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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论文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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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论文

第1篇:海外投资论文范文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单边模式双边模式混合模式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overseas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又称海外投资保证制度(investmentguaranteeprogram),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险或保证,投资者向本国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赔偿其损失的制度。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在获得批准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蒙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国际法条文中,通常用“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代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从严格意义上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承保范畴的区别: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家政府支持下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承保范围只限于政府指定的政治风险;海外投资保证制度,不仅包括对政治风险的承保,而且也包括对非政治性的商业风险的承保。赔偿方式上的区别:投资保证,一般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补偿;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且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从功能的联系上讲,二者是一致的,都是为了鼓励、促进、保护本国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保障制度。

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立法模式的几种类型介绍

(一)双边模式

双边模式是以双边保护协定的存在作为承保海外投资风险的前提,即美国与东道国订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投资者只有在于美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可以申请保险。当规定的政治风险出现,美国向投资者赔偿损失后,就取得了法定的代位权求偿权。美国政府就有权向东道国索赔。

(二)单边模式

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采用的是与美国截然不同的单边模式。即不以日本同东道国订立的双边保证协定为前提,只依据日本的国内法,就可以对海外投资进行保险。

(三)多边模式

多边模式又称混合模式,以德国为代表。多边模式将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结合在一起,以双边模式为主,以单边模式为辅,比单纯的双边模式和单边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即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双边模式,未与德国订有双边保护协定的东道国采用单边模式。将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结合在一起后者,交相为用,以便更好得促进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保护海外投资。

三、关于建立我国海外头投资保险制度模式选择的几种学说

目前,过于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学界的学说基本可以归纳为三类:

第一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取日本式的单边主义模式。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主张单边模式的理由是,我国与他国订立的投资保护协定数量并不多,若实行双边模式,会使许多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的投资者,得不到投资保险的保护,即投资保险制度不以投资母国和东道国之间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制度为法定前提,也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发挥作用的范围受到限制。

第二种主张,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实行美国式的双边主义模式。即,投资者只能在与母国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才能加入保险。也就是将国家间的海外投资保护协定作为投资母国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法定前提。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最大的优势是,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第三种主张,采用德国式的混合模式。一部分学者主张,采取单边模式还是双边模式要依东道国的政治风险的大小而定,对于在政治风险小的国家投资,采取单边主义的模式,对于在政治风险大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主义模式。另一部分学者主张,对于在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国家投资,采取双边模式;对于在没有与我国订立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采用单边便模式。

我国在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充分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的实际状况和海外投资的发展现状。依据现实,根据实际需要,全面考察三种制度模式的利弊,做出科学合理有效的制度模式设计。

四、单边模式与双边模式的比较分析

就双边模式而言,他有许多单边模式所不具备的优点:

1.双边保险制度可以解决本国政府在私人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中的出诉权问题。出诉权是指,投资国母国政府将本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机构的向东道国政府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请求提交国际法庭,或通过外交渠道支持这种代位求偿请求权的资格。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经常出现投保人国籍不连续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出诉权是否要遵守国籍连续原则,国际上尚无共识,而双边保护制度中投资国和东道国可以通过签订条约商定是否适用“国籍连续”原则。

2.双边保险制度能加强本国海外投资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权的法律效力。投资母国的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经济关系转化为投资母国同东道国间的官方的关系。对于求偿主体的变更往往会遭到东道国拒绝,在这种情形下,承保机构可以寻求外交保护或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然而外交保护受很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和严格原则的制约,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可以使代位权确定化、公法化,为保险机构代位权的实现提供了充分有效的制度保证。

但是,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和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相比也有其不可避免的缺陷,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以投资母国与东道国的双边保护协定为前提,这就排除了一部分与投资母国未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投资者,这些投资者无法享有投资保险制度的保护。而单边模式投资保险制度下的海外投资者不受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限制,在任何国家地区投资的海外投资者都可以受到平等的保护。但是单边制度下通过外交权途径行使代位权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籍连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卡沃尔条款”的限制,这些限制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施行处于不确定状态。

五、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双边模式的确立

笔者认为,根据我国海外投资发展的现实以及我国国情,我国适合采用美国式的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双边模式最大的优点在于能保证海外投资承保机构的代位权的实现。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承认两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的代位权的前提下,国际法上的履约义务使得原属国际私人契约关系的这类代位赔偿关系上升为国际法上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得海外投资行为受到国际法层面的保护。相对单纯依靠外交权追偿的单边保证模式,双边模式可以有效地消除东道国政府援引“卡沃尔主义”条款拒绝投资母国依据外交保护提出国际索赔。也可以避免因“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给纠纷处理带来的不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根据国际法原则,国家间的地位是平等的,任何国家都没有权利将本国的意志施加给别的国家,因而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重要的权利——代位权,只有在东道国认可的前提下,才可以顺利实现。因而双边模式是在两国订立双边投资保障协议的前提下,投资母国的代位权得到东道国的认可的前提下实施的,因而双边模式更有利于代位权的实现。

通过外交保护来行使代位权相比通过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来行使代位权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外交保护权只有存在投资者在东道国受到不法侵害或不公正待遇时,东道国不提供救济或救济不合理时,投资者要求母国通过外交途径对其进行保护。但实践中外交权的行使是相当琐碎复杂的。在国际惯例中,国家代表投资者通过外交途径向东道国求偿,要受到严格的条件(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际持续原则)制约。除非投资者得不到东道国合理的司法行政救济,否则外交保护权利是不可以行使的。同时,要求投资者受侵害期间或提出外交保护时属于被请求国国民。可见如果不符合“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国籍持续原则”,便会使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的代位权的实现受到阻碍。除此之外,“卡沃尔主义”被拉美广大的发展中国家认可,投资者只有在放弃外交保护的前提下,才可以在东道国投资。目的在于防止发达国家滥用外交权以此损害东道国的国家利益。我国目前海外投资集中在发展中国家,在这种单边模式下,通过外交途径来实现代位权是相当困难的。

双边模式可以快捷地解决投资争议。从对海外投资者提供的保护的实际效果来看,双边保护模式能跟有效的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潍坊学院教师王春燕认为,投资者能否得到有效的保护不仅要看投资者的损失能否及时得到赔偿,更要看赔偿后投资者能否尽快摆脱与东道国的投资纠纷。效率对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至关重要,而在单边模式下,投资者只能在用尽当地救济之后,才可以向母国寻求外交保护,此过程耗费时间和精力使整个运作过程效率低下。而双边模式下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使投资者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脱离纠纷,把精力尽快地投入到建设投资项目中去。及时得到赔偿、尽快解决纠纷是投资者投保的真正目的,卷入无休止的繁琐的政治纷争绝非投资者所愿。所以,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能使经济纠纷通过商业化途径解决,避免了国际经济纠纷的政治化。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降低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有“防患于未然”的功能,也有“补救于已然”的功能。在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下,投资国与东道国之间没有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东道国的政治风险活动不受协议约束,同时对投资国没有保障对方投资安全的义务。这就造成了在东道国制造有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时就可以肆无忌惮无所顾忌。

尤其是在某些发展中国家,事后利用“卡沃尔条款”来拒绝投资母国的外交保护。而目前,我国的大部分的海外投资在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相对政局动荡、法律不健全,采用单边模式风险太大。而双边模式与单边模式相比最大的优势在于,投资母国与东道国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两国之间的关系由具有平等地位的国家关系,转化为东道国对投资母国具有保护其投资安全的国际义务的关系。在东道国违约时就不得不顾及由违约导致的国家责任。在制造政治风险时就会有所考虑,从客观上降低了海外投资的政治风险。

用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有利于经济的长远发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模式确立,应由我国的现实国情和投资发展的现状来决定。即根据国情需要,如何最大程度上维护好国家利益是选择投资保险制度模式的根本标准。双边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使投资东道国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个缺陷与投资母国代位权的顺利实现相比,似乎是微不足道的。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的经济发展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整体水平比较弱,还处于市场经济的初级阶段,海外投资的规模、质量、效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之一还是资金不足,所以引进外资和国际融资一直是我国开放型经济的主旋律。目前,国家也鼓励有能力的企业“走出去”,但是国家的政策只是鼓励、支持,不是大力提倡。我国的海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发展还不成熟完善,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引导。而双边模式的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对投资项目的审批,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方向。向与我国订立双边保护协定的国家投资,这样的国家一般与我国的关系比较友好,社会、政治、经济、法律发展相对稳定完善,在这样的东道国投资会更有利于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对海外投资的引导调控作用是单边模式的保险制度所不具备的。

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对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事业的发展也至关重要。根据国际惯例,海外投资保险都是由国家财政支持,一旦代位权无法实现,就等于用国家财政补贴私人海外投资的由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的发展是相当不利的,对海外投资事业的长远发展也会带来不利影响。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相辅相成,不可分而治之。国内法层面上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需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支持。国际法层面上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具有“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而国内法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可以“补救损失于已然”,两个功能相互补充、相互作用,从而防范风险的发生,补救风险带来的损失,促进我国海外投资的发展。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100多个国家订立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其中已经包括了我国海外投资的相对集中的20多个国家,其中绝大多数条款都规定了“代位权”,而且目前签约国的范围还在不断扩大。这样从签约的数量和范围上看基本能满足我国海外投资处于初级阶段的发展要求。

综上所述,双边模式顺利的解决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最核心最关键的代位权问题,具有单边模式不可比拟的优势,根据我国国情,双边模式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建立对海外投资的长远发展都十分有利。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法律出版社,1997.

[2]王传丽.国际经济法.高教出版社,2005:367.

第2篇:海外投资论文范文

关键词:海外投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政治风险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基本情况考察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investmentinsurancescheme)是资本输出国为保护与鼓励本国私人海外投资而建立的一项重要的国内法制度。

由于私人直接投资的特殊性,私人向海外进行投资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风险,最令投资者忧虑的莫过于与东道国政治、社会、法律密切相关的非商业风险,即政治风险(politicalrisks)。例如:投资东道国基于本国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行的国有化或征收;为了维持本国的国际收支平衡实行的外汇管制;东道国发生的战争、内乱等等,这些事故将使外国投资者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乃至经营不能继续。政治风险均基于东道国权力而为,在强大的公权力面前,投资者只能望“险”兴叹,而无法放心大胆地把手中的资金投向本是广阔而具有巨大潜力的海外市场。

为消除投资者的顾虑,资本输出国政府建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以保护本国投资者。该制度的运行机制是资本输出国通过特设的或指定的保险机构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投资所在国(即东道国)所面临的政治风险提供直接保险或保证,一旦海外投资者的投资与投资利益因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而遭受损失,即由该保险机构予以补偿,之后该保险机构将取得代位求偿权,由其代表国家替代海外投资者的地位向东道国代位索赔。

二、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法律保护的现状

目前我国尚未建立完整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调整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件之中,分为国内法和国际法两个层面。在国内法方面,国务院1985年颁布了《保险企业管理暂行条例》,授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经营有关国有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的各种保险业务,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据此颁布了《外国投资保险(政治风险)条例》,对外商在华投资的非商业风险(即战争和暴乱、政府征用、限制汇兑等政治风险)提供了法律上和经济上的保障,但对中国法人和自然人在海外投资的同类风险则缺乏明确的规定。

1995年10月开始实施的《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在其有关“财产保险合同”的法律条文中,也没有针对海外投资的非商业性风险实行保险的专门规定。在国际法方面,一是双边条约,即我国与外国签订的一系列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以及有关的保险协定;二是多边条约,我国参加的调整海外投资保险的多边条约主要是1988年4月30日,我国经批准加入的《多边投资担保公约》(《汉城公约》)。总体来说,调整我国海外投资的国际法规范数量更多,体系更完整,内容更详实。在效力上也优于国内法规范。

三、关于我国建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具体构想

1.关于承保机构。对于我国承保机构的建立,可以采取审批和保险相对分立的体制模式。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简称“人保”)内部设立一个新的独立的机构,专门负责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经营。该机构应该受国务院委托,独立运做,独立核算,以服务于保护我国海外投资为终极目标,与其他的承保一般商业保险的业务相区别。再建立一个统一的“承保委员会”负责投保审批,从国家财政计划上对可承保的海外投资项目赔偿金额做出合理的安排。关于被保险人。直接投资者,但是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笔者认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合格的投资者应该包括:(1)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2)具有中国国籍的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3)全部资本或50%以上资本为具有中国国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所有或控制的外国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关于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

(1)合格的投资项目。应该具备的条件有三:一是海外投资必须有利于我国的经济发展与壮大;二是应该获得东道国的批准,能够为东道国也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三是一般限于新投资,包括新建企业,旧企业的扩大,现代化及发展。

(2)合格的投资形式。一般只要依海外投资东道国的法律及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允许的适当的投资,不论何种形式都应该给予承保,包括各种股权投资、证券投资、贷款投资等。但是对投资项目所给予的最高投资保险金额应该以总投资额的80%-90%为宜,剩下的部分由投资者自己来承担。这样可以提醒投资者在遇到风险时尽到自己勤勉和注意的义务。关于承保的风险。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均将承保范围限于政治风险,主要包括外汇险,征用险和战争险。我国也应该将这三种政治风险作为基本承保险别。至于其他类型的风险,考虑到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还不发达,经验还不足,可以暂时不予以承保。关于代位权。代位权是指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向投资人支付了保险金后,处于投保人的地位向东道国索取赔偿的权利。笔者认为行使代位权的依据应以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为基础,加快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投资保证协议的步伐,以协议作为行使代位权的依据更有严肃的国际法上的条约效力。

四、结语

总之,我国海外直接投资事业的不断拓展需要我国建立自己的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构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注意吸纳各国共通的实践做法,也要适应国情需要采取一些灵活具体的立法措施以周全地保护我国海外投资及投资利益。

参考文献:

姚梅镇,《国际投资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9年修订版.

蔡志刚,《美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及其启示》,载于《国际经济合作》1994年第12期.《维也纳公约条约法公约》.

吴智,《建立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体系的法律思考》,载于《现代法学》2002年10月第24卷第5期.

张志元,《日本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及给我国的启示》,载于《现代日本经济》1997年第5期.

余劲松,《国际投资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第3篇:海外投资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 立法模式 承保机构 承保范围 承保条件 代位权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目前已有的立法例中,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有三种:以美国为代表的双边模式、以日本为代表的单边模式和以德国为代表的混合模式。在目前的情况下,我国应采用双边模式。理由如下: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一种“国家保证”或“政府保证”,是以国家财政支持为后盾的,如果代位权不能顺利实现,就会造成国家财政的直接损失。代位权的实现是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赖以运转的核心,如果代位权不能实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也就失去了它本身的制度价值。 纵观三种立法模式,在双边模式下,由于有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作为依据,代位权的实现是最顺畅的,这对于海外投资保险事业刚刚起步的我国来说无疑意义重大。

二、承保机构的设置

目前已有的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机构,从性质上,分为政府机构、由政府直接控制的公司和政府机构与国营公司相结合三种类型;从立法体例上,分为审批机构与经营机构合为一体的“一体制”和审批机构与经营机构互相分离的“分离制”。

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国内法的完善情况,笔者认为: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采用“分离制”,由国家机构负责审批,由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担具体的保险业务。这样设置的理由如下:

(一)设立部际合作的“承保审批委员会”作为承保机构符合我国的国情

目前,我国海外投资的审批分别由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这种制度存在许多弊端,如:手续繁琐、权利条块分割严重、无法反映海外投资可能执行的国家外交及对外经贸政策,不能从国家财政计划上对可承保的海外投资项目赔偿金额做出合理安排等。 鉴于这种情况,笔者建议设立一个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外交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共同组建“海外投资保险承保审批委员会”来负责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审批。商务部是管理、协调我国对外经贸活动的主要机关,在我国海外投资业务及行政管理上都有丰富的经验,它对于海外投资者所面临的风险及其程度和海外投资者担保申请的合格条件等方面便于详细评估和把握;国家发改委能从宏观上引导我国海外投资的地区、行业及规模;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以国家财政作为经济后盾的,财政部参与审批有利于国家对每一项海外投资保险的潜在赔偿做出适当安排,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可以迅速对投资者进行先行赔付;外交部可以对东道国发生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做出更准确的评估,尽量使海外投资免遭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从保证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的角度,来决定适当的对外投资的规模和币种。

(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适合作为海外投资保险的经营机构

作为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国家部委、金融机构保持着密切的工作联系,能够及时获取各国政治经济最新动态和投资环境状况;作为专业的政治和信用风险管理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国际多家资信调查和评估机构建立有联系;作为伯尔尼协会的正式成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与各成员国机构共享信息和合作开展保险业务;作为国内唯一开展投资保险业务的专业机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拥有丰富的项目承保经验和先进的承保技术,可以帮助投资者提升风险管理水平,提高项目抵御风险的能力,及时化解政治风险,防控损失发生。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既是公法人又是商业机构,自从开展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以来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连续多年《国家风险分析报告》,为我国的海外投资提供了良好的指引。从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性质和业务实践上看,由其作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经营机构是适合的。

三、承保范围的设置

目前,各国承保的政治风险通常包括货币汇兑险、国有化与征收险、战争及内乱险,部分国家承保政府违约险,还有些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设计了一些特殊的险种,如:美国承保的营业中断险、日本承保的信用险、法国承保的迟延支付险和德国承保的货币贬值险等等。

2008年爆发的全球性金融风暴使各国的经济发展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许多国家的出口贸易下滑、国内的失业率增加、国民经济增速放缓。这些因素使国际经济环境变得更加复杂,不安定因素增多,海外投资遭遇政治风险的可能性加大。鉴于这种情况,为全面的保护我国的海外投资,笔者认为:我国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的险种的设计应该是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国际投资环境的变化而有所增减,目前,至少应包括:货币汇兑险、国有化与征收险、战争及内乱险和政府违约险。投资者可挑选其中的一种单独投保,也可挑选多种进行投保。

四、承保条件的设置

依照发达国家的成功实践,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承保条件也应该包括:合格的投资、合格的投资者和合格的东道国三个方面。

(一)合格的投资

合格的投资必须是在经济发展、就业、商品出口和国际收支平衡等方面有利于我国的投资,这也是我国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意义所在,如果一项海外投资将对我国造成消极影响,该项投资一定不是合格的投资。另外,因为设立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目的在于防范和消除东道国发生的政治风险,而政治风险往往是由东道国政府的行为造成的,一项投资是否符合东道国的利益与政治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我国对合格投资的要求也应该包括投资符合东道国的利益。为了便于承保机构实现判断海外投资的合格性并加以引导,以免日后发生过多的国际纠纷,合格的投资限于新投资。

(二)合格的投资者

按照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规定,合格的投资者是“在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的非金融机构法人,其实际控制权由中资法人掌握;境内外金融机构;其他经批准的法人和自然人”。 显然,自然人、不具有法人地位的合伙、非法人社团和分支机构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投保。笔者认为:为顺应世界经济发展的潮流,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合格投资者的范围应该包括中国公民、依照我国法律成立的法人和非法人企业。

关于自然人和“三资企业”是否应该成为合格投资者的争议由来已久。因为现行立法中自然人作为个人一直不允许从事国际直接投资活动,从而在目前的实践中不可能成为被保险人。但是应该看到个人在国际经济发展中的作用日趋重要,出于对个人在海外直接投资中地位的重视,应该将其包括在内。至于“三资企业”,由于其都是依据我国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经济实体,受到我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在实践中,这些企业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已经成为我国海外直接投资的形式之一,所以三资企业也应该被列为合格的投资者之一。

(三)合格的东道国

由于笔者认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立法模式应采用双边模式,海外投资保险合同的订立以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为法定前提。因此,对我国投资者来说,合格的东道国必须是与我国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国家。

五、保险期限、保险费和保险金的设置

投资者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保险费的数额应该依承保行业、险别及范围而有所区别;保险期应该根据投资种类、性质及承保险别的不同而不同。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目前还处于起步阶段,对保险期限、保险费和保险金的设置需要在实践中逐渐调整才能真正适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所以对保险期限的规定不宜过长。但是海外投资本身的特性又决定了这个期限不能太短,不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结合我国目前的情况,笔者认为:我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保险期限应该依行业的不同在5年到15年之间;为鼓励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保险费的收取应该限制在比较低的水平,依投资东道国和行业及险别的不同在承保额的0.5%到1%之间;保险金的设置一方面要起到分散风险、鼓励投资者进行海外投资的作用,另一方面又要防止保险金过高造成投资者对保险机构过分依赖的局面,规定在承保额的90%到95%之间为宜。

第4篇:海外投资论文范文

论文提要:近年来,为顺应经济全球化的需要,我国不断简化手续、放宽限制,大力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但对企业后续的金融支持还不够重视,一些配套措施没有及时跟上。本文提出构建“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措施,认为我国应当把零散的金融措施纳入一个基于国家战略角度的金融支持框架,明确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的职能分工,依据海外投资的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实行有差别的支持政策,构建一个多层次、宽领域、分阶段推进的金融支持体系。

实施“走出去”战略,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目的在于利用国内国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以增强中国经济发展的动力和后劲,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战略意义。但海外投资是一项高风险经济行为,一些国际经验较为欠缺、竞争优势并不明显的企业在这一过程中会遇到一系列问题和困难,其中最为突出的是资金实力和抗风险能力较弱,难以解决海外投资过程中遇到的资金和风险保障这两大“瓶颈”问题。为帮助“走出去”的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站稳脚跟、做大做强,我国应借鉴国际经验对海外投资金融支持体系进行战略性安排,从制度和政策层面入手加大“走出去”的金融支持力度。这既是世贸规则下所允许的政府干预与扶持行为,也是“走出去”战略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一、构建“走出去”金融支持体系的总体思路

正常市场条件下,商业性金融是一切经济活动的融资主渠道,但海外投资活动中的高风险性及国家风险因素等特点,使商业性金融在很多具体领域与项目上不敢、不愿或无力涉足。从发达国家的经验看,在海外投资发展初期,由政府提供后盾支持的政策性金融一般都是金融支持的主导力量。政策性金融以国家信用为支持,通过向海外投资企业及参与的金融机构提供条件相对优惠的融资支持与风险保障,使海外投资的起始风险点相对降低,从而使社会中商业性资金介入意愿增强,吸引更多资金参与海外投资。当海外投资企业逐步发展壮大,商业性金融进入的深度和广度足以支撑企业发展时,政策性金融再逐步淡出,从而形成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的良性互动。

目前,我国海外投资还处于起步阶段,海外企业规模小,资金实力不足,商业性金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大多不愿意承担企业发展初期的风险,贷款条件苛刻且金额有限,远远不能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政策性金融虽然承担了较多的金融支持职责,但在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僧多粥少”的局面不可避免,资金供需矛盾十分突出。为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我国应当确立政策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分工合作、协调发展的金融支持体系,国家通过政策引导和扶持,鼓励商业性金融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走出去”提供配套资金支持,同时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引导、辅助与补充作用,通过政策性金融的拓展,带动更多商业性资本和民间资本介入。

二、围绕国家战略和产业发展要求确定金融支持重点

走出去”既是企业战略,也是国家战略。在金融支持方面,政策性金融与商业性金融应当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特点合理进行分工,突出支持重点,充分体现海外投资的国家利益和产业政策导向。

(一)根据企业类型确定支持重点

从投资目的上看,“走出去”企业大致可以分为资源开发、市场开拓、技术和品牌获得以及劳务输出四种类型。其中,资源开发型投资对于缓解我国资源紧张局面、保证工业对能源和原材料的需求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国家应当对这类投资提供专门的政策性金融支持,鼓励企业扩大对资源开发业的投资。由于这类投资资金需求量大,投资周期长,投资风险也大,为保证企业获得充足的资金供应,国家可以设立专项基金,由政策性金融机构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包括前期费用、勘查资金、专利使用费、其他取得资源开发权所需资金等。投资金额特别巨大的,政策性金融机构还可以采取股权融资的方式,先占有海外投资企业的部分股权,一旦企业经营步入正轨之后,再将所持股权转让给其他的投资伙伴,从而分担企业的投资风险,减轻企业的资金负担。对于勘探开发境外石油、天然气、木材、矿产等国内短缺资源的企业,其自产产品运回国内,国家应当给予进口配额、税收和外汇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在其他类型的投资中,政策性金融的支持重点应当放在带有国际合作性质或涉及国家战略利益的投资项目上,优先考虑拥有自主品牌和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能够带动大宗物资出口的境外承包工程项目以及家电和轻纺等具有比较优势的领域。对于企业自主的投资行为,特别是一些规模小、竞争力不强的投资项目,则以商业性金融支持为主,要求其自筹资金、自担风险,充分发挥现有商业银行境内外分支机构的作用。与此同时,政府部门通过放松管制、简化手续创造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支持企业采取多种融资方式在境内外融资,推动有条件的企业在国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债券,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二)根据企业发展阶段确定支持重点

按照企业生命周期理论,企业发展一般会经历四个阶段:创业期、成长期、成熟期和持续发展期(或衰落期)。一般而言,“走出去”的企业在前两个阶段各种投入比较多,流动资金短缺,由于在当地缺少信用记录,再加上经营情况不理想、不熟悉东道国的金融和法律环境等原因,“融资难”的问题比较突出。此时,国家要加大政策性金融的支持力度,一方面通过提供优惠贷款、财政贴息、内保外贷、税收减免等手段解决制约企业发展的资金瓶颈,提高企业的自生能力;另一方面,通过与东道国签订投资保护协定、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和风险管理咨询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有力的风险保障,避免企业因非正常原因遭受财产损失。一旦企业在国外市场站稳脚跟并实现盈利,能够凭借自身信用筹集资金,政策性金融就可以逐步退出,转而由商业性金融充当企业资金供应的主渠道。

(三)根据企业投资方式确定支持重点

近年来,我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方式日趋多样化,除传统的设备、技术、现金投资外,逐步出现了并购、参股、换股或BOT等更为灵活的投资方式。2005年,我国通过收购、兼并实现的直接投资占到当年流量的一半。国内企业通过并购可将其优势与国外企业的强项相结合,形成协同优势;或通过并购获得带有垄断性、稀缺性资源,包括具有特殊价值的人力资源和专有技术等。随着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特别是随着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水平的提高,跨国并购将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去”的主要方式。大型跨国并购往往会涉及巨额资金筹集,不仅项目前期投资数额巨大,并购后的整合阶段也需要持续的资金投入,因此,能否获得强有力的资金支持是并购成功的关键因素。为了积极有效地运用跨国并购方式,培养更多的世界级跨国公司,我国应当将跨国并购列为政策性金融支持的重点,在政策和资金上予以扶植和鼓励。对于采取现金并购方式的企业,政策性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团贷款、股权融资、对外担保等方式为其提供多层次的资金来源,外汇管理部门则适当放宽外汇汇出限制,满足其合理的用汇需求。对于采取股票置换、资产折股等其他并购方式的,有关部门要完善管理规定,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同时,我国还要大力推动投资银行业的发展,充分发挥投资银行在跨国并购中的专业顾问和媒介作用,积极开展银企联合或战略合作,鼓励企业采取股票上市、发行债券、杠杆收购、海外存托凭证等手段拓宽融资渠道,逐步减少对政策性金融支持的依赖。

(四)根据企业投资地域确定支持重点

境外企业出现“融资难”既有自身的原因,也与东道国投资环境欠佳有一定的关系。截至2005年底,我国对外直接投资企业遍布全球163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一些发展中国家国家和地区的投资环境还不够成熟,金融市场欠发达,对外国投资者采取一些限制性政策,致使我国企业在当地很难获得稳定的、低成本的资金来源,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我国企业在这些区域的投资规模。从发展趋势看,广大发展中国家(包括经济转轨国家)拥有众多的人口和庞大的消费群体,自然资源丰富,经济增长较快,并且我国的许多产业相对于其国内产业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是许多国内企业进行对外直接投资理想的目标国。为进一步拓展对外直接投资市场的多元化,鼓励企业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我国应当对这些有资源、有市场、有效益和双边关系友好的国家和地区提供更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以弥补商业性金融的不足,免除企业的后顾之忧。

三、“走出去”金融支持的具体措施

(一)尽快研究制订《海外投资法》等专项立法,建立完善我国海外投资的法律体系

目前,国内还没有一部完整、全面规范海外投资行为的法律,立法滞后造成多头管理、责任不清、监管不力等体制性问题,不利于我国对海外投资进行统筹规划,影响“走出去”战略的有序推进。为保证海外投资政策的系统性、长期性和稳定性,我国应借鉴世界各国的成功经验,尽快制订《海外投资法》等相关法律,将现有的海外投资政策和条例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建立和完善海外投资的制度保障体系、监管和调控体系、金融支持体系以及市场服务体系。为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动企业“走出去”,防止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海外投资法》应当对中国海外投资方向、投资主体、投资方式、组织结构、地域分布、产业布局、金融支持等进行法律上的规范和指导,同时加强对海外投资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避免恶性竞争。

此外,《海外投资法》还应明确海外投资监督制度,对企业“走出去”以后的发展状况给予积极关注,注重提高“走出去”的质量和效益,提高境外项目的成功率、境外企业的存续率和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应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对于国有企业,监管重点是建立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经营责任制度和健全考评、评价体系,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于民营企业,要着重防止投资移民、资本外逃和境外非法经营等问题。

(二)进一步改变“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政策,为企业“走出去”提供外汇便利

“走出去”必然涉及跨境资金流动,企业在外汇管理方面的需求主要有:取消在外汇资金来源审核、购汇审核、利润汇回等方面存在的不必要的限制;适当延长境内公司对境外投资企业出口收汇核销期限;简化对外担保的审批和履约核准手续;放宽境外放款在资格条件和资金来源方面的要求;境内外资金集中管理和调拨;非贸易项下资金有效运作和高效管理;规避汇率风险、提供更多金融创新产品等。随着我国经济融入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在外汇短缺时期形成的管理思路和政策亟需改变,外汇局应当在审慎监管、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不断提高用汇和汇出的便利化程度,满足企业合理的业务需求。

(三)支持中资银行的国际化经营战略,为“走出去”企业提供本地化、多元化的全方位金融服务

实证研究表明,银行海外分支机构的增长和分布与一个国家的对外投资具有一致性,相关度几乎达100%。外资银行进入中国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奉行“跟随客户”的战略,大多以本国企业为主要的目标客户群体。近年来,我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规模不断扩大,企业实力逐步增强,为金融机构开展国际化经营创造了有利时机。2006年,国内几家大银行都加快了海外发展的步伐,中国建设银行收购美银亚洲,中国银行收购新加坡飞机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收购印尼Halim银行。今年,国家开发银行成功入股巴克莱银行,更是我国最大的一笔海外投资。中资银行通过在境外新设网点和开展跨国并购不仅能够增强海外竞争力和影响力,也可以为境外中资企业提供更全面的金融服务,实现银企战略合作。

(四)支持国内银行开展业务创新,满足企业“走出去”多样化的融资需求

目前,国内中资银行还缺乏清晰的市场定位和明确的发展战略,同质化竞争严重,业务品种高度相似,客户群体相对集中,金融创新意识和自主创新能力明显落后于外资银行。由于对中资银行的服务不满意,一些有意“走出去”的企业都会考虑和外资银行成为全球合作伙伴。为防止优质客户流失,中资银行必须改变传统的盈利模式,加快金融创新步伐,针对不同类型的海外投资企业设计金融产品,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如离岸金融服务、提供股权融资、出口应收账款质押贷款、海外资产抵押贷款等形式多样的业务品种。

(五)明确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定位,改革政策性业务的运作机制

我国行使官方出口信用机构的职能、为“走出去”提供信贷支持和投资保险的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等三家政策性金融机构。由于我国尚未对政策性金融机构立法,在管理中存在一些模糊地带,例如,如何定义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如何确保有需要的企业能够获得低成本的政策性资金支持,如何处理银行因经营政策性业务造成的损失等。另外,对于一些高风险的海外投资项目,商业银行往往不愿涉足,尤其是一些动荡地区的海外企业,更是难以获得商业银行的信贷支持。为打消商业性金融机构的顾虑,国家可以通过海外投资保险等政策性保险来分担企业和银行的风险。目前,我国政策性保险的渗透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平均水平,这里既有市场宣传力度不够、企业风险意识较差等原因,也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业务品种少、承保能力弱有一定的关系。要推动政策性保险的发展,必须多管齐下,中央财政拨付专项基金用于特定项目的保险,各级政府可以视情况对投保企业进行保费补贴,鼓励更多企业参保,同时企业也要强化风险意识,学会自我保护。

第5篇:海外投资论文范文

关键词: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新趋势 对策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概述

国际投资争端是指在私人海外直接投资活动中,各类主体就与之相关的各种事项产生分歧而引起的各种争端(刘莉,2010)。就争端的主体而言,可分为三类:国家间的投资争端;不同国籍私人间的投资争端;外资投资者与东道国政府间的投资争端。其中,第三类投资争端较为特殊,也是本文主要探讨的一类争端。其特点:首先,争端主体地位不平等,一方为国际法主体―国家;另一方为国内法主体――私人投资者,因为传统的国际法并不认可将个人或企业纳为国际法的主体范围内。这就使该类争端很难用传统的争端解决办法来解决,且容易因为相关国家行使外交保护而引起国家间的争端(黄进,2010)。其次,引起争端的原因较复杂,如政治原因、法律原因等。

当今主要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之分析

(一)NAFTA争端解决机制

NAFTA争端解决机制是一个区域性的争端解决规则,其设置有国家-国家程序和投资者-国家程序。其特点:一是其对投资者的保护“是目前为止对投资者权利提供最高保护标准的投资条约,号称外国投资者的‘权利法案’”(王鹏,2009)。无论在提起争端的适用条件还是对“投资”、“投资者”的定义解释来看,都最大力度地将外国投资者发生的争议可诉诸该机制;且对东道国政府规定了很高标准的义务,无疑易损害东道国的公共利益。二是突破了传统国际法主体范围的界定,即个人可作为独立的主体诉诸于该机制。

NAFTA争端解决机制虽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较为广阔的争议解决空间,但其因未平衡好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利益而受到很多学者的质疑。此外,专家组做出的裁决只具有建议性质,其能否得到有效执行性也令人担忧。

(二)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

ICSID成立于1965年,其宗旨主要是为公正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的投资争端提供便利。其特点:一是明确了管辖权行使的条件,较为公正地定义“投资”“法律争端”等关键词;二是“中心”的排他管辖,规定只要诉诸“中心”的案件一律不得提交其他争端解决机构或提起外交保护;三是确定了仲裁的法律适用。

总体而言,ICSID不仅能公正地解决纠纷又兼顾了投资者和东道国的利益,且有效避免东道国和投资者间的争端政治化。但其裁决缺乏一致性,效率低的缺陷也同时存在。

(三)《多边投资协定》(MAI)中的争端解决机制

MAI的制定,是全球投资领域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反映了构建统一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迫切性。但由于制定者利益的分歧,该协议最后无法实施。其特点:一是设置国家-国家程序和投资者-国家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投资者保护上存在的真空。二是确定了多种仲裁规则供投资者选择。如东道国为MAI成员国,其适用的法律首选ICSID仲裁规则;如东道国不为MAI成员国,可选择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或国际商会仲裁规则(夏兰,2005)。

MAI的制定由发达国家发起,因此在协议中体现投资者利益较多,且其规则主要借鉴一些双边投资协定和NAFTA争端解决规则,并无创新之处。从MAI的失败可看出,一个多边性的投资协定如果仅体现一方的利益是行不通的。

(四)WTO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在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该机制因具有较强的司法性而备受关注。其特点是:一是争端的强制管辖权,如争端双方经协商如仍不能解决争端,只要争端一方提出请求,即可设专家组(专家组的成立有一个限制,即除非在该会上 DSB 以共识决定不设立专家组,当在实践中几乎不会存在)。二是常设上诉机关的设置,使该争端解决机制具有较强的司法色彩,为争端的公正、公平解决提供保障;三是有效的交叉报复程序,平衡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利益。

WTO争端解决机制被国际社会誉为“世贸皇冠上的一颗明珠”,它有着严格的程序规则、明确的法律责任及可实施的执行机制,因此,也被认为是目前世界上最富有成效的争端解决机制。然而,该争端解决机制也未将个人纳为争端的主体。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面临的新挑战

(一)争端主体的范围扩大化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企业和个人,特别是跨国企业对经济全球化的作用明显。以我国为例, 2013年我国境内投资者共对全球156个国家和地区的5090家境外企业进行了直接投资,在这新增对外投资中,仅对非金融企业的直接投资就高达901.9亿美元(刘德炳,2014)。而当今国际社会,只有少数几个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将企业和个人纳为争端诉讼的主体,如NAFTA争端解决机制及ICSID。许多传统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都没有将企业和个人纳入机制调整的范围。因此,一旦企业或个人与东道国发生争端,却不能得到有效救济,无疑对国际投资的发展产生消极作用。

(二)忽视东道国利益的倾向显著化

当今,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都希望更多地引进外资,推动本国经济的发展。因此,东道国在签订投资条约时往往作出让步,当东道国为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违反投资条约时,常常要付出很大代价。然而目前的投资争端解决机制较为忽视东道国的利益,却在较大程度上偏向投资者的利益,如NAFTA因为其对投资者的高标准保护被称为外国投资者的“权利法案”而饱受争议;MAI试图继续维持NAFTA的“高标准”也是其最终失败的原因之一。

(三)缺乏全面、协调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截至2013年底,国际投资协定制度的总数达到了4196项条约,目前还有许多新的国际投资协议正在进行谈判。联合国贸发组织投资与企业司司长詹晓宁表示,这数千项国际投资协议,再加上多种争端解决机制,使得当今的国际投资协议制度已逐渐接近这样的局面:其庞大和复杂程度令政府和投资者都难以应对;然而它仍不足以涵盖所有可能出现的双边投资关系。这使得由此而产生的投资争议更为复杂与多样化,而现今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不仅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且缺乏协调还可能产生管辖权重叠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直接影响国际投资争端的良好解决,也不利于国际投资的长远发展。

应然发展: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一)建立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必要性

当今的经济全球化势不可挡,相应地,在国际投资领域建立统一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从理论上说是可行的。虽然无论从全球范围来说还是从区域范围来看,都存在着解决投资争端的机制,同时在纵横庞杂的投资协定中也规定有争端解决的条款,但是,面对着国际投资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挑战,这些解决机制明显地显现出不足。且当前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法律体系是松散且缺乏协调的,管辖权冲突问题也时常出现。因此,建立全球性的、统一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是时展的必然。

(二)在WTO争端解决机制基础上构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WTO争端解决机制是当今最为先进国际争端解决机制之一,在国际投资自由化要求下,国际社会应更充分地挖掘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潜力。将国际投资关系纳入多边贸易体制的调整轨道,依托司法性较强的中立机构,遵循完善的程序规则,以严格的纠错制度――上诉审作保障,在规定的期限内和强有力的执行制度下公正地解决争端,无疑会使其在众多的投资争端解决方法中脱颖而出(马凌,2005)。然而仅仅照搬WTO争端解决的方式是不足取的,若在其基础上,吸收其他争端解决机制优点,倒是一个较好的办法。具体应从三点着手:

1.设置投资者-国家的争端解决规则,扩大调整的主体范围。个人或企业已然成为国际投资的重要参与者,如果仍将其排除在争端解决机制之外,对作为投资者的个人或企业显然不公平。而目前的WTO争端解决机制,却恰恰缺少这一环节的规则,只设置了国家-国家的争端解决规则。且仅仅依靠国家-国家规则,不仅投资者利益保护无法保障,更有投资问题政治化、复杂化的危险。因此,设立投资者-国家规则是对投资者利益最基本的保障,是构建投资解决机制不可或缺的内容。

2.调整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强制管辖权原则。投资者-国家规则使投资者可直接诉诸于DSB,该争端解决机构有当然的管辖权,但如投资者滥用该权利,不仅会给东道国在国际上造成一系列不好的影响,而且大量的案件也会给该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带来沉重的负担。《2013年世界投资报告》指出:鉴于投资者诉国家的投资争端案件的庞大,对投资者诉诸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制度应实行限制。因此,在投资者-国家规则中,可设置一个诉诸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前置程序―“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使用。

3.加强对发展中国家的保护。在当前的投资中,投资的东道国多为发展中国家。而无论是ICSID或MAI,还是WTO,发达国家在其中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处于弱势地位。然而利益均衡是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能否成功构建或长期有效运行的关键。因此,在构建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时,应兼顾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如涉及到投资者利益与东道国公共利益有冲突,公共利益的优先考虑应是该争端解决机制所必须规定的条款之一。

我国应对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

(一)加强国内立法和完善法治,使之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机制接轨

经济全球化要求世界各国的投资立法与司法更加协调,然而我国的投资立法与司法还有诸多需改进的地方。因此,我国应对现行不合理的法律进行清理和修改,在符合我国利益情况下,增强争端解决程序的透明度和参与度,提升法治水平,尽可能健全和完善能为外国投资者所信任的投资环境。

(二)建立和完善我国的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

由于国际投资环境的纷纭变幻,海外投资争端也层出不穷,这也决定了中国海外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建立必须具有灵活性和多变性,在基本原则不变的情况下,能对一些具体操作事项作出较为灵活的适应性调整。

(三)注重培养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的专门人才

目前我国的法学育已经取得很大成绩,但缺乏在国际投资争端实务中能得心应手地利用国际争端解决机制解决争端的专门人才。因此,培养国际投资争端解决领域的实务人才是我国法学教育的一个重要内容。

参考文献:

1.刘莉.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的适用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博硕论文,2010

2.黄进.国际商事争端解决机制研究[M].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3.王鹏.NAFT投资者实体权利保护的新实践[J].当代经济,2009,3

4.夏兰.关于投资者与国家间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理论与发展[D],深圳大学博硕论文,2005

5.刘德炳.中企海外投资将在2020年超万亿美元[J].中国经济周刊,2014(6)

第6篇:海外投资论文范文

论文关键词:中小企业;对外投资;风险

以乡镇企业为代表的中国中小企业直到20世纪80年代才得以迅速发展,尽管中小企业在中国经济中有着重要的地位,但其在国内市场上一直居于劣势地位。世界经济的全球化趋势为中小企业开展海外投资提供了机遇和动力,但据有关专家保守估计,2009年中小企业海外投资项目多为损失惨重。如何正确认识对外投资风险,及时进行风险应对、风险防范,已经成为中小企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1 中小企业对外投资的必要性

国际间竞争及生产分工协作日益全球化。经济全球化促进了资金、商品和资本的全球流动,中小企业的竞争对手不再局限于国内大型企业,它还包括国外的大型公司和中小企业。为应对全球化带来的严峻挑战,实现跨国经营和海外投资成为中小企业必然的发展趋势。

中小企业所处行业竞争性相比于大型企业更强。有统计资料显示,处于竞争不太激烈的行业(如石油工业、航空航天工业等)中的企业几乎全部属于大型企业,而中小企业几乎百分之百处于竞争性行业。毫无疑问,中小企业在国内处于行业较为劣势而企业自身实力不强的双重压力之下。

世界范围内贸易壁垒的增加。2008年的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全球经济愈发不景气,世界范围内弥漫着贸易保护主义气氛。贸易壁垒的增加极大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出口,开展海外投资,实现当地生产、当地销售是应对全球日益加强的贸易壁垒的一个有效方法。

市场的激烈竞争、行业的劣势、贸易壁垒的增加,已经威胁到中小企业的生存与发展。市场、原材料、技术等方面的问题都要求企业主动“走出去”。这不仅有利于其开拓国际市场,实现资源的全球配置,更可以让中小企业学习海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企业自身的国际竞争力,最终改变目前所处的不利形势,谋求企业的长久发展。

2 “温州哈杉”对外投资微观风险分析

任何投资都是有风险的,投资收益与投资风险如影随形。对中小企业而言,投资也像一把双刃剑,风险与收益并存,但其风险又具有它自身的独特性。

哈杉鞋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哈杉”)是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温州首家跨国公司,于1991年以手工作坊起步。1995年,哈杉开始进军俄罗斯市场,并与当地温州同行展开了激烈的价格战,后受到俄罗斯贸易壁垒的严重打击,致使企业无法在俄罗斯打开市场。为了摆脱中国制造业在世界市场上无休止的价格战和同质化竞争以及绕开各国反倾销政策,哈杉选择在海外建厂。哈杉最大的海外投资是于2001年在尼日利亚建立的哈杉大西洋实业有限公司。

2.1 资金短缺,导致项目无法实施

2008年金融危机的发生,使部分实体企业转向资本市场的投机活动,而哈杉坚持着自己的生产计划。2009年,温州当地一家商业银行突然中断哈杉2000万元的贷款,这一资金链的斩断,直接减慢了哈杉的发展进度。当时,哈杉还在制定其在尼日利亚下半年一倍甚至两倍的生产计划,银行的终止贷款让哈杉措手不及,哈杉不得不缩小其海外生产的规模。资金短缺且融资困难目前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对外投资最为突出的瓶颈。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发放贷款的依据主要是产品有市场,企业有效益。对于生产型的中小企业而言,如果暂时出现销售困难、市场前景不好,就难以获得贷款。在居高不下的通货膨胀率下,金融机构更是减少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将有限的贷款额度给予大型企业。在直接融资方面,对中小企业的限制要比大型企业更为严格。因而,中小企业不仅不能获得规模扩张所需资金,在技术改造、设备更新方面的资金更是十分匮乏。融资渠道的受限,让中小企业的对外投资项目很可能由于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满足而无法实施。

2.2 产品科技含量低,缺乏国际竞争力

哈杉初期以接受代工生产(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s)订单为主要业务,它维持了哈杉的初期发展。2000年以后,哈杉每年可以接到的代工订单数渐渐减少,企业利润因此下降,OEM业务已经不能再作为该企业的核心业务。于是,哈杉转向自主生产普通男鞋,欲以低价销售策略占领国内市场和国外市场。随着温州的意尔康、奥康等具有其自身品牌的制鞋企业走向海外市场,哈杉的低价鞋渐渐失去吸引力。哈杉的产品滞销,市场份额渐渐缩小,企业陷入危机。我国中小企业大多数属于以半机械化为主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企业投入技术开发的经费约占全国研究经费的40%,远远低于发达国家70%的水平。产品技术科技含量低、技术创新能力差、产品技术容易被模仿是中小企业普遍的缺点。同时,我国中小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主要属于防守型,目的多是转移国内过剩的生产能力,因此企业在对外投资时,缺乏品牌意识,不具备核心竞争力。低价取胜的经营模式也导致了市场所在国、地区的反倾销行为,使得许多产品的海外市场丧失殆尽。

2.3 缺少具有国家化经营能力的人才,企业管理水平低、缺乏战略眼光

2005年,哈杉生产的鞋大部分滞留在尼日利亚的仓库中,经过调查发现并不是尼日利亚没有自我消化的能力,问题出在管理层。哈杉的管理层自信可以处理好与当地合作者的高管之间的关系,而事实上哈杉管理层在与多家零售商签订合同时存在争论,签订合同后,零售商故意减少该企业产品的上架率。我国中小企业的投资策略主要是国内员工的海外经营。目前中小企业对外投资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没有完成海外投资的当地化,大部分的投资是简单的将国内员工转移到海外。中小企业人员国际化素质普遍不高,尤其是在国际营销、国际标准规范、国际投资等一些对外投资的关键条件方面,企业缺乏优秀人才。这恰恰与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须有通晓国际惯例、熟悉国际市场规律及国际贸易法则的管理经验丰富、善于把握国际市场动向的复合型经营管理人才的要求相违背。中小企业依靠管理人员的市场经验和直觉把握市场,因而容易作出不科学的决策,难以形成自己的国际化营销模式和建立稳定的消费群体,更难以与其它国际经济实体进行竞争。

2.4 市场信息反映不畅,信息反映机制缺失

中小企业的海外投资在与东道国企业展开竞争时,往往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在竞争中处于劣势,这加剧了决策风险以及经营风险。企业在对外投资中若购销渠道不畅,则易将企业带入绝境,增加企业的破产成本、减少企业的经营收益。哈杉在尼日利亚建厂的初期,为了降低市场调研的成本,企业主要依靠上游和下游合作者来了解市场状况。依靠二手信息来了解市场,使哈杉只能掌握滞后的信息,企业多次错失快速进行产品调整的时机。企业对外投资是一个长久持续的过程,中小企业必须全程进行监督,快速洞悉国际市场,充分预测市场变化。而我国中小企业没有实现企业的信息化,未建立信息反应系统,国际市场信息收集比较滞后,信息资料的处理和反馈功能比较弱,缺乏对国际市场全面、动态的了解。一方面,让企业难以及时掌握对市场所反映的信息,失去对市场潜在发展机会的把握,阻碍了自身的国际化进程,另一方面也可能让企业错失退出市场的时机,尤其是在投资项目出现亏损时,不能及时进行商业止损。

3 对外投资的风险控制对策

在任何投资中,风险都是客观存在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但风险又是可控的。中小企业可以通过正确地认识风险并采取相应防范和管理措施,使风险降到最小的程度,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3.1 融资多元化,并编制资金预算

在国内不能保证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中小企业更应该实现融资多元化,灵活运用各种融资渠道和金融工具,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和降低融资风险,尽量在东道国进行融资,尤其是境外企业所需短期流动资金。这样既能满足资金需求又因为使用同一币种,规避了汇率风险。同时,在遭遇资金紧缺的困难下,编制详尽的投资预算、进行投资全程控制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显得尤为重要。中小企业在做出投资决定之前必须根据投资对象和投资方案编制详尽的预算,确定可能需要的资金量。预算的编制必须做到方法科学、内容全面,防止因为事前低估所需资金量,事中又无法保证随时有额外资金的支持,最终导致投资项目的失败。哈杉于2006年已将重心转移至销售、研发上,但是其仍保留小部分传统的加工贸易,目的是利用加工贸易资金回笼快的优势,为企业周转提供资金。同时哈杉也积极和当地的政府、金融机构沟通,实现在投资地的融资计划。

3.2 加快技术创新,培育核心竞争力

中小企业能否走向国际市场并保持长期稳定的竞争优势,关键在于企业是否能形成并保持核心竞争力。只有着眼于培育企业的核心资产,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大力开发核心产品和核心技术,中小企业才能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2003年,哈杉开始意识到品牌的力量以及名牌产品必须有一个过硬的技术力量作支撑,企业提出了由产品走出去转变为整体走出去的理念。为突破款式设计的瓶颈,2004年哈杉通过收购意大利著名鞋企威尔逊公司,充分发挥其在研发、工艺技术、品牌影响力的优势,改进企业自有品牌“HAZAN”的设计和生产,提高产品整体的竞争力。

3.3 培养优秀人才,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中小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发展、管理水平的提高需要大批跨国经营人才,需要掌握了新的经济理论知识、具备领导企业走向国际市场的能力的优秀人才。从长期来看,中小企业可全面推行岗位培训,聘请国际企业管理、财会等专家学者到企业中开设培训班,培养企业跨国经营的人才。另外,中小企业必须重视对东道国本土人才的利用,一方面是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在产品研发人才和市场营销人才方面的相对短缺,另一方面是由于东道国本土人才更加熟悉本土市场,能更快地对当地市场需求的变化做出反应。为了能让企业管理水平得到提高,哈杉在社会上大量招聘高级专业性人才,并重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哈杉建立了灵活的用人机制,切实将企业利益、兴衰与每一个员工切身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这对企业的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第7篇:海外投资论文范文

摘要:20世纪90年代以来,跨国公司的理论应该解释或分析哪些问题,其研究焦点是什么?这些问题已多次被学术界争论过。有必要从跨国公司的性质、形成动因、演变和发展、内部环境条件及其与外部环境关系等角度,通过归类和分析关于跨国公司的相关理论,有必要总结该理论应该解释或分析的一系列问题,归纳真正属于跨国公司理论范畴的一些重要理论,并对该理论的研究焦点提出了一些建议。

关键词:跨国公司;跨国公司的理论范畴;研究焦点

一、研究背景

跨国公司是一个复杂而庞大的经济组织。UNCTAD对跨国公司的定义是:跨国公司是由母公司和其海外子公司组成,而且母公司最少拥有其海外子公司10%的资产。美国经济学家雷蒙特·弗农在研究过程中,划分跨国公司的标准是在六个不同的国家经营的公司。[1]跨国公司在很多方面不同于在一个国家经营的一般公司或大型企业,它所经营的外部经营环境包含了本国和东道国的一般宏观环境(经济特征、政府关系、相关政策、技术进步、社会文化以及自然资源禀赋等)和行业环境(竞争对手、行业竞争强度、替代威胁、供应商以及买方等),而内部环境条件却包含了母公司和其所有海外子公司的内部环境条件。因此,单独的一个理论或模型对一般公司或大型企业的相关理论都不能够全面解释或分析关于跨国公司的各种现象或问题。

真正的跨国公司出现于19世纪中后期,而关于跨国公司的相关理论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出现的。[2]从跨国公司出现以来,它的社会和经济地位在不断提高,其支配能力和对全球经济的影响也在不断增强。跨国公司不仅是全球经济活动的重要角色而且是全球政治外交方面的重要组织。这就使得我们不得不从总体上来关注跨国公司的活动产生的后果。因此,来自不同学科的众多专家和学者已从不同的角度、采用各种方法以及运用各种理论和模型,对关于跨国公司的各种问题进行了一定的解释和分析。笔者通过归类和分析关于跨国公司的相关理论,从跨国公司的性质、形成动因、演变和发展、内部环境条以及其与外部环境关系等方面,对跨国公司的理论范畴进行了探讨。

二、跨国公司的理论应该解释或分析的一系列问题及其研究焦点

由于跨国公司的折衷性质和所处外部经营环境的庞大而复杂性,关于它的相关理论所涉及到的问题也多而复杂。垄断优势理论解释了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以下简称FDI)的动因,突出了知识资产和技术优势在跨国公司FDI形成中的重要作用;产品生命周期理论解释了国际直接投资的动机、时机与区位选择;货币优势理论认为跨国公司的FDI是一种货币现象;交易费用理论被用于解释跨国公司的海外投资与组织结构和行为及其股权构成与交易成本之间的关系;市场内部化理论认为跨国公司的本质是公司内部化市场跨越国界的结果,它的产生和发展是为了克服政府干预、控制所引起的外部性;国际生产析衷理论将所有权优势、区位优势和内部化优势分别看作企业进行FDI的必要条件和充分条件,对FDI和跨国公司行为进行了综合解释;小规模技术理论分析了发展中国家FDI竞争优势的来源,并对发展中国家FDI的动因和前景进行了深人分析;动态比较优势理论把跨国公司的FDI活动与东道国经济发展目标相协调,比较了日本FDI与欧美国家的重大差别;技术地方化理论对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竞争优势和FDI动机进行了解释;讨价还价理论认为母公司、东道国合作者和东道国政府的相互之间讨价还价的实力会影响跨国公司海外投资分支机构的股权结构选择;对外直接投资发展阶段理论认为跨国公司的FDI与东道国经济发展阶段之间存在相互作用与制约的互动关系;子公司理论以跨国公司子公司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母子公司关系、子公司角色、子公司发展机制等;战略管理学派理论从跨国公司的战略管理角度对跨国公司的FDI行为给予了全新的解释;动态比较优势投资理论研究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FDI;实物期权理论的战略投资管理特征使它能够为跨国公司投资行为的发生和变化进行对应的解释,认为不断获取期权是跨国公司进行跨国投资的主要动机;商业生态系统理论从现代生态学的角度透视当代跨国公司的演变及其特性;跨国公司全球持续竞争优势(GSCA)理论主要从资源而不是从产品的角度来分析跨国公司的资源定位、资源与业绩、战略选择及竞争优势;投资诱发要素组合理论认为跨国公司的FDI行为是外部的直接和间接因素影响的结果;资源决定理论认为跨国公司进行海外投资时,对当地战略资产和经营性资源依赖程度的高低,决定了其股权结构战略的选择;制度因素影响论强调制度因素对跨国公司股权战略选择行为发挥着重大影响,认为国家风险、东道国政府股权比例限制乃至文化差异都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此外,Grosse和Behrman(1992)认为国际经营理论解释的内容应该包括如何定义并处理跨国公司与母国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政府相关政策与跨国公司经营决策和战略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跨国公司的管理和技术转移等方面的一些问题,并认为该理论研究的焦点应该是跨国公司与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Wilkins提出国际经营理论范畴的核心应该是关于跨国经营企业的理论之后又确认国际经营理论分析的重点应该是跨国公司的作用。[3]

总地来说,笔者从以下两个方面总结了跨国公司的理论应该解释或分析的重要问题:

一方面是关于跨国公司的本质、形成动因、演变和发展及其内部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主要问题。第一,发达和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FDI决策、动机、行为以及其变化和影响因素,再投资或连续投资,FDI中的地理布局和区位选择问题及其影响因素等问题;第二,跨国公司的投资模式:对海外投资分支机构的控制模式、选择及其股权的再次选择和变动行为,参股形式,控股偏好等问题;第三,跨国公司的战略选择和动机,战略与组织结构和组织行为之间相互作用,战略与竞争优势之间的相互关系,竞争优势的来源等问题;第四,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关系问题。如,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关系的两重性,在不同阶段和不同的东道国环境条件下海外子公司的战略和角色地位及业绩,对海外子公司的评价等问题。

另一方面是关于跨国公司与外部环境关系方面的相关问题。第一,跨国公司与母国和东道国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海外投资与外部因素(国家经济发展水平和阶段、相关政策、发展规划、就业水平、社会文化、资源禀赋、技术进步等)之间的相互关系等问题;第二,跨国公司的竞争战略和组织结构与国际竞争环境之间的动态调整及相互适应性,外部环境对组织行为和战略选择的影响,等等。

三、跨国公司的理论范畴

从跨国公司的理论出现以来到现在已形成20余种理论学派。但是其中一些理论并未真正属于跨国公司的理论范畴。

什么是跨国公司的理论(TheTheoryoftheTransnationalCorporation)?跨国公司的理论范畴有没有属于自己的理论?Grosse和Behrman(1992)认为讨价还价理论由于能够解释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因此属于国际经营理论范畴,并认为国际经营理论就是跨国公司的理论。国际经营理论就是跨国公司的理论的这种观点已成为Rugman和Caves争论的焦点,后来又被Casson、Buckley和Dunning分别争论过。Wilkins认为国际经营理论范畴的核心应该是跨国经营企业的理论。[3]最后,Rugman(1999)在总结40年来关于跨国公司的相关理论时指出,虽然Dunning提出折衷理论时美国的跨国公司占主导地位,但是随后出现的欧洲、日本和其他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各种现象也能通过该理论给予解释或分析。所以内部化和国际生产折衷理论就是现代跨国公司的理论。[4]吴文武(2000)认为对外直接投资是跨国公司形成的必要条件,而科技革命、国际分工新模式和区域经济一体化是跨国公司产生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条件,因此解释国际直接投资的各种理论实际上可视为跨国公司的理论。总之,以上众多专家和学者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了争论。一方面是从所运用理论的性质和研究焦点出发,把能够解释跨国公司的性质、形成动因、演变和发展、内部环境条件及其与外部环境关系方面的某一个或几个问题的理论归为跨国公司的理论;另一方面是从跨国公司的角度出发,提出属于跨国公司的理论应该解释或分析的一系列问题。

第8篇:海外投资论文范文

关键词:企业 国际化 发展 成长

中国企业国际化是从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后逐步发展起来的。1988年国务院正式批准中国化工进口总公司为跨国经营试点单位,这标志着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进入了自觉推广阶段。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形成,中国企业的国际化更是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一、我国企业国际化发展特点

(一)起步晚但发展快

自从改革开放后,我国企业才真正在国际上崭露头角,虽然起步比其他国家晚,但在经济发展带动下,其跃升速度明显比其他发展中国家快,每年中国海外企业数量和对外投资额都呈现直线上升的趋势,而且增幅都接近50%。由此可见我国企业在国际市场上发展潜力是非常大的。

(二)国际化方式多样

目前,虽然我国大部分企业在国际化发展水平还不成熟,但为了谋求更进一步发展,占据更大国际市场份额,所衍生出来国家化方式明显比其他国家多,例如利用外资在境内开办“三资”企业;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方式,按国际惯例和标准管理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加强与世界经济的联系,扩展企业进出口业务;境外创建跨国公司;国内企业境外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等等。

(三)海外投资区域广泛

目前,我国海外投资区域遍布全球5大洲,不过有40%集中在港澳地区。这实质也从侧面反衬出了我国企业的国际化还缺乏真正向世界上最发达的资本主义市场拓展的能力,没有将目光投向全世界,同时也表明我国企业国际化意识的淡薄。

二、我国企业国际化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技术力量薄弱

在我国企业进行国际化进程的过程中,中国制造一直是我们打的一个旗号,但是期待已久的“中国创造”依然无法实现,关键因素在于我国技术力量的薄弱。在我国企业进行国际化发展的过程中,很多企业没有自己坚实的技术力量,有的企业注重技术上的提高,开始对国外技术进行引进,但是却无法实现引进技术的自有化尤其是商业化的转化,一是由于引进的技术在国外并不先进,而且在当今技术革新突飞猛进的格局下,技术消化过程缓慢本身意味着技术的落后;二是真正的先进技术在引进时已经被限定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难以大规模地进行技术移植及商业化应用,导致在技术力量方面的薄弱,让我国企业在国际化过程中很难占据优势地位。

(二)以廉价为主的竞争优势得到削弱

在中国企业的竞争优势中,廉价的劳动力是其最主要、最突出的竞争优势,这个优势让made in China风靡全世界,让很多跨国公司涌入中国寻求人力资源方面的优势。富士康大型加工工厂,让广东东莞的代加工业日益繁盛,但是随着2010年后几次用工荒的出现,中国的廉价劳动力竞争优势开始渐渐消失。同时由于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实施,中国的人口逐渐进入老龄化,年轻的劳动力逐渐减少,东南亚印度等国家大量的人口现象等状况出现,中国的廉价劳动力优势已是明日黄花,繁华不再。除了劳动力廉价之外,中国制造的商品也非常廉价,因为技术含量低、劳动力低廉以及原材料价格低等因素,让很多中国出口的商品在国际市场上因低廉的价格颇受欢迎,但是产品质量差、技术含量低,在消费者需求日益挑剔的市场中,中国制造正面临进一步的挑战。

(三)企业缺乏国际化发展的经验

在我国企业进行国家化发展的进程中,由于企业缺乏国际化发展方面的经验,在发展过程中,障碍重重。其一表现在方向选择失误,众所周知,纺织业一直是我国的传统产业,也是我国在国际市场的一大优势产业,但是随着印度、越南等地纺织业的崛起及发展,我国的竞争优势有所减弱,同时国际市场的需求也有所缩减。由于国际化方面经验的缺乏,很多企业失误地选择在纺织业上进行国际化投资;其二表现在本土能力差,很多企业在国际化发展中,对国际规则不了解,与海外市场不接轨,导致企业在海外化过程中不接地气,进而影响企业发展。同时,很多企业在海外发展过程中,坚持聘用国内的员工进行工作,高昂的差旅费等使企业的成本上升,同时也不利于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其三是市场认识不足,开发力度欠缺。在进入海外市场之前,很多企业都是通过外贸公司与海外的直接消费群体进行接触,进而导致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隔离,这让企业在进入国际市场之后,因为欠缺与消费者的接触,导致市场开拓能力不足,海外市场需求不旺盛,进而影响企业国际化。

(四)体制障碍尚存

虽然在推进国际化的进程中,政府在推进审批权限改革方面,已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但整体来讲,我们对外投资审批环节及要求仍然较多,对外投资审批的效率相对较低,同时国家在企业对外投资方面设置门槛较高,让很多企业在对外投资的道路上坎坷重重。目前,我国对外投资的主体力量依旧是大型国有企业,中小型企业的对外投资是非常难的,国有企业在成功进入海外市场之后,国内的监督力量缺乏,让很多国外投资成为损公肥私、骗取国家财产的一条有效渠道。

三、我国企业国际化发展战略成长对策

(一)增强自身技术力量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技术可以促进产品量的增加和质的提高,在进行自身发展过程中,我国企业应该立足自身,加强自身技术力量的提高。首先,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引进高新技术人才,增加研发经费的投入,鼓励技术人员进行自主创新,同时在技术研发成功之后,需要加强对技术的保护工作,比如将其申报专利等,禁止技术外泄;其次,在加强自身发展的同时,我国企业还可以通过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并对其进行消化吸收,来增强我国技术方面的力量。比如我国在最初进行高铁研发的过程中,并没有相关方面的技术,所以就与拥有技术的韩国签订了专利委托协议,但是在引进之后,我国积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消化吸收和研发,最终摆脱了国际方面技术上的制约,走上了自主发展的道路。总之,在技术创新方面,我国企业也应立足自身,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两条发展道路,增强自身技术力量。

(二)多元化创造竞争优势

针对传统的低价商品和廉价劳动力竞争优势即将不再的现状,我国企业应该从多个角度出发,营造多元化的竞争优势。其一,打造自主品牌,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品牌就是力量,是一个产品竞争的软实力,在国际市场中,用品牌赢得市场的企业比比皆是,耐克、阿迪达斯、香奈儿、索尼等都是非常知名的品牌,我国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做好自身商标的注册及维护工作,打造自主品牌,最终用品牌去征服海外市场;其二,营造吸引外资的投资优势。随着廉价劳动力优势的逐渐丧失,我国需要从多个渠道营造优势,吸引海外投资,比如在税收方面的优惠,以及针对性的倾斜政策,让海外投资公司能够为之吸引,大量涌入我国进行投资活动。

(三)加快企业海外化进程

在我国企业国际化进程中,因为经验欠缺吃哑巴亏的案例数不胜数,这就要求我国企业在国际化发展的进程中,必须加强对海外环境的适应,增强与海外市场的对外能力,进而加快企业海外化的进程。比如,在进入海外市场之前,对海外市场的消费群体进行一定程度的了解,对海外市场的知识产权进行了解,对海外市场的相应法律法规进行了解,进而避免企业在进入海外市场之后企业发展受阻。另外,在海外化过程中,企业必须将自身置于海外进行发展,比如在管理制度上实行东道主国家的管理方式,在作息时间上遵循所在国的作息制度,在员工聘用上,尽量聘用当地人员,避免成本的上升等,在使企业海外化的过程中,企业的国际化也就成功了一步。

(四)为企业国际化创造制度环境

首先,转变政府职能。针对我国中小企业国际化发展困难的实际,我国政府应从降低门槛、加速对外投资审批等方面,提高自身服务水平,提升中小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的审批效率,进而鼓励越来越多的企业进入国际化进程,促进我国企业及国民经济的发展。

其次,引导企业进行国际化发展,维护跨国公司及企业的正当权益。比如,在企业进行国际化发展之前,对企业高管进行国际法律法规等方面知识的培训,避免企业在国际化进程中因反倾销等政策致使利益受损。同时,对发展潜力巨大的行业或企业,政府应该加大扶持力度,增强企业竞争力,并鼓励、引导其进行国际化发展。

最后,加大对跨国企业的监督力度。在企业进行国际化发展的过程中,不仅需要遵循东道主国家的游戏规则,同时还要遵循我国原有的法律、法规等。所以,在企业进行国际化发展的同时,我国政府部门也应该增强对跨国公司的监督,避免其出现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行为,规范跨国企业更好地进行经营及发展。

参考文献:

[1] 胡景岩,王晓红.新形势下的中国企业对外直接投资[J].宏观经济研究,2005(7):3-8.

[2] 徐明棋.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面临的挑战与对策[J].世界经济研究,2003(6):5-6.

[3] 赵旭.中国企业国际化经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分析[J].经济师,2004(6):11-12.

第9篇:海外投资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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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主创新与增进我国出口商品比较利益研究 论技术对国际贸易的影响及推动 加工贸易在我国外贸中的地位、利弊或转型升级研究 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研究 社会责任对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影响的研究 国际劳工标准对我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人民币汇率变动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研究 出口退税政策对我国外贸的影响研究 标准化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效用研究 国际贸易中的电子商务发展趋势 国际经济一体化与贸易相关问题研究 我国发展国际贸易的知识产权战略研究 劳工标准与国际贸易 市场经济国家地位与我国商品出品对策

    国际劳工标准下我国政府、企业对策 我国纺织业出品竞争力问题和对策研究 我国纺织业的贸易格局与市场策略 绿色壁垒对我国外贸出口的影响分析 世界 FTAS 发展态势与中国策略分析 我国纺织业出口竞争秩序现状分析与对策探讨 行业协会在规范出口竞争秩序中的作用探讨 加入 WTO 后我国民族产业的保护 区域经济发展的产业模式选择——以惠州经济为例 古典比较利益论与中国制造业结构调整的思考 FDI 与我国经济发展的关系 从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对本国贸易的影响看我国开展海外投资 海外投资与出口贸易的相互关系 中国经济反垄断立法的探索 广东区域聚集经济对外贸易的依存度及风险研究 论我国进出口贸易对国内通货膨胀水平的影响 欧元汇率变动对惠州制鞋行业对外贸易的影响及对策分析 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内在机理及未来演变研究 中国国有经济角色演进的反思与前瞻 我国产业结构调查研究 我国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成因及解决思路 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可持续发展研究 我国企业“走出去”的战略思考 广告语言与消费心理研究 民营企业融资渠道拓展研究 浅论我国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培育 中小企业文化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 论民营经济发展的障碍和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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