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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结算”科目的理解
(一)工程结算与营业收入的区别
1.两者是不同类型的概念
工程结算科目核算应向客户开出工程价款结算账单办理结算的价款,即工程耗用被确认得到的经济补偿。资产负债表中,工程结算科目在存货项下作为工程施工科目的抵扣项列示。
工程结算科目原本应是时间“点”概念的科目,以经济行为(价款结算)实际完成为依据;营业收入是时间“段”概念科目,不允许以经济行为(结算或收款行为)实际完成为依据。两者反映的经济内容进度不同步。
这正是导致产生“会计上营业收入要求确认并计缴所得税费用,但收益还未实现,相应的耗费还未得到经济补偿(未收款或未结算)”的尴尬局面的根源,同时导致反映时点财务状况的资产负债表和反映期间经营成果的利润表之间不能衔接。只有将两者属性一致、反映的经济内容进度同步,方可能化解此尴尬。
既然营业收入的时间“段”属性不可动摇。那么,只有将工程结算科目属性向其趋同,也采用时间“段”概念。
为了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之间的平衡,现行会计准则将工程结算的内涵规定为,包含处于待结算状态的工作量。
2.两者核算范围确定的依据不同
工程结算核算范围确定,是依据建造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如分包工作量和甲供材料价款是否属于工程结算范围需要视施工承包合同条款的约定。
建造工程营业收入的核算范围确定,依据的是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以及满足确认条件。
因此,工程结算和营业收入的最终结果可能不相等。
譬如,总包单位的工程营业收入中是否包括分包工作量,在实务界一直没有统一的权威意见。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很显然,是站在所有者的立场和视角给收入下的定义。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三)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四)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五)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笔者认为,销售商品收入确认需要满足的以上三个条件,也适用于建造合同。而分包工作量对于总包单位来说,可靠计量、确定性、费用配比性条件的满足,极其牵强。
综上所述,会计核算主体是否将一项经济利益确认为收入,既要站在所有者的立场来判断,还要考虑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收入和成本的可靠计量、确定性、配比性。因此,总包单位不应将分包工程量纳入收入确认范围。
再者,甲供材料价款在实务上会计核算是否确认为营业收入存在争议。
甲供材料价款依据合同的约定若确定属于工程结算价款的组成部分,则甲供材料的性质与自行采购的材料并无区别,只是供应商是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厂商而已,按照企业自有资产的核算方法核算。若不属于工程结算价款的组成部分,甲供材料是替甲方管理使用,能为企业所控制,预期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采购保管费)或负收益(因管理失当导致使用数量超过定额含量,需要承担超耗部分的价款)的资产。按照经营性租入资产核算方法核算,如租入的周转材料。
3.确认时谨慎性考虑的程度不同
工作量的未收款且未结算,笔者应该认定为“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情况之一。
营业收入确认时,在谨慎性要求的基础上,要求考虑未收款且未结算的影响。《建造合同准则》第二十五条“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一)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从结果上看,就是“暂时隐藏未收款且未结算的工作量中包含营业税费的合同毛利”。也就是该工作量暂时不核算所得税费用。建造合同完成之后,需要遵照《建造合同准则》第二十六条处理:“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工程结算确认时,在谨慎性要求的基础上,没有要求考虑“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影响,也就没有要求考虑未收款且未结算的影响(不是价款能否回收风险)。
(二)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的区别
“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是与期间经营成果无直接关系的会计科目,是工程建造的投入产出类核算科目。
“工程结算”的性质可以比照“累计折旧”理解。
“工程施工”和“工程结算”(以下简称A)的关系,类似于“固定资产”和“累计折旧”(以下简称B)之间的关系。
两者相似点是:
“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是支出形成的耗费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是实现的或确认的利润,而“工程结算”是对耗费成本和利润的补偿;
“固定资产”是支出形成的成本耗费,“累计折旧”是对成本耗费的补偿。
两者的不同点是:
1.A关系中得到补偿的是成本耗费和利润,而B关系中只有成本耗费;
2.A关系中成本耗费和利润形成过程是跨多个年度的连续的时间段,而B关系中成本耗费形成是某个时间点(如购置形成或在建工程完成后结转);
3.A关系中得到补偿的是单个或多个时间点(如单次或多次结算),而B关系中获得补偿过程是跨多个年度的连续的时间段。
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中,“工程结算”采用类似于“累计折旧”的方法,作为相关科目的扣减项列示。
二、建造工程及其会计核算的特殊性
(一)建造合同完成跨多年度的特点产生了分期确认经营成果的需求
建造合同会计核算是以建造工程营业收入实现和工程结算完毕两个条件均具备为建造合同完成的标志。
由于建造合同的完成跨多个会计年度情况很普遍。建造合同完成前,如果不进行分期确认经营成果,对期间经营成果的影响是巨大的,为了真实反映各期间的经营成果,跨多年度的建造工程必须分期确认经营成果。
(二)“投入产出和期间经营成果核算的分离”体现了大智慧
1.现行准则的“一个假定、两个安排”
一个假定:
如果将建造合同完成跨多年度的全过程视为一个期间,那么,未完成期间的各会计年度末是这期间动态过程中的一个时点。然后,在此假定基础上结合动态会计等式考虑如何安排核算。
两个安排:
一是建造工程的工程结算核算和营业收入核算分离,使得工程结算科目成为不是直接反映期间经营成果的损益类科目,产生了两个不同的会计核算循环:由“工程施工——合同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工程结算”组成的工程结算(即工程投入产出)会计核算循环;由“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组成的经营成果会计核算循环。
二是设置“工程施工——合同毛利”科目用来暂时归集建造合同未完成各期间形成的毛利润,并成为两个会计核算循环之间的联系纽带,使得投入产出会计核算循环与期间经营成果会计核算循环之间顺利衔接。
随着建造工程结算完成,建造工程利润“工程施工——合同毛利”随同工程耗费“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一起获得补偿。至此,建造合同完成。
2.“投入产出和期间经营成果的分离核算”为“一个完整营业周期跨多个会计年度的经济业务或活动”的会计核算模式的建立提供了一个的非常巧妙新思路,体现了大智慧。
3.“投入产出和期间经营成果的分离核算”化解了工程结算和确认的营业收入最终结果不相等情况下如何核算的尴尬
“投入产出和期间经营成果的分离核算”,使工程结算与营业收入分属于不同的会计核算循环。
由于工程结算和营业收入核算范围确定的依据不同(见前文)。因此,可能会出现两者核算范围不一致,且最后的结果可能不相等的情况。
“投入产出和期间经营成果的分离核算”对投入产出和经营成果的核算没有必须一致的要求。
因此,工程结算和确认的营业收入核算范围不一致,且最后的结果可能不相等的情况,在“投入产出和期间经营成果的分离核算”模式下,会计核算没有障碍。
(三)动态时点的扩展会计等式
一个假定:如果将建造合同完成跨多年度的全过程视为一个期间,那么,未完成期间的各会计年度末是这期间动态过程中的一个时点。在各期间确认经营成果后,反映的是此动态时点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在这样的假定下,就可以在会计静态的基本恒等式(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基础上引入期间时点的动态会计等式(毛利润=收入成本费用),形成动态时点的扩展会计等式:
资产+毛利润=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费用)。
再经过收入、成本费用的结转,就形成我们看到的年度财务报表会计恒等式:资产(包含合同毛利)=负债+所有者权益(包含该期间经营成果)。
该动态等式中的“毛利润”暂时不能形成确认债权,必须在工程结算办理完毕后(包括阶段性结算完毕)随同工程耗费(合同成本)共同得到补偿,形成确认债权或货币性资产。
(四)为建造合同准则并入收入准则扫平了障碍
建造合同核算的特殊性,源于“一个完整营业周期跨多个会计年度”,由此产生了核算的特殊性。一个假定,两个安排,核算特殊性的难题迎刃而解,为建造合同准则并入收入准则扫平了障碍。
三、现行建造合同准则的缺陷及完善建议
(一)建造合同准则的要求及实际执行效果
建造合同准则要求,最终结果要求客观、准确、及时反映,中间过程可以近似,这不可违背。
同时,准则也提出了未完工程按“合同收入”为导向预计“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产生虚拟的营业利润,然后在完工时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调整出实际的营业利润。
施工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完全遵循管理成本是巨大的,在考虑管理成本的前提下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每个会计期间,除能及时准确的测算已完工作量、及时完整归集工程耗费以外,其他要求如及时准确测算未完工作量、未来需要投入的成本是需要极大管理成本的投入)
(二)完善建议
对此困境,建议跳出《建造合同准则》的具体条文,立足于制定该准则时的大原则,探求解决途径。
将《建造合同准则》提出的“未完工程按合同收入为导向原则”类比于,娱乐节目中的“通过晃荡的悬索桥”的游戏规则:目标是对岸,同时提出的规则要求必须是从“晃荡”的悬索桥上过去(动态的未来完成的工作量,动态的未来投入,以及产生的完工百分比率等就是“晃荡”的因素)。参与者每移动一步均需付出很大的代价,即使能过去了,也是晕的七荤八素了,效率不会高。
现实工作中,我们是否可以修改游戏中提出的规则要求(必须是从“晃荡”的悬索桥上过去),而走另外一座“不晃荡”的桥,或者让其“不晃荡”,同样到达目的地呢?这就是“预计合同毛利率”。(一个中型规模以上的施工企业对承建的工程均能较准确的测定“预计合同毛利率”。实际会计核算操作选择与税法的趋同,以征税机关设定的预征所得税率为基础确定。)
工程在建期间,通过“不晃荡”的已投入的成本耗费,结合“不晃荡”的预计合同毛利率,逆向测算出已完成工作量,与按定额规则计算的结果相印证。如在允许误差范围内,就以此结果为准。
此逆向测算已完成工作量的方法,是在目前税法确定应税所得额时,不认可会计上确认收入时采用的谨慎性原则,而认定营业收入必须和工程结算相等的征纳税环境下,迫不得已的做法。在征税机关认可工程结算和营业收入的差异后,企业会计方可放心大胆的显示两者的差异:工程结算按照定额规则计算结果测定,营业收入在测定实际完成工作量的基础上,考虑未结算且未收款等结果不确定性因素后,采用谨慎性原则确定。
这样做,只是过程中有人为调节经营成果的嫌疑,即只是过程是模糊的,但最终结果是确定的、客观的,不存在操纵利润的问题。既不违背建造合同准则的大方向,从企业整体层面上也能较准确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四、所得税法与建造合同准则的主要差异及完善建议
(一)所得税法和会计准则差异产生的严重后果
会计核算实务中,建造合同营业收入的确定必须与所得税法趋同!否则,每个会计期间因收入确认原则差异而需要纳税调整的工作量,对施工企业会计来说将是不可承受之重。
建造合同工程的完整营业周期跨越多个会计年度的情况是常态,而成本耗费及利润得到实际补偿或取得的时点,绝大部分偏向于整个营业周期的后期,甚至更远。
建造合同准则的制定,是基于认可完整核算一个建造工程是跨几个会计年度的客观现状。在最终结果必须客观、准确、及时的前提下,对在建过程中经营成果(利润)的确定,允许也要求考虑谨慎性原则。这也为会计上的利润确认时点可以偏向于投入的成本耗费得到补偿的时点(收到工程款或结算完毕),留下了理论上的“后门”。具体条文体现为《建造合同准则》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所得税法确定应税所得额时不认可会计准则中确认收入采用谨慎性原则的做法会产生以下的现实悖论:在遵循《建造合同准则》形成财务报告的基础上执行该规定,就产生了“投入的成本耗费及利润未得到补偿的时点(未收到工程款且未结算完毕)就要求履行所得税义务,即纳税时点先于收益实现时点”的严重后果,违背了“纳税必要资金”的征税原则!
(二)在建工程的年度应税所得额的确定时,建议不禁止采用或认可会计核算中的谨慎性原则
税收实际征管中,按已收工程款预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就是会计核算中的谨慎性原则形成的观点‘收到工程款对应的工作量计缴所得税费用,未收到工程款对应的工作量利润暂时为零、暂缓计税’的具体体现。
一、提高会计人员自身素质
当前部分医院领导在对医院进行管理的时候,只重视医疗业务管理,忽视了对医院的会计管理,这样容易造成经费的浪费,使医院的运行成本过高。医院会计工作专业性是非常强的,工作量也很大,因此,需要素质较高的会计人才,注重对医疗人员的培养是较为普遍的现象。如果不重视对会计管理人员的培养,这就会使部分医院缺乏高素质的会计管理人员,以至于不能发现管理中更深层次的问题,不利于医院竞争水平的提高。强化医院党委的理财意识,有利于会计管理人员做好会计管理工作,医院领导有较强的会计管理意识,重视会计管理,医院的会计管理工作才会做得更好。
二、分析医院会计风险成因,加强医院预算管理
随着经济的进步和环境的不断改变,医院会计核算信息的真实可靠性、有用性、会计核算的谨慎性、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面性与重要性要求不断加强。但事实上,现行医院会计核算制度还存在问题,当前医院的财务风险成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固定资产核算
首先无法对资产的新旧程度进行准确把握,不能真实反映医院的实际净资产。其次没有及时对入账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如部分医疗器械公司为进行促销,往往让医院先使用其设备,再签订合同,约定在设备使用期内分期付款或使用一段时间后再付款。因此,从开始使用设备到最终付款期间,由于合同不能及时报财务转作固定资产而计提折旧,因而增加了受益科室的收入,却未增加相应的成本,造成受益科室盈利虚高,不能反映真实情况。医院会计制度未规定对固定资产提取减值准备,也不能按重置价值调整账面价值,这使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市场重置价值发生严重背离。特别是医疗电子设备,由于其技术含量高、更新快,客观 上存在着因市价大幅度下跌而产生无形损耗或因未来经济效益创造能力降低而发生固定资产减值的可能。如果对已发生的固定资产减值损失不加确认,必将导致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相背离,这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2、接受投资核算
关键词:谨慎性原则 确认 利益相关者
一、谨慎性原则的定义
谨慎性原则是指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时要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二、谨慎性原则在我国会计中的具体运用
1.谨慎性原则在《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的应用
(1)无形资产的确认
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对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其中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2)收入的确认
收入准则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定规定了以下五个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④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以上五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任何一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确认收入,即不能随意确认收入。这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3)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谨慎性原则是对历史性计价原则的修正。根据历史性计价原则,虽然可能会存在记账简单和验证性等优点,但是随着通货膨胀会计的出现和金融交易等业务的出现,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已不能完全满足会计信息相关性的需要,所以要求企业应当定期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既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又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新准则中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基本上包括了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非现金类资产,不仅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等,还把资产组计提减值准备。而且,明确规定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冲回,避免了企业用此准则调节利润。
(4)加速折旧
企业在核算固定资产时,明确了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在加速折旧法下,每年折旧与修理费用的总和比采用平均年限法平稳,防止高估资产低估费用,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因此允许一些行业、一些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5)或有事项的处理
《或有事项》准则规定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预计可能发生的负债而不预计可能发生的或有资产。对于债务重组中涉及的或有支出,债务人确认为预计负债,而对于或有收益,债权人则不应确认为资产,只能在表外予以披露。
2.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情况
从我国会计实务中的运用看,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某些上市公司基于保盈利、保配股资格的需要,无视企业现状,滥用谨慎性原则,甚至将各种“准备”的计提与年度间的转移作为新的粉饰手段。减值准备的计提为上市公司美化资产和操纵利润提供了机会。通过多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调节利润和资产净值,以达到募集资金的条件或免予被摘牌。
第二,谨慎性原则的运用程度不均衡。如制度未对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比例作出明确的规定及具体可操作性的方法,这就使不同的企业在处理相同或相似情况时由于采用的比例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企业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另外,除了上市公司外,大部分小型企业是忽略谨慎性原则的。
第三,会计人员职业素质制约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目前,企业提取减值准备的方法和计提比例、对或有事项的判断都需要会计人员具有较多的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素质,而会计人员缺乏职业判断能力则限制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
三、正确运用谨慎性原则的建议
笔者认为,企业是否采用谨慎性原则,管理部门无法作出硬性规定,而只能作出定性要求,因为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如何制订恰当的会计政策和进行合适的会计估计,影响的因素很多,不是国家政策所能面面俱到的,只能靠企业自己把握、外部会计师监督。而且,一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确定,就不能随意变动。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规范谨慎性原则的运用。
1.必须承认谨慎性原则存在的必要性
关键词:会计政策 税收政策 差异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所遵循的具体原则以及企业所采纳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它包括不同层次,涉及具体会计原则和会计处理方法,是在允许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中做出的具体选择,是企业会计核算的直接依据。税收政策是各项税收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有关征税的各种原则与确定纳税人纳税义务的方法等。
一、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的目的不同
1.会计政策的目的是作为政府部门、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有关方面提供有关于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重要信息,据以进行投资决策和宏观经济管理。
2.有助于为企业所有者和投资人考核企业管理层的经营情况提供信息。
3.有助于企业内部管理当局加强经营管理,提高盈利水平。
简而言之会计政策的根本目的是服务于投资人或潜在的投资人了解所投资企业的资产真实性和盈利可能,其制约的出发点倾向于既不高估资产和收益,也不低估负债和费用,以此保证盈利的干净和稳健;税收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而税收政策的根本目的是在公平的基础上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其制约的出发点倾向于在法定条件和程序下确认和计量资产和负债,以此保证利润的真实有效合法,防止利益方对应税收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的人为调节。
二、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遵循的原则不同
由于企业会计准则(制度)与税法的目的不同,导致两者为了实现目的所遵循的原则也存在很大的差异。
(一)权责发生制与配比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确认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否则,就不能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税法中对纳税申报也有类似要求。但是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均衡性和防止避税,税法也可能违背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
(二)谨慎性原则与据实扣除原则
企业的经营活动的风险和不确定性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做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税法对谨慎性的解释是一般坚持在损失实际发生时申报扣除,会计上根据谨慎性原则提取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税法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必须在缴纳所得税时进行纳税调整。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会计核算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进行会计核算时不能仅仅根据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而是要反映它的经济实质,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在售后回购业务的会计核算上,按照此原则的要求,视同融资进行账务处理。但税法并不承认这种融资,而视为销售、购入两项经济业务分别进行处理,计算流转税和所得税。
三、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差异所产生的影响
人们一般认为,会计与税收具有各自不同的目标,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出于不同的要求,应当保持适度的差异。然而一旦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存在较多或大量的差异,必然会对各方面的核算、管理和经济利益关系产生各种影响。当前来看,大量的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差异所产生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
任何一种税的计税依据确定和应纳税额计算,一般都需要以会计核算为基础,当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存在大量差异时,税收征收管理和稽查就会产生困难。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普遍比较熟悉税收法律和税收政策,以及以往建立在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基本一致条件下的财务会计制度,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一时难以适应,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应征收的税款未能足额征收入库,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了纳税人的利益。
(二)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
按照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分离的要求,会计核算应当依据会计准则与制度中规定的会计政策处理,而纳税申报必须依据税收法津、法规中规定的税收政策要求处理。由于存在着大量的政策差异,加上企业财会人员一般对会计政策掌握较好,而对税收政策了解较少,要在做到会计核算客观真实的同时,正确区分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的差异,并在申报纳税时对二者不一致的项目做出准确调整,实在是勉为其难。所以现实的状况是,除少数企业的财会人员能够做到既规范会计核算又准确申报纳税外,大多数企业的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了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再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使会计信息丧失可靠性和决策有用性。
(三)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与税务
从审计方面看,目前注册会计师主要依据会计准则、制度和审计准则开展工作,对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差异而产生的对企业有关会计要素的影响往往重视不够,或者判断不合理、处理不科学,从而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审计的质量。从税务看,中介机构既要严格按税收政策要求依法,又要最大限度的维护客户的税收利益,但由于目前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的差异项目较多,加上从业人员的自身业务素质所限,难免力不从心,顾此失彼,时常产生难以解决的矛盾与争议。
(四)各种形式的绩效考核和评价
现行的各种形式的考核评价,其主要指标体系大多是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基本一致条件下的产物,在目前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存在众多差异情况下,由于按会计政策为依据和按税收政策为依据确认的各种税前税后收入(收益)差距甚大,使得按现行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的各种考核评价在很大程度上失去了科学性与公正性。相应地建立在这种考核评价结果基础上的各种奖惩措施也失去了应有的公平性。于是,不少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得不寻求各种合法或不合法的方法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又派生出了不少新的更为复杂的社会问题。
四、协调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差异的基本设想
现阶段我国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不宜大量分离,而只能少量适度分离,下一步,应当从会计政策和税收政策两个方面着手进行再改革,逐步调整二者的目标定位,减少二者的差异项目数量,即凡能统一的项目尽量保持一致的政策;凡必需离的项目在政策上予以适度分离。在保持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适度分离的情况下,为了实现预期的改革效果,除了要加强宣传和教育培训等工作外,研究并合理选择协调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相互关系的会计处理方法至关重要。
在不同企业,当前的会计处理上大致有三种协调方法可供选择:一是从属处理法。生产经营规模较小、涉及的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差异项目较少的企业可采用这种方法。即采用会计服从税收法或税收服从会计法来协调二者的差异。前者的具体做法是:平时会计核算以税收政策为依据进行处理,定期按账内会计处理的结果申报纳税;后者的具体做法是:平时会计核算以会计政策为依据进行处理,定期按税收政策为依据进行申报纳税,对于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不一致产生的差异,在账外纳税申报资料中进行调整。二是平行处理法。生产经营规模较大、涉及的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差异项目较多的企业可采用这种方法。具体做法是:专门增设若干纳税调整账户,对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一致的业务,按会计政策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对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不一致的业务,先按会计政策为依据在原有的账户中进行处理,同时将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不一致形成的有关差异在专设的纳税调整账户中进行处理,定期申报纳税时,按一般会计账户和纳税调账户的共同记录结果计算并申报纳税。三是独立处理法。生产经营规模很大,涉及会计政策与税收政策差异的项目很多的企业或者专事税务的机构可采用这种方法。具体做法是:在财务会计账簿体系外,另行设置一套税务会计账簿体系。前者以会计政策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后者以税收政策为依据进行会计处理,定期按财务会计处理结果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按税务会计处理结果办理申报纳税。
参考文献:
[1]盖地.《无形资产会计与税法差异》《上海会计》.2003年第1期;
[关键词]会计 谨慎性原则 应用
一、谨慎性原则的基本含义
谨慎性原则即稳健性原则,是企业会计核算中一项重要原则,是指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时应当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面临着许多风险和不确定性,例如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售出存货可能发生的退货或者返修等。会计信息质量的谨慎性要求,即需要企业在面临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作出职业判断时,保持应有的谨慎,充分估计到各种风险和损失,既不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二、谨慎性原则的运用要求
1.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不得与其他会计原则相抵触。谨慎性原则的应用并不允许企业设置秘密准备,如果企业故意低估资产或者收益,或者故意高估负债或者费用,将不符合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要求,损害会计信息质量,扭曲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从而对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这违反了会计客观性原则和相关性原则,也是企业会计准则所不允许的。
2.推行谨慎性原则要循序渐进。谨慎性原则贯穿于会计工作的各个方面,涉及诸方面的利益,谨慎性原则的应用会减少企业收益,其缴纳的相关税收也会减少,进而影响政府财政收入。因此,相关部门应加强对谨慎性原则应用的监管,企业在应用谨慎性原则时应制定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并逐步推行实施。
3.对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要进行必要的会计信息披露。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是对会计核算中的不确定性事项进行判断时所持的一种态度,这种态度体现在具体的会计处理中。所以,谨慎性原则在会计中应用的相关内容都应在财务报告中全面陈述,以便财务信息使用者作出正确的决策。
4.应用谨慎性原则,首先要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水平和判断能力。谨慎性原则在实务操作中带有主观臆断性和不可验证性,很容易被滥用。因此,在具体应用谨慎性原则时,需要会计人员具备较同的职业水平和准确的职业判断能力。
三、谨慎性原则在实务中的具体应用
1.在资产方面的应用
谨慎性原则在资产方面的应用很多,现举例如下:
(1)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货的计价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后进先出法。采用个别计价法,计算期末存货的成本比较合理、准确,但由于工作量繁重,适用范围很小,仅用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等。对于不适于个别计价法的存货,遵循会计谨慎生原则,在物价持续上涨时,应采用后进先出法;在物价持续下跌时,应采用先进先出法。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主要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其中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属于加速折旧法。由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存在较大的无形损耗,因此根据谨慎性原则,采用加速折旧法比较科学合理。
(3)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主要包括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短期投资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其中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可操作性较强,有比较具体明确的操作原则,而其他减值准备的计提,则没有具体的操作方式和明确标准,在企业会计制度中相关的判断标准不够明确,作为决定资产减值准备数额决定因素的“可变现净值”的确定较为困难。
2.在企业收益方面的应用
企业收入准则中关于收入确认的标准就明确体现了谨慎性原则。收入的确认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二是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三是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四是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确认收入时,要充分考虑退货的可能性,遵循谨慎性原则,退货的会计处理可采取递延法或经验法,递延法,即等到退货期满,购买方的退货权利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消失时,才正式确认收入的实现;经验法,即根据以往的经验能够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通常在发出商品时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确认收入,估计可能发生退货的部分不确认收入。
[关键词]谨慎性原则确认利益相关者
一、谨慎性原则的定义
谨慎性原则是指企业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时要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
二、谨慎性原则在我国会计中的具体运用
1.谨慎性原则在《企业会计准则2006》中的应用
(1)无形资产的确认
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对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和开发阶段支出,其中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时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当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企业应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
(2)收入的确认
收入准则对商品销售收入的确定规定了以下五个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④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以上五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能确认收入,任何一条件没有满足,即使收到货款也不确认收入,即不能随意确认收入。这充分体现了会计核算的谨慎性原则。
(3)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谨慎性原则是对历史性计价原则的修正。根据历史性计价原则,虽然可能会存在记账简单和验证性等优点,但是随着通货膨胀会计的出现和金融交易等业务的出现,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已不能完全满足会计信息相关性的需要,所以要求企业应当定期对资产计提减值准备,既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又是企业经营管理的需要。新准则中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基本上包括了资产负债表上的所有非现金类资产,不仅规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商誉、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等,还把资产组计提减值准备。而且,明确规定长期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冲回,避免了企业用此准则调节利润。
(4)加速折旧
企业在核算固定资产时,明确了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在加速折旧法下,每年折旧与修理费用的总和比采用平均年限法平稳,防止高估资产低估费用,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因此允许一些行业、一些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进行加速折旧。
(5)或有事项的处理
《或有事项》准则规定企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预计可能发生的负债而不预计可能发生的或有资产。对于债务重组中涉及的或有支出,债务人确认为预计负债,而对于或有收益,债权人则不应确认为资产,只能在表外予以披露。
2.谨慎性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情况
从我国会计实务中的运用看,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某些上市公司基于保盈利、保配股资格的需要,无视企业现状,滥用谨慎性原则,甚至将各种“准备”的计提与年度间的转移作为新的粉饰手段。减值准备的计提为上市公司美化资产和操纵利润提供了机会。通过多提或少提资产减值准备达到调节利润和资产净值,以达到募集资金的条件或免予被摘牌。
第二,谨慎性原则的运用程度不均衡。如制度未对计提各项减值准备的比例作出明确的规定及具体可操作性的方法,这就使不同的企业在处理相同或相似情况时由于采用的比例存在较大差异,导致企业间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另外,除了上市公司外,大部分小型企业是忽略谨慎性原则的。
第三,会计人员职业素质制约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目前,企业提取减值准备的方法和计提比例、对或有事项的判断都需要会计人员具有较多的经验和较高的专业素质,而会计人员缺乏职业判断能力则限制了谨慎性原则的应用。
三、正确运用谨慎性原则的建议
笔者认为,企业是否采用谨慎性原则,管理部门无法作出硬性规定,而只能作出定性要求,因为企业情况千差万别,如何制订恰当的会计政策和进行合适的会计估计,影响的因素很多,不是国家政策所能面面俱到的,只能靠企业自己把握、外部会计师监督。而且,一旦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确定,就不能随意变动。因此,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规范谨慎性原则的运用。
1.必须承认谨慎性原则存在的必要性
谨慎性原则有着其自身的局限性,但正如前文所述,它在评价会计信息质量时仍然占据着很重要的地位。
2.加强相关的法规,明确滥用谨慎性原则的后果
这一点已经在《企业会计制度》中有所反映。《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企业不恰当地运用了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应当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事项的性质,调整金额,以及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这在一定程度上对企业滥用谨慎性原则是一种制约。
3.要加强监督,强化约束机制
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信息成本的存在,内部人都有动机进行会计利润调节。为了减少这种倾向,有必要引进外部监督机制。另外,谨慎性原则的不当运用除了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差等客观原因外,主要原因在于部分利益相关者利用谨慎性原则人为调节利润,谋求自身利益。因此,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内部牵制机制,才能从根本上减弱不当利用谨慎性原则的动机。
4.将谨慎性原则的运用与会计信息的充分披露有机地结合起来
谨慎性原则的运用首先是对会计领域中存在的不确定性事项进行判断时所体现的一种判断;其次,才表现为一系列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不同的判断会导致其对方法的选择,当然也会导致不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其结果最终会影响到信息使用者特别是外部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因此,凡是与谨慎性原则运用有关的、会影响投资人和债权人等信息使用者对目前和未来理性判断的信息都应在财务报告中作出全面陈述,包括谨慎性原则的若干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应用的背景、产生的影响等。
摘 要 当今社会,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经营环境的不断变化,经营业务也随之变得多元复杂。会计作为一种经济信息系统里通用的“商业语言”,在发挥核算与监督两大基本职能的同时,也在汲取多学科的知识拓展自身的作用。如何处理好与会计实践工作密切相关的税法问题已经显得尤为重要。
关键词 会计 税法
会计与税法属于不同的经济领域,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服务于不同的目的,但相互关系极其紧密。会计与税法总存在一定的差异。新会计准则的颁布扩大了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而两者的协调影响着国家的税收的征管,对国家的财政收入有重要的影响。
一、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原因
1.职能不同
会计制度、会计准则是国家根据经济现状和国家惯例制定的,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记录和反映的依据,其职能是反映、监督。而税收是国家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重要手段,它职能是筹集财政资金、调节经济、监督管理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并主要是通过会计记录进行的监督。
2.规范的内容不同
会计准则是为了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规范企业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从让有关各方了解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出发,以相关性、可靠性作为规范的目标。而税法是为了保证国家强制、无偿、固定地取得财政收入,依据公平税负、方便征管的要求,对会计准则的规定有所约束和控制。
3.遵循的计价基础不同
会计核算强调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而税法要求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相结合,原因在于会计准则与税法各自服务的对象不同,企业会计准则要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性,税法要求满足国家税收收入。
4.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同
首先,利润是财务会计的核心指标,而要取得真实的利润数据必须严格执行配比原则,为此需要递延某些纳税影响,这就造成与税法规定的冲突。其次,所有制形式多样化造成会计信息使用者多样化,对于许多使用者而言,根据税法计算出来的利润并不能使他们对企业的获利能力做出正确的判断。虽然如此,但税法不能抛弃会计原则而另行构造一个税法核算系统,在具体的问题上,税法对会计原则采取“有利则用,不利则弃”的态度,于是差异就难免了。
二、会计与税法产生差异的体现
1.权责发生制的差异
会计核算和税收征管虽然都确认权责发生制原则,但两者在确认上有着很大的差异。
首先:会计准则认为企业应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来计算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而税法只依据权责发生制计算生产经营所得,依据收付实现制来计算其他所得。权责发生制增加了会计估计的数量,税法会采取措施防范现象的发生。
其次:会计核算可以确认可预见费用或损失,税收征管却只确认实际发生费用或损失,不确认预计的费用或损失,大量会计估计税法不予承认。
故此可以看出:通常税法在收入的确认上倾向于权责发生制,在费用的扣除方面则更倾向于采用收付实现制。
2.谨慎性的差异
会计准则认为财务会计信息质量在依据谨慎性原则的基础上可以得到显著的提高,不会低估损失或负债,也不会高估收益或资产;而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认识是避免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减少税收收入流失现象的发生。例如:企业计提的资产减值准备是会计人员凭经验所做的估计,并不一定真实的发生;而税法认为除非损失确实发生了,费用才可以被扣除。税法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着重强调防止税收。
3.可靠性的差异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竞争的加剧,价格变动明显扩大且频繁,为确保会计信息是相关的,会计在一些情况下会放弃历史成本原则,越来越多应用公允价值。“债务重组”、“非货币易”等会计准则,已经频繁使用公允价值概念。但是,税法始终坚持使用历史成本原则,因为税款的征纳是法律行为,对证据的可靠性要求加高,而历史成本恰好具备较强的可靠性,在涉税诉讼中能够提供强有力的证据。鉴于二者对计价所持有的不同观点、不同态度,必然会带来大量的差异。
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会计认为会计核算仅以企业交易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是不全面的,要求重视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不拘泥于其法律形式,承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而如果税法承认巨额坏账准备,将会严重损坏所得税税基,一般不接受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法虽然尊重业务实质但更看重其法律要件,注重形式重于实质。
三、会计与税法的关系
会计立足于微观层次而又影响到宏观领域,而税收立足于宏观层次而作用于微观领域,会计直接面向企业但也与整个社会经济运行相连,而税收首先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需要而对具体的企业实施征收管理。会计目标是会计制度的起点,进而决定会计制度中的核算原则和具体处理程序。
从世界各国的税会关系的处理实践看,按照其所依据的宏观与微观经济理论的不同,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分离和统一两种模式。我国采取了国际通行的做法财税适度分离。既会计处理与税法一致的,以会计核算结果为相关业务的处理依据。会计处理与税法不一致的,应当以税法的规定计算。例如,在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面,税务部门是以各经济实体的会计资料为基础,进行适当调整后作为税基的。
四、会计与税法的结合与协调
会计与税法错综复杂的关系导致了两种说法:有人说税法屈从于会计,有人说会计屈从于税法。在现实经济工作中这两种情况确实存在着,但并不代表这两种说法就是正确的,造成这两种说法的根本原因在于会税之间的差异。所以正确协调会计与税法之间关系并使二者很好的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更大的经济作用,既保证税收收入,又给予企业更多的理财自。
1.会计差异的处理原则
对会计与税法差异的处理应坚持统一性与独立性两项原则。
(1)统一性:会计与税法的差异是无法避免的,但假如制定税法时完全不考虑会计处理方法,将会无故产生许多不必要的差异。这些差异是没有必要的。例如固定资产资本化利息的核算,预定可使用状态与交付使用不在同一时间段,那么会计资本化金额与税法资本化金额是不同的,由此造成固定资产的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到会计折旧与税法折旧的差异。对于这类操作口径上的差异应当协调一致,制定税法时可以参照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必竟计算税款的基础数据是以会计为基础的。
(2)独立性原则。只有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保持各自的独立性,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应纳税额的准确性。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所有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会计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在完成纳税义务时,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税额,及时申报缴纳。
2.正确使用税收筹划
企业应根据会计政策选择较为合理的税收筹划空间。新会计准则较原来的准则有了更多的会计政策,为企业提供了更为广阔的税收筹划空间。企业选择不同的会计政策,会对企业的税收筹划产生不同的影响,也会对企业造成不同的经济后果。因此,企业在纳税时,应对会计政策对纳税的影响进行充分的考虑,然后选择出有益于节税和纳税的会计政策。合理的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行为,会计选择较为合理的税收筹划空间,是为了降低生产经营和金融投资活动过程中的税收风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新经济事项的出现,以会计信息质量为目的的会计核算和以合理征税为目的的税收征管虽不会分道扬镳,但差异是客观存在的。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法规时,各部门应当加强联系与沟通,促进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法的相互协调、和谐共处。在经济实践中,要把握好政策的界限,掌握好具体的政策,用妥用好政策,使两者有机结合起来应用,以使会计和税法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
参考文献:
[1]郭庆然,公彦德.税收会计.高校教材.
[2]孔祥娟.试论会计与税法的差异及其协调.商场现代化.
关键词:适度应用 会计 谨慎性原则
0 引言
随着目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企业面临的客观环境和风险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多,市场的多变性要求会计人员不得不采用会计估计的方法确定特定会计期间的收益。为了减少会计估计的随意性,降低财务会计报告的风险,重视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成为必然。现在如何理解和应用谨慎性原则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下面就此问题本人谈些看法。
1 谨慎性原则在企业会计中的主要应用
谨慎性原则在国外的应用有两种情形:一是有限应用,如美国应用谨慎性原则的方法大致为广泛采用成本与市价孰低法、谨慎估计或有损失、不设秘密准备。二是较广泛应用,如德国、日本等,允许计提各种形式的准备。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及会计制度都要求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合理核算可能发生的损失和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可见,谨慎会计原则在我国属于有限应用情形。
谨慎性原则在我国的运用呈阶段性发展。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市场化程度的提高,企业所处的客观经济环境的不确定性越来越高,会计信息使用者更加重视与不确定性相关的风险信息的揭示。现阶段谨慎性原则在我国企业会计中的运用可以归纳如下方面:①从资产方面来看。谨慎性原则要求充分预计可能的损失和费用,避免虚计资产价值。②从负债方面来看。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确认与计量负债时,应避免延缓确认负债和少计负债。③从收益方面来看。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不预计可能发生的收益,即在确认和计量收益时,取其迟而不取其早,取其少而不取其多。④从财务分析方面来看。谨慎性原则在财务分析中的应用主要是就短期偿债能力、企业资产运营效率等进行初步分析,旨在分析谨慎性原则在中国目前财务会计中的运用情况。
2 谨慎性原则在企业会计中运用的两面性
谨慎性原则运用体现于会计核算的全过程,包括会计确认、计量、报告等各个方面。但是,在所有会计原则中,谨慎性原则是最具有争议性的。
2.1 谨慎性原则的优点 企业运用谨慎性原则,通过适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合理确认费用、谨慎确认收入,挤干资产中的“水分”,夯实利润确定基础,使企业所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加稳健。实施谨慎性原则的好处主要体现在:①考核经营者真实的经营业绩,评价其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②企业生产经营面临风险和不确定因素,实行稳健会计有利于企业增强抵御经营风险能力,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③谨慎性原则对企业面临的风险进行充分估计、可以减少决策风险,因而适度谨慎性原则有利于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增强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
2.2 谨慎性原则的不足
2.2.1 确认与计量难度较大。由于我国目前资产信息、价格市场机制尚不健全,加之债务企业和被投资企业财务状况及持续经营状况很难认定。实际操作主观性很强,受会计人员业务素质、职业判断能力影响,会计信息很难验证。
2.2.2 计提被滥用,因为资产减值准备的具体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两年亏损将ST处理,三年连续亏损将停止上市,上市公司就可能少提减值准备虚增利润,而有些上市公司股东为了逃避债务而多提减值准备。同时可能会产生前期谨慎后期不谨慎,或前期不谨慎后期谨慎自相矛盾的情况。
2.2.3 现行税法对税前列支的费用规定有别于会计制度的规定,当计提减值准备时,还需补交所得税,增加企业现金流出,限制了稳健性原则的运用。并且谨慎性原则与配比原则、历史成本原则、真实性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可比性原则、一致性原则存在相冲突的方面。
2.2.4 有的资产按历史成本计价,有的资产按市价计价,缺乏一致性,当市价高于成本时资产负债表不能反映资产的真实价值,可能会歪曲企业的年度收益状况,在短期内延缓国家税收,而且影响会计信息质量,管理者不能做出最优决策。并且在不同企业实际运用不均衡,只在上市公司计提减值准备,而占国民经济主导地位的非上市国有企业未明确规定。
谨慎性原则屡遭诟病,其主要原因还在于其在实务操作中的主观随意性,以及如今演化成为部分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甚至利润操纵的工具。
3 实施谨慎性原则应注意的问题
3.1 对会计准则进行不断完善,使相关的会计准则和制度应尽量具有可操作性。首先,在谨慎性原则的应用过程中如何把握“度”是关键。建立完善相应的会计准则,使其条款尽量有可操作性,如对不同方法下的计量比例设置一个上下限,应收账款的收回应用后进先出法,既可指导企业的会计实践,又可避免企业应用不正当手段粉饰报表,这样各公司提供的信息才具有可比性。其次,为了解决企业实施谨慎性原则的后顾之忧,在国家财政承受能力范围内,适当缩小税收政策和会计政策的差异。如各企业在会计政策范围内自行选定准备的计提方法及比例,报税务部门备案,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应允许在税前列支。再次,逐步扩大谨慎性的运用范围,谨慎性原则在上市公司实施试点以后,应将其运用范围扩展到非上市公司,促使不同类型的企业在同一市场中进行公平竞争,使投资者及债权人对企业的分析有较强的可比性,从而使会计信息成为真正决策的有效信息。最后,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更详细地披露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情况,规范财务数据和非财务数据的披露范围,增加公司运用谨慎性的透明度。
3.2 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及综合素质,提高会计人员职业判断能力。谨慎性原则存在的基础是不确定性,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项要做出合理的核算,必须把握好一个度,过度谨慎或不够谨慎都会使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得不到准确揭示,从而使企业会计信息的使用者在决策等方面受到误导。因而需要找出一个应用谨慎性原则的平衡点,以使谨慎性原则的优点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将其缺陷约束在最小范围内。然而,谨慎性原则在实务中的贯彻和运用要依靠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因而要求会计人员必须提高职业判断能力,准确把握谨慎性原则的实质,在对不确定事项进行估计和判断时,力求客观、公正,避免主观随意性,确保谨慎性原则运用适度。因此,不断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才能为会计谨慎性原则的适度运用奠定基础。
3.3 企业外部环境需要进一步改善。应进一步健全信息、价格等市场机制,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定期公布各种资产的价格、信息资料,为计提各种减值准备的可操作性、公允性和客观性扫除障碍。另外,应充分发挥独立审计的外部监督作用,防止滥用和曲解谨慎性原则,避免人为地加剧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冲突。
3.4 改进对上市公司的考核评价指标,以营业利润作为考核公司盈利能力和经营成果的主要指标。改进资产减值准备与公司考核指标之间的联系,减弱上市公司利用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操纵盈余的动机。
3.5 应对谨慎性原则的运用进行充分披露。运用谨慎性原则的目的在于充分估计风险和损失,避免虚增利润、虚计资产,保证会计信息决策的有用性。因此,凡是与谨慎性原则运用有关的、会影响会计信息使用者对目前和未来理性判断的信息,都应在财务报告中作全面披露,以便信息的使用者明确事实,独立判断。
3.6 就企业的内部管理者而言,不应过分依赖谨慎性原则运用的潜力而忽视管理的重点和难点,因为谨慎性原则的运用是会计中对风险加以防范和管理的一个环节,它相对于经济业务的发生而言具有事后性。
谨慎性原则是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对具体会计核算行为起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性地位。因此,我们在会计实务中必须认真地贯彻谨慎性原则的要求,真诚做到用好用活。
参考文献
[1]企业会计准则.具体准则.2006.
[2]夏成才.中级会计学[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
关键词: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特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3)24-0123-02
1 前言
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质量,财政部根据各种法规的相关规定制定了新企业会计准则,以同时规范会计的一系列行为,如: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以及统一企业会计核算标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施工企业当前必须解决的核心问题便是如何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以及如何在新准则下强化会计核算职能,同时也说明了新企业会计准则是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基础。新会计准则对企业及企业的会计核算将会产生重大的影响,标志着我国已建立起充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充分协调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准则。新的会计准则体系是财政部在2006年2月正式的,规定其执行时间为2007年1月1日,执行原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中的基本一致,但会计核算业务与各施工企业执行的会计准则(包括1992年后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及同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会计准则》)相比,均发生了较大变化。
2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特点
(1)施工企业生产的单件性,施工企业生产的单件性主要表现在不同的项目具有不同的建设要点,并要针对工程产品本身的特殊性和特定的用途及使用要求来严格确定每个项目产品,因此,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的任何不同都会使得施工条件发生多种多样的变化,相同图纸的施工效果及过程也会不同。
(2)建筑行业会计科目设置相对集中。施工企业通常通过承包工程项目,提供建筑安装施工、机械化吊装施工建筑施工、基础与地基工程施工等经营活动获取收入、实现利润。施工企业会计核算主要集中在成本费用类科目中,成本费用类科目只分为间接费用和直接费用,相关收入类科目不仅数目较少而且内容简单。其中直接费用又分为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和其他直接费用四部分。另外,施工企业行业的不同特点,将其区分为了“临时设施摊销”、“周转材料”、“工程施工”、“机械作业”、“临时设施清理”、“临时设施”以及“工程结算”等科目。这也就决定了与其他行业中的会计科目相比,施工企业会计科目的显著不同。
(3)会计人员工作环境特殊。施工企业的会计人员必然要具有专业的会计技能,除此之外还要懂得建筑方面的相关知识,这就大不同于一般企业的会计只需要有会计专业而已,除此之外施工企业的会计人员的工作要同一般的会计一样在办公室里对会计信息进行核算以外,还需要到工地现场上进行业务核算。
(4)工程施工成本的结转具有特殊性。建筑企业成本的结转需要将收入的确认和工程价款结算分开处理,与以往将二者合在一起处理的方式有所不同,这都是依据《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一建造合同》改善的,如此一来,工程开工以来累计发生的工程成本和合同毛利就能在“工程施工”账目中全部反映出来了。
3 新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1)完善施工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化建设。指的就是总部决策可以透明化的实行在全部分支企业中,财务核算从企业总部走向企业全部,由静态管理转向动态管理,实现财务核算信息化,使得企业人员可以充分共享财务信息,并以此保证信息的质量,以及执行信息的效果,除此之外,为使得财务业务与资源配置共同发展,要求信息共享要从分散走向集中,从企业内部走向外部。
(2)新会计准则执行后,对施工企业的会计科目设置提出了新要求。新会计准则相应增加了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到期投资等金融资产类的相关科目,同时也取消了短期投资的相关科目,并增加“投资性房地产”等科目,现有的“应付职工薪酬”科目由原本的“应付福利费”、“应付工资”组成,现有的“营业支出”、“营业收入”由原本的“主营业务支出”、“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组成,新会计准则对施工企业的会计科目调整、转换提出了许多要求,这就要求施工企业会计及时做好老制度与相关新准则之间的调账和衔接工作,做好相关调帐工作,调整帐木,并灵活转换会计科目。
(3)建立施工企业内部监督控制制度。施工企业在建立内部监督控制机制中重要位置是由财务核算的特殊性决定的。内部监督控制主要包括会计系统、控制程序和控制环境三个方面。因各企业的规模、业务、性质的不同控制程序也会有不同的变化,需要分权控制,合理、合法的授权、控制,以及业务程序批准控制,组织规划控制等。建筑企业管理当局需要加强对严格控制内部的整体认识、态度和行动,以及此种行为的重要性,称为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可以通过某些系统将所有经济业务事项最终在会计报表中都反映出来,是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4 如何在新会计准则下加强施工企业会计核算
(1)充分认识会计信息质量的及时性和重要性。施工企业应以财务资金的活动为核心,应当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如:互联网、财务办公、软件电子计算机等对所有分支机构实行财务监控、数据的远程交换和会计电算化,使企业业务与资源配置同步发展,同时要求施工企业实现财务信息充分共享,为了实现财务核算的及时性要求,需要从根本上改变业务活动与财务信息互不对称的滞后现状,采用集中式管理模式,可以有效地提升财务核算的效能,会计报表反映出的财会信息可以反映出企业资产负债状况、所有者权益变动、现金流量并了解其盈利水平等情况。这是让公众了解、评价企业决策也是政府监管部门、债权人、投资人和经营者的重要依据,因此,必须贯彻好新企业会计准则,以便于真实、准确的向报表使用者如:企业决策层等反映会计信息。
(2)谨慎运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一直以来,历史成本计量属性都因其可靠且便于核实而被广泛使用,我国的财务报表和财务会计便都是采用此方法,历史成本计量方法是指资产情况和一个主体的负债情况,但近年来,随着金融创新和业务创新的日新月异,用于未来与现在的经营决策时,历史成本计量便不一定很可靠,同时也使得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公允价值方式很符合现实经济发展环境的客观需求。
(3)做好新准则实施后的信息通告工作。在首次执行新准则后,企业应当上报其首份年度财务报表,并按规定,列出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资产负债表以及附注。特别需要强调的是,为了反映执行新会计准则对其现金流量、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影响,企业还应当在附注中用列表的形式详细说明通告数据的调节过程。
(4)开创职业人员的新思维,并加强其判断能力。会计人员解决新准则中面临的问题时要摒弃传统的思维方式,学会用新的思维、新的观念新的方法和来不断加强职业判断能力。新准则有利于增强企业会计工作的趋同愿望,同时新规则立足于维持会计信息使用者和者的之间的良好互动,提倡关注会计领域的重难点问题,注重专业判断。
5 结束语
出台新企业会计准则时严格要求施工企业充分考虑其对财务管理、预算管理、企业经营目标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的影响。为了实现施工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各企业必须要以新企业会计准则为核算基础,使财务部门与企业其他部门同步发展,积极处理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最优配置企业资源。实行新准则以后,会计和财务报告中都发生了很大改变,也就是说新规则的影响最多体现在这俩者中,除此以外,经验总结得知新准则的实施需要各企业尽早采取措施,以免发生状况无法及时挽救,以免采用新准则后出现重大影响,同时企业各个部门都需要共同努力、共同合作,确保新准则顺利实施的同时不使按照旧准则实施的行为称为错误,是新旧准则顺利衔接过渡。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