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税费征收方式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以出让、转让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使用本市土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其他单位,均应缴纳土地使用费。
二、各缴费企业和单位应于2002年10月8日至21日到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申报和缴纳土地使用费的有关手续。
三、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的企业和单位,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将依照财政部(93)财工字第47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对滞纳款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
四、其他有关事项,请与主管地方税务部门联系。
关键词:矿业 有偿使用 税费结构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6-008-02
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当时由于整个矿业经济不景气,多数矿山企业处于保本状态,不少矿山企业长期亏损,加之生态环境的制约,导致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步伐缓慢。直至90年代,才基本形成了我国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框架,由一系列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及价款等执行政策所组成,但这些代表国家财产权益的执行政策是在不同时期、不同背景下出台的,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日益凸显其经济和逻辑关系不够严密、相关配套措施适应性差,导致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补偿不到位,利益分配严重失衡。在目前经济和环境条件下,鉴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特殊性、隐蔽性与外部性特征,应从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地方利益、矿产资源使用者利益和国际接轨以及生态文明建设的角度出发,重新审视我国现行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税费结构。
一、背景形势
矿业有偿及税费制度设计与国家经济发展阶段有着极强的关联性,并且伴随着矿业活动的周期性、风险性、隐蔽性和收益性等特征,越加趋于复杂和多元。国家通过征收矿业税费,既要保障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益的维护,又要影响矿业的经济行为,使矿业保持活力和能动性,并通过对矿产资源的掌控、管理和调节,实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目的。矿业税费制度既是矿业活动的重要影响因素,也是国家对矿业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因而矿业税费的税(费)率、征收方式和管理政策以及制度的合理性和稳定性是税费政策最重要的基础,实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矿业税费制度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从外部环境看,20世纪以来,全球矿业政策发生了巨大变化。进入21世纪以后,资源供求呈现新一轮紧张局势,全球化与反全球化并立而行。反全球化的主要手段是资源利益调整。矿产品价格持续上涨,矿业企业盈利大幅增加,各国矿业财税政策处于不同的波动周期中。近些年来,随着经济周期的变化,世界经济缓慢复苏,区域间的不均衡态势加剧。各经济体内生动力不足,导致复苏存在阻力,全球经济增长动力疲弱,反映在矿业经济上,表现出全球资源供应过剩,国际大宗矿产品价格整体处于下跌态势,全球地质勘查和开发总体呈紧缩态势,资本市场矿业指数持续走低,矿业企业盈利能力和空间缩减。
从内部环境看,我国发展仍然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中国经济阶段性特征明显,在“三期叠加”的大背景下转入7.0%~7.5%的中高速发展新常态,反映在矿业经济上,自2012年开始,矿产品需求减弱、价格大幅下跌和原燃材料价格高位运行,企业经济效益下滑,行业效益下降。为改善矿业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结构调整、支持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和升级、保障国家资源供应安全,需要充分发挥积极财政政策作用,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并实行结构性减税和普遍性降费,多措并举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从现实情况来看,随着国家对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日益重视,矿产资源税费政策随着经济形势和矿业发展周期的变化而不断调整。近年来,矿产资源税费改革措施不断推出,特别是资源税改革全面推进,“从价计征”改革基本完成,部分矿种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率调为零,但这种改革模式没有分流归位、各行其道,矿产资源税费合理的调节机制缺失,资源性资产权益流失严重。
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评价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与发展,特别是劳动价值理论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也随之建立和演进。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是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内在要求,不仅是国家对使用矿产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而且是完善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合理节约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
矿产资源补偿费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两大主体之一,是实现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和财产权益的经济体现,是落实《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也是强化矿产资源管理的具体举措。1994-2014年,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征收入库额度从1994年的2亿元到2008年突破百亿元,2014年达到了203.7亿元,连续7年突破百亿大关,累计超过1500亿元。
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首先是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财产权益的基本要求。是采矿权人因开采矿产资源对国家财产的耗竭性补偿,是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及政府行政管理者,实现其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法律保障、具体措施和实现形式,是国家作为所有者经济上要求实现的最基本权利,也是调控矿产资源综合高效利用的重要手段和维护矿产资源各种权益的重要经济杠杆。
第二,《矿产资源法》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实行有偿开采,开采矿产资源必须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是落实《矿产资源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其实施,标志着法律原则有了具体的制度和措施保障,也结束了无偿开采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的历史。
第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是强化矿产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最基本机制,也是对矿业企业开采活动加强监管、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重要抓手。同时理顺了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国家与采矿权人的经济关系,中央与地方的财产分配关系,对于矿业秩序好转的推动,起到了关键作用。
第四,专款专用,为矿政管理、地质找矿和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提供了重要的资金保障,增强了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
三、存在问题
1.矿产资源补偿费与资源税关系混淆,不协调,阻碍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实现。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的立法依据都是《矿产资源法》,二者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及其目的、作用、范围都有本质区别。资源税立法初衷是调节部分矿种矿山企业的级差收益,使矿山企业在较为合理的盈利水平的基础上开展公平竞争,促使矿山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资源补偿费是调节资源所有者和采矿权人之间的产权关系,是采矿权人由于开采和耗竭了矿产资源而向矿产资源所有者支付的费用。目前随着资源税改革,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在性质、作用和征收方式上已基本趋同,这不仅相悖于税收的基本原理,而且混淆了所有者财产收益权利的边界,产生了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是建立在同一理论依据上的重复收费的认识,容易造成资源税费制度的紊乱与重复,影响了税费各自功能的发挥,加重企业的负担,也妨碍资源补偿费实现维护国家所有权功能的发挥。
2.征收方式、调整机制不灵活,造成资源过度开采和国家所有者财产权益损失。自1994年我国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以来,当时考虑到矿山企业经济效益普遍不高,及其矿山企业的承受能力,补偿费费率采取标准较低,按照矿种不同,从0.5%~4%不等,平均费率仅为1.18%。现阶段矿业经济发展迅速,矿产品价格水平发生了较大变化,现行的资源补偿费制度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的需要。尤其我国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已有20年,补偿费征收方式始终未作细化,费率和调整机制也缺乏弹性,客观上造成补偿费的征收与资源储量动用、资源利用水平脱钩,没有切实反映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与回收水平、资源储量消耗与利用水平和矿藏的自然禀赋与开采技术条件等。
3.分配制度除了体现资源耗竭性补偿外,没有考虑民众利益和医疗卫生、文教等全民公共事业,偏离资源全民所有、收益全民共享的原则。矿产资源补偿费只在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分配,没有顾及矿产地当地民众。一方面,随着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投资多元化的发展和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的改革,地方政府和基层承担着越来越繁重的任务,而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分成地方政府得到的补偿费偏低;另一方面,矿产资源赋存于当地民众拥有并居住的土地之下,但矿产勘查开发却没有带来财富收益,同时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不可避免地会对矿产地生态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坏,对当地民众的生活和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矿产地群众不仅没有从资源开发中获得好处,还要承受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的矿山环境、生态破坏带来的不利后果,也不利于维护正常的矿业秩序和勘查开发保护矿产资源。
四、结论建议
(一)现实需要
时代需要科学合理的矿业税费制度。党的十报告提出“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的要求。2013年5月6日,国务院研究部署2013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要求“形成资源税费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方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必须完善立法、明确事权、改革税制、稳定税负、透明预算、提高效率,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2015年4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决定实施稀土钨钼资源税改革,促进理顺资源税费关系,研究建立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2015年5月18日,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发[2015]26号)指出:“研究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
(二)建立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制度
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是为调整矿业经济关系而设置的,涉及到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平衡,并将复杂的经济关系简单化,既要考虑矿产资源的特殊性、税收体系的传承性和稳定性等因素,也要从根本上理顺矿产资源价值表现形式,需要顶层设计以体制机制改革实现统筹设计、联动协调推进。在当前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下,矿业经济下行压力巨大、地勘投入锐减、矿业企业效益不高,面临迎接资源需求峰值与产业转型双重压力,从正税清费、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坚持简税(费)制、宽税基、低税率、严征管的原则,促进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更好发挥税费调节作用。我国应优化税费制结构,实施结构性减税,增加税费制度调整的弹性空间,公平负担,规范收入分配,并加快建立完善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加强对国家所有矿产资源财产权益的耗竭补偿。
1.整合矿业税费,优化矿业税费结构。理顺经济利益关系,处理好中央、地方政府、矿产资源所在地和矿业权人的利益,处理好资源开发与保护环境的关系,处理好政府参与矿业权市场的博弈与政府职能行为的关系,按市场经济规律、地质找矿规律和矿业经济发展规律相协调的诉求,改革调整矿产资源税费制度,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分配秩序。
具体的思路是,除了规范清理矿业企业的工商税收和行政性事业收费的秩序外,为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建立全面资源有偿使用制度,需要按照正税清费、分类规范、减轻负担的原则,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基金,整合性质相近、重复设置的收费,并理顺国家对矿产资源所有财产权益和级差收益的关系,通过价、税、费、租联动改革,形成促进矿产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有偿使用制度体系,包括资源税和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两大体系,全面统筹税费种类和结构,合理确定计征区间,维护国家的财产收益,并对生态文明建设、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和环境保护等起到积极的引导作用。
2.顶层设计,制订《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征收管理条例》。根据经济发展阶段、技术水平、企业负担和国际经验,顶层设计,制订《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征收管理条例》,明确矿产资源国家权益金的征收对象、征收主体、征缴方式、分成比例、管理机制等内容。改革一定要掌握好尺度,建立一套防止改革成本转嫁和合理适用的制度框架,既要把一小部分产能落后或发展方式不科学的资源企业淘汰掉,又要让大部分企业能够通过改进技术和加强管理生存下来,并顺应节能减耗的新机制,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实现健康、持续发展,同时还要系统设计和整体的考量,使改革的成本由国家、地方、企业和消费者一起承担,尽量避免对民生的冲击,并且在矿产资源税费制度设计中充分考虑并预留针对具体情况与特殊情况的减免税费条款。
[基金项目:国土资源部软科学资助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2-17);安徽省国土资源厅软科学资助项目(项目编号:2012-019),课题负责人:国土资源部经济研究院 范振林]
参考文献:
[1]范振林.改革完善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的思考.国土资源,2012(4)
[2]中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课题组.中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8
[3]蒋健明.矿业税费制度实证分析.矿业快报,2007(5)
[4]王希凯.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及其实现方式研究――不能用资源税完全替代权利金.中国国土资源经济,2015(1)
[5]范振林.中国矿产资源税费制度改革研究.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3(5)
关键词:煤炭能源;资源税;开发制度
一、权利金制度的意义与作用
在整个社会中,相对于人类无限增长和具有扩大趋势的需求而言,矿产资源具有绝对的稀缺性,并且以人类活动的年限来说,无法在短时间内找到替代品,因此矿产资源必须是国家或政府所有。我国在199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里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然而国家或政府不能作为开采者开发利用分配矿产资源,只能借助市场的力量使企业作为主体进行矿产资源的开发。但是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过程中,若没有制度的约束,其开采行为与国家和政府要求资源的充分利用目标不一致,导致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因此必须建立合理的矿业权制度限制矿业权人在开采矿产资源中的为逐利进行的浪费活动。
权利金最早出现在中世纪的《罗马法》中,规定凡是开采矿产资源的商人都要缴纳金钱给国王,于是这部分价款便以权利金的形式确定下来。现在权利金的实际意思是矿产资源开采者对矿产资源所有人支付的使用权价款,体现了所有权人的经济权利。征收权利金的优点主要包括:
(1)较充分的反映了矿产资源的价值,权利金相当于国家或政府将矿产资源的盈利权出售给企业,通过企业的开发使得矿产资源真正进入市场,成为有使用价值和价值的产品;
(2)反映了所有者的经济权益,权利金使得国家在转让矿产资源使用权时可以根据产品价格的高低来衡量权利金具体金额的大小,不仅拥有更大的自而且可以对矿产资源的开发进行合理的调节,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
(3)权利金可以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通过拍卖的竞争制度来转让矿产资源的使用权是符合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趋势的,可以使得企业以最大努力探求矿产资源的全部价值,不仅在竞争中减少了交易成本,政府的探矿成本,还可以通过市场的力量寻找到资源的最大真实价值,提高了资源的利用效率,保护了资源和环境。
同时,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权利金制度也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这样的制度增加了我国与世界各国之间合作与竞争的机会,不仅会让我国的资源开采市场进一步开放,还会增加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资本和竞争力。
二、我国矿产资源税费存在的问题
我国矿产资源在生产销售阶段征收的相当于其他国家权利金的税费主要有资源补偿费、资源税等。
(1)资源税扭曲了收益分配
税收是国家为了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收取的,而不是为了反映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权利转让矿产资源使用权的价款。因此资源税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国家在矿业活动中所处的地位。
资源税税收收入的的分配制度也不合理。《税法》中规定资源税属于共享税,但实际上除了海洋石油天然气资源收入纳入国家所有外,其余内陆的矿产资源都纳入地方财政收入。这样,地方政府为了增加收入会纵容企业的过度开采和资源的浪费,导致矿产资源的回采率很低。
(2)资源补偿费征管不严
首先,通过收取费用来实现所有者权益从形式上使得国家在矿产资源方面的地位从所有者变成了管理者。
其次,我国资源补偿费率过低并且固定不变。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是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征收的,平均为1.2%,而国外与中国矿产资源性质类似的费率普遍为2%-8%,美国为12.5%,远低于国外水平。但由于资源补偿费的征管存在缺陷,即使如此低的资源补偿费,还存在着严重的欠交现象。据资料查证,1999-2002年上半年矿产资源补偿费1601户重点采矿企业累计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31亿元,并且资源补偿费的入库仅为1/4左右。
最后,由于我国小型微型矿业企业很多,很难做到面面俱到、鞭长莫及,而且征收资源补偿费的财政部人员并没有可以处理所有权人与矿业权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专业人才,因此这样不完善的征管和费率制度导致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利没有得到切实的保障,矿产资源的大量浪费与环境的破坏。
三、对我国健全权利金制度的思考
从我国目前矿产资源征收的税费存在的缺陷来说,建立反映国家所有权的权利金制度是必然选择。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将税费合为权利金,具体来说有几下几点:
1、权利金的范围
首先是扩大权利金的范围。可以将海洋石油天然气征收的矿区使用费纳入权利金制度的征收范畴,整体规划矿产资源税费的改革。同时可以将所有稀缺的资源都应纳入其中,例如水资源等。
2、权利金的征收方式
对不同的产品实行不同的征收方式,对从价征收与从量征收并存的方式继续改进。对于市场上价格涨势明显的资源产品可以更改为从价计征,而对于市场上价格变化幅度不大的资源产品仍可以使用从量计征。虽然,资源产品的从量计征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收入与市场价格的涨跌失去了联系,增加的收益不能归国家所有,无法体现“资源涨价归公”的理念,但是从价计征的方式也不适合所有矿产品。由于矿产资源价格的上下波动会使得财政收入的不稳定,不能反映资源企业成本负担的真实性与合理性,也造成国家权益受损。因此从价和从量计征的方式可以并存。
3、权利金的价款
我国可以采取实物期权定价法,寻找到一个较为合理的矿产资源价格,然后进行拍卖开采权,以市场竞争的方式确定权利金的征收价格。通过拍卖的市场竞争方式,可以寻找到矿产资源的真实价格,实现资源的最大价值,与此同时也减少了交易成本。
4、权利金的征收管理
根据资源产品的天然禀赋不同加大税收的档次,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对不同的矿产品、矿源设计合理的税率,在促进矿产品开发的同时,为行业之间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平台。提高资源使用成本,加强可持续发展。目前我国资源税率过低,导致了市场价格的扭曲,不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作者单位:西南财经大学财税学院)
参考文献
煤炭资源税改革一直是资源税改革难啃的硬骨头。早在2011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在全国施行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呼声就日益高涨,但受观念、技术、利益等因素的制约,迟迟未能出台。
煤炭资源税的改革非常复杂。原油、天然气以初级产品形态的销售为主,且国际价格透明,改革相对容易。但在煤炭的生产经营中,大多数矿山企业都是采洗选联合企业,并不以原煤作为商品在市场上销售,而是直接销售以原煤加工成的精煤。而现行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是原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坚持对原煤实行从价征收,将直接面临计税依据无法确定的难题。
税费关系的紊乱也为煤炭资源税改革的推进加了一道障碍。由于资源税长期实行从量计征方式且征收标准较低,在煤炭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各级政府对煤炭行业征收了多种名目的收费基金。
但是,这些收费基金在征收目的、征收对象、征收环节和征收方式等方面和资源税基本相同,存在费重税轻、税费结构不合理、重复征收等问题,且收入规模远超过资源税收入,造成了资源税费关系的混淆,压缩了资源税改革的空间。
如今,煤炭资源税改革顺利推进,得益于其方案在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创新。它在法律允许的框架下突破了不得对精矿收入征税的观念桎梏,克服了计税依据难以确定的技术障碍,也消除了部门利益的阻碍。
具体而言,在计税依据上,煤炭资源税改革中引入了精矿折算的办法,规定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在税费关系处理上,明确了清费立税的改革前提,对涉煤收费额基金进行清理,并规定对原油、天然气及今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的其他资源品目,均比照煤炭资源税改革清费原则处理。
其他各类金属和非金属矿产资源面临的改革难点与煤炭大同小异,因此,煤炭资源税改革实际上为下一步整体资源税改革的推进,立下汗马功劳。在其推行一段时间、总结有益经验后,其他矿产资源税改革就可以快速推进,届时我国整体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将顺利完成。
不过,在当下整体资源税改革中,还面临着税收法治化的问题。
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后,四中全会又指出,要实现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其实,在增值税等主要税种改革任务繁重、立法进程缓慢的情况下,资源税立法可以先行启动。因而,结合其他矿产品从价计征改革的进程,尽快制定《矿产资源税法》实有必要。
利用国庆长假期间选好房子的祝先生,原本马上“下定”,只等假期结束之后开始交易,但在谈完价格之后却变得有些犹豫了。
这套位于上海市闵行古美社区的二手房,房东挂牌价为280万元,相比社区内其他同类型的房源,价格略低。不过房产中介告诉他,房东要求以“到手价”交易。在经过详细询问之后得知,祝先生需要承担原本应由卖家支付的税费,比如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房产营业税等,以及买方的中介佣金,因此初略估算,购买这套挂牌价为280万元的二手房,其总价将会超过300万元。而这正是让祝先生变得有些犹豫的原因。
其实,遭遇“到手价”的并非只有祝先生一个人。记者了解到,目前沪上二手房市场上,“到手价”已经蔚然成风。通过小范围调查结果显示,包括来自徐家汇、浦东联洋社区、大宁绿地、松江新城等板块的房产中介反映,目前买家均要求“到手价”形式挂牌。
分析“到手价”产生的原因,有业内人士指出,这主要跟当前楼市需求旺盛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据21世纪不动产上海区域市场研究部统计显示,9月份上海住宅商品住宅成交量达到140万平方米,为年内次新高,仅次于今年3月份的井喷行情。有房产中介直言,面对这样的行情,使得卖家重新占据上风,从而有底气挂出“到手价”。
但毋庸置疑的是,“到手价”会变相抬高房价,并导致买家购房成本上升。从本质上来说,所谓“到手价”无非就是让卖家承担原本由卖家承担的税费,主要包括房产营业税、二手房交易个人所得税,以及中介佣金等,最高有可能会超过挂牌价的8.5%。
不同形式各有不同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由于针对不同的情形税费征收标准不同,因此买家所需承担的税费成本也各不相同。为了厘清不同类型物业所需承担的税费情况,本刊特地就“满五唯一”、“满五不唯一”以及“全额征收”等三种常见情形来进行详细解析。
满五唯一:税费负担最轻
相对来说,“满五唯一”类型的二手房,卖家所需缴纳的最少,因此购买此类二手房,税费负担最轻。
所谓“满五唯一”,是指购买年限超过5年,且为家庭唯一一套住房。出售这类住宅者,绝大多数处于改善目的而进行换购,属于正常的市场需求。而这其中,还得分两种情况,其中一种为普通住宅,另一种为非普通住宅。对于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普通住宅来说,如果达到“满五唯一”标准,出售时包括二手房个税、房产营业税等免征,因此其税费负担为零。而对于非普通住宅而言,则需要根据差额来征收房产营业税,税率为5.55%,但二手房个税则可以免征。
满五不唯一:个税省不了
对于“满五不唯一”类型的二手房,必须缴纳二手房个税。
“满五不唯一”是指购买期限超过5年,但并非家庭唯一一套住宅。出售这类住宅,房产营业税征收方式与上述情形相同,即普通住宅免征,非普通住宅按照差额来进行征收。而二手房个税则不存在免征情形了,只是征收的标准略有不同。对于普通住宅来说,却无法提供原始购房凭证,税务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核定按照总房价1%标准征收,非普通住宅按照总房价的2%征收。
举例说明,如在市中心区域购买同样一套总价为600万元的公寓,这套二手房如果为唯一一套住房,个税可以免征;但如果卖家手中有多套房产,那么其出售这套房产时,需要征收个税,其征收金额为:600万元×2%=12万元。也就是说,购买不唯一住宅,“到手价”中会包含个税支出。
全额征收:税费负担最重
不满五唯一、不满五不唯一两种情形,都属于全额征税类型二手房,不管是个税还是营业税,均享受不到免征优惠政策。
根据相关规定,符合国家免征优惠政策需满足两个条件,即满5年的同时,并且是家庭唯一的生活用房,两者缺一不可。因此购买未满5年(含5年)的二手房,则需要根据规定缴纳个税。同时,未满5年也需要缴纳房产营业税,目前上海征收标准为总房价的5.55%。
同样以上述市中心总价为600万元的公寓来举例说明。如其属于全额征收对象,初略估算其个税和营业税征收金额可达到600万元×(5.55%+2%)=45.3万元。
谨防产生纠纷
以“到手价”的方式交易,买方通常会产生以下一些风险:税收政策调整,买方的购房成本增加;对税收计算错误,买方购房成本增加;买卖双方因“到手价”或“成交价”约定不清,产生纠纷;甚至被中介吃了差价等等。
虽然目前仍然按照老办法来核定征收个税,但也有可能会按照新“国五条”的规定,从严按照差价的20%标准征收。这样的变化,对于非普通住宅来说,影响较大,按照新规,如一套市中心总价为600万元的公寓,当初购入价为300万元,初略估算其个税将达到(600万元-300万元)×20%=60万元;而此前按照总价2%来计税的话,只需要600万元×2%=12万元,两者相差48万元。
一、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不同点
(1)二者的征税范围不同。凡涉及增值税征收的不再收取营业税,凡涉及营业税征收的不再收取增值税;征收营业税的领域包括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等行业。征收营业税的主要行业有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娱乐业、服务业等。征收增值税的领域包括销售与进口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等。征收增值税的主要行业有工业、商业零售批发、餐饮住宿等行业。(2)增值税在价格以外征收,营业税在价格以内征收。征收营业税可以在所得税前征收,而征收增值税不能在所得税征收。(3)二者应用的计税手段不同。增值税将应纳税费规定为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营业税主要依据营业总量作为计税凭征。(4)二者应用不同的抵扣手段。增值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营业税不能抵扣税额。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国有企业的影响
1.营业税改增值税,国有企业的税费不会下降
利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可以防止出现重复征税的现象,可以减少企业的税费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收益,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竞争实力。但只是企业的税费缴纳上缴的数量有所减少,但在不同行业不同企业当中税费数量却有着不同的表现。因为不同企业存在于不同行业当中,因此不同企业有着不同的经营模式与发展特点,但却应用相同的税率标准,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有的企业缴纳的税费确实有所减少,但同时也会导致一些企业缴纳的税费有所增多。所以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使一部分企业得到了好处,这是由于他们应该缴纳的税费中绝大部分都进行了税项抵扣,进一步使缴纳的税款减少。但对于技术服务型的国有企业来说,他们本身没有增值税发票,没有可以进行抵扣的进项税,随着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反而需要缴纳更多的税费。
2.现行方案影响了国有企业净利润
增值税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属于流转税,但本身应用价外核算的做法,主要指销项税额与依法抵扣的进项税额,这些内容都与企业的生产成本投入、核心业务收入无关,而是利于不同的核算体系开展核算,企业的净利润主要包括企业收入减去成本后剩余的收入,因此自这个方面来讲,增值税与企业净利润并无必然的联系。但企业在销售货物过程中,出现的现金流入量常常指的是销售价款与增值税的总和,在当前现金流入量当中,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企业收入的关系呈反比例,这种现象说明,假如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减少,企业的利润收入则会增多;假如企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有所增多那么企业的利润收入反而会有所减少。因此企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与企业的利润有着非常密切的关系。
增值税应该缴纳的税额对进项税额也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假如企业得到的进项税额可以用来抵扣,那么企业所需缴纳的税费则一定会有所下降,假如企业得到的进项税额不符合抵扣条件,或者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获得,那么企业的现金流出数量就会因为不能进行抵扣而加大投入,导致企业的产品成本投入增加,使企业得到的净利润有所减少。再有,我国相关税法也明确指出,企业一旦对流转税的计算与缴纳完成,还必须依据当时计算得到的流转税数量缴纳一定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税,同时这二项税费都是企业产品的销售税金,一般情况下在缴纳税费之前就已经扣除,这种操作手段导致企业得到的净收益持续下降。
三、解决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国有企业影响的实际策略
1.国有企业要加大科技投入,应用先进技术
要想保证营业税改为增值税能够为国有企业带来较高的经济效益,在技术创新当中不断加大投入,企业就需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调整营业税与增值税,争取全部扣除企业当中那些用于科学研究等无形资产的全部税费。笔者认为我国企业可以向发达国家此方面的成功做法学习,如企业当中不再使用的机器设备、研究装备尽快淘汰,可以为国有企业减少税费支出,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再有,国有企业也需重视开发高新技术,真正实现创新,及时引进高素质的科研人才,因此国有企业要在最短时间内建设一支高技能、高素质的人才团队。
关于社会中存在的那些培训部门,可以寻求进一步减少税费征收,鼓励其积极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再有,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以后,国有企业当中的技术开发继续免收增值税,但提供方不得为其出示增值税发票,接收方不能抵扣进项税费,这种操作方法可能会使接收方的成本有所增加,影响提供方的健康发展。如果国有企业属于技术型,那么用于技术研究的费用可以依据开发费的多少以50%的标准征收,但这一规定不适用那些收入来源不明的项目,利用这种做法可以激励企业开展技术创新。
2.促进国有企业的转型
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国有企业的经营方式也需实现更新,第一,国有企业还需深入研究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详细条款,做精做细自身业务,能够不进入试点范围的争取不进入,同时掌握准确的盈亏平衡点,在计算不同板块所缴税费的基础上争取减少税费支出。第二,依据企业整体发展战略,结合当前市场需求情况对企业经营结构进行合理的调整,不但要加快企业转型的步伐而且还需将企业经营风险降到最低。企业还需重视自身技术改革项目,在技术引进方面不断加大投入,合理的、有步骤地实现企业转型,发挥企业资金的最大作用,将企业资金用在最为关键的部位,争取提高经济收益。第三,进入试点的国有企业要在明确自身优点与缺点的基础上,及时预测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的企业税务、业务运营会发生哪些方面的变化,提前制订针对性解决策略,做到灵活处理、准确把握,提高企业的管理能力。
3.国有企业应用新型会计核算方法
第一,企业要对自身收入了如指掌,防止由于计算收入错误而导致计税基数提高,防止出现企业缴纳税费比应缴税费高的现象。第二,认真核算产品成本投入情况,严格管理可以抵扣的进项收入,随着研究当前国家政策,及时掌握最新信息,学会科学投资,应用最为科学的纳税方法,选择高素质的供应商,发挥企业内部员工的积极作用,不断发现可以抵扣的税项。第三,企业还需认真对待核算工作,对相关业务进行分类,研究业务的不同性质与应缴税费,严格计算已经确定的类型。建立完善的财务核算制度,及时捕捉国家优惠政策,得到国家资金的大力支持,减少税费支出。
一、资源税改革的动因
(一)资源税税制本身存在缺陷
现行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过窄,实际的税率过低,我国煤炭企业的资源税率相对而言更低。资源税采取按产量而非价格或储量进行征收的形式,致使资源税对市场价格不敏感,不能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带来的价格变动。按产量征收使企业在资源开采中采富弃贫、采肥丢瘦,产生了大量的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的现象。因此,资源税不能起到环境保护或者引导企业节能减排的作用,不符合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目标,也不能弥补企业的外部成本,难以对经济进行调节。另外,资源税额偏低的同时,地方性收费过高,从总体上反而造成了企业沉重的负担。
(二)推动产业转型
资源税改革的目的是对现有的税制进行调整,使其可以对企业的经济行为施加相应的影响,对市场的失灵进行修正,以实现国家通过经济手段来调节市场行为的目的。资源税的改革会对相关的行业产生影响,促使其提高生产技术,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降低能耗。税制改革推动的行业洗牌可以淘汰一批高能耗、低技术含量的企业,抑制目前煤炭行业产能过剩的局面。总之,资源税改革可以推动产业的整合,促进煤炭行业的持续发展。
(三)促进利益合理配置
资源税的改革既要调整现行的税率和税收范围,也要对现有的费用征收作出调整。对煤炭企业而言,目前国家在征收资源税的同时,各地区也在收取煤炭资源税以外的补偿费。这些费用的产生,一方面是当地政府为了享有更多的资源收益而收取的,另一方面也是由于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利益分配不均造成的。资源税的改革有助于缓解这些问题,促进利益的合理分配。
利益的博弈不止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各地区之间也存在利益的博弈。我国矿产资源相对集中在中西部地区,过低的资源税导致利益分配机制不合理,资源丰富地区的贡献得不到充分认可,资源税改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中西部地区的利益。
(四)外部成本内部化
煤炭在开采、加工、运输以及燃烧过程中,排出废水、废气、废渣,造成严重的水污染损耗、土壤污染、土地塌陷和生态破坏,现有的资源税制度不能有效地解决在此过程中造成的外部不经济性,不利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不利于煤炭工业持续发展。资源税改革可以增强资源税的调控力度,使资源开采的外部成本内部化,推动资源开采与生态补偿、环境保护有机结合,促进资源开采的合理有序,维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新一轮资源税改革
1984年我国开始征收资源税,启动了第一代资源税制度。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促成了第二代资源税制度,其核心要点是,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按矿产品销售量征税,并为每一个课税矿区规定了适用税率,税收范围改为对全部煤矿征收。随后,相继出台了资源税的改革措施。
2007年拉开了新一轮资源税改革的序幕,此次改革考虑将资源税的征收方式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2008年财政部提出适当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实行从价和从量相结合的计征方法。2009年,财政部明确了资源税改革的四方面内容:扩大征收范围、改革计征方式、提高税负水平和统筹税费关系。2010年财政部提出,适时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目前,财政部已出台新疆资源税改革细则,指出新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费改革于2010年6月1日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税率为5%。
在已经初步成型的资源税改革方案中,业内普遍认为资源税改革的主要方向是:扩大征收范围;征收方式由目前的从量定额计征改为从价计征为主、从量定额计征为辅;对部分稀缺资源采取高税收政策。新方案的内容可能还涉及提高税额标准和减免税政策等。资源税改革的同时,将会对现有涉及资源方面的各项税费进行合并清理。
三、新一轮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
所有的改革都是突破旧有格局、建立新格局。因此,改革总会带来利益的重新分配。新一轮的改革对煤炭企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煤炭企业负担加剧,各方利益冲突,削弱企业财务能力,对收入分配的影响等。
(一)煤炭企业负担加剧
1.煤炭企业原有税费负担沉重。到目前为止,我国执行的涉及煤炭企业的各类税费项目近30项,煤炭企业除缴纳一般性税种外,还要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煤炭价格调节基金等税费。这样综合税费大大加剧了企业的负担。
2.资源税改革加重煤炭企业负担。资源税改革之后,新出台的政策必将进一步加剧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从价计征会使煤炭企业的税负飞速增长。另外,增值税由13%提高到17%已经使煤炭企业的税负加重,许多企业尚未将其完全消转,如今资源税又要从价征收,沉重的税负致使煤炭企业经营更加困难。
3.税负转嫁困难。席卷全球的经济危机尚未完全过去,处于后危机时代的生产型企业暂时仍无法脱困。虽然有些专家认为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可以通过价格转嫁给下游企业,但是在这种状况下,煤炭企业通过价格将税负转嫁给钢铁、发电等下游企业将会很困难。
(二)各方利益冲突
煤炭行业与发电、钢铁、铝等行业有着密切的联系;另外,煤炭资源分布广,涉及利益群体多。所以,对煤炭行业来说更易引起各方利益的冲突。
1.中央和地方财政的博弈。现行的资源税征收规定,除海洋石油资源税以外均收归地方政府。改革之后资源税归属于国税还是地税,涉及到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2.征管单位与被征管方的博弈。资源税改革有可能会激发双方的矛盾,从而增加征管的成本。征管单位有可能要投入更多的成本来限制被征管方偷逃税款的行为。
3.煤炭企业同下游企业的博弈。在增值税、资源税等税负加重的状况下,煤炭企业为了转嫁较高的税收负担,势必会“采富弃贫”或者进行前转。若煤炭企业通过对价格的调整进行转嫁,其下游企业会面临比较高的成本压力。
4.煤炭企业内部博弈。如果煤炭企业难以通过提价的方式转嫁税负,就只好内部消转。内部的消转需要通过企业提升技术含量、压缩成本等方式来实现。其中压缩成本这一项会涉及企业员工的工资和福利问题。由此,就产生企业内部的博弈行为。
(三)削弱企业财务能力
1.削弱企业再投资能力。煤炭企业在承担以往的各项税费之外,还需要承担增值税和资源税提高带来的额外负担。税负压力给企业的经营现金流带来不利的影响,减少了企业的营运资金。各种因素最终导致煤炭企业扩大再生产能力大大减弱,使得企业再投资减少。
2.削弱企业再融资能力。由于资源税的提高,煤炭行业的投资回报率会下降。按照资本流动的规律,逐利的资本会流向投资回报率更高的行业,因此,相关的投资就会减少。银监会对产能过剩的行业作出了相应的融资限制,而投资回报率的下降又削弱了该行业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综合上述因素,煤炭行业的融资受限。
1.对初次分配的影响:企业提升产品价格而非自身消转,企业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就不会降低,而煤炭企业下游企业的成本会提高。然而,下游企业也会通过价格转嫁税负,结果会推高消费品的价格,最终的消费者便成为税负的真正归宿。
2.对再分配的影响:政府在再分配中,利用转移支付或补贴的形式鼓励需要大力扶持的产业的发展。通过政府再分配,煤炭企业的一部分收入就转移到了需扶持的产业的手中。
四、应对资源税改革的对策
资源税改革对煤炭企业是把双刃剑,资源税改革会加大企业的税收负担是毋庸置疑的。因此,煤炭企业必须及时做好应对措施:提高资源回采率,压缩成本,整合产业链条,实施多元化经营,积极争取有利政策。
(一)提高资源回采率
煤炭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易消耗性决定了其稀缺性。在有限的开采区域内,煤炭企业要想获得更大的产出,就不能一味地追求开采新矿,而对已开采的煤矿进行回采,提高资源的回采率也可以增加产出。提高回采率而非开采新矿的优势在于:一方面企业可以省去勘探、购置新设备等成本;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产生外部经济性。
(二)压缩成本
在经济回暖期,面临增值税和资源税的提高,煤炭企业必然要努力压缩由此产生的附加成本。企业内部的消转需要通过多种途径实现:提高技术水平,加强资源的综合利用,控制资源的浪费行为。提高技术水平可以通过购买或技术入股等方式实现,有自行研发实力的大型企业可以进行自主研发。另外,开采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伴生矿的状况,对于伴生矿也应当适度采掘。降低资源浪费的重点在于控制整个生产流程。
(三)整合产业链条
兼并重组可以产生协同效应,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能力,也会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同行业的兼并收购比较容易实现,也较易整合。因此鼓励大型煤炭企业收购中小型煤炭企业,扩大企业规模,利用规模效应提高企业盈利能力。然而,在兼并时要注意兼并的质量以及兼并以后的整合。
(四)实施多元化经营
投资需要规避风险,企业经营也是一样,多元化经营一直是企业分散经营、政策等风险的方式之一。实施多元化经营的煤炭企业,必须在煤炭行业中已拥有稳固的产业地位,并且其准备进入的行业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企业自身竞争优势明显。另外,新行业与煤炭主业应有一定的关联。由业务多元化带来的资源共享和成本压缩也为煤炭企业分散税负、规避资源税提供了良好的操作平台。
(五)积极争取有利政策
煤炭企业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向国土资源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提交资源税改革的建议,对资源税改革的内容施加影响,使最终的改革转向有利于煤炭企业的方向。在这方面,矿业企业已开始行动:2009年6月28日,在青岛召开的“首届百家矿业企业峰会”上,冀中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张汝海建议有关部门解决煤矿企业的社会及相关负担问题。
关键词:环境经济政策 环境税费 排污权交易 绿色信贷 生态补偿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3973(2012)012-120-02
20世纪以来,生态环境问题已经由地区性问题演变为全球性生态环境危机,严重的环境危机不仅影响到了人类正常的生产生活,更是影响到了全世界的可持续发展。为解决人类共同面临的环境危机,实现经济发展的绿色变革,各国政府和专家学者从不同角度研究了生态环境问题成因及解决方案,从早期的环境立法和 “命令—控制”型的行政总量控制工具,到现行的环境税费制度、排污权交易、绿色信贷和生态补偿等经济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途径呈现多样化和科学化特点。
欧盟及其成员国在七八十年代主要环境政策采用的是“命令—控制”型手段,之后随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矛盾的激化,基于经济手段的环境政策受到广泛采用。目前,欧盟在环境税费、排污权交易、绿色信贷和生态补偿等领域的实践已取得巨大成功,而我国现行环境政策的主体仍为以排污收费和总量控制等为标志的行政控制手段,远不能满足经济与环境矛盾解决的需要。因此,研究欧盟的环境经济政策并总结其实践经验,对我国环境政策的改革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
1欧盟成员国的环境税费
欧盟各成员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一直进行着环境税费改革,并制定了多项环境税费政策,几乎涵盖了生态环境的废水、废气、固体污染物和声污染处理等各个领域。
1.1德国的机动车辆税和包装税①
德国的机动车辆税是真正意义上的税,它并不是因使用公共道路而征收的,该税是由于机动车排污而向机动车使用者征收的。对于交通法上许可的总重量在3.5吨以下的载重汽车、公共汽车以及机动车辆,每200公斤(或以下)重量每年须缴纳数额不等税款。
包装税征收目的在于避免或者减少由包装对环境产生的负面作用。首先要避免包装垃圾,其次要将包装的重复利用、原料利用以及其他形式的利用置于包装垃圾清除的优先地位。征收对象为作为出售单元被提供的并被最后消费者使用的包装
1.2英国的气候变化税和垃圾税
气候变化税自2001年4月1日起开征该税,旨在节能和保护环境,向特定能源(主要是电力、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固体燃料)的供应者(主要供应给工业、商业及公共部门)一次性征收。2010年4月1日英国财政部出台了气候变化税的减征制度:企业根据自愿原则,与财政部核定每年的减排目标,凡是如期完成任务的,可减免80%的气候变化税。对农业部门生产企业在5年过渡期内减免50%的气候变化税;对达到国家标准的节能建筑,提供40%的印花税优惠,对零排放建筑免征印花税;对中小企业能效设备返还公司税(7%);使用石油产品、热电联产和可再生能源均可减免税收。
垃圾税是对倾倒在地上或地下(垃圾填埋场)的废物——垃圾所征收的税。此项税收收入专门用于垃圾填埋方面的环保项目,并鼓励人们回收利用废品。2009年11月起,英国政府在伦敦又启动了按照垃圾的容量征收的垃圾桶税,对生活垃圾按类按量征收垃圾桶税。
1.3法国的硫、氮税和水税②
硫税是二氧化硫税的简称,开征于1985年,征收范围有二氧化硫、硫化氢、盐酸等,其税率逐年在变,1985年纳税率为一吨二氧化硫征收180法郎,到1999年已调到一吨征税240法郎,其征收方式是按排放量计征;氮税是氮氧化物税的简称,开征于1990年,其税率也是逐年在变,1999年的税率为一吨氮氧化物征收200法郎,其征收方式与二氧化硫税相同。
水税包括水污染税和水资源税。针对非家庭用污水和家庭用污水征收不同税率的水污染税,目的是为水净化(如建立水净化厂)筹集资金;水资源税是对水的抽取和消费所征收的一种税,其自在于保护珍贵的水资源,以避免浪费,它的纳税义务人为开采和消费水资源的个人和单位,缴税额取决于水的类型(地表水或地下水)和取水的地理位置。
1.4荷兰的燃料税和噪音税
燃料税是对汽油、柴油、重油、液化气、煤等主要燃料征收的一种税,是荷兰政府实施环境保护政策的主要资金来源,燃料税实行定额税率,但定额每年在变,由政府每年根据环境部确定的环境保护目标所需资金数额来决定。
噪音税是对民用飞机的使用者在特定地区产生噪音的行为征收,税基是噪音的生产量,目的是为政府筹集资金,用于在飞机场附近安装隔噪设施、安置搬迁居民的搬迁费等等。
2欧盟及其成员国的排污权交易
欧盟及其成员国都不同程度的采用了排污权交易制度,并且取得了巨大成功。在德国,国家管理部门制定排污总量,发放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可在市场上进行交易,同时非排污者也有权参与排污权交易;在英国,1999年6月,40余家企业和交易协会组成了英国排放配额交易团体,并提出了一系列排放配额交易安排的建议。
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欧盟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碳排放交易体系(EU-ETS),它是目前世界上最成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它实际上是属于排污权交易体系:即将碳排放总量分割成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额,然后通过免费发放或者拍卖等形式分配给各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可在交易市场上出售或者购买碳排放权。在这个交易体系内,所有企业都必须强制执行欧盟相关碳减排政策,若违反相关规定,将受到欧盟的严厉惩罚措施。所涵盖的范围主要是对排放有重大影响的工业部门,包括电站、炼油、炼焦、钢铁、水泥陶瓷和造纸等。
此外,EU-ETS还包括了《京都议定书》中其它两种灵活机制:联合履行机制(JI),即所有欧盟成员国可视为一个义务履行整体,实行内部成员国分配控制,在总体上完成减排任务;和清洁发展机制(CDM),即发达欧盟发达国家可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后者削减排放量,经主管机构认证后可以抵扣本国的排放量。
在实施进程中,该交易体系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2005年到2007年,市场规模限定为欧盟国家,会员国95%配额免费分配给企业;第二阶段从2008年到2012年,范围包括欧盟以外国家,会员国90%配额免费分配,且排放许可可以自由交易;第三阶段为2013年到2020年,该阶段交易范围将扩大,几乎涵盖所有行业,且运输、建筑等行业排放水平相对2005年减少10%③。
总之,欧盟的碳排放交易体系为体系内的各个企业提供了灵活的碳减排政策,保证了碳减排的效率。据统计,到2010累计成交额达1198亿美元,占全球碳交易成交额的84%。
3欧盟成员国的绿色信贷
绿色信贷是指将信贷申请者对于环境的影响作为决策依据的信贷经营制度,即有限向低碳、环保的信贷申请者或者项目给予贷款,欧盟绿色信贷产品主要有绿色项目融资、绿色信用卡、汽车贷款和房屋净值贷款等。④
3.1绿色项目融资
爱尔兰银行开展了“转废为能”项目,企业只要与地方政府签订废物处理合同并承诺处理合同范围内的废物,就能够得到长达35年的贷款支持。
3.2绿色信用卡
截至2007年底荷兰合作银行已向100万银行客户发行了气候信用卡,该行以该信用卡进行的各项消费为基础计算出CO2 排放量,然后购买相应的可再生能源项目的减排量;英国巴克莱银行推出的信用卡此行向该卡用户购买绿色产品和服务提供折扣及较低的贷款利率,并将卡利润的50%用于世界范围内的碳减排项目。
3.3赤道原则
2002年,国际金融公司和荷兰银行联合推出了“赤道原则”,这是一项企业贷款准则,该准则要求金融机构在向一个项目投资时,要对该项目可能对环境和社会的影响进行综合评估,并且利用金融杠杆促进该项目在环境保护以及周边社会和谐发展方面发挥积极作用。目前全球已有60家金融机构宣布采用赤道原则,占全球融资额的85%。
4欧盟成员国的生态补偿
国外一般不使用“生态补偿”这个概念,更多的是使用“生态服务付费”(PES)或“生态效益付费”(PEB)。欧盟国家的生态服务付费,主要用于流域环境服务付费、矿山开发环境恢复治理、生物多样性保护补偿以及自然保护区生态服务付费等。
4.1德国和捷克的易北河共同治理协议
德国和捷克为保护经捷克流向德国的易北河流域的水质,达成了共同治理协议。协议规定德国在流域范围内新建了7个国家公园、200个自然保护区,并通过法律的形式禁止在保护区内办厂、建房等从事影响生态环境的活动。在整治过程中,德国政府通过排污费等多种形式筹集资金,由政府出资在两国交界处新建了城市污水处理厂,使流域的水质得到改善以及生物多样性都得到保护。
4.2英国的北约克莫尔斯农业计划
英国政府为保护生物多样性而制定的北约克莫尔斯农业计划,北约克莫尔斯国家公园的园区面积1436平方公里,其中83%的土地属私人所有。1990年北约克莫尔斯农业计划在1981年的《野生动植物和农村法》和1985年的环境法案基础上开始实施。依据1981年的《野生动植物和农村法》相关规定,农场主和国家公园主管机构依照自愿原则达成协议,对促进并增强自然景观和野生动植物价值的农场主提供补偿,而1985年的环境法案要求农场主在经营过程中必须优先考虑生态保护,该计划实施后在环境、经济、社会等方面取得了多元化的成效。
生态环境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瓶颈,如何通过经济手段有效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是我国迫切需要解决的。欧盟及其成员国的环境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成功实践,形成了一些普适性的原则和经验,为我国环境经济政策的改革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
(本文系欧盟委员会JEAN MONNET项目研究课题“一体化背景下的气候政策”的阶段性成果)
注释:
① 周晨.德国环境税费制度概述[J].中德法学论坛,2006(4):7-14.
② 杨芬,吕凌燕.法国环境税对我国的启示[J].学习与实践,2007(7):2-3.
③ 张焕波.中国、美国和欧盟气候政策分析[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61.
④ 冯丽欣.绿色信贷在中国——论我国绿色信贷法律制度的构建[D].复旦大学,2011:13.
参考文献:
论文关键词:燃油税改革的分析
自1994年起,人们期待已久的燃油税改革历经十四年“千呼万唤始出来”。这是当前我国税制改革中继增值税转型改革后出台的又一项重大举措,对社会许多行业及人们的生活将产生重大影响,但对委属企业经济指标的影响不明显。
一、 燃油税改革基本内容
2008年12月18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通知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原在成品油价外征收的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收费,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同时,将价内征收的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8元,即由每升0.2元提高到1元;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每升提高0.7元,即由每升0.1元提高到0.8元;其他成品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相应提高。
燃油税改革就是将现有的养路费转换成燃油税,实行“捆绑”收费。这种燃油税制实质上是通过将养路费“捆绑”到油价上,将每辆汽车要交的养路费转换成税费,在道路等公共设施日益成为一种稀缺资源的大背景下,更多地体现了“多用多缴,少用少缴”的公平原则。它利用税收杠杆引导燃油消费者节能减排,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于国于民是利大于弊的好事情。
二、关于燃油税的税负及征收问题
1、燃油税占汽油零售价34.6%
目前,世界发达国家已经普遍实施燃油税。美国对汽油征收30%的燃油税,英国税率是73%项目管理论文,日本税率是120%,德国税率是260%,法国税率是300%。我国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大体为40%左右,韩国、印度、新加坡、俄罗斯、中国香港和澳门的汽油零售价格中燃油税所占比重分别为31.5%、52.1%、26.1%、44.2%和39.3%。
我国成品油消费税改革后,税在汽油和柴油零售价格中所占比重将分别达到34.6%和30.7%,仍低于周边国家和地区燃油税税负的平均水平。
2、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
目前我国90%以上的成品油是由中国石油和中国石化两大集团生产的,燃油税通过生产环节征收,纳税人和税源相对集中,可以降低征纳成本。如果在批发和零售环节征收,核算比较复杂,同时容易造成税收大量流失。
此外,在生产环节征收成品油消费税,还可以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理顺分配机制。成品油消费税是从原属于地方收入的养路费等转化而来的,改革后先作为中央税,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将收入分配给地方,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收入行为,加强监管,保证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专款专用。
3、燃油税从量征收多用多缴
从国际来看,燃油税的征收方式通常有两种:一是从量征收,二是从价征收。从量征收,由所使用燃油的量多少来决定,使用量大的,自然需要多缴,如美国、加拿大等国;而从价征收,即以现有成品油价格为基准按一定的比例征收,并根据油价变动而浮动,如德国。
这次税费改革采取从量征收主要是为了形成税收与油品价格变动没有直接关系,只与用油量多少直接关联的机制,而且成品油消费税从量征收比较简便站。
三、燃油税改革对四大行业的影响
2009年1月1日,《成品油价税费改革方案》将开始实施,对与此相关的汽车运输、石油化工、汽车、航空航运等四大行业影响各不相同。
1、汽车运输业:费用明显降低
燃油税改革对汽车运输业而言,将减少公路养路费、公路运
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三项费用支出,大幅度降低运输成本。以河北省一辆25吨的货车为例,每月每吨养路费190元,养路费月支出4750元;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每月1500元左右,三项费用合计6千余元,全年可降低费用7-8万元。
2、石油化工: 炼油毛利由亏转盈
由于国家和地方都没有含税油的总量数据,石油商通常会减少含税油量而增加非含税油量。这样项目管理论文,本来随着国际油价的下降而相应下调的国内成品油价格,有很大一部分实际上保住了原来高价位,燃油税改后,两大石油集团业绩会比大家预期的要好。同时,推进成品油价改,有利于长期理顺价格机制。2009年国内炼油毛利将从-752元/吨上升至68.7元/吨以上,实现扭亏为盈。银河证券认为,因为燃油税改革的推出将上调中国石油2009年业绩至1.05元,上调中国石化2009年业绩预测至0.65元,。
3、汽车业: 小排量受益大
2008年前5个月,国产越野车销量同比增长39.72%,进口越野车更是增势迅猛。缺乏税收等经济调控手段正是高油价背景下“耗油大车”仍大行其道的原因。而燃油税的推出,行业对于中小排量车型、柴油车型以及新能源汽车的研发与生产将有所倾斜,也将给一些具有先进动力技术的生产企业带来空前的机遇。
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对于拥有家庭轿车的私家车主而言,在考虑税费支出时可以计算税费平衡点的行驶里程。改革后按河北省标准,每月可减少养路费支出105元,年节约1260元。由于每升汽油增税0.8元,按百公里耗油量10升测算,税费平衡点为每月行驶1312.5公里,即月行驶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大于养路费;月行驶不超过1312.5公里,燃油税小于养路费,与改革前相比费用减少。
4、航空航运业:直接影响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