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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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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1篇: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我县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包括县到乡镇公路建设、通畅工程和通达工程建设。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原则上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业主,特殊情况经所在乡镇政府同意由项目行政村为项目业主。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工作,审定批准建设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范围。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县监察局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招标投标执法行为进行监察。

第六条项目业主依照“合理低价评审抽取法”负责组织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不得随意更改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设计文件已经县交通局批复;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经核准;

(四)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五)工程项目资金已落实。

第九条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公路工程施工丙级及以上施工资质、通乡公路施工专项资质或建筑企业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三级以上资质。

第十条投标人必须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且年检合格,每合同段有效投标人不得少于3个,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编制简易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包括:

(一)投标人资质及资信证明文件;

(二)工程量清单;

(三)必要的施工组织方案;

(四)施工机械设备清单;

(五)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的必要资料。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交纳,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投标人未中标或者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放弃投标的,保证金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已中标的,保证金于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人开标后撤出投标或者中标后拒绝签订合同的,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招标人拒绝签合同的,应当向中标人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密封后送达投标地点、递交招标人。在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织部分。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所有招标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均采用“合理低价评审抽取法”,其操作程序如下:

(一)编制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合理定价;

(二)在县级媒体或指定地点招标公告;

(三)接受报告,资质审查,发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考察,召开标前会议;

(四)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开标;

(五)技术评审,抽签定标;

(六)公示中标单位;

(七)发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八)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等复印件各送一份到县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只适用农村公路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未按此办法组织招标投标项目不得纳入国家建设计划。

第2篇: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2002年第 3 号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4月4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黄镇东

二二年六月十九日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是指港口、航道、航标、通航建筑物、修造船水工建筑物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新建、改建、大修和安装工程。

第三条 下列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应当进行招标:

(一)水运工程的工程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

(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单项合同价在50万元以上。

第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进行干预。

第六条 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交通部负责全国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大中型及限额以上、国家投资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直接负责小型及限额以下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长江航务管理局根据交通部的委托,负责小型、限额以下的长江干线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当在水运工程施工招标之前进行。拟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三)施工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并进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该招标项目的项目法人或者建设单位(以下简称招标人)。

第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工作相适应的工程管理、概预算管理、财务管理能力;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

(三)有对投标者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本条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15日前,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招标公告,邀请具备相应资格的不特定的监理单位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以发送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格的特定的监理单位投标。

第3篇: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工程推行招标承包制。招标承包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在海口市、三亚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所在地在其他县(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  少数特殊工程(或保密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议定施工企业,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  凡持有效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二章  管  理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监督。并相应成立省、市、县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凡中央、省属单位在省会所在地建设的工程项目,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在各市县兴建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建设厅直接管理。其他项目由省建设厅委托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

(二)市、县属工程项目,分别由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

第八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单位、投标企业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招标全过程是否公正合理。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的不法行为。

第三章  招  标

第九条  招标的形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可委托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  招标工作必须按基建程序做好前期工作,并具备如下条件:

(一)建设工程项目已经批准列入国家、省、市、县的年度基建计划;

(二)工程设计文件和概预算及其他有关技术资料业经批准;

(三)资金已经落实;

(四)建设场地、交通、水源、电源等准备工作就绪;

(五)持有城镇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许可证》和建设主管部门核发的《设计项目审批表》;

(六)已完成招标资料等准备工作;

(七)已确定招标形式;

(八)投标企业资质等级已经审查符合要求。

第十一条  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并报建设主管部门审定后才能着手组织招标会议。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包括:

(一)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内容、发包范围、工期和技术要求、材料设备供应方式、验收标准、可供施工使用的场地、供水供电、道路等;

(二)建设工程施工图纸设计说明;

(三)现场勘察,送标开标的时间和地点;

(四)其他条款要求。

第十二条  招标单位可以从工程投资中提取招标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一点五至千分之二作为招标活动费用,包括用于补偿投标入围而未中标者。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参加投标企业应在招标通知规定的时限内报送投标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法人委托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技术资质等级证书和开户银行帐号、资信证明;

(二)企业成立时间,所有制性质和隶属关系;

(三)企业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过去承建的主要工程完成情况等;

(四)港澳及国外施工企业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要出具与我国有业务往来的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信用担保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从中选择三个至五个企业参加投标,报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向投标企业发送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接到招标文件后,必须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填写标函,加盖本企业和法人代表印鉴,密封报送招标单位。标函一经送出,不得修改。

第五章  标  底

第十六条  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也可委托工程咨询站、建设银行、标准定额站等单位编制。编制人员必须持有省核发的预算员证书,并在标底预算书上签名方能生效。

编制标底的依据是:

(一)工程设计文件,概预算和招标内容;

(二)国家和省有关定额和规定;

(三)建筑安装材料预算价格(包括省建设标准定额站定期的调整价格);

(四)现场施工条件等。

第十七条  标底编制后,按第七条规定,送省或省市、县招标办公室审查。有关人员要严守标底秘密,不得泄漏。

第六章  中  标

第十八条  开标前,由建设主管部门、建行、标准定额站、工程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组织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原则。

第十九条  开标仪式由招标单位主持,投标企业参加,当众开启标书,公布各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内容和工程造价。招标领导小组按照中标原则,评定中标企业并当众宣布。然后报建设主管部门发给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条  评定中标企业应根据如下基本条件:

(一)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

(二)技术措施和施工方法能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三)评定中标价以标底价为基数,按概算价下浮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十,按预算价上浮百分之三,下浮百分之十为限;

(四)能遵守工程合同及其他条款。

第二十一条  如果投标企业的投标价均超出第二十条第(三)项规定范围,分别按下列方法处理:

(一)属标底无误的,招标领导小组按中标原则商定中标企业;

(二)属标底不准确的,复核调整标价后,评定中标企业。

第二十二条  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书后十日内(特殊工程不超过二十日),建设单位和中标企业必须签订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必须与招标内容一致。

第二十三条  中标通知书一经送出,招标单位不得改变中标企业,中标企业不得拒绝承包中标工程任务。违者按中标造价的百分之二至百分之四罚款,以补偿对方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四条  中标企业必须自行完成中标工程主要部分的施工,附属工程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部分工程,可分包给具有相应技术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但中标单位必须向招标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工期负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  中标企业不得将工程分包给技术资质等级不相应的施工企业,不得转包工程牟利。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六条  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必须秉公办事,不得收取回扣或者索贿;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投标,不得弄虚作假或者行贿。违者,视其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对在招标、投标工作中,转包中标工程从中牟利者,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施工许可证和资质证书。

第二十九条  按第三条规定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而不实行者,不准施工,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境外、省外(包括港、澳、台)独资企业在本省投资建设的项目,使用本省施工队伍可以自主决定;境内外、省内外合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4篇: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提高施工水平,加强经营管理,增强建设工程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列入国家、省、市和部门计划,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或投资五十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及城市综合开发建设工程,必须通过招标投标活动择优选择施工单位。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须经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同意,方可自行选择施工单位。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  招  标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不具备招标资格的建设单位可委托有招标咨询资格的单位代行招标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可采取建设项目一次总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专业工程招标等形式进行,特殊情况也可以分阶段招标。

第六条  招标工作必须在做好下列工作后进行。

一、建设项目列入国家、省、市或部门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建设用地已经落实,并且取得施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部门颁发的建筑许可证件;

三、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

四、具有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五、有关建筑施工的准备工作已安排落实;

六、招标申请报告已被批准。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由招标单位通过电视台、广播电台或报刊发出招标广告公开招标;也可由招标单位向三家以上有承包能力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通知邀请招标。

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按以下程序进行招标工作:

一、编写招标文件和标底,确定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

二、发出招标广告或邀请招标通知书;

三、审查申请投标企业的资质情况(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等级证书、过去施工的工程质量和完成工期情况、施工力量、装备情况、社会信誉等),并将审查结果报当地城乡建设行政部门。

四、召开招标会议、向审定的投标企业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同时向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提交其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五的招标保证金保单。

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和答疑。

六、召开开标会议,组织开标。

第九条  施工招标文件应具有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投标要求、标书编制办法、评标条件、投标起止日期、踏勘现场和答疑的时间及地点、开标和评标的时间及地点等。

二、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地址、工程项目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开竣工日期和现场条件等。

三、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设计说明书及工程主要实物数量清单。

四、物资供应方式、材料和设备的计价基础及施工中的调价方法。

五、工程款项支付和结算方式。

六、工程保修要求。

七、承包合同主要条款。

第三章  标  底

第十条  招标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的同时要自行或委托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编制标底,并按规定报建设银行审定,作为衡量投标企业投报标价确定中标单位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  标底的价格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税金和其它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确定一个标底。

标底根据施工招标工程的具体情况可采取明标或暗标二种方式。

明标方式的标底,在招标文件中予以公布;暗标方式的标底在开标前由建设银行审定并密封保存(其中,对不影响建设工程开工的,可在投标截止后审定标底)。暗标标底要严格保密,如有泄露,投标活动无效,并由泄密单位向投标单位各赔偿招标工程概算千分之二的损失费(用非法手段获知标底的投标者除外)。如果不是招标单位而是其它单位泄密的,还要向招标单位赔偿招标工程概算百分之一的损失费。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三条  省内外凡持有营业执照和资格等级证书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在其营业范围内参加投标。企业联合体参加投标应由一个总包单位投标,并由其享有全部权利和承担全部义务。

在一次投标活动中,一个联合体只能投一个标,不得以变换总承包单位的方式、增加投标机会。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在招标广告、招标通知书规定的招标截止日期前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同时附送包括企业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法人代表姓名、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等级证书副本、企业简历、职工人数、技术装备等足以说明企业状况的材料。

第十五条  经审查允许参加投标的单位,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书,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标书封面须标明“标书、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投标书应具备下列基本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

二、各项费用计算标准;

三、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报价及工程总报价;

四、采用的主要施工方法和机械设备及保证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的主要措施;

五、施工机械及主要人员配备情况;

六、工程分项进度计划及总进度计划;

七、临时设施及施工占地计划;

八、投标单位的公章及法人代表印章。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在投标截止之日前提请招标单位解释;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附加条件。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在投送标书的同时,须提交由开户银行出具的金额为投标报价百分之五的投标保证金保单。

第十八条  投标单位在投标截止日期前,可以向招标单位密封投送投标修正书(投标修正书封面应标明“标书、开标前严禁启封”字样)调整已报出的报价或做出附加说明。投标修正书具有修改投标书的作用。

第十九条  招标单位不得收取未密封的投标书和投标修正书。其收到的密封投标书和投标修正书,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在开标前开启。

对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的招标单位,由城乡建设行政部门责令其向有关投标者赔偿招标工程概算千分之五的损失费。

第五章  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条  开标以招标单位为主,有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建设银行及有关部门参加的评标小组组织进行,各投标单位均应参加。

开标时,要在监督下当众拆封公布投标书和标底。

第二十一条  开标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

二、内容不清、不全的;

三、未加盖章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印章的;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或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评标小组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评标小组根据投标企业报出的标价、质量、工期等情况综合评比、择优定标。

第二十三条  在工程质量和工期均符合招标要求时,采用明标方式招标的工程,选择报价最低者为中标单位;采用暗标方式招标的工程,在下列报价内选择报价最接近标底者为中标单位:民用工程为其标底价格的上百分之三、下百分之五之间;工业交通和公共工程为其标底的上百分之五、下百分之七之间。如各投标单位的报价均超出中标的报价选择范围,评标小组可决定改暗标方式为明标方式招标或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  一般工程应在开标之日定标,大中型建设工程可在开标之日起五日内定标。

第六章  工程承包合同的签订

第二十五条  定标后,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定标之日起二十日内,按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条件和中标价格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拒绝签订合同的,须向对方赔偿定标价格百分之一的损失费;逾期签订合同的,每逾期一日,向对方赔偿定标价格万分之一的损失费。逾期三十日的,除须向对方赔偿定标价格百分之一的损失费外,其逾期责任在中标单位的,取消其中标资格;逾期责任在招标单位的,除赔款外招标活动无效,另行组织招标。

第二十七条  承包合同签订后,中标单位未经招标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将所承包的工程转包。施工过程中如需调整标价的,承包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经建设银行审查,报城乡建设行政部门批准。否则不准调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保证金的保单,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退回。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赔偿的损失费,从保证金中扣缴,余额退回。

第5篇: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鼓励施工企业开展竞争,保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列入国家、省或市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八十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军事工程、保密工程以及其他不宜实行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除外。

第三条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和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城乡建设委员会分别是同级人民政府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行政主管部门。

青岛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具体负责市南、市北、台东、四方、沧口五区内的建设工程和全市范围内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市重点工程以及受国家、省委托办理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各县级市、崂山区、黄岛区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或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投标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按本办法规定负责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三)登记招标项目,审查招标项目的条件;

(四)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

(五)参与开标、评标和决标工作;

(六)办理中标手续,指导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七)参与建设工程的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坚持平等、合理、公正的原则。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必须由公证部门公证,其他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在必要时,可以由公证部门公证。

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事宜,建设单位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招标投标服务单位代为办理。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单位必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单位或工程项目总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招标单位)。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形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公开招标通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三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议标。招标单位在报经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后,选择二个以上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协商确定施工单位。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必须采取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形式;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采取议标形式。

第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实行全部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项工程、分部工程或专业工程招标,并在招标文件中说明。

第十条  实行施工招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批准的工程设计文件和概算,并列入当年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二)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已完成建设工程的全部施工图设计,或虽未完成全部施工图设计但能保证连续施工;

(四)已完成施工范围内的拆迁和三通一平,或将拆迁和三通一平一并列入招标范围;

(五)已落实建设资金、主要材料设备供应和协作配套条件;

(六)标底已经建设银行审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单位向招标投标办公室办理招标登记,填报招标申请书;

(二)招标单位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公室审查和审定;

(三)招标单位招标通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四)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施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报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后,确定投标施工企业的范围;

(五)招标单位向投标施工企业发售招标文件和有关设计图纸、技术资料;

(六)招标单位组织投标施工企业勘察现场,解答招标文件中的有关问题。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内容:

(一)建设工程综合说明书,包括工程内容及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开工及竣工日期(工期按国家规定的工期定额计算)、承发包方式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和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预付款的比例;

(五)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和价格计算方式;

(六)投标起止时间和开标、评标、决标的时间及地点;

(七)奖惩办法;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三条  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开标日的招标投标期间,一般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三十日;大中型建设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十四条  招标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已发出的招标文件。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的,须经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并赔偿由此给投标施工企业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五条  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等级证书的本市和外地国营、集体建筑安装企业、工程承包公司、城建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十六条  参加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在招标文件限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投标申请书,并同时提供下列证件、资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副本、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二)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兴办时间、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数额、技术装备情况、企业职工总数及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数、平均技术等级;

(三)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工程质量和工期情况,现有主要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建和拟开工项目);

(四)非本市施工企业除须提供前三项印列证件、资料外,还须提供所在地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

第十七条  投标施工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报送密封的标书。

标书的主要内容:

(一)标书综合说明:

(二)工程量清单,单项报价、工程总报价,主要材料数量和设备的清单;

(三)工程质量、施工安全的保证措施;

(四)计划开工、竣工时间,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工程总进度图表,总工期;

(五)施工方案和主要施工机械;

(六)为承担的工程提供的优惠条件;

(七)招标文件中未载明的,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由甲方提供的条件。

第十八条  标书必须按规定编制,并加盖企业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鉴。

第十九条  标书一经送达,不得更改;开标前,标书不得启封。

第四章  标底

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也可委托建设银行或其他有编制标底资格的单位编制。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按有关规定收取代编费。

凡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再接受投标施工企业的编制标书的委托。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标底应根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和国家、省、市有关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材料预算价格的规定及补充规定编制,同时应考虑建设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项费用。

标底应控制在批准的概算或修正概算范围内。不得有意压低或抬高标价。

第二十二条  标底须经建设银行审查,并经招标投标办公室审定后,方为有效。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严禁泄露。

第二十三条  投标施工企业可根据本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合理浮动标价。

第五章  评标

第二十四条  评标实行集体评定方式。由招标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招标投标办公室、建设银行以及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委员会(小组),进行评标。

第二十五条  开标必须公开进行,当众启封标书,宣布投标施工企业的报价及其标书的主要内容。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标书无效:

(一)标书未加盖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二)标书未密封或文件袋密封处未加盖企业印鉴和企业法定代表人印鉴的;

(三)投标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四)标书未按规定编制或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五)逾期报送的。

第二十六条  评标应根据投标施工企业提报的基本直接费、间接费及其他费用,以及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二十七条  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日的评标期间,一般建设工程,不得超过七日;大中型建设工程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二十八条  投标的有效标价原则上应控制在标底的上下百分之三内。招标单位应在有效标价内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在所有投标施工企业的报价均高于有效标价时,如属标底错误,应予更正;如标底无误,招标单位可重新招标或从投标施工企业中择优议标。

第二十九条  招标单位应在评标委员会(小组)正式确定中标单位后二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须按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鉴证手续。

任何一方拒签合同,应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条  对参加投标而未中标的施工企业,由招标单位按该项工程中标价格的万分之零点五(但最高不超过一千元)付给其编制标书补偿费。编制标书补偿费在招标单位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一条  招标投标完毕,招标单位应向招标投标办公室提交书面报告。

大中型建设工程竣工后,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向招标投标办公室提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与违章处罚

第三十二条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单位与投标施工企业发生争议,由所在地城乡建设委员会及招标投标办公室调解。

第三十三条  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签订后,必须严格履行。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经济合同仲裁机关仲裁,也可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无效。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城乡建设委员会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应当进行招标投标的工程而无正当理由不进行招标投标的,不批准开工、并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招标;擅自开工的,责令其停工,并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泄露标底的,处以一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三)投标施工企业互相串通作弊、扰乱招标投标秩序的,一年内不准其投标,并处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

(四)投标施工企业为承揽任务,自压标价中标后无力承担工程施工而要求退出的或在施工过程中中断施工的,或中标后向建设单位索取其他费用的,其中标资格无效;已经施工的,责令其停止施工,并处五千元的罚款;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其经济损失。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可并处二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应制作处理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罚款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七条  招标投标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招标、中标单位应向招标投标办公室缴纳管理费。招标投标管理费由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各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五缴纳。招标投标管理费分别在招标单位的项目管理费和中标单位的工程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十九条  建筑面积不足三千平方米或投资额不足八十万元的建设工程,可以参照本办法以招标投标方式确定施工企业。

第6篇: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本市工程总包企业和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必须持有国家或者本市颁发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

中央各部门、军队系统、外省市、港澳台地区以及外国的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投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由市建委领导,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  标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按照群体工程、单体工程和专业工程进行。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

(二)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

(三)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四)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

(五)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

(六)标底已编审完毕。

第六条  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招标办核准,确定投标企业后,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1个月, 大中型工程不超过2个月。

第八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工程项目的内容、发包范围、技术要求、开竣工时间、质量标准、现场条件等;

(二)施工图纸、设计资料、设计说明书;

(三)工程主要实物量清单(参考数据);

(四)工程的局部精度、装修等级、特殊材料、特殊做法等特殊要求,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等;

(五)工程款项支付方式及主要合同条款;

(六)材料、设备供应方式,加工订货情况,材料价差结算方式;

(七)工程保修要求;

(八)中标评定条件;

(九)投标起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地点。

第三章  标  底

第九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

第十条  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预见费或包干系数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等应列入标底。

第十一条  标底应不超出工程投资金额。

第十二条  标底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确认后,由招标单位报市招标办核准。

第十三条  标底必须封存,开标前严格保密。

第四章  投  标

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

(二)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五)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

(六)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

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第十六条  标价计算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的定额、工期定额等有关规定,允许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对标价进行合理浮动。

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

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建设银行、公证处和标底编审单位等召开开标会议,成立评标小组,在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投标书当众启封。

第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

(一)未密封;

(二)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

(三)未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印章;

(四)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十九条  评标的原则是根据标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之日,一般不超过7天, 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

第二十条  民用工程中标价格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工业交通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5%下7%之间。

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1个月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退回押金,付给投标企业投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一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建委视情节和后果作如下处理:

(一)应当招标发包而不进行招标的,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在开标前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三)投标单位在投标过程中伪造、涂改、出借、 转让、出卖有关图章、证照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四)投标单位互相串通,哄抬标价, 扰乱招标投标秩序或者有前项所列行为的,责令投标单位退出投标,取消其1年的参加施工投标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1987年11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1984年7月的《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试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7篇: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一、交易业绩不断增长

**年1-12月共完成交易1088项,成交金额445330.89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幅61.25%;增加收入106031.46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幅465.53%;节约支出31896.27万元,比去年同期增幅102.52%。

其中:

(1)建设工程项目141项,交易金额193501.32万元,节约支出30363.37万元,节约率13.56%。

(2)政府采购项目845宗,交易金额9354.87万元,节约支出1532.9万元,节约率14.08%。

(3)土地出让92宗,成交金额240321万元,增加收入105413万元,增值率78.14%。

(4)矿产出让7宗,成交金额856万元,增加收入106万元,增值率14.13%。

(5)产权交易3宗,成交金额1297.7万元,增加收入512.46万元,增值率65.26%。

二、招投标制度不断完善

为保证招投标交易活动有章可循、有序运作,从而用制度来实现管人管事管平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乐清实际,草拟和出台了各项招投标规章制度。我办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草拟了《乐清市评标专家和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联合纪委监察局、财政、规划、交通、水利、市政园林等部门下发了《关于公开聘任乐清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专家的通知》,进一步充实了本地专家库;加强了与周边县市专家库的连接,出台了《乐清市招投标项目异地评标专家组合使用暂行规定》,并设计了专门的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和异地使用专家库联系表,进一步避免评标专家的倾向性意见,影响评标结果的公正性。起草了乐清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拍挂操作流程和申请人参加土地招拍挂流程;草拟了《乐清市招投标业务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并针对建设工程、土地(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项目各自的交易特点结合科室的要求设计了统一的交易情况统计表式。为了规范本市机构的行为,了解机构的基本情况,制作了《乐清市机构登记表》,以便全面掌握我市招标机构的情况。另外,我们还推出了招标员制度,分两期对各个单位的招标员近两百人进行了业务培训。

三、招投标工作方法不断创新

1、综合管理方面:规范了保证金管理。为使保证金收、退、存工作科学、有序,帐务票据齐全、日结月清,制定和出台了《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并采取向投标人发出《投标保证金办理须知》、设计《投标保证金交、退款通知书》和《投标保证金收、退台帐》、购置财务软件等具体措施落实了《投标保证金日结月清管理办法》,现在该项工作运作有序,解决了长久以来保证金工作没有日结月清带来的隐患。

2、建设工程方面:在监管过程中,我们发现原来实行的建设工程项目资格预审制已不适应形势的发展,在投标过程中很容易产生串标、围标行为,在进行了大量的考察研究后,我们会同市监察局向市政府提议实行资格后审制,除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招标项目外,一律实行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取消报名环节,不再限制潜在投标人的数量,为此市政府已于**年6月4日发文。(《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的实施意见》乐政发[**]43号)。8月份,我们又联合市监察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乐监[**]1号),现在,建设工程项目资格后审制已全面启动,从初步运行来看效果较好,进一步打击和防范了建设工程中挂靠、买标、卖标、围标、串标等行为。

3、土地交易方面:结合各市县的做法和我市的实际,对进入中心从事国有土地使用权、产权拍卖活动的拍卖机构引入竞争机制并实行会员制管理,建立了拍卖行会员库,制定了《乐清市招管办拍卖行会员制管理规定(试行)》、《乐清市拍卖机构评比标准》、《乐清市拍卖机构年度考核标准》等各种规定。其中对于会员准入的条件、会员制的管理办法、会员获得拍卖权的竞争办法、佣金费率的确定办法以及会员的考核办法均做了详细的规定;

做好市政府土地项目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尤其是工业用地,政策性强,情况复杂,我们高度重视,经过近一年的积极调研,充分准备,62宗工业用地的挂牌项目顺利成交。

为积极调动潜在投标人,最大程度地展开竞争,保证竞争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我们采取一系列的措施进一步拓宽招投标信息管道,与省、部里网站进行衔接,坚决克服因信息管道不畅、不广而形成的招标不足。根据每宗土地出让地块标的大小确定不同层次的媒体(如各级报刊和网络媒体等)和具体的次数,并采用电话、短信、邮寄等形式将公告信息发给有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今年我们还组织了中心区A-j9部分地块出让推介会,吸引了来自南京、温州、乐清的近二十家房开企业与会。在7月31日的拍卖会上,A-j9地块经过激烈的竞争拍出了7.78亿的高价,成为新地标。

4、产权交易方面:积极开展国有产权进入市场交易工作的调查研究,探索有效的监管办法。同时积极推动国有、集体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和闲置资产,防止公有资产出现不必要的流失。对改制企业的房地产产权转让交易,做好产权的政策处理和招投标服务工作,为改制企业安置职工尽大可能筹措资金。今年9月份我们完成了乐清市人民政府驻杭州办事处在杭州的两处房产和坐落在乐成镇湖上岙村原属市食品公司部分房产出让项目。

5、政府采购方面:改进了协议供货制度,对计算机和打印机协议采购,实行了“一三一”措施,降低了采购价格,节约了采购资金,从执行效果来看比较好。对公务车协议供货工作,我们增加了福特、五菱、丰田等品牌。改进了空调政府采购年度协议供货,我们增加了奥克斯、松下、TCL等品牌,同时改进了采购实施办法;在服务类政府采购工作上有了新的突破,乐清湾港区软土地基处理原位监测工程采购在时间紧的情况下,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了采购工作,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市行政管理中心的物业管理采购取得成功。

6、乡镇招投标方面:会同纪委联系、指导乡镇招投标工作,推进招投标平台的深入和延伸。目前全市31个乡镇已经建立并挂牌的招投标中心有25个,**年乡镇招投标中心共交易92件,交易额8055万元。项目主要涉及水利、土地治理、房建施工、桥梁、租赁、园林绿化等等,触角延伸到农村的方方面面,促进了增收节支,维护了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提高了群众的满意度。同时乡镇招投标平台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了腐败。

四、监管手段不断完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及温州、乐清有关招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定,对招投标各个环节严格把关,特别是在资格审定、标书制作、开标、评标、询标等阶段重点监管。对每一次评标活动,从开标到评标结束实行全程跟踪监督,严把评标室门卫关,严禁无关人员进入评标室,评标时严禁任何人员擅自外出,对进入评标室的人数进行严格控制,使评标过程更加严肃、规范,防止评委的倾向性意见。

五、招投标门户网站访问量不断上升。招投标门户网站具有宣传窗口、交流平台、数据仓库、得力助手的作用,我们做到使网站内容丰富,内外皆通,网页特色、美观、实用,并做好网站的宣传工作,网站的访问量不断上升,今年下半年网站的访问量是去年同期的五倍。同时完善内部办公自动化系统,提高单位的工作效率。进一步拓宽信息管道,在温州招标投标网,浙江省招标投标网及兄弟县市招投标网信息,并建立了短消息平台。对招投标相关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完善,建立了法律法规、招标项目、采购人、供货商、开发商、建设企业、不良行为及黑名单等电子档案库。

六、“作风建设年”、“文明机关”、“四好科室”的创建活动不断深入。

我办(中心)按照“大局着眼、小处入手、抓住重点、整合载体、讲求实效”的总要求,深入开展“作风建设年”、“文明机关”、“四好科室”创建活动,通过“一促”、“两争”、“三创”,即促进高效廉洁的政府招投标统一平台建设,争当全市文明机关、争当全市优秀服务窗口,创优招投标市场环境、创新监管工作机制、创建窗口服务品牌,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较好地完成了“作风建设年”的各项任务,达到了预期目的,取得了明显成效。

七、顺利通过档案温州市一级达标验收。我办(中心)高度重视档案建设,将档案达标工作纳入年度计划。在市档案局的指导下,年初就成立了档案工作领导小组和档案鉴定小组,配备了专兼职档案员,出台了《档案管理办法》,购置了档案管理软、硬件设施,11月底成功通过了档案管理温州市一级达标验收。

第8篇: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在我国 ,财政部已正式颁布了我国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及其有关管理规定 ,明确由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作 ,政府采购将逐步走向正规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 ,要从自身实际出发 ,借鉴国外经验 ,并根据国际惯例 ,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政府采购制度。

        构建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框架我国在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尚未确立之前 ,应按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办法》进行管理。政府采购具体政策的制定应由财政部门负责 ;工作规划、组织和管理由财政部门牵头 ;供应商的资格确认、采购预算和项目管理 ,由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共同协商办理 ;采购货款 ,在供应商履约后 ,由财政部门按合同支付 ;采购中发生的争议应按现行规定处理 ,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 ;对采购中介组织、采购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应按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别负责 ,财政部门可以起协调作用。,其管理模式的基本设想如下 :

        1 .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政府采购属于本级预算支出管理制度 ,因此 ,各级政府可在不违反中央政府制订的采购管理办法的前提下 ,制定各自的采购管理规则。但是 ,如果地方政府进行的采购项目 ,含有中央政府的专项拨款 ,应与中央政府协商确定采购主体。

        2 .建立政府采购主管机构。

        根据国际惯例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政府采购中的集中采购项目应由一个专职机构如政府采购中心统一组织采购。政府采购中心是由政府组建并根据政府授权负有组织行政事业单位重大和集中采购事务 ,并直接开展采购业务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心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规以及其他有关采购政策规定开展业务。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一些招标事务委托社会中介组织承办。

        政府采购中心应当组织开展的主要工作是 :工程采购。主要负责组织专家对由财政拨款的公共工程的概、预算进行评估论证 ,核定建设成本 ;参与公共工程招投标。服务采购和货物采购。主要负责项目预算 ,确定标的底价 ,开展商务谈判、合同签订 ;监督合同执行 ,参与验收等事务。行政保障。主要负责各采购项目的资金结算 ;中心的财务管理 ,中心行政事务。采购中心的人员应以专业人员为主 ,要特别重视吸纳工程设计、工程预决算、工程管理、国际贸易、经济法、质量监管等方面的人才。科学选拔和安排政府采购中心人员 ,是为了确保采购队伍的专业化 ,提高采购效率 ,保证采购质量 ,最大限度地降低采购风险。

        采购中心的经费来源于向委托方收取的服务费。关于服务收费问题 ,考虑到政府采购中心既可自行直接组织采购 ,也可委托招投标中介组织采购 ,同时采购中心要承担履约、验收工作和采购风险这些特点 ,可参考国内现行招标机构向委托采购方收取服务费做法。所收费用 ,主要用于业务开支(包括纳税 )、工资、人事培训及补充风险基金等。

        3 .明确具体的采购模式。

        目前 ,国际通行的采购模式大致有三种 :集中采购模式 ,即由财政部门或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负责本级政府所有的采购 ;分散采购模式 ,即由各单位自行采购 ;半集中半分散采购模式 ,即财政部门或专职机构直接负责对支出单位大宗、大批量或单项价值较高的商品或服务的采购 ,其他商品 (主要是低价值和特殊商品 )或服务则由各支出单位自行采购。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 ,应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采购模式。

        4.加强对招标机构或采购机构的管理。

        招投标是政府采购的主要方式之一 ,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很强 ,因此应当允许借助招标机构来办理。另外 ,有的支出单位出于种种原因 ,不愿意或不能自行采购 ,如果实行分散采购模式 ,他们就可以委托给采购机构来办理。因此 ,我国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后 ,要鼓励社会上建立招标机构和采购机构。一般来说 ,这些机构属于社会中介组织 ,主要是帮助采购单位组织招投标等。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机构并制定办法对这些社会中介机构进行管理。

        5.建立仲裁机构。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 ,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 ,需要进行仲裁。仲裁的主要内容是招投标和履约中的疑义和有争议的问题。在招投标和履约的过程中 ,招投标双方和履约双方在一些程序、协议条款和运作方式上会产生这样或那样的疑义和争议 ,当这些问题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就需进行仲裁 ,如遇国际贸易合同纠纷还涉及到国际仲裁问题。从国际看 ,政府采购仲裁机构 ,有由财政部门负责的 ,如新加坡、韩国等 ;也有设立独立的采购仲裁机构的 ,如加拿大国家贸易仲裁法庭、日本政府采购审查委员会等 ;还有不少国家是由地方法院来进行仲裁的。我国也需要建立或明确政府采购的仲裁机构 ,以解决政府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确保政府采购公正、公平原则的落实 ,维护政府采购的信誉。

        建立和健全政府采购的法规体系国家财政部已正式出台《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明确规定统一由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管理事宜 ,要求各级政府的货物、商品、服务采购主要通过竞争招标方式进行。同时 ,我国的《招标法》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及控股企业在购买一定规模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时必须实行招标 ,这样就把部分政府采购纳入招标投标管理 ,强制性地对招标范围进行规范 ,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 ,我国有了招投标法 ,无需再制定政府采购法。事实上这两个法有着本质的区别 :

        1 .调整对象不同。政府采购法的调整对象是政府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经济行为 ;招投标是指招标人发出邀请 ,要求投标人对所采购物品或服务的质量、价格、售后服务进行承诺的行为 ,因此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对象是订立合同的行为。

        2 .法的类别不同。按法律的性质分类 ,政府采购法为行政法范畴 ,招投标法为民法、经济法范畴。

        3 .立法目的不同。政府采购法通过对采购的政策性和技术性进行规定 ,有利于加强支出管理 ,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 ;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政策的宏观调控作用 ,并与其他有关政策结合 ,使政府的有关政策目标得以贯彻。招投标法是为了规范市场竞争秩序 ,主要是从技术上明确招投标的具体程序及相关要求 ,保证采购活动能够公开、公正、公平和透明地运作。

        4.适用对象不同。从适用对象的覆盖面上看 ,招投标法要比政府采购法宽得多 ,政府采购法的适用对象是所有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及使用财政资金的社会团体。招投标法的适用对象为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和集体企业及其控股的企业。如从涉及的业务来看 ,政府采购法包括适用对象所有采购活动 ,而招投标法只涉及到适用对象中采购金额达到一定数额以上且又适合于公开招标的采购活动。另一方面 ,政府采购法只强调买进行为 ,而招投标法应该包括买进和卖出两种行为。

        政府采购法除包含招投标法的主要内容之外 ,还要规范政府采购的主体、政府采购方式及各自的适用条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管理机制等内容。招投标法主要规定招投标程序和规则或规范企业的招投标行为 ,但不涉及采购实体、采购政策、管理机制等方面的内容。总之 ,两法在政府采购领域的关系是 :政府采购法为实体法 ,招投标法为程序法。我们考虑 ,政府采购的立法应与政府采购实践的进程相结合 ,政府采购立法工作应以现行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为基础 ,在经历大量实践的完善后 ,最终完成人大立法 ,形成《政府采购法》。“办法”属行政法规 (规章 ) ,只是将政府采购行为统一于规范于国内的行政管理范围之内 ,使这项工作在国际谈判中仍有较大的灵活性 ;《政府采购法》属于国家法律 ,是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最高形式。这需要一个时间过程 ,但最终必须以法的形式出现。由于政府采购法涉及国际贸易关系 ,因此 ,在政府采购立法中 ,应充分尊重相关国际法的有关准则。

        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立法指南》 ,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的《政府采购非约束性原则》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的《贷款、信贷采购指南》应作为我们重要的参考依据。制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 ,应把握以下基本原则 :政府采购法中的有关政策性条款 ,要从国情出发 ,结合国际惯例加以明确 ;对采购行为的规范和管理 ,要有利于强化财政的主导地位 ;国内已有成文法中对采购行为进行规范、但不影响财政对采购工作管理的 ,仍应维持其有效性。稳健起步 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的实践应从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开始 ,目前 ,上海、重庆、深圳、河北、安徽、沈阳等地财政部门已经在进行政府采购的试点工作。中央财政也将适时地对一些专项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方式进行。我们将力争用 3~ 5年时间完成从试点到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进程。

        关于试点问题 ,各级政府应根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级的采购管理办法 ,同时还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

        1 .政府采购工作的范围 ,应严格控制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的范围之内 ,不应包括国有企业。按国际惯例 ,国有企业可以不包括在政府采购管理的范围之内 ;如将国有企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等于扩大了我国政府采购市场 ,将来在国际贸易中会使国家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2 .政府采购工作中 ,在采购项目和方式上要注意多样性和全面性 ,既要安排标准产品的采购 ,也要安排一些非标准产品的采购 ;既要安排竞争性招标采购 ,也要安排分阶段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 ,以及集中采购和批量采购。这样做的目的是 ,可以积累经验 ,锻炼干部。

        3 .在采购工作中 ,财政部门的工作重点应该放在制定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方法 ,监督采购政策、管理办法的落实 ,处理采购工作中产生的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及采购管理人员的培训等方面 ,不应干预 (参与 )采购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具体采购事务。各地在制定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时 ,对供应商的限制性规定中 ,不应也不能出现地区垄断和地区保护性条款。

        4.在政府采购工作中 ,财政部门要做好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政府采购工作不仅与预算编制、支出管理和财政总预算会计工作紧密相关 ,而且还涉及产业政策、国际贸易政策及外汇管理等项工作。按现行我国政府的职责分工 ,这些工作涉及到许多部门。因此 ,财政部门在工作中 ,应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 ,共同把工作做好。切实搞好配套改革政府采购制度是现行财政管理方式的转变和延伸 ,它的实施需要相应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从财政系统来说 ,它需要改革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

        第一 ,统一思想 ,提高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认识。虽然政府采购制度在西方已有相当长的历史 ,但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各方面能否对建立这一制度的紧迫性、必要性及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重要作用形成统一、深刻的认识 ,将从主观上影响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立。因此 ,需要大力宣传和普及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 ,使社会各方面达成共识。另外 ,由于预算外资金的大量存在 ,我国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既有预算内又有预算外 ,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把各种采购资金纳入统一账户 ,各部门预算也必须细化 ,财政对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监督将大大强化 ,这必将触动各部门的既得利益。同时 ,统一、公开的政府采购活动对行业垄断将构成相当威胁 ,也必然会遇到部门、行业的阻力。就地方政府来看 ,公开的政府采购将使其采购活动对本地区的保护难以奏效 ,从而影响地方政府的利益。因而 ,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也需要地方政府的积极配合。

        第二 ,加强预算监督。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后 ,财政监督将由价值形态向实物形态延伸 ,从而改变目前财政监督乏力 ,财政支出管理弱化的现状。而要真正实现这一目标 ,财政部门不仅要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而且要参与指导采购管理。这就意味着财政部门的工作领域将得到拓宽 ,财政干部的知识结构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和改进 ,既要懂政策、懂技术 ,还要懂市场经济 ,真正做到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的监督。

        第三 ,改革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管理体系和具体操作方法。现行的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管理体系一般分为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和基层会计单位三种 ,构成了各级政府会计的核算网络。每年预算一经批准 ,财政部门即按预算和各单位的用款进度层层下拨经费 ,年度终了后 ,又层层上报经费使用情况 ,汇编决算。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 ,财政部门可以不再简单按预算拨款经费 ,而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货商拨付货款(支出 )。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了直接付款形式 ,支出的决算也不需再层层上报 ,财政总会计可以根据支出数直接编报决算。

第9篇:招投标管理办法范文

1、专项资金计划情况

积极协调及督促晋南公司及集团公司下发2018年专项资金计划,争取3月8日前下发到矿,计划下发后计划科制定腾晖煤业内部专项费用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并进行考核。

2、工程方面

⑴对储煤棚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完善储煤棚施工图纸,编制储煤棚预算,预计3月底进行招标。

⑵对护坡治理方案及图纸进行修改完善,预计3月15日前完成护坡招标,3月20日前施工队伍进入开始施工。

二、三月份工作安排

1、重点工作

⑴认真贯彻学习落实集团公司晋南公司2018年计划系统管理文件,重点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晋南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晋南公司计划系统日常工作管理制度》、《晋南公司专项费用计划管理办法》并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⑵根据《腾晖煤业内部专项费用计划实施管理办法》,各科室分解计划项完成节点后,认真组织招标,签订合同等并进行考核。

⑶完成护坡治理、储煤棚招标、开工,并制定形象进度,按形象进度节点完成。

2、招标方面

⑴储煤棚预计3月30日进行招标。

⑵边坡治理预计3月15日完成招标。

3、其他

⑴上报统计快报并备案。

⑵上报河津市煤监局“运城市煤炭系统生产、销售产值月报表”及“运城市煤炭系统主要产品产量月报表”。

⑶上报腾晖煤业五项重点工程进展情况。

⑷上报每月计划费用完成情况。

⑸上报腾晖煤业月度作业计划。

⑹上报下月月度招标项目备案表

⑺上报当月月度招标项目统计表。

⑻办理储煤棚及边坡治理合同并签订协议。

⑼办理综合楼及职工宿舍的招标前的准备工作。

⑽办理上级领导交予的临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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