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税收征管的重要性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现行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税收征管模式,通过多年的征管工作实践和积极探索,效能逐步显现。它促进了税收征管手段和服务方式的改善,提高了征管质量和效率,规范了税收执法行为,实现了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基本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然而,现行税收征管模式也存在着分工不明、职责不清、衔接不畅、管理缺位、信息传递、反馈和共享不尽如人意等问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我国加入WTO,特别是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税收征管的经济和法律环境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迫切需要建立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统一高效的税收征管机制。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试点工作方案》,提出“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建设统一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实现建立在信息化基础上的以专业化为主、综合性为辅的流程化、标准化的分工、联系和制约的征管工作新格局”的新一轮征管改革目标。从改革目标可以看出,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的核心内容是实现在信息化支持下的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构建这一现代化的税收征管模式,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一、巩固多年征管改革成果,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奠定基础。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应是对多年征管改革的发展和完善,通过多年的征管改革,各级税务机关积累了丰富经验、取得了丰硕成果、锻炼了大批的干部,所有这些都是推进征管改革的重要基础和宝贵财富,因此,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多年的征管改革成果给予足够的重视和保护,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减少浪费和投入,保持征管改革的连续性。推进征管改革,应以“依法治税、从严治队”为根本,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方向,巩固、提高、丰富和完善“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在加速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管理,大幅度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二、建设“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为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建立提供依托。信息化是推进征管改革、建立现代税收征管模式的突破口和前提条件,必须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信息化与专业化的关系,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6条“国家有计划地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各级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信息系统的现代化建设,建立、健全税务机关与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信息共享制度”的规定,建立“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一体化”的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包括统一标准配置的硬件环境、统一的网络通讯环境、统一的数据库及其结构,特别是统一的业务需求和统一的应用软件。当前,信息化建设的重点应放在信息网络建设上,加快建立覆盖省、市、县的地税城域网、广域网,按照“稳步推进,分批实施,讲求实效”的原则,市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中小型机为主的城域网,县一级地税机关应建立以服务器群为主的城域网,并配备一定数量的计算机(平均每2人应配备1台),接入三级广域网中,实现广域网上的数据和资料共享;同时,还应加快统一征管软件应用的步伐,注意统一征管软件的兼容性和差异性,充分考虑到城乡有别、税源的集中与分散有别,经济发达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有别的实际情况,逐步修改完善统一征管软件,以避免征管软件与征管实际不相适应,影响征管效率的提高。
1.建立数据处理中心。数据的集中是实现税收征管信息化管理的重要保证,是实施科学管理的基础。“集中征收”的关键是税收信息的集中,其实质应是纳税人的各项涉税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集中到税务机关进行处理,税务机关在准确地掌握纳税人涉税信息的基础上,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涉税服务;税务机关通过数据处理中心可以获得政府管理部门的各种经济信息和情报,可以监控各项税收征管和职能的执行情况。税收征管内部各部门、各单位的信息管理,包括税务登记、发票领购、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数据信息,通过网络能够准确、自动地汇总到数据库,实现税收征管内部数据汇总自动化,基层征管单位也可以通过网络随时查询上级税务机关相应的数据库,便于强化税收征管分析功能和管理功能,实现网络资源共享;上级税务机关可以迅速把有关指示和工作安排,及时传达到下级各部门、各单位,提高税收征管工作效率。因此,要根据集中征收的要求,在相应层级的税务机关建立数据处理中心,负责本地涉税数据和信息,特别是申报征收信息的采集、分析和处理。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信息系统加强信息交换,在加速国税、地税系统信息共享的基础上,有计划、有步骤的实现与政府有关部门的信息联网,重点应放在工商、银行、财政、金库、审计、统计等部门联网,实现信息共享,提高税款解缴入库、纳税户控管等环节的质量和效率。
三、划清专业职责,构建信息化支撑下专业化管理的税收征管新格局。
1.建立专业化分工的岗位职责体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速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推进征管改革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税收征管的信息化和专业化”。专业化是信息化条件下的必然要求和结果。但目前征管各环节专业化分工并未完全到位,特别是未能充分考虑信息技术条件下信息使用的重要性,没有按照信息流的相对集中合理划分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的职责,各环节之间还存在交叉重复、职责不清问题。因此,应按照职责明确的原则将税收征管的各项工作划分为征收职能、管理职能和检查职能,并实行“征管、稽查外分离,征收、管理内分离”,一级稽查运行的征管模式。征收、管理、稽查三系列的具体职能可划分为:
征收职能主要包括:受理申报、税款征收、催报催缴(窗口提醒)、逾期申报受理与处理、逾期申报纳税加收滞纳金、逾期税款收缴与处理和税收计划、会计、统计、分析;受理、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负责发售发票、开具临商发票和征收税款;确保信息共享和工作配合。
管理职能主要包括:宣传培训和咨询辅导、税务登记核查和认定管理、核定征收方式和申报方式、核定纳税定额、催报催缴(指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催报催缴)、发票管理(包括购票方式的核定、领购发票的审批、印制发票的审核、发票审验、发票检查)、减免抵缓退税审核、纳税评估(包括税务检查、税务审计)、重点税源管理、零散税收征管、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检查职能主要包括:选择稽查对象、实施稽查,发票协查,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行政处罚的审理决定及执行、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
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税收征管业务流程借助于计算机及网络,通过专门设计的税收征管软件来完成。因此,要在赋予征收、管理、稽查各系列专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工作流程,对应征管软件的各个模块设置相应的岗位,以实现人机对应、人机结合、人事相宜,确保征管业务流和信息流的畅通。
2.明确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衔接关系。根据《税收征管法》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税务检查。作为税务执法主体的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拥有税务检查权。为避免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税务检查上的职责交叉,必须明确征管部门的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税务稽查的区别和联系。
征管部门税务检查与稽查部门税务稽查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案卷来源不同。税务稽查的案件来源主要有:按照稽查计划和选案标准,正常挑选和随机抽取的案件,征管部门发现疑点转来的案件,举报的案件,以及移交或转办的案件;征管部门的案件来源主要有:在税收征管的各个环节中对纳税人情况的审查,按照税法或实际情况的需要对纳税人的情况进行检查的案件,如在办理延期纳税、减免税手续等情况下需要对纳税人进行检查的。二是检查的对象、性质、目的不同。稽查的主要对象是重大案件、特大案件,是专业性的税务检查,主要目的是查处税务违法案件;征管部门的检查对象主要是在税收征管活动中有特定义务或需要,或者在某一环节出现问题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既具有检查的性质,又具有调查和审查的性质,目的是为了加强征管,维护正常的征管秩序,及时发现和防止重大、特大案件的发生。三是检查的方式、程序和手段不同。税务稽查有严格的稽查程序,坚持严格的专业化分工,各环节互相制约;征管部门的检查,方式灵活多样,程序不一定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步骤执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税收执法就可以。四是检查的时间不同。税务稽查应是对纳税人以往年度的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征管部门的检查应是对辖区纳税人日常申报纳税情况、遵从税法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当然,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也是有联系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征管部门的检查与稽查部门的稽查互相补充、互相支持。税务稽查是防止税收流失的最后一道防线,为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防止税收流失,维护税收秩序筑起一道防洪大堤;而征管部门的检查主要是为防洪大堤做好基础工作,做好维护和修补。二是征管部门的检查往往为稽查部门提供案源,征管部门通过税务检查发现有重大偷税、骗税和其他严重税收违法嫌疑的,通过选案及时传递给稽查部门,成为稽查部门的案件来源之一。三是稽查部门通过稽查发现的问题,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征管部门,征管部门据此加强征管,并确定征管部门税务检查的重点,以提高征管质量。因此,征管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不断加强联系和沟通,特别是在选定检查对象后,要及时将检查计划连同待查纳税人清册传递给对方。除必要的复查和举报外,在一个年度内,稽查部门对征管部门已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再查;对稽查部门已查事项,征管部门原则上不得再查,实行一家检查共同认账,避免多头检查和重复检查。
企业的发展水平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以及社会发展全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带动社会发展,进而提升国家的综合国力。因此,要想促进企业发展就必须要立足眼前,积极应对金融危机,采取调整产业结构以及转变经济方式等手段,实现企业发展的规范化。税收政策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可以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从根本上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我国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所得税政策的不统一问题
现阶段,我国在所得税政策方面存在着不统一的问题,严重影响着企业的公平竞争。首先,区域性分布的相关优惠政策存在着一定的冲突,根据区域进行制定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通常情况下会使不同区域的企业间税负不均,进而造成企业之间的竞争不公平,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1]。其次,我国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尽管已经有了一定的上调,然而,却仍然相对较低,税率级次也比较多,其边际税率过高,不仅会影响到正常纳税工作,而且还违背了引进技术、鼓励投资以及引进人才的具体要求。此外,个人独资以及合伙企业之前所享受到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改征个人所得税之后将难以再享受,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企业的快速发展。
(二)税收征管问题
目前,我国在税收征管方面存在着诸多问题,比如,税务部门重视征收而轻视管理的现象比较普遍;相应的税收征管模式将会造成税收管理工作的滞后;税收征收过程中的检查力度相对较小;改革之后的中小企业税收管理方面存在着一定空白,相应的定额定率征收管理标准当中的一些条款已经难以适应现代化的经济发展环境。企业税收的征管工作改革将会成为税收征管改革工作的重点,在历经了驻厂专管制以及征、管、查分离的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改革之后,税收管理已经被赋予了全新的内涵[2]。我国《税收征管法》当中规定了纳税人不设置账簿或账目混乱或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相关税务机关有权利采取科学化的核定征收方法来操作,然而,部分基层税务机关有的时候不管企业的账簿是否已经设置了,也不管企业财务的核算是否已经健全了,都统一采用核定征收方法,在一定程度上将核定征收范围不断扩大了,这种情况下,就会制约企业发展[3]。
二、调整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一)创造公平的税收环境
在对企业税收政策进行扶持的过程中,应该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价值的基础上,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当中的相关规定,以效率为先,兼顾公平,并遵循税负从轻以及便于征管的基础性原则。针对不同类型的相关企业实施统一化税收政策待遇,从而维护企业之间在经济发展上的平等化地位,进一步促进企业在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中成长。税收政策的调整应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部分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相关优惠政策进行合理调整,废止部分以所有制以及企业属地界定的行为做法;第二,进一步扩大企业税收优惠的相关范围,确保优惠方式的多样化,将单一形式的直接减免逐渐转换为间接减免与直接减免相互结合的优惠形式。
(二)健全税收管理制度
我们应充分认识到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加强企业税收管理,重视企业扶持,强化引导,可以借助税收立法来确保企业的健康发展。现阶段,我国的大部分税收优惠都是通过条例形式以及通知形式等实现的,在法律法规保障层面缺乏相应的执行力[4]。为了更好的运用税收政策来促进企业发展,我们应高度重视税收管理制度的重要性,不断健全管理制度,确保税法的稳定性,增强其严肃性以及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甚至是消除执法层面的随意性。比如,完善所得税制,可以改革企业所得税的基本税率,根据世界各国在所得税上的具体税负水平,在统一内外资企所得税前提下,降低税率,并实行相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三)完善税收征管机制
在运用税收政策促进企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认识到税收征管机制的重要性,需要根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有效完善税收的实际征收管理制度以及具体的征收方式,从根本上保障企业纳税人的切身利益。保障措施如下:其一,贯彻执行相应的增值税起征点政策,当征税对象不符合征点的时候,不能够征税,当达到并超过相应起征点的企业,必须要按照全部数额来征税,从而保证政策的顺利落实;其二,扩大查账征收范围,最大限度缩小相应的核定征收比;其三,在对企业征税方式进行规范调整的基础上,尽量简化纳税申报以及办理纳税的相关事宜具体程序,针对经营规模相对较小且会计核算工作不规范的企业实施简易化申报,或者是合并申报方法;其四,进一步调整相应的出口退税政策,然后在科学化出口退税政策前提下,不分企业的类型实施统一化方法进行退税,然后针对企业出口情况,并不区分自产以及收购出口,一律执行出口退税。此外,应取消对中下型企业以及刚发生业务的相关出口企业的限制性规定。针对经营规模不统一的企业采用一视同仁的控制管理办法。
一、农村税收存在的问题
1、征收成本较大:虽然随着财税体制改革的加强,我国税收征管的方法手段逐步提高,但农村税收征管一直处于一种较原始的手工操作阶段。
2、纳税人反映强烈。认为跑几里、几十里路到农村中心征收服务厅申报、缴税、购票等不方便,遇上手续不齐或税务部门经办同志开会出差等,来来回回不但没有给纳税人提供方便,而且增加纳税人许多麻烦,对此意见综多、说法纷纷。
3、纳税申报流于形式,申报质量不高。出现了税收征管要求纳税人自觉纳税申报与公民纳税意识淡薄的矛盾。税法规定纳税人有依法申报纳税的义务,纳税人必须按规定的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多年来纳税人处以被动纳税状态,税务人员上门催交税款,专管员包揽一切税收事务,保姆式的税务管理,养成了纳税人的惰性。从目前征管改革执行情况看,仍有不少纳税人未能自觉地及时履行申报纳税,依赖税务人员的情况还相当普遍,特别是一些个体工商业户,出现不催不报,不催不缴。确实也有一些纳税人连增值税进销项的应缴税款计算一点不懂,全靠税务人员代为计算。有的纳税人虽然及时申报,但漏洞百出,多数申报不实,这种流于形式的纳税申报与征管要求差距甚远,仍须化大力气整顿。
4、计算机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的效率仍不高。为计算机适应这场征管工作的革命,各地投入了大量的财力和物力,这为促进加快征管改革,提高税收征管的现代化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其重要性为越来越多的人所认识。
二、农村税收对策
1、加大农业投入,努力提高农村经济增长点
加大农业投入正处于良好机遇之际,国家实行扩大内需的方针和积极财政政策,大幅度增加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其中有相当部分用在了农业、水利、生态和农村道路、电网等方面。虽然我国一直以来对农业投入始终重视,但受客观条件及其它因素限制,大规模的集中投入并不多,很多想办的事情一直也未办。在我国接连遭受灾害侵袭后,中央意识到了集中财力,致力发展生态农业所面临的紧迫感和危机感,这也是中央对农业重视和支持的体现。
2、力提高广大农民的纳税意识
纳税意识高低实际也是国民素质好坏的体现,我们应该尽量结合农村地理位置的特点,充分运用现代化传媒,以广播电视为主的宣传手段,利用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农村费改税政策时机,具体阐述税与费的区别,农村税收征管的方法手段,税务机关具体执法范围、形式、内容等。同时尽可能把税法知识纳入中小学课程,磨刀不如砍柴工,为今后他们走入社会及树立良好 的纳税意识打下基础。税收宣传工作看似简单,其实在税收征管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税收宣传的深度与广度直接影响到税收执法的力度。
3、严格纳税申报制度,强化纳税人申报管理。纳税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首要环节,是改革的突破口。税务机关必须把是否申报和是否按期如实申报作为衡量纳税人是否履行纳税义务的基本标准。只有这样,才能充分体现税法的刚性,才能促使纳税人认真学习税法,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规范自己的纳税行为。我们结合实际,要继续实行"黄色、红色"纳税催交通知书,对不按规定纳税申报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黄牌、红牌警告力度,并严格按照规定加收滞纳金,对在规定期限内仍不如实申报纳税者,税务机关除依法追交税款外,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逼使纳税人改变以往无所适从的被动纳税局面。同时要建立科学简便申报纳税程序和"纳税人税款预储专户"制度,(1)大力推行"上门申报、传真申报、邮寄申报、电子申报、磁卡申报",以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2)建立税款预储专户,即所有纳税人应在征收厅内设置银行辅助专户,专门用于申报缴税,纳税人在申报前,必须将应缴税款提前存入"专户",征收厅接到申报表查询"专户"后将税款及时划解国库。对纳税人只申报不存专户,以致国库经收处发生退票事故,税务机关应采取强制措施,确保税款入库畅通。同时,要从思想上克服畏难情绪,积极推行个体工商户建帐建制,查帐征收,要争取社会各界特别是工商、公安、银行的支持配合。
但是,征管资料的管理中存在着标准不统一、内容不齐全、查阅不方便、保管条件差等问题,制约了税收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影响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对此,今年以来,沈阳市地税局把实现税收征管资料的档案化管理作为税收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工作,全市上下齐心协力,统一行动,经过半年时间的努力,市局和14个县(市、分)局以及141个基层税务所(征收科、分局)全部建成省三级以上档案室,实现了“满堂红”,为全市征管资料的档案化管理和税收征管的规范化管理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一、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主要作法
(一) 制订标准,统一执行
多年来,我市对征管资料的管理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各基层单位各行其是,很不规范,影响了征管资料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作用的发挥。
今年,我们首先根据《征管法》、《档案法》和《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税收征管工作的实际,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三易其稿,制定了《沈阳市地税系统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对征管资料档案的范围、分类、收集、立卷、归档、使用、管理作了详细的规定,从而使全市的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有章可循,科学规范。
(二)广泛动员、统一认识。对征管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
既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又要投入财力,面对着繁重的税收任务,各局的认识并不一致,市局主要领导在税收工作会上就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目的和重要意义进行了反复强调,主管领导与有关职能科室多次深入到县区局,进行思想动员,同时将该项工作作为全市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纳入年终的目标责任考核之中,保证了全市的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工作顺利开展。
(三)制订规划,明确目标
我市141个基层税务所,对1994年成立至今近8年的征管资料进行整理建档,其工作量是可想而知的,特别是个别基层单位平时不注意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资料不健全,甚至有遗失的现象,从而增加了该项工作的难度,针对基础弱,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我们提出了分两个阶段,用一年时间实现全市的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目标。
2002年5月—2002年10月为第一阶段,40%的税务所档案达到省三级以上档案室标准;2002年11月—2003年5月,剩余的税务所达到省三级以上档案室标准。同时要求各局要根据市局的总体安排,结合自己实际,制订规划,提出切实可行的目标措施,以保证目标任务的如期完成。
(四)典型引路,以点带面
为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增加感性认识,增强搞好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信心,我们分别于4月份和6月份在永寿局和渭城分局召开了现场会,在全市树立了永寿局,三原局西阳所,渭城分局底张所、新兴所,秦都分局西兰所等不同类型的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的先进典型,让参加会议的各县(市)局主管领导现场参观,会后,各县(市)局纷纷组织基层所所长,档案管理员取经学习,有力地推动了该项工作的向前发展。
(五)强化培训,加强协作
近年来,我市各级虽然逐步建立起了兼职档案员队伍,但是普遍存在档案知识缺乏,整档能力差的问题,为此,我们首先强化了对税务人员的档案知识培训,邀请市、县档案局人员讲课和现场指导。
其次积极与市档案局联系,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全市地税系统开展征管档案达标升级工作的通知》,并明确了各自的工作职责;在工作过程中,市地税局、市档案局两局领导及主管科长多次深入实际,解决存在的问题,指导帮助,检查验收,评定等级。各级税务和档案部门的密切配合和协作,使征管档案化管理工作进展迅速,提前半年完成了目标任务。
二、征管资料档案化管理取得的成效
目前,全市已全部实现了税收征管资料的档案化管理,这项工作的圆满完成,为全市的税收工作带来了明显的变化。
一是全面提升了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水平。
在这次征管资料的档案化管理中,各局都乘势而上,对建局至今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等其它档案进行了整理归卷,全市141个基层税务所(稽查局、征收科)实行了档案化管理,共组卷3万余卷。
目前,各级档案室档案摆放整齐,组卷科学,分类合理,检索快捷,查阅方便,彻底改变了以前一些单位档案资料“拿出来一摊子,翻起来一片子,查起来没法子”,使全市的基础管理水平得到了较大的提高。
二是广大税干受到了一次规范执法的再教育。
征管资料是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过程的原始记录,在资料的整理过程中,广大税干认真查找以前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逐一梳理,进行整改。
针对普遍存在的程序不到位,文书使用不规范,告知事项不全等主要问题,进行面对面的讲解,同时制订出台了简明执法流程,建立完善了有关制度,规范执法工作,使广大税干规范执法的意识得到了提高
三是为征管信息化建设辅平了道路。
目前,全市的信息化建设已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城区内的广域网已基本建成,下一步将逐步建立覆盖全市所有县区的广域网。档案 作为征管信息第一手资料,是信息建设化的基础。征管档案的建立健全,管理工作的逐步升级,将形成全面、完整、准确的信息库,并逐步与税收征管的应用软件兼容,达到协调统一,促进征管工作更加高效、快捷。
四是为税务机关内部进行工作考评提供了重要依据。
上级机关和领导考评下级机关和工作人员执行政策的情况,工作能力和水平,政绩等,都以税收征管档案和其它记录材料为主要依据。税务登记和纳税人认定准确与否,适用的税种、税目、税率有无错误,税额计算精确度如何,选案和税务检查是不是认真,违章处理是否合理合法,税款的减、免、退有无违反政策现象等,通过查阅税收征管档案就可以了解清楚,并且,税收征管档案管理水平本身就能反映这个单位的工作状况和管理水平。
三、在征管资料的档案化管理中要注意的几个关系
一是内容与形式的关系。对征管资料实行档案化管理,不仅
仅是按档案管理的要求进行组卷装订,达到形式美观,更重要的是要把征管资料进行分类、归并,使其在内容上有完整性、统一性,能够准确反映征收管理的全过程,有利用价值。因此在征管资料的档案化建设中要注意防止重形式,轻内容的错误倾向。
二是集中与分散的关系。集中管理是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实行集中管理是税收征管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它可以防止档案丢失,保证材料齐全。各基层征管单位都应建立档案室,由档案专门人员管理税收征管档案。各科室及有关人员应当定期将本单位和个人手中的税收征管档案按规定整理移交档案室,集中统一管理。但为了节约人力、财力,在城区也可以由几个税务所或在局机关建立综合档案室,统一管理各单位的税收征管档案。
【关键词】税收征管 体制 发展
一、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历史发展
税收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根据不同时期政治经济形势的需要制定的划分中央与地方税收管理权限的一项根本性税收制度,它是国家税收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也是国家经济管理体制和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与改革,原有的税收征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飞速发展的经济和税收工作需要。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先后进行了多次较大规模的改革。从征管、检查两分离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20世纪90年代初的征、管、查三分离的专业化税收征管改革,在税务机关内部按照征收、管理、检查设立职能部门,实行征管权力的分离和制约,逐步实现了税务人员从管户制向管事制的转变。虽然这种模式实现了权力的分散和制衡,达到了管户向管事的转变,具有一定的先进性,但是没有突破专管员管户和上门收税的情况。1997年新一轮的征管改革正式开始,并在这次征管改革中提出了“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征管模式。到2004年,这一征管模式也得到了进一步的优化和完善,征管模式被重新表述,增加了“强化管理”,成为了34字的新征管模式。
快速发展的计算机信息技术为新的税收征管模式赋予了新的内容,与之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制,也在征管模式的优化下不断完善和创新。然而现行的税收征管体制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急需进行改善。
二、当前税收征管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税源监控不力,各种纳税申报拖、瞒、虚,漏征漏管现象普遍存在
税源监控就是指对税收的来源进行监督、管理、调节和控制。具体来说就是对税收收入来源的具体情况(包括发展变化等)进行监督、预测、统计和分析,它是税收管理体系中的核心内容。从现在的税收征管模式的运行来看,存在严重的税源不清、申报不实、信息失真、漏征漏管等现象。由于现在实行税收集中征收,使得税务人员和办税地点都相对集中,这样做虽然能够提高税务人员的工作效率,但是却弱化了日常税收管理,税务人员只能从纳税人所提供的有限资料上对税源进行了解,从而不能很好的对税源的动态变化进行有力监控,这种现象在一定的程度上助长了纳税人的侥幸心理。由于缺乏有效的方法对长期不申报、瞒报收入及零申报现象进行制约,最终造成了失踪户和虚报户增加、漏管严重。现在,税务人员很少会到企业去了解企业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因此,对税源信息的了解非常不全面,不能够保证所获取的信息与资料的真实性。
(二)税务检查没有重点,稽查机构不能很好的发挥职能
现代化税务稽查手段的有效性是建立在所获取的信息是真实、完整、及时的基础之上的。但是由于征、管、查协调不力,不能对纳税人的情况全面掌握,这导致税务稽查部门在工作上很难抓住重点,查案的针对性和准确性都相对较低。现在因为各种管理措施不到位,同时还由于很多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较低,造成很多偷逃税,使得稽查工作往往顾此失彼,处于被动局面,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同时还使得稽查机构的工作压力增大。此外,税务稽查机构在整个税收工作中的监督制约和以查促管,以及把好税收最后“一道关”的作用没有完全发挥出来,稽查体系内部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诸环节存在的相互扯皮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稽查的工作效率和效果。
(三)征管机构过于庞大,工作缺乏效率
当前税收行政组织机构设置存在着不合理的现象,而且已经不能适应当前形势发展的需求。有些税务机关设置十分臃肿,层次交叠,各种职能交叉,相互掣肘,各自为政,人员的分工不明,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的提高。在进行部门设置的时候,往往只考虑到税种管理的需要,征、管、查三种职能之间相互牵制的需要,而忽视了税收管理整体功能的重要性,最终致使税收管理体制在许多环节运行不畅。传统的税务机构中有许多的中间环节,其中有很多都是重复的,没有必要存在的,这些多样的设置造成了税务机构的重叠和臃肿,为管理带来了诸多的困难。
三、完善我国税收征管体制的措施
(一)规范机构设置
对税收机构进行合理设置并进行合理的权限划分是提高征管质量及效率的重要措施之一。现行征管体制中存在的职责交叉,权责不明,协调不畅等问题,也可以通过对税务机构及职责的调整进行解决。
在省以下的税务系统税收管理可以按原体制实行国、地税分设,明确税种的管理权限。对于税款的征收,可以由国、地税共同成立一个征收机构,该机构直属于市级国、地税部门共同领导,并在市及市以下实行垂直管理,其具体职责是负责纳税人申报税款和稽查查补税款的受理入库。将现在实行的以职能为主导的组织形式调整优化为以流程为主导的组织形式,科学划分税务管理事权。按照经济区域设置税务管理机构,配备税务管理人员,尽量减少税务管理层次。
(二)对现有信息资源进行整合
对现有信息资源进行整合,可以有效的实现各个系统或者部门之间的信息联通。应该根据新的机构设置和征管体制的要求,设计开发一套以通用性为基础,兼顾各地特殊情况的税收征管软件,实现软件在税收管理、征收、稽查的统一。只有软件统一,才能够更好的实现信息资源统一。我们必须要充分发挥计算机及网络的作用,运用计算机及网络对税收管理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控,真正体现计算机网络在新征管运行体制中的依托作用,从而减少税收成本,减轻税务部门办税服务厅征税期办税压力,方便纳税人及时足额缴税。
(三)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
不管是进行机构的规范设置,还是对现有的各种信息资源进行整合,都需要有相适应的专业人才作为支撑。为此,还必须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干部管理使用体制,最大限度地激发干部职工中蕴藏的潜能,优化人力资源。如果现有的人才队伍无法满足要求,那么就必须引进相应的专业人才。现有的税务人员必须要加紧学习,加强研究,努力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在学习的过程中不仅要抓好应知应会税收政策及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还要抓好与税收工作相关的知识,特别是要提高计算机操作水平和公文写作、工作协调能力等。税务部门还需要树立起全新的人才观念,这样才有利于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主要参考文献:
[1]段晓薇,张佩文.完善我国税收征管体系的建议[J].中国财政,2010(20):78~79.
在经济学中,效率是指资源配置问题,即如何运用有限资源满足人们的需要。效率,是为了使每个人收入最大化而针对资源配置或分配而言的,其核心是资源的优化配置。同理,税务行政管理效率就是税收征管资源的配置问题。具体来讲,税收征管资源是在贯彻各项税收政策、提高纳税人遵从水平而开展的税收管理活动中能够起主体作用的各种资源的总称,特指对税收行政管理活动中所能够投入和控制的各项资源要素,这些要素包括人力、物力、财力等。税务行政管理效率的核心是税收征管资源的优化配置,即是按照一定的原则、技术和手段,通过对各项税收管理资源在时间、空间和数量、结构等方面的配备和调整,以求取得最好的社会效果和最优的经济效果。
税务部门的行政管理与私人部门的行政管理在基本原理上是相通的,实质都是管人,即寻求将人力资源与其他可用资源有效整合,使之发挥最大的整体效能。私人部门评价资源配置状态的标准一般被界定为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这是由其本身的特点所决定的。私营企业以营利为目标,追求自身价值最大化、成本最小化。然而单纯从投入、产出的角度反映税务部门的行政管理效率并不合适,这是由于:首先,上面所讲比率过分注重收入。税务部门的产出主要是指税收收入,但税收收入不同于利润,并非越大越好,它必须遵循公共需要总量要求及经济发展水平的约束。如果税收收入过高造成纳税人负担过于沉重反而是效率低下的表现;另外一方面,税务部门从社会资源中取得的份额过大也会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率。其次,税务部门的特点在于目标多元性和目标弹性。除税收收入外,非市场性税务部门产出通常是一些中间产出,比如运用税收优惠调节经济所产生的社会效益,这对最终产出的贡献程度是难以捉摸和难以度量的。另外税务部门的投入,即税收成本信息不够透明、难以核算,投入产出之间缺乏直接的联系。再次,从税务部门自身的特点来看见,它既是组织收入的部门,又是执法和服务部门。其最重要的功能是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这不仅包括取得足额的税收收入,以使公共产品的提供成为可能,而且还包括维护社会公平和为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纳税服务。因而,税务部门应建立多维而非单维的衡量行政管理效率的指标体系。
二、现阶段衡量税务行政管理效率的指标选择及其缺陷
目前,根据学者研究,衡量税收征管资源的配置是否高效有几个不同的角度:一是成本维度,即财力和物力资源的相对节省程度,在基本完成收入目标的状况下税收成本较之于往年越低,税收征收管理资源的配置效率越高。二是收入的维度,即选择人均征税额作为衡量指标。税收收入仍然是体现效率的一个重要指标,一般情况下,人均征税额高表示行政效率较高。三是努力程度维度,即通过对征管资源的配置所取得的实际税收与税收能力的趋近程度来测度,在执法公正的前提下,这两个数字越接近,征管资源的配置效率就越高。努力程度维度主要反映了人力资源配置的效果,配置高效体现在最大化的发挥税务人员的努力程度,最大限度的激发其积极性和创造性。
可以说,这三个维度构成了目前税务行政管理效率指标的基本框架,体现了对税收行政管理效率的一般理解,但忽视了税务行政管理效率的特殊性,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容易扭曲税务组织的目标并对其人员行为造成误导。根据以上对效率的理解,税收征管资源来源于社会总体资源,与社会公众是委托关系,公众为委托人,税务部门是人,征税权来自公众,其管理活动具有公共性价值取向,公共性使得税务部门不得不关注其服务和执法水平、追求管理公平的目标;另外,税务部门自身服务部门的特点也要求它关注纳税人满意这一问题。在私人领域,效率问题总是一个技术问题,决不能上升为一个价值问题。但是在公共领域中,效率问题首先是一个价值问题,其次才是一个技术问题,忽视“公共性”是传统税务行政效率指标研究中的一个重要缺陷。它主要表现为税务行政效率研究与管理学效率研究的雷同,即对经济效率的过分倚重。综上所述,从税务部门本身的管理特点出发,我们在税务行政管理效率原有的三个维度中加入纳税人满意度维度,并明确这一维度在指标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三、衡量税务行政管理效率的指标体系建议
鉴于税务行政管理效率的多元价值目标,故衡量税务行政管理效率的指标应从四个维度入手,一是成本维度,二是收入维度,三是努力程度维度,四是满意度维度。本文对税务行政管理效率指标体系的构建如(图一)所示:
图一:税务行政管理效率指标体系
(一)成本维度
成本维度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指标:征税成本率和纳税成本率。征税成本是指某一地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税务部门为组织税收收入所耗费的征税成本总额占税收收入的比重。用公式表示为:
征税成本率=征税成本额/税收收入额×100%
纳税成本率是指某一地区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纳税人为缴纳税款而耗费的各项费用占税收收入总额的比率。用公式表示即为:
纳税成本率=纳税成本总额/税收收入总额×100%
一般情况下,两个指标越低代表税务行政管理效率越高。当然征税成本和纳税成本在实际使用中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主要有(1)数据的稀缺性。(2)科学性的欠缺。从征税成本方面看,影响征税成本高低的主要因素有:税源状况、税制状况、机构设置状况、征管方式、征管手段状况等。从纳税成本方面看,影响纳税成本高低的主要因素有税制状况、纳税方式手段、纳税人自身素质等。因此指标使用的科学性也受到一些影响和限制。
(二)收入维度
收入维度主要是指人均征税额这一指标。人均征税额是指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总量与税务人员数量的比例。用公式表示即为:
人均征税额=一定时期的税收收入/一定时期税务人员数量×100%
一般来说,人均征税额越低,税务行政管理效率就越低;反之,税务行政管理效率就越高。
(三)努力程度维度
努力程度维度主要通过征管努力程度指标来体现。所谓征管努力程度是指在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部门及其税务人员的主观能力付出状况。税务人员的努力既可以是体力的运用,也可以是脑力的运用,可以把努力看成是税务人员个体对他自己的精神和由外部环境确定的动机做反应的结果。决定努力程度的因素除了生理原因外,制度因素和工作环境也是影响这一变量取值的重要因素。从量化的角度看,税收征管努力程度不论在何种口径下都应该是实际税收征管努力指标与理想税收征管努力指标的比值,即:
税收征管努力程度=实际税收征管努力指标/理想税收征管努力指标
目前理论界所采取的将征管努力程度定量化的方法为:根据税法规定,用官方统计数据,客观地估算一个地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潜在的税收能力,并以之与实际收入数相比较,相应估算出该地区的“当期”实际征收率。
(四)满意度维度
一、当前个体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个体业户纳税基础较差
主要表现在:一是纳税意识淡薄。由于个体经济组成结构复杂,人员文化层次不一,加之经济利益的驱动,其纳税意识普遍不高,个体业户主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证,主动申报缴税的较低,与国有等其他企业相比,相差甚远。二是财务制度普遍不健全。由于自身素质不高,缺乏与建帐有关的业务知识和票据知识,成为不按规定建帐的客观因素;由于纳税意识淡薄,为了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成为不按规定建帐的主观因素;部分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建帐,但由于会计与业户之间是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有的中介会计人员为了自身利益,不愿依法对业户进行会计监督。三是征管稽查难度大。个体经济队伍庞大,覆盖面广,经营方式多种多样,经营方法灵活多变,购销渠道隐蔽,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其真实经营情况,由于征管措施滞后,对其进行税务稽查时,难以取得有效证据。加之有关部门和个别领导以发展个体经济为由,人为阻碍税务机关对这部分纳税人进行稽查,导致个体经济的偷税现象越来越严重。
(二)税务管理人员对个体税收征管不力
一是认识不足。一些税务干部对加强个体税收征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认为个体税收征管难度大、工作量大。我局个体科管片干部每人管户在260?420户之间,而征收的税款月平均则不足10万元,收效比较小。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出现了两种不良现象:其一,在个体管理人员的配备上常常将那些不擅于查帐、业务素质偏低、年龄偏大的同志调整到个体税收征管岗位上,而个体征管人员往往又不安心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其二,现在仍或多或少地存在内外部在个体税收管理上的说情问题,存在收“人情税”的问题,`造成税负不公。其三,在稽查对象的确定上,都将企业作为稽点,个别企业一年被稽查两次甚至更多次,而对个体税收的稽查,往往只局限于群众举报的个体户,不是从堵塞税收漏洞、整顿税收秩序、公平税收负担的角度去主动查处个体户的偷逃税行为。
二是税源不清。由于企业改制用工、分配制度和所有制形式的改变,出现了改、转、租、包、卖、联等多种经济成份,下岗人员增多,使个体经济成分逐年增多,新开业个体户层出不穷;另一方面,税源发生了较大变化,一些明显税源转移成了隐蔽税源,固定税源转化成了流动税源,重点税源分解成了小税源,而我们的征管工作往往滞后于税源的变化;第三,城区由于征管范围的交叉,农村则由于征管力量的不足,都不同程度的出现了征管“空档”。因此,漏征漏管户多,个体税源不清,这是个体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一个“通病”。
三是监控乏力。个体工商业户点多面广,税源零星分散,进货渠道复杂,经营手段隐蔽,这是税务机关难以对其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控的直接原因;而个体经济财会凭证又不够健全,无法对其进行财会监控,是税务机关对其监控乏力的根本原因;同时,协税护税组织不够健全,又没有充分发挥其在协税护税方面的应有作用,也是导致税务机关对个体经济监控乏力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是执法不严。个体税收征管中的执法不严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在个体定额管理方面,未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核定定额,定额核定随意性大,人为因素多。同时,对定额户使用的发票金额超过定额部分只补税不及时调整定额;二是由于征管改革后,大部分个体定额户均纳入了计算机管理,管理人员直接对其免征税款的机会几乎等于零,于是个别税务干部采取批准个体户以假停歇业的手段达到免征税款之目的;三是对个体户的违法行为,该处罚的不处罚,该重处罚的轻处罚。同样的违法行为,同样的违法情节,往往对企业处罚得要重些,而对个体业户处罚得轻一些。
五是贯彻税收优惠政策尚不完全到位。目前,个体工商业户主要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下岗再就业优惠、营业税不达起征点、增值税不达起征点等等税收优惠照顾。个别业户不了解政策还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照顾。而有些业户则想方设法骗取税收优惠照顾,导致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
二、强化个体税收征管的对策和建议
(一)强化税收宣传。一是要做到税法宣传制度化、经常化,不能只在四月的“税法宣传月”造声势、搞活动。要随时做到报纸上有文章,电台上有声音,交通要道有标语;二是要做到形式与内容的有机统一,不能一提到税法宣传就想到上街摆摊、发宣传册,而要采取集中辅导、定期税法信息、送法上门等方式向纳税人宣传税法;三是要做到主次分明。在对象上要将各级党政领导、个体经济从业人员和青少年作为宣传重点。在内容上要区别对待:对各级党政领导要重点宣传税收与当地经济的关系;对纳税人要将纳什么税,纳多少税,怎样纳税,违规后应如何处理等内容作为重点;对青少年要重点宣传什么是税收,为什么要纳税,税收的作用等。四是要定期公告涉税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以达到教育和震慑偷逃税者。
(二)推进建帐建制。要在稳定已建帐户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建帐面,建议年纳税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个体户都要建帐,对暂时有困难的可以按规定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帐务核算的真实程度。要严格申报管理。无论是查帐征收户还是定额与帐务相结合的业户,都必须按帐务核算情况进行纳税申报,并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承担法律责任。管好个体工商业户发票的领购和使用环节。一是要求个体工商业户在生产、经营时必须按要求领购发票;二是从事服务业、娱乐业的个体业户在消费者进行消费时索取发票必须使用地税发票。目前,实行的发票举报有奖,能够有效的达到以票控税的目的,控制税款的流失。
(三)加大稽查力度。试行分类稽查制,对未建帐户要重点稽查,严厉打击偷逃税行为,以平衡未建帐户与建帐户间的税负;对虽已建帐但收支凭证不全,帐面收入额低于定额的,列为必查户;对那些建帐态度较好,帐务核算比较真实的,列为可查户;对收支凭证齐全、资料较真实的,在一定时间内可予免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该补税的补税,该处罚的严格处罚,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以达到以查促收,以查促管,整顿纳税纪律,规范征管秩序,理顺征纳关系,减少税款流失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