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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方: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发挥各自优势、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就翻译合作的有关事项,经双方友好协商,就半年度乙方为甲方提供翻译和制作服务之事宜,现特订立本协议。具体条款如下:
第一条 定义
项目内容:甲方所委托的的翻译作业业务,分为笔译、口译和综译,还包含双方同意的其它业务合作。
翻译:乙方按照甲方交付的原文内容,结合相关专业词准确地将原文的内容表达清楚。
文档的制作:乙方按甲方要求,在计算机上按原文件图文并排的格式进行录入和排版,用印刷本(或者传真件)和e-mail(或者存储介质提交的文本,包括软盘、光盘和其它移动存储介质),如为口译,则用录音带、录像带和摄像带等介质提交,在保证翻译质量的前提下用计算机移动存储介质提交,但必须配合甲方的制作工作;乙方还应该负责有关的后续服务。
第二条 协议期限
2.1 本协议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2.2 如有特殊原因,在不影响翻译和制作工作的前提下,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在乙方处理好应该负责的后续服务后,可以解除此合同;但是如果由于乙方的过错给甲方及其翻译原始委托方造成损失,甲方将依然拥有根据本协议及有关管理条例追究赔偿的权利。
第三条 服务费用标准及支付
3.1 甲方付给乙方的工作酬金为甲方所得费用的60%,其它40%作为甲方的广告、管理、较审、翻译作品制作、技术创新、工商管理和税务费用、通讯费用等条项的开支。
3.2 笔译工作酬金支付:在客户取稿后一星期支付工作酬金的50%,如无意外,在两星期后支付工作酬金剩余的50%。口译工作酬金支付:在工作完后二个工作日后的星期二或者星期六支付。
3.3 本中心对于在我处连续工作一年的兼职翻译采取年终奖励的办法,予以奖励;奖励额度为完成翻译金额的2%。兼职翻译介绍的业务可以参照兼职业务员的管理条例获得业务费用。
3.4 本中心对于在我处连续从事兼职翻译三年以上的人士,采取优先参股或者赠送股份的办法,予以鼓励。
第四条 甲方义务、权利
4.1 甲方负责提供完整无缺的原文内容(书面及电子版本)。
4.2 甲方负责提供资料的相关版权事宜,承担与之有关的各类权利义务。
4.3 甲方负责提供必要的工具书、通信工具和办公设备,协助乙方和专业人士取得联系,顺利完成翻译任务。
第五条 乙方义务、权利
5.1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完成委托工作,按时、保质、保量交稿;
5.2 乙方按甲方要求的格式提交文件;
5.3 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原文件资料保密;
5.4 乙方在本中心指定的时间内完成翻译任务,承担因为翻译质量引起的责任。工作积极主动,能以高度的责任心完成本中心分派的翻译任务。
第六条 保密条款
乙方为了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保密,但对于因其它不可确定的原因造成的外漏,乙方不承担相关或连带责任。甲方提供的资料保密期自每项业务开始之日起计算:时间为七个月;有关本协议的保密条款详见本协议之附件《保密协议》。
第七条 协议的变更和解除
本协议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予以变更或解除。
7.1 本协议期间,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相关规定,且经另一方书面通知其改正之日起一周内仍未改正的,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7.2 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者协议履行成为不必要,未违约的另一方有权变更、解除本协议。
7.3 乙方的特殊条款见2.2。
7.4 甲方的特殊条款见不可抗力条款。
7.5 除非另有规定,合同变解除后,依照合同规定和有关条例规定甲乙双方为履行完毕的责任应该继续履行完毕。
第八条 译者的职业道德
8.1 乙方不得利用为甲方提供委托翻译服务的机会和客户联系,并率开甲方为客户提供翻译业务,否则甲方可以采取扣除质量保障金和酬金、并进一步追究损失的权利。
8.2 除非乙方告知甲方主要负责人,并经得甲方许可,否则乙方不得利用为甲方提供委托翻译服务的机会接受或者索要的小费和酬金。
8.3 乙方不得利用为甲方提供委托翻译服务的机会和客户发生不得体或者违反中心、政府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否则甲方拥有扣除质量保障金和酬金、并进一步追究损失的权利。
8.4 在甲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乙方不得利用甲方管理上的漏洞和业务的特殊性中途违反合同或施加压力,否则甲方拥有扣除质量保证金和酬金、并进一步追究损失的权利。
第九条 译者对翻译作品质量的保证
9.1 乙方应该自觉地尽自己最大的努力保证翻译件的质量,必须严格遵守甲方提供的有关规定、国家公布的质量保证规定。主要文件有:
(1)《翻译作业流程和质量控制》、《客户须知》、《翻译资费标准》和《确认单》;
(2)国家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翻译服务规范》和翻译成品的质量标准tss-101、tss-102、tss-103、tss-104和tss-105等等。
9.2 乙方从甲方领取的标准和规范资料必须签字表示以接受9.1条的管制,其领取材料清单和签字将成为本协议的附件,具有法律证明作用。
9.3 由于乙方的责任导致翻译件质量的问题导致客户不满或者造成损失,甲方可以采取扣除质量保障金和酬金、并进一步追究损失的权利。
9.4 兼职翻译必须向本中心交纳质量保证金以杜绝以下情况:
(1)兼职翻译取走原稿件不译,甚至不再归还原稿和不再联系:
(2)兼职翻译冒用本中心名义在外承接业务;
(3)利用由于兼职翻译管理上的漏洞而对甲方的声誉造成影响和损失;
(4)剽取所知识产权归委托方的翻译稿件中的资料发表文章或者因知识成果而获得利益。质量保证金金额为_________元人民币,甲方可以在此款中扣除因为乙方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执行完2.2条、不可抗力条款、或者合同正常解除后,甲方财务归还保证金给乙方,并付给乙方相应的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利率计算。
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战争、罢工、政府禁令、法律要求或变化以及其他不可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致使影响协议有关条款的履行,双方应按照不可抗力对影响履行本协议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免除履行本协议的部分义务,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第十一条 知识产权和署名权
甲方所提供的相关资料的知识产权不归乙方所有,并且其署名权共同所有;署名规定为_________,不得再署有其它的文字。
第十二条 管辖法律和争议解决
12.1 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能通过协商解决的争议,就提交_________仲裁机构(如劳动部门)按其仲裁程序在_________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2.2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第十三条 其它
13.1 协议经甲乙双方的签字并加盖公章(乙方可以免此项)之日起生效;
13.2 本协议之附件构成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并且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3.3 本协议一式三份,乙双方各执一份,便于财务和业务管理甲方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4 本协议到期前一个月,甲乙双方可再进行续签协议;
13.5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应以附件或补充协议等形式体现。
兼职用工合同范本一甲方:
乙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本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年月日,终止日期年月日,其中试用期。
二、工作内容和义务
第二条乙方同意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担任岗位工作。甲方可依照有关规定,经与乙方协商,对乙方的工作职务和岗位进行调整。
第三条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2、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
3、维护甲方的荣誉和利益;
4、忠于职守,勤奋工作;
5、履行保守甲方商业秘密,不得利用甲方的商业秘密为本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的,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
每日不得超过三个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平均日和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标准工作时间。
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方自行安排。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工时制度。
第五条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第六条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及其标准。
甲方应按照国家或当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七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业务技术、劳动安全卫生及有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四、劳动报酬
第八条甲方的工资分配应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第九条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任务,甲方每月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工资不低于元,其中试用期间工资为元。
第十条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和国家有关规,应安排乙方同等时间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
定支付工资报酬。
第十一条由于甲方的原因,使乙方不能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劳动的,甲方保证支付乙方的生活费不低于元。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应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关于社会保障的有关规定交纳职工养老、失业和大病统筹及其他社会保险费用。
甲方应为乙方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按有关规定转移。
第十三条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起医疗期和医疗期满后关于本合同的办理,按照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医疗和生活费用按照执行。
第十四条乙方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等待遇按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劳动纪律
第十六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规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思想和职业技能。
第十七条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第十八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发生变化,本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十九条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相关的内容。
第二十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条合同期内,甲方委派乙方到境内外甲方所属机构工作的,原有劳动合同仍然有效,但应和企业签订有关境内外工作的协议;经甲方批准,乙方到境内外非甲方所属机构担任一定阶段工作的,可由乙方与该机构签订有关协议。
第二十二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以欺诈手段订立本合同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损失的;
5、泄露甲方商业秘密,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8、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三条甲方按照第二十二条第7、8、9款的规定解除本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第二十四条
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应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能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7、8、9款和第十四条终止、解除本合同: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医疗终结,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的;通知乙方。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职工;
5、复员退伍义务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中初次参加工作未满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乙方欲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在乙方完成在手业务以及清理完所办理的债权债务的情况下,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甲方以侵害乙方合法人身权利手段强迫劳动的;
3、甲方不能按照本合同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4、甲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严重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关系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天向对方表示续订意向。
第二十九条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甲乙双方约定的其他终止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八、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三十条
甲方根据本合同第二十条、二十二条第7、8、9款、第二十四条解除劳动合同,应按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给乙方经济补偿。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对乙方造成损害的,甲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执行:
1、由于甲方原因订立无效劳动合同,包括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
2、甲方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十日内未办理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的;
3、甲方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侵害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
4、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本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二条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除要求甲方补足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外,还可以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要求甲方支付赔偿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方工资的;
2、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支付乙方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本合同第三十条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三十三条
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二十二条第8款解除劳动合同,除给乙方经济补偿外,甲方应根据劳动部制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发给乙方医疗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乙方有第二十二条第3、4、5款情形的,甲方除解除本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赔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乙方不得在掌握甲方商业秘密的保密期限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或自动离职,经协期限内自行或在与甲方有竞争关系的单位从事和原在职时相同或有关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六条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本合同约定或损失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承但相应的经济赔偿。如果在公派境内外培训或出境实习后为甲方工作期限在年以内发生的,应赔偿甲方有关的费用。
九、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商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第三十九条甲方以下规章制度对合同当事人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四十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国家、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委托人
签订日期:年月日
鉴证机关(盖章)鉴证员(盖章)
鉴证时间:年月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
续订合同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
或委托人
年月日
本次续订劳动合同期限类型为期限合同,续订合同生效日期为年月日。
续订合同终止。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签章)
年月日
兼职用工合同范本二甲方:×××××有限公司 签定日期:---------------
乙方: 编 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一、据甲方生产需要招用季节性临时工,乙方符合招工条件(另文)者自愿报名,经考核合格者予以录用(试用期为 天)。
二、录用后,生产期间,按计件工资标准,定时发放,不再享受其它任何费用。
三、生产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生产所需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服当年用工结束时统一收回保管),不再享受生产以外劳保福利待遇。
四、乙方必须遵守以下的厂纪厂规。
1、按照规定上下班,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2、不得找人代替(特殊情况不能上班者,必须事先请假)。
3、爱护公司财物,保管好自己的工具用品。发生丢失要给予赔偿。
4、注意环境卫生,进餐统一在公司食堂,不允许在车间内进食。
5、未经甲方准许,不得携带厂内任何物品出厂。
6、严格按甲方各管理规定(另文)做好本职工作,保证产品质量。
7、满25天以上才能计发工资,在公司规定日发放工资,其它时间不予发放。
五、如违反上述厂规厂纪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予以辞退;乙方对工厂工作安排,工资待遇或其它种种原因如有不满,同样有权解除合同离厂。
六、本合同于每年用工时开始签订,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即生效,当年用工结束时即终止。
七、注意安全生产,乙方如违反操作规程所出现的事故,乙方应负责主要责任;乙方确因无法避免的工伤事故,甲方承担医疗期间医疗费用及工资。
乙 方 签 字: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证号码:家 庭 住 址:
兼职用工合同范本三雇佣方(以下简称“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人):
联系电话:
受雇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鉴于:
甲方为雇佣方,乙方为受雇方,根据甲方业务拓展需要以及所提供兼职工作的实际情况,共同约定订立此兼职劳务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同意订立本兼职劳务合同,以资信守。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为: 。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为: 。(注:可多项列明)
(三)乙方的工作标准为: 。(注:可多项列明)
(四)乙方的工作地点为: 。
合同期限
(一)双方约定本合同期限自 起至 止,共计 个月。
(二)期满后,经甲、乙双方同意,可以续约。
工作时间
(一)乙方的工作时间为: 。
(二)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工作条件和工作纪律
(一)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二)在聘用期间,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爱护甲方财务,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三)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
劳务报酬
(二)支付方式为:采用 (现金/打卡)方式支付。
(三)支付时间为:甲方应于每月第 日前支付上月的劳务报酬。
(四)甲方不承担乙方的任何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保密义务合同期内,乙方须在甲方许可之范围内使用甲方商业信息;合同期内以及合同终止后,乙方必须为甲方之一切商业信息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泄漏、给予或转让。
合同终止
本合同期满。在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提前 日通知对方。
违约责任
(二)若乙方违约,甲方减少乙方劳务报酬,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标准的 %。
争议解决方式
本协议在履行中若发生争议,甲、乙双方采取平等协商的办法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 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立即生效。各方可就本协议之任何未尽事宜直接通过协商和谈判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甲 方:_________(聘方)
乙 方:_________(受聘方)(本职工作单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乙方自愿到甲方从事兼职会计师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兼职会计师。
第二条 乙方的聘任职务是_________(公司)兼职会计师,其工作范围为甲方各项财会会计业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为乙方安排财务会计工作,分配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_________(公司)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二)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_________(公司)规定的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5.为乙方参加_________工会有关财会知识更新学习提供条件。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会计师职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_________(公司)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依上级机关规定的条件参加财会协会活动和_________(公司)的各项文体活动;
5.辞职(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二)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_________(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_________(公司)的领导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2.在履行会计师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3.不得从事有损于_________(公司)声誉的活动,严禁泄漏_________(公司)的秘密和有关财务数据,造成财务数据丢失和泄密,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管理爱护好甲方的有关财产和设备,下班要关闭好门窗、水、电,保证安全。如由于自身疏于管理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6.自行承担人身安全责任。
第五条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一)甲方每季度付给乙方基本报酬_________元,在季度财务报表完成后,支付报酬。
(二)因工作需要,经主任同意,到外地出差时,出差补助执行铁路局规定标准。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一)在下列情况下,_________(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应聘会计师违反_________(公司)规章制度,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2.应聘会计师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
3.应聘会计师因违法乱纪被撤销会计师资格;
4.应聘会计师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二)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1.应聘会计师因工作需要调离_________(地区);
2.应聘会计师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_________个月;
3.一个月无故不做帐;
4._________(公司)被撤销。
(三)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之;
2.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七条 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财务的各种档案,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会计师职务。
第八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2年,从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上级机关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__
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甲/!/方:********(聘方)
乙方:***(受聘方)(本职工作单位:*****,职务:会计)
第一条乙方自愿到甲方从事兼职会计师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兼职会计师。
第二条乙方的聘任职务是俱乐部兼职会计师,其工作范围为上级工会所规定的文化事业单位的各项财会会计业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为乙方安排财务会计工作,分配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俱乐部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俱乐部规定的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5.为乙方参加路局工会有关财会知识更新学习提供条件。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会计师职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俱乐部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依上级机关规定的条件参加财会协会活动和俱乐部的各项文体活动;
5.辞职(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俱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俱乐部的领导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2.在履行会计师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3.不得从事有损于俱乐部声誉的活动,严禁泄漏俱乐部的秘密和有关财务数据,造成财务数据丢失和泄密,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4.管理爱护好甲方的有关财产和设备,下班要关闭好门窗、水、电,保证安全。如由于自身疏于管理造成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6.自行承担人身安全责任。
第五条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1、甲方每季度付给乙方基本报酬600元,在季度财务报表完成后,支付报酬。
2、因工作需要,经主任同意,到外地出差时,出差补助执行铁路局规定标准。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俱乐部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应聘会计师违反俱乐部规章制度,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2.应聘会计师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
3.应聘会计师因违法乱纪被撤销会计师资格;
4.应聘会计师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1.应聘会计师因工作需要调离麻城;
2.应聘会计师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2个月;
3.一个月无故不做帐;
4.俱乐部被撤销。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之;
2.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七条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财务的各种档案,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会计师职务。
第八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2年,从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2006年12月31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上级机关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1.甲方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录用乙方为兼职员工,并依人事管理规章及甲方所订之规则办理。
2.甲、乙双方经共同协议并取得同意时,乙方须遵守上列第一项之规定。
3.雇用期间:自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4.契约期满时,双方希望继续维持契约关系时,则须另行订立新契约。
5.勤务时间:上午________时________分至下午________时________分止。
6.休息时间:自________时________分至________时________分止。
7.薪资:时薪________________日薪________________
8.奖金:采不定额(视工作绩效表现)发放。
9.异动:若因业务上执行之必要时,可予以调整。
10.年度有薪休假:服务年资满一年以上者为6日,每服务满一年时,则增加一日,但以增加至二十日为限。
甲方:(签章)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 性别: 年龄: 电话(手机):
专业: 工作年限: 教学年限: 籍贯:
现住址: 可授课年级与学科: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甲方聘用乙方担任兼职教师事宜,经协商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聘任乙方为甲方教学机构的兼职教师.乙方作为一名人民教师必须履行“学高为师、身正为范”的教师职责。
2.乙方须在上岗前,向甲方提供本人真实资料(如教师资格证、上岗证、学历证等),乙方不得向甲方提供虚假资料,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3.乙方上岗前须按甲方的规定对授课学科进行精心备课并写出教学计划。
4.乙方的薪金是按甲方兼职教师课时辅导费标准结合本人辅导课时计提。每月15号定期发放上一个月辅导费。
5.乙方每接一个新学生,第一次辅导课前两小时均为试讲,学生及家长不认可乙方教学效果的本次辅导费甲方不支付。若授课满意,甲方全额支付乙方课时费。
6.甲方在为乙方安排家教工作时,必须将学生的基本情况提供给乙方,使乙方能够及时准确了解学生的情况,乙方要认真为学生做整体教学计划,并将计划表交予甲方备案,
7.乙方必须在授课前了解学生学习情况,认真备课,结合甲方的教学方式为学生进行针对性的辅导,备课笔记要由学生家长及甲方学管签字确认,以便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
8.乙方给学生授课时间、地点由中心教务部确定,乙方不得随意改动上课时间、地点,若调课需经教务部同意并做记录,如乙方自行延长授课时间,甲方不支付延时工资。
9.乙方在教学过程中必须做到不迟到、不旷课、不早退,由于乙方原因造成学生退学的,甲方有权辞退乙方,并从乙方工资中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相应部分。 10.乙方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更改上课时间必须提前两日通知甲方,得到甲方谅解后,另行安排授课,如乙方一个月中出现两次更改上课时间的情况,甲方有权视情节严重性认定乙方违约,双方终止本协议。如特殊情况终止授课,须提前一周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同意,否则甲方将视情节严重程度扣除乙方全部或部分课时辅导费。辅导过程中,乙方必须与学生保持良好关系。如出现意外情况,须及时通知甲方,由甲方负责妥善处理,不得与学生和学生家长出现任何矛盾纠纷,否则甲方将有权不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11.乙方不允许泄露甲方机构的(包括教学方式、方法、资料、运作状况、财务状况等)一切机密。
12.乙方作为甲方聘用的兼职工作人员,有责任为甲方保密。乙方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且有责任维护甲方形象、利益;不得做出有损甲方利益的行为、言论,如乙方有故意使学生退学的,一经发现将扣除乙方全部工资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3.课时辅导费标准:乙方所得工资按国家法律法规由公司代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学生年级 辅导费(元/小时)
小学
初一、二
初三
高一、二
高三
14.因国家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应根据乙方 授
授课时间向乙方付清课时辅导费,双方合同自行终终止。
15.协议自双方签定之日起生效,至 年 月 日终止,期间双方均不得
擅自解除协议。
16.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有效。
甲方: 乙方(签字):
乙方:_____(受聘方)(本职工作单位:_____职务:_____)
甲乙双方已相互介绍了涉及本合同主要内容的有关情况,在自愿平等和相互信任的基础上,签定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乙方自愿申请到甲方从事律师工作,甲方决定聘乙方为本事务所律师。
第二条乙方的聘任职务是_____律师,其工作范围为国家法律所规定的各项律师业务。
第三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行使以下权利:
1.为乙方安排工作,分配任务;
2.监督检查乙方工作情况;
3.在乙方工作成绩突出或对事务所有重大贡献时,给予奖励;对乙方工作中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予以处罚;
4.确定或调整乙方的工资和福利待遇。
甲方须履行的义务:
1.使乙方及时获取劳动报酬;
2.使乙方合理享受事务所的劳保福利待遇;
3.为乙方履行职务提供一定的工作条件;
4.依法维护乙方在履行职务时的合法权益;
5.为乙方更新知识、进修深造提供便利和创造条件。
第四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有以下权利:
1.依法履行律师职务;
2.获取劳动报酬;
3.对事务所的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4.依事务所规定的条件申请加入合伙律师;
5.辞职(须提前三个月提出书面申请)。
乙方须履行的义务:
1.遵守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事务所的领导和监督,服从工作安排;
2.在履行律师职务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违背职业道德;
3.不得从事有损于事务所声誉的活动;
4.不断提高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
第五条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按事务所制定的<劳动工资和福利待遇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在下列情况下,事务所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应聘律师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不积极履行义务,经劝阻不改时;
2.应聘律师严重违反工作纪律或违背职业道德;
3.应聘律师因违法乱纪被撤销律师资格;
4.应聘律师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履行职务时。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自行解除:
1.应聘律师应征入伍,出国定居或留学;
2.应聘律师因病或人身意外事故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满六个月;
3.无故不上班工作满一个月;
4.经批准成为事务所合作律师;
5.事务所自行撤销或破产。
在下列情况下,合同可以变更:
1.双方协商之;
2.因国家政策法令发生变化时。
第七条合同解除后一个月内,乙方须立即交出有关文件,案卷材料和律师工作执照,并办理业务交接手续停止履行律师职务。
第八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年,从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合同期满时,双方可以另行办理续签事宜。
第九条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_____乙方(盖章):_____
关键词:法国法;行政合同;判断标准;民商合同
法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及其理论特别发达,我国有的学者自觉不自觉地予以接受,并试图以之为标准区分中国法上的行政合同与民商合同,以之为模式构建中国的行政合同制度及其理论。对此,笔者持有不同意见,在方法论上,应当首先须明确行政合同的概念与判断标准,其次须将所谓行政合同类型化,然后对各个特定类型加以定位。
一、关于行政合同的概念与判断标准及其类型化
(一)关于行政合同的概念与判断标准。
行政合同虽然依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但其法律关系不受私法调整,而是适用行政法的规则,其诉讼关系由行政法院管辖。它是法国行政法上富有特色的一种制度。关于行政合同与私法合同的识别,法国行政法院坚持以下标准:合同的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直接执行公务(或者是当事人直接参加公务的执行,或者是合同本身是执行公务的一种方式),合同超越私法规则。甚至那些只与执行公务有关但并未直接执行公务的合同,如供应合同、运输合同等,乃至私产管理合同等与公务无关的合同,只要其中含有私法以外的规则也成为行政合同[1]。
(二)关于所谓行政合同的类型化。
在法国,行政合同包括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公共工程捐助合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公务特许合同、独占使用共用公产合同、出卖国有不动产合同等。所谓公共工程捐助合同,是指私人或其他公法人对某一行政主体提供捐助,用以进行公共工程建设的合同。其性质有:捐助是自愿的,是无偿的,捐助的目的是进行公共工程建设,捐助的对象是行政主体[2]。所谓公共工程承包合同,是指行政主体和建筑企业家协议,后者为了前者的打算实施某项工程,前者对后者支付一定价金作为报酬所订立的合同。它包含以下要素: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合同标的是实施某项公共工程,合同的报酬方式是支付一定的价金。该合同受公法支配,不适用民法上的工程承包合同的规定。但由于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和民法上的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相同,行政法院有时援用民法上的规定[3]。所谓公共工程特许合同,又称为交钥匙合同,或者BOT合同,是指行政主体和受特许人之间所订立的合同,受特许人以自己的费用进行工程建设,工程完成后,受特许人在一定期间内对该公共建筑物取得经营管理权,从公共建筑物的使用人方面收取费用作为报酬,或者自己免费使用。在这种方式下,行政主体免除当初的建设投资[4]。所谓公务特许合同,是指行政主体(国家或地方团体)和其他法律主体签订的合同,由该行政主体将特许公务交给后者即受特许人,该受特许人以自己的费用和责任管理某种公务,管理活动的费用和报酬来自使用人的收费,盈亏都由受特许人承担。在过去,受特许人限于法国的公民和企业,1970年以后,欧洲共同体国家的公民和企业取得同等地位。公务特许建立在双方互相信任的关系上[5]。所谓独占使用共用公产合同,是指行政主体和私人签订的合同,后者根据该行政主体所给予共用公产特别独占使用的特许,取得例外地单独占用部分共用公产的权利。它具有以下要素:存在行政主体给予的共用公产特别独占使用的特许,必须是占用共用公产的一部分,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而非如许可那样的单独行为[6]。这些种类的合同相互之间尽管存在着这样那样的差别,但同我国的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之间的财政包干合同、行政机关与财政机关之间关于罚没款上缴合同相比,行政色彩仍要淡化[7]。
二、关于所谓行政合同的法律定位
首先声明,法国法已经规定上述合同适用行政法律规范而非民法规范,由行政法院管辖上述合同的案件,所以,站在解释论的立场,应据此对合同进行解释与法律适用,不得将上述合同定性为民商法上的合同。问题在于,我们现在所做的工作最终是落实到中国法如何区分行政合同与民商合同、如何构建行政合同制度及其理论,这就需要站在立法论的立场,探询在法国法上,在中国法上,它们应该如何。因此,笔者要在立法论的层面上评论上述合同究竟应该属于民商法上的合同,还是应该成为行政法上的合同。
确定上述合同究竟归于何处,必须首先弄清行政合同的判断标准。全面考察法国行政法院和中国某些学者所归纳的标准,大致有四个最为重要:其一,合同的当事人中必须有一方是行政主体;其二,直接执行公务(或者是当事人直接参加公务的执行,或者是合同本身是执行公务的一种方式);其三,行政主体保有某些特别权力,如监督甚至指挥合同的实际履行,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认定对方违法并予以制裁[8];其四,合同超越私法规则。应该承认,上述各种合同均符合这些标准。但问题是,这些标准是正确区分行政合同与民商合同的尺度吗?对此须作具体分析。
(一)如何认识第一个判断标准?
行政主体的身份或者说法律地位如何认定?政府部门参加到合同中来,就一定具有行政主体的身份吗?回答是否定的。实际上,每个人生活在一定社会中,都具有不同的身份,扮演着多重角色。即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具有不同的身份。对其具体身份的认定,必须视其所处的具体法律关系而定,只有落实到具体法律关系中, 才能确定出该人的具体身份。万不可将它们混淆,误把其在甲法律关系中的身份作为在乙法律关系中的身份[9]。例如,某个特定的政府部门,在行使国家赋予的行政管理权限时具有行政主体的身份,在它到超市购买办公用品时则只是显现民商法主体的资格,于此场合,其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隐退其后,其行政管理权限在该买卖合同关系中消逝殆尽,呈现给出卖人的只是一个普通的民商法主体,同自然人、公司法人等没什么两样。上述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公共工程捐助合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公务特许合同、独占使用共用公产合同和出卖国有不动产合同等,同该特定的政府部门到超市购买办公用品的合同相比有何差别呢?应当说大部分相同,例如双方是处于平等地位进行洽商、缔约的,双方的绝大多数权利义务是对等的,行政主体的身份隐退其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行政合同广泛应用于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方面。政府在执行经济计划的时候,避免采取行政命令方式,而是和企业界签订合同,向后者提供一定的援助,由后者承担计划中的某些任务。法国称这种执行计划方式为政府的合同政策,是对传统的执行计划方式的一大改进。"[10]这不正表明政府部门是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同对方签订合同的吗?通过合同方式执行计划,该合同不就相当于中国过去的经济合同法上的经济合同吗?按照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学界的通说,经济合同属于民商事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合同说的理由不充分。
在这里,简要考察普通法系和德国法的规定及其理论,对于科学地理解这个问题具有帮助作用。按照普通法,政府与货物、机器的制造商或者供应商签订的合同,叫做政府合同(governmentcontract),或者称之为采购合同(procurementcontract)。它们连同政府与劳务的提供者签订的政府合同,是否属于行政合同?法院认为,单凭行政机关与当事人签订合同这一形式标准,尚不足以创设公法义务(publiclawobligation),还必须根据合同是否具有公法因素(publicelement)来确定哪些政府合同适用司法审查,哪些政府合同不适用司法审查。而公法因素的认定取决于行政机关签订合同时所执行的任务是否涉及管理或者公共规制的方式[11]。关于政府合同的定位及其法律适用,克雷格指出,如果建议所有由行政机关签订的合同都应受司法审查,那么这种建议是令人惊奇的,这是否意味着在所有情况下都要适用公法的实体和程序的原则?要是行政机关只是签订购买家具或租赁等普通商业合同,这时是否真的适当?并不是说与行政机关签订合同的私方当事人就理所当然地享有比别的合同当事人更多的实体和程序的权利[12]。依据普通法国家行政法理论上的一般见解,政府合同原则上适用一般合同法规则,但因合同当事人为行政机关而必须对上述规则作若干修改,并适用一些特别规则[13]。普通法上所谓政府合同,在中国法上,一部分是民事合同,另一部分属于行政合同[14]。在德国,行政必需物质条件(办公用品、汽车、房地产、行政建筑物等)的供应,可以通过私法合同解决,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加工合同等。于此场合,行政机关在法律上与私人业主没有什么区别,均以私法规范为依据,发生的争议也都由普通法院(或者劳动法院)管辖。此其一。国家可以作为经营者参与经济生活,例如通过自己的经营行为或者通过商业公司,特别是国家掌握部分或者全部股份的股份公司(国家作为股东),主要在工业、矿产和银行方面从事经营活动。这些国家的经营行为同私人经营行为一样,须遵守经济原则,具有盈利目的。其依据也是私法,如民法典、商法典、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竞争限制法等。此其二。更有甚者,在特别范围内,行政机关可以根据公法规范或者私法规范推行给付政策。此类选择自由,即以私法方式执行行政任务的权利,所需要的条件是,有关给付分配的公法规范缺位,而现行私法规范又有相应的规定时。行政机关在选择适用私法规范时不得抛弃公法的约束,特别是基本权利约束[15]。这里形成的关系仍属于私法关系,由普通法院管辖。此其三。行政合同则属于另外的情形,即以行政关系为合同标的,而发生、变更或消灭行政法上权利义务的合意。此类合同完全适用公法,受行政法院管辖[16]。既然如此,我国法对于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公共工程捐助合同、公共工程特许合同、公务特许合同、独占使用共用公产合同、出卖国有不动产合同等合同的定位,为什么不更多地接受德国法、普通法系的上述思想,而非要随着法国法亦步亦趋呢?
当然,公共工程特许合同等具有不同于办公用品买卖合同之处,即政府部门保有某些特别的权力,如该政府部门制裁对方违法行为的权力。在一份合同关系中同时存在行政性质与民商法律关系的属性的情况下,对该合同的定位应该看哪种性质处于更重要的地位,更起主导作用。在上述合同中,显然是民商法律关系更多、更居于主导地位,因而应将它们定位在民商法上的合同。但同时不应忽视其中的行政色彩,对于行政属性的部分,应该适用行政法律规范。这非常类似于因立法技术的缘故使民法典里含有某些刑法规定。我们不可能因民法典里含有的某些刑法规定就把民法典定位在刑法典上。
在这里,有必要提及梁慧星教授的下述观点: "本质上属于市场交易的行为,即使一方当事人为行政机关(如政府采购合同),即使法律规定强制签约(如粮食定购),也仍然属于民事合同,而与所谓行政合同有本质区别……国家通过行政机关对某些市场交易行为进行适度干预,并不改变这些市场交易行为的性质,当然不可能使这些市场交易关系变成所谓行政合同。"[17]至于对"私法与公法有着共同适用的一般法理,只是因私法发达较早,遂被认为是私法所独有的法理,这种法理其实亦可直接适用于公法"[18]的认识,与其认为这是在阐述行政法援引私法理论的根据,倒不如说是在宣告民法总则不仅仅是民法的总则,而且是行政法的总则。某些一般法律原则虽然在民法典中得以规定和具体化,但并不专属于民法,而是为所有的法律部门规定的,因此在公法领域直接有效。一般法律原则可以成为行政权限的根据[19]。在行政法未作特别规定,且与行政性相容,同时,处理行政合同关系所依据的原理与民法原理有着共同性的情况下,处理行政合同问题可以援用民法规范,包括要约与承诺、合同自由、行为能力、、若干合同无效的原因等规范[20]。
(二)第二个判断标准,是直接执行公务,即或者是当事人直接参加公务的执行,或者是合同本身是执行公务的一种方式。对此,应当如何认识?在这里,关键在于执行公务是作为合同的标的,例如巴黎地区疏散过分集中的工业[21];还是按照隶属服从关系原则行事,例如巴黎市消防队灭火。如果是后者,那么把它定位为行政合同是正确的;如果是前者,因行政色彩融于"执行公务"这个合同标的自身之中,并不折射到合同当事人双方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上,双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而非命令服从的,所以这样的合同应该被定位为民商法上的合同。
(三)第三个判断标准,是行政主体持有某些特别权力,如监督甚至指挥合同的实际履行,单方面变更合同的内容,认定对方违法并予以制裁。对此,在第一个判断标准的分析中已经阐明,即我们应该承认这部分权利义务关系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但因其在整个合同中所占比重较低,故它不改变合同的基本属性。同时,合同的解释与法律适用必须重视这部分行政法律关系。据此,笔者不同意因国有土地出让合同、财政支农周转金借贷合同中含有行政主体的特别权力而把它们定位于行政合同[22]的思维。
(四)第四个判断标准,是合同超越私法规则。通过上述分析可知,上述各种合同的主体法律关系为民商法律关系,本应对它们适用私法规则。只不过法国法采取了行政法的处理方式,人为地排除了私法的适用。这显然是不适当的,这从"公共工程承包合同和民法上的工程承包合同的内容相同,行政法院有时援用民法上的规定";"那些只与执行公务有关但并未直接执行公务的合同,如供应合同、运输合同等,乃至私产管理合同等与公务无关的合同,只要其中含有私法以外的规则也成为行政合同",可以非常清楚地看出来。
(五)既然法国法所谓改造私法上的合同并使之成为行政法上的合同的理论与实践,从立法论的层面剖析,其理由不充分,欠缺说服力,那么,中国法不宜沿袭法国法上的行政合同制度及其理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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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赠与合同;性质;理解
我国《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公证是公证机构经常办理的国内民事公证事项,在办理赠与合同公证过程中,要求公证员熟练掌握赠与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下面是我作为一名执业公证员谈谈对赠与合同性质的理解与认识。
一、赠与合同是合同的一种,是有名合同
赠与合同是合同法中规定的有名合同。赠与合同不同于赠与行为,因为赠与是赠与人的单方法律行为,而赠与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是以赠与为内容的协议,要求当事人之间存有合意即意思表示一致,如果仅有赠与人的意思表示,而没有受赠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赠与合同就无法成立。赠与合同体现的是赠与人将财产赠给受赠人的财产关系,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以强凌弱,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二、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赠与合同的标的是受赠人无偿取得的财产利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称为赠与财产,因此,赠与合同体现的是财产所有权,而不是其他物权。第一,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也就是说赠与人是财产所有人,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的人,对于将来必然获得的财产也应包括在赠与财产之列。第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赠与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利可以是所有权的全部权能,也可以是其中的一项或几项。第三,赠与标的可以为有形的实物。如房屋、存款、首饰等。也可以是无形的财产权利。如票据、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形式。
三、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合同
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只承担将赠与物无偿地交付给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而受赠人只享受接受赠与物的权利,故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享有双务合同当事人可享有的合同履行抗辩权,也不要求受赠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而主张赠与合同无效。赠与合同只有赠与人负有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没有承担相应的对价。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赠与人也应当享有与其义务相适应的权利,故合同法规定了赠与人对赠与人享有撤销权,而没有规定受赠人撤销合同的权利。
赠与合同的无偿性是指合同的成立不需要对价。但不排除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义务的履行就要求自己获得赠与。在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依约无偿转移其赠与物的所有权于受赠人,受赠人取得赠与物的所有权而不必向赠与人为相应的对待给付。但因赠与人的过失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受赠人有权请求赔偿。如赠与人故意不告知其赠与财产之瑕疵或保证无瑕疵的,对受赠人因物之瑕疵所受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四、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有权选择合同形式,我国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订立赠与合同依法并不需要采取特定的形式,赠与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要求必须经过批准或登记,符合不要式的合同的构成,所以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既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又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在合同订立后办理公证证明。无论采用何种形式,也无论是否经过公证,都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成立。还有一些特殊情况,主要是针对特殊的赠与物,如针对不动产而专门做出的规定。例如,赠与房产的,应当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五、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赠与合同的诺成性还是实践性是赠与合同性质最有争议、最值得探讨的问题。从维护诚实信用的原则出发,赠与合同应为诺成性合同,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符合法律基本理念和发展趋势。目前,我国多数学者支持赠与合同为诺成合同的观点,笔者赞同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的观点。下面是对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的几点认识:
第一,我国合同法未明确规定以赠与财产的移交作为赠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从我国《合同法》立法的整体来分析,赠与合同具有诺成性。合同法第185条有关赠与合同概念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这条规定已表明赠与合同的诺成, 是指赠与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受赠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第二,合同法第186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表明,赠与合同的成立仅仅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就无偿转移财产意思表示一致,而无其他任何条件,“一诺即成”,因而是诺成性合同。既然赠与人在赠与物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已经成立”的赠与,也就是承认了赠与物权利转移之前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就是说赠与合同的成立不以交付赠与物为要件,而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因此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是毋庸置疑的。
第三,合同法第189条规定,“因赠与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此条规定并不与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相矛盾,这里“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一般应指在赠与物仍为赠与人占有的情况下发生。既然规定赠与物尚未交付,所有权尚未转移,赠与人使自己的财产毁损、灭失情况下,赠与人要对外承担责任,那么唯一解释就是赠与合同在此种情形下已经成立,由此,进一步说明赠与合同的诺成性。
综上所述,赠与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单务、无偿、不要式的诺成性合同。我们对赠与合同性质的理解,应当坚持以我国立法精神为立足点,结合合同法关于赠与合同的具体规定,做出全面考虑,才能准确把握赠与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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