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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工作
我国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3年以来,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通过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来实现对房地产行业利润进行调控和分配。从税制和税率设置方面看,对房地产企业的相关经济效益的获取与实际的利润增长具有重要的影响,具体在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中,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以及融资利息直接影响土地增值税款的多少。因此,合理预测土地增值税税负,合理规划投资,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的成本利润控制和投资决策,作为房地产企业税务相关工作的重点,只有通过对其进行合理规划与布局,才能有效在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规划中有效降低支出率,进而对企业风险进行合理的控制,从整体上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适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
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之下,进行房地产企业相关的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工作不仅能够对政府与企业间合理的税务关系进行良好的确定,同时还能够使得房地产企业在当前市场竞争极为激烈的条件下,有效的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的建设[1]。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对于房地产行业进行了大力的调控,这就使得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负担和风险在逐年增长,企业利润和经营效益出现了显著下降。在这种宏观背景下,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重要税种之一,土地增值税筹划与房地产企业经营规模和投资决策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
(二)有利于提高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与创新
当前国家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相关宏观调控的手段不断加强,这就对房地产企业内部所进行的财务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从税务和资金管理方面降低风险,增加效益。如何有效提升房地产企业资金利用率方法之一就是通过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能够使得房地产企业特别是高杠杆企业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资金风险预警。税务筹划不仅是预测,更要在执行中及时反馈和修正,进而能够有效提升税务筹划工作的工作效率,有针对性的将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方面的具体工作规划应用到实际经营与管理工作中,从而能够帮助企业最大化的获取经济效益。
二、当前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房地产企业对自身的税务筹划工作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的相关工作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同时房地产企业在进行自身企业的税务筹划时往往沿用原有的税务筹划模式,这就使得虽然设计了税务筹划工作,但是实际的效果不强,甚至是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理念,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第二,一些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工作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有一定的实际工作与预期工作计划出现偏差的问题,部分工作者没有按照实际的制定的工作流程以及规划进行工作,或是只注重整体性的工作,而对于个体工作出现缺失,因此导致了税务筹划中缺乏科学性的分析,使得企业进行的税务筹划工作根本不能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参考性意见。第三,没有考虑地方政府的政策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在实际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地方性政府的相关规划以及制度的制定也会对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产生一定的影响。以广西桂林市为例,为了提高城市中心土地使用率,了低效用地相关优惠政策。在低效用地政策中,房地产企业需规划住宅总面积10%以上的保障房建设,并将此部分的房产以成本价销售给当地政府,该政策对土地增值税影响较大,房地产企业若在投资决策期没有充分了解和考虑地方政策的影响,会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策略
(一)利用临界点与分散收入的手段开展筹划工作
原有税收的重点主要就是将业务的核心放置在土地增值税的相关制定上,而对于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工作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进行相关的工作最大限度上使得增值率降低,继而使得在实际税收过程中能够为企业减少或是免除掉对应的土地增值税务税款的缴纳,通过此种方式就能够极大程度上降低开发成本的投入,继而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比例获取[2]。其主要就是通过临界点的界定,来对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种形式进行界定和管理。
(二)利用增加可抵扣项目开展税收筹划
在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过程中,还可以适当进行利息的收入与支出来从资金周转的角度进行项目金额的划算与抵消,通过这种方式的应用,使得土地增值税的税费要较于之前相比有明显的降低,进而使得房地产企业整体降低税务负担和财务风险,提升经营现金流量。而在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中,相关政策的指明使得其从很大程度与意义上获取了房地产相关开发工作的发展方向,同时也促进了相关工作的概念与模式的革新。
(三)利用建房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在税法的相关规定中,由于部分的建房行为在实际归属界定中不能够被划入土地增值税的税收范围之内,因此此类房地产的建设能够有效的减少或是避免出现土地增值税的税款缴纳。企业通过运用代替方式取得客户的土地使用权在相应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的建设,在此过程中企业之间代表客户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但并不具备有土地的所有权,因此此项活动进行的房地产建设中土地增值税的支出极少,甚至在项目较深规模较小的情况下不支出额外的土地增值税。
(四)利用统筹的手段开展税收筹划
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与增值率是具有较大差异的。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是相同的房地产企业经营状况、经营档次以及规格模式上都存在有较大的差异,因此所导致的客户质量以及所制定的价格不尽相同,这就使得地区间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会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差异性较大。因此在进行相应的房地产市场土地增值税的降低方面,部分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统筹兼顾的方式,将不同价位的房地产收入进行数据的整合后,进行集体上报,这就能够在当前形势下有效进行土地增值税的降低[4]。
(五)税务实际操作的风险内容
在实际进行税务呈递与审查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税务局的不认可问题导致最终的账目以及土地增值税的相关内容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在进行企业的实际费用的审核中对于各科目支出不以一一确认。因此,税务局会根据相关标准,用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二项的10%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开发费用扣除依据,企业在进行相关税务筹划时,为了防止此种现象的发生,企业应考虑及时采用外部财会的专业性机构对房地产企业的相关账目进行预测和统计,进而能够保障数据的合理以及合法性。
对于我国大多数的房地产企业来说,整体的税负占了其总营业额很大的一部分,其中的土地增值税大约占了营业收入的3%左右。巨大的税负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了很大的财政压力,但与此同时我国的土地增值税税法也给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提供了足够的筹划空间;本文主要探讨分析目前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筹划中的问题,进而提出相应的改进完善措施,以便于房地产企业能够降低企业的财政负担,促进企业的长远稳定发展。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我国现有的土地增值税在房地产企业的所有税收中占了很大的一部分,大约在3%左右,就这样来看相对大一些的企业一年在土地增值税上的支出就高达几千万乃至上亿元。如果房地产企业可以做好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工作,那么企业就可以节省掉部分的税收支出,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在现有的经济市场中,我国的房地产面对着外部环境的竞争压力以及内部环境的发展压力,再加上受到了国家的严格管理,所以房地产企业相比于之前在融资和销售上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同时我国在税收方面有很多的优惠政策,房地产企业应该熟悉的掌握了解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的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一、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现有筹划问题
(一)对于宏观政策的重视不够
在近几年里,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房地产调控制度,主要有:“国八条”、“国十一条”等等,同时也从财政、税收等多个方面加强了对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控制。面对这么多的宏观调控政策,只有少部分的房地产企业注意并重视了起来,大多数的房地产企业都没有对宏观的政策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对于房地产高层的管理人员来说,因为他们难以转变固有的管理思维,没有清楚的掌握了解国家的政策,导致他们在重大决策的时候往往会忽视到已有的国家政策,没有及时的抓住利用优惠政策或者做出了一些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从而造成了房地产企业的损失。并且,因为没有足够的引起重视,导致房地产企业不能够针对新的政策作出及时的调整,这严重的影响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压力,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二)没有明确的税收筹划目标
在现有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工作过程中,只有极少部分的企业将税收筹划落实到了实际的工作当中;然而大多数的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都仅仅是停留在表面上,而没有真正的落实。相对于其他的一些工作来说,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有一定的难度,它不仅需要各种人员有足够的税收筹划能力,还需要它能够精确的掌握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制度并且还能够很好的判断国家的经济走向。在实际的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工作当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税收筹划目标,在开展工作时缺少详细的筹划思路,税收筹划的内容、对象等都不明确;至于那少部分的企业,虽然落实了税收筹划,但是涉及的筹划内容很片面,只注意到了增值税点上的筹划,没有一个长远的税收规划,缺乏明确的税收目标。
(三)税收筹划方法掌握不够,缺乏税务风险意识
我国房地产企业目前还处于发展的阶段,所以企业在会计方面的培养上还存在许多的欠缺,特别是在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面的会计人才更是稀少。相对其他的税收筹划来说,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难度更高。所以对于筹划人员的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的税收人员的能力远不能够完全的满足筹划工作的需求,特别是在筹划方法的掌握上,大多数的工作人员连详细的了解都没做到更别谈是熟练的掌握应用。筹划人员对于税收筹划工作的认识不够,所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很少有人能够将税收筹划真正的应用到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当中去。另外,部分的房地产企业因为税收筹划经验的缺乏,导致筹划人员不能够准确的找到税收筹划的切入点,不能够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需求做出适当的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中还缺乏税务风险意识,这常常导致企业的税务风险增加,增大了企业的税负压力,阻碍企业的发展。
二、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改进完善措施
(一)重视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在我国现有的经济市场中,房地产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不仅国家的管控变得越来越严格,在其发展的过程当中还出现了许多麻烦的问题,这都是阻碍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想要在这不断变化的经济市场中生存并发展下去,就需要积极的关注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对于企业的管理者来说,要及时的掌握了解已有的宏观政策,将政策充分的体现到自己企业的决策当中,结合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另外,企业还应该对未出台的宏观政策要有一定的预测性,通过提前可靠的预测,提早的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国家正式出台后能够更早的抓住机遇,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效益。同时,房地产企业要积极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要充分的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将税收筹划落实到实际的工作当中去,而不是停留在表面上。
(二)明确税收筹划目标
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来说,企业应该在项目处理设计的初阶段就明确好税收筹划的目标;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工作应该要有事前规划的特点,在实际的税收工作当中,有部分的房地产企业往往是在项目正式开工之后才开始进行筹划目标的确定的。在这时企业已经错过了最佳的税收筹划时间,筹划空间较之前缩小了许多,有的筹划空间甚至不能够达到筹划的目标。所以,在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当中,要有着明确的税收筹划目标,最好是在项目设计之前,并且完成项目的整个过程都应该涉及到税收筹划,这样才能够更加全面的更加系统的完成筹划工作;这样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空间的增大,是企业顺利完成税收筹划目标的重要保障。
(三)加强筹划人员的素质建设,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就目前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来看,现有的大部分筹划工作人员已经不能够满足现有税收筹划工作的需求。一方面是因为房地产企业在税收筹划上的经验还不是很完善,所以在人员的招聘以及政策的使用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另一方面是因为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的难度较大,需要筹划人员熟练的掌握相关的政策以及筹划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要对国家新的政策有一定的预见能力。所以,为了满足现有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需求,企业应该加强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建设。主要表现为:在进行新成员招聘时尽可能的选择已经能够满足条件的人员,其次对已有的筹划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让其的能力可以满足工作的需求。企业管理者应该调整思想观念,树立符合新时代的管理观念,落实税收筹划工作。房地产企业要想长远稳定的发展下去,税务风险的防范是在所难免的。面对现有的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市场,因为市场经济的不稳定性以及新税务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税务风险得到很大的提高,这对于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是很不利的。所以,在企业之后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要提高风险的防范意识,加强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并且根据企业的发展需求,设立专门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风险因素的管控;明确税务管理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建立完善奖惩机制。还可以成立专门的风险防范小组,可以利用企业已有的风险经历建立风险资料库,风险探讨企业的风险经历,预测企业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并且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便于在风险出现时能够及时的解决,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三、结语
综上所述,就目前我国的经济市场来看,房地产企业因为其特殊的性质,导致其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时要做好事前的准备工作;一方面是为了更好的完成后续的工作,另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更多的获得税收筹划的空间,以便于企业更加顺利的完成税收筹划的目标。就目前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工作来看,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的阻碍了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所以企业应该对其引起重视,并且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找到其各自的问题,针对性的处理解决问题,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促进企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郭黎明.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模型探析[J].财会学习,2016(24):182.
[2]刘学智.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研究[J].经营管理者,2016(27):30.
关键词 税务筹划 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 具体方法
近几年间,由于房价的迅速攀升,房地产企业已经成了众矢之的,大家要求降低房价的呼声很高。国务院、税务总局等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房地产调控措施,其中包括缩紧流动性、限购、提高借贷成本、征收房产税、增加保障房等多种手段。国家上述一系列政策的出台,致使我国的房价受到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为此,房地产企业要想获得更大的利润,就必须要设法降低成本。而税费作为房地产企业非常重要的成本支出,大概占到总成本的30%左右,始终是房地产企业关注的重点项目。
土地增值税作为房地产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对企业的利润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随着近年来土地增值税征收的逐步严格规范,房地产企业的成本将进一步增加,生存空间进一步受到挑战。为此,结合房地产企业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可操作性的税务筹划方法,针对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进行一定的筹划,就具有更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具体筹划方法
1、利用合作建房方式筹划
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所以,对于有资金无土地的房地产企业,可以与有土地却无能力开发的单位或个人采取合作建房的形式,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这样,对方分得的房产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只需要就自己分得部分在销售时纳税。同理,如果房地产企业自己有土地,但资金紧张,可以与愿意购买房产的其他单位也采取合作建房的形式,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也可达到上述效果。企业可充分利用优惠政策,实现双赢。
2、合理控制扣除项目金额
这一项主要是针对大型房地产企业而言,因为大型房产集团一般除了建造普通标准住宅以外,还将建设很多其他类型的房地产,是否分开核算都将取决于住宅的销售额和扣除项目的金额。
例如:某房地产公司出售商品房取得销售收入5000万元,包括两项,普通标准住宅销售额为3000万元,豪华住宅的销售额为2000万元。总扣除项目金额为3200万元,其中普通标准住宅的扣除项目金额为2200万元,豪华住宅的扣除项目金额为1000万元。
① 如果不分别核算,计算过程如下:
销售税金及附加=5000×5%×(1+7%+3%)=275万元
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3200+275=3475万元,
增值额=5000-3475=1525万元,
增值率=1525/3475×100%=43.88%,
应缴土地增值税=1525×30%=457.5万元;
② 如果分别核算:
普通住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3000×5%×(1+7%+3%)=165万元,
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2200+165=2365(万元),
增值额=3000-2365=635万元,
增值率=635/2365×100%=27%,
应缴土地增值税=635×30%=190.5万元;
豪华住宅的销售税金及附加=2000×5%×(1+7%+3%)=110万元,
全部可扣除项目金额=1000+110=1110(万元),
增值额=2000-1110=890万元,
增值率=890/1110×100%=80%>50%,
应缴土地增值税=890×40%-1110×5%=300.5万元,
两项累计共缴土地增值税=190.5+300.5=491万元。
通过比较可见,分开核算比不分开核算多支出33.5万元税款,这主要是因为普通住宅的增值率为27%,超过了20%,无法享受免税优惠。所以下一步筹划的关键是将普通住宅的增值率控制在20%以内,可以采用通过完善配套设施等增加可扣除项目的金额的方法有效避税,这样不仅可以节省税款,还可以改善房屋质量,增强竞争力。
3、分开核算销售毛坯房和装修房的收入
很多房地产企业在出售房屋之前已经对其进行了简单的装修和维护,并安装了一些必备的设施,此类房屋称之为装修房。房地产企业销售这两类房屋的增值率会有差异,也给税务筹划带来了空间。当增值率在临界点时,采取两种方法会导致项目的土地增值税税率不同,交纳的土地增值税自然就不同。因此,不论从企业自身经济效益角度,还是从社会责任角度出发,提供装修房都是未来考虑的一个好的发展方向,是房地产企业做大做强的必经之路。
4、房地产投资、联营免税规定的利用
税法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才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房地产企业就可以利用销售的有利条件,对准备购买房产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房产作为投资成为新项目的合伙人,这样又可以节约购房投资人的购房预算支出,增加新项目的流动资金,使新项目更快地开业经营。如果其合伙人资金充裕或房地产企业急需货币资金,也可以在短期内将投资的房产股权转让给其他合伙人以获得流动资产,实现销售的目的。这样既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又可以免征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大大减轻税负。
二、结 论
总之,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的理论空间和市场空间都很大,每个房地产企业纳税人都应该加强对自身税务筹划的关注,以实现企业的长远发展。
税务筹划对于征纳双方来说永远是一个争论不休的话题,笔者对于这个话题的主体之间提出了一些合理化解的方式和说法,期待对于企业能够达到筹划的目的,也希望税务部门能够结合纳税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政策调整,假以时日,笔者将继续进行相关课题的研究,对于双方的关系处理提出更加合理化的建议。
参考文献:
[1]张中秀.避税与反避税全书.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
税收筹划方案存在知识和信息局限,往往严重脱离企业实际情况,缺乏全局观念、战略观念,没有站在战略高度设计。政策风险,例如土地增值税政策发生变动,产生筹划风险。执法风险,由于税务部门不予认同,产生的不合法行为。成本风险,筹划成本超过了筹划收益。土地增值税筹划成功,但综合税负反而上升等风险。
2.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风险形成的主要原因。
税收筹划是主观的。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往往取决于设计人员的主观判断。征纳双方对税收筹划的认可存在分歧,税务机关是否认可,直接影响到方案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税收筹划会受房地产企业的内外部条件限制,外部条件主要是适用的税收政策,内部条件主要是内部从事的房地产开发活动。税务机关执法力度的加强。税收筹划需要支付筹划成本,所以房地产企业要遵循成本效益法则,控制筹划成本。
3.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风险控制。
(1)完善税收筹划信息管理机制。要广泛收集相关税务信息,主要是针对税收法律法规方面的信息,全面的了解我国税收法律法规,全面了解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对整体的企业现状全面研究,对税收问题进行整体考虑,必须联系各个税种之间的制约关系,例如要了解行政听证、复议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同样要全面的收集税收筹划信息主体的相关内容,企业是税收筹划的主体,受到内部各因素的制约,因此税收筹划的方案应该根据企业自身的经营情况、内部管理情况、人力资源情况等进行税收筹划。全面综合的考虑才能有效的避免风险的发生。要提高税收筹划信息质量,信息必须是准确、及时、完整的,相关人员在取得信息时,要熟练的掌握国家的政策,准确理解法规意图,及时反映国家的税收法规的变化,信息必须是完整的、全面的,才能提高税收筹划信息的质量。
(2)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针对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涉及到多个领域,如法律、财会、税务、建筑等各个领域的专业的知识,所以合格的税收筹划人员必须具备熟练的财务会计知识、法律、税务、建筑知识,良好的沟通与统筹能力,良好的职业道德,注重培训和后续教育,不断的提高筹划人员的知识和技能。
(3)建立税收筹划方案修正制度,政府部门也在不断的对土地增值税税收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房地产企业作为税收筹划的主体,经营的情况也在不断的变化,根据变化中的税收筹划策略,为企业带来了各种风险,企业必须根据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计划,将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
(4)积极寻求税务机关支持,政府税务机关是服务于企业的部门,具有对企业的相关政策咨询有解答的义务,企业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如果把握不准,应积极寻求支持和帮助,向税务人员进行咨询,给予专业的指导,由于各个地方的征管方式和征管地点的不同,要求税务筹划人员应当多与税务机关沟通,及时获得沟通,达成双赢的共识,将税收筹划风险降低到最低。
(5)事后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税务筹划的方案虽然全面,会采取各式各样的措施进行筹划,但是风险不可避免,仍然会受到突如其来因素而干扰,税收筹划方案可能受到各种原因而导致失败,企业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将风险控制,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
(6)土地增值税的核心是增值率,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是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点,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紧紧围绕这两个因素进行开展,减少税费开支,在保证有合理利润的前提下,提供条件合理的减少税费,是税收筹划的目的。
4.总结
一、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现有筹划问题
(一)对于宏观政策的重视不够
在近几年里,国家出台了大量的房地产调控制度,主要有:“国八条”、“国十一条”等等,同时也从财政、税收等多个方面加强了对房地产企业的管理控制。面对这么多的宏观调控政策,只有少部分的房地产企业注意并重视了起来,大多数的房地产企业都没有对宏观的政策引起足够的重视。特别是对于房地产高层的管理人员来说,因为他们难以转变固有的管理思维,没有清楚的掌握了解国家的政策,导致他们在重大决策的时候往往会忽视到已有的国家政策,没有及时的抓住利用优惠政策或者做出了一些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从而造成了房地产企业的损失。并且,因为没有足够的引起重视,导致房地产企业不能够针对新的政策作出及时的调整,这严重的影响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增加了企业的税负压力,加大了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风险。
(二)没有明确的税收筹划目标
在现有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工作过程中,只有极少部分的企业将税收筹划落实到了实际的工作当中;然而大多数的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工作都仅仅是停留在表面上,而没有真正的落实。相对于其他的一些工作来说,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有一定的难度,它不仅需要各种人员有足够的税收筹划能力,还需要它能够精确的掌握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制度并且还能够很好的判断国家的经济走向。在实际的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工作当中,往往没有一个明确的税收筹划目标,在开展工作时缺少详细的筹划思路,税收筹划的内容、对象等都不明确;至于那少部分的企业,虽然落实了税收筹划,但是涉及的筹划内容很片面,只注意到了增值税点上的筹划,没有一个长远的税收规划,缺乏明确的税收目标。
(三)税收筹划方法掌握不够,缺乏税务风险意识
我国房地产企业目前还处于发展的阶段,所以企业在会计方面的培养上还存在许多的欠缺,特别是在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方面的会计人才更是稀少。相对其他的税收筹划来说,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难度更高。所以对于筹划人员的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但是目前的税收人员的能力远不能够完全的满足筹划工作的需求,特别是在筹划方法的掌握上,大多数的工作人员连详细的了解都没做到更别谈是熟练的掌握应用。筹划人员对于税收筹划工作的认识不够,所以在实际的工作当中很少有人能够将税收筹划真正的应用到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当中去。另外,部分的房地产企业因为税收筹划经验的缺乏,导致筹划人员不能够准确的找到税收筹划的切入点,不能够根据企业的实际发展需求做出适当的税收筹划。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中还缺乏税务风险意识,这常常导致企业的税务风险增加,增大了企业的税负压力,阻碍企业的发展。
二、我国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改进完善措施
(一)重视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
在我国现有的经济市场中,房地产企业面临的竞争压力越来越大,不仅国家的管控变得越来越严格,在其发展的过程当中还出现了许多麻烦的问题,这都是阻碍企业发展的主要因素。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企业想要在这不断变化的经济市场中生存并发展下去,就需要积极的关注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特别是对于企业的管理者来说,要及时的掌握了解已有的宏观政策,将政策充分的体现到自己企业的决策当中,结合企业的实际发展状况进行科学合理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另外,企业还应该对未出台的宏观政策要有一定的预测性,通过提前可靠的预测,提早的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国家正式出台后能够更早的抓住机遇,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效益。同时,房地产企业要积极的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要充分的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将税收筹划落实到实际的工作当中去,而不是停留在表面上。
(二)明确税收筹划目标
对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来说,企业应该在项目处理设计的初阶段就明确好税收筹划的目标;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工作应该要有事前规划的特点,在实际的税收工作当中,有部分的房地产企业往往是在项目正式开工之后才开始进行筹划目标的确定的。在这时企业已经错过了最佳的税收筹划时间,筹划空间较之前缩小了许多,有的筹划空间甚至不能够达到筹划的目标。所以,在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当中,要有着明确的税收筹划目标,最好是在项目设计之前,并且完成项目的整个过程都应该涉及到税收筹划,这样才能够更加全面的更加系统的完成筹划工作;这样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空间的增大,是企业
顺利完成税收筹划目标的重要保障。
(三)加强筹划人员的素质建设,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就目前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来看,现有的大部分筹划工作人员已经不能够满足现有税收筹划工作的需求。一方面是因为房地产企业在税收筹划上的经验还不是很完善,所以在人员的招聘以及政策的使用上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另一方面是因为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工作的难度较大,需要筹划人员熟练的掌握相关的政策以及筹划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同时还要对国家新的政策有一定的预见能力。所以,为了满足现有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需求,企业应该加强税收筹划人员的素质建设。主要表现为:在进行新成员招聘时尽可能的选择已经能够满足条件的人员,其次对已有的筹划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让其的能力可以满足工作的需求。企业管理者应该调整思想观念,树立符合新时代的管理观念,落实税收筹划工作。
房地产企业要想长远稳定的发展下去,税务风险的防范是在所难免的。面对现有的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市场,因为市场经济的不稳定性以及新税务政策的不确定性,导致税务风险得到很大的提高,这对于企业的税务管理工作是很不利的。所以,在企业之后进行税收筹划工作时要提高风险的防范意识,加强风险防范机制的建设,并且根据企业的发展需求,设立专门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风险因素的管控;明?_税务管理工作相关人员的职责,建立完善奖惩机制。还可以成立专门的风险防范小组,可以利用企业已有的风险经历建立风险资料库,风险探讨企业的风险经历,预测企业可能会出现的风险并且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以便于在风险出现时能够及时的解决,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必须紧紧地围绕着现有惟一的一份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即1995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的财税[1995]48号文《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财税48号文”)进行,任何偏离该通知的所谓“税收筹划”都属于故意逃税行为。
以一家民营房地产开发企业A公司为例,2000年A公司分别以5000万元、3000万元和2000万元购得O、P和Q三块连在一起的土地,计划作为一个大型综合性商务建筑开发,其中O地块计划作为主体商场、P地块作为写字楼,Q地块作为酒店进行开发,至2005年9月,O地块主体商场已完成交付出租使用,P地块写字楼主体框架工程基本完成,工程成本为8000万元(工程队代垫,仍未支付工程款),而Q地块则一直处于生地状态。
由于碰到资金周转困难,A公司决定出售P地块及其上盖主体框架工程,集中资金开发Q地块,由于所在地段属于城市黄金地段,P地块价格几年来迅速飙升,土地评估价高达1.5亿元(不含上盖主体框架工程成本)。而B公司作为一家国营房地产集团,非常看好P地块的发展潜力,决定以评估价1.5亿元和8000万元从A公司购入P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盖主体框架工程。进行再开发作为集团总部办公楼及对外出租使用,并愿意配合A公司进行相关的税务筹划。
按照正常的计算方法,在此交易过程中,由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而未超过100%,土地增值税税额按照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进行计算,A公司必须缴纳土地增值税2910万元{[23000-(3000+8000)*1.2-23000*5%]*40%-(3000+8000)*5%},面对如此高额的税收负担,A公司财务人员绞尽脑汁想出了一个自认为可行的税收筹划方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一份转让土地使用权及其上盖在建工程的协议,协议总价款为1.5亿元(土地评估价),同时上盖框架工程款由于A公司仍未支付给工程队,该未付款项由B公司承担向工程队支付,A公司的财务人员认为,通过这种税务安排,该工程款可视为公司开发成本在申报土地增值税时作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而转让土地及上盖在建工程收入则只为1.5亿元,增值额不应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公司只需申报土地增值税315万元[15000-(3000+8000)*1.2-15000*5%]*30%。
这个方案初看之下觉得有点道理,但只要细究一下就会发现,财务人员是错误地理解了土地增值税条例中有关收入、成本的概念,如果协议转让价为1.5亿元,则工程成本8000万元不应作为A公司的开发成本,而是B公司的开发成本,A公司不能作为增值额的抵扣项目进行抵扣,公司通过这种方案的安排是不属于合理的税收筹划而是在刻意逃税,一旦被税务机关稽查,A公司将不可避免地面临巨额税收补缴和罚款。
面对着上述啼笑皆非的税务安排方案,房地产开发企业该如何合理地运用土地增值税的相关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呢?笔者认为:在正确地解读财税48号文的基础上,以下三种策略可以达到为企业减轻税负的效果:
1、 合理分摊成本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成本费用开支有多项内容,不仅包括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而且还包括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房地产开发成本作为销售收入的扣除项目,必定影响房地产企业增值额的大小,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均同时进行几处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可根据各处房地产开发的征收时间的先后进行延后征收、根据开发后用于出租的房地产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的规定,合理分配各个房地产开发项目之间的开发成本,从总体上达到减少和延后税负的目的。
2、 灵活运用合作建房方式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财税48号文规定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有土地,但资金紧张,可以与有意愿购买该房产的其他企业采取合作建房的形式,联合进行房地产开发,将本为房地产转让的行为改为合作建房的方式,从而达到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3、 充分运用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公司合并和分立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财税48号文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于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或者公司在分立过程中,将房地产转让到分立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兼并企业、分立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则应征收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先将拟出售的土地或房产分立为一个独立公司,再将该公司股权出售于有意向受让者;或将拟出售的土地或房产与有意向的受让公司合资成立一家新公司,再将新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有意向受让公司的方式实现销售,从而达到减税的目的。
回头看前面所述案例,A公司如何运作该项目才能达到土地增值税税负最小化,同时双方合作又成功呢?根据上述所列策略我们逐一进行分析如下:
【策略1】
由于O地块作为主体商场已开发完成并用于出租使用,因此其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而整个项目又是在同一地点由同一工程队开发的群体开发项目,因此 A公司可合理地将开发成本项目中的某些公共费用如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和设计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进行合理的调控,按照能使P地块分摊到最大开发成本的分摊方法进行分配,从而加大P地块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扣除项目,达到节税目的。
【策略2】
由于B公司购买P地块是作为集团总部办公楼及对外出租使用,A公司以P地块以及上盖主体框架工程,B公司以投入资金2.3亿元再加上后续完成整个项目的资金的方式双方合作建房,同时B公司同意A公司将2.3亿元付清P地块未付工程款8000万元后剩余1.5亿元作为Q地块开发资金使用,P地块开发完成后B公司获得绝大部分的房产,而A公司仅象征性地获得小部分房产以构建合作建房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模式,通过这种安排符合财税48号文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但是,运用这种方法进行筹划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注意,土地是没有过户的,B公司在合作建房过程中是无法保证其合法权益,但到了开发完成后,双方均办理了相关的房产权属,反过来,A公司可能面临着被B公司要求追回其用于开发Q地块的1.5亿元资金的风险。因此,这种税收筹划方式仅仅可用于双方互相信任的基础上。
【策略3】
A公司采用分立方式将P地块和上盖框架工程单独设立M公司,M公司总资产为2.3亿元、负债为8000万元,净资产为1.5亿元,分立后B公司再以1.5亿元收购M公司的所有股权。根据财税48号文的规定,在交易过程中A公司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而且进一步对这个方案的整体税负进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①根据财税[2002]19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分立过程中发生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行为,不征收营业税;②根据财政[2003]18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的,不征收契税。③根据国税发[2000]119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因此A公司应就资产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3960万元[(15000-3000)*33%],但同时M公司作为分立企业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土地价值1.5亿元确定成本,因此若M公司在项目完成后进行再出售的(上述案例是作为集团总部办公楼及对外出租使用,则只影响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数),则间接使M公司可抵减土地增值税4320万元(12000*1.2*30%)、企业所得税2534.4万元[(12000-4320)*33%]。根据以上分析,本方案A公司在缴纳所得税3960万元后却带来了M公司税负的抵减6854.4万元,A公司在筹划土地增值税的同时,也带来了A和M公司整体税负的减少。因此选择该方案无疑最适合A公司的最大利益。
一、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可能造成的影响分析
(一)土地成本与进项税不能抵扣
营改增对于房地产企业首先影响的是成本结构。在当前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结构中,所占比重较大的是:土地成本、建筑安全成本及财务成本,而根据现行的政策法规,土地成本是无法与进项税进行抵扣的。因此,由于一二线城市的土地成本占总成本较高,当地房地产企业实施营改增后所承担的税负就有所提高。而三四线城市土地成本占总成本较低,但建筑安全成本占总成本比相对较高。如果房地产企业的建筑安全成本产生的增值税,可以与进项抵扣,那实施营改增对甚至可能降低企业的税负。
(二)建筑安全成本缺失增值税发票
建筑业受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影响,常造成房地产企业缺失建筑安全成本的增值税发票,导致房地产企业的税负增加。建筑业实施营改增改革后,造成各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发票抵扣有限等问题。目前,国内建筑材料供应商构成很杂,往往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建筑工主要来自农民工和劳务公司。劳务公司本身缺少可抵扣的进项税,作为微利企业也难以承担高额的增值税销项税;农民工的劳务产生的人工费用,更没有增值税发票,这些最终会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进项税抵扣。
(三)营改增一定程度的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
由于国内房地产企业的运营形式多以项目公司为主,那么房地产企业就必须先就预售收入进行税款预缴,进项税款必须等到项目竣工结算完成,收入确认后才可以获取较大的金额,无形之中房地产企业便承担了较高的增值税成本。因此,营改增一定程度的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
(四)房地产企业缺少科学合理的政策过渡阶段
国内目前在建、在售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缺少科学合理的过渡政策,造成一些开发项目无法进行增值税发票的抵扣,使房地产企业最终承担了全额的销售额增值税。还有在营改增实施前,房地产企业收购的项目,在营改增后想要转让,如果缺少科学合理的过渡政策,必然会增加房地产企业的税负。
二、房地产企业对营改增的管理措施
根据其他行业实施营改增改革的经验,为减小营改增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可以从以下四方面采取措施。
(一)加强供应商管理,获取可抵扣的增值税发票
由于建筑市场的激烈竞争,想通过提高工程承包价,将增值税转嫁给开发商是很难实现的。因此,房地产企业应优先选择具备正规行业资质和增值税纳税人资格,且能提供足额增值税发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合作。同时,房地产企业要加强内部管理,加强对材料采购和劳务委托等过程的票据管理;加强与建筑施工企业的工程决算管理,保证及时收到有效的增值税抵扣发票;提高会计核算质量和精准性,坚持有发票才抵扣,尽可能实现项目竣工验收与会计核算同步进行。
(二)理清经营活动,科学安排业务
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科学合理地税务筹划,保证企业实施营改增改革后,实现税负减轻的效果,必须要先理清房地产企业的自身业务流程,明确存在营改增风险的经营活动项目。对于各项环节,及时计算出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保证房地产企业有效实现税负减轻。国内目前的一部分房地产企业,采用将部分业务活动和企业职能进行外包,以此来实现税务的科学筹划,帮助企业进行转移税费。这对于那些不能解决进项税抵扣的房地产企业来讲,具有很高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但在进行服务外包的过程中,一定要注意产品质量,维护好企业的品牌形象。
(三)大力开发商业地产项目,促进企业客户的销售
目前国内的住宅市场总体呈现供大于求,物业购买者掌握着价格的主动权,对于开发商的无端提价是不会接受的。因此,房地产企业的增值税想要转嫁给物业购买者是很难实现的。而商业物业消费者获得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作为公司的进项税进行抵扣,实现增值税税负转嫁向买家。房地产企业可以充分发挥商业地产项目进项税额的抵扣优势,科学规划业务,加快房地产企业的转型升级,通过多态发展来抵御房地产市场的投资风险。
(四)加强企业财务、税务管理
实施营改增后,增值税营业税的处理、财务核算会更加复杂,需要加强对会计人员的培训,需要重新梳理内部业务系统同财务核算系统的衔接、匹配,提前做好税务申报程序准备、纳税申报和各项财务、税务材料的提交、留存。
【关键词】税收筹划 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项目
一、税务筹划的定义
我国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编写的《税务实务》对税务筹划的定义:“是在遵行税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方案时,为实现最小合理纳税而进行设计和运筹,税收筹划的实质是依法合理纳税并最大限度的降低纳税风险。”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目前房地产开发成本高、投资较大、周期较长,而往往房地产企业资金成本都很高,且一旦投入,资金流动性很低。但不论在取得土地还是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或者是保有等环节,房地产企业在每一个不同的环节中都会涉及税负。其主要涉及的税种有:营业税,税率为5%;土地增值税,税率为30%--60%的三级超率累进税率;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税收负担较重。因此,房地产企业非常有必要进行税务筹划,合理地减轻企业税负。
房地产开发建设阶段主要是项目的开发建设,可以采用代建、合作建房等方式来进行相关税务筹划。
代建房屋又称委托建房,是指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委托方)通过招标等方式将建设工程项目委托给专业化的项目建设或管理企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受托方),由其在承接后寻找适合的建设单位进行施工建造,并在建成后移交给建设单位或投资主体指定的使用者或经营者。根据相关规定,代建工程必须满足以下4个条件:委托方拥有土地使用权;委托方取得了有关部门批复,即委托方立项;签订委托代建合同,列明合理代建管理费;受托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垫付资金。
合作建房主要是指由一方提供资金,另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合作建房的方式,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 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
三、相关案例分析
(一)背景简介
Y公司为某市一家企业,其拥有一块未经开发的土地,现该企业想要对这块土地进行开发,修建一栋电梯公寓为员工提供福利房。X房地产开发企业为该市的一家中小型企业,公司是集合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管理和服务等于一体的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其主要经营业务包括:规划设计、房产建造、征地拆迁、经营销售、物业管理等。
(二)项目介绍
Y公司拥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的成本为3500万元,评估机构估价为4725万元,目前尚未进行任何开发活动。现Y公司已与X房地产开发企业达成一定的合作意向,双方都表示愿意相互配合采用最合适的办法进行运作。
那么,他们有以下三种合作方式:
(1)X房地产开发企业代Y公司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后Y公司向X公司支付代建管理费。
(2)Y公司直接将该土地使用权卖给X公司,成交价格为 4725万元,X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直接进行房产开发,待房屋建成后Y公司再以市场价买回。
(3)采用合作建房的方式,由Y公司出地,X公司出资金,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且在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
(三)项目开发阶段的税务筹划分析
(1)税负计算。X房地产开发企业为Y公司进行代建。在这种情况下所涉及的各项税金及税额如下:
X房地产开发企业为Y公司进行代建,应就收取的代建管理费征收营业税。假设管理费为100万元。
营业税应纳税额=100×5%=5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5×10%=0.5万元
根据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而言,虽然取得了收入,但没有发生房地产权属的转移,其收入属于劳务收入性质,故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0万元
所得税应纳税额=(100-5-0.5)×25%=23.625万元
X公司各项税负合计=5+0.5+0+23.625=29.125万元
Y公司直接将该土地使用权卖给X公司,成交价格为4725万元,X 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后直接进行房产开发。在这种情况下,Y 公司转移了土地使用权,且不属于投资、联营的情况,土地增值税与营业税都要缴纳。其中:
营业税应纳税额=(4725-3500)×5%=61.25万元
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应纳税额=61.25×10%=6.125万元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4725-3500)×30%=367.5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4725-3500-61.25-6.125-367.5)×25%=197.53125万元
Y公司各项税负合计=61.25+6.125+367.5+197.53125=632.
40625 万元
采用合作建房的方式,由Y公司出地,X公司出资金,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且在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在这种情况下所涉及的各项税金及税额如下:
该方式下不涉及到营业税应纳事项。
营业税应纳税额=0 元
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另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此时暂不征收。但如果建成后转让的,还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应纳税额=0万元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4725-3500)×25%=306.25 万元
Y公司各项税负合计=0+0+306.25=306.25 万元
关键词:税收筹划误区;税收筹划方式;房地产公司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7-0-02
目前随着房地产行业的快速发展,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也日趋完善。由于税收法规对房地产行业的调整力度加大,越来越多的房地产企业更加注重纳税筹划。然而,近年来不断出台新的税收法规,规范房地产行业的纳税行为,使许多原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不再合法,形成纳税筹划的误区。因此,笔者在此认真剖析此类误区,寻找纳税筹划的新亮点。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误区现状
误区一:通过投资或联营方式,规避土地增值税。
过去,大多数房地产企业采用设立项目公司等方式经营,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来达到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其政策依据是《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的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许多税务师事务所在为房地产企业做税收筹划时,通常运用这一政策制定规避土地增值税的筹划方案。
然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为了堵塞这一漏洞,出台了反避税条款。在2006年3月颁布了《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五条明确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了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也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增值税。这一筹划误区应引起房地产企业的足够重视,从而防范新的税收风险。
误区二:利用借款费用资本化,进行加计扣除,从而减少土地增值额。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关于企业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而最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财会[2006]3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因此,许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计入开发成本,这是合乎规定的。
然而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许多房地产公司把此项借款费用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不仅加计扣除了开发成本的20%,在计算房地产开发费用时还作为5%的计算基数给予扣除,使项目土地增值额大大减少,导致土地增值税支出降低。这种做法存在较大的税收风险。
在这一点上,税收筹划的亮点在于所发生的能够扣除的借款费用是否超过税法规定可以扣除的开发成本的5%。如果超过5%,则企业应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否则,应不提供金融机构的相关证明更为有利。
误区三:预售购房款挂在往来账面。
将预售购房款挂为往来账,个别企业还采取“体外循环法”,将预收的售房款收入放在其他公司银行账户上,或不按规定给购房人开具发票,而以收款收据代替,隐瞒收入,造成不申报纳税,延缴、偷逃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误区四: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以各种理由诸如末清算、未决算或者是商品房销售没有全部完毕等原因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有些企业则是不按合同约定时间确认收入,以各种理由拖缴纳企业所得税。
误区五: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
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的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有些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资金紧张,有意侵占国家财政资金,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甚至少报税款或逃避纳税。
误区六:钻政策“空予”,不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
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结算销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税,而部分开发商采用工程迟迟不结算等手段,结果导致无法进行整个项目的结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误区七:以虚列成本,致使企业亏损不缴纳企业所得税。从售楼款中抵减手续费,将销售商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而从商处收取的楼款净增额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更名费等收入不入账等等。
二、房地产税收筹划解决方式
近几年国家税务总局加大税收征收管理,新的房地产税收政策不断完善,企业对税收政策不熟悉、理解不透,纳税观念淡薄,片面追逐自身利益,采用筹划方案不当形成企业税收风险,笔者就此从以下几点来谈谈自身体会。
1.税收政策是税收筹划的主要基础,税收筹划应随税法的变化而调整。这就要求企业财务人员要读透房地产相关税收相关政策,熟悉新法规,掌握税收政策变化细节,适时做出相应筹划调节,努力做到房地产税收筹划的涉税零风险。对此,企业财务人员要承担其应有的责任,企业负责人也要有税收风险意识。
2.房地产税收筹划的目标要符合企业长期发展战略。
“国六条”、“国八条”等相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出台,意味着我们现在一定要仔细把握行业政策,特别是企业财务负责人要研读政策把握房地产行业政策导向,适时拓宽产业链,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给老板提供决策力。
3.税收筹划要做到事前筹划,事中控制,事后总结。如果是集团公司的话,要把筹划放在整个集团的层面进行税收筹划,将各公司、各业务部门参与筹划工作中,做到项目开工前预计出准确的成本数据及销售收入数据,财务部门建立各项税种测算模板,利用相关数据计算出准确的预计税收数据,以此反复调整筹划方案以实现税收筹划目标。销售、策划、工程、成控、采购等相关部门按照计划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实时调整,财务部门及时跟进,以保证筹划目标的实现。
4.利用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纳税临界点筹划法是指纳税人在经营中遇到税收临界点时,通过增减收入或支出,避免承担较重的税负。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起征点的规定决定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如何做到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所获利润最佳是开发商应当认真考虑的问题。这里“20%的增值额”就是我们常说的“临界点”。根据临界点的税负效应,我们可以对此进行纳税筹划。如果房地产企业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出售的增值率在20%这个临界点上,一是可以通过适当控制出售价格,还可采用精装房方式控制价格和开发成本,可使计算土地增值额时按增加成本金额放大扣除近1.3倍,从而降低增值率,来免缴和少缴纳土地增值税。
5.合作建房筹划法。如一方企业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一块土地,另一方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双方合作建房的方式,分得建成房产后再转让,对土地增值税的节税是非常显著的。
6.遵循成本收益原则。进行房地产税收筹划是为了获得整体经济利益,而不是某一环节的税收利益,各税种之间是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的,某一税种的应纳税额减少可能导致其他税种税额的增加。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以判断经济上是否可行。
7.从节税空间大的税种入手。在进行房地产税收筹划之前要先分析哪些税种具有税收筹划价值,应选择税收优惠多,税负伸缩弹性大的税种作为切入点。
三、结语
房地产税收筹划的方法多种多样,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要在熟读相关法规基础上筹划节税方案,充分关注税收风险,避免税收筹划误区,为企业节约税收成本,创造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国务院令第512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3]第138、财法字[1995]第6号).
[3]《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