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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零会计基础;能力提升;《政府会计制度》;凭证审核
由于受编制等约束,行政事业单位经常会遇到使用既没有会计专业知识又没有会计工作经历的人员从事财务工作的情况。如何帮助零会计基础人员快速提高业务能力,是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概念、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把握的重要内容、原始凭证报销审核注意事项、提升财务履职能力等方面加以阐述,以期帮助零基础人员快速建立全方位、立体式、流程化的财务管理思维模式,提高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水平。
一、《政府会计制度》中的四类重要概念
财政部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行政事业单位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在会计实务具体工作中按照新会计制度规则,落实预算会计收付实现制、财务会计权责发生制的要求,有利于推行绩效预算管理,提升公共预算效能,实现与国际通行管理模式的接轨。1.平行记账。平行记账是指行政事业单位纳入预算管理资金的收支,在按照收付实现制要求进行预算会计核算的同时,还应当按照权责发生制要求进行财务会计核算。因此,资金如果同时满足①是单位当年纳入预决算口径管理的资金,②流入或流出本单位,就应当同时编制预算会计、财务会计两类凭证。一般情况下,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需要同时记账,但特殊事项(如专用基金的计提涉及专用结余时、预提费用涉及预算结余的转账业务等)虽不属于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也要同时记账。对于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现金收支业务(如受托管理资金、用外部资金设立的专用基金、转拨款项等),以及虽纳入部门预算管理但现金未流出本单位的收支业务(如暂借给职工的其他应收款、应缴财政款等),仅财务会计记账,预算会计不记账。对于预算收支的结转和预算结余之间的转账,仅预算会计记账,财务会计不记账。2.财政资金性质。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到的资金性质有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预算单位往来款资金等。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是指统筹安排使用、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的资金,是以税收为主体的财政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是指由政府性基金安排的预算资金,依照法律法规在一定期限内向特定对象征收、收取以及其他方式筹集的专项用于特定公共事业发展的资金。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是指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继续结转使用的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预算单位往来款资金,是指因单位没有实体资金账户,存放在财政部门开设的往来款账户中的资金。3.支出功能分类科目。支出功能分类科目主要包括:一般公共服务、外交、国防、公共安全、教育、科学技术、文化旅游与传媒、社会保障和就业、卫生健康、节能环保、城乡社区事务、农林水事务、交通运输、资源勘探信息、商业服务、金融、自然资源海洋气象、住房保障、粮油物资储备、灾害防治及应急管理及其他支出。单位账务处理时使用的功能分类科目,应与财政部门批复的年度预算、下达的支出指标一致。在账务处理中,如果没有相关调整,会计核算的资金性质、功能分类科目应与财政平台的支付系统下达内容一致。4.支出经济分类科目。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包括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和部门预其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单位常用的部门预算经济分类科目有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资本性支出等。支付资金、制作凭证特别要注意,均应选择正确且一致的经济分类科目,否则将因为会计核算分录与资金指标不一致导致决算和预算不符合。
二、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把握的重点内容
行政事业单位大多要履行政府非税收入征收职责。非税收入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国家权力、政府信誉、国有资源(资产)所有者权益等取得的各项收入。它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非税收入不同性质,分别纳入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简称执收单位)征收。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人员要明确自己单位的征收内容、非税票据分类、非税票据和资金管理要求、准确履行工作任务。1.非税收入征收内容。非税收入征收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国有资本收益;彩票公益金收入;特许经营收入;中央银行收入;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主管部门集中收入;政府收入的利息收入;其他非税收入。2.非税票据分类。非税收入票据种类包括非税收入通用票据、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三类。①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征收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②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执收单位征收特定的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③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执收单位收缴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3.非税收入票据和资金管理要求。执收单位使用非税收入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①非税收入要及时足额上缴国库,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非税收入票据;②不得串用非税收入票据,不得将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③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顺序清理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④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⑤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⑥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已经在全国推行,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三、原始凭证审核需把握的重点
准确进行账务处理,特别是确保正确审核原始凭证,是衡量单位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人员工作能力的重要体现。原始凭证审核需要重点把握:资金性质、大额资金支出、政府采购、公务卡结算等要点,以及差旅、会议、培训、招待等的规范性。(1)资金性质审核要点:严格按照资金性质用于相应的资金支出。一般来说,一般公共预算资金用于基本支出,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预算单位年终结余资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用于项目支出,预算单位往来款资金一般用于单位之间资金往来结算。简单地说,就是“严格执行预算批复。买酱油的钱不能打醋,买肉的钱不能买盐,不同性质的资金不能调剂使用,资金有结余年底要交回”。(2)政府采购审核要点:近几年,政府采购集中目录及标准的变动情况,财务人员必须加强学习,熟练掌握最新要求。政府采购政策每年都有变化调整,如:2019年8月财政部禁止通过入围方式、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促进了政府采购公平竞争;2019年11月财政部印发《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填补了政府采购政策空白;2020年财政部门严格落实《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采购人必须负担采购专家交通、住宿、评审等费用,减轻了企业负担。(3)大额资金支出审核要点:大额资金的标准是单位规定的;大额资金支出必须要经过集体会议研究决策并附相关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内容与支出票据载明的事由、金额等必须相符。对符合招投标条件的必须实行招标采购。大额资金支出业务的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要手续完备。(4)公务卡支付审核要点: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目前已广泛实行。财务人员要根据单位职工变动情况,及时联系商业银行办理公务卡,并将相关信息关联到财政支付管理平台。凡是属于公务卡结算的事项,必须由公务卡结算并索取公务卡支出凭据。(5)三公经费(因公出国经费、公务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招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等支出的规范性,是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巡视巡察、党风廉政建设等检点,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和程序,认真处理财务账目。审核要点:一定要严格执行各级规定,执行政策不折不扣。把握不准的政策,要多请示上级主管部门。(6)项目支出审核要点:一是要通过天眼查等平台查询法人资格、相关资质等确认合同真实、有效、合法合规;二是资金拨付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进度、监理、验收等合理性证明;三是项目资金一定要做到专款专用,特殊情况下当年执行不完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资金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7)关于工会费:单位的工会费来源,一是部门预算以单独指标下达到各单位,单位应全部上缴上级工会,上级返还60%到本单位工会专设账户;二是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三是工会所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四是补助收入(按照规定从办公经费中转入部分,上级工会组织补助部分);五是其他收入。单位要专设工会费独立账户和独立账务,严格执行各级工会制定的支出范围和标准。
四、日常工作中,提高财务工作水平的几个事项
(1)养成定期自查良好习惯。必须每月核对银行对账单、每日盘点现金余额,做到账实账相符;保险柜不能保管与工作无关个人物品;定期清理职工借款、单位往来款,对长期挂账不归还的要多措并举,及时追缴。(2)及时规范进行账务处理。账务处理一定要及时,不能等、靠、拖;记账凭证摘要一定要内容翔实,可以避免以后账务使用中许多麻烦;需要冲账、核销的业务,要进行规范调整,并附上调整前的原凭证及附件,以及相应的审批手续(如应收账款,即使金额很小也需要获得财政部门审批才能核销)。(3)重视固定资产账务处理。要明确固定资产管理人员,加强实物和账务管理,强化资产报废薄弱环节。2019年开始,施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补提折旧后,单位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大幅减少,甚至趋近于零,导致领导重视程度下降。很多单位对待报废车辆、电脑等没有履行审批、等手续,增加了潜在的管理风险和漏洞。目前,实行固定资产条码管理是发展方向,要积极学习予以推广。(4)抓住年底财务决算时机。“财务小白”往往惧怕年底决算,但这恰恰是锻炼业务能力、工作查漏补缺的好时机。通过核对年初预算指标、全年用款指标、收入支出情况、厘清资金科目、清晰账目处理等,可以积累经验,丰富专业知识,提升把握财务管理全局的综合能力。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EB/OL].[2021-03-14].
[2]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EB/OL].[2021-02-17].
关键词:亏损弥补;新旧税法;新旧会计处理
1新旧税法差别
1.1新税法将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不再遵从国税发[2006]56号文件的规定。
1.2原申报表根据税收政策,将免税所得列入纳税调整后所得弥补亏损后减除,将减免所得税额列入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后减除。也就是说如果企业弥补亏损后,没有所得额的话将不再计算减除,不能扩大当年度亏损额。
新申报表根据新所得税法规定则将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减免税项目所得、加计扣除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直接计入纳税调减项目,在“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扣除。这样无论企业是否有利润和所得,这些项目都可以在当年作为税前扣除,直接减少所得额或扩大当年度亏损。
1.3对境外所得弥亏有别。
新申报表在主表计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之前有一栏“加:境外应税所得弥补境内亏损”。这说明,境外所得可以弥补境内亏损,但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在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抵减境内营业机构的盈利。
2亏损弥补的新旧会计处理
2.1旧准则。
如果企业当年发生财务账面亏损,应借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贷记“本年利润”科目。企业以后年度弥补亏损时作以上相反的分录。如果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而非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不再做其他分录。
2.2新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企业应当对五年内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否能在以后经营期内的应税利润充分转回作出判断,如果不能,企业则不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新准则对“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判断只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需要会计人员具有较强的职业判断能力。对于未来可以转回的应纳税额预计过高,可能无法转回,可以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要求,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则应当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
3弥补亏损的三种方式
企业发生亏损,可以用次年度的税前利润弥补,次年度利润不足弥补的,可以在五年内延续弥补。
企业发生的亏损,五年内的税前利润不足弥补时,用税后利润弥补。这种方式不确认递延所得税。税法上在计算应税所得时不能扣除亏损余额。
企业发生的亏损,可以用盈余公积弥补。借记“盈余公积”科目,贷记“利润分配——盈余公积补亏”科目。
4案例分析
路源公司2007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600万元,当年适用税率为33%。经综合判断,该公司在五年内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假如路源公司2008年至2012年所得税率均为25%,无其他暂时性差异。超级秘书网
2007年末,企业应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198万(600万元×33%)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98万
2008年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经复核预计未来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
2008年末账务处理:
4.1税率变化对递延所得资产的调整。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48万(600×33%-600×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48万
4.2弥补2007年亏损,抵减2007年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5万(100万元×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25万
200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50万元,由于受世界金融危机的影响,经复核预计未来五年内不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
由于2009年无法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谨慎性原则,不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不进行账务处理,只进行备查簿登记,并将年末递延所得税的账面价值全部转销。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125万(198-48-25)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125万
2010年经济形势仍未好转,亏损继续加大,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300万元,经复核预计未来五年内不能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
按照谨慎性原则,2010年不进行所得税的账务处理。
2011年经济形势好转,企业实现扭亏为盈,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元,经复核预计未来一年内能获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亏损的应纳税所得额。
2011年末账务处理为:
①转回2009年已经转销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账面价值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补亏抵减125万
贷: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125万
②弥补2007年亏损,抵减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所得税费用——递延所得税费用25万(100万元×25%)
关键词:税费 账务处理 完善
国税法规定的税种包括增值税、消费税等近20种。目前对税种的分类主要是按照其性质和作用,具体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特定目的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和关税。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账务处理,按照各税种是否影响企业当期会计损益,可将我国现有的税种分类为价内税、价外税、代扣代缴税以及代收代缴税。
一、价内税的账务处理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等税种都属于价内税的范畴。
(一)计提、缴纳税款计入成本费用
对于多数价内税税种,企业一般在月末或季末计算缴纳各种税款并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账务处理如下:(1)计提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时,应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税”科目。(2)计提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等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税”科目。(3)计提企业所得税时,假设不存在递延所得税的问题,应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企业所得税”科目。(4)企业出租固定资产、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等应缴纳营业税时,应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5)企业根据应税凭证的性质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印花税额,并购买印花税票后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计提、缴纳税款计入资产
部分价内税税种在计提、缴纳税款时没有直接计入成本费用,而是先计入资产。但在以后期间,将通过固定资产的折旧、处置清理固定资产的净损益等间接影响会计损益,账务处理如下:(1)企业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等,按规定计算消费税时,应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2)企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支付代收代缴消费税时,应借记“委托加工物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3)企业销售不动产按规定计算提取营业税时,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4)非房地产企业转让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的建筑物应交纳土地增值税时,应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土地增值税”科目。(5)企业以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算缴纳耕地占用税,并按照规定一次缴纳税款时,应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6)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按照规定缴纳契税时,应借记“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7)企业自营进口货物按完税价格和适用税率计算应纳进口关税或消费税后,应借记“库存商品――进口商品”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进口关税”或“应交税费――应交进口消费税”科目。
(三)计提、缴纳税款直接计入当期利得或损失
企业转让无形资产按规定应缴纳营业税时,应借记“银行存款”、“累计摊销”科目,贷记“无形资产”、“营业外收入”、“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等科目;或者应借记“银行存款”、“累计摊销”、“营业外支出”等科目,贷记“无形资产”、“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科目。
二、价外税的账务处理
增值税虽然由企事业单位申报缴纳,但企业主在销售商品时又通过价格将税收负担转嫁至下一生产流通环节,最后由消费者承担税款,即最终的消费者成为真正负税人。因此,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其计提、缴纳不影响当期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具体的会计账务处理如下:
(一)正常销售业务或提供应税劳务
首先,应借记“库存商品”、“原材料”、“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科目。其次,应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最后,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而对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首先,应借记“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应付账款”科目。其次,应借记“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主营业务收入”科目。最后,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视同销售业务
视同销售是一种特殊销售,虽然并非传统意义上的销售货物,但当企业的货物所有权属发生改变时,同样应该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所得缴纳增值税,例如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企业员工、对外投资、赠送等。这种特殊收入,其税费的会计处理与正常销售业务有所不同。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1)企业将自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企业员工、分配股东、清偿债务时,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或“利润分配”或“应付账款”或“短期借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同时,结转相关的库存商品成本和进项税额,即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2)将自产产品用于无偿赠送时,应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以及“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3)将自产产品用于对外投资,如果该投资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如果该投资不具有商业实质,则应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三、代扣代缴税和代收代缴税的账务处理
由于企业代扣代缴税和代收代缴税的扣缴义务人不是实际负税人,其计提、缴纳不会影响企业会计损益,具体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放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时,应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代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二)代扣代缴营业税
营业税虽然属于价内税,其计提缴纳税款通常计入成本费用,但在实务中有些具体情况难以确定纳税义务人,因此税法规定了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具体如下:(1)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2)建筑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分包方式的总承包人;(3)纳税人从事跨地区工程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的或者纳税人在劳务发生地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或临时税务登记的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4)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机构的人;(5)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售票者;(6)分保险业务的初保人;(7)个人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受让者。
工程总承包方将工程分包给分包方,代扣营业税时,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缴营业税”科目。工程总承包方代分包方缴纳营业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代扣代缴营业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三)代收代缴消费税
消费税属于价内税,其申报缴纳通常计入当期成本费用,但对于确实属于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税法规定受托方是消费税代收代缴义务人。企业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收消费税时,账务处理为,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代收代缴消费税”科目。企业受托加工应税消费品,代缴消费税时,应借记“应交税费――代收代缴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完善税费账务处理的建议
为使报表使用者能更清楚地了解税款的计提缴纳情况及其对会计损益的影响,方便简化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建议完善各种税费的账务处理。
第一,将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目前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的税金统一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并设置二级会计科目“经营税费”和“非经营税费”,即将营业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等归入前者,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等归入后者。
第二,借鉴固定资产清理会计科目的设置,增设“无形资产清理”科目,核算处置无形资产收入、支付的相关税费等。
第三,为了区分企业自行负担和代扣代缴的税金,建议在“应交税费”科目增设二级明细科目“自负税”、“代扣代缴税”以及“代收代缴税”,分别核算企业所得税、消费税等自负税和个人所得税等代扣代缴税和代收代缴税。例如,企业发放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可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代扣代缴税(个人所得税)”科目。
第四,根据增值税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将自产产品用于赠送、对外投资应视同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与目前的会计账务处理并不完全一致。实际上,在这些业务中,所有权和管理权均已发生改变,且企业通过捐赠或投资将收获良好形象、知名度和投资收益等“经济利益”,已经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因此,为简化财务人员的税费账务处理和纳税调整,建议修改《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将产品用于赠送、对外投资的会计账务处理可参照“产品作为福利发放给企业员工、分配股东、清偿债务”进行,即先确认收入和销项税额,后结转相应成本和进项税额。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会计资格评价中心.中级会计实务[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3.
【关键词】 视同销售;所得税;视同销售利润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发生特定的提供商品或劳务后,会计上对此一般不作为销售业务核算,不确认会计收入,而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实现,要计算营业收入并计算应缴税金的一种涉税业务。人们一般对于视同销售业务行为应交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流转税均有所认识,但对于视同销售行为对所得税的影响、是如何影响的及如何处理还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多数人认为,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没有使企业获得收入,没有现金流入,没有企业利润,不必缴纳企业所得税。事实上,由于视同销售业务在税法和会计方面的处理规定不同,导致企业纳税所得与会计所得发生差异,进而影响到企业所得税。
一、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视同销售业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了八条视同销售业务,其中,第一条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第二条销售代销货物、第三条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均通过正常营业收入核算,其会计处理与税法的规定一致,不会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第五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根据财政部2006年2月15日的新会计准则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易》规定: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视同销售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的规定:换出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确认销售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相当于按照公允价值确认的收入和按账面价值结转的成本之间的差额,即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和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在利润表中作为营业利润的构成部分予以列示。这与税法的规定是一致的,不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第六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第七条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根据2007年4月财政部出版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的规定,在会计处理上做销售核算,确认营业收入。这与税法的规定也是一致的,不会影响企业的所得税。
因此,八项视同销售业务中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来自第四条,即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和第八条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二、视同销售业务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分析
鉴于上述分析,下面笔者对这两类视同销售业务是如何影响企业所得税的及会计上应如何处理加以分析。
(一)用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的视同销售
1.债务重组中的以物抵债
《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以物抵债时,抵债资产账面价值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一规定与2003年《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的规定基本相同。但《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在债务重组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五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新会计准则不允许按照五年分摊。如果批准将重组收益分次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计算所得税时,应按计入以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重组收益和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所得税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以后年度在计算所得税时,再按当年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重组收益和当年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的所得税,将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年转回,借记“递延所得税负债”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直到将重组收益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为止。这期间如果发生所得税税率变动,按新会计准则规定采用债务法调整递延所得税负债,调整产生的损益计入调整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2.自产自用作为企业的内部结转关系
此类视同销售业务主要包括将自产或购入的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提供劳务或用于馈赠、赞助等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类业务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标志。企业不会由于将自己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等而增加现金流量,也不会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因此,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而按成本转账。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税价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来计算。因此,此类视同销售业务必然对企业所得税产生影响,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但企业如何进行调整?会计上如何进行处理?一直是目前争论的焦点。下面笔者用实例对这一问题加以探讨。
例如:某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在建工程,产品成本100万元,销售价120万元(不含税),增值税率17%。目前企业通常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204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显然,这种账务处理存在着忽视所得税的问题,围绕如何体现企业应纳所得税有些同志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法。
方法一:有些同志为简化核算程序,将视同销售业务均通过“主营业务收入”核算,同时结转成本,结合本例做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1404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同时,借:主营业务成本1000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既符合税法的规定,又简便易行,但也存在比较严重的缺陷:(1)使“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及“在建工程”账户虚增,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众所周知,企业会计信息主要是为外部信息使用者服务,真实、可靠是信息的基本要求。视同销售业务不会为企业带来真实的经济利益流入,不是真正意义的销售,这样处理必然误导信息使用者,不符合会计准则。(2)与会计处理规定不一致。这一观点依据的是《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均应作为收入处理”,因而将视同销售业务均作为销售收入处理。其实这是对税法的曲解,税法的目的是要明确以上业务应按收入足额纳税,但企业会计处理必须依据会计准则。因此,笔者不赞成这种观点。
方法二:有些同志为了避免虚增收入和成本,又提出另外一种方法:发出产品以成本计价,但需同时将收入和成本之间的差额转入“本年利润”账户,结合本例,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 1404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本年利润 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这种方法比方法一要合理得多,然而仍然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1)“本年利润”账户虚增,导致与本年利润相关的一系列财务指标失灵,如:销售利润率、成本利润率、每股净收益等。(2)“在建工程”账户虚增。这一观点认为这样处理的在建工程成本能更真实地反映其市场价值。其实不然,一般来说,在建工程最终要转为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必须按实际发生的成本入账。如果这样处理,不但虚增了本年利润,同时还把部分所得税资本化为工程成本,违背了会计准则,笔者也不赞成这种做法。
方法三:还有些同志提出对这种因会计准则和税法核算口径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都可以按照企业对所得税“永久性差异”的处理方法对待,在发生时不做账务处理,只在明细账中摘要反映,期末从摘要栏中调出,在正常销售利润上加上视同销售利润,得出应纳税所得额,计缴所得税。这样做的好处是保证了所有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但实践中暴露出的问题是:每期期末都需要逐笔调整出视同销售业务,而当企业业务较多时,无疑非常繁琐;另外,由于应税所得不通过账户反映,不易掌握,还会使偷、漏税有可乘之机。这种方法有待改进。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提出如下改进思路:增设“纳税差异”和“视同销售利润”两个账户登记视同销售收入与成本间的差额。其中:“纳税差异”借方登记销售收入大于成本数,贷方登记销售收入小于成本数。“视同销售利润”则与之相反。纳税期末在正常销售利润基础上加上“纳税差异”借方发生额或减去贷方发生额,也可以加“视同销售利润”贷方发生额或减去其借方发生额,从而调整出本年应税利润。计算完所得税后两个账户对冲结平,期末无余额。本例可做账务处理为:
借:在建工程12040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04000
同时,借:纳税差异200000
贷:视同销售利润 200000
这样处理的好处是:(1)能维护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这样做账务处理,把视同销售业务通过单独科目反映,不涉及正常业务信息,所以不会使原有信息失真。(2)保证所得税足额缴纳。由于所得税是以收入扣减成本后的差额为计税依据的,直接计算出该差额然后加入本期利润中,会使会计核算更简便。(3)减少会计人员和税务人员的工作量,提高效率。由于发生视同销售业务及时做账务处理,在有关科目中登记,所以期末只需通过调整该科目的发生额就能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从而减少会计工作量。同时,税务人员的税务审核工作也会大为减轻。(4)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保持了一致性。(5)将视同销售业务通过“纳税差异”和“视同销售利润”账户核算,使企业会计信息披露更加公开化,使信息使用人对企业经营的了解更深,并可作为相关决策的依据。
(二)用于对外捐赠的视同销售
此类业务包括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除此之外,企业用于公益性捐赠12%以外的部分及非公益性捐赠、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故会计上应按永久性差异的所得税处理方法进行纳税调整。
【主要参考文献】
[1] 2007年4月财政部出版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有关税收法规制度,应按动产和不动产分别处理。企业动产是指机器设备及其他货物,不动产是指房屋、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一、销售使用过的动产的财税处理
(一)一般纳税人的财税处理 通过对国税函〔1995〕288号、财税〔2002〕29号、财税〔2008〕170、财税〔2009〕9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号5个文件精神的分析,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动产的税务处理如表1所示:
[例1]甲公司(一般纳税人)10月份销售上年购入的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设备一台,该设备原价120000,已计提折旧20000元,转让时取得含税价款140000元;另支付清理费用3000元,相关业务均以银行存款结算(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100000
累计折旧 20000
贷:固定资产 120000
(2)销售固定资产:
增值税销项税额=140000÷(1+17%)×17%=20341.88(元)
借:银行存款 14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19658.1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0341.88
(3)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4)结转销售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固定资产清理 16658.12
贷: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收益 16658.12
销售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存在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为不使链条中断,销售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应缴纳的增值税相应地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税额)”科目。
[例2]甲公司2012年4月份把资产盘点过程中不需要的部分资产进行处理,销售一台已经使用6年的机器设备,取得含税收入20000元。该设备原值100000元,已提折旧60000元,另支付清理费用5000元,相关业务均以银行存款结算(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公司的账务处理为: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40000
累计折旧 60000
贷:固定资产 100000
(2)销售固定资产:
增值税销项税额=20 000÷(1+4%)×4%÷2=384.62(元)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19615.38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384.62
(3)支付清理费用:
借:固定资产清理 5000
贷:银行存款 5000
(4)结转销售固定资产净损益:
借:营业外支出——处置非流动资产损失 25384.62
贷:固定资产清理 25384.62
销售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只能开具普通发票,其应缴纳的增值税可直接记入未交增值税,不必记入销项税额。对上述会计处理,有观点认为减半征收的增值税按《企业会计准则——政府补助》的规定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笔者认为,税收返还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但减半征收的增值税属于税收优惠中的直接减征形式,不属于“政府补助”的范畴,因此,不应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二)小规模纳税人的财税处理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并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应缴纳的增值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例3]恒瑞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3月份转让小汽车一辆,原价80000元,已计提折旧50000元,销售取得款项30 900元存入银行。有关会计处理为:
(1)固定资产转入清理:
借:固定资产清理 30000
累计折旧 50000
贷:固定资产 80000
【关键词】 BT; 股权回购; 资产回购; 账务处理
【中图分类号】 F726.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3-0097-02
一、BT业务概述
“建设―转让”即市场流行的BT(Build―Transfer)业务,也是通常的BOT项目的变型,主要指政府在各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引入民间资本进入项目投资并与其约定待项目竣工后政府全部回购的一类投资行为。通过定义可知,BT业务的主要特点如下:第一,BT项目本质上是固定资产投资的一种,也就是说它属于投资行为;第二,BT业务投资的标的是政府需要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第三,BT建设最终竣工后其将由政府或政府代表的国有企业进行回购,给予投资方一定利润补偿;第四,该项业务的投资方主要是民间资本,而非政府资金投入。
除此之外,通过定义不难看出,最终该项目完工后将收归政府,在此回购过程中根据政府的给付对价方式不同可以将BT业务分为股权回购式的BT业务和资产回购式的BT业务。根据投资方(项目公司)的参与投资方式不同,资产回购式的BT业务又可分为提供建造服务与不提供建造服务两种类型。本文着重针对这两大类、三小类BT投资业务相关各方的账务处理进行实质性分析[ 1 ]。
二、BT投资账务处理现状
(一)与此相关的会计准则指导性文件规定
目前在国内会计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中尚未有专门准则细则或解释针对BT业务,不过2011年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一期明确指出,属于政府的BT业务在符合有关条件下,详细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BOT业务处理细则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正常情况下,民间资本参与成立的项目公司在此项工程中提供各种建造服务的话,可进一步对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有关账务处理,确认相关收入、成本,在按照应收对价公允价值计量的基础上同时确认有关长期应收款(或短期的应收款项)。当然,在少数情况下虽然有民间资本主导项目投资,但是其成立的项目公司往往将相关的建造服务转移,则需要将项目公司在工程过程中支付的各种工程价款确认为长期应收款(或短期的应收款项)。这两种情况下的长期应收款均需要按照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实务中大多数将实际利率在应收期间默认为固定的。
此解释性文件从一定方面来看,主要是针对上市公司,并未综合、全面地考虑各种类型BT业务相关各方的账务处理程序。本文在参考此解释性文件的基础上,针对各种公司(上市与非上市)在不同BT业务中的账务处理进行分析。
(二)股权回购式BT业务账务处理
所谓股权回购式BT业务,主要指政府与项目投资方(民间资本为主)约定,由投资方成立专门的项目公司主导项目投资建设及其过程中的资金筹集业务,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将对项目公司整体进行股权式回购。在此过程中,可以发现项目投资方对项目公司类似于长期股权投资,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进行相关账务处理。针对项目公司来说,自始至终作为独立法人不变,改变的只是其母公司,相应的资产产权仍旧独立属于该项目公司,只需要按照建设的进度确认为其自身的资产即可。具体的账务处理可以参照如下过程[ 2 ]。
第一步,项目投资方设立针对某一个基建工程的项目公司的零时刻点。这里需要项目投资方(即民间资本业主方)和独立法人的项目公司两家企业分别独立做账。(1)项目投资方,将其投入的各种货币性资金及非货币性资产(比如各种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均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鄢项目公司”。(2)项目公司,项目投资方投入的各N货币性资金及非货币性资产形成项目公司的注册资本,需要计入相关的“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第二步,项目投资方在项目公司设立后的后续投入与随着项目开工各种支出的发生。(1)针对项目投资方后续对项目公司的进一步投入继续调增其“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鄢项目公司”;而项目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各种支出,无需项目投资方任何账务处理。(2)项目公司收到项目投资方的后续投入继续调增其所有者权益科目“资本公积”;此时,项目公司对项目发生的各种支出,无论是货币性还是非货币性资产或负债,在项目竣工之前均计入“在建工程――?鄢项目”。
第三步,此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投资方通过股权回购转移给相关政府。(1)项目投资方,此项长期股权投资易主,项目投资方需要将其收到的货币性资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按公允价值入账,将公允对价与此前“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鄢项目公司”的账面价值差额确认为投资收益。(2)项目公司,该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将此前“在建工程――?鄢项目”转入“固定资产――?鄢项目”,同时考虑到企业所有权的变更,对其实收资本作相应的调整,从此前的项目投资方转到某政府名下[ 3 ]。
(三)资产回购式BT业务账务处理
资产回购,与上文所述股权回购的本质区别在于政府的回购,此种方式下政府回购的并非项目公司的全部股权,而是针对其所建设的特定资产进行回购。为此,项目投资方所设项目公司投资建设的资产并不属于企业独立固定资产,将在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政府全面回购(便于叙述,此处将项目投资方与其所设立的项目公司看为一个独立法人主体,即本文只从项目公司角度考虑相关账务处理)。针对此种BT建设模式,需要细分项目公司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否独立提供工程建筑服务。
1.项目公司独立承担建设服务
如果由项目公司独立承担项目建设服务,不将服务外包给其他承建方,则可理解为项目公司为政府建设一项工程,项目公司此处的角色便是承建方。因此,此处项目公司可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在此过程中,建造合同收入按照应收对价的公允价格入账,对应相关应收款项计入长期应收款(或者短期应收款项)。针对长期应收款需要按照摊余成本进行计量,一般假设实际利率不变。相关账务处理程序如下。
第一阶段,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相关支出。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项目公司需要按照有关及时性原则将货币或非货币性的各种支出计入“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第二阶段,资产负债表日的项目公司有关账务处理。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项目公司需要按照完工的进度来进行相关合同收入与费用的确认,并同时按照实际利息确认长期应收款与有关利息收入。首先,借记“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次,借记“长期应收款――?鄢项目”,按照确认的收入金额贷记“工程结算”,与此同时借记“长期应收款――利息调整”,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项目公司在每个资产负债表日重复上述账务处理。
第三阶段,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转交给相关政府。完工转交后,项目公司需要结转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在及时支付的情况下仍需确认收款。首先,将一、二阶段的“工程施工――合同成本”与“工程施工――合同毛利”账户余额转记借记“工程计算”;其次,及时付款的情况下确认收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长期应收款”相关账务余额,相关差额计入“财务费用”。
2.项目公司不提供建设服务
若项目公司将该基建工程有关建设劳务再转给第三方承建商承担,则不能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有关要求进行处理。在此模式下,若满足会计准则金融工具的确认要求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22号进行相关账务处理;若不满足22号文的规定,则可以考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1号文存货有关规定进行成本确认。
(1)符合金融工具22号文规定
第一步,在项目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时的账务处理。项目公司按照支付的货币或者非货币性资产给付对价确认为“长期应收款”。
第二步,资产负债表日账务处理。在资产负债表日,项目公司需要按照实际利率利用摊余成本来调整“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余额。借记“长期应收款――利息调整”,贷记“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第三步,项目完工转交时的账务处理。项目公司待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移交给政府的同时需要确认相关收入。具体账务处理是将此前“长期应收款”明细账有关余额与收到的实际款项差额计入“财务费用――利息收入”。
(2)不符合金融工具的确认条件
若项目投资方与政府在合同中未明确工程转让价格,而是依赖于竣工后资产评估公司的估值来确认转让价格,则可以认定此类情形源自未来经济利益流入金额不确定,故不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进行确认计量报告。虽然在此种情形下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金额不可准确计量,但是其很可能流入,同时,与之相关的成本可以可靠计量。从这两条来看,其比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确认条件,此处将项目的有关成本作榇婊趵唇行核算是合理的。具体账务处理如下:(1)项目公司支付建设工程款时,将其支付的相关对价计入“代建工程――?鄢工程”;(2)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待估价转交给政府后,借记“银行存款”,贷记“代建工程――?鄢工程”、“主营业务收入”。
三、结论与进一步的思考
从现有的会计准则规定来看,BT业务的账务处理缺少相对应的规定,虽然在2011年的《上市公司执行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第一期中作了简单的介绍,但是这并不能解决财务人员在BT业务上的账务处理问题。本文基于此,结合实际情况,对BT建设业务进行了分类介绍,并试探性地对不同分类下BT业务的账务处理进行了分析。目前随着国内政府职能逐渐转变,更多的BOT或BT业务在实践中将呈快速增长的态势,希望本文的研究给实务中此类相关业务的财务人员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带来一定参考。国家在政策层面也应及时出台系统、权威、全面的关于BT(BOT)业务的会计准则或相关规定及税收政策,以满足相应的业务需求。
【参考文献】
[1] 薛文.BT项目回购方案的财税分析[J].中国高新技术企业,2015(18):195-196.
【关键词】 公益金; 盈余公积; 成本法; 权益法; 公司法
【中图分类号】 F810.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21-0020-03
一、盈余公积概述
(一)盈余公积的来源
现行《公司法》规定,符合公司制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制公司在期末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基础上,以税后利润10%为标准提取法定公益金;在达到公司注册资本金50%以上时,企业可暂停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法定公益金的计提基数是弥补以前亏损的可供分配利润,但又不包括年初未分配利润为正值的余额。
除了法定公益金之外,《公司法》还规定,经股东(大)会的普通决议,企业在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法定公益金后,还可以继续按照企业的规划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由此可见,无论法定、任意盈余公积金均是来自企业的利润,是企业利润中积累的各种累计资本金。
(二)盈余公积的用途
企业为确保生产经营的持续或者为了后期扩大生产经营做储备,故提取了各种法定、任意盈余公积金。具体来说其用途体现在以下三点:(1)企业若遇到经营不善出现亏损,则可以通过股东(大)会批准,利用累计的资本金来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确保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得以持续;(2)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充实企业的资本金,利用公积金转增公司的注册资本金,壮大企业的实力;(3)在企业遇到良好的发展前景或者转型等背景下,企业可以利用各种公积金用于派息、扩大企业的生产经营等。
(三)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的账务处理
上述3类用途,均是利用提取的法定或任意盈余公积金用于某些项目,则相关的账务处理程序均需要借记“盈余公积――法定/任意盈余公积金”;然后根据不同的用途分别贷记有关科目,比如“未分配利润”“实收资本/股本”“应付股利”等科目。
二、被投资公司转增资本金涉及的投资公司的账务处理
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股权投资的后续计量主要分为成本法和权益法。为此,笔者针对这两类被投资公司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时投资公司的账务处理分别进行了分析。
(一)成本法
若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进行股权投资后,可以对其进行控制,则此时需要对此股权投资按照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根据成本法后续计量的要求,被投资公司在后期分配利润、股息、红利的情况下,投资公司对应地将自己享用的部分确认为当期的投资收益;需要注意的是,被投资公司内部所有者权益之间的变动与重分类,投资公司则无需在后续计量时重新进行任何账务处理。针对被投资公司利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情形,此决议行为仅是被投资公司自身内部的所有者权益变动,并不涉及相应的利润分配情形,故按照现行会计准则规定,投资公司在此无需任何会计上的账务处理。不过,此时投资公司需要在企业的备查账簿上简单登记,以便备查。
(二)权益法
现行会计准则明文要求,若投资公司合营或联营被投资公司,则后续计量以权益法进行核算――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按照其投资部分的股权公允价值确认为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当被投资公司将此项投资转增资本金,正是内部权益结构的转变,公允价值并不会因此而产生变动,则投资公司固定比例下的股权公允价值也不会变动,因此,投资公司后续计量中无需对被投资公司的此项行为进行核算。不过,此时投资公司需要在企业的备查账簿上简单登记,以便备查。
三、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或派息等情况下财税处理差异
(一)会计处理
针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通过上文分析可知,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投资以权益法或成本法进行后续计量,会计上均不作任何账务处理,仅是在备查簿当中予以登记即可。同样,与此情形比较类似的做法还体现在企业发放股票股利。若被投资单位进行股票股利的发放,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的规定,投资公司不做任何账务处理;仅需要做的是在被投资公司除权日,投资公司登记变动的股份数量。
(二)税法处理
1.被投资公司股东为个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针对转增资本、派发股息红利等情况做出的各种个人所得税计征指导意见可以知道,对于被投资公司将资本公积、留存收益(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金的情形参照如下方法处理。
首先,若资本公积里的资本溢价转增资本金,这不符合税法里规定的利润分配情形,故个人股东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针对“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的情况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由被投资公司决议批准后代扣代缴。
其次,被投资公司运用留存收益(无论盈余公积或未分配利润或是两者)转增资本金的情形,税法上视同被投资公司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此项税款与其他个人所得税处理一样,由被投资公司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代扣代缴。
2.被投资公司股东为法人
根据有关投资公司(法人)对被投资公司相关股息红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方面法律法规相关规定:被投资公司以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均视为投资公司取得被投资公司的利润分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过,其中被投资公司资本公积――资本溢价转增资本金,不视为利润分配,不属于征税范围。进一步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可知晓,居民企业持续持有12个月以上其他居民企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范围;不足12个月居民投资公司,或者是非居民的投资公司获得此类投资收益,需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的账务处理改进
(一)现行会计准则的处理方法
虽然税法上认定作为投资者的利润进行所得税的计征,但是通过上文分析可知,现行会计准则中规定,被投资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的行为不做账务处理。经过分析,现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可能是基于以下原因:(1)投资公司并未出现现金流流入,故不能作为资产或者收入进行确认;(2)被投资公司的“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三大类并未发生任何改变;(3)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转增资本金中相对处于被动地位,并不会获得现金流流入。
(二)针对现行会计准则处理方法的改进
虽然会计准则利用以上三点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未要求投资公司做出各种会计上的账务处理,但是笔者以下几点分析或表明,投资公司不做账务处理可能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必要时刻也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以便更符合会计信息质量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1.被投资公司利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工商管理部门有明确的规范性文件,确认了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增资法律事实和经济行为事实。根据200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被投资公司此项增资过程中,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虚增虚报各种增资行为;并且《公司法》明确规定此项行为为公司的特别决议,需要股东(大)会的通过方可转增资本金。
2.《公司法》中的特别决议规定与上述“投资公司处于被动地位故不账务处理”的理由相冲突。无论投资公司是控制子公司还是其联营合营公司,绝大多数情况下,其占被投资公司的股份都在20%以上,那么从《公司法》规定的特别决议投票要求中可以看出,投资公司所持股份在20%以上绝对多数情形下可能处于相对主动地位,而不是被动地位。
3.《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体现出了投资公司的收入行为和纳税行为。现行税法明确规定,被投资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为被投资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个人投资或者公司投资均需要按照一般规定予以计算缴纳所得税。若是个人投资者,由被投资公司代扣代缴;若为公司投资,居民企业分不同情形免税或征税,非居民投资公司均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从此角度可以看出,税法虽然确认了收入行为,但是税后分配避免重复计税,对于投资公司大多数情形下这些行为是免税的。
4.在税法规定不冲突情形下,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可以作为投资成本的增加项目,会与现行会计准则处理存在差异,不便于实务中有关工作的展开。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79号文《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投资公司转让股权的所得计税基础为转让收入扣除成本,资本溢价转增资本金不得作为成本的计税基础增加,但是并未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做出说明,故可以作为成本的计税基础增加项。最终在税法上,投资公司可以把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其应享有的份额增加其成本的计税基础;但是现行会计准则明文规定不进行任何账务上的处理。两者之间的差异,会导致企业财务人员与审计人员对经济事实的还原产生分歧。
综上所述,现行会计准则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不做账务处理的规定,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基本原则。其一,投资公司不做账违背了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的要求。不做账,没有体现权责发生制,不能真实完整反映投资公司,在此行为中的利润变动情形。其二,不做账违背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从经济事项本质上来说,被投资公司的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本质上便是投资公司接收到的分红再用于投资,投资成本增加体现出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的增加。目前不进行会计账务处理的做法无法体现这一投资行为。
(三)改进后账务处理的现实意义
首先,会计上如实进行账务处理,便于财务会计工作与税务工作的统一。上文分析可知,若企业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可以进行合理的避税;若不进行任何账务处理,则难实现这一点。
其次,进行账务处理便于投资公司在合并报表中的各项账务处理工作。合并会计工作中,相关财务人员或审计人员需要还原各项经济事实;此处若进行账务处理,可以一目了然地还原经济事实,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
最后,为税务及财会有关行政部门在制定各种政策性的法律、法规、指导性文件提供了借鉴;财税各项法律法规的统一能够节省大量的财税差异给企业的各项会计工作增加的成本[1]。
五、结论归纳及建议提示
(一)相关结论
被投资公司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现行税法明确规定为被投资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个人投资或者公司投资均需要按照一般规定予以计算缴纳所得税。若是个人投资者,由被投资公司代扣代缴;若为公司投资,居民企业分不同情形免税或征税,非居民投资公司均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
笔者建议投资公司对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进行账务处理,如此一来便会增加投资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的同时增加投资公司的“利润”。投资公司利润的增加又促使其股东分红的要求,建议投资公司在财报中披露此项事实。针对具体的账务处理,仍然建议从成本法及权益法后续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来进行分析。
1.成本法
针对成本法的后续计量,投资公司在被投资公司利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这项事实行为中进行两步走账务处理,即先确认投资收益基础,再确认利用已收到的股利进行再投资。具体账务处理程序:(1)投资收益的确认,借记“应收股利”,贷记“投资收益”;(2)股利再投资,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贷记“应收股利”。
2.权益法
权益法后续计量模式下,虽然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股权公允价值合计数未发生任何变化,但是从细分明细科目来说,则有变化,为此笔者建议做如下账务处理,需要按照其投资比例把被投资企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部分从长期投资的明细科目“损益调整”调整至本科目的成本明细科目。首先,借记“应收股利”,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其次,借记“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成本”,贷记“应收股利”[2]。
(二)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建议
1.《公司法》的微调
根据现行《公司法》,可以直接利用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的规定进行调整。《公司法》可以用新规规范此项经济行为:禁止公司直接利用盈余公积转增资本金,若需要增加可先行分配后再邀请股东出资实现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公司法》这样的微调,也体现出了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谨慎性原则,同时也为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工作带来了方便。
2.《企业会计准则》的微调
现行会计准则应对此项事实行为不做账务处理的规定进行微调,具体微调的规定可以参照前文所述的会计处理程序。同时,在账务处理过程中应注意,首先应将其视同为利润的分配,然后再将其视同为投资公司对被投资公司的再投资。
【参考文献】
除啤酒、黄酒外的酒类包装物押金的流转税计征比较特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缴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53号)规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根据上述规定,酒类(非啤酒、黄酒)生产企业包装物押金既涉及到增值税的账务处理还涉及到消费税的账务处理,同时又由于涉及到会计制度和税法规定的不同要求,故这一会计事项的会计核算就显得比较复杂,导致实践中存在多种不同的处理方式,现笔者将比较典型的几种账务处理方式进行归纳并加以评析:
一、第一种处理方式:
1、收取押金时,将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均计入“销售费用”。
计算应纳包装物押金的增值税税额:1170÷1.17×0.17=170元
计算应纳包装物押金的消费税税额:1170÷1.17×0.2=200元
借:银行存款
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其他应付款
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500
借:销售费用
3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
2、包装物到期时:
①如收回
借:其他应付款
1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②如未收回,没收包装物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
117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170
二、第二种处理方式
1、收取押金时,将交纳的增值税冲减“其他应付款”,交纳的消费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借:银行存款
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其他应付款
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500
借:其他应付款
17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
2、包装物收回时:
借:其他应付款
1000
销售费用
170
贷:银行存款
1170
3、包装物未收回,押金没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
1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1000
三、第三种处理方式
1、收取包装物押金时,将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均冲减“其他应付款”。
借:银行存款
1287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其他应付款
117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4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500
借:其他应付款
37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2、包装物收回时:
借:其他应付款
800
销售费用
370
贷:银行存款
1170
3、包装物未收回,押金没收时:
借:其他应付款
8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00
评析:
第一种方式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含税价入账,全额计入“其他应收款”,其理由为:收取的押金如日后包装物返还要退给押金支付方,在金额上应与对方相同。将收取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均计入“销售费用”,因无论是增值税和消费税,均是基于酒类产品的销售行为并为保证包装物能顺利收回产生的,故应将其计入“销售费用”。
在第二种处理方式中,以押金的增值税税金冲减“其他应付款”,相当于将收取的押金以不含税金额入账。在这种情况下,押金收入对应的应交增值税税额就直接从押金本金中剥离了出来。至于押金应交的消费税税金,则直接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其理由为:计提消费税是由于销售产品而加收押金所致,并且不管以后退还与否都要交纳,所收取的押金实际上是所售产品销售额的一部分,故应随同产品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逾期没收押金时由于已经在收取押金时计征了增值税和消费税,所以只需将原计入营业税及附加的金额冲减其他应付款,冲抵后的余额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第三种,对押金增值税税金的处理同于第二种方法。但消费税的处理却完全不同,不是计入损益类科目,而是同于增值税处理,冲减“其他应付款”,待包装物押金到期时,视包装物收回与否,进行不同的账务处理。如收回,将计提的流转税确认为费用。如没收,则将收取的押金剔除已交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金额后转入其他业务收入。这种处理方法的理由为:会计核算应遵循配比原则。配比原则强调收入与成本费用之间的双向配比,即凡与收入相配合的费用,应当是取得当期收入而发生的费用;凡同费用相配合的收入也必须是该项收入已经实现,确属当期的收入。在本例中,企业在收取包装物押金当期并未确认收入,故暂不应确认相关费用,而待押金到期转为收入时,再确认费用。这样才能保持费用与收入在时间上的一致性。
上述三种方法各有所测重,均有一定道理,实践中酒类生产企业的选择也是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对此类存在会计操作盲点的事项,在官方未出台明确规定前,只要企业出自善意,无论选择上述哪种账务处理方法都不应视为违法。但应引起广大酒类企业重视的是,由于选取不同处理方法不仅会影响财务报表的列报,也会对企业利润产生影响,故当企业押金业务较多且数额较大时,应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选择获益最大的账务处理方式。以下就三种处理方法争议的焦点进行评析,并帮助企业选择最优的账务处理方法。
争议焦点一: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应以含税价全额入账
方法一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含税价入账,方法二和方法三均以不含税价入账。笔者认为,将应缴纳的流转税直接冲减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可能造成应退还包装物押金与账面记载“其他应付款”金额不符,这将导致企业在期末少确认负债,进而影响报表使用人对财务报表分析。如在本案例中,采取第二种处理方法将导致该企业2007年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金额被低估170元,第三种处理方法将导致负债被低估370元。因此,以含税价入账更具合理性。其次,由于销售方“其他应付款”科目冲减了相关流转税,同购货方“其他应收款”科目金额不符,也可能会给双方对账工作带来麻烦。故笔者更倾向于将收取的包装物押金以含税价入账,全额计入“其他应付款”。
争议焦点二:计提的消费税在发生时计入“销售费用”还是“营业税金及附加”
将计提的流转税金计入销售费用还是营业税金及附加,对企业当期营业损益并无影响,但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和“销售费用”项目的金额却因账务处理方式不同而出现差别。笔者认为,企业销售产品收取押金实质上是企业的营销策略,是一项销售服务,由此产生的所有支出应当作为企业的产品销售费用,这样能较好地反映经济业务的实质,也利于财务人员在分析报表后作出更适当的财务预算方案。
争议焦点三:流转税是在计提时即确认为费用,还是在押金返还时才确认为费用
【关键词】 中小企业; 民间借贷资金; 账务处理
一、民间借贷现象普遍
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直很突出,其从正规金融渠道获得的资金极为有限;另一方面,由于具有信息和成本方面的优势,民间借贷对于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一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这一点在民营经济发达、民间资本丰裕的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表现更为突出。
这种民间借贷是以民间信用为基础的一种非正规金融活动,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它是一种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的融资方式。目前,民间借贷正在成为国家投资、金融机构贷款之外的重要融资途径。而民间借贷主要是企业向个人借贷、企业向非金融机构借贷、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直接借贷。长三角民营中小企业民间融资课题组于2009年3月对长三角中小企业进行的调查显示,有86.9%的民营中小企业表示最短缺的生产要素是资金,且67.22%的资金总量来自民间借贷。但资金供求关系存在明显的无序与混乱,资金流向与使用效益不明晰,主要表现在企业对民间借贷资金的账务处理上。
二、中小企业对民间借贷资金的账务处理方式
(一)借款企业对来自民间借贷资金的账务处理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每一种处理方式都有其原因
1.企业将借入的本金通过“短期借款”或者“长期借款”科目核算;应支付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或者“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
企业在向非金融机构、企业借款,且取得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放款方每次收取利息的时候出具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时,一般采用这种方式核算,将本金通过“短期借款”或者“长期借款”科目核算;应支付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或者“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
2.企业将借入的本金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应付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或者不在账面反映出来。
尽管民间借贷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自愿和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发生的借贷关系,但国家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不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实际上民间借贷短期周转资金月利率已高达30‰~50‰,有的甚至达到100‰~250‰,明显超过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甚至更多。所以,有些企业将借入的本金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应付的利息部分计入“财务费用”或者干脆不在账面反映出来,用其他方式支付给对方。
3.企业将借入的本金存入个人结算户,暗箱操作,账外循环,这种情况下本金和利息一般在账面上都反映不出来。
这种情况更多出现在企业向个人借款。企业向个人借款分两种情况:一是向内部职工借款(集资),一般很少与职工个人之间签订借款合同,这是因为:按照税法规定,向内部职工个人借款,个人收取利息时要缴纳20%个人所得税,个人不愿意;无借款合同,借款企业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二是向企业外部个人借款,无论信用还是担保借款一般签订有借款合同,个人收取利息应当向企业提供利息收入发票,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实当中,为逃避监管或者嫌麻烦,双方约定将本金和利息都不通过企业银行账户结算,企业借贷业务不在账面反映出来,但实际上资金已经曲线进出企业。
(二)放款企业在资金收放、资金损失的账务处理方式
放款企业在这方面账务处理方式更加隐晦,能不在账面反映的尽量不在账面反映,具体有几种做法:
1.企业将借出的本金通过“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科目核算;应收的利息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核算。
采用这种相对“正规”处理方式的,往往是具有一定实力的企业或非金融机构,每次收取利息的时候到税务机关缴纳有关税款,取得发票。
2.企业将借出的本金不在账面反映,应收的利息不通过银行账户结算,也不在账面反映。笔者在调查中发现,要么私下采用现金交易,以采购款出去,账面不反映借贷;要么从银行汇出,企业不做账,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之间形成未达账项,长期对不上,直至对方还款。
3.无法收回的本息,或长期挂账不做处理,或转为当期损失,没有计提准备金。中小企业关门倒闭的例子比比皆是,尤其2008年到2009年期间,广东省81万户中小企业中,因经营不善、出现资金链断裂而倒闭的达两万家,笔者在广州地区放款企业了解到,因为没有政策规定,几乎没有企业计提坏账准备,一旦部分或者全部资金无法收回,要么挂账不做处理,要么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三、各种账务处理方式的分析
以上所列几种账务处理方式,使用的会计科目五花八门,似是而非。笔者通过对广州地区的一部分中小企业调查、走访发现,会计人员的处理也是不得已而为之。
(一)法律制度缺失
民间借贷长期处于“非法”的状态,没有一部完善的《民间融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出台,明确界定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的法律界限、对民间金融主体的法律地位、资金投向、融资方式、利率浮动范围、风险纠纷的处理、收益的税收调节以及会计核算等方面进行明确规定。
(二)《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制度》均缺少对民间借贷资金账务处理的规定
严格地说,上述几种账务处理方式均不符合现行的会计制度。
1.民间借贷资金不在账面反映的做法是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一章第五条:“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规定。
2.《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里面的“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规定,“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科目核算的是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等借入的各种借款,民间借贷对象显然不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放款企业而言,也没有相应的会计科目来核算本金,“贷款”科目是用来核算银行类企业按照规定发放的各种客户贷款,“委托贷款”科目是用来核算企业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资金基本上是直接融资,极少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
目前,借款企业只能将借入的本金通过“其他应付款”科目核算,应付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放款企业将借出的本金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取得的利息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核算,支付的印花税、营业税等税金应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
四、规范民间借贷资金核算的建议
(一)国家尽快建立健全有关民间融资的法规体系
国家要合理引导地下金融资金到“阳光地带”,规范民间借贷资金行为。要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契约要件、期限利率、税务征收、违约责任和权益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界定,通过法律手段使民间融资逐步走上契约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同时,从行为目的、对象、利率约束等方面,界别民间借贷行为与非法发放贷款行为。会计只有在肯定民间借贷资金行为的基础上才能核算。
(二)建议修改会计准则有关规定,完善会计制度
将企业与企业、企业与非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行为视同企业向金融机构借贷。具体做法如下:
1.扩大“短期借款”、“长期借款”等科目核算的核算范围,即: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通过“短期借款”科目核算;企业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各种借款通过“长期借款”科目核算。
2.放款企业借出的本金通过“贷款”科目核算,这样,借贷双方可以正确、合理核算各自的资金。
3.借款企业应支付的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或者“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核算,为借款而发生的担保、公证等中介费用,作为“财务费用”核算。放款企业利息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为放款而发生的税金、公证等中介费用,均计入“其他业务成本”科目核算。
4.放款企业要遵循谨慎原则,期末将“贷款”科目余额与“应收账款”余额一并考虑,计提坏账准备。
5.在资产负债表上,借款企业的借贷资金反映在“短期借款”、“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或“长期借款”项目。放款企业的借贷资金应分为短期贷出款和长期贷出款两项,在资产负债表“流动资产”项目下增设“短期贷款”项目,在“非流动资产”项目下增设“长期贷款”项目,分别反映两种贷出款。
为遵循重要性原则,借贷双方在财务报告中,应对金额重大的借贷资金行为做单独反映,以满足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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