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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纳税筹划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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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纳税筹划

第1篇: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纳税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概述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发生损耗,其价值随之逐渐转移到有关产品的成本费用中去,并从产品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中得到补偿,固定资产损耗的价值转移,就成为折旧。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常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以下几种:

1.直线法

直线法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简单,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因此,只有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才是合理的。

2.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只要固定资产在使用,则其起初账面净值就会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冲销,为此,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使最后一年的账面净值与预计残值相等。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二、不同影响因素下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一)基于不同税制的纳税筹划

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

但是,折旧的纳税筹划不一定全部使用加速折旧方法。一般情况是认为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较为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的折旧额,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地使用加速折旧;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二)基于资金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

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采用不同折旧方法和不同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是,资金受时间价值的影响,折旧方法不同,企业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和税负水平也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企业在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时,需要采用动态的分析方法,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折现后,计算出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将二者进行比较,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折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能获得更大的时间价值。

(三)基于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此来达到节税及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四)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进行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资收回速度,将收回的价值补偿用于再投资,减少物价水平上升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收挡板”效应减缓税收支付现金流出量,从而使企业在物价上涨前期拥有较多的现金流量进行投资。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相反,如果预计物价将持续下降,则应采用直线法折旧,这时候可以保证紧缩时期企业税收负担的平均,相对于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在紧缩后期的税收负担较低,税后利益较大,可以利用其货币价值较高的购买力进行投资更新。

(五)巧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改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因此,从纳税待遇上来看,修理支出更能节税,不仅能节约所得税,而且能节约增值税。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抵扣其进项税,因而用于固定资产改良的外购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用于固定资产修理的则可以抵扣。企业在这种税制下应尽量考虑修理支出,而不是改良支出。

(六)考虑企业各年收益分布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在比例税制环境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企业各年的收益较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节税较有利:如果是在累进税制环境下,企业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趋势的话,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筹划收益额会更大,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方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赋。

三、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一)我国税法限定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我国税法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有严格的限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

所以,企业应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自身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对一些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企业给予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利用折旧进行纳税筹划时,还要充分结合这些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某公司2001年—2005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1年、2002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

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400×3)×33%=158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584/5=316.8万元;

采取加速折旧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288-216-216)×33%=1742.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742.4/5=348.48万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31.68万元,增加税负总额158.4万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2.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

假设某公司采用加速折旧,当年亏损总额10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此700万元可全额弥补亏损,无需纳税,余下的3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而该公司若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当年亏损总额7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700万元亏损可全额用税前收益弥补,实际税负为零。同样的收益,因为折旧方法不同,采用加速折旧法比平均年限法增加税负300×33%=99(万元)。

由于税法对补亏期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收益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科技企业更要合理筹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6.

[2]李成峰.怎样合理避税.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311-326.

[3]杨志清庄粉荣.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80-288.

[4]余文声.纳税筹划技巧.广州:广州经济出版社,2003:111-118.

[5]姜文芹,史书新.新会计制度下的纳税筹划.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124-127.

[6]最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分析.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35-40.

[7]彭新岸,门玉峰 .税金计算与纳税筹划.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3:204-208.

[8]王韬,刘芳.企业税收筹划.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1-41.

[9]毛夏鸾.企业纳税筹划操作实务.北京: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5:163-166.

第2篇: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纳税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概述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不断发生损耗,其价值随之逐渐转移到有关产品的成本费用中去,并从产品的销售收入(营业收入)中得到补偿,固定资产损耗的价值转移,就成为折旧。折旧作为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按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常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以下几种:

    1.直线法

    直线法是按照固定资产使用年限(或工作时数和工作量)平均计算折旧的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固定资产折旧虽然简单,但也存在一些局限性。例如,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提供的经济效益不同,平均年限法没有考虑这一事实。因此,只有当固定资产各期的负荷程度相同,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时,采用平均年限法计算折旧才是合理的。

    2.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常用的加速折旧法有两种:

    (1)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根据每一期期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和双倍直线法折旧额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在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只要固定资产在使用,则其起初账面净值就会一直存在,不可能完全冲销,为此,应在固定资产折旧到期以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差额平均摊销,使最后一年的账面净值与预计残值相等。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也称为合计年限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净残值后的净额和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代表使用年数的逐年数字总和。

    二、不同影响因素下固定资产折旧的纳税筹划

    (一)基于不同税制的纳税筹划

    一般来说,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则宜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主要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使得在最初的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而在后面的年份则提取的折旧较少,这样就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开始年份内取得了一笔国家无息贷款。

    但是,折旧的纳税筹划不一定全部使用加速折旧方法。一般情况是认为在比例税率下,采用加速折旧方法较为有利,这可以使纳税人在早期计入更多的折旧额,可以取得资金的时间价值。由于我国的企业所得税使用比例税率,那么我国企业进行折旧的税收筹划就是尽可能地使用加速折旧;而在累进税制下,过高的利润额,会引起过高部分所对应的税率偏高,从而会使企业税负也偏高。在这种情况下,则适宜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避免忽高忽低,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二)基于资金时间价值的纳税筹划

    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企业采用不同折旧方法和不同折旧年限,提取的折旧总额是一致的。但是,资金受时间价值的影响,折旧方法不同,企业获得的资金时间价值和税负水平也不相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在不同时间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是不等的。企业在选择不同的折旧方法时,需要采用动态的分析方法,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折现后,计算出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将二者进行比较,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折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从应纳税额的现值来看,运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少,年数总和法次之,而运用直线法计算折旧时,税额最多。所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比直线法能获得更大的时间价值。

    (三)基于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即可。这样企业便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此来达到节税及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企业可以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好处。而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四)考虑通货膨胀因素进行的纳税筹划

    我国现行会计制度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历史成本计价原则。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一方面可以加快投资收回速度,将收回的价值补偿用于再投资,减少物价水平上升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可以利用“税收挡板”效应减缓税收支付现金流出量,从而使企业在物价上涨前期拥有较多的现金流量进行投资。可见,通货膨胀的存在对企业并非总是不利的,企业可以通过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的选择有效地利用通货膨胀,使企业获得“节税”效应。相反,如果预计物价将持续下降,则应采用直线法折旧,这时候可以保证紧缩时期企业税收负担的平均,相对于加速折旧,折旧年限在紧缩后期的税收负担较低,税后利益较大,可以利用其货币价值较高的购买力进行投资更新。

    (五)巧用固定资产修理支出与改良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目前税法规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而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因此,从纳税待遇上来看,修理支出更能节税,不仅能节约所得税,而且能节约增值税。因为我国目前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用于固定资产的支出不能抵扣其进项税,因而用于固定资产改良的外购商品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而用于固定资产修理的则可以抵扣。企业在这种税制下应尽量考虑修理支出,而不是改良支出。

    (六)考虑企业各年收益分布情况进行纳税筹划

    在比例税制环境下,如果未来税率不变且企业各年的收益较均衡,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对企业节税较有利:如果是在累进税制环境下,企业的收益早期高、晚期低并有降低趋势的话,则采用加速折旧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筹划收益额会更大,这是因为加速折旧方法早期提取的折旧额大,晚期提取的折旧额小,刚好与企业早期利润高、晚期利润低成比例配合;使企业各年的收益均衡分布,可以避免因企业某一期收益过高给企业带来的高税赋。

    三、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的注意事项 (一)我国税法限定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我国税法对企业实行加速折旧有严格的限定: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般为直线法,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须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方可实行。

    所以,企业应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自身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二)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筹划的影响

    国家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对一些特定地区、特定行业和企业给予很多税收优惠政策。所以享有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利用折旧进行纳税筹划时,还要充分结合这些优惠政策。

    1.税收减免期不宜加速折旧

    某公司2001年—2005年每年不提折旧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万元,没有其他纳税调整事项,2001年、2002年为免税期。如果采用平均年限法,每年的折旧额为400万元;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各年折旧额分别为800万元、480万元、288万元、216万元、216万元。

    采用平均年限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400×3)×33%=158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584/5=316.8万元;

    采取加速折旧法,5年的实际税负总额=(6000-288-216-216)×33%=1742.4(万元),平均每年负担1742.4/5=348.48万元。

    可以看出,加速折旧比平均年限法折旧平均每年增加税负31.68万元,增加税负总额158.4万元。所以,在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情况下,固定资产在使用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少提折旧,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这种加速折旧的方法可以递延缴纳税款。但若企业处于税收减免优惠期间,加速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是负的,不仅不能少缴税,反而会多缴税。

    2.加速折旧需考虑5年补亏期

    假设某公司采用加速折旧,当年亏损总额10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此700万元可全额弥补亏损,无需纳税,余下的300万元亏损须用税后利润弥补;而该公司若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旧,当年亏损总额700万元,此后连续5年的税前收益总额为700万元,则700万元亏损可全额用税前收益弥补,实际税负为零。同样的收益,因为折旧方法不同,采用加速折旧法比平均年限法增加税负300×33%=99(万元)。

    由于税法对补亏期作了严格限定,企业必须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以后年度的获利水平做出合理估计,使同样的生产经营收益获得更大的实际收益。特别对一些风险大、收益率高且不稳定的高科技企业更要合理筹划,避免加速折旧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

    参考文献:

    [1]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6.

    [2]李成峰.怎样合理避税.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4:311-326.

    [3]杨志清庄粉荣.税收筹划案例分析.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280-288.

    [4]余文声.纳税筹划技巧.广州:广州经济出版社,2003:111-118.

    [5]姜文芹,史书新.新会计制度下的纳税筹划.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05:124-127.

    [6]最合理避税案例及操作要点分析.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5:35-40.

    [7]彭新岸,门玉峰 .税金计算与纳税筹划.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2003:204-208.

    [8]王韬,刘芳.企业税收筹划.北京:科学出版社,2002:1-41.

    [9]毛夏鸾.企业纳税筹划操作实务.北京:北京首都经贸大学出版社,2005:163-166.

第3篇: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

[摘要]企业可以通过在回定资产的会计核算中进行纳税筹划,实现企业在合法条件下节税的目的,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本文以2006年新会计准则、2008年新《企业所得税法》及2009年新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为背景,从会计核算和纳税筹划入手,对现阶段企业固定资产中的纳税筹划方法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固定资产;会计核算;纳税筹划

在各税种内各要素弹性的大小决定了各税种的税负弹性,或者说某一税种的税负弹性是构成该税种各要素的弹性的综合体现。可见,税负弹性越大,纳税筹划越有必要。企业固定资产纳税筹划涉及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房产税、城建税及教育附加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和契税等税种。因此,对固定资产进行纳税筹划,可以更好地为企业节税。

一、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企业可以利用税法允许的会计政策选择、使用年限和净残值的估计空间进行纳税筹划,还可针对不同类别的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在税法规定上的差异进行筹划,获取筹划利益。

(一)折旧方法选择的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筹划分析:(1)在比例税率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选择加速折旧法可把前期和润推至后期实现,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2)如果未来各年所得税税率呈上升趋势,企业在筹划时应根据折现率,比较税率提高增加的税负与延缓纳税收益的大小,做出最佳选择。(3)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采用加速折旧法既可使企业缩短投资回收期,又可使企业加速折旧,从而取得延缓纳税的好处。(4)考虑货币时间价值因素,对不同折旧方法下获得的不同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进行比较,在合乎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但是,加速折旧法并不是任何情况下都适用:(1)盈利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2)亏损企业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3)企业处于减免税优惠期间,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

但是某些学者则认为,利用加速折旧法进行税收筹划。在我国一般不具可操作性。

(二)折旧年限的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1)房屋、建筑物,为20年;(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5)电子设备。为3年。

2筹划分析:一般说来,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而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得折旧年限容纳了很多人为的成分,为纳税筹划提供了可能性。缩短折旧年限(不低于法定年限)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

如把折旧年限从8年降到5年,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所得税的递延交纳,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尽管折旧期限的改变并不从数字上影响到企业所得税税负的总和,但考虑到资金的时间价值,显然把折旧期限调为5年对企业更为有利。

但是当税率变动时,延长折旧期限也可能减轻税收负担。若企业正享受优惠政策,如果该项固定资产为该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购入,折旧年限为8年或5年,通过简单的计算就可以看出,8年的折旧年限更利于企业减轻税收负担。

(三)净残值的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并没有明确规定预计净残值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净残值,固定资产的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筹划分析:当企业处于所得税非减免税时期,纳税人应根据资产(尤其是预计无形损耗大的固定资产)的特点,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调低残值比例。残值比例调低后,折旧抵税增加,这既维护了纳税人的权利,也能给纳税人带来不可忽视的税收利益。例1,某企业原值1000万元的某电子设备,如果把残值比例从5%调整到0(假设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5%,折旧年限为3年),那么,不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情况下,折旧抵税获得的利益共增加1000×(5%-0)×25%=12.5(万元)。

二、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一)购进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筹划分析: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开始实施,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来说,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但是要注意必须是企业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并且还要注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

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两个重要特征是纳税筹划行为具有行为合法性和前瞻性。要保证筹划行为具有合法性和前瞻性,纳税筹划人员除了要精通法律,与税务机关进行有效沟通外,还需要关注有关法规政策的变化。

(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2筹划分析:(1)对于销售2009年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按照一般货物的方法征收增值税,一般货物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方法都可以用。(2)销售2009年以前购入的固定资产,依然使用老规定。(3)增值税试点的企业对销售本地区进入试点以前购买的固定资产,按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进入试点以后购买的固定资产,则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企业应该针对不同固定资产的具体情况,采取具体的纳税筹划方案,使企业实现在合法条件下节税的目的,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其他税种的纳税筹划

(一)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房产税的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筹划分析:这里“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于扣除比例1.2%没有变动的余地,房产原值的大小直接决定房产税的多少,因此合理减少房产原值可以减少房产税。而中央空调、房产的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等建筑物、土地使用权都是影响应税房产原值的因素。若把除厂房、办公用房外的建筑物建成露天的,并在账簿中予以单独记载,则可减少房产原值。将中央空调设备作单项固定资产入账,可以不计入房产税的计税基础,从而免于缴纳房产税。另外。企业应注意房产税的税收优惠,并加以利用。

(二)土地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法律依据: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时,免征土地增值税,而且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最低税率30%,最高税率60%。

2筹划分析:在会计核算中,企业可计算土地增值税的起征点,根据相关法规来确定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还应注意各级税率增收范围的临界点,衡量上级税率与下级税率对企业带来的最大税后收益,而不是盲目追求高价格或低税率。所以,企业要结合上述不同规定,制订科学合理的住房销售方案,以有效减轻或免除税负。

四、固定资产会计核算中纳税筹划的其他建议

(一)创造条件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我国现行税法有许多优惠政策,对于符合优惠条件的企业一定要加以充分利用,不符合优惠条件但濒临优惠边缘的企业可以创造条件,使企业符合优惠条件。如新《企业所得税法》第28条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对技术类企业来说,可以加大产品的高科技含量,以期获得税收优惠。对于中西部地区的企业来说,应当创造条件,争取享受国家对西部开发的优惠政策。

(二)综合考虑各个税种的共同影响

由于各个税种的相关性,某一税种的计税基础降低,并不一定会带来总税负的减少,因此要把各个税种的纳税因素综合起来考虑。例如,厂房选址的不同(选择市区和选择县城)不仅会影响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还对所得税有影响。因为它们都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应税所得额,从而影响所得税。可以看出,只有综合考虑各种变化抵销后的总影响,才能做出正确决策。

(三)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

固定资产纳税筹划应服从和服务于企业战略,筹划时不仅要考虑税收因素,还要考虑非税收因素,筹划的目的不是“税负最轻”或“纳税最小”,而是追求税后收益最大化,并以税后收益最大化为原则协调两个方面的均衡,即税收成本和非税收成本的均衡,以及税收成本中的隐性税收成本和显性税收成本的均衡。

五、结论

第4篇: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企业纳税筹划方法注意问题

一、纳税筹划的意义

从纳税人方面看,纳税筹划可以使纳税人的税收减少,有利于纳税人的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筹划通过税收方案的比较,选择纳税较轻的方案,减少纳税人的现金流出或者减少本期现金流出,增加可支配资金,有利于纳税人的发展壮大。

从国家的税制法规上看,纳税人为了节减税收,总是密切地关注着国家税制法规和最新税收政策的出台,一旦税法有所变化,纳税人就会从追求自身财务利益最大化出发,马上采取相应行动,趋利避害,把税收的意图迅速融入纳税人企业的经营活动的过程中。从这方面来说,纳税筹划在客观上起到了更快、更好地贯彻税收法律法规的作用。同时也时刻提醒税务机关要注意税法的缺陷,对税法的健全起到促进作用。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方法

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应纳税所得额为企业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通过应纳税所得额的定义可以看出,企业要想做好所得税纳税筹划工作,必须要采取合理的方法来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也就是要增加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和各项扣除,对一般企业来说享受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是很难的,所以我们只有在增加各项税前扣除上做文章。

(一)充分利用各种所得税优惠政策

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实行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为企业的纳税筹划留下了空间。

(1)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允许再按照其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直接抵减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但是摊销年限一般不会低于10年,也就是说不能在当期全额扣除,纳税人根据自身条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多搞一些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并且要注意分清研究开发费用的期间费用化和无形资产化。

(2)根据财政部、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的有关规定:“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加计扣除100%”。

(二)正确运用亏损弥补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企业想充分利用弥补亏损政策、以取得最大的节税效果,就要注重亏损年度后的运营,企业可以减小以后5年内投资的风险性,以相对较安全的投资为主,确保亏损能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得到全部弥补。

(三)恰当运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加速折旧法的纳税筹划

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要求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只要是合理的就行,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在符合政策法律依据的情况下,选定对自己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以达到节税目的,通常情况下,在企业初期享有减免税优惠期间,企业可以把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定在高于税法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对一般处在正常生产经营且没有享有税收优惠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是一项实践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纳税筹划方案如果成功的话将会为企业带来节税的好处,否则一旦筹划失败,将会为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所以纳税人在做好纳税筹划的同时,也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关注国家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变化,加强税收政策学习

企业纳税筹划人员要时时刻刻关注国家有关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政策的变化,通过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可以准确理解法律法规的实质,提高风险意识,只有加强税收知识的学习,全面把握税收政策的内容,才能综合衡量税务筹划方案,规避纳税筹划风险,为企业增加效益。

(二)要经常与税务机关沟通,搞好税企关系

现在各地方税务机关在执法中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他们除了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税法和实施细则外,还遵守地方政府的颁布的其他相关规定,在纳税筹划时我们很难把所有的相关规定都能理解透彻,这就要求纳税筹划人要主动地与主管税收机关联系,随时关注当地税务机关税收征管的特点和具体方法,使我们的纳税筹划活动与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保持一致,以便于我们的纳税筹划方案能得到他们的认可。同时要保持友好关系,要使我们的纳税筹划风险降到最小,争取为企业获得最大的利益。

四、总结

纳税筹划在当代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占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要树立纳税筹划意识,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光明正大的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选择适合自己企业实际的节税方法,尽可能的全面分析影响纳税筹划目标实现的因素,对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做到事前安排,把税收风险降到最低,真正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为企业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肖太寿.《纳税筹划》,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第5篇: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

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最终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以税法和会计准则为前提的,依法开展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企业和社会都有重要意义。

一、税法和会计准则在纳税筹划中的重要性

1、税法和会计准则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基础。众所周知,会计准则是企业财务工作的基础,税法是企业税额计算的基础,而纳税筹划是一项涉及上述两项工作的活动,关系着企业财务工作和税额的计算清缴,所以在纳税筹划中把握税法和会计准则及其差异就显得特别重要。分析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不仅能提供纳税筹划的基础知识还能有助于企业避免重复或多交税款。

2、研究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能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纳税筹划风险是指纳税人在开展纳税筹划活动时,可能出现的筹划方案的失败、偷逃税罪的认定及其所带来的各种损失。风险发生的原因在上文也有提到,主要有两点:一是不能准确把握具体情境下应采用的筹划方法;二是对税法和会计准则及两者差异的掌握不够准确。研究税法和会计准则及其差异能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在纳税筹划中具有重要意义。

3、税会差异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警示并创造筹划空间。研究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有助于规范企业在纳税筹划中过失性的少缴、不缴税款,为纳税筹划提供风险警示。另外,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中还蕴藏着节税的途径和方法,为纳税筹划开拓了空间。所以我们要去研究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不仅仅是为了利益,还为了更好地规避风险。

二、举例说明:固定资产折旧费在纳税筹划中的具体应用

在折旧方法的规定上,会计准则和税法有较大差异。会计准则允许企业采用的折旧方法有两类四种:一类是传统的折旧方法,包括工作量法和年限平均法;另一类是加速折旧法,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选择较合理的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而税法规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直线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固定资产,税法才允许其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或缩短折旧年限,此类固定资产包括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高腐蚀强震动状态的固定资产。

根据税法的规定,一般性固定资产应根据企业生产情况选择年限平均法或产量法。年限平均法是把折旧费在折旧年限内进行平摊,而产量法是根据企业年产量的大小分摊折旧额。通常,企业产量在初始几年较高,釆用产量法分摊的折旧额也较多,从而在初始几年较多地冲减了税基,达到了递延纳税的效果。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年限平均法有最低折旧年限的限制,而工作量法因按工作量计提折旧,使用年限可能会短于最低折旧年限,进而加速了折旧的抵扣。对于那些属于允许釆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因为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初始年份提取了较多折旧,减少了企业当年的所得税额,相当于使企业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种折旧方法的筹划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有用,企业在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考虑收益的分布情况。在我国现行税制环境下,如果企业的收益较均衡或早期收益后期亏损,则采用加速折旧法有利于企业节税;但如果预期企业早期收益不佳出现亏损,后期才实现收益,这种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会比加速折旧法节省所得税支出。

2、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税收的减免期内,折旧费用的抵税效果会被减免优惠全部或部分的取消,因此应选择减免税期折旧少,非减免税期折旧多的方法。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应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尽量选择较低的使用年限,但这不是绝对的,还应注意企业受益分布情况及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三、开展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探讨是针对税法和会计准的具体差异展开的,它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其他理论和方法的补充,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仍是纳税筹划的核心。虽然基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差异开展纳税筹划能减少企业某方面的费用,但我们不能忽视财务管理的目标,它要求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以企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纳税筹划作为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一种途径,更应该遵守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实务操作中,我们不能仅仅针对个别税种、业务或期间开展纳税筹划,片面追求低税负而忽略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连带性,所以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可能引起其他收益的变化,结果就可能出现税负最小的方案却不是最好的方案。另外,纳税筹划本身也包含着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我们在估算各方案的优劣时要考虑这些成本。总之,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时要从整个企业的角度综合考虑各方案的效益,不能片面追求税负最小化。

2、注重提高企业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基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差异开展纳税筹划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财务管理活动,它要求筹划人员不仅深入了解相关专业知识而且要对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略知一二。因此,企业若想提高纳税筹划的质量,就应重视内部筹划人员的培养。企业和筹划人员对纳税筹划质量的提高都有推卸不了的责任。如企业可为员工提供学习培训的机会,逐步提高筹划人员的素质;筹划人员也需要自己努力,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充电学习。此外,企业还需通过一系列方式定期对纳税筹划人员的素质进行考核,进而从根源上保证纳税筹划的质量。

3、理解并遵守法规。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税法赋予其纳税筹划的权利。但企业享有纳税筹划权利的前提是不违反税法的规定。纳税筹划是利用税法的不同规定或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省税负,它绝不等同于偷税漏税的投机行为。纳税筹划是国家税法予以提倡的,而偷税漏税是国家税法予以严厉打击的。基于此,企业应该认识到以纳税筹划的名义进行偷税漏税的行为将会带来的严重性后果。所以企业筹划人员需要对税法的规定熟练掌握,从而明确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的界限,以免企业违规操作而受到严厉的惩罚。理解并遵守法规的思想应贯穿在纳税筹划的整个过程中。

4、把握不准的差异要适时咨询专家人员。企业执行的纳税筹划方案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方案的合法性能否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同。所以在企业基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差异幵展纳税筹划时,对于筹划方案的合法性不确定时,可以适时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资深人员或相关财务公司的专家人员。资深的专家经验丰富,能给企业提供合法合理的建议。此外,基于税法规定中往往具有一定的弹性区间,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就相应具备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税务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的特点,纳税人凭借自己的力量很难准确把握,这就要求企业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关系,在互动中了解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进而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筹划活动,降低纳税筹划风险,获取相应的节税利益。

5、差异的利用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纳税筹划具有很强的情景性,每个成功的纳税筹划案例都是筹划方法与特定条件结合的产物。本文虽然列举了那么多差异利用的筹划方法,但鉴于每个企业所处的实际环境和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同,企业切不可直接照搬上述方法。聪明的筹划人员应从企业实际出发,在充分了解自身情况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筹划方法,选择一项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陈明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意义与企业税收筹划的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3).

第6篇: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纳税筹划 增值税 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2012年,我已在大同煤矿集团有限公司从事财会工作18年,第一次接触到了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出于自己经济利益最大化的初衷,在对国家相关法律与法规熟练掌握的前提下,全面,综合地发挥自己的内在潜质,通过周密的策划,做出以减少税负为目的地一系列决策与付诸实施的经济行为。在纳税筹划运作中,要引入变化制造创新,从而体现了一种创新思维模式,是冲破税收制度和环境约束的最佳选择。创新思想的应用在技术上的具体手段是灵活多变,不拘一格。企业有许多业务可以通过创新思想达到筹划节税的目的。 例如:购买业务可以通过创新转化为代购业务,销售活动可以通过创新转化为代销活动,运输业务可以通过创新转化为运输,建房可以通过创新转化为委托建房,无形资产转让可以通过创新合理转化为投资或合营业务,工程招标中介可以通过创新合理转化为转包人或承包人,而这些创新思想的业务模式的转化使得企业具有迥然不同的税收特征,适用不同的税收政策,自然形成税收负担和财务风险的差异,显示出了不同经营模式下的筹划节税空间。

企业从筹资到投资,从投资到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到会计成本核算,从会计成本核算到利润分配,从利润分配到再投资,从再投资到资产重组,从企业设立到破产清算,筹划活动总是伴随着纳税活动而存在。我所在的工作单位是一家典型的煤炭生产企业,辅助以配套设施的工矿配件及劳保用品的生产,是标准的一般纳税人。需要缴纳17%的增值税和25%的企业所得税。

一、增值税的筹划

近期煤炭市场的价格和需求量相对稳定,所以从销项税的角度筹划的空间并不是很大,只能从进项税的角度出发,来研究如何减轻增值税税负。

(一)选择适当的供货人降低增值税税负

我单位平时日常生产所需的所有机电设备,生产资料,工矿配件,劳保用品绝大部分要从外部购入,如何选择最佳的供货人才会达到最佳的节约成本目标?选择不同的纳税人不仅会影响自身的增值税负担,而且会影响采购方产品的增值税负担。因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的纳税人可以抵扣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从小规模纳税人处采购货物的纳税人无法抵扣其中所包含的增值税,但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产品相对价格较高,这就有一个选择和比较的问题。我单位需要的某材料一直由一家企业供货,该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同时,另外一家企业(属于工业小规模纳税人)也能够供货,而且愿意给予价格优惠,但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我单位必须事前测算价格降到多少合适。而且有相同的供货商的情况下,还可以通过精密测算,相互比较,加以其他因素的考虑,比如信用关系,运输成本,洽谈成本等等,最终选择出最优的供货商。

(二)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

运输费用是我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费用支出,在车辆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燃料和材料配件支出以及修理修配支出可以抵扣7%的进项增值税。当企业运输过程中所耗费的材料及修理修配支出比例较大时,采用自己运输的方式比较有利,而当所耗费的材料及修理修配支出比例较小时,采用他人运输的方式比较有利。当然,在具体筹划中还应该考虑支付给专门运输公司的运输费用的高低问题以及自己运输所产生的人员工资费用等问题,在综合考虑以上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企业运输费用的纳税筹划将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三)居民自用煤的纳税筹划

在我单位生产煤炭的过程中,有一部分将作为居民自用煤炭,而这部分产品在会计上将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但税法规定可以用13%的税率作为销项税率。

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一)我单位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施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二)利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进行纳税筹划

我单位由于是国家能源重工业型生产企业,所以固定资产在资产中的比重较大,固定资产的管理和核算在生产经营中非常重要。我单位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率,预计净残值等因素。所以对待固定资产的管理,应当采用谨慎的原则,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税法规定,以下资产可以加速折旧: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的,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所以我单位应时刻关注于煤炭技术方面的进展及有关机器设备发展态势,以及时调整固定资产的管理。在一般情况下,企业的最佳选择是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提取折旧所获得的税收利益最大,其次是年数总和法和缩短折旧年限,最次是直线法。无论是采取哪种折旧提取方法,对于某一特定固定资产而言,企业所提取的折旧总额是相同的,同一固定资产所抵扣的应税所得额并由此所抵挡的所得税额也是相同的,所不同只是企业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内每年所抵扣的应税所得额是不同的,由此导致每年所抵挡的所得税额也是不同的。

(三)将利息变成其他支出进行纳税筹划

当企业支付的利息超过允许扣除的数额时,企业可以将超额的利息转变为其他可以扣除的支出,如通过工资,奖金,劳务报酬或者转移利润的方式支付利息。从而降低所得税负担。在向自己单位员工借贷资金的情况下,企业可以将部分利息转换为向员工的工资支出,从而达到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全部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的筹划

第7篇: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营改增;检测类企业;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检测类企业在营改增视角下的纳税筹划方法研究

收录日期:2016年8月3日

一、“营改增”对检测类企业的影响

(一)减少重复征税,使检测类公司的分包、等业务的税负额度下降,更好地促进其相关业务的开展。通常意义上的检测服务业务包括企业分包、等具体内容,也就使得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等现象十分频繁,而且数目庞大。依据相关要求:立足于纳税人税收要求,获得的应税全部收入中流转额度较大的行业,有关代收代垫金额可以进行适当扣除。“营改增”实施后,税前扣除有关企业代收代垫金额,使得税务负担降低了。

(二)开展高额度投资时,税负降低。检测类公司花费大量资金购买设备,而增值税税负与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存在一定关联的,此时只有提高可抵扣成本,才能够减少税负。

(三)估值差异的基础上,企业可确认收入降低。通常,营业税和增值税都是税收的一部分,但它们隶属不同的计税机制,使得企业可确认收入存在差异,降低了检测收入,也就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客户成本。因此,协调检测类公司与客户的收入成本问题,确定适合的收费价格,对于检测类公司实施税改制度的企业发展方向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四)征税方式存在差异,税务风险频发。若会计核算不够规范、准确,确定税款时,就会引起各种失误而造成税务风险,而且如果发票使用不恰当也会给企业带来税务问题。

二、税收筹划基本特征

(一)合法性。其不仅要求在法律控制的范围内进行,遵守国家的相关税收法制,更强调在按照税法实施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向国家的经济导向靠拢。

(二)事前性。其是经过了事先设计,也就是企业在没有开展经营活动时,都已经考虑到将要进行的经济活动将会给企业带来的流转税义务,以及企业缴纳税收情况。其一般发生在纳税义务还没有出现时,而不是纳税义务发生后。

(三)多变性。各国的税收政策随着其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不断发生变化,纳税人应随时关注各项规章制度和法规的动向,及时应变调整,进行税收筹划。

(四)整体性。其是在分析业务、部门、项目结构的基础上来选择合理缴税方案,使税额尽可能的减少,而不是做假账。同时,纳税筹划也有其目的。税收筹划的根本目标是使税收负担最小化,税后收益最大化。

三、“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思路

(一)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1、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公司在确定纳税身份时,可以有两种选择,第一种是一般纳税人,第二种是小规模纳税人。这两种不同的身份会导致不同的计算方法。对一般纳税人而言,计算方法是当期销售额减去从投入金额中可扣除的金额,差额乘以相应的适用税率,而小规模纳税人则按销售额的3%征收增值税。检测类公司需要根据自身的情况,确定自己的申请身份,同时这也就使得针对检测类公司的纳税身份进行纳税统筹变成可能。检测类公司在实施“营改增”后,公司从小规模纳税人转变为一般纳税人征税。税收筹划是企业未来发展的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

2、税负转嫁。税负转嫁意味着纳税人在经济活动中,通过买家或供应商的价格上涨或降低,来进行转移的负担。在“营改增”实施后,使得检测类企业的议价机制面临挑战,竞争能力更强,议价能力更强,才能从“营改增”的浪潮中获益更大。前、后两种方法主要是由税负转嫁转移。预调法是指纳税人将部分或全部的税收,通过出售货物,然后对消费者的税收负担的方法。由于这种企业检测的特殊性,实验测试的总成本的比例较大。检验服务不同于一般商品,没有讨价还价的可能,因此,企业的检测一般采用正向转移法来转移税负。在“营改增”后,纳税人可以利用增值税的特点及其机制,通过调整定价策略,减轻企业的税负。检测是企业的主要业务,在理论上这更有利于企业获得更多的增值税抵扣金额。企业要积极地进行价格调整和转移税,充分考虑特点,然后调整税后净利润。

(二)企业所得税筹划。企业所得税的规划必须符合标准。规划方法是总收入的减少,最大限度地提高费用、损失、成本,从而减少纳税额。再者是权责发生制基础,要求企业在应付账款、应收账款、档位、预收账款、会计处理、收益和费用的基础上,凡收入和成本的行列,无论是否到账,都包括在这一时期。这是为了避免费用的责任问题,尽可能地减少收入所得税的数额。

1、利用所得税税额扣除进行纳税筹划。按照规定和相关税法的扣除可分为以下三类:限制、全额和超额扣除。作为限制扣除,企业在今年初可以确定合理的支出规模,明确限制支出计划的制定,并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可以不断修正,了解支出的变化,对限制或预计超过限额的调整,以充分的扣除限额。虽然有很多合法的可扣除项,但也因为行业、企业的规模不同,特别是检测类企业,扣除限制的重点是:对相对应科目,广告费为2%,宣传费为0.5%,招待费用分别为0.3%和0.5%等。扣除项目主要焦点在于:部分公共和财产保险、资产盘亏、固定资产转移费用、坏账损失、损失净损失等。对于这样的企业,科学和技术发展的资金投入基本上不存在,因为没有任何形式的产品。

2、企业筹资时的纳税筹划。根据相关的企业所得税法条例,在企业纳税人经营过程中,因贷款利息支出,可以按实际金额扣除;若与非金融机构(纳税人之间的借贷关系)相关的贷款利息支出合理的扣除,应该是不超过同一类型金融机构、但超过同期的贷款利率时的可确认数额。

企业长期发展的财务战略是以向金融机构借款,从银行借款发行债券和股权融资是债务筹划的主要内容,它也属于税收筹划。税法规定的利息支付可以用作费用,但不作为支付股利的费用,因此对抵税没有影响。为减少税收对象的数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允许公司扣除。因此,公司增加债务融资比例,增加了利息升税空间。此外,贷款利息由于可以在税前扣除,所以有利于贷款投资,并且可以实现税收的目标;同时,金融风险与贷款比例成正比,因此检测类公司应充分考虑其资本结构,还应衡量风险是否会增加。对于检测类企业,融资中的税收筹划效果是很大的,特别是在企业发展和业务规模扩大过程中,固定资产购买,特别是检测设备,可以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四、“营改增”视角下检测类企业纳税筹划方法

(一)投资活动涉及业务的税收筹划。企业获利的基础活动是投资活动,而投资组织形式、投资结构、投资规模以及投资决策这四个方面是投资活动需要考虑的。从改革的政策视角来说,本文将选取投资结构以及投资决策进行分析。在投资结构方面,由于检测类公司作为检测类企业以及受到“营改增”政策的影响,有形以及无形资产投资应该是其投资结构的主要内容。检测类公司的有形资产投资以检测设备这种固定资产为主,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由于政策的影响会弱化,而且其增值税可以抵扣。与此同时,检测类公司的折旧速度相对来说是比较快的。基于以上方面的考虑,这样能够缩小所得税税基。另外,当有形资产及无形资产的产权变动时,可以适当高估其价值,方便采用较快的折旧及摊销方式,使其在降低所得税税负的同时节约投资成本。从投资决策的纳税筹划出发,还应当解析纳税筹划对于净现金流量有何影响,“营改增”政策对于检测类公司的净利润的影响是正面的,对于检测类公司的再投资活动来说,这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刺激作用。因此,检测类公司必须多花一些注意力在投资决策的纳税筹划工作。一般而言,检测类公司的投资都是长期的,从长期角度看,为获得准确信息,必须以动态指标分析。但是,检测类公司现金流量会因为“营改增”政策的影响有所增加,因此对于检测类公司而言,分析这部分的数据是十分必要的。

(二)筹资活动的纳税筹划。由于“营改增”政策对融资活动的税收筹划影响不大,所以本文只做简略分析。自有资金、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股票发行、企业贷款等是企业的主要几个融资方式。企业经营的结果一般是自有资金,在实际操作中这部分资金很难计划。因为企业拥有所有者和用户的双重身份,企业的成本只是机会成本,因此难以转移负担。而其他的几种方式,一般来说可以有一定的规划空间。由于对企业债券的利率一般高于同期的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利率水平和资本成本的利息将被记入财务成本,税前利润可以被抵消,因而所得税负担减少了;同时自2016年5月1日开始,存款利率将不再征收。

(三)经营活动中的纳税筹划。如上所述,购买、租赁等是检测类公司的主要日常经营活动。本文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深入的分析。

1、采购方面的纳税筹划。固定资产、维修等服务是检测类公司的主要采购事项,因此这就主要关系到购买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的规划。使用适当的折旧方法是固定资产税收筹划主要考虑方面,因为检测类公司有权选择折旧方法,且常年处于强振动、高腐蚀性的固定资产可采用老年期或采用加速折旧法。公司由于折旧期较短,几乎没有计划的余地。但由于检测类公司子公司分布较广以及固定资产很多不同,这就要求检测类公司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并进行详细的分析,尽量采用税收优惠政策,减少固定资产折旧。支付的价款入账将不再作为检测类公司的相关采购的价值入账,入账时需要扣除增值税。检测类公司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应该从进项税额抵扣方面入手。一方面检测类公司应尽可能获得一个高抵扣增值税发票,这样公司的成本就能降低,尽可能地使现金流的压力被缓解;另一方面要多关注法律法规,了解那些不可扣除的项目。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在会计方法上有时候会大不相同,因此诸多原因会造成在实际操作中无法成功扣税,所以检测类公司应该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操作,再加上对于实际情况的分析,尽可能地保证顺利抵扣进项税额。从实际情况来看,在我国,当涉及维修及其他应税劳务,买方一般难以取得有效的增值税发票,检测类公司可以采取对大型企业集中采购的方法,以期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租赁业务的纳税筹划。租赁业务对于检测类公司来说是一个很普遍的存在,租赁可以使检测类公司获得使用资产的权利,但却不需要付出太高的成本,比如一些高端而昂贵的打印设备。此外,租金也可以从税前扣除。此外,在折旧方面也是包括固定资产的融资租赁业务,同样能从税前利润中扣除。其中,在政策中规定,检测类公司可以将经营租赁业务收入立即扣除,但不能立即将融资租赁收入扣除。此外,根据检测类公司现有的税收筹划系统,我们获悉,公司的租赁业务多以融资租赁为主,来维持一定比重的经营租赁业务,同时也是为了确保业务的灵活性,以此来规避风险。所以,检测类公司应该考虑租赁行业税收筹划时,主要分析税收的支出、经营风险、时间价值这三个影响因素,最终来确定租赁方式。

主要参考文献:

[1]陆亚如.“营改增”试点企业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J].财会研究,2013.5.

第8篇: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

固定资产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由于不同的租赁方式,在税收处理上也不尽相同,给企业带来不同的税收效果。在融资租赁方式下租入固定资产,可以为企业获得固定资产,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用,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部分应当计提折旧,分期扣除,企业支付的手续费以及安装交付使用后支付的利息等也可在所得税前扣除,这样可以减少企业所得税缴纳。

二、固定资产使用的纳税筹划

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折旧费是一项重要的扣除费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对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分为折旧方法和年限的筹划。

(一)折旧方法的筹划

直线折旧法和加速折旧法是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虽然采用任一方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整个折旧期限内计提的折旧总额相等,但每年计提的折旧额却不相同,使得每年应纳税所得可扣除项目金额存在差异。从递延纳税看,企业首先应选择加速折旧法,不仅可以降低设备投资风险,还可以加速企业资金循回,实现资金的时间价值。因加速折旧法只有在符合国家规定范围内选择,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特点,而且还要考虑税率和物价走势等因素的影响,选择最优的折旧方法,达到最佳节税效果。

(二)折旧年限的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60条规定,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20年;

(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10年;

(3)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5年;

(4)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4年;

(5)电子设备3年。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直接影响各期应计提的折旧额,进而影响当期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在盈利期内应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使折旧额尽早抵扣企业所得税,减轻企业税负,充分发挥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固定资产处置的纳税筹划

从企业实际操作看,企业固定资产处置方式主要有出售、捐赠、投资、抵债等方式,针对不同的处置方式,企业可以根据现行税收政策和会计准则(或者制度),做好税收筹划。

(一)捐赠固定资产的对象选择

根据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性捐赠,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作税前扣除。根据所得税法对企业特定项目的捐赠准予税前扣除的标准,企业可将闲置的固定资产对外捐赠,享受税收抵减,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二)固定资产投资入股的税务筹划

第9篇:固定资产纳税筹划范文

关键词:新会计准则;新税法;纳税筹划;所得税

一、纳税筹划的概念和意义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投资、筹资、经营、理财等活动进行事先安排和筹划,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纳税支出,以谋求最大限度的纳税利益,实现企业税后利润或现金流量最大化。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纳税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内容。

纳税筹划是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必要措施之一。市场经济是激烈竞争的经济,经济主体为了能够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获胜,在经济社会中占有一席之地,必然采取各种合法措施来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纳税筹划就是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有力措施之一。随着我国税制的不断完善,纳税支出已经成为企业的一项重要支出,如何优化纳税支出的纳税筹划已成为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纳税筹划是企业发展的需要。提起纳税筹划,不少人认为纳税筹划就是牺牲国家利益谋取企业私利,这是一种错误观点。纳税筹划是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依法纳税是每个企业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有些企业为了减少本企业的负担便打起了少缴税的主意,但往往是事与愿违;有些企业又在不知不觉地多缴税。这就使纳税筹划逐渐独立出来,并成为企业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种重要活动。纳税筹划是通过非违法的避税行为和合法的节税方案以及税负转嫁的方法达到尽可能减少纳税行为,从而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也就是说,纳税筹划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违反国家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经营活动的科学安排,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技巧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最大化企业利益的行为。企业利益最大化了,同时也就给国家带来了应有的利益,两者并不矛盾,是相互依存的两个方面。没有企业的利益,国家利益也会受到影响;同样,企业不保证国家的利益也就没有了长久生存、发展的空间。

二、实行新会计准则下的企业纳税筹划几种方式

第一,人员录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在进行人员录用时,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进行如下分析:哪些岗位适合安置国家鼓励就业的人员;录用上述人员与录用一般人员在工薪成本、培训成本、劳动生产率等方面的差异。并做好相关证件的备案、劳动合同的签署和社会保障的落实工作。

第二,人工费用的纳税筹划。根据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摈弃了计税工资制度,对内资企业非常有利。企业可以将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在所得税前扣除,较之以前是一项非常大的节税措施,避免了对职工工资薪金部分所得的同一所得性质的重复课税,使原来利用特殊身份进行纳税筹划的机会减少,同时又有利于广大企业在这方面的纳税筹划。但是,企业在作税前抵扣工资薪金支出时,一定要注意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以免发生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以致税务机关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那么后果将得不偿失。

第三,确定投资产品类型合理避税。税法对下列产品项目实行税收优惠:利用“三废”的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列入国家科委计划的新产品、“星火科技”产品,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减免税产品。

第四,确定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合理避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分购买和租赁两种方式。采用购买投资的好处是折旧抵税,减少账面利润少纳所得税。不足的地方是,首先是交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其次是购置固定资产的进项税不能抵扣,在建工程期间的借款利息也不能在税前抵扣,而是一并计人固定资产原值,通过折旧的方式逐年抵扣,无疑使企业因纳税而导致现金流出提前,损失资金的时间价值。租赁的好处是租金抵税,也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被淘汰的风险,缺陷是无折旧抵税。企业应权衡以上两方面的因素,选择能最大限度降低税负的理财方案。

第五,企业筹资活动纳税筹划。企业筹资可以选择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利用负债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利用权益筹资所支付的股息只能在交纳所得税之后分配。因此,利用负债筹资方式能极大地降低企业的实际资金成本。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既能在前期享受利息减税的优惠,而且一旦债券转换成功,不需要偿还本金和利息,不失为筹资的一种好方法,尤其是对发展前景较好的企业更应该大胆试用。

第六,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的抵免筹划。国家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科学创新,按照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

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凡在我国境内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以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可以看到,通过积极争取,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改等工程完全可以进一步进行所得税抵免,在年度新增所得税有足够空间的前提下,应充分利用这一政策。

1、隋玉明.王雪玲.我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0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