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文章的诞生,需要你不断地搜集资料、整理思路,本站小编为你收集了丰富的商品质量管理主题范文,仅供参考,欢迎阅读并收藏。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监管联动的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和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第二章 经营者的商品质量义务
第六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停止销售及退换货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商品质量,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对消费者的承诺履行商品质量义务,承担商品质量责任。
第七条 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并根据商品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所销售商品的质量。
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供货商的主体资格;
(二)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三)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商品,查验其许可证、认证证书。
第八条 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误导消费者,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商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二)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三)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商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含量以及其他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内容;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应当有明确的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
销售者销售的使用自己的商标、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应当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进行标注。
根据商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标识。
第九条 销售的进口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和地址;
(二)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
(三)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
(四)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商品,商品或者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注明的组装或者分装厂厂名、厂址。
第十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
(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
(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失效、变质的商品;
(六)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第十一条 销售者销售商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第十二条 销售的商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销售者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告示等方式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
第十三条 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
第十四条 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五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将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用于经营。
第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对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十七条 销售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
第十八条 销售者应当及时履行商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九条 销售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
第二十条 经营者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通知或者公告后,应当要求并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相关商品,及时停止为相关商品提供入场经营或者平台服务,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以及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随机抽查辖区内经营者,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开展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抽查检验工作,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科学确定线上线下抽查检验的重点,制定抽查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随意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商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以及相关经营者调查、了解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情况;
(三)查阅、复制当事人有关的合同、发票、进货台账、销售台账、财务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或者有其他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以及直接用于销售该商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专用工具,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 对经抽查检验并依法认定的不合格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对发现销售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辖区内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及时对该商品的供货者进行追查;供货者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供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生产者责任引起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监督检查情况,适时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和消费提示。
第二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对经营者实施行政指导,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引导经营者合法规范经营。
第二十九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对为销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供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 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采取退市等措施,自觉解决消费纠纷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为禁止销售的商品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销售包括销售者通过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解读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记者:请问《监管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
杨红灿:党的和xx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提出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行政的战略布局,对市场监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放宽市场准入、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改革举措。工商部门一方面大力推进工商登记制度改革,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另一方面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探索新的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商品质量直接关系消费者的健康和安全。当前我国商品质量总体上稳步上升,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仍有较大差距,特别是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仍时有发生。一些生产者违规生产,偷工减料,压缩成本,使得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一些销售者未严格执行进货把关制度,造成不合格和三无商品在一定区域内存在,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因此,需要进一步明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准入要求,强化销售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通过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倒逼生产企业不断提高商品质量,生产适销对路的商品,满足消费者的要求,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内容。工商部门要依法履行好市场监管的职责,进一步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记者:《监管办法》有哪些主要内容?
杨红灿:《监管办法》共五章三十九条,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从事商品经营的销售者义务进行了具体细化。《监管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工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的管辖原则、监管制度;经营者从事与商品销售相关的经营活动中应当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以负面清单的形式明确了经营者禁止销售的商品,经营者解决消费纠纷、承担退市退货、瑕疵商品提示等义务,以及为商品销售服务的运输、保管、仓储以及第三方经营者的质量义务;工商部门开展商品质量监管的方式方法、检查职权,对商品下架、溯源及通报、执法信息公开以及行政指导等要求。《监管办法》还规定了经营者未依法承担质量责任义务的法律责任,明确了依法从轻减轻等情形。
记者:请问《监管办法》对工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提出了哪些要求?
杨红灿:《监管办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工商部门是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管。同时为适应各地机构改革的实际,明确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部门。
《监管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要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监管联动的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能。按照国务院对推广双随机的要求,《监管办法》明确要按照随机抽查的实施方案,统一部署对经营者实施随机抽查,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针对质量问题集中的商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
记者:《监管办法》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的商品包括哪些?
杨红灿:《监管办法》明确规定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二)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采用产品标准的商品,不符合以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质量状况的商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的商品;(三)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四)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失效、变质的商品;(六)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监管办法》还规定了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等。
记者:请问《监管办法》实施后,残次品等能否在市场上继续销售?
杨红灿:《监管办法》规定销售者销售的商品可以存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使用性能上的瑕疵,即所谓的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可以销售,但销售者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告示等方式向消费者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确保消费者享有《消法》规定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记者:《监管办法》如何加大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处罚力度?
杨红灿:《监管办法》规定工商部门发现销售不合格商品的,应当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如果不合格商品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则应当责令辖区内该不合格商品的所有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时要追查供货者,向销售者提供该不合格商品的供货者同样要承担销售不合格商品的法律责任,依法予以处罚;如果供货者不在本辖区的,工商部门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供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如果是该商品质量问题系由生产者责任引起的,工商部门应当将发现的线索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由相关监管部门追究生产者的责任。
记者:请问《监管办法》在经营者法律责任的规定上如何体现宽严相济原则?
杨红灿:《监管办法》具体明确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严格依法处罚;对于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但属于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监管办法》按照规章的有关规定设定了相应的处罚。对于从事商品销售的经营者积极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法履行进货检查验收等义务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以及主动采取退市措施、解决消费纠纷,且违法行为轻微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通过制度设计,激励销售者主动履行索证索票、留档备查的义务,有利于监管部门督促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自觉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监管成效。
记者:《监管办法》对三无商品的监管作出了哪些新的规定?
杨红灿:工商部门在市场检查中经常会发现一些没有厂名厂址的商品,俗称三无商品,而且这些三无商品往往质量得不到保障,对消费安全影响较大。按照《产品质量法》对标识的有关规定,没有用中文标明产品名称、厂名、厂址等的只能依法责令其改正,并没有进一步的处罚。而三无商品的根本问题是来源不明,没有承担商品质量责任的主体,而且也无法责令改正,本质上与《产品质量法》规定的没有正确标明标识的情形并不相同。因此,《监管办法》明确规定了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来源不明的三无商品,对销售来源不明三无商品的销售者要依法处罚。而对商品名称、厂名、厂址等标识不规范的行为则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理。
记者:请问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的奖品或者赠品有哪些商品质量要求?
杨红灿:一件商品不管是以什么形式由销售者提供给消费者,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规定对于商品质量的要求。《监管办法》明确经营者提供的奖品、赠品等视同其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对商品质量的规定,标识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商品、禁止销售的商品以及三无商品等一律不得作为奖品或者赠品,违者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记者:请问《监管办法》对进口商品的要求有哪些特殊规定?
杨红灿:进口商品进入国内市场流通后,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标准等对商品质量的全部要求。同时在标识标注方面,《监管办法》根据进口商品的特点规定销售的进口商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和地址;(二)关系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对使用、维护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应当附有中文说明书;(三)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四)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商品,商品或者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注明的组装或者分装厂厂名、厂址。
记者:请问《监管办法》如何规定了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的责任和义务?
杨红灿:《监管办法》规定了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在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通知或者公告后,应当要求并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相关商品,及时停止为相关商品提供入场经营或者平台服务,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监管办法》对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明确规定了法律责任。
关键词:商品混凝土;搅拌站;质量管理
中图分类号:TV33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技术质量管理是搅拌站管理的核心工作之一,是保证搅拌站产品出厂质量,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实现经济效益的基础管理,同时也是站点立足市场的根本。
1、现状分析
1.1、高层管理者对混凝土质量的认知程度
由于筹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门槛低,大多数搅拌站的投资人或高层管理者对混凝土的质量管理缺乏足够的认知和重视。
1.2、专业人才的缺乏
商品混凝土的快速发展导致了行业内的专业技术人员严重不足,已严重影响到混凝土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各个地区对混凝土企业的技术人员要求不同,针对混凝土企业质量控制的核心部门试验室的人员配备也不同。目前有好多混凝土企业就连这最低最基本的要求都不能满足。试验室主任兼职挂靠现象较多,有的试验员没干两年,就被新成立的混凝土企业挖走做其中还包括试验室主任;有的混凝土企业试验室从来不做试配,配合比可能从别的公司抄袭或是从上一家企业带过来,甚至一套混凝土基准配合比能用好几年。由于缺乏试验数据的积累和对本公司原材料的必要了解,面对原材料、天气、温度和工程特点的变化,试验室主任无法对施工配合比做出相应的调整,更谈不上合理的产品质量管理了。试验室主任都是这样,更何况其他试验员和参与产品质量管理的其他人员了。
1.3、生产过程中质量管理薄弱
在混凝土生产过程中,多数混凝土企业的大多数人都认为混凝土质量的管理和控制是试验室的事情,跟他们关系不大。在实际的混凝土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的控制与管理和企业的每一位员工息息相关。如,长时间未对计量设备进行校准和检定而引起的计量误差较大、材料员将材料入错库、调度开错任务单、操作员输错配合比、驾驶员送错工地等等,都是一点小小的疏忽,但对混凝土企业来说就可能是一场严重的灾难,有的可能因此而关门。所以,加强过程中的质量管理与控制,要远比事后检验有效和有意义的多。
1.4、施工过程中的管理混乱
混凝土的施工与浇筑,一般均由施工单位来完成,按说和混凝土生产企业关系不大,殊不知,在混凝土的施工过程中如果不加强指导与协调,可能会引起很多质量纠纷。因为混凝土只是半成品,需要施工单位合理的浇筑、振捣与养护才能成为我们看到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多数施工单位存在转包分包现象,到实际混凝土的施工,都是由不懂技术的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来完成的。加上现在处于大建设时期,各地都存在不同的用工荒,使得现场管理混乱。其在混凝土的施工过程中,加水现象十分普遍和严重,有时混凝土罐车到现场先加水再施工,否则就退货;由于养护不当,混凝土过早的发生碳化现象,严重地影响到混凝土的耐久性,大大降低了建筑物的安全性。
2、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的质量管理措施
2.1、合同签订阶段
合同的签订要在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一切合同的签订首先必须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此条件下,还要了解客户的需要和愿望,明确施工场地的环境条件、施工技术要求和施工的可行性。完成合同签订之后,应及时递交给有关部门作为生产和销售的依据。
2.2、原材料的采购
进入搅拌站待加工的所有原材料都要从具有经营许可证和合格证的厂家购买,质检人员要对进厂的原料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筛选,禁止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流入搅拌站,影响商品混凝土的质量。水泥要挑选经过质量体系认证的水泥生产厂家,必须选用硅酸盐水泥。水泥进厂时要进行抽样检查,生产混凝土前还要按批测定混凝土的凝结时间和强度,同时定期检查混凝土的稳定性和与外加剂的相容性。购买的砂石材料品质好,一般来说,大粒径的砂石材料能有效提高混凝土强度,但是购买成本比较大,因此可以适当降低水泥和外加剂的用量,降低总的生产成本。一般砂石材料经过目测合格后可以进厂,进厂后需要测定砂子和碎石的粒度、泥质含量、堆积密度和压碎程度等指标。通常商品混凝土的生产需要使用饮用水进行搅拌处理,此外,还要定期分批量检验生产出的混凝土强度,确保混凝土的使用寿命。外加剂和矿物掺合剂的生产厂家也必须是经过质量体系认定的厂家,每批货物进厂时也都要进行仔细的质量监测检测。混凝土生产最重要的就是要解决好外加剂、矿物掺合剂和水泥三者的适应性问题。这就需要对每批进厂的水泥进行适应性检验,一般来说,混凝土生产商应尽量跟固定的原料生产商进行合作,减少适应性检测的程序和时间,提高混凝土的生产效率,同时也能保证混凝土的质量。
2.3、合理控制混凝土配合比
混凝土生产最重要的环节就是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配合比的确定需要通过试配得到,对技术人员有很高的要求。在进行试配前,要了解水泥、外加剂和砂石材料的有关指标。根据这些指标大致确定出水灰比例。然后进行逐个试配,当实验所得的混凝土符合施工质量要求时就说明配比完成了。配比完成后,还需要对混凝土配合比进行实践验证,确保商品混凝土能在实际中应用。此外,还需要对得到的混凝土产品进行定期检查。
2.4、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质量管理一方面依靠健全的制度,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岗位对混凝土质量的责任,理顺关系,分清职责,强调管理过程的规范化和精细化。对于新建厂站,公司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因建站时间短准备不充分,没有进行管理制度与标准化宣贯后的考核,厂站技术科仅按照公司标准化管理手册对人员要求,没有进行系统的梳理,使得各岗位职责不明确,过程管控存在漏洞。新建厂站对质量管理的认识不足,没有形成部门联动,过分依赖技术科对质量的管理。
2.5、全面落实执行力度
执行必须要得到站领导班子的认同重视,从厂站管理全局出发才能得到全面的落实。站领导牵头组织质量管理工作,将管理要求与要点分解到各个部门,进行责任划分并落实。在质量管理过程中,技术部门更需要发挥督导职能,加强反馈与沟通协调,定期将质量管理的工作开展情况在工作例会上总结,树立榜样,同时要突出反面典型带来的损失,从而获得员工的认同。
2.6、加强试验部门的重视,做好试验室配合比的试配工作
试配工作是质量保证的关键环节,需要质量技术负责人发挥其主观能动性和知识经验的积淀。不是单纯的达到工作性,达到质量要求就算是试配完成了。其实不然,试配不仅仅要达到以上两点要求,还要进行各种优化,比对,分析,最终达到数据重现性频率高,经济效益明显,工作中性能稳定,这才称其为试配完成。
2.7、加强对外加剂的检测管理
在商品混凝土搅拌过程中,添加外加剂可以很好地改变水泥混凝土的质量,提高凝固效果。目前,仍不断地对外加剂的功能,以及品种进行开发,因此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商,应该及时掌握各种外加剂的配比以及性能。值得注意的是,在商品混凝土搅拌过程中添加减水剂时,需要注意外界环境气温的变化对减水剂的影响;同时,坍落度也受到环境温度的一定影响。尤其是在夏季,一天当中温差变化相对较大,所以要密切观察商品混凝土出口坍落度在温度影响下的改变状况。坍落度温度变化大时,可采取适当加大减水剂的用量,以便提高商品混凝土的质量。
结束语
搅拌站内产出的混凝土是半成品,其还需要经过处理才能正式投入工程使用。但是搅拌站内混凝土生产的过程是混凝土成品生产过程的关键,关系着混凝土成品的质量和带来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要注重搅拌站内混凝土生产的质量管理,提高技术人员的素质,明确企业的管理理念,同时要使用新技术和新的管理模式,适应时代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曹益红,张磊,张凯峰,秦志勇,段菲彬,范天奇.新建混凝土搅拌站技术质量管理探讨[J].江西建材,2014,12:70-73.
【关键词】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
随着工程建设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尤其是在城市主城区附近,自建拌合站用受场地限制、环保要求高等难以现场建设;部分工程因混凝土使用量小,综合经济分析,自建拌合站单位混凝土成本太高,这时使用商品混凝土就成为一种必然的选择。然而市场上的商品混凝土站良莠不齐,为防止使用商品混凝土导致水工结构物的主体结构出现了重大质量问题,进而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或发生其他质量问题导致推诿扯皮现象,影响工程进展,因此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就成为施工质量控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工程建设中如何对商品混凝土进行有效控制呢?本文认为应重点抓好以下几个重点:
1 多做市场考察,优选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
选择合理的搅拌站(厂)是商品混凝土质量控制的首要前提,对其的选择要进行实地全面的考察,选择信誉高、质量稳定的生产厂家。
审查企业生产资质、营业执照、近期业绩及其它有关证明文件,查看是否具备生产的资质和能力。
审查是否建立和完善商品混凝土生产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制定必要的技术管理和质量管理制度。
审查该企业的混凝土专项试验室是否通过省级以上计量部门的计量认证。
审查材料员、试验人员、质检员等工种是否齐备,人员是否持证上岗以及计量、搅拌设备的性能是否稳定。
实地考察拌合站,尤其考察拌合站原材料是否按照规范要求进行隔离及分类存放,现场原材料质量是否符合质量要求,确保拌合站质量保证体系得到了确实的执行。
2 加强原材料质量控制
2.1 水泥
水泥要选用规模较大的正规水泥厂家生产的,水泥的复验批量的划分符合GB50204标准,对进场水泥应检验其强度和安定性,检查其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复验报告。优先选用C3A 含量低的中、低热的普通水泥或复合、矿渣水泥等,水运工程严禁使用烧粘土质的火山灰质硅酸盐水泥。水泥等级和混凝土等级应相匹配,一般C25 以下混凝土宜选32.5 级水泥,C30 以上混凝土宜选42.5 级水泥,但水泥品种不能混用,不同产家、不同品种即是同一水泥等级也不能混用,同厂家、同品种不同批号的水泥原则上也不能混用。
2.2 粗骨料
在混凝土中主要起到骨架的作用,并且对胶凝材料的收缩具有一定抵抗作用。要求集料级配良好,最大颗粒粒径不大于80mm,不大于构件截面最小尺寸的1/4,且不得超过钢筋最小净间距的3/4;不大于混凝土保护层厚度的4/5。每次申请混凝土前对进场集料进行复验,对集料中氯离子含量有怀疑时或有氯离子含量要求时,检验氯离子的含量。
2.3 细骨料
细骨料宜采用中、粗砂。细度模数控制以2.92左右为宜。泵送砼宜采用中砂并靠上限,0.315mm筛孔筛余量不应少于15%。细骨料的含泥量不超过3%,泥块含量不得大于1%。其他质量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普通混凝土用砂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的规定。海水环境工程中严禁采用碱活性细骨料。
2.4 外加剂
外加剂的质量对混凝土的影响非常大,有些膨胀剂与其他外加剂一起使用可能会产生副作用,并且同种外加剂与不同厂家的水泥也存在相互影响,造成塌落度损失过快等,因此在使用前应经试验确定。 混凝土中掺用外加剂的质量及应用技术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外加剂》GB8076、《混凝土外加剂应用技术规范》GB50119等和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进场时要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并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复试。
2.5 矿物掺和料
硅灰品质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JTJ275-2000)的有关规定。检验要符合《海港工程混凝土结构防腐蚀技术规范》和《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JTS257-2008)的有关规定。
粉煤灰和粒化高炉矿渣粉应质量稳定并附有质量证明文件。进厂检验必须符合《水运工程质量检验标准》的有关规定和其他相关规定。
粉煤灰中CaO含量大于5%时需经实验证明安定性合格。
进场掺合料需按有关规定进行复验,其掺量要符合有关规定并通过试验确定。
3 混凝土配合比
配合比设计对水运工程结构物实体质量,尤其面层外观质量极为重要,必须严格进行控制。施工单位根据设计要求、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及环境温度等提出所需商品混凝土的性能要求,由混凝土生产厂家根据要求配制混凝土配合比,对确定的配合比制作试件要根据要求的性能进行校核试验,试验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JTJ270-98)的有关规定,确保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合理可靠。
配合比设计时严格控制搅拌用水量,满足强度的前提下,尽量减少水泥用量,混凝土中适量掺入粉煤灰和矿渣微粉,可以减少混凝土裂纹的产生。
为防止混凝土在运输浇筑过程中,混凝土坍落度损失过大 ,采用与水泥匹配的缓凝剂,改善集料级配,适当提高砂率,严格控制混凝土水灰比,保证混凝土和易性。
4 混凝土拌合控制
每一次开盘前,工程师核对任务单、配合比通知单、工料机配备及搅拌时间等,混凝土的拌制过程,全面跟踪监控,确保混凝土搅拌严格按配料单配料,并确保计量准确。
严格控制拌合时间,自全部材料装入搅拌机起,至开始卸料时止,其连续搅拌的最短时间符合搅拌设备出厂说明书的规定,并经试验确定,确保混凝土搅拌均匀。
5 加强出厂检验的控制
要求商品混凝土生产厂家根据技术标准和合同的规定对出厂的商品混凝土的坍落度、拌合物性能和强度等进行出厂检验,坍落度的确定要考虑混凝土运输过程中的损失值。用于出厂检验的试样在搅拌地点采取,出厂检验试件取样和试验工作由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厂)承担,将试验报告及时送交施工单位上报审查。对不满足要求的混凝土不允许出站。
6 运输质量控制
混凝土的生产、运输和使用是一个连续过程中的几个相连环节,要保证混凝土质量在这一系列环节中始终处于受控状态。不同的施工段、不同的工程部位、施工方式以及施工方的技术水平、设备状况、施工准备情况,混凝土的供应必须有针对性。
混凝土供应前施工单位工程师就要会同搅拌站进行运输路线的勘察,确定至少两条路线,并注意不同时段的通行能力,从而确保浇筑混凝土的连续性。还要保持与搅拌站的联系,及时沟通,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检查整改,从而满足工程的混凝土供应需求。搅拌运输车运送的混凝土宜在1.5小时内卸料,混凝土的运送频率应保证混凝土施工的连续性
在混凝土出场后运输至施工现场过程中,运输车应保持混凝土拌合物的均匀性,不应产生分层离析现象,并要求司机严禁向运输车内的混凝土加水,以确保混凝土质量。
7 加强混凝土施工现场的控制
(1)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加水及二次运转和搅拌,严禁将超过初凝时间的混凝土用于工程。
(2)查验运输单,确认商品混凝土的强度、数量、坍落度、出厂时间,并记录搅拌车的进场时间和卸料时间,运输时间超出技术标准的应当清出现场。
(3)商品混凝土到达施工地点,施工单位应邀请现场监理人员一起对商品混凝土实施见证取样,混凝土试样的采取和坍落度试验要在混凝土运到交货地点时开始算起20min内完成,试件的制作应在40min内完成。
(4)现场取样检验,按如下步骤操作:①卸料前,让搅拌车快转30S,搅拌均匀后卸料;②取样检测应连续抽取卸料至搅拌车1/4-3/4部位的混凝土,并人工翻搅、拌合均匀后检验(含坍落度检验);③混凝土试件的制作及养护符合《水运工程混凝土试验规程》的相关规定;④严格按国家标准GB50081-2002《普通混凝土力学性能试验方法》和GB50080-2002《普通混凝土拌合物性能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对进场的每一车商品混凝土验收,并签认交货检验记录。
(5)掌握混凝土的初凝和终凝的具体时间,按实际测试的坍落度要求控制施工进度和划分浇筑区段和分层厚度。
(6)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的施工规范进行操作,随时检查坍落度的变化情况,保证坍落度满足施工的要求。
(7)混凝土浇筑振捣密实后,必须及时进行二次抹面,确保混凝土施工质量。
8 混凝土养护
由于商品混凝土流动性较大,所以商品混凝土施工对环境湿度的要求要比传统现场搅拌混凝土高得多,容易在早期发生混凝土半和物沉缩裂缝,塑性收缩裂缝,干燥收缩裂缝,温度裂缝等,所以需要改变传统观念,混凝土浇筑后及“早”养护。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及时加以覆盖,结硬后保湿养护。养护方法根据构件外型选定,宜采用洒水、土工布覆盖浇水、包裹塑料薄膜、喷涂养护液进行养护。当日平均温度低于5℃时,不宜洒水养护。混凝土潮湿养护时间满足《水运工程混凝土施工规范》(JTS202-2011)中相关规定。
9 结论
混凝土工程质量的保证,对商品砼公司,在于使用优质的原材料、合理的配合比、充分均匀的搅拌和及时准确的运输;对施工单位,在于合理的施工组织和技术措施,包括正确的浇注、振捣、抹面和养护方法等。确保混凝土工程质量,不仅需要商品混凝土公司严格控制生产环节和出厂质量,更需要施工单位大力配合和支持,因此,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商品砼公司与施工单位应增进交流、相互协作、紧密配合,双方都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保证每一个环节不出问题,这样才能建造出质量优良的混凝土工程。
参考文献:
第一条为了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市场经营管理者经营管理、集中多个商品经营者在场内各自独立进行现货商品交易的固定场所。
本条例所称的市场经营管理者,是指依法设立,利用自有、租用或者其它形式取得固定场所,通过提供场地、相关设施、物业服务以及其他服务,吸纳商品经营者在场内集中进行现货商品交易,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
本条例所称的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商品交易市场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现货商品销售的企业、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经营管理、场内交易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市和区(县)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编制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规划,指导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协调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实施本条例。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商品交易市场主体资格的确认和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商品交易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和商品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进行经营活动。
第二章政府职责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设置的规划管理。
对需要市人民政府编制布局规划的商品交易市场的设置,由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设置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设置,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设置规划,落实规划用地,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的设置,区(县)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方便市民的原则编制设置规划,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对关系到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商品交易市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
政府提供场所设置商品交易市场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方式选择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商品交易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商品交易市场设置情况等信息,并为公众查阅信息提供方便。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等批发市场交易的商品需要现场检测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场内派驻检测人员,配备相应的检测仪器和试剂,或者委托具有检测条件的批发市场经营管理者进行检测,从事检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培训合格。
第十条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和消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并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公布与本部门的监督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和管理机构以及派出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电话。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作好记录、及时调查处理,并回复举报投诉人。
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管、质量技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经营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经营活动,应当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商品交易市场内依法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监督检查。
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商品交易市场内的商品质量实行定期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在商品交易市场内公示。
第三章市场经营管理者
第十二条开办商品交易市场实行企业法人登记制度。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其他经营许可的,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的企业名称中,应当含有“市场经营管理”的字样,其经营范围应当与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相一致。
商品交易市场的注册地应当与其市场实际经营场所相一致。市场经营管理者在其注册地以外的其他场所另行设立商品交易市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四条商品交易市场的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所确定的用地要求和本条例第六条的规定。
商品交易市场内部布局和设施的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达到环境保护、市容环卫的要求和消防等公共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条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循提供服务与实施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制定市场内的有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检查相关制度的实施情况,并根据检查结果及时采取必要措施。
第十六条以零售为主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划定不少于本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
第十七条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订立进场经营合同,并可以参照进场经营合同示范文本约定经营内容、场内秩序等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
进场经营合同的示范文本,由市经济贸易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推荐使用。
第十八条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核验进场经营者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各类经营许可证。
第十九条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遵守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管理制度,增强诚信服务、文明经商的意识,倡导良好的经营风尚和商业道德。
市场经营管理者发现场内经营者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市场经营管理者不得为从事非法交易的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保管、仓储等条件。
第二十条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维护市场内各项经营设施以及消防、环卫和安保等设施,确保相关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制止场内经营者在市场内占道、搭建或者流动经营等行为,保持场内环境整洁,确保场内通道畅通。
第二十一条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对场内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范围内的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组织场内经营者向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督促场内经营者依法正确使用、维护计量器具。
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置符合计量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
第二十二条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场内显著位置悬挂其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并在场内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市场管理制度以及消费者权益投诉受理机构的地址和电话。
第二十三条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场内经营者已经撤离商品交易市场的,消费者可以向市场经营管理者要求赔偿。市场经营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负有赔偿责任的场内经营者追偿。
第二十四条商品交易市场歇业或者终止营业的,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提前三个月通知场内经营者,但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以零售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应当提前三个月在市场入口处张贴公示。
第四章场内经营者
第二十五条场内经营者应当信守承诺、公平竞争、合法经营,并按照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相关证照。
农民在市场内出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并在市场经营管理者划定的专用区域内经营。
第二十六条场内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查验商品质量,并在该商品销售完毕后继续保存能够证明进货来源的发票、单证等半年。
特约经销品牌商品的,场内经营者应当取得授权证明。
第二十七条场内经营者出售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商品购买者出具购货凭证,但农民销售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除外。
第二十八条经营涉及人体健康、生命安全的商品以及重要的生产资料商品,场内经营者应当建立购货销货台账,向供货方索取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十九条场内经营者对场内管理秩序和安全隐患问题,有权向市场经营管理者提出改进意见,必要时可以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发现场内经营者有违法行为,未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市场经营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商品交易市场歇业或者终止营业的规定,以零售为主的商品交易市场未提前三个月在市场入口处张贴公示的,由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解决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后样品管理、处置无章可循、无据可依的问题。以往,由于《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工商总局对监测样品的管理和处置没有明确的规定,对监测样品的管理和处置随意性大,容易速成国有资产流失。吉林省工商局制定出台了规范性文件,有效地解决了这个问题,细化了对监测样品的取得、管理和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规范了监测行政行为。
二、明确了监测样品取得分类问题。《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对食品进行抽样检测所需样品应当购买取得,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非食品样品的取得必须购买,只有国家工商总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中规定:“监测所需检验用样品,按被监测人进货价格购买。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经被监测人同意,可以由被监测人无偿提供。”据此,吉林省工商局将样品的取得分为购买样品和提供样品。购买样品包括食品类样品、经检测造成破损无法恢复原状的样品、被监测人拒绝提供的样品等,其他情况下工商机关可以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办法》有关规定,由被监测人提供样品。
三、明确了样品的处置权归属问题。吉林省工商局《暂行办法》申明确规定根据样品的取得方式和检测结果的不同,监测后样品的处置权分别属于被监测人、实施监测的工商机关。
论文关键词: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制度创新
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创新是打破原有低效率的制度均衡,实现新制度均衡的帕累托改进过程。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创新,不仅取决于新的制度安排是否会给相关利益集团带来潜在收益,更重要的成本收益的比较和力量的对比。当前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创新中的利益集团主要有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林业部门及关联部¨、林业企业、林农、合作组织、潜在的投资者、其他社会团体等。根据他们的特点.可将利益集团分为林业集团和政府部门两大类。林业集团,即经营林业的利益主体,主要包括林业企业、林农、潜在的投资者和其他社会团体。政府部¨,即管理林业的利益主体,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林业部门及关联部门。在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创新过程中,分析制度创新的主导力量,直接炎系列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的创新类型。
1林业集团在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创新中的角色分析
在现行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安排下,商品林业投资效益低下已是一个众所共认的事实。而投资效益低下的状强必然会使人们产生获取较大收益的合理预期,对更高收益预期的产生又会导致对现存以及新的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安排的成本和收益的评价发生改变,从而强化对投融资制度创新的期望。因此,林业集团自然是新制度的最大受益者。因为,对林业经营者而言,新制度的实施,将增强他们对从事林业经营的预期和偏好,激发了他们的投资热情。对潜在投资者而言,新制度为他们提供了直接投资于商品林业的渠道和方式,使林业投资的长期性和稳定性成为可能,从而成为投资组合多元化、风险分散化的有效途径之一。
林业集团是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创新的最大受益者,由他们发起的需求诱致性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创新必然能够较好地满足制度的需求。但是,由于林业集团的大集团化、组织化程度低等特点,导致制度供给的速度太慢,组织、协调与谈判的成本太高。
首先,诱致性制度变迁必须有一个新制度安排的“发明者”或“创新者”自发组织实施。这个发明者类似于制度创新的熊彼得式的“企业家”(能发现制度不均衡及其潜在的获得机会),他们是整个制度创新的“初级行动团体”和“发明创造者”。但是,由于林业企业规模普遍较小,生产组织化程度低,加之林农的意识形态落后,难以产生制度创新的发明者与创新者。一方面,较小的私人收益不足以激励林主参与集体行动。林业集团成员规模庞大,即使制度创新的收益可预期,但单个林主荻得的份额可能很小,该利益甚至难以弥补他们参与集体行动的个人成本,于是林业经营参与集体行动的激励自然也不足。另一方面,林农在社会意识形态与文化传统中的序位靠后,在社会潜意识和人们思想深处,农民总是与贫穷和愚昧联系在一起,林农自然更不例外,如此深刻的社会文化背景使林业成为一个弱势压力集团。而林农自身的意识形态障碍,也使他们难以认识到集体行动的利益所在,认识不到自身对制度变迁可能施加的影响,他们只是受制度的影响,而非积极地去影响制度,这也弱化了林业集团在制度创新中的作用。
第二,林业集团主导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是一种自下而上、从局部到全局的制度变迁过程,制度变迁的成本较高。而林业集团的组织化程度偏低又进一步增加了制度变迁的成本。首先,林业集团规模庞大,制约了其组织化程度的提升。当许多人组织起来一起行动和捍卫自身利益时,其组织成本远高于少数人做同样事的成本。林业人力资源庞大,仅林农就数以亿计,将林主有效组织起来一致行动的组织协调成本人高。其次,林业经营特点制约了其较低的组织化程度。林业生产受自然条件影响,林农生产地点分散,林主生产的地理集中度偏低,从地理位置上讲,林主联合须跨越更大的障碍。再次,林主之间在地区、职业等方面具有共同利益,但是林主之间缺乏有效的社会联系,他们对集体行动必要性的认识不足,这使林主聚合起来,建立有效联盟,以强化其共同利益的难度骤增。总之,松散的林业集团高度组织化并非易事,其组织、监督、运行的成本太高,难以形成强有力的利益共同体,无法在制度变迁中表达自己的看法,难以直接影响制度变迁的过程。
第三,由林业集团主导的诱致性制度变迁,不仅其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较高,而且面临着普遍的外部效果和“搭便车”问题。由于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创新属于公共产品,具有强外部性,收益将为集体所有成员分享。每个林主的个人行动都具有较大的外部性,理性的林主更愿意保持沉默,让他人去奋斗,由别人去承担创立成本,自己“搭便车”分享制度创新的利益。越是大集团越是会受到“搭便车”问题的困扰。林业是名副其实的大集团,集团成员规模庞大。2000年末,仅我国林农人力资源总量就达104万人,2002年退耕还林在全国铺开后,林农人数数以亿计。如此之大的集团规模,又缺乏类似的强大约束以对林主的“搭便车”行为实施有效监督,故“搭便车”行为在林业集团内很容易发生,这极大地降低了林业集团集体行动的效率。
第四,诱致性制度变迁依据的只是共同利益和经济原则,它要受制于制度环境(如宪法秩序和法律制度)和其他外部条件(如知识、意识形态),给新制度所留下了空间和边界的制约。如果新的制度安排超出了制度环境所允许的边界,即使是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制度变迁也不大可能发生,新的制度安排也难以出现。
2政府部门在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创新中的角色分析
制度供给是国家的基本功能之一。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国家在使用强制力时有很大的规模经济。作为垄断者(国家在提供制度产品上具有自然垄断优势),国家可以比林业集团以低得多的费用提供一定的制度。国家在制度供给上除了规模经济的优势外,在制度实施和组织成本方面也极具优势,可以对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的合法性问题加以保护,这是其他经济和社会主体所不具备的,也是政府提供制度安排的重要原因。因此,制度的确立和保障需要强制性的力量。正如诺思所指出的,“虽然我们可以没想资源的组织可以在有限范围内保护所有权,但是很难想象没有政府权威而可以推广这种所有权的实施”。
在政府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下,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完全是由政府提供的。政府发动和组织的制度变迁所遇到的阻力,一方面来自其他主体和利益集团,取决于支持变革的主体:阳利益集团与反对变革的主体和利益集团的力量对比关系及其变化;另一方面来自政府自身,取决于政府的偏好和政府机构的官僚化程度。这些都可能会对制度创新产生负面影响。
首先,政府通过制度创新所要实现的目标是双重的,一是经济目标,即通过降低交易费用使社会总产出最大化;二是政治目标,即通过为不同利益集团设定不同的产权,使其自身代表的利益集团的收益最大化,以赢得最大化的政治支持。具体到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创新而言,政府要实现的经济目标就是要努力提高商品林业的投资效益,提高林农经营林业的收益。而政治目标则是实施对林业的控制,实现国家生态安全的保障。经济目标同社会目标常常是会发生冲突的,当经济日标与政治目标冲突时,政府的政治目标通常支配着经济目标,即预期政治收益大于政治成本,是政府实施制度创新,包括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创新的先决条件。事实上在现行的商品林业投融资制度下,导致商品林业投资交易成本高的多个要素:如林地非流转性、采伐限额限制等,均是由于政府在资产所有制属性的规定和为保障国家生态安全所造成的,这也正好验证了经济目标与政治目标发生冲突时优先满足政治目标的结论。
其次,尽管供给主导型商品林业制度创新可以降低组织成本和实施成本,节约制度选择和推广的时间,但由于它可能违背一致性同意原则。地方政府为其自身利益会“修正”“曲解”上级意愿的制度供给,或者以机会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态度实施新规则,容易出现“改头换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增大制度变迁的“阻滞成本”。这样不仅不能保证法治的统一和政令的畅通,而且会使制度变迁扭曲变形。如改革开放后,南方集体林区木材市场放开后导致的滥砍滥伐就是一个例证。
第三,在政府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中,政府可能会因为自己的特殊利益和权威显示偏好而实行过度的行政管制性制度供给,导致政府行为的越位和制度供给的“过剩”。例如为了生态安全我国政府觇定了严格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却没有给予林业经营者应有的经济补偿,使林主蒙受了经济损失。政府运用行政手段对森林采伐进行约束和限制是必要的,但是政府对于林业经营者财产权的约束是应有一定限制的,要依照法律规定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能无所限制地行使公权而侵犯私权。
第四,由于国家总是通过政府来行政的,而政府则是由人组成的,政府官员本身也是“经济人”,他们的私人净收益并不等于国家净收益(或社会净收益),因此社会净收益的存在不一定能导致制度的有效供给,或者他们供给的制度只是为了获得垄断租金的最大化(寻租空间的最大化),从而导致低效制度供给。例如在森林采伐限额的分配上,政府的操作缺乏某种程度的透明度,这给地方和部门行政权力“寻租”提供了极好的土壤和机会。采伐指标的发放依据的往往不是林木生长、成熟的状况,而是权力大小、人情关系远近等因素。因此,采伐限额制度的实施常常以牺牲山林产权者的利益,特别是当地农民的利益为代价,从而最大程度地遏制了市场主体投资于林业的积极性。
关键词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生产管理改进策略
随着城市建设进程的加快,传统现场采用小型搅拌机拌制混凝土的方式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已经不能满足工程量及工程进度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城市建设的质量,改善城市建设对人民生活及环境的影响,各种商品混凝土搅拌站逐渐兴起并得以长足发展,混凝土的集中搅拌能够将工程原材料的供应稳定化,对于工程的整体质量起到关键的作用,同时对于环境保护也有着极大助益。贵州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成立并发展起来,下文笔者结合自身在贵州铭材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混凝土生产过程中积累的多年管理经验,对我国目前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进行探讨。
我国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现状
贵州铭财混凝土有限公司将“以质量求生存,以创新求发展”作为长期以来的经营理念,在市场需求的基础上,建立了以混凝土生产、销售、质量、环保为一体的管理体系。对内完善各种规章制度,健全企业管理;对外引进先进的设备、技术及管理经验,精诚合作,力争创优争先。目前,公司在混凝土生产中已经完善了各项规章制度,建立了质量保证体系,管理机构较为健全,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相应的等级标准;对材料试验的检测仪器基本能够满足质量控制的需求;混凝土的生产资料如砂石原材料、水泥等试验台账基本齐全。在商品混凝土生产上基本具备了所需的技术试验设备,如混凝土运输车辆、输送泵、搅拌系统等,生产过程能够顺利进行且有效控制;建立了商品混凝土试验室;一些辅助设备如砂石堆场、水泥存储仓等也基本完善。笔者通过在制度及生产过程中的管理,结合行业领域内的普遍现象进行了分析,认为在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我国相关领域内的现状如下:
1.制度现状
在我国商品混凝土生产领域内,很多企业在实际管理过程中都存在着很多弊端,如:质量控制的内部审核资料等缺乏;管理体系的可操作性较弱,流于形式;生产过程不能按照标准控制,不够规范;试验过程的控制不够严格;试验人员的资质不符合上岗标准;试验室管理制度贯彻实施不够严格等。这些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混凝土的质量,对企业的发展也有着直接的影响。
2.生产过程现状
在生产过程中,我国很多相关企业都存在着以下弊端:有的设备欠缺操作规程,操作不够规范化;试验人员的专业能力较弱,需要进一步培训加强;试验过程由于环境或条件局限不能按照规范标准进行;原材料存在混堆现象。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混凝土生产过程不能实现质量的全过程控制,为混凝土的使用质量造成了安全隐患。
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存在的问题分析
笔者针对行业现状问题进行了分析,认为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质量管理体系的实际运行控制不到位
通过分析,笔者认为虽然很多企业生产的商品混凝土得到了质量认证,但是对于质量的管理还保持着原始的方式,其中受到人为因素的影响较多,而且很多管理人员对于生产过程的质量管理不够专业,不能有效的进行指挥控制。质量体系的管理大多是停留在文件的文字上,不能真正的贯彻落实,因此,混凝土的质量不能得到根本的保证。
技术人员的专业能力普遍较弱
随着近年来商品混凝土企业的增多,市场对于工程技术人员较为欠缺,从而造成了技术人员的专业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技术人员甚至完全不懂商品混凝土的质量特征,滥竽充数;很多管理人员是由工人担任的,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实现有效的管理。此外,企业中的人员流动较快,不能有效的形成一个团结的生产体系,对混凝土生产环节的紧密配合造成了很大的局限。
经营与质量管理存在着矛盾
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公司实际经营与生产中,要想加强经济效益,就必须加强质量管理,以质量创品牌,以品牌信誉创效益。而在公司实际经营中,管理层不能很好的认识这点,在原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复杂的债务纠纷中,通常更多的对企业的当前利益考虑,不能将更多的资金投入企业生产管理及专业人员培训中,也就不能对产品质量进行更好、更专业的控制。
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策略
笔者通过对商品混凝土生产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认为制约我国商品混凝土质量提高的最主要问题是生产过程中的管理控制不到位及缺乏高素质人才,从而使得质量管理体系在生产过程中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对此,笔者提出了以下几点对策:
贯彻落实商品混凝土的生产标准,加强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力度。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混凝土质量标准的相关规范进行,并将ISO9000质量保证体系的质量要求作为检查商品混凝土质量的前提,从而确保混凝土生产从原材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整个过程中质量受到控制。
加强人员管理工作,保证混凝土生产工序的紧密配合。混凝土在工程中的使用是定点、定时、定量的,不能使用间断的半成品,因此,在生产中必须有序的将各个生产环节协调起来。在这样的情况下,对于每个环节都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每个岗位的员工都要进行分类的、有计划、有组织的培训,确保其能够完全胜任岗位工作;管理人员要不断学习,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加强职业道德;此外,企业管理层必须彻底抛弃对当前利润的侧重,而要把目光转移到生产管理上来,从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A.明确企业的经营目标。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树立员工的经营理念;
B.提高领导者的核心地位。在企业中领导是核心,只有加强领导的核心影响力,才能将整体组织打造成为一个团结的队伍;
C.建立健全的科学管理制度。促使人身行为与管理活动有效统一,保证社会生产活动的有序进行;
D.引导员工参与管理,集思广益,使员工全身心的投入实际工作中,为企业的长远发展贡献自己的有效力量;
D.促进认识上和行动上的协调进行,以共同利益为基础,不断强化团队意识,从而从根本上加强员工的团队意识,避免员工流失。
加强试验工作。试验工作是商品混凝土检验的最有效手段,只要优质的试验才能生产出优质的混凝土。笔者认为,对于混凝土生产的试验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A.严格按照计划的配比单进行混凝土的搅拌,并做好记录,确保材料使用的正确性;
B.对于进厂的原材料必须经过复试,保证进厂原材料质量的稳定,从而确保原材料的使用符合商品混凝土拌合的要求;
C.对于计量器具的管理要完善其使用记录及试验台账,而且要定期对器具进行检测校定,确保其检测的准确性;
D.加强混凝土出厂检测,确保出厂的混凝土强度、塌落度等质量符合既定标准。
结束语
总而言之,商品混凝土在工程中起到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因此,对于其生产质量要进行严格的控制,从生产、技术、设备、材料上进行全过程的管理。管理人员要不断总结管理经验,树立质量为本的观念,从而将商品混凝土生产规范化,从根本上提高混凝土质量。
参考文献
[1]丁锋商品混凝土质量管理问题及对策建材与装饰-2007年8S期。
关键词:商品质量 评价方法 评价体系
面临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遭受了越来越严峻的市场竞争,企业商品质量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关注,商品质量甚至关乎一个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笔者从商品质量的定义入手,从商品质量的广义分析设计了商品质量评价的目标,最后就商品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进行了简要探索,以期可以为我国企业商品质量的全面评价工作能够提供参考价值。
一、商品质量定义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市场供应属于卖方市场,市场上占据主导地位的是商品的数量,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主要强调商品的基本性能和商品的寿命,即商品的内在质量。在这样的背景下,消费者在评价商品质量时候只要符合我国对商品质量的相关规定以及商品质量的适用性、商品质量的安全性、商品质量的特性等,就称为优质商品,但是并没有对商品质量有全面的、综合的反映。
随着市场经济的到来,我国市场供应逐渐转变为买方市场,企业在商品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竞争,消费者不再满足于商品的基本性能和商品的寿命,开始更多的关注与文化层面的商品需求,开始更多的关注与能够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现阶段的商品质量不仅仅包括商品的内在质量,还包括商品的外在质量、商品的经济质量和商品的社会质量、商品的市场质量等。
商品的内在质量是指在保证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基础上,能够实现商品基本使用用途的基本要求,如商品的基本性能、商品的寿命、商品的可靠性、商品的安全性和商品的卫生性等;商品的外观质量是指为了满足消费者审美心理需求的商品具备的特性,如商品的外观、商品的质地、商品的色彩、商品的包装等;商品的经济质量是指在满足消费者对商品真正需求的同时,商品以最低的成本提供给消费者,包括商品的生产成本、商品的使用成本和商品的维护成本;商品的社会质量是指能够满足社会发展需要的商品的特性,如商品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商品对能源的消耗以及商品所需资源等;商品的市场质量是指商品在市场的影响,如商品的品牌度、商品的知名度以及商品的售后服务等。
二、商品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1.目的性原则。为了让企业全面了解广义的商品质量,为了综合客观的反映商品质量状况,笔者在构建商品质量评价指标体系时,打破了传统的单一商品质量评价指标。
2.系统性原则。商品质量的评价有很多影响因素,为了能够综合全面的评价商品质量,笔者摒除了单一性的评价指标,综合考虑商品质量评价指标的系统性,选取了下文中的六大指标。
3.适当性原则。为了从众多的商品质量评价指标中选取适当的、具有代表性的指标,笔者综合考虑了评价商品质量的全面性和可操作性,只选取了下文中的六大指标。
三、商品质量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本文认为商品质量评价指标大体包括以下六个指标:
1.基本属性指标。商品质量的基本属性指标是指企业在生产商品时,完全按照市场的动态变化以及消费者的真实需求设计的商品的基本性能,包括商品的功能和商品的质量两大指标。
2.环境属性指标。商品质量的环境属性指标大体包括五大环境指标,如商品质量的水环境指标、商品质量的固体废物指标、商品质量的大气环境指标、商品质量的噪声指标、商品质量的土壤污染指标。在市场中,不同的商品又具有不同的环境属性指标,是由商品的基本属性决定的。
3.资源属性指标。商品质量的资源属性指标是企业生产商品的基本条件,包括商品质量材料资源、商品质量人力资源、商品质量设备资源和商品质量信息资源。商品质量材料资源指标是指商品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材料消耗率以及材料品种等,可以反映企业在商品生产过程中材料的利用程度;商品质量设备资源是指商品在企业生产过程中的设备资源的配置状况,是衡量企业设计生产组织是否合理的一个重要指标;商品质量人力资源和商品质量信息资源综合反映了企业的社会责任感以及企业员工素质。
4.能源属性指标。商品质量的能源属性指标是衡量企业是否绿色生产的一大指标,大体包括商品生产所需能源、商品使用所需能源、商品生产消耗能源、商品运输消耗能源、商品生命周期内能源结构等。一个企业商品耗费能源量越低,企业就节约了越多的资源,对环境的污染就越低。
5.经济性指标。商品质量的经济性指标是针对商品的生命周期而言的,包括了整个商品生命周期内的所有特性,包括商品质量的生产成本、商品质量的用户成本以及商品质量的社会成本,与传统商品质量概念中的成本有着非常明显的差异。
6.社会属性指标。商品质量评价指标除了要考虑上述指标外,还需要综合考虑社会的真实需要,即一定要适应于社会的发展,同步发展与社会文化、社会道德、社会人伦、社会进步等,商品质量的社会属性指标在商品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内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张丽.商品质量管理体系的构建[J].湖南农机,2012(05).
乙方: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乙方所有商场在销售的商品质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甲、乙双方企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商品质量法规和宁波市流通领域商品准入工程操作规程,经甲、乙双方协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供给乙方的所有商品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如甲方出现《浙江省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六条情况(详见附表一)之一时,乙方将立即停止甲方所有商品在乙方的销售、冻结甲方在乙方的所有货款,在甲方承担乙方所有损失(包括乙方信誉损失赔偿金_______-_____万元)后对甲方的所有商品作永久的清场处理,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乙方将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甲方供给乙方的商品必须经过乙方商品行政部质量认证,经认证通过后方可进行业务洽谈,甲方同意乙方的未付货款中有_____元可作为质量保证金,在发生质量事件时可以扣除。如甲方采取套用条码等弄虚作假的手段,未经乙方认证通过擅自进场销售,无论商品质量合格与否,乙方将立即清场该商品,甲方同意赔偿给乙方工作带来影响造成损失_____-_____元,擅自进场销售商品符合本协议第一条情况时,按第一条处理。
三、乙方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向甲方索取与商品质量有关的证件,甲方应主动出具有效证件,其中食品应由生产企业出具每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件或企业内部检测报告(按有关部门要求对部分敏感食品要求出具每批次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下同)。如甲方出具的证件系伪造或虚假的,乙方按上述第二条规定处理;甲方出具的证件到期前要及时更换新的有效证件,如甲方证件到期,经乙方书面催促一次仍未按书面催促书约定时间将有效证件送达乙方,乙方有权暂停支付甲方货款,直至甲方送达;甲方未及时出具食品每批次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企业内部检测报告,乙方有权代为送检,代为送检和检测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其中,乙方代为送检的费用为检测费用的1-2倍。
四、因甲方无意过失造成商品质量问题(详见附表二)时,甲方同意立即改进过失,承担乙方对顾客处理的经济损失并赔偿给乙方工作带来影响造成损失_____-_____元。
五、甲方主观故意造成商品质量问题(详见附表三)时,甲方同意该商品清场,承担乙方对顾客处理的经济损失并赔偿给乙方工作带来影响造成损失_____-_____元。
六、甲方同意按本协议应付乙方的赔偿金、费用以及一切损失支出,无需甲方确认,乙方可在甲方的商品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在乙方应付甲方的货款中扣除,乙方应给甲方书面通知书和正式收款收据,甲方在接到书面通知书和正式收款收据后十个工作日内补足应缴乙方的商品质量保证金。
七、因甲方质量管理工作富有成效,连续三年没有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将对甲方商品进场开辟绿色通道,优先认证,优先进场。
八、因甲方商品质量好,深受顾客、消协和有关部门欢迎,给乙方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和企业信誉,乙方将给予甲方包括商品免费进场、突出陈列以及返还甲方商品保证金_____-_____倍的奖励。
九、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商品购销合同(包括购销协议、采购备忘录等,下同)附件,如与商品购销合同有不一致的内容,以本协议为准。
十、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在甲、乙双方业务合作期间均有效。
附表(略)
甲方(盖章):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