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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法律知识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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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法律知识

第1篇:小学生法律知识范文

关键词:顶岗实习;实习责任保险;工伤保险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15.070

2016年4月11日,教育部等五部门关联合印发了《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实习的概念和主要形式,扩大了调整范围,强调了实习组织和全过程管理,明确了安全职责。其从制度层面上对职业院校学生的实习予以规范引导,从而有助于解决以往实习管理中“失之以宽、失之以松”的问题。

“顶岗实习”兼具教育性和劳动性两种属性,且劳动属性明显。《规定》也对其予以重点规范。但《规定》属于立法层次低、非法院裁判的法定文件,执行效果有限;企业不愿接收实习学生,实习单位(特别是优质实习单位)的缺乏导致学校在顶岗实习生合法维护方面通常选择沉默或偏袒企业,《规定》中被寄予厚望的“三方实习协议”难以真正约束实习单位。因此,较高层次的立法部门制定一部较为系统的、专门的顶岗实习法,明确学生与实习单位的劳动关系,赋予顶岗实习学生工伤保险权,且通过各种法律、政策调动企业积极性成为关键。

1 职业学校学生顶岗实习的内涵和本质属性

1.1 顶岗实习的内涵

所谓顶岗实习,是指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的学生,到相应的实习岗位,相对独立参与实际工作的活动。相较于《规定》明确的其他两种主要实习形式(认识实习和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生已经“初步具备实践岗位独立工作能力”,完全可以顶替实习单位的员工;且从对其培养性质、教学目的、教学地点等方面看,顶岗实习的实施主体是实习单位。而后两种实习是学习观摩或辅助式劳动,且实施主体主要是学校。

1.2 顶岗实习的本质属性

1.2.1 顶岗实习的教育属性

首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强调“加大实习实训在教学中的比重,创新顶岗实习形式”,顶岗实习是学校教学环节中的必要环节;其次,《规定》明确“学生在实习单位的实习时间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确定,顶岗实习一般为6个月”,可见,顶岗实习必须符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最后,《规定》明确将顶岗实习的考核结果计入实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合格以上等次的学生获得学分,并纳入学籍档案。实习考核不合格者,不予毕业。如果学生在实习期间违反实习单位规章制度、实习纪律和实习协议,情节严重的,将面临职业学校的纪律处分。因此,学生按照学校的人才培养计划,选择专业对口或接近的工作岗位实践理论知识并接受学校的考核,顶岗实习具有一定教育属性。

1.2.2 顶岗实习的劳动属性

第一,相较于“认识实习”和“跟岗实习”,顶岗实习生为实习单位提供了独立性的劳动。顶替了实习单位员工的岗位,在工作内容上实习单位员工没有任何差别。第二,《规定》第十七条明确了“同工同酬”的要求,即实习单位应以货币形式及时、足额地向实习生支付实习报酬,并规定了底线。虽然《规定》明确实习单位根据三方协议对顶岗实习生进行管理,但实习单位接收顶岗实习生的劳动成果,必然不会降低对实习学生的管理要求。顶岗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有劳动行为、接受劳动报酬和受实习单位管理,他们之间已经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

就顶岗实习的教育属性和劳动属性而言,劳动属性是顶岗实习的一种事实状态,属于事实属性。教育属性是因为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的规范性要求而产生的属性,属于规范性属性。教育属性的存在无法规避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面临的劳动风险,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劳动权益频频受到侵害以及劳动事故频发即为例证。

2 顶岗实习生与一般劳动者享受的劳动者权利的不同

因为顶岗实习具有一定教育属性,所以,对顶岗实习生的劳动权利既有特殊保护,又有权利限制。一方面,《规定》对顶岗实习生的劳动权利予以了特殊保护,主要有:不得安排、接收一年级在校学生顶岗实习;不得安排实习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有毒、易燃易爆,以及其他具有较高风险的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在法定节假日实习;不得安排学生加班和夜班。毕竟,顶岗实习阶段的学生依然享有学习的权利。另一方面,顶岗实习生却不享有依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因为根据学生、学校和实习单位三方签订的实习协议,学生如提前终止实习,将面临学校的纪律处分,甚至实习成绩不合格而导致无法正常毕业。学生哪怕对实习单位不满意,也不敢或很难重新选择实习单位。

3 顶岗实习阶段发生工伤的保险救济不同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办理工伤保险,并按时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有权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经济补偿等工伤保险待遇。2009年印发的《关于在中等职业学校推行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的通知》提出了职业院校可通过参加学生实习责任保险 来分散职业学校或实习单位的风险,《规定》也提出要推动建立学生实习强制责任保险。《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虽具有一定政府公益性,但是其本质上依然属于商业保险,而《工伤保险》中,只要劳动者属于工伤是没有免赔情形具有较强社会公益性。不同的性质,决定了二者之间有诸多不同:

第一,救济范围不同。前者规定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合同约定赔偿责任情形是“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实习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伤残或死亡的”,顶岗实习生患有职业病时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补偿。而劳动者患有职业病也应当认定为工伤,属于后者的救济范围。第二,救济程序不同。照前者规定,学生顶岗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应先确定学校的赔偿责任,再由保险公司在限额类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学校自己承担;后者按照工伤保险程序进行工伤认定,确定属于工伤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进行赔偿。第三,救济程度不同。前者除了规定若干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情形外,还有责任限额的规定。责任限额包括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限额、每次事故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其第二十五条甚至规定“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在保险期间,保险人对每个实习学生的赔偿以每人责任限额为限,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因此,依据该条款,当顶岗实习生发生重大工伤事故时救济必然无法到位。而根据后者,劳动者在工伤期间依照不同情形依法可以获得治疗费、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等补偿,而这些补偿均没有限额。

4 对顶岗实习学生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建议

顶岗实习生和一般劳动者在遭受相同的工伤事故时却通过不同的法律途径寻求救济,并且得到不同的法律救济结果,明显违背了法律的平等保护原则。

4.1 正确对待顶岗实习生的事实属性,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的调整范畴

德国和法国为了支持本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均通过法典形式明确了实习学生的劳动者身份,并享受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待遇。因此,借鉴他国先进的立法经验,在承认顶岗实习学生较强劳动者属性的基础上,国家立法机关和国务院可以制定专门的职业学校顶岗实习法律和行政法规,全面规范顶岗实习生的劳动者权益。当然,由于经济发展和教育资源的不平衡性问题,各地也可以在地方性法规中具体规范顶岗实习学生的各项劳动权利。有的地方政府已经作了示范性规定,如《贵州省工伤保险条例》第26条就规定了学校学生在实习期间,由实习单位和学校缴纳工伤保险费;学生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相应的待遇。

第2篇:小学生法律知识范文

关键词:中高职学生;法律常识;校园安全

中图分类号:G7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法律常识状况与校园安全

收录日期:2012年11月8日

一、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法律常识状况及原因分析

(一)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在法律知识的广度和深度上存在欠缺。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重要内容,一个人掌握法律知识的广度和深度是衡量其法律意识水平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不可能像法律专业学生那样掌握得有深度和广度。但从自身的综合素质方面来讲,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还是应该掌握多一些法律知识。虽然可以通过法律基础课和专业法律课学习一些法律知识,但这些知识还是远远不够的,整体的法律知识水平还是有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一是学校在课程设置时专业课设置太多,挤占了相关法律课的课时;二是学生从就业的角度上大都重视专业课的学习,而对相关法律课重视不够,学习法律课程的目的不是提高自身法律知识水平,而是为了应对考试;三是相关法律课程中有关法律的知识虽然全面,但都过于笼统概括,导致学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不够系统、全面和深刻,对法律的认识一知半解,处于感性阶段,缺乏理性的认识,很难有效地掌握法律知识,内化为自身的法律意识。总之,在这种情况下,大学生不可能有扎实的法律基础知识。

(二)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在生活中运用法律知识的能力欠缺。目前,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主要是通过课堂式的学习,在课堂上通过老师的讲授能够学到一定的法律知识,学完之后,学生们都知道遇到问题、纠纷应该采取法律措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捍卫自己的权利,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真正遇到问题时,如何维护合法权利就慌了手脚。例如,同学之间发生矛盾冲突时,有的同学就不能采取正确的方法解决,往往不假思索,就采取一些过激的方式,最终造成比较的严重后果;有的学生在购物消费时不知向商家索要发票或购物凭证;有的学生毕业找工作时不知道怎么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等等。这些情况是多种原因造成的:一是学生平时不注重维权权意识的培养;二是学校在学生权利维护方面缺少引导;三是社会对法律知识的宣传存在欠缺。因此,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运用法律知识的实践能力还存在一定欠缺。

(三)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基于规则行为意识的法制观念淡薄。法制观念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识水平的依据。它与法律知识水平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由于当前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较低,法律意识薄弱,即使与自己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问题都不关注,他们认为自己很难遇到法律问题,其实人在社会中生存,时时刻刻都与法律及其法律相关的问题紧密联系。另外,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缺乏权利观念,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而是以消极的态度对待法律。这都非常容易使这些学生脱离法制的生存环境,产生错误的观点,对事务缺乏冷静、理智的判断,例如有些学生在毕业找工作时,不能明确地作出判断,曾出现过大学生上当受骗误入传销组织的现象;有些学生由于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缺乏法律知识,有时在无意识的状态下就触犯了法律。出现法制观念淡薄的主要原因:一是学校里法制宣传活动近乎冷淡;二是学生自身缺乏培养法制意识,无论是在平时的学习中,还是在日常的生活中,学校疏于学生法制意识方面的培养;三是有些学生参与法律实践活动少,甚至几乎为零。因此,帮助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树立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养势在必行。

针对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当前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还很贫乏,法律意识水平还很低,法制观念还很淡薄,因此,从多角度全方位的加强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教育是非常重要的。

二、通过提高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法律常识来维护校园安全的对策

中高职院校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加强对学生进行法律常识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为学生营造浓厚的校园法制环境。

(一)高度重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学,提高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常识水平。《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我国普通高校开设的一门公共基础课,它以培养学生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为核心,是提高学生法律知识最直接、最主要的课程。在课堂教学过程中,依靠传统枯燥无味的课堂说教,是难以达到让学生认识、接受和认同法律知识的,所以任课教师要根据不同的教学内容,采取一些能激发中高职学生情感的教学方式、方法,将封闭式的教学模式转变为互动式教学模式,让学生融入到法律知识中。一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是中高职生法律素质培养的根本保证。中高职学生法律情感的发展依赖于教育工作者个人的人格魅力及其与学生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为学校法律课程的教师,应首先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充分发挥自身的人格魅力,来影响和感染学生;二是在教学内容的安排上,不局限于教材内容,注重理论联系实际,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善于利用典型案例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三是在教学方法上要突出案例分析法的地位和作用,以案例分析法为主,根据教学内容的需要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方法(例如讲授法、讨论法、模拟法庭教学法等)提高教学效果;教学案例要具有典型性,与教学内容紧密结合,贴近生活,能引起学生的共鸣,并对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具有促进作用;四是在教学手段上,应运用多媒体技术和多媒体课件等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提高教学效率,使教学过程充满动感和活力,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充分利用第二课堂及社会实践活动培养和提高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的法律常识。非法律专业中高职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只靠法律基础课的课堂教学是远远不够的,要充分利用第二课堂以及社会实践活动等教育形式,调动学生的主动性,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在潜移默化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是在课外多举办法律专题讲座。可针对学生在学习、生活以及今后就业过程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问题举办法律专题讲座,通过法律讲座解答学生所关心的疑难和热点问题,帮助学生树立遵纪守法、依法办事的观念以及如何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对学生法律知识的提高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二是安排学生通过电视或网络收看媒体播出的各类法制节目。例如,收看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经济与法》、《道德观察》等法制栏目。

三是通过举办法律知识演讲、法律知识竞赛、辩论赛、讨论会、专题论坛或利用发生在学生身边的典型案例组织学生进行专题讨论等方式来提高学生的法律常识。

四是走出课堂,旁听审判,通过这一途径取得的效果远比老师在课堂上泛泛讲解更有感染力和现实意义;庭审过程中的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环节,会让学生体会到法律的神圣和威严。

五是通过模拟法庭,让学生自己模拟法官、律师、检察官、被告等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掌握一些诉讼法程序,也通过模拟对犯罪分子的审判,对旁听的学生起到震慑作用,使得法律的预测作用得以发挥,进而促使学生提高守法的警惕性。

六是在普法宣传日,可以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到普法教育和法律宣传活动中去。如组织学生走上街头,向广大群众宣传法律知识等。这样,不但提高了中高职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也对提高其他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一定的作用。

(三)学校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大学生良好的心理素质,为提高学生的法律知识创造条件。大学生违法犯罪是因为法律意识的贫乏,而法律意识的缺陷是由于其心理发展不成熟,因此学校要很重视学生的心理需求,经常性地开展一些心理咨询活动,设立心理辅导机构,让学生随时都能够了解自己,很好地进行解压和宣泄压抑在心中的不良情绪,从而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世界观。

心理健康教育使大学生具有较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从而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根据一项研究表明:有1/4的大学生有心理障碍,尤以焦虑不安、强迫症等为主。因此,中高职院校应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来培养学生的良好心理素质,使其能够全面认识自我,并且正确掌握心理调适的基本方法,提高自身的心理素质,同时学校应积极开展心理咨询,缓解学生的心理压力,帮助其提高法律修养。

(四)学校要为学生法律知识的提高提供和谐的内部环境。一个学校的法制状况将直接影响对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效果,因此学校应从各个方面着手,努力营造一个依法治校的氛围。

一是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特别是《学生手册》的制定,不仅要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一致,而且要切实保障学生的权利。近年来,学生状告母校的事件时有发生,引起这种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在校或刚毕业的学生因违反校规而受到学校的惩罚,包括不发毕业证、开除、勒令退学等。学生被学校处分后觉得过于严厉,于是提讼,这说明随着学生和社会公众法制意识的增强,要求学校管理进一步法制化。

二是依法管理,逐步提高学校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采取各种手段,对管理人员进行普法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使管理者能够做到知法、懂法、守法,并自觉用法律法规来规范自己的言行;明确管理者的法律责任,避免管理的随意性和无序性,保证管理行为的合法性,从而确保学生法律权利和正当利益的实现。

三是在日常管理中,特别是对学生违规违纪的行为,要依法处理,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尤其是对学生普遍关注的奖学金的发放、优秀生的评选、贫困生的资助,学生干部的选拔和管理,要照章办事,不能因人而异,做到有法必依。

第3篇:小学生法律知识范文

一、知识点讲解“化繁为简”,发掘学生学习主动性

因数学学科特点所致,很多学生对该门重要学科感到乏味、枯燥,学习兴趣不高. 高中数学教师可以在平时开展教学工作时创造多种机会让学生积极主动学习数学. 其中最直接的方法就是采取“化繁为简”法. 例如,在开展知识点集中且概念繁杂的“集合”章节知识点学习时,对于集合的有关概念,尤其是涉及集合中元素的“确定、互异、无序”三个特性,如果教师按照教材对其概念进行讲解势必收效甚微.

我采取了化繁而简的授课方式,抛开枯燥艰涩的纯知识点讲解,效果迥然不同. 讲到元素的“确定性”,我提问学生:“美国2014年现任总统是谁?”班级内的学生都知道是“奥巴马”. 我再次提问:“天气晴朗时,夜空中最晶晶亮的是什么?”学生们回答:“是星星和月亮”.我继续乘胜追击提问:“2014年马航失踪了一架飞机,谁知道它的编号?”班级内平时最不爱发言的学生也大胆地回答:“MH370”.讲到元素的“互异性”,我在黑板上板书“LOVE”,学生都睁大了好奇的眼睛,大家的注意力高度集中. LOVE是大家所熟悉的,此时课堂气氛异常活跃. “由LOVE这几个字母组成的集合{L,O,V,E},集合中的元素带有互异性.”学生恍然大悟. 对于相对繁杂的概念和相对集中的知识点,教师采用化繁为简的方法,无疑会帮助学生对相关数学知识点理解透彻且有持久记忆.

二、科学养成良好习惯,增强学生主人翁意识

常言道:态度引领行动,积极主动的态度决定一切. 如果学生没有积极主动进行学习的主人翁意识,消极被动地学习可以说是数学学科学习的大忌. 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并不是天生就具备,而是需要在数学教师的科学合理指导下逐步培养起来的. 许多学生对数学学科学习兴趣低下,但并不是不能将数学学好,而是对该门学科信心不足才产生了畏学厌学情绪. 只要高中数学教师发掘学生的数学学习主动性,使学生感到自己有信心学好数学,那么学生的数学学习能力将呈现井喷态势. 不可否认,数学学科有较强的逻辑性,且是高中阶段重要的学科,高中学生势必要养成良好的数学学习习惯. 习惯重在养成,培养学生良好习惯更是数学教学的关键. 教师需要对学生良好的数学学习习惯加以高度重视:课堂教学前是否对新知识新概念进行充分预习,数学基础练习题能否熟练演算,课堂教学后是否及时对所学知识进行归纳总结,已学的数学知识是否时常进行复习温故知新. 班级内的学生是否有这样的习惯,值得每一位高中数学教师高度重视. 很多在高中阶段求学的学生恰恰因为没有在平时养成良好的数学学科学习习惯,因此没能及时对数学知识进行梳理,也没能及时发现问题. 数学课堂教学时间毕竟有限,如果在课前没有充分的预习,课堂上对教师所传授的知识感到生疏,听得不透彻,且课后又没有及时查漏补缺,那么数学学科的学习效率可想而知,数学学习势必提不起兴趣. 丧失了对数学学科的学习兴趣之后,学生学习数学的主动性更会直线下降. 教师可以通过多种方法引导班级内的学生形成良好的数学学习习惯:每堂数学课结束时布置下堂课的预习任务,随堂练习习题,交流学习心得体会,知识点笔记总结等都可以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数学学习习惯.

三、乐趣促进兴趣,让学生获得乐趣是数学教学的法宝

兴趣和乐趣相辅相成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通常情况下学生对数学学习产生了兴趣才能发现数学学习中的乐趣,但有兴趣并不代表必定就能发现数学学习的乐趣. 高中学生对数学产生浓厚兴趣也是需要一系列条件促成的. 如何能让学生数学学习的兴趣保持持久,值得数学教师高度重视. 最好的教学方法是能让学生在数学这门功课的学习过程中感到乐趣无穷.

第4篇:小学生法律知识范文

关键词:高职院校;顶岗实习;法律风险

顶岗实习在高职院校的实践教学中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也是高职学生成长成才成熟的重要路径。然而,目前各高职院校在全力推行顶岗实习的过程中,并没有有效地对隐藏其中的法律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机制噬待加强。

一、学生、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分别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法律地位

1.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实习学生的法律身份定性上存在较大争议,法律法规对实习生的身份性质确定存在空白。在实习的过程中,顶岗实习本质上是学校教学活动的延续和扩展,因此实习生在顶岗的岗位上所完成的生产和操作是一种特殊的学习方式——通过实践生产追求对所学专业理论知识的高效应用,而不是劳动法中所界定的劳动内涵。实习单位只是为学生的实践学习环节提供了现实的场所,而不是劳动关系上用人单位或雇佣关系上的雇佣者,高职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上的身份隶属关系。学生与劳动者这两种完全不同的身份在法律保护上的是存在明显区别的,我国现行《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实习学生与所在实习单位之间存在何种劳动关系关系及法律保障。可以看到,顶岗实习生在“工学结合”模式下的实习工作面临面多方面风险,主要包括合同风险、意外伤害风险、安全事故风险等,需要警惕并防范。

2.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法律地位。高职院校办学的特点是“工学结合”,突出技能的培养,作为学生顶岗实习的主要组织单位,肩负着学生顶岗实习的安排与组织等重大责任。实习单位是学生顶岗实习的现实录用者,对于实习生的安全管理承担着不可推卸的义务。总地来说,对于实习学生的教育、管理、保护需要院校和实习单位共同承担,多方重视。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所形成实际劳动关系既没有受到现有法律的规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又不太健全,顶岗实习过程中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人身伤害等危害,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之间在承担责任方面经常出现互相推诿,不利于顶岗实习人才培养模式的顺利推行。

二、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

1.缺乏规范学生顶岗实习中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机制。职业院校实习学生初出茅庐,没有任何的实践经验,首次进入实际工作岗位,开展具体工作劳动,面临着顶岗实习中多种劳动风险,职业院校作为学生顶岗实习的组织者有必要对学生的实习安全指导承担责任。然而现实中,职业院校对顶岗实习的学生甚少进行安全防范教育,实习前后也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实习期间发生了安全问题权责不明确,所有的类似问题,都缺乏具体明确的法律制度防范机制。

2.缺乏规范实习单位对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的法律制度。实习单位应如何面对仍处于学习教育阶段的顶岗实习生?对实习单位而言,学生在顶岗实习期间的劳动风险防范,既缺乏法律制度的约束,也很少有协议合同约束。从法律制度上看,对于其实习期间的安全教育和意外风险防范,实习生是否等同于一般员工,目前我国法律尚属空白,并无十分明确的规定,从实践中讲,由于学生尚未毕业,实习协议很难要求实习单位承担更多的义务责任。总地来讲,一旦学生顶岗实习中发生劳动风险事故,因为其不是实习单位的劳动者,没有正式劳动合同,实习单位往往拒绝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顶岗实习期间对于实习生劳动法律风险防范的对策建议

1.构建顶岗实习伤害事故控制与防范机制。作为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顶岗实习伤害事故控制与防范机制需要政府、职业院校、实习单位和学生四个方面一起努力构建、完成。从环节上讲,顶岗实习前、顶岗实习过程中以及顶岗实习结束后三个阶段都应当贯穿实习生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从内容来说,包括法律制度建设、监督管理、安全教育、实习责任保险、伤害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

2.建立顶岗实习生劳动风险责任追究机制。学生顶岗实习的学习、组织、管理工作应由职业院校与实习单位共同承担,比如设立专门的顶岗实习管理组织,共同制订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教育内容等等。职业院校和实习单位的安全教育与安全措施是防范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的两个重要领域,应明确学校与实习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只有建立了相应的学生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法律制度,才能真正把顶岗实习劳动风险防范不当的责任追究落到实处。

第5篇:小学生法律知识范文

关键词:“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学校;学生;法律关系

“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是指学校与用人企业针对社会和市场需求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签订用人“订单”,通过“工学交替”的方式分别在学校和用人单位进行理论、实践教学,学生毕业后直接到用人单位就业的一种产学研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它类似德国的“双元制”模式。

一、

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

在分析“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学校和企业的法律关系前,我们有必要先分析高等学校与在校大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问题。对于高等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究竟如何,学界一直都存在着争议,归纳起来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该观点下又有不同的主张,有的学者认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只是一种内部管理行为,区别于行政法上的对外管理行为,所以学校不是一个行政主体,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只能是民事法律关系,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只能是民事纠纷;也有学者认为在现代“依法治教”的法治主义原则下,学生与学校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非权力关系的教育契约关系 。二是认为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是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学校是教育者, 是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的管理者,学生是受教育者, 是被管理的对象。高校依据法律授权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授予学位等具体行政管理行为时, 与学生之间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是高校以行使由法律法规授予的教育行政权力为内容、以提供公共教育服务和公共教育产品为目的而形成的“特别权力关系” 。三是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双重法律关系,部分是民事法律关系,部分是行政法律关系 。在该观点下,又有不同的说法。有的学者认为: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存在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的行政法律关系性质,这方面的表现有,高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接受国家委托,代表国家对学生的有关事项进行管理;另一方面,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还存在一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因为学校与学生之间已形成一种事实上的教育服务合同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对应的。有的学者认为:学校承担着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而且这种由教育保护义务产生的监管责任直接针对的是学生的人身权、财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所以学生与学校因此类纠纷形成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而当学生与学校之间因学校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纠纷时,此类纠纷即属于行政纠纷,学生与学校之间便形成行政法律关系 。

在以上观点中,笔者认同第三种观点,即认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双重法律关系,部分是民事法律关系,部分是行政法律关系。

二、“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宏观分析

在“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订单”班招生时产生,继而在学校的具体教育管理中得到发展,并最后在学生毕业时消灭。在这一期间,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十分复杂,既有民事法律法律关系部分,又有行政法律关系部分。以下笔者将选择在“订单班”招生和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中形成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另外,学校对学生除了教育管理外,还有教育保护行为,但对后者的性质学界已有通说,即认为在教育保护行为中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没有再分析价值,所以不在笔者讨论范围。

根据大部分高职学院的实践,目前,“订单”班招生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学校制作“订单”班招生简章,面向广大应届高中毕业生招生。学生若感兴趣,即可向学校报名,学校和企业再经过初步的选拔,选出优秀的学生组成“订单”班;二是在本校老生中间进行宣传,学生自愿报名,学校和企业对报名学生进行选拔,选出优秀的学生组成“订单”班。

首先分析“订单”班的第一种招生形式。根据有关学者的研究,目前我国高校有3种招生形式:一是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分工合作;二是教育行政部门宏观管理,高校高度自主;三是高校招生进行市场化运作。第一种形式主要有经过全国统一考试的本(专)科生招生、成人教育招生以及硕士研究生招生,由于全国统一考试是由政府控制的,包括制定招生来源计划、组织报名、身体检查、考试及录取方面,都属于教育行政部门的职权,学校虽然享有一定自主权如决定考生录取与否及所录取的专业,但主要还是执行行政部门的意志,所以,这种形式的招生是一种公共行政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和公立高等学校分别就其负责的事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所以,根据该学者的观点,高职院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招收“订单”班学生的行为当然是一种行政行为,学校与学生在招生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当然就是行政法律关系。笔者赞同这一观点,因为虽然学校只是一个事业单位法人,不是行政机关,但根据《教育法》第28条授权,学校享有招收学生的权力,所以,学校招收学生的行为应该是一种行政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也应该是行政法律关系。

其次分析“订单”班的第二种招生形式。在这种招生形式中,学校和学生是作为两个平等的主体而存在的,学校进行“订单班”的宣传,学生自愿报名,然后再由学校和企业进行选拔,在这一过程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没有一种上下之间的管理关系,而是一种平等的选择和被选择关系,学生选择“订单”班,然后学校再根据“择优录取”的原则选择学生,双方的行为都是其意思自治的结果。所以,在这种形式的招生过程中,学校与学生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学校和学生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

上述是对“订单”班招生过程中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性质作出的分析,那么在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性质如何呢?。学校对学生教育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学籍管理,包括: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升级与留降级、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考勤与纪律、奖励与处分、学历确认与学位授予、毕业 。对于该部分的法律关系性质,笔者认为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首先,虽然学校是一个事业单位法人,但根据《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律规定,学校享有招收学生、 教育教学、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权力,所以根据这些法律的授权,学校在行使这些权利时是一个合格的行政主体。其次,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是一种外部管理行为,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管理。有学者认为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行为是内部管理行为,带有勤务性质,不是行政职权意义上的行政管理,行政管理是公共行政,是行政主体基于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笔者不赞同该观点,因为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在本质上是代表国家对学生进行教育,学校承担的是一种国家的教育责任,是一种公法意义上的责任,学校的教育管理行为体现的是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所以笔者认为,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行为是一种基于公共利益的管理行为,是公法意义上的管理行为,也就是是行政管理行为。所以,笔者认为,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行为是行政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

三、“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中学校与学生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具体分析

上文已经指出学校与学生之间既存在民事法律关系,也存在行政法律关系,并且对每部分法律关系的内容作了初步的说明,是一个宏观的分析。在这一部分,笔者将对学校与学生之间的两种法律关系作进一步分析,指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具体属于哪种民事法律关系或哪种行政法律关系。

首先分析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上文已经提到,在第二种形式的“订单”班招生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由于在该招生过程中,学校和学生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其结果完全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所以可以从合同的角度理解这一形式的招生过程。首先,由学校进行“订单”班的宣传,发动和鼓励学生报名参加“订单”班,这一行为可视为合同上的要约邀请;其次,学生向学校报名参加“订单”班,这一行为可视为合同上的要约,即学生向学校表明其有意参加“订单”班,等待学校答复;最后,学校经过选拔,招收了部分学生组成“订单”班,并签订合同进行确认。该行为可视为合同上的承诺,即学校接受了这部分学生的要约,从而形成合同关系。所以,笔者认为,这一部分的法律关系应当属于民事合同关系。至于该合同的具体性质,可借鉴国外的有关理论,称为教育合同,也就是学校与学生之间就特殊的教育为客体签订的合同,学生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学校负有提供教育的义务。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第二种形式的“订单”班招生过程中发生的法律关系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其合同的性质是教育合同。

其次分析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该部分法律关系存在于两个地方,一是第一种形式的“订单”班招生,二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首先分析在第一种形式的“订单”班招生过程中发生的行政法律关系。学校在该过程中的主要职权有录取、对录取学生进行登记、发给学生证等,由于学校的这些行政行为主要是对学生资格的确认,所以应当属于行政法上的行政确认行为。所谓行政确认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所以,学校在招生过程中的录取、登记等行为,也就是学校作为被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对学生(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的一种确认。其次分析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行为。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行为包括入学与注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升级与留降级、转专业与转学、休学与复学、退学、考勤与纪律、奖励与处分、学历确认与学位授予、毕业等事项,其内容十分丰富,可能存在多种行政行为。笔者认为奖励是属于行政奖励行为,处分是行政处罚行为,其他事项包括入学、注册、学历确认与学位授予等是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主要是对学生法律地位的一种确认。

综上所述,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合同法律关系,其合同的性质是教育合同;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包括三种,即行政确认关系、行政奖励关系和行政处罚关系。

参考文献:

[1] 褚宏启.论学校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地位[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0,3(20)

[2] 赵学云.学生与学校纠纷的法律关系及其权利救济机制[J].东北师范大学报,2006(6)

第6篇:小学生法律知识范文

关键词:小学生;法制教育;生活化

【中图分类号】G420

现今,众多学校都如火如荼地进行小学生法制教育,有学校开始编写教材,有学校聘请专门的法律教师,有学校专设小学生法律课堂,有学校开展了众多关于法制教育的宣传。当然,这些措施对于小学生的法制教育是有一定帮助的。但是,法制教育依然是一个居高临下的姿态俯视着小学生,形式化、成人化的特点突出,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加大了学生的学业负担。总之,这样的法制教育是没有真正触及小学生的灵魂的,没有唤起他们知法用法的热情,没有形成一种法律的信仰。随着新一轮的课程改革的进行,如果小学生的法制教育止于原地,不能顺应教育生活化理念的潮流,不能深入小学生的日常生活,不能引起小学生的情感共鸣,不能赢得学生内心深处对法律的敬畏,不能将权利与义务的意识萌芽播种于他们的生活之中,那么法制教育终归只会流于形式,那么我们又如何去幻想一个民主与法治的公民社会。从此角度来看,小学生法制教育的生活化是至关重要的。

一、 小学生法制教育生活化的内涵

小学生的法制教育,主要是使小学生初步了解一些同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通俗易懂的法律常识,通过进行法制理念的启蒙教育,逐步培养他们的明辨是非的能力,从小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那涉及到小学生相关的法律究竟有哪些呢?通过查阅有关资料得知,主要包括《宪法》、《刑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的法律法规教育,此外,《民法》《经济法》等其他法律中的相关条款也与小学生有关。

什么是小学生法制教育的生活化?所谓小学生法制教育生活化,是和脱离生活的法制教育相对而言的,法制教育生活化就是要法制教育回归现实生活,找回其本来面目,并以小学生的实际生活为本源来考虑法制教育中的所有问题。这一理念具有深刻而丰富的内涵。其一,法制教育在生活中。教育内容源于生活。法制教育要围绕生活而展开,直面生活中的问题和困扰。其二,法制教育是为了生活。教育目的是引领生活。生活是一个过程,是一个既具有现实性,又具有超越性的过程。法制教育就是为了生活,更好地生活,而不是隔离生活,在知识的"真空"中进行。法制教育不仅仅满足于学生当下的现实生活,更旨在引领学生逐渐走向未来的可能生活,它旨在塑造合格的公民。

二、小学生法制教育生活化的必要性

第一,教育本身的要求。著名教育家杜威提出的"教育即生活"对教育界的影响深远,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我国教育家陶行知就提出生活教育理论,包括"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和"教学做合一"。"教育即生活"的内涵就是给生活以教育,用生活来教育,为生活而教育,可见,教育只有与生活融为一体才能成为真正的教育,教育的生活化是教育本质的要求。法制教育作为学校德育的重要内容,其生活化亦是教育本质的要求。

第二,法制教育的目标诉求。法制教育源于生活的需要,法制教育理应为人的生活服务,其根本目标是促使人过一种美好的生活,在此点上已得到了大家的普遍认同。法制教育的目标,不仅仅是要增强小学生的法律知识,培养他们守法、用法的能力,树立权利义务意识,学会正确地行使权利,积极地履行义务,更重要的是要为培养学会生活的合格公民做准备。可见,"生活"与"法制教育"的关联何其紧密。

第三,小学生心理特点的要求。小学阶段,特别是低年级的儿童,注意力不够集中,易受外在事物的干扰,对生动活泼的事物感兴趣,法律知识如果以一种机械的条款呈现,这很难引起学生学习的兴趣和热情。此外,法律知识中一些高度抽象和概括的法律规定对学生的理解造成了一定困难,对于这样有理解难度还有些枯燥的法律知识如果用传统的教学形式显然不符合小学生的心理特点。小学生法制教育生活化,就是要将法制教育与生活紧密结合,将法律条条框框的内容与小学生的具体生活情境紧密结合,将课堂教学与学生的个体经验相联系,所学到的法律知识又进一步促进学生经验的改造。这是符合小学生的心理特点的。

三、怎样实现小学生法制教育的生活化

第一,小学生法制教育理念生活化:回归生活,培养小公民。

在小学生法制教育理念上,要坚持把法律启蒙教育和行为习惯教育结合起来。教师在教育理念上应树立教育生活化,实践公民教育的理念。进行法制教育的目的就是为引导小学生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了解社会生活中处处有规则,从而养成遵纪守法的行为习惯;了解法律的作用和自己的权利、义务,从而面对困境学会选择,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学校在对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时应牢记我们培养的是公民而不是臣民。

第二,小学生法制教育内容生活化:来源于生活,服务于生活。在小学生的生活中与法律相关的事件比比皆是,与其照本宣科,不如将生活中的违法问题、侵权现象以及发生在小学生身边的生活事件作为素材来进行小学生的法制教育。小学生从违规到违法到犯罪是一个阶段性的过程。我们在进行法制教育时应与小学生行为习惯教育结合起来,对日常生活中小学生违反《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行为进行正面引导、合理教育。许多实施的犯罪行为就是来源于学生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不当。学生在日常生活中不注意自己的行为习惯的养成。因此,法制教育不仅要重视预防犯罪,更重要的是应当提高对生活中一般违法违规行为教育的重视程度。小学生理解能力差但模仿能力强,所以在进行法制教育的过程中,要多联系小学生的日常生活,多关注小学生的日常行为,对不当行为进行正确引导、同伴交流,多进行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行为教育,从生活细节上指导他们,总之,小学生法制教育是建立在培养小学生正确的行为习惯的基础之上的,而小学生的行为习惯的养成正是源于生活点滴,因此,法制教育的内容应源于生活,服务与生活。

第三,小学生法制教育方法生活化:立足生活,走向实践。

曾看到一则关于学校生命教育的案例,或许对学校法制教育有一定的借鉴作用。案例中,一名学生在学校跳楼自杀,此类事件一般是学校的"封杀"事件,然而该学校的校长却不顾政府、媒体的压力,毅然带领全校师生为这名学生举办追悼会。大多数学校在进行生命教育的时候总是对学生高呼珍爱生命,生命何其珍贵,另一边却对周遭生命的陨落置之不理,这样的生命教育的意义在哪里?同样的,学校在进行法制教育时,大肆宣扬法律知识,号召学生知法守法用法,可是当学校公共生活中学生的权利受到侵犯时,学校漠然处之,这样的法制教育又怎么会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法律信仰?因此,在学校公共生活中不仅要教给学生法律知识,还要将保障权利与履行义务落到实处。比如,教育法中明文规定教师不得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如果在学校中出现此类事件,学生能敢于站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学校能保障学生维权的顺利进行,那么,这样的法制教育才是鲜活的,才是服务于生活的。只有将法制教育置于生活情景之中,利用生活事件进行法制教育,将小学生的生活体验与法制教育相结合,真正在实践中、在学校公共生活中进行法制教育,才能达成法制教育的目标。

在对小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的时候我们面对着一个我们无法回避的问题,那就是成人法律意识的淡薄,违法现象的泛滥,维权意识的缺失。连成人的法制教育都存在问题,我们对小学生的法制教育的期望值不能过高,也不能急于一时,但是,我们没有理由不相信通过对小学生进行生活化的法制教育,在年幼的时候将"法"的意识植于他们心灵之壤,将权利与义务的概念种于他们幼小的生命之中,他们心中不会燃起民主法制的希望之光。小学生法制教育的生活化,就是将法律的条款细化到学生的生活之中,让学生面对问题学会选择,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的合法权益,最终,学会更好地生活。

参考文献:

[1]过振兰:加强小学生法制教育的实践与思考,载《科研经纬》。.

[2]李翠君:对小学生法制教育的现状、方法与手段的探讨,载《学科教学探索》。

[3]许灵:生活化的道德教育,载《天中学刊》2005年6月。

第7篇:小学生法律知识范文

[关键词] 心血管疾病;老年人;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蛋白尿

[中图分类号] R54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2095-0616(2015)14-141-03

Correlation analysis of estimate of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 and the elderly cardiovascular events

RUAN Weijie1 ZHAO Shiteng2 SUN Shaoping1

1.Department of Medicine,Dongguan Tangxia Hospital,Dongguan 523721,China;2.Department of Stomatology,Dongguan Tangxia Hospital,Dongguan 523721,China

[Abstract] Objective To detect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stimated 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eGFR)and urinary protein with cardiovascular events in subjects aged 60 years or older. Methods According to the standard,a total of 270 cases for this retrospective prognostic study were drawn from the patient database for routine checkup in Tangxia hospital from January 2008 to December 2009.Based on eGFR,research objects can be divided into decreased renal function group [eGFR

[Key words] Cardiovascular diseases;Aged;Glomerular filtration rate;Proteinuria

根据流行病学研究显示,慢性肾脏病(CKD)是发生心血管事件的独立危险因素,研究分析显示在心血管病高危人群中,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和蛋白尿是心血管性死亡的独立危险因素[1]。而老年人是发生CKD和心血管事件的主要人群,因此,探讨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及尿蛋白与老年人发生心血管事件的相关性可为临床提供有益参考。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纳入标准:(1)年龄≥60岁;(2)2008年1月~2009年12月在塘厦医院进行健康查体并长期固定在我院就诊和进行体格检查;(3)临床资料

表2 心血管事件独立危险因素的多因素Cox回归分析

相关因素 β Wald SE RR值(95%CI) P

年龄 0.012 0.043 0.018 1.000(0.962~1.088) >0.05

性别 0.514 2.212 0.354 1.876(0.853~3.984) >0.05

eGFR -0.033 7.255 0.008 0.911(0.612~0.956)

蛋白尿阳性 0.773 5.787 0.311 2.109(1.635~3.378)

完整;(4)获至少3年临床随访。排除标准:(1)急性心脑血管疾病;(2)严重消耗性疾病;(3)泌尿系感染;(4)急性肾功能不全;(5)已经开始肾脏替代治疗的慢不全患者。共纳入270例患者,男165例,女105例,经过检测,肾功能正常者有176例,肾功能下降者94例;尿蛋白阴性241例,尿蛋白阳性者有29例。年龄60~85岁,平均(65.3±5.0)岁。

1.2 方法

研究对象均于抽血前空腹12h,血生化指标采用日本日立公司7170型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测量,其中血肌酐的测定方法为碱性苦味酸法。尿常规的检测采用德国拜耳公司的Clinitek 500尿液分析仪。eGFR以中国eGFR课题协作组改良的简化MDRD公式估算[2],即eGFR[mL/(min・1.73m2)]=175×血清肌酐(mg/dL)-1.234×年龄(岁)-0.179(女性×0.79)。

肾功能下降指eGFR

1.3 随访

通过查阅每年的查体记录、门诊就诊记录、住院记录和死亡记录进行随访。对于发生心血管事件患者,以发生首次心血管事件的时间为最后随访时间;对于未发生心血管事件的死亡患者,以死亡的时间为最后随访时间;其余患者随访至2012年12月31日。心血管事件包括心血管性死亡、非致死性心肌梗死和非致死性卒中。

1.4 统计学分析

采用SPSS19.0软件进行统计学处理。计量资料以()表示,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计数资料比较采用x2检验。eGFR及蛋白尿与心血管病事件的关联采用Cox回归分析,P

2 结果

2.1 心血管事件的发生情况分析

平均随访(37.0±4.1)个月,随访期间发生心血管事件51例,其中非致死性卒中19例,非致死性心肌梗死22例,心血管性死亡10例。肾功能正常组心血管事件发生率低于肾功能下降组[10.2%(18/176)vs 35.1%(33/94),x2=9.53,P

表1 两组心血管事件的发生情况

组别 n 心血管事件[n(%)] x2 P

肾功能下降组 94 33(35.1) 9.53

肾功能正常组 176 18(10.2)

尿蛋白阴性组 241 37(15.4) 4.36

尿蛋白阳性组 29 14(48.3)

2.2 多因素分析

多因素Cox回归分析(表2)表明,尿蛋白阳性、eGFR水平是心血管事件的独立危险因素(P均

3 讨论

心血管疾病的危险因素是当今研究的热点,对其进行研究能够为心血管疾病的早期预防,早期诊断,早期治疗提供重要的理论依据。目前认为肾小球滤过率是心血管疾病一个重要的危险因素,在评价整体心血管风险中起到决定性作用,2007年欧洲高血压指南已明确指出肾小球滤过率降低(

全球CKD发病呈上升趋势,成年人发病率约10%。在本研究人群中,肾功能下降患者占36.8%,尿蛋白阳性患者占10.3%,肾功能下降或尿蛋白阳性患者占41.8%。目前已知肾小球滤过率随年龄增加而下降[4-5]。国外研究显示健康人群。肾小球滤过率与年龄呈显著负相关,60岁以上的健康成人肾小球滤过率较50岁以下者下降20%~30%[6],男性人群的肾小球滤过率在20~50岁之间显著下降,平均每10年下降8.7mL/(min・1.73m2),而这一现象未出现在女性人群[7]。而老年人是发生CKD和心血管事件的主要人群,因此,探讨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及尿蛋白与老年人发生心血管事件的相关性可为临床提供有益参考。

CKD患者心血管疾病的发病率及病死率增加,是其主要并发症及死因[8-9]。Clase等[10]研究指出,较低的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和较高的尿白蛋白肌酐比值(ACR)与主要心血管复合终点相关例如,对eGFR

本研究的多因素Cox回归分析显示,eGFR和蛋白尿对心血管事件的影响是独立的,提示这两个指标可能反映不同的病理生理机制。eGFR下降可导致体内代谢异常,有毒代谢产物清除减少,常处于慢性炎症状态,从而促进心血管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蛋白尿是肾小球基底膜受损的标志,反映体内血管内皮系统和凝血功能异常,与心血管事件发生和发展密切相关。蛋白尿和eGFR下降也是长期或严重高血压、糖尿病和血脂异常的标志。Bello等[12]报道,对于相同eGFR水平患者,当存在较高水平蛋白尿时,主要心血管事件风险增加。因此,对老年人应同时关注eGFR和蛋白尿,从而提高风险评估水平。

综上所述,老年人群的eGFR下降和蛋白尿的比例较高,因此对于此类人群应同时关注eGFR及尿蛋白检测并提早干预,从而减少心血管事件。

[参考文献]

[1] Van der Velde M,Matsushita K,Coresh J,et al.Lower estimated glomerolar filtration rate and higher albuminuria are associated with all-cause and cardiovascular mortality.A collaborative meta-analysis of high-risk population cohorts[J].Kidney Int,2011,79(11):1341-1352.

[2] 全国eGFR课题协作组.MDRD方程在我国慢性肾脏病患者中的改良和评估[J].中华肾脏病杂志,2006,22(6):589-595.

[3] Mancia G,De Backer G,Dominiczak A,et al.2007 Guidelin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arterial hypertension:The Task Force for the Management of Arterial Hypertension of the European Society of Hypertension(ESH)and of the European Society of ardiology(ESC)[J].Eur Heart J,2007,28(12):1462-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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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陈卫东.慢性肾脏病心血管并发症及相关危险因素[J].中华全科医学,2014,1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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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王增武,陈祚,王芳,等.北京市某社区中老年人群肾功能下降与心血管事件的关联研究[J].中华流行病学杂志,2010,31(8):841-844.

第8篇:小学生法律知识范文

小学生作为特殊的群体,教师在知识内容和教学方法上要更用心、更用情,认真备课,专心上课,努力掌握精湛的教学艺术。而要想在小学语文课中渗透法律教育,就更需要教师有效设计教学内容。在备课过程中,除了要整体把握教学内容外,还要能筛选内容,将语文知识和法律教育灵活对接,并做出有效的设计和预测。另外教师还要抓住重点,对知识内容进行适当取舍,鼓励学生自己探究,促使他们主动参与课堂教学,加深他们对知识的理解。在现在很多新课程课堂上,我们会发现有很多教师讲得并不多,但是学生学习的效果却很好,这就是教师对教学内容进行有效设计的结果。通过有效的设计,教师可以恰到好处地控制知识量,在集中解决重难点问题的同时,还为学生留了大量的自我探索时间,既提高了课堂教学效率,也训练了学生的思维。

二、依托语文教材,深化法律教育

在小学语文教材中,有许多古今中外的名篇。当然,其中也不乏可用作法制教育的好素材,对于这些素材就需要教师适时挖掘,将教材内容和法制教育相联系,在对学生进行法制知识教育的同时培养学生的法制意识。对此,教师可以抓关键词进行教学,如“赡养”,在教授这个词时就可以将其与“抚养”联系起来,指出二者的含义,并让学生用这两个词造句,帮学生理清二者间的区别。同时老师还可以适当向学生讲解一些与此相关的法律知识,让学生从小树立尊敬父母的意识。另外,还可以利用文章中的个别句子进行引导,例如在讲授《我的战友》这一课时,可抓住“烈火在他身上烧了半个多钟头才渐渐地熄灭”这一句,让学生明白在这过程中所遭受的巨大痛苦,体悟到身上的爱国主义精神,进而树立热爱祖国、报效祖国的崇高理想。

三、拓宽视野,开展生活实践活动

第9篇:小学生法律知识范文

关键词:法制教育;途径;学科教学;渗透

近年来,中小学生违法案件有上升的趋势,在违法案件中占有较大的比例。这些案件的发生,触目惊心,让人痛心。中小学生本该是活泼向上、如花的年龄,但是一些学生没有人生理想,不思进取,为所欲为,最终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给自己和他人造成了无法弥补的损失。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他们缺乏基本的法制观念,缺乏法制教育。缺乏法制教育的教育是不健全的教育,因此加强中小学生法制教育是刻不容缓的任务。

一方面,我们要认识到中小学生为什么缺乏法制教育。之所以说中小学生缺乏法制教育,可以从三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强调受教育对象的整体性,要保证所有中小学生受到基本的法制教育。二是强调法制教育的有效性。中小学校是学生获取知识的正规途径,容易在学生心中树立法制观念。三是强调法制教育的针对性,我们要结合中小学生的实际有针对性地实施法制教育。让青少年心中有法是最根本的目的,接受义务教育既是每个未成年人的权利,也是义务,如今法制教育也成为义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要在所有中小学校全面推行法制教育,力争把中小学生违法案件的数量降到最低,最大限度地降低违法案件对社会的危害。这是中小学生法制教育的根本目标。

另一方面,对于如何加强中小学生的法制教育,我们不能凭空向学生谈法律。教师要主动学习法律知识,提升自身的法律素养,教育部门也要加大对各级教师的法律培训,让广大教师心中有法。

那么,对中小学生加强法制教育有什么具体的途径呢?《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明确指出将学科教学渗透法制教育作为对学生实施法制教育的主要途径。要求“中小学法制教育要以有机渗透在学校教育的各门学科、各个环节、各个方面为主”“将法制教育与学科教育相结合,渗透到相关学科教学中”。我们要不断地学习“法制教育与学科教学”的相关知识,且应结合社会热点和学生身边的事谈法律,做到在渗透过程中运用自如,不枯燥。这样不但增强了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让学生感到学到了新的知识,一举两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