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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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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

第1篇:夫妻共同财产范文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分,夫妻二人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若双方对财产分割有约定的,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分割财产。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来源:文章屋网 )

第2篇:夫妻共同财产范文

根据我国《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但是,彩礼在婚前由一方家庭占有的。由于彩礼未转入男女双方的财产共同体,只是由一方家庭占有,则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文章屋网 )

第3篇:夫妻共同财产范文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4篇:夫妻共同财产范文

夫妻离婚 荣誉物品被遗失

现年65岁的霍辰宇,是无锡市信鸽协会会员。几十年的养鸽生涯中,他获得大小比赛奖项不计其数。让他最得意的奖项有:1991年,一只信鸽荣获江苏省信鸽竞赛2000公里级第一名,一只信鸽荣获该比赛同级第三名及雌鸽组(单项)2000公里级第二名;1994年,一只信鸽荣获江苏省3180公里超远程大赛第三名。

霍辰宇将奖杯、奖旗、牌匾,以及刊登有关新闻的报纸,都精心保存在位于杨市镇某村283号的家中。

2004年1月,因感情破裂,霍辰宇与结婚30年的妻子陈丹萍签订离婚协议,并于当日办理了手续。协议中载明:自1991年后男方有婚外恋,对女方感情逐步冷淡,夫妻分居10年。离婚证上“财产处理”栏记载:283号房屋及所有家具杂物均归女方所有,男方放弃财产分割权。

双方只是在法律上做了约定,原有夫妻共同物品仍存于该屋内。为了彻底撇清关系, 2013年3月,陈丹萍诉至法院,请求确认283号房屋归自己所有。当月,经法院调解,陈丹萍和霍辰宇一致同意将房屋赠与给女儿霍思雨。

房屋问题解决后,霍辰宇想起他的那些奖杯、锦旗、证书、牌匾仍存放于283号房屋内,便向陈丹萍索要。让他不能接受的是,陈丹萍说,由于年代已久,这些物品已经遗失。

讨要无果 一对冤家上法庭

多次索要无果,霍辰宇十分气愤,辛苦付出换得的荣誉,怎能说丢就丢?于是,他来到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将陈丹萍推上了被告席。

法庭上,霍辰宇诉称,根据离婚协议,原共有的283号房归陈丹萍,奖杯和锦旗等在协议中未涉及,均保存在房屋内,物品的实际控制人为陈丹萍。现陈丹萍称已将物品丢失,故要求她赔偿经济损失11600元。

陈丹萍不能理解,她说:自己为帮助霍辰宇养鸽默默奉献,获奖应属于家庭荣誉。霍辰宇因发生婚外情,抛弃了她,所以离婚时约定屋内所有家具、杂物均归女方,男方放弃所有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霍辰宇因驯养信鸽获得象征个人荣誉的物品,应当为其婚后取得的个人财产。从提供的照片,只能确认他获得过四个奖杯、三面锦旗、一块横匾,这些物品在离婚前均存放在283号房屋内。而双方在离婚证、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房屋内“所有家具杂物均归女方所有”,应当理解为霍辰宇的个人财产也赠与陈丹萍。

8月,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驳回霍辰宇的诉讼请求。

霍辰宇不服,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院认为:双方早于2004年1月就签订了离婚协议,在协议中并未专门约定荣誉物品的归属,霍辰宇直至2013年,才提出返还上述物品。所以,霍辰宇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官说法:

霍辰宇败诉,并非否定荣誉物品属于个人财产的法律属性,而是双方离婚协议产生的法律后果。

我国《婚姻法》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五种情形,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从法律规定来看,第五种情形,是一条兜底条款,对于哪些情形属于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没有具体认定标准。因此,对于一方获得的荣誉物品,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第5篇:夫妻共同财产范文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一切收入,包括:

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等。

2.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财产。

3.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时,也要注意下述问题:

1.夫妻的婚前财产和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的范围。

2.复员、转业军人的医疗费归本人所有。如果结婚多年,夫妻共同生活较长的,可按共同财产对待。对夫妻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无法确认的,视为共同财产。

3.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加以区别。

家庭财产,即是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夫妻共同财产,也包括父母子女,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的财产。

一般而言,家庭财产主要包括下述三种:

1.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

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其中包括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财产,双方或一方所得遗产或受赠的财产。

第6篇:夫妻共同财产范文

    为了避免夫妻一方的财产权受到损害,惩戒不当得利的一方,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为了增加审判的可操作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对制裁措施作了具体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总之,修改后的《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结合起来,加大了对恶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裁。

第7篇:夫妻共同财产范文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继承

一、夫妻共同财产制概述

所谓夫妻财产制,是规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割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现代各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均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规定。

共同财产制有利于保障夫妻中经济能力较弱一方的权益,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夫妻地位平等。同时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可以避免对婚姻家庭生活和社会生活产生剧烈的震荡。这也符合我国文化传统和当前绝大多数人对夫妻财产制的要求。共同财产制虽然在尊重个人意愿、保护个人权利上显得不足,但更符合夫妻作为生活共同体的要求,有利于维系更加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

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制度。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如工资和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同所有。这一规定表明,这里的共同所有指的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

二、我国的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

1.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双方,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2.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之日止。3.夫妻共同财产的来源,为夫妻双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规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约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要求对财产实际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获得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未实际取得,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答应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没有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4.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双方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5.不能证明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6.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当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财产的来源等情况,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7.夫妻一方死亡,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归另一方所有,其余的财产为死者遗产,按照继承法处理。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工资、奖金。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2.生产、经营的收益。 “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在遗嘱继承中,可以将遗嘱人交由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视为留给整个家庭的财产,如果遗嘱人的本意是只给夫妻一方,不允许其配偶分享,则可以在遗嘱中指明,确定该财产只归一方所有,该遗产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一方的特有财产了,这样,也就体现遗嘱人的意愿了。关于赠与的财产,与此同理,可以将赠与夫妻一方的财产视为赠与整个家庭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这项规定属于概括性规定。

四、夫妻共同所有财产的平等处理权

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是共同共有,不是按份共有,因此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应当不分份额地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不能根据夫妻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少来确定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的多少。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分,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在取得对方的同意之后进行。尤其是重大财产问题,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其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事后不得以自己未参加处分为由否认处分的法律效力。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如果第三人不知道也无从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属于擅自处分行为的,该处分行为有效,以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因为在多数情况下,由于夫妻在日常生活中互有权,第三人很难知道夫妻一方的行为是否经过对方同意,也不必知道。此时,一方因擅自处分行为给配偶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因一方擅自处分行为所负的债务,应由该方以个人财产清偿。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参考文献:

[1]裴桦.论夫妻共同财产管理权[J].河北法学,2008(04).

第8篇:夫妻共同财产范文

如果被拆的是公房,则拆迁补偿款应归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一方所有。如果公房承租权是婚后取得的,则补偿款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由双方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第9篇:夫妻共同财产范文

买断工龄是指对尚未到退休年龄的职工,用工单位以对该职工今后的生活一次性给付一笔钱的办法.使该职工提前退休,以后该职工的任何事情均与单位无关的一种行为。买断工龄款类似于养老保险金,是该职工今后若干年生活的一种保障。我国婚姻法,关于何为一方个人财产的规定中虽未明确将买断工龄款列入,但是有关规定体现了将一些具有严格人身属性的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现代立法思想。您所领取的买断工龄款是企业体制改革中计发的安置补偿费,也是为您今后再就业提供的资助和保障,可以说,买断工龄款与您的特定身份密不可分,因此我个人认为应视为您个人的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现在已有法院处理过类似的案件,一般以个人财产对待,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也有专家有不同意见,认为该款项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应当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面对婚外情老公我应和他离婚吗?

AQ我和先生本来很恩爱,有一个儿子,正准备考大学。但去年年底先生忽然和我说,在外面有第三者,比他小18岁。我听了以后非常痛苦,我和丈夫有二十多年的感情,刚结婚时,他什么也没有,现在经过我们两个人的努力,有房有车了,他却要抛弃我。我很爱这个家,虽然之前我怀疑他在外面有第三者,但他一直不承认,现在他不仅承认而且此后不再回家住,我觉得现在自己非常被动。请问王律师,我现在能为自己做什么?

应当说,你爱人现在选择和你分居这是一个十分危险的信号,这表明他在你和第三者之间已基本做出了选择,但并不意味着这是他最后的决定。除采取各种方法争取对方的感情外,还要做好如果你丈夫执意离婚无可挽回的准备,我建议你在以下方面为自己争取主动,将来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一)将夫妻财产的情况摸清

根据我多年的诉讼经验,在离婚时,由于女性在家庭中更多地承担了家务、照顾孩子等责任,对于丈夫的经济收入情况很多人不完全掌握,所以往往处于被动地位,不能分到合理的财产份额。所以,在此,我要提醒你,要掌握你们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线索,诸如存款、房子、汽车、公司股权、保险和其他债权债务等,以防在离婚时出现男方隐藏或转移财产,女方权益受损的情况。

(二)婚外情的证据可适当收集,但不建议在这方面花很多精力

我国相关法律只规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照顾无过错一方。所以,不建议你花大量的精力采集你丈夫婚外情的证据,因为意义并不是很大。从时间上看,你丈夫刚刚与对方同居,还未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以,婚外情的证据可适当保留,但如在此方面需要花很大的精力和金钱去调查,则你要权衡一下是否值得。

(三)抓住时机,速战速决

在实践中我发现,很多闹离婚的夫妇由于一方不愿意离婚,离婚的事情拖很长时间解决不了,到头来,仍然挽回不了对方的感情,可能还由于与对方矛盾加深,而对方与第三者的感情随着时间也加深。因此,有过错的一方越来越无愧疚之心,甚至反过来想办法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转移财产,不尽抚养义务等。所以我认为,如果婚姻的确无法挽回,无过错方应在合适的时机与对方协议离婚,争取获得较多的财产和权益,因为此时过错方还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有愧疚之心,一般也比较愿意从财产等方面给予另一方优惠的条件。所以,在这件事上,如果你丈夫最后下定决心,一定要和你离婚,你也要注意速战速决,争取自己的利益。

读者朋友们,如果有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问题,可以发邮件到“anntj0735@yahoo.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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