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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技术性贸易壁垒;农产品;对策建议
一、TBT概述
技术性贸易壁垒(简称TBT)由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三部分组成,是指一国政府或非政府机构以维护国家安全、保护人类与动植物安全和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以及保证食品安全与产品质量等为由采取的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性限制措施或法规,在主观或客观上成为外国商品自由进入的障碍。WTO关于的TBT文件有两个,分别是《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和《实施卫生与动植物卫生措施协定》(SPS协定),于1995年1月1日WTO正式成立起开始执行。
二、我国农产品出口遭遇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原因
目前,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发达国家实行农业保护最主要、最有效的手段,已经直接使我国的农产品出口遭受巨大损失,其扩散效应造成的间接损失更是难以估计。与其他贸易限制措施不同,技术性贸易壁垒最大的特点就是具有隐蔽性,一旦出现,影响巨大,而且损失难以避免。那么我国农产品出口为什么容易遭遇国外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我们可以从国内各个方面进行分析。
1、中国农产品自身标准的落后性
中国农产品领域目前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检疫标准与国际标准和进口国标准还有差距,不具备参与国际竞争的内在优势。而且中国标准体系混乱,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专业标准及企业标准,数目多而水平低下,使企业产品出口不畅。
2、中国农产品市场秩序没有理顺,农业管理体制落后
中国农产品流通市场的内部壁垒严重,全国统一的大市场没有形成局部领域的农产品市场秩序相当混乱,假冒伪劣产品对出口市场造成一定负面影响,此外,中国农产品生产管理和市场监管的力度不够,存在着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等问题,对产品质量监管力度不够,流于形式。中国目前尚没有一部完备的食品安全立法。
三、利弊同行——TBT对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双重影响
1、负面影响
(1)使我国农产品的出口量急剧下降。受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影响,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产品出口占对外贸易的比重不断下降,受影响的农产品企业日益增加,造成的损失逐年加大,截止到2007年7月份,我国农产品出口出现负增长,出口额为88,5亿美元,同比下降0.77%,农产品出口总额占全国出口总额的比重下降到6%。
(2)加大了我国农产品的市场准入的难度。发达国家凭借其在科技和经济方面的优势,通过立法或其他手段对进口产品制定苛刻的技术法规或标准来限制农产品的进口,我国的农产品一时难以达到其要求而无法获得市场准入。并且这种情况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明显加剧。
2、正面影响
(1)提高国内农产品检测技术。TBT在给我国农产品带来负面效应的同时,也给我国带来了一定程度的正面影响。过去长期以来,我国在农业生产上较多追求农产品数量增加,对农产品质量问题重视不够,农业标准体系、农产品评价体系与国际标准不接轨,农业监测体系建设滞后,使得农产品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同时,由于国内检测技术及监督力量薄弱,许多质量问题未显露出来。这就促使我国农产品出口行业对现有农产品生产体系、管理体系进行反思。
(2)加大对农产品标准化、质量安全等的建设、管理和监督。我国沿海各省市率先加大了农产品标准化等的建设。例如广东省河源市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重视农业龙头企业的培育和发展;广东湛江在建立湛江市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督网络的同时,还注意做好养殖基地建设,抓好加工环节质量监控,防止产品在加工过程中发生二次污染。四、我国农产品出口突破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
1、进一步强化国家标准化建设和管理,这是突破技术壁垒的基础和硬工夫
长期以来,我国农产品生产标准陈旧、水平低,甚至无标准生产,与国外发达国家的标准相比,我国的差距是明显的。而只有实现了农业的标准化,才能实现农业的国际化、现代化。突破国外技术壁垒最好的办法是提高本国农产品的质量标准,制定技术法规和标准应以国际标准为依据,结合中国实际,制订新的卫生安全标准。
技术能力是一种存量,它是历史积累的结果。技术能力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有形的技术能力,表现为创新主体技术存量水平的增加。二是隐含的技术能力,表现为创新主体的成员所拥有的知识、技术技能以及组织经验等。就国家而言,常常表现为一国人力资本存量的多寡;就企业而言,具体表现为企业员工所拥有的技术技能以及组织经验。发展中国家通过国际技术贸易直接引进技术,能够提高本国两方面的技术能力,并最终影响到本国的技术创新能力。首先,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引进技术,无论引进的是成套生产设备等硬件,还是专利技术等软件,都直接提高了本国的技术存量水平,从而也提高了该国有形的技术能力。其次,通过国际技术贸易引进技术也能提高发展中国家隐含的技术能力,因为技术的引进常常伴随着发展中国家的企业员工对新技术的学习、掌握的过程。
二、国际技术贸易与发展中国家的创新诱导反应机制
国际技术贸易并非是一个单纯的技术或经济活动,在某种意义上说,它是一种融经济、技术、科学文化、甚至政治为一体的复杂过程。譬如说,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属于技术贸易的范畴)进入中国市场,它首先要从国家有关部门获得市场准入的许可,这可能要涉及到政治问题;它要寻找合作伙伴,考虑投资的成本收益问题,这是经济方面的问题;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内在固有具有的企业文化、经营文化会影响到众多的消费者的消费习惯,这是文化方面的问题;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新颖有效的特许经营方式被众多的国内厂商所模仿,形成了遍及全国的连锁经营热潮,这是很重要的一种制度性创新。因此,国际技术贸易的影响是很复杂的,不仅仅是简单的技术引进而已,换句话说,国际技术贸易具有很强的“外部效应”。从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角度而言,国际技术贸易的外部效应主要表现在它改变创新主体的内在意识,并改善创新主体内外部的制度环境,从而使得发展国家创新诱导的反应机制更加灵敏,最终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机制和创新能力。
首先,国际技术贸易能够改变发展中国家创新意识缺乏的状况。很多发展中国家表现出一种维持传统和稳定为主调的社会意识结构,普遍缺乏创新意识。借用结构主义的观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创新常常会陷入“累积因果关系”的恶性循环之中,也就是说技术创新在低水平上的停滞发展。而这种恶性循环是内在力量所无法克服的,这时候需要一种外在的推动力量,使其能够跳出这种恶性循环,而国际技术贸易可以看作是这样一种外在的力量,这种力量首先改变的是创新意识方面的问题。正像上述国际零售业连锁经营企业的例子一样,技术的引进带来了消费者消费习惯的新变化,先进的经营模式所具有的明显优势促使大量的模仿,最终导致整个行业经营模式的创新。显然,在这一过程当中,企业和个人都经历了一次思维方式的转变,从认识、接受到模仿,甚至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情况进行二次创新,这种普遍性的思维方式的转变意味着一个国家创新意识的兴起。这对发展中国家的创新机制形成和创新能力的提高都具有根本性的意义,因为只有具备创新意识的国家,政府才会对技术创新给予充分的重视,并为技术创新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条件和环境。
其次,国际技术贸易能够改善创新主体内外部的制度环境,促使发展中国家创新诱导反应机制的灵敏化。从引进技术的企业来说,为了充分利用引进的技术常常需要在企业的组织管理方面做出较大转变和创新,也就要改变企业内部的制度环境,比如说企业为了利用维护一套价值昂贵的生产线,需要新建立专门的技术部门,负责对其进行维修和改进,同时加强企业对员工的技术培训制度,这些制度性的转变和创新都有利于企业进一步的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在国家层次,政府为了保证技术引进的顺利实施,需要建立专门的技术金融制度以确保技术引进的配套资金。而且在国际通行的知识产权保护观念下,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技术贸易需要建立起一整套专利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否则,就难以从国际市场上引进技术,即使能够引进也需要付出更高的成本,因为缺乏知识产权的保护将损害技术出让方的利益。也就是说,国际技术贸易客观上提出了对发展国家改善技术创新制度环境的要求,而这种要求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创新主体更好地对创新的市场需求做出正确的反应,最终有助于改善发展中国家技术创新的机制,并提高其水平。
三、小结
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已经越来越充分地肯定了技术创新对“比较优势”的积极意义,无论是静态的、还是动态的。就国际贸易的双方而言,国际贸易对各自的技术创新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影响,可能是积极的,也可能是消极的。辨证地看,如果能就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的关系作一长期分析的话,两者之间显然不仅具有一种互动效应,同时具有一种长期增长效应。因为新增长理论、新贸易理论,加上对当今世界经济的整体增长而言,不仅需要各国独立的技术创新,同时为了节约稀缺的世界经济资源,需要各国尽可能地分享这种具有“公共产品”性质的技术创新,而国际贸易正好能实现这种意图。对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在处理国际贸易与技术创新的关系问
题上,不仅需要做客观的长期和短期经济分析,同时也要充分地考虑到制度的、文化的、政治上的成本和收益。
参考文献:
[1]刘仁平.技术创新对国际贸易的影响研究[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6年6
论文关键词:技术进步 贸易格局
技术进步与贸易格局的国际贸易理论
(一) 技术差距模型 技术差距模型由波斯纳(Posner)于1961年在《国际贸易和技术变化》一文中提出。波斯纳认为技术差距是国家间开展贸易的一个重要原因,一国的技术优势使其在获得出口市场方面占有优势,当一国创新某种产品成功后,在国外掌握该项技术之前产生了技术领先差距,因此可出口技术领先产品。但因新技术会随着专利权转让、技术合作、对外投资、国际贸易等途径流传到国外,当一国创新的技术为外国模仿时,外国即可自行生产而减少进口,创新国渐渐失去该产品的出口市场,因技术差距产生的国际贸易逐渐压缩。随着时间的推移,新技术最终将被技术模仿国掌握,使技术差距消失。贸易即持续到技术模仿国能够生产出满足其对该产品的全部需求的时候。由于技术差距产生的贸易格局是:技术创新的发达国家出口创新产品,进口传统产品;落后国家进口创新产品,出口传统产品。
(二)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理论 1966 年哈佛大学教授雷蒙德•弗农(Raymand Vernon,1966)在《产品周期中的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一文中提出了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而后威尔士(Wells)又进行了扩展,具体而深刻地论证了“技术决定国际贸易格局”的观点。弗农把国家依次分成创新国(一般为最发达国家)、次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 把产品生命周期分为三个阶段,即新产品阶段,成熟产品阶段和标准化产品阶段。在新产品阶段,创新国利用其拥有的垄断技术优势,开发新产品,由于产品尚未完全成型,技术上未加完善,加之竞争者少,国内市场就能满足其摄取高额利润的要求等,产品极少出口到其他国家,绝大部分产品都在国内销售。而在成熟产品阶段,由于创新国技术垄断和市场垄断地位的打破,竞争者增加,市场竞争激烈,替代产品增多,产品的附加值不断降低,企业越来越重视产品成本的下降,拥有较低的成本的企业开始处于越来越有利的地位,且创新国和次发达国家市场开始出现饱和,为降低成本,抑制国内外竞争者,企业纷纷到发展中国家投资建厂。在标准化产品阶段,产品的生产技术、生产规模及产品本身已经完全成熟,这时对生产者技能要求不高,原来新产品企业的垄断技术优势已经消失,成本、价格因素已经成为决定性的因素,这时发展中国家已经具备明显的成本因素优势,创新国和次发达国家为进一步降低生产成本,开始大量地在发展中国家投资建厂,再将产品远销至创新国和第三国市场。新产品的主要进出口国家及贸易格局变化如表1所示。
(三)南北贸易动态一般均衡模型 史格斯罗姆、安南特和迪诺波罗于1990年共同发表了《一个熊彼特的产品生命模式》一文,他们将弗农的产品生命周期模型思想与熊彼特创新性破坏的产品创新观加以结合,提出了一个南北贸易的动态一般均衡模型。在该模型中,产品生命周期的长短以及产品贸易格局的变化均源于R&D活动,厂商间的研发竞争决定了北方产品创新的速度。一个企业在R&D活动中投入的资源越多,它赢得竞争的概率就越大;而且,每项R&D竞争延续的时间与R&D投入的总资源是成正比的。由于R&D竞争获胜者在制度规定的专利权限内可以享受垄断利润,发达国家的厂商为了实现预期利润最大化,就会不断加大R&D投入,推动产品生命周期的延长。 此模型说明,在南北贸易中,一个企业在R&D活动中投入的资源越多,它在国际竞争中就越具有优势,就可以将其新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去,并能获得专利保护期限内技术进步带来的垄断利润。
(四)格罗斯曼—赫尔普曼的产品生命周期模型 格罗斯曼—赫尔普曼于1992年发表的《质量阶梯和产品生命周期》一文,提出了一个具有内生创新和模仿、质量竞争的两国产品生命周期模型。该模型认为因为北方拥有素质较高的劳动力和先进设备,所以技术创新一般发生在北方;南方国家可以在进口北方国家产品的过程中进行技术模仿,北方的创新和南方的模仿相互作用构成动态均衡。因为每一类产品都存在一个质量阶梯,所以北方国家可以通过创新提高产品质量而获得一段时期的市场垄断。南方国家的有效模仿可以打破北方的垄断 ,利用成本优势占领一部分市场份额,直到北方的下一个技术创新开始,这样的不断循环形成产品周期。创新带来模仿,模仿刺激创新,南北两方都可以沿着质量阶梯上升。但是,由于北方在发展研究上使用更多的资源,所以北方技术创新的速率高于南方技术模仿的速率,造成南北方存在一个较大的技术缺口。 本模型揭示出南北之间贸易与增长不断推动的微观基础就是企业家对R&D投资决策的理性选择。而且,该模型对于给定产业中市场份额与贸易形势的演进给出了合理的解释和合乎实际的预测,说明了南方国家贸易条件得不到改善的原因。同时,该模型还强调了国家政府对技术进步和贸易格局的影响,如果北方政府增进技术创新的政策,则其技术创新速度越快;如果南方政府采取鼓励技术模仿的政策,则其技术转移的速度越快。 (
五)“蛙跳”增长模型 布雷兹斯、克鲁格曼和齐登于1986 年在《国际竞争中的蛙跳:国家技术领先地位的周期理论》一文中提出了一个国际竞争的“蛙跳”增长模型。该模型指出后进国家具有“后发优势”,政府通过有利于技术开发的政策,后进国家可以“赶超”先进国家,而先进国家的领导地位则可能“固定”。
其原因在于:从发达国家的角度而言,一方面,在没有发生边际技术变迁时,规模收益递增能够强化发达国家的经济领先地位,而在没有发生边际技术变迁时,发达国家因受高工资水平和既得利益的影响,它可能会延迟对新技术的采用;另一方面,发达国家对旧技术已有生产经验,新技术初始反而不如旧技术有效率,而发展中国家则更愿意采用那些最初效益不高但潜力很大的新技术。 “蛙跳”增长模型说明国家之间的优势不是绝对的,如果发展中国家把握后发优势,即通过边干边学等过程产生更多的内生技术进步,便能够在该技术先进的部门取得比较优势,并从动态的角度不断强化这种优势,从而缩短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最终完全有可能赶上并超过发达国家,在此过程中,其贸易格局也会随之变化。
依据技术进步规律开展国际分工和国际贸易
(一)技术进步是决定企业和国家比较优势和外贸竞争力的决定性因素 从南北贸易模型和格罗斯曼—赫尔普曼的产品生命周期模型中可以看出,一个企业在R&D上投入越多,它在国际竞争中就越可能处于比较优势,就越可能将其产品出口到其他国家,获得专利期限内的垄断高额利润。同时,北方国家由于技术和贸易的垄断优势,不断从科技发展中获得更多的技术创新。北方国家的技术向南方国家转移的过程中,存在着明显技术转移时滞,使得南方国家必须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能进行模仿性的生产。在这种贸易格局中,由于发达国家的技术优势和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落后,南北双方的经济发展水平也可能在不断的拉大。因此,推动技术进步是开展国际分工和国家贸易的根基,是保证贸易利益的必由之路。
(二)培养技术创新的能力 技术进步包括技术创新和技术模仿。根据技术差距模型,发展中国家可以积极引进和承接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在技术模仿的同时,不断提升技术吸收消化的能力,培养自己的技术创新水平。从“蛙跳”模型中也可以看出,国际贸易的格局不是一成不变的,如果发展中国家能够把握后发优势,边干边学,完全可以在一些行业实现比较优势,实现经济的快速发展。
(三)根据技术规律促进产业结构升级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壮大以及我国劳动法最低工资的实施,我国的劳动资源优势将逐渐被削弱,甚至消失,这些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也会随之转移到其他发展中国家。因此,根据技术进步规律进行产业结构升级是大势所趋。
(四)政府所起的重要作用 从南北贸易模型和格罗斯曼—赫尔普曼的产品生命周期模型中可以看出,如果南方政府采取措施加快技术转移的速度,南方国家模仿生产新产品的时间就会缩短,有利于南北经济差距的缩小。同时南方国家政府通过制定产业政策鼓励技术创新,南方国家的技术创新能力会得到很大的提升,也有助于更好的把握后发优势,实现“蛙跳”效应。因此,政府制定的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对于推动一国的技术进步和改变贸易格局具有重要的意义。
1.技术壁垒的定义。技术性贸易壁垒是指一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措施。
2.技术壁垒的主要形式。TBT的实施手段和形式主要有:制定苛刻的技术标准、法规;制定苛刻的安全、环保标准;采取过于苛刻的卫生标准。
二、技术壁垒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
1.我国出口受限。目前,我国出口市场主要是美国、日本、欧盟及东盟、韩国等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出口额占我国出口总额的80%左右,这些国家为保护本国市场,肆意推进技术壁垒,提高产品的技术标准,限制我国的产品出口。
2.出口产品成本增加。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作为发展中国家的我国在技术法规、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及检验制度等的制订水平和内容方面与发达国家相距甚远,同一种产品为适应不同的市场,需要经过重复的认证及检验,而高额的检验费用也势必会大大提高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此外,各种中间费用及附加费用的增多,使我国出口产品的生产成本进一步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也将因此受到影响。
3.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下降。首先,在技术标准上,由于我国的标准内容、体制还存在一定缺陷,以致出口产品难以在短期内达到发达国家的进口产品的技术质量标准。并且,我国的包装材料落后,不易处理,对环境的污染严重。其次,我国出口产品主要集中于纺织、轻工、农副等劳动密集型产品,由于生产条件较差,技术水平落后,致使出口产品质量不高。另外,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对企业出口产品还缺乏完整的检测体系,检测水平不高,使得许多产品达不到国际统一标准,竞争力较低。
三、我国应对技术壁垒的对策
1.普及国际标准,加强信息交流。我国应加强标准、检验等方面的国际互认工作,推广国际标准和技术引进工作,广泛收集、分析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以加快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步伐。同时,建设高质量的相关标准信息资源,组织专门的人力、物力研究对外贸易技术贸易壁垒体系,及时收集、整理、跟踪国外的技术贸易壁垒状况,针对性地开展相关技术壁垒和市场准入规则的研究,及时采取积极防御措施,扩大出口。
2.建立统一规范的认证体系。建立统一规范的产品认证标准,可以借鉴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建立产品认证的做法,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认证认可体系,提高产品认证的有效性;建立与国际权威认证机构协调的认证机制,在建立和完善认证机制的同时,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提高认证机构的国际地位。
3.健全技术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各项技术法规,以预防为主,强化监督管理,构建既符合国际惯例,又能充分反映我国实际和发展需要的技术法律法规体系,促使我国企业对技术壁垒的认识,改进产品,适应各种先进标准,以通过国际标准与质量认证,主动攻破国际贸易中的“技术壁垒”。另外,应针对WTO的新情况,借鉴国际成功经验,根据我国国情,填补现有技术和法律、法规体系的缺陷,建立健全技术法规与标准体系。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吴志攀.国际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
[2]范开石.WTO与国际贸易惯例实用手册[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
从最近几年国际上出现的一些贸易争端看,技术性贸易壁垒呈现出以下趋势:
1.1技术性贸易壁垒数量越来越多
与其他非关税壁垒相比,WTO成员的TBT和SPS通报量最多且不断增长。1995年以来,两者的通报量由587件增至2002年的1429件,增长143%,占通报总量的比重由45%增至63%。截至2003年6月底,TBT与SPS的通报量达9361件,占通报总量的63%。此外,各国1995年TBT通报量为389件,1997年猛增至846件,此后大多数年份保持在600件左右。1995—2001年合计通报TBT达4321件,其中2001年TBT的通报量为571件。
1.2技术性贸易壁垒涵盖范围越来越广
技术性贸易壁垒涵盖范围日趋广泛。从产品形态看,不仅涉及初级产品,而且牵涉到所有的中间产品和制成品;从产品生命周期看,涵盖了研究、生产、加工、包装、运输、销售和消费以及处置等各个环节;从涉及领域看,从生产领域和贸易领域逐渐扩张至服务贸易和投资领域;当前已从有形商品扩张到金融、信息等服务以及投资、知识产权等各个领域。从WTO新一轮谈判看,贸易与环境、贸易便利化、知识产权保护、农业等议题都将涉及新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另外除WTO允许采取的TBT外,其他国际公约如环保公约等规定的许多对贸易产生影响的技术性措施也归于其范围。
1.3技术贸易壁垒的扩散和仿效效应日益加剧
技术壁垒往往产生连锁反应,由一个产品涉及到相关的所有产品,从个别产品扩展到整个行业,甚至多个行业,从一国扩展到多国甚至全球。如欧盟曾于2002年通过生态纺织品服装新指令,将原来只有几种纺织品和服装的环境标志产品扩大到弹性纤维、亚麻和其他韧性纤维包括大麻、黄麻、含脂毛和其他蛋白纤维、人造纤维、聚丙烯纤维和纱线的整理剂等几乎囊括所有纺织品和服装。此外,一国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出台,很容易被其他国仿效。
1.4技术贸易壁垒由自愿性措施向强制性技术法规转化
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可以分为自愿性措施和强制性措施。自愿性措施多以生产者自愿为原则决定是否申请认证,如ISO9000、ISO14000、各种环境标志认证、有机食品认证等。近年来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便是很多自愿性措施与强制性措施结合使用,并有向强制性法规方向转化的趋势。如进入欧盟的产品要通过CE、CS等产品质量认证,进入美国的机电产品须获UL认证,药品须获FDA认证,进入日本的很多商品须获G标志、3G标志、获ST标志等。
1.5技术升级、知识产权、环保等因素的存在使技术壁垒更加苛刻
一方面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和技术创新的深入,一些国家尤其是WTO发达成员,使用更加先进的检测设备、手段和方法,对进口产品的要求更加严格和苛刻,对标准的规定更加细致。而且在每类产品、每项标准、每种技术壁垒措施背后,知识产权开始成为其重要支撑。另一方面,伴随着人们对全球环境问题和人类生命安全问题的关注,发达国家日益提高技术标准和技术法规中对这些方面的要求。2001年7月,欧盟实行新的茶叶农药残留量检验标准达118项,其中有些农残限量标准提高了100—200倍。
1.6发展中国家越来越重视技术贸易壁垒,但发达国家总体上仍占优势
近年来,发展中国家越发重视技术壁垒的引进,实施贸易保护措施的比例在逐年增加,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壁垒逐步加强。据WTO统计,1995年—2001年发展中国家TBT通报合计达2429件,占43.79%,且自1999年以来,发展中国家TBT的通报量已超过发达国家。然而,从TBT通报量的增速来看,发达国家明显超过发展中国家,这说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直接影响着运用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水平。不管在TBT的技术层面和保护自身利益方面,还是国际协议和多边贸易谈判的主导权方面,发达国家都发挥着显著优势。
1.7区域自由贸易协定正成为新的技术壁垒措施
全球区域一体化的迅猛发展,世界越来越呈现区域化的特征,地区性或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正成为新的贸易保护方式,它使贸易保护从国家保护转向力量更加强大的集体保护,地区性自由贸易区对区域外国家的歧视形成了事实上的贸易壁垒,技术性贸易壁垒从而呈现出明显的区域化特征。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区域化特征目前在欧盟表现较为突出。自2004年5月1日,欧盟成为一个有25个成员国的贸易集团,其有关进口产品安全、卫生、环保的TBT措施统一了产品进入欧共体市场的技术要求,也提高了产品进入的门槛。
2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对策选择
由于其隐蔽性、可操作性及限制性强的特点,技术性贸易壁垒已成为我国企业面临的第一大非关税壁垒。为此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2.1将政府协调和企业参与紧密结合,建立和完善技术壁垒预警机制
建立预警机制,有利于企业应对产品出口中遭遇的信息壁垒。作为技术壁垒的主要形式之一,信息壁垒极易成为一国产品出口中遭遇的首要问题。若一国信息不通畅,对另一国技术法规和标准的修改信息不得而知,就会因继续按其原先要求生产而造成重大损失。因而,政府应尽快建立技术壁垒预警机制,集中研究技术壁垒对我国主要出口产品的影响,充分利用世贸组织各成员方和一国驻外经商参赞处等机构获取有关信息,并及时通报给相关企业,以成功应对技术壁垒。
2.2推广国际标准,加强我国参与国际化标准活动
国际标准是当今世界处理国际纠纷的重要基础,推广和使用国际标准是突破技术壁垒的根本途径,有利于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出口产品质量。积极参与国际化标准活动,不仅能有效地将本国标准纳入国际标准中,而且可以通过这种手段保护本国利益。许多工业发达国家积极承担ISO委员会秘书工作,以增强在国际贸易和国际标准制定方面的优势,与此相比,我国在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活动方面显得远远不够。
2.3加大科技投入,提高产品质量和环境竞争力
消除技术差异和提高产品环境竞争力是应对技术壁垒的关键。一方面,通过技术创新来提升产品档次,加大对核心技术和主导产品的研发力度,发挥在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先发优势和后发优势,可以作为应对技术壁垒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随着消费者对环保意识的不断加强,环保因素在产品竞争力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获得环境管理系列标准认证的企业,也更易在贸易谈判中取胜。
2.4建立双边或区域合作与协调机制
从战略性的角度,为我国出口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国际环境,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和那些与我国技术性贸易摩擦较多的国家建立双边磋商与调节机制,以攻克技术壁垒。随着技术性贸易壁垒凸显一系列新趋势,建立双边或区域合作与协调机制越来越成为消除这一新型壁垒的重要途径。
参考文献
[1]麦文伟.技术性贸易壁垒发展新趋势及策略选择[J].中国检验检疫.2006,(07).
[2]邴绍倩.谈技术性贸易壁垒[J].商场现代化,2007,(01).
(一)初步建成WTO/TBT-SPS信息通报咨询体系
按照WTO的要求,国家质检总局于2003年6月设立了中国WTO/TBT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建设了技术性贸易措施网(即中国WTO/TBT-SPS通报咨询网),负责中国对外TBT-SPS通报、WTO的TBT-SPS通报,并提供在线评议和评议反馈。目前,主要省市都建立了WTO/TBT-SPS通报咨询中心,建设了相关网站。很多省市为了节约成本和尽快启动,将WTO/TBT通报咨询网作为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府网站的一个子网建立和运行,如北京、天津、广东、湖南、吉林、贵州等;有的依托标准化研究院网站建立,如上海、广西、安徽、甘肃等省市;而有的则建立单独网站,如广东、河北、山东、福建等省。各级政府利用网上通报咨询制度向本地企业提供WTO成员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方面的信息通报和技术咨询服务,帮助企业了解贸易国准入政策及技术要求。
(二)部分省市建立了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
国内首个完整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机制是广东深圳于2004年5月正式推出并投入运行,之后,广州、上海、北京、浙江、山东、江苏等地陆续建立了预警信息网络(见表1)。由于各地的进出口地区和商品结构不同,其预警系统也各具特色:深圳主要搜集欧盟和日本的标准,开发了自动预警信息平台,可自动向相关企业发送预警信息;上海主要搜集欧美标准,建立了预警信息自动判断系统,也实现了通报信息对企业自动发送;福建省主要针对欧盟REACH&EuP建立预警信息平台;广西重点搜集东盟国家的技术法规、标准和质量认证信息;广州市建立了“技术性贸易壁垒联合应对体系”,是第一个集政府、技术机构和企业力量的联合应对体系,成为全国WTO/TBT网站的领先者。
我国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服务内容同质化,服务层次浅显化。虽然各省市的预警系统名称不一,但服务内容基本相似,都局限于信息通报、法律法规查询和案例查询,而分析、研究和咨询功能薄弱,企业需要的有针对性的决策服务缺乏,工作停留在表面的粗浅阶段。各地预警系统重复建设,不但造成资金巨大浪费,更造成资源分散,导致提供信息的深度不够,针对性不高,服务层次低下。
2.信息格式不统一,资源共享困难。由于各自为政,缺乏协调沟通和统一管理,各地方预警系统信息格式不统一,缺乏规范,信息资源共享困难。每一套预警信息系统都有自己的数据结构,格式不一,名称各异。许多语义相同的名词在不同系统中有不同的表达方式,影响了不同平台间的相互交流,而且容易引起歧义。
3.时效性不强,预警效果有限。首先是信息收集不及时。往往进口国的相关措施已经开始实施,并且对我国出口造成了损害,有关方面才开始收集信息,没有起到预警作用。其次是信息传递不及时。由于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工作效率低下等原因,信息不能及时传递到企业,使企业失去了应对的宝贵时机。再次是企业对于信息的反应不够迅速。企业缺乏对信息进行分析和判别的能力,存在某些顾虑,不能做出快速反应,导致预警效果有限。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1.管理体制不合理。这是造成预警系统效果不理想的主要原因。我国现行的预警系统以行政区划为单位,没有建立从中央到地方的系统统一的管理体制,使技术性贸易壁垒措施的制定、和管理主体呈现多元化,造成各地各部门各自为政的重复建设。例如,北京有两套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一套隶属于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另一套隶属于北京市商务局。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的预警系统以信息通报为主,而后者的预警系统在信息的基础上借助行业专家加入分析、研究和咨询的功能。实际上两套系统有许多职能重叠的地方,不仅造成资源浪费,而且容易出现互相扯皮、企业无所适从的现象。
2.行业协会作用有限。同政府功能相比,行业协会具有更大的灵活性,可以代表会员企业的利益直接或间接地参与解决国际贸易纠纷,同时它不接受WTO规则的直接管制。我国入世后企业遇到了日益频繁的技术性贸易壁垒,造成较大损失,相关行业协会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是重要的原因之一。我国的行业协会发展历史较短、组织功能有缺陷、缺乏独立的行为能力,不能与国外行业协会平等对话,在应对贸易壁垒过程中传达信息不及时,不能有效协调、监督和约束企业的行为。
3.企业应对不积极。首先,企业对技术性贸易壁垒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缺乏明确的认识,不懂得利用WTO规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出于成本和风险因素考虑,中小企业存在“等、靠、搭便车”等消极思想,寄希望于政府、行业协会或大企业,出面应对不积极;再次,企业在应对贸易壁垒时单打独斗,联合应对的局面尚未形成,应对结果不令人满意。
建设完善我国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的对策
(一)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现阶段在预警系统建设初期,政府仍需发挥主导作用,搭建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体系,理顺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研究机构在其中的地位和作用,逐步实现预警机制运行市场化。
1.明确主管部门,形成多层次互动预警体系。主管部门是整个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的神经中枢,是改善预警系统运行机制的关键所在。商务部应该担当起主管部门的职责,统一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负责组织、协调其它相关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使各驻外经济商务参赞处、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研究机构在统一框架内协同工作,彻底改变目前各部门各行其是,多个部门职责、职能重复的现象。地方则由商务局联合质监局负责预警机制的架构设计、方案规划、资金筹措和人员管理。
预警系统要想取得良好效果,要将政府部门的主导、研究机构的支持、行业协会的协调和企业的参与有机结合,形成多层次互动预警体系,实现由被动应对到主动应对、直至战略应对的目标。政府、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企业四个层面要明确分工,通力合作,形成良性互动、相辅相成的关系体系,共同推进预警机制的运转和完善。
2.预警机制运作逐步市场化。实现市场化、专业化运营,是预警系统可持续发展的根本途径。随着预警机制运行步入正轨,政府应逐步退出具体管理,转由中介机构负责管理,把中介机构提升为标准研究院,以便于更好地发挥其职能。网站运作则交给技术服务公司承担,采用市场化运营方式,逐步向商业化、专业化网站转变。要改变由国家财政单一投入的方式,通过改革,拓宽筹资渠道和来源,鼓励地方、社会中介机构和企业共同参与投入资金,体现“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激发全社会建设预警系统的积极性。
(二)发挥行业协会的主体作用
行业协会作为主体建立预警系统的做法在发达国家非常普遍。首先,行业协会作为企业的代表,在收集信息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应该成为预警系统的信息传导枢纽。其次,行业协会从技术和法律层面对国外贸易措施进行科学性和合法性评估,为政府应对贸易壁垒提供科学、合理化建议,协助政府解决贸易争端。再次,行业协会应该与利益一致者(如进口商、消费者)建立同盟,向国外政府和机构阐述我国企业和产业的意见,建立共同交涉机制应对贸易壁垒。
(三)提高企业的应对能力
首先,企业要提高认识,积极应对国外贸易壁垒。企业要增强维护自身利益的意识,克服“怕输、怕难、怕花钱”的心理,当遭遇国外贸易壁垒时,及时向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投诉,并且积极参加应诉,维护自身的正当权益。其次,实施技术创新策略,提高产品国际竞争力。要想从根本上跨越技术性贸易壁垒,企业必须加强技术创新,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蓝公华.构建技术性贸易壁垒预警系统.兰州学刊,2006(4)
2.孙敬水,殷宝庆.发达国家行业协会在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中的地位、作用及对我国的启示.管理现代化,2004(1)
3.孙敬水.我国TBT预警机制的架构.科技进步与对策,2006(12)
论文关键词:高新,出口,竞争力,安徽
近年来,在国家政策支持和企业创新奋进下,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迅猛,高新技术产品出口规模提升,结构优化,出口额占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不断增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竞争力作为高新技术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最直接表现,决定了一个国家或地区参与国际分工的地位,决定了贸易产品的结构优化,决定了对外贸易发展的前景。因此,加强对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竞争力研究十分必要、也很重要,本文在概括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情况后,利用TCI指数、MI指数和GL指数测度了安徽省高新产品出口的贸易竞争力、比较优势和产业内贸易情况,并得出结论,最后提出了扩大高新产品出口规模和优化出口结构的政策建议。
一、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概况
近年来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呈现出跨越发展态势,出口产品和企业集中度较高,一批有竞争力的骨干企业和拳头产品涌现出来,带动了全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竞争力的提升。
(一)高新产品出口跨越式发展。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从1995年的1.2亿美元国际贸易论文,发展到2009年的15亿美元,年均增长高达19.7%。出口额占全省总额比重从1995年的7.6%提高到2009年的16.9%。高新产品出口额的年均增幅远高于同期全省GDP的增长速度,通过高新产品出口,拉动了我省精细化工、汽车配件等产业的发展,为省内产业升级、技术更新提供了强大的推动力。
(二)产品集中度较高。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产品集中度较高。2009年全省出口的高新技术产品中,全钢子午线轮胎、镀锌板等新材料出口4.9亿美元,占高新产品出口额32.6%,生物医药及器械出口4.6亿美元,占高新产品出口额30.6%,电子信息产品出口2.9亿美元,占高新产品出口额19%,光机电一体化1.5亿美元,占高新产品出口额10.1%。高新产品出口呈现产业集聚现象,产品集中度不断提高核心期刊目录。高新产品的九大类产品中,以上四类产品出口额占总额高达92%。
(三)出口企业集中度高。2009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中,佳通乘用子午线轮胎、丰原集团、华文国际、华安进出口、水泥研究院等20家骨干企业累计出口10.4亿美元,占全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70%。户均出口规模达到5000万美元以上,随着出口企业发展壮大,其抵御国际市场风险能力也日益增强。
(四)出口主体性质多元化。全省高新产品出口中,国有、外资、集体民营企业三分天下。外商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出口5.4亿美元,占全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的36%,国有企业出口5.3亿美元,占全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35%,集体民营企业出口4.3亿美元,占全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总额29%。
二、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竞争力研究
随着全省高新技术产品规模的不断提升,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竞争力逐步提上议事日程,首先要做的是摸清家底,掌握全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的竞争力现状,下面将从TCI、MI和GL三大指数,详细分析近年来安徽高新技术产品分类竞争力情况,以期做到了解全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竞争力情况,进而扬长避短,全力推动高新技术产品提升出口竞争力。
(一)使用贸易竞争力指数衡量[1]。贸易竞争力指数(TCI:Trade CompetitionIndex)是判断一国或地区的某种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是否具有相对竞争优势的衡量指数。其计算公式为TCI=(Xi-Mi)/(Xi+Mi)。其中:Xi和Mi分别表示一个国家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内产业i的出口额和进口额。TCI指数取值范围为-1≤TCI≤1国际贸易论文,当0≤TCI≤1时,意味着该产品具有较强的国际竞争力,当-1≤TCI≤0,意味着该产品国际竞争力较弱。
表1列出了安徽省高新技术产业九类产品在2003-2009年的TCI指数:
表1:2003-2009年安徽省高新技术产品TCI指数
产品名称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2009
高新技术产品
0.017
0.14
0.239
0.156
0.371
0.363
0.368
其中:
电子信息
0.615
0.683
0.617
0.111
0.579
0.425
0.541
软件
1
1
1
1
1
航空航天
-0.98
-0.87
-0.963
-0.97
-0.854
-0.776
-0.594
光机电一体化
-0.672
-0.586
-0.592
-0.437
-0.406
-0.338
-0.274
生物医疗器械
0.358
0.463
0.558
0.513
0.66
0.633
0.651
新材料
0.332
0.419
0.537
0.746
0.793
0.653
0.699
新能源
-0.581
-0.458
-0.442
-0.226
-0.033
0.038
-0.113
环保与海洋
-0.494
-0.007
0.157
-0.407
-0.362
0.261
-0.227
现代农业
-1
0.963
0.91
0.736
0.978
0.997
-0.492
数据来源:根据安徽省商务厅进出口数据整理而得。
黑龙江省之所以是我国有机食品开发较早的省份,与黑龙江省有其自身的生态优势是分不开的。首先在一片土地上从其他食品转换到种植有机食品需要2-3年的转换期。由于黑龙江省开发较晚,有些偏远地区农民仍采用传统耕作方法,不施用或很少施用化肥、农药,因此不需要转换期就可以直接生产有机食品;其次黑龙江省耕地面积广、土壤肥沃,是世界三大黑土带之一,有利于大面积种植有机食品,又加之黑龙江省地处寒温带,寒冷、冰冻也有助于抑制病虫草害发生,从而有利于有机质的积蓄,有机质平均含量3.8%,为有机食品的开发创造了有利的生态环境。有机食品生产的人工投入要比普通食品生产多花10%-30%,是一种劳动力集约型的产业,这是有机食品价格偏高的主要因素。黑龙江省作为农业大省,农村劳动力众多,成本低,能够适应有机农业对劳动力的大量需求,有机食品生产在成本上具有明显的优势,使得有机食品出口与发达国家相比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劣势分析
1.对有机食品认识不足
一方面,在黑龙江省有机食品的概念还鲜为人知,广大人民群众对有机食品的认识不足,导致市场上对有机食品的需求量很少;另一方面,在市场机制下,生产者为了追求眼前利益,只生产一些市场需求大的农产品,从而不重视有机食品的投资。据统计,黑龙江省生产有机农产品不到普通农产品的10%。可见,对有机食品的认知程度抑制了黑龙江省有机食品的发展。
2.生产技术供给不足
黑龙江省可进行有机食品生产的面积广阔,但有机食品的生产比例却很少,除了对有机食品认识不足的原因外,还受到生产技术的影响。目前政府对农业生产技术研究投入少,有些科研院所的成果又无法直接应用于生产实践中,导致生产上缺乏有效的新技术及有效的高毒农药的替代产品。在这方面,黑龙江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力度远远低于我国其他省份,科学技术研发水平低,目前有机食品的许多生产技术以及生物防治技术还在探索之中。
3.政府补贴力度不够
开发有机食品不仅要有好的生态环境和资源,还需要得到有关部门对有机食品产业发展的支持。黑龙江省从事有机食品生产出口的多为中小型企业,这些企业的资金实力不够雄厚,但有机食品生产成本却往往高于常规的生产成本,特别是“转换过渡”时期的生产风险以及人们对有机食品还需有一个认识过程,如果没有政府的扶持,是难以支撑的。我国对黑龙江省的有机食品开发上的政策补贴力度远远不够,这不仅限制了有机农业的发展,也降低了黑龙江省的经济发展速度。
机遇分析
1.国际市场需求旺盛
由于消费者对食品安全、转基因、饮食结构和健康问题的日益关注,使得有机食品成为21世纪食品行业的新宠,具有巨大的市场潜力。据统计,近些年有机食品销售量呈现高速增长态势,2011年全球销量突破了600亿美元大关,美国、德国、日本和法国等十个发达国家是有机食品的主要消费国家。而发达国家的有机食品生产由于受劳动力成本等原因的限制发展趋缓,所以有机食品成为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进口的主要产品之一。黑龙江省作为有机食品产业发展大省要抓住机遇,转变观念,发挥自身优势,力争满足国际市场需求。
2《.黑龙江垦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的出台
黑龙江省有机食品的发展已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政府也出台一系列发展有机食品的政策措施。2005年6月9日,黑龙江农垦总局为加强垦区有机食品基地建设与管理,推进农业标准化的实施,发展优质、高产、高效、生态、安全的农产品生产,出台了《黑龙江垦区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基地建设与管理办法》,建立了一批高标准的国家和省级绿色农业基地与农产品出口基地。作为全国重要的绿色食品大省,黑龙江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促进了黑龙江省有机农业的蓬勃发展,为有机食品的出口创造了便利条件。
威胁分析
1.有机食品认证体系不健全
良好的认证体系是有机食品在国际市场上的通行证,也是有机食品自身的质量凭证。2001年以后,绿色贸易保护主义盛行,一些发达国家凭借其经济和技术条件的垄断优势,以保护资源和环境为由,先后制定了严格的环境标准。而黑龙江省有机食品主要的出口市场就是这些发达国家。黑龙江省有机食品难以与国际市场接轨,目前黑龙江省在有机食品认证管理上几乎还是空白。可见,有机食品认证问题是黑龙江省有机食品出口的最大威胁。
2.黑龙江周边省份的竞争
东北三省中除了黑龙江省外,吉林省、辽宁省在有机食品的发展上也不甘落后,辽宁省具有丰富的农、林特产资源,已有多种有机食品得到国际上的认可。吉林省的有机食品也远销国外,著名的有圣水米业的大米,其蛋白质的营养价值极高,接近世界卫生组织认定的蛋白质氨基酸最佳配比模式。这些省份有机食品业的迅速发展都对黑龙江省有机食品出口构成威胁。
黑龙江省有机食品出口发展策略
针对黑龙江省有机食品出口贸易自身的优势、劣势、机遇和威胁,黑龙江省应结合实际,转变观念,发挥自身优势,政府、生产企业、出口贸易商、农民要通力合作,积极推进黑龙江省有机食品出口贸易走上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道路。
(一)加大有机食品知识的宣传与普及力度
由于消费者对有机食品的认识不足,限制了有机食品的发展,因此要充分利用媒体宣传发展有机农业和食用有机食品的好处,比如通过电视、报纸、互联网或讲座等方式对有机食品进行宣传和普及,增加消费者对有机食品的认识,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过程,明白有机食品对生态环境、身体健康方面的益处,从而扩大有机食品消费群,进而通过国内市场消费促进生产者加大对有机食品生产投资,最终促进黑龙江省有机食品出口贸易的发展。
(二)加强有机食品科学技术的研发及推广
针对有机食品生产力水平低的问题,黑龙江省应对传统技术进行研究和改造,对有机食品的生产技术、加工技术、生物防治技术进行攻关,开发出符合国际标准的有机食品。同时,政府应加大技术的推广,优化有机食品的品种。可以通过对国内外有机食品的技术和市场调查,积极选择抗病性强,有市场竞争力的品种进行推广。
(三)政府要加大扶持力度,支持、帮助与鼓励黑龙江有机食品发展
黑龙江省应根据当地实际,建立地方性政策支持体系,把有机食品作为一项特殊的环保产业给予政策优惠,在生产、加工、贸易出口、税收等方面向有机食品开发倾斜。同时,要对有机食品的认证费进行补贴,简化获得国际通行有机认证的农产品出口检验程序,提高通关效率,为有机农产品出口提供便利。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公约;国际贸易合同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渐接轨“,国际贸易惯例”一词的使用频率日渐增多。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国际贸易惯例的涵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上认识都较模糊,分歧颇大。由于国际贸易惯例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科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对这一问题做了探讨。
一、国际贸易惯例要义阐释。
《辞海》“对外贸易”一词是这样定义的:“一国或一个地区与他国或另一地区之间的商品买卖活动,即国际间的商品交换。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亦称进出口贸易”,而国际贸易则是“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1](P411)如果认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则这一定义并无不妥。但在国际贸易学界,占主流意见的观点是,商品专指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产品即是服务。因此,国际贸易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长期以来,商品买卖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而所谓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指有关商品买卖或与商品买卖有关的各类服务的惯例,这也是本文的讨论对象。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是从买卖双方贸易洽商到最终履约(或未能履约)整个过程的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所谓服务贸易范畴,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并为卖方交付商品和买方支付货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关服务也属本文的研究范围。惯例是一个经常使用却又语义含糊的词,也是一个在我国学术界备受争议的用语(国外也有类似争议)。学术界对惯例应用的普遍性和实践性有着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惯例的本质问题方面,则歧见颇大。
(一)惯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学者认为,惯例需经过民间国际组织或贸易协会的编纂后才会有明确的内容,才能称之为惯例。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固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也是国际贸易的惯例。[2](P13)笔者赞同后一种看法。从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贸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实际做法。由于这些公司具有广泛影响力,以及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减少贸易障碍等方面的作用,这些做法逐渐成为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手法或对同一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这就难免造成地区间或行业间的贸易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组织担当了统一解释和编纂工作,这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编写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过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广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没有载入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如纺织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开即不能退货的惯例。
甚至还有一些做法曾经被写入一些组织编写的国际贸易惯例,后因歧见消失、做法统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惯例。比如,国际商会在1980年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术语卖方责任的表述中认为,卖方应提交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品质等无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该提单是不清洁提单。但在1990年实行的新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里则没有这句话,这并不表明国际商会改变了看法,相反它正是显示了贸易界及相关各界已认同了这一点,从而无需再用文字描述了。也就是说,这并没有改变上述规定仍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事实。[3](P527-528)(二)惯例的法律约束力。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指的是不管合同当事人是否明示或默示甚至没有表示是否接受有关国际惯例的约束,惯例自动约束有关当事人,即惯例具有强制约束性。《法学辞典》持的是这一观点。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国家意志的结果,因而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不能对当事人进行约束。[4](P7-8)第三种观点认为,惯例分两类:一类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一类是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意性规范。[5](P27-28)其实,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某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式文件,也不是国家间的国际公约,因而它不是法律;另一方面,由于惯例的广泛适用性和长期实践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国际贸易合约当事人对自身及他人遵守惯例的心理期望,惯例对当事人各方又有一定的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一般是在当事人明示接受惯例的情况下产生的,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1990)在导言部分表达了这一观点《,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1条也阐述了这个意思,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这一规定符合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在一项国际贸易的契约中,不可能穷尽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因此就产生了所谓的“默示”做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条第2款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认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经常遵守。”签定该公约的国家同意,何为惯例由法庭来决定。该款规定反映了国际贸易惯例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约束性(自动生效)的一面,但是这也没有改变惯例作为任意规范的特点,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法排除对某一惯例或某一惯例部分条款的适用。
以上分歧的主要表现是学者们对一些英文单词的解释不同,特别是对custom、usuage的理解差异。有人认为custom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而usuage则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也有人认为custom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usuage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还有人有其它的看法。其实,翻查一下国际商会的出版文件我们会发现,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考究,在不同的文件中可能采用不同的词,甚至在同一份文件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语。比如,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使用的是custom和practice,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使用的是usuage,而在《托收统一规则》使用的则是rule一词。可见,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看重,他们重视的是某一术语或某一做法在商业实践中的状况,只要这种术语或这种做法广为人知(widelyknown)和被业者经常遵守(regularlyobserved),它们即是惯例,而不管在国际商会或其它组织的出版物中用何词来描述它们,或有没有见诸文字。至于惯例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则要看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国际贸易惯例定义为:在国际商品贸易和与国际商品贸易有关的服务实践中形成的,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遵守的任意规范。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
如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惯例有两个渊源: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与不成文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指的是经过某一组织编撰和公示的规范化文件。编撰国际贸易惯例的主体可以是一些有影响的基于国家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也可以是民间的国际组织,如波罗的海黑海航运公会;还可以是能对市场起到主导作用的商事组织,如通用汽车公司,它们的产出物因而也相应地表现为具有一定法规性质的文件。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依据过去已有而且现在仍然流行的商业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为特征是必须有一个宣示的过程,因为比制订规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们必须广为人知。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之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数国际贸易惯例从本质上讲就是国际商业习惯做法的一个演进形式,而且是一个永不停止的过程。过去活跃在跨国或者说超国家或地区利益之上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通过编撰和公示之后变成了国际贸易惯例。今天的习惯性的商业做法还在重复着这样一个过程。如果我们不这样理解惯例的渊源,那么我们很可能会步入认识的误区,或者认为惯例仅表现为成文化的规范,或者认为只能从过去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中寻找惯例。这两种僵化的认识不能反映现实,因而也不能指导发展中的国际贸易活动。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国之内或地方性的商业习惯做法也有可能演变成国际贸易惯例,这主要取决于该习惯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到国际贸易流程中去的。
例如,美国西海岸港口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收取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这种杂费被各国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有关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承认惯例的习惯做法渊源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因为从国际贸易惯例中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大都可以从习惯做法当中找到源头。从商业道德的视角看,所有国际贸易惯例都来自于千百年来一直在支撑着川流不息的国际贸易活动的一套伦理体系,借助它可以形成关于对对方行为的预期;通过它的应用———即对己对人的约束,各方在此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区分、履行和保障。这套伦理体系的强化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而未成文的惯例则归于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一类。
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业习惯做法虽同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以对现有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贡献而论,由习惯而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后者在当今技术创新的条件下开始显露出重要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与其它法律规范的区别。
(一)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公约。
由两国政府或多国政府签定的有关国际贸易关系的规范称为国际贸易公约。从公约法律约束力的角度,可以将国际贸易公约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强制约束力的公约;一类是任意性的公约。前者包括调整国家间经贸关系的一般性公约及约束某一具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公约,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海上运输合同的《汉堡规则》。强制性的公约要求缔约方或接受公约的国家在本国的法律与公约冲突时,修改本国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而且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以国际公约为准据法。既然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法律约束力大于国内法的效力,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效力当然优于没有取得正式法律地位的国际贸易惯例。但是,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的关系则不同。
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主要指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几个公约,即1964年的两个海牙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及二者合并而成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些公约遵循合同自愿的一般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或排斥这些公约的规定,即可减损公约条款的效力。在同为任意性规范的层面上,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十分类似,但是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对此《,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均有明确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虽未在这方面作具体规定,但它是由前两个公约发展而来的,据此也可认为该公约持同样的观点。由此可见,在国际贸易惯例与上述3项公约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采用惯例的规定。
(二)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
一般而言,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与本国利益无冲突的领域发展起来的,其所规范的领域大多与本国法律的适用范围没有重叠。从这个角度上讲,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对国内法的不足起到补充的作用。但是,各国对国际贸易惯例拾遗补缺作用的态度是不同的。有些国家干脆把国际贸易惯例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如伊拉克和西班牙就把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引入国内法。采取这种作法的国家不多,多数国家一般按照直接适用或间接适用的途径运用国际贸易惯例。直接适用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接受国际惯例的约束,法院或仲裁庭依据当事人选择的国际惯例进行裁决。法国、丹麦等国家采取这种方法。这些国家一般承认国际贸易惯例独立于国内法律体系之外,国际贸易惯例可直接应用于国际经贸往来,无需国内法的指引。与采用直接适用的国家相比,采用间接适用的国家更多,我国也是采用间接适用的途径。间接适用指的是国际贸易惯例不能脱离国内法而独立运用,必须经过国内法的指引,而且国际贸易惯例的应用有赖于国内法对国际贸易惯例明示或默示的接受。明示接受指的是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对特定的民事关系可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处理。默示接受则是指在某国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法律实践中普遍采用国际贸易惯例,从而可以推断该国认可国际贸易惯例的。
我国采用的是明示的方法。《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海商法》等都明确指出,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有人据此认为,我国法律的效力高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国内法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定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国际贸易惯例不可违反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但可与任意性的规范不一致。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采用,只要当事人未明示拒绝惯例的适用性,国际贸易惯例就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尽管这部分并未以文字形式在合同中表示。然而,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则没有自动成为合同一部分的效能。由此可见,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是国内法的补充,但其效力仍优于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四、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这里所讲的合同,指书面达成的合同。对于口头达成的国际贸易合同,我国不予承认。对此,我国在1986年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已表明了这一点。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国际惯例的方法有3种:其一,引用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或其它民间组织的条款或术语,如买卖双方以CIF价成交。普遍认为,采用了某一成文惯例的条款或术语,对该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应以该惯例为准。多数情形下,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但也存在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不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的情况,并且各惯例的解释不一致。如没有对具体采用哪一惯例作出规定,这时候的解决方法一般是以与合同最有密切关系的国家所采用的国际惯例作为依据,而判断这一点往往是不太容易的。比如,对贸易术语FOB的解释就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美国进出口商会等机构制定的《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两个惯例,这两个惯例对卖方交货地点等方面的解释差异很大。为防止事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就采用哪一惯例产生争议,合同当事人最好在采用条款或术语的同时明确规定采用哪个国际惯例。其二,采用国际组织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成套设备和机器的出口合同、伦敦谷物交易协会制定的关于谷物买卖的合同。标准合同对合同全部或大部分条款都作了规定,一般只留出当事人名称、货价等项目供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对印定的条款作出修改或补充。这类合同试图囊括有关合同关系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包括从合同的签定到合同的履行、解除和违反合同的救济的整个过程。由于在大宗货物的买卖中广泛采用标准合同,标准合同事实上已成为当事人普遍遵守的权威文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三,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接受某一惯例的约束,这种情况包括以下几种类别:(1)合同中采用了惯例规定的条款或术语,并且合同对这些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与惯例的规定相同,或合同直接引用惯例条款或术语并未另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惯例与合同的规定并无二致。(2)合同中某些条款与惯例的规定不一样,此时应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规定为准。(3)合同中对某事项未作规定,但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会遇到这些问题。此时,当事人应按照惯例的规定履行合同或对合同救济。
在上述情形以外,即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遵守国际贸易惯例约束的情况下,则采用下列两个标准:表示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主观标准;以国际惯例为标志的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似乎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但如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以文字表示他们的意愿,以后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其真实意思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举证或判断的。可以想见,在实践中应用主观标准进行操作的难度很大。因此,在大多数国家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往往采用所谓的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即是国际贸易惯例。采用国际贸易惯例这一客观标准甚至也不以合同当事人知晓为条件。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当事人没有表示接受惯例的约束,同时也未明示拒绝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亦可自动地解释和补充合同并对合同当事人构成约束。
参考文献:
[1]辞海(经济分册)[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
[2]李双元。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实务新论[M].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1996.
[3]法学辞典(增订版)[Z].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