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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制度精选(九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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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费制度

第1篇:税费制度范文

[要害词]当局非税收入税费制度收费项目

当局非税收入的现状分析政府非税收入是指当局用收费、基金、罚款、摊派、赞助等要领筹集的用于推行当局职能的收入。现在,我国各级当局部门都存在着大量的收费、基金等非税收入,在当局全部的大众收入中(不光范畴于当局预算内、外收入)占据了很大的比重,对微观经济运行和国家宏观经济的调控都具有庞大的影响。

当前上至中心各部门,下至屯子乡镇当局各机构,乱收费、摊派等屡禁不止,团结现状可大略地概括为“多、乱、难”三个字。具体标题有:

(一)执法部门多,项目繁多,收费要害多,数目巨大,当局对总体情况驾御不够

当局非税收入重要源头于以下三部门收入:

1财政预算内的非税收入。包罗(1)国有企业上缴利润;(2)国家能源交通重点配置基金收入;(3)种种专项收入,如教诲费附加收入;(4)底子配置贷款送还收入;(5)国家预算调治基金收入;(6)奇迹收入、公产收入;(7)罚充公入;(8)行政性收费收入。这部门预算内非税收入在项目、数目、办理上都比力范例。从统计数字来看,其在整个当局非税收入中比重不大,小于10%。

2财政预算外的非税收入。重要包罗:(1)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计委答应设立的行政奇迹性收费和基金;(2)由省级人民当局或省级财政、筹划部门答应设立的行政奇迹性收费和基金。据财政部1995年统计,中心当局及有关部门答应的收费项目共369项(272项纳入预算外,97项纳入预算内)。省级当局及有关部门的收费和基金项目则更多,据预计项目达千余个,金额达2000亿元。

3游离于财政之外确当局各部门的收费和集资、摊派。据湖南省涟源市人大不久前对全市个体工商户的税费抽样视察,涟源市156个副科级以上单元中,实验收费的单元和部门有

144个,收费项目竟达1230个。该笔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外,其项目及数目不明确,占有些省的调研表明,我国中部地域乡镇当局的收费和集资已高出其当局财力的1/3。反面两部门收入是当局非税收入的主体,也正是这两项收入造成了当局非税收入的杂乱状态。建国初期至改造开放前,预算外资金中只有为数较少的税收附加和零星的收费收入。1953年,预算外资金只有891亿元,相当于预算内收入的42%。改造开放后,预算外资金的范畴开始迅速膨胀起来。1978年天下预算外资金为347亿元;1992年为3855亿元,相当于当年预算内收入的977%,其总量增长了10倍。1996年,天下开展预算外资金的整理查抄,共查出1995年预算外资金3855亿元,约为1994年查出的27倍。1996年预算外资金决算数为3893亿元,仍相当于财政收入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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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当局非税收入办理杂乱,地方当局越到下层,收费和集资举动越缺乏束缚,收费主体多元化紧张在中心和省两级当局上,预算外和财政外的非税收入的设立办理上较严酷,近几年中心发表允许收费的项目只有130多种,而地方上实验的收费项目多达1000多项。在市县乡三级当局,其非税收入设立办理束缚力垂垂弱化,分外是乡一级当局,屯子分配干系底子上处于多头办理的无序状态。乡镇统筹资金制度从办理权限和体制上没有理顺,农业部划定乡镇统筹资金由乡镇屯子相助经济布局筹谋办理部门认真办理,财政部划定由乡镇财政办理,现实上是乡镇财力实验乡镇财经所、乡镇农经所、乡镇其他机构的多头办理。实验“一事一费”,没有一个专门部门实验数目控制,而且没有一个统一的收费尺度,缺乏监视。疏散办理之中,贪污糜烂不行制止,浪费流失更是紧张。

(三)财政和物价部门对收费项目的办理尚处于范例和整理历程之中现在当局对收费及基金的办理底子上明确了项目的答应权限在中心和地方各级当局,财政和物价部门分管项目审批和收费尺度。收费和基金的现实出入、付出使用情况,都没有颠末立法情势创建办理体制。1996年《国务院关于增强预算外资金办理的划定》,明确了预算外资金国家全部的性子,划定各预算外资金应交财政专户储存,实验“出入两条线”办理,将13项大基金纳入预算,对大部门收费和基金要求实验财政专户办理,这些制度划定在落实历程中困难很大。本年头的税费改造首先从交通、房地产等方面入手,其目的是低沉汽车、房屋的价钱及其使用价钱,以配合当局拉动国内需求。我们知道,斲丧决定于收入,只有全面地整理整理差异理的收费与基金,从而前进住民的真实收入程度,才气发动斲丧。税费改造是一项庞大的体系工程,涉及各个范畴的税费改造和税费办理标题,在统一范畴也同时涉及到各个方面的优点干系调解和制度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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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非税收入的负面影响及其整理来自:

(四)现今的税费制度杂乱之中,尚有的一大现状是“难”由于许多收费项目是颠末某个向导的答应或答应出台的,收费单元在“红头文件”、“向导指示”的掩护下,收费办理部门明知收费差异理,却不敢去查,纵然查了,上头一个德律风,也无法处置惩罚;收费单元一样平常都拥有肯定的实权,再加上上层向导的掩护,被收费对象明知收费差异理,也无可奈何,终极不得

第2篇:税费制度范文

关键词:石油税费 税费制度 税费种类

国外石油税费制度模式

完全开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国家石油工业对内对外完全开放,石油税收对国内外各类石油公司都采用单一标准,一视同仁。政府所得主要来自以所得税为中心的直接税。采用这类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发达国家,其石油勘探开发活动主要是以现代租让制为基础的。同时,这些国家往往实现分税制,即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都有权征税。

大开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石油工业对外开放程度很大,石油勘探活动主要以产量分成合同或者租让制为基础,石油税收对内对外实行两套标准。采用这类模式的国家主要是一些开放较早的发展中国家,其石油勘探活动主要是以产量分成合同或者租让制为基础的。虽然国家对外国石油企业主要征收公司所得税和矿区使用费,但是国家有大量的来自产量分成和政府参股的非税收入。因为这些国家一般都有国家石油公司,所以政府对其设置的税收没有实际意义。

小开放模式。其特征主要是对外开放的范围小,其石油税制结构简单,主要征收公司所得税。采用这类模式的国家主要是一些开放比较晚的几个大的石油输出国,特别是中东地区的沙特阿拉伯、科威特以及拉美地区的委内瑞拉和墨西哥。这些国家的石油工业主要靠国内的石油公司在支撑,税收主体也主要是国内的石油企业。尽管国家对外国石油企业征收公司所得税和油气出口税,但是这些税额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比例很小。

国外石油财税制度类型

政府获取石油税费的方式主要体现于石油财税制度。石油财税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油气税收和合同安排,它囊括了构成资源国政府与外国石油公司关系的所有合同和财税因素,其主要内容是与成本回收和利润分配有关的财税条款和规定。目前,世界上大多数产油国都拥有专门针对油气勘探与开发的财税制度。

世界上石油财税制度主要有两大类型,一种是租让制,一种是合同制。租让制允许私人获得矿产资源的所有权,矿产所有者将矿产权转让给石油公司,而石油公司向矿产所有者支付矿区使用费。合同制政府保留矿产的所有权,而石油公司可通过产量分成合同或服务合同获得油气产量或其销售收入的分成权。合同制又细分为服务合同和产量分成合同,二者之间的差别在于承包公司所获得的报酬是现金还是实物(原油)。其中,在服务合同下,勘探开发成果归政府所有,承包公司只能根据合同约定以现金形式回收成本并获得一定报酬;在产量分成制下,承包公司除回收成本外还可获得产量分成。服务合同又进一步分为风险服务合同和单纯服务合同。二者的区别在于是否根据利润收费。在风险合同下,承包公司可根据利润收费,而在单纯服务合同下,承包公司的收费与利润无关。

租让制与合同制的根本差别在于对矿产资源所有权的处理不同。在租让制下,石油公司可以得到矿产权;在合同制下,矿产权仍然归政府所有。

不同石油财税制度下有不同的石油税费项目。租让制下的税费项目主要有定金、土地租金、矿区使用费、所得税、生产税或开采税及其它税。产量分成合同税费项目主要有:定金、矿区使用费、产量分成、税收及政府参股。石油税费在不同阶段,征收项目也不同。在油气发现前,政府主要获取定金和土地租金;发现油气后,政府开始参股;在开始生产后,首先征收矿区使用费及生产税和从价税,然后是产量分成,最后是所得税,各种附加税均在所得税后征收。通过对国外石油税费项目、征收途径和过程分析可知,不仅税费种类和费率对石油公司的行为产生影响,税费项目的性质及其征收顺序对石油公司的行为也同样产生影响。在上述税费项目中,定金和矿区使用费大多具有递减性质,并且是首先征收,这就人为地抬高了石油公司的成本,从而使低品味的储量难以得到有效开发,而政府的收益也难以随着油田效益的提高而提高,这是使用具有递减税性质的税费项目所存在的主要问题。

国外油气矿业主要税费种类

国外重要产油国石油税费基本上由两大部分构成:油气矿业特有的税费,如权利金、资源租金税、矿业权租金等;适用于所有工业企业的普通税费,如所得税、增值税等。

权利金。权利金也称“矿区使用费”,是指采矿权人向油气资源所有权人因开采和耗竭了不可再生的油气资源而进行的支付,是油气资源所有者经济权益的体现,其所调节的是油气资源所有权人与油气资源开采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资源租金税。资源租金税也称“资源税”,是指对石油企业超过基本的投资收益水平以上的利润征收的税收,从性质上看,属于应由采矿权人返回给油气资源所有权人的一部分或全部的超额利润。资源租金税是作为权利金制度的一种必要补充,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人经济权益中的级差地租部分,目的在于调节因不同石油企业的资源丰度等自然条件不同而造成的采矿权人收益上的显著差距,保证公平竞争。

矿业权租金。矿业权租金也称矿业权使用费,是指矿业权人依法向油气资源所有权人缴纳的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其租金费率各国都不一样,一般根据矿业活动的类型按面积收费。矿业权租金虽然是按照所占土地面积征收的,但它与土地权无关,而是矿地租金,也是源于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体现的是油气资源所有权人与矿业权人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

所得税。所得税是最重要的一个税种,通常按应税所得的一定百分比计征。不同国家所得税税基的确定方法不同,所得税税率也各不相同。所得税税率较多采取单一税率制或累进税率制。

增值税。增值税的类型有消费型、收入型和生产型三种。但国外基本上都采用消费型增值税,税率一般为20%左右,如丹麦、瑞典税率为25%,芬兰为22%。其特点是,在计征时允许将固定资产购置时,已纳税款一次性全部扣除。

结论

石油勘探开发是一个具有特殊性质的行业,诸如投资开采的高风险性、开采与输送的巨额资本需求、相当长的投资准备期及投资偿还期、储量的可耗竭性等。因此,在制订石油税费制度时必须认真考虑和研究石油工业发展的特点。经过多年的实践,世界各国逐步完善并形成了以所得税和权利金为主的较有特色的石油税费制度。

与石油勘探开发有关的财税制度是一套由税法、石油法及其附属法规、投资法、国家资源政策及能源政策或特别法等组成的复杂体系,是调整石油生产经营过程中诸多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条例乃至管理体制的总和。

石油勘探开发是一项具有高风险性、以盈利为目的的经济活动,其税制既要服从一般性的税制规定与要求,又要体现这一行业的特殊性及政府对其发展给予的鼓励政策。为此,大多数国家在制定税制时给予这一行业诸多的优惠。

石油勘探开发业是资金密集行业,其税制多体现以下特点:允许投资有适当的收益率;对于筹集的风险资金所支付的利息和股息在计税时有合理的扣减;允许通过加速折旧等各种办法尽可能早地收回投资。

石油是不可再生资源,开采公司为了补偿日益耗竭的储量,必须投资于勘查,不断寻找新的接替储量。为此,许多国家在税制中采取了“耗竭补贴”制度,这种耗竭补贴的实质是通过降低公司的应税收入而减少公司的税负。

对天然气的消费,虽然各国都规定了较高的消费税或增值税税率,但对商业性用气均规定有“可以返还”的优惠,以体现对天然气工业发展和消费的鼓励政策。

由于石油工业本身发展具有周期性以及世界石油市场变化频繁,石油税收政策调整的频率因此大大加快;同时由于石油勘探和开发条件恶化,石油工业国际竞争日益激烈,使得税收条件相对宽松。

参考文献

1.单卫国.国外石油税制研究(上)[J].国际石油经济,1996(3)

第3篇:税费制度范文

    一、公共财政理论与税费制度改革

    (一)纯公共物品与税收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建设性财政相比,最大的不同点就是公共财政。公共财政的基本职能就是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所谓公共需要,指的是社会作为一个整体,社会公众在生产,生活和工作中的共同需要,主要由纯公共物品保障供给。纯公共物品具有以下两方面的特征:一是消费的非排他性,即无法将一个不缴费者排斥于对该公共物品的消费之外;二是消费的非竞争性,即每个人对这种物品的消费并不会导致其他人消费的减少。纯公共物品消费的非竞争性,意味着纯公共物品消费的边际成本为零。这样,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政府在向社会提供纯公共物品时不应也无法向使用者直接收费。另一方面,纯公共物品消费的非排他性特征,意味着政府很难确定纯公共物品的收益者群体和受益大小,因而就无法确定纯公共物品的价格和付费对象,即无法通过收费弥补成本。因此,对于纯公共物品,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向其使用者直接收费,只能通过强制征税方式弥补其供给成本。税收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征,决定了它的使用主要是为了满足公共需要,不以盈利为目的无偿性支出。这也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具体体现。即凡是市场能够发挥调节作用的领域,首先由市场调节,也就是说,凡是能通过市场进行合理定价和回收成本的商品和劳务,均由市场提供,如私人物品;对市场不能有效调节或者无法调节的商品和劳务,由政府直接或参与调节。否则,如果政府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就极有可能影响正常的市场秩序。而财政资金在盈利项目方面的“越位”和在公共物品领域的“缺位”,不仅降低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会降低社会经济的整体运行效率。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财政职能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公共物品理论确定。

    (二)准公共物品与收费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承担的资源配置职能主要涉及以下两种公共物品的供给:一种是纯公共物品,如国家安全与社会秩序等;另一种是准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是指既具有公共物品的某些特征又不完全具有公共物品特征的物品,例如教育、卫生、文化等。这些物品一方面具有公共物品消费的局部公共性或外部性,另一方面,又具有私人物品消费的局部可排他性和竞争性等特征。准公共物品消费的局部公共性和外部性,表明在一定范围内准公共物品不能由市场提供,或由市场提供较无效率,从而需要政府部门的介入。例如,若通过市场定价方式由私人提供教育,由于私人部门往往并不考虑教育的外部效益,而只是根据私人边际成本与私人边际收益相等的原则提供这些服务,易导致教育的供给量低于社会最优水平,造成社会福利损失。准公共物品消费又具有竞争性的特点,这意味着其消费的边际成本并不绝对为零,这样根据边际成本定价原则,在特定情况下有必要向其使用者收费,以免因免费供给而导致人们对该公共物品的过度消费。同时,准公共物品消费还具有可排他性特征,这意味着对其收费具有实际操作上的可行性。因此,可通过收费方式供给准公共物品,更符合经济效率原则。

    此外,对于某些具有垄断性质的私人物品,如水、电、暖等公用事业部门,及具有信息不对称的私人物品,如医疗、保险等,虽然也可通过市场定价的方式提供,但由于存在垄断、信息不对称等情况,由市场提供易导致消费和生产的无效率,因而在实践中往往也是由公共部门提供。由于这些私人物品同样具有排他性及竞争性的消费特征,因而公共部门在提供这些物品时应该也可以实行收费制度。

    (三)规范性的税费关系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共财政,税收作为主要收入形式,主要用于纯公共物品的提供;同时,准公共物品和垄断性质私人物品的存在,收费又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另外,从一般意义上说,税和费都是政府取得财政收入的形式。政府取得财政收入,可以采用税收形式,也可以采用收费形式。由于税收形式的规范性、客体的广泛性、征收的法律强制性,较之于其他收入形式有着无可比拟的优点,税收已成为各国普遍运用的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并成为贯彻政府政策目标的重要手段。但是,税种的设置和税款的征收也有其特定的约束条件,对于某些经济活动的调控或公共产品、公共服务成本的补偿,有时不适合采用征税方式,政府便采用较为便利和灵活有效的收费方式,作为其取得财政收入、调节经济活动的必要补充。从财政收入的构成看,各国或多或少都存在一定数量的收费,但无一例外地将其纳入预算统一管理。

    在这方面,市场经济比较完善的国家税费关系的大致格局为我们提供了借鉴。从一般的情况而言,在世界上主要的市场经济国家中,预算内的税收(即所谓“正税”),是以法律为依托的、规范的政府主要筹资方式和调节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主要手段;同时,各级政府还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开征一些规费,即政府机关对居民或法人提供特定服务时收取的手续费或工本费(在全部政府收入中只占很小部分)。地方政府在提供区域的或社区的某些公共服务项目时,还可按“使用者付费”原则向接受服务者收取一定数量的使用费,如高速公路、地铁的收费,污水或垃圾处理的收费等(也要经过法定程序确定收费条款,此类收入有时可占地方财政收入不小的比重)。正税、规费、使用费收入,都应反映在政府预算收入中。同时,企业也可以有“收费”(在我国即经营性收费),但这属于商业行为,与政府财力运作系统无关。

    二、政府收费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现行政府收费的基本分类及改革取向

    从收费部门和单位分析,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政机关、司法机关、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学会、行业协会等,几乎所有的部门都收费。目前大致分五类:一是国家机关为特定对象提供专门服务,而收取的证照工本费、注册登记费、环境补偿治理费和诉讼费等。这部分收费具有补偿性质,属规费收入,在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也普遍征收,不存在“费改税”问题,今后主要是纳入预算,依法管理,并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二是国家机关进行公共管理、提供公共服务时,为弥补机关经费不足收取的管理费,如乡镇企业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福利企业管理费、减税免税保税物品海关监管费等。这部分收费主要是因为部分国家机关经费不足引起的,应逐步取消,经费不足问题应由财政拨款和其他办法解决。三是公益服务费,包括教育、医疗、环卫、殡葬等。这部分收费不能转变为税收,应在分清政府和市场责任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政府和市场双重补偿机制。四是中介服务收费,包括评估、鉴定、检验、、公证、律师等服务收费。这部分收费应从国家机关收费中分离出来,按照市场原则进行管理。五是以筹集建设资金为目的而设立的各种使用费、附加费、建设费、基金等。这部分收费具有强制性,征收范围和标准相对稳定,数额一般较大,具备税收的一般特征,可把这部分合理的收费(基金)改征税收。

    从收费项目的管理分析,大致有3种情况:(1)纳入预算管理。国务院决定,自1996年起,将养路费、车辆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三峡建设基金、新菜地开发基金、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农村教育事业附加费、邮电附加、港口建设费、市话初装费、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等13项数额较大的收费(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2)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主要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及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审批设立的基金、附加收入等;用于乡镇政府开支的乡自筹和乡统筹资金等。这部分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专户储存。(3)游离于财政预算之外,脱离人大、财政监督,实际上处于管理的“真空”状态。这是乱收费、乱摊派最集中的领域。这部分收费大都是各部门、单位越权擅自设立或非法扩大原收费项目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而形成的。其收入构成本部门、单位的“小金库”。据有关典型调查,除小部分用于有关事业发展外,相当部分资金用于职工福利、公款吃喝玩乐,甚至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个人腰包,成为助长腐败现象的根源。

    (二)我国现行收费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4篇:税费制度范文

    关键字:权利金;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 

    Abstract:There are many problems in current tax system of oil and gas resources in China. That have affected the realization of the state’s ownership of resources thorough economy, and Weakened the regulative action of grading income and the effective use of resources. Moreover have hindered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our country Oil-gas field Enterprise’s to a certain extent.Foreign major oil-producing countries or regions have carried out the royalty system for the oil gas resources universally, in order to keep up with the international, and Enhances the international competitiveness of the oil-gas field enterprise and improve the current tax system of oil and gas resources. we Suggest using advanced experiences of other countries for reference and uniting oil and gas resources taxes, uniformly collecting the royalty. 

    Keywords: royalty; resource rent tax; mineral resource compensation 

    油气资源不同于其他矿产资源,随着经济的发展,已经成为影响世界各国经济的重要元素,我国实行的是矿产资源税费并存的制度,凭借所有权向开采海上石油和中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征收矿区使用费,其他油气田企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凭借政治权利向油气田企业征收资源税。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不断深入和油气资源与国际的逐渐接轨,现行的油气资源税费政策与国外的权利金制度有一定的差距,建议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将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合并为权利金,建立油气资源权利金制度。 

    1 国外权利金制度 

    权利金(Royalty)是矿业权人向油气资源所有权人因开采矿产资源而支付的赔偿[1],它是一种财产性收费,即不论赢利与否,均需向资源所有者缴纳权利金,是资源所有者经济权利的体现,其反应的是绝对地租的概念。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权利金制度,也有称之为 “矿业税”、“采矿税”、“采掘税”、“地下资源利用付费”、“采矿特许权税”等,但其含义大体相同。它最早产生于二战前和殖民地时期,经过长期的改革和调整,权利金制度不断完善,在一些国家,为了鼓励尽最大数量地开采油气资源,防止油气田企业采富弃贫,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平,而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级差地租的概念,即根据油气区块内在质量差异而按不同的比率征收权利金。权利金制度已成为油气资源勘查开发过程中一个普遍接受的国际惯例。权利金的收入,在许多矿业大国中,构成了国家财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1.1权利金的征收方式 

    大多数国家石油、天然气采用从价计征或从量计征的方式征收权利金,从价权利金是指按照生产或采出的石油、天然气的价格征收一定比例的费用;从量权利金是指按照生产或采出的石油、天然气的数量征收。也有国家的权利金与利润挂钩,与投资收益挂钩,征收方式趋于多样化[2]。例如,加拿大部分省所规定缴纳的采矿税,实质上是按利润征收的权利金。 

    1.2权利金费率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矿业政策以及国际通行的惯例不同,各国权利金费率各不相同,大多数国家的石油、天然气权利金费率在10%-20%之间。许多国家在调整矿业权制度时充分考虑了不同资源地的生产条件、品位、质量、规模等因素,并根据经济发展的要求和世界市场的发展变化而不断调整。如美国1996年2月8日宣布调整重油权利金征收比例的条例以及减少边际天然气的权利金的提案。规定对于加权平均API度为6的重油仅征收 0.6%的权利金 ,而对于API度为20的轻质原油征收12.5%的权利金。同时,对边际天然气田的权利金实行减免。 

    部分国家油气权利金费率[3] 

    国家 美国 马来西亚 巴基斯坦 法国 挪威 沙特阿拉伯 委内瑞拉 

    内陆 外海 

    权利金 

    费率 12.5% 16.7% 10% 12.5% 8%-20% 8%-20% 20% 1%-16.7% 

    1.3权利金的征管 

    由于权利金专业性强,由税务部门征收成本比较高,因此大多数国家的权利金由矿政管理部门征收。但征收级别各不相同:例如,美国分别按土地隶属关系归由联邦、州政府征收;加拿大、澳大利亚由联邦政府征收;巴西由联邦政府征收;印度由联邦征收。这些权利金进入国家财政,在财政专立账户建立鼓励油气资源勘察、开发和保护环境的基金以及作为一般用途。 

    2 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费存在的问题 

    2.1资源税存在的问题 

    资源税是以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解资源的级差收入,按照“普遍征收,级差调解”的原则而征收的一种税。现行资源税是1994年开始施行的第二代资源税,与第一代资源税相比,改革后的资源税不再按超额利润征税,而是按照销售量征税,考虑到资源条件优劣的差别,对各个矿区实行一矿一率。然而现行的资源税制在施行中暴露出与油气田企业发展不适应的问题: 

    (1)资源税定义为财产性收益不够准确。我国现行资源税的定义是国家财产收益,《矿产资源法》第5条规定,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使用制度,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这种定义混淆了与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性质,混淆了国家凭借政治权利征税,凭借所有权征费的界限。既然资源税属于财产性收益,理应归中央所有,但却划为地方税,这与资源国家所有相矛盾。 

    (2) 对油气资源的差别性考虑不够[4]。考虑到不同油气田资源条件优劣的差别,对油气田企业资源税设置了原油8-30元/吨,天然气2-15元/千立方米的税率区间。鉴于近年来油气价格的不断上涨,国家税务局于2005年7月1日初次调整了油气资源税费率,原油调整至14-30元/吨,天然气提高到7-15元/立方千米。由于油气田开采不同时期其地质条件、开采难度、资源丰度不同,油气田产量有一个由递增到递减的过程,而资源税费率一成不变,导致油气田企业在稳产期获得超额利润,在开发后期,随着所获收益的降低,提前废弃油田,导致资源的浪费。资源税率应该按照油田开采不同时期设立不同的标准,保证油田企业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现行资源税没有按油田区块划分税率。即使同一油田也有资源丰度高的区块,有资源丰度低的区块,相互之间级差收入相当悬殊,不同油田之间地质构造、资源丰度相似的区块在征收资源税方面却相当悬殊,从而导致对资源丰度不均进行级差调节作用失效。 

    (3)资源税从量计征不够合理。资源税征收理论上应该体现公平的原则,由于不同的油气田因储量、井深、原油性质等资源条件的不同,经济效益存在差异。第二代资源税采用从量计征,即不论盈利与否,盈利多少,都按照矿产品销售(自用)原矿产量的一定标准固定征收,与资源是否存在级差收益无关。而且在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上涨的情况下,过低的资源税率使级差收益基本流入到企业,显示不出资源税调节级差收益的职能。资源税从量征收,容易造成采富弃贫,不利于油气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而且反映不出资源市场价格的变化,不符合市场经济国家矿业税收向递增税制发展的趋势。 

    2.2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在的问题 

    矿产资源补偿费制度是我国矿产资源有偿制度的主要内容,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并以此保证国家资源性资产权益的实现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油气田企业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存在的问题如下: 

    (1)补偿费费率过低。矿产资源补偿费率不是一成不变的,它的高低反映的是资源供求的平衡关系,资源也是一种生产要素,也要遵循供求平衡决定市场价格的基本规则。对于石油资源来说,我国资源补偿费费率低,不足以反映国家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在性质上我国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相对于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的权利金,而且起步费率较低,仅为1%,不仅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甚至比一些发展中国家还要低。 

    (2)矿产资源补偿费名不副实。石油资源作为一种不可再生资源,它的消耗要得到相应的补偿,矿产资源补偿费起初的征收目的是为了补充地质勘探经费的不足,保证矿业经济及社会经济再生产的继续运行。矿产资源有偿开采实质上是在矿产资源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前提下,国家凭借矿产资源所有权地位向开发使用矿产资源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相应费用的行为,从而保证其所有者权益的实现。我国的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形成并初步发展起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体现矿产资源所有权,其收入应上缴国家,归全民所有,但《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第10条却表明资源补偿费由中央和地方共享,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3)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有关规定油气资源不适用。首先,《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中有关减免税的情况都是涉及固体矿,在开采油气资源时,由于存在低丰度、低渗透、低产能的油气区块,导致石油企业开采利润的减少,油气开采企业无法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申请减免。其次,补偿费的计算公式不适合油气资源。矿产资源补偿费计算公式为:矿产资源补偿费金额=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率×开采回采系数。其中,“开采回采系数”适用于固体矿藏,而石油、天然气属于流体矿藏,开采时是利用地层压力将其从孔隙中抽出,每一个油气开发单元都是不可分割的整体,从开发到废弃,需要几十年的时间,这样,在这段期间内是无法准确算出其开采回采系数的[4]。 

    (4)矿产资源补偿费管理体制不合理。矿产资源补偿费应当是国家凭借所有人的身份向资源的使用者征收的,理应由代表所有者利益的政府矿业主管部门征收。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有一批市(地)、县(市)级地矿行政机构没有进入政府序列,经费没有进入地方财政,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靠自收自支解决,有的地矿行政机构过度膨胀,经费过高,存在将矿产资源补偿费截留挪用的现象。 

    3 实施权利金制度的必要性 

    鉴于油气资源税费存在的上述问题,笔者建议取消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统一实行权利金制度。其必要性表现为: 

    (1)实行权利金制度是维护国家资源性资产权益的需要。权利金属于财产性收益,国家作为所有者让渡了油气资源的使用权,作为资源的开采者,无论盈利与否,只要开采了国家的油气资源,均须向国家付费。另外,随着国内石油大企业的海外上市,油气价格上涨所带来的超额收益越来越多的流入到国外投资者手中。摒弃旧的资源税制,建立维护国家资源所有者利益的权利金制度刻不容缓。 

    (2)实行权利金制度是与国际接轨的需要。国外主要产油国或地区对矿产资源实行权利金制度,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参与竞争与合作的机会大大增加,实行权利金制度容易被国外石油公司所接受,促进我国油气勘探开发市场的对外开放。 

    (3)实行权利金制度是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的需要。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费体系不仅很难适应资源资产化管理的需要,而且税费并存导致税费之间调节作用和效力不协调,还有重复征税的嫌疑。不合理的税制加大处于开采后期的油气田企业负担,影响企业的发展。 

    (4)实行权利金制度是有效调节油气资源合理开发的需要。我国现行的资源税是对油气资源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数量课税,这样就客观的鼓励了资源的过度开采,致使滥采富矿和采富弃贫的现象普遍存在,造成资源的浪费,严重影响了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制定合理的权利金制度,使企业尽量充分开发油气资源,提高油气田企业的总收益。 

    4 实施权利金制度需要注意的问题 

    (1)权利金费率的确定。鉴于目前油气资源税费过低给国家利益带来的损害,权利金费率应高于现行资源税费之和,维护国家资源所有者权益。费率的制定应具有灵活性,能够反应油气价格的变动,同时为了起到级差调节的作用,建议采用滑动税率。适当的权利金费率可促使油气田企业合理充分的开发资源,避免企业为追求自身利益而造成资源浪费,保障企业可持续发展。 

    (2)权利金的征管部门。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和矿产资源补偿费分别由矿业主管管部门和税政部门征收,实行权利金制度后,将由代表所有者国家利益的政府矿业主管部门征收,上缴财政。由于权利金征收的专业性强,这就要求,矿政部门的征收工作与矿业权管理相结合,提高效率,税政部门放权后,做好善后工作。 

    (3)权利金的使用方向。建议权利金由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成,平衡中央与地方在油气资源收益上的利益关系。考虑到国家具有资源所有者和社会管理者的双重身份,国家财政应把部分权利金用于油气资源的勘探开发以及资源保护,保证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划归地方的权利金主要应用于补偿油气资源开发对地方环境的破坏,另外地方政府可用来发展本地经济,促进资源地由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 

    (4)权利金的优惠措施。为了鼓励资源条件差、处于开发中后期的油气田、边际油田等低收益或高风险油田的勘探开发活动,促进油气资源的有效利用,在权利金的设计上要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上述油气田企业权利金的征收上采取减征或免征。 

    参考文献: 

    [1] 马伟. 国外矿业税收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借鉴. 税务研究,2006 年第7 期. 

    [2] 宋 梅,王立杰,张彦平.我国矿业税费制度改革的国际比较及建议.中国矿业, 2006.2,第15卷第2期. 

第5篇:税费制度范文

一、指导思想

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防止税费流失,为房地产行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方便群众办事为目的,进一步理顺财政、国税、地税、人防、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产等部门的房地产税费征管体制,合理配置征管资源,简化办事程序,规范税费征管,为房地产行业提供简明便捷的一体化服务平台,全面构建功能齐全、规范透明、操作严密、优质高效的房地产市场税费征管新体系。

二、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全县国有建设用地取得(征用、出让和转让)、规划许可、建筑许可、竣工验收、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办证(包括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交易)、国有房地产自营和出租等环节的所有税费及政府性基金的征收与管理。

三、税费计算价格

房地产开发建设和交易时的计税价格和计费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土地征用环节的税费计算价格。以征用土地的类别和面积为计税计费依据。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划拨地转让)环节的税费计算价格。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划拨地转让)实行公开招拍挂的,以实际成交金额为准;未实行公开招拍挂的(包括个人所有的划拨地拆旧建新),以市场价、评估价或县政府规定的基准地价为准。

(三)房地产开发建设环节的税费计算价格

1.计税价格和计费价格

建筑环节的计税价格按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含正负零以下隐形基础工程、水电安装等)加上配套设施(绿化、道路、公益设施、车库等)的单位成本确定,计税工程量按房屋和配套设施的实际建筑面积确定;建筑环节的计费价格按照经审核的预算备案造价确定,计费工程量按房屋规划建筑面积预征,按实际建筑面积结算补征。

如建筑工程合同造价和预算备案造价明显低于市场价,则按我县的工程造价最低参考价执行,我县工程造价最低参考价另行发文制定。

2.税费计算价格的核定权属

房屋建筑类型、建筑面积、配套设施面积由建设部门核准,随同项目设计和规划资料一并送交县房地产税费一体化征收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一体化中心”)。

计税价格和计费价格由一体化中心分别核准,其中计税价格核准后由一体化中心税务人员按工程计划进度预征各税,计费价格核准后由一体化中心按规定标准即时收取各种规费。税务机关应按规定对工程项目分阶段及时进行结算,对已征税款进行清算。

3.建筑耗材未取得购进发票增值税的计税价格:按建筑工程总造价的65%计算确定。

(四)房地产交易环节的税费计算价格

1.计征税费起始时间。商品房开发项目以房产部门颁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时间为计征税费的起始时间,开发商预售房屋时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的专用发票。二手房交易及其他房屋以交易合同履行时间为计征税费的起始时间。

2.计征税费价格。以价格为计算依据的,预征税款时,按市场挂牌销售价格计算,实际结算计征时以合同销售价格为准。以面积为计算依据的,土地面积以国土资源部门测绘为准,房产建筑面积以房产部门的测绘为准。对合同销售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以财税部门公开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准,财税部门的最低计税价格另行发文制定。

3.税费征缴方式。交易环节的税费计算价格一旦确定,即由一体化中心根据商品房的实际销售情况进行预征或即时结算征缴。

(五)规划设计条件变更后的税费计算价格

工程项目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规划设计条件的,按相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并按实际建筑面积补缴相关税费,其税费计算价格以市场价为准。

四、税费征收标准

包括按土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计征的定额标准以及按建筑造价和销售价格计征的比例标准两种。具体征收标准分为八个环节:即土地征用环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国有划拨土地转让环节、规划许可环节、建筑许可环节、竣工验收环节、商品房(增量房)销售办证环节、二手房(存量房)交易办证环节等,具体税费项目和标准附后,由一体化中心及时公布。

重点项目的确定以县发改局的批复文件为准,其中园区外重点项目不包括营利性房地产开发重点项目。

五、岗位设置

一体化中心设立11个职能窗口和1个综合管理窗口。

(一)职能窗口岗位职能

1.县财政局窗口:设立审核、审批、开票三个岗位,负责受理土地出让收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耕地占用税、契税和各职能部门的非税收入收缴业务。审核员负责对直征收入的资料进行初审,填写内部循环表,送交部门审批人签字,经一体化中心批准后,通知缴款人到银行窗口缴款;审核员负责对各职能部门开列的内部循环表进行审核,经一体化中心批准后,通知缴款人到银行窗口缴款;开票员负责凭经一体化中心批准的内部循环表和缴款书回单,开具相应税费票,并签发相应证件;开票员月底向各职能部门结算,并向其提供收入进度月报表。各职能部门同时也可通过房地产税费局域网查看收入进度。

2.县地税局窗口:设立审核、审批、开票三个岗位,负责受理国有划拨地转让环节、建筑环节、房地产交易环节的地税业务。审核员负责对资料进行初审,填写内部循环表,送交审批人签字,经一体化中心批准后,通知缴款人到银行窗口缴款;开票员凭经一体化中心批准的内部循环表和缴款书回单,开具相应税票和发票。

3.县国税局窗口:设立审核、审批、开票三个岗位,负责受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和建筑材料增值税业务。审核员负责对资料进行初审,填写内部循环表,送交审批人签字,经一体化中心批准后,通知缴款人到银行窗口缴款;开票员凭经一体化中心批准的内部循环表和缴款书回单,开具相应税票和发票。

4.县国土资源局窗口:设立审核、审批、制证三个岗位,负责受理土地征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划拨地转让)、土地使用权证办理业务。审核员负责对资料进行初审,通知本部门相关股室进行面积测量或进行地籍调查,填写内部循环表,送交审批人签字,经一体化中心批准后,通知缴款人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制证员凭经一体化中心批准的内部循环表和非税收入票据及税票,制作用地批复和土地使用权证。

5.县规划局窗口:设立审核、审批、制证三个岗位,负责受理用地和工程规划业务、代办县科技局收费计算业务。审核员负责对资料进行初审,填写内部循环表,送交审批人签字,经一体化中心批准后,通知缴款人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制证员凭经一体化中心批准的内部循环表和非税收入票据及税票,制作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规定搞好规划验收。

6.县建设局窗口:设立审核、审批、制证三个岗位,负责受理建设工程开工、质量安全、竣工验收业务,代办县质监站收费计算业务。审核员负责对资料进行初审,填写内部循环表,送交审批人签字,经一体化中心批准后,通知缴款人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制证员凭经一体化中心批准的内部循环表和非税收入票据及税票,制作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备案表。

7.县人防办窗口:设立审核、审批两个岗位,负责受理人防部门收费业务。审核员负责对资料进行初审,填写内部循环表,送交审批人签字,经一体化中心批准后,通知缴款人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凭经一体化中心批准的内部循环表和非税收入票据,签发相关手续。

8.县发改局窗口:设立审核一个岗位,负责受理发改部门收费业务。审核员负责对资料进行初审,填写内部循环表,送交一体化中心审批后,通知缴款人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凭经一体化中心批准的内部循环表和非税收入票据,签发相关手续。

9.县城管办窗口:设立审核一个岗位,负责受理城管部门收费业务,代办环卫收费业务。审核员负责对资料进行初审,填写内部循环表,送交一体化中心审批后,通知缴款人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凭经一体化中心批准的内部循环表和非税收入票据,签发相关手续。

10.县房产局窗口:设立审核、审批、制证三个岗位,负责受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产面积测绘、房屋产权证办理业务。审核员负责对资料进行初审,填写内部循环表,送交审批人签字,经一体化中心批准后,通知缴款人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制证员凭经一体化中心批准的内部循环表和非税收入票据及税票,制作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房屋产权证。

11.银行窗口:负责在一体化中心内办理各种存款、取款和转账业务。

(二)综合管理窗口岗位职能

由一体化中心正副主任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一体化中心日常工作;负责应缴税费的最后确认;负责相关部门证件办理的审核和发放工作;负责证件发放的编号授权工作;负责书面通知国土、房产部门所属测绘队、评估管理机构在3个工作日(大型项目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地产交易业务的测绘、评估工作;负责各职能部门未进入一体化循环和须现场执行的非税收入票据发放、结报缴销的审批工作;负责税费源信息资料库及平台的建立、管理和维护;负责软件网络的管理和维护;负责档案管理和移交工作;各部门办理没有纳入“一体化”循环征收的收费及罚款业务。

六、办事流程

一体化中心办事审批,利用内部循环表进行联审联批,做到环环相扣,实现税费间的一体化衔接。

(一)审批总流程

1.申请人在各职能部门办理好前期事项后,带齐各种资料到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咨询办事程序,了解征管政策,申办相关手续。各职能部门窗口审核员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初审,填好内部循环表送交各部门审批员审批后,再送交综合管理窗口会签;对资料不全的,审核员需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

2.综合管理窗口审核有关资料后,核定应交税费金额,并在内部循环表上签字。对符合减免税费规定的,由相关部门提供减免依据并开具减免税费证明,由相关负责人审批后,综合管理窗口进行审签。

3.综合管理窗口审签盖章后,申请人到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开具进账单或非税收入缴款书,到银行缴款后,到相关职能窗口开取税费票据。

4.申请人缴清各项税费后,持缴款凭证、完税凭证和发票及相关资料、内部循环表到相关职能部门窗口办理证件或备案;职能部门窗口办理好证件后,把已办理好的证件交综合管理窗口,经一体化中心正主任或副主任在内部循环表上审核并签字盖章后,由综合管理窗口工作人员审核后发放证件。

5.有关证件发放所需提供的其他资料前置审查和项目竣工验收相关要求按各职能部门原有规定执行。

6.各职能部门没有纳入一体化中心内部循环表的税费征收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及建筑的处罚业务,由各职能部门按相关政策规定进行处理,计算好应缴税费金额后,下达应缴税费通知书。申请人带齐相关资料和应缴税费通知书到综合管理窗口审批后,由纳税缴费人到银行窗口和税收征收窗口及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款业务。

7.非税收入须现场执收的经一体化中心批准,由各执收单位到县非税局领取加盖了专用收费项目章的非税收入票据,进行现场执收。执收后,带齐非税收入计算资料和入账凭据按月到一体化中心进行审核,一体化中心审核签署意见后,到县非税局结报。

8.各职能部门审批人员如不能及时到岗审批,由综合管理窗口工作人员直接审批。

(二)各环节办事审批流程

1.土地征用环节:

第一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综合管理窗口领取内部循环表,录入信息,办理项目登记。

第二步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征地协议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相关资料;审核员进行受理、审查,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好应缴县国土资源部门的收费,申请人持相关资料、凭证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费手续。

第三步申请人持征地协议和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相关资料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耕地占用税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缴纳手续。

第四步县国土资源局(窗口)根据县财政部门提供的非税收入票据、耕地占用税票和一体化中心签发同意的《内部循环表》及相关资料,按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征地报批手续,办好后,送交综合管理窗口。

第五步一体化中心审签后,综合管理窗口发放征地报批文书。

2.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环节:

第一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综合管理窗口领取内部循环表,录入信息,办理项目登记和证件编号。

第二步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审核员进行受理、审查,并填写《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计算表》和《内部循环表》,计算好应缴县国土资源部门的收费,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费手续。

第三步申请人带《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计算表》和《内部循环表》等相关资料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契税缴纳手续。

第四步县国土资源局窗口根据县财政部门提供的非税收入票据、土地出让金票据、契税票和一体化中心签发同意的《内部循环表》及相关资料,按政策规定和县国土资源局原有程序给予办理用地批复和土地使用证,办好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送交综合管理窗口。

第五步一体化中心审签后,综合管理窗口向申请人发放用地批复和土地使用证。

3.国有划拨地转让环节:

第一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综合管理窗口领取内部循环表,录入信息,办理项目登记和证件编号。

第二步申请人向县国土资源局窗口提交批准转让文件和《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等资料,审核员进行受理、审查,填写《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计算表》和《内部循环表》,计算好应缴县国土资源部门的收费,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费手续。

第三步申请人持批准转让文件、《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计算表》和《内部循环表》等相关资料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契税缴纳手续。

第四步申请人持《土地招拍挂成交确认书》和《内部循环表》等相关资料到县地税局窗口办理地税业务。

第五步县国土资源局窗口根据县财政、地税部门提供的非税收入票据、土地出让金票据、契税票、地税税票、发票和一体化中心签发同意的《内部循环表》及相关资料,按政策规定和县国土资源局原有程序给予办理用地批复和土地使用证,办好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送交综合管理窗口。

第六步一体化中心审签后,综合管理窗口向申请人发放用地批复和土地使用证。

4.规划许可环节:

第一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综合管理窗口领取内部循环表,录入信息,办理项目登记和证件编号。

第二步申请人向县规划局窗口提交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批复、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金票据、契税完税证(划拨地转让的需提供地税局完税凭证)等资料;审核员进行受理、审查,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好应缴规划环节的收费;申请人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费手续。

第三步县规划局窗口根据县财政部门提供的非税收入票据和一体化中心签发同意的《内部循环表》及相关资料,按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办好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送交综合管理窗口。

第四步一体化中心审签后,综合管理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

5.建筑许可环节:

第一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综合管理窗口领取内部循环表,录入信息,办理项目登记和证件编号。

第二步申请人向县建设局窗口提交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批复、土地使用证、土地出让金票据、契税完税证(划拨地转让的需提供地税局完税凭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等资料;审核员进行受理、审查,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好应缴建筑许可环节的收费;申请人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费手续。

第三步县建设局窗口根据县财政部门提供的非税收入票据和《内部循环表》及相关资料,按政策规定给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办好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送交综合管理窗口。

第四步一体化中心审签后,综合管理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

6.竣工验收环节:

第一步申请人到县房产局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二步申请人在建设过程中,到县地税局窗口办理项目登记,预缴建筑环节税款。

第三步工程完工后,申请人带齐资料,分别向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局、县建设局、县房产局申请验收和面积测量(包括质量安全验收)。

第四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综合管理窗口领取内部循环表,录入信息,办理项目登记和证件编号。

第五步申请人如改变了规划设计条件,带齐资料分别到县国土资源局窗口、财政局窗口、规划局窗口、建设局窗口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好应补缴的税费和罚款,到县财政局窗口办理缴款手续。

第六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县地税局窗口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或清算建筑环节税收。

第七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县国税局窗口填写内部循环表,结算计征建筑耗材增值税或罚款。

第八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凭内部循环表和税费票据到县规划局窗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办好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送交综合管理窗口。

第九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凭内部循环表和税费票据到县建设局窗口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办好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送交综合管理窗口。

第十步一体化中心审签后,综合管理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7.商品房(增量房)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办证环节:

第一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和县房产局窗口申请土地和房屋分户面积测量及地籍调查(如竣工验收环节已测量,此步可省略)。

第二步申请人持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批复、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土地出让金票据、土地契税完税证(划拨地转让的需提供地税局完税凭证)、建筑环节国税和地税完税证、房屋买卖合同(合资合作建房协议)、面积测量表等资料,到综合管理窗口领取内部循环表,录入信息,办理项目登记和证件编号。

第三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县财政局窗口进行审核,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应缴纳的房产契税,办理契证(改变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的未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契税,先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契税)。

第四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县地税局窗口审核,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应缴纳的销售环节税收。

第五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县国税局窗口审核,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

第六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县国土资源局窗口审核,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应缴纳县国土资源部门的规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好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送交综合管理窗口。

第七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县房产局窗口审核,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缴纳县房产部门的规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办好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送交综合管理窗口。

第八步一体化中心审签后,综合管理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8.存量房(二手房)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办证环节:

第一步申请人带齐原有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买卖合同到县国土资源局窗口申请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

第二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县房产局办理档案查阅手续。

第三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综合管理窗口领取内部循环表,录入信息,办理项目登记和证件编号。

第四步申请人带齐原有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和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资料,到县财政局窗口进行审核,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缴纳契税,办理契证(如属国有划拨地,先到国土资源部门填写“国土有偿使用收入计算表”,再到县财政局窗口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契税)。

第五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县地税局窗口审核,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缴纳地税。

第六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县国土资源窗口审核,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缴纳国土资源部门的规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办好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送交综合管理窗口。

第七步申请人带齐资料到县房产局窗口审核,填写《内部循环表》,计算缴纳县房产部门的规费,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办好后由窗口工作人员送交综合管理窗口。

第八步一体化中心审签后,综合管理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各个部门在《内部循环表》计算好税费后,经过一体化中心审批,才能到银行窗口缴款。相关证件必须经过一体化中心审核签字后,才能发放。

拆旧建新、分家、赠与、继承、获奖、离婚、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等其它形式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办证参照以上流程办理。

七、基础信息库的建立方法

综合房地产领域各职能部门信息,建立“一户式”存储基础数据库。相关涉税费部门必须及时将项目信息资料按要求提供给一体化中心,用于更新维护信息数据库。

(一)建立范围:年以来在建、在售的未清盘项目,以及一体化中心正式开始运行后新增项目的相关涉税费信息资料。

(二)建立时间:在建、在售的未清盘项目相关涉税费信息资料在办证时补录;一体化中心运行后新增项目的相关涉税费信息资料从运行之日起分环节建立。

(三)建立方式:相关涉税费信息资料数据采用统一规格的纸质文件、表格建立,形成统一、规范的基础性台账,再全部录入一体化中心基础数据系统,实现电子化、网络化管理。

(四)资料库内容

1.房地产开发企业基本信息:由县房产部门填报。

2.建筑安装企业基本信息:由县建设部门填报。

3.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基本信息:由县房产部门填报。

4.补录项目基本信息库:对已竣工验收的项目按以下方式建立数据资料库:

(1)土地信息:主要填报土地成交确认书号、土地位置、出让(转让)方、受让方情况、成交时间、面积、成交单价、土地用途、土地出让合同号、用地批复号等,由县国土资源局提供;

(2)规划信息:主要填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号、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化率、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由县规划局提供;

(3)建筑信息:主要填报项目名称、项目性质、建设单位(个人)情况、施工企业(个人)情况、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副本号、建筑结构、建筑造价、建设工期、开工日期等,由县建设局提供;

(4)竣工验收信息:主要填报竣工验收时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号、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号、建筑物实际占地面积、土地实际用途、实际建筑面积、实际容积率、实际建筑密度、实际建筑房屋栋数、实际建筑层数、实际建筑造价等,由县规划局和县建设局提供;

(5)税费缴纳信息:主要填报土地出让金、土地契税、建筑环节规费、建筑环节地税、建筑环节国税、销售环节地税等税费应缴、已缴、欠缴情况,由办证纳税缴费人提供;

(6)产权证办证信息:主要填报国有土地使用权分证和房屋所有权分证应办、已办、未办套数等情况,由县国土资源局和县房产局提供。

5.新增项目基本信息库:

第6篇:税费制度范文

关键词:扣除范围;指数化;联合申报

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它已成为大多数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税制结构中最为重要的税种。我国从1980年起开征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有25年,这二十多年我国经济结构经历了多次重大的变革,居民收入无论是绝对数值还是相对差距都发生了迅猛的变化。我国现行所得税法自1994年起施行以来,收入逐年增长,到2001年已经发展为我国工商税制中第四大税种。据统计,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1737亿元,其在组织财政收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职能日益突出,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个人所得税制度也逐步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税制模式的选择、费用扣除问题、税率的设计以及征管手段等,迫切需要进行调整。本文主要探讨如何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

2005年1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3号)规定,纳税人自2006年1月1日起就其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1600元/月的减除费用标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调整费用扣除水平可以缓解低收入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但仅仅调高工资薪金的免征额无法从根本上解决个人所得税的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缺陷,还需要进一步完善费用扣除方式,调整费用扣除范围,从而加强个人所得税在组织收入和调节分配等方面的功能。

一、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现状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法采用的是分项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法相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进行扣除。其中,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允许从每月的收入中扣除费用800元。2006年1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扣除费用是每月1600元,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而取得来源于我国境内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或者在我国境内有住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外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可以附加扣除费用3200元;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可以扣除的费用为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扣除费用为每月8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的扣除费用实行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方法,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扣除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含4000元)以上的,定率扣除20%;财产转让所得的扣除费用为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利息、股息、红利、偶然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以每次取得收入为计税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1.费用扣除范围过窄,不能很好起到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

在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中,一般都针对纳税人不同的社会负担情况规定相应的扣除标准。以加拿大为例,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包括了养家糊口的“生计费”,如注册退休金、储蓄款、小孩照料费、保姆费、安家费、生活费等。显而易见,国外的生计扣除给予了纳税人基本的生活保证,减少了纳税人因经济活动失败带来的风险。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在费用扣除标准的设计上,未能充分考虑纳税人的个体差异、纳税能力以及纳税人的住房、养老、失业和赡养人口的多寡、婚姻状况、健康状况、年龄大小、教育子女等因素,对净所得征税的特征表现不明显。综观世界各国个人所得税制,像我国这样费用扣除不考虑家庭支出是很少的。

2.费用扣除缺乏灵活性,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采用“定额扣除法”,计算纳税人的生计费用,这种费用的扣除方法比较简单,征纳双方都易于掌握。但是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也存在着十分明显的缺点。

首先,由于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费用扣除标准,未能与物价指数挂钩,从而难以适应由于通货膨胀造成居民生活费用支出不断上涨的实际情况。在1994年—2003年期间,我国的商品零售价格指数上升了12.5个百分点,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上升了26.3个百分点,伴随着物价的上涨,纳税人的基本生活费用也在相应增加,而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长期未变,这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科学的。

其次,这种费用扣除方法对不同纳税人采取单一的费用扣除标准,没有考虑不同纳税人之间家庭结构的差别,从而会造成不同的纳税人之间税收负担不平衡。比如,有两个人口结构、收入水平均相同、但收入来源不同的两个家庭甲、乙,按现行税法计算个人所得税如下:

表4收入水平均相同的两个家庭的纳税比较

家庭收入应纳税额

甲丈夫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2500-1600)×10%-25=65(元)

乙丈夫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

妻子失业,无工作无收入(3500-1600)×10%-25=165(元)

从表中可以看出,有着同样纳税能力的两个家庭却承担着不同的税收负担。这有悖于税收的公平原则。

第三,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基本上采用按月计征税款的办法,年终不汇算清缴(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及财政部规定的特殊行业除外)。这种方法,难以适应由于许多行业生产经营季节性带来的纳税人各月份之间收入不均衡的特点,容易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平衡。

3.费用扣除内外有别,也不利于公平纳税

税法规定,对在我国境内的外资企业单位中工作的外籍人员与外聘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外籍专家,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月附加减除3200元费用;对外籍人员从外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以及房补、洗衣费、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这种内外有别的规定明显不符合公平原则中的横向公平的要求。中国加入WTO的一项基本义务是给予外籍居民以国民待遇,它的本质含义在于内外国民的无差别待遇。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外籍居民规定的单独扣除费用的内容而言,这些费用正是国外许多国家普遍允许扣除的纳税人为取得所得所付出的成本费用。但这些规定只适用外籍居民纳税人,并不及于国内的居民纳税人,外籍居民的这种超国民待遇,违背了纳税公平原则。

4.分项扣除费用,造成税款流失,增加征管难度

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分项扣除,造成不同类别的收入存在不同的扣除标准与税收优惠,不仅形成计征口径不一,容易造成纳税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或者不同性质的收入之间转移税负,给偷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增加了征管的难度。如工资收入按月计算,每月按1600元的标准扣除;劳动报酬按次计算,属于连续性的按每月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如果1月之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不同项目收入,就可做两次或两次以上的扣除,每项低于800元的收入就可不纳税。假设有甲、乙两名纳税人月收入相同,均为2800元,其中甲的工薪收入1500元,劳务报酬700元,稿酬收入600元,按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甲不纳税;而乙的收入全部为工资薪金所得,其应税所得为1200元,需缴税95元。这不但有失公平,而且在客观上鼓励了大批纳税人利用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费用的办法避税。在实践中许多兼职的报酬明明是工资,却申报成劳务报酬,就是因为劳务报酬比工资薪金有更多的扣除机会。分项扣除费用,为人为转移税负甚至偷税提供了条件,不仅造成税款的流失,也增加了征管的难度。

三、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建议

1.增加费用扣除范围

在标准扣除的基础上,增加据实扣除的方式。考虑我国医疗、住房、养老等社会制度的现状,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需要增加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医疗费用、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利息、老人赡养费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人寿保险扣除等。其中,可以据实扣除的医疗费用是指纳税人支付的医疗保险以外的医药费用,此项扣除还可以规定年度最高限额;家庭住房抵押贷款利息应为纳税人购置普通住宅而发生的抵押贷款利息支出;老人赡养费扣除可以规定,如果纳税人要赡养无经济来源年龄在65岁以上的老人,每人每月加扣300元;公益救济性捐赠应该允许据实扣除,以鼓励纳税人的捐赠行为;人寿保险是我国现行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一种辅助方式,应该允许扣除,但可以规定扣除的最高限额。.实行费用扣除指数化调整

20世纪70年代,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取税收指数化措施。费用扣除指数化是指按照每年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相应调整纳税扣除额,以便剔除通货膨胀的名义所得增减的影响。也就是说,扣除额的多少应该随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以避免通货膨胀对个人生计构成明显的影响,保障纳税人的基本生活需要,真实地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增强个人所得税制的弹性。我们可以借鉴英、美等国的做法,赋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扣除额进行调整的权利,每年按照物价变动情况对扣除额进行调整,以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满足国家和纳税人的共同需要。

3.增加联合申报方式,公平税收负担

可以增加已婚纳税人联合申报方式,联合申报的费用扣除额应设计为单独申报的两倍,这样,可以平衡同等纳税能力但不同收入来源的家庭的税收负担。如上例的甲、乙两个家庭,假设收入水平、收入来源、费用扣除水平和税率不变,承上例。但是将费用扣除设计为单独申报扣除1600元,联合申报扣除3200元,则两个家庭的纳税情况如下:

表5收入水平均相同的两个家庭的纳税比较

家庭收入应纳税额

单独申报联合申报

甲丈夫每月工资收入2500元

妻子每月工资收入1000元(2500-1600)×10%-25

=65(元)(3500-3200)×5%

=15(元)

乙丈夫每月工资收入3500元

妻子失业,无工作无收入(3500-1600)×10%-25

=165(元)(3500-3200)×5%

=15(元)

从表中可以看出,如果有了联合申报方式,两个同等纳税能力的家庭的税收负担基本持平。至于哪一种申报方式更合适,有赖于纳税人根据自己的收入以及税收制度的规定作出选择。

4.统一费用扣除标准

按照税收公平原则的要求和WTO的税收国民待遇原则,在设计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时应给予本国公民和外籍个人同等待遇,而从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制度而言,外籍居民规定的单独扣除费用的内容是违背这一原则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决定了微观经济主体的竞争是不可避免的,而这种竞争应该基于一种公平的税收环境,这就要求政府在税制改革过程中应尽快统一内外有别的税收制度,从而实现税收的公平。

四、完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配套措施。

1.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

税收是一个操作性很强的工作,一个税种在社会经济中所起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务机关对该税种的征收管理能力。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对个人收入实行有效监控的能力,并且信用不发达、征管手段还比较落后,信息化在税收征管中的运用尚处于起步阶段,国家虽然已经对居民的银行储蓄存款实行了实名制,但银行与税务机关的联网工作尚未展开。这种状况说明,我国目前还不适合选择综合所得课税模式,而应选择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在这一前提之下,可以考虑将工薪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经常性的收入列入综合所得的征收项目中;而对于财产转让、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红利、股息等其他所得,仍然按照比例税率进行分项征收。

2.抓好申报纳税,强化代扣代缴。

2005年9月19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布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执行。《办法》中明确提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思路,要求建立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帐制度、协税制度和逐步实现全员全额管理制度。“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全员全额管理”将意味着,每一个纳税人都将被建立一个专门的档案,实现个人收入“一户式”管理,不管你的收入是否达到纳税标准,都应该要进行纳税申报。《办法》中还提出,要社会各部门协税,税务机关应重点加强与公安、检察、法院、工商、银行、文化体育、财政、劳动、房管、交通、审计、外汇管理等部门的协调配合。

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主要有两种:申报法和代扣代缴。据了解,“代扣代缴明细帐制度”已经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开展了先期的试点工作,也就是税务机关依据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要求扣缴义务人按规定报送其支付收入的个人所有的基本信息、支付个人收入和扣缴税款明细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并对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的一项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和“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同样在具体实践中已经初露端倪。

各地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情况,结合不同行业的特点,强化代扣代缴,实行源泉控制。各征收机构应选择行业,狠抓落实“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执行情况。同时,应进一步明确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责任,以加强对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法律约束。目前,全方位、深层次落实代扣代缴是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最有效的途径。在此基础上,要尽快规范纳税人的纳税申报制度,在条件成熟情况下,推行个人所得税双向申报制度。

3.大力推行信息化和源泉课征相结合的办法。

在目前已实行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基础上,尽快实行“银税联网”,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和解决税源不透明、不公开,不规范的问题,提高税收征管效果。同时改革金融体制,严格控制现金流通,增加信用程度,实现所有个人收入都必须通过银行结算,以减少个人所得税的偷税行为。

4.强化执法力度。

众所周知,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查管偏松,处罚不力。参照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严管重罚是行之有效的途径,严管就是政策设计要严密,法律制度要健全,征收管理要严格。重罚就是对违犯税收法律制度的行为,处罚要严厉,使之产生强烈的震慑效应,以严管重罚来约束纳税人的行为,减少税收流失,增加财政收入,从而达到个人所得税设计的目的。近期,应尽快制定和惩处偷漏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法规以及具体规定。明确有关单位对税务部门配合的法律责任。条件成熟时,可设立税务法庭,加强税收执法力度,加大偷逃税的各种成本和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孟红,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的几点思考,《税务研究》,2002.11;

[2]《个人所得税制国际比较研究》,蔡秀云著,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年版;

第7篇:税费制度范文

关键词: 个人所得税 费用扣除标准 收入分配公平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我国居民的收入水平逐渐提高,收入形式也日趋丰富。同时,我们也应清醒地认识到随着居民收入的不断增长,社会贫富差距日益加大,这非常不利于个人所得税公平收入分配目标的实现,也会影响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2011年,我国开展了个人所得税的第六次改革,“十二五”规划纲要更是将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重点加以强调,并明确指出“逐步建立健全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1]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现状

个人所得税是与人们的切身利益联系最紧密的一个税种,它具有调节收入分配和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双重功能。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所得),即个人取得的每项收入减去按规定可扣除的项目或可扣除金额之后的余额。在此要说明的是,应税所得与收入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是收入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额,个人所得税不是对收入征税而是对应税所得额进行征税。因此,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合理的制定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是科学计算应税所得的前提条件。

在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对纳税人的各项收入分类征收各个清缴的分类个人所得税制[2]。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采取分项定额扣除与定率扣除相结合的方法,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分别进行扣除。根据税法规定,对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自2011年9月1日起,以每月收入减除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所得,按每月扣除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800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不扣除任何费用,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的问题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2012年国内生产总值达到519322亿元,中国已超过日本跃升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伴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我国居民收入差距也在不断扩大:改革开放之初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288,1990年为0.339,2000年为0.409,2008年为0.469,近两年数字仍在不断上升,实际已超过0.5大关,并有不断扩大之势。这不仅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实现,而且还会影响到我国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我国个人所得税设立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发挥其公平收入分配的功能,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个人所得税促进社会公平的效果尚难令人满意。在税率和收入既定的前提下,个人所得税要实现公平再分配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税前费用扣除范围的确定。因此,我们应给予费用扣除制度以足够的重视,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使个人所得税能够真正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发挥其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的目标

目前,我国采用的是分类所得税制,这一税制模式尽管在一定程度上适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但其弊端也在不断暴露,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分类费用扣除模式不公平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的个人收入逐渐提高,收入形式逐渐增多,逐步呈现多样化和隐性化的趋势。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采用的是分类扣除的税制模式,对不同来源的11类所得分项扣除,分别进行课税。这种制度的好处是可以减少由所得税汇算清缴所带来的麻烦,节省征收管理成本。但这种税制模式也存在着先天的缺陷,它不能反映纳税人的真正纳税能力,不利于发挥所得税促进公平分配的功能。

首先,分类扣除的税制方法对不同性质或不同来源的收入分别采用不同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收优惠政策,这就使得纳税人可以借机在不同性质或来源的收入之间转移分散税负,也为不法之徒偷税漏税留下了空间。而且,这会导致收入相同的纳税人由于所得的来源渠道不同或者收入来源相同但取得次数不同的纳税人承担的税负不同。因而使得收入来源广、综合收入高的纳税人,税前扣除数额越多,税收负担反而越轻;收入来源单一,综合收入低的纳税人,税前扣除金额较少,税收负担相对较重。[4]例如,甲和乙2012年6月都取得了6000元的收入,但不同的是甲的收入都是来自他供职于丙公司的工资、薪金所得,而乙的6000元,其中的4000元是工资薪金所得,另外的2000元中:1000元是稿酬所得,还有1000元是劳务报酬所得。则甲该月应纳税额为145元[(6000-3500)*10%-105],而乙当月的应纳税额为83元[(4000-3500)*3%+(1000-800)*0.2*0.7+(1000-800)*0.2]。可见,两人取得的收入完全相同,但由于乙取得收入来源的渠道较分散,税前扣除数额较多,从而使得应纳税额减少。在实践中许多兼职的报酬明明是工资,却被申报成劳务报酬,就是因为劳务报酬比工资薪金有更多的扣除机会,分类税制的弊端由此凸显。

其次,随着居民收入来源呈多样化、隐性化的趋势,我国居民工资外收入所占比重在不断上升。由于我国分类所得税制对费用扣除项目采取的是正列举法,大量的隐性收入尚未被列入征税范围内,造成了我国税款的严重流失,同时也增加了税务机关对税收的征管难度。

(二)费用扣除标准缺乏弹性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主要是法定减除费用的标准,这种费用扣除方法以固定数额作为扣除标准,没有与物价指数挂钩。[5]

自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我国经济一直处于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尤其是近几年社会经济呈高速发展态势,居民的收入也随之增长较快。据统计,1990年我国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510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48元;而到了2012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4565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7917元。相应的,我国居民的日常生活基本开支也成倍地提高了,1990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283元,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607元;而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已上升至15160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性支出为5449元。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居民人均收入的上涨不仅有来自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动因,也有来自通货膨胀、物价上涨等的消极动因。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价格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物价管制的不断开放,再加上投资和消费需求不断膨胀的助推,导致物价水平大幅攀升。尽管2011年9月1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的免征额调高到了3500元,较2008年3月1日制定的免征额2000元,已经更多地考虑了包括经济发展水平、通货膨胀、个人基本生活支出的增加等多方面的因素。但是静态的、缺乏弹性的费用扣除标准,在这个经济发展与通货膨胀并存的现实环境下,只会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愈发沉重。由于费用扣除标准未与经济发展建立起联动关系,而如果依靠频繁地对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数进行变动调整,不但会影响到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连贯性,其时滞效应也会影响到税制的内在稳定性。

(三)以个人为纳税单位不合理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以源泉扣缴为主、自行申报为辅的税收征管办法,但这两种方法都是以个人作为独立的纳税个体:即以家庭中每个人的应税所得按相关规定进行费用扣除后,再根据适用的税级税率征收税款。换句话说,就是以单个的收入者为纳税单位,完全不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情况,不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这种税收征管办法虽然能够较好的控制税源,而且该方法的征管手续简便、征收成本较低,比较符合我国现在的税收征管条件。但是也存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未考虑纳税人的家庭收入构成差异。即在收入总额相同,但收入结构不同的情况下,会造成各个家庭间的纳税总额不相等,造成税负的横向不公平。如下表所示:

由表一可知,A、B两个家庭的月收入总额是相同的,月生活基本支出也相等,但是由于两个家庭的收入构成不一样,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家庭A需要纳税145元,家庭B不需要纳税,这明显有违税收公平,造成了分配不公。按照税收的公平原则,经济条件或支付能力相同的人应负担相同的税收,经济条件不同或者支付能力不同的纳税人应支付不同的税收。从家庭的角度来考虑,A、B两个家庭的经济总收入相同,生活负担也一样,但从实际情况来看,他们缴纳的税收却是不一致的。正是这种不同,使表面公平的个人所得税隐藏着不公平的一面。[6]

2、未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环境因素。现行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中未顾及纳税人的家庭经济负担,包括纳税人的婚姻状况、子女教育抚养开支、赡养人口、健康状况等,没有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税负承担能力,偏离了个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例如,C和D的月收入均为7000元,假设C先生是单身,家中没有老人需要赡养也没有小孩需要抚养教育,其月生活基本支出为3000元;D先生家中有五个人口,妻子是家庭主妇没有经济来源,另外有一个孩子以及两位老人需要照顾,每月家庭基本开支为3500元,此外小孩的教育开支为1000元,老人的抚养费为800元,每月家庭开支合计为5300元。按照税法规定,收入相同的C先生和D先生必须缴纳相同的税款245元,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D先生的真正税负要远大于C先生。因此,如果只是单纯的看劳动者的所得,而不考虑纳税人的家庭经济负担情况,只是以形式上的“公平税负”掩盖了实质上的“税负不公”。

总之,若我国的费用扣除制度不把纳税人的家庭结构、婚姻状况、赡养和抚养情况、健康状况考虑在内,只对单个的收入者进行征税计算费用扣除数,那么对于税后收入的再分配是不可能实现税收真正公平的。

三、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的建议

(一)采用分类综合的税制模式

尽管目前综合课税的征税模式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并采用,成为当代所得税课征模式的一个重要发展趋势。但是,考虑到我国现在的税收征管制度和征管体系尚不够完善,居民的法律意识和纳税意识还不够高等客观因素的限制。现阶段我国可借鉴日本的分类综合所得税制模式,这一模式既符合我国的现实国情,又能有效解决现行的分类课税模式造成的纳税人税负不公平的问题。

这种分类综合的二元课税模式还能充分利用到我国在分类征收时所积累下的各种信息、技术、经验等资源,有助于我国能够顺利实现由分类模式逐步向综合模式的过渡和转变。具体做法是:对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仍旧按照分类模式进行征税,实行源泉扣缴以防止税收的大量流失。每个纳税年度的年末,纳税人自行申报汇总纳税,但在年中已按分类扣缴的部分可以从总的应纳税额中扣除。税务机关根据综合制的扣除额和累进税率进行汇总计算,多退少补。这样既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又能将不同性质、不同来源的所得实行区别对待,对特定项目的所得按特定办法和特定税率进行课税。

(二)实现费用扣除指数化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对纳税人的收入与所得都规定了相应的费用扣除标准,这就导致在存在通胀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实际收入不变但是包含通胀因素的名义收入却要对应更高的税级税率,从而增加了应纳税额,造成了额外的税收负担。税收指数化是指根据我国每年消费者物价指数(CPI)的变化,相应地调整费用扣除数额,以便减少通货膨胀对纳税人个人名义收入增减的影响,发挥个人所得税自动稳定器的功能。这种将每年的费用扣除额与物价指数相挂钩的联动做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纳税人的税负压力,保障了低收入阶层的利益。

当然,我们也应清楚地看到,目前在我国实行这一税收物价指数的联动机制,将会遇到各种困难与阻力,既需要税务机关拥有较高的征管水平,也要求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准确的提供物价指数变化的数据,以尽可能减少通胀对纳税人实际税负能力的影响

(三)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考虑多方面因素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我国居民的日常生活、消费、储蓄等社会经济活动都是以家庭为基本单位进行的,所以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也应当集中在对家庭综合收入的调节上。例如,两个家庭的总收入相同,那么有子女仍在接受教育尚未有独立收入来源的家庭的纳税负担就要比没有子女或子女已经独立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税负要相对重很多。又如,我国自1999年步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日趋严重,同时我国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却仍处于起步阶段。这其中没有生活来源的老人也不占少数,对于这类仍有老人需要赡养的家庭中的纳税人来说,即使他们的收入相对较高,但他们的生活负担依然很重,很难再承受高额的税负。

因此,我国应逐步建立以家庭为纳税单位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制度,充分考虑纳税人整体的家庭结构、各个家庭成员的收支情况,允许对抚养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赡养老人的纳税家庭规定相应的费用扣除标准。这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原则,也使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更加人性化,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HS1][HT8.5H]参考文献:[HTF]

[1][ZK(#]张培花.中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2.

[2]熊彩虹,唐红梅.国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制度经验及借鉴[J].中国乡镇会计研究,2009(12):38-39.

[3]王辉煌.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制度研究[D].厦门大学,2009.

[4]周小丽.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设计比较分析[J].时代金融,2011(6):23-24.

[5]谢琳.对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的建议[J].商业会计,2012(7):44-45.

[6]石华.个人所得税面临改革[N].环球时报,2004(853).

[7]王莹.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费用扣除制度探析[D].东北财经大学,2010.

[8]石坚.关于改革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建议[J].财政研究,2010(7):68-71.

[9]冷琳.个人所得税制中费用扣除问题探讨[J].财会月刊,2011(6):42-44.

第8篇:税费制度范文

一、非税收入项目及标准的确定

非税收入项目由区财政局会同区物价局,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财预[*]11号、*价费[]5号)文件精神及市财税网公示的收费项目确定(含本区采取保留收费项目不收费),其收费标准均按下限执行。

区财政局将通过*报、区政务网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执收依据、执收标准、新票据的样张等。

二、票据类型及适用范围

(一)票据类型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行政事业统一收据;

3、专用定额票据。

(二)适用范围

1、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分三种:第一种(5—D)适用缴款人直接到代收银行缴款;第二种(1—D)适用执收单位收取现金后,直接汇缴至代收银行;第三种(2—D)适用执收单位使用各类专用定额票据当场收款(现金),并填写汇总缴款书缴至代收银行。

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赠收入,统一使用《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2、行政事业统一收据:适用于代办费、内部结算往来款,以及不以政府名义接受的捐款收入,不得用于经营收入。

3、专用定额票据适用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凡使用定额票据的,应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D),集中汇缴至代收银行。医院、学校使用的专用收据不变。

三、票据的申领和管理

(一)审验《收费许可证》。各行政事业单位根据确定的收费项目,先到区物价局审验《收费许可证》。

(二)领用新票据。各执收单位经区物价局审验《收费许可证》后,可以到区财政局国库科申领相关的收费票据。凡参加市级信息系统网收费的项目,继续使用原由本级财政供应的票据;凡票据由市级直供并全额上缴的收费项目,不列入本次申领范围。

(三)对目前正在使用的行政事业统一收据一律收回,实行验旧换新,并从今年7月1日起,统一使用加盖“*区财政局票据管理专用章”的《行政事业统一收据》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四)《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中“收款人”一栏已按固定格式打印国库账户或财政专户,执收单位不得涂改。执收单位应按收入项目入库规定操作(收费项目实施系统开票的除外),以确保资金安全入库。

(五)各执收单位应做好票据的领用登记、管理和核销等工作。

四、收缴程序

执收单位受理行政事业性非税收费项目时,除使用定额票据外,应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交缴款人。由缴款人到银行缴款,再由收款银行汇划至银行的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缴款方式分为两种:

1、直接缴款(使用5-D票据)。缴款人以现金缴款的,由其到代收银行缴款并盖章后,持第一联回执收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缴款人以转账(支票)方式缴款的,由其到开户行--代收银行缴款并盖章后,持第一联回执收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2、集中缴款(使用1-D票据)。缴款人以现金缴款的,本着方便群众的原则,除使用定额票据外,执收单位应将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第五联(收据)盖章后交缴款人,当场收款并办理相关手续。

缴款人以转账(支票)方式缴款的,除使用定额票据外,执收单位应将开具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一至五联)交缴款人(使用5—D票据),由缴款人直接到开户行--代收银行缴款并盖章后,持第一联回执收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执收单位受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使用定额票据的,应开具定额发票,当场收取现金,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当天填写《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D票据),集中解缴代收银行。

五、非税收入的管理

(一)按照“单位开票,银行代收,财政统管”的原则,非税收入全部实行“收、罚、缴分离,票款分离”制度。对不宜实行收、罚、缴分离的收费及其他收费项目,实行部门征收,当日填制《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全额缴入国库或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不得坐支或进入单位支出账户。

(二)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执收单位原则上采用电脑打印,因现场收费无法电脑开单的,实施手工开单,但填写要清楚、规范。

(三)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照确认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指定的收费票据实施收费,并对非税收入分别设立台账。根据台账按月与财政国库科、银行对账,保持账户一致,每月结出“本月合计”和“本年累计”数。

(四)银行应按照非税收入的交缴要求,将各执收单位填写的收入项目编码、名称、金额、分门别类重新打印,分收入项目以日、旬、月报形式分别向财政部门、执收主管部门、执收单位报送。日报表于次日(节假日顺延,下同),旬报表于每旬后2日内,月报表于每月后1日内报送。具体结报参照国库规定。

在非税收入软件未开通时,银行也可与财政联网,由财政通过政务网传递给执收单位,便于执收单位及时核对应收未收等情况。

(五)逐步建立非税收入收缴信息管理系统,实现非税收入从票据领购到自动核销、单位开票到自动入账、银行代收到传递信息、财政处理信息到分层管理等一系列环节的网络化管理,构建财政与银行、财政与执收单位、财政内部间的联网平台,全面监控非税收入收缴情况。

六、资金的划交及账务处理

(一)资金的划交

凡已明确属于条线主管部门的收费,并由市级提供票据,且收费全部上解中央或市级的,以及虽由区级财政提供票据,但收费部分上解市级的,均作为中央、市级收入。除此之外均作为区级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中,收费部分上解市级的收入,先全额解入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再按规定由区财政依申请直接划交市级或国库。

(二)账务处理

1、对具有收取其他收入、押金、保证金、代办费、内部结算往来性质资金的单位,仍可保留一个收入过渡账户,账户资金在月底通过收支两条线划归区财政专户。其他单位无上述情况的,取消收入过渡账户。

2、银行非税收入除按规定应直接解缴国库外,其他一律解缴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3、因多缴款、重复缴款、退还保证金、押金以及其他需要办理退款手续的,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区财政局国库科审批后,办理退付手续;执收单位凭区财政局国库科出具的“收入退还书”,登记非税收入台账。

第9篇:税费制度范文

关键词:造纸废水;深度处理;氧化塘;填料

Study on Advanced Treatment of Paper-making Wastewater

LI Yong-lin

(Guangzhou ChinaEver Environmental Engineering Co. Ltd., Guangzhou 511442, China)

Abstract: The paper-making wastewater contains amounts of refractory pollutants after a secondary treatment, it can’t meet the stringent emission standards. In this paper, the wastewater from secondary treatment is led into an oxidation pond for advanced treatment where filler and aeration facilities are setted. Results show that when the COD of influent of the pond is around 90mg/L, the COD of the wastewater coming out can be stabilized at a level below 60mg/L.

Key words: paper-making wastewater; advanced treatment; oxidation pond; filler

造纸废水中纤维素、木质素不易降解,会造成水体和生态破坏[1]。据报道,2005年我国排放造纸废水36.7亿吨,占全国废水总排量的17.0%,COD排放量达159.7万吨,占全国总排量的32.4%[2]。造纸废水中难降解物需经厌氧、兼氧菌才能分解,进而被好氧菌利用、去除[3]。

1 概述

本工程处理对象是某造纸企业排放废水经二级处理后的出水,该系统原有一座氧化塘,但去除率不足10%,达不到深度处理目标。该氧化塘存在以下问题:①纵向短流严重,容积利用率低;②塘内生态系统不完善;③塘内生物量少。

2 设计进水水质

氧化塘设计进水水质见表1:

3.2 相关分析

改造前氧化塘污染物去除率不足10%;改造后氧化塘进水COD平均为86.6mg/L,出水平均为56.0mg/L,去除率为35.3%;进水色度平均为66.1,出水平均为26,去除率为60.7%;进水SS平均为79.6mg/L,出水平均为24.2mg/L,去除率为69.6%。经改造后塘内污染物去除率大幅提升,出水COD低于60mg/L,色度低于30倍,SS低于30mg/L。综合分析,氧化塘深度处理系统取得较好效果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高效生物活性填料发挥的作用、曝气系统发挥的作用、生物混养区发挥的作用、塘内种植的水生维管束植物发挥的作用以及定期添加的营养物质发挥的作用。

4 氧化塘技术经济指标及处理效果

技术经济指标及处理效果见表2和表3:

5 结论

(1)经我司改造后该系统处理效果明显提高,出水COD平均为56.0mg/L,平均去除率为35.3%;色度平均为26.0,平均去除率为60.7%;SS平均为24.2mg/L,平均去除率为69.6%。污染物去除率明显高于改造前,且系统运行稳定,耐冲击负荷能力强;

(2)氧化塘运行费用较低,运行费用为0.10元/立方米;

(3)总的来说,经我司改造后该深度处理系统在国内造纸废水处理中处于先进水平。

参考文献

[1] 黄丽江,施汉昌,钱易.MF与UF组合工艺处理造纸废水研究[J].中国给水排水,2003,19(6):13~17.

[2] 史瑞明.纸浆造纸废水深度处理技术及应用.[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08,23~24.

[3] Vieira M, Tavares C R, Bergamasco R et a1. Application of ultrafiltration-complexation process for metal removal from pulp and paper industry wastewater[J]. Membrane Science, 2001, 194~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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