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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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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1篇:国有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适当授权;重点环节管理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往往涉及金额较大、或是解决企业当前运行瓶颈问题、或是为了技术创新、企业未来发展所需,所以既关乎企业的当前利益,又决定了企业的长远战略发展,是企业非常重要的投资行为。公司是新成立的公司,正是奠定产能基础、形成核心竞争力的阶段,非常重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最近几年的投资项目非常多。现结合在项目的专业管理与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形成一些总结及想法,浅谈如下。

1目前管理模式

航天系统一直以来由于承担着国防安全重任,各项军品型号任务采用了项目管理方式,经费由上级单位按照承担的型号任务按进度拨付,项目立项后,国家另行组织各型号项目的保障条件建设,各单位按批复实施型号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并按进度要求获得技改经费,严格来说,这基本是一种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受军品管理基础的影响,公司虽是民品单位,但现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基本参照了这样的管理模式,实施项目需经过一整套复杂的管理程序,在决策及实施效率、效益等方面均存在一定问题。近些年来,随着航天民品技术应用产业的不断发展,与市场的充分对接,航天内部也在不断完善项目管理办法,逐步摸索适合发展航天民用产业投资的管理方式。

2实际实施当中的问题

公司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际工作当中,存在以下问题:①因企业多数为化工装置的原因,公司进行的技改项目较多且杂、投资金额不等,不像机械加工企业或者产品生产线,如果要购置设备、进行技改往往是较大投资。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投资项目实施,每个项目都执行报批程序不现实;如果都费用化了,从性质上及增加企业当期费用角度考虑也不现实。②公司所属新能源光伏产业是一个快速发展的行业,技术更新换代较快,先进的技改项目能够尽快实施、投用、带来效益尤为重要,目前阶段,企业的竞争集中在技术与成本方面。2007年,公司在启动首期产能项目建设的时候,国外的先进技术还在向国内封锁,而七年后的今天,无论是生产工艺还是生产装备方面都发生了质的飞跃。抢占国际能源发展的话语权、加快推动光伏产业发展不仅是国家战略层面的考虑,也是每个光伏企业发展的目标,国有企业在这个行业中更是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按照目前投资项目管理要求,从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到初步设计,从各级逐项程序办理下来,至少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同时,还要办理地方各项报批报建手续,能评、环评、安评、职业健康、质监备案、消防等各项手续办理完成,又需几个月时间。内蒙的气候影响,也无法全年有效施工。整个项目建设是一项耗时、繁杂的管理程序。③行政式的审批管理,往往忽视了投资的主体责任及项目的经济效益,对投资失败的责任追究也流于形式。面对行业这样的大环境,公司深刻感受到了市场经济下的竞争之激烈,感受到时不我待,时间、效率、效益的重要性,感受到这样的市场要求对我们系统内目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部就班、层层管理要求的隐隐冲击。

3项目管理制度改进建议

2004年,国务院做出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文,对原有的投资体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打破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高度集中的投资管理模式,建立项目建设市场化的新格局,其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改为区分不同项目实行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对于航天系统来说,民品投资项目更多的是以市场为导向,不同于军品项目更多倾向于计划管理思路,因此建议各级系统内各级管理单位参照国家的做法,抓大放小、适当的授予企业一定额度的自主投资决策权利,强化“谁投资、谁负责”的意识,使企业能够更快的启动项目、尽快见效;同时为了强化投资行为的有效性、成功性,上级单位可以加大过程监管及项目建成后的效益评价、后评价方面管理力度。这样,从总体上控制企业的投资额度、从效益上控制企业的投资有效性,再借助考核手段,实现宏观管控企业投资行为。

4企业在项目实施中需要重点关注的环节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是一项需要从上到下共同努力的工作,不仅需要外部提供相对宽松的投资环境,企业内部更要加强项目管理,确保投资行为的有效性、严肃性。在近几年的项目建设实践中,我们也不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一个有效的投资项目内部需要在几个环节重点关注、管控,具体如下。

4.1高度关注投资决策环节

项目调研、论证、可行性分析,这是决定项目方向的关键、决定项目成败的基础,特别是在当前所处的情况下,资金有限、时间紧迫,业内技术更新快,更需要慎重决策。目前,公司对投资项目采用集体决策形式,涉及生产、技术、安环、财务、土建、采购、审监、法务等各条线均要参与决策;对项目的必要性论证时,公司不仅关注技术角度,更强调经济必要性,注重投入与产出的比较,不断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提高公司整体投资决策能力。

4.2高度关注项目组织实施环节

每个项目从立项阶段开始,就要设立明晰的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人、组内成员及各自职责、权利、分工,并要确保组内成员的稳定性。公司目前的投资项目均是执行的项目组负责制,从论证、设计、采购、施工到试车全程管理,并制定了专门管理办法、考核办法,定期召开项目组例会,使项目组充分发挥管理作用、团队作用,确保了项目顺利地、有效地推进工作。

4.3重点关注计划跟进及考核环节

计划是牵引项目实施的重要手段,也是推进项目的实施路径。在大计划中还会划分小计划,比如设计、采购、安装、调试、验收等工作,每一个都自成体系,要设置明确的节点,并安排好时间,做到各项工作的紧密衔接,保证整体计划的有效性、合理性、连贯性。在计划当中要设立一些重要的时间节点,这样一来,就可以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利用这些重要的时间点来对项目的进程进行检查和控制。同时,对这个计划要实时跟踪、监督,并要根据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纠偏及科学的调整。最后,要配合专门的考核办法进行监督实施。4.4根据项目特点,确定总包还是分包实施方式如果是企业自行比较熟悉的项目、且具有这方面的专业人员,一般选用分包实施,这样可以提高项目控制力、更好的控制质量、进度、经费;如果是缺少这方面经验的项目,一般选用总包实施,借用他人经验,但过程当中要加强控制及监督。公司成立初期阶段,没有项目实施经验、也缺少各方面人员,所以多数总包实施项目;随着企业的逐步发展,各类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到位、公司管理职能逐步确立、各项制度不断健全,较多采用分包实施项目。

4.5加强招标管理和合同管理

做好招标与合同管理,不仅是合法合规的要求,充分利用招标与合同管理,还是企业降低投资费用、控制项目质量、进度的有效手段。在招标过程中严格审查施工单位或者设备加工企业资质,选择相对实力较强的单位,可对项目未来质量、进度形成保障。当然,资质好的单位价格往往较高;一味追求低价,又可能对工程质量造成隐患。所以,在招标过程中,要运用科学的评标方案,对价格标、商务标、技术标设定合理的比重,来确保招到满意的合作单位。合同是明确双方工作的法律依据,好的招标仅仅是为签订合同奠定了基础,因此,合同谈判仍然不可大意,特别是其中结算条款、质量条款、进度条款、违约条款,直接关乎企业利益,要明确详实、且有可行的制约手段,并经过法务人员把关确认。

4.6在施工过程中,要严把工程质量关

充分认识到细节决定成败的含义,各方质量管理人员要加强施工工序的质量检查和监督工作,真正贯彻到整个过程中。在公司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全面跟进,实时监督项目设计、设备到货、安装质量及土建施工质量,并且在即将进入调试阶段时,需抽调专业人员进入现场,跟踪整个调试工程。即便是对交钥匙项目,业主方也一定要加强对施工过程的监督,更要深入现场,不能只依赖监理单位。

4.7重视安全管理

项目管理中除要做好进度、成本、质量管理工作以外,还要把安全作为重中之重来考虑,要牢牢确立工程施工安全是根本、进度控制为主线、成本是目标、质量是中心的观念,推动工程现场施工的各项管理工作稳步向前。公司在项目管理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并制定了多项现场施工安全管理制度及对作业人员的上岗、培训要求,按制度要求严格执行各项作业票,确保了施工过程安全、项目投用安全。

4.8做好项目内部总结、考核及后评价

项目竣工后,除了航天系统、国家要求的各项验收外,公司内部先要做一次完整的专业验收、总结。这样一方面可以保证外部验收的成功率;另一方面也可以起一个内部监督的效果;还可以促进公司项目管理的不断改进,为以后实施其他的项目提供经验与借鉴。同时,要建立相应的项目考核机制,利用计划考核仅仅是对进度的保障,为了全面考核项目实施的效果,公司设定了一套项目考核办法,包括项目自评与年度综合对比考评,根据评定结果奖优罚劣。后评价也是对项目的考核,是对项目投用一段时间后效果的考核,同样不容忽视。

5结束语

第2篇:国有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制度和组织实施程序,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20号)和《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国家、省、市、县财政资金、国债资金、国外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有资产存量转让、运营收益等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政府投资公司实施的项目以及多元投资主体的项目中,政府相对控股的项目,按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和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严格实行民主、科学的集体决策;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监管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三)遵循政企分开,严格实行投资、建设、运营管理“三分离”的项目管理体制。

第二章项目决策、评审制度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严格实行计划管理。编制投资计划的依据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规划以及实际需要。

第五条项目的主要来源是各镇、各部门及投资公司在上年10月30日前向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提出的拟建项目情况表,由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在年末根据下年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县委、县政府年度“惠民行动”目标提出的建设项目。项目可以是县政府安排相关部门作了前期准备的,也可以是各镇、各部门或政府投资公司认为应该建设的。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由项目业主提出,一般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下,不含500万元)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大型项目(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意见后报县政府常务会决策;特别重大的项目以及对全县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在公开(公示或听证)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由县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县政府审定,最后提交县人大常委会审议。超过县本级权限范围内的项目,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市、省、国家审批。

第七条改建、装修及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由县政府指定相关镇、部门担当业主,其它项目由按现代企业制度建立的政府投资公司担当业主。政府对项目的投资,原则上不再直接拨入到项目上,改为通过政府的投资公司向项目投资。

第八条实行项目评审制度,由*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概、预、决(结)算进行评估及审查。

第三章项目的审批管理

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为:项目建议书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查、概算审批、施工图设计审查、预算审批、下达年度投资计划、竣工决算审核。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概算和年度投资计划的审批由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初步设计和施工图的审查,按项目性质分别由县建设、水利、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预算审批由县财政局负责;竣工决算的审核由财政局和审计局负责。

第十一条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项目业主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编制,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县发展和改革局同时对项目的招标初步方案进行核准。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包含涉及社会稳定的风险评估内容。

第十二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工程概算由县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审查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审批。概算总投资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各项费用,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审定的估算总投资的5%。凡概算总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总投资5%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必须重新报批。

因其他原因确需调整概算的,由项目业主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组织会审后批复。

第十四条项目完成规划、征地、施工图设计、三通一平等前期准备工作,建设资金落实,具备施工条件后,由项目业主报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投资计划。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经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准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后,由项目业主或业主负责以公开招投标或比选形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材料、设备供应商。

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备案审查-招标公告-开、评标-评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第十六条严格审批开工。县政府投资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县财政局批复的工程预算;

(二)县规划局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县建设局核发的施工许可证;

(四)县发展和改革局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

(五)中标(中选)通知书和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以及合同中明确以审计结果作为价款最终结算依据)。

第十七条项目业主或投资公司以合同履约形式将项目资金按进度拨付给工程建设管理公司或施工单位,并监控资金使用、工程建设进度、规模、标准等。

第十八条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决算编制依据是工程竣工图纸、工程变更签证及其他竣工资料。上述竣工文件(资料)必须经监理责任单位签证认可。竣工决算报县审计局审核。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移交给项目业主或投资公司。

行政、业务用房和纯公益性项目直接交付使用单位。城市道路维护和改造由投资公司交付有关单位纳入市政公用设施统一维护管理。

其他投资项目的运行管理由投资公司通过公开招投标选择相应的项目运营管理公司负责管理。营利性项目招投标的主要指标是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上交利润和管理费等;非营利性项目的主要指标是资产的安全性和政府补贴标准等。业主或投资公司以合同履约形式对项目运营管理公司的运营管理目标、标准、收益和其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项目的运营管理实施监督。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政府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年初由县财政局和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年度政府固定资产投资财政性资金来源报告》,报县政府审查并作为安排当年政府固定资产投资的总量依据。

第二十二条用于投资的财政性资金的使用安排,由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相关部门提出建议报县政府审查。县政府批准后,县发展和改革局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县财政部门严格按照《财政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管理办法》和项目年度投资计划进行预算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每年要对“政府拥有的各类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部分”全年的收支使用情况进行决算,由县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决算报告。

第二十四条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阶段,必须出具经过金融机构和县财政局和审计局审查的其他资金来源证明。此类项目的其他资金原则上必须与财政性资金同步按比例投入。

第二十五条盘活国有资产存量筹集的资金,包括国有资产变现的收入和以国有资产融汇的资金,要按照“集中管理、统一使用、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运营,并纳入全县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

国有资产存量盘活变现的收入和以国有资产融汇的资金,一部分交县政府安排,一部分留作投资公司自主经营。投资公司留用部分也主要用于政府投资项目。

第五章项目监督

第二十六条政府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执行情况,并向县政府报告计划执行情况。县审计局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业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等单位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的资金真实、合法情况的审计,不受审计管辖范围限制。县监察局要依法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办理工程价款最终结算。

第二十八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制度,成立县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公室。由稽察室负责县政府投资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具体按《成都市政府投资项目稽察办法》执行。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按本办法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服务,恪尽职守,严格按程序操作。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监察部门查处,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投资公司、项目运营管理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对违法违规行为,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政府将对其实行市场禁入。

第三十一条中介机构在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进行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意见严重失实的,根据其情节轻重,遵循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并禁止其有限期甚至无限期从事政府投资项目的咨询评估工作。

第3篇:国有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关于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方针,更好地执行对外开放政策,针对当前的实际情况,经征得有关部门同意,现就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大规模到海外投资的条件,到海外投资办企业主要应从我国需要出发,侧重于利用国外的技术、资源和市场以补充国内的不足,并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加强"南南"合作,推动我国与第三世界国家友好合作关系的发展。

有条件的地区、部门和企业可到海外从事一些有利于输出产品、技术、设备、劳务,并有明显经济效益的项目。其前提条件为:合作条件要相宜;有合理的经济效益;我方投资及其他条件要落实;必须经有关部门和专家论证,认真进行可行性研究。这项工作要在国家宏观管理下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二、海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

暂按以下规定试行:凡需向国家申请资金或境外借款需国内担保或产品返销国内需国家综合平衡以及中方投资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上(含一百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合同、章程由经贸部审批并颁发批准证书。中方投资额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含三千万美元)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后报国务院审批。中方投资额在一百万美元以下,符合当前到海外投资的方针,资金、市场等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解决的,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合同的章程,可比照限额以上项目的审批办法,分别由国院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部门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报国家计委备案,合同、章程要报经贸部备案,并由经贸部审核颁发批准证书。

三、对向外转移的国有资产,要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和管理。

其中经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批准的海外投资项目,由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登记和管理;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批准的海外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登记和管理,并分别抄报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备案。

四、为了及时全面地掌握我国海外投资的情况,并为制定海外投资方针、政策和编制计划等提供重要依据,有关海外投资的统计工作由国家统计局归口负责,并定期向国务院和有关部门提供资料。

五、关于编制、审批海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由国家计委负责制定、下发。由经贸部和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关于海外投资办企业的审批程序和管理办法》,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

第4篇:国有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109号),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本实施意见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按《*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县财政部门是我县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的概算、招投标文件、预算(标底、工程量清单)、合同、结算进行审核。县发改、审计、建设、监察等部门配合做好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审核管理工作。

二、概算审核

第四条县财政部门应对项目概算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概算超过估算10%(或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发改部门初审并经县规划委员会审核后由县政府批准。

未列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先按规定报批后再进行概算审核。

第五条县发改部门根据县财政部门审核的概算进行立项审批。

三、招标文件、预算、合同审核

第六条招标文件审核:县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文件中涉及造价和结算的条款进行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建设单位依据财政审核意见编制正式招标文件,正式招标文件(含施工图造价文件)须送县财政部门备查。

第七条预算审核:县财政部门对预算(标底、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预算超批复概算的,须经县发改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预算(标底)未经县财政部门审核,或预算超批复概算但未经县政府批准的,不得进入招投标程序。

第八条施工合同审核:县财政部门对施工合同中计价和结算方式的合法、合规、合理性进行审核并出具意见。建设单位根据县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签订施工合同,施工合同签订后须送县发改、财政部门备查。

四、过程造价控制及结算审核

第九条工程签证:建设单位对签证单应明确签证意见,除现场管理人员(二人以上)签字确认外,还应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并注明签证日期。签证内容应注明条数,且在最后一条后注明“以下空白”字样。

盖资料章、技术章等的资料一律不得作为结算依据。

第十条设计变更:工程项目设计变更的,须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联系单和修改图纸,设计变更文件由设计人员签字加盖设计单位公章,并经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工程师审查确认。

因变更设计使投资超过项目概算5万元(含5万元)的,应向县发改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县发改部门会同建设和财政部门进行审核,由县发改部门出具审核意见;超过项目概算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经县发改、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资金联席会议审批。

第十一条隐蔽工程:增加造价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县财政部门应在接到通知的当天到现场参加审核确认。未经县财政部门审核确认的,不予列入结算造价。

第十二条材料价格签证:材料价格签证单要注明材料的名称、价格、规格、品牌、产地、使用时间,签证内容必须与实际相符,不得事后记录和虚假记录。严禁在结算审查时搞突击签证,核增工程造价,县财政部门对签证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材料采购:材料采购原则上不进行甲供方式。

第十四条绿化工程:以质量验证书和详细验收清单作为竣工结算依据,详细验收清单应按苗木名称、数量及规格逐栏填写清楚。

第十五条单独土石方平整(回填)工程:须提供县规划、土管测绘队或者法定社会中介测绘机构确认的土地原始标高及土地平整后现状标高的图纸。

第*条结算资料送审:结算资料须一次性全部送达县财政部门,未经县财政部门同意,不得在结算审核过程中补充核增造价的结算资料。

第十七条材料价格通报制度:各国有投资公司按季向县财政部门报送签证材料价格,县财政部门及时进行汇总通报。

五、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核以财政部门自审为主。竣工结算需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应统一由县政府性投资项目监督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县招投标中心统一招标确定社会审核机构,县财政部门应对其审核结果进行全面复核。

第十九条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结果应抄送县审计部门,县审计部门应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抽查复核,抽查幅度不低于10%。社会审核结果与复核结果不一致的,以复核结果为准。

第二十条县发改部门应参照县重大项目稽查有关规定对政府投资重大项目实行稽察。县行政监察机关应当按要求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效能监察,把控制投资作为监察和稽察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一条县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有选择地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绩效评价报告应当报县政府。

六、罚则

第二十二条造价控制责任落实:各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造价控制各环节的内部管理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项目管理的责任人。相关制度及责任人员名单及时报县监察、发改、财政部门。县财政部门在结算审核中发现责任问题,及时向县政府、发改、监察、审计和主管部门通报,由职能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社会中介监管:建设、审计、财政等部门应加强对项目设计、招标、工程监理、结算审核等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管。参与我县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社会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上级及我县有关规定,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3年内不得承担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工作,县财政部门拒付其社会中介服务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设计单位不按批复概算额度设计或发生重大差错的;

2、招标单位弄虚作假或工程量清单编制发生重大差错的;

第5篇:国有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企业投资自主决策权,规范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

(一)在本市范围内的各类外商投资项目。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我市兴办投资项目,参照外商投资项目执行。

(二)对我市各类企业,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进行的投资项目。其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的投资项目,参照境外投资项目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项目,是指我市投资主体通过投入货币、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或提供担保,获得境外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相关权益的活动。

第四条属市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以及市政府授权管理的开发区管委会办理核准。

属国家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经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进行初审,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外商投资的重大工业项目和其他各类外商投资项目及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外商投资的一般工业项目,由市经委、区县(自治县、市)计委和经委负责核准。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办理本辖区内《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的外商投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

第二章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第六条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包括增资额,下同)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属国家核准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并按规定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和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和市经委按职责分工办理核准。其中,除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类外商投资项目外,均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核准;总投资5000万美元以下的工业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市经委负责核准。为方便企业,项目单位向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开发区管委会接收材料并出具推荐意见后转送市发展改革委或市经委。

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自治县、市)计委和经委按照职责分工受理并核准。其中,除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外,均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委负责核准;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改扩建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经委负责核准。

在北部新区、重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的开发区管委会受理、核准。

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有权核准机关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期限、投资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产品,采用的主要技术和工艺,产品市场分析,计划用工人数;

(三)项目建设地点,对土地、水、能源等资源的需求量,以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

(四)环境影响评价;

(五)涉及公共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测算;

(六)项目总投资、注册资本及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及融资方案,需要进口设备及金额;

(七)按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还应说明项目的招标初步方案。

项目总投资估算在1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可简化项目申请报告。

第八条项目申请报告有条件的应附以下文件:

(一)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营业执照)、商务登记证、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开户银行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

(二)合资协议书、增资、购并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涉及银行贷款的,由有关银行出具融资意向书;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

(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选址意见书;

(六)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七)涉及国有资产或土地使用权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

(八)涉及特许经营的项目,需提供有权部门出具的批准意见。

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四)、(五)、(六)项应是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文件。

第九条核准机关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行业规划和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的要求;

(三)符合公共利益和国家反垄断的有关规定;

(四)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保护政策的要求;

(五)符合国家和市规定的技术、工艺标准的要求;

(六)符合资本项目管理、外债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境外投资项目核准

第十条境外投资项目分资源开发类和其他项目进行核准管理。

资源开发类项目指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的项目。

第十一条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及以上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类境外投资项目(即大额用汇类项目)属国家核准权限,由市发展改革委按规定转报。

中方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投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中央管理企业赴境外投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前往台湾地区和前往未建交国家的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或国务院核准。

第十二条项目单位应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投资方基本情况;

(二)项目背景情况及投资环境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产品、目标市场,以及项目效益、风险情况;

(四)项目总投资、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融资方案及用汇金额;

(五)购并或参股项目,应说明拟购并或参股公司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项目申请报告有条件的应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

(二)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三)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四)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六)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报送信息报告,并附有关确认函件。

第十四条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书面信息报告。市发展改革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主体基本情况;

(二)项目投资背景情况;

(三)投资地点、方向、预计投资规模和建设规模;

(四)工作时间计划表。

第十五条投资主体如需投入必要的前期工作费用(含履约保证金、保函等),涉及用汇数额的,应向市发展改革委申请核准。经核准的该项前期费用计入境外投资总额。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按照以下条件进行审查: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不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违反国际法准则;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要求,有利于开发国民经济发展所需的战略性资源;符合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市内具有比较优势的技术、产品、设备出口和劳务输出,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三)符合资本项目管理和外债管理规定;

(四)投资主体具备相应的投资实力。

第四章核准程序及期限

第十七条对本市权限内的项目,政府核准机关在进行核准时,如有必要,应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市和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核准机关在核准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时,需要征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向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项目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在核准前往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敏感地区的投资项目前,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有关部门应在接到征求意见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向核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反馈书面意见,视为同意。

第十九条国家权限内的项目,市级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由市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我市权限内的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不包括委托咨询机构进行评估的时间)。如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申请单位。其中,市级核准权限的外商投资项目,向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的,区县(自治县、市)计委、经委或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应自受理项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市级核准机关。

第二十条对符合核准条件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机关出具书面核准文件,并载明项目监督检查的内容;对不予核准的项目,应以书面决定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项目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核准机关应当及时将核准结果在专门的网站上公布。

第二十一条由我市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和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须自项目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其中,由市经委和市政府授权的开发区管委会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应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抄送市发展改革委,由市发展改革委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由区县(自治县、市)计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须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由区县(自治县、市)经委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须自核准文件出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市经委备案。市经委每月末汇总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五章核准文件效力及变更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请单位凭市、区县(自治县、市)核准机关出具的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申请办理企业设立、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规划、建设、资源开发、资本项目管理、适用税收政策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外经贸、土地(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的除外)、城市规划、质量监管、建设行政、安全生产监管、工商、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投资主体凭政府核准机关出具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外汇、海关、出入境管理和税收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有权机构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外汇管理、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经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自核准文件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实施且未申请延续的,该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二十五条已经核准的项目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向核准机关申请变更: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化;

(二)投资方或股权发生变化;

(三)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及主要产品发生变化;

(四)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超过原核准投资额20%及以上;

(五)境外投资项目中方投资超过原核准的中方投资额20%及以上;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需要变更的其他情况。

变更核准程序比照本办法规定的核准程序执行。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政府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要求,依法办理项目核准手续,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收受贿赂以及超越本部门核准权限核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未经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的,由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二十九条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对核准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政府核准机关应当撤销相应的核准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项目单位的责任。

第三十条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核准机关应加强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6篇:国有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关键词:企业 境外投资 经营管理

2012年5月1日,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8号,以下简称“境外投资监管办法”)正式实施。随同2011年实施的《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6号,以下简称“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和《中央企业境外国有产权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27号,以下简称“境外产权管理办法”)一起,三个“办法”构成了国资委对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制度体系。三项制度的颁发对我国央企大举实施“走出去”战略,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共七章四十条,主要内容是:明确了国资委、央企对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职责;提出了央企境外投资及后续管理过程中各个关键环节的管理要求;明确了境外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各项基础管理工作的原则性要求;规定了境外企业重要经营管理事项的报告程序、内容和时限;从企业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两个层面提出了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工作内容和要求。

《境外产权管理办法》共二十条,主要内容是:规范了境外国有产权登记和评估项目管理,对境外企业产权转让等国有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核权限、基本程序、转让价格、转让方式、对价支付等做出了具体规定;明确了红筹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基本原则;规范了个人代持境外国有产权、设立离岸公司等事项。

《境外投资监管办法》共十八条,主要内容是:通过定义境外投资的概念,明确了《境外投资监管办法》适用的范围;明确了国资委、央企对境外投资监管的职责;提出了境外投资活动应当遵守的原则;要求央企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规定了央企境外投资计划报送制度;明确了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非主业境外投资项目审核的程序和内容;对提高境外投资决策质量和加强境外投资风险防范提出了要求。

整个监管制度体系从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境外投资与经营行为规范、重大事项报备、监督考核等方面,对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做了详细要求和规定,对维护境外国有资产权益、防止境外国有资产流失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使央企对外投资有法可依,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境外投资行为和国有境外资产的安全、可靠。

1.加强内控机制建设

与1999年财政部颁发的《境外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相比,国资委针对央企出台的境外资产监管办法中对制度建设提出了一系列规定,要求央企加强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建立健全境外资产管理相关制度,保证境外投资和经营管理有章可循、合规合法。

《境外资产监管办法》指出,央企应当:“建立健全境外企业监管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控制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境外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体系,对境外企业经营行为进行评价和监督,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健全境外出资管理制度,对境外出资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规划”,“建立健全离岸公司管理制度,规范离岸公司设立程序,加强离岸公司资金管理”,“建立境外大额资金调度管控制度,对境外临时资金集中账户的资金运作实施严格审批和监督检查”,“建立外派人员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纪律、工资薪酬等规定,建立外派境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定期述职和履职评估制度”,“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统筹境内外薪酬管理制度”,“依据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制度,明确负责机构和工作责任,切实加强境外国有产权管理”,“建立和完善会计核算制度,会计账簿及财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及时地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和资金收支情况”,“建立健全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加强对境外企业重大事项的管理”。

《境外投资监管办法》中也规定,“中央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国际化经营战略需要制定境外投资规划,建立健全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提高决策质量和风险防范水平”,“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严格遵守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管理规定,加强境外投资决策和实施的管理”。

2.规范境外投资和经营管理行为

第7篇:国有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一)明确思路

1、明确建司投融资的主体地位。建司是阜阳市政府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深化城市建设投融资体制改革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企业,也是市政府利用组织优势,调控、整合城市资源,加大投资力度,完善城市功能的操作平台。其主要宗旨是树立经营城市理念,创新市场融资方式,将政府行为变为企业运作。建司的设立,使“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司经营”的新机制、新理念有了明确的载体。

2、明确建司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地位。为加强开行贷款资金管理,强化项目决策,必须首先从机制上进行完善和规范。为此,市政府专门成立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投资委),作为决策机构,对政府性投资项目进行决策指导。投资委下设投资办作为承上启下的中间机构,直接领导、督促建司及时把投资委的决策贯彻落实,具体实施。形成了宏观(投资委)、中观(投资办)、微观(建司)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确立了建司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地位。

3、明确建司的主要职能和任务。建司作为我市城市基础设施的投融资运作主体,从设立之初,就明确了职能和任务:一是融资,依托政府有效资产,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满足城市建设资金需求;二是投资,投资重点是城市基础设施和市政公共设施(政府性投资项目),同时选择有全局带动性和有较高收益的项目进行投资,增加收益,壮大实力;三是还贷,建立债务偿还机制,高效运作城市资产,促进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和土地资本的不断增值,确保债务按期偿还。

4、明确工作思路。在明确定位、职责和任务的基础上,建司明确了2005年的工作思路:服从服务于阜阳经济发展的大局,以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全方位打造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抓好项目建设,规范资金管理,积极实施多元化经营战略,增强公司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实现公司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二)完善机制

1、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开行贷款资金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切实完成承贷建设和还贷职责,建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公司法》的要求,制定了公司章程,成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200*年8月18日召开了公司重新组建后的第一次董事会,标志着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已步入正常运行轨道。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三者按各自分工,充分发挥职能,切实做到决策民主化、监督制度化、管理规范化,形成了决策机构(董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实施机构(经理层)相互制约、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管理模式,完善了组织架构。

2、完善规章制度。进入实质性运转以后,为开好局、起好步,切实做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确保开行贷款的政策安全和资金安全,建司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先后制定了《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阜阳市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阜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阜阳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12个规范性文件和实施细则。规章制度的完善和建立,为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提供了政策保障和法律依据。

3、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完善运行机制是建司强化内部管理,规范公司行为的重要环节。为此,公司从实际工作需要出发,经多次讨论、酝酿,先后制定了《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管理大纲》、《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各部门工作职责》、《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廉政建设规定》等24个基本管理制度(已编纂成《文件汇编》),明确了内部分工和职责,建立了上传下达、政令畅通、团结协作、规范有序的工作秩序。此外,公司还把企业文化建设、廉政警示教育和加强法制学习等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内部管理,增强了责任意识,使团结协作、爱岗敬业成为员工的自觉行动,有力地推动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三)规范运作

1、规范20**年投资计划编制工作。根据投资委领导的意见,在市投资办的悉心指导下,建司本着把握政策,摸清情况,认真编制,规范操作,逐级上报的原则,精心组织编制了20*年投资计划,并在第一次投资委全体会议上获得通过。完备的投资计划,增强了工作的目的性、主动性和可操作性。

2、规范项目工程招投标。招投标是项目建设的关键环节。今年以来,建司严格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照有关法律程序和规定,积极推进招投标工作:一是在首次运作开行贷款项目的招投标过程中,在全市范围内公开招标选择招标机构和预算编制机构,同时组织现场勘察和招标文件答疑,采取弱化标底、合理低价中标的方式,使项目工程平均中标价比预算价降低20%;二是在对颍州路人行道改造标段和阜临路道路改造的6、7标段,采取了国家最新推行的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招投标,开创了阜城工程量清单报价招投标先河;三是在南城河拆迁过程中,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认真进行拆迁评估,制定拆迁方案,并向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了颁发拆迁许可证所要求的全部要件,如期举行了拆迁听证会,此举首开我市城市公益事业行政许可听证会记录。

3、规范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为确保开行贷款项目顺利推进,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司相应制定了《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政府性投资项目实施细则》、《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项目运作流程》、《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政府性投资项目资金拨付程序》等一系列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细则,规定了严格的项目操作和资金拨付程序,保证了开行贷款项目实施和资金规范使用。

4、规范人员招聘程序。根据市政府有关会议决定和市领导有关指示精神,建司会同人事部门制定严格周密的人员招聘方案,在市纪检等部门的监督下,对参加应聘人员的资格进行了严格审查;精心组织笔试和面试,最后对拟录用人员进行了公示。经过严格把关,层层筛选,最后经批准公司录用了五名专业技术人员,为公司今后各项工作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四)抓住重点

1、向开行申贷取得重大成果。200*年12月上旬,开行信用评审委员会通过了我市的信用评审,确定了10亿元的贷款授信额度。200*年初我市申贷进入了最关键的贷款评审阶段,而开行严格控制贷款规模,基本停止了新增城市基础设施贷款项目审批,致使申贷工作一度陷入困境。根据刘庆强市长的有关指示精神,市财政局、建司有关人员不辞辛苦,七上合肥,八下北京,采取“死看硬守”的方式,经过艰苦不懈的努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项目贷款于200*年4月1日正式通过开行贷款评审委员会评审,最终落实我市城市基础设施贷款为8亿元人民币,至此,申贷工作取得重大成果。

2、精心组织开行贷款的签约仪式。根据投资委6月19日会议精神,为做好开行贷款签约仪式的筹备工作,建司在有关部门大力配合、支持下,对签约活动所涉及到的仪式议程、领导讲话、致辞、现场新闻采访、答记者问等一系列事项进行了精心策划。由于准备充分,运作有序,开行与阜阳市政府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签约仪式于7月10日在我市开发区隆重举行,并取得圆满成功。

3、融资工作取得重大突破。根据借款协议,8亿元开行项目贷款资金将分四年逐步到位。考虑到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实际资金需要,经过公司努力,开行在2005年用款安排一个亿的基础上,又给我市增加了2亿元用款额度;同时在开行的协调、支持下,采取联合贷款方式,又从工商银行争取到3亿元贷款额度。一系列融资成果,有力保证了我市今、明两年的建设资金需求,超额完成了投资委下达给建司200*年的融资任务。

4、推进项目建设。受国家土地政策调整影响,今年我市开行贷款项目拟新建道路征用土地报批暂无法落实,为此,建司及时调整投资计划,提早实施具备开工条件的老城区道路和人行道改造工程。颍州路、文峰路、清河路、颍河路四条道路的人行道改造已全面展开;青年路道路及管网改造工程前期工作已经完成,春节后即可着手实施;南城河综合治理一期拆迁工作,经多方协调,正稳步推进,现已完成50余户的拆迁,占应拆迁户数的58.8%。

5、做好开发区中小企业贷款试点工作。此次中小企业项目贷款试点是我市继8个亿城市基础设施贷款之后,与开行展开的新一轮金融合作,在整个贷款试点过程中,建司精心搭建平台,建立偿债机制,增强信用建设,制定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程,首批3000万元中小企业项目贷款资金已发放到开发区园内7家中小企业手里,并于200*年12月8日在建司举行了贷款签约仪式。

(五)搞好协调

1、积极做好向各级领导的汇报工作,争取支持。为保证开行贷款项目顺利实施,争取各级领导支持,公司分别于今年4月20日、5月28日向市长办公会议和市政府常务会议作了开行贷款项目有关情况汇报,会议对此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8月4日,市人大柴修连副主任、市政府王改林副市长到公司检查指导工作,在听取工作汇报后分别作出了重要指示;11月3日,根据领导安排,公司就开行贷款项目情况和已实施项目进展情况向市人大主任会议作了专题汇报,市人大各位领导同志对公司前期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同时对开行贷款项目实施、资金管理、偿债机制建立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12月11日,公司就工作中遇到的有关问题和2006年工作思路向市政府有关会议作了汇报。通过汇报,取得了各级领导对建司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为公司下一步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2、加强与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开行贷款项目运作过程中涉及方方面面,必须搞好协调配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建司积极和建委、土地、房产、规划和辖区政府等部门加强协调,统一步调,形成合力,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主动和有关部门沟通、协调,从而保证了项目建设顺利实施。

(六)加强监督

1、成立监督机构,加强项目招投标监督。为贯彻落实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精神,确保对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进行有效监督,建司成立了审计监督室,并从市监察、审计部门抽派专人办公。审计监督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了《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审计监督管理办法》和《审计监督室工作意见》,对工程建设程序、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使监督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确保监督到位。工程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是实行阳光操作的关键环节。审计监督室积极参与开行贷款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的制定和审核、投标单位的资格审查和评标定标工作,对招投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保证整个招投标过程公开透明。

2、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为了加强对公司资产运营的监督管理,健全公司监督机制,监事会制定了《阜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试行)》,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及公司负责人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存在问题

200*年建司上下凝心聚力,开拓进取,取得了一系列融资成果,稳步推进项目建设,较好地完成了市委、市政府和市投资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但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工作中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偿债机制尚未有效建立。根据市人大有关决议和市政府有关规定,偿债机制的许多政策已经制定,但尚未得到很好落实,这种状况发展下去,势必影响开行贷款的本息偿还。

(二)部门关系尚待理顺。城市基础设施开行贷款项目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配合才能保证项目顺利推进。从前期工作情况看,部门之间的关系有待进一步理顺。

(三)项目资本金没有完全到位。按照我市200*年工程建设用款计划和与开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明年将到位贷款资金3.9亿元。根据有关合同约定,我市需按比例配套项目资本金约1.95亿元,而现在项目资本金尚有很大资金缺口,如不能得到解决,势必影响开行贷款及时提取使用,加大财务成本。

第8篇:国有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确保项目建设质量,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类预算内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融资、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国家外债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筹资金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中省市有关部门对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项目审批

第四条项目审批。由项目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向县发展改革局提出立项申请。由县发展改革局依据中省相关规定予以审核,并提供土地、规划、环保等相关资料。同时根据审批权限审批或转报上一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第五条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项目建设单位在完成各项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建设初步设计(包括图纸、施工图等)和概算。初步设计预(概)算由县财政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工程预算主要审查工程拦标价)发改部门依据评审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属省市发改部门审批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县发改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负责上报;属县级审批的初步设计和概算由县发改局下达批复文件,按照有关要求。批复的建设内容以及建设期限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六条方案变更。初步设计及概算经审批后确需变更的需报请原审批单位同意后按本《办法》第五条要求重新批复。

第三章招标

第七条成立县招标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由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监察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等部门组成。招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发改局,主要负责项目招投标相关业务。相关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依法对招标、投标、评标和定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省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实行招标投标。投资在30万元(含)以上的土建工程、安装工程(设备购置)装饰工程、土石方工程及设计、监理及投资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勘察等。

第九条施工单位将招标实施方案报送县发改局审核、县监察局备案后。进入招标实施阶段。招标实施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招标范围、已具备的招标条件、建设单位招标组织机构、招标方式、招标时间安排、招标公告方式,经审核批准后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同时附评标办法、评分标准、实施方案(初步设计)和概算批复及土地、定点规划等批复文件。没有招标方案或招标方案未经审批的项目不得进入招标程序。

第十条招标文件须报县发改部门审批、县监察部门备案。未依法实行招标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单位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项目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建设单位应依法做好招投标准备工作。

第十一条实行招投标的项目。但必须要坚持公开透明、集中决策的原则。确定施工单位,可以采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方式。经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二条加强对市场主体、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同时建立健全中介机构诚信档案,凡进入县招标市场的中介机构(包括招标、监理等机构)必须在县发改局、县监察局登记备案。对没有登记备案的中介机构不得进入县招标市场。

第十三条成立县投资评审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副县长担任,组长由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监察局、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住建局等部门组成。投资评审领导小组下设投资评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建设项目预算(包括拦标价的制定)结算、决算的审查工作。投资评审办公室制定的拦标价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确定为工程建设最高限价。

第四章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经县发改局会同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县财政局报送项目进度用款计划。每笔资金必须由项目单位书面申请。由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后,县财政局依据进度拨付建设资金。首次拨付征地拆迁等前期费用和不高于工程施工合同总价30%预付款(含备料款)项目主体竣工后拨付总价70%竣工验收后拨付总价90%预留总价10%质量保证金。

第十五条县财政局不得拨付项目建设资金。任何政府投资项目未经县发改局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和分管副县长签署意见。

第五章项目建设

第十六条项目单位必须依法办理规划选址、用地、安评、环保等手续。依法委托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

第十七条合同价款不得超过概算投资(因不可预见因素造成设计变更的除外)项目单位应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

第十八条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采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实行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条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

一)重大设计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技术、水文、地质等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由项目单位及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实施。因质量或安全事故的原因确需立即施工的经监理同意后方可施工。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将情况立即报告原设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予以变更。未经批准增加的建设内容,应由原设计单位提出变更意见。其所增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解决。

二)建设内容调整。项目实施中建设内容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县发改局审批。不追加投资计划,建设内容和投资额调整较大的要报请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视为计划外工程。不予综合验收。

三)概算调整。因地质情况、设备、原材料价格上涨等客观因素引起项目总投资增加的生产性项目投资增加超出原批单项工程概算的5%非生产性项目投资增加超出原批单项工程概算的3%建设单位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调整概算。调整概算经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委托的工程咨询机构审查。由投资综合管理部门审批,并报县政府同意后。项目总投资方可按调整后的概算执行。

第二十一条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严格按照“谁批准、谁验收。谁监管、谁验收”原则执行。

一)项目建成后。由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建设单位应编制竣工决算。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出具审计报告书,作为竣工验收的依据。

二)项目竣工30日之内。项目单位应申请验收。申请验收项目必须先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和消防、环保、建设等各项单项验收。

三)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转为固定资产,不得投入使用。不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和设备修理基金。财政局不得办理国有资产登记,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产登记。

第二十二条项目申请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项目的审批文件;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决算报告;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工程竣工审计意见书;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部门在办理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按不低于项目总投资10%预留工程款作为结算资金。结算资金予以结清。待工程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和质保期满后。

第六章项目监督

第二十四条成立县重大项目稽察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县长担任,组长由县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县发改、监察、财政、住建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县发改局,县发改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重大项目稽察日常工作。重大项目稽察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管理使用、投资概算控制进行稽查;对相关行业贯彻执行国家投资政策、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重大项目建设后评价,受理对国家、省投资政策执行情况和重大建设项目违规问题的举报;参与重大(重点)建设项目的可研、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

第二十五条县财政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财务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审计局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第二十七条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一)工程咨询机构在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咨询评估中弄虚作假。或评估结论严重失实的

二)设计单位不按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情节严重的造成总投资超概算。

三)施工单位不按批准的施工图和有关建设规定组织施工。

四)施工单位转包或分包建设工程或在招标过程中违规的

五)监理单位不按国家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六)招标机构违背国家有关招标规定的

七)建设管理机构违背国家有关建设管理规定的

项目单位委托相关业务前应当查询前款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之日起2年内,对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单位。取消其在境内参与建设项目咨询、等资格,并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通报其不良行为记录情况。

第二十八条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名称和责任人姓名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的施工现场和建成后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显著位置公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举报属实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政府有关部门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及其他投诉举报方式。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

一)擅自修改施工图纸、调整工程概算、扩大面积、提高标准、增大投资、增加计划外工程的

二)未依法实行工程招标或转包分包工程的

三)未依法签订合同或实行工程监理制的

四)未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

五)未办理所有权登记的

六)其他严重违反本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出具虚假专业审查意见的

二)不按有关规定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为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和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9篇:国有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范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代建制,是指市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简称代建单位);负责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管理和建设组织实施工作,项目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以下统称使用单位)的制度。

第三条代建期间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代行项目建设的投资主体职责。有关行政部门对实行代建制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不变。

第四条城建、交通基础设施类项目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他项目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政府投资占项目总投资50%以上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主要包括:

(一)党政机关、公检法司、人民团体的办公业务用房及培训教育中心;

(二)科教文卫体、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项目;

(三)看守所、劳教所、监狱、消防设施、审判用房、技术侦察用房等政法设施;

(四)环境保护、农业、林业、城建、园林、绿化等公用事业项目;

(五)其他非经营性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代建制的综合管理部门,牵头负责代建制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对代建制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市财政局、审计局对代建制项目的财务活动实行财务管理和监督。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代建方式分为前期工作阶段代建和建设实施阶段代建两种。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也可由一个单位进行全过程代建。

本办法所指前期工作,是指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到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等阶段性工作。

建设实施是指从项目施工图设计、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等阶段性工作。

第七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批复项目建议书时,厘对项目是否实行代建及具体代建方式予以明确。

第八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各材料组织采购、招标由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

第九条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代建单位确定后,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代建单位四方签订相关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第十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市建设委员会、财政局等部门参与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组织工作,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或配合招标工作。代建单位的招标,应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并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可以申请项目代建: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资质和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经验;

(三)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建设管理能力;

(四)具有与申请代建项目相应的资金实力。

不得选择有下列情形逐一的项目管理单位为代建单位:

(一)已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近2年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无法履行代建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项目使用单位,根据已批复的项目建议书,组织编制和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活动,并将招投标情况和中标合同文本报市建设委员会、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三)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及报批;

(四)办理项目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等相关报批手续;

(五)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和使用单位报送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

(六)办理前期工作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和移交。

第十三条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施工图设计、预算编制及报批工作;

(二)组织工程施工、监理和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活动,并将招标投标情况和申标合同文本报市建设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财政局备案;

(三)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市政工程接用等相关手续;

(四)根据批复的年度投资计划或部门预算,按照市财政局规定的资金支付程序,定期向市财政局申请项目进度用款,并按要求定期向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及使用单位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资料;

(五)根据《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规定,做好工程项目财务核算工作。

(六)按照工程竣工验收制度要求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和工程各案,负责将项目竣工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向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七)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履行建设单位的职责。

第十四条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内容应当在项目代建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规划提出项目建设建议,编制项目建议书并办理报批工作;

(二)参与项目前期工作的评估和审查工作;

(三)协助代建单位办理投资、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园林、绿化及市政接用等审批手续;

(四)参与项目代建单位的招标或委托工作:

(五)参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招标的监督工作;

(六)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验收;

(七)监督代建单位对政府、资金的使用情况;

(八)负责政府差额拨款投资项目中的自筹资金的筹措,建工项目专门账户,按合同约定拨款。

政府投资项目未确定使用单位的,由项目主管部门履行使用单位职责。既没有确定使用单位又没有项目主管部门的,由市政府指定的单位或部门履行使用单位职责。

第十六条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须按工程估算总投资的一定比例向市财政局提供金融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保函具体金额,根据项目的行业特点、项目投资额等具体情况,在招标或委托文件中确定。

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转包或分包所代建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代建单位的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和建设规模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估算总投资和建设规模10%,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十八条项目前期费用由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管理,并纳入项目总投资中。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根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的前期工作费用资金计划,向市财政局、使用单位申请拨付资金。

第十九条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依法组织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招标,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代建单位不得在其代建的项目中承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供应等工作,不得以下属单位参加联合体投标或分包等方式参与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各、材料供应等活动。

第二十条代建项目应当以批准的初步设计和概算作为投资控制的最高限额。确因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等情形需调整设计或概算的,须由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由初步设计和概算原审批部门商市财政局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一条代建项目应当以批准的施工图作为项目竣工验收的依据,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于工程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竣工财务决算的编制,申请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并接受审计监督。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经备案交付使用后,可以解除代建单位的银行履约保函约束。

第二十二条代建单位应当在市财政局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后的30日内,向使用单位或设施管理单位办理资产或设施移交手续。使用单位应当在资产移交后30日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代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收集、整理各项建设工程资料并予以归档,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移交给有关单位和部门。

第二十四条代建项目建设资金按资金的来源渠道分别由市财政局和其他资金筹措部门、单位拨付,其中财政性资金拨付原则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代建项目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冢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并接受币财政局、审计局等部门的管理和监督,保证资金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五条代建项目管理费为代建单位在项目前期、实施阶段发生的管理费用,包括项目前期工作阶段和建设实施阶段管理费,收费标准比照基建项目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代建项目管理费在项目实施阶段支付60%,在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后支付30%,余下的10%在工程保修期结束后支付。

代建项目管理费按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所占比例,分别由财政部门和其他资金筹措部门、单位分摊并单独核拨。代建单位不得自行从工程建设款项中提取代建项目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且在时间上符合既定要求的,经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后,决算投资比合同约定投资有节余的,代建单位可获得不高于政府投资节余资金15%的奖励,具体比例,根据项目的行业特点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使用单位自筹资金节余部分奖励办法,在项目代建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七条代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擅自调整代建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损失的,使用单位或项目主管单位应依法追究代建单位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