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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履职报告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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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体系履职报告

第1篇:社会信用体系履职报告范文

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加速推进之势,这将给政府与公民个体带来深远的影响。

政府一方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设计师和推动者,履行着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的职能;但作为社会信用主体的一部分,也将日益受到社会信用体系本身的约束,促进政府履职方式的转变,维护政府的公信力。

以地方政府发债为例,若在对发债主体进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确定发债的规模、利率和期限,那些还款能力弱、还款意愿差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一旦出现违约风险,将会被降级,再发债融资或者“借新还旧”的可能性大大降低。通过信用体系的作用,“新官不理旧债”或者恶意逃债的行为将会受到抑制,地方政府债务的预算“软”约束将会变为“硬”约束,倒逼地方政府提高投资效率,维护公信力。

对于社会成员而言,个人征信覆盖的面将越来越宽,而且使用个人信用报告的地方会越来越多。信用记录作为“经济身份证”将日益受到重视,从过去办理贷款、申请信用卡时需要查询信用记录,将逐渐扩展到其他领域。在上海,类似地铁逃票这样的“小事”都将纳入到个人征信系统,并影响到以后公务员、教师招考等方面。

要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需要公民的“自律”和信用体系的“他律”。

“自律”有赖于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他律”则需要社会信用体系起到奖善罚恶的作用,提高社会失信的成本,保护守信者的利益,以免“劣币驱逐良币”。

为更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方面着力:

一是“硬化”失信惩戒机制。失信者得到惩罚,而守信者利益得到保护,是社会信用体系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由于信用基础数据统一平台尚未建立,多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还在探索中,未能形成失信惩罚的合力。

通过完善征信系统的功能,综合记录社会生活中的失信行为,并且和其他利益相关的社会活动联系起来,将个体失信行为转化为失信者与全社会的矛盾,这无疑将大大提高失信的机会成本,从而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约束力和威慑力。在高昂的成本面前,人们会打消一些失信行为的冲动。

在德国,如果一个德国人闯了红灯,他不仅会收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单,还会收到保险公司告知其保费增加1%的通知单,银行会要求他提前还购房分期贷款,其供职的机构也会将其列入下一波裁员的黑名单。一旦失信,各种惩罚便如“多米诺骨牌”一样纷至沓来。

失信惩戒机制发挥重要作用以后,守信会逐渐内化为人们的一种行为习惯和道德修养,从而实现“他律”与“自律”的良性循环,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会大大好转。

第2篇:社会信用体系履职报告范文

一、丽江市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简况

近几年来,人行丽江中心支行充分发挥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牵头作用,以强化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为主线,以加强贷款卡管理为手段,大力培育和提高中小企业信用意识,积极引导辖区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对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09年成立了以人民银行牵头,工商、税务、环保及各金融机构等多个单位组成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面协调、组织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为信用体系的建设奠定了基础。截止2013年10月丽江市累计发放企业法人贷款卡2218张,贷款卡年审数量从2010年的429户增加到2012年的629户。2011年7月末,全市中小企业贷款余额977389万元,比上年末增加64549万元,增长7.07%;截止2013年9月30日,全市中小企业贷款余额达1447538万元,比上年末增加120379万元,增长9.07%,贷款范围包括新型农业、电力、燃气、旅游、水生产及供应等行业上,涉及领域广泛且结构得到不断优化。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是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庞大,按期全部建档入库存在困难。丽江市中小企业数量占全市企业数的99%以上,一定意义上中小企业数就是全市的企业数,目前全市企业数在4800个左右,按照《实施意见》的工作进度要求,2013年底要全部完成对中小企业的建档、办卡任务。虽然企业对贷款卡管理认知度不断提高,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牵头下致力于贷款卡的推广普及工作,但要在2013年完成全部中小企业的建档、办卡任务,以目前的人力物力及各方面的协调因素,确实存在很大的困难。

二是相关部门信息沟通共享机制尚未形成,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内容单一。在调研时发现,由于受地域交通、经济条件、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限制,丽江市各行业在数据信息方面发展参差不齐,不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的信用数据档案系统相互封闭,跨行业的信用共享、信息交换缺乏,未能形成齐抓共管的信用体系建设机制,目前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仅仅只是贷款卡的数据信息,内容单一且共享范围有限。由于工商、财政、税务、交通、电力、环保、公安等一些主要的公共服务行业的数据不能共享,导致在某一行业有违法违规、失信记录的企业和个人,在另一行业却享受优惠待遇甚至被“评优”的现象时有发生,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公信力。

三是信用评价制度执行难,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成果运用不足。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三年内要完成对部分企业的信用评级工作,信用评级是建立在信用评级联席会议制度、专家评审制度、评级结果推介制度等基础上的。一方面人民银行要牵头完善这些制度要有一个时间过程,且仅仅凭贷款卡的数据信息对一家企业作出信用评价也显得没有说服力;另一方面,当前各金融机构均有各自的客户评级体系,出于保密和竞争等因素,对此项工作积极性不高也在情理之中;再就是,从中小企业的利益角度来看,目前还没有看到信用激励机制带来的好处,如果没有贷款需求,自然也就不关心自己企业的信用状况。正是基于这些原因,调研中发现丽江市中小企业信用评级目前主要还是依靠社会评级机构进行,目前正式评级20家左右,相对于整个行业系统来讲量小且共信力不足。

四是管理和培训工作压力大。目前地市中支的征信管理职能是由调查统计部门来履行的,人员少工作压力大是普遍存在的现象。为了有效履行好征信管理职能,近几年来丽江中支不断增强对调查统计部门的人力和设备的配备,工作人员亦身兼数职尽力履行职责,日常有3名工作人员满负荷应对个人及企业征信业务查询、贷款卡发放及年审等工作事项。在此基础上加大征信宣传和培训力度,3年来共举办12期中小企业培训班,累计培训企业539家,参训人员562人次;举办期金融征信从业人员培训班6期,培训从业人员465人次。通过培训,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及企业对贷款卡管理工作的认知度逐渐提高,对贷款卡日常管理工作有了更深的认识。工作虽有了很大的进展,但光是靠目前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要满足征信管理工作的履职要求,确实还存在很大的差距。

三、针对丽江市在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把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放到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当中来谋划,进一步理顺协调保障机制

就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而言,总体要求是政府主导、人行牵头,而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实际的工作原则是人行主导、各方联动。如果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只是涉及贷款卡的管理工作,由人民银行来主导,各金融机构联动,企业积极配合支持,此项工作也可以顺利完成。问题的关键在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信用体系所涵盖的内容将愈来愈广泛,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内涵也将不断扩展,在这样的情形下,再由人民银行来主导做中小企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机制上就显得站不住脚。因而进一步明确工作职责,制定并出台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规划、实施方案,全国、全社会统筹、整体推进、增强政府在此项工作中的主导地位是很有必要的,就人民银行地市中支而言,当前迫切所需的是有必要将征信管理工作从调查统计部门中分设出来。

(二)充分依靠信息技术,循序渐进推进信息共享工作

从目前对中小企业指导管理的联系情况看,相关行业部门对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共享要求是很迫切的,税务、工商、环境保护、生物资源创新办等相关部门,在对一家中小企业作出考核评价时,均要参考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企业信用报告。丽江市中小企业整体上发展水平不高,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有限的条件下整体推进信息共享工作是不现实的。相对于经济产业和项目的引进,信息技术、设备的普及要简单得多,我们认为,象丽江这样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推广工作中,切忌一哄而上、整体推进,因为各方面的条件都不允许。比较可行的做法是,依靠信息技术和设备的引进,首先在财税、工商、环保等与企业有着密切关系的部门达成信息共享平台,以点带面,逐步扩大信息共享的领域。

(三)依靠市场经济的能动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及企业参与信用体系建设的积极性

作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中,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是很有必要的,因而当地的主流媒体要适当增加对此类信息的宣传报道,扩大社会的认知度。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起步阶段,政府应主动作为、积极“补位”,发挥决策、执行效率高,组织、动员能力强等制度优势,成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第一推动力”,以用较短时间、较低成本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但在行政推动的同时又要避免“一手包办”,要坚持市场取向的经济体系及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等原则。实际工作中,我们也发现了企业及个人对信用信息的关注度,如今在社会上已普遍形成了这样的共识,金融机构要给企业贷款,企业要提供企业信用报告,个人要贷款同样要提供个人信用报告,其他如汽车的消费贷款,租赁交易等等都用到了信用报告。可以说信用报告已介入到了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鉴于信用信息的强大的市场功能,我们认为,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好市场的能动功能,发挥社会力量,积极采取开放数据、购买社会服务等措施,创造条件为社会信用体信系的自我发育、市场化运营和发展奠定基础,逐步形成市场主导、政府引导、人行牵头、社会参与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格局。

第3篇:社会信用体系履职报告范文

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以问题乳品和含问题乳食品事件为鉴,为切实解决当前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全面提升开发区食品安全水平,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2011年食品安全行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把食品安全工作放在突出位置。以建设幸福为核心,以科学监管、保障安全为主线,以完善监管体系、创新监管机制、提升监管能力为重点,坚持“重在源头、重在治本、重在规范、重在引导”原则,进一步健全各级、各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食品安全的工作部署,全面深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开展食品安全年行动,建立从生产到消费全方位、从销售到餐桌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坚持治理整顿与振兴产业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企业自律与政府监管相结合,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依法治理,促进食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遏制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深入开展“食品安全行动年”活动,进一步形成政府统一领导、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责、社会各方共同参与的食品安全工作格局;进一步提高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让人民群众购得放心、吃得安全。

二、目标任务

(一)加强制度建设,明确监管职责,完善奖惩机制,初步建立起政府总负责、部门各负其责、行业自律规范、群众广泛参与、企业守法经营的全方位、立体式食品安全监管机制。

(二)全开发区完成食品类实验室检验150批次以上,蔬菜农药残留抽样年平均合格率95%以上,生猪及肉制品“瘦肉精”检测合格率100%,大宗水产品违禁药物残留抽样合格率98%以上,豆制品市场抽检年平均合格率达80%以上,生产加工食品市级监督抽查合格率高于全区平均水平,综合食品安全合格率96%以上;

(三)按市、区要求开展部分农贸市场(蔬菜)、连锁超市(天惠超市)、重点团体采购企业肉类蔬菜溯源体系建设,并建立肉类蔬菜流通质量监控体系;

(四)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种植占食用农产品种植面积的70%以上;

(五)辖区内商场、超市、农贸市场实施食品准入管理和信用分类管理,食品进货查验率达90%以上。其中,豆制品进货查验率达95%以上,乳制品进货查验率达100%;

(六)餐饮业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保持在95%以上,其中大中型餐饮单位、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学校食堂量化分级管理实施率达100%。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食品安全责任体系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及有关文件要求,有效落实地方政府、监管部门、食品生产经营者三方责任,进一步构建完善“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作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体系。

1、强化食品安全属地管理责任

开发区管委会对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辖区内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各社区、园区、直属单位根据上级政府明确的职责要求,负责领导协调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社区、园区、直属单位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食品安全经费保障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社区、园区、直属单位要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成立食品安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机构建设,要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本辖区的食品安全工作,设立食品安全信息员,建立全覆盖、无缝隙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要充分发挥政府食品安全领导组织的统筹协调、议事决策和监督考核的功能,不断完善各项食品安全综合协调的议事规则和工作机制,提高综合协调的科学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2、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根据市、区政府的有关规定,出台《关于进一步明确社区、园区、直属单位和机关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的意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和落实监管责任。开发区各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分管环节和领域的食品安全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社区、园区、直属单位要强化属地责任,发挥地域管理优势,强化对本辖区食品相关行业的统筹管理。根据上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进一步明确食品小作坊的属地管理原则和部门监管职责,切实加强对小作坊的管理。

3、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者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辖区内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接受社会监督,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根据上级要求探索实行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在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推进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建设,强化企业对其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食品安全状况的主动控制,进一步健全和落实企业食品安全管理档案等各项制度。社区、园区、直属单位和相关部门应督促食品生产、流通、餐饮单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积极参与上级开展的培训及考核。健全食品各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货索证索票等食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规范制度,并督促其认真组织落实。督促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对外承诺保障食品安全的各项制度举措,加强自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配合做好食品行业协会建设,支持和鼓励食品行业开展多种形式的“守法规、讲诚信”活动。

(二)加强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以专项整治、信用建设、社会监督为重点,提升监管实效,有力推动食品安全各项工作。

1、完善强有力的专项整治体系

突出对待拆迁房、空厂房、拆迁过渡房、安置房小区、居民出租房、沿街门面房、农贸市场等重点区域,针对各类制售假劣食品场所及违法行为,保持坚强有力的专项整治高压态势,定期排查摸底,做到发现苗头立即整治取缔,协同上级职能部门对本辖区重点开展以下专项整治:一是做好猪肉的市场管理。严厉打击生产加工、销售病害猪肉和“注水肉”等行为,严防未经检疫(验)或检疫(验)不合格畜产品流入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二是豆制品专项整治。加强辖区范围内豆制品加工小作坊进行专项整治,对不符合生产要求、无证无照的豆制品加工作坊坚决予以关停取缔。进一步规范豆制品市场,加强豆制品市场、使用单位管理,严格落实送货单销售、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打击豆制品流通过程中的“以次充好”等行为,“放心豆制品”及其供应点覆盖辖区市场。三是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示管理,实行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剂使用报告制度。整治超标准、超范围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违法行为。四是农业投入品整治行动。规范农资产品生产经营行为,重点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兽药、饲料添加剂和违法在农兽药、饲料添加剂中添加禁止使用成分的行为。查禁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鳞、久效鳞、磷胺等高毒农药和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中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添加剂的行为。五是开展制售假劣食品场所及违法行为专项整治。集中力量,突出对待拆迁房、空厂房、拆迁过渡房、安置房小区、居民出租房、延街门面房、农贸市场等重点区域和重点场所,在辖区内进行全面摸底、逐户排查,及时清除食品安全隐患,充分发挥基层和群众作用,认真梳理各类举报投诉,排查“苗头性”问题,严厉查处、有力打击制售假劣食品窝点及行为。

2、完善企业食品安全信用体系

以强化食品生产经营者遵纪守法意识为核心,以分级分类监管为杠杆,构建真实、有效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信息公示等各项制度,大力推进食品行业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一是及时更新信息数据库。按照《市食品安全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等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各相关领域信用评定标准及规范,及时更新(信用)信息数据库。进一步完善开发区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企业电子档案,及时组织更新食品企业基本信息、分等评级信息及动态监管信息。二是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网络、平面媒体等渠道依法及时组织开展的对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的日常监督管理信息。采取多种形式,对农贸市场、超市、餐饮单位等与老百姓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食品单位进行食品安全分级(水平)公示。三是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监管。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各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单位开展食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评定,并以企业信用水平及生产经营状况为依据,在各食品环节推行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3、完善人人参与的社会监督体系

坚持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原则,强化社会监督。一是拓宽监督渠道。建立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举报信息处理平台,发动广大群众和知情者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监督。出台举报奖励制度,落实举报奖励基金,对提供重要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必要的现金奖励。二是发展群众监督队伍。聘请各界人士和热心群众为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通过开展相应的业务培训、配备必要的硬件,组织群众监督员对身边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报。三是及时处置投诉举报。建立举报投诉处理制度,配合上级职能部门认真处理食品安全各类举报投诉,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苗头性”问题,做到有案必查、有查必复,确保案件调查处理、及时反馈达到100%,投诉案件办结率达到95%以上。

(三)完善食品安全考核评价体系

不断健全完善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体系,通过考核使食品安全各方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使食品安全各项工作得到有力推进。

1、细化考核评价内容

根据开发区实际,出台《开发区2011年食品安全责任考核细则》,加强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应突出有效落实各级政府及监管部门责任、切实提升食品安全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能力和投入保障能力;突出有效规范地区食品安全秩序、加大对制售假劣食品场所及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强化对加大食品安全监管整治力度的考核;突出开展“食品安全示范乡镇(街道)”创建工作,推动食品安全示范引领作用走向基层;突出不断提升本地食品安全水平和社会群众满意度,强化对建立健全食品安全长效机制的考核。

2、细化考核评价方法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食品安全职责并建立责任制的意见》的精神,落实社区、园区、直属单位和开发区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强化对社区、园区、直属单位及有关部门履职情况的考核评价。考核做到“四个结合”,即:平时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食品安全抽检考核与工作考核相结合;政府综合考核与监管部门条线考核相结合;政府考核与人民群众客观评价相结合。邀请行业专家、社区群众、舆论媒体等对部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考核。运用会议、约谈函告、履职报告、督导检查、评价考核等多种方式和手段,协同上级各职能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监管工作。

3、明确考核评价奖惩机制

坚持食品安全工作的有奖有惩,集中力量抓好“食品安全行动年”各项重点工作的推进和食品安全各项职责的落实。根据区人民政府对食品安全工作的要求制定《食品安全工作保证金管理办法》,建立食品安全工作保证金制度。对社区、园区、直属单位和机关有关部门按一定额度收取工作保证金,并根据全年食品安全工作考核评价结果,按一定标准予以奖励返还。对因主观原因导致发生等级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对开发区形象造成严重影响的食品安全事件的,报请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部门及负责人责任。

四、时间安排

按照全市、区统一部署,开发区“食品安全行动年”分为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调研部署阶段(1月—4月底)。对开发区范围内开展“食品安全行动年”活动进行安排部署,各社区、园区、直属单位和机关有关部门要按照开发区开展“食品安全行动年”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建立完善工作机构,制定具体方案,并立即部署、迅速行动。社区、园区、直属单位和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环节部门于3月底前将本单位、本部门开展“食品安全行动年”工作方案报开发区食安委办公室。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阶段(5月1日—11月底)。社区、园区、直属单位和机关有关部门按照本单位、本部门“食品安全行动年”工作方案要求,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行全面排查,深入治理,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管委会择机将派出督查组进行督导检查。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阶段(12月)。社区、园区、直属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开展“食品安全行动年”活动进行认真总结,并及时将总结报告报开发区食药安委办公室。管委会将组织有关人员组成验收检查组,对社区、园区、直属单位和有关部门开展行动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开发区“食品安全行动年”活动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开发区“食品安全行动年”活动。社区、园区、直属单位也要成立活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本辖区、本环节“食品安全行动年”活动,要紧密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目标,建立管理责任机制,确保组织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

(二)加强经费保障。社区、园区、直属单位和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投入,立足食品安全长效管理,将食品安全管理费用纳入预算。开发区食药安委要统筹安排食品安全检验检测、考核奖励等专项经费,加强对经费的绩效管理。

第4篇:社会信用体系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金融征信;信用信息

一、泉州征信体系发展现状

泉州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起步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1992年,为满足商业银行专业分工打破后对贷款信息共享的需求,人民银行开始试点推行贷款证制度,成为金融机构贷款审批的一项重要依据。1998年,泉州成为全国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建设的首批15个试点城市之一,实现了全国信贷信息的有效联网及异地查询及管理,并开始借助该平台构筑新型的银企信用关系。2005年,人民银行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为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下称“企业征信系统”);2006年,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下称“个人征信系统”)实现全国联网运行,自此,人民银行全面推开以信贷征信为核心的金融征信体系建设,两大征信系统逐渐成为使用者最多且影响力最大的信用数据库。2013年以来,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充分发挥泉州“金改区”建设先行先试引领示范的作用,以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为立足点和切入点,按照“制度推动+部门联动+技术驱动+示范带动”四轮驱动的工作思路,建设契合辖情并独具地方特色的金融征信体系,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征信系统信息化稳步推进

1.数据库模式由分散到集中。1998年,泉州市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地区率先建成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地市级数据库,同时根据三级数据库分散管理原则,逐步推进全省、全国联网工作,并于2002年实现跨省异地查询。2005年,为进一步提高征信系统查询效率和入库数据的及时性与准确性,人民银行启动了全国集中建库、各接入机构一口接入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2005年及2006年,泉州市分别实现了企业及个人征信系统的统一全国联网与实时查询服务,有效满足了各类信息使用者日益增长的查询需求。

2.征信模式从单一到联合。改变发展初期仅采集企业金融信贷情况的单一征信局面,构筑环保、法院、公积金等多部门共享的信息联合征集共享平台。当前,泉州辖区已将环保违法信息、公积金缴存信息等5类非银行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3.业务内容从单一到复合。当前征信系统对泉州辖区开放了包括信息查询、数据汇总、统计分析、信用报告、关联查询、重要信息提示等系列信用产品,有效满足不同使用主体的查询需求。

4.认知程度从“要我查”到“我要查”。由于系统不断提升的时效性与日益拓展的信息容量,目前以泉州25家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主体的征信系统接入机构,已将信用报告查询作为信贷决策参考的一项重要前置性制度安排,成为征信系统最主要的信息查询与使用者。目前,泉州市累计开通个人征信查询用户1160个,基本实现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全方位覆盖,系统在防范信贷信用风险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

5.应用领域从贷款“准入卡”到“经济身份证”。征信系统除履行信贷业务准入“把关人”职能外,还广泛应用于商务、工程招投标、司法等领域。在政府履职方面,泉州市政府在推进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制度文件中,均将征信系统作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以及促进经济金融良性互动的重要抓手;同时,还将向征信系统查询并提供信用报告,作为工程招投标、工商“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评选,或人大政协委员资格审查、优秀先进评选表彰等的必要流程,写入制度条款。信用报告作为各类信息主体的“经济身份证”,正进一步渗透和日益影响到经济主体的融资、经济行为。

(二)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纵深发展

1.“征信加法”纾解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出台《泉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运行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部门业务系统与平台的数据传输渠道,积极引导金融机构依托平台和征信系统,建立“审批+培植”的金融征信服务模式,从中筛选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企业作为首选目标客户。

2.“费用减法”降低小微实体经济的融资成本。推动以信用良好的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无还本续贷模式业务显著扩面。2016年全年累计发放无还本续贷业务13830笔、金额394.99亿元,有效节约中小企业融资成本;推动设立10个以“救信救短、保本微利”为运行原则的非盈利应急周转基金,为生产经营正常但短期资金紧张的信用良好企业提供融资成本较低的过桥资金。

3.“增信乘法”积极释放金融改革创新红利。推动设立总额2.7亿元的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及增信资金,推动成立4家政府主导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撬动银行信贷发放59.55亿元;推动金融机构依托增信资金的杠杆作用,累计创新设计小微企业信贷产品和服务方式69项。

4.“惩戒除法”助力信用生态环境优化。推动泉州市政府印发《泉州市贯彻落实“构建诚信惩戒失信”合作备忘录的实施意见》等6份系列制度文件,明确金融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在市金融风险防范工作小组领导下开展,建立联合惩戒等4项有效工作机制。

(三)征信市场培育有序推进

1.梯次培育地方征信机构。明确“先规范后发展,以规范促发展”的思路,从准入源头上切实保障征信市场培育质量;同时,结合辖区征信市场初期发展不均衡的实际情况,联合泉州市金融工作局,依托泉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探索培育地方征信机构。

2.征信产品日趋丰富。目前泉州市已落地的征信系统载体包括两大征信系统、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以及以泉州市中小企业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平台为代表的地方征信平台;已运用的征信产品主要有信用报告、动产融资登记和查询、企业信用评级报告等;征信产品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等。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例,信用报告查询已然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贷前审查的必经流程。据统计显示,泉州辖区2016年企业和个人信用报告月均查询量分别达2.87万次和22.01万次。

(四)征信文化建设多点推进

1.加强教育促内化。通过面向全辖所有商业银行征信从业人员开展“信用关爱八闽情诚信助圆中国梦”专题演讲比赛等活动,深入挖掘“唯信、唯实、团结、创新”的征信内涵,引导和约束征信人的言行举止,凝聚征信人的“精、气、神”。

2.依托载体促深化。围绕征信核心价值理念,采取“征信知识电视大赛”“信贷诚信企业评选大会”等形式,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征信宣传,营造征信文化建设的浓厚氛围,力促征信核心价值观落地生根。

3.搭建平台促转化。建立“诚信”主题金融书吧、“诚信与金融生态馆”等多个信用文化载体,着力培育和宣传征信核心价值观。

(五)征信监管模式逐步完善

1.构建执法检查规范指引。根据现场检查实践经验,组织编印了《征信业务执法检查工作标准化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以标准化流程方式规范现场检查程序,合理设定处罚金额测算公式,有效矫正自由裁量偏差。

2.探索“2+2”联动模式。试点建立市中支、县支行双组长与双主查的联动执法检查模式,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建立双交叉机制,即由县级人行交叉检查县域金融机构,市县两级主查、组长交叉复核执法检查业务,进一步丰富金融征信监督层级。

3.强化异常数据监测核查。遵循“核查全覆盖、处理有重点”原则,梳理总行异常查询数据监测清单,结合征信评价体系,筛选征信内控制度建设较为薄弱、日常业务管理配合不到位、频繁上榜异常监测名录的金融机构开展重点检查,进一步提升异常数据监测的针对性及威慑力。

4.建立征信工作联席会议机制。定期通报各类接入机构在征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接入机构征信管理经验做法的充分交流与积极共享,初步形成良好的监管联络机制。

二、泉州征信体系存在的问题

(一)征信领域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

1.现有法律制度体系尚不健全。目前,我国征信领域所依赖的法律文件主要包括《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征信机构管理办法》等,尚未形成有机的法律制度体系。一方面,《条例》仅是行政法规,法律效力层级较低;与此同时,在金融互联网化的背景下,征信信息采集与数据整合方式将逐步向数字化、网络化方向拓展,现行《条例》难以满足新兴业态下的征信业务管理需求。另一方面,现行征信相关法规制度未能对个人隐私、个人信用信息的属性作出明确界定,降低了对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强度与可操作性。此外,信用信息在法律规范中的运用范围已远超现行征信法律体系,且与《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他律法之间尚未形成明确有效的衔接,降低了对信息主体的保障力度。

2.失信惩戒制度亟待完善。一是有效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尚未全面建立。当前,虽然社会信用体系基础框架已初步建成,但泉州市推进失信联合惩戒工作仍需多个行业的上位法规支持。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部门间尚未形成有效的制裁合力、联合惩戒机制建设尚处初步探索起步阶段,致使失信联合惩戒难以达到预期效果。二是已入库的非银行类失信信息更新缓慢。部分非银行信息提供部门在电子化程度、数据集中等方面均较为滞后,实现失信联合惩戒的基础前提———信息及时更新存在较大的障碍。

(二)征信系统功能尚未得到充分发挥

1.征信系统覆盖面有待扩大。目前小额贷款公司等小微信贷机构,在接入征信系统方面面临以下三重难题:一是接入意愿方面,此类机构担心一旦将信贷业务报送征信系统,可能导致部分已与商业银行发生信贷业务关系的客户资源流失。二是成本控制方面,接入系统需承担程序开发、通讯线路租用等费用,而引导客户到人民银行窗口进行查询,则无需负担上述费用。三是接入硬软件方面,较之全国性商业银行,小微机构在业务系统、内控管理等方面存在较大差距,按要求开展信贷数据报送、合规管理方面存在较大困难。

2.征信查询服务渠道有待拓宽。一是征信服务窗口作为查询主渠道,其弊端日渐显现。一方面,人民银行物理网点较少,人力、物力资源有限,飞速上涨的查询压力可能导致征信服务质量及水平的“双下降”。以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为例,单日最高查询量已达1092人次。另一方面,潜存较大的管理风险。由于查询公众、中介机构工作人员聚集于征信服务网点,可能引发。二是互联网等非现场查询方式暂难成为查询主渠道。基于内外网物理隔离等安全管理需要,非现场查询方式一般需隔天才能获取查询结果,加之非现场身份验证较为复杂,其查询效率和体验感远不如征信服务窗口。

(三)征信市场培育面临困境

1.征信产品有效需求严重不足。目前,辖区社会各方对征信产品的有效需求严重不足。信息使用方面,辖区多数商业银行主要依托征信系统、内部业务系统以及内部评级系统三大渠道,来筛选和评定客户资信状况,对于其他机构提供的准征信产品接受意愿不高。信息提供者方面,辖区多数企业和个人对信用需求了解不多,更多停留于通过征信系统获取信用报告,尚未形成使用征信产品的观念。

2.商业征信机构极度匮乏。目前泉州地方征信机构发展尚处于探索起步阶段,现有征信机构及信用评级公司缺乏依据客户的多元化需求进行专业研发、细分征信产品的能力,致使地方征信市场发展现状较之泉州6000亿元的信贷规模,存在明显的差距,无法满足各类信贷机构深度挖掘信贷业务增长点、切实防范信贷资产风险的合理诉求。在当前经济遭遇较大下行压力、小微经济主体融资难、融资贵呼声日益高涨的大背景之下,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于地方征信机构培育及征信产品的研发,提出了更为迫切的需求。

(四)基层央行征信管理高效履职仍存障碍

1.征信监管方式单一,监管成效与风险预警能力不高。一是当前仍以重点抽查为主要手段,检查方式也仅限于档案资料抽查、查询记录比对等方式,尚未形成依循征信业务链条,对信息报送、查询以及使用等各关键环节进行全方位监控。二是非现场监管方面,目前主要依托商业银行报送的非现场监测报表以及征信中心下发的异常查询数据开展日常监管。由于缺乏完整的非现场监管制度以及科学合理的监测指标体系,难以及时发现预警征信违规行为。三是系统权限方面,基层央行无法直接提取接入机构查询明细以及用户登录IP,难以对接入机构违规使用公共查询用户或恶意盗查等非法行为进行有效定位及事前排查预警。

2.基层央行身兼双重角色,职能定位亟待进一步细化明确。依据《条例》第二十七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由专业机构建设、运行和维护。该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由国务院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在人民银行总行层面,征信管理局与征信中心(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运维机构)在机构人员、职能分工上业已实现分离。但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依然承担着征信业务监管与征信查询服务的双重职责,监管职责与服务角色亟待分离。

(五)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面临新挑战

1.接入机构信用报告查询流程风险潜存。一是信息查询方面,部分接入机构存在未授权查询或先查询后授权等违规情况,致使信息主体知情权、隐私权方面难以得到全面、充分的保障。二是用户管理方面,部分接入机构由于业务量大、人员调动频繁等原因,存在管理员用户、查询用户兼任或多人共用查询用户的违规现象,个别查询用户虽已调离征信岗位但未能及时停用,均在较大程度上增加了用户被盗风险。三是内部检查方面,当前征信系统未对接入机构开放查询记录下载功能,接入机构内控稽查人员仅能依照用户已登记台账开展核查,难以有效甄别台账记录的真实性。

2.征信系统入库数据质量仍待提高。一是数据报送、核查方面,部分小型接入机构未制定明确的内控制度,存在“重征信查询使用,轻数据报送质量”的问题。二是从业人员方面,部分接入机构存在报数人员频繁变动和报数工作培训缺位等问题,引发数据报文频繁出错,导致入库数据质量下降。三是接口程序方面,随着信贷金融创新的加速推进,部分新型信贷业务可能无法按现行接口程序进行规范报送,致使系统信息存在部分缺失。3.征信异议诉求及救济机制亟待完善。一是非银信息异议处理渠道不畅。基层法院等非银行信息报送机构,未能按照“谁报数,谁改数”的数据纠错原则,建立健全异议数据纠错机制,对信息主体反映的异议信息常以内部系统信息展示正确为由,拒绝信息主体的异议诉求,并引导其向人民银行申请异议及数据纠改。二是跨区域异议诉求处置衔接不畅。在处理涉及异地机构的异议时,由于异地机构不属受理地人民银行监管,经常发生异地异议信息处理时限过长,极易引发征信投诉甚至法律纠纷。

(六)征信宣传文化建设长效机制尚未建立

1.基层央行征信文化建设机制仍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一是缺乏目标明确、权责分明的组织建设管理机制,载体创新建设推进力度不够,创建彰显基层央行特点、公众喜闻乐见的征信文化品牌任重而道远。二是各部门协同联动、金融机构广泛参与的建设长效机制尚未形成,征信文化建设仅依靠人民银行唱“独角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已有创建成果的进一步巩固及深化。三是缺乏全面有效、紧贴履职实际的征信文化建设形式,征信文化创建及展示形式有限,部分文化建设活动缺乏时代感、生活感。

2.信用使用主体参与征信文化建设的主动性有待激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是征信活动的主要参与方,但目前主动参与征信文化建设的积极性有待激发。在偏重业绩考核的大背景之下,商业银行的征信文化建设主要依靠人民银行的监管行政手段推动开展,自主开展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征信人力资源相对匮乏,征信从业队伍整体素质不高,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征信文化建设的深入开展。

三、泉州征信体系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征信行业发展外部环境建设

1.进一步完善征信领域法规机制体系建设。一要在《条例》基础上,推动出台更高层级的律法,向下配套与之相适应的涉及征信业务活动、互联网征信及其监管、信用主体权益保护及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规范细则,逐步丰富并形成覆盖信用信息采集、加工、保存、查询和使用全过程、全方位的征信律法制度体系。二要在政府主导下,先行推进重点行业领域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建设,优先选择影响面广且与民生关系密切的食药、工程建筑等重点行业领域,并突出在行业行政许可、优惠政策实施等管理事项中,推广使用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信用报告。三要尽快制定出台征信从业人员执业规范,形成与征信律法体系遥相呼应、互为补充的征信从业自律约束机制。

2.切实优化征信监管环境。一要立足“非现场监管为主、现场监管为辅”的监管主线,积极转换监管模式,建立以电子化、网络化为基础的非现场监测信息系统,加强对非现场监测信息的分析运用,探索建立征信监管评价及信息安全风险预警体系。二要切实厘清基层央行征信监管职责及征信服务角色,设立征信中心地市级分支中心负责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维及查询服务,确保基层央行严格高效履行《条例》赋予的征信监督管理职责。三要在征信系统中增设查询用户登陆IP记录功能,向基层央行开放接入机构查询记录的下载提取功能。

3.完善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环境。一是有效防范查询流程风险,督促接入机构进一步完善查询授权审批、用户安全管理、异议处理等方面的内控制度。与此同时,加强查询监测以及痕迹管理,切实保障征信系统安全。二是提升系统数据质量,督促接入机构建立健全数据质量内控机制,对数据录入、报送、纠错等环节进行全流程、全方位管理,并明确报数人员的从业资格认证与岗位培训要求。同时,要根据信贷金融产品创新情况,及时调整接口规范,切实满足新兴业务的数据报送需求。三是完善异议诉求及救济机制,建议从更高层级指导和督促非银行部门有效落实“谁报数、谁改数”的异议信息纠改制度,并积极探索跨区域异议诉求移送对接机制。

(二)拓展征信系统功能

1.拓宽征信系统覆盖面。一要加强协调推进,依据《条例》关于履行信贷数据报送义务的有关规定,尽快推动出台小微信贷机构接入征信系统的有关规定,确保各小微信贷机构接入工作依法有序推进。二要加快推进征信系统互联网接入渠道建设,对目前已采用专线接入的小微信贷机构,给予减免一段时期或一定笔数的查询收费,以切实提升各小微信贷机构接入意愿与查询应用积极性。三要加强接入业务辅导,从制度、技术和专业知识层面对小微信贷机构开展接入工作培训,引导其从软硬设施配备、从业队伍储备以及内控制度建设等方面做好接入准备。

2.延伸征信查询服务渠道。一要强化互联网个人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在确保个人征信信息安全的前提下,探索建立电子邮箱、微信号等多样化的信用报告反馈方式,大力推进手机APP开发建设,提高互联平台的查询体验感。二要在征信查询网点试点配备互联PC计算机,重点引导80后、90后的年轻客户群体开展网络查询,通过“由点及面,以点带面”的示范效应,提升互联查询渠道的认知度与使用率。三要提高自助查询机具布放覆盖面。试点在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甚或行政服务中心,推广应用自助查询机具。四要探索信用报告查询建设,推动在内控制度健全、征信从业素质较高、客流量较大的金融机构网点,设立查询窗口。

(三)大力培育地方征信市场

1.强化甄别培育征信机构。按照“先规范后发展、以规范促发展;市场导向为主,政府参与为辅”的阶梯发展培育思路,重点支持大数据背景征信机构的备案发展及培育,鼓励有条件的政府背景数据库平台积极向市场化运作转化。加强与工商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及交流,进一步强化对辖内征信机构的甄别与培育,保障征信市场健康长足有序发展。

2.建立征信产品推广运用机制。鼓励政府部门在行政审批、财政补贴、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主动应用信用报告、资信评级等征信产品;引导企事业单位在订立合同、业务往来等有信用交易背景的情况下,积极要求交易对手提供征信报告,并优先选择信用良好企业开展接洽合作。

3.树立建设标杆,扩大示范效应。以泉州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为载体依托,积极打造“政府建平台、企业用平台”的良性培育发展模式;积极辅导平台运行机构对已入库企业数据进行深度整理、加工,利用自主研发的行业评价模型,探索适合泉州辖情的中小微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建设。

(四)打造征信文化建设“泉州模式”

1.有序推进,建立征信文化建设长效机制。一要依托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的组织框架,在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嵌入征信文化建设的短中长期实施规划,加强与地方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在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找到双方共生点与契合点。二要提升征信文化建设层次,将征信文化建设的愿景、运行体系等方面内容塑造成互生共赢的文化体系。三要加强基层央行与商业银行征信队伍的“细胞工程”建设,强化征信从业人员征信理念的培育与征信专业技能的培训,激发其参与征信文化建设的主动性与积极性。

2.融合多种媒介,开创全媒体时代征信文化建设新局面。一要探索打造“一县一品”征信文化建设的有效模式,结合闽南文化和县域特色,积极创新征信宣传方式与载体,如建设征信主题文化长廊,编排倡导诚信的南音曲目、梨园戏等。二要融合现代传媒手段推动征信文化传播,一方面,利用报刊、广电等传统媒介,加大征信知识长效化宣传力度;另一方面,利用微信、微博等多种平台,借助动漫、视频等多种形式,提高征信知识的传播速度与宣传辐射范围,不断扩展基层征信文化建设的张力。

参考文献:

[1]余建平,刘晓芬,林东阳.征信系统的发展脉络与信息化进程[J].上海金融,2010,(3).

[2]沈良辉.我国征信机构发展问题研究[J].福建金融,2015,(9).

第5篇:社会信用体系履职报告范文

一、政府购买服务的基本情况

(一)政府购买服务体系和制度框架

从2003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允许非公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没有禁止进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领域”开始,到2005年国务院出台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参与经营性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建设”,政府购买服务的政策指向愈加明晰。到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扩大购买服务”,再到2013年7月国务院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事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正式步入前台。

随后,国务院办公厅于2013年9月26日颁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意见》(〔2013〕96号),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善公共服务作出重大部署。明确要求在公共服务领域更多利用社会力量,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对购买服务的主体、服务事项与目录管理、购买方式、流程、预算等内容作了全面规定。近年来,国务院办公厅又相继出台了关于在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海绵城市建设、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政府购买服务、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等方面,采用和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的相关规定。2014年1月开始实施的《山东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办法》为推动和促进政府购买服务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了坚实基础和法制保障。事实上,这些要求和规定从整体上完善了政府购买服务的体系和制度框架,确保了政府购买服务从“纸面”到“地面”的顺利落地。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内涵和外延

从内涵上说,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政府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和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从广义上讲,政府购买服务是指将原来由政府直接提供的、为社会公共服务的事项交给有资质的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来完成,并根据社会组织或市场主体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评估后支付服务费用,即“政府承担、定向委托、合同管理、评估兑现”,是一种新型的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随着服务型政府的加快建设和公共财政体系的不断健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将成为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方式。

从外延上看,在“企业为主、政府引导”的投融资体制改革以及“应买尽买”的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背景下,基于创新和完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加快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改革目的需要,政府购买服务已从传统意义上的基本公共服务层面,逐步扩展到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土地储备、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等投融资、建设及运营维护一体化服务以及连片开发等更为广泛的公共服务领域。

(三)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势需要与目标价值

政府购买服务把政府公共服务的分配者角色同生产者剥离开来。由政府分配公共服务,以保证公共服务领域基本方向和公平正义;由市场生产公共服务或产品,以保证公共服务领域的竞争与效率,从而较好地体现公平与效率的高度统一。通过制度和长效机制,将政府购买服务赶进“笼子”,帮助政府从传统的公共服务生产者向组织监管者的角色转变,能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提供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解决公共服务短缺问题,对老百姓、政府都是“惠而不费”的好事。

二、政府购买服务的成效与经验

(一)主要成效

2016年,滨州市市直共有60个部门(购买主体)申报政府购买服务390项,其中购买项目246项,购买岗位144个。经严格审核,由编办提交,经编委研究,通过市直33个部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33项,既涵盖公共交通运输、公共教育、公共文化、人才服务等基本公共服务事项,也包含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等社会管理服务事项,涉及5大类21款33项的购买服务,项目概算总额达249.79亿元,融资额达110多亿元,其中项目概算投资额或拟贷款额超亿元的项目11个,购买岗位362个(部分项目通过岗位实现),均已纳入2016年度政府政预算。

从购买服务类型上看,在2016年市直部门(单位)申报的390项购买服务事项中,基本公共服务45项,占11.54%;社会管理型服务26项,占6.67%;行业管理与协调9项,占2.31%;技术23项,占5.89%,政府履职所需辅事项达272项,占69.74%;其他服务事项15项,占3.85%。

(二)主要做法

1.注重协调配合、规范引导。一是做好政府购买服务与机构编制管理相衔接。统筹考虑购买主体现有机构、编制和人员的实际情况,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现的事项,不再增设机构和增加编制。努力实现机构编制与政府购买服务的同步调整,坚决防止一边购买服务,一边养人办事的“两头占”现象的发生。二是做好与财政部门的协调、联动。编制部门“依”指导目录、“看”服务范围、“审”履职实际,财政部门见文列预算、核专项、批投资。

2.注重问题导向,破解难题。一是解脱和释放了政府无形的手。过去,一些不需要由政府直接提供的公共服务,政府直接管了,结果是政府该管的没管好,又管了很多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情。通过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和范围审核,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进入公共事业领域,改变了政府大包大揽的传统做法,减轻政府压力,提高政府效率。二是规范政府用工行为。近年来,伴随着机构编制管理制度的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在编制总量有限的境遇中,部分单位临时用工情况有所显现,特别是在教育、卫生等领域尤为突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推进和实施,对部门、单位招聘的政府雇员和所属事业单位自行招聘的临时用工行为起到了良好的引导和规范。仅2016批复的政府购买服务岗位中,规范用工行为268个。三是明确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不明确和有关情形解决办法。按照要求,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是经费由财政承担的各级行政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等,而实际工作中,各类开发区、园区主体地位不够清晰和明确,为确保各项重点民生事业顺利开展,滨州市对相关业态进行了集中和规范,例如,对涉及多个县区、开发区、园区的城镇化建设、农村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和危桥改造、解决中小学大班额等项目,分别指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教育局作为购买服务主体。

原批复的政府雇员等,规范纳入购买岗位范围。原无编外人员,属新增职责任务,如市科技馆、博物馆等,可结合实际考虑核定购买岗位。涉及公改革,一般公务车辆驾驶员不纳入购买岗位范围,检测车、执法车等特种车辆,根据现聘用编外人员情况,可予以考虑核定购买岗位。

3.注重围绕中心,服务民生。2016年,滨州市政府承诺新办的民生实事有10件,其中有5件是由编办审核、编委同意后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来实现的。包括城市老旧小区改造、农村厕所改造、南外环道路拓宽、滨惠大道建设、大幅度投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等。当然,在做好“大保障”的同时,滨州市还充分考虑“小服务”的个性需求,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报的城市“小广告”保洁服务,港航局承担的港口危险化学品装卸、仓储的监督、检查、评估项目,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市民健身广场和“一馆三中心”的运营管理和维护服务等基本公共民生事项均已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范围。

特别是2015年以来,滨州市按照省编办、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审核办法的通知》(鲁编办发〔2015〕4号)精神,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拟定印发《滨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岗位管理暂行办法》,办法主要规范岗位的审核审批、人员聘用、工资待遇、聘用时限、预算经费以及管理考核等内容。该办法的出台,既有利于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整体推动,又对具体操作环节进行了细化和规范,进一步增强了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可操作性。

(三)需要注意的问题

可以说,2016年,滨州市政府购买服务工作迎来了扩面、增量、提质的新变化,政府用市场有形的手解放了自身拘束的无形之手,腾出更多的精力和财力去管理和服务必须由政府买单的工程和事业。当然,在政府购买服务的过程中,既要解决买什么、怎么买等内部问题,也面临着买不到、买不全等外部障碍,如何解决报价低廉与服务最差的尴尬,实现“物有所值”甚至“物超所值”期盼,还需要我们不断思考和细化工作。

一是应以财政预算可执行、不增加政府债务为前提。政府购买服务审核范围丰富、类别广泛,仅凭范围审核需要批复的项目和岗位远远超出了政府预算或是中期财政规划。因此,政府购买服务的成效不在于批复了多少项目、增加了多少岗位,而在于通过编制部门的范围审核、职能界定,合理确定购买项目、岗位的类别和数量,财政部门用可支配财力执行到位,提供急需、高效的公共服务或产品。经初步统计,2015年滨州市市直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和岗位通过率分别为13%和10%。

二是应促进社会组织、企业的健康、良性发展。社会组织、企业要承担起服务生产者角色的关键,需拥有足够的发育成熟的良好行政生态环境。唯有通过深化改革、转变职能,改善政企关系、政社关系,拓展社会组织、企业发展空间,尤其是放宽对社会组织的严格控制,才能形成数量充足的公共服务生产主体,也才能形成公平竞争的良好发展环境和局面。

三是应尽快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市场准入制度。政府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主要根源是政府垄断公共服务供给而排斥竞争,政府垄断又根源于集权的行政管理体制。要尽快建立和完善公共服务市场准入制度,开放公共服务市场,让社会组织、企业有机会成为公共服务生产主体,打破公共服务领域政府一家独大的垄断地位,让更多、更丰富、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惠及社会。

三、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初步建议

(一)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的全程监管和评估机制。完善的评估体系是一项制度良性运转的关键。在实际工作中,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符合要求、财政拨付到位,那服务是否购买?购买的服务是否与审核的职责对应?是否满足公众需求?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在下一步工作实践中,将事前立项、事中操作及事后后续管理、结果考核等逐步纳入和实现。对于那些履约周期长、社会影响面广的项目,例如,基础教育投入、农村土地整理、农田水利设施改造升级等,更要通过有效的事中事后监管、评估、信用评定等方式来保障服务效果。当然,对于这些重大项目更应该简化审核程序,通过规范购买周期、形成年度报告等形式促进民生事业健康发展。同时,把这种监管和评估结果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实现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的良性互动。

(二)要正确处理好向社会购买服务和向市场“卸包袱”的关系。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创新是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机制和方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崭新尝试。除去列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的事项外,还存在政府直接提供的履职服务事项和政府提供服务效益明显高于市场提供的服务事项等两大类事项。这些事项就是政府法定职责“必须为”。例如,国家安全、行政处罚、最低生活保障等等。实施主体必须为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应当切实全面正确履职,防止推向市场“卸包袱”。

第6篇:社会信用体系履职报告范文

(一)继续贯彻落实稳健货币政策,促进信贷总量平稳适度增长。积极主动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引导地方党委政府、金融机构、企业和社会公众理解政策内涵,合理引导政策预期。积极推动辖区融资规模增长和融资结构改善,促进降低企业融资成本。认真落实货币信贷调控目标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合理安排贷款投放,有效发挥信贷对经济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持续深化“金融干部进千企、金融服务进千村、金融产品(政策)进万户”活动,积极促进金融机构加大对重点项目、龙头企业、科技创新、新型经营主体等重要领域和薄弱环节的信贷支持,深入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与城镇化金融支持措施,加强信贷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促进信贷总量平稳适度增长。

(二)扎实推进金融服务现代化进程,推进金融服务民生、普惠百姓。认真做好第二代支付系统和其它重要业务系统上线工作,持续深入开展“金融服务进千村”活动,拓展助农取款服务功能,进一步规范银行卡受理市场秩序。加快推进金融IC卡的行业应用。科学组织发行基金调拨,深入开展发行库管理标准化工作。加强人民币流通管理,继续做好残损人民币清分销毁工作。继续加强国库信息和标准化建设,按照上级行统一部署积极做好国库会计集中核算系统(TCBS)推广应用,依法加强国库监管,巩固和扩大国债销售认证试点成果。加强反洗钱非现场监管,探索反洗钱动态评估,及时提示洗钱风险。做好调查统计和金融研究工作。

(三)进一步优化和改进外汇管理与服务,促进外向型经济发展。进一步落实好货物贸易、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改革措施,从细做好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各项准备,精心组织好政策出台后各项措施的实施。强化跨境资金流动监测,完善企业主体监管,强化外汇指定银行监管,继续保持对异常外汇资金流动的密切监测和高压态势。提升外汇统计调查和分析研究水平。

(四)进一步深化辖区金融改革、监管与稳定,确保辖区金融运行安全。继续推动农业银行改进“三农”金融服务,积极配合政府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制农商行工作,支持引进和设立金融机构,引导民间融资规范发展,扩大跨境人民币结算试点,加强对债务融资工具的宣传推介,支持企业积极利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扩大融资。继续完善以“两管理、两综合”为主要抓手的金融监管制度机制建设,认真开展对金融机构的综合评价和综合执法检查,继续推进和完善金融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深入开展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工作,完善职责范围内金融消费纠纷的处置机制,进一步提升人民银行监管。加强对重要金融风险的监测和排查,重点加强对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经营活动的监测分析,动态改进风险处置预案,及时向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进行风险提示与预警,重视和发挥好县支行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的职责,继续推动跨部门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设。

(五)持续推进金融生态县和信用试验区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辖区进一步改善行政、司法环境,加强金融债权维护,以组织落实《征信业管理条例》为契机,拓展机构信用代码应用领域,协助市县政府积极推进金融生态县建设,努力打造省级金融生态县,配合县政府扎实推进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试点工作,以信用建设推动金融生态优化,营造有利于金融业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

二、进一步加强系统各项建设,加强内部管理,切实推进反腐倡廉工作

(一)全面抓好基层党建各项措施的落实,为系统建设凝聚思想力量。加强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建设、履职能力建设、作风建设和民主集中制建设,继续推进学习型党委(组)、党支部建设,认真落实党委(组)中心组学习制度,深入推进具有市中心支行特色的央行文化建设,坚持“以人为本”,继续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加强人文关怀,积极回应干部职工关切,提升思想政治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加强党建工作,不断总结党建工作经验,组织开展和谐标兵、好人好事宣传评选活动。

(二)深入推进制度建设和制度执行,培育良好的制度执行环境。按照“一项业务一个台账,一个流程一项制度,一个岗位一套规范”的要求,确保制度及各项控制性措施渗透到各个业务领域和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确保内部控制的制度和要求在各单位、部门、岗位人员中得到遵守和执行,确保每一项业务的创新与发展变化都能及时采取对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三)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提高履职水平。强化干部考核与监督尤其是领导干部和要害岗位人员的监督,着力完善业绩考核工作机制,发挥考核奖励约束作用。认真开展远程培训活动,加大培训力度,继续落实专业技术人才库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活动长效机制。

(四)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进一步改进作风。严格执行上级行党委关于落实八项规定、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实施办法,切实把作风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形成改进作风、厉行节约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深入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加强重要岗位风险监督管理,坚决查处违规、违纪和违法案件。

第7篇:社会信用体系履职报告范文

关键词:金融管理;资源整合;机制重构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2265(2012)11-0051-04

一、引言

2003年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的货币政策操作、货币发行、外汇管理、国库经理、资金清算等职能更为明确。但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管理和宏观调控部门,人民银行仍需在金融管理中发挥其他金融监管部门不可替代的职能。作为货币政策的制定者和执行者,人民银行在运用存款准备金率、利率、再贷款、公开市场操作、窗口指导等政策工具进行操作时,直接与金融机构密切往来,可及时、详尽获取金融机构相关信息,金融管理有利于基层央行准确辨析信贷资金投向的合理性,客观评估货币政策对各类经济主体的影响程度,并采取措施疏导货币政策传导渠道,降低政策时滞。随着金融行业跨业经营、合作趋势的不断发展,金融风险跨系统、跨行业传播特征日益突出。分业监管体制下,各监管机构仅能在自己的监管范围内进行管理,往往只注重微观效益而忽视宏观效果,容易形成“监管滞后”和“监管死角”,这与银、证、保业务日益融合的综合型金融发展趋势不相适应。作为最后贷款人,人民银行需站在国家金融安全高度对金融业系统风险和交叉性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另外,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具有天然联系,其货币发行、征信管理、支付清算、外汇管理等公共金融服务的供给相当程度上依托于金融机构。人民银行只有参与到金融管理中,才能促进金融机构规范运行。

需要说明的是,在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后,人民银行的金融管理仅仅是一种功能性管理,其管理范围和对象已发生明显变化,即由先前主要对金融机构日常业务、机构设置、高管审查等监管转向对金融稳定、金融市场、公共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宏观管理。但在职能转换和工作重心转移过程中,先前承担大量具体业务监管工作的基层行出现了各种不适应,无形中弱化了人民银行督促金融机构有效贯彻执行货币政策、依法合规经营、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能。

近年来,各基层央行特别是县支行围绕如何提升金融管理效能进行了大量探索,但由于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管理体系,管理理念滞后,管理目标模糊,影响了基层央行的管理效能。一是管理资源分散。人民银行现有的管理职能分散在会计、统计、征信、外汇等多个业务部门,由于各部门工作协调难度大,很难对各类管理资源形成规模化、集约化使用,管理的整体效能得不到有效发挥。二是部门业务与管理的角色冲突。当前,县支行内设部门业务与管理功能交叉较多。由于业务部门承担了大量的基础性、事务性工作,很难有精力对不同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容易导致业务部门管理职能的异化,弱化了管理的实质性效果。三是管理力量薄弱。一方面,基层央行特别是县支行人员少且老化,很难适应新形势下日益繁杂的金融管理工作要求。另一方面,在监管职能分离后,大部分监管人员划归银监部门,基层央行还没有培养足够既熟悉业务知识又熟悉行政执法的人员,管理人员严重不足。

随着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社会各界对中央银行征信、统计、支付结算等公共金融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货币政策传导和金融稳定面临的形势愈加复杂,金融管理职能弱化对基层央行有效履职的瓶颈约束更加明显。如何加强和完善基层央行管理机制,提升其管理履职效能已成为一项重大课题。

为适应职能转换,中国人民银行在2011年提出了“两管理、两综合”(两管理即开业管理、营业管理;两综合即综合执法检查、综合评价)。为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经上级部门批准,2011年3月,人民银行滕州市支行(以下简称“滕州支行”)在全国人民银行系统率先增设管理检查部门,专门行使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检查职能,通过整合基层人行的监管资源,健全金融监管机制,有力促进了金融机构依法规范经营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并取得初步成效。

二、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运作的实践

滕州市位于山东省南部,总面积1485平方公里,总人口170万,是山东省人口最多的县级市。近年来,滕州市经济金融保持快速健康发展。2011年,全市实现生产总值728.1亿元,增长11.1%,居全省县级第二位;地方财政收入达到40.2亿元,增长33.3%,居全省县级第四位;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06.2亿元,增长24.3%。金融发展也日趋活跃,2011年末,滕州市各项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328.76、373.14亿元。目前,全市共有银行机构10家,小额贷款公司4家,证券公司1家,保险公司12家。2011年,滕州市列全国县级市综合竞争力排行榜第15位,被评为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百强县和中小城市科学发展百强县,并被山东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等八部门确定为金融创新发展试点县之一。

与金融业的快速发展相比,滕州市金融管理发展相对滞后。作为维护金融稳定的重要力量和县域最为重要的金融管理机构,滕州支行在县域的地位更为突显。

(一)拥有足够的管理职能资源

当前,人民银行县支行承担着外汇管理、国库、支付结算、反洗钱、人民币流通、征信、金融统计等业务,并兼具与其业务相关的金融管理职能。可见,县支行并非缺乏管理工具,制约其功能发挥的关键在于管理资源分散于多个部门和岗位,如将其拥有的各类管理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形成多个管理部门协同实施管理,将最大限度发挥合力效应。

(二)有其他监管部门无法比拟的机构与人员优势

与其他监管机构相比,人民银行机构派驻面广,县支行几乎遍及全国所有县域,在网点设置、人员储备方面具有其他监管机构无法比拟的先天优势。

(三)县域经济金融的快速发展要求与之对应的金融管理水平的提升

近年来,随着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县域金融快速发展,银行、证券、保险机构大幅增加,业务急剧扩张。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金融监管步伐明显滞后,监管的密度、深度、力度不足,难以及时揭示和防范金融风险。作为县域经济中最为主要的金融管理机构,人民银行县支行大有可为。

2011年3月,滕州支行在全国人民银行系统率先增设管理检查部门,专门行使对金融机构的管理检查职能。

在成立管理检查部过程中,滕州支行首先整合了其拥有的各类管理资源。一是整合职能资源配置。把分散在综合业务部、调查信息部的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外汇管理、国库、支付结算、反洗钱、人民币流通、征信、金融统计等职能全部集中整合到管理检查部,改变了以前监督管理职责由多个职能部门行使、各自为战的局面。二是整合人力资源配置。在管理检查部设立综合管理岗、管理检查岗和非现场管理岗3个工作岗位,在全行范围内挑选5名综合素质较高、精通管理业务的人员到管理检查部门工作。

在管理机制上,对管理流程、管理责任进一步明确化、标准化。各业务部室在日常业务工作中如发现金融机构有违规行为或风险隐患,可及时在行务会上提出书面建议,由支行统一研究立项,管理检查部门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从执法立项、组织执法到执法评价、处理执行都由管理检查部集中实施,并将监督检查报告报送处罚委员会,供其研究处罚意见,再由管理检查部门把最后处理结果反馈有关业务部室,以便监督金融机构整改。对上级行安排的所有现场检查项目,统一由管理检查部门组织实施,处罚委员会提出处罚建议后,及时上报检查报告、移交检查档案。而对合规性检查涉及专业比较复杂的,由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牵头或由内部业务科室抽调人员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实现上下联动和内部联动,充分利用外部管理资源。

在管理内容上,除开展日常业务检查外,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还通过综合评价、风险评估等方式积极强化对管理成果的运用,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配置信贷资金投向,自觉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一是建设完善了综合评价工作程序和调整评价机制,对23家银行、证券、保险业金融机构建立评价台账,每季反馈情况、每半年通报得分、年终再通报评价结果,对年度综合评价为“C”级的金融机构,对其主要负责人约见谈话。同时,加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综合检查验收,统一组织对其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重要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技能考核。二是加强风险预警和评估。对地方性金融机构流动性状况进行监测,及时对其流动性和支付能力进行预警。建立货币信贷政策导向信息评估体系,评估金融机构贯彻货币信贷政策效果,形成制度性的评估体系,综合评价货币政策实施效果,引导金融机构贯彻中央银行货币政策调控意图。三是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方法。滕州支行成立了枣庄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滕州分中心,由管理检查部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受理金融消费者的申诉,在法定职责权限内的事项,由分中心依法处理。通过建立金融消费维权信息沟通机制、行为监督机制、金融司法环境协作机制,联合市纠风办、市法院、市工商局、市仲裁委等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形成了部门间工作合力。

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的成立进一步强化了基层央行在县域金融管理领域中的权威,金融机构对货币政策贯彻执行情况明显好转,特别是通过开展反洗钱、金融统计、反假货币、外汇企业资本金管理、人民币收付等多项业务检查,有力促进了金融机构的有效作为。银行、证券、保险业各类非现场监管数据、报表等资料报送人民银行的及时准确率由从前的不足80%,达到目前的100%。同时,滕州支行的履职效能也得到了明显提升。如金融支持大学生村官创业信用联盟、股权质押和农村支付环境建设等工作均得到了相关金融机构的大力支持和配合,有效疏通了货币政策传导渠道,维护了区域金融稳定。2012年,滕州市率先在全省实现农村支付环境建设“双百”目标,并再次被评为“山东省金融生态环境建设模范奖”。

三、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成功运作的机理分析

(一)对监管资源的充分整合

根据威廉姆森的交易费用理论,交易费用的高低可以直接影响组织效率乃至组织存在的可能性,应该通过组织机构的创新降低交易费用。当双方的交易经常发生,就可以构造一个专门的治理结构。随着业务部门业务工作与金融管理角色冲突的加剧,基层央行金融管理在业务部门内部越来越表现为一种合作博弈的结果,通过整合组织的内部结构降低博弈成本将成为一种必然的趋势。以前人民银行县支行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分布于多个部门,容易造成对金融机构的多头管理、无效管理,导致县支行管理资源的浪费和重复劳动。滕州支行通过成立管理检查部,在将管理职能从业务部门分离出来的同时,还集中了部分业务骨干,使得管理力量的统一调动成为可能,管理检查部可以根据各专业工作需要,打破各专业之间的界限,灵活调配管理人员,组成检查组对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管理,使得管理更为专业,管理成本更低,管理效率更高,管理资源得到了集约化使用、效率化配置,形成了合力效应。

(二)对管理范围的积极拓展和管理成果的有效运用

对金融机构进行业务管理的初级目标是维护金融稳定。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从影响金融稳定的热点入手,积极拓展管理业务的范围。如针对当前金融侵权事件日益多发、消费者金融权益保护不足所导致的金融风险,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积极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方式方法,依靠央行权威、县支行业务职能和贴近基层的优势,建立了信息沟通、维权监督、金融司法协作三项机制,将维护金融稳定放在“大金融、大司法”框架下,有效拓展了基层央行的管理履职空间。同时,将管理成果运用作为推动基层央行履职的重要动力,以管理推动其他业务的开展。通过建立评价综合台账、县域法人金融机构风险监测预警体系、货币信贷政策导向信息评估体系等,将金融管理目标由先前的促进金融机构合规合法经营、维护区域金融稳定向引导金融机构贯彻落实货币政策、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转变,有利于促进金融机构提升创新能力和服务水平,认真贯彻执行货币政策。

(三)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相结合

组织结构变迁的成本与收益之比对于促进或推迟组织结构变迁起着关键作用。当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时,行为主体会去推动实现组织结构变迁。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的成立既有上级行的强力推动,又有县支行的自发而为,是一种“强制性”与“诱致性”相结合的变迁方式,组织变迁的难度和成本都是相对较低的。强制性体现在,首先其成立是在上级行有意识的领导下进行的,分行和中心支行是推动县支行改革的主体,这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以较快的速度推进组织结构变迁,以上级行的强制力优势降低组织变迁成本。另外,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的成立也体现了一致性同意和经济原则,具有一种基层自发、自下而上的组织变迁特征,成立管理检查部顺应了基层央行履职需要。而对滕州支行而言,先前的组织框架和管理体制对其有效履职的约束明显,县支行有通过组织变迁强化金融管理的内在诉求和动力,而这种诉求在上级行积极推动下实现起来是最为便捷和低成本的。

(四)基层央行与金融机构合作博弈中的双赢

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的运作涉及基层央行、金融机构两方。作为监管部门,基层央行博弈目的是通过有效管理,引导金融机构合规经营,降低区域金融风险,为社会提供更为优质的金融服务,贯彻落实好货币政策。从金融机构方面讲,通过提升金融服务水平,贯彻落实货币政策,在提升竞争力的同时,也可为其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在上级考核、央行管理双重约束下,选择合规经营、配合货币政策实施将是金融机构的占优策略,而这也符合基层央行的博弈初衷。由于基层央行和金融机构在为实现各自收益的博弈策略中,均选择了符合对方利益要求的策略,从而促使二者合作成功。对基层央行而言,通过成立管理检查部,金融管理成本显著降低,效果得到有效提升,对其贯彻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公共金融服务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县支行业务部门也可以从先前金融管理、日常业务的双重压力中解脱出来,专心开展日常业务,更好地提供公共金融服务。对金融机构而言,可以改变先前被动应付检查的局面,根据人民银行管理和评价体系主动开展工作,更好地拓展业务空间。

四、相关结论

滕州支行管理检查部成功运作的实践表明,立足现有条件,基层央行完全可以有效履行管理职责,做到管理与服务并重,并以管理促进其他业务工作的开展,但前提是必须充分整合现有的各类管理资源,立足人行工作职能进行管理范围的拓展和管理成果应用,将业务管理作为推动人行其他业务工作的重要动力。需要说明的是,人力资源紧张是当前多数县支行面临的普遍问题,也是县支行管理履职面临的最大约束,因此,在县支行人员较为充实的情况下是可以尝试进行管理检查部的组织改革的,而对工作人员较少的县支行而言,由于日常业务压力较大,在现有条件下成立管理检查部的条件似乎还不够成熟。

参考文献:

[1]罗纬凡.对银监分设后人民银行履行监管职能的探讨[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7,(5).

[2]张伟.银监会成立后人民银行在金融监管中的作用[J].济南金融,2004,(3).

第8篇:社会信用体系履职报告范文

一、执行稳健货币政策,支持地方经济平稳发展

(一)科学执行传导稳健的货币政策。加强货币政策宣传和预期引导工作,深入领会当前稳健货币政策“不宜收紧、不能放松”的核心内涵,引导银行机构积极发掘有效信贷需求,努力促使金融机构保持社会融资规模合理适度和货币信贷总量平稳适度增长,平衡好落实宏观调控要求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

(二)加强对经济转型升级的金融支持。按照“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的要求,继续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持续推进《“金融支持转型升级系列工程”实施方案》,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围绕七项工程具体内容,有重点、分层次地推进各项工作;积极深化科技与金融融合发展,推动低碳金融和文化金融创新,探索开展科技金融信贷政策导向评估工作和研究出台绿色信贷指导意见和统计办法。完善政银企对接协调机制,积极开展对接活动,引导信贷资源向地方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倾斜。

(三)推动直接债务融资的稳步发展。继续推进“债务融资工具三年千亿计划”。加快直接债务融资工具创新步伐,积极探索对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在银行间市场的直接融资模式。

(四)推动普惠金融的良性发展。引导辖内金融机构加大支小、支微、支农力度,引导和培育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形成金融特色产品。探索金融服务“三农”的方式路径和措施,在去年成功试点推出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基础上,着力开展扩面推广工作;做好小微金融服务工作,推动辖内小微企业贷款在全部企业贷款中的比重不断提升,保持小微企业贷款增速高于全部企业贷款增速;扩大小额担保贷款、青年信用示范户贷款、妇女创业贷款等业务覆盖面。

二、强化金融稳定基础,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

(一)做好金融稳定监测、预警和报告工作。跟踪监测民间借贷、担保链、影子银行、互联网金融等重点领域和敏感领域的金融风险;配合中支分析利率市场化、差别存款准备金动态调整对辖内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经营策略、信贷行为和流动性的影响;关注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可持续性和地方财政偿付能力与地方融资制度改革问题;密切关注重点行业、重点机构、重点地区金融风险,严守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进一步完善金融稳定协调机制。进一步加强金融稳定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强化与监管机构和政府宏观经济部门的工作协调,积极探索全面合作监管机制,完善例会交流制度、信息共享制度,准确掌握涉区域金融稳定的第一手信息,尽职尽责做好相关信息的收集、整合、集成、上报工作。完善各类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深入推进平安金融创建,开展金融投资者教育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宣传工作。

(三)深化金融生态创建长效机制。在获得“金融生态优秀县”基础上,建立金融生态创建长效机制,构建和保持优良的区域金融生态环境。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及跟进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合作,做好第二次县域金融生态环境综合评估工作,提高我市金融生态县在全省的排名。开展金融投资者教育,创新各类宣传活动方式,提升企业、居民等经济主体金融风险意识,维护好可持续的金融生态环境。

(四)拓展深化“两管理两综合”工作。继续做好新设银行机构加入金融管理与服务体系的集中受理与初审工作,拓展开业管理对象范围,完善开业管理内容与流程;严格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提高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做到有案有事报详情,没案没事报平安;修订完善2014年综合评价实施细则,健全日常管理信息台账,加强对综合评价结果的运用,促使金融机构在日常营运管理中加强对人民银行各项政策的执行力度。

三、优化金融服务环境,提升金融服务现代化水平

(一)不断加强支付结算服务功能。着力推进改善农村支付服务环境建设,继续推进金融IC卡的推广工作,推动新型支付方式在农村地区的应用;组织辖内商业银行开展支付安全宣传,提高农村地区对支付服务安全性的认识;加强对支付服务的监督管理,继续加强票据业务安全管理,保障票据持有人的权益;继续强化支付清算纪律,加大对空头支票的处罚力度,维护辖内支付结算秩序。

(二)全面推进现代化服务型国库建设。围绕建设现代化服务型国库的目标,牢固树立监管与服务并重的理念,进一步加强与财政、税务、海关等征收机关的沟通和协调,积极探索全面履行经理国库职能的有效途径,进一步强化国库管理,推进国库服务创新,全面提升国库统计分析水平。

(三)继续加强调查统计工作管理。全面贯彻落实2014年金融统计制度,做好2014年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的更新、维护和完善工作。拓展金融统计范围,探索科技专项贷款专项统计、完善非信贷融资统计制度;加强经济统计监测工作,加强与经济景气调查企业、物价调查企业、汇改调查企业的联系和沟通,提高统计分析质量;加大金融统计检查力度,深入金融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要督促整改。

(四)持续优化人民币流通环境。继续推进人民币满意工程建设,以假币“零容忍”为目标,强化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工作的监督检查;探索和创新反假货币宣传方式,结合农村金融综合服务站建设工作,扩大农村地区反假货币宣传网络,建立反假货币宣传长效机制。

(五)稳步加大征信服务力度。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努力拓宽互联网查询、自助查询机等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渠道,提供更优质的征信服务;加大对商业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系统执法检查力度,规范征信管理;深入推进中小企业、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大力推进外部评级市场的培育和规范,加大担保机构、借款企业外部评级的推进力度,引导小贷公司参加信用评级,扩大对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的信用评级。

四、提升外汇管理服务水平,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加大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推进跨国公司外汇资金集中运行试点工作,积极培育我市有条件申报试点的企业;研究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内容,帮助即将封关运作的综保区充分享受改革带来的政策便利;全面推行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和外债等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不断简化和优化审批流程。

(二)不断改进外汇管理监管手段。继续落实经常项目分类监管措施,做好B类企业的分类及监测工作;改进资本项目主体监管,提高后台监测水平;进一步加强外汇形势分析和调查研究,扎实开展第六版国际收支手册实施相关工作,扩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范围,提高数据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强化区域外汇收支运行分析监测;加强新开银行外汇结售汇业务的备案审核,规范银行外汇业务准入程序;提高非现场核查的水平,加大现场检查及对商业银行综合业务评价力度。

五、加强内部管理建设,着力提升央行履职能力

(一)强化干部队伍建设。坚持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原则,规范对干部兼职的管理,中层干部要切实承担起“一岗两责”的作用,积极发挥正能量。以坚持业绩为导向,结合支行干部队伍现状,研究制定“支行非领导职务选拔任用实施方案”,用以激发员工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加强干部职工学习教育,充分发挥党组中心组学习的示范引领作用,继续开展好读书活动,积极参加远程在线培训等各类学习,注重加强对新行员的培养教育。发挥领导班子团结纽带作用,加强与职工的沟通联系,及时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对员工八小时内外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内控内管工作。加强制度执行力建设,继续梳理并修订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风险排查,重点围绕“人、财、物”关键环节和重要领域进行排查,及时发现和化解风险隐患。发挥内审监督作用,重点关注公务消费和厉行节约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严肃财经纪律,规范财务行为,加强专项费用和项目资金管理,清理办公用房,完成好办公楼维修改造项目建设。抓好安全管理,确保全年安全无事故。继续加强档案管理,严格落实保密工作制度。着力提升节能减排成效,有效降低单位能耗。

(三)着力改进工作作风。以第二批党的群众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作风、巩固为民务实清廉形象,牢固树立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理念。将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与实施金融宏观调控、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相结合,统筹兼顾,做到两手抓、两促进。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深入一线调研,从具体事情抓起,让群众看到实实在在的成效。

第9篇:社会信用体系履职报告范文

一、互联网金融给商业银行反洗钱带来的挑战

(一)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不完善,反洗钱执行难度大

作为金融创新的产物,互联网金融产生动因源于经济发展和金融需求。中国经济正处于经济转型以及产业升级过程中,经济领域的这些动向产生了多样化的金融需求,各种互联网金融产品应运而生,在整个金融体系中的份额日益提升。互联网金融业务也是信息科技发展的产物,新技术的运用大大提升了金融服务的效率。但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与业务的创新和发展相比,始终显得相对滞后,特别是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建立与完善尚需时日,各义务主体反洗钱工作尚处于自发、探索状态,缺乏统一、完整、有效的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反洗钱监管部门的监管效力。

(二)互联网金融反洗钱义务主体内控制度不健全,反洗钱配合调查难度大

部分中小银行、地方性商业银行、基层信用社、村镇银行反洗钱内控制度基础薄弱,尚未能有效建立起电子渠道支付业务应包含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反恐融资、内部审计检查等相关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也没有及时、有效将人民银行最新的反洗钱监管政策贯穿到内控制度中加以落实,一定程度上为洗钱者开了方便之门,为商业银行的持续稳健经营带来了隐患。一旦发生洗钱行为,商业银行将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反洗钱调查,由于内控制度不健全,导致客户信息缺失、诸如IP地址等交易记录不完整,商业银行将面临反洗钱监管处罚,也加大了监管部门反洗钱调查的难度。

(三)互联网金融交易隐蔽,客户身份识别难度大

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是金融,其优势在于注重运用新技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但互联网金融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和较强的负外部性特征。因此,风险波及面更广、扩散速度更快、溢出效应更强。传统支付交易行为过程中,银行机构会要求客户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并可以提供直观的交易物证,这使洗钱犯罪的取证相对容易。而在网络环境中,客户可以在任何地方通过网络进入在线金融账户并实现资金转移,没有直观的身份证明,很难找到进行追踪的切入点,即使找到了电子证据,也可能因为出现密码、身份证号码等被窃取的情况,难以确定不法分子的真实身份。在网络渠道完成一笔交易,需要发卡机构、支付机构、运营商、收单机构、持卡人、商户甚至外包服务机构共同参与,支付流程的碎片化导致了交易信息和客户身份信息的分割,参与主体的碎片化致使同一客户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被分散保存在不同的机构中。如:由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参与到结算业务中,交易过程被人为割裂为互不关联的两个阶段,第三方支付机构为保护客户的隐私,往往采用加密技术手段隐匿交易主体的身份信息。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非面对面特点并不能确保交易主体一定是账号持有人本人,反洗钱监管部门和各反洗钱义务主体均难以掌握开展反洗钱工作所需要的充分信息,导致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的效力被削弱。

(四)互联网金融交易行为复杂,可疑交易发现难度大

互联网金融如火如荼,除了常见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以外,银行在“互联网+”上面的尝试还很多,如直销银行、电子商务平台、搭建生活服务类平台等等。这些业务均以非面对面的交易方式进行,非面对面的网上交易有以下特点:一是交易信息的存储大多以电子备份方式保存,不保留纸质凭证。二是交易可以在短时间内实现快速、多笔资金转移,交易数据量巨大,交易行为复杂。不法分子可以采取将资金小额、多笔转入转出,或者在多个账户间转账等操作,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三是由于网上交易缺乏完善的客户身份识别体系,核实伪造虚假身份证件和利用虚假注册公司开户等还存在一定困难。目前还没有针对网上交易业务的特点,开发出一套跟踪监测比对发现可疑交易的系统,因此,网上可疑支付交易发现较为困难,对涉及网上交易业务的可疑交易人工分析也存在诸多困难。

(五)互联网金融跨境、跨区域交易,资金监控难度大

利用互联网实现资金转移,减少了客户与银行的直接接触,并且不受距离远近的限制。基于以下原因:一是网络交易不受时间(7*24小时)、空间(只要有互联网)限制,资金能够被瞬间转移,线索很容易被切断;二是通过网上交易,客户通过互联网可以随意自主地汇划资金,无须注明资金用途。因此,在现有条件下,每天从大量的交易数据中甄别可疑交易如大海捞针。在远距离甚至跨国资金转移的情况下,即使涉嫌洗钱的行为被发现,也为时已晚、鞭长莫及。相比传统业务,资金通过网络交易更难被追踪和控制。比如,当前发生的电信诈骗、地下钱庄和非法集资等案件,其资金的划转均采用电子渠道进行,增大了案件侦破的难度和成本。

(六)对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的认识

不足与专业人才缺乏,识别洗钱行为难度大虽然各银行业机构在互联网金融业务领域对反洗钱做了大量工作,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迅猛,立法相对滞后,社会对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的认识不足,其有效开展尚存在较大差距。另外,现有反洗钱专业人员的学科背景和专业技能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较多的工作人员不熟知与其业务相关的反洗钱法规和行业制度规范,对隐蔽性很强的互联网金融洗钱行为,识别和防范的能力还存在较大差距。

二、商业银行现有反洗钱机制存在的不足

(一)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机制不完善

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组织架构与职责分工不完善,未建立以反洗钱领导小组为核心,以反洗钱中心和业务部门为主体,以营业网点为基础的反洗钱全员履职架构。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反洗钱工作未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履行反洗钱管理主体责任,缺乏各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是反洗钱工作的终端和基础的理念,个别机构虽然建立了互联网金融业务专业反洗钱小组,但未实质性开展相关工作,履职不到位。部分大型商业银行运用“集中做、专家做、系统做”的“三做”反洗钱模式,将反洗钱工作的资金监测、甄别移交一级分行反洗钱中心处理,但个别基层机构存在“集中做、机构不做;专家做、专业不做;系统做、人工不做”的错误认识,反洗钱“全员履职”责任管理体系尚不完善。

(二)互联网金融反洗钱重要性认识不足

部分商业银行发展观、业绩观、风险观发生偏差,经营行为不规范,风险意识和依法履职意识不强,特别是在新兴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拓展上,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往往在客户量和业务量上做文章,未遵循“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产品”的基本准则,未认真识别确认客户真实身份,未完整采集和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在于抓好预防工作,把反洗钱工作落实到专业部门、营业网点和产品上去,做到关口前移,防止病从口入,才能发挥好反洗钱工作的预防职能。而部分业务人员全过程、全岗位、全产品加强反洗钱合规管理和客户尽职调查责任管理未认真履行,未从源头上控制互联网金融洗钱风险的发生,为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提供了便利。

(三)互联网金融反洗钱人员素质不高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不法分子利用复杂的金融交易和种类繁多的金融工具来洗钱已经成为当前洗钱犯罪的的特征之一。这些都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反洗钱工作不仅需要有一大批精通金融、计算机、会计等专业知识的专业人才,也要有大量的既有税务、海关等专业知识,又具有侦查、经济、法律、贸易、英语等综合技能的复合型人才。目前,基层商业银行,特别是地方性的法人金融机构,既没有现实的能适应或胜任反洗钱工作的专业人才,又无法形成一个良好的反洗钱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机制,造成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人员素质不高,反洗钱人才匮乏,使互联网金融业务反洗钱工作更多地处于一种应付性、边缘性、形式性的被动型状态,难以达到主动性、深入性、实质性的介入型状态。

(四)互联网金融反洗钱手段落后

目前,不法分子洗钱手段趋向科技化、智能化、信息化,而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沿袭传统的统计、检查等方法,工作重点停留在金融机构的大额支付交易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的审查上,表现为线上就数据比较数据的时候多,线下掌握客户具体、真实、活的情况少。而大量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改变了传统的交易方式,其交易量与社会金融交易总量的占比越来越大,在没有建立与支付清算系统对接的支付交易监测体系的情况下,造成了基层商业银行反洗钱工作量大、效率低、质量不高、监督检查力度不够,影响了反洗钱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

三、对策建议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法规

在法律法规层面,结合互联网金融特点,加大互联网金融基础性立法工作,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主体的责权利、行业准入门槛、交易行为规范,完善对互联网金融犯罪责任追究的法律规范,制定互联网金融公平交易规则以及安全法规。在贯彻《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所确定的“分类监管”基础上,搭建起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有机结合的互联网金融管理体制。与此同时,落实“风险为本”原则,健全相应的反洗钱法律制度,将移动支付、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等互联网金融服务商同时纳入反洗钱法义务主体范围。修改完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和《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办法》,明确金融机构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等方面的反洗钱义务,堵塞反洗钱监管方面的法律漏洞。

(二)完善协调机制增强反洗钱工作合力

反洗钱是一项综合性的工作,它需要社会各界的广泛配合,除了传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承担反洗钱义务的责任人还应包括互联网支付机构和互联网服务提供商。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各级人民银行要落实反洗钱联席会议制度,使反洗钱各成员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关注特定非金融领域和新兴的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洗钱行为,明确各方在案件协查、情报交流、洗钱线索核查、案件办理信息反馈以及洗钱案件侦办等方面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依法行政,为打击洗钱犯罪活动形成有效合力。通过建立系统化的反洗钱工作机制,保证反洗钱全过程有效涵盖互联网金融各方面,实现互联网金融各义务主体反洗钱工作间的无缝衔接和反洗钱合力的充分发挥,共同防范和打击利用互联网金融进行洗钱犯罪。人民银行等监管机构要将互联网金融业务反洗钱检查纳入检查范围,分层次、有重点地开展反洗钱监督检查。充分吸收世界各国互联网金融反洗钱的先进经验,通过多边和双边的公约或条约来加强互联网领域的反洗钱国际合作,实现各国间的信息交流与共享,避免因为网络的跨国特性而使不法分子逃脱法律制裁。

(三)运用信息科技手段提高异常交易监测水平

在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建立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商业信用数据平台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反洗钱监测系统,采用信息科技手段加强网络交易监控识别。各义务主体及时根据网络交易特征设置识别参数和标准,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自动、及时监测和记录,使数据甄别分析智能化,并与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实行联网,推行反洗钱数据集中处理,以利于及时监测和甄别洗钱线索,提高数据监测分析的效率。

(四)建立健全商业银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商业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监管部门反洗钱最新监管政策要求,建立和完善包括互联网金融业务在内的反洗钱内控制度。如制定《互联网金融业务反洗钱管理办法》,对互联网金融的市场准入、反洗钱业务程序、安全认证等作出规定。商业银行要抓住业务流程中客户营销、身份识别、款项支付、安全认证等风险点,将反洗钱工作理念、防范洗钱风险的意识贯穿至日常工作和管理中。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特别是新设机构完善其线上业务的内控制度,禁止通过其系统进行非法在线支付,关注可疑账户资金异动,及时提交相应的可疑交易报告。与此同时,还要加强互联网金融参与方的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五)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制度与实施客户分类管理

一是加强客户身份识别,了解你的客户。建立人民银行账户管理、征信系统、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与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帮助银行业等机构确定客户身份,并利用账户和征信系统采集相关资料,为异常交易的识别提供基础信息。银行机构要通过回访、实地查访方式,向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核实等多种渠道进一步核实客户身份,调查了解网上交易客户的住址、职业、经营状况等真实情况,对调查中发现的身份不明或代办开户的客户坚决予以拒绝,从源头上缩小洗钱活动的生存空间,保证互联网金融业务的规范运行。二是加强客户身份认证,减少虚假交易。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发更智能化的数字认证技术,如脸谱、虹膜、指纹、静脉以及多种方式组合等识别技术,实现对交易确认介质的交叉认证,解决账户控制人和开立人非同一人的问题。三是实施客户分类管理。根据客户风险等级对网络资金账户设置交易限额。根据客户的注册资本和经营规模设定网络支付限额。对难以进行真实交易身份识别、难以判断真实交易是否存在的资金支付限制在一定规模以内,将资金流与信息流加以匹配和管控,通过规模控制实现对风险的有效防控。

(六)重视反洗钱专业队伍的培训与培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