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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保险理赔;资产评估;方法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3-0164-02
引言
资产评估是指专业机构和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评估原则,依照相关程序,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运用科学方法,对资产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保险理赔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独立的对保险事故所涉及的保险标的进行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活动的行为。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评鉴事务所是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设立的第一家质量鉴定及技术评估机构,为境内外多家财产保险公司出具数据充足、分析透彻、观点明确的评估报告。所涉及的技术范围涵盖机械、电子、通讯、化工、纺织、运输、船舶工程、建筑工程、建筑材料及其他专业技术领域。在日常工作中总结出一些保险理赔资产评估的应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一、保险理赔的资产评估方法应用
保险理赔的资产评估方法由于思路不同,获取经济技术参数的方法不同,决定了在运用时首先要把握好其影响因素及运用先决条件。
(一)市场法应用
运用市场法评估资产价值,具体做法总的来说是先要进行公开市场调查,收集相同或类似资产的市场基本信息资料,寻找参照物,分析整理资料并验证其准确性,把被评估资产与参照物比较,分析调整差异,最后作出结论。一般地说,在市场上如能找到与被评估资产完全相同的参照物,就可以把参照物价格直接作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价值。当然更多的情况下获得的是相类似的参照物价格,然后需要进行价格调整。参照物与评估对象的可比性是运用市场途径及其方法评估资产价值的重要前提。选取的具有可比性资产及交易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在功能上具有可比性,包括用途、性能上的相同或相似;(2)参照物与被评估对象面临的市场条件具有可比性,包括市场供求关系、竞争状况和交易条件等;(3)参照物成交时间与评估基准日间隔时间不能过长,应在一个适度时间范围内。把握住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功能上的一致性,可以避免张冠李戴;把握住参照物与评估对象所面临的市场条件,可以为明确评估结果的价值类型创造条件;选择近期交易的参照物可以减少调整时间因素对资产价值影响的难度。当然,这个时间因素对资产价值的影响也是可以调整的。
市场法是资产评估中最简单、最有效的方法,它能够客观反映资产目前的市场情况,其评估的参数、指标直接从市场获得,评估值更能反映市场现实价格,评估结果易于被各方理解和接受。但是市场法需要有公开活跃的市场作为基础,有时因缺少可对比数据而难以应用。这种方法不适用于专用机器设备、大部分的无形资产,以及受到地区、环境等严格限制的一些资产的评估。
(二)收益法应用
运用收益法进行评估是服从将利求本的思路,即采用资本化和折现的途径及方法来判断和估算资产价值。资产的收益通常表现为一定时期内的收益流,而收益有时间价值,因此为了估算资产的现时价值,需要把未来一定时期内的收益折算为现值,这就是资产的评估值。具体做法是搜集并验证与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有关的数据资料,包括经营前景、财务状况、市场形势以及经营风险等;分析测算被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确定折现率或本金化率,用折现率将评估对象未来预期收益折算成现值,最后分析确定评估结果。因此,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折现率或资本化率,被评估资产取得预期收益的持续时间成为直接影响评估结果的重要因素。能否清晰地把握这三要素就成为能否运用收益法的基本前提。但是预期收益额预测难度较大,因其受较强的主观判断和未来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这种方法在评估中适用范围较小,一般适用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测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三)成本法应用
在保险理赔中运用成本法评估资产,首先要估算被评估资产重置成本,其次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使用年限,再次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损耗或贬值,最后计算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此四方面构成了成本途径运用时涉及的基本要素。首先,资产的价值取决于资产的成本。资产的原始成本越高,资产的原始价值越大,反之则小,二者在质和量的内涵上是一致的。采用成本法对资产进行评估,必须先确定资产的重置成本即按在现行市场条件下重新购建一项全新资产所支付的全部货币总额。重置成本与原始成本的内容构成是相同的,但二者反映的物价水平是不相同的,前者反映的是资产评估日期的市场物价水平,后者反映的是当初购建资产时的物价水平。在其他条件既定时,资产的重置成本越高,其重置价值也就越大。其次,资产的价值又是一个变量,随资产本身的运动和其他因素的变化而相应变化。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力的作用,其物理性能会不断下降、价值会逐渐减少,产生实体性贬值;新技术的推广和运用,使用企业原有资产与社会上普遍推广和运用的资产相比较,在技术上明显落后、性能降低,其价值也就相应减少,发生功能性贬值;由于资产以外的外部环境因素变化如政治因素、宏观政策因素等,导致资产价值降低,从而引发经济性贬值。成本法比较充分地考虑了资产的损耗,评估结果更趋于公平合理,有利于单项资产和特定用途资产的评估,有利于企业资产保值,在不易计算资产未来收益或难以取得市场参照物的条件下可广泛地应用。但是采用成本法评估,工作量较大,同时这种方法是以历史资料为依据确定目前价值,必须充分分析这种假设的可行性。另外经济贬值也不易全面准确计算。
二、保险理赔的资产评估方法应用需要注意的问题
保险理赔在同一资产的评估中可以采用多种途径和方法,各种评估途径和方法都是从不同的角度去表现资产的价值。不论是通过与市场参照物比较获得评估对象的价值,还是根据评估对象预期收益折现获得其评估价值,抑或是按照资产的再取得途径寻求评估对象的价值,都是对评估对象在一定条件下的价值的描述,它们之间是有内在联系并可相互替代的。如果使用这些途径和方法的前提条件同时具备,而且评估师也具备相应的专业判断能力,那么,多种途径和方法得出的结果应该趋同。
在评估途径和方法的选择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评估方法的选择要与评估目的,评估时的市场条件,被评估对象在评估过程中所处的状态,以及由此所决定的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相适应;以无形资产评估为例,无形资产评估的目的主要有两个:一是为其成本费用的摊销服务;二是为其投资和转让服务。前者决定了无形资产评估方法应采用重置成本法;后者决定了其评估方法采用收益现值法。至于市场法,实践中是比较少运用的。
2.评估方法的选择受评估对象和类型、理化状态等因素制约。例如,对于既无市场参照物,又无经营记录的资产,只能选择成本途径及其具体方法进行评估;对于工艺比较特别且处在经营中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选择收益途径及其具体方法。
摘要:本文是在分析现有GIS技术中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用的基础上,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践需求出发,提出了以GIS技术为基础建设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具体分析了系统设计目标、系统结构、系统功能和系统开发方式。基于GIS技术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的建立将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技术和方法。
关键词:GIS;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
1.引言
随着我国林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市场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需求越来越多。由于评估手段的技术研究方面仍比较落后,严重滞后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的要求。因此,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手段的技术研究是评估业面临的紧迫问题。如何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成为评估技术研究的主要课题。由于森林资源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评估实践中涉及宗地分布地形图、小班资源数据、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如何通过一个方式将这些数据有机组合起来,生成评估工作所需要的成果,提高工作效率。GIS技术(地理信息系统)的应用为我们提供了一种解决问题的新途径:即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据库技术的基础上,引入GIS技术,建立以GIS技术为基础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GIS(地理信息系统)是一种通用型的技术系统,具有较强的数据管理和空间分析、可视化功能,但就具体的应用领域来说,仍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不能满足专业应用的需要。如果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模型与GIS有机结合,既充分利用GIS的数据管理能力和空间分析功能,又应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业模型进行各项评估工作,无疑具有很强的优越性。本文在分析了前人对GIS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中应用领域研究的基础上,并对基于GIS技术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的结构、功能和开发方式进行了探讨。
2.研究现状分析
目前学者对于GIS技术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应用研究非常少,主要有这几种应用方式。学者于洋[1]利用ArcGIS9.0软件,制作用材林各优势树种、各年龄面积分布图、各龄组资产分布图,用图形比较直接形象直观反映评估结果资产状况。这种研究是将GIS和用材林资产评估模型分属于两个独立的系统,没有深度融合,仅仅停留在数据文件交换的水平上。张年生等学者[2]借助GIS的空间分析与显示功能,结合计算机程序的灵活计算功能进行相应的程序设计,自动实现评估值的计算,为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提供了一种新的方法和思路。这种系统设计思路的构想可移植性较差、设计还不够全面。
本文是在分析现有研究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实践具体需求的基础,利用GIS技术,构建设一个基于完全一体化的内嵌式结合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其基本方法是进行GIS的二次开发,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模块,构建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一体化的内嵌式结合系统不仅能进行数据之间的交换,更主要的是实现了内核一体化,在操作方式、功能模块方面可以进行内部无缝的链接,实现了整体的集成,如图1所示。
3.系统设计
3.1系统设计目标
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开展的实际情况,系统目标主要是解决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计算量大、评估结果与图面资料不够直观形象、项目管理松散等问。系统的目标为:①自动生成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将采集的数据录入系统后,直接生产评估报告。如业务流程相关文档填写、评估过程以及各种形式的评估结果汇总表和各种直观的专题图等通过计算机来完成,可以减轻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避免人为因素造成的失误。
②输出评估结果明细表、评估结汇总表及对应专题图。
③力求系统具有较好的可移植性、数据共享性、开放性和扩展性。比如可以在该系统基础,增加开发房地产估价、矿业权评估等模块,可以进一步形成一个基于GIS技术的资产评估系统软件,也可将该系统与RS软件系统等连接问题。
④能提供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管理功能,比如数据更新、评估项目管理等内容。
3.2系统设计的结构
系统是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界面下,调用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模块和信息查询模块进行评估和信息查询。系统的逻辑结构如图2所示:
模型库是将森林评估技术规范标准(DB35/T642—2005《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中的评估方法转变成评估模型,主要由林木资产评估模型、经济林资产评估模型、竹林资产评估模型、林地资产评估和森林景观资产评估模型组成,共计5类资产29种具体方法。模型库是按一定组织结构形式存储多个模型的集合体,模型之间不仅可以相互独立,而且可以互相组合。
知识库存储着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相关知识和经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的专家知识来自以下几个方面:①与评估有关的规范,如相关评估法律法规。②有关评估基础理论和方法:包括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公式计算方法等。③启发性知识:在资产评估师的指导下,通过学量的评估案例,间接地获取资产评估师的评估经验。知识库目的就针对评估对象,结合评估目的、收集资料情况及相关评估经验,确定合适的评估方法。
GIS辅助评估部分的功能除了实现GIS软件内部的分析显示查询的功能外,还需要利用GIS二次开发拓展其他的功能。
3.3系统数据库设计
数据库系统由数据库和数据库管理系统两部分构成。数据库管理系统[3]是用于描述、管理和维护数据库的程序系统,主要负责数据库的建立、删除、修改与维护,以及数据的存储、检索、排序、统计等,现在应用较多的是关系数据库如Microsoft Office Access 2007、Oracle9、SQLServer 2000等。数据库中主要包括空间数据库和属性数据库[5],其中对于空间数据库的操作可以通过使用GIS软件的控件开发进行,如Map Objects、ArcGIS、ArcObject。
数据库中的空间数据一般是评估对象对应1∶10000地形图,主要包括小班分布图、林相分布图、森林资源分布图、行政区划地形图等。图形数据的采集主要由地形图、行政图等地图扫描、配准、矢量化输入,并在ArcGIS9.0中对其进行配准并通过数据分层、属性编码和空间索引设计,建立空间数据库。
属性数据主要有采集和更新得到,采集是通过样地调查数据和小班调查数据直接输入或将已存在其他数据文件经过格式转换读取,更新是利用已有的调查成果数据,如一类、二类、三类调查、专项调查数据库,根据变化情况,可对原有数据进行更新到评估时点数据。
3.4系统的功能设计
从总体来说,建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既具有数据管理功能和事务管理功能一般信息系统的功能,同时它必须是一个决策支持系统,要求能够把模型库和数据库结合起来辅助评估人员完成评估工作,降低评估人员工作劳动强度,减低评估人员的主观臆测性,保证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公正合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要能保证评估人员的能动参与和决策,即从评估开始到评估结果最终确定的整个评估过程中,评估人员都参与其中,同时又要提供足够的信息帮助评估人员做出判断和决策。同时,还应保证系统的安全性和开放性方面的要求。根据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的作业特点和GIS特点,基于GIS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功能设计如图3所示。
4.系统开发
根据目前主流的GIS二次开发平台,本系统以ESRI公司的ArcInfo为平台,运用ArcObjects组件库和可视化编程工具VisualBasic 7.0进行开发,即VisualBasic 7.0的应用程序中,利用AO直接将GIS功能嵌入其中,实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地理信息系统的各种功能。数据库系统采用Microsoft Office Access 2007关系数据库管理系统。系统将数据流向分成两组:一是利用AO控件开发管理和控制空间数据,实现对空间数据的显示、查询和分析;二是利用ADO组件技术访问属性数据库,实现空间和属性数据的交互查询。系统的开发结构如图4所示。
5.结束语
本系统设计的目标是将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程序化、软件化,提高工作效率,提高评估结果计算准确性。系统所实现的功能主要是小班数据、相关技术经济指标、地形图数据管理,评估操作流程管理、评定估算、评估报告生成、报表和专题图输出。本系统就是利用GIS技术强大的信息储存、管理、运算、动态管理及跟踪、图形显示、二次开发等功能,结合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初步构建基于GIS技术支持下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该系统的开发将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提供一种新的思路、技术和方法。目前来看,理论是完全可行的,但真正实现工作量非常大,有待学者进一步研究开发。(作者单位:江西环境工程职业学院)
参考文献
[1]于洋.基于GIS的梅城林场用材林资产评估的研究:[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合肥:安徽农业大学,2010
[2]张年生,王国华,蒋共和.基于GIS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系统的设计[J].国土资源导刊,2009,05:64-65.
[3]胡宗庆,王李进.基于WebGIS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信息系统[J].华东森林经理,2007,03:77-80.
《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准则部分第三段规定:“在评估部分权益价值时,评估假设应当明确剩余权益的所有者是否有意图卖掉还是继续持有他们的股份。”还规定:“是否特定的资产或负债归属于企业而被忽略的。”而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中没有类似规定,可以看出国际评估准则一个很突出的特点就是强调工作范围的概念。《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说明部分C1、C2、C5对企业、企业价值、股权价值、所有者权益等概念做了明确定义,对企业价值评估基础性概念开宗明义有利于评估准则在不同国家达成共识,促进国际评估准则的推广。而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只对何为企业价值评估给出定义,与国际评估准则相比对重点概念的阐释不足。《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C5规定:“依附于所有者权益的权利或特权,不管是股份制形式还是合伙人形式,都需要考虑在评估程序中。所有者权益通常以法律的形式被明确规定,相应的法律文件如协议条款,商业备忘录,成立章程,持股人协议。所有者权益可能是部分股东权益,也可能是全部股东权益。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分辨合法的受益的所有权也很重要。同时需要关注所有者权益内部的权利和责任,这种情形可能包含在企业现任股东之间的协议中。C6规定:“在股权转让的文件中可能包含限制性条款或可能影响评估基础的规定,这些股权转让中必须要采用。例如,文件规定股权要按其占全部股东权益的份额估值而不论其是控制权还是少数股东权利。在任何时候,依附于各种利益上的权利被评估时都要在开始时就考虑。”C7规定:“非控制权的估值一般低于控制权的估值。多数股权并不必然是控制型股权。依附于所有者权益上的选举权或其他权利由公司成立时的法律框架所决定。通常在企业中有不同种类的股权形式,而且每种对应不同的权利。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少数股权在某种情形下具有控制性或重要影响的原因。”可以看出国际评估准则在企业价值评估中非常关注公司章程、法律框架、股东内部协议条款等法律文件,要求注册评估师关注影响评估结果的隐形条款,而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对这方面尚无规定。《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C13规定:“在《国际评估准则》工作框架中描述的市场途径和收益途径可以应用在企业和企业权益的价值评估中。成本途径通常只应用在企业早期阶段或刚设立的企业,此时企业的利润或现金流不能可靠确定,而且企业的资产缺乏有效的市场信息。”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四十条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时,资产基础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很明显地看出二者在对资产基础法的运用上存在不同的观点,前者限制资产基础法的应用范围,后者鼓励市场法和收益法的使用,但并不排斥资产基础法的应用,这也是由我国特别的市场状况和评估环境所决定的。
《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C16规定:“在市场法中三个最常使用的数据公共源是公开股票市场上交易的类似企业的股份,可获得的企业出售或并购的案例,企业之前出售的股权或对股权的报价。”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三十四条规定:“市场法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上市公司比较法和交易案例比较法。”二者对市场法的运用途径和数据来源有所差异,与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相比国际评估准则在市场法运用中规定目标企业以前出售的股权或股权的报价同样可以作为数据源。《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C25规定:“当预期收益或现金流以名义币值表示时,即现行价格,名义折现率应该包含通货膨胀因素。当预期收益或现金流以实质币值表示时,折现率不应该包含通货膨胀因素。”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未对此类问题做出具体规定。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第一条指明制定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的目的,第三、四、五条规定企业价值评估业务的依据,第六条要求注册评估师应具备专业胜任能力,第七条规定注册评估师的执业原则,第十条规定引用专家和专业报告的情形,第十一条规定注册评估师执业应当明确的基本事项,第十六条规定审计报告的运用,第十九条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对具有多种业务类型、涉及多种行业的企业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应当根据业务关联性合理界定业务单元,并根据被评估企业和业务单元的具体情况,采用适宜的财务数据口径进行评估。”第二十八、二十九条对收益期的相关规定,第四十四至五十二条对披露要求的规定等,在《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中未被规定。
二、借鉴与启示
(一)准则与实务的契合从《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可以看出,在评估方法的选择上更推崇市场法和收益法,而限制资产基础法的使用。就三种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局限性来说,资产基础法确实不如另外两种方法能够完全反映企业或企业权益的价值。因此,在欧美国家的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中,由于评估准则的引导和公开市场的成熟,市场法和收益法是最常用的方法。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在某种程度上鼓励注册评估师在执业中使用市场法和收益法,但在实务中并未达到这样的效果,绝大多数评估报告采用资产基础法。我国当前企业价值评估准则与评估实务的契合同国际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随着我国市场的日趋完善,并购重组活动的活跃,已经具备了市场法和收益法运用土壤,应该大力推广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并促进其对实务的指导作用,从而提升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公信力。
(二)对评估人员的要求评估人员是评估准则和评估实务的纽带,评估人员的执业质量对评估行业的发展至关重要。高素质的评估队伍能够有效贯彻评估准则的实施,同时应能将评估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和创新反馈到评估准则的完善中,只有这样,资产评估的良性循环发展才能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在《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中对评估师执行力的要求是“必须”,对重要评估注意事项的警示性语言是“至关重要”,而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对资产评估师在执业中的要求是“应当”,对具体操作上的约束性词语是“合理使用”、“考虑”、“恰当选择”等。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给予评估师评估过程中职业判断的自主性,但是这也恰巧给了“害群之马”以可乘之机,过分依赖职业判断势必会造成评估作为第三方的公信力。因此,在对评估师的要求上应该借鉴国际评估准则条款中的强制性约束,严格自律,方能获得评估行业的长远发展。
(三)注重影响评估结果的细节《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在准则部分和说明部分都强调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关注影响评估结果的细节。这些细节包括股东之间的内部协议,可比企业数据的可验证性及可验证程度,预期收益的货币表现形式及是否考虑通货膨胀,对历史现金流的调整项目等。企业价值评估的结果只是评估报告上的一个数字或一个数值区间,但上述任何一个细节的疏漏都会影响评估结果的精确度。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只是笼统地要求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不得出现对评估结论具有重要影响的实质性疏漏和错误。抽象的描述很难对实务产生有力的指导和约束作用,这方面国际评估准则给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四)例外情形《IVS200———企业和企业权益》与我国《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相比一个明显的特点是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像法律条文那样要求评估师应该怎么做,而国际评估准则则通过例外情形提醒评估师如何面对评估实务中的陷阱,如是否特定的资产或负债归属于企业而被忽略的,股权转让的限制性条款,少数股权对企业控股的情形等。很明显,这些例外事项会颠覆常规评估业务的评估假设,如果注册资产评估师不能准确判断这些问题的存在,最终的评估结果一定会偏离企业或企业权益的真实价值。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交易的愈发频繁,以后会出现越来越多复杂特殊的评估业务,因此我国企业价值评估准则有必要对实务中的例外情形进行梳理,增加相应的条款。
论文关键词:企业重组,兼并,评估
一、企业重组和兼并的历史发展概述
从19 世纪末英、美等西方国家发生的第一次企业并购算起,历经5次企业并购,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企业的重组和并购是企业成长的主要方式。企业重组和并购的动因很多,如为了追求规模经济,为了实现多样化经营,或者是为了获得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但其最终目标只有一个,即追求企业长期利润的最大化。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企业重组和并购的方式不断创新,现代企业重组和并购由于涉及到的主体众多,并购区域范围和行业范围都空前扩大。当今世界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其经济腾飞与经济的现代化都和企业的重组和兼并有着不解之缘。九十年代以来,这股浪潮迅速冲击着我们内地的各个企业,越来越多的成功试点使人们相信并尝试着用这种方式来实现企业的转轨。总之,企业重组和兼并这一方式对我国的内地产业也起了极大的作用,表现出极强的生命力。
二、企业重组和兼并的优势
1、重组和兼并可以使企业减少负债,甩掉包袱。大部分企业因负债过高,形成了恶性循环,致使经济越来越不景气,这已经成为我们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巨大包袱,通过对这些企业进行重组和兼并,使原有企业的债务得到了重组,有利于落后企业甩掉历史包袱评估,重新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2、有利于资源整合,提高竞争力经过多年的改革和发展。例如,新疆地区已有一大批搞得好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他们要发展,要扩大规模,有强烈的联合、重组和兼并的愿望,以增强实力,控制更多的资产。而目前我国还有一些劣势企业,他们有大批固定资产未得到充分利用,管理比较落后,大批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士无所事事,也急需大批资金,企业之间的重组和兼并可以使企业之间互通有无,优化企业结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有利于增强实力,迅速扩大企业的规模在现代市场竞争中,雄厚的经济实力和企业规模是克敌制胜的关键,通过企业重组和兼并可以有效地获得规模效益,减少中间环节,降低成本,因而通过重组和兼并,还可以使原有企业扩大生产能力和规模,大大增强实力。
4、有利于强化企业的经营管理,增强风险抵御能力通过重组和兼并可以使企业之间相互取长补短,优势互补,还可以有效铲除原有企业的恶习、弊端和不良风气,进而优化人员结构、资源配置,真正提升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增强抗风险能力。
三、企业重组和兼并过程中的评估方法及运用特点
1、评估方法的运用丰富多样。评估机构需要根据不同评估对象的特点和所处的市场条件选择最能客观反映资产价值的评估方法,有利于提高评估结果的合理性,有助于客观地发现价值。如单项资产评估,因难以单独计算单个生产要素收益,收益法的使用受到限制;整体资产评估,评估的是资产综合体的预期获利能力,较适合采用收益法论文格式范文。无形资产由于自身难以复制的特征, 存在较严重的成本耗费与效用的非对称性, 适合采用收益法评估。通用性的资产可在公开市场上出售,这种情况较适宜采用市场法;而专用性资产由于缺乏公开出售的条件,无法采用市场比较法,成本法更适合。
2、根据企业重组兼并的原因不同,评估方法的运用灵活应变,具体方法有以下几种: 其一,被并购企业在生产经营方面表现良好,获利能力也较好,资产评估适以收益现值为标准;其二,被并购企业经营管理较差,长期处于微利状态,发展前景有限,资产评估应通常以重置成本为标准;其三,被并购企业经营不善,长期亏损,无发展前途, 资产评估可以考虑以清算价格为标准。
3、评估方法应该逐步与国际接轨,为上市公司国际并购扫清障碍。收益法也称现金流折现法,它是作为国际上最为常用的估值方法,且在并购重组中的运用日益普遍, 这意味着我国国内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在评估方法方面已逐步与国际接轨,将会增强评估报告在涉外项目中的可用性,评估结果也更能为相关各方所接受,在估值方面为企业实施跨国并购扫清了障碍。
4、评估方法的技术含量逐步提高, 其方法运用更为合理。由于各类评估方法的运用是需要依靠评估人员的主观判断, 从而使得最终的评估值容易出现人为操纵或调节的可能, 尤其是收益法下的评估, 若相关重要参数选取不恰当或不合理时, 将导致评估结果出现异常与实际背离,招致市场和监管机构的质疑。在严格监管、行业规范和实践活动中, 评估方法的技术含量正在逐步提高, 要素市场的日趋成熟为各类评估参数的合理选取和技术的完善创造了条件。
四、企业重组和兼并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重组和兼并有很多优势,但我们还应该清醒地看到,在企业重组和兼并地过程中还有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加强监管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企业的重组和兼并过程中,企业一定要加大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加强和做好外派监事会工作,做到管资产、管人和管事相统一,并建立科学、合理的业绩评价体系,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防止国有资产在重组和兼并和转让过程中流失。
2、成功的经验不足。国外发达国家有许多成熟的办法和经验可以借鉴,对于我国大部分地区来说,企业之间的重组和兼并还刚刚起步,经验不足,因此在重组和兼并过程中切不可急于求成,一定要慎重,要全面考虑,三思而后行,要等待时机成熟了方可进行,切不可草率从事。
3、企业依然抱有较为严重的等、靠、要思想。当前企业的领导在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工作方式、方法等方面有待提高。企业的重组和兼并是一个市场交易行为,应由企业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情况自主决策,而不能单纯信赖政府的帮助。企业要想适应新形势、实现新突破,求得新发展,再上新台阶,就应在政府的大力支持、引导和激励下,树立市场意识,积极、主动地选择重组和兼并的方式,只有这样才能使资源配置等达到最优配置,同时只有企业主动了,重组和兼并的步伐才能更快些,效果也会更好些。
参考文献:
[1]张秋生,王东《企业兼并与收购》北方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2]寇淮《中国国有企业并购趋势和战略研究》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关键词:企业价值评估 收益法 自由现金流
一、企业价值评估收益法涵义
企业价值评估中的收益法,是指通过将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资本化或折现以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评估思路收益法中常用的两种具体方法是收益资本化法和未来收益折现法收益资本化法是将评估对象未来某一年的预期收益除以适当的资本化率或者乘以适当的收益乘数转换为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企业价值=未来某一年的预期收益/资本化率
=未来某一年的预期收益 x收益乘数
从以上公式可以看出,收益资本化法只要求测算企业某一年的数据,收益乘数形成的基础也依赖市场发生数据,这需要成熟的资本市场,在我国目前情况下实际的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未来收益折现法也称为现金流量折现法,是预测企业未来各期收益,选用适当的折现率将其折算到评估基准日后再累加求和。我国在企业价值评估实际操作中通常采用这种方法。
二、企业价值评估收益法存在的问题
1.预期收益额确定。预期收益额受诸如企业背景、政策因素等在内的众多因素的影响,存在很大程度的不确定性。同时,预期收益的确定主要依赖企业客户提供的资料,但是由于企业管理当局存在某种利益动机,往往有意拔高或降低、甚至提供虚假盈利预测值而难以做到客观公正。作为盈利预测本身也有自身的弱点,盈利预测的复杂性、预测方法的局限性、由于预测本身所固有的不确定性,包含盈利预测在内的各种预测信息的可靠性、相关性毕竟不同于现实,而且,这种盈利预测的时间越长,其准确性也越差。
2.收益期限选择。收益期限是企业的全部资产发挥作用取得收益的年限。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特点与状况,一般将企业的收益期限划分为有限期限和无限期限。无限期限适合于预期收益持续稳定增长的企业;而对于生产经营有限或预期收益高低不等且没有明显稳定增长趋势的企业,则要采用有限期限。目前在我国资产评估的理论上和实务中对于有限期限的确定,都没有统一规范的标准,从而导致了收益期限确定的随意性。
3.折现率选取。折现率一般可以分为两类:股权投资回报率和全投资回报率。折现率是企业价值的敏感因素,对企业价值的评估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折现率的微弱差异,就会带来评估结果的较大偏差。由于各种估价模型所采用的折旧率的性质各不相同,无法给定一个统一的确定标准。
三、收益法在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应用方法探讨
1.合理预测企业未来收益。企业预期未来收益额的确定,首先离不开企业现有的生产条件、技术条件、市场条件。同时,未来经济情况的确定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现时法律、法规、信贷、税率等制度下,这是决定企业收益额大小的客观条件。要本着从企业的经营现状出发,分析过往的业绩,去推导未来,可以说,这种分析越是充分,越有利于恰当地推知预期收益额净现金流量不受资产计价方法与折旧方法的影响,而且考虑了收益取得的时间,更能客观反映企业资产的使用所带来的附加值。因此,采用净现金流量作为评估企业价值的标准,可以如实反映企业资产的获利能力和真实收益,同时也符合国际惯例,在实际操作中容易被接受所以,在用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时,建议使用净现金流量预测企业的未来收益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此时折现率的选取应与收益额的选取口径一致。
2.合理预测企业收益期限。应将企业具有核心盈利能力的资产的收益期限作为整体企业的收益期限,具有核心盈利能力的企业资产的盈利状况,跟企业的生命周期较为一致,盈利状况良好且收益稳步上升,说明企业进入成长发展阶段;盈利状况趋于平稳,说明企业已进入成熟期;盈利状况日趋下降,说明企业开始步入衰退期。从整个受益年度出发,可以分为有限期与无限期。有期限者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可以选用营业执照的期限、经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租赁期限、整个经济寿命周期等。收益期的确定通常要考虑企业的固定资产使用年限,主要产品所处的生命周期、经营者的素质、外部环境的影响如竞争对手的变化、国家投资政策的变化等。确定方法可以考察一项资产的收益期限,一般有自然寿命期限、经济寿命期限、法律寿命期限三种。自然寿命期限是指一项资产从形成到被第二代资产取代之前的时间,其终结标志着资产使用价值的结束。经济寿命期限是从资产形成,使用到最后丧失经济价值的时间,经济寿命终结后,资产虽还有使用价值,却已无交换价值。法律寿命期限是指法律或合同规定的有效期,一般来讲,在确定具有核心盈利能力的企业资产的收益期限时,应遵循以上三个期限孰短的原则。
3.科学选择折现率。预期收益每年都发生变化,折现率也会因银行利率、社会经济的变化、通货膨胀、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发生变化。现金流与折现率的匹配原则为一定的现金流对应一定的折现率,现金流趋于稳定后,对应永续现金流的是永续折现率。折现率可以不断变化,最终等于永续折现率。利用变动的折现率对整体现金净流量进行折现,可以更好地反映企业的资本结构变动和风险大小,比较恰当地反映企业价值,故对折现率的确定,要考虑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相结合同时也要考虑风险报酬原则,企业追求的不仅仅是无风险报酬,还要认识到追求风险报酬是推进企业发展的一大原动力。在进行企业资产价值评估时,必须承认和考虑风险报酬因素的存在确定风险报酬率主要考虑委托方的经营风险、行业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因素,在分析委托方的经营现状发展态势等的基础上,结合高技术高风险高回报的基本特性,适当借鉴同行业特别是同类上市公司的投资报酬率等情况的基础上最后加以确定。
参考文献:
[1]刘伍堂.我国当前评估实践中应用收益法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对策.中国资产评估,2004,(5).
[2]全国注册评估师考试用书编写组.资产评估.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
【关键词】 无形资产; 资产评估; 科技创新; 成果转化
【中图分类号】 F23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14-0076-03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指出“到2020年,把我国建设成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较高的国家。知识产权法治环境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的能力显著增强,知识产权制度对经济发展、文化繁荣和社会建设的促进作用充分显现”。资产评估与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相辅相成:资产评估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必要的推手和重要技术支撑;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为资产评估行业发展提供重大机遇和挑战。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无形资产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重要“驱动力”。企业之间的竞争,地区之间的竞争,乃至国家之间的竞争,实质上就是拥有的无形资产质与量的竞争[ 1 ]。知识产权在创造、保护、管理、运用、维护及实现技术自由和市场自由的过程中,都对资产评估有重要需求。尽管我国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出资作价、涉税方面已有较多资产评估实践,但与国外相比,我国无形资产评估在评估理论和技术应用、知识产权营销(诉讼、融资担保、资本化)等方面依然存在很多问题,在具体实施中面临产业化、商品化不足的问题(纪益成,2016)。
《国家“十二五”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提出“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推进自主创新,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和引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具体目标。国家及各级政府对自主创新、知识产权、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关注与推动,为无形资产研究提供了难得的机遇。2016年11月12日,第一届京津冀无形资产与科技创新智库联盟高峰论坛在天津财经大学召开,会议围绕“‘互联网+’无形资产与科技创新”,深入探讨当前无形资产研究中的关键问题。
一、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现状与质量评价
以固定资产为代表的有形资产在企业发展战略和作用地位上有了大幅减弱,而代表着专利、著作、品牌、声誉和文化的无形资产越来越受到企业经营者的重视。由于无形资产往往具有难以识别和确认的特点,使得当前企业价值难以被投资者及时发现,这从侧面导致了我国企业价值流失的问题[ 2 ]。深入研究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现状,对于发掘上市公司无形资产价值、评价无形资产质量、丰富会计信息披露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上市公司无形资产指数研究
以苑泽明教授为核心的天津财经大学无形资产研究团队从2010年开始进行“上市公司无形资产评价指数”的研究工作,历经“明确基本原则、提出假定前提、奠定理论依据、选取评价指标、模型与算法生成、检验与指数优化”关键阶段,从无形资产价值链角度,着眼于企业“创新能力竞争力可持续竞争优势”的核心能力形成过程,通过构建无形资产指数对隐藏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技术、人才与管理等抽象概念或过程予以科学量化,以发掘和评价无形资产这一“隐性”资源对企业价值创造所发挥的核心作用。团队于2016年11月12日首次“中国上市公司无形资产评价指数”,该指数以我国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评价对象,以2011―2015年整个“十二五”为研究区间,采用0―100的百分制计数形式,从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三个层面,对不同行业、区域及产权性质上市公司的发展趋势与差异进行动态评价。
(二)三大经济区域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的现状与比较
首都经贸大学的崔也光教授以2010―2013年沪深两市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从无形资产结构、知识产权综合实力指数、产出指数和创造潜力指数、1985―2014年累计专利申请授权量等方面对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三大经济区上市公司无形资产现状进行分析比较。研究结果表明,尽管上市公司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在逐年上升,但无形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远远低于固定资产占总资产的比重;固定资产在资产结构和公司发展中仍占较大比例,无形资产的重要性还未引起充分重视。此外,三大地区经济发展及无形资产质量全国领先;长江三角洲地区GDP和营业收入总量最高且遥遥领先,但无形资产结构不尽合理;珠江三角洲经济发展水平较高,且无形资产质量较高;京津冀地区经济发展差异较明显,影响了无形资产的质量,并延伸出了以下结论:北京知识产权综合指数和发明专利申请授权量均排名第一,但河北发展较弱、排名较后,导致京津冀地区的综合排名在三大经济区之末位,影响了该地区无形资产的质量。
(三)创业板上市公司无形资产存续状态和质量评价
中南经政法大学的汪海粟教授认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对于资本市场有效运转非常关键,且无形资产的信息披露也与公司价值和绩效息息相关。而现有研究对无形资产内部结构关注不够,尤其是未对无形资产展开基于常规与非常规、低效与高效、存量与增量、关系类与技术类的聚类分析。因此,根据创业板企业创业期、多民营、科技型、高成长、轻资产的特点,结合创业板板块三高发行、波动剧烈、业绩变脸、套现频繁的特征,及无形资产贡献巨大、类型多样、会计约束、披露失真的特性,采用理论研究、政策研究、案例研究以及专题关联研究等方法,以2009―2014年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样本,从无形资产账面价值、技术相关类无形资产、市场相关类无形资产、人力资本无形资产以及无形资产相关费用投入、行业差异、企业绩效及市场表现等进行专题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创业板公司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占比变化主要来源于并购行为所产生的商誉增加;技术类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占比提高并不明显;会计制度的刚性约束使得无形资产表内披露存在技术障碍,短期内难以解决,必须辅助以表外披露或专门披露。因此,应在充分挖掘表内外信息的基础上构建综合指标体系,以评价创业板上市公司无形资产首次披露与持续披露情况,探索披露的总体差异与行业差异[ 3 ]。
二、无形资产运营与企业融资
无形资产的运作与经营是企业资产经营的核心,其主要运作与经营的方式是企业并购。在并购实践中,管理粗放、收购战略失误等问题往往会导致企业并购失败,而战略协同、文化融合、资产的有效重组等是确保并购成功的关键。我国加入WTO后,企业无形资产保护形势严峻,评估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作,能够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此外,从国内企业发展实践来看,对无形资产的运营(如无形资产的交易交割等)也打开了企业融资的新思路。
(一)上市公司资产重组与无形资产评估
关于资产评估中的无形资产评估,天健兴业首席评估师崔劲博士指出,收益法是主流评估方法,但由于无形资产评估的标的物较大,无形资产评估值出现不一致的可能性也较大。不同评估参与方在评估中的关注点不同:从评估师的角度来看,无形资产评估中涉及的无形资产的识别、测算以及参数的选择问题等是关键;而从企业角度来说,受我国资本市场及企业发展水平等因素的影响,主要存在的问题是无形资产的识别、未来经营中无形资产的摊销和减值测试及巨额评估增值中少见无形资产价值等。
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是无形资产评估的三大基本方法,通过对2010―2015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评估实务研究发现:在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评估方法的使用上,资产基础法即成本法的使用率下降,收益法的使用率上升;2010―2015年均未出现评估增值率超过20倍的公司,重组交易价格从2014年开始大幅增长;重组交易的年均市盈率走势与上证综指年日均指数和深综指年日均指数走势相符。由此发现目前我国并购交易市场的定价机制尚存在以下缺陷:发行股份的市场定价采用股票市场均价,而企业置入资产的定价采用基于盈利预测估值方法,导致股票市场与企业经营情况不同步,投资者理性不足,市场弱式有效,加大了企业风险。因此,建议股份发行价格以公司内在价值确定(崔劲,2016)。
(二)无形资产交易交割与企业融资
北京曼德投资公司总经理郑奇博士提出无形资产的交易交割可以通过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双向打通,盘活高科技创新资产。具体操作方式是通过与交易中心及商城购物中心合作的交易信息网络服务+创新商品交割网络服务及投融服务的综合服务集成平台模式,即通过整合创新企业(个人)、投资机构(个人)以及专业金融服务机构的资源,促进创新资产交易的活跃性,同时为客户提供创新产品、技术转移、无形资产转移、商标、特选加盟权的商品化服务,成为创新商品即服务资产化、金融化、证券化、商品化、货币化、物化的服务集成模式,最终实现企业多渠道融资、多渠道推广产品,形成“无形资产流通、定价、融资问题的生态链条”。
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进行融资可通过以下三种方式实现:一是将拥有的专利技术、软件著作、人员组织及商业秘密等多种无形资产(或与有形资产一起)进行打包封装,形成高质量的资产组合,通过无形资产投融资平台找到直接投资人获得融资;二是将无形资产捆绑而成的资产包在无形资产交易平台(即交易所)进行挂牌,通过交易所的做市商交易实现无形资产融资,同时扩大企业及其挂牌资产的影响力;三是将无形资产产品化,根据不同目标客户提供不同无形资产组合服务产品,通过线上推广、线下合作的方式,实现无形资产的可交割化;四是基于当前的互联网金融时代,通过金融众筹平台,利用企业具有核心竞争力的无形资产吸引投资人,实现企业融资。其中第二和第三种方式同属无形资产交易交割体系,互相促进。一方面,无形资产交易中等价物化的无形资产促进技术的交割应用;另一方面,等价物化的无形资产交割量加大,可以抬高该无形资产需求,反向促进交易平台该无形资产交易,增加企业融资。无形资产交易交割与企业融资示意图见图1。
三、o形资产、自主创新与成果转化
自主创新、知识产权、无形资产研究在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及会计学各自领域内向纵深发展的同时也有交叉重复,三者之间既有联系也有区别,其中,自主创新是形成核心知识产权的重要前提[ 4 ]。无形资产与企业自主创新的关系研究也成为无形资产研究中的关键问题之一。
(一)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的测度
在经济新常态背景下,创新已成为企业发展的主要驱动力,同志(2015)明确指出:“创新发展注重的是解决发展动力问题。”国际经验表明,创新发展是强国之路的战略选择。欲从统计学的视角测度自主创新、知识产权对产业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贡献,需要建立科学、可行、立体完整的统计指标体系予以衡量。因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汤湘希教授结合前人研究的理论成果、国际经验和我国实际,将统计指标体系予以集聚,便于在实践中使用。
对于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的测度,分为单一指标和综合指标。单一指标主要包括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数量、研发(R&D)强度、知识产权对经济的贡献率;综合指标应构建创新指数或知识产权指数[ 1 ]。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包括专利密集型、商标密集型、版权密集型三个指标;研发强度包括全社会(地区)研发投入/全社会(地区)GDP、研发支出/销售收入;知识产权对经济的贡献率包括科技进步对经济的贡献和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对经济贡献测度两个指标;中国创新指数是由国家统计局的,由21个具体指标从四个方面(创新环境、创新投入、创新产出、创新成效)对国家创新能力进行衡量与评价,对区域的评价同样适用;关于知识产权指数,根据科学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可比性和导向性五大原则,将知识产权指数的内核实质定义为评价一个主体的知识产权竞争力。在自主创新视角下,知识产权竞争力是知识产权创造竞争力和知识产权运营能力的集合体。因此,知识产权创造及运营能力既是产业竞争力与自主创新能力的粘结剂和催化剂,又是区域竞争力的关键所在。构建知识产权指数统计指标体系及其测度方法,为进行知识产权统计提供了现实选择。
(二)无形资产与企业创新成果转化
企业在无形资产运用中普遍存在三个问题:一是对无形资产认知度低,利用方式单一;二是企业融资难,难以实现无形资产有效转化;三是科研成果转化率偏低,产业化程度偏低。这三大问题严重削弱了“企业及科研院所驱动力”(郑奇,2016)。无形资产可以通过其资产化和产品化促进企业技术转化。一方面,通过无形资产评估,实现企业无形资产的资产化确认,从而缓解企业融资难题,为企业创新提供资金保障;另一方面,在无形资产运营中,企业往往会根据不同目标客户提供不同无形资产组合服务产品,这一过程不仅满足了目标客户需求,同时,反向促进了企业自主创新。因此,只有将自主创新战略与企业无形资产实践相结合,才能有效发挥人力资本中智力资本的创新创造功能;才能使一个企业真正拥有核心知识产权,形成垄断市场的竞争优势;才能使一个国家从质低价廉的制造大国发展成为优质高价的创造大国(苑泽明,2012)。
四、研究局限及未来研究展望
21世纪是无形资产面向世界的发展阶段[ 5 ],无形资产研究已由单纯的会计问题拓展到经济、法学、评估等多学科,形成跨学科研究的趋势。未来,无形资产学在科技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无形资产开发运营、无形资产价值核算、评估与审计、无形资产投融资乃至知识产权贸易等领域的研究将会不断深化[ 2 ]。当前学者对无形资产的研究更偏向问题导向和研究成果的应用价值,更加注重研究的科学性、严谨性、交叉性,更加重视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相结合,且在定量研究上更加注重经验数据的支持及信度和效度的检验,更加注重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的匹配,从而更为科学性地“引进模仿创新产生高质量的研究成果”。
【主要参考文献】
[1] 汤湘希.我国无形资产会计研究的回眸与展望[J].会计之友,2010(6):4-13.
[2] 苑泽明,王红.自主创新、知识产权与无形资产价值管理:基于文献法的无形资产研究述评[J].当代会计,2014(1):8-11.
[3] 苑泽明,金宇,王天培.上市公司无形资产评价指数研究:基于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实证检验[J].会计研究,2015(5):72-79,95.
论文关键词:外资并购 商标 评估
外资并购是引进外资的重要形式。所谓并购是企业合并与收购的总称,企业并购最先在英美国家实践和提出,它泛指以取得企业的财产权和经营权为目的的合并、股票买入和经营权控制等活动。在我国,外资并购指的是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或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外资进入中国的方式有了重大改变,那就是与中国的知名品牌企业合资。外资的进入虽然给中国经济发展注入了资金、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但外资进入中国时所采取的所谓商标战略给中国企业带来的品牌损失和对国家经济安全的威胁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一、外资并购中商标价值评估状况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为了表明自己、区别他人在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可视性标志,即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标志。外资企业愿意并购中方企业,更多看重的是中方企业的商标价值,因为对于现代企业而言,商标已经不仅仅是一个企业产品的标识,更多意义上是代表一个企业产品的质量、企业文化和在所属行业中的影响力,更多的是在标识一个企业的商誉。特别是驰名商标的价值更是不容小觑。在外资并购中必须要对商标价值进行评估,以便交易双方明晰商标价值,尤其是让被并购企业清楚知道自身商标的价值。然而由于商标评估存在种种问题,以至于中方企业的商标的价值被低估甚至不作价拱手让与合资企业。如1994年,“金鸡”品牌的持有人——天津日化四厂,为了引进外资,与美国莎莉集团所属奇伟日化公司合资组建了中美合资奇伟日用化学(天津)有限公司,当时金鸡鞋油已占据中国鞋油市场的半壁江山,而合资时金鸡品牌却只折价1000万元。又如广州饼干厂与香港一家公司合资时,将其在50年代注册并享有盛誉的“岭南”商标无偿转让给合资企业使用,这都造成了中方的巨大损失。
二、商标评估存在的主要问题
外资并购的前提和难点是清产核资、界定产权和评估资产。科学准确评估商标的价值,合法公正地处置商标,有利于在并购过程中维护双方企业的利益,推动和保障外资并购的顺利实现。目前在商标价值评估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表现在:
(一)缺乏有关商标评估的法律
国家工商管理局曾在1995年颁布《企业商标管理若干规定》,该规定明确规定企业转让商标或以商标权投资,应当委托商标评估机构进行商标评估。接着1996年又颁布了《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但该办法只对商标评估机构的条件、业务范围及评估原则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规定,而对商标价值的构成、评估的具体方法等商标评估的实质内容为予明确,操作性不强。然而这两个规章在2001年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被废止。目前我国没有一部关于商标评估的法律法规。
(二)评估机构不规范
商标等指知识产权的评估技术含量高、程序要求严格,从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然而,在现实中,由于对资产评估机构的设置把关不严,对从业人员缺乏严格的培训与考核,常常出现评估结果与实际状况差距极大的问题。
(三)评估方法不科学
按照国际惯例,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有三种,即成本法、市场法和收益法。评估对象和评估目的不同,评估方法也不同。有些单位却是不分对象和目的,只用一种方法或用错了方法。由于缺乏科学的评估方法,导致在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评估中,标准不统一,高估低估现象严重。
(四)不重视对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评估
有的中国企业在重视引进外资和国外先进技术的同时,却忽略了通过自己长期经营形成的商标等知识产权,在评估时将这一部分资产价值低估甚至没有将这一部分资产作价,造成商标流失。尤其是造成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流失时,其损失更为巨大。 转贴于
三、完善外资并购中商标评估
(一)加强商标评估理论的研究
商标评估是按照一定的估价标准,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通过分析各种因素的影响,计算确定商标资产在某一评估基准日时现时价值的工作。商标价值构成比较复杂,受许多因素的影响,具有较大不确定性。比如,商标的设计、注册、广告宣传等费用,商标的使用期限、侵权状况、法律保护程度,商标的显著性以及商标带来的市场占有率、企业知名度和信誉,商标资产依附于有形资产发挥的作用,包括所使用产品所处的不同生命周期阶段,行业的平均利润率与行业发展前景,企业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等。④加之我国开展商标评估的时间较短,积累经验还不够。为了促进并实现商标评估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应当在借鉴国外商标评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企业商标价值的现状和具体实际,加强理论研究,探索影响商标价值的定性因素及定量计算方式,逐步发展一套更加科学合理和规则的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以及技术规则,通过有关政策法规的颁布与实施,建立科学合理的商标价值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
(二)完善商标评估的相关法律法规
针对当前商标评估无法可依的状况,应加强商标评估立法,制定商标评估的统一法律规范,详细规定商标评估的形式、时间、表现、机构及工作人员,建立和完善商标价值评估制度。
1.关于商标评估标准和方法。在商标评估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商标评估标准和评估方法,并通过法律法规将其确定下来。
2.关于商标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的法律责任。国家工商管理局曾于1996年颁布了《商标评估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玩忽职守,使评估结果严重失实的,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外,视其情节予以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实际上让商标评估机构在对商标价值评估失实时仅承担警告、罚款的法律责任并不能起到处罚作用,也不能有效遏止此类事件的频繁发生,并且该规章在2001年被废止。虽然随后国家出台了《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和《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但是这两个规范性法律文件并没有规定评估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目前我国没有相关法律对商标等知识产权评估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做出任何规定。由于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对我国商标评估价值失实几乎不承担任何责任,如经济责任、道德责任、社会责任、法律责任,尤其是法律责任,导致背离商标实际价值的评估现象屡见不鲜。针对这一情况,在商标评估立法时要明确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法律责任。
3.关于外资并购时的商标价值评估。外资并购涉及外方企业,与企业并购时双方都是中方企业不同,外资并购时企业商标等无形资产被低估甚至是没有估价,会造成商标流失,造成损失,尤其是造成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流失时损失更大。因此法律要对外资并购时商标等知识产权的评估做出严格的规定维护国家的经济安全。
(三)强化企业商标保护意识,重视自身商标价值评估
按照我国现行会计制度的要求,企业资产的计价是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由于包括知识产权在内无形资产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和取得成本的不可分性,使得大量无形资产不能确认和计量,即使确认入帐,但计量的成本也往往是不完整的。导致专利、商标、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在研制、开发过程中投入的费用并没有计入无形资产成本,使帐面上反映的无形资产价值与其真实价值相差甚远,这样当企业发生产权变动或产权交易时,帐面无形资产价值并不能成为交易的价值基础。所以当企业涉及资产拍卖、转让、企业兼并、出资、出售、联营、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时,对无形资产的评估就成为必要,以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⑤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本身具有巨大的价值。中方企业作为外资并购的目标企业,要增强商标价值评估意识,要认识到商标价值评估是必要的,以商标使用权作价出资时要同并购企业商定商标评估办法确定商标价格,避免企业自身商标价值被低估甚至是无偿转让。中方企业与外方企业应当商定评估机构选择办法,比如双方共同选择、委托第三方选择等,应当选择有资质且资质比较高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做出报告后,应当聘请无利害关系的独立专家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和评估,判断评估报告依据的资料是否充分、真实,评估方法是否科学、评估程序是否公正、合法,调整参数是否科学、合理,最终得出评估结论是否真实、可靠。
关键词:无形资产、纳税筹划
无形资产的纳税筹划贯穿于无形资产的取得、转让和对外投资等各个阶段。企业应遵循合法性原则、综合性原则、成本效益原则和前瞻性原则,充分运用纳税义务人的权利,对无形资产的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以降低企业无形资产的涉税支出,获得税后收益的最大化,提升企业价值。
一、无形资产取得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自行研发无形资产的纳税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各项费用(“三新”开发费用),可以全额计入管理费用扣除;此外,为了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税法同时规定,国有、集体企业及国有、集体企业控股并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及以上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照规定据实列支外,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所以,一方面,企业为了计税的需要,必须在“管理费用”,账户下设置“研究开发费”明细账户,以便税务机关审核。另一方面,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应尽量创造条件,在能力许可的范围内,使“三新”开发费增长率达到10%,同时,企业应尽量使应纳税所得额大于“三新”开发费的50%,争取获得再扣50%的税收利益。具体来说,可能有以下三种情况:1、如果某年的“三新”开发费用增长率己接近10%时,应加大研发力度,使其增长率达到10%;2、如果某年确实需要投入较多的资金用于“三新”开发,则可以通过分摊的,将超出上年实际发生额110%的部分分摊到以后年度处理,保证当年“三新”开发费增长率达到10%,并且为以后年度享受该优惠政策创造条件;3、如果某年企业想继续享受加扣50%的优惠,那么当年的“三新”开发费超过了企业的支付能力,或者虽然有这个支付能力,但根据企业的规划,很多项目近几年是不必要的,如果单纯为了享受这项优惠政策而硬拉上马,显然不符合企业的长期利益。此时企业应压低“三新”开发费的支出,只列支对今年生产经营有重大的项目,目的是使当年的“三新”开发费尽可能多地低于上年的支出金额。以后年份则可以再按10%的速度递增,继续享受加扣50%的优惠。
(二)外购无形资产计价的纳税筹划
首先,企业外购无形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支出应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尽量作为期间费用而不计入无形资产价值(不予资本化),使费用的抵税作用提早发生,以获得费用抵税的时间价值。
其次,企业购买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计价存在纳税筹划空间。我国税法规定:企业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说,在购买计算机硬件时,其所附带的软件,是单独计价还是合并计价,既要从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与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孰长、孰短考虑,在计算机硬件的折旧年限短于软件的摊销年限的情况下,还要考虑到固定资产折旧要预计残值,而无形资产则是全额摊销。企业应该事先对合并计价和单独计价下的各期摊销额加以测算,选择使各期二者的摊销额现值之和最大的方案。
最后,我国企业进口货物时支付的相关无形资产的费用也存在纳税筹划空间。我国税法规定,我国企业进口货物时支付的关税完税价格应包括为了在境内生产制造、使用或出版、发行的目的,而向境外支付的与该进口货物相关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等费用。这项规定实质上加大了关税完税价格的调增因素,增加了企业税负,但企业可以这样进行纳税筹划:如果支付给国外的这些费用不是必须随货物同时购进的,企业应设法提前或推后支付时间,尽量不与进口货物同时支付价款,通过将这些费用单独处理,就可以降低关税完税价格,从而降低进口环节所缴纳的各种税的税负。
(三)外资企业引进无形资产的纳税筹划
设立外资企业的一个主要目的是为了引进国外的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其中免不了会发生从投资外方引进无形资产的行为。如果这种引进采取购买方式,则外商要缴纳营业税,而且若外商在我国没有设立常设机构或虽设立常设机构但转让所得与常设机构没有实际联系,同时还应当缴纳20%的预提所得税。如果这种引进采取投资入股方式,则外商免交预提所得税和营业税,税负降低。因此,外资企业从投资外方引进无形资产时,应尽量采取投资入股的方式。
(四)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指接受捐赠的资产本身的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机关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在5年内将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各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另外,税法允许企业在经营中使用受赠资产时,扣除无形资产的摊销额。税法上没有明确受赠无形资产成本确认的具体方法,但由于其在确定各类资产成本时均遵循成本原则,所以,税法认同的应是有关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对于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从税收筹划的角度出发,企业可以要求捐赠方不提供相应凭据或不在凭据上标明金额,而通过自行估价确定受赠资产成本。由于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难以确定,税务机关容易认同企业的估价,这样,企业就可以适当低估受赠无形资产的价值,相应减少当期应缴纳的所得税。当然,企业以后各期确认的无形资产摊销额也相应减少,但企业仍然能够获得相对减税的筹划利益。
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类别不同,税负也不同。企业接受现金捐赠能避免交纳所得税,其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因此,企业接受捐赠的无形资产时,为了达到接受现金捐赠的目的,可采用先购入无形资产后接受现金资产的捐赠方式。受赠方可以与捐赠方协商,先购买捐赠方的无形资产,然后,捐赠方将其货币捐赠给受赠方,从而使受赠方避免应交的所得税,有利于增加所有者权益部分的价值。
(五)利用摊销期进行纳税筹划
在无形资产的原始成本既定的情况下,摊销期限越短,每期摊销额越大,费用的抵税作用就越早。按照税法规定,受让或接受投资的无形资产,、合同或者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限的,按照较短期限摊销;法律没有规定有效期限的,按照合同或企业申请书的受益期限摊销;法律、合同或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所以,企业通过外购或接受投资取得无形资产时,应尽量将摊销年限缩短,比如可以与对方协商,在合同中注明一个既短于法律有效期限又短于10年的使用年限,使无形资产能在最短的年限内摊销完,尽快发挥摊销费用的减税作用,同时这也适应了技术进步快的现实要求。对于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最有利的选择就是按10年作为摊销期。
二、无形资产转让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利用转让定价进行纳税筹划
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具有“独此一家”的特点,其价格不具有可比性,而且有些企业的某些无形资产在账面上又无反映,以低价转让给其他企业,只要能自圆其说,税务机关也无能为力。这样可以降低以转让价格为基础的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城建税等税负。
(二)利用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我国税法规定,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由于这项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的存在,一味追求较高的转让价格不一定就能带来较高的税后收益。在企业全年所有的技术转让所得大致在30多万元的情况下,可以适当降低转让价格,使全年技术转让业务的净收入刚好在30万元以下,以享受免征所得税的好处。
(三) 通过在避税地建立专利公司进行纳税筹划
跨国企业通过在避税地建立专利公司可以有效地减少转让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取得的专营费用的税负,同时还可以得到附带的利益。例如,一家拥有专利的跨国企业在避税地建立一家专利公司,并把专利转让给这家公司,这家公司再把专利的使用权转让给一个国外子公司。通过向避税地的专利持有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就把国外子公司的利润有效地转移给避税地的专利公司。而专利公司在收到专利使用费时,只要缴纳很少的税甚至不用纳税。
(四) 改变获取收入者的身份(或为个人独资企业或为投资个人)进行纳税筹划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来说,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转让所得,分别由个人独资企业或投资个人获取,其税负可能有所不同。因为前者要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统一按“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按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后者则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按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究竟专利或专有技术的转让所得是由个人独资企业还是投资个人获取有利,需要具体具体。当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所得较大时,应将其作为投资个人的财产进行转让;而当企业内部生产经营所得较小时,应将其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转让。这样可以减轻税负。
(五) 利用转让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无形资产的转让方式可以分为货币交易形式和非货币交易形式两种。无论采用哪种方式,双方除了按转让合同金额双方计缴印花税外,转让方还要按转让金额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如果采用后者,则交易双方均为购销身份,印花税要按照双份合同计价。而且,无形资产转让方除了按转让金额缴纳营业税外,作为换回的货物,其入账金额中可能含有增值税,并视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及是存货还是固定资产,在价外或价内反映增值税额;对无形资产转让收入,在扣除无形资产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税费及被转让无形资产的账面净值后,还要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在转让之前,应充分考虑不同转让方式的企业税负,以求整体税负最轻、转让净收益最大。
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利用资产评估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前,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的方法主要有重置成本法、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清算价格法。对同一件资产而言,采用的评估方法不同,评估价值也会随之不同。,我国对资产评估增值一般未征收企业所得税,只规定中外合资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时,对资产评估增值要征收所得税。因此,企业应选择评估价值高的评估方法。这样对于投资方而言,不仅可以节约投资资本,而且在转让、处置该投资资产时,提高了转让收入的扣除成本,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于被投资企业而言,还可以使其多列无形资产的摊销价值,缩小所得税税基,同样达到节税的目的。
(二) 利用分享收益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利用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分享收益的方式不同会企业营业税的缴纳。如果企业按占股比例参与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则不缴纳营业税;如果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固定地获得投资收益,属于将无形资产出租给受资方使用的行为,应该缴纳营业税。所以,当被投资方经营较为稳定,投资企业每年分得的利润也比较稳定时,免除营业税的筹划方法是不要在投资合同上注明收取固定利润的条款,即使事后实际上收取的利润较为固定,也不要在投资合同上注明。
四、无形资产对外捐赠阶段的纳税筹划
(一)利用捐赠途径和对象进行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税法规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3%(、保险业为1.5%)为上限在税前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项捐赠支出要在当期进行纳税调整。因此,企业对外捐赠无形资产时,如果是向公益事业或受灾地区、贫困地区捐赠,为了降低所得税税负,应注意如何操作才符合公益性、救济性捐赠的要求。
(二)利用捐赠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无形资产捐赠视同销售,需交营业税,其应交的营业税额记入营业外支出,在计算所得额前不能扣除,加大了应纳税所得额;而先出售无形资产,再捐赠其相应的现金,则不得抵扣的营业外支出中不包含应交的营业税额,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因此,捐赠无形资产时,先出售无形资产,再捐赠其相应的现金对捐赠方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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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周荣肖,赵斐.技术开发费纳税筹划 [J].农业会计,2003.10
[3] 张中秀.纳税筹划宝典[M].北京:机械出版社,2003
【关键词】 海域使用权; 收益现值法; 估价
海洋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提高综合国力和争夺长远战略资源的重要领域。我国是海洋大国,拥有海岸线长达18 000多千米,管辖的海洋面积达354万平方千米,超过我国陆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同时还分布着面积大于500平方米以上的岛屿5 000多个。海域使用权是我国丰富而重要的经济资源,海域使用权的开发、流通与资本化对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将越来越重要。尽快建立海域使用权的评估标准、估价体系,完善海域使用权的评估理论与方法,对于我国实施海洋开发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一、海域使用权估价的现状
由于受到综合国力和海洋开发技术能力的影响,我国海洋开发战略近几年才被提上议事日程,我国的海洋资源价值评估研究和实践也还处于起步阶段,海域使用权的估价更存在不少问题、面临许多困难。从理论上看,关于资源评估的理论体系尚不完善,许多具体的理论和方法尚存在分歧。国内对于海洋资源的生态特征、社会特征、经济特征等缺乏系统的研究,导致对海洋资源的价值特征没有深刻的认识,也就难以确定包括海域使用权在内的海洋资源的价值属性和估价标准,直接导致了现实工作中海域使用权的估价缺乏理论基础和理论依据。同时,由于现有的理论基础对于解决海域使用权价值的量化问题显得还很肤浅,不同的海域使用权由于地理分布、自然属性、供求状况以及用途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实际工作中,在采用某一种技术路线对海域使用权估价时,相关技术参数的口径和计算方法难以统一,不同的案例也几乎没有可比性。正是由于人们对于海洋资源的经济价值缺乏正确的认识,导致我国目前仍没有建立起海洋资源价值的评估体系,海域使用权的市场化局面尚未形成,有关海洋资源产权的保护、转让、资本化方面还存在着制度方面的制约,这些问题的存在也必将导致现实经济生活中海洋生态系统的退化和海洋资源价值的损耗。
自2002年1月1日《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以来,国家海洋局组织和开展了海域估价制度研究和试点工作,山东、江苏、浙江、福建等省相继涉足到了此业务领域,但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了诸多困难:一是缺乏海域使用权价值评估可依据的具体规范。房地产评估可依据《房地产估价规范》;土地评估有《土地估价规程》,而目前海域使用权的评估却没有针对性的规定;二是关于海域使用权估价的理论和方法体系尚不成熟、不完善;三是缺乏具备专业资质的估价机构,目前我国并没有设立专门从事海域使用权估价的专业组织或机构,实际工作中海域使用权的估价,大多借助土地、房地产方面的估价理论和方法,这种做法与海域使用权估价是否完全吻合,值得忧虑;四是用海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的基础资料数据索取困难,在我国,用海行业仍是一个新兴行业,与用海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会计数据和行业资料比较少,现实工作中难以对这些资料进行分类搜集与索取。
二、海域使用权的经济特性
海域使用权是单位或个人以法定方式取得的对国家所有的特定海域的排他性支配权利。这种排他性的支配权包括对特定海域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和一定方式下的处分权利。它是一种自然资源使用权,是从海域所有权上派生出来的一种财产权利,使用权人可以运用这种权利对特定海域的使用价值进行开发、利用和收益。海域使用权与场地使用权具有较多的可比性,应划归无形资产类,具有无形资产的一般经济特性:
(1)无形资产权属的可分性与共享性,同一无形资产只要经过合法的程序可以同时为不同的权利主体共同享用,在其所有者继续使用该无形资产的前提下,仍可进一步分割或转让。
(2)对有形资产的依附性。许多无形资产价值作用的发挥需要借助于有形资产(比如专门的设备、专门的企业等),而且,无形资产价值作用的发挥程度与其所依附的有形资产的质量、规模有密切的联系。
(3)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与其获利能力的弱对应性。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与无形资产的取得成本并不一定是正比关系。对于相同取得成本的海域使用权来说,由于海域使用权的功能和效用不同,直接导致了海域使用权的获利能力不同。
(4)无形资产价值的市场透明度低。一些知识型、技术型的无形资产往往具有很强的保密性和垄断性,市场交易资料并不多见。现实工作中,我国海域使用权的评估和交易案例也非常少见,相关资料难以查考。
同时,海域使用权还有其自身独有的经济特性:
(1)资源的多样性。特定海域范围内往往蕴藏着多种不同性质的资源,有的可能是矿藏资源,有的可能是海洋生物资源、自然景观资源等。因而特定海域使用权范围内,可能存在着能为人类带来不同效用的多种经济资源。而对于拥有海域使用权的主体来说,其只能按照协定或法定的效用来开发这些经济资源。
(2)海洋环境保护的复杂性。虽然我国海洋资源开发战略起步较晚,但必将借鉴和学习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坚持走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的科学之路。因而,在开发海洋资源或者利用海域使用权获得经济利益时,必须要注重对海洋环境的保护。
(3)海洋资源的政治敏感性较高。由于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高度重视对海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对于海洋资源的争夺和海域所有权、使用权的争议(如我国的东海海域、南海海域等)可能长期存在,这就造成了海洋资源以及海域使用权具有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开发和利用这些海洋资源将面临更大的风险,开发和利用这些海洋资源也需要更高的经济回报。
正是海域使用权的以上这些特点,决定了海域使用权的有用性和稀缺性,也为采取效用价值论对海域使用权进行估价,找到了理论上的依据。
三、收益现值法在海域使用权评估中的应用
收益现值法是资产评估的三大基本方法之一。随着收益现值法评估理论在国内的日臻完善和相关信息资料的日趋丰富,收益现值法在业界正越来越多地被应用于企业整体价值、大型生产装置等、无形资产等资产的价值评估中。收益现值法是效用价值论的具体方法之一,其基本原理是:对投资人利用海域使用权在未来一定期间获得的各年净收益进行预测,然后计算海域使用权应分成的各年净收益在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之和,该现值之和即为对海域使用权的估价。该方法也可用公式进行表达:
式中:P为各年收益的现值之和;
Ri为第i年的净收益;
K为利润分成率;
r为折现率;
n为年限。
很显然,采用这种方法对海域使用权进行评估时,首先必须确定四个因素(即Ri、K、r、n)的数值。
在预测各年的净收益Ri时,往往可以根据特定主体的会计数据进行计算分析,也可以根据相关行业的会计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如果没有相关、可靠的会计数据,也可以考虑采用投入产出法进行推算,这些方法也是估价师实际工作中经常使用的。当然,采用一定方法预测的各年净收益,可能是一个不变的定量(即年金),也可能是以一定的规律在变化的(如等比数列、等差数列),甚至各年的收益变化没有任何规律,这必将影响P值计算的复杂性,但并不能从理论上否定收益现值法的合理性。另外,实际工作中利用这种方法进行估价时还应注意:一是预测各年净收益时,应是针对单位面积海域使用权进行预测,从而估计单位面积海域使用权的价值,然后计算特定面积海域使用权的总值;二是预测各年净收益时,应充分考虑投资人的投资规模、经营方式等因素。尽管是同一海域,这些因素不同,收益能力也会有明显差异;三是应注意不同海域在自然条件如位置、形状、海水深度、水温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这些因素往往会对开发和利用海洋资源有直接的影响。
在确定利润分成率K时,可以将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占投入资产总成本的比重作为利润分成率K,即利用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折现率r应该是投资者所期望的最低收益率,其应包括无风险收益率和风险收益率两大部分构成。实际工作中,无风险收益率可依国库券利率而定,注意结合被评估海域使用权的法定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而定,遵循利率与期限相匹配的原则,即海域使用权的法定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相当长的应尽可能选择长期国债利率,而对于海域使用权的法定使用年限或剩余使用年限较短的,则应选择短期国债利率;风险收益率应根据从事海洋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类似产业或行业的经济数据进行测算。将某一行业(如海水养殖)的平均收益率超过社会平均收益率的部分作为该行业的风险收益率。
在确定使用年限n时,应根据海域使用权的剩余使用年限或法定使用年限进行确定。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域使用权的用途不同,海域使用权最高使用期限的规定也不同,具体情况是:(1)养殖用海15年;(2)拆船用海20年;(3)旅游、娱乐用海25年;(4)盐业、矿业用海30年;(5)公益事业用海40年;(6)港口、修造船厂等建设工程用海50年。
显然,在确定四个因素(即Ri、K、r、n)的数值时,Ri的确定是重点也是难点,Ri的数值也将直接影响估价的结果。实际工作中,需要专业的估价人员充分依赖职业经验进行合理的判断,以提高有关数据的准确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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