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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高认识,增强推行仲裁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仲裁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其优势和地位将会越来越突出。大力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既是发展仲裁事业的需要,更是解决现代社会民事纠纷,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作为一项解决社会经济纠纷的法律制度,仲裁制度与经济发展相伴而生,密不可分。仲裁制度本身具有的特点,适应了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主体在需要顺利解决纠纷时的要求。仲裁方式在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普遍应用,也使得建立健全仲裁制度成为一个地区扩大对外开放、提高经济国际化程度的客观要求。因此,仲裁制度能否融入一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以及融入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这个地区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程度、经济发展活力和经济国际化的水平。今年以来,市委、市政府以建设生态文明城市为总抓手,抢抓扩大内需机遇,努力克服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一系列困难和挑战,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保持了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预计到今年年底,我市GDP增长将达到13%,固定资产投资将达到700多亿。同样,仲裁工作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好成绩,实现了受案数、标的额、新增案件及调解(和解)率的“四个新高”。这表明,仲裁作为市场经济的“剂”,经济越活跃,其优势就越彰显,地位就越突出。尤其是今年,*仲裁受案数与去年相比,呈跳跃性增长。*仲裁近15年的发展史表明,仲裁已成为党和政府联系各类市场经济主体的纽带和桥梁,成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支不可替代的重要力量。
因此,各级各部门特别是我们新一届的委员,要站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深刻理解仲裁工作的性质、特点和重要作用,带头宣传仲裁,支持仲裁,从自身做起,从所在行业做起,调动一切有利因素,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抓紧、抓实、抓好仲裁制度推行工作,充分发挥仲裁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弘扬公平正义,妥善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方面的作用。全体仲裁工作者要更加清醒地认识仲裁机构的职责和定位,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妥善处理好依法办案与服务大局、独立仲裁与接受监督、维护仲裁权威与执法为民、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更加清醒地看到我们在案件数量与质量、仲裁知名度与影响力上同先进地区之间的差距,切实增强推进*仲裁跨越式发展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二、强化措施,扎实做好*仲裁委各项工作
(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当前,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都呈现出前所未有的良好态势,城市品位不断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不断增强,正在努力朝着中国西部大都市的目标迈进。面对新的发展形势,仲裁工作一定要主动靠前,把被动仲裁延伸为上门服务,积极为企业经济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尽可能地防范民事经济纠纷产生,保障经营活动顺利进行。2009年下半年,*仲裁委办公室提出了在十一家国有投融资公司推行仲裁,通过办案,主动与审计部门沟通,共商如何发挥审计与仲裁的作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通过与市金融办、省、市工商联主动对接,把在金融系统和非公经济中推行仲裁作为2010年*仲裁进一步发展的突破口,我认为很符合*实际,符合科学发展观对仲裁的要求。
(二)和谐仲裁,质量第一。现代仲裁理念的核心是公正、和谐,既要分清是非解决矛盾,又要促进当事人彼此融洽;既要快速结案,又要保证案件质量;既要注重法律效果,又要注重社会效果,这就要求我们仲裁工作人员要充分运用仲裁方便、快捷、专业、保密、灵活、亲和等特点和优势,把现代仲裁的公正和谐的理念贯穿于仲裁工作的各个环节;要针对不同市场主体和不同经济纠纷类型的特点,以案释法、解惑释疑,指导各类市场主体正确订立合同、履行合同并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防患于未然;受理仲裁案件时,既要严谨细致、依法受理,又要热情服务,为当事人提供便利,帮助当事人找到解决纠纷的最佳途径。在仲裁案件的过程中,不能就案议案、一裁了之。而是不仅要合法合理,还要合情合规。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双方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提高审理仲裁案件的水平和质量,努力通过和解、调解结案,达到使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的目的,不断提高仲裁案件的快速结案率、和解调解率和自动履行率。
(三)强力推行,营造氛围。要主动摸清*地区仲裁需求量和潜在市场,通过不懈的努力,不断提高全社会的仲裁法律意识,使更多的人懂得通过仲裁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各种媒介,通过讲座、知识竞赛、法律培训、街头宣传等多种途径,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强力推行仲裁制度,努力营造有利于*仲裁事业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采取有效措施争取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促进*地区合同示范文本修改工作规范进行,努力提高在重点企业、行业协会组织中的合同示范文本规范率和选择仲裁机构落实率,使收案数和标的额逐年有较大的增长。
三、树立形象,建设一支高素质*仲裁队伍
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是发展仲裁事业的关键。实践证明,没有一支高素质的仲裁员队伍,就不可能充分发挥仲裁法律制度的优势,就不可能很好地体现仲裁法律制度的价值,仲裁事业发展就会失去牢固基础和强大支撑。仲裁员承担着仲裁案件的审理工作,对内关系着仲裁案件的质量,对外关系着*仲裁的形象。如果仲裁缺失了公正,对社会是相当危险的。因此,德才兼备是对从事仲裁工作的基本要求,素质和责任是做好仲裁工作的生命。责任来自于爱岗敬业,来自于社会对公平正义的企盼。因此,仲裁员一定要严格自律,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良风气,积极追求崇高的精神境界;仲裁委员会要把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加强对仲裁员的有效监督;要按照机构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改进工作作风,促进工作开展;要自觉接受法院和社会的监督,努力打造*仲裁的服务品牌,树立起仲裁队伍公正、专业、服务、高效的形象。
[论文摘要]“马锡五审判方式”是历史的产物,在中国法制史上划下了光辉的一笔,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同时也为现今司法制度提供了许多有益借鉴。它作为我国优良的司法传统,其司法为民的精髓既契合现代司法的基本理念又符合中国国情。尤其它部分优秀的体制对现今司法审判制度仍有很强的现实借鉴意义,包括强调实体正义,注重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发挥它的司法功能。
[论文关键词]马锡五审判方式 司法为民 实体正义 调解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在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它是适应我国陕甘宁边区司法实践环境的审判方式,在当时有效地发挥了司法作用。当前探讨“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现代意义具有重大价值。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概况
“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于抗日民主政权时期,以在陕甘宁边区从事司法审判工作的马锡五同志命名,反映了时期陕甘宁边区的司法理念、制度。
关于“马锡五审判方式”的特征,可归纳为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司法为民,走群众路线。这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本质和精髓,正是在这种理念的指导下,马锡五同志扎扎实实服务于边区群众,为他们排忧解难;第二,“注重调解,实行审判与调解相结合,司法干部与人民群众共同断案”。马锡五同志办案时,在坚决执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顾群众的生活习惯及维护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调解,善于通过群众中有威信的人物进行解释说服工作,为了群众又依靠群众;第三,深入实际,重证据、依法断案,以理服人。法官判案时应当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客观、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研究。马锡五同志一直坚持重证据,轻口供,树立了良好的审判作风;第四,巡回审理、就地开庭、方便诉讼、简便利民。实行简便利民的诉讼政策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特色之一,也为现今审判制度提供了许多有益借鉴。虽然形式不同,但都服务于同一宗旨——司法便民。
二、“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局限性
任何行之有效的制度都有其不可避免的诟病,所以“马锡五审判方式”与现今司法制度相比较仍有其局限性。
(一)“马锡五审判方式”主要依赖法官的个人能力
“马锡五审判方式”所强调的价值取向是息事宁人,例如马锡五通过调解解决了合水县丁丑两家的土地争议案,将这件数年争讼未决的纠纷案彻底解决。而现代法律文化所强调的是一种权利本位,其价值取向是公正、公平、平等。两者的区别体现在操作模式上,前者由“青天”为民作主,后者则以法律程序为一般途径。受我国传统法律文化影响,中国民众普遍存在希冀出现完美主义圣人般清官的心理,他拥有处理案件的绝对权力,能实现 “正义”,马锡五正是当时的“青天”,他依靠高尚的个人道德情操与聪明的办案智慧。但“马锡五审判方式”这种带有“青天”的理想主义色彩是法制不健全社会的一种表现。例如“马锡五同志在一定程度上代替行使了本应属于公安或检察机关的职责,使公、检、法三程序合而为一”,这会引起法官权力过大造成法官滥用权力,损害当事人权利。而如今在一个法制逐渐完善的社会里,人人都应依照法律办事,以法律程序为一般途径,所以就没有“青天”。
(二) “马锡五审判方式”的运用具有局限性
“马锡五审判方式” 更有利于解决一些简单的纠纷,普遍适用于较偏远的农村地区及各基层法院。原因有两方面:其一,基于我国国情,农村人口比例大,处于熟人社会,人口流动性弱,农民群众文化水平所限,对司法程序陌生,注重调解的效果远比判决更好。“在关系密切的人们中间,法律是不活跃的,法律随人们之间的距离的增大而增多”。随着城市化现象严重,人口流动速度很快,人情淡薄,因而“马锡五审判方式”并不适合城市地区;其二,“马锡五审判方式”处理的案件以简易程序为主,适用于权利义务关系较明确、当事人争议不大的案件。但当今社会,法制逐渐完善,公民权利意识增强,诉讼案件类型日益复杂化,诉讼案件的数量也日益庞大,因而法官处理案件必须迅速而准确,大量的调解会耽误办案效率。因而“马锡五审判方式”只能选择性地运用于部分领域。
三、“马锡五审判方式”对当今司法制度的启示
距离“马锡五审判方式”产生的年代已经过去了近70年,法学界是如何看待“马锡五审判方式”呢?总体而言,学者普遍认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所蕴含的司法为民的法律理念与当前的司法制度遥相呼应,是值得肯定的。此外,其部分优秀的诉讼制度对现今司法审判制度仍有很强的现实借鉴意义。
(一)司法为民
马锡五司法思想的核心价值是体现了司法的人民性。现代司法理念使用的重要方法和所要追求的终极目标也是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审判工作做到便民、利民,方便群众诉讼,消除社会矛盾,最终达到维护社会稳定,两种理念不谋而合。“马锡五审判方式”虽已过去了70多年,但它司法为民的精神弘扬至今。有了理论的指导,各级法院应大力加强理念教育,“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和“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以及“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确保法院队伍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
实践证明,只要具有司法为民的精神,过去有马锡五,现在也有现代版“马锡五”。例如:白鹿原上的好法官——李增亮,在陕西省蓝田县鹿塬法庭工作13年,共办理了526起案件,其中绝大多数都是走出法庭,到集镇上、到家庭中办理的,一次开庭就是一次普法教育,一次走访调解就是一次法律知识宣传;再如2010年全国法院系统先进工作者,江苏省法官陈燕萍同志,她在基层工作了15年,她说过:“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后的最后选择。我审的不是什么大案要案,但一个农民一生也许就打一次官司,对他们来说,他们的案子就是大案要案。我要让他们体会到法律的公平和正义。”陈燕萍是关爱民生的一个缩影,她给所有的司法工作者做了表率,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二)强调实体正义
“改革开放以来,全国竞相介绍学习西方的法治理念、法律制度和司法技术,尤其是移植西方的程序主义理论,多坐堂问案式的程序构建,少深入实际式的调查研究,从而忽视中国本土法治资源的挖掘研究”。如今随着诉讼爆炸现象的出现,司法实践中呈现出上诉难、执行难、上访逐渐增多三大现状。“马锡五审判方式”追求实质正义的精神应该得以继承与发展。
为减轻法官的办案压力,给法官以更充裕的时间落实程序,避免法官因急于结案而导致错判,实现真正的实体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避免上访现象出现,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在受理案件时可以繁简分流。随着如今仲裁制度和民事调解制度的规范,将部分涉及经济的案件分配给仲裁机构,一些简单案件建议当事人选择仲裁和民事调解。现今中国经济快速发展,经济纠纷骤然增多,仲裁是解决简单小额经济纠纷快速又便捷的首选。因为仲裁员一般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他们处理经济案件更具有专业性。此外,仲裁可以确保商业秘密不外泄,而且费用较低,况且仲裁是一裁终局,可以保证经济纠纷快速解决,不延误合同履行。因此要加大对仲裁制度的宣传,尤其要鼓励各大公司运用仲裁解决纠纷。另外,民事诉讼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家庭类和邻里间的纠纷,遇到这种案件本应该先进行调解,因而可以多多运用民间调解组织,先进行调解说服,《人民调解法》也是对民事调解所做的结果规定了法律上的保障。因而,应当建立案件分流机制,并加强对仲裁和民事调解的运用。
(三)调解为主,和平化解纠纷
审判的确能公平公正地解决问题,但程序复杂,耗时长,最后却不一定能执行完毕,而且也伤害了当事人之间的感情。而调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可使小事不闹成大事、无事不闹成有事。“马锡五审判方式”就是根据不同的对象,有的放矢地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能调则调,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晓以法、理及人情,讲明利害关系,既使当事人心悦诚服,又可取得周围群众的认可和拥护,加强司法程序的威信。
在陕甘宁边区的司法实践中,除了正式审判中的调解外,还有民间调解,在现今可称为多元解决纠纷机制。在现今法制观念加强、诉讼繁多的社会,强化多元解决纠纷机制有其深刻的意义,双方以平和的方式处理问题更有利于化解矛盾,还可以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减轻了法院负担,节约司法资源。但要避免过分追求替代性解决纠纷机制(ADR),损害诉讼应有的专业性,公正性。法院审理案件时应坚持调判结合。同马锡五一样,运用调解既要合乎法律,又要为当地舆论所赞扬,既要使当事人心悦诚服,也要得到案外群众的拥护。注重把法律的力量、道德伦理的力量、乡风民俗的力量及群众监督的力量结合在一起,把法理、事理、情理结合起来。但要避免强迫调解、久调不决、过分追求调解结果。我们应当继承和发扬“马锡五审判方式”,避免群访群诉事件的发生,防止矛盾的激化,定纷止争。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___________广告传播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经双方充分协商,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特签署本合同。
一、 合同内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要求: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质量要求: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质量要求:
二、合同金额:
共计人民币( 大写 )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写 )____________________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____%,即人民币¥___________元(
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2、项目结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
即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整(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
四、责任与义务:
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按质按量完成相关设计和制作工作。
2. 乙方需在规定时间(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并送交甲方签字认可。
3. 甲方根据乙方需要提供相关资料,并承担因版权、文责所引发的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
五、产权约定:
甲方将委托设计的所有费用结算完毕后才享有著作权,否则,乙方设计的作品著作权归乙方,甲方对该作品不享有任何权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设计的作品而导致的侵权,乙方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违约责任:
因设计和制作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经过大量调研工作的同时更需设计师的精心创作,乙方在开始着手设计时就已经在全面的履行合同,因此,甲方如提前终止合同,预付款乙方不予退还。
七、其他事项:
[关键词] 域名 商标 冲突 解决方案
随着互联网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企业纷纷在互联网上注册自己的域名,企业最新消息,宣传企业的产品和服务,依靠多媒体的神奇功能迅速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增加贸易机会。同时,由于一个具体的域名在整个互联网上只能有一个惟一的单位使用的规定,实际上,域名具有与注册商标或名称相似的意义,其商业价值越来越被看好。但由于域名在internet上具有惟一性,而且在域名注册中实行的是“先申请原则”于是便出现了这样一种情况,许多商家在准备注册与自己商标一样的域名时,却发现该域名早已被他人注册。这就是所谓的“域名抢注”,域名已经与原有的知识产权中的权利发生了冲突,尤其是商标权。如何合理解决这些纠纷,为传统的知识产权制度进入网络时代提供了思考的方向。
一、域名与商标的冲突
由于域名和商标注册的法律依据不同、注册机构不同等原因,实际中大量出现商标和域名的冲突问题。由于域名注册机构是民间组织,而不是政府管理机关,没有行政管理权限,因此,它们对域名的注册审请不作实质性审查,而是由注册申请人自己确保其申请注册的域名不侵犯他人的在先商标权或企业名称权。
1.域名和商标冲突的形式
(1)二级域名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同一商标被不同的商业组织所有,只能有一个人注册域名,谁在先注册,谁获得注册域名。这就会出现域名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对于这种情况,由于双方均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不能认定域名注册构成商标侵权。另一种情形是自己没有商标专用权,故意将他人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域名,并企图以高价向商标权人出售的情况,很多全球性的大公司均有过类似的经历。
(2)二级域名同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这种情况一般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双方有商业上的竞争关系,一方有通过该域名谋利或取笑对方的目的。
(3)三级域名与他人商标相同。有很多大商业组织或其他机构,由于内部使用的电脑数量很大,出现很多三级域名,有的域名会出现同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情形,如在大学教育组织中,这种现象更加突出。
2.域名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虽然也有人认为,域名是企业的第二商标,注册网络域名等于拥永久性电子商标。但是,我们要说域名就是域名,一般情况下,域名根本不会同商标发生冲突。其理由有以下几点:
(1)从域名作用看,它只起地址的作用,域依附特定商品,也不与特定商品相联系,不代表着一个企业,一项商品的综合信誉;域名在使用过程中,本身不体现经济价值,不会给用户带来直接的经济效益,因此,域名没有侵害他们的商标权的基础。
(2)从商标名称在域名所占的比例分析,商标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也就是说,商标所具的无形资产不被域名用户“搭便车”使用,因此,缺乏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的条件。
(3)从商标自身的保护范围看,它的权利不能辐射到域名领域。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人只有权禁止他人在同类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但域名是互联网用户的网络地址,它既不是一种商品,也不是一项服务,所以,从商标法出发,商标权人无权要求他人停止域名使用。
所以说,域名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或者说域名注册造成对商标权的侵犯,惟有从反淡化的角度在保护驰名商标时,才可能发生。对驰名商标给予特别保护,已成为国际共识,目前已有国际法律框架就位。
二、域名争议的解决方案
1.民间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解决方案
(1)NSI的解决方案,商标权人如果对他人的域名有异议,可以向NSI发生声明。NSI在收到声明之后,就会向域名的持有人发出一个书面通告,告之其域名将会被冻结,期限为30天。契约期间,商标权人和域名持有人可以就该域名磋商或通过别的方式解决纠纷,NSI会就其结果作出相应的措施;或者将域名转让给商标权人,或者域名持有人继续持有该域名。如果30天的期限里有结果,域名持有人的域名将会被取消。
(2)ICANN方案。1999年8月26日,ICANN公布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同年10月24日,又公布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实施细则》,为域名纠纷的解决提供了统一的规则。域名注册申请人在申请域名注册的时候,要接受ICANN制定的格式化条款,即接受《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作为解决其与域名注册组织之外的任何第三人之间因其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纠纷的规则和条件,才能获得域名注册。
(3)CNNIC的解决方案。根据CNNIC现行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CNNIC对域名争议的解决办法是:“第15条,在由于域名的注册和使用而引起的域名注册人与第三方的纠纷中,CNNIC不充当调停人,由域名注册人自己负责处理并且承担法律责任。当某个三级域名与在我国境内的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相同,并且注册域名不为注册商标或企业名称持有方拥有时,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若未提出异议,则域名注册人可继续使用其域名;若注册商标或者企业名称持有方提出异议,在确认其拥有注册商标权或者企业名称权之日起,CNNIC为域名持有方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域名服务自动作废,其间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均与CNNIC无关。”
【关键词】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者 权益保护
一、事实劳动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口头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其没有相应的书面证明,但是对于这种形式也已经建立了一种雇佣的劳动关系。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事实劳动关系主要具备了以下几种特征:1)不稳定性。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具有的最大特点是不稳定性,其没有合法的书面合同进行法律约束,从而会引发很多问题。对于合法的书面合同是能够通过相关条例进行相应的工作约束,最大的优势是能够清楚的记录相关事宜,就算发生了经济纠纷,就能够通过该途径进行查赵。而对于事实劳动关系因为没有合法的书面形式进行约束,从而使得在发生纠纷时候不能够进行有效的查询。2)隐蔽性强。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们关注事实劳动关系主要是因为发生了劳动者和单位的纠纷时,其是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是由于这个隐蔽性存在很多的问题,目前我国对于这方面还没有相对完善的条例进行约束,从而在这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3)欠缺形式要件或者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案例分析:原告:刘某被告:南华兴隆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简称南华)
在2007年3月10日,原告刘某应聘到被告南华。因为公司业务多,在当天就派送刘某跟着业务部门去外地出差,在出差的这段时间,刘某主要是严格的按照分配的任务进行整个公司的资料整理工作。而在这个过程中被告说需要一段试用期,等试用期过后在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在试用的这段时间给刘某的飞、报酬为每天120员。过了4个月,在7月20日,该项工作结束,刘某要求公司进行劳动合同的签订,但是被告却说在试用期间刘某工作没有达到相关要求,不能进行书面合同的签订。刘某要求被告从工作开始起需要进行社保的办理,同时每个月的报酬是以3600为基础,缴纳相应的社保,但是被告认为双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刘某还处于试用期,因此这也只是事实劳动关系,不能接受刘某的要求,所以刘某申请劳动仲裁,不接受进行处理,对此刘某将其告上法庭。处理结果:法院通过审理判定被告为原告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手续,并进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办理,其主要是因为在该段时间内虽然2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已经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本案的重点主要是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完全意义的劳动关系,有没有产生劳动权利和义务。
法理评析: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中可以知道,刘某和南华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个劳动关系,其主要是因为:第一,在整个过程中双方都进行了劳动报酬的交换,建立了劳动关系,公司派遣刘某出差,刘某提供劳动。第二,刘某因为是公司的医院,因此属于公司劳动管理体系中的一员,因此在工作中是需要听从公司的安排。而这两者在双方工作中都已经实现,因此也就建立的劳动关系。
二、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事实劳动关系保护的局限性
《劳动法》是我国的劳动基本法,其没有做好相应的规定针对事实劳动关系方面进行约束,因此在颁布《劳动合同法》之前对于事实劳动纠纷问题都是通过
作为我国劳动基本法的《劳动法》,其并未对事实劳动关系作出相关规定,司法解释、劳动部门规定和地方性法规进行处理。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进行解释也主要是针对一个大的范围进行颁布,并不具备通用性,不能有效的进行法律协调,从而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三、事实劳动关系中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对策
(一)加强劳动行政部门监管力度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的经济建设中非常重要的部分是行政部门,其需要对各个经济部门进行监督,在将其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中进行经济效益的提升,从而能够进一步缓解就业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经济建设发展。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构建相应的企业违法档案体系,同时也需要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在建设的过程中加强宣传,从而进一步提高执法效率,提高工作的效率。
(二)立法确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效力
因为没有实际的法律进行约束,因此对于口头劳动也是存在很多的不足,其也就引发了一系列的劳动关系纠纷案件。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于劳动合同订立形式发展的趋势是承认口头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从世界角度去看,很多国家对于合同的订立也是多种形式,对于口头劳动也是受到国家的法律保护的,一些国家对于这方面还加大了控制的力度,从而更好的维护人们的利益。
(三)改革现有事实劳动关系纠纷的举证规则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要求改革举证责任,实行全方位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扩大使用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范围。对于劳资双方处于不平等的情况下,法律是要求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更多的举证义务,并对于劳动者方面会多给予一些关怀,从而能够更好的维护劳动者的利益。
(四)完善事实劳动关系补偿制度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劳动纠纷案件越来越多,其主要是因为我国在事实劳动关系方面还美誉完善。如果事实劳动关系发生了,如果有出现劳动纠纷,解决好这些问题非常重要。对此笔者认为要想解决好这个问题,就需要建立和完善赔偿制度,通过制度进行双方利益维护,公平公正的处理相关事件。完善赔偿制度不仅要做好赔偿,同时需要根据责任大小进行数额的赔偿。特别是对用人单位故意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需要加大赔偿的力度,从而达到惩制的功效。
总之,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劳动关系方面越来越受到重视。在完善我国事实劳动关系方面的劳动法律法律法规时,对劳动者秉持“倾斜性保护原则”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进一步加强对其的研究非常有必要。
参考文献
[1]王东强.我国公司并购中劳动者权益保护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4.
一、充分认识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各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在认识上更加清晰深刻,在措施上更加具体明确,在效果上更加显著有效。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企业的经营行为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外部环境越来越复杂,面临的风险不断增多,经济纠纷时有发生,有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对国有资产的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这些情况表明,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主要风险之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问题也已成为企业经营和发展中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企业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在法律风险面前,企业并不是只能束手无策、被动防御、事后救济,而是完全可以有所作为,是可以通过采取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加以防范、管理、控制的。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是企业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需要、是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提升应对金融危机能力的需要。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不断规范经营行为,积极维护合法权益,加快完善防范管理措施,为企业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做好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一)指导思想
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实现企业经营总体战略和发展目标,紧紧依附企业经营管理具体活动和业务,从企业所面临的经济环境出发,积极借鉴国内外企业的成功做法,以实行全面合同管理为核心基础工作,以建立健全“目标明确、体系完备、防控并重、响应迅速、保障到位”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机制为方向,着重强化关键环节和重点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培育良好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文化,保障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充分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的原则。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在一定意义上都属于法律行为的范畴,企业面临的风险在一定意义上都是法律风险。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首先要充分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落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杜绝、避免因企业自己违法、违约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使企业遭受损失;同时也要避免因企业防范不足而受到违约、违法及犯罪行为的侵害,使企业遭受损失。
二是管理风险的原则。企业在对法律风险进行积极预防的基础上,应更加注重对法律风险的主动管理,善于通过对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判断,从源头上找到产生法律风险的源点和环节,不仅采取有效措施预防风险的发生,而且善于从风险中寻找机遇,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
三是做好防控关键环节和重点业务中风险的原则。企业要从自身实际出发,建立健全覆盖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全过程和所有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体系,突出做好关键环节和重点业务的法律风险防控工作,形成有效、具体的制度、措施和机制。
四是以企业为主的原则。企业是做好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主体,鼓励和倡导企业借鉴国内外在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方面的成功做法,创新工作思路和措施,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因企制宜,把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提高到更高水平,进而形成以企业为主体、国资监管机构指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服务的“三位一体”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格局。
(三)主要任务
一是促进企业全面贯彻法律法规,更好地守法经营。使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好地自觉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守法经营,防止因非主观故意而触犯法律受到制裁的事情发生。同时,充分运用法律规则,有效维护企业利益。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能够及时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减小对企业经营发展的不利影响。
二是促进企业科学管理,更好地实现经营目标。在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决策、担保、财务、投资、并购、产品生产、知识产权保护、人力资源管理等各项业务中,要全方位、全过程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实现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与企业的整体发展战略的完全有效对接,进一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为企业更好地实现经营目标提供充分的有效保障。
三是促进企业完善防控措施,更好地防止损失事件发生。加强法律风险信息的收集管理,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和预警。在此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围绕发展战略,采取相应策略,制定完善防控措施,尽最大可能防止损失事件的发生。
四是促进企业有效解决经济纠纷,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超前做好相关工作,在发生经济纠纷时,采取和解、调解、仲裁、法律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在必要的时候坚决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基本流程
防范管理法律风险的基本流程是:
(一)收集风险管理初始信息。企业应当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和业务拓展情况,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与风险变化相关的信息。
(二)进行风险评估。根据设定的目标,及时进行风险评估,按照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影响程度等,对识别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排序,确定关注重点和优先防控的风险。
(三)制定风险管理策略。根据风险分析的结果,结合风险承受度,权衡风险与收益,确定风险承担、风险规避、风险转移、风险转换、风险对冲、风险补偿、风险控制等应对策略。
(四)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综合运用各种风险控制措施,提出和实施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五)风险管理的监督与改进。企业应以重大风险、重大事件和重大决策、重要管理及业务流程为重点,对风险管理信息收集、风险评估、风险管理策略、关键控制活动及风险管理解决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采取各种方法对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进行检验,根据变化情况和存在的缺陷进行改进。
四、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内容
法律风险存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按照可能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由大到小的程度,可以将法律风险分为特别防范管理、重点防范管理、加强防范管理的“三类”法律风险。企业在加强全面法律风险防范管理的过程中,应突出做好生产经营中关键环节和重点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从目前企业的总体情况看,应突出做好12项具体关键环节和重点业务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同时,由于企业的具体情况不同,可以从实际出发进行调整、补充。
(一)应特别防范管理的法律风险
1、重大决策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1)重大决策的范围要明确。要切实做好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把战略规划、重大投资、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资产抵押和质押、重要资产租赁、大额资金使用、改制重组等纳入重大决策的范围。
(2)做出重大决策的主体要合法。要按照法律法规和我市关于市直企业董事会、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明确和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和决策事项和决策权限。
(3)重大决策的程序要规范。要建立和落实重大决策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完善法律评估论证的机制和制度,并认真组织实施。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权限的,要报经批准。
(4)重大责任追究制度要健全。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制定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
2、担保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作为担保人时)
(5)被担保人的资格要合法。企业在提供担保时,被担保人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被担保人条件的有关规定。
(6)担保决策的做出要符合规定程序。担保决策要由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机构,按照规定的程序做出。
(7)担保额度要在限额之内。担保额度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8)提供担保应有反担保。企业提供担保时,应当要求被担保人或第三人向其提供合法有效的反担保。
(9)落实担保的有关管理规定。企业要加强担保的基础管理工作,做好担保信息收集、汇总、分析,开展担保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担保情况。
(作为债权人时)
(10)审查担保人主体的合法性。担保人不能是法律法规禁止的机构和单位。
(11)审查抵押财产的合法性。运用各种调查手段,审查抵押财产是否为法律禁止和限制流通物、抵押人对抵押物是否拥有所有权、抵押物是否设置过抵押或被依法查封、是否不能变卖等,明确抵押财产的合法性。
(12)审查抵押财产的真实性。通过审查抵押财产是否真正为抵押人占有及控制、有没有其他法律负担、有没有设置过抵押、抵押价值有没有超过抵押财产自身的价值等,明确抵押财产的真实性。
(13)审查抵押财产的变现能力。要确保抵押财产的变卖能力,一般不要接受变现难度大的财产。
(14)谨慎选择担保方式。根据企业具体情况,选择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具体担保方式,选择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等保证方式,并切实办好相关法律手续、签订书面合同及进行公证等。
3、企业财务管理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15)企业财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严格执行《会计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财务行为有关主管部门的具体政策规定。
(16)实施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全面系统地分析、梳理业务流程中所涉及的不相容职务,实施相应的分离措施,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17)实施授权审批控制。要根据常规授权和特别授权的规定,编制常规授权的权限指引,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应责任。
(18)实施会计系统控制。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明确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财务数据。
(19)实施财产保护控制。要建立财产日常管理制度和定期清查制度,采取财产记录、实物保管、定期盘点、账实核对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20)实施预算控制。要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明确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权限,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强化预算约束。
(21)实施运营分析控制。要建立运营情况分析制度,综合运用生产、购销、投资、筹资、财务等方面的信息,通过因素分析、对比分析、趋势分析等方法,定期开展运营情况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及时查明原因并加以改进。
(22)实施绩效考评控制。要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科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对企业内部各责任单位和全体员工的业绩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将考评结果作为确定员工薪酬以及职务晋升、评优、降级、调岗、辞退等的依据。
(23)建设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队伍。要制定和实施有利于企业科学发展的财务管理人员的人力资源政策,将职业道德修养和专业能力作为选拔和聘用财务管理人员的重要标准,切实加强财务管理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不断提升财务管理人员素质。
4、合同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24)把合同作为企业经营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文件。要积极实现全面合同管理,建立完善合同审核审查、监督检查、纠纷预警等合同管理工作制度。
(25)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系统。要推进统一授权、分工负责、归口把关的合同管理体系的建设。规范合同审查程序、标准,推行合同示范文本,提高合同审查质量。进一步强化合同集中统一管理,加大对重要合同的法律审核力度,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监管,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26)发挥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作用。对重要合同法律事务机构应先期介入、全过程参与,充分发挥好把关和服务功能。
(二)应重点防范管理的法律风险
5、战略规划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27)战略规划要符合政策。战略规划要符合国家、省、市的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方向,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6、生产经营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28)确保产品质量。要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严格实施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以及相应的考核办法,确保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9)实现清洁生产。要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法》、《水资源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环保政策,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推进节能减排,促进发展方式转变。
(30)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消除安全隐患,杜绝或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要加强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职工人身安全。
7、投资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31)充分掌握投资环境情况。要充分了解和掌握投资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法规、人文环境、资源状况、风俗习惯、行业规范等情况。
(32)对投资方案进行充分论证。要对投资的前景、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充分论证,确保实现投资目的。
(33)加强对投资实施情况的监督。采取有效措施,对投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8、并购重组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
(34)要符合政策和规定。并购行为要符合目标企业所在地的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避免发生市场准入障碍的法律风险。
(35)对目标企业进行充分调查。对目标企业的产权、资产、债务、担保、税费、职工安置、企业文化、法律纠纷等相关情况进行审慎的调查,防止目标企业的资产存在瑕疵、存在较大或有负债、产权(股权)存在争议、欠缴税费、财务报表虚假或对重大事项虚假陈述、商业秘密泄露、高管违反竞业禁止或忠实义务以及存在市场准入障碍等法律风险。
(36)精心设计并购的法律文本。要合理选择采用协议收购或者要约收购的方式,科学细致设计并购的相关法律文本,通过各种条款、约定或措施保障并购的顺利实施。
(37)做好报批或信息披露工作。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购的相关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保障并购行为的合法有效。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并购的信息披露或者报告工作。
9、知识产权保护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38)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及时申请商标、专利注册,规避商标被抢注和专利侵权案件的发生,依法维护权益。
(39)规范知识产权使用制度。规范知识产权的使用、许可使用等制度,使自身知识产权的价值得到实现。
(40)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和措施。要加强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力度,制定并落实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条款,防止和避免商业秘密泄露。
(41)防范知识产权被侵犯。完善市场监控等手段,及时发现和处理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行为,采用各种有效法律救济途径和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10、授权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42)建立完善授权制度。要编制授权的权限指引,明确重要业务企业内部的授权范围、权限及类型,明确企业外部业务代表和的授权范围、权限及时限。
(43)授权的程序要规范。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授权。
(44)明确授权的责任。授权要明确责任,做到权责利相结合,对在授权中可能存在的超越权限、违反规定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制定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
(45)对授权进行监督。要做到有授权有监督,建立完善授权监督约束机制。
(三)应加强防范管理的法律风险
11、企业设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46)签订规范的书面设立协议。公司设立时,应遵守公司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发起人应签订规范的书面设立协议,明确设立过程中的责任划分,防止因缺少书面协议或约定不当引起纠纷。
(47)起草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的必备法律文件,公司章程的起草必须依法进行,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并必须经所有发起人同意。
(48)出资到位。公司注册资金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来进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指定账户;以非货币出资的,应确定相应的价值,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登记手续。
(49)及时办理有关登记。公司设立时,应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等登记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2、人力资源管理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管理
(50)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和人力资源方面的有关政策。要在贯彻《劳动合同法》和人力资源方面的有关政策的基础上,规范人力资源管理规章制度,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五、加强组织领导,把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推向更高水平
(一)加强法制教育。要扎实开展普法工作,不断加强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机制和核心理念的宣传教育,增强全体职工的法律风险防范管理意识,对不同岗位的职工就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专门培训,进一步提高全体职工的素质和能力。
(二)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对法律风险防范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流程,共同推动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三)加强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企业法律顾问是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专业队伍保障,市管企业应当加强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建设。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机构和岗位的设立,落实企业法律顾问岗位职责;开展有针对性地专业培训和人员培养,不断提高企业法律顾问执业素质和能力;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营造有利于企业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作用的用人环境。
司法保全工作是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活动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之一,但遗憾的是,我国的司法保全制度在某些方面存在简略甚至缺失之处,给社会经济发展和申请人、被申请人的权益保护带来了负面影响,亟需在立法上加以补充和完善。
一、司法保全的现状
通过对济南市某区人民法院近几年司法保全案件的统计分析,在法院正式立案的案件中,申请司法保全的案件已经达到收案数的30%以上,而且司法保全案件呈现逐年上升态势。在申请司法保全案件中主要以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及买卖合同纠纷为主随着司法保全案件数量增加,如何利用好司法保全制度,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我国司法保全担保上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调整司法程序中司法保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纵观其中关于司法保全的规定不难发现,司法保全从申请、实施,到争议解决,在审理程序,实体标准,程序性权利等诸多方面规定粗疏,甚至没有规定。实践中主要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司法保全案件缺乏“必要性审查”,部分当事人滥用司法保全权利
诉讼保全是一种临时性、预防性的保障措施,并不是解决民事诉讼争议的手段,当事人之间最终只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但是,在当前的经济纠纷诉讼中,司法保全措施已经成为部分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施加压力的手段。无论是当事人还是律师,都把查封对方的核心司法作为向对方施压的一种有效手段,以迫使对方在诉讼中让步。
但是,在诉讼过程中,司法保全是否一定要采取呢?答案是否定的。如买卖合同中,被申请人没有转移司法或逃避债务的行为或征兆.是没有必要采取司法保全措施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只要申请人提出司法保全申请,并提供司法担保,法院即会受理并作出采取司法保全措施的裁定,不会要求申请人提供被申请人没有转移司法或逃避债务的证明,司法保全的“必要性审查”在一定程度上被忽视。如X股份有限公司诉X地产公司案件中,当股份公司得知地产公司欲以某房产向银行抵押贷款时,立即向法院提交了300万元司法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地产公司的该房产。法院下达了保全裁定并查封了地产公司的该房产,地产公司因为该房产被查封,向银行贷款的目的没有实现,遂向法院提供了300万元现金作为担保,要求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当地产公司将300万元现金打到帐上后,股份公司第二次提出300万元司法保全申请,据此,法院下达了第二次司法保全裁定,继续对地产公司的房产进行查封,地产公司出于贷款的迫切性,第二次向法院提供了300万元现金的担保,申请法院对房产予以解封。当地产公司将300万元现金打入帐上后,股份公司提出了第三次300万元司法保全申请,法院依据申请做出了第三次司法保全裁定,继续对该房产予以查封。直到地产公司提供1800万元现金为止。其实,地产公司根本不存在转移司法和判决不能执行的问题,股份公司提出的司法保全显然另有其他目的。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司法保全申请,不会过多予以审查,往往是只要书面提出并提供相应担保,原则上就可以通过审查予以准许。因此,这就给部分司法保全申请人提供了滥用的机会,被申请人的权益保护带来负面影响。尤其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一些债务企业因此将陷入生产经营的困境,企业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二)司法保全成为一部分当事人保护自身利益的手段
根据法律规定,司法已经被其他当事人采取司法保全措施的,其他单位只能采取轮候查封的形式。有的案件当事人为了防止自己公司的司法被他人查封,就往往与关联企业炮制虚假的欠款诉讼,让关联企业提起司法保全申请,抢在其他当事人之前,对自己的司法予以查封,致使其他当事人无法申请法院采取司法保全措施,使真正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无法得到保护。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构,应当判明是非,但是在这类案件中,往往成了当事人利用的工具,致使真正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得不到保护。
(三)司法保全担保缺乏操作细则。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采取司法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但对担保的方式无明确规定,以司法担保的,担保司法的评估、数额及是否就担保人提供的担保司法采取保全措施等问题法律无明确规定,对此,司法实践的做法也各不相同。这样的结果,一则使司法保全制度缺乏规范性,二则使司法保全申请人感到莫衷一是,没有统一的可参照的标准,不利于实现司法保全制度的程序价值。
(四)司法保全当事人、案外人的程序性救济权利缺失。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司法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但对于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的方式、期间、是否采取听证,法院作出答复的期间和答复的文书形式均无具体规定。特别对于诉讼保全中案外人异议如何处理完全没有规定。法院往往将其搁置到执行阶段通过执行中的案外人异议程序处理。
(五)司法保全的解除及担保司法的解除规定不详。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司法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在诉讼过程中,需要解除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及时作出裁定,解除保全措施。”上述规定对于解除保全的条件、解除时限等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难以操作。对于司法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司法、被申请人的被保全司法在案件审结后的解封程序如何启动,由谁启动也无明确规定。
比如,笔者曾经处理过的一个案件中,被告由于经济纠纷被原告诉上法庭,同时一审法院冻结了被告人民币4000万元存款。由于此案比较复杂且涉外,故审理阶段延续了4年之久,该4000万元款项被续冻7次。最后的生效判决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但是被冻结款项为被告向银行贷款,刚刚发放至被告帐户即被冻结。被告除承担了银行贷款利息之外,原计划使用该笔贷款运做的项目也因此夭折,损失之巨大不言而喻。显然,在此案中,由于原告申请司法保全措施错误而导致的被告损失,就成为了人民法院需要解决的新问题。
三、完善我国司法保全制度的建议
(一)完善司法保全审查机制
严格条件审查。法院要加大对司法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要求债权人提供初步证明材料,对债务人确有转移、隐匿、毁损其所有司法可能的,方可采取保全措施;否则,应驳回债权人的保全申请。
(二)适当放宽等额担保制度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8条规定“在采取诉前司法保全和诉讼司法保全时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提供担保的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担保司法数额在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一定的盲区,申请人是否可以提供较低额度的司法担保。一方面,一刀切地要求申请人提供等额司法进行担保,对于规模小、提供担保能力差、诉讼请求额度大的当事人极为不利。特别是当前涉及房产纠纷的司法保全案件中,房产价值大,而申请人作为普通百姓,很难提供等额的司法担保,另一方面,一味地要求法院自行决定也难免出现滥用自由裁量权、影响公平正义的情况。
对此,笔者以为正确把握《民诉法》第九十二条的立法精神,是准确掌握申请人提供担保标准、方式的关键。所谓担保方式是指申请人提供金钱担保、司法担保或是案外人担保的方式;而所谓担保标准则是指金钱担保或是司法担保的价值数额多少。《民诉法》第九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提保。这说明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并不是采取保全措施的必要条件。办案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所采取保全措施可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进行初步评估,结合申请人的经济能力做出担保方式、标准的要求。
(三)灵活采取司法保全措施
200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对于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要慎用司法保全措施。200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文件要求,对于资金短缺但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有发展前景的负债企业,要慎用司法保全措施。
从债权实现的角度来说,如何高效地保障诉讼结果的顺利执行,是司法保全的根本任务之所在,体现其正当性和合理性的价值应当是效率,因为高效率的司法保全不仅意味着司法保全目的的实现,更意味着其目的以最优化的方式得以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司法的规定》(法释[2004]15号)进一步对司法保全的措施――冻结、查封或扣押进行了程序化规范,细化了基本原则和操作程序。而实际运行中,我们应当把这些原则内化为执行行为,兼顾各方利益。对于申请人权利保护,就是保障司法保全及时、充分地得到实现。司法保全不可避免地触及到被申请人的生存权等基本权利,不能仅仅为了申请人的某一项具体权利的实现而使被申请人失去继续生活和生产的能力,从而导致新的社会经济秩序的混乱,另一方面也不利于申请人的债权的最终实现。例如:在某集团有限公司诉x某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诉讼司法保全,司法线索是一幅正在拍卖的名画,如果按照一般的思路就从拍卖公司提取并进行封存。但是按照兼顾各方利益的原则,要求拍卖公司可以继续拍卖,这样既使被申请人正常进行该事项,又维护了申请人的权益,维护了双方的利益。又如:在某有限公司诉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了司法保全申请,该院为了使被申请人能够正常经营,不影响其偿债能力,对该企业的生产线采取了登记查封、张贴封条的措施,但被申请人可以继续使用被查封的生产线,即所谓的动态查封。因此对于司法保全措施的采取应当充分考虑到当事人各方利益,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充分发挥在司法实践中的灵活性与创造性。
四、完善司法保全救济机制
1、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包括因合同订立不够规范和完整引发的法律风险以及合同履行中没有完全按照合同全面履行的原则、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履行合同引发的法律风险。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按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是一种完成比较彻底的合同履行方式;诚信履行的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要做到讲究信用、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只能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要以“诚实商人”的形象参加经济活动,要求按照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的一种履行方式。一旦合同当事人不按照全面履行原则、诚信原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其他原则履行合同就会产生法律风险,就会对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2、企业兼并、改制和上市中的法律风险
企业并购会涉及种类繁多数量巨大的法律法规,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巨大,潜在的法律风险较高;在企业的改制过程中,由于企业管理者法律意识淡薄或不负责任,往往会出现用企业的财产对外担保,形成各种隐性债务,导致企业财产大量流失,更有部分企业管理者利用企业改制机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私分企业财产,一旦陷入诉讼,则会面临受到法律惩处的风险;企业上市可能涉及违法买卖国有资产等法律风险;对已上市的公司而言,如果不遵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那么上市公司、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可能面临诉讼,公司可能会出现被摘牌的法律风险。
3、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知识产权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虽然肉眼看不见,但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经济利益,国外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重视,相对于国外来说国内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重视远远不够,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由于保护不得力,导致企业自己的商标被仿冒、自己的专利被别人抢注、创造发明成果被别人窃取,或者自己盗用别人的知识产权成果,不断陷于被别人的泥沼中,这样不仅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还弄得管理人员身心疲惫。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来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
4、企业财务税收、重大诉讼、人力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风险
财务税收方面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企业隐瞒收入、虚报利润、账外资金循环、偷税漏税和上市公司违规披露财务信息;诉讼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败诉、无意义胜诉、劳动权益纠纷、群体性纠纷、公益诉讼和潜在的刑事诉讼风险。而人力资源法律风险涉及面试、试用、录用、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待遇、员工离职等系列问题,诸如此类问题都有相关法律法规约束,企业任何不遵守法律的行为都有可能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都有可能给企业造成不良影响和巨大损失。
二、产生企业法律风险的原因
导致企业产生法律风险的原因众多,但是主要的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1、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足
就我国目前企业管理现状来看,大多企业忽视了法律风险的防控,企业内部从上到下普遍缺乏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大多数企业管理人员缺乏法律常识,轻视法律工作,他们普遍认为法律事务工作不能产生直接经济效益,法律事务工作可有可无,因而在各种经营活动中,完全凭感觉行事,由于企业领导的这种错误认识,所以他们经常怀着侥幸心理,无视国家法律,盗取资源、破坏环境、偷税漏税,甚至进行肆无忌惮的违法乱纪活动。因而经常受到法律惩处,严重影响企业长期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2、法律事务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由于法律高管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节省资金,大多企业既不设立法律事务机构,也不聘用法律顾问,又缺少对员工法律知识的教育培训。即使有小部分企业设置法律事务机构,聘用一些兼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但也只是徒具其表而已,这种仅有形式的法律事务机构由于领导不重视,经费投入严重不足,导致机构不能正常运转,法律人员也不能完全参与到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之中,对重大决策中隐藏的潜在法律风险没办法分析论证,因而也没办法对此提供正确的应对化解之策,没有充分发挥出法律事务机构和法律顾问的应有作用。
3、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不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制度根源。大多数企业没有健全的制度,在公司设立、变更、合并、上市中没有一系列合理的制度进行制约规范。众所周知合同是企业经营中最基本的法律文本,因合同引发的纠纷是企业最为常见的纠纷,合同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最主要内容。出现合同法律风险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大多数企业没有一个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也没有一个专管合同运作的管理机构,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条款不完善而产生大量纠纷。由于企业没有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对于一些经济纠纷以及涉及到法律条例的事件,并没有按照法律规则、制度进行很好的处理,企业经营活动没有法律监督和参与,导致企业损失巨大。
三、企业法律风险控制体系的构建
诱发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很多,防控企业的法律风险是每个企业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要从以下几方面抓起:
1、提高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要改变旧有的“法律事务不能直接产生经济利益”的思维习惯,要提高法律防控意识。企业法律风险不仅需要有效的法律风险控制环节来防范,而且还需要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来保障,只有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具有较高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才能加大对构建法律防控体系的投资,才能加大对企业员工法律培训的力度,才能使所有企业员工信法、守法、执法,才能使企业依法经营。
2、建立法务部门,为企业依法经营保驾护航
法务部门是企业进行法律风险控制的主要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承担企业日常的法律事务,法务部门的设立对企业法律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具有重要意义。要在企业中设立专门的法律机构和专门的法律岗位,实行专职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列席企业重大会议,参与企业重大事项的研究、决策,对企业的重大活动中涉及法律事务的内容进行可行性论证,出具可行性的法律意见书,企业在进行各项决策时参考法律顾问所提出的意见,并将有用的意见进行归纳整理,为企业日后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依据,确保企业重大决策的合法性。
3、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创建有利条件
始终坚持“制度化管理与规范化运作”相结合原则,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经济法、劳动法及企业经营相关法律规定制定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不断查找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完善相关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企业还应当加强对规章制度的有效管理,细化经济活动中的法律事务,不断完善企业行为的法律监督制度,强化企业管理制度建设。
4、及时、有效、全面处理法律纠纷
企业法律纠纷,必须经法务人员及时制定详细的方案和步骤,准备相应的法律文件,及时解决处理。法律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或方法有误,将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企业法务人员要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诉讼、仲裁等有效途径,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避免企业因法律纠纷造成重大损失。
5、从其他方面进行法律风险控制
只是从增强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构建法律事务部门、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全面处理法律纠纷对企业法律风险的有效控制还远远不够,必须从多个角度出发,从多个方面进行防范。要逐步完善包括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制度建设、企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合同管理制度建设、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建设、商业秘密管理制度建设、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可行性制度建设等在内的各项适应企业实际的法律管理制度建设。
四、结语
【关键词】经济案件;法务会计;会计;审计;法律
一、导论
(一)研究背景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迅速发展,经济组织的不断扩大,现代金融工具不断创新,经济现象变得越来越扑朔迷离。经济犯罪的形式越来越多,手段更为高明,经济纠纷也趋于多样化和复杂化。例如:中国巨贪赖昌星,贪污后逃往国外,前不久才抓捕归案;前两年的三鹿奶粉案件;今年的双汇瘦肉精案件及金座公司非法集资诈骗案件等。目前经济案件已经十分严重和普通,特别是政府官员的经济犯罪案件从某种意义上讲已成为关系到我党生死存亡的问题了。
当前法院受理的经济案件日益增多,更加复杂,与此相适应的经济审查所涉及的领域更为广泛,法院为了妥善解决经济纠纷,严厉打击的经济犯罪,客观度量经济损失,必须客观公正地对经济案件作出裁决,在实践工作中,最令法官、律师和诉讼当事人头痛的事就是对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客观度量及其责任的划分,诉讼当事人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仅提供有利于自已证据,往往有失公平。律师由于缺乏专门的会计知识,难于深入开展经营和财务调查,在缺乏有效的财务证据的情况下,很难维护受托人的权益;法官在缺乏有力财务证据的情况下,很难作出客观公正的裁决。
(二)研究目的
本文研究目的:
1.由于目前在审理经济犯罪案件时,需要大量的懂得会计、审计和法律方面的综合性人才。中国目前这样的人才太少,加强法务会计建设就是培养既懂会计、审计,又懂法律的人才,这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时展的需要。加强法务会计建设将有利于法官公平、公正的断案,有利于挽回国家、集体及公民个人的损失,打击各种经济犯罪活动。
2.中国目前既懂会计、审计,又懂法律的人才非常欠缺,主要原因是国家以前不是很重视法务会计建设,就是现在也很少有高校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写这篇论文也是希望政府重视法务会计的建设。
二、法务会计概述
(一)法务会计定义
到目前为止,国内外都有一些专家学者对法务会计进行过定义,国外的有:美国著名的会计学家G.杰克贝尔各尼和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加拿大的会计学家斯考特等;国内的有:戴明德教授、盖地教授、厦门大学的李若山教授及江西财经大学张蕊教授等。总的来说,目前对法务会计的研究正处在一个百花齐放的阶段,所以每位专家学者下的定义都不同,但综合他们观点可以把法务会计定义为:是指在处理经济案件中法务会计的主体综合地运用会计、审计和法学理论知识来收集并鉴定与经济案件相关的会计资料,作为法庭断案的证据,并提供专家意见的一种中介服务活动。
(二)法务会计特征及基本原则
法务会计的特征主要有以下几点:
1.法务会计所处理的是经济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2.法务会计涉及的学科较多。
3.法务会计主要是协助法官断案,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通过对法务会计的以上特征进行分析,不难得出其主要具有以下基本原则:
1.合法合规性
2.客观公正性
3.专业针对性
三、法务会计建设在经济案件中必要性
(一)会计、审计知识在经济案件中的作用与不足
常见的审计有政府审计、注册会计师审计和内部审计,不同有审计在经济案件的作用是不同的。政府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代表政府依法进行审计,主要监督检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财政收支及公共资金的收支和运用情况;注册会计师审计是政府审计的必要的补充,其主要目的是针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和合法性进行审计;内部审计的主要目的是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活动③。
目前在我国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大部分都是具有相当的会计和审计知识(例如注册会计师),却很少有人具有相当的法律知识。如果在法庭上法官正在审一个企业破产渎职罪的案件,那么必须要检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固定资产明细帐和总账、长期投资明细账和总账、投资收益的明细账和总账等,并能从中找到对本案件有用的会计证据。这必须要有具有会计和审计知识的人去完成这件工作,但是光有会计和审计知识的人要想完成好这件工作可能有很大的困难,因为其不懂法律知识,其找到的一些会计资料可能对处理该案件作用不大或者没有作用,因为所收集的会计证据可能缺乏针对性。
(二)法律知识在经济案件中的作用与不足
在法庭上审理经济案件的人必须要有相当的法律方面知识,无论是法官还是从事法律服务的律师。因为任何案件都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所以法官及律师自身的素质高低,决定着案件最终处理结果。
但是光具有法律知识,还不能满足审理经济案件的需要,因为与经济有关的凭据都是以会计资料的形式存在的,如果不懂会计知识,就无法收集到经济案件需要会计证据资料,这样的话经济案件处理结果就很难公平、公正。
(三)经济案件中法务会计建设的必要性
从(一)和(二)的分析中我们不难看出,在我国市场经济模式下急需既懂法律知识又懂会计、审计知识方面的人才,如果社会上多一些这样的人才,将会使国家、集体和个人少遭受一些损失,使法官能够公平、公正的断案。而这方面人才就是法务会计的主体,所以我国有必要加强法务会计建设。
四、未来如何进行法务会计建设
(一)法务会计建设的主要途径
1.国家批准高校设法务会计专业
目前我国很少有高校开设法务会计这个专业,只有极少高校开设了司法会计专业,所以国家应该批准高校开设法务会计这个专业。
2.事务所从业人员加强财务或法律知识学习
在事务所里面工作的取得从业资格的一些人员中,有的可能是注册会计师,有的可能是律师。对于缺乏法律知识的人员,就应该让他们加强法律方面知识的学习;对于缺乏财务知识的人员就应该让他们加强财务方面知识的学习。
(二)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定
对于从事法务会计的工作人员,国家应该要有这样的资格认定,取得法务会计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全国统一资格认定的考试,考试知识涵盖会计、审计和法律三个方面;要想拿到证书,必须还要有工作经验的限制。
(三)加强法务会计人员的后续教育
目前会计、审计和法律方面的知识正处在不断地发展完善之中,所以法务会计人员应该不断地学习,并且社会要有专门的机构对法务会计人员的后续学习进行管理,只有这样才能适应该社会发展的需要。
五、结论
本文从我国经济案件不断增多的背景入手,揭示我国急需大量的法务会计人才。而我国目前这样的综合性人才很少,有的人对会计、审计知识掌握得比较精通(如注册会计师),但却不懂法律知识;有的对法律知识掌握得比较好(如律师),却不懂会计、审计知识,这样的人才已经不太适合协助法官断案了。因此,加强法务会计建设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同时也希望国家重视法务会计建设,另外,对如何进行法务会计建设也进行了简单的论述。
参考文献
[1]陈矜.法务会计研究(第一版)[M].合肥: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06(12).
[2]孟祥东.法务会计理论与实务(第一版)[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7(9).
[3]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审计(第一版)[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2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