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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贷收入收入证明一般是一年的。用户在贷款买房时,为了证明个人的还款能力,银行一般都会要求用户提供半年或一年的收入证明,具体不同的银行会有不同的要求,所以建议用户以贷款银行的要求为准。
开收入证明一般建议用户开最近的收入证明,也就是说从当下的时间往前推一年,并且要注意收入证明的有效期一般为一个月。
房贷收入证明会打电话确认吗
根据银行的说法,理论上房贷收入证明银行都要打电话去确认,但实际上并不一定都会打。贷款时用户需要给银行提供收入证明,以及银行流水等资料,如果用户的收入证明和银行流水匹配度较高,基本上不会打电话核实,如果出入比较大的话,银行肯定会打电话核实的。
银行是否会打电话核实收入证明是没办法确定的,所以建议用户申请贷款时一定要提供真实有效的材料,避免影响贷款审核。
房贷收入证明不够两倍怎么办
客户无法提供2倍月供的收入证明的话,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法:
1.增加首付比例,从而相应减少一定的贷款额度,如此一来,月供自然也就随之减少了,对客户需要提供的收入证明的要求也会降低。
2.若名下有一定资产,那可以提供其他存款或资产证明,以增加自己的还款能力,让银行相信自己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3.找自己资信良好的亲属作为共同贷款人,像是已婚人士的话,就可以由夫妻共同办贷、还贷,如此就可以将配偶的收入也计入证明当中了。
4.客户可以尝试延长贷款年限,比如原先是打算贷款二十年的话,可以延长为三十年,这样房贷月供也能有所减少。
理论上来说,没有正式工作是可以贷款买房的,但是你要有足够的经济来源,确保自己能够还的上欠款。你要有良好的信誉,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才有可能贷款买房。
因为没有固定工作贷款银行承受的风险很大。一般来说,买房贷款需要各种材料证明,如收入证明、婚姻状况证明、房产证明等等。这些材料是证明自己具有还贷能力的重要凭证,其中收入证明是重中之重,直接影响到房贷额度、利率等问题。但对于大多自由者来说,最大的麻烦是就是收入证明。
另外,申请贷款的时候需要工资流水作为凭证,这与每月存入的普通积蓄是不同的,是由工资银行。这是使自由职业者申请房贷困难的另一个凭证。
理论上来说,没有正式工作是可以贷款买房的,但是你要有足够的经济来源,确保自己能够还的上欠款。你要有良好的信誉,准备好相关材料如身份证、收入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才有可能贷款买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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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公积金缴存证明代替银行流水。如果公积金、个税、社保没有断掉,部分银行也会同意以“个人纳税证明,公积金缴存证明、个人社保证明”代替银行流水。但是个人纳税证明、社保证明代替银行流水,有一个前提条件是每月都是在同一固定时间缴纳。这样才能证明借款人有稳定、固定的收入,同时也并不是银行都可以这么做,具体还是要多咨询几家银行。
提供有效的担保证明。有的银行允许借款人提供有效的担保证明,加上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如果能证明其整体还款能力符合要求的话,也是会放贷的。比如有的人是二套房,因为名下本来就有一套没有贷款的房,即使工资流水不够,也可以此为由开具担保证明。但是由于各银策不同,并不适用银行,购房者可以多打听打听了再决定。
用夫妻两个人的流水贷款。对于已婚的人士,如果一方的流水不符合要求,则可以提供夫妻双方的流水,只要夫妻共同流水符合要求也是可以申请到贷款的。比如某购房人每月打卡工资1万元,申请房贷每月要还6000元,按照银行的要求,月收入要大于房贷月供的两倍才可以贷款。现在只要购房人配偶的工资也在超过2000元,两人加起来共同流水大于12000元,贷款的可能性就大了许多。
【关键词】个人住房贷款 风险 法律防范
一、商业银行在个人住房贷款中存在的风险
(一)个人信用风险
1.借款人提供虚假资料。
(1)贷款者收入证明水分较大。申请者大多根据贷款数额要求单位开出相应的收入证实,而大多数单位在开具证明时也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帮助贷款申请者出具虚假证明。更有甚者,快倒闭的企业竟能为下岗职工开出相应的收入证实。
(2)虚高评估抵押财产的价值。部分按揭的政策给一部分购房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通过某些渠道将出具给商业银行的证明材料上的所购房产价值提高,以此换取高额贷款。
(3)借用他人身份证办理贷款。随着限购政策的出台,许多购房者开始借用他人身份证购房,购房者付给身份证持有人报酬,有偿使用对方身份证,办理贷款时身份证持有人在按揭贷款合同上签字,获取贷款。实际上双方会另签一份协议:写明房产的归属、资金偿还责任及其他保密条款等等。而商业银行无法判断出真正购房者的偿还能力,无形中增加了贷款风险。
2.还款期限较长,导致可变性因素过多。个人住房贷款属中长期信贷,少则五到十年,多则二、三十年,在这么长的时间内,个人工作、家庭、健康情况好坏直接决定个人支付能力的大小。
3.利率浮动,容易引起贷款者违约。商业银行在个人贷款业务上实行利率浮动制度,一旦利率上浮,将加大贷款者的压力,容易导致违约现象的出现。
(二)银行的操作风险
1.审核要求低,未能仔细审查申请者的经济实力。一些银行信贷审查者在发放贷款前没有认真调查申请人所提供资料,对于申请人弄虚作假的行为没有制止;贷款发放后,也没有做到对贷款人的生活状况及收入变化情况进行监控,缺乏约束力。
2.为争取市场,降低贷款条件,许多不具备偿还能力的申请者滥竽充数,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银行的经营风险。
3.评估风险是银行操作风险之一,缺少有效的抵押率认定方法,仅仅以房价或评估价作为贷款依据,导致抵押价值与发放贷款存在较大差异。
(三)政策变化风险
1.个人住房贷款期限长是一个显著特征,而社会经济宏观环境在此期间必然不会一成不变。一旦宏观经济发生变化,对贷款人肯定存在影响。例如,失业率上升,工资收入低,物价上涨,最终都会导致贷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
2.政策研究不够深入。目前各行业“重开发,轻研究”的企业策略普通存在,商业银行对个人住房贷款市场的形势、需求及风险敞口缺乏调研,导致实际理论和对策指导不符,缺乏随机性,行动存在盲目性。
(四)贷款法律风险
贷款法律风险是指在具体的贷款过程中,因操作行为出现文书违法或法律瑕疵而使整个贷款行为不受法律保护,直接或间接导致贷款损失的风险。
我国个人住房消费信贷业务起步晚,银行从业人员业务水平还有待提高。常常在业务操作中存在失误:如合同文本存在漏洞、对住房贷款资料的审查不严、违章违规操作等,使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合同得不到法律保护,从而使银行面临着法律风险。
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信贷业务的法律防范
(一)建立个人信用识别制度
我国的个人信用制度建设是在“九五”末期国内市场出现疲软、内需不足的形势下提出并开始起步的, 现如今已经取得了初步成效,建立了个人信用记录网络体系,实现了资源共享,专门的信用机构把消费者的信用资料记录加以整理、分析,建案,当贷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时,银行可以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做出评断,决定是否批准。
(二)健全个人住房贷款担保制度
近年来出现的个人住房贷款提供担保的机构,有效的降低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为了推动并规范住房贷款担保行业的发展,应该出台专门的监管规定和办法,以加强对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监管力度;国务院也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贷款担保机构按照规定,严格推行标准化的担保合同示范文本,各担保机构也可以通过建立联盟协会的方式,定期聚会,进行交流,分享经验心得。
(三)加强法规政策研究,完善法律制度
房地产业是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支柱产业,但其也存在着不稳定性,因此,国家要与时俱进,因地制宜,针对不同时期的国民经济水平采取不同的宏观调控政策;而各银行必须要时刻关注国家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管力度,加强市场调研,及时掌握形势的变化,以此来调节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发展战略和对策。
(四)呼吁加强立法,防范法律风险。
在客户支付能力产生困难时,对于一些受客观因素影响还款的,法院判决总是对贷款人有利,即便银行取得抵押物的处置权,因为缺乏良好的法律环境,收回的物资很难足值变现。因此,银行要呼吁国际加强对法律的完善,并与律师的合作,深入研究和探讨法律法规,确保业务操作的可行性及在法律上的有效性,切实防范风险。
所以说,能够在信贷管理中加强风险控制,完善个人房贷规程,制定一系列法规制度,建立高效的监管机构体系,是形成和维持个人住房贷款信贷秩序的必要条件。
参考文献
[1]徐其瑞.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风险及其防范[J].货币银行经营管理,2007(11).
[2]林航琳.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管理[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7.
信用卡只要我们正常的使用,没有出现逾期或者是恶意拖欠的情况。在我们各方面符合银行的贷款条件时,是可以贷款的。但是,如果你的信用卡消费的过多,而且还没还款,银行可能会降低你的贷款额度的。
申请住房贷款比申请信用卡所需的材料手续更多,审核也更为严格,房贷申请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1.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2.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提供未婚证、已离婚的需出具法院民事调解书或离婚证(注明离异后未再婚);3.已婚需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及结婚证;4.借款人的收入证明(连续半年的工资收入证明或纳税凭证当地);5.房产的产权证;6.担保人(需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结(未)婚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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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信报告:征信报告是借款人个人信用的体现,征信良好说明借款人贷款、还款习惯好,以后按时还房贷的可能性更高。征信报告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银行往往会查看夫妻双方的征信情况。
2、现有房屋状况:目前全国多个城市实行限购限贷政策,因此银行会对申请人的现有房屋状况进行审核,借款人名下已有的房屋套数和还款情况,会直接关系到之后买房的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
3、收入证明、银行流水:借款人的收入和流水是银行审查的重要项目,因为这两项直观体现了其还款能力。一般来说,银行对还款能力的要求是月收入要大于房贷月供的两倍,如果借款人正在偿还其他贷款,则要求收入大于现有贷款+房贷月供总和的两倍。而银行流水通常需要提供6个月以内的,建议购房者申请贷款时使用流水交易较多的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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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出现
2001年一度被有关各方青睐的个人住房贷款“零首付”被央行亮出红牌,这一举动引起了业内业外的关注。通常所说的“零首付”居民住房贷款:一种是商业银行推出的,另一种是开发商自己运作的。2000年7月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在上海、厦门及广东推出住房贷款“零首付”业务,房地产开发商也适时地以此为卖点,结果还不到一年的时间,就遭遇封杀。因为“零首付”存在较大的风险,购房者申请贷款后前几年的还款压力较大,易产生不良贷款。同时也容易让不法开发商与客户之间达成一种默契来套取银行资金。“零首付”的夭折,可能预示着普遍认为最安全的贷款品种――个人住房贷款变得险象环生。
其实,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防范不仅仅是“零首付”的问题,即便是贷款额度与抵押物实际价值不超过80%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和不超过60%的个人商用住房贷款同样存在风险问题。因为个人住房贷款客户多、面广分散,基数大、期限长,风险点多而不易控制。而且,有些客户为了购买新房往往不注重个人收入的实际承受力,另一方面银行则在追求扩大住房贷款份额与占比中而忽视了冷静的、带有前瞻性的分析与评估,这样就加大了风险发生的概率。据了解,目前反映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风险因素主要有四点:
1、能证明贷款者还款能力的收入证明水分较大;
2、有的购房者利用银行间信息沟通不畅,其收入证明一式多分,在不同的银行按揭贷款,在多处购房;
3、个人信用程度不明,且信誉度会随着收入多少而发生变化;
4、对抵押房屋的处置银行面临抵押物减值变现困难和依法强制收回抵押房屋两大难题。
二、个人住房贷款风险分析
就目前我国个人住房贷款的情况看,风险大致有以下四大类:
(一)银行流动性风险。由于目前个人住房贷款基本上都是时间长达10年至20年的中长期贷款,而中长期贷款的快速增长和比例的提高会给银行带来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具体体现在中长期贷款的比重过高,银行持有的现金和国库券等不足以应付储户突然发生的提款需求,银行又缺乏必要的其他融入现金的手段和渠道。同时,某些银行为了提高收益,超比例放贷银行存贷比远远超过75%。按照《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的存贷比最高为75%。假设有1亿元存款,贷款年利率为6.04%,一年期存款税前利率1.98%,如果经营费用中除呆账准备金以外的费用不予考虑,那么,1亿元存款可发放7500万元贷款,一年后银行利息收入为378万元,扣除营业成本中的储户利息指出198万元、营业税18.9万元、呆账准备金75万元以及企业所得税28万元,该银行当年纯利润为58万元。假设存贷比到80%,计算得出利润为70万元。虽然利润差显而易见,但由此带来的是银行资金流动性大幅降低,流动性风险隐患较大。
(二)客户信用风险。客户信用风险是指贷款客户提供资料的真实性以及客户因各种原因拖欠贷款、违约的可能性,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信用风险和客户对房地产市场价格变动的承受能力。由于个人住房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在这段时间中个人信用状况面临极大的不确定性,房产价格变动或自身支付能力下降等原因都会导致银行信贷风险的产生。
目前市场上出现了两种人,一种是跟风者,看到别人贷款购房居住或投资,自己也跟着贷款买房。他们往往对市场没有专业的眼光,对政策的了解也不充分,也没有足够的资金,对将来自己的收入预期和总体规划都没有正确的测算,只是看到别人在市场中赚钱,自己也进去搏一把。一旦遇上价格波动,或者因收入、健康等原因导致支付能力下降,很有可能进入从“投资者”变成“房东”的尴尬境地。这种人不管是因为房价的变动或租赁市场的变化,都有可能成为拖欠贷款的主要群体。另一种人则是因为各种原因,采用虚假收入,虚假签名的方式从银行取得贷款。更有甚者还会采用假身份证或房产证、土地证骗取银行资金,产生客户恶意骗贷的道德风险。在实际工作中,不少银行也发现过一些客户用有争议的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用没有完全处置权的房产,或用伪造的两证来贷款。2003年苏州房地产监理处就曾发现过几起假的两证。碰到这些情况,银行面临的就是贷款的灭失与资金的损失。
(三)交易真实性风险。交易真实性主要指二手房交易过程中成交价格的真实性和房产交易的真实性。首先,由于二手房的特殊性,相邻的两套住房可能会有两个完全不同的价格,加上近期房产价格不断攀升,银行人员很难判断抵押房产的真实价格和真实成交价,这就给部分不良中介机构恶意提高合同价格以获取更多贷款提供了机会。比如2003年,一些银行部分贷款超过真实成交价,甚至连以后装修的钱都一起贷出来了,如果这部分贷款发生风险,银行的抵押房产价值远远不能清偿债务,就会形成贷款损失。其次,由于个人住房贷款相对其他贷款品种利率偏低,通过个人住房贷款方式获得资金的融资成本要低于其他渠道,有部分客户通过中介或者中介自身为了吃进房产,用已有房产或借用他人房产,做虚假交易合同,套取银行资金用于其他投资。
(四)贷款操作程序风险。主要是银行信贷员在放贷操作程序上的不规范,可能造成合同不完整或抵押没有及时落实而产生的风险。一是部分信贷员在操作时对合同规范性的认识不够充分,导致合同填写错误、单方面更改合同内容、缺少客户或银行的签章以及客户资料不全,给以后的贷款管理和发生风险后的贷款清收造成障碍。二是贷款发放后对贷后管理不到位,资料不及时整理归档、抵押不及时到位,贷款逾期后不及时上报催收。三是由于系统没有全面联网等客观原因形成的个人资料不共享,导致信贷员不能真实了解客户的信用情况,甚至存在着一套住房多家银行贷款的情况。
三、个人住房贷款风险的防范
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情况下,个人住房贷款是银行想方设法竞相追捧的“香饽饽”。但是在房价飞速上涨的时候,我们更应该看清其中隐藏着的各种风险,以便及时采用必要的手段来避免、化解和转移风险。在加快个人信贷业务发展的同时,确保信贷资产安全。
(一)实施信贷结构战略调整。首先,应该调整个人消费信贷期限结构。由于个人住房贷款都是中长期贷款,这容易给银行带来流动性风险。应该控制中长期个人消费贷款规模,加快创新风险较小的短期个人消费贷款品种,寻找新的效益增长点。其次,应该调整个人消费信贷种类中的客户结构。主要加快贷款审批程序,优先发展具有高收入、高学历、高稳定性的客户,或以最终消费为目的的住房贷款。
(二)完善个人客户信用评定机制。在现行的个人住房贷款的操作中,信贷员主要是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客户收入情况、房产情况以及抵押比例等,很难了解到其他信用情况。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客户信用评定机制,但这正是目前所需要的。首先各银行可以先建立起自己的内部信用数据库,并将人民银行统计的金融机构信贷客户黑名单集成到自己的信贷管理系统,然后,通过全面联网实现资源共享。除此之外,还要主动寻求金融、工商、司法、医疗等单位的帮助,通过横向联系,更多地了解客户情况以及客户贷款的资金应用情况,并在贷后加强跟踪管理。
(三)建立对房地产公司、中介公司以及评估机构的制约机制。选择一批信用度高、客户资源好、办事规范的房地产公司、中介公司和评估机构,建立优质客户数据库,为他们提供优先服务和优惠政策。
1、签订购房合同:
购房者在天津当地的楼盘中选择合适的楼房,然后与房产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及时支付首付款。
2、提交贷款申请:
购房者携带购房合同、身份证、收入证明等资料前往天津当地的银行,向工作人员说明要办理购房贷款,提交贷款申请资料,接受工作人员提问。
3、银行进行审核:
银行工作人员收到申请资料后,会认真核实各项申请信息,并对申请人资质进行评估。
4、签订购房贷款合同:
审核通过后,银行与申请人签订购房贷款合同,并约定贷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等。
5、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
申请人携带购房合同、购房贷款合同前往天津当地的房屋管理局,办理房屋产权抵押登记手续。
6、银行放款:
全球性的金融危机是由美国的次贷危机所引起的,从表面上看,次级债问题是由美国低收入者的房贷所引发的。实质上,本次危机是源于刺激经济的目标下过度的信贷以及信用风险互换等衍生工具的滥用,使状况愈演愈烈终致危机恶化。而贯穿始终的问题是:无论是监管者、金融机构和个人都存在着忽视信贷风险管理的通病。金融机构特别是投资银行,在追求业绩的利益驱使下,片面的追求业务规模和业务利润的快速增长,而忽视风险甚至无视风险。从业人员的道德水准与风险管控水平直线下降;另一方面,金融机构对金融衍生工具过分信任,认为一切风险可以通过工具创新转嫁给别人,忽视了衍生工具内在的风险,最终导致金融风险被成倍地放大。
商业银行作为专门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具有高负债性和高外部性的特点,这就使其不仅追逐收益性,也必须关注安全性和流动性。而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商业银行又担负着“转型与发展”的双重使命,这必然使信贷风险不断积累。在当前的外部环境下,信贷风险管理已不再是对风险的规避和对冲的博弈术,而是一种保值增值的差别化技能。信用评级机构则在此中扮演了极其不光彩的角色,甚至故意为投资银行提高其产品的信用等级,某种程度上对金融风险的扩散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从监管者的角度,由于长期的经济繁荣和市场繁荣,自由主义的理念在监管者的头脑中占据上风,放松管制、让金融更加自由化成为这一阶段监管者的核心价值观。比较而言,美联储对银行的监管是严格的。而恰恰次级债以及衍生产品均由美国证监会监管,作为长期监管股权资产的机构,对债权资产的利害关系肯定不如美联储,监管错位也可以看作是危机爆发的重要原因。
二、世界金融危机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可能面对的信贷风险及存在的问题
1.信用级别管理不严及住房贷款比例增大可能导致个人住房贷款者信用风险的集中爆发
由于信用体系的缺乏,我国商业银行在实际贷款发放过程中,无法得到借款人的信用保证。相对于美国的信用等级而言,我国的借款人甚至达不到次级信用级别。我国商业银行在审核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时,主要是通过申请者从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来审查其收入状况,导致资信较差的借款者可能凭借虚假证明从银行得到贷款,进入房贷市场。银行为了扩展业务规模,按揭成数都比较高,近几年仍然维持在70%左右,甚至是“零首付”。目前,随着国家对房地产业进一步进行法规及商业银行控制风险的要求,2005—2006年按揭成数下降到了60%左右,但是这个数值还是偏高,依然蕴含着很大的风险。
2.抵(质)押物的评估价值相对较高且缺乏更新机制致使商业银行过度放贷
商业银行发放的大量贷款中,有部分贷款是抵(质)押贷款,其中有很多抵(质)押物的价值评估是在我国经济上行时进行的,那时的宏观经济背景还比较乐观,现在经济处于下行中,银行的抵(质)押物的价值已大幅缩水。而住房按揭贷款又被我国商业银行视为优质资产业务而大力发展。行业间的激烈竞争和巨大的利润空间又促使其不断降低办理条件,进而对贷款审查流于形式。许多银行还通过推出各种优惠业务刺激个人房贷消费,从而抢占市场份额。这种风险意识的缺失使银行业的风险正在不断累积。而且,商业银行对在建工程、未办理产权证件房屋作抵押的抵押物跟踪管理薄弱,没有建立动态更新机制,甚至会出现抵押的在建工程已经完工,还没有办理好后续抵押登记手续,使银行的抵押权“悬空”。
3.信贷投放过于集中在国家宏观调控的房地产业促使风险加大
根据国际经验,个人房贷风险暴露期通常为3到5年,而我国房地产行业个人信贷业务是最近4年才发展起来的,也就是说我国银行业已进入房贷风险初步显现的时期。基于房地产市场在经济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它已成为宏观政策重点调控的行业。2006年以来,住房市场的持续繁荣使借款者低估了潜在风险;同时,贷款机构风险控制意愿下降,使行业风险加大,最终导致从紧的货币政策出台。2007年连续加息导致住房开发成本高,同时也推高了贷款买房者的还贷成本。随着次级债危机影响下的经济下行,收入预期下降,还贷压力增大,个人住房贷款者可能选择提前还贷或断贷,出现类似美国次贷市场上借款人无力还款的情形。
三、现阶段我国商业银行加强信贷风险管理的措施
商业银行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进行信贷风险管理,首先要明确信贷风险管理的目的不仅是保护资金的安全,而且还要提升构成银行经营模式的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组合水平。信贷风险管理应遵循保本、稳健的原则,保护银行资产的安全,保证存量资产质量的稳定,这是银行生存的基础。对内生不确定性引致的风险,如银行由于内部的信息传导不及时、相关制度不完善而发生的操作失误、贷款抵(质)押物价值没有及时更新等,可通过加强控制程序和业务检查力度来实现。
1.严格控制个人住房贷款者的信用级别
商业银行必须使用内部控制的标准流程从严控制个人住房贷款者的信用级别,严格检查每一笔房屋按揭贷款业务,信贷员必须要与贷款申请人见面,而且必须面对面地签订贷款合同。对于新收到的房屋按揭贷款申请,由信贷工作人员到单位核实收入证明,通过核实贷款者真实身份。
2.增强我国商业银行自身的流动性
从宏观层面看,2007年央行10次上调法定存款准备金率、6次加息、每周发行定向票据,从紧货币政策的实施回收了银行体系内相当数量的流动性。而在金融危机过程中,保持自身流动性成为银行渡过难关的重要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