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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括而言,产业投资基金是指一种主要对未上市企业和公司直接提供资本支持,并从事资本经营与监督的集合投资制度,是通过发行基金受益券募集资金,交由专业人士组成的投资管理机构操作,基金资产分散投资于不同的实业项目,投资收益按资本分成的投融资方式。通常,基金发起人会联合主要投资者出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由其担任基金管理人并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同时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资产,投资收益按投资者的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产业投资基金一般定位于高新技术产业,有效率的基础产业,如收费路桥建设、电力建设、城市公共设施建设等,以促进产业升级与结构高度化。产业投资基金在我国可以发挥作用的范围很广,凡是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并具有较好回报的产业,均可以运用这种投融资方式。
根据有关研究,中国产业投资基金业的总体目标是成为一个具备一定规模的金融产业,其举足轻重的作用仅次于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参照美国等发达国家金融业结构比重,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资产规模应占金融业资产规模的1%—3%。按中国现有金融资产规模约40万亿元匡算,产业投资基金规模应在4000亿元到8000亿元,最终达到占金融资产3%的目标。在影响上,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将改善我国企业的融资格局,加快金融市场的改革进程,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二、产业投资基金的发展环境
当前,中国正在经历一段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活跃的时期,投资主体既有政府,也有私营部门。一方面,是国内高新技术、基础设施投资需求显著增长,而政府面临财政压力和职能转变,需要减少债务,并将投资风险转移到私营部门;同时相对较高的估值推动更多的资产转手,进而促进了较快的资本投入。另一方面,在需求作用下,资金被吸引到国内高新技术,尤其是基础设施行业,基础设施资产已成为具有长期投资等级,富有吸引力的固定收益产品;而且在宏观经济向好的情况下,股本投资将产生较高的股息收益,能充分利用杠杆实现增长,并与通货膨胀挂钩。这些都为中国私募股本投资创造了极好的机会,也为中国产业投资基金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从法律环境来看,经国务院批准,199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设立境外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该办法是至今中资机构在境外设立中国产业投资基金的主要依据。对在境内设立产业投资基金,国家发改委于2004年11月起草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至今没有出台,但是有关内容已经在相关政府部门达成共识。而国内已成功设立的中瑞、中比等中外合资产业投资基金,均由国家发改委以特批的方式报国务院批准成立。
从市场环境来看,当前国内经济继续保持强劲增长,社会资金较为充裕,但投资渠道不畅,包括保险资金、社保资金在内的大资金集团,正积极寻找有稳定现金流回报而又能与其负债结构相匹配的项目投资。只要产业投资基金的回报和结构设计有足够的吸引力,就可以完成基金的募集。
三、产业投资基金的投融资特点
从国外发展经验来看,产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基础设施行业,包括运输行业(如收费道路、机场、港口和部分铁路)、受监管的公用事业(如供电和天然气网络、供水和废水处理网络)、政府服务业(如学校和医院、卫星等部分国防项目)和其他(如输油管、液化石油气接收站和运输船、合同发电)等。该行业资产均属于社会基础设施,具有稳定、可预测和低风险的现金流,且独立于商业圈之外,通常与本地通货膨胀相关,有能力支撑高负债。
产业投资基金是一个值得中国企业探索的、比较适合大型建设项目的股本融资方式。对于项目主体而言,其通过产业投资基金融资,主要有五大特点:一是投资期限较长,一般为1015年;二是投资者一般不要求占控制地位,只要求参股;三是投资者到期后退出,发起人可拥有优先回购权;四是以财务投资者为主,很少参加经营管理(但会要求改善和强化公司治理);五是投资者对投资回报要求不高。当然,由于股本投资者比债务融资者承担更多的风险,在收益获得次序上排在贷款之后,因此,产业投资基金的融资成本要高于银行贷款。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产业投资基金融资特点如下:
四、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方案要点
目前,我国产业投资基金立法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已设立的中瑞合作基金、中比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及其他创业投资基金和房地产投资基金,均采取了迂回的方式,对不同的设立模式进行了探索。因此,如何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对产业投资基金设立方案进行研究、设计,不仅直接关系基金本身能否成功募集和运作,而且对于中国整个产业投资基金业的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结合国内外实践,在中国设立产业投资基金需着重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基金组织形式:公司型还是契约型。公司型基金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治理规范,管理直接,透明度高等优点;但需承受双重税赋,不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无法实现利润100%分红。契约型基金设立简单,便于运作,经批准可以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基金单位,基金收入可以全部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本身无须缴纳所得税;但治理相对困难,对投资者的保护不如公司型基金。
2.基金注册地:境内还是境外。在境内注册基金,目前尚无有关的专项法规,无税收优惠政策,审批程序相对简单,投资者以境内保险公司和社保机构为主,期望回报率比债务融资略高;在境外注册基金,法律环境较完善成熟,可选择具有税收优惠的境外地点注册,但审批程序较复杂,投资者群体广,期望的回报率较高(一般在12%一16%)。
3.基金投资方向。首先需确定基金定位是稳定收益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还是要求高回报的创业投资基金,并考查拟投资行业的监管要求;然后分析投资者对基金收益率及其分布特点的要求,选择投资成熟项目,还是在建项目;最后检查不同项目的现金流配合情况,确定具体的投资方向或项目。
4.基金规模与存续期。基金规模主要受拟投资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监管机构对基金规模的要求和审批的难易程度,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供给规模影响。基金存续期主要受拟投资项目预计的资金需求期间,潜在投资者的资金供给要求,满足投资者一定的预期收益率影响。
5、基金到期后处理方式。基金到期后的主要处理方式包括续期,基金将所持有投资项目股权在市场上出售等。项目出售可由约定的投资者拥有优先购买权,出售价格可按项目账面净值、基金成立时的收购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
6.发起人认购比例。发起人需确定对基金希望保持的控制力,将基金预期收益率与其现有投资项目回报率进行比较,以及衡量自身的资金来源是否充分。在契约型基金中,由于发起人可通过控股基金管理公司来实现对基金运作的实际控制,因此其对基金的认购比例可以尽可能的低。
五、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
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包括以下几个层次:
1.基金公司或基金本身的治理。由于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基金的组织形式完全不同,二者本身的治理也大相径庭。公司型基金参照《公司法》、《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设立,以基金章程为治理法则,其最高权利机构为股东会,常设机构为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负责制定基金投资原则与投资战略、审定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的投资方案;同时设立投资委员会,由各股东按投资比例列席,审查基金管理公司提出的投资方案。契约型基金参照《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设立,投资者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行使基金资产的所有权、收益权、委托权、监督权和处置权等,对大会审议的事项进行表决。
2.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基金管理公司根据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原则建立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以确保公司管理的科学性与规范化;公司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委员会,专职负责公司的风险控制,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性;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投资项目的筛选、价值评估、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在促进所投资产业发展的同时,谋求基金收益的最大化。基金管理公司的责、权和利应在基金公司或基金与其签订的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3.基金托管人的治理。基金托管人是依据基金运行中“管理与保管分开”的原则,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架构,是基金持有人权益的代表。基金托管人的主要职责是保管基金资产,执行投资指令并办理资金往来,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复核、审查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财务报告。基金托管人的责、权和利应在基金公司或基金与其签订的托管协议中明确。
产业投资基金的治理结构具体如下:
参考文献:
[1]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2004
一、基建财政财务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财政收回原中国建设银行代行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职能后,财政部门根据基建财务管理涉及领域宽、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延伸面宽的特点,结合本身熟悉财务管理的优势,在增强基建领域的宏观调控能力,强化基建财务管理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改革了基本建设经营性资金管理办法,改变了过去以计划代预算的办法,简化了资金拨付程序,强化预算约束等。各有关主管部门也积极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和项目管理,努力降低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认真做好国有建设单位年度财务决算的编审工作,加强财务监督。目前,财政部门暂按预算级次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基建投资和财务,其中中央级财政投资项目的资金委托项目所在地的经办建设银行办理结算业务,其财务监督管理由财政部驻各地的专员办事处负责,地方投资的建设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在各级财政部门的努力下,基本实现了基建财政财务管理职能、业务管理工作运转的平稳过渡。但是目前的管理体系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的差距,还有许多待完善的地方。财政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在某些方面滞后于经济的发展,突出表现在投资领域中存在一些问题:
1、新开工项目过多,投资规模大。投资规模应同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应控制在国家财力所能承受的范围之内。但在现行投资体制下,出于利益机制驱动,一些部门和单位,千方百计上项目,扩大建设规模,再加上审批制度不健全,导致新开工项目过多,甚至有的低水平、重复性建设项目也能蒙混过关。据统计,从1991年到1995年,全国基建投资规模年均递增31%,超过同期国民经济年均递增12%的水平,大大超过了国家财务所能承受的能力。
2、建设资金不落实,投资缺口大。在大上基建项目的同时,基建资金不足却是摆在建设单位面前的棘手问题。有的基建项目是在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情况下仓促上马的,项目开工后基建资金迟迟不能到位;有的项目则是受建筑材料、设备价格、人员工资等市场因素变化,加上建设期间工期延长,不可预料的地质、地形等情况,工程建设所需资金超出预算的范围;有的项目一开始就搞“钓鱼”工程,钓到多少资金就建多少,钓不到就摆在那里,处于半建半停的状态,人为形成“胡子”工程,“半拉子”工程。
3、概预算审查不严,三超现象严重。投资领域内普遍存在“三超”现象,即建设项目概算超计划、预算超概算、决算超预算。“三超”现象形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有的建设项目不是严格按批准的可行性报告开展设计工作,编制设计概算,甚至有的设计部门为能多收设计费人为抬高设计概算,使编制的概算一开始就超计划;二是人为压缩概算。有的建设项目开始申报时为能申报,争取上项目,或为减轻税费负担,人为压缩概算、预算,一旦项目批下来,又把摊子铺大;三是概预算审核不严。由于某些管理方面的原因,工程的概预算审核不严,或是审而不调,对有的建设项目概预算应做调整的不及时调整或不调整,使实际施工远远超出原定的概预算。
4、基建投资成本高,投资效益差。目前施工管理普遍不严,施工质量差,建设过程中损失浪费严重,加上基建单位的财会人员素质低,会计核算、成本核算弱化,而伸向建设工程的收费项目越来越多,标准越来越高,一个项目下来,各项税费开支占总投资的30%左右。有的项目的基建资金很大一部分是通过贷款来的,投资期的利息负担很重,建设成本过高,资产交付生产部门后效益往往不理想,有的重点建设项目成了重点浪费项目。
5、基建资金分散,财政可控性差。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投资领域出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资金来源多渠道的局面,其中属于财政性的资金但由其它部门、单位掌握和支配的资金越来越大,相当一部分资金脱离了财政预算管理的轨道,不少的部门、单位利用自己支配的资金大搞基本建设,大量的基建资金没有按照基建程序来管理,基建资金的源头失去控制,对基建投资规模膨胀起了推波助澜作用,对整个投资计划冲击很大,不仅不利于财政监督,而且分散了有限的财力,降低基建投资的整体效益。
二、产生问题的根源分析
基建投资领域存在以上各种问题,同我国现行的投资体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未完全建立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究其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
1、投资体制不健全,机制有缺陷。理论研究和基本建设实践证明,一个科学的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体系要由三个因素组成:一是行政约束机制,二是利益驱动机制,三是风险约束机制。这三个机制缺一不可。而目前我国投资体制,应该说风险约束机制没有真正形成,一项投资,在大多数投资者心目中,仅仅着眼于利益,而不注意风险,因此全国范围内形成投资冲动,争上项目,造成基建投资规模膨胀。
2、考核制度不完善,领导工程多。我国这几年投资体制改革,包括目前推行的项目法人责任制,都只停留在决策后的实施阶段,没有对项目决策阶段的责任问题真正涉及到,造成责任制的奖励和惩罚措施不对称,而且即使有责任制,也没有将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联为一体,对投资的改换往往脱离开对生产经营的改换而单独进行。由于决策阶段责任不明,加上目前干部的考核制度存在某些方面的弊端,有的领导出于树政绩、树形象考虑而盲目决策一些项目,或为争取部分上级资金上了些可行性研究差的项目,资金虽争取到了一点,但却给地方财政带来了沉重的包袱,毕竟大部分基建资金须由地方政府筹集,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却难以取得应有效果。因此,投资效益的问题在投资领域少有人问津。
3、预算约束不严,资金到位率差。基建预算是保证投资计划按时、按质、保量完成的重要手段,主要包括基建支出预算和施工图预算。目前投资领域中集中体现为预算约束不严,基建资金到位难于达到施工进度的要求,其中自筹资金到位不足尤其突出,往往是财政资金用完以后,项目就停建。不少财政困难的县市,财政基建资金集中在年底一次性拨,造成有的项目建设资金得不到满足,而有的项目则资金闲置,财政宏观调控的力度弱,有的县市财政对上级追加的基建预算限于财力被挪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在建设过程中预算往往得不到有效执行。
4、机构建设滞后,财务管理弱化。财政收回职能后必须配备相应的机构和人员,积极开展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目前的状况是不少的财政部门尤其是县市级财政部门人员机构建设滞后于管理的需要。以赣州地区18个县市为例,据统计,只有8个县财政部门设立了专门的管理机构,并且都是与预算部门合署办公,其人员由预算部门的人员兼任。从人员的业务素质看,除个别县调入专门人员外,其余的原来都未涉及工程建设方面的业务;从各县市开展的工作看,除个别县市业务开展比较顺利外,不少的县市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仅局限于拨付预算资金,编报会计报表,不能有效担当起管理基建财务的职能;从建设单位看,负责基建管理的人员不熟悉基建程序,对基建会计、财务核算比较陌生,财务管理混乱,有的地方基建财务管理工作处于无人管的状态。
5、制度不够健全,管理不够规范。财政收回职能已有两年,但在投资领域中并没有制定出一套比较规范、完整的制度,大部分仍沿用当时中国建设银行代行职能的制度,针对目前的实际情况,不少的制度已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外一些部门、单位的法规、文件和财政有关法规、规定有冲突和矛盾,各主管部门和单位为维护本部门、本单位的利益各行其是,给管理带来很大的难度。各级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由于缺少统一规范的制度指导自己的工作,都处于一种摸索前进的过程,业务工作开展被动。
三、构筑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的设想
财政部门作为基建财务的主管部门,应从深化改革入手,加强制度、业务、机构队伍建设,逐步形成以提高投资效益为中心,基建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中心,按照“制度办法统一、管理要求统一、拨款方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的“四统一”要求,实行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财政部门统一管理中央和地方投资建设项目资金和财务,避免机构和管理重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指导各级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工作。这一体系主要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规范财政职能。建立新的基建财务管理体系,首先是要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的要求,规范财政管理基建财务的职能。根据基建投资的特点,财政管理基本建设的职能应包括:
第一,强化宏观调控,参与投资计划研究。财政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调控手段,要通过管理基本建设投资,参与投资计划研究,实现对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实施宏观调控职能,一是搞好投资规模总量控制;二是要制定好一定时期的投资重点,产业政策;三是要制定和实施政府的投资、融资改革,引导资金按市场的要求优化配置;四是立法建制,规范新的管理模式。
第二,拨付配置基本建设资金。把有关的资金配置到基建项目上去。
第三,搞好财务管理,包括制定和实施基本建设过程中的财务管理制度,确定各种收费开支标准,进行项目建设成本控制,开展效益评价。
第四,实行项目监督管理。包括参与前期研究和招投标管理,对项目工程概预算、决算进行审查,搞好国有资产移交,对社会中介机构业务实施监督。
总之,通过规范财政职能的目标是要实现对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财政财务管理。
2、强化预算约束。确立新的基建财政财务管理体系,必须加强基建预算管理,强化预算约束,严格按照《预算法》的要求办事。一是要建立计划和预算相结合的制度。财政部门应加强同计划、城建等部门的协调,共同搞好投资计划的制订,防止以计划代预算,重计划轻预算等情况的发生,切实建立计划和预算相配合和制约的机制。二是财政用于基建的支出要统一口径,归口管理,加强监督,防止用款单位将单位经费和建设费用混用,人为造成本部门内部多口管理和项目资金来源复杂化,逐步向项目预算过渡。三是要把其它的基建资金、各专项建设基金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对投资规模和投资总量实施宏观调控,保证建设资金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在财务许可的情况下,按照“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合理确定支出预算,并对支出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根据需要及时调整预算。
3、严格资金管理。资金管理是财务管理的核心,必须建立统一规范的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基建资金,实行源头控制。一是要建立资金审查和专户存储制度。凡对投资资金来源不落实,来源不合理或属重复性、低水平建设的项目,财政部门应协同有关部门一起,严格控制,计划部门不得下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不安排预算,城建部门不发给开工证。对末经批准擅自上项目的要按违纪处理,严格查处。基建资金应实行专户存储。按照基建程序管理的要求,对属于财政性的资金必须纳入财政部门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建设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包括预算内基建拨款、预算外用于基建的资金、用于基建的各专项事业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基金。由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会计核算。其它的基建资金、银行应定期向财政部门报送有关的财务会计报表,共同搞好基建资金的管理。二是规范资金拨付程序。财政部门应制定相应的资金拨付办法来规范资金的拨付。建设单位按规定的程序每月向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请领资金。财政部门应根据批准的投资计划、支出预算、施工进度逐期拨付建设资金,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上级财政部门补助下级财政的基建资金可采取划转预算或划转资金形式,保证一些财政困难地方的基建资金及时到位。三是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监督检查资金的使用,评价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
4、强化项目管理。基建项目管理是财务的重要内容,也是一个难点,要求的技术性、专业性高。针对财政部门现有的人员力量,必须建立财政管理和社会中介机构办理相结合,以财政部门委托业务性强的业务给中介机构办理的管理模式,对建设项目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管理。
事前管理:一是要积极参与项目工程立项、设计审查、招投标等管理工作,这是实施财政监督,加强项目管理,管好用好资金的前提;二是建立项目档案,掌握一些必备的基础资料。
事中管理:必须坚持“四按”拨款原则保证资金用到实处。
事后管理:一是检查工程设计、概预算执行情况;二是建立项目跟踪问效制度;三是建立项目清理制度。工程竣工后,财政部门应积极组织好残值处理,基建收入上交,包干投资的结算等工作,不仅可以创造财政收入,还可以为以后基建拨款提供准确的参考资料,扩大财政部门管理基建财务的社会影响。
第一,教材内容重理论轻实践,与学生的期望出入较大。现有教材基本上都是长篇大论的理论说教,忽视了实体投资的重要性,教材设置缺乏国、内外典型案例的介绍和分析环节。同时,一些教材的章节之间缺少逻辑关系,无法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影响了学生对投资经济学课程整体脉络的把握,更不用说学以致用了。在与学生的交流中,大多数学生对于老师重复讲解宏观经济学课程中已经学过的投资理论没有多少兴趣,对于老师单纯讲解理论知识非常反感,他们希望能够获得更多与未来职业规划和个人投资理财有关的经验和知识,也希望投资经济学课程能够与项目管理、创业投资等课程成为一个更为系统的课程群体系。第二,青年授课教师普遍缺乏投资实践经验。现代的高校青年教师大多是本硕博直读,进而进入高校任教,对于证券投资和项目投资等内容虽然具备系统的理论知识,却缺乏实践经验,只能通过网络、书籍和短期培训,大致了解一些案例。而高校重科研轻教学的考核方式也使得青年教师无暇去系统搜集和深入了解各类投资案例。这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投资经济学课程的授课质量。第三,教学形式和考核形式单一。传统的教学形式多是老师讲学生听,这种填鸭式的教学迫使学生在学习中处于被动的地位,无法发挥出他们的主观能动性。不同于其他课程,投资经济学的课程教学目标不仅要求学生积极参与、主动思考,掌握书本的理论知识,更要逐步培养学生的风险意识、创新意识、责任意识和开拓精神。但是传统的考核形式往往局限于闭卷考试或者交课程论文,无法真实反映学生的学习效果。
二、投资经济学课程建设的实践———以湖北经济学院为例
结合高校经管类专业的培养计划,我们认为当前投资经济学的教学内容体系难以适应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培养的教学要求,需要调整宏观投资理论教学的比重,将授课重点放在培养学生投资理财的能力,培育学生的风险意识、商业意识和创业意识。同时,也要改进教学方式,引入研讨式教学法、案例教学法、课题讨论教学法、实验教学法等形式,改变单纯老师讲学生听的教学模式。鉴于此,我们以2012~2014年湖北经济学院经济学系经济学专业学生为调查对象,评估投资经济学课程建设的成效,希望能够得到一些有益的经验和结论,与同行分享。经济学是湖北经济学院经济学系下设的本科专业,2010年被列入湖北省高等学校本科品牌专业。投资经济学课程在2012年被湖北经济学院列为校级优质课程,这门课程是经济学专业学生的主干课程之一,一般在本科三年级时开设。
第一,更换授课教材。过去投资经济学课程使用的教材是罗乐勤,陈泽聪主编,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投资经济学》,这本教材虽然知识点涵盖范围广,但是知识点较为浅显,缺乏投资理论的前沿知识介绍,也没有案例设计。这本教材比较适合作为财经类专业专科学生的教材,但是对于大三本科生来说,这本教材已经无法适应需求。因此,近年来我们选用了张中华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出版的《投资学》作为授课教材。选择这本教材的原因主要有三点,一是这本教材内容丰富,包括投资总论、证券投资、产业投资和宏观投资四个部分,系统介绍了现资理论和分析方法。由于这本教材的信息量很大,一个学期难以讲解完,因此,我们尝试将教材内容分为课堂教学部分和课后兴趣阅读部分。同时,预留课堂时间与学生交流课后阅读部分的心得,逐步调整教学内容的设置。二是这本教材也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投资学专业研究生入学考试的指定教材,而近几年来我校考入该校攻读研究生学位的学生数量逐年增加,选择这本教材也可以帮助我校有志于考研的学生更为全面地了解这一专业的特点。三是这本教材里设计了一些案例和习题,便于教师开展课堂教学。使用这本教材授课3个学期以来,学生对这本教材的反映良好。
第二,引入能够吸引学生广泛参与学习的教学方法。为了能够理论联系实际,在每次上课即将结束的五分钟时间里,教师一般会向学生布置一些任务,要求学生课后搜集一些话题,并在下一次上课时做五分钟的主题发言。如在学习中国投资体制之前,教师会要求学生搜集诸如双轨制、国退民进、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信息;在学习证券投资知识之前,教师会要求学生搜集诸如股权分置改革、大小非解禁、原始股大案等信息;在学习马克维茨模型之前,教师会要求学生搜集马克维茨、威廉•夏普等学者的生平趣事;在学习证券市场及其运行之前,教师会要求学生去搜集纽约、伦敦、日本、台湾、香港等地区证券交易所的特点,等。对于一些学生特别感兴趣的话题或国际投资事件,教师会引导学生成立多个研究小组,运用所学知识系统分析案例,并要求各个研究小组提交研究报告,并在班级做主题发言,主题涉及大学生创业、中国的期货市场现状、中外投资监管体制的比较,中国企业海外投资现状,等。这种学习方法可以提高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增加学生的学习参与度,强化学生对书本知识的理解和扩展;而教师在学生充分了解相关知识背景后,再进行系统教学,教学效果也有显著提升。
第三,加强授课教师队伍建设。以往的投资经济学课程主要由一位教师担任所有教学任务,为了给课程改革的效果提供可靠的依据,近两年来该课程尝试由多位老师分别承担授课任务。对于任课教师的人选,也不仅仅局限于经济学系,而是与我校金融学院合作,聘请金融学院的资深教师来讲授投资经济学课程,强化学生对于金融实务知识的理解。通过比较不同教师的授课方式、授课效果和学生的反馈信息,不仅有利于发现和解决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有利于教师之间交流授课经验和心得。近两年来,学校也非常重视投资经济学课程建设和教师素质提升,每年暑假都会选派这一课程的骨干教师参加相关课程培训。第四,调整课程考核的方式。一方面,加大平时成绩的比重,将学生参与资料搜集、课堂讨论、主题发言的效果进行评估,作为平时成绩的主要构成部分。鼓励学生参与课题研究、撰写投资分析报告,将学生围绕投资经济学课程主题申报大学生科研项目立项和公开作为平时成绩加分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改变期末考试的试题结构,试卷里不再仅仅是名词解释、简答、计算等具有标准答案的题型,而是引入一些开放式的问题,如投资案例分析,投资项目设计,资产组合的选择等,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发表自己的观点。第五,通过问卷调查和个别访谈的形式,了解学生对于课程建设的反馈信息,调查结果反映出一些值得思考的现象。首先,大部分学生普遍认同这本教材,但是有12%的学生认为这本教材偏难,希望能够降低数学推导和统计模型的难度,而这些学生大多在高中阶段是文科生。其次,92%的学生赞同采用课堂讨论和课后资料搜集的方式加深对知识点的了解,但是只有54%的学生愿意花费2个小时以上的时间准备一次课堂发言或者课题讨论,这些学生的发言一般都非常精彩。最后,有63%的学生认为投资经济学课程的学习虽然有助于个人知识体系的完善,但是对于现阶段的个人理财没有什么帮助,他们或是认为自己无财可理,或是认为个人投资理财是工作以后才会考虑的问题。
三、对投资经济学课程建设的思考
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违法行为
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应有立法概念与司法概念之分(有学者又把它表述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实质概念和形式概念,其实意思一样)。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利益和国家对证券投资基金业的监管理制度,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的行为。在立法意义上存在的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各个阶段,不以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是否规定为转移。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立法概念表示的是那些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规的行为应该犯罪化,其标准首先是社会危害性。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则可界定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指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即凡是证券投资基金刑事法律规范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都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司法概念的唯一标准是刑事违法性,但它并不是完全不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要件
2.1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体要件
根据刑法理论的传统定义,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或者威胁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近年来,学者们开始从全局上思考刑法中犯罪客体问题,主要是将刑法目的贯穿于整个刑法理论,提出了一种新的犯罪客体论,即“法益说”,认为用“法益”来代替传统定义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更为妥贴,笔者亦表示赞同。
就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而言,在现实生活中它所侵害的法益客观上也存在许多种情况,但是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的客体要件必须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侵害的最根本的法益。这种法益通常易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操作中的违规、违法行为的侵害或威胁,因而刑法特别予以保护,同时也受到证券投资基金方面法律、法规的保护。有学者指出,证券投资基金法虽然有一定的社会本位性,但本质上都是一部“投资者权益保护法”,因而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应是投资者的财产权利,笔者虽对观点表示赞同,但是考虑到我国的立法体例,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是规定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中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因此可能在立法者看来,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才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要客体。
2.2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
犯罪客观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侵犯性,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事实特征。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说明此行为的危害性,并为该行为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此外,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必须是相关刑事法律所明确规定的,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构成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的特点是外在性,直观性和客观性,不仅直接体现了证券投资基金犯罪行为对期货管理秩序的严重危害性,从而可以决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客体的存在,而且还是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人主观方面的客观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客观方面要件具体表现为行为人违反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在从事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经纪或其他相关活动中,破坏证券投资基金的正常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2.3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要件
对于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体,概括来讲就是与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的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其为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就自然人而言,按其在犯罪活动中是否具有特殊身份,可以分为一般个人主体和特殊个人主体两类。一般个人主体指不具有特殊身份,而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行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这类主体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领域中并不多,一般指利用证券投资基金这种方式进行贪污、诈骗等犯罪行为的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个人主体主要是特殊个人主体,即实施了严重危害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秩序,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且具有特殊身份的自然人,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主要指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金融机构中从业人员。
单位犯罪多是经济犯罪的一大特点,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亦不例外。在证券投资基金的实际操作运行中,由于单位比个人具有更强的经济实力,在人才储备、技术占有、信息渠道、公关手段等各方面都占有优势,其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犯罪应该说隐蔽性更大,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往往也比自然人犯罪造成的后果更为严重,所以单位犯罪应该是我们在证券投资基金犯罪预防方面所要针对的重点。要强调的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中的单位主体必须是合法成立的,其宗旨、目的与法律是相符的,如果是为了实施犯罪而成立,依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而谈不上单位犯罪主体。具体而言,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单位犯罪主体包括:
(1)商业银行;
(2)证券交易所;
(3)证券公司;
(4)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
(5)其他金融机构。
2.4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要件
理论界的一般观点是,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而且主要表现为直接故意。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过失不可能构成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理由如下:
(1)在我国刑法体系中,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皆属于财产型犯罪,也就是有的学者所指的“贪利性犯罪”,这种犯罪类型是不可能存在过失的心理状态的,因为这类犯罪有其明确的目的,或是为了非法谋取经济利益,或是为了减少自身的损失。例如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其犯罪行为的实质就是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
(2)我国刑法明确规定:“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这体现了刑法以处罚故意犯罪为原则,以处罚过失犯罪为特殊的精神,说明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罪过形式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考察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刑法条文,可以发现并未规定过失可以构成相关证券投资基金犯罪,所以笔者认为,证券投资基金犯罪的主观形态只能是故意,而不存在过失。
参考文献
1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背景为做好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工作,继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之后,农业部于2003、2004年相继修订和颁发了《农业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办法》(农财发[2003]38号)、《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9号,)等一系列关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制度和法规。近年,随着国家对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监督检查的深入,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暴露出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管理职能缺失,项目不能按期完成,达不到预期建设目标等情况。
2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实践存在的问题
21不重视项目资金管理,财务管理不规范不熟悉新的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制度及其对项目资金管理的具体要求,部分资金不能专款专用,甚至改变资金用途等,是许多项目单位资金管理过程存在的通病;财务人员的职能限于会计核算,既不参与项目前期工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又无法根据财务管理的需要主动参与监督,造成被动应付,弱化了财务人员参与项目财务管理的职能。
22重“争项目”、轻“建项目”项目前期工作不扎实,设计内容粗糙,与项目建设实际不吻合,项目执行时难以按正常的程序做出合理的调整变更,随意调整建设内容。
23项目概算不合理,深度不够,项目设计和概算不能准确核算项目成本同时,由于项目预算细化不够,无法事先编制政府采购计划,导致概算不适应财务国库支付及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需要。
24配套资金无法落实有些单位不熟悉项目资金管理要求,编制概算时,随意或虚报配套资金,用实物抵顶自筹资金,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25管理不到位,建设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没有聘请正规的监理公司进行施工监督,不符合基建管理程序,基建管理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
3加强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的实践措施
31细化投资概算,把握投资概算与执行的一致性
311科学、准确、真实、细化的投资概算是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使用因具体建设内容和实际情况的不同差别很大,概算是否科学、真实、准确,是否符合特定建设项目的需要,直接影响到项目能否有效执行,因此,在编制项目细化投资概算时,应结合项目具体情况再进行科学、准确的分析,保证项目的各项实际支出都能体现在概算中,为项目的概算执行奠定坚实的基础。
312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是完成项目设计目标的关键。严格执行项目投资概算,对于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保证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的落实、保证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整体规划的实现,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财务管理实践中存在的不按程序报批、随意调整投资计划和建设内容、变更建设地点等情况,势必影响项目的完成质量和项目验收。
32把握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要求,做好项目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321按规定设置独立的银行账户,专项专户核算项目建设资金。做好项目的资金管理,应按规定开设独立的项目银行账户,做到专户存储、专款专用,避免将基本建设专项资金与其他资金混存混用,从账户源头上避免挤占、挪用建设资金。
322建立、健全项目会计核算体系、准确进行项目成本核算。由于基建项目尤其是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千差万别,要准确、全面地反映项目建设的实际成本支出,在实际的项目投资核算中,应根据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结合项目的概算内容,以会计科目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项目实际支出为原则,相应增设二级、三级甚至更多的科目级次,以达到项目准确、完整核算的要求。
323重视项目资金管理的限制性规定。农业基本建设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一些限制性规定,是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中应重点注意的问题。例如: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业务招待费相对于投资规模的比例;项目竣工验收时收尾工程资金的比例等。
324切实做好项目配套及自筹资金的筹集和核算。对于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配套和自筹资金往往是财务管理中最为薄弱的环节。配套和自筹资金不到位、用实物抵顶自筹资金在农业基本建设项目中较为普遍地存在。根据要求,项目配套及自筹资金应与财政专项资金一起,设立专项项目账户进行专户核算。同时,项目配套和自筹资金是否按时落实到位也是项目审计的重点。
33完善项目财务管理的相关环节,保证项目完成的综合质量
331完善项目招投标管理。完善项目招投标管理,对于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具有重要的意义。要高质量地完成项目建设中的招、投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财务管理的目标,不应忽视项目招标工作,而要严格遵循招、投标的原则和程序,从确定招标的组织形式、招标的范围、招标书的制作、开标、评标等方面,切实做好项目的招标工作,保证项目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
332完善项目政府采购工作制度。为配合项目建设的概算管理,国家也在基本建设支出中逐步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制度,并把项目建设过程中是否按国库支付和政府采购的有关政策规定编报细化概算、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循概算作为项目验收时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因此,结合细化的投资概算,周密计划,完善并做好项目政府采购工作,直接影响项目验收时的综合评价。超级秘书网
333合理支付工程合同价款。合理支付工程合同价款,可以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和工程质量。按项目合同支付工程资金的同时,应把握工程价款支付的几个原则。一是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一般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并不高于30%,对重大项目,还应按工程计划逐年支付;二是没有签订合同的工程建设,应按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不得预付工程款;三是有合同并根据工程进度拨付工程款的,工程价款控制在60%~90%的额度扣减预付款后支付;四是在工程结算后,应保留合理数目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不低于5%),在工程合理保修期满后支付。
1.1调查过程目前我国已经实现了城镇和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全覆盖,全国的农村地区也基本实现了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全覆盖,但并不意味着城市和农村地区居民全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也就是说,全国的城镇和农村地区居民的参保率并不是100%。因此,介于城乡居民参与社会养老保险的制度差异,本文的样本取样,采用调查问卷方法进行实地调查,调查员均为当地委托的大学生团队。抽样调查所在地集中在华北的邯郸、华中的武汉、华南的南宁、华东的南京以及西部的兰州,共5个城市。每个城市的市区抽取两个区,每个区选取3个社区,共调查30个社区;每个城市的农村地区选取2个区(县),每个区(县)选取2个乡(镇),每个乡镇选取1个村(社区),共20个村(社区)。采用便利抽样,调查对象为有子女但现未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退休金待遇,以及未参加上述社会保险且未满60周岁的群体。共调查了466户,其中有效样本数量为408份,有效率为87.6%。
1.2变量及定义目前,从养老金制度参与角度而言,形成了四类人群,一类是机关事业单位群体,这类群体目前享有退休金并由财政支付;第二类是城镇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类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群体;第四类是因各种原因没有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人员群体。因此,为了探究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待遇差别对于城乡居民对下一代的教育投资意愿的影响,本研究设置了4个体现养老金待遇群体的自变量,即上述四类人群。控制变量主要涉及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特征,包括性别、年龄、学历、配偶状况、户籍状况、家庭子女数、家庭经济条件、生活自理能力以及亲友探访频率等几个要素。考虑到目前政府已经基本保障了基础教育资源,实现了九年义务教育,并在全国农村地区实行了义务教育阶段免费的教育财政保障政策,由于本研究的因变量是一个考虑城乡居民代际间教育投资意愿的变量,因此将该因变量分为四个题项进行问卷调查:①不愿意对子女的教育进行投资;②愿意对子女的教育投资到高中及以下阶段;③愿意对子女的教育投资到大专及本科阶段;④愿意对子女的教育投资到研究生及以上阶段。上述变量定义及赋值情况见表1。
1.3检验模型与检验步骤鉴于本研究的因变量为分类变量,在此采用logistic模型进行回归,为提高检验的拟合优度,本文控制个人基本特征或家庭一些情况,考察城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金不同待遇对于家庭教育投资意愿的影响,检验步骤如下:第一步:确定自变量和控制变量的频次和频率,采用似然比检验分析自变量和控制变量的相关性,剔除不显著变量后,重新进行相关性检验,直到所有变量均通过似然比检验。第二步:形成解释变量和因变量的关系矩阵,通过监测数据,对各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进行求解,矩阵表达式如下。式中,x11、x12……xij分别代表反映个人基本特征以及家庭一些个体情况的解释变量(控制变量和自变量),其中没有反应控制变量进行估计的为模型1,加入控制变量进行估计的为模型2。i为样本数;j为解释变量的个数;m代表因变量Y的赋值(1~4分别代表“不愿意对子女的教育进行投资”、“愿意对子女的教育投资到高中及以下阶段”、“愿意对子女的教育投资到大专及本科阶段”以及“愿意对子女的教育投资到研究生及以上阶段”)。β0为常数项;βj是各解释变量的回归系数,体现影响家庭教育投资意愿的方向和程度。第三步,回归分析。将本研究设置的四个体现养老金待遇群体(自变量)以及学历、经济状况等体现个人影响因素的控制变量放入模型,进行Logistic模型分析,得到参数估计结果。由于模型的因变量中有4个类别,对于未加入控制变量的模型1,存在n个自由度;而对于加入控制变量的模型2,每一个自变量和控制变量分别含有n,k个变量取值,整体自由度为n×k,最终根据自变量的相伴概率进行整体以及自变量显著性检验。第四步:进行模型整体的有效性检验。对变量及其相应类别做整体检验,以确定该组数据是否拟合Logistic回归模型,其中原假设H0是该回归模型无效,且所有系数均为0。
2主要分析结果
经过Pearson卡方统计量的检验显示,Pearson值22.72,显著性为97.57,因此拒绝样本拟合情况在5%以内的原假设。为了检验自变量的显著性,本位首先采用似然比检验法进行检验(结果见表2),从表2(I)可以看出,在所有自变量中,“性别”、“年龄”以及“户籍状况”三个变量没有通过显著性检验(显著性均大于0.05),说明这三个影响家庭教育投资意愿的影响因素可以忽略,故除去这三个变量重新检验,结果见表2(II)。而表2(II)的结果显示,各变量均显著,因此,我们可运用有序多分类的Logistic模型进行回归,由于分类检验结果表较大,为了便于解释,我们分别给出组变量检验结果(因变量与自变量、控制变量相关性)和因变量整体相关性检验结果。表3回归结果显示,模型2的拟合优度检验结果NagelkerkeR2分别为0.720,正确率为79.24%,说明模型2的拟合度较好。而模型1的Chi-Square值为270.106,Sig值为0.000,表明模型总体上均有统计学意义。
论文摘要:国家投入巨资进行基本建设的目的是为了体现政府调控市场的基本意图,但是项目决策失误或管理不善将会造成巨大的损失和浪费,实现不了政府调控市场的意图。因此,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切实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建立科学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基建财务管理的前提
(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内在要求,使政府在基建投资方面承担有限责任
1.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办事,就要按科学规律和国际惯例办事。目前发达国家包括某些发展中国家所采取的国际j惯例如业主负责制、资本金制、工程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这是人类几十年、几百年积累起来的成功经验,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客观规律,是客观实际的科学反映。
2.基建项目的性质不同,政府的经济职能、责任就不同。政府办企业的目的是什么?收税和就业。因为基建投资项目的性质不同,政府在基建投资与管理上的职能也不同,根据不同性质的项目而承担有限责任。
(二)改革的结果
第一,资金来源多渠道。基本建设投资由过去主要靠国家财政拨款,转变为投资单位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利用外资、财政拨款等多种渠道。第二,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主体由过去中央政府一个投资主体,转变为中央和地方政府、企业、集体、个体、外商等多元化的主体。第三,投资方式多样化。投资方式由过去主要由政府投资,转变为联合投资、中外合资、合作建设等多种方式。第四,责任明晰化。包括政府在内的不同主体根据在基建项目投资和管理上介人的范围程度不同各自承担有限责任,在投资与管理上实现责权利的对等与结合原则。第五,注重内涵扩大再生产。从过去主要靠上新项目、铺新摊子转变为在新建项目的同时,开始注重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走内涵扩大再生产的路子。第六、项目实行招、投标。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由行政分配任务,逐步转向引进竞争机制,实行招投标办法。
二、制度建设与体制创新
(一)规范和改革基建财务制度的主要内容
首先要明确基建财务管理的任务,一是要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对基建的资金实行从预算、控制、核算到分析考核的全过程管理;三是依法、合理、及时筹集建设资金,用好筹资的自主权(主要是指经营性项目);四是将管理的目标定为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益。要明确财政部门与建设单位的财务管理关系:一是规定哪些活动必须由财政部门监督管理,应包括项目概算、标底造价和竣工财务决算等;二是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向财政部门提交文件资料和财政部门认为需要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这样规定,不仅所有的建设单位都明确哪些活动应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监督,也为财政部门加强基建财务资金管理提供了必要的依据。
(二)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
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改革要坚持以下原则: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的,满足基建财务管理的基本需要;满足宏观调控的要求,突出资金源头控制;区别经营性建设项目和非经营性建设项目,形成不同的财务体系;注重基建财务制度的系统性等原则。
(三)严格执行基建投资与管理的基本制度
1.项目资本金制
为强化投资风险责任约束,提高投资效益,国有和集体单位各种经营性基建投资项目,必须实行资本金制度。资本金是项目法人的非负债资金,由投资方按规定的占总投资(含铺底流动资金)的一定比例认缴。在基建投资项目建设和建成后经营期间,投资者认缴的资本金可依法转让其出资额,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2.建设项目法人制和业主负责制
为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规范项目法人行为,明确其责、权、利,提高投资效益,凡新开工和进行前期工作的国有单位基建项目,必须组建项目法人,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
3.招投标制
为了维护基建领域的正当竞争,规范市场行为,确保基建项目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各类基建项目均须由建设项目法人提出招标申请,在征得项目投资方同意和有关部门审批后,全面实行招标投标制。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包括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设备材料购置和社会中介组织选择等建设全过程。项目总经理具体组织编制和确定招标方案、标底和评价标准,评选和确定投、中标单位。实行国际招标的项目,按国家现行规定办理。
4.工程监理和否决制
基建工程建设监理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等,对施工阶段工程建设投资、工期和质量进行的监督管理。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并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中外共同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由国内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但可根据需要引进国外有关的监督技术或接受国外监理公司的技术咨询。
(四)加强财政部门对基建项目投资管理的职能与作用
1.强化财政对基建财务管理的主体地位
财政部关于“基建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明确指出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建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建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财政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工程概算、预算及决策的审查监督,凡有财政性资金的项目,政府要加强对立项、“三算”审查工作等方面的监督。
2.正确处理基建财务制度与“两则”、“两制”的关系
系统地规范和深化基建财务制度改革,就是要进一步贯彻“两则”、“两制”所确定的改革要求。特别是对于经营性建设项目“两则”、“两制”所确立的适合市场经济的财务会计的政策、原则和方法,不仅为经营性基建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的改革确定了方向,而且直接规定了许多方面的改革内容。当前的改革,重点是结合建设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即实行资产负债考核),对经营性项目和非经营性项目一系列重要财务处理的不同原则和方式做出更加科学和实事求是的规范。
三、坚持建立健全基建投资管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一)所有工程都必须一手抓工程建设、一手抓廉政
目前,基建工程中暴露出来的腐败问题不少,有些甚至是触目惊心的。要把防腐倡廉与工程进展结合起来。要将深化基建投资体制改革与整顿工程建设市场、严肃工程建设纪律、规范工程秩序相结合,促使基建投资体制改革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二)必须加强基建工程的管理和审计工作
搞基建工程,必须实行全方位和全过程管理。从立项报告到编制预算,从设计到施工,包括施工中的质量、安全、工期管理、材料的采购和供应,设备的采购、运输和安装,还有竣工投产后的经营管理,这一整套都应当有科学的程序和科学的规范,不能随心所欲。必须大大加强工程的审计工作。现在的工程建设浪费严重,损失惊人,甚至有不法分子从中贪污受贿。所有重点工程都要严格进行审计,不仅要搞好竣工后的决算审计,还要加强施工过程中的单项审计,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
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11年会在北京举行。在论坛第三单元“财政政策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中,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详细解读了当前中国财政政策。
谢旭人说,2011年,是世界各国继续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促进经济回升向好的关键一年,也是中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一年。从国际看,世界经济将继续恢复增长,但复苏的基础不牢固,不稳定不确定因素仍然较多。从国内看,中国仍处于重要战略机遇期,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面和长期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但经济运行中一些长期问题和短期问题相互交织,体制性矛盾和结构性问题叠加在一起,加大了宏观调控的难度。中国发展面临的形势仍然十分复杂。
基于此,中国政府明确提出,2011年要保持宏观经济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提高针对性、灵活性、有效性,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处理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管理通胀预期的关系,更加注重稳定物价总水平,防止经济出现大的波动。
中国政府强调要保持财政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主要是考虑到世界经济增长仍面临较大不确定性,我国经济由回升向好向稳定增长转变还需要政策支持。完成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中实施的建设项目,启动“十二五”规划重大项目,加强经济社会发展的薄弱环节,都需要财政增加投入。因此需要保持适度的财政赤字和国债规模,保持一定的财政政策刺激力度。与此同时,也要根据新形势,增强财政政策措施的针对性、灵活性和有效性。虽然今年仍然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但在政策的力度上要更加合理的把握,今年财政赤字规模比去年进一步有所下降,也降低了赤字率。这样安排既考虑了巩固和发展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成果、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需要,也体现了促进财政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政策的着力点上,更加注重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优化,更加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更加重视稳定物价总水平,同时积极防范财政风险。
2011年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将着重把握以下五个方面:
【关键词】 高校;债务;基建项目;造价控制
一、引言
当前,高校债务问题已成为我国高等教育发展进程中一个急需破解的难题。调查显示,2009年我国高校贷款规模超过2500亿元,其中,近2 000亿元是地方高校的贷款。以杭州市为例,至2008年底,5所市属高校负债合计13.11亿元。据陕西省教育厅统计,陕西省属31所高校2009年银行贷款为96.24亿元,校均负债3.1亿元。江苏省高校现有100多亿元债务。以一个大学借款10亿元计算,年利息达5 000万元,招收1万学生,学费收入才4 000~5 000万元,仅够支付贷款利息。高校负债总额过大超出了其经济承受能力,高额利息支付使得年资金使用成本急剧增加。2008 年的两会期间,高校债务问题成为部分与会代表关心的热点问题,有的代表甚至提出了“高校破产说”。2010年两会期间,陕西、四川、安徽等省的人大代表再次提出中央财政支持解决省属高校负债问题的建议;而新疆、山东已将解决高校负债问题列入2010年政府工作要点之一;教育部在公布的《2010年工作要点》中,直接指出要“扩大化解高校债务风险试点”。
二、扩招带来的基建规模扩张是高校债务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20世纪70年代,美国著名教育社会学家马丁・特罗教授以高等教育毛入学率为指标,系统研究了高等教育数量增长与性质变化的关系,提出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理论。扩招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入学比例急剧上升,在校生人数由1998年的340多万人增加到2008年的2 907万人,毛入学率由1998年的9.8%增加到2008年的23.3%,高等教育规模跃居世界第一。
高等教育的繁荣和发展使高校面临着如何筹集扩大规模所需资金的问题。长期以来,国家和地方政府对高校的投入不足。当前,国家拨款首先关注985高校和211高校,然后是省部支持或共建的重点大学,其余高校在资源博弈竞争中流于边缘。在国家和地方政府缺乏有效投入的情况下,高校只好向商业银行大规模举债。在雄厚的银行信贷资金支持下,一场大规模的高校基建竞相在全国展开。然而,随着还贷期的相继到来,相当大比例的高校债务越积越多,债务问题已严重制约高校的持续、健康、和谐发展。
高校债务问题的产生与基建规模迅速扩张有很大的关系。为适应扩招要求,高校基建规模迅速扩张,校舍建筑面积由1998年的15 400万平方米发展到2006年的51 287.27万平方米,年均增长4 486万平方米。据测算,新建一个校区平均投入接近6亿元。在扩建的同时,日常的维修、装修工程也占了基建投资的相当比例,可以说高校的支出当中基建投资占的比例极大。据国家审计署2006年的《审计公告》,被审计的18所部属高校2003年末债务总额为72.75亿元,比2002年末增长45%,其中基建形成的债务占82%。为此,不少专家呼吁,要科学审定高校发展规划,必须严格控制新增贷款规模和基建规模。
三、基建项目造价控制是减轻高校债务压力的有效举措
在债务压力严峻的新形势下,如何针对高校基建的特点控制工程造价,节省宝贵的建设资金,是摆在高校领导和基建管理者面前的新课题。
高校基建项目造价控制是指在项目投资决策、设计、承发包、施工、竣工等阶段,采取有效措施,随时纠正发生的偏差,把工程造价的发生控制在批准的造价限额内,以求在项目建设中能合理使用人力、物力、财力,取得较好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当前,高校缺乏对基建项目造价控制重要性的认识,在基建过程中出现了普遍存在于建设领域的“三超现象”,大大削弱了高校的债务化解能力。
基建项目造价控制对减轻高校债务压力具有积极作用。实践中,部分高校主动采用多种手段控制基建工程造价。比如: 对施工单位组织严格审核;严格按照招标合同控制总投资;严格控制变更设计的审批工作;制定严格的费用开支制度等。这些高校的造价控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如:南京某高校自2002年实行造价控制以来,已为该校节省数千万元的资金。这无疑有助于减轻高校债务压力。
四、加强基建项目造价控制,减轻高校债务压力的重点和原则
(一)基建项目造价控制的研究简述
20世纪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国外对工程造价管理的研究进入全新阶段,一大批新的理论不断涌现。如:英国提出了“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的理论与方法,美国推出了“全面造价管理”的概念和理论。进入21世纪后,许多专家学者对全生命周期造价管理和全面造价管理的内涵、理论及实践进行了大量富有建设性的研究。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我国出版了大量关于造价控制方面的专著。其中,徐大图在1989年、1997年主编的《高校基建工程造价管理》和《高校基建项目投资控制》对高校基建项目造价控制进行了深入研究。国内学术论文主要针对高校基建项目的各阶段投资控制进行了研究。大多数造价管理者认为要对基建项目实施全过程投资控制;部分学者认为应将投资控制的重点放在设计阶段;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招投标阶段是基建项目投资控制的关键一环;还有部分学者认为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潜力较大。
(二)加强基建项目造价控制,减轻高校债务压力的重点
高校基建项目造价控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贯穿项目决策、工程设计、工程招标、工程管理和工程决算的全过程。在我国,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观念的影响,高校往往只注重对施工阶段的投资控制。研究表明,80%的高校基建项目全生命周期费用在项目决策和设计阶段就已经决定下来了。因此,笔者认为,高校基建项目造价控制的关键环节应该是项目决策和设计阶段。
1.项目决策阶段。项目决策是指项目实施前对项目的总体方案、使用功能、建设档次、建设风格和投资规模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规划和定位,是按照一定建设指导思想下达工程设计和建设任务的论证决策过程。项目决策阶段的费用虽然仅占项目建设总费用的0.5%~3%,但它对项目投资的影响程度可达80%~90%,项目决策是工程造价控制中的重中之重。项目决策正确,才能合理地估计和计算工程造价,并且在实施最优投资方案过程中,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项目决策失误,会带来不必要的资金投入和巨大浪费,从而加大高校的债务压力。
项目决策重在合理选择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建设规模过小,使得资源得不到有效配置,运行管理成本较高,办学效益低下;建设规模过大,则会导致大量建筑得不到有效利用,既浪费投资,又使办学效益得不到有效发挥。因此,在确定高校基建项目规模时,要根据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结合学校科研、教学等实际情况,一次性规划,分期、分批建设,资金分批投入,避免贪大求全,造成资金投放集中背负巨额债务的不良后果。建设标准是衡量工程造价是否合理及监督检查基建项目建设的客观尺度。标准水平定得过高,会脱离学校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增加造价;标准水平定得过低,将会影响学校的后期发展和增加运行、维护费用。因此,应对学校进行全面客观的分析评价,科学定位,形成质量重于规模、内容重于形式、内涵重于外表、软件重于硬件、“大师”重于“大楼”的局面,这样才能从根本上降低高校基建债务风险。
2.项目设计阶段。国外一些专家研究指出,在项目投资决策正确的条件下,项目设计对工程造价的影响达75%以上。高校应加强基建项目设计阶段的造价控制,具体来讲:
一是实行设计招标和设计方案竞选。不管是大型的还是一般的基建项目,都要实行广泛的设计招标和方案竞选。通过设计招标,引入竞争机制,促使设计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降低工程造价。设计方案竞选是优化设计方案的有效方法,通过设计方案竞选优化,有利于从中选择最佳方案。
二是推行限额设计和平行设计。限额设计就是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及初步设计总概算控制施工图设计,各专业在保证达到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分配的投资控制设计。实践证明,限额设计能有效地控制整个项目的投资。对一些工程量大、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还可采用平行设计,即另选一家设计资质较高、技术力量较强、设计信誉较好的设计单位,在不改变建筑方案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对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析、计算,并与中标设计单位的设计结果进行比较分析。这样做能防止原设计的重大失误,以免造成投资增大。
三是引入设计监理。由于设计工作专业技术性很强,仅靠高校基建部门对设计阶段的技术与经济进行控制存在一定难度。高校应委托社会监理公司对设计阶段的技术与经济进行监理,以加强对基建项目的前期控制。由监理公司委派造价工程师介入设计,通过技术比较、经济分析和效果评价,正确处理技术先进与经济合理两者之间的对立统一关系,力求在技术先进条件下达到经济合理,在经济合理基础上体现技术先进,把控制工程造价的理念渗透到设计全过程中。
3.其他阶段。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可委托专业招标机构来负责。招标文件和中标合同条款务必做到严谨、准确和全面,工程造价及相关费用尽量包死,同时把标底控制在合理造价的下限。对于不同的项目要根据各自实际特点制定不同的评标标准,不要迷信最低价中标。施工阶段要重点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管理、工程变更管理和材料成本管理。如:在工程成本中,材料费占总成本的60%左右,加强材料成本控制在实现成本目标管理中起着核心作用。竣工决算审核阶段,要坚持以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为依据,按照施工合同中的约定,根据竣工图结合隐蔽验收、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进行审核计算。同时,建议实行工程结算复审制度,确保结算质量。
(三)加强基建项目造价控制减轻高校债务压力的原则
1.主动控制的原则。长期以来,人们在项目过程中一贯采取的控制方式其实只是一种“纠偏”过程,这只能说是被动控制。只有将控制立足于事先主动地采取措施,以尽可能地减少甚至避免目标值与实际值的偏离,这种积极的主动控制才是造价控制中最有效、最具影响力的方式。
2.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要有效地控制造价,应从组织、技术、经济、合同和信息管理等多方面采取措施。组织上明确项目组织机构、造价控制者、管理职能分工;技术上重视设计方案选择,严格监督审查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入技术领域研究节约造价的可能;经济上动态地比较造价计划值与实际值,严格审核各项费用支出;合同上明确各方责任、合同价款及奖罚条文;信息上随时清楚价格、利息等变化。
3.质量第一的原则。工程造价不是越低就越合理、越好。在处理质量与造价的关系时,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使造价服从质量,决不能为了降低造价而牺牲质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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