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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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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第1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市政府关于**《**镇城市总体规划》修编的批复及《**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委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各项建设工程,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管理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房屋建筑、烟囱、水塔、储罐、城市雕塑等,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前款规定,向规划部门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一)具有基础、墙壁、屋面的临时性房屋建筑;

(二)临时性围墙、大门、车棚等;

(三)沿城市主要道路、广场设置的各类广告设施;

(四)城市主要道路、广场两侧建筑及其他地段重要公共建筑的门面改造、装修工程;

(五)临时用地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任何单位新建、扩建、改建道路、河道、桥涵、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五条 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二)建设项目的有效批准文件;

(三)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权属证书;

(四)拟建范围的现状地形图;

(五)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

(六)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的规划设计总图;

(七)拟建工程的总平面布置图、立面图(立面效果图示至少应两种不同造型,按比例尺制作);

(八)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设计方案的意见;

(九)结构、基础鉴定报告书(接层或改建的)。

第六条 经**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议成员到拟建建设工程地点现场进行实地勘察并审查同意后,由旗建设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应当按照要求制作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公示牌内容主要包括:

(一)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基本情况;

(二)建筑物平面布局图、立面效果图、鸟瞰图(组团)及立面夜景设计效果(必须按比例尺做,以防失真);

(三)各项规划技术指标;

(四)建设单位名称、法人代表;

(五)监督举报电话。

公示牌要统一标准和规格,经城市规划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设立。

第七条 申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图件。

第八条 领取建设工程设计要点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提交以下图件:

(一)建设项目有效批准文件;

(二)拟建用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土地权属证书;

(三)拟建范围的现状图,对有特殊要求的项目还需提交拟建范围的地下现状综合管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有效期为6个月,建设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规划设计方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满前20天内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延期或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自行失效,建设单位应当重新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对获准延期的,规划管理部门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提出调整意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的延期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应当开工建设。确需延迟开工日期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延期。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延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条 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原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重新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满或因城市建设需要不能继续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无条件拆除。

第十一条 根据《**市城市建筑退离道路红线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2号文件),在城市道路两侧建设的各类房屋建筑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退让城市道路红线。商业、商业和住宅、商业和办公混合建筑以及其他营业性建筑,应按营业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营业建筑面积设停车场面积22.5平方米。

第十二条 新建房屋建筑间距的确定应按《**市城市建筑间距管理规定》(赤政发〔1992〕241号文件)执行(如有新的建筑间距管理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新建房屋建筑退让用地边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用地边界另一侧已有相邻建筑的,应当符合建筑间距规定的相应要求。

(二)其他建筑类型或者布置形式退让用地边界的最小距离,按修建性规划要求,由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确定。

第十四条 禁止在规划路幅内建设房屋建筑。经鉴定确系危房的,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以在原地按照原面积、原高度进行翻建。

第十五条 城市绿化用地范围内不得建设与园林、绿化工程无关的房屋建筑。

第十六条 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与文物无关的其他工程建设,如有特殊需要,必须经原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在规划及现有的高压供电走廊控制范围内不得建设任何影响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八条 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得压占城市地下管线,其退让管线的距离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定。

第十九条 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必须按照批准的规划实施。已按照规划建成的居住片区,原则上不得增建、扩建、改建,确需增建的,须经公示听取各方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公示办法由规划管理部门另行制定。对分期实施或者正在实施的居住片区,如需对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调整且影响与已售房屋相邻关系的,必须经公示并听取已购房业主意见后,由原审批的规划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城市主要道路两侧的沿街新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虽不沿街但达到一定高度以上的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应当按照城市夜景灯光规划设置夜景灯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和验收。

第二十一条 城市雕塑的建设,应当体现城市特色,与环境景观相协调。对重大题材或者设置与城市重要地段的城市雕塑,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由**镇城市规划建设评议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现有和规划道路下埋设管线,应当按照管线规划综合的断面进行安排。通信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共同管沟进行规划设计,其管线埋设必须进入共同管沟。对因条件限制暂不能按规划位置敷设而又急需施工的管线工程,规划部门可以发给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城市建设需要必须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负责无条件迁移。

第二十三条 地下管线埋设深度:

(一)给水、排水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大于冻土厚度,保证管道不冻畅通;

(二)在车行道上过街横管应满包,回填使用沙粒白灰土的地下管线其管顶覆土厚度应当不小于1.1米。

第二十四条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

第二十五条 新建桥梁需敷设管线的,应当与桥梁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不能同步建设的,应当预留管线通过的位置。

第二十六条 严格控制在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上增设机动车出入口,确属必须的,应当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 主城、新城区的下列地区禁止新建各类架空管线:

(一)城市主要道路、商业步行街以及已经实施杆线下地工程的其他道路红线范围内以及两侧建筑退让范围内;

(二)市民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以及周边区域;

(三)新建住宅小区范围内。

主城、新城区范围内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地区,以及主城、新城区范围以外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地区,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线。确需建设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八条 严格审批管理,全力推进“阳光规划”工程。建立健全规划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前公告制度。在做出规划行政许可前,要在媒体及建设现场刊登公告,广泛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举行听证会,提高城市规划审批的透明度。

第三章 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监察管理

第二十九条 永久性建设工程和由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规划管理部门申报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验线前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原有建筑物、构筑物按照要求全部拆除后,规划管理部门方可组织现场验线。

第三十一条 申报验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在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场地的清理、平整并实地放线后,向规划管理部门报送验线申请单;

(二)规划管理部门收到验线书面申请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核验,对符合规定的予以签章。确需修改核准尺寸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后重新验线;

(三)建筑工程施工至底层地面设计标高时、管线施工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持验线申请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复验,经现场复验并核准签章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应当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设置在施工现场对外醒目处。

第三十三条 新建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梁、铁路、管线、地下通道等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委托进行工程竣工测量。

第三十四条 建设单位擅自改变工程功能、位置、尺寸、平面布局、立面的,不按要求修正的不予验收、不予房屋登记发证。

第三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向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由旗规划委统一组织规划验收。

第三十六条 规划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建筑物的位置及功能、层数、高度、立面;

(二)附属用房、绿化道路等平面布局及各类配套工程的实施情况;

(三)应当拆除的原有房屋及施工用房等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

第三十七条 申报规划验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规划管理部门填报验收申请表,并附以下图件:

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核准的总平面图、平面图、主要部位剖面图等施工设计图,包括核准变更图件;

3、核准的验线单;

4、规划管理部门指定的其他图件;

5、经规划委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验收;

(二)规划委进行现场验收,对验收合格的,出具验收纪要。规划管理部门在验收合格单上签字盖章,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

(三)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凭旗规划委审批纪要、验收纪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八条 实行履行规划承诺书制度。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向监督部门履行规划承诺书,如建设单位不严格履行规划,监督部门按承诺书兑现奖惩。对违法违规的建设单位进行政府网上公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在**内禁止参加各类建设工程的招投标。

第三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对下列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工程,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一)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性质使用土地的;

(二)占用规划道路路幅范围的;

(三)违反本办法关于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规定的。未按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平面、立面建设和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的(如绿地、停车场、物业用房等);

(四)临时性建设工程逾期未拆或者在城市建设需要时没有拆除的;

(五)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当拆除的建筑到期未拆的;

(六)在规划部门确认的近期即将建设的地区和特殊需要工程安全保护区内建设的;

(七)擅自改变城市主要道路两侧重要公共建筑立面的;

(八)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占用城市公共绿地、生产防护绿地、占用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的高压供电走廊的,占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

(九)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要求压占地下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及其规定保护地带的;

(十)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旗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城市建设 办法 通知

第2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范文

无论新城市的兴建和旧城市的改建、扩建,都必须首先制定城市规划,没有规划就不可能有条不紊地来进行城市建设,就不可能建成一个功能协调、布局合现、环境优美、生态健全的文明城市。总之,城市规划是一定时期内城市发展的目标和计划,是城市建设的综合部署。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个领域。无论是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都是以地形图为基础进行编制的。城乡规划在审批阶段需要根据测绘成果来对城乡规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审核,包括规划地段现状图,规划整体平面图、施工实施的综合详细图等,所有这些测绘成果将标注建筑物、构筑物、管线工程、规划(现状)道路、绿化等,这些测绘成果对于城乡规划审批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城乡规划的选址意见书以及道路(施工)红线图等都是在地形图上进行的。可以说,没有测绘图规划就无法进行,同时测绘的发展也离不开规划的大力支持。

2工程定放线、验线测量

城市规划要付诸实施,要将图上规划设计的位置正确地转移到实地上去,城市规划道路定线测量和建筑用地界址的拨定测量是城市规划阶段测量工作的主要内容。城市规划道路定线测量为城市的详细规划、各种市政工程的定线和建筑用地界址的拨定提供必要的依据,具有控制作用。建筑用地界址的拨定测量是根据规划要求在实地确定建筑用的边界,并以其界桩作为建筑物施工放线的控制依据,它是详细规划实施的具体化。放线测量是通过测量的科学手段将城乡规划的成果精确落实到实地的结果,在城市管理中,它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关系到规划成果能够精确地落实到城市建设所界定的实际位置上来。放线测量的成果直接指导着工程的施工和建设,关系着土地使用权限、撤迁工作的安排等一系列和城乡规划信誉以及与百姓及开发商切身利益相关的方方面面,是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提供的成果为《工程测量放线报告》。

2.1定线测量的作业方法

①根据定线条件中所列规划道路中线与所指定的现状地物的相对关系,实地用全站仪定出路中线位置,钉中线桩,此为图解法。若采用解析法,则应联测中线各主要点及长直线加点的坐标,然后计算确定规划道路各线段的方位角。这种方法也称为实钉法,一般适用于通视条件较好或尚未建立各级导线网地区的规划道路及其它线路工程的定线测量。②根据定线条件,布设定线导线测量条件中指定的地物点坐标,以推算中线主要点坐标及各段方位角。如果定线条件所拟定的是规划道路中线各主要点的设计坐标,应算出中线各段方位角,然后用导线点将中线各主要点及直线上每隔150m~300m一点测设于实地。如果现场通视,对于直线段中中线点应选择两点作为基准线来进行验直,记录其它各点偏差数,调整直线的方法视具体情况而定,根据作图量取或平差计算的改正数现场改正点位。这种方法也称为解析拨定法,中线点拨定的精度主要取决于定线导线点的精度。此法适用于已布设一、二级导线网的地区,对于通视条件不好的道路和规划道路群的定线尤其能发挥其优越性。

2.2拨地测量的作业方法

①解析实钉法。根据拨地条件中用地边界与规划道路或指定地物(包括旧有拨的界桩)的相对关系,按给定的距离、夹角等先测设各界桩,界桩间能通视时应进行图形校核,然后布设导线测量部分界桩坐标,作为条件坐标的起算数据或校核坐标,此种方法适用于一般的拨地。②解析拨定法。先布设导线,测定拨地条件中指定的地物点坐标,或按旧有拨地界桩坐标,根据计算的条件,坐标数据用导线点进行测设,然后校核图形或界桩坐标。此种方法对于通视困难的现场、较大范围的用地、实地无路中线桩或旧有拨地界桩以及地物稀少地区很适用。③图解法。要求现场通视良好,可根据拨地条件中用地边界与规划道路或指定地物(包括旧有拨地的界址)的相对关系,按图上给定的距离等,用全站仪或距离交会等方法测定界桩,进行必要的校核。对于采用解析法尚感条件欠缺的城市,以及城市远郊缺少测量控制点的局部地区可以采用此法。

3规划核实测量

3.1验线测量

为了加强对临规划路建筑的施工管理,在施工单位进行放线开槽后,规划管理部门在必要时下达验线条件,对建筑物的放线进行检验,以保证建筑物符合规划设计要求,与相邻建筑物保持正确的相对关系,且不超出红线。有些拨地界桩在钉桩后,由于种种原因建筑迟迟未开工,待到施工放线时,有些拨地界桩又因未加固保护,桩位发生变动甚或丢失,建筑单位未申请补钉,而是凭记忆、感觉认定的界桩位置来进行放线,如果不加检验,待到建筑物部分或全部建成后,才发现房基线偏斜或突出,与周围建筑物极不协调,就会破坏临街的景观。如果忍痛拆除重建,国家资金将造成巨大的损失浪费,不拆除又有碍观瞻,对城市建设带来严重影响。某些城市在这方面是有深刻教训的,因此进行验线测量是十分必要,不容忽视的。验线测量的方法根据情况不同而异。如果原拨地界桩保存完好,可在通过检测校核无问题后,对龙门板上的放线位置进行检验。要弄清所放的线是墙中心线,还是外墙皮线或别的什么轴线,它们之间的尺寸关系,记录偏差数值,通知施工放线员进行改正,并将验线结果书面通知规划管理部门。如果临路的界桩部分或完全选择,则可按照拨地测量的方法重新测设临路界桩(不需重新钉桩),然后对放线位置进行检验。

3.2工程竣工核实

竣工测量应在工业建筑工程、民用建筑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梁工程、地下管线工程和地下建(构)筑物工程等施工后进行。测量范围宜包括建设区外第一栋建筑物或市政道路或建设区外不小于30m。竣工测量地形图应包括工程建设地面建(构)筑物、道路、植被、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地下防空设施、地下隧道、空中悬空设施等要素。规划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为保证建设工程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并满足质量和功能使用要求,对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和建设情况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验核和确认的行政行为。在具体实践中,各地都要求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筑工程实施放线、基础竣工测量、工程竣工测量后,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供该建设工程的放线报告、基础竣工测量报告、竣工测量报告;而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每个环节的监管重点,将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办理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①放线核实也叫灰线验线,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放线报告与依法审定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进行对照,验核该建筑工程的放线情况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的总平面图是否一致。②基础竣工核实也叫±0.00验线,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基础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确定的有关建筑基础规划部分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基础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③工程竣工核实,是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工程竣工测量报告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所确定的内容进行对照,验核建筑工程的建设情况是否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相符。规划竣工验收是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批复后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时也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保障城乡规划实施的重要环节。规划竣工验收的实施依赖于规划核实测量,规划核实测量是关系到规划实施、落实的一项重要测绘工作。其主要内容有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间距及退界距离、退道路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及层数、停车位及配套设施等方面,不同城市规划部门要求在测绘单位承担规划核实测绘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

4结语

第3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范文

一、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1、加强城乡规划编制的统一管理。*区行政范围内各项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由区规划局统一组织、指导、协调。规划编制项目均由规划编制组织单位统一上报区规划局,经批准后,根据规划部门核发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编制设计任务书,报区规划局审核。规划编制成果由规划部门负责审查,组织专家评审,履行法定报批手续。编制城市规划、重要的城市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采取招标、议标或者征集的方式,由规划部门会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组织选取编制单位;选取的方案,经专家组评议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按程序报批。

2、加快建立层次分明的规划体系。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要求,在全区逐步建立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分区规划为基础,以控制性详规、镇村布局规划和各类专项(专业)规划为主体,以近期建设规划、修建性详规和村庄规划为保障,概念规划、空间战略规划、城市设计等规划为补充的科学配套的城乡规划体系。

3、增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计划性。政府编制规划的领域主要是履行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以及需要政府扶持、调控和引导的领域,特别是基础设施、重要资源、生态环境、公共事业等领域必须编制规划,编制规划应按计划进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对规划编制计划进行充分研究和论证,当年的规划编制计划由各单位于上一年10月底报至区规划局,区规划局负责审查、分析汇总,上报区政府批准后,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4、做好城乡规划编制成果审批管理。各项城乡规划成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审。规划编制成果经批准后,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及时按照审批要求修改并印制正式成果,并将相应的纸质和电子成果报区规划局备案。经批准的规划,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5、做好已有规划的梳理和利用。区规划局应组织对全区已编规划进行全面梳理和评估,从规划编制的必要性、成果深度、可操作性、是否履行法定报批手续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强化对已批准规划的利用,使规划真正发挥其应有效益。

6、建立健全规划评估制度。各类规划在实施的中后期都应对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施效果进行分析评价,并根据存在问题和发展的新要求,对规划实施和调整提出意见。规划评估由原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承担。需要进行修订的规划,由原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评估结果,提出调整修订意见,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方可开展修订。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必须依法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7、强化规划的战略引导研究。规划工作要结合区委、区政府重大发展战略决策,深入分析研究区域城乡统筹发展、产业结构调整、集约型社会建设以及城市综合交通、房地产市场调控、历史文化保护、城镇乡村特色塑造等重大问题,为制定规划目标和政策措施提供依据,切实提高规划的战略性指导作用。加强城乡规划的经济性研究,通过合理确定开发时序、经营方式和用地指标,引导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规划对空间资源高效配置的调控作用。

二、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审批管理

8、严格“一书三证”制度。全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都应当纳入城乡规划管理,严格实施“一书三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制度。各镇街、部门都要切实遵守和维护规划的严肃性,未取得规划许可手续的,不得批准用地和开工建设。

9、强化重大项目和工业园区规划服务。对列入市、区政府年度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计划书的产业类、基础设施类、社会事业类项目和工业园区项目,规划部门应明确专人进行跟踪服务,建立快捷通道,简化办理程序,确保重大项目服务到位。

10、加强基础设施规划管理。加强城市管线设施工程、城市交通和对外交通设施工程、城市园林绿化和环境卫生设施工程、城市防灾设施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管理。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规划审批应以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为依据,未编制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基础设施项目,不得批准用地和实施项目规划许可。确需建设的,须进行规划研究。经研究认为可行的,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待规划编制完成后,如符合规划则换发永久设施规划许可证;不符合规划的,城市建设需要或满有效期后应无条件拆除。

11、建立规划管理阳光运行机制。规划管理依据和审批结果要向全社会公开,提高规划的透明度。批准后的城乡规划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内容之外,都必须通过城乡规划网、规划展览馆等媒体公布主要内容。建设项目审批后,必须向社会公示,较大的居住片区、重大的市政工程、大型的公共建筑的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批准前必须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加强规划的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减少决策失误。

12、加强规划公示平台建设。加强规划公示的软硬件支撑建设,抓紧筹建高水平的*区规划展览馆,通过直观生动的展示手段,全面展示全区各级各类规划成果,集中展示城市形象,提升城市文化品位。充分利用城乡规划网站平台,将规划公示栏打造成为企业和社会公众获取全区最新规划和建设信息的主要渠道,集中体现规划的“公开性”与“透明性”。规划部门要逐步装备城乡规划流动宣传车,将流动宣传车开到学校、社区和农村地区,宣传城乡规划成果和规划知识,扩大规划公示的覆盖范围和对象。

13、健全规划专家论证制度。完善规划咨询专家库和专家咨询制度建设,全面开展规划咨询、论证、评估等活动。规划编制项目和重要项目规划方案在批准前都应组织专家论证,提出审议意见,形成规范化的规划决策咨询机制。

14、强化数字规划建设。综合利用新技术,按照建设“数字*”的要求,逐步建立动态更新的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实现规划基础资料的社会共享,启用城乡规划管理信息系统,通过便捷、高效的数字报建、审批、监督、查询平台,改进规划服务,保证规划审批的公平、公开、公正。

15、规范制度建设提高审批效率。规划部门应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加强制度建设,明确职责分工,切实简化和优化审批程序,公开审批标准、条件、时限及流程,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规划服务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三、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批后管理和行政执法

16、严格执行规划放、验线制度。经规划审批的永久性建设工程和指定的临时性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区规划局申报放、验线,经核准签章后方可开工和建设;建设工程放线必须由区规划局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组织建设工程放线工作。

17、强化在建工程过程跟踪监督管理。强化对全区在建工程过程控制,加大对建筑工程核验灰线、核验正负零、检查标准层、检查主体封顶和竣工规划验收五个重点环节跟踪检查力度。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地下隐蔽工程覆土回填前,必须进行定位测量和规划核查。区规划局要加快建立在建工程跟踪检查记录台帐,工程竣工验收时,跟踪检查记录台帐不合格的工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区规划局、行政执法局要尽快联合制定《*区在建工程规划跟踪检查办法》,对经批准的建设工程项目实行全程跟踪核查,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按规划许可的内容和要求实施。

18、加强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工作。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必须包括规划专项验收,规划专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办理工程竣工备案手续。建设项目附属用房、公共配套设施、市政配套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步验收,对配套设施不符合规划验收要求的,主体工程不予通过验收。对需整改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整改意见整改到位,受到违法建设查处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处罚决定要求履行完毕;对整改后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按规划验收程序重新申报验收。城市市政道路、管线等建设工程均须纳入规划验收范围。

19、从严查处违法建设行为。坚决从严查处违反规划的建设行为,违法行为一经查实,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维护规划审批的严肃性。区行政执法局应切实加大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核查力度,健全规划违法行为举报和信息反馈制度,拓展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社会公众、新闻舆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监督,对违法建设采取公示制度,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区行政执法大队应单独设置规划执法监察中队,负责查处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加强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

20、规范违法建设查处,严禁“以罚代批”。要认真贯彻苏建函规[2008]712号《关于违法建设查处中涉及重新申办规划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内容,严禁“以罚代批”,区行政执法局不得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采用“补办规划许可(手续)”的表述;建设单位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申请或变更规划许可的,区规划局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城乡规划法》和《江苏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的要求和程序办理,征询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依法需要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完善违法建设接受行政处罚后申请或变更规划许可的相关程序。

21、建立规划执法联动机制。区规划局和区行政执法局要加强配合,建立执法联动机制。规划行政许可结果应及时告知区行政执法局,以便区行政执法局对项目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控。区规划局在在建工程跟踪检查和规划验收过程中,发现违法建设问题,应及时交由区行政执法局进行处罚,区行政执法局在处罚决定书下达之前,应征求区规划局意见。

22、建立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藏制度。区规划局要依法履行管理城乡规划建设档案的职责,加强对城乡规划建设档案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加强城乡规划建设档案馆建设,充分发挥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城乡规划编制档案、建筑工程档案、市政工程档案等业务档案均应及时收入馆藏,努力构建反映城市建设历史、门类齐全、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强化对竣工项目档案的验收和接收,加大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政府重点工程档案收集力度。要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加强档案管理系统软、硬件建设,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促进电子档案报送,有序推进纸质档案的数字化。要规范档案查阅管理,加强档案合理有效利用,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

四、进一步加强测绘工作

23、实行测绘市场统一管理。区规划局作为全区测绘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测绘市场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区规划局要依法对全区行政范围内的测绘活动进行检查和管理,制定测绘行业规划和年度测绘计划;负责对区内测绘企业资质初审和年度资质检查、对入区测绘企业资质审查备案和成果检查;负责基础地形图数据综合供图的管理及测绘成果的动态更新维护工作;负责测绘成果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测量标志检查、维护、数据统计工作;依法对测绘违法行为调查、取证和查处等。

24、加大资金投入发挥基础测绘的支撑作用。基础测绘是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基础性、公益性事业。要积极推进基础地理信息数据资源建设,提高大比例尺地形图覆盖范围,建立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健全地理信息动态监测网络,要加大区内地形图修测更新以及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等资金投入,探索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有偿使用机制,保障全区测绘事业的健康发展。

25、加强地下管线普查和利用。区规划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快实施地下管线普查工作,严格地下管线建设审批程序,建立跟踪测设、竣工验收制度以及动态更新地下管线资料管理制度等长效机制,确保地下管线资料的完整性、现势性和持续有效性。

26、逐步建立全区地理信息系统。全面开展地理信息系统研究,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应用数字化信息技术,针对全区现实空间和发展时间,研究建立包含基础地理信息、规划成果信息和有关城市综合信息的地理信息系统,推进基础测绘、房产测绘和地籍测绘统筹协调,注重测绘成果的相互交流与共享,建立全区统一的地理信息系统,夯实“数字*”的基础。

27、加强地理信息数据保密工作。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是涉及国家安全的战略信息资源,属于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利益。区规划局要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和保密制度,制定《*区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管理办法》,加强对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领取、接收、传递、使用、加工、保存、销毁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严格执行保密措施,确保国家秘密安全,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

五、进一步加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28、实行规划设计市场统一管理。区规划局是全区规划设计市场的行业主管部门。区规划编制研究中心在区规划局领导下,负责全区规划设计市场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29、加强从业资格管理。进入本区规划设计市场的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有关规定。区规划局应尽快制定实施《*区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办法》,严格把关,确保技术精良、诚信度高、履行合同能力强的规划设计单位进入我区规划设计市场。

30、实施项目规划设计备案制度。规划部门在规划设计要点中,根据项目区位与项目的重要性,明确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要求。建设单位在签订设计合同前,应事先通知设计单位到区规划局进行备案,没有申请备案而直接开展规划设计的,区规划局对其设计成果不予受理。

31、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区规划局对备案在册设计单位建立档案库,设立举报电话,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对规划设计成果进行质量等级评定,定期向社会公示。对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行为管理,对存在不良行为的设计单位,给予不良行为记录,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向省(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单位注册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并禁止其进入我区规划设计市场。

32、成立规划设计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区规划局要尽快筹备成立*区规划设计协会,加强区内规划设计单位的自我约束和规划设计市场的自我管理,提供城市规划建设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强化相关专业人才培训,逐步规范全区规划设计市场、提高规划设计水平。

六、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与城乡规划的协调

33、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城乡规划之间的衔接。在城乡规划制定工作中应加强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指标,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和合理利用。依法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村规划的相互衔接工作。要加强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的调控和指导,充分发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综合协调作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订或调整时,应征求规划部门意见。

34、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和储备用地规划。要合理安排年度用地计划,区国土分局在安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时应征求规划部门意见。要增强对土地储备、供应的调控和引导,优先储备城市发展的重点区域,最大限度地发挥土地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35、加强对存量土地利用的规划安排。区国土分局应加大力度盘活存量用地,努力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加快批而未供、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使用土地的盘活工作。规划部门应做好存量土地规划控制和引导,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形成土地经营与城市规划的良性循环,使存量建设用地得到合理利用,切实提高其利用效益。

36、规范建设用地规划审批程序。建设项目在办理土地出让、转让申请时,必须经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设计条件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以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持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合同等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前,必须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未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

七、进一步明确规划管理的职责分工

37、明确各部门管理职能。

区规划局、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各相关职能部门及镇街应按照职能分工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全区城乡规划工作。

*区规划局是受区政府委托组织实施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项目批后监督管理,测绘市场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等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

市规划局*直属分局按照宁政发(2003)187号文件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区国土分局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土地使用审批、监督及土地使用管理费征收等工作。

区行政执法局负责区内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老山林场、汤泉农场、南京珍珠泉旅游度假区和*区经济开发区依据各自职能,按照规定负责相应的规划编制组织和实施工作,配合做好规划的监督、检查工作。

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城乡规划工作。

38、明确规划编制组织及审批主体。

城市总体规划由区政府会同市规划局修编或调整,并报市政府批准。

中心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区联合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城市绿地系统、地下空间利用、市政基础设施、城市防洪、排涝、抗震、环保、环卫、邮政电信、广电网络、文化、教育、体育、卫生等专业(专项)规划的编制,由区规划局会同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根据行业发展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

镇村布局规划、村庄规划由区规划局会同各镇街组织编制,区建设局配合,报区政府批准。

城市设计由区规划局负责组织,重要地区、重点地段城市设计由区规划局会同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共同组织编制,报区政府批准。

规划编制成果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应及时报区规划局备案。

39、明确规划项目审批主体和流程。

按照市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理顺*、六合、*三个区规划管理体制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发(2004)27号】规定,进一步明确规划审批职能。

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采取由区规划局受理预审,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审批的形式。建设单位申报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统一报至区行政服务中心规划窗口,由区规划局预审通过后转至市规划局*直属分局办理审批,审批成果抄送至区规划局。

各类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包括市政管线工程),除需上报市政府重大项目规划审批会议决定的之外,由市规划局委托区规划局受理审批。

区规划局负责在镇、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的审批,区建设局负责国有及集体土地上个人建房的审批管理。

八、进一步加强规划工作的领导和保障

40、建立完善区规划项目管理制度。加强区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对全区范围内重大、重要规划项目的管理以及影响较大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审核,进一步完善区规划项目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审批范围和审批要求。

41、强化规划工作经费的保障和管理。全区各类规划编制经费、基础测绘经费统一纳入区财政预算管理,每年年初由区规划局编制全区规划、测绘经费预算,经区财政局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作为当年规划工作经费。规划经费实行专户管理,按工作进度拨入专户经费,当有规划经费实际发生时,由区规划局申请相应资金,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

42、加强对规划审批的监督。规划部门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的基础上,要进一步强化审批责任制和规划审批责任追究制,减少自由裁量权。监察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重点检查关键环节等手段,形成完善的行政监督机制。

第4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范文

【关键词】规划监督; 测量质量; 检查关键点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 A

可以说,规划监督测量作为城市规划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能够对建筑工程规划进行有效的监督测量,确保所有建设项目真正按照设计图纸开展。而在实际的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我们一般会将规划监督测量分为±0验线测量、放线测量、验收测量等部分,为了更好的保证每一个阶段中验收结果的真实有效性,相关工作人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出科学合理的检查方法,加强对各生产环节的质量控制,尤其是要对影响测量结果质量的关键点进行深入的检查。以下本文就重点对规划监督测量质量检查关键点进行了探析,并总结了一些自己的观点。

1规划监督测量工作内容

1.1规划放线测量及灰线验线测量

实际上,所谓的规划放线测量主要是指对建筑物的放样,施工人员会按照设计图纸要求,在实地中将建筑物绘制出来。而灰线验线测量则是指施工人员们需要将白石灰粉撒到开挖边线处。并且,灰线验线测量还能够对已经放样完成的建筑测绘工作质量进行检验。

无论是规划放线测量工作,还是灰线验线测量工作,都包含了很多的工作内容,施工人员有必要充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认真审核规划图纸要求,并对各测量点进行准确的计算,从而确保测量结果的合理性。

由此,我们不难看出,在规划监督测量工作中,各个阶段都包含了重点的测量内容。其中,测量工作具体是距离测量、平面测量等。而计算工作则是要对条件点、验测点进行计算。所以,在最后质量验收过程中,测量工作与计算工作质量的好坏将会直接影响到规划监督测量成果质量,应该引起相关人员的高度重视。

1.2士0验线测量

建设工程±0.00验线是指建设工程施工至±0.00位置时,对各建筑外墙皮线位置的检测及±0标高的检测。目的是检查建设工程基础是否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0.00验线是灰线验线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也是建设工程规划报批后管理的重要环节。

2、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2.1.准备工作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使用的测量工具、仪器要经专业机构鉴定合格并满足《城市测量规范》规定的精度,其附件(如全站仪的棱镜常数、对点器的对中精度等)使用前也要检查验证。

2)项目需要的资料要充分齐全,具体包括:数字化地形图、规划道路红线及河道兰线;经规划部门审批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表;设计变更的最新许可;盖有规划管理部门公章的项目总平面图、土地管理部门的用地勘界报告;设计单位的设计总平面图、分层平面图、立面图;前阶段的检验报告以及以上资料的电子文档。

2.2房屋高度测量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通常情况下,建筑物的北立面一般都是代表着每一个楼层的测量高度,应该在测量立面图中进行标示。

2)在对房屋高度进行测量是,尽量采用钢尺测量工具,在必要情况下,也可以使用三角高层进行测量。

3)测量人员一定要要对各分层标高进行逐一的测量,同时在对标准层高度进行测量时,可以通过采用测量上下端层标高的方法,最后再对层数进行平均计算。

4)在实际的测量工作中,测量人员必须要将建筑物高度测量中产生的误差进行合理的控制,一般可以对高层、超高层建筑物中的困难部位进行适当的放宽。

5)当所有的测量工作完成以后,测量人员应该将测量数据认真仔细的记录在工作表中,并呈交给上级部门。

2.3高度计算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我们在对建筑物高度进行计算时,一定要采用真实测量到的数据,将建筑物主体作为总高度的参考依据,以此来对每一楼层标高进行平差。

2)在正式开展高度计算工作之前,相关人员需要对设计图纸进行全面的审核,判断图中高度具体是指楼面高度,还是楼层高度。同时确定建筑高度是绝对标高,或是相对标高。同时,还要保证立面图中建筑高度与设计图纸要求的一直,这样也为后期验收管理工作创造了一定的便利。

3)需要高度重视设计图纸中建筑的高度位置,使其能够与立面图标、外业测量位置相同。

4)相关人员在对立面图进行绘制设计时,应该对水箱顶端、设备层、女儿墙、避难层等重要高度位置加以简单的文字说明。

5)如果在对设计图纸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总高度和分层高度之间存在问题就要及时到现场进行核实,同时寻找出具体原因,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2.4成果报告编制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所有的成果必须是根据外业实测数据,严格按照规范规定(或管理部门要求)进行计算得到的。

2)规划审批表、项目表中要求的内容都要体现到,参考设计的成果都要在成果报告里有用词恰当、言简意赅说明。

2.5二级检查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1)成果必须经过作业员自查、互查,班组或中队全面检查(既一级检查)。

2)质量检验部门除对一级检查后的成果进行全面系统的内外业检查外,还须对各分层不同的地方、实测与设计有差异的地方、可能出错的地方(阳台、夹层、挖空、楼顶附属设施等)进行重点检查。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可以得知,规划监督测量质量检查是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全过程中,相关人员在对工程项目进行测量师,一定要切实遵循相应的原则,加强建立完善的规划监督测量体系以及检查规范流程,并对其中影响测量结果质量的因素进行调查分析,以此为根据,从而采取相应的解决方法,进一步提高规划监督测量工作效率和质量,达到理想的检查效果,促进我国城市规划建设的长远发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 民共 和国住房 和城 乡建设部 ,CJJ/T8―2011, 城市测量规范[s],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 出版社 ,2011.

第5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范文

中图分类号:S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 abstract 】 : the municipal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planning in relation to the city the process of modernizati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urban residents living level of high and low, we have to high attention. This paper the significance of the municipal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planning, combining with the actual work experience itself, the paper analyses and summarizes the main content and planning planning problems in, and that the methods to solve the problems and the strategy, and to a discussion with the author effect.

【 key words 】 : municipal, water supply and drainage, planning and design, important meaning, content, problem, strategy

社会的进步使得居民的生活质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人们的意识也不断提高,关心城市现代化建设,共建美好家园的思想越来越深入人心。市政给排水规划作为城市现代化建设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规划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人们居住水平的高低,进而引起了人们高度的重视。一、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的重要意义

1、市政给排水对城市规划的作用

众所周知给排水规划是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城市的精神面貌、居民的生活环境起着一定的影响力,规划工作做的好能够有效地促进城市经济文化的发展,能够加快城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起到改善城市面貌及居民生活环境的作用,进而能够实现保护居民身心健康,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美化城市居住环境,改善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总之,我国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直接关系到城市现代化的进程,对城市规划的意义非同凡响。

2、市政给排水规划工作本身的作用 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生态环境是城市精神文明建设、物质文明建设和经济发展的前提条件,而这个前提条件就要依靠良好的市政给排水规划工作来确保。优秀的、高质量的市政给排水规划工作能够为城市各项生产活动提供一个自由、平衡、和谐的空间;能够为人们创造适宜健康的生活环境,同时良好的生活环境更能够激发人们对城市的热爱,发挥出无穷的智慧和力量,在给排水规划工作上不断发现问题改进问题,不断发展不断进步,建立高效高质的市政给排水规划体系,周而复始赋予城市更舒适、更健康、更有利于发展的环境空间。

在充分认知了市政给排水规划的重要意义后,下面来简介个人对给排水规划主要内容的理解:

二、市政给排水规划的主要内容市政给排水规划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一般可分为城市总体规划中的排水专项规划、某区域规划区(如工业园区)的总体规划中的排水专项规划和某一规划区(如:居民住宅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排水工程规划的主要目的就是通过规划在排水收集,输送,净化,利用和排放几个环节上的统一协调,使各环节的排水设施建设工程规模适宜,投资合理,运行中合理利用能源和资源。因此,市政给排水工程规划首先必须依据适用当地各阶段的排水工程规划。

三、市政给排水规划存在的问题在进行市政给排水规划工作中,尽管人们意识到规划的重要意义,也清楚了规划的主要内容,也难免会遇到一些难点问题。下面笔者就对工作中市政给排水规划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针对问题提出了解决的方法与策略,进而促使形成完善的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

1、传统规划思想的束缚。虽说当今城市给水排水规划已取得了巨大的进步,然而过去几十年形成的规划思想,还存在一定的不足与缺陷,长久以来规划建设都是注重给水、偏废排水,忽略生态用水,对有限的水资源一味开采、利用,却缺乏有效保护的现状,造成了水资源短缺,加剧了水环境质量的恶化。加之各城市只关注自己城市可获取的水量、水质及水系的上下游问题,而忽略了城市间的协调与沟通,常常造成城市间污染转嫁、上游城市过度开发导致下游城市甚至整个流域用水局面日益紧张。因此,要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就必须打破传统思想的束缚,寻求市政给排水规划方案的最优化。

2、给排水规划与其它市政规划配合不衔接,致使后期规划的调整对城市的建设进程造成影响。本文第二部分市政给排水规划的主要内容中提到“市政给排水工程规划首先必须依据适用当地各阶段的工程规划”,也就是说规划必须与其他市政规划相衔接,比如说道路交通规划、工业园区规划等。然而实际进行市政给排水规划时,有些规划设计在最开始时的确是可行的,但真正实施起来的时候,却出现诸多困难,此时再调整规划势必影响了城市建设规划的总体进度。所以说给排水规划作为城市规划的一部分,必须统筹全局,合理规划,做好与其他市政规划的衔接,方可有效不失进度的实施下去。

3、不能有效的掌控整体规划,造成长短期规划衔接不上,致使后期规划存在重复建设现象。笔者认为当今我国市政给排水规划存在盲目模仿的现象,哪个城市给排水规划做的好就一味模仿,规划中使用的材料、形式等都照搬照抄,有些给排水材料的应用不符合当地市政给排水工作的现状,有些用于别的施工的材料由于盲目效仿被应用到了市政给排水规划中,势必会给市政给排水规划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岂不知借鉴好的设计规划,要扬长避短因地制宜,不同的城市条件应不同对待,只有掌控了整体规划,衔接协调好长短期规划,进行科学研究,不盲目效仿,才避免市政给排水规划出错,进而避免后期重复建设反复改造的浪费现象。

4、规划中不注重对工业生产污水和居民生活排污的监控。 随着人们环境意识的提高,在市政给排水规划中,环境保护的元素越来越多的被应用到排水系统设计中,然而工业污水作为城市主要污水的来源,如若不合理处理,任其排放势必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在市政排水系统规划中要严格工业生产污水的监控,建议:“参考与其生产工艺过程相似的已有工业企业的数据来确定,当工业废水量标准资料不易取得时,可用工业用水量标准作为依据来估计废水量”。总之,市政给排水规划并不是制定出方案就万事大吉,还要在环保的基础上对工业生产污水和居民生活污水进行有效的监督与控制。

四、市政给排水规划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

为了更好的完善市政给排水规划工作,避免上述规划存在问题的发生,现提出一些改进的策略如下:

1、打破传统给排水规划思想的束缚,注重生态用水,合理开采,做好规划前期调查研究,设计出更符合当地条件的规划方案。由于社会的不断进步,城市市政给排水规划也要随着生态学、社会进步的发展而发展,所以我们不能拘于过去陈旧的设计理念,要不断探索,勇于创新,摸索出新的现代城市给排水的设计理念,设计出最优化的规划方案。

2、不盲目效仿,统筹全局合理规划,做好与其它市政规划的衔接。个人认为在进行市政给排水规划时,要时刻铭记自身的责任与义务,不盲目跟风,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城市实际操作困难和市政单位的承受能力,做好与其它市政规划的衔接,注意与给水工程,环境保护,道路交通,竖向水系,防洪以及其他专业规划的相协调,设计出高质量的规划方案,进而完善规划设计的实施。

3、注重市政给排水工程规划编制的超前性和严肃性。建议规划时要掌握整体规划进度,避免长短期规划不衔接的现象,注重规划的超前性,在需要更改规划时应作专业的、全面的技术和经济论证,避免片面因素干扰;此外在执行规划的过程,市政各级部门要加强执行规划的力度,严谨规划的严肃性,彻底改善城市的生态环境。 4、注重对工业生产污水和居民生活排污的监控。给排水规划人员不仅对本专业的知识了如指掌,还要对其他专业有所了解,从整体上把握与其它市政规划衔接的设计要点,同时有效地掌控对工业生产污水和居民生活排污的监控,设计出经济环保的规划方案,加快城市规划进程的步伐。

综上可知:虽说市政给排水规划的意义重大而深远,但在实际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任重而道远。我们必须以一颗谦逊、负责的心认真工作,摒弃传统思想,不断发现问题,寻求解决问题的策略,不断摸索,勇于创新,以坚定不移、持之以恒的态度来完善市政给排水规划,最终实现城市总体规划的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苏春雷、曹国凭;城市市政工程给排水规划设计分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年15期

第6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范文

广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广州 510440

[摘要] 卫生学技术审查是建设项目规划报建报批阶段所需的卫生防疫方面的专业技术意见,与卫生行政部门实施的卫生学预防性审查有一定的区别。本文提出卫生学技术审查的定义,对卫生学技术审查与预防性卫生审查进行分析对比,指出两者不同之处,并阐述卫生学技术审查的主要内容,以提出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卫生学技术审查工作的建议。

[

关键词 ] 建设项目;卫生学意见;技术审查;建议

[中图分类号] R637.8[文献标识码] A[文章编号] 1672-5654(2014)03(b)-0017-03

按照有关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在建设项目初期进行卫生学预防性审查,并由出具相关行政审批文件。但在政府优化行政职能、减少行政审批工作的大背景下,为减少中间环节,部分地区则以建设项目卫生学技术审查意见代替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意见书,以提高建设项目报建报批工作效率。

1卫生学技术审查的定义

199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30条规定“兴建城市规划内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中,必须有卫生防疫部门提出的有关意见及结论”。2004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28条再次明确“兴建大型建设项目需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2011年,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规定“公共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此后,各地出台的相应管理办法中,也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由此可见,建设项目应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对施工环境进行卫生调查。

但为了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各地政府部门为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对预防性卫生审查作了技术性修改,以适应建设项目报建报批管理流程。2013年5月,广州市规划局《广州市建设工程项目优化审批流程试行方案规划报建阶段实施细则》,提出“在建设项目具体审批过程中,卫生防疫是规划报建阶段非常重要参考审查意见,建设单位要在建筑设计方案中落实各专业部门技术意见后进行规划报建”。据此,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所提供卫生防疫方面调查意见本质上是卫生学的专业技术审查意见,而非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意见。

实际工作中,将建设项目规划报批阶段的卫生防疫调查定义为卫生学规划设计技术审查,以区别卫生行政部门预防性卫生审查的行政审批。所谓建设项目卫生学技术审查就是卫生防疫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项目的前期建设进行现场调查和设计审查,并出具《建设项目建筑设计卫生学意见》(以下称卫生学意见)技术性审查文件,方便建设单位办理报建报批的技术审查工作,而非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的行政审批工作。

2卫生学技术审查与预防性卫生审查的区别

卫生学技术审查和预防性卫生审查均是从最初的卫生防疫调查演变而来,具有同宗同源的特性。随着建设项目管理的深化改革及疾控中心与卫生监督所职能的区分,实践中,卫生学技术审查与预防性卫生审查也存在诸多不同之处。

①审查性质不同。2011年底,广东省卫生厅根据国务院、卫生部有关规定了《关于新、改、扩建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程序规定》,强调“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工作”。 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审查是卫生行政部门一项重要的工作职能。而疾控中心作为卫生局直属的卫生防疫部门、一个技术与服务机构,并非卫生行政机构,也无行政职能,所提供的建设项目卫生防疫方面的建议只是一项专业技术审查意见。

②审查范围不同。理论上讲,卫生学技术审查含概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各类建筑。但预防性卫生审查则按照“五大卫生”和专业分工,由不同的部门或机构实施。

③审查关系不同。预防性卫生审查是行政部门主动介入,带有一定强制性,是行政审批关系。卫生学技术审查则是受建设单位委托并签订《服务协议书》,构成一种技术咨询服务合同关系。

④出具的文件性质不同。预防性卫生审查后并出具《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意见书》或《建设项目卫生监督意见书》,具有行政审批效力。而卫生学技术审查出具的《《卫生学意见》,仅作为规划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个依据,只是一份专业技术指导意见。

⑤审查作用不同。对于卫生学预防性审查则通常从建筑环境对建设项目的卫生标准进行全过程分析评估,提出建设项目潜在的卫生危害及所需采取的卫生防范措施,是建设项目卫生管理纲领性文件。卫生学技术审审仅仅从建筑功能与平面布置的角度,说明建筑设计卫生设施的合理与否,是建设项目一项技术性参考文件。

⑥审查时间不同。疾控中心卫生学技术审查与预防性卫生审查尽管在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进行,但预防性卫生审查强调的是在选址与设计过程,卫生学技术审查则限定在建设项目规划方案报批之后、签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

⑦所需资料不同。预防性卫生审查作为行政审批,所需资料也是按规范、标准所规定处理,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强制性,要求比较严格。卫生学技术审查的前提是要取得规划部门的批文,只需提供申请表(函)、规划批文、项目平面图、空调图纸、给排水图纸及卫生防疫设计专篇等资料,有必要时会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有关环评与可研方面的材料,灵活性比较大。

3 卫生学技术审查主要内容

《卫生学意见》以规划部门批文、设计图纸、卫生防疫设计专篇为依据,并经现场调查后,结合现行规范与标准有关规定,答复建设单位有关建设项目卫生学意见方面的技术性文件。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设计文件深度尚不能达到施工图的要求,《卫生学意见》主要针对项目特点提出相应的建议与要求。《卫生学意见》主要内容及审点包括:选址与建筑功能说明、装饰材料、二次供水、空调通风换气、餐厅厨房、公共设施及其它方面。

3.1选址与建筑功能说明

首先根据规划批复文件应明确拟建项目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其次对拟建项目周边环境及市政配套进行现场调查,说明现场日照、通风、采光、交通、供水、供电及排污等情况满足项目建设要求;第三是调查拟建项目周边一定范围内有无污染源或潜在的污染源,是否对项目建设或建成后产生不利影响。最后,根据上述条件判断拟建项目选址是否可行。

同时,对项目的建设规模与功能作简要说明,特别要明确如餐厅、会所、商场等人流比较集中的公共场所的布置情况,以便有针对性进行卫生学审查。

3.2建筑装饰材料审查

办理项目卫生学审查时,还没有开始装饰设计,而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及施工阶段,卫生部门难以对建筑材料的选择进行监督。完工后却需要进行室内环境的检测,氡、甲醛、苯、氨、总挥发性有机物等有害物质指标的好坏是受建筑装饰材料影响比较大。为此,《卫生学意见》特别强调所选用装修材料应符合卫生要求,对人体健康不得有潜在的危害。

3.3 空调通风审查

对于一般建筑而言,在空调通风方面,主要强调不同卫生环境下机械通风、通风量及换气次数的要求,有时也会对室内温、湿度提出要求。对于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公共场所,则强调按照《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明确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建设要求,包括各功能空间换气次数与新风量、空调送排风及新风布置、冷却塔设置、新风口设置、风管制作材料、防尘防虫媒的、水系统消毒等方面的要求。同时还应考虑空调系统(通风机、制冷机)等和内外环境的防噪声设施齐全,能满足消烟、除尘、消音、防震等卫生标准的要求。

3.4 给排水系统卫生审查

给排水卫生要求,主要考虑二次供水及供水设施的卫生要求。强调及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二次供水设施的安装应符合《二次人共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的规定,以保证供水质量、避免交叉污染。明确:生活饮用水箱应独立设置,远离污染源,贮水池容积不宜超过用户48小时的用水量,水箱建议采用不锈钢水箱并设密闭防污的上盖(或门)等;贮水箱(池)的进出水管间距不宜太近或落差太小,宜成对角布置,进出水管应合理布置,溢水管道应设防污染装置;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市政供水管道直接连通,设施管道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排水系统应保持通畅,要有防止污染水源和鼠类、昆虫通过排水道潜入生活水池的有效措施;宜设置室内污水排放管道系统的专用通气管,合理设置管道水封及管道排水坡度等等。

3.5 餐厅厨房审查

餐厅厨房在日常卫生学技术审查中所占比例比较大,并且专业性比较强,存在的问题也是比较多。过去,《卫生学意见》会用较大篇幅说明厨房餐厅的卫生要求。但在机构改革后,餐厅厨房卫生管理已不涉及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范畴,通常建议按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平面布置和流程设计,并符合有关卫生标准。

3.6其它方面审查

对不同的功能空间作有针对性的卫生学审查,如文体活动中心、公共卫生设施、商场商铺、展厅展馆、地下车库等等,要根据相应的卫生标准和设计规范进行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意见与建议,明确相关卫生要求。同时,还应明确建设项目灯光照明、温湿度、噪声控制等微小气候应符合该场所的卫生要求,以及公共空间宜配备有效的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等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

4 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及建议

①本文所谓的卫生学技术调查最早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所要求的建设项目施工环境卫生调查,后来由于疾控中心与卫生监督所职能分开,疾控中心一直在承担该项工作。但疾控中心不具行政审批职能,为了推进建设项目的报建报批,这项工作慢慢就成了规划部门所要求的专业技术意见,以一个技术手段解决了行政审批的手续问题。考虑到卫生行政部门职能架构、卫生监督部门人员配备等因素,疾控中心能否以主管部门授权的形式承担建设项目的卫生学预防性审查工作,还需政府部门的进一步研究明确。

②预防性卫生审查监督,按有关法律、法规、卫生标准规定,是贯穿于建设项目选址、设计、施工、验收、运营全过程的行政行为,但大部门项目仅限于设计与验收两个阶段。于卫生学技术审查而言,也只是规划报批阶段介入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工作。卫生预防性审查偏重于行政审查,与建设项目技术管理比较强的特性相背离,在操作层面上共性也比较少,实际工作中建设单位对卫生审查也不甚重视。为此,对于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能否突破行政审批的局限,转换为建设项目卫生学技术审查全过程管理,确保建设项目“三同时”得到很好的落实。

③随着现代科学日新月异的发展,各种新材料、新技术层出不穷,对建设项目功能设置也是越来越复杂、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有关卫生审查的规范和标准是落后于时代的发展,特别是一些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还是上个世纪80年布的,难以适应建设项目中新的危害因素、新的生产方式及新的设备的技术审查需求。为此,有必要加强和加快卫生规范、标准的制订或修订。

④卫生学技术审查本身也具有多学科、综合性强的知识结构特点,再加上工作人员整体素质、技术水平不高的因素,有必要进一步优化《卫生学意见》的内容与形式,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一方面要求单位重视,加强卫生学技术审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技术水平、学识水平;另一面是加强规范化培训,结合标准、规范,细化审查内容,强化服务意识,不断提高审查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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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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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广东省卫生厅文件 关于印发《广东省卫生厅关于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管理办法》等规范文件的通知粤卫[2011]150号2011年12月29日.

第7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范文

关键词:工程测量 质量 结构 建筑施工 分析

1 概述

随着现代测量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测量技术在现代建筑工程测量工作中的应用不断增加。科学地使用数字测量技术能够提高建筑工程测量工作效率、降低测量工作的工作强度。通过数字化测量技术还有助于测量精准度的提高,保障建筑工程的施工质量。在我国建筑工程施工的过程中,工程测量不仅是工程施工的基本前提,同时还是工程质量的基本保障。因此,建筑企业要想建造出质量合格、实用性高的工程,就必须在测量的过程中打下坚实的基础。由此可见,在建筑企业施工的过程中,工程测量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测绘界,人们把建筑工程中的所有测绘工作统称为建筑工程测量。实际上它包括在工程建设勘测、设计、施工和管理阶段所进行的各种测量工作。它是直接为各项建设项目的勘测、设计、施工、安装、竣工、监测以及营运管理等一系列工程工序服务的。可以这样说,没有测量工作为工程做铺垫,建筑工程就无法启动。建筑工程测量涉及到建筑工程的建筑设计、实地勘测、工程施工等各个环节,其质量将对整个建筑工程质量产生重要影响。只有精准、周密的工程测量工作才能保障工程的建设质量及建筑的交付使用。

2 高层建筑工程测量范围和技术

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扩建维修及变形监测均要进行测量工作。建筑工程施工测量服务于建筑工程的每一个阶段,贯穿于建筑工程的始终。

建筑工程测量作用:在工程建设的各个阶段都离不开测量工作,都要以测量工作为先导。而且测量工作的精度和速度直接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质量和进度。

建筑工程测量重要性:施工测量是影响施工质量的重要一环。测量放线为工程施工开辟了道路,提供方向。准确、周密的测量工作不但关系到一个工程是否能顺利按图施工,而且还给施工质量提供重要的技术保证,为质量检查等工作提供方法和手段。因此可以这样说:如果没有施工测量,工程施工将寸步难行,施工质量也将无从谈起。

复杂建筑工程测量技术应用越来越广泛, 用全站仪进行观测时,必要的观测数据,如:斜距、天顶距、水平角均能自动显示,而且几乎在同时得到平距、高差和点的坐标。因此全站仪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同时,由于建设规模日益增长,建设工程日趋复杂,造型独特的建筑物越来越多,导致工程测量的数据计算量增加。因此,应用AUTOCAD制图软件进行图纸分析,加快了处理测量数据的速度;减少了内业计算的工作量;加强了数据处理的准确性;避免了人工计算中的错误;提高了数据精度;尤其提升了曲线较多的工程的测量精度;高质量地满足了施工测量的需要。

3 建筑工程测量技术应用特点

3.1 建筑工程的沉降测量方法

建筑物在自重、施工人员、机械及其他荷载的影响下,势必会产生程度不同的沉降问题,为建筑施工与竣工应用造成了重大影响。测量人员必须使用精准的仪器设备进行观测,将建筑物沉降始终控制于可允许的范围内,才能保证建筑的安全性。因此,测量人员必须应对当前测量工作需求与现状,努力做好对于沉降测量的优化。其测量优化方法如:合理布设水准基点、优化设计沉降观测点、严格规范实际观测工作。

3.2 建筑工程的边坡测量措施

近几年来,我国建筑工程高度不断上升,地下室、地下停车场、购物、娱乐场所等的建设也不断完善,使得基坑开挖、边坡维护以及建筑自身沉降设计观测等工作均步入了全新的时代。测量人员必须在进行基坑开挖、工程施工之前,及基坑边坡支护结构支设完成之后,对坡顶的水平位移状况进行全方位精准动态的观察与测量,才能够避免基坑开挖时,出现坡面坍塌问题,对工程造成损失,以保证工程的顺利建设。具体来讲,建筑物边坡坡顶的水平位移测量可以通过以下几点方法来组织开展,比如:布置有效工作基点、合理地布置建设观测点、做好后期测量控制。测量人员在做好对于基础控制点以及观测点的布设之后,还要努力做好对于水平位移实际测量工作的控制,以保证测量工作的最终全面完成。

4 建筑工程测量技术应用的重要性和测量要点

建筑工程规划设计阶段的测量工作非常重要,分析建筑工程规划设计阶段的测量工作主要是为工程建设提供大比例尺地形图,通过地面人工测图与摄影测量成图方式完成建筑工程规划设计阶段的测量工作内容。地面人工测图是根据建筑工程总体到局部的原则,在测区内建立平面和高程控制网点,根据控制点测绘地形、地貌。现代测量技术的发展使得该项工作强度大大降低,通过具有电子速测仪与机助制图系统的多功能速测系统是需将地形和地貌特点整点的三维坐标数据输入制图系统即可完成系统的自动成图。建筑工程施工阶段测量工作是按照设计和施工要求建立施工控制网点,并以此为基础在实地上以要求的精度放样出建筑物与生产设备位置的工作,其是建筑工程施工与安装的基础依据,对建筑工程的施工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复杂建筑工程测量要点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复杂平面图形放线前,首先应充分学习图纸,熟悉图纸设计意图,弄清各种曲线图形的性质。在有多种曲线图形组成的平面图形中,应弄清不同曲线圆弧的分界点、各自的圆心、半径,有关的角度及相互之间的关系等各种因素。②对复杂平面图形的施工放线,应确定几根基准控制线及基准控制点,并由该基本控制线和基本控制点逐步导出其他各点、线的位置。③对各种不同性质的曲线图形,应建立合适的计算坐标体系,运用相应的数学公式,对施工放线测设时所需的数据进行计算,将复杂的图形、众多的数字进行计算、整理、简化,最终绘制成放线测设简图和有关数据表格,供实地放线测设时使用。④复杂平面图形的施工放线检查和校核工作十分重要。在计算放线测设所需的有关数据时,应同时计算检查、校核所需要的相应数据,以便实地放线测设时随时进行检查、校核之用。应注意的是,检查、校核所用的数据应用不同计算方法取得。⑤复杂平面图形的施工放线,应尽可能地使用高精度仪器进行测设,并定期检验,保持测设仪器的高精度。测设仪器的高精度是获得高质量放线测设的基础和保证。同时,测量人员应有专人负责,并建立完整的测设资料。

5 建筑工程测量质量控制

加强建筑工程施工测量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在测量成果交接、复测、施工过程检查等各个工程测量管理环节上必须执行有关管理制度、办法,以规范测量作业行为,保证测量成果质量,主要有:测量仪器的配置、调拨、使用、保养、标定管理制度;测量仪器的开箱、入箱及安置管理制度;测量仪器奖惩管理办法;桩橛复测、资料复核管理制度;构筑物关键阶段部位控制复核检查制度;施工过程放样测量的检查复核交底管理制度;原始测量资料的整理、归档管理制度;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工程测量管理办法;测量成果审核和批准制度;工程测量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制度;工程测量人员考核办法及奖罚办法。

加大测量仪器的投入力度。当前建筑工程规模日益扩大,施工技术精度要求越来越高。因而在土建建筑工程的施工测量中,采用原有的测量方法和手段受到巨大冲击,有些必将被淘汰。建筑企业的管理者要有发展的眼光,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尽早引进实用的新仪器,以提高建筑施工测量质量,适应现代建筑工程快速、高效、优质的施工需要。

6 结束语

我国工程测量科技进步很大,发展很快,取得了显著成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市场竞争的激烈程度不断加剧,而质量则是一个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核心竞争力,质量管理在工程测量中的重要作用,最终明确了加强质量管理对工程测量具有毋庸置疑的重要作用,对整个工程项目减少事故发生所起的关键作用。

参考文献:

[1]石金峰,张振利,吴志伟.工程测量新观念及其若干发展[J].阜新矿业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1997(03).

[2]杨重.建工测量中的几个基本误差[J].江汉大学学报,1995(03).

[3]张宝宏.建筑工程测量常见错误及应对措施探讨[J].科技风,2011(15).

[4]黄玉婷.论建筑工程测量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科学之友,2011(12).

第8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范文

关键词: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原则;可持续发展

中图分类号: S276 文献标识码: A

一、 市政给排水工程的规划设计应遵循的原则

1. 以可持续发展原则为指导,做好城市给排水工程的长远规划。从城市发展来看,国家一线城市与二线城市的经济环境和发展条件正在发生转变,相形之下,由于人口压力较小,二线城市往往具有更广阔的发展前景。另外,乡村城镇化速度正在加快,尤其是基础设施建设也正在逐步跟进。人们的最终目标是要建立最适宜生存的与经济发展、社会发展、生态发展相协调的大家园。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划设计方案。

2.要因地制宜,做好水资源的统筹规划。我国水资源总量丰富而淡水人均占有量却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近年来,由于气候因素影响,持续干旱已造成水量明显下降,再加上人们的过度开采和严重的水污染,水质也逐步下滑,许多城市严重缺水,城市生存环境恶化。如果这些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对城市的健康发展造成威胁。因此,要转换思路,将给水和排水结合起来进行思考,建立给排水系统工程,以达到节水的目的。

3.合理施工量阶段性分配,遵守循序渐进的原则。给排水工程包括给水系统、排水系统和建筑给排水,其涉及水源的寻找和调度,取、排水构筑管道设施和建筑的施工,是一项系统、复杂的大型工程,因此它的规划设计不可能一蹴而就,而是要按照阶段任务需要来制定合理规划,并且需要预估在每个阶段的实际操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二、给水系统规划设计

1.城区的给水系统规划设计。随着城市人口密集度的持续增加,城区的给水系统承受着越来越大的集中使用压力,尤其是在人们上下班用水的高峰时段,城市供水系数的日渐增大更给城市依据管网压力实现智能供水的系统提出了严峻的考验。面对这种情况,只一味的增加市政给水系统的供水规模是不科学的,我们应从供水综合系数的完善设置上入手,从提升供水安全及效率的角度用对置水塔及高位水池的科学方式有效控制供水的日变化系数。另外,为了实现城市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还应从长远建设的角度出发,实施适度发展与空间预留设计。

2.大力开发利用水资源。单纯从天然径流提取水源,取水利用率很低,大量的过境水量未被有效利用。要改变城市供水的被动局面,必须行动起来,充分开发利用身边白自流失的资源。水资源开发的原则应是兴修水利,拦河筑坝,调节径流,蓄丰补枯。城市积极主动地去开发水源,不仅符合水资源开发的趋势和规律。

三、排水系统规划设计

1.防洪排涝的规划设计。城市建设的过快发展在给人们带来切实经济利益的同时也逐步用自然环境的破坏告诫人们,环保、科学防护意识的重要性。面对自然灾害频发的现实环境,我们只有充分树立洪水对市政给排水工程带来的大面积威胁,才能用完备的防洪排涝意识使1998 年的悲剧不再发生。在市政排水工程的防洪排涝规划时,我们应将设计重点放在排洪、排水的重现期标准衔接上,根据城市的发展规模、流域排洪面积等综合因素进行实地考察与设计。

2.雨水系统的规划设计。市政雨水系统的规划与设计应充分与城市防洪及排涝的规划实现横向联合,尤其对于平原区域或地势低洼的城区雨水系统的设计规划更应与城市的纵向发展及防洪排涝规划紧密结合。

3.污水处理系统的规划设计。雨水的排放初期其污染情况也较为严重,因此鉴于我国实现分流管理建设工程量大、投资成本高、污水处理量大、需要大量人力物力投入的难点,我们可以在一般级别的中小城市有效规划截流式的合流管理制度,并利用原有的市政地下排水管道系统进行科学的设计改造与完善,而不是从头建设,这样既保证了排污效率需求高、雨水处理快速的城市需求,同时也节省了一定的建设成本,可谓一举多得的人性化规划设计。另外,随着高科技智能技术的发展与创新,越来越多的高能效、低能耗的工艺及材料被广泛的应用于污水处理系统的设计规划中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四、给排水的设计

1.解决水资源问题。水资源是城市发展的根本命脉之一,城市规模的快速扩大导致对水资源的供求也急剧增大,想要维持平衡,就必须先解决水资源短缺的问题。传统的给排水工作往往都是将重点放在水源的寻找上,但基于种种原因的影响,使得很难找到符合要求的水源。通常情况下,以中小河流作为水源的城镇供水基本都取自天然径流,但由于调节能力不足,造成了水资源利用率较低,使很大一部分水源白白流失,同时,到了枯水期节水和取水非常困难,这样便会出现水资源短缺的现象。为此,市政给排水规划设计应当将加大水资源的开发作为重点,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发展对水资源的需求问题。在市政给水规划中,应当采取如下措施:首先,对缺水的城市进行产业和用地结构调整,并出台相关政策限制水资源消耗过大的工业发展,同时应大力提倡节水工程设计,以此来提高工作重复用水率;其次,在对城市用水规模的预测上应当将工业节水指标列为考虑之项,并尽可能将软指标全部转变为硬指标,改变工业用水量的预测方法,借此来使对工业重复用水率这一指标的控制能够真正落实到实处。

2.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力度。在城市给水规划中,应当按照水文水力及环境的实际容量对城市水源进行保护区等级划分,并根据饮用水水资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提出清污、治污措施。同时,城市规划中,应尽可能杜绝新污染源和排污口的形成,对于流域性的水资源污染问题,可以借助城市规划提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综合治理。

3.城市给水系统规划设计。在城市给水工程规划中,应当做到以下几点:其一,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一些法律法规,借此来取缔城市中自备的水源井,这有助于市政给水系统的进一步完善,同时在对给水系统进行规划时,还应考虑城市未来的发展规划,并为其预留出足够的空间,如市政道路管线综合布置时,应预留出给水管位置,以免出现重复投资建设的情况,这有助于实现效益最大化的目标,从而是城市真正是实现市政统一的供水系统;其二,要对科学研究予以足够的重视,并积极采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对给排水工程设计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撑。例如,可采取海水淡化等方式开发一些新的水资源,利用中水回用这种非常规的水源扩大水资源利用范围等等;其三,对水价进行深化改革,借此来提升市民的节水意识。水资源的严重浪费与水价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具体可采取阶梯水价的方式,实施阶梯水价能够充分发挥市场、价格因素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等方面的作用,有助于拓展水价上调的空间,从而增强企业和居民的节水意识,这对于避免水资源浪费具体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其四,加大节水宣传力度,并提倡使用节水器具,如安装节水水龙头来减少水量的不必要浪费,并在给水过程中,采取一些减压措施,这样也能起到一定的节水效果。

4.排水管网规划设计。通常情况下,城市市政排水管网的设计一般都是根据当地的地形资料、道路设计和排放口情况进行统一考虑的。市政排水管网常以道路中心线作为建设参照线,并根据指定的桩号偏距进行施工建设,但是有时会因为提升泵站等设置的不合理,导致管道埋深深度过大的情况发生,为此,在排水工程设计中,应当通过管材、基础和施工工艺相结合的方法,对排水管理进行合理规划布局,准确确定出排水管道的实际设计高程,这样不但能够节约前期投入成本,而且还有助于增加排放效率。

参考文献

1.张明选,浅论市政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质量管理,科技信息,2006.12

第9篇: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范文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活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及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下统称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拆卸及工程中介服务。

第三条建设工程实行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制度。

建筑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应当坚持质量、安全和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近期和远期建筑行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推广应用建筑先进技术、先进设备、新型建筑材料及现代管理方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分级管理的职责分工,负责本市建筑活动管理和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辖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内建筑活动的管理和监督。

计划、工商、公安、劳动、环境保护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能,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从业资质和资格

第六条建筑活动实行从业许可制度。从事建筑活动的工程勘察、设计(含装修装饰设计,下同)、施工和工程中介服务单位,应当具备从事建筑活动的资质条件,并按规定申请办理从业许可,领取资质等级证书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不得越级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技术人员,取得专业资格方可执业。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工程中介服务单位的资质和个人的专业资格审查,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分工办理。

取得资质证书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中介服务单位,应当填写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建筑活动从业记录手册。该手续作为年度资质审查的依据之一。

第八条资质证书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年审。逾期不年审的,不得在本市承接新的建设工程。

第九条中央、部队、省和外地在本市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中介服务的单位,承接省管建设工程的,应当将省建设行政主管门的批准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接本市市属建设工程的,应当办理注册手续,从事与资质证明相适应的建筑活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不得从事与市属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活动。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经济组织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承接省管建设工程的,应当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接市管属建设工程的,应当办理注册手续,经核准后从事建筑活动。不办理注册手续的,不得从事与市属建设工程有关的建筑活动。

已办理注册手续的,每年审核一次。

第十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分立、合并、变更撤销时,应当在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变更手续或者重新申请资质证书。

第三章工程施工许可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实行报建登记制度。建设单位为报建人。不办理报建登记手续的,规划部门不予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二条拆卸建(构)筑物的,报建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卸施工。

申请领取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文件或者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证明文件;

(二)建设单位和拆卸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

(三)承包拆卸的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拆卸建(构)筑物施工的安全技术管理方案,其中分期拆卸的项目应当提供分期拆卸安全保障措施方案;

(四)办理施工现场余泥、渣土排放手续的证明;

第十三条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施工的省管建设工程开工,报建人应当持批准文件到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换领施工许可证;市属建设工程开工,报建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施工许可证。

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工程管理报建登记证明;

(二)施工图纸和技术资料;

(三)投资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备文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从收齐所提供的资料之日起,应在法定工作日15日内,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告知报建人不予核发的理由。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构)筑物拆卸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规定的期限内开工,逾期施工或者中止施工后恢复施工的,应当重新办理手续或者办理恢复施工许可手续。

第四章工程勘察与设计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承接工程勘测、设计任务。承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的单位,应当持有与其任务相符的专业资质证书。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承接任务的,应当以符合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一方代表联合承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定合同;分包勘察设计任务的,限于分包给符合资质等级和资质范围的单位,只可以分包一次。

禁止无资质单位和个人承接工程勘察、设计任务。

第十六条国家规定的二级以上民用建筑工程或者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重要的公共建筑、街景和广场,用地面积2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面积5000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设计,应当实行方案竞投。

第十七条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规程、标准、设计任务书、规划设计要点和消防、住宅安全防范设施、空调设备安装等使用管理规定的要求,编制设计文件。

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应当使用统一标准的出图专用章。出图应当执行校对、审核、审定制度。

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进行审批,不得滥用行政权力进行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及国外设计机构承担本市工程设计,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设计程序、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

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没有规定,需引用技术标准规范的,可以引用国外标准规范,使用引用的标准规范必须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定,报省或者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五章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发包,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总承包发包的,其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任务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

(二)工程勘察、设计发包的,其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任务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并具有工程勘察设计必须的基础资料;

(三)施工发包的,其建设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并领取计划和规划报建等批准文件,以及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设备供应发包的,投资已列入年度计划,具备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所附的设备清单、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设计图及其他有资料;

(五)建设工程监理发包的,其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任务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经确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发包建设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三)施工发包的,其建设项目已具备开工条件,并领取计划和规划报建等批准文件,以及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

(四)设备供应发包的,投资已列入年度计划,具备批准的初步设计或者施工图设计所附的设备清单、专用和非标准设备的设计图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五)建设工程监督理发包的,其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任务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工程建设的主要技术工艺要求已经确定。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和个人发包建设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发包建设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二)实行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三)建设资金已落实。

不具备前款第(一)、(二)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中介服务机构。

第二十一条本市建设工程应当采取招标发包的标准和范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等全部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其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承包单位。

禁止将单项工勘察、设计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勘察、设计单位;禁止将单位工程的施工划分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施工单位。

第二十三条承包单位经建设单位同意,可以按照专业或者分部、分项原则将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发包单位将分包工程再分包。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发包承包的双方,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同。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包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与招标文件、投标标书和中标通知书相一致。

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的发包一承包,应当公平、公开、公正,并在建设工程交易市场中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对工程进行指定承包单位。

第二十六条施工企业联营承包工程,联营各方必须为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禁止建设单位以带资作为承包的条件进行发包,施工单位不得以带资承包作为竞争手段承揽工程。

第二十七条建设监理单位和工程咨询、招标等工程中介服务机构承接业务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单位的中介业务委托;

(二)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接业务;

(三)对同一建设工程的同类业务同时接受两个以上单位的委托;

(四)承接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承包单位、材料设备供应单位所承包的

建设工程的中介业务;

(五)转让承接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的投资估算、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决算、工程招标标底编制和审核,应当符合工程造价的管理规范。

第六章工程质量与安全

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合同中对工程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综合要求。建设工程的各方根据合同的约定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任。

第三十条建设工程质量应当体现优质优价的原则,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在承包合同上明确其要求,竣工验收为优良工程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奖励。

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应当接受质量、安全监督。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到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参与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督促落实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二)参与工程的图纸会审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计变更会议,重点审查建筑结构以及安全、防火的措施;

(三)向施工单位提出施工各阶段质量安全的重点、做法、要求以及工程竣工验收所需的各项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建立档案的方法;

(四)对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的重要部位质量进行抽查,在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核验手续,核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工程验收结束时,应当填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并由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发给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认定书,凭此书及有关文件办理产权登记、供水、供电手续。

市重点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法定的时间内提供质量保修。因使用不当引起的质量问题由使用人负责。

第三十四条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管理,由承包单位具体负责。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同时,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的施工方案,各分包单位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组织下具体施工组织设计。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的施工人员,应当取得技术培训合格证书;基层技术人员上岗前,还须取得建设专业管理人员岗位证书。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作业,施工现场应当进行围蔽,现场出入口应当挂施工标牌。

施工现场的管理,应当符合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卫生防疫和城市管理等规定,不得对城市环境、市政公用设施造成危害。

第七章建设工程监理

第三十八条含有国家、集体资产投资成份以及利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组织赠款、贷款建设的下列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监理:

(一)建设规模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工业、交通、能源、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

(三)住宅小区。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的委托合同,应当明确建设工程监理单位的具体责任。

建设工程监理活动,应当规范、公平、合理,其主要任务是控制投资、工期和质量安全,管理合同的执行,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第四十条因监理单位的过错、造成委托单位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八章建筑材料使用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及规定。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构配件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可以推荐使用、限制发展的建筑材料产品目录和限制使用的建筑材料产品生产技术目录。

第四十二条水泥、建筑砂石、钢材、墙体材料在使用前,应当由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进行抽检。

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在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搅拌车不能进入施工现场和施工技术限制等确需现场搅拌混凝土的,应当报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新型墙体材料使用规定。

市辖区和县级市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限制使用粘土实心砖的范围,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五条在必须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的范围内,建设单位应当与市、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定保证使用协议书。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无资质证书从事建筑活动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的1至2倍的罚款;

(二)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业务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或者提请原发证部门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出卖、转让、出租(借)、涂改资质证书或者资格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资格证书,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或者提请上级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

(四)违反建设工程设计审查规定的,责令其补办审查手续,并按工程造价的1%至2%处以罚款;;

(五)违反建筑材料使用检验制度管理规定的,责令其停业使用,并处以2万元罚款;

(六)不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拌混凝土的,按水泥实际使用量处以每吨50元罚款;

(七)不按标准规范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按已建成的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视其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不办理工程报建登记的,处以1万元罚款;

(二)不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开工的,责令停止工程建设,补办手续;对不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按工程投资预算的1%至2%罚款,对不领取建(构)筑物拆卸施工许可证,处以1万元罚款;

(三)拒不执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竞投发包有关规定的,按工程造价的1%至2%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万元罚款;

(四)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分包的,没收违法所得,按转包工程或者分包工程投资预算的10%处以罚款;

(五)在非建设工程交易市场进行建设工程发包和承包的,处以5万元罚款;利用职权对工程进行指定承包单位的,其承包合同经依法确认无效后,对直接责任人处以2万元罚款;

(六)施工单位违反联营承包规定,与无资质的企业、个人联营的,联营合同经依法确认无效后,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施工单位负责,并按工程投资预算的5%处以罚款;

(七)工程中介服务机构违反第二十七条规范的,没收其违法所得,并按违法所得1至2倍罚款;

(八)建设单位不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擅自开工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工程投资预算的5%处以罚款;

(九)施工人员上岗未取得上岗证书的,对施工单位按每人500元处以罚款;

(十)建设单位不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监理的,按工程投资预算的5%处以罚款。

第四十八条建筑活动行政管理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处罚不服的,可按《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当事人在处罚决定书送达起十五日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行为,属于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