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期刊网 精选范文 土地管理相关法规范文

土地管理相关法规精选(九篇)

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土地管理相关法规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土地管理相关法规

第1篇:土地管理相关法规范文

关键词:完善 农村土地 法律 建议 方法

当前,对于农村土地建设和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就是现在执行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与地方法律和国家法规发生冲突的情况,很多土地管理方面的方式不够完善,促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项目运行无序,相关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土地法规不健全,对完善农村土地问题都起到阻碍的作用,所以根据目前情况来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非常必要对现行的农村土地法律法规做出完善和修改,以下我们就针对关于完善农村土地问题进行简单的阐述。

1.关于完善城乡土地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建议

在城乡土地建设相关的法律中,主要指出,利用土地规划确定城镇的建设,如果是土地规划用地范围之外的,必须经过农村集体土地组织批准,非公益性项目可以让农民依据法律形式,多种方式参与开发以及经营并且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这一法规原则,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可以进行非公益城市建设开发的,所以这一原则有必要进行修改,以下我们通过几点建议来进行分析。

1.1对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耕地占补

为了能够进一步的完善土地管理政策,所以建议必须坚持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以及相关的法规,做到层层深入没,全面落实,继续对土地进行治理和复垦以及开发,在开发和利用中做到先补后占的形式,不得跨越省市区进行占补平衡,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的建设使用土地,不断的缩小征地的范围,完善和修改征用土地的补助机制。

1.2对于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

对于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到城市土地市场以后,应该对其现行的城市中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改革,使农民能够体会和感受到现代化城市与工业化生活。为此,要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以公开、公平、公正的形式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但前提是必须享有国有土地的平等权益,实现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同地,同权的基本形式进行转让,这样的形式就是城市土地使用权在转让环节中对集体土地与城市土地运用统一市场和无差别性程度。

1.3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

不断地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严格对宅基地进行管理,合法的享用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完善农村宅基地制度,国家颁布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农民的住宅不能像城市居民出售,这样的法规约束的很显然与宪法当中的第十三条规定发生冲突,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2.关于农村土地承包方式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建议

给予农民充分的保障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手中现有的土地进行长期不变,赋予农民使用和收益等权利,根据以上原则,应该改革和完善现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和方法,让农民能够更灵活的对土地实行经营和承包的权利,由此可见建议应该对其法规修改:随着农民大量的进城务工,农村的土地承包权也随着不断的流转,应该放宽相关法规,让集体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是个人也参与到农业开发当中来,运用大量的资金和管理技术以及丰富的市场信息引进到农村,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因此,建议将土地承包法第三条修改为农村土地晨报采用家方式的承包方式,但是家庭承包方式是不能够承包荒丘以及荒山的,荒丘荒山等土地采用公开竞标和拍卖的方式进行承包使用,国有的土地可以承包给个人或者是经营者从事各项生产和种植,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从事生产,建议在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加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流转的具体方法,然后在此基础之上修改或者是废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然后将流转的程序和过程通过法律的形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

3.关于农村土地纠纷相关法律法规提出的建议

在农村土地问题有史以来都是造成农民发生争执的重要原因之一,有效地解决农村土地纠纷问题对于农村生活环境和建设新农村发挥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和作用,所以,我们应该,积极的探索解决农民土地纠纷的方法和有效途径,现行解决土地纠纷问题的方式是通过仲裁的形式进行土地纠纷的解决,但是目前解决农村土地纠纷的仲裁方式还没有进行规定和制度,留下了很多的法律空白,起草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也只是规定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仲裁程序,内容非常的肤浅,所以建议,应该制定农村土地纠纷仲裁法,用正常的法律形式和法规对农民土地纠纷进行科学合理的解决,以法律的方式对农民土地纠纷进行约束。

结 语

综上所述,关于完善农村土地问题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的创新和改革,农民和土地都是我们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如果支柱的利益得不到保障和解决,那么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也会受到一定的局限,希望相关政策能够及早的完善和实施,科学合理的解决农村土地问题,让农民能够将土地经济搞好,为我们国家和社会的发展提供更多的支持和保障。

参考文献:

[1]土地管理法列入,2009年立法计划[J].墙材革新与建筑节能.2009.(03).

[2]玉圭.国务院原则通过《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J].城市规划通讯.2008.(02).

第2篇:土地管理相关法规范文

    近年来,我国土地违法现象面广量大,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原因就是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度的不完善,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违规设立各类开发区,随意圈地、征地、批地。一些地方过去名目繁多的开发区至今仍有大量土地闲置,新一轮兴办各类开发区、园区的圈地现象又有上升之势。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任意出台土地优惠政策。有的地方以农业开发为名,进行非农业建设。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改变用途搞其他开发。有的地方在招商引资中,甚至实行零地价、负地价,导致国有土地资产严重流失。3、规避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一些地方以各种形式规避这一制度,暗箱操作现象屡见不鲜。4、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非法入市。对划拨土地使用权非法入市即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的“土地隐形市场”,造成国有土地资产大量流失,而且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的矛盾。

    二、我国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完善的建议

    (一)加强对土地法学的研究近年来,很多高校都增设了土地资源管理专业,这对于培养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和实现化、专业化土地资源管理是十分有利的,在对土地资源管理专业人才的培养同时,也要加强土地法学、这个土地资源管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学科的研究。对土地法本身的研究应该在土地法科学性评价、土地法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土地法基本功能发生作用的条件和环境、土地执法体系、土地法律成本等方面开展。对土地法不同角度的研究主要可归结为:从人类的发展角度研究、从土地法的立法技术角度研究、从土地法的法律效用角度研究。

    (二)完善我国土地管理法借鉴发达国家在土地管理上的经验,应建议将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用地的土地供应最低比例写入《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我国也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例如,在[2006]37号文件中规定了“城市新开工住房建设中,套型在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面积必须达到70%以上,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不得低于70%”。但目前制定的一些政策措施仅限于国务院文件、部门规定等层面,约束力不强,政策执行效果不佳。因此,应将保障公民居住权上升到法律层面,将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量的最低比例写入《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对于不执行该项规定的,均应视为违法行为加以严处,从而遏制土地投机,有效地控制房价的过快上涨。将土地可持续利用、节约集约利用的思想作为重点内容写入《土地管理法》。我国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通篇较少提到土地可持续利用和节约集约利用问题。当前,在资源瓶颈已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经济发展的主旋律已经是“好”在“快”前、促进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已经成为国土资源管理当前及将来很长一段时间内的工作重点的情况下,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及节约集约利用的思想也应该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写入《土地管理法》的首要位置。在土地管理法中,应加强土地利用规划制定过程和规划成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立法者对于个人权利的偏见一直是土地规划历史上的主要特点,新出台的《土地法》应放弃这种偏见,以较多的笔墨对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进行了规定,在规划制定、实施过程中始终贯彻公开透明和公众参与的原则,这也是国外发达国家土地方面法律的通行做法。因此,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也应当增加土地利用规划体系的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与土地利用规划和有关土地的数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情况下,都应该公开、透明,广大公众可以随时通过一定的程序查阅,同时应增加公告和听证程序的有关内容,提高公众参与度,加大监督力度,防止腐败,促进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政策更好地执行。

    (三)执法机构设置专业、负责的执法机构是解决土地执法难问题的组织保证我国《土地管理法》第66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熟悉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目前,我国基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都下设了执法监察大队,但是因为权力不够、经费落实难导致执法监察大队往往流于形式,工作效率不高。而且,因为监察队伍的性质属于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在查办土地违法案件时,依法行政与部门经济利益的矛盾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执法的严肃性。因而我们要在法律上明文规定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中下设专门执法监察部门,配备专业工作人员,并在组织上、思想上、制度上、专业素质上和装备上加强对这一队伍的建设,完备充实土地执法必要的办案工具和办案经费,提高土地执法监察人员在执法监察工作中的积极性。要在法律上明确土地执法监察部门的具体权力,要赋予土地执法监察人员行政强制权。什么情况下可以自行解决违法行为、处罚违法主体,什么情况下需要求救公安和法院,都应该在法律上找到具体的依据。

    (四)完善土地动态巡查执法监察制度我国的土地违法大都还是“民不举,官不究”,无形中导致了很多违反案件的出现,出现后又无法及时制止,最终酿成破坏土地的后果。在1999年11月18日由国土资源部了《国土资源部关于在土地执法监察工作中实行动态巡查责任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个通知明确了我国在土地执法中采取动态巡查的工作方式,这样的工作方式对于及时发现土地违法行为、及时的加以纠正和制止是十分有效的。但是这仅仅是个通知,动态巡查还有待于上升为正规的、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执法监察制度,以严格贯彻“预防为主、预防和查处相结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方针,建立起省、市、县(区)、乡(镇)四级动态巡查体系,划分巡查区域,明确巡查责任,建立起层层负责的斯基动态巡查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加大动态巡查的覆盖面,提高动态巡查的质量,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将国土资源违法消灭在萌芽状态。近期,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务院的授权向几个试点省会城市派驻了土地督察人员,对于加强动态巡查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3篇:土地管理相关法规范文

关键词:土地管理;土地制度;油田用地;国企;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标识码: A

一、油田土地资产管理的现实意义和深远影响

近年来, 随着国家对土地管理的加强, 油田对土地管理日益重视, 土地权属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有了极大提高, 土地确权登记率有了很大提高, 土地管理整体水平有了极大提高。但由于油田自身的特殊性, 决定了在土地管理和利用上仍存在不利于油田可持续发展的因素。油田是一个没有围墙的工厂, 存在着点多、面广、区域分散的特点。在土地管理和利用方面存在问题较多: 随着油田生产经营机制、管理模式的不断变化, 国家对重组改制企业的土地资产管理有了明确规定, 要求对转变用途的划拨用地必须依法实行有偿使用, 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因此, 搞好油田企业内部的土地资产管理工作是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合理配置和有效经营使用国有资产, 提高经济效益, 防止资产流失, 实现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促进石油工业持续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土地已经成为油田企业持续发展的基础 , 土地管理问题已经逐步上升为影响企业战略目标实现的重要问题 。

二、 目前江苏油田土地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土地利用规划调整难:由于油田生产建设用地选址和数量的不确定性,导致了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据国家和省级政府相关规定,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不符合,用地单位要申请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调整。土地利用规划调整是非常复杂的过程,首先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做规划调整方案和评估报告,提交给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专家评审组,对其调整方案的可行性进行认证、评审,并向建设用地所在村、组及村民予以公示,召开村民代表听证会征得同意,再由地方各级政府逐级呈递报告申请批准调整。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调整中占用基本农田数量的补划、耕地的占补平衡、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的落实等都是比较复杂、较难协调的实际问题。特别是省政府又把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总量的平衡列入各级政府和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内,规划建设用地指标是由乡(镇)、县(市)人民政府控制,而当地政府又将其作为招商引资项目,所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调整是油田土地征退工作中最大瓶颈。同时,也有的地方借此提出资助等不合理要求,并且达不到目的,不予签字盖章,给征地工作带来很大困难,影响了征地工作进程。

3、用地资料报批、土地审批要求越来越严:当前,各地政府在严格土地行政执法、加强规划管理、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增长、提高征地补偿和各项税费等方面都采取了更严格的管理措施。地方各级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建设用地上报审批的要求越来越高、审批时限也很长、协调的难度越来越大,这都给油田生产建设用地带来很多的困难,使油田的生产和经营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特别是对于老油区的不断挖潜,钻井数量也逐年递增,致使老油区的人均耕地逐年递减,征用土地需要安置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数量不断递增,代劳安置补偿费用也增高。征地费用的大幅上涨,增加了用地成本,也给油田生产建设用地带来了社会上和经济上的压力。

4、新土地政策法规出台导致成本压力急增: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内容的修订,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缩小征地范围,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对被征地农民合理、规范、多元保障机制。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减少非公益性用地划拨,对被征收土地,改原用途补偿为公平补偿,农民房屋按市价补偿,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社保体系等。以及江苏省于2013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征地补偿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中规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最低标准按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预计该办法实施后,每亩征地费用将增加5-6万元,将使油田征地成本大幅度增加。

三、江苏油田土地管理工作应采取的对策及措施

针对当前油田生产建设用地所面临的实际困难,我们大力开展“团结聚力奋进、创新精细实干”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以“强化精细公关,提升服务内涵”为主线,深化精细管理,不断提高质量效益,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加强安全环保,推进节能减排,以更加坚定的信心、更加开阔的思路、更加扎实的工作,努力开创油田土地管理工作新局面,为油田科学有效和谐发展保驾护航。

1、强化土地管理基础工作,进一步理顺土地管理职能,明晰土地管理职责。要进一步完善各级土地管理组织机构,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土地管理机构,建设一批业务熟练、富有吃苦奉献精神的土地管理专业队伍;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土地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及时了解,掌握油田土地管理工作动向,针对出现工农矛盾的苗头和土地管理存在问题,结合某一时期土地公关状况,及时召集组织土地公关系统工作人员进行分析研究,制定协处方案;要以实绩求得各级领导的关心支持,在他们的理解和帮助下开展土地管理工作,各级单位的土地公关工作人员要上下联动、通力协作,共同把油田土地管理工作推上新台阶。

2、强化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长效的土地管理机制。要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中石化集团公司企业管理制度和规定,结合企业发展目标和油田土地管理工作特点,不断完善油田土地管理各项制度;要通过对油田土地管理工作的全程跟踪管理,真正在油田上下建立起程序依法合规、及时快捷有效的长效管理工作机制,真正发挥土地公关在油田各项生产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中保驾护航的作用。

3、强化政策研究,努力争取相关优惠政策,为油田土地管理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强对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充分利用国家制定的产业政策,向油区地方各级政府争取国家给予石油行业生产建设的优惠政策;要在坚持依法合规开展土地管理工作的同时,合法抵制一些地方政府的不合法行为和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4、强化企政协调,密切油地关系,妥善处理好土地管理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油田各项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油地亲密工农关系和油田企业与当地政府的友好合作关系是油田各项生产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的重要保障,油田勘探开发生产建设每到一个地方,都要主动与当地政府进行沟通,通报相关生产建设基本情况,寻求获取地方政府理解支持油田生产建设的有效途径; 要用心、用情、用理去对待油区地方村民,用自身的行为去感化、用国家的政策去说服那些意欲阻挠油田生产建设的村民;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对土地管理工作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共同分析研究问题的成因,以在切实保障国家整体利益、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保护集体和农民既得利益的基础上,紧紧依靠当地各级政府,妥善解决,避免问题的扩大化和复杂化。

第4篇:土地管理相关法规范文

全国土地日

市国土局:

根据XX市国土局《关于转发开展第1*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局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情况汇报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

按照省、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求,我局党组高度重视,认真准备,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和部署开展宣传活动的内容和具体措施,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此次宣传工作。并行文下发《关于开展第十五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活动的通知》文件到全县各乡镇土管所,要求认真开展紧扣主题、讲求实效、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

二、宣传活动形式多样

(一)我局从6月20日起就开始到全县各乡镇督促和指导宣传工作,并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本着求真务实的精神,在所辖区的繁华地段、集贸区、村庄交通道张贴和悬挂宣传标语。部分乡镇土管所还组织召开了群众座谈会和村级土地信息员联席会等,充分宣传目前的土地政策和有关规定,在建制镇还设立“6.25”土地日宣传咨询台,接受群众的咨询、做好解释工作。

(二)为了使我县土地管理工作能上一个新的台阶,我局以“6.25”土地日为契机,一是及时编印了《国土资源管理法规宣传手册》500余册,分别赠送给县委、县政府、人大、政协、县直各单位、各乡镇主要领导,使领导干部了解土地管理政策。二是同时印发了旌德县第15个全国“土地日”宣传材料,重点宣传了“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农转用报批手续,什么是建设用地、宅基地的审批,乡镇企业建设怎样用地”等内容。三是在县城繁华地段设立大型土地法律法规及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知识咨询台,发放宣传材料3000份,提供法律咨询70余人次,宣传展板8块。四是在县城梓山广场、西马路、和平路悬挂了“节约集约用地,促进科学发展”等土地日宣传标语。五是集中3天时间利用宣传车到全县10个乡镇及县城主要街道来回循环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知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重要决策性文件。六是通过旌德移动公司发送手机短信,“土地日”宣传标语:“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乱占耕地现象”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促进矿业经济长足发展”。七是通过旌德县电视台在黄金时间播放有关土地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专题片,并在播放赞助电视剧的时间内播放滚动字幕广泛向人民群众宣传。八是为进一步畅通法律法规宣传渠道,扩大宣传面,我局还在网站上将所有行政法规、国土资源法规、政策,各项制度,涉及与老百姓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公开的内容公开,任何人任何时候都可以点击查询。确保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深入人心,提高人们对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矿产这一基本国策的法律意识。

第5篇:土地管理相关法规范文

【关键词】油田企业;土地管理;问题;对策

引言

油田的快速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土地的合理利用,土地使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在管理上有很多困难,但是在相关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下,油田土地管理工作有条不紊的进行,得到了上级领导的肯定。用地更加规范,基层用地违法案件逐渐减少,在建设用地程序上,严格依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用地审批流程、建设用地预审程序》等相关管理制度,对油气田建设每宗地的取得和使用,都依法按程序办理,足额及时上缴全部税费,认真履行建设用地合同各项条款,切实做好土地资料建档归档工作。同时,把集约节约用地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在站(所)选址,井场勘探,油气管道铺设,道路建设项目中,做到了“三多、三少、一禁止”(即:多用荒地、多用沙地、多用坡地;少用平地、少用耕地、少用园地;禁止用基本农田)。积极简化流程工艺,科学合理布井,推广应用多井组的集约节约用地方式,节约用地成效显著。

1、油田企业土地管理工作常见问题

油田分布比较广,用地来源复杂多样,通常来说主要的形式有行政划拨用地、协议用地、出让用地、历史继承等。同时,由于部分土地管理人员素质差别较大,经营管理思想比较淡薄,土地管理过程中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管理水平较低,存在重征轻管现象

油田企业每年都要根据需求征用大量的土地来进行地面建设或布井,但事实上,很多油田企业对所征土地的管理意识淡薄,不是很重视后期的管理工作,尤其是存在多头管理状况,管理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管理制度有待完善,土地管理资料分散,归档不及时,档案变更时由于一些手续不规范问题,导致一些重要的土地历史资料遗失。有时甚至因无法找到相关证明材料,需要重新办理用地手续等,给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1.2土地存在闲置、荒芜现象

油田企业是我国重要的能源企业,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为油田开发需要获得土地使用权比较方便,征用土地补偿标准也非常低。导致一些管理人员没有很强的节约意识,存在较严重的闲置、浪费现象。另外,由于一些油田企业事先未经过认真论证,就盲目上项目、搞工程,造成许多工程项目圈地后,多年未开工,所征用的土地一直闲置。

1.3法制观念淡薄,随意改变土地用途

根据国家相关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的主要分类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企业用地的前提应该是遵守相关法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的用途。然而,一些油田企业为了眼前利益,无视国家土地管理规定,随意改变土地用途,造成违法用地,给企业的整体利益带来了损失。

2、针对问题所采取的对策

2.1提高土地管理意识,完善管理制度

土地管理人员应该意识到土地资产的重要性,充分认识土地是油田企业的重要资产组成部分,充分认识土地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作用和意义,不断更新土地管理理念。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土和重视土地管理工作,不断总结土地管理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加大管理力度,确保土地合理利用,有效利用,努力推动油田企业土地管理方式的转变,推动油田企业土地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好的管理制度是顺利开展土地管理工作的前提。新形式下,油田企业应该结合当前土地管理现状和土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土地管理机构,提高管理人员素质和责任心,将具有专业知识、沟通能力强、具有奉献精神的优秀员工充实到土地管理岗位上来。加大土地管理人员业务理论知识的培训,定期开展各类培训活动,结合经典案例进行分析总结,关注本领域法律法规变化情况,深刻领悟已有法律、法规,不断学习新的法律法规知识,将法律法规作为企业制定管理制度的依据。同时,还要认真做好有关新制度和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使管理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对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能够有章可循,得以圆满解决。

2.2加强土地管理基础工作

土地资料的统计、填报、登记等工作是土地管理的日常基础工作。日常工作中,应该有专人对划拨或征用土地的原始地籍资料进行分类保管,土地管理档案资料涉及到的借阅、查询、移交等手续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登记,防止土地信息丢失,严禁个人私存档案资料的现象发生。同时,土地管理人员应提高对土地确权登记重要性的认识,通过宣传政策,督促检查,讲明利害关系等手段,依法维护油田的合法权益,为油田企业今后的生存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此外,土地管理人员还应该经常下基层,到现场,逐一核实土地使用情况,定期开展土地资产的清查工作,彻底摸清家底,尤其是清查占用土地的来源、面积、基础标志及相关历史地籍资料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发现的所有问题。

2.3强化节约用地意识,提高油田土地利用率

在保护耕地方面,新的《土地管理法》采取了比较严厉的措施,基本用地原则是“占多少,垦多少”。所有建设用地必须节约用地,尤其是非农业建设用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油田企业占用数量巨大的土地,而且每年的土地用量都有增加的趋势,因此,做好油田建设节约用地工作对于油田开发具有重要意义。此外,油田生产建设用地应该以保障正常生产建设的同时,采取“尽量选用劣质地、未利用地、荒地,少占用耕地和农田”的原则,制定严格的用地计划,禁止计划外用地现象。在选井,布井,地面建设方面应该利用科技手段,充分论证,尽量扫使用土地,达到节约用地的目的。通过采用新工艺、新技术对油田企业现有存量土地(废旧井场占地、建设工地占地等),进行复耕利用,尽量盘活闲置土地,提高其利用率。

结束语

土地管理人员是决定油田土地是否能够合理利用的关键因素。由于油田土地利用方面涉及的影响因素多,在实际工作中会遇到各种问题。相信在上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人员的共同努力下,一定能够实现土地管理工作更好的服务油田建设。油田企业应该加快土地信息化管理开发的步伐,开发和实施土地管理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土地相关业务的办公自动化,土地管理人员应该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深刻领悟相关法律法规常识,针对实际问题,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为油田开发做好土地管理工作,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参考文献

[1]郭紫薇.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研究[D].四川大学,2007年.

第6篇:土地管理相关法规范文

关键词:土地资源 土地管理 土地管理制度

中图分类号:F301.2文献标识码: A

土地是国家和社会最重要的物质资源,土地管理是国家为科学利用土地资源、有效维护土地制度及合理调整土地关系而采取的经济、行政、法律和技术相结合的综合性措施,同时也是政府部门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和自身法定职权,对社会组织、单位和个人占有、使用和利用土地的行为或过程所进行的组织和管理活动。虽然,我国《土地管理法》颁布距今已有20余年的时间,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尝试了多种模式,土地管理水平也有了极大的进步,然而,现行土地管理制度仍存有很多问题,需要不断改进与完善。

一、当前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城市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土地产权制度不健全

首先,我国城市土地管理的管理主体模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条例中明文规定,土地资源归全民所有,其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但实际调查表明,我国土地管理工作是由中央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和地方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共同承担,中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对土地的管理只停留在行政与技术上的垂直管理,而实际上,土地的各项权利几乎都掌握在地方政府的有关职能部门手中,国务院和中央政府部门所掌握的土地权利被虚化,使得土地主体产权被混淆,导致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土地管理上的冲突,这也是造成中央职能部门的土地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不力的重要原因。再有,我国土地登记管理制度不完善,在权属登记过程中,对权属变更信息的过分依赖,由于权属变更信息的无法及时获得而导致易产生纰漏。另外,许多土地使用者对土地资源的归属和主要用途缺乏高度重视,而只注重房地产权,导致了有关土地资源管理机构对土地实际情况无法实施有效控制与管理。还有,我国土地资源的权利结构不完善,缺少相关的土地界定权利的制度和精细的土地划分制度,由于对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的法律,使得土地使用者占有了土地的大部分控制权,而土地所有权执行者的权利无法得到执行与保障。

2、土地价格机制不完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土地价格由市场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决定,土地市场稳健发展的现行条件是拥有一个合理的价格机制,而我国的土地价格机制并不完善,其原因在于,首先,现行基准地价的制定缺乏科学性和合理性,无法全面而真实地体现土地的实际价格。一方面,我国不同用途的土地价格十分接近,而土地价格是土地收益的具体体现,不同用途的土地所获取的收益不同,其价格也自然不同,所以基准地价应依据土地的级别和性质的不同来进行土地价格的确定。另一方面,土地供求关系的变化必然会带动土地价格的变化,但我国现行的土地基准价格还不能随实际供求关系进行动态调整,导致基准地价与现实差距较大,无法客观、真实反映土地市场动态。再次,土地市场被政府垄断而造成土地价格不合理。一方面,土地征收价格不合理,由于界定的公共利益无明确规定,使得政府征地所制定的补偿标准远远低于正常标准,缺乏合理性,与市场规律产生明显冲突,且补偿方式过于单一。另一方面,土地征收转让中只存在买方竞争,不存在卖方竞争,也造成了土地价格不合理。

3、土地储备制度存在缺陷

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宏观调控的最有效手段就是土地储备制度,但土地储备制度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产生的土地储备部门的双重职能矛盾,影响了经济目标的实现,其一,一方面按照市场规律进行企业经营的企业经营目标是最求利润的最大化,另一方面政府授权行使政府职能并代表政府收购土地,而且按照政府职能的宗旨实现最大限度的公共利益,这使得土地储备机构独自扮演着多重角色,无法实现对不同取向的同时满足。其二,土地储备部门由政府授权行使政府职能,进行旧城改造、制定土地收购计划及收购国有企业土地等等工作,其往往视部门利益高于政府利益,为最求短期效益与最大增值,而忽视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和城市规划的限度,导致了国有土地市场无法持续健康发展。

(二)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1、现行制度立法存在不足

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的不足表现为:第一、土地管理制度立法中的集体农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使用权和所用权的权能规定存在着不足与缺失;第二、在农村土地征收方面,地方政府既是土地征收权行使者,又是征地补偿制定者,还是土地征收矛盾的调解者,使得被征收土地方的某些合法利益缺少有力保障,急需制定土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解决此方面的缺失与矛盾;第三、作为我国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者的村民小组的合法权益大多被地方政府所剥夺,需相关法律法规给予村民小组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地位以重视;第四、刑事立法中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缺乏,导致土地违法行为高发。

2、现行执法不够严格

很多地方政府和政府职能机构在土地管理过程中没有切实按照法律有关要求行使职权,地方政府对有关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的土地利用规划没有真正贯彻落实,使得农村土地缺乏科学规划并且用途不明确,导致村民申请建设住宅无法获批。另外,一些地方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没有依法对农村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颁发相应的权发证,导致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使得国家对土地的管理效果不佳,造成土地大量闲置。

二、对当前土地管理制度的改善建议

1、明确土地产权管理

法律对土地产权的模糊界定,导致了国家对土地的所有权空置,而地方政府具有中央政府的委托权,由地方政府实际掌控土地控制权,形成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利益相争的尴尬局面,也使得地方政府屡屡滥用土地。所以,必须要在立法层面对土地所有权进行明确规定,分清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土地所有权中的地位,确定中央政府对土地的管理方式以及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划清中央与地方在利益分配中的关系。而且,有必要通过公众监督的方式对地方政府进行约束。并且,要建立完整切实的土地资源信息数据库,采用先进技术构建功能强大的土地管理系统,随时监督检测土地资源的动态变化,及时反映土地变更信息,并准确进行统计与分析,以为土地政策的制定提供第一手材料,进而促进我国土地配置的健康发展。

2、完善土地价格机制

我国现有土地价格进行需要逐步完善,从而规范土地市场操作行为,稳定土地市场,以防地方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第一、要以严格的法律监管手段审查土地拍卖及招标等过程的手续,使土地价格维稳;第二,要加强公众的监督力度,及时公布土地市场信息;第三、为避免因土地利益而进行土地转让,要对工业用地的最低标准进行严格执行,以防止损害国家利益、扰乱市场价格的现象出现。第四、将土地出让与征收和地方政府的自身利益隔离开,严格贯彻垂直管理和土地出让金收支分离的土地管理制度,将土地收益归由国家分配,以防止地方政府。

第7篇:土地管理相关法规范文

关键词:宅基地使用权;历史根源;限条件流转

一、宅基地流转的现状

目前,规定宅基地使用权问题的法律并不多,主要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来规定。法律层面的规定包括根本法《宪法》第10条第4款[1];《物权法》第151-153条以及《土地管理法》第62条等等。法律层面的要点可以大致描述为:(1)规范宅基地的使用。宅基地只能用于住房及其他相关设施建设,不能用作设置厂房等商业用途,这表现了宅基地的福利专享性;(2)禁止流转。禁止转让但允许出租,但是出租后不能再次申请。(3)受让对象广泛性。城市居民以及村民均可受让,但是城市居民需连同房屋一并受让,但村民可以只受让宅基地使用权。(4)集体成员优惠性。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可以转让,同样不能转让后不能再一次申请宅基地。[2]

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的效力引发了激烈争论。学界存在的部分观点认为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民事基本权利仅能够让法律来界定而不能由低位阶的行政法规、政策规定,而宅基地使用权属于民事基本权利,因此,以上“通知”“意见”等相关规定应当无效。还有一部分观点认为,《物权法》已授权给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来规范宅基地使用权的使用,那么行政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有效。③笔者支持后一种观点。因为当前我国没有统一民法典,许多民事权利散布于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当中,依据我国历来的司法传统这些规定显然有效。

二、当前学说

(一)全盘肯定。持此种观点的学者有孟勤国、陈柏峰等,他们主要基于社会学角度做出分析。理由包括:(1)保障农民生活是宅基地使用权的基本功能所在,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自由流转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农民的基本生活条件。话句话说如果允许自由转让,基于政府寻租、强势力的压迫等原因村民很有可能流离失所;(2)农民通过国家分配取得的宅基地具有均等性和无偿性。它并无市场对价的条件,限制宅基地流转这一制度符合对国家福利的性质和定义;(3)如果放开限制允许自由流转,可能会导致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肆意夺取农村土地,直接可能导致农民生活困难,社会动荡,粮食危机爆发;此外,房地产商的加入还会导致楼市动荡。[4]

(二)全盘否定。代表性的观点有著名学者郭明瑞、王崇敏、韩世远等人的观点,他们的看法主要概括为:(1)并非所有的宅基地使用权都是无偿取得的例如集体组织人员有偿取得本组织其他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因此其无偿性存在现实瑕疵。而有偿取得之后再有偿转让实属情理之中;(2)房屋抵押是融资的有效渠道,现实中的农民希望通过转让多余的房屋来解决资金问题。因此,放开流转限制其实有助于农业生产;(3)保障农民住房使其安居乐业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但是必须要正确选择实现这一目标的渠道。将一切希望寄托于农村土地希望依靠它来解决农民问题是不理智的。(4)立法者无需无需过分担心农民流离失所因为他们会清楚知道自身利益需求;(5)不应该防范城镇居民对农民土地的入侵而应当防范政府的肆意剥夺;[5]

(三)笔者观点――限条件流转。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进行限条件流转。第一、着眼于来源方式。因继受取得的原因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允许其将超过本人使用面积部分的宅基地转让、出租、抵押等。还有一种情形,本人使用该宅基地建设房屋,但除去个人使用部分还有多余面积的,可以将该部分面积的住房采用以上方式流转。第二、村民“农转非”。由于家人、工作或其他原因而顺利获得城市户口但又永远原集体组织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在提供在城市房屋合法产权证明以后,允许其将原宅基地转让、抵押或赠与。第三、本集体成员有优先受让本集体经济组织宅基地的权利,这一条件借用了房屋承租人的优先受让权。这样可以极大地避免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而导致的土地权属不稳定。第四、规范宅基地流转手续,遵循公示公信原则。在此过程中必须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不动摇,不能让部分不法分子讲国家福利作为牟利的手段。

三、制度构想

(一)制定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从《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对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来看,发现对权利流转过分限制,因此需要做出全面的修改以适应当前土地市场的发展从而解决现实当中发生的一系列问题。其具体做法涵盖以下内容:规范流转手续,适度控制对象范围,努力解决农村宅基地闲置以及“空心村”现行,高效化解城乡用地矛盾,从而推动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同时,国务院应加快《宅基地流转条例》等相关法规政策的立法进程,提高立法质量,确保在进行广泛调研以及专家深入研讨之后方制定。这样能够使土地管理部门的行政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严格宅基地审批。目前“一户多宅”现象在农村广泛存在,非法占地现象也很突出。妥善处理“一户多宅”的问题,一方面要对宅基地的使用状况进行全面彻查清楚并登记,再根据所掌握的详细情况,明确目前各地区各村农民违规占用宅基地的情况以便日后整改。除此之外还要严格规范新申请宅基地的审批程序,对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民坚决不予批准,做到从源头上严格把控宅基地分配,从根本上杜绝非法占地现象。

(三)严格抵制违法行为。在法律执行问题上,相关部门要增加投入并进行执法方式的改革创新,并注重与村委会、村领导等人的密切配合,对违法用地批地行为严格彻查。在责任问题上,应当加大力度追究违法犯罪现象。对于违规批地的领导干部应当严格追查给予行政处分,对于违规用地的用地方应当坚决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进行行政处罚,而特别严重的情形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要加大法律的宣传力度和教育力度,提高农民的法律素养。

(四)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制。尽管“城乡一体化”进程在不断加快,但是城乡差距仍旧十分明显,其主要表现在社会保障方面。在城市工作的居民大体可以享受得到“五险一金”。但是,全国大部分地区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均依赖于家庭成员和土地,土地承担了过重的保障责任。因此,只有依法确保农村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和其他相关社会救济等保障制度落实到位,大量的农民才能从传统的土地管饭和养儿防老模式上解放出来。这样宅基地使用权的福利功能才能被弱化,便于宅基地使用权流转且减少矛盾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正)第10条第4款: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2]根据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湖民一初字第970号(2009年5月21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三民三终字第179号(2009年11月30日)。两分判决书中均认可当事人即两名村民之间转让协议的有效性,依据是《物权法》152-153条,《土地管理法》第62条以及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2条。综合以上法律,宅基地可以再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转让。

[3] 申建平:《宅基地使用权流转模式的选择》中关于宅基地现行法规制度的分析给出的观点。

第8篇:土地管理相关法规范文

【关键字】国土资源;规划;措施

中图分类号:G322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国土资源(territorial resources)是指在一个国家领土范围内,所包含的所有资源(社会资源、自然资源、经济资源等)。国土资源按照存在形式的不同,分为土地资源、矿物资源、水资源、生物资源、海洋资源等等。国土资源是一个国家及其居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对整体国民经济协调、持续发展有巨大影响,为进一步提高国民经济协调、持续发展的水平,加强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研究有极其重要的意义[1]。

1.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必要性

国土资源是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合理地规划管理国土资源尤为重要。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是指在保护国土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合理的开发与利用,以便促进社会、环境、资源、人口及经济的协调发展。

国土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土地保障,通过合理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有利于人类生存环境的调节,中国属于人口大国,如若国土资源没能得到合理的规划及管理,社会将会陷入一片混乱,且直接影响到人类的生存问题。因此,只有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才能保证社会各方面的协调发展。

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有利于提高国民经济水平,带动整个国家经济的迅速发展。国家利用资源优势对天然矿产资源进行开采,充分利用矿产资源带动经济增长。只有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才能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持续性发展。

2.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2.1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也紧跟社会发展的脚步不断进行改善,相关的国土资源相关法律不断的出台及更新,这其中就包括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等。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从传统的计划分散管理,改进到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统一集中管理。目前,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始终与国土资源的开采利用方面存在很多的矛盾。比如,耕地保护和建设用地之间的矛盾;国家征用土地建设与园林保护间存在的矛盾。这些矛盾都会导致资源利用、分配的不平衡,进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受到影响。

2.2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2.1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体系较落后

中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起步比较晚,同时发展也比较缓慢,因此难以适应社会主义制度下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陈旧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体系在现代科学发展观的严格要求下还存在许多问题。由于国土资源体系的落后,导致国土资源难以实现市场的优化配置,违法、违规的用地、乱开采资源的现象层出不穷。没有一个完善、先进的体系,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监察力度也难以提升;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方法、措施也相对落后,直接制约中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工作的有效开展。

2.2.2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相关法规不够完善

与国外发达国家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水平相比,中国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不仅体系比较落后,且发展也不平衡。由于国家对国土资源规划的重视度还不够高,因此有关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的制定还不够完善。即使制定了与其相关的《国家国土纲要》、《国土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内容及要求,只是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作了简单说明及初步规划[2]。没有实际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对于一些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及措施。这种不够完善的法律法规,对于中国政府征用土地与农民耕地件的矛盾冲突、建设经济开发区用地与居民住宅拆迁等问题,没有实际性的明确规范,进而导致一些冲突事件的发生。目前中国还未建立完善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法规,因此,国土资源在市场经济中仍然没有得到合理的优化配置,且经常因此引发各种社会矛盾。

2.2.3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实施力度不够

在国土资源规划化管理中,具体实施阶段是最关键的,但在中国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实施的力度仍然比较薄弱[3]。城市、农村、城镇的国土资源开发都显得极度不平衡。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相关职能部门未能做到国土资源统筹性的规划,及资源开采,利用实施过程中没有进行的严格监督控制。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实施力度的薄弱,导致一些城市经济开发区建设肆意地破坏农业耕地及自然环境保护区等等。除此之外,一些矿产开发商也会利用国土资源在规划管理中,监控方面的不足来进行违法违规开采,导致水土流失、山体崩塌,泥石流等现象发生。因此,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实施力度的薄弱,导致资源利用开发是不合理、不健康,一些可控性的自然灾害频频发生,后果不堪设想。

3.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措施

3.1 创新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体系

针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体系的落后情况,创新和改进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体系,对国土资源的持续开发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国家在进行国土资源体系的建设时,应结合社会、经济、资源、人口等多方面的实际情况,建立一套完善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体系。比如,目前面临自然灾害频发的现象,应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中的灾害预测、防治体系进行创新与改进。对于土地、矿产资源的乱开采现象,应该对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监控体系进行完善,以便更好地进行资源合理利用方面的监控管理。

3.2 完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国土资源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在社会发展中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必须在法律的严格监控保护范围内进行。国土资源的相关法律法规是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合理、有序进行的保障。逐步完善矿产、土地、海洋等自然资源方面开发利用及保护的法律法规,可以加强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国家应该对国土资源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国土规划法》、《国土规划编制办法》等进行修订,确保国土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有法可依。同时在修订和改进国土资源相关法律法规时,还可以吸收国外先进的相关法规制度,结合本国国土资源情况,科学地完善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更好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提供基础性的法律支持。

3.3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实施力度

国土资源的规划管理关系着社会各方面的持续发展,是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载体。因此,应结合政府和人民的力量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提升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力。在城乡统筹发展规划、经济开发建设、自然环境保护区建设等方面,加强规划管理的实施力度。比如在资源开采、土地建设时,应该以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准则,科学合理地加强强制力实施的力度。

另外,在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监控方面,作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的执法监控机关,应积极履行国土资源管理的监控职能,加强监管力度。对于一些乱开采、强建设的开发商及破坏自然环境的组织或个人予以强力的监管、惩治。在提升监控力度方面,国家还可以赋予公民监督的权力,利用民众参与的力量,科学、有序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还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及冲突事件的发生。

4.结束语

面临21世纪经济市场化、资源全球化的挑战,有效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提升经济发展水平,是社会持续发展与进步的基础。要做到科学、有效地进行国土资源规划管理,必须建立先进的管理体系、完善的法律法规并加强实施管理的力度。通过这些方面的改进,更好地处理国土资源开采、土地征用、环境保护之间的各种矛盾。加强国土资源规划管理,促进资源与经济以互利共赢的方式协同发展,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卢孝忠.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几点思考[J].科技致富向导,2011,8(22):149-152.

第9篇:土地管理相关法规范文

[关键字] 宅基地 有效管理 建议措施

[中图分类号] C93 [文献码] C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3)-1-2-2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经济取得了相当大的发展。此外,由于我国一系列惠农政策的出台,农民的生活水平得到大大提升,它们对住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目前,农民新建房屋与改建房屋的愿望十分强烈。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宅基地管理工作的不到位以及农民自身对宅基地概念的错误认识,使得宅基地管理工作面临相当大的挑战,难以正常进行,因此,加强宅基地的有效管理是我国国土部门的必要举措。

1 宅基地管理的现状

1.1 宅基地概念不明

宅基地是指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宅基地是指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公民个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所以不得转让、出租或抵押。由于对宅基地概念的不明确,有相当多的农户对宅基地进行了法律不允许的行为,也给自己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1.2 "一户多宅"现象

由于宅基地管理工作的不到位,在广大农村,"一户多宅"现象十分普遍。在我国宅基地管理中,管理工作基本上都是以公安户籍管理登记的户为准,然而在广大农村,由于人们思想意识的不到位以及基层政府管理工作的不到位,人们对"户"并没有明确的概念,农户占用乱占、多占宅基地建造房屋的现象十分严重。由于宅基地的分配涉及农户的利益,有的农户甚至会通过与父母分开居住、与兄弟分家或者与妻子离婚的方式,然后再进行宅基地的申请批准工作,以此得到更多宅基地的使用权。

1.3 宅基地私有化

由于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不了解,很多农户都以为宅基地是归自己私人所有,可以自由进行土地的买卖、转让以及抵押活动,有的农户甚至于在宅基地被工程建设征用之后,仍固执的认为那片宅基地仍然是归自己所有。此外,由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不到位,很多农户的旧宅基地并没有及时的被基层政府收回,导致宅基地落在私人手里。

1.4 宅基地闲置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些富裕的农户会选择到城市里居住,它们留在农村的宅基地如果不作处理,就会造成宅基地的闲置,浪费资源。

1.5 宅基地建设布局不合理

农村是农户们的聚居地,由于缺乏规划投入,农户们往往只着重于个人住房的规划设计,而没有考虑整个村庄的规划布局,这就造成了农村住房建设杂乱无章,缺乏美感,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2 宅基地管理问题的形成原因

2.1 宅基地管理法规缺乏系统性

我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已经确定了宅基地管理的详细办法,但是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只得到了极少的体现,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农村宅基地管理缺乏系统性和针对性,管理办法不连接。

2.2 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面临很大的挑战,"一户一宅"制度在很多因素的影响下难以实现,农户乱占、多占宅基地进行住房建设的现象十分普遍。这种普遍现象之所以得不到改善,是因为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不到位,执法人员对农户的违法行为不进行相应处罚或者处罚力度不够。

2.3 宅基地申请报批、登记发证工作不到位

众所周知,宅基地使用权是经依法审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其成员用于建造住宅的、没有使用期限限制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宅基地的申请报批工作的不透明,很多农户并不知道怎样申请并获取宅基地,此外,由于宅基地登记发证工作的不到位,就会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2.4 领导干部不够重视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进行需要领导干部的重视与配合,然而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政府对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视程度远远不够,对农户非法乱占、多占宅基地建房置之不理,某些领导干部甚至会进行权钱交易,默许农户多占宅基地。

2.5 宅基地管理力度不够

我国基层国土资源部门的管理人员少,工作能力有限,而在广大农村,宅基地违法案件又频繁发生,管理人员一时难以应付。此外,管理人员的职权范围有限,追究农户的法律责任需要经过很多程序,繁琐费时,这就造成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困难。

3 宅基地管理的有效举措

3.1严格依法执政

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基层政府需要加大对农户宅基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坚决不收取人情,绝不对多占、乱占宅基地建房的行为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政府工作人员需要明确自己的职责,不能因为怕得罪人就放宽执法。

3.2 完善宅基地管理法规

农村宅基地管理困难重重的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由于处在农村这个大背景下,农村宅基地管理需要充分考虑到广大农户,制定适合农村的宅基地管理办法。此外,管理法规需要注重实际操作的可行性、针对性与连续性,能够真正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

3.3 加强对宅基地相关法规的宣传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需要国土部门人员与广大农户的协调配合。在以往的宅基地管理中,农户由于缺乏对宅基地管理法规的了解,不明确自己对宅基地的权利,也不知道自己乱建住房的后果,这样就会给自己和管理人员带来一系列不必要的麻烦。在完善的宅基地管理法规制定之后,基层政府人员需要组织广大农户进行相关法规的学习,同时充分利用村庄内的公共宣传栏等宣传工具,加强农户对宅基地概念的认识,使广大农户学会约束自身,遵纪守法,从而减少宅基地违法案件的发生,也减少管理人员的工作量。

3.4 强化宅基地规划管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农村经济也迎来了发展的春天。基于我国的基本国情,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惠农政策,并不断加快新农村建设,改善广大农户的生活条件。国家需要加大对农村规划的投入,加大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划管理,对农户建房进行必要的规划与指导,使农村展现新貌。合理有效的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可以很大程度地优化农户的生活环境,同时加快农村经济的发展。

3.5 公开申请报批、加快登记发证

在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中,由于申请报批工作的不透明,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户并不知道通过怎样的途径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从而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此,宅基地的申请报批工作必须公开,这样,广大农户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基层政府工作进行监督。此外,国土部门需要加快宅基地的登记发证工作,这样,广大农户就不会畏于登记发证工作的繁琐与耗时而不愿意进行宅基地登记。

3.6 规范建房,保护合法建房

随着农村经济情况的改善,农户新建住房的愿望十分强烈,基层政府需要优化宅基地管理工作程序,认真做好农户新建住房的规划管理,对违法建房的农户进行严厉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