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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合同;风险;防范
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确立,在面临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新的挑战,法律风险防范问题已成为企业运营和发展所面临的重大课题,成为风险管理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结合笔者多年来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经验,在企业面临的多重风险环境下,合同法律风险是最多发性的,也是最薄弱的一环,合同风险是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最主要的风险之一,合同是企业对外经营的基本法律形式,企业的经营管理主要是围绕合同履行产生预期经济效益而展开的,通过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合同风险的发生,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此,本文现就合同管理中的主要风险及解决措施总结如下,以期对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有所借鉴、参考。
一、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风险
(一)签约主体风险
主体风险主要指由于签约对方存在主体瑕疵,而导致履约不能的情形,一般情况下,主要包括商务资质和专业技术资质的瑕疵,从本单位的实践看,商务资质主要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证、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对方当事人是销售商,还应审查对方当事人的产品授权书及销售商提交的产品生产企业主要商务资质。专业技术资质主要包括技术资质、生产资质、经营资质、安全资质、维修资质、认证证书、产品检测报告、知识产权证书、环境评价报告书等。
在签订合同之前,只有充分了解对方的资质,交易各方就合同具体事宜的谈判才有实质性意义
(二)合同形式风险
合同签订的形式应按照《合同法》内容执行,关系本单位或职工切身利益的相关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的规范性以及履行的有据可依。但从本单位的实践看,相当多的合同存在使用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形式甚至口头形式,如若将来一旦发生合同履行纠纷,这实际上为解决纠纷埋下了隐患,会导致法律证据的不足,应引起足够的重视。
(三)合同条款风险
合同内容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指货物、工程项目等)、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验收方式、付款方式、结算方式、售后服务方式等内容)、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在实践中,由于合同签订人员法律素质低下,导致合同主要条款短缺现象时有发生,比如一些合同欠缺解决争议的方法,而合同签订一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后,鉴于通过诉讼解决时间较长,执意要选择仲裁解决方式,但因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形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而导致不适用仲裁解决方式。
(四)尽职审查风险
比如一些合同(如大型项目)的履行需要经过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先行批准后方可实施,但合同签订人员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未审查相关批准文件,虽然合同主要条款俱备,但也是一纸空文。又如合同中设立了担保条款,规定了第三人义务的,如果缺乏对其担保能力的必要审查,未明确担保方式、期限和范围,同样也会对合同的履行构成威胁。
(五)合同生效阻却风险
企业的经营活动受国家法律环境、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的影响,合同的履行同样和外部环境息息相关。实践中,部分合同需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的,未在合同中约定批准或登记生效条款;需经过公证的合同未在合同中约定公证生效条款,同样构成对合同生效的潜在威胁。
(六)不可抗力风险
从本单位的实践看,个别合同没有把自然或社会因素导致的不可抗力考虑在内,当由于这些原因导致合同不能正常履行可能导致己方违约时,就无法将该因素作为己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免责条款,为己方承担违约责任埋下了隐患。
二、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总体目标
企业合同法律防范机制的总体目标是根据企业发展战略要求和合同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针对不断变化的内外部环境,运用科学的方法,全面、系统地识别和分析合同面临的法律风险,保障企业的依法经营,以制度、流程建设为重点,形成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实现对合同法律风险全面、规范、动态的管理,提高合同法律风险控制能力,降低整体法律风险水平,为企业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创造条件。
三、合同法律风险防范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法律风险识别的系统性
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基础,运用结构化、系统化的方法识别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即通过对法律风险的准确分类,按照企业的内部管理职能和运作流程,全面梳理企业在合同签订、履行中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二)合同法律风险分析的科学性
科学的法律风险应该是定性和定量分析的结合,只有对所有识别出来的法律风险,进行量化测评,将具有不同领域、不同部门的合同风险,统一用可能性、损失度和风险期望值等指标来衡量,才能使各种风险之间具有可比性,使企业合同管理工作找到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防范的切入点。
(三)机制运行的持续性
法律风险伴随着合同调研、签订、履行的整个过程,对风险的管理和控制应该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法律风险的种类、性质、影响范围和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变化,决定了风险防范机制也应该是持续运行、动态调整的。
关键词:财务管理 合同管理
一、前言
目前不少企业聘请律师对本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核把关,目的是降低企业风险,避免纠纷的发生。而律师对合同审核把关的出发点往往是基于合同条款的用词规范、严谨,符合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等方面考虑,而基于企业的内部管理、财务核算方面的要求,考虑的相对少一些,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很少参与合同的谈判、审核、监控、存档备查等项工作,造成企业合同管理与财务管理脱节,对销售部门转来的单据被动的事后接受,凭借自己对业务内容的理解进行记账、核算,出现财务人员“死记账、记死账”的尴尬局面,使财务核算内容不全面、不准确,不能很好的用财务数据揭示企业发展的态势,不能为经营者、决策者提供高质量的决策依据,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经营顺畅发展。
二、财务管理与合同管理的联系
在当今经济社会,签订合同已经是一个司空见惯的事情。平常百姓装修房屋要与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有富余房屋的房主将房屋出租要签订出租合同。在企业中,签订合同更是平常的事情,采购货物要签订采购合同,出租资产要签订租赁合同,工程施工要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购企业要签订并购协议等等。国有企业对合同管理工作更是严格,一些国资管理部门对监管企业下发关于加强合同管理的文件,明确规定对合同的标的、期限、事项达到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需要事先申请、报批并备案,且作为对监管企业的量化考核内容之一,由此可见,订立合同是企业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方式,加强合同管理,是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合同管理工作的好与坏,影响着企业经济运行的质量和效果。
合同管理管理工作是动态的工作,从寻求合同的一方主体、拟定合同文本、磋商合同条款、签订正式合同,到履行合同、合同变更、终止、出现合同纠纷等等事项,都是企业经济运行的环节。财务管理工作渗透于企业经济管理的每一个环节,财务管理与合同管理紧密相连,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增加对合同的监督、管理工作,不但能够促进财务人员了解掌握企业经营状况,准确核算经济业务,形成真实、全面的经营成果,更是企业从财务管理角度实现对经济业务事前预测、事中控制、事后补救的有效途径和手段。扎实的财务管理是合同管理工作的有力保障,有效的合同管理工作,可以促进企业实现预期的经济目标。
三、财务工作中加强合同管理的几方面作用
(一)赋予财务管理人员对合同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是保证合同管理工作良好运行、提高财务监督效果的有效途径
财务管理部门,作为企业运行的重要机构,赋予对合同管理的审批、会签职责和权限,势必有助于合同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财务管理人员,是企业内部控制的主要参与者,应主动参与合同管理,并发挥积极作用。一方面,财务管理人员掌握企业经济信息比较准确,有助于合同签订前的因素对比分析。比如主要从事资产租赁经营的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掌握企业租赁资产的具体面积、租金价位、相同区域的经济增长幅度等因素,在租赁合同签订之前,由财务人员对拟定的租金价位进行对比、分析,提出意见,有助于制定合理的租金价位与招商厂家进行洽谈,使企业经济效益尽可能实现最大化。另一方面,财务人员对合同条款中涉及账务处理的内容会更加关注,从账务处理的角度提出意见,有助于企业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的严谨规范。再有,由财务管理人员参与合同的签订,有利于企业财务的公开、透明,防止“一言堂”以及随意变更合同内容、损害企业利益的行为出现。因此说,赋予财务人员对合同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是保证合同管理工作良好运行、提高财务监督效果的有效途径。
(二)财务人员参与对合同履行过程的监督和管理,可以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降低成本
1、参与合同条款的拟定工作,有助于加强资信审查,明确条款的约束性
财务人员参与合同的拟定、洽谈工作,有助于审查合同另一方主体的经济履行能力,考察企业资信、经营范围;有助于从本企业财务实际操作的角度拟订合同文本,使账务处理严谨、规范。比如说在租赁业务中,明确约定收取租金的具体日期,以及在收取租金的同时开具租金发票,以此明确财务业务的操作流程,防止拖欠收入、先行纳税的情况出现。
2、负责签订合同的存档备案工作,有助于合同管理资料齐备、信息全面
一份经济合同可能持续履行几年或更长时间,财务工作会贯穿合同履行的全过程,在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合同补充、合同变更的情况,由财务人员负责合同的保管工作,一方面使合同资料齐备,经济业务信息连续、有效;另一方面财务人员及时掌握合同变更、解除等信息,有助于调整经济业务的账务处理,使财务管理事项更加及时、准确。在出现纠纷时,财务人员会提供齐全的财务手续来佐证合同的履行情况,有助于纠纷的化解和处理。
3、参与合同履行过程的管理工作,有助于规避企业经营风险
首先,在目前的经济行为中,存在不少的随意性。比如说工程施工合同,存在“黑白合同”,还有工程挂靠的行为,这些现实情况造成领受(给付)工程款可能不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现实中因这类情况出现不少经济纠纷。财务人员参与合同管理工作,在财务凭证的取得上注重合法、合规的审查,加强账务手续的完善工作,在遵守财务制度的同时,也能规避企业经营中面临的风险。比如在审核工程发票时,与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进行核实,如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对发票不予接收入账;涉及领取款项时,要求领款人有合同主体一方的盖章委托书,由此确保资金往来的安全。
其次,对合同加强管理,有助于杜绝超规模筹集资金和计划外资金支出,使资金支出成本更具合理。比如工程施工合同,财务人员对给付工程款的时间、方式、支付额度、保证金的支付等内容充分掌握,在后续合同履行过程中,根据合同内容,有计划的筹集安排使用资金,既节约资金成本开支为企业增加效益,又规避可能面临的合同违约风险。
再有,对合同加强管理,有助于发挥财务管理的监督作用。财务人员对合同履行情况密切关注,针对不同主体、经济类型建立风险防控办法。比如租赁合同,对租赁面积体量大、租期较长的租赁商户,关注租赁商户的经营状况,充分掌握商户进货、出货的流量,利润高低状况,有助于租金收入的及时收取,在商户经营出现异常或屡次出现拖欠租金时,要及时与业务部门反映问题,防止出现商户违约撤租,企业暂时不能及时补招新商户而造成经济损失的情形。
4、参与合同管理工作,有助于在企业集团内部降低税负
规模较大的集团公司,存在跨行业经营的现实状况。由财务人员参与合同管理工作,有助于利用集团内部企业经营领域的不同,利用税法知识合理避税,降低企业税负。比如说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经营投资时,土地增值税是一项不可避免的税负。而如果有财务人员参与合同的制定、洽谈、协商工作,财务人员能够根据掌握的税法知识,利用集团控股的优势,以其他非房地产开发的名义进行投资,会在一定程度上有效规避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使集团利益最大化。
四、进一步提升财务人员在合同管理中作用的途径
(一)加强财务人员合同知识的学习和培训
财务人员对合同知识的掌握程度,直接影响签订合同的质量。为了更好的提升企业经营运行质量,实际工作中部分企业自己外聘专业教授或律师,结合本企业经营范围、工作出现的问题情况,“量体裁衣”,有针对性的传授合同、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解决企业实际经营管理遇到的疑难问题,使得财务人员能够将学习的合同管理知识,很好的与财务知识相结合,促进提高签订合同的质量。
合同管理不是阶段性工作,是企业运行发展中的一项长期重要工作内容,加强对财务人员在合同管理知识的考核和培训工作势在必行,并且应当建立培训、考核和奖励的长效机制,与财务人员的升职、评优选先挂钩。通过财务人员长期、循序渐进的加强合同知识培训、学习,增强财务管理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的审核、监督、评价作用,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
(二)财务人员主动参与经济纠纷的处理解决
在现实工作中,财务人员少有参与企业经济纠纷处理解决事务的。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设有法务部门,专门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运行中出现的经济纠纷、劳资纠纷,财务人员虽然学习一些合同或法律方面的相关知识,由于没有机会领会法庭或仲裁庭对企业经济合同履行事务的审判,对合同管理往往局限在存档备查的形式上,造成在合同的谈判签订时、经济业务的履行中,不能主动提出有针对性的实质意见供领导层决策。而刻意锻炼财务人员参与纠纷的处理工作,可以增加财务人员的实践经验,知晓纠纷的关键节点与账务处理的联系,提高财务人员在今后实际工作中辨别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将合同管理流畅的蕴含到财务管理工作的深层次。加强合同管理对财务管理的积极作用必将得到企业的重视和认同。
参考文献:
[1]吴云.试论财务管理中如何加强合同管理[J].中国外资,2012(10下)
[2]刘丽坤,毕雪梅.加强财务监控 提升企业合同管理水平[J].中国集体经济,2010(08上)
【关键词】法律顾问 重要作用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内容
(一)企业法律顾问的概念。
企业法律顾问指的是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经由企业聘请,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
(二)企业法律顾问的基本任务。
1.从事企业相关的法律事务工作。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主要是跟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事务,比如说对于重大经营决策与经济活动要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审核各类合同、审核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起草法律意见书,企业处理商标专利等相关的法律事务,规范企业的经济活动。
2.依法维护企业的自身权益。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企业通过诉讼或是非诉讼的方式来妥善的处理和化解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矛盾或各种纠纷,依法获得应有的赔偿,坚决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这也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原则。
要坚持依法办事,保障企业要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这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以及履行职责的基本特征,同时也是企业法律顾问的一项最基本的要求;
要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企业法律顾问要通过自身富有成效的工作来预防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这主要是由企业的法律顾问职业性质所决定的。
二、法律顾问在企业运营工作中重要性。
(一)参与起草、审核企业的重要规章制度,确保企业在法律范围内合法经营。
“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章程、基本管理制度及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可以保证企业的经营活动符合法律的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制定、审核企业关于劳资和股权转让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企业用工遵循《劳动法》和《公司法》的规定,做到既不侵害劳动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又能减少纠纷,维护企业的正常运转,实现利益最大化。企业法律顾问参与制定、审核企业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的管理制度和相关规定,使公司的业务活动及时高效、有章可循,确保公司守法经营,避免民事纠纷和行政部门的处罚。
(二)规避企业运营潜在法律风险。
企业法律顾问通过参加企业的重要运营活动,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法律建议,进行法律方面的分析论证,可以保证企业的重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预防企业陷入法律危机。比如参与企业运营和管理中的决策事项,重大项目的谈判,进行法律上的可行性研究,提出法律方面的可行性报告,出具法律建议书;再如参与企业招投标活动,参加对外重大谈判,对招标投标活动出具法律意见,以保证招投标结果的合法性。
(三)确保合同利益。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也是契约经济,现代企业运营中,几乎所有的业务都是以合同的形式确认下来,企业的经营利益也是通过合同实现的。合同是受到法律的约束和保护的,一旦签定,双方当事就必须遵守。因此,合同的拟定、签定、管理工作,对企业来说至关重要,合同中微小的错误就可以使一个企业陷入经济和法律困境,甚至导致企业的破产解散。企业法律顾问参与企业合同工作,是企业维护自身经济利益,避免法律纠纷的必然要求。
(四)对企业员工进行普法教育。
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不仅仅是单纯的处理企业法律事务,还包括对企业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可以开展相关培训、讲座,通过与企业职工的广泛接触和解答法律咨询等,普及法律常识,提高企业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使企业职工能够自觉地遵守法律,按法律规定上岗执业操作,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引发的事故和纠纷。企业工作人员在工作运用自己掌握的法律知识,开展工作,可以更好的预防企业运营中的法律风险,这样的事前预防比事后挽救更有效的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
(五)提供诉讼与仲裁法律服务。
在企业与第三方发生劳资、债务、合同等法律纠纷时,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企业法律顾问可以企业进行一系列的法律维权活动,顺序依次为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必要时可以采取合法手段,利用律师身份调查取证,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企业避免或挽回的经济、名誉、信誉方面的损失。可具体操作如下:接受企业委托,民事、经济纠纷的调解、和解,企业民事、刑事、行政行政案件诉讼,企业出庭参加听证会,企业参加行政复议,企业申诉控告,企业上诉反诉,申请企业申请强制执行等等。
三、做好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建议。
(一)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工作机制。
对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而言,工作机制是确保其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具体来说,这一运行机制主要包括:一是要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参与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所有工作人员都要签订责任状,各司其责,认真做好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这种方式明确了责任机制,可以确保每个法律顾问都能认真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二是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工作流程,确保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按照规定的流程有效运行,比如要按照层层把关的办理各项工作等,这是确保法律顾问制度沿着正确的工作流程工作,确保不出问题的有效方法。三是建立法律顾问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决策的机制。给予企业法律顾问一定的职权,让法律顾问积极参与到企业的各项决策中去,调动他们为企业服务、决策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经验。
业务水准的高低构成法律顾问工作的生命线。首先,企业法律顾问一定要熟悉与所在单位经营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种司法解释等法律性文件,甚至对于其中重要的法律条文还应熟练记忆。唯有这样,在处理问题时才能做到胜人一筹。其次,企业法律顾问应不断充实、更新自身的知识体系,避免由于失效的法律条文导致贻笑大方。再次,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不能只懂法律,应该尽量拓展自己的知识面。
(三)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队伍建设。
队伍是确保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效执行的重要保障,队伍建设的好就会对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着促进作用。对此,企业要做到几个方面的要求。第一,要广泛吸收优秀法律人才,利用优秀人才为企业制定和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第二,要加大对企业内部法律顾问人员的培训,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确保培训效果。同时企业还可以鼓励法律顾问人员积极学习科学知识。第三,要经常性的组织他们开展各种类型的学习活动,包括学习企业管理,知识、企业生产知识等,另外也可以组织法律顾问人员到其他企业、甚至到国外企业去参观学习,增长他们的见识,增强他们为企业法律服务的本领。
综上所述,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主要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有效的参与到企业的市场竞争与企业合法权益的维护,是一项非常重要的管理制度。同时也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是市场经济秩序得到有效维护的一项基本措施,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主要是促进企业经济的发展,履行身为一名企业法律顾问所应尽的责任。不仅仅局限在对企业纠纷的解决,在企业的决策以及经营管理风险预防等方面的作用也越来越重要,在企业今后的发展道路上,企业法律顾问一定会成为企业决策者真正的策划参谋,在企业法治化轨道上的发展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0前 言
合同管理是否严格,直接关系到整个工程相关企业的竞争力和生存力。工程施工合同对承包方开始实施工程建设,发包方要通过各种各途径来支付工程的造价款项,共同来控制整个工程的质量,保持工程合理的进度,控制整个工程的造价,保证整个工程活动建设高效优质进行的法律文件,对整个工程的建造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做好工程的合同管理,是企业生存发展,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举措。
一、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存在问题
1.合同文本缺乏规范化操作,法律意识淡薄
工程施工合同涉及的合同条款多,内容冗杂,但是很多当事人对合同不够重视,合同的签订往往草率进行,导致合同签订的条款不完善、不严谨,甚至是内容上产生很大的歧义,导致合同履行过程中工程量的计量、进度款支付以及工程结算时缺少依据,产生合同纠份。而且在工程施工中,合同不规范也会反映在承包商得不到业务而迁就业主,按照业主的意愿签订合同,使得合同中内容产生不平衡的问题,工程施工起来,一旦是牵涉到经济权利,终将导致经济纠纷的产生。
2.施工合同不严谨,重要条款缺失
施工合同的签订过程中,招投标文件和招标书的使用是一项重要的参考。但在实际签订合同中,甲乙双方往往会过多考虑自己的利益,肆意避开招投标文件中没有设定的内容和指标,例如:所依据的定额之外的计价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合同条款用词不准或模棱两可;承发包双方职责划分不清;缺少工程变更、合同变更等处理程序,对索赔的处理、合同纠纷的协调等问题缺少规定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就增加了包干的风险系数,导致施工合同与政策文件内容的背道而驰,极易发生经济纠纷。
3.忽视合同严肃性,等价索赔工作难
建设工程合同履行中,违约现象普遍存在,很多都是集中在工程建设中建设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进度款;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方不及时审核竣工结算,有意拖欠工程款,履行过程中的问题,导致合同的信用度、合同的严肃性、合同的权威性受到极大的威胁,严重影响了我国建筑市场秩序,导致建设市场工程款拖欠的顽症。在最近十年间有关全国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来看,随着工程项目的不断增加,拖欠工程款的数量呈上升趋势,导致这一趋势的原因是法律制度尚处在完善和适应阶段。
4.合同管理意识薄弱,缺乏专职的合同管理人才
大多数项目管理机构都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缺乏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体系和具体的操作流程,对工程没有及时进行跟踪和动态的合同管理。目前建筑企业工程项目合同管理人员,大多数是非合同管理专业人才,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综合业务能力参差不齐,大部分是工程施工、工程管理部门的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兼职或中途转用,管理人才匮乏,严重的影响了合同的管理。
二、加强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合同管理措施
1.施工合同管理关系
工程造价实现量价分离后,工程量清单将由投资商或业主委托设计单位依据设计图纸直接计算给出,可减少图纸理解错误,并大大减少工程量计算的重复劳动,施工单位在投标中只负责审核,并根据自身的管理水平及采购能力等报出适合自己企业的工程单项报价,在以后的施工中得以严格贯彻执行,这样就真正实现了招、投标管理与施工合同管理的内在联系,并保证了管理实施的一致性,从而理顺了两者依存的内在关系。
2.重视建筑工程项目合同文本的拟定与分析
在合同文本的形式上,应该尽量采用合同示范文本。在实际工作中,因为使用不同格式的合同而产生经济纠纷的例子并不鲜见。因此,应该尽量使用合同样本,比如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理的施工、设备安装的合同样本。非特殊情况,不要使用发包、承包双方自行拟设的合同文本格式,这样可以有效防止所拟定的合同出现缺项、漏项及不平等条款。同时,也有利于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实施进行监督,有助于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及时裁判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3.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制度并善加利用。合同管理环节繁多,包括合同的洽谈、草拟、评审、签订、下达、交底、学习、责任分解、履行跟踪、变更、中止、解除、终止等,建筑单位要规范本单位的合同管理,就应该首先就合同管理全过程的每一个环节建立和健全一系列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使其合同管理有章可循。合同交底制度、责任分解制度、每日工作报送制度及进度款审查批准制度是每一个建筑单位都应该建立的合同管理制度。合同签订后,合同管理人员应做好合同交底工作。
4.对建筑工程项目合同进行动态管理
4.1 重视现场签证。在按照合同条款履行时应该防止过早、过量签证,特别是合同变更补充协议的签认须格外谨慎,签证必须依据相关合同条款衡量,起到相互制约的作用。尤其要重视设计变更与施工图错误,此类签证只需签变更或修正的项目,原图纸不变的勿重复签证,已经下料和购料的,务必签写清楚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详细情况。
4.2 及时记录、收集和整理工程所涉及的各种文件(如图纸、计划、技术说明、规范、变更指令等),对合同变更部分进行审核与分析。在实际工作中,合同变更应该与提出索赔同步进行,须业主与承包商双方达成一致看法后再进行合同变更。
4.3 及时处理停工损失(包括由非承包商责任造成的停工损失),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以书面形式,按合法程序签认停工的相关具体内容。
4.4 严格执行定额规定,对于未对定额进行规定的情况,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或者参考相同类定额及有关的规定做出补偿。
5.明确合同管理分工,权责分明
在工程合同签订完毕之后,要加强对合同的贯彻执行,加强对合同的执行情况加强监督管理。在此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范,遵守现代企业的管理方式,加强对合同的管理,对合同管理的权责进行明确的划分,实施项目经理的负责人制度,并代表施工企业全面管理合同,加强合同职能的执行,在此过程中,并设立专门的合同监督管理机构,对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发现合同中存在问题,及时有效地进行反馈,并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三、结束语
总之,建筑施工合同管理是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工作,只有增强法律意识,加强合同管理,搞好施工合同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控制,才能在项目管理上不断创新,从而不断提高我国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在现代工程中,没有合同意识则项目整体目标不明;没有合同管理,则项目管理难以形成系统,难以有高效率,不可能实现项目的目标。为使企业能够实现高效可持续发展并更加牢固地立足市场,必须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要维护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
Lamming 在《超越伙伴关系:革新的战略和精细供应》一书中,将企业关系的发展分为:传统关系、自由竞争、合伙关系、伙伴关系、战略联盟关系五个阶段。美国里海大学首先提出动态联盟概念,从此动态联盟作为当今最好的合作模式之一,逐渐被各行各业所采用。铁路房地产合作开发就是指铁路企业利用自有土地资源为合作条件,与路外企业共同进行商业或住宅房地产项目开发,双方按约定分配收益的一种经济联合行为。
一、铁路房地产合作开发的特点
1.组织的松散性。铁路单位与路外企业保持着各自的独立性和平等的法人资格,彼此独立,没有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通过合作开发协议及项目公司股权等方式建立合作关系。合作方有可能随着各种情势的变化而发生退出、变更。
2.资源共享与优势互补。合作使铁路企业的土资资源与路外企业的资金、人才、经验、社会资源有机地整合在一起,产生协同效益,对铁路企业来说能解决资金问题,加快项目推进,降低投资风险,弥补资质不足。
3.合作形式具有多样性。虽然铁路方的合作基本前提为土地,但合作方除了提供资金外,还可在市场、技术、资金、人才、信息、市场营销、资金运作等等许多方面提供支持。合作模式既可采用合伙联建模式,也可采用项目公司制。项目收益分配形式也有多种。
4.对立与合作并存。铁路企业与路外合作企业通过合作彼此取长补短,提高市场防御能力与竞争力,但基于企业的自利动机,在一定范围内双方也在尽可能地将风险转移,争取利益最大化,培养增强自身实力以获得更多话语权与决策权。
5.法律关系复杂。一是合作关系的法律性质,存在合伙性质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性质两个不同归属。国务院《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条件,与他人进行联建房屋、举办联营企业的,视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广东省城镇房地产转让条例》规定,“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情况视同房地产转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由此可见,是合伙还是土地转让取决于合同的约定是否体现风险共担的精神,相关手续的完备及相关行政许可批文是否列明铁路方是开发主体。二是铁路方的法律地位,存在土地购买者与土地拆迁补偿人的重叠,合作开发用的土地经过公开招拍挂程序,铁路企业竞买成功后作为购买土地单位及原用地单位就有了土地使用权人及折迁人的双重身份。三是铁路方的权利性质,既享有债权也享有物权。债权是基于铁路方与合作方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约定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及利益分配,此种权利既是债权。同时,经过划拨用地转变为商业用地的招拍挂程序,铁路方作为土地使用权人及拆迁人享有基于土地的物权。
二、铁路房地产合作开发风险的特点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 F.H. Knight 就曾提出,风险是不愿发生的可预测不确定性的客观实体。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的风险是指在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基于外部环境、合作方能力或不诚信行为而产生的可能给铁路方带来重大损失的不确定因素。风险的特点有:
1.风险具有博弈性。博弈在合作双方之间,一方的风险承担得少,就味着另一方风险承担得大,因此合作协议从谈判到签订,就是合作双方之间利益、风险再分配的过程。合作方往往是大型房地产投资商,在资金实力、社会能力等方面占有较强的优势,铁路企业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
2.风险具有隐弊性。房地产开发项目周期长,项目的缺陷在实施比较顺利的时候风险容易被掩盖,而且宏观经济环境、政策以及合作方企业自身的情况变化,问题随时有可能发生,而且具有较高的隐蔽性。
3.风险具有高代价性。风险一旦发生,不仅项目的预期利益无法实现,还会导致项目停工,已施工的部分烂尾,更严重的还使铁路土地及项目被强制拍卖,损失可能是成千万或上亿元的。因此避免铁路企业经济损失,实施利益最大化,是风险控制的重要目标。
三、铁路房地作开发的主要风险
1.未将铁路方列名的风险。是指在报建手续中,合作方利用自身信息优势,借申办行政许可证的机会,将合作项目的批文或证照办至其单独名下,这给未列名的铁路方带来巨大风险损失
2.土地有瑕疵的风险。根据国土资源部第11 号令第四条规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划拨土地不能直接用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商业项目,否则项目将存在违法。
3.资金短缺的风险。房地产开发投资需要的资金量较大,且周期长、随时可能出现资金短缺,从而导致项目无法继续。
4.合作方违约行为风险,合作方没有诚实信用地履行合同,包括:未及时按合同约定确保资金供应,或未经铁路方同意擅自处理项目及土地资产,都会给铁路企业造成重大损失。
5.不良融资风险。如果合作方将铁路的土地及项目利益做抵押来进行融资,到期不能还贷就会导致土地及项目被强制拍卖。或者合作方挪用贷款资金、逃避债务,就会使铁路企业做为合作一方对外承担法律连带偿债责任
6.项目公司风险。在铁路方以土地入股的项目公司合作模式中,如果合作方操纵项目公司,就会使铁路方的股东意志与权利无法在公司中体现,项目公司的资金使用及运营情况脱离了铁路方的监督控制。
7.双方利益分配纠纷风险。合作双方在签订合作开发协议时,房屋的设计图纸尚未确定,双方在合同中只能约定分配房屋的比例。而等到建设工程设计图审定之后,双方可能会对各自分配的建筑面积、楼层位置、地下停车场以及按比例承担公共分摊面积等具体分配方案发生分歧,如果建设过程发生设计、规划等调整而导致建筑面积增减,如果双方又没有事先约定就更加容易产生纠纷。
8.工程延期或质量风险。是指项目设计失误、预算超支、工期延误以及质量不达标、验收不合格等因素带来的风险。
四、铁路房地产合作开发项目的风险控制
1.做好资信调查慎选合作对象。要确认合作方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对合作对象进行资信调查,包括:拟合作公司的资金状况、借贷融资及对外担保情况,未决诉讼或仲裁案件,税务纠纷,工程质量保证及承诺事项等。
2.完善各项许可登记确保共同列名。要对立项、规划选址意见书、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它有关项目开发的所有批件、证照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文件、证照及备注栏中都注明铁路方为项目开发主体之一。
3.完善土地招、拍、挂流程。铁路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必须走招拍挂流程,挂牌交易前铁路方还应作为原用地单位提出足够保障铁路利益的用地补偿条件,同时铁路方以自身名义参与竞拍,回购土地。而且由于回购时部分迁补偿费用可不必实际支付,所以成本较其他竞争对手低,中标把握比较大。同时,铁路方应以自身名义办理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4.严格资金管理。合作协议签订时要将提供资金的主要义务分配给合作方,对合作方提供的资金要设立专用账户,确保资金全部用于项目的实施。同时建立财务预警系统,及时动态地监测项目资金周转状况。
5.规范合同管理、分阶段签约。合同文本按铁路合同管理办法逐级审批后方可签订。整个项目可分为若干阶段,合作方履行完上一阶段的合同义务,实现了合同目的后方能签订下一阶段的合作合同。
6.严格融资管理,要从融资时间、抵押范围、监管、额度、程序等五个方面进行严格控制。项目土地出让金不得融资。在融资抵押范围上,应只能用合作方对该项目的可分得利益设立抵押,禁止用项目土地及铁路方可分得利益进行抵押。且贷款资金须注入专用帐户专款专用,双方共同监管贷款的使用。
7.加强项目公司管理。铁路方应在项目公司运作上起主导作用,铁路方应委派相应的人员去管理公司及资金、财务。项目资金、融资贷款、商品房预集款应归集到项目公司专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在合作中应事先明确项目公司发生法律、行政、经济纠纷与责任时双方的责任分摊。
8.加强项目施工管理。要严格按房地产开发流程、建设施工管理条例以及铁路企业施工安全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强对项目的管理。
任职这个法律顾问已经有一段时间了,现将几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提供法律咨询
作为贵公司的法律顾问,我为公司做的主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是提供法律咨询。每当公司遇到一些涉及法律法律方面的问题,都是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同志与我联系、磋商,有时是遇到具体问题的同志直接与我电话联系,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答,提供法律意见。如由商开通的无身份证的用户造成的恶意欠费问题,用户提出的边际漫游问题,蜂窝移动的盲区话费问题,公司的临时用地和租用房屋场地问题等等。以市场部和工程部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为多。每年都不下几十件。通过咨询,法律顾问根据自己的法律知识,提出需要注意的法律风险,为其提供相应的法律意见和应对措施,及时有效地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给我印象深刻的有代扣缴税款案。2003年11月,市地税局稽查分局凭借省税务局对某联通分公司的一个处理文件,以我公司未为代办户代扣代缴税款为由,要求我公司补交税款40万元,并欲对我公司处以罚款20万元。在接到综合部通知后,我立即同公司财务部兰经理联系,为其提供有关法律依据,提出法律意见,明确指出税务机关要求我们为具有税务登记手续的代办户代扣代缴税款并无法律依据,即便应当代扣代缴也应当由税务机关事先核定代扣代缴对象,由企业承担税款流失的责任是不公平的。在兰经理的努力交涉下,市地税局终于收回成命。
二、审核公司合同
根据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法律顾问的另一经常性的工作是审核修改公司各类合同。特别是在2005年至2007年三年间,公司实行合同会签制度,法律顾问每周去公司坐班一天,审核处理各类合同,进行会签。每周合同均有四、五十件之多。在审核公司合同中,我发现有如下几方面的突出问题:1、由于贵公司是由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邮电局脱胎而来,许多
职员存在原邮电局具有部分政府管理职能的影响,在合同中违背合同主体平等的原则,在合同中经常出现处罚、罚款之类的字样,建议修改为违约金;2、违约责任不明确,如约定的违约金没有明确是按银行同期存款还是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建议明确细节;3、违约责任不对等,违反了公平原则,如约定的违约责任对方是按合同标的的5%,而公司的是20%等等,建议约定双方一致的违约责任比例;4、在纠纷争议的解决方面约定的管辖机关不明确,既约定法院管辖又约定仲裁管辖,与法律规定冲突。法院管辖违反法律规定,如约定法院的管辖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仲裁管辖的没有明确仲裁
机构;建议法院管辖的一律修改为约定为在甲方所在地或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仲裁管辖的必须明确仲裁机构的准确名称。这些问题经过
一段时间的磨合,都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公司的合同会签工作由于以后改为电子会签,不需要法律顾问进行会签了,但遇有比较重要的合同,公司综合部或具体负责的合同拟稿人还是经常与律师咨询讨论。联系的方式有时是律师去公司,有时是公司人员到律师事务所,更多的是通过电子信箱或传真进行联系。如2007年、2008年公司有两个购买办公楼的合同,由于是期房,更由于吸取我省某分公司出现损失的教训,负责该项目的公司工作部的岳某曾多次与律师对合同反复推敲,字斟句酌,几易其稿,并办理了公证。除岳某外,公司工程部和市场部的几乎所有同志都有类似的经历。
三、配合公司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做为公司的法律顾问,对于公司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除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法制宣传工作以外,在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公布实施时,我与时任公司市场部经理的文某某、综合部经理的王某某二同志一起参加了省通信管理局组织的集中学习。回来后,由我对公司全体干部职工进行了宣传讲解。2006年,针对公司合同会签中存在的种种问题,在公司的统一组织下,我对公司负责合同拟稿和审核的人员进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要求的专题讲解,均收到了一定的效果。
四、公司进行调解
几年来我与综合部、市场部一起共同处理客户投诉事件多起,主要是商冒用他人身份证、手机卡过户等类事件。经我们共同努力,均在不违背公司利益的前提下,使客户负气而来,满意而去,或者虽不满意但对我们的处理意见也表示认可,将尚未形成的民事、经济纠纷在诉讼之前解决。这方面的典型案例有以下几个:
1、水上交通事故案。2003年4月份,我与公司综合部的王经理、赵等几位同志共同处理了一起水上交通事故案件。某处一孟姓船主的船只,在港区内河流入海口附近夜航时发生水上交
通事故,船只的桅杆将我公司设置在港区内跨越河流的光缆撞断,桅杆也被折断。该船主意欲找我公司索赔。经我公司按法定程序向当地港监部门报案,并与该船船主交涉处理善后事宜,明确表示对方如对我方处理意见不满,可以到大连海事法院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该船主最后同意我方的处理方案。
2、公司社区基站投诉案。2005年甲区某社区、2007年某某社区、2008年乙区某社区居民都曾经对我公司设置在该社区的移动基站在噪声、电磁幅射等问题进行投诉,要求我公司撤走移动基站。本人与公司的张副总经理、综合部赵副经理六名同志会同物业、居民委员会、街道、公安部门的同志一赵亲临现场,与社区居民进行面对面的沟通说服工作,平息事态,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3、营业厅椅子伤人案。2006年5月14日晚6时许,客户李某某到公司某营业厅交费时,因营业厅内的椅子存在质量问题而摔倒,导致损伤,遂到某县人民医院医治,经诊断为腰4-5节间盘脱出、胸外伤及软组织损伤,住院长达近二个月。我和公司综合部赵副经理等三名同志与对方经过平等友好协商,达成调解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及辽宁省公安厅公交(2005)121号文件,同意对客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进行一次性补偿共计48000元,从而息诉止争。
4、公司在模拟网转数字网接待客户投诉。2002年,公司根据省内
有关部门的精神和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进行模拟网转数字网的工作。这在社会上引起极大反响,许多客户纷纷到公司投诉,甚至有人到法院起诉。经我与公司的综合部两位经理到法院说明情况,甲区人民法院根据上级指示精神对已经受理的案件做撤案处理。对于到公司投诉的客户,我与公司市场部的文经理以及另外两名同志一起自始至终坚持坐班接待客户,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使客户负气成来,满意而去,圆满地完成了模转数的工作,没有发生一起诉讼案件,也没有造成一起意外的不可控制的纠纷事件。
五、处理诉讼案件情况
几年来我与公司综合部王经理、李经理、赵副经理一起,为贵公司处理民事诉讼案件多起。在这些案件中,我们坚持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努力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为圆满的结果。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在法律顾问合同中约定,公司诉讼应当另行收费,但所有的案件本人都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典型案例如下:
(20余起3类诉讼过程涉及多人姓名,此处从略)
4、贾某诉公司人身损害赔偿案。2008年5月,社会闲散人员贾某到公司找人要手机卡,在员工通道处受到社会上不明身份人的追杀,在公司外面被人砍伤。此人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给予人身损害赔偿。我与公司职员赵某在详细了解案况后,到法院与承办法官提出四点意见:1、原告与公司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合同关系,双方没有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也就不存在任何附随义务,也就是安全保障义务关系;2、员工通道不是营业厅,也不是公司对外的经营场所,更不是公司保安的重点防范区域;3、此案系社会人员寻仇所致,原告应当对此有所了解;4、公司在此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也不存在无过错责任。。此案被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结案。
5、居民王某某诉公司赔偿财产损失案。2008年4月,某县某镇居民王某某以公司光缆经过其家院落为由,诉至县人民法院,要求公司赔偿其损失6万元。我与公司综合部工作人员赵某处理此案。我们提出的答辩意见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没有损害的事实和证据,公司光缆也已经改线)也没有法律依据(《电信条例》规定基础业务电信运营商有权铺设光缆,任何地区也没有支付费用的先例)。一审法院采纳了我们的答辩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法院则主持调解,由我方象征性地补偿对方3000元,由对方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调解时本人不在场,调解的原因是公司已经对对方的无理取闹不堪其扰。
六、协助公司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关键词: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知识管理;知识共享;隐性知识
工程管理咨询企业伴随着建筑行业的发展迎来了更多挑战和机会。工程承包合作体、工程承包联合体、工程总承包等各种形式的横向联合,推动着工程管理咨询业务范围的横向立体延伸,使其向全过程的工程咨询服务发展。作为典型的知识密集型企业,工程造价咨询项目的实施与管理是一个知识获取、传递、共享、应用及再创造的过程。因此,知识管理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其产品知识的含金量与集成化程度,通过对不同工程咨询项目涉及的知识进行管理,建立相应的知识库,有助于工程管理咨询企业提升知识创新能力,以满足客户对全过程工程咨询项目的需求。作为典型的智力服务型企业,工程管理咨询企业以知识为核心资源和主要产品,知识管理的实施是其提高创新能力的关键。分析工程管理咨询行业及河南XB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发展现状,将知识管理与其工程咨询项目相结合,以建立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的知识管理架构[1-2]。
1工程管理咨询行业的发展现状
经过30多年的发展,我国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的数量逐年增多,但是整体实力较弱,大多数为中小型企业,大型专业化企业较少。根据相关数据统计得出,我国具有甲级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数量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增加,截至2012年,达到2235家,参与统计的该类企业总数为6630家,其中专营化企业数量为2273家,相比较而言,甲级资质标准的企业数量所占比例仍偏低,专营性质的大规模工程管理咨询企业仍较少。此外,根据不同地区的工程管理咨询收费标准,传统业务如工程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等收费较低,收费较高的则是全过程造价控制、经济纠纷鉴定与仲裁等高端业务。总体而言,工程管理咨询企业需要向更高端和全过程的业务拓展,才能提高经济收入。河南XB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注册资本200万元,专职人员达到130人,属于典型的中小型企业。公司的业务以团队为基础,以项目为导向。业务范围包括建设项目概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工程造价分析与控制、工程结算的审核及工程决算的编制与审核等,目前向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全程项目管理、工程造价经济纠纷的鉴定与仲裁的咨询业务方向拓展。公司人才流动频繁,对高水平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内人才需求量大[3]。
2工程管理咨询企业应用知识管理的必要性
鉴于工程管理咨询企业向全过程工程咨询业务拓展,为了提高工程咨询服务的质量,拓宽服务范围,以满足客户对知识的广泛性需求,进行知识管理十分必要[4]。
2.1工程管理咨询企业自身特点的要求
工程管理咨询业是被动地依赖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模式,由起初的单一概预算业务,经过阶段性和专业性的发展,慢慢延伸到工程建设项目的各个阶段,最终形成一条价值链。其特点主要有以下6个方面:工作面广、咨询过程连续性、与客户紧密相关、与工程紧密相关、产品知识化、隐性知识比重大。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的特点,见表1.
2.2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的要求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强调工程项目各个阶段的服务及各项服务之间的联系,关注咨询业务全过程的总体目标。要求工程咨询服务对工程项目投资的关键环节进行主动的事前控制,而非被动地核算及把关。该业务的形成有助于解决分阶段工程管理咨询活动中的纵向信息不对称问题。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自身的特点以及全过程项目造价管理的流程要求工程管理咨询企业进行知识管理。其中,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有4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具有系统性,即该业务形成一个不断与外界进行知识传递与共享的系统,管理好每一阶段的知识资源,才能使得系统达到最优状态;二是该业务具有创造性,要求企业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将所掌握的知识进行创新,以满足更加广泛性和个性化的需求;三是专业与经验性,工程项目日趋复杂,技术分工越来越细,因此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要求从业人员具有更高的专业素养和更多的经验积累,以应对门类繁多的工程项目;四是全过程造价咨询业务的系统性决定了其需要较高的组织协调性,因此,企业知识资源的内部传承与应用具有较强的重要性。由此可知,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造价管理即是对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知识管理的过程。图1为工程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示意图。项目的全过程中,既有来自外界的知识输入,又有对外界的知识输出。项目的各个阶段由知识联系在一起,上一阶段的知识输出又作为下一阶段的知识输入,整个过程都伴随着知识的流动。河南XB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部设在郑州,目前在安阳、漯河设有两家分公司,拥有种类繁多的知识资源,主要通过公司的门户网站让客户及合作伙伴了解公司的业务与发展概况。对该公司实施知识管理,将总部及分公司的每个项目活动中涉及的知识分门别类,建立重要模块的知识库,便于员工对公司历史经验的学习,减少知识信息等在企业部门之间传递中的干扰,同时可以解决企业因员工离职而造成的知识流失,加强分公司与总部之间的联系,促进知识分享,增强公司总体实力。
3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的知识管理架构分析
对工程管理咨询企业进行知识管理的核心目标是:通过系统的知识管理过程,将企业从外部获取的知识、内部产生的知识传承下去,使知识能够可持续地被应用,并作为知识创新的基础,使知识库更加丰富,形成良性循环[5]。
3.1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的知识管理架构
对工程管理咨询企业而言,咨询业务是企业经营的重点,业务知识以客户需求为依托,以战略知识为基础,此外,日常管理方面的知识又为企业的正常运营提供支撑。建立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的知识管理架构要将所涉及的各知识模块包含在内。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知识管理架构见图2。在战略知识模块中,战略目标是企业长期坚持的发展方向,规划了企业整体的发展,具有相对稳定性。企业文化具有内在的指引作用,工程管理咨询企业可以加强知识管理方面的思想宣传,鼓励和引导员工之间分享知识和经验,从而建立起学习型的企业文化,推动知识管理的实施。行业知识和经济、技术、政治等宏观知识属于企业的外部知识,对于咨询服务而言,外部知识帮助引导其发展方向,使其更有针对性地提升综合实力。业务知识模块属于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的核心知识,也是需要及时更新的知识模块。其他知识作为企业的综合管理知识,对企业的日常运营具有支撑作用,且具有较稳定的管理流程。
3.2业务知识模块
业务知识模块作为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的核心知识模块,包含了大量决定企业盈利及长期发展的重要知识资源,既有能以文档形式保存的显性知识,又有可通过视频学习的隐性知识,可将相关知识绘制成知识地图,便于员工的搜索和学习。业务知识地图见图3。从图3可以看出,项目知识大多属于显性知识,直接以文本形式保存在知识库中。造价业务知识中,员工的历史经验及某些技术知识难以用文字表达,可以通过视频、导师制、知识竞赛的方式来促进交流和学习。客户知识体系也包含隐性知识,加强相关业务人员与客户之间的语音及面对面沟通,有助于企业获取此类知识。
3.3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知识管理平台架构
战略知识模块、业务知识模块与其他知识模块共同构成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的知识库,作为企业储存知识的空间同时作为员工学习的知识资源。通过平台的搜索及下载功能,员工从知识库获取知识,同时又可以将自身的显性知识、隐性知识以文档、视频等格式上传到知识库,整个流程形成一个动态的系统,实现知识库的可持续更新和应用。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的知识管理平台架构见图4。通过建立知识管理平台,企业可以高效率地实现知识的获取、传递、共享及创新,尤其是实现对难以文本化保存的隐性知识的管理。工程管理咨询企业可以在搜索专区设置专家黄页,并提供专家在线答疑功能,鼓励专家共享宝贵经验,让员工积极主动地学习。河南XB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通过系统的员工培训、定期组织知识竞赛、安排专家交流会议,来实现隐性知识的转化。另外,在工作之余,组织员工旅游以加强互动,在各种活动完成后,上传视频及图片到企业官网,以供员工学习的同时向外部环境提供了解企业的机会,有效地为知识管理的实施搭建平台。建议企业建立完善的物质及精神激励制度,以更好地推动员工间知识共享。
4结论
作为典型的知识型企业,为了迎接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实施知识管理是工程管理咨询企业的必然出路。鉴于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发展程度不够成熟,且工程技术的进步对咨询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知识管理的高效实施不乏困难。实践表明,知识管理在企业的应用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尤其是工程咨询行业的企业,其知识密度大且行业的知识更新速度快,因此企业必须建立起知识型的企业文化和学习型的组织结构,使企业的各个部门都参与到知识的获取、传递、共享和创新的整个流程中,从而建立起企业的知识库,形成知识在企业内外部的良性循环。河南XB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已经应用了知识管理领域的相关方法,为了全面开展知识管理,建议该企业强化信息化平台,加强制度化建设,激励员工关注知识管理,进而参与到知识共享和创新中。由于各分公司的业务带有各自的地域特征,因此总部可以帮助其建立个性化的知识模块,并将种类繁多的知识资源汇总到公共知识库。
参考文献:
[1]李萍.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问题[J].中国招标,2015(35):36-37.
[2]廖礼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发展现状及对策[J].企业经济,2016(7):130-135.
[3]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2年工程造价咨询统计公报[J].中国勘察设计,2013(9):17.
[4]葛新红,黄斯涵.跟我们做知识管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
[关键词] 电子商务安全表现来源对策
从上世纪90开始出现电子商务模式,我国的电子商务取得了快速的发展。相继实施的“金桥”、“金卡”、“金关”、“金税”工程大大加快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步伐,电子商务的广度和深度空前扩展,已经深入国民经济和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也有一些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因素,安全问题就是其中之一。安全问题不仅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打击人们对电子商务的信心。
一、安全问题的表现
1.信息安全
信息安全是指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信息泄露、信息丢失、信息篡改、信息虚假、信息滞后、信息不完善等,以及由此带来的风险。具体的表现有:窃取商业机密;泄漏商业机密;篡改交易信息,破坏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接收或发送虚假信息,破坏交易、盗取交易成果;伪造交易信息;非法删除交易信息;交易信息丢失;病毒破坏;黑客入侵等。
如果信息被非法窃取或泄露可能给有关企业和个人带来严重的后果和巨大的经济损失。如果不能及时得到准确、完备的信息,企业和个人就无法对交易进行正确的分析和判断,无法做出符合理性的决策。非法删除交易信息和交易信息丢失可能导致经济纠纷,给交易的一方或多方造成经济损失。
最常见的信息风险是信息的非法窃取和泄露,它往往引起连锁反应,形成后续风险,这也是目前企业和个人最担心的问题。信息风险的典型表现是网络欺诈,不仅使厂商和消费者在经济上蒙受重大损失,更重要的是可能会使人们对电子商务这种新的经济形式失去信心。
2.交易安全
交易安全是指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包括交易的确认、产品和服务的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款的支付等方面的安全问题。
与传统的商务形式不同,电子商务具有自己的特点:市场松散化、主体虚拟化、交易网络化、货币电子化、结算瞬时化等。这使得电子商务的交易风险表现出新的特点,出现新的形式,并且被放大。
交易安全问题在现实中很多。例如:卖方利用信息优势,以次充好、以劣当优来虚假信息,欺骗购买者;卖方利用参与者身份的不确定性与市场进出的随意性,在提供服务方面不遵守承诺,收取费用却不提供服务或者少提供服务。当然也有相反的情况:买方利用卖方的诚实套取产品和服务,却以匿名、更名或退出市场等方式逃避执行契约合同。
3.财产安全
财产安全是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电子商务参与者面临的财产等经济利益风险。财产安全往往是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最终形式,也是信息安全问题和交易安全问题的后果。
财产安全问题主要表现为财产损失和其他经济损失。前者如:客户的银行资金被盗;交易者被冒名,其财产被窃取等。后者如:信息的泄露、丢失,使企业的信誉受损,经济遭受损失;遭受网络攻击或故障,企业电子商务系统效率下降甚至瘫痪等。
二、安全问题的来源
1.硬件层面
电子商务的基础是网络,而网络的物理支撑是各种硬件设施,这些硬件设施会由于各种原因带来安全风险。这里有设备故障,有人为因素,也有自然灾害。硬件安全问题虽然发生的概率不大,但是一旦发生,其影响巨大。例如,2006年12月26日,我国台湾附近海域发强烈地震,造成中美海缆等6条国际海底通信光缆发生中断,附近国家和地区的国际和地区性通信受到严重影响。中国大陆至台湾地区、美国、欧洲等方向的通信线路受此影响大量中断,互联网访问质量受到严重影响。许多跨国经营的企业总部、分公司之间的网络联系中断,使生产和经营受到严重影响。这次事故给有关企业和个人造成巨大影响和严重经济损失。
2.软件层面
网络不仅需要硬件,更需要软件,各种系统软件、应用软件是网络运行所必需,是电子商务的另一个支撑点。由于技术和人为的原因,各种软件不可避免的存在各种设计的缺陷和漏洞,而且由于软件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配备、使用中也会有各种问题,导致电子商务系统中存在技术误差和安全漏洞。比如,由于可能存在安全漏洞,在重要信息资料保管和安全支付方面,人们仍然担心资料丢失和账户被盗等。又比如,个别软件由于自身的缺陷,在特殊的情况下,可能造成系统运行故障甚至瘫痪。
3.应用层面
(1)企业管理水平低,人员素质不高
电子商务在近几年才得到了迅猛发展,各地都缺乏足够的技术人才来处理所遇到的各种问题,许多企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较低,不能完全胜任所承担的工作。同时企业对电子商务的管理也处于一个摸索的阶段,管理的水平不高,效率底下。这些都给电子商务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其中包括交易流程管理风险、人员管理风险、网络交易技术管理的漏洞的交易风险、网络管理制度漏洞等。
(2)消费者电子商务知识贫乏,安全意识不高
从总体上,讲广大消费者对于电子商务这个新生事物还比较陌生,缺乏相应的知识,还不能十分熟练的应用这一新的交易手段,造成各种人为的安全威胁。例如:有的消费者安全意识淡薄,不注意保护自己的密码等关键信息,容易导致资金被盗、冒名交易等;有的消费者对信息判断能力差,容易上当受骗;有的消费者对网络交易的流程缺乏了解,容易导致操作失误等。
3.网络攻击、商业欺诈等违法犯罪行为
以获取机密信息或者破坏为目的的网络攻击是电子商务另外一个重要安全隐患。包括病毒攻击、木马程序,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网络攻击。根据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的统计,去年我国发现的计算机病毒有80%以上是以窃取信息等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这些网络攻击行为可能导致企业和个人的信息被盗,资金被窃取,也可能导致企业电子商务系统效率下降甚至崩溃。
同时,因为网络交易的虚拟性所引起的交易欺诈行为有恶化的趋势。例如,在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公布的2005年我国十大投诉热点中,网络欺诈已经成为继食品、汽车、家电、旅游之后的第五大投诉热点。这说明发生在我国网络市场中欺诈行为已经比较严重,它会影响网民对网络产品的信任感并进而影响中国电子商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4.环境层面
(1)法律环境
法律是市场经济的重要外部环境。在电子商务中,法律不仅是打击网络犯罪的武器,更是各个主体商务活动的游戏规则。
电子商务是一种全新的商务活动,并由此衍生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例如网络交易纠纷的仲裁、网络交易契约等问题,急需相应的法律保障,为市场制定新的、适用的游戏规则,否则就会引起混乱。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较快,我国有关的立法工作显得落后,出现许多法律空白,使许多电子商务纠纷的解决缺乏法律依据,这成为电子商务中一个重要安全隐患。
(2)诚信缺乏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是市场顺利运行的前提条件。电子商务由于其开放性、虚拟性,交易双方不直接见面,在身份的判别确认、违约责任的追究等方面都存有很大困难。因此,信用风险远较传统业务中发生的概率大。
我国目前的状况是缺乏诚信,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善,这给在网上利用电子商务进行交易的传统企业和个人带来不可预料的风险。包括商业欺诈、商业诽谤、在线(信息)隐私问题、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商业信用问题等。其典型表现有:网上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无法购买到合意的商品;网上支付存在着风险;网络中的合同欺诈等。
三、应对措施
1.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
在此方面,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进步,但总体情况仍不容乐观,地区之间发展不平衡。今后国家应继续加大网络建设投入力度,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对信息产业的投资,进一步增强电子商务发展的网络基础。要扩大国际出口带宽的建设,解决原有网络带宽及速度较低、网络运行质量差和电信资费高等问题,并缩小东西部、南北方的差距。要采取切实措施,构建一个值得信赖并能够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的多层次的开放的网络体系,改善国内用户环境。
2.加强安全技术的研究和应用
目前,电子商务应用还刚刚开始,许多方面都还不够完善,安全技术及其应用还不能满足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这就要求我们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动向,关注电子商务安全技术,加大投入力度,研究更加先进可靠、经济适用的安全技术。
同时,安全技术不是单一的技术,技术的综合应用是保证电子商务安全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应当加大技术应用环节的投入。可以采取的应用措施有:使用容错计算机系统或创造高可用性的计算机环境,以确保信息系统保持可用及不间断动作;灾害复原计划提供一套程序与设备来重建被中断的计算与通信服务;加密是一种广泛使用的技术来确保因特网上传输的安全;数字证书可确认使用者的身份,提供了电子交易更进一步的保护;加强主机本身的安全,做好安全配置,及时安装安全补丁程序,减少漏洞;从路由器到用户各级建立完善的访问控制措施,安装防火墙,加强授权管理和认证;对敏感的设备和数据要建立必要的物理或逻辑隔离措施;建立详细的安全审计日志,以便检测并跟踪入侵攻击等。
3.提高从业人员的技术水平和整体素质,提升企业的管理水平
首先,要加强现有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现有人员的技术水平,提高其安全意识,提高其应对安全问题的能力。其次,要加强电子商务人才的培养。应充分利用各种途径和手段培养大量素质较高、层次合理、专业配套的网络、计算机及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特别是掌握现代信息技术和现代商贸理论与实务的复合型人才。最后,要提高企业电子商务管理水平。安全问题不仅有技术的原因,管理落后也是一个重要方面,企业要建立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体系,培养合格的管理人才,提升整体管理水平。
4.加强法律法规建设
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完善原有的法律体系并进行必要的调整;二是为适应发展的需要制定新的法律法规。
要积极开展立法的各项准备工作,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先易后难,先单项后综合,在实践中摸索,在发展中完善,针对不同的法律问题,提出新的解决方案,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备具制定法律法规要求的,可以先制定“条例”、“细则”等规范性法律文件,逐步强化电子商务立法。
当前一项重要的任务是要抓紧研究电子交易、信用管理、安全认证、在线支付、税收、市场准入、隐私权保护、信息资源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应尽快制定出可以具体操作的《电子商务法》。
5.加强诚信建设
首先,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及管理体系。要加快信用立法,完善经济活动实名制,健全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实行个人破产制度等,以形成对信用体系的强势约束力,确保个人信用制度的健康发展。
其次,建立完善的企业制度,培养优秀的企业文化。要以提高企业价值作为经营的根本,把自主性和自律性的道德标准作为企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而建立以诚信为基础的企业文化。
再次,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与监管机构。建立起以政府为背景跨部门的,包括银行、工商管理、公安、税务部门协同的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与监管体系,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的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加大失信行为的成本,以约束失信行为。
关键词:经济法;工学结合;教学目标;分层次教学;案例教学;实训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7-0092-02
“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是高职院校遵从职业教育规律、凝炼发展特色、提升办学水平、增强育人能力和服务社会能力的必由之路,也是全世界高职教育发展的共同取向。《经济法》课程作为高职院校经贸类专业的必修课,由于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覆盖了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知识点众多,且作为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又要求学生具备较高的逻辑概括能力和问题分析能力,因此,对尚未投身社会的学生而言,学习难度是较大的。如何切实增强《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使高职学生真正达到能懂会用的目的,确需我们在教学中不断探讨,改革教学方法手段、教学程序设计以及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在此,笔者就如何契合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对高职经贸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进行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高职经贸类专业《经济法》课程开设的现状
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提出了“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这不仅符合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适应我国全面推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基本方略的客观需要。与此相适应,高职院校在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人才过程中,在大多数专业的培养计划中,经济法都是被作为必修课或者选修课安排的。特别是在会计、金融、市场营销、电子商务、国际贸易等经贸类专业中,基于其人才培养目标为适应经贸部门或企业经营管理第一线需要、实践能力强、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高技能应用型专门人才的定位,其在知识的结构中,就必然要包括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竞争法律制度、劳动用工制度等法律在内的非常广泛的市场经济的法律知识,通过加强对我国以及主要贸易国经济领域的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理解,以培养学生预防经济纠纷发生的能力为重点,使其在将来的实际工作中具有初步掌握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符合现代企业对员工的基本素质要求。因此,经济法课程已成为各类高职院校经贸类专业培养既懂经贸知识、又懂法律知识的高素质经贸人才的一门重要的必修课程。
二、高职经贸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教学内容未能突出重点,不利于学生学习目标的确定
《经济法》课程由于涉及的法律法规众多,因此,对于非法学专业的高职经贸类学生而言,在学习中不仅会处处遇到抽象、专业的法学专有术语的问题,还经常感到知识点太多,难以掌握,从而容易滋生畏难情绪,影响了对学科学习兴趣的产生。此外,经济法属于法学体系中的内容涉猎很广,覆盖了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学生既需要掌握法学专业知识,又需具备一定的经济学的知识。因此,如采取传统的教学方法,只是根据经济法学科的结构体例逐章讲解,而不是根据课程开设要达到的使学生能真正掌握必备的法律实务技能,增强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从而最终形成处理职业中的法律事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务能力,成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专业技能人才的目的来安排教学,突出实用性技能方面内容的教学重点,必然使学生学习目标不明确,学习兴趣不高,学习《经济法》课程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最终使该课程开设的目的不能达到。
(二)以理论知识讲授为主,理论联系实践不够
法律课程由于涉及到众多的法律概念和具体的法律条文,传统的教学方法往往是注重概念的解释,特别是对于非法律专业的经贸类学生,为便于学生理解陌生的法律专业术语,老师理论知识的讲授时间一般较多。但这种传统的以法律概念、特征、作用为主要知识点的理论讲授模式,使学生每节课都是被动地接受老师的讲授的大量概念,不仅在知识消化上存在一定难度,使学生作为一个初学者在接触新概念、新知识时可能产生种种错误和不解;而且由于不能将抽象的法律概念、法律条文与具体的实践生活、社会现象相联系,结果往往使学生不能理解法律的抽象与社会生活的具体之间的联系,从而使学习者在学习经济法过程中对经济法知识性的了解和掌握与经济法的实际运用存在着一定差距,理论联系实践不够,法律的适用性、操作性不强,导致课堂讲授的知识缺乏说服力。
(三)教学手段单一,影响了教学效果的提高
传统的教学手段往往是教师在课堂上唱“独角戏”,老师一本教材、学生一本课一本笔记本,由教师向学生灌输教材内容,且偏重于理论部分,学生采用的是“上课记笔记、下课背笔记、考试考笔记”的应试学习方法,处于一种盲目跟从的地位,缺乏自主思维和学习积极性,学生参与实践的机会偏少,最终导致培养出的学生学习主动性差,知识面窄,综合素质较低。由于《经济法》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课程,而单纯的法律条文又十分枯燥,如果单靠老师一味地说教来讲解,学生就永远只是课堂的配角和被动的接受者,这样,既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又不利于培养学生解决问题的能力,其结果往往使教学效果事倍功半。所以在讲授《经济法》课程中,教师一方面需要用大量的案例作为辅助来帮助学生理解法律条文,调动其学习兴趣,另一方面,还应该积极探索其他新的教学手段以提高教学效果。
(四)缺少实训内容,未能体现高职院校“工学结合”的教学要求
从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的定位来看,高职院校学生实践技能的培养是其重点,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要根据课程的特点,结合课程开设的目标,将实训内容引入到课堂当中,通过“工学结合”的教学模式,切实提高学生的实务应用能力。但从目前各高职院校《经济法》课程的讲授情况来看,由于相当部分授课教师本身缺乏具体从事经济法实务工作的经验,甚至由欠缺法学背景的授课者来担当授课教师,由于授课者本身欠缺实际的经济法规训练,往往把经济法教授成单纯的法律条文解释学,更谈不上指导学生结合实际具体运用相关法律知识。无论有多么科学的教学大纲、适合的教材、先进的教育技术,如果在教学模式中未能加强对学生的实际运用能力的训练,尤其是那些动手实践性很强的一些专业技能,单靠以教师讲授、理论为主的教学方法来进行课堂教学的话,学生应用能力和实务技能的培养都只能是一句空话。
三、改革高职经贸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教学模式的对策和建议
(一)要明确课程性质,确定教学目标
《经济法》课程的开设,是旨在通过经济领域主要法律制度的学习,使学生能够熟练掌握未来在企业中工作时需掌握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技巧,最终形成处理职业中的法律事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实务能力。因此,在课程开始讲授之前,就必须向学生明确课程的性质,即该课程是属于应用型的课程,要求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必须开动脑筋、勤思考,多总结,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不仅掌握各种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而且逐步提高应用具体法律规定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能够学以致用,为参与实际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例如,在课程开始讲授之前,我就首先明确,经济法作为一门应用性极强的法律学科,死记硬背没有用,最终,还是要通过掌握法律知识解决实务问题。由于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作用等问题明确,教学目标清晰,学生比较全面地了解了课程的基本体系与结构,明确了课程在整个专业教育中的地位,并特别注意与其他紧密相关课程的衔接与配合,这就为切实增强《经济法》课程的教学效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要抓住教学重点,采用分层次教学
由于《经济法》课程包括了公司法律制度、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金融法律制度、对外贸易法律制度、劳动法律制度等,因此,所包含的内容是相当广泛的,对初学者来说,往往因课程的内容广泛而在学习中易于混淆,影响了教学的实际效果。针对这种情况,在教学过程中,笔者采用了“抓住重点,分层教学”的方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具体做法是,根据《经济法》课程的内容特点,将课程内容和要求学生所应掌握的学习内容分为“了解”、“掌握”以及“能用”三个层次。对于经济法的一般原理、概念和功能,要求学生达到“了解”;对于简单而较次要的法律知识,只要求学生达到“掌握”;而对于学生今后工作、生活中要运用到的重要的法律知识,则要求学生达到“能用”。例如,在讲授合同法律制度时,基于商事主体参与经济活动基本是通过合同的方式进行,因此,合同法律制度作为重点讲授的章节,在教学时,我就对教学内容划分了不同的层次,如合同法概述、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等内容即属于“了解”层次;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效力等属于“掌握”层次;而合同的内容、违约的补救方法等则属于“能用”层次,是课程的教学重点。
由于学生对整个课程的教学层次有清晰的了解,在学习重点和分配学习精力上就能有较好的把握,能注意区分重点与非重点,合理分配和使用力量,从而取得了以点带面、举一反三、触类旁通的效果。
(三)要以实务为主线,进行案例教学
法学课程,可以说是一门应用性很强的学科,因此,基于法学课程的特性,在《经济法》课程的讲授中,要以实务应用为主线,以学生未来在企业中工作的实际需要为重点,抛弃以往法学教学单纯罗列法条,深奥、枯燥的理论知识较多的教学方式,采用案例教学的教学方法,通过循序渐进、由浅渐深的案例教学,不仅使课堂教学气氛生动,师生交流活跃,也收到了很好的教学效果。
例如,在合同法律制度的教学中,为了使缺乏合同实务知识的学生能掌握好这一以后工作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法律知识,从合同的订立程序、合同的内容、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违约救济这一整个合同业务流程的法律讲解中,笔者共运用了30多个案例进行案例教学,基本上每一个重要的知识点都相应配备了一个案例。使学生通过从每一知识点的导入案例的思考,到带着问题听知识点讲授,到开动思维代入角色分析个案、解决个案,起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边学边积累实务经验的作用。
(四)“工学结合”,加强学生实训演练
有人认为高职院校“工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只适合工科类的课程,其实是一种误解。不管是的工科类的课程还是文科类的课程,不管是基础理论课还是专业课,课程的教学目标都应是通过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相关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最终达到不断提高实务能力,学以致用的目标。因此,在《经济法》课程的教学中,也应贯穿“工学结合”,学以致用的教学目标,为此,可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以及课程的特点,开发了一些与教学同步的实训练习。例如在教授“合同的基本条款”内容时,本人开发的实训内容是:拟签订一份农产品出口合同,要求学生分组讨论后,各组书面提交一份具体的农产品出口合同。在讲授“邀约与邀约邀请的区别”内容时,开发的实训内容是:提供“服装购销案”的基本素材,由学生分组,分别代表商场和服装厂,对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分别以书面形式提交法律意见书。在讲授“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内容时,开发的实训内容是:提供“C514产品出口案”基本素材,由学生分组,分别代表中方和美方公司,对案件的诉讼提交相应的书面材料、证据清单,并分别以书面形式提交意见。由于实训是以学生为中心,内容与学生今后工作中可能遇到的法律纠纷密切相关,从而较好地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热情,实训积极性很高,达到了融“教、学、做”为一体,有效提高学生岗位实务能力的预期教学目的。二是加强与商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进行校企合作,进行校外实训基地的建设,加强与法院、仲裁机构的联系与沟通,通过参观、顶岗实习、模拟法庭等实习、见习活动,增强学生对课程知识的理解以及对实务能力的提高。
参考文献:
[1]俞仲文.高等职业技术教育实践教学研究[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