度可依,能够在相对较为完善的制度管理下运行,才能保障企业合同管理的科学化、合理化和法律化。合同的管理制度要包括对合同的归口管理、对合同对方当事人的资信审查、对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各项内容(签订、审批、会签、审查、登记和备案等)、对合同的示范文本管理、对合同的履行纠纷问题管理、对合同的专用章管理以及对合同管理过程中的考核管理等内容。石化企业要在依据国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石化企业自身的发展特征,建立和完善企业在合同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使企业的合同管理更有层次、更具科学性和规范性,在具体的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能够清楚职责,规范合同程序,促进合同各项流程能够得到有效的控制,并使对企业的发展作用最大化。
2、强化对合同的审查管理
合同的审查管理是合同管理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直接影响着合同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是避免合同经济纠纷的有效手段和方式。合同的审查管理要保证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和可行性,具体来说,合同的合法性就是审查双方合同当事人有没有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能力、所签订的合同要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相符合、合同签订的流程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要求等;保证合同的严密性就是要在合同签订时,审查合同的条款完善程度、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没有明确规定以及合同内的各项条款文字表述是否合理规范等;合同的可行性主要是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和合同实行过程中的风险预判等。
3、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管理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实施的重要环节,是合同签订的主要目的,企业要加强对合同违约行为的监督,实时掌握合同的履行情况,发现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反馈到相关部门进行解决,避免合同违约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对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加以审查和监管,保证合同程序的有效展开并发挥最大作用。
4、注重对合同纠纷的处理
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当事人需要针对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石化企业要清楚法律规定,不断增强对合同纠纷问题的处理能力,出现违约现象就会受到法律的惩处,保证企业在合同执行过程中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
石化企业作为一种较为特殊的企业,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受合同的制约和影响越来越大。合同管理是当前石化企业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工作,石化企业在自身发展中,面对各种合同管理问题,要找到相关问题的诱因并寻求正确的解决途径,使合同管理能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更为强大的动力。
参考文献:
[1]陈海婧.浅议如何加强石油企业合同管理工作[J].现代企业教育,2012(22).
乙方:___________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特签署本合同。
一、 合同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要求: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要求: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要求:
二、合同金额:
共计人民币( 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 )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项目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
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责任与义务:
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相关设计和制作工作。
2. 乙方需在规定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并送交甲方签字认可。
3. 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因版权、文责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
五、产权约定:
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才享有著作权,否则,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
因设计和制作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经过大量调研工作的同时更需设计师的精心创作,乙方在开始着手设计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因此,甲方如提前终止合同,预付款乙方不予退还。
七、其他事项:
八、甲乙双方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果则提请法律途径解决。
本合同壹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对方签字盖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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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域名 商标 冲突 解决方案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在互联网上注册自己的域名,企业最新消息,宣传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依靠多媒体的神奇功能迅速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增加贸易机会。同时,由于一个具体的域名在整个互联网上只能有一个惟一的单位使用的规定,实际上,域名具有与注册商标或名称相似的意义,其商业价值越来越被看好。但由于域名在internet上具有惟一性,而且在域名注册中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于是便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许多商家在准备注册与自己商标一样的域名时,却发现该域名早已被他人注册。这就是所谓的“域名抢注”,域名已经与原有的知识产权中的权利发生了冲突,尤其是商标权。如何合理解决这些纠纷,为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进入网络时代提供了思考的方向。
一、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由于域名和商标注册的法律依据不同、注册机构不同等原因,实际中大量出现商标和域名的冲突问题。由于域名注册机构是民间组织,而不是政府管理机关,没有行政管理权限,因此,它们对域名的注册审请不作实质性审查,而是由注册申请人自己确保其申请注册的域名不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
1.域名和商标冲突的形式
(1)二级域名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同一商标被不同的商业组织所有,只能有一个人注册域名,谁在先注册,谁获得注册域名。这就会出现域名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对于这种情况,由于双方均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不能认定域名注册构成商标侵权。另一种情形是自己没有商标专用权,故意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域名,并企图以高价向商标权人出售的情况,很多全球性的大公司均有过类似的经历。
(2)二级域名同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这种情况一般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双方有商业上的竞争关系,一方有通过该域名谋利或取笑对方的目的。
(3)三级域名与他人商标相同。有很多大商业组织或其他机构,由于内部使用的电脑数量很大,出现很多三级域名,有的域名会出现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形,如在大学教育组织中,这种现象更加突出。
2.域名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虽然也有人认为,域名是企业的第二商标,注册网络域名等于拥永久性电子商标。但是,我们要说域名就是域名,一般情况下,域名根本不会同商标发生冲突。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域名作用看,它只起地址的作用,域依附特定商品,也不与特定商品相联系,不代表着一个企业,一项商品的综合信誉;域名在使用过程中,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域名没有侵害他们的商标权的基础。
(2)从商标名称在域名所占的比例分析,商标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也就是说,商标所具的无形资产不被域名用户“搭便车”使用,因此,缺乏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的条件。
(3)从商标自身的保护范围看,它的权利不能辐射到域名领域。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只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但域名是互联网用户的网络地址,它既不是一种商品,也不是一项服务,所以,从商标法出发,商标权人无权要求他人停止域名使用。
所以说,域名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或者说域名注册造成对商标权的侵犯,惟有从反淡化的角度在保护驰名商标时,才可能发生。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已成为国际共识,目前已有国际法律框架就位。
二、域名争议的解决方案
1.民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解决方案
(1)NSI的解决方案,商标权人如果对他人的域名有异议,可以向NSI发生声明。NSI在收到声明之后,就会向域名的持有人发出一个书面通告,告之其域名将会被冻结,期限为30天。契约期间,商标权人和域名持有人可以就该域名磋商或通过别的方式解决纠纷,NSI会就其结果作出相应的措施;或者将域名转让给商标权人,或者域名持有人继续持有该域名。如果30天的期限里有结果,域名持有人的域名将会被取消。
(2)ICANN方案。1999年8月26日,ICANN公布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同年10月24日,又公布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实施细则》,为域名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统一的规则。域名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域名注册的时候,要接受ICANN制定的格式化条款,即接受《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作为解决其与域名注册组织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之间因其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纠纷的规则和条件,才能获得域名注册。
(3)CNNIC的解决方案。根据CNNIC现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CNNIC对域名争议的解决办法是:“第15条,在由于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域名注册人与第三方的纠纷中,CNNIC不充当调停人,由域名注册人自己负责处理并且承担法律责任。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注册人可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CNNIC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作废,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CNNIC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